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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制造(001039)

嘉实制造: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先 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1 月
15 日 证监 许可[ 89] 号《 关于准 予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注册 募
集。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开始管 理本 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 和基 金招募说明书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间 权 利 、 义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人 自 依 基 金 合同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 利 、 承 担义 务 。 基金 投资 人 欲 了 解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和义 务 ,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 合同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 尽职 守、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 产。但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向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4 月2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目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9 六、基 金的 募集 ............................................................................................................................. 3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0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1 九、基 金的 投资 ............................................................................................................................. 54 十、基 金的 业绩 ............................................................................................................................. 65 十一、 基金 的财 产 ......................................................................................................................... 67 十二、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68 十三、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2 十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3 十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5 十六、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6 十七、 风险 揭示 ............................................................................................................................. 8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5 十九、 基金 合 同 的内 容摘 要 ......................................................................................................... 87 二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00 二十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0 二十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2 二十三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3 二十四 、备 查文 件 ....................................................................................................................... 114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一、绪 言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本招募 说明 书” ) 依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以下简 称“ 《基金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证 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招 募说 明书 的内 容与格 式>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规 以 及 《 嘉实 先 进 制 造 股 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合同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 基 金: 指嘉 实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先进制 造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嘉 实 先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 以 及颁 布 机 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 及相关金 融 期 货 交 易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嘉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的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 理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担 任 登 记 机构 的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 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 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52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批 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9 年3 月3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7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实 优化 红 利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债ETF 、嘉 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ETF 联 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债券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 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 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 宝货 币、嘉 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 、嘉实 活钱 包货币、 嘉实 泰和混 合、 嘉实薪金 宝货 币、嘉 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产ETF 、嘉 实 3 个 月 理财债 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嘉实 新消 费 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股 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动 股 票 、 嘉实 快 线 货 币、 嘉实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 点混 合、嘉 实腾 讯自选股 大数 据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环 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智 能汽 车 股 票 、嘉 实 新 起 航混 合 、 嘉 实 新 财富 混 合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稳瑞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优 选混 合 、 嘉 实新 趋 势 混 合 、 嘉实 新 思 路 混合 、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稳 盛 债券 、 嘉 实 稳鑫 纯 债 债 券、 嘉实安益 混合 、嘉实 文体 娱乐股票 、嘉 实稳泽 纯债 债券、嘉 实惠 泽混合 (LOF )、嘉实 成长 增 强 混 合 、 嘉实 策 略 优 选混 合 、 嘉 实 研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 成长 混 合 、 嘉实 稳 荣 债 券、 嘉 实 农 业 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 添 瑞 混 合 、嘉 实 现 金 宝货 币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嘉 实 物 流 产业 股票、嘉 实丰 安 6 个月 定 期债券、 嘉实 稳元纯 债债 券、嘉实 新能 源新材 料股 票、嘉实 稳熙 纯债债券 、嘉 实丰和 混合 、嘉实新 添华 定期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 债 券、嘉实 现金 添利货 币、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 稳宏债 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 券、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接、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嘉 实中 小企 业量 化活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 嘉 实 创 业板 ETF 、 嘉实 新 添 泽 定 期 混 合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 期 定 期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 定期混合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 医 药 健 康 股票 、 嘉 实 润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 选股 票 、 嘉 实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 期混 合 、 嘉 实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嘉 实 恒生 港股通 新经 济指 数 ( LOF ) 、嘉实 中短 债债 券、 嘉实 致享纯 债债 券、 嘉实 互通 精选股 票、 嘉 实互融 精选 股票 、嘉 实养 老 2040 混 合( FOF )。 其中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和 嘉 实 债 券 属 于嘉 实 理 财通 系列 基 金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还 管 理 多个 全 国 社保 基金 、 企 业 年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 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 意志银 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 志 银行资 产管 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 经理 ,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 科学历,工商管理学 学士 学位,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 部担任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 险中国 区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席 投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 和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 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副 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 松林先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国元证 券深圳证 券部信息 总监, 南方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张淼女士 ,硕 士研究 生,14 年证 券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曾就 职于 东方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2007 年 9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先 后担 任研 究员、 研究 部 副总监 和基 金经 理助 理职 务。2015 年2 月17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健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5 年4 月24 日至 今任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股 票投 资业 务联席 CIO 邵健先 生, 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 经 理 、 总 监及 资 深 基 金经 理 组 成 , 负责 指 导 基 金资 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 策 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 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 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 职 责 明 确 ,有 详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务 流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岗 前均 应 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 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 业 务 部 门 、岗 位共 同 识 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 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 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 电 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 基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710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 、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中国 银行 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 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 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裙 楼103、203 单元 电话 (020 )62305005 传真 (020 )62305005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 ltd.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连 舸( 代)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n 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法定代 表人: 任德 奇( 代)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季平 伟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6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联系人: 高天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 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8 号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 恒 联系人: 施传 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10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3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 泉 联系人: 徐伟 静 电话:0532-68629925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 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1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 民 联系人: 顾伟 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2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 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13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4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北 路银 丰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5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思 宇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16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明 理 联系人: 王淑 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7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18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 球 联系人: 谭少 筠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19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 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0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 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1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2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 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 话:0512-96079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网址:http://www.ksrcb.cn 23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24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 凤 联系人: 熊志 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5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滨江 中路 一 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 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26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海峡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 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 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2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 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王燕 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8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北大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 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29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乐 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 飞 联系人: 金晓 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30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中华 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 权 联系人: 黎荣 荣 电话:18092299120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31 青岛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秦岭 路 6 号 1 号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仲 生 联系人: 李洪 姣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客服电 话:400-11-96668 网址:http://www.qrcb.com.cn 32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 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33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煜 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34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35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6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 股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3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8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3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融服 务广 场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联系人: 单丙 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古荡 街道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海 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李静 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2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 春 联系人: 曹怡 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八号 国金 中 心二 期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4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45 宜信普 泽(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6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 青 联系人: 喻明 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47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公司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联系人: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48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 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49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新金 桥 路 28 号新 金桥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 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 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50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嘉盛 中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51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52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剑 辉 联系人: 王英 俊 电话:010-57298634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53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4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 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55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 富中 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 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56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57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58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 戴珉 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9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 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 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60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61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 体中心 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海 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62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 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3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蛇口街 道后 海滨 路与 海 德三道 交汇 处航 天科 技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64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昊 旻 联系人: 仲甜 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 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65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F 法定代 表人: 樊怀 东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66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 军 联系人: 茅旦 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67 万家财 富基 金销 售(天津)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8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淮 平 联系人: 仲秋 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69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 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7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系人: 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71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2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 辉 联系人: 乔琳 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73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7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75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 建 联系人: 杨涵 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76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77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 29 号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太 康 联系人: 李天 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7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新 华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79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钦 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8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 投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翁振 杰( 代)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81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 义 联系人: 马贤 清 电话:(0755)83025022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82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青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成证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8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18-1166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84 腾安基 金销 售(深圳)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天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明 军 联系人: 谭广 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85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 86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爱 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87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88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大 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 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89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浦东新 区福 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吉 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90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心 商务 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91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 慧 联系人: 裴小 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92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客服电 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9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 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芳 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本基 金募 集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 1 月 15 日证 监许 可[2015 ] 89 号文 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 自2015 年4 月20日至2015 年4月22 日止。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认 购费 率 本基金 认购 费率 按照 认购 金额递 减, 即认 购金 额越 大, 所 适用 的认 购费 率越 低。 投 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认 购,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1.0% 100万元 ≤M <200 万元 0.8% 200万元 ≤M <500 万元 0.5%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M≥ 500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3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 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 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认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 金额 -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10,000 元认购 本基 金, 如果 其认 购资金 的利 息为10 元 , 则 其可得 到 的基金 份数 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1+1.0% )= 9,900.99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900.99= 99.01 元 认购份 数=(9,900.99+ 10)/1.00 = 9,910.99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9,910.99 份基金 份额 。 4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 正式 生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进 行 表 决, 但 基 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 金管 理人在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他 相 关 公 告中 列 明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根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 减 销 售 机构 , 并 予 以公 告 。 基 金 投 资者 应 当 在 销售 机 构 办 理 基金 销 售 业 务的 营 业 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 构提 供 的 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5 年7 月6 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 日 期 或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 接 受 的 , 其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 或 者转 换 价 格 为下 一 开 放 日 基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者转 换的价 格。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7 日( 包括该 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遇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市 场 数 据 传输 延 迟 、 通 讯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系 统 故 障 或其 它 非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 响业 务 处 理 流程 时 , 赎 回 款项 顺 延 至 上述 影 响 因 素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工 作 日 划 出。 在 发 生 巨 额赎 回 或 基 金合 同 载 明 的 其他 暂 停 赎 回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 支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款 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 人申 购 基 金 份额 时 , 必 须 在规 定 时 间 内全 额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投 资 人交 付 申 购 款项 , 申 购 成 立; 登 记 机 构确 认 基 金 份 额时 , 申 购 生效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登 记机 构 确 认 赎回 时 , 赎 回 生效 。 销 售 机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并 不 代 表 申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 实 接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 回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 者应 及 时 查 询。 若 申 购 不 成 功或无 效, 则申 购款 项( 不含利 息) 退还 给投 资人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量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 元。 但若 有代 销机构 特别 约 定首次 申购 单笔 及追 加单 笔最低 限额 并已 经 发 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通 过销 售机构 单笔 赎回不得 少 于 1 份 (如该 帐户在该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 不足 1 份, 则必须 一次 性 赎回基金 全部 份额) ;若 某笔赎回 将导 致投资 者在 销售机构 托管 的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时 , 基金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份额 一次 性 全 部 赎 回 。但 若 有 代 销机 构 特 别 约 定单 笔 赎 回 最低 份 额 并 已 经发 布 临 时 公告 , 则 以 该等 公告为 准。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 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借 记卡持 卡人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档 ,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0.6 % , 则按0.6 % 执行。 基金 招 募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相应 申购 费 率低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取 申购 费。 个人 投资 者于本 公司 网上 直销 系统 通过汇 款方 式申 购本基 金的 ,前 端申 购费 率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 惠费率 执行 。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 收 费基金 产品的 公告》 ,自 2015 年 7 月 6 日 起,增 加开通 本基金 在本公 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的 后 端收费 模式( 包括申 购、定 期定额 投资、 基金转 换等业 务)、 并对通 过本公 司基金 网上直 销 系 统交易 的后端 收费进 行费率 优惠, 本基金 优惠后 的费率 见下表 :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人收 取1.5% 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于7天 少于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0.7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大 于等 于30 天少 于90天 的投 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费 总额 的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90天 少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收取0.5% 的 赎回费, 并将 赎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大于 等于180 天少 于365 天 的投 资人收 取0.5% 的 赎回 费, 将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于365 天少 于730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0.25% 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天≤T<30 天 0.75% 30天≤T<365 天 0.5% 365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 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1.5%)=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 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基 金份数 的计算 保留 小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 分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 当日 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设 两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均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元 , b ) 1.100 1.200 1.300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持有时 间T T<7 天 30 天≤T<365 天 T≥73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1.5% 0.5% 0 赎回总 额 ( 元,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全部赎 回申 请有困 难或 认为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而 进行 的 财 产 变 现可 能 会 对 基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 大 波 动时 , 基 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当 日 的 赎回 申 请 , 应 当按 单 个 账 户赎 回 申 请 量 占赎 回 申 请 总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申 请 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回 的 , 将 自 动转 入 下 一 个开 放 日 继 续 赎回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的 , 当 日 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赎 回 申 请 将被 撤 销 。 延 期的 赎 回 申 请与 下 一 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 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 并 以 下 一开 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为基 础 计 算 赎回 金 额 , 以此 类 推 , 直 到 全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 投 资人 未 能 赎 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 赎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 当 日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 (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当 日大 额赎 回申 请 总量 ) 确 认, 对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能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按照 单个 小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量 占 当日 小 额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认其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其余 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本 条规 定 的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的方 式 办 理 ; 同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对 延期 办 理 的 事宜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 回并 延期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3)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4)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保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基金 管理人 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6)、(8)、(9)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暂 停 基 金 投资 者 的 申 购申 请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根 据 有 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申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 ( 不含 利息)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证券 、期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第(1) 、(2) 、(3) 、(5)、(6)项 情形之 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 受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申 请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当 日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回 申 请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时 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支 付 部 分 按 单个 账 户 申 请量 占 申 请 总量 的比例 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述 情形,按 基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申 请 赎 回时 可 事 先 选 择将 当 日 可 能未 获 受 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 理并公 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自 行确 定公 告的增 加 次数, 但基 金管 理人 须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 或根 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 停 公 告中 明 确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时 间 ,届 时可不 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公 告。 (十)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本基金 自2015 年 7 月6 日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所 的 正 常 交易 日 的 交 易 时间 , 但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 中国 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停 申购 、赎 回时 除外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A、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C、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强 、 嘉实对冲 套利 定期混 合、 嘉实泰和 混合 、嘉实 医疗 保健股票 、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 收益混合、嘉实快 线货 币 A 、嘉实逆 向 策 略 股票 、 嘉实 企 业 变 革 股票、 嘉实 新消 费股 票、 嘉实事 件驱 动股 票、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ETF 联接A、 嘉实低 价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环保 低 碳 股 票、 嘉 实 腾 讯 自选 股 大 数 据策 略 股 票 、 嘉实 研 究 增 强混 合 、 嘉 实成 长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创 新 成长 混 合 、 嘉 实沪 港 深 精 选股 票 、 嘉 实 智能 汽 车 股 票、 嘉 实 新 趋势 混合、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 券 A、嘉 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A 、 嘉实文 体娱 乐股 票 C 、嘉 实优势 成长 混 合、嘉 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A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C、 嘉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C 、嘉 实稳宏 债 券 A、 嘉实稳 宏债 券 C、嘉 实农 业产业 股票 、嘉 实新 能源 新材料 股 票 A 、嘉实 新能 源新材 料股 票 C 、 嘉实增 益 宝 货币 、 嘉 实 新添 华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丰 和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嘉 实 前 沿科 技 沪 港 深股 票、嘉 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 、嘉实 富时 中 国 A50ETF 联接 A、 嘉实 中小企 业量 化活力 灵活 配置 混 合 、 嘉 实 稳华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添 泽定 期 混 合 、嘉 实 新 添 丰 定期 混 合 、 嘉实 新 添 辉 定期 混合 A 、嘉 实新 添辉 定期 混合 C 、嘉 实润 和量 化定 期混合 、嘉 实润 泽量 化定 期混合 、嘉 实价 值精选 股票 、嘉 实医 药健 康股票 A、 嘉实 医药 健康 股票 C 、嘉 实核 心优 势股 票、嘉 实资 源精 选股 票 A、 嘉实 资源 精选 股票 C 、嘉 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A、 嘉实 金融 精选 股票 C、嘉 实新 添荣 定期混 合 A 、嘉 实新 添荣 定期混 合 C 、嘉 实 致 盈债 券、嘉 实互 融精 选股 票、 嘉实中 短债 债券 A、嘉 实中 短债 债券 C、 嘉 实互通 精选 股票 、嘉 实致 享纯债 债券 、嘉 实中 债 1-3 政 金债 指数 A、嘉 实中 债 1-3 政 金债 指数 C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 合 A、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 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货 币 A 、 嘉实 超 短 债 债 券 、 嘉实 主 题混 合 、 嘉 实 策 略混合 、嘉 实研 究精 选混 合 A 、嘉 实多 元债 券 A 、 嘉实多 元债 券 B、嘉 实量 化阿尔 法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 合、 嘉 实 价 值优 势 混 合 、 嘉实 稳 固 收 益债 券 、 嘉 实 主题 新 动 力 混合 、 嘉 实 领先 成长混 合、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A、 嘉实 信 用债券A 、嘉 实信 用债 券C 、嘉实 周期 优 选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A 、嘉实 安心 货币B 、嘉 实 中创400ETF 联接A 、嘉 实 优化红 利混 合、 嘉实纯 债债 券A、 嘉实 纯 债债券C 、嘉 实货币B、 嘉 实优质 企业 混合 、嘉 实沪 深300ETF 联接 (LOF)A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数(LOF)A 、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债 指数 (LOF )A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C、 嘉实 惠泽混 合(LOF )。 1 、转 换费 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过 代销 机构 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的 模式 )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 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过 直销 (直 销柜 台 及网上 直销 )办 理基 金转 换业务 ( “ 前端 转前 端 ” 的模式 )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非0 申 购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 直销 相 应 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过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 理基金 转换 业务 ( “ 后端 转后端 ”模 式) ① 若 转出 基金 有赎 回费 , 则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 ② 若 转出 基金 无赎 回费 , 则不收 取转 换费 用。 (4)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方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 出 基金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 (1+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 出 基金金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 (1+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转 出基 金的基金 合同及 招募 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基金 转换费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 实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 趋 势混 合 、 嘉 实稳祥 纯债 债券 A、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C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嘉实 致盈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债券、 嘉实 债券 、嘉 实货 币 A 、嘉 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多 元债 券 A、嘉 实多 元债 券 B 、嘉 实 信用债 券 A 、嘉 实信 用债 券 C、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A、 嘉实 安心货 币 B 、嘉 实纯债 债 券 A 、嘉实 纯债 债券 C、 嘉实 货币 B、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A 、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 数 (LOF )C 有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账 户的累 计申 购 (转 入) 限制 ,嘉实 增长 混 合 、 嘉 实 服 务增 值 行 业 混合 暂 停 申 购 和转 入 业 务 ,具 体 请 见 考 嘉实 基 金 网 站刊 载 的 相 关公 告。定 期开 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2 .其 他与 转换 相关 的事 项 (1)基 金转换 的时间 :投 资者需在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均有 交易 的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 换。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 及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若 有 代销 机 构 特 别 约 定 单笔 转 换份 额 最 低 限 额 并 已经 发 布临 时 公 告 , 则 以该等 公告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c)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d)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 (f)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销 售机 构或登 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 等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运 行。 (g)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h)当 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转出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转 出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 (b)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 转出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c)证 券、期 货交易 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 基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d)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f)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g)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转换转出业务 的解 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 在不违背 有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之前 提下 调整 上述转 换的 收费 方式 、费 率水平 、业 务规 则及有 关限 制 , 但应 在调 整生效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基 金 登记 机 构 依 据生 效 司 法 文 书和 司 法 机 构的 协 助 执 行 通知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二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四 )基 金的 冻结 、解 冻与其 他业 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 则。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九、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在 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 良好 流动性的前提下,把 握中 国制造业 产业升 级过 程中 的投 资机 会,力 求超 额收 益与 长期 资本增 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 ,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 行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 期票 据、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 可交换 公司 债券 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 存款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现 金,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的相 关规 定 )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投资于先进制造 业 相关的 股票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基金保留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股指 期 货 、 权 证及 其 他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三) 投 资策 略 (三) 投资 策略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本基金重点配置股票 资产 ,通过对宏观经济、 政策 、流动性等的分析来 判断 未来经济 走 势 以 及 对市 场 的 影响 ,在 严 格 控 制投 资 组 合风 险的 前 提 下 ,确 定 或 调整 投资 组 合 中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和 法律 法 规 或 中 国证 监 会 允 许基 金 投 资 的 其他 品 种 的 投资 比 例 , 有效 管理市 场风 险, 提高 组合 收益率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先进 制造 业的 定义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制 造业 是在国民经济及社会 发展 过程中,能够提高生 产运 营效率、 提 升 现 代 生 活质 量 的 装 备制 造 业 , 以 及为 这 类 装 备制 造 业 提 供 服务 和 原 材 料的 相 关 行 业,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一 般 具 有 技 术含 量 高 、 创新 能 力 强 、 附加 值 高 、 竞争 力 强 、 低 污染 、 低 排 放等 特 点 。 按照 这 一 认 定 , 先进 制 造 业 主要 包 括 机 械 设备 、 国 防 军工 、 汽 车 、 电气 设 备 、 通信 、 电 子 、计 算 机 、 金 属非 金 属 材料 、公 用 事 业 、采 掘 服 务、 轻工 制 造 、 医疗 器 械 及服 务、 家 电 等 行业 。 先进制造本身是个相 对的 概念,因此随着社会 经济 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 的变 迁,对于 以 上 行 业 之 外的 其 他 行 业, 如 果 其 中 某些 细 分 行 业符 合 先 进 制 造业 的 定 义 ,本 基 金 也 会酌 情 将 其 纳 入 先进 制 造 业 的范 围 。 如 遇 个股 经 营 范 围或 业 务 重 点 发生 转 变 , 致使 其 具 有 制造 业 基 本 面 特 征或 致 使 其 受益 于 制 造 业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充 分 论证 后 将 其 纳入 制 造 类 股票 范畴。 本基金 投资 于先 进制 造业 行业范 围内 的股 票资 产占 非现金 资产 的比 例不 低于 80%。 (2) 子行 业选 择 先进制造业涵盖多个 子行 业,不同子行业在不 同的 宏观经济发展阶段会 有不 同表现, 本基金 将通 过以 下几 个方 面来进 行深 入对 比, 择优 配置。 1 )行业 成长阶 段:判 断行 业所处成 长阶 段,本 基金 将优选成 长初 期的子 行业 ,以及 在 成熟行 业中 精选 具有 新技 术、新 模式 、新 产品 、新 市场等 突破 的子 行业 。 2 )行业 成长空 间:判 断行 业未来发 展规 模是否 巨大 。 本基金 将重 点关注 具有 巨大潜 在 增长空 间的 细分 子行 业。 3 )行业 竞争结 构:判 断行 业竞争格 局是 否清晰 ,投 资回报率 是否 稳定。 由于 各细分 子 行 业 内 部 的 竞争 格 局 不 同, 行 业 利 润 率存 在 较 大 差异 , 本 基 金 将重 点 关 注 行业 进 入 壁 垒较 高、利 润率 稳定 或保 持增 长的子 行业 。 4 )潜在 的风险 :识别 行业 发展的不 确定 性,本 基金 将重点关 注行 业发展 趋势 良好稳定 , 潜在风 险低 的子 行业 。 5 ) 标 的的 可投 资性 :判 断优秀 的子 行业 是否 存在 可供投 资的 优质 的上 市公 司。 (3) 个股 的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 采取 “自下 而上 ”的方式 ,依 靠定量 与定 性相结合 的方 法进行 个股 精选。 基 金 经 理 将 结 合定 量 指 标 以及 定 性 指 标 的基 本 结 论 选择 具 有 竞 争 优势 且 估 值 具有 吸 引 力 的股 票 , 组 建 并 动态 调 整 本 基金 股 票 库 。 基金 经 理 将 按照 本 基 金 的 投资 决 策 程 序, 审 慎 精 选, 权衡风 险收 益特 征后 ,根 据市场 波动 情况 构建 股票 组合并 进行 动态 调整 。 定量的 方法 主要 基于 考核 其量化 指标 ,包 括: 市净 率 (P/B ) 、 市盈 率 (P/E ) 、动态 市 盈率 (PEG ) 、 主营 业务 收 入增长 率、 净利 润增 长率 等,并 强调 绝对 估值 (DCF ,DDM ,NAV 等) 与相对 估值 (P/B 、P/E 、P/CF 、PEG 、EV/EBITDA 等 )的结 合。 定性的方法主要考察 指标 主要包括公司的管理 层经 营能力、公司治理结 构、 研发及产 业 化 能 力 、销 售 模 式等 。本 基 金 通 过一 系 列 的定 性指 标 来 判 断公 司 的 核心 价值 与 成 长 能力 , 选择具 有良 好经 营状 况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 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数 据、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 趋势以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益 率 水 平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等 因 素, 以 久 期 控 制和 结 构 分 布策 略 为 主 ,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 中 小企 业私 募 债 券 进 行 信 用 评级 控制 , 通 过 对 投 资 单 只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制 , 严 格 控制 风 险 , 对 投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而 引 起 组 合整 体 的 利 率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风 险 敞 口 变化 进 行 风 险 评估 , 并 充 分考 虑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资产 流动性 造成 的影 响,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后 ,决定 投资 品种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 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以 防 范 信 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各 种风 险。 5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参 与 股 指 期 货投 资时 机 和 数 量 的 决 策 建立 在对 证 券 市 场 总 体 行 情的 判断 和 组 合 风 险 收 益 分 析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根 据 宏 观 经济 因 素 、 政 策及 法 规 因 素和 资 本 市 场因 素 , 结 合 定 性和 定 量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时机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结 合 股票 投 资 的 总体 规 模 ,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限 定和 要求, 确定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的 投资 比例 。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 虑股 指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 及风险性特征,运用 股指 期货对冲 系 统 性 风 险 、对 冲 特 殊 情况 下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如 大额 申 购 赎 回 等; 利 用 金 融衍 生 品 的 杠杆 作用, 以达 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 6 、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 助 性投 资工 具 。 在 进 行 权 证 投资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对 权证 标 的 证 券 基 本 面 的 研究 , 并 结 合权 证 定 价 模 型寻 求 其 合 理估 值 水 平 , 根据 权 证 的 高杠 杆 性 、 有限 损 失 性 、 灵 活性 等 特 性 ,通 过 限 量 投 资、 趋 势 投 资、 优 化 组 合 、获 利 等 投 资策 略 进 行 权证 投 资 。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充 分考 虑 权 证 资 产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性 特 征 , 通过 资 产 配 置、 品种与 类属 选择 ,谨 慎进 行投资 ,追 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益 。 7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将 借鉴国 外风险 管 理的成功 经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型 、风险 预算模 型 等,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风 险 管 理 流程 , 在 各 个 投资 环 节 中 来识 别 、 度 量 和控 制 投 资 风 险 , 并 通 过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8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 司 的基本 面数 据。 ·


投 资对象 的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 险的匹 配关系。 本基金将 在承受 适度风险 的范围 内,选 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险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公 司研 究部通 过内部 独立研究 ,并 借鉴其 他研 究机构的 研究 成果, 形成 宏观、 政 策 、 投 资 策略 、 行 业和 上市 公 司 等 分析 报 告 ,为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经 理提 供 决 策 依据 。 ·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定期 和不定期 召开 会议, 根据 本基金投 资目 标和对 市场 的判断 决 定本计 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


在 既定 的投资 目标与 原则下, 根据 分析师 基本 面研究成 果以 及定量 投资 模型, 由 基金经 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


独 立的 交易执 行:本 基金管理 人通 过严格 的交 易制度和 实时 的一线 监控 功能,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


动 态的 组合管 理:基 金经理将 跟踪 证券市 场和 上市公司 的发 展变化 ,结 合本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况 , 以 及 组合 风 险 和 流 动性 的 评 估 结果 , 对 投 资 组合 进 行 动 态的 调 整 ,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 变化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风 险控制小 组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 险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四) 投 资限 制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投资 于先进制 造业相 关的 股票 占非现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6) 本基 金若 参 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②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 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 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 票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⑤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 交易(不 包括 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 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 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第 (2 ) 、 (12 ) 、 (19 ) 、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 发 行 的 证券 或 者 承 销期 内 承 销 的 证券 , 或 者 从事 其 他 重 大关 联 交 易 的 , 应当 符 合 本 基金 的 投 资 目 标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审 批机 制 和 评 估 机制 , 按 照 市场 公 平 合 理 价格 执 行 。 相关 交 易 必 须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管 人 同 意 ,并 按 照 法 律 法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易 应 提 交 基金 管 理 人 的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份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五 )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合同 所述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组 合限 制、 禁止行 为 等作 出 强 制 性调 整 的 , 本基 金 应 当 按 照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的 规定 执 行 ; 如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修 改 或调 整 涉 及 本基 金 的 投 资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等 , 且 该 等调 整 或 修 改 属 于非 强 制 性 的, 则 基 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管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调 整 或 修改 后 的 规 定执 行 , 而 无 需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 议决 定 , 但 基金 管 理 人 在执 行 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部 门 调整 或 修 改 后 的规 定 前 , 应依 法 向 监 管 机关 报 告 或 备案 或 更 新 注册 并向投 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证装 备产 业指 数收 益率 ×80% +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 率×20% 本基金股 票部 分主要 投资 于先进制 造业 股票。 中证 装备产业 指数 反映沪 深 A 股中装 备 产 业 公 司 股 票的 整 体 表 现, 对 制 造 行 业股 票 具 有 较强 的 代 表 性 ,适 合 作 为 本基 金 股 票 部分 的 业 绩 比 较 基准 。 固 定 收益 部 分 的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则采 用 能 够 较 好的 反 映 债 券市 场 整 体 变动 状 况 的 上 证 国债 指 数 收 益率 。 基 于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围 和 投 资 比 例限 制 , 选 用上 述 业 绩 比较 基准能 够较 好的 反映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本 基 金 可以 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属于较高预期 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 金品种, 其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益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的 融资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九)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242,004,159.12 87.51 其中: 股票


1,242,004,159.12 87.5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380,889.60 0.17 其中: 债券


2,380,889.60 0.1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3,309,232.51 9.39 8


其他资 产


41,618,018.63 2.93 9


合计


1,419,312,299.8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23,415,273.89 59.3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7,044,836.84 1.95 E


建筑业


23,411,591.76 1.69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4,514,885.74 5.37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07,574,896.75 14.95 J


金融业


134,343.00 0.01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0,325,000.00 1.4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0,502,086.00 2.20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理业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35,081,245.14 2.53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42,004,159.12 89.44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600529


山东药 玻


3,288,321 83,852,185.50 6.04 2


300271


华宇软 件


2,818,500 59,949,495.00 4.32 3


601799


星宇股 份


860,611 51,722,721.10 3.72 4


002430


杭氧股 份


3,981,892 47,941,979.68 3.45 5


002236


大华股 份


2,856,148 46,897,950.16 3.38 6


002439


启明星 辰


1,459,300 43,020,164.00 3.10 7


002475


立讯精 密


1,585,400 39,317,920.00 2.83 8


000028


国药一 致


749,018 38,566,936.82 2.78 9


002368


太极股 份


1,022,940 38,247,726.60 2.75 10


600835


上海机 电


2,170,300 38,175,577.00 2.75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380,889.60 0.17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380,889.60 0.17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8061


启明转 债


17,048 1,704,800.00 0.12 2


113015


隆基转 债


5,520 676,089.60 0.05 注: 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2 支债 券。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前 一 年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 资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91,230.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1,355,874.68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1,904.45 5


应收申 购款


39,008.5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1,618,018.63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4) 报告 期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3015


隆基转 债


676,089.60 0.05 (5) 报告 期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十、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5 年 4 月 24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60% 3.10% -22.71% 2.89% 10.11% 0.21% 2016 年度 -8.70% 1.77% -15.95% 1.55% 7.25% 0.22% 2017 年度 14.79% 0.88% 1.32% 0.73% 13.47% 0.15% 2018 年度 -31.44% 1.55% -23.91% 1.13% -7.53% 0.42%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29.62% 1.48% 23.63% 1.33% 5.99% 0.15%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变 动的比 较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图:嘉 实先 进制 造股 票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 比图 (2015 年4 月 24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注: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项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十二 (二 )投 资范 围和( 四) 投 资限制 )的 有关 约定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以 及其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期 货 结 算 账 户等 投 资 所需 的其 他 专 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 用 账 户与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 基金服 务机 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服 务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 款 本息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其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 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对于 存在活 跃市 场的情 况 下 ,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估 值; 对 于 存 在活 跃 市 场但 收盘 价 未 能 代表 估 值 日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使 用 调 整 后 的收 盘 价 估 值; 对 于 不 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市 场 活 动 很 少的 情 况 下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对于 存在 活跃市场 的情 况下,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对 于 存 在活 跃 市 场 但收 盘 价 未 能代 表 估 值 日 公 允价 值 的 情 况下 , 使 用 调 整后 的 收 盘 价减 去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 值; 对 于 不存 在市 场 活 动 或市 场 活 动很 少的 情 况 下 ,采 用 估 值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基金会计责 任方 。就与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 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行 为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责 任 人 应当 对 由 于 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损 失 当 事人( “受 损 方 ”) 的直 接 损 失按 下述 “ 估 值 错误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 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 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 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 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同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处 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变 更 等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 产 估值 错 误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积 极 采取 必 要 的 措施 减 轻 或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 次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20%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第 3-8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 支 付。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相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 公 告 , 并在 披露 招 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基金管 理业 务、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或 仲裁;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备案 ,并予以 公告。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 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体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体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供 公 众 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 可抗 力; 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十七、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 投资 于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 争 、 管 理 、 财务 等都 会 导 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 的债 券违约,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股指 期货、权证,债券、 资产 支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银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 以 及 现 金等 。 上 述 资 产均 存 在 规 范的 交 易 场 所 ,运 作 时 间 长, 市 场 透 明度 较 高 , 运 作 方式 规 范 , 历史 流 动 性 状 况良 好 , 正 常情 况 下 能 够 及时 满 足 基 金变 现 需 求 ,保 证 基 金 按 时 应对 赎 回 要 求。 极 端 市 场 情况 下 , 上 述资 产 可 能 出 现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基 金资 产 无 法 变 现 ,从 而 影 响 投资 者 按 时 收 到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 经 验统 计 , 绝 大部 分 时 间 上述 资 产 流 动 性 充裕 , 流 动 性风 险 可 控 , 当遇 到 极 端 市场 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会按 照 基 金 合同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要求 ,及 时启动 流动 性风 险应 对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所指的先进制 造业 是在国民经济及社会 发展 过程中,能够提高生 产运 营效率、 提 升 现 代 生 活质 量 的 装 备制 造 业 , 以 及为 这 类 装 备制 造 业 提 供 服务 和 原 材 料的 相 关 行 业, 一 般 具 有 技 术含 量 高 、 创新 能 力 强 、 附加 值 高 、 竞争 力 强 、 低 污染 、 低 排 放等 特 点 。 按照 这 一 认 定 , 先进 制 造 业 主要 包 括 机 械 设备 、 国 防 军工 、 汽 车 、 电气 设 备 、 通信 、 电 子 、计 算 机 、 金 属非 金 属 材料 、公 用 事 业 、采 掘 服 务、 轻工 制 造 、 医疗 器 械 及服 务、 家 电 等 行业 。 先进制造本身是个相 对的 概念,因此随着社会 经济 的发展以及产业结构 的变 迁,对于 以 上 行 业 之 外的 其 他 行 业, 如 果 其 中 某些 细 分 行 业符 合 先 进 制 造业 的 定 义 ,本 基 金 也 会酌 情 将 其 纳 入 先进 制 造 业 的范 围 。 如 遇 个股 经 营 范 围或 业 务 重 点 发生 转 变 , 致使 其 具 有 制造 业 基 本 面 特 征或 致 使 其 受益 于 制 造 业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可 在 充 分 论证 后 将 其 纳入 制 造 类 股票 范畴。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中 度高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 投资 标的流动性充足能够 及时 满足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但在 极端 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 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 且 采 用 估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的 情 形 ,届 时 基 金 管理 人 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及 时 启 动流 动 性 风 险 应对 措 施 , 保护 基 金 投 资者 的合法 权益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 工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 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 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高 仓位 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型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 80% 的股票投资比例,具有 对股票 市 场 的 系 统 性风 险 , 不 能完 全 规 避 市 场下 跌 的 风 险和 个 股 风 险 ,在 市 场 大 幅上 涨 时 也 不能 保证基 金净值 能够完 全跟 随或超 越市场 上涨幅 度。 同时, 本基金 将投资 于先 进制造 主题行 业的 股票,投 资于先进制造业 相关的股 票占非现金资产 的比例不 低于 80% ,如果 管理人 判 断 失 误 , 本 基金 投 资 回 报可 能 低 于 业 绩比 较 基 准 。因 此 , 本 基 金的 波 动 性 可能 较 高 , 市场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可 能更 大。 2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 市中小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方 式 发 行 的债 券 。 由 于 不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 下, 交 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 体信 用 质 量 恶 化时 , 受 市 场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 出 所持 有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由 此可能 给基 金净 值带 来更 大的负 面影 响和 损失 。 3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 期货 、权证等金融工具, 而股 指期货、权证属于是 高风 险投资工 具,相 应市 场的 波动 也可 能给基 金财 产带 来较 高风 险。 (八) 其他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决 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作 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终 止基金 合同 的其 他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应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 , 本基 金 财 产 应清 理 、 估 价 ,但 可 根 据 届时 有 效 的 相 关规 定 , 基 金财 产 不 予 变现 和 分 配 , 并 直接 并 入 或 过户 至 合 并 后 的基 金 。 本 基金 的 债 权 债 务由 合 并 后 的基 金 享 有 和承 担。本 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照 前述 约定 执行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有人 大会 或者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B.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和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或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的 基 金 服务 机构 并 决 定 相关 费 率 ,对 基金 服 务 机 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 督 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 基金 财产 投资所 产生 的权 利; (12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转融通 以 及将基 金作 为融 资融 券标 的进行 运用 等相 关业 务;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机 构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 决 定相关 费用 、费 率;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期 货结算账 户、 资金账 户等 投资所 需 账户, 为基 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及 期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 所需 的其他 账 户,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出 席 会议 并 表 决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 一基 金 份 额 拥有 平 等 的 投票 权。 A. 召 开事 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1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尽管 有前述 约定, 但如 属于以下 情况 之一的 ,可 由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 修改或 决定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主动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基金托 管费 或其他 应由 基金财 产 承担的 费用 ;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不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 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合 同》 明确 约 定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情 况; (7)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基金代 销机 构,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调 整 有 关 认购 、 申 购 、 赎回 、 转 换 、基 金 交 易 、 非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务 规则; (8)按 照法律 法规或 《基 金合同》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情形 以外的 其 他情形 。 B.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集 , 并 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 起 六 十 日内 召 开 并 告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 以基 金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当日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 下同 )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 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 召集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D.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 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 之 一)。 E.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第 一条 “召开 事由 ”项 下第 一款 所述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 布计票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至少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计票 人及 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 议通 知 中 规 定的 确 认 投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表 决 视 为有 效出 席 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通 知 规 定 的书 面 表 决 意 见视 为 有 效 表决 , 表 决 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相 互 矛 盾 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计 票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 关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拒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 基金 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 对书 面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行 监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果 。 H.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生效后 ,应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用 通 讯 方 式进 行 表 决 , 在公 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时 , 必须 将 公 证 书全 文、公 证机 构、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 , 凡是直 接 引 用法 律 法 规 或监 管 规 则 的 部分 , 如 将 来法 律 法 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 改导 致 相 关 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的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 一致 并 提 前 公 告后 , 可 直 接对 本 部 分 内容 进行修 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自决 议 通过之 日起 生效 ,决 议生 效后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B.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作 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 基金 合同 》约 定应 终 止基金 合同 的其 他情 形; 5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应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其他 情况 。 C.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D.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 有 合 理费 用, 清 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F.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I.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引 起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 止 的 , 本 基金 财 产 应 清理 、 估 价 , 但可 根 据 届 时有 效 的 相 关 规定 , 基 金 财产 不 予 变 现和 分 配 , 并 直接 并 入 或过 户至 合 并 后 的基 金 。 本基 金的 债 权 债 务由 合 并 后的 基金 享 有 和 承担 。 本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参 照前述 约定 执行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中 国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 京市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对 仲裁 各 方 当 事人 均 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 费用 、 律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份 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效力 。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 管理人 ”)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2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B.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经 营范 围: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贴 现 ; 发 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 政府 债 券 ; 买卖 政 府 债券 ;从 事 同 业 拆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险 箱 服 务 ;外 汇 存 款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 汇兑 换 ; 国 际 结算 ; 同 业 外汇 拆 借 ; 外 汇票 据 的 承 兑和 贴 现 ; 外汇 借 款 ; 外 汇 担保 ; 结 汇 、售 汇 ; 发 行 和代 理 发 行 股票 以 外 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买 卖 和 代 理买 卖 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券 ; 自 营 外 汇买 卖 ; 代 客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 用 卡 的发 行 和 代 理国 外 信 用 卡 的 发行 及 付 款 ;资 信 调 查 、 咨询 、 见 证 业务 ; 组 织 或 参加 银 团 贷 款; 国 际 贵 金属 买 卖 ; 海 外 分支 机 构 经 营与 当 地 法 律 许可 的 一 切 银行 业 务 ; 在 港澳 地 区 的 分行 依 据 当 地法 令可发 行或 参与 代理 发行 当地货 币;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A.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及 时将 先进制 造业 相关的 股 票 库 、 债 券 库等 各 投 资 品种 的 具 体 范 围提 供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根 据 实 际 情况 的 变 化 , 对 各投 资 品 种 的具 体 范 围 予 以更 新 和 调 整, 并 及 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人 根据上 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 ,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债 券回 购 、 银 行 存款 等 固 定 收益 类 资 产 以 及现 金 ,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金 融工 具(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投资于先进制造 业 相关的 股票 占非 现金 资产 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在扣 除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 基金保留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 金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 申购 款 等 ; 股指 期 货 、 权 证及 其 他 金 融工 具 的 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股 票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为 80%-95% ,投资 于先进制 造业相 关的 股票 占非现 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2)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② 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19) 本基 金所持 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 入、卖 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轧差计算 ) 应当符 合《 基金 合同 》关 于股票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规 定;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比 例限 制。 除第 (2 ) 、 (12 ) 、 (19 ) 、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基 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 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止 行为等作 出 强 制 性 调 整的 , 本 基 金应 当 按 照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的 规 定 执行 ; 如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修 改 或 调 整涉 及 本 基 金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 禁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 整或 修 改 属 于 非 强制 性 的 , 则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协商 一 致 后 , 可按 照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调 整 或 修 改 后的 规 定 执 行, 而 无 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 议 决 定,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执 行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修 改 后 的 规 定前 , 应 依 法向 监 管 机 关 报告 或 备 案 或更 新 注 册 并向 投资者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 B.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复核 。 C. 基金 托管 人在 上述 第( 一)、 (二 )款 的监 督和 核查中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时 核 对 确 认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并改 正 。 在 限期 内 , 基 金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 通知 的 违 规 事项 未 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D.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本协 议的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依 照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 及时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 经 生 效 的指 令 违 反 法 律法 规 和 其 他有 关 规 定 ,或 者违反 《基 金合 同》 、 本协 议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E.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A. 在本 协议 的有 效期 内,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业 监 管 要 求的 基 础 上 , 基金 管 理 人 有权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履 行 本 协议 的 情 况 进行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必 要 的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 券 账户 、 期 货 结算 账 户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 B.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或 延 迟 执 行基 金 管 理 人 资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 违反 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 式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托 管 人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管 理人 通 知 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C.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A.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账 户、 期货 结算 账户 。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除依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B.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 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时,募 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在 法 定 期 限 内聘 请 具 有 从事 相 关 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 师事 务 所 进 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 含2 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人 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 管人 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 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募集备 案条 件,《基 金合 同》未 能生 效,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事宜。 C.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使 用 。 本 基金 的 一 切 货 币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 金 额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其他 任 何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本 基 金的 银 行 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D.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 义在 基金托管 人 认 可 的 存款 银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立 存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责 该 账 户 银行 预 留 印 鉴 的保 管 和 使 用。 在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和 账 户相 关 信 息 变更 过程中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开户 或账户 变更 所需 的相 关资 料。 E.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及 其他 投资 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应当代 表本 基金,以 基金 托管人 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 、本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转 让本 基 金 的 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 金的 证 券 账 户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人 以自身 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托 管 人 所 托管 的 包 括 本 基金 在 内 的 全部 基 金 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 行证 券 投 资 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 、在本 托管协 议生效 日之 后,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其 他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的 ,涉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使 用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办 理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 比 照 并遵 守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规 定。 F.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 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 进 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在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和 银 行间 市 场 清 算 所股 份 有 限 公司 开 设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债券 托 管 账 户, 并 代 表 基 金 进行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债 券 和资 金 的 清 算。 在 上 述 手 续办 理 完 毕 之后 , 由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G.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 单等有 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 妥善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H.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管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代 表 基 金签 署 与 基 金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时 应 保 证 基金 一 方 持 有 两份 以 上 的 正本 , 以 便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 上的 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授权 业务章的 合同传 真件 ,未 经双 方协 商或未 在合 同约 定范 围内 ,合同 原件 不得 转移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 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指以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余额 所得 的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估 值原 则应 符合 《基 金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用 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于每 个 工 作 日 结束 后 计 算 得出 当 日 的 该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约定 的 方 式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对 净 值计 算 结 果 进行 复 核 , 并 以双 方 约 定的 方式 将 复 核 结果 传 送 给基 金管 理 人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对外 公 布 。 月末 、 年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不 能客观 反映 基金 财产 公允 价值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 或者 未 能 充 分 维护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双 方 应 及时 进 行 协 商和 纠正。 5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含第 三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通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当计价 错误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当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的 同时 ,及时进 行公 告。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对前 述内 容另 有规 定的 ,按其 规定 处理 。 6 、除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 有约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直 接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本 协议 的 约 定 承 担责 任 。 若基 金托 管 人 计 算的 净 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 金托 管 人 对该 损失 不 承 担 责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管 人 也 应 承 担部 分 未 正 确履 行 复 核 义务 的 责 任 。 如 果上 述 错 误 造成 了 基 金 财 产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不 当得 利 , 且 基金 管 理 人 及基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金 托 管 人 已 各自 承 担 了 赔偿 责 任 , 则 基金 管 理 人 应负 责 向 不 当 得利 之 主 体 主张 返 还 不 当得 利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提 供 必要 的 协 助 。 如果 返 还 金 额不 足 以 弥 补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已 承担的 赔偿 金额 ,则 双方 按照各 自赔 偿金 额的 比例 对返还 金额 进行 分配 。 7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或国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更 等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 产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 极采 取 必 要 的措 施 消 除 或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8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按 照 其 对 基金 份 额 净 值的 计 算 结 果 对外 予 以 公 布, 基 金 托 管人 可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B.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了 后 5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招 募说 明书在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每六 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 次,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 告应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毕 并于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 后 4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半 年终 了后 60 日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 告。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 5 个工作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半 年 度 报 告完 成 当 日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提 供 基 金 托管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人复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之 间 的 上述 文 件 往 来均 以 加 密 传 真的 方 式 或 双方 商 定 的 其他 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 会 备案。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A.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 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B.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 日内定 期向 基 金托管 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C.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职 责 。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A.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B.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有 权 将 争议 提 交 位 于 北京 市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并 按 其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终 局 的 , 对仲 裁 各 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用、律 师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C. 除争 议所 涉的 内容 之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A. 基金 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 提交的 基金 托管 协议 草案 ,应经 托 管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的 法 定代 表 人 或 授 权签 字 人 签 字并 加 盖 公 章 ,协 议 当 事 人双 方 根 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B. 本协 议自 双方 签署 之日 起成立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生效 。本 协议 的有效 期 自其生 效之 日起 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之日 止。 C. 本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 对 双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束 力。 D. 本协 议正 本一 式陆 份, 协议双 方各 执贰 份, 上报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各壹份 , 每份具 有同 等法 律效 力。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 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销 售渠 道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的有 关规 则 另 行 公告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均 可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实 现基 金交 易 查 询 、 账 户 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10 月24 日至2019 年4 月24 日,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大 连网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4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奕 丰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1 月28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嘉实 财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9 年3 月8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 加青 岛农 商行 为嘉 实旗下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开展 定投 及转 换业 务的 公告 2019 年3 月26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嘉 实先进 制造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嘉实 先进 制造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06 月 0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