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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短利率(167505)

中短利率: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安 信中短 利率 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招 募说明 书 
 
 
 
 
 
 
 
 
基 金 管理 人: 安信 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杭州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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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提示 
安信中短利 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募集申 请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 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9 〕768 号文 注册 。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 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 本
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 明 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中国证 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 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者 保证。 
安 信中短 利率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投资 于证 券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根据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享受基 金收
益, 同时承担 相应的投 资风险。 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 险 包括: 因整体 政治、 经 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 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 人连续大 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 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 为债券 型基金, 预期 风险和预 期收益 水 平低
于股票型基 金和混合 型基金, 但高 于 货币市 场基金。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细 阅读
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 等信息 披露文件 , 全 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 性判断市 场 ,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 谨 慎做出
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本基金基金 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 份额, 其中 A 类份额收取 认(申) 购费,C 类份
额不收取认 (申)购 费,但计 提销售服 务费。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或 申购)基 金时应认 真阅 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基 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 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 赎回 、 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 基金 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 构技术条 件不允许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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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招募 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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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效 ................................................................................................. 3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的 上市交易 ........................................................................................... 3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0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84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85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87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88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 89 附件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90 招募 说明 书 4 附件二: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05 招募 说明 书 5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安信 中短 利率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招 募说明 书 》 ( 以下 简称 “ 招募 说明 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 以及 《 安信 中短利率 债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安信中短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 何解 释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 中 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 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 接 受,并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 了解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6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中,除非 文意另有 所指,下 列词 语或简称具 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安信中短 利率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 人:指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指 杭 州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4 、基 金合同 :指《 安信 中短利 率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 金合 同》及 对基金 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 安信中 短利率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安信中 短利 率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招募 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 指《 安 信中短 利率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份额发 售 公告》 8、上市交易 公告书 :指《安 信中短利 率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9、 法律法规 :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1 、 《销售办法》 :指《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 指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4 、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 订 15 、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 保险监 督管理委 员会 招募 说明 书 7 17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9 、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经有 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20 、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 、 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指按 照 《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 资试 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运用来 自境外的 人民 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 外法人 22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 资者、 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 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 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 合称 23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4 、 基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 介基金, 发售 基金份额 ,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25 、 销售机构 : 指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以及 符 合 《销售办法 》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 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 构, 以及可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其中, 可通 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机 构必须是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并经 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认 可的、 可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26 、 场内: 指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 利用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易 等业务的场 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 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 、场内赎回 27 、 场外: 指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外的销 售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 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28 、 登记 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开放 式基金账户和/ 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 理发放红 利、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招募 说明 书 8 29 、 登记机构: 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基金 管理人也 可以自行 或委托其 他机构担 任登 记机构 30 、 开放式基 金账户: 指 投资者通 过场外销 售机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记 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登记 机构 的登记结算 系统 31 、 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的、 记 录 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 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 户 32 、 深圳证券 账户: 指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 券交 易所人民币 普通股票 账户(即 A 股账 户)或证 券投资 基金账户 33 、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34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 规定的 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 完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35 、 基金募集 期: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6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7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8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 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9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 包含 T 日) 40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41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2 、 《业务规则 》 : 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 投资 人共同遵守 43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 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招募 说明 书 9 45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46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 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7 、转托管 :指 系统 内转托管 及跨系统 转托管的 总称 48 、 系统内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售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 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49 、 跨系统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 登记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50 、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51 、 证券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通过 场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通 过上市交 易买入的 基金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 52 、场外份 额:指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53 、场内份 额:指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下的基金 份额 54 、 上市交易: 指投资人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 份额 的行为 55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资 人通过有 关销售机 构 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7 、元:指 人民币元 58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 投资所得 债券利息 、 买卖证 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 的节 约 59 、 基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招募 说明 书 10 60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61 、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2 、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63 、 指定媒介: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 其他媒 介 64 、销售服 务费:指从 C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资产中 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 、销 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 费用 65 、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 别。在投 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 取认 购/ 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 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 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 在投 资人 认购/ 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 但 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称为 C 类 基 金份额 66 、 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由于法 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 、停 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 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67 、 摆动定价机 制: 指当开放 式基金遭 遇大额申 购赎 回时, 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 式, 将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 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 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 响,确保 投资人的 合法 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68 、不可抗 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招募 说明 书 11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莲 花街道益 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成立时间: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 静满 联系电话: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 结构如下 :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 股有限公 司 39.84%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33.95% 佛山市顺德 区新碧贸 易有限公 司 20.28% 中广核财务 有限责任 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王连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 士。 历任 长城证券 有 限公司投行 部经理、 中 信证券股 份 公司投行部 经理、 第一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现任安 信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党委副 书记。 招募 说明 书 12 刘入领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国 通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现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研究发展中 心总经理 助理、 人力资 源部总经 理助 理;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战略部 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 总 裁办公室 主任、 理 财客户部 总 经理;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兼 办公室主 任、 总裁助 理兼营销 服务 中心 总 经理、 总裁助 理兼安信 期货有限 责任公 司董事长、 总裁 助理兼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兼 任安 信乾盛财富 管理(深 圳)有限 公司董事 长。 任珠峰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有色 部 经理、 上海公 司副总经 理, 英国 金属矿产 有限公司 小 有色、 铁合金 及矿产部 经理, 五 矿投资 发展有限责 任公司资 本运营部 总经理、 五 矿投资发 展 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总经理 等职务。 现任中国五 矿集团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 党组成员 ,中 国五矿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副 总经理, 五矿资本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 总经 理 、 党委书记 , 五 矿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 董事长 、 总经理 , 五矿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 中国 外贸 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工银安 盛人 寿保险有限 公司副董 事长,绵 阳市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董事、 党委书记 。 王晓东先生, 董事, 经 济学硕士 。 历任中 国五金矿 产 进出口总公 司财务部 科员, 日本 五 金矿产株式 会社财务 部科员, 中 国外贸金 融租赁有 限 公司副总经 理, 中国五 矿集团公 司财务 总部副总经 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等职务。 现任 五矿资本 股份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 党委 委员, 五 矿资本控 股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 资本运营部 总经理, 五矿经易 期货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五矿 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 , 五矿国际信 托有限公 司董事, 绵 阳市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代永波先生, 董事, 管 理学硕士 。 历任深 圳深国投 房 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财 务部会计、 第 一创业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 银行部业 务经理、 中信 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 裁、 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部执行总 经 理、 广州市顺 路管理咨 询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现 任中证信用 增进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 、Qutoutiao Inc. 董事 、深圳市帕 拉 丁股权投资 有限公司 业务总裁 。 郭伟喜先生, 董事, 经 济学学士 。 历任 福 云会计师 事 务所项目经 理, 上海中 科合臣股 份 有限公司财 务主管, 厦 门天地安 保险代理 有限公司 财 务总监, 高能 资本 有限 公司投资 银行业 务董事等职 。现任 中 广核财务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 庞继英先生, 独立董事 , 金融学 博士, 高 级经济师 。 历任中央纪 律检查委 员会干部 , 国招募 说明 书 13 家外汇管理 局副处长、 处长、 副 司长, 中 国外汇交 易 中心副总裁、 总裁, 中 国人民银 行条法 司副司长、 金融稳定 局巡视员 ,中国再 保险(集 团) 股份有限公 司党委副 书记、副 董事长 、 国家开发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魏华林先生 ,独立董 事,1977 年毕业于 武汉大学 政治 经济学专业 、1979 年毕 业于厦 门 大学政治经 济学研究 班。 历任 武汉大学 经济系讲 师, 保险系副教 授、 副系主 任、 主任 , 保险 经济研究所 所长。 现任 武汉大学 风险研 究中心主 任、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中 国原保监 会咨询 委员会委员、 中 国金融学 会常务理 事暨学术 委员会委 员、 中国保险学 会副会长、 湖 北省政府 文史研究馆 馆员。 尹公辉先生, 独立董事 , 法学硕 士。 历任 四川建材 工 业学院辅导 员、 学办主 任, 中农 信 (香港) 集团有 限公司法 务主管, 广东 信达律师 事务 所专职律师, 广 东华商律 师事务所 专职 律师, 广东百利 孚律师事 务所合伙 人。 现任广东 信达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深圳 北鼎晶辉 科技 股 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深圳 市律师协 会公平交 易委 员会委员。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刘国威先生, 监事会主 席, 工商 管理硕士 。 历任五 矿 集团财务公 司资金部 科长、 香港 企 荣财务有限 公司资金 部高级经 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 限 责任公司综 合管理部 副总经理、 五矿投 资发展有限 责任公司 规划发展 部总经理、 五矿投资 发 展有限责任 公司资本 运营部总 经理、 金 融业务中心 资本运营 部总经理 兼五矿投 资发展有 限责 任公司纪委 委员等职 务。 现任五矿 资本 股份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党委委员, 五 矿资本控 股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 工银安 盛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监事 会主席, 中国 外贸金融 租赁 有限 公司董事 , 五矿证券有限 公司董事, 五 矿国际信 托有限公司 董事,五 矿经易期 货有限公 司董事。 余斌先生, 监 事, 经济 学学士。 历任深圳 鸿华实业 股 份有限公司 财务审计 经理、 南方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稽核 部副总经 理、 中科证 券托管组 副 组长。 现任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计划 财务部总经 理。 陈明女士, 监 事, 会计 学学士。 历任普华 永道中天 会 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 合伙) 广 州 分所审计经 理。现任 深圳市帕 拉丁股权 投资有限 公司 事业部副总 经理。 范瑛女士, 职工 监事,EMBA 。 历任深 圳特发实 业有 限公司财务 部主办会 计, 交通银 行 深圳分行国 际业务部 主办会计, 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登记清算 部基金会 计, 大成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 金运营部 总监,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 运营部总 经理。 招募 说明 书 14 王卫峰先生, 职工监事 , 工商管 理硕士, 注册会计 师 。 历任吉林省 国际信托 公司财务 人 员, 汉唐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营业 部财务经 理, 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 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主 管, 浦银安 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部 负 责人。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兼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风险 管理部总 经理 。 张再新先生, 职工 监事 , 经济学 硕士。 历 任安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计划财 务部会计, 安 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 部会计 、 工 会财务委 员 。 现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运营 部总经理助 理、交易 主管。 3、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 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 硕士。简 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 士。简历 同上 。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理 , 经济学 硕士。 历 任大鹏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证券投 资部经理、 资 产管理部总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福民路证 券 营业部总经 理,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 证券投资 部副总经 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 理助 理兼基金 投资部总经 理、 东方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 。 现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 经理,兼任 安信乾盛 财富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 董事 。 孙晓奇先生, 副 总经理,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上海石化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 秘书室高 级经 理,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 易运行部 襄理、 市 场发展部 高 级经理、 债券 基金部执 行经理, 南方证 券行政接管 组成员,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安信基 金 筹备组副组 长, 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 副总经理 兼安信乾 盛财富 管理 (深圳 ) 有限公司总 经理。 现任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任安 信乾盛财 富管理( 深圳 )有限公 司 董事。 李学明先生 ,副总经 理,哲学 硕士。历 任招商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总裁办公 室高级经 理, 理财发展部 高级经理;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总经理 助理、 副总经 理, 安信基金 筹备组成员; 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兼市场部总 经理。 现任 安信基金 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 廖维坤先生, 副总经理 , 理学学 士。 历任 轻工业部 南 宁设计院电 算站软件 工程师, 申 银 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深圳营 业部电脑 主管, 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 管理总部 电脑工程 师、 布吉营业 部营业部 副总经理 、 稽核总 部高级经 理 、 经纪业务总 部高级经 理, 安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 首席信 息官, 兼招募 说明 书 15 任安信乾盛 财富管理 (深圳) 有限公司 监事。 乔江晖女士, 督察长, 文学学士 。 历任中 华人民共 和 国公安部科 长、 副处长 , 安信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安信基 金筹备组 成员, 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兼北京 分公司总 经理。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督察长, 兼 任 安信乾盛财 富管理 (深 圳) 有限 公司董 事。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翼飞先生 , 经济 学硕士 。 历任摩 根轧机 (上海 ) 有 限公司财务 部会计 、 财务主 管, 上 海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规划发展 处研究员 ,秦 皇岛嘉隆高 科实业有 限公司财 务总监, 日盛嘉富证 券国际有 限公司上 海代表处 研究部研 究员 。 现任安信基金 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固定 收益部基金 经理。2014 年 3 月 26 日至 2016 年 3 月 13 日, 任 安信现金 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 的 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24 日至 2016 年 3 月 7 日, 任安信现金 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5 年 5 月 25 日至今 , 任 安信稳健 增值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今,任安 信目标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安信 永利信用 定期开发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 29 日至 今, 任 安信尊享纯 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今,任安 信新趋势 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 2018 年 9 月 11 日, 任 安信永鑫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2017 年 3 月 1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 , 任安信 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李君先生, 管理 学硕士。 历任 光大证券 研究所研 究部 行业分析师、 国 信证券研 究所研究 部高级行业 分析师、 上 海泽熙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投 资 研究部投资 研究员、 太 和先机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研究部 研究总监 、东方睿 德(上海 )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股权 投资部投 资总监、 上海东证橡 睿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投资部 总经理。 现任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固 定收益部 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 26 日至 今,任安 信永利信 用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安信 目标收益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安信尊享 纯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安信新 趋势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安 信永鑫增 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原安信永 鑫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安信稳健 增值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主任委员: 招募 说明 书 16 陈振宇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简历同上 。 委员: 刘入领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经济学博 士。简历 同上 。 孙 晓奇先生 ,副总经 理, 经济 学 硕士。 简历 同上 。 钟光正先生, 经 济学硕士。 历 任广东发 展银行总 行资 金部交易员, 招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总行资金 交易部交 易员, 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 金经理、 总经 理助理兼 固定收益 部总经 理,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固 定收益投 资总 监。 陈一峰先生, 经济学硕 士, 注册 金融分析 师(CFA) 。 历任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资 产管理总部 助理研究 员, 安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 信 基金筹备组 研究部研 究员, 安信 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 特 定资产管 理部投资 经理、 权益投资 部基金经 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研究部总 经理。现 任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 任公司总经 理助理兼 研究总监 。 龙川先生, 统计学博 士。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 (美国)量化投资经理 、 国泰君安证 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量化投 资部首席 研究 员、 东方证券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量 化投 资部总监。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量化 投资 部总经理 。 占冠良先生, 管 理学硕士。 历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 司研究部研 究员, 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 部研究员 、投资部 基金经理 ,南方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专户投资 管理部投 资经理,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研 究部总经 理。现任 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 FOF 投资 部总 经理。 杨凯玮先生, 台 湾大学土 木工程学、 新 竹交通大 学管 理学双硕士。 历 任台湾国 泰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 员, 台湾新 光人寿保 险股份有 限 公司投资组 合高级专 员, 台湾中 华开发 工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自营交 易员, 台湾 元大宝来 证 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 公司基金 经理, 台 湾宏泰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科 长, 华润 元大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 司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张竞先生, 金融 学硕士。 历任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研究所研究 员,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投 资部投资 经理助理、 安信基金 筹备组研 究 部研究员, 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研究部研究 员、 特定资产 管理部副 总经理、 特定 资产 管理部总经 理。 现任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权 益投资部 总经理。 招募 说明 书 17 陈鹏先生,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联合证 券有限责 任公 司行业研究 员,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经 理, 安信基 金管理有 限责任 公 司综合管 理 部首席招聘 官。 现任安 信基金管 理有限 责任公司研 究部总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或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产 ; (3)利用基 金财产 或 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 招募 说明 书 18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和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其他 法规规定 禁止从 事的 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受 雇人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益; 3、不 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不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 4、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 他组织或 个人进行 证券交 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覆盖公司的 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 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 ,涵盖到 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部控制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适用 的内部控制 程序, 并适时调整 和不断完 善,维护 内部控制 制度的有 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的职责 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 产、自 有资产、其 他资产的 运作分离 。 招募 说明 书 19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6)防火墙原则 :公司投资 、交易、研 究、评估、 销售等业务环节 ,适当分离 ,以达 到防范风险 的目的, 对因业务 需要知悉 内部信息 的人 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 程序和监 督措施。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 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公司在董 事会下设 立了 合规 与 风险控制 委员会, 负责 针对公司 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风 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 相应的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 牢固树立 内部控制 优先和风 险管理理 念, 培养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意识, 营 造一个浓厚 的内部控 制文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 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 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 各个部门 、各个岗 位和各个 环节 。 公司构建有 效的治理 结构, 充分 发挥独立 董事和监 事 会的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当关联 交 易、利益输 送和内部 人控制现 象的发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 公司建立合 规、 高 效、 健 全、 制 衡的内部 组织架构 , 建立决策科 学、 运 营规范 、 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包括 民主、透 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 理议 事规则,高 效、严谨 的业务执 行系统,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 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 各职能部门 是公司内 部控制的 具体实施 单位。 各部 门 在公司基本 管理制度 的基础上, 根 据具体情况 制订本部 门的业务 管理规定、 操作流程 及 内部控制规 定, 加强对 业务风险 的控制。 部门管理层 定期对部 门内风险 进行评估, 确 定风险管 理战略并实 施, 监控风险 管理绩效, 以 不断改进风 险管理能 力。 (2)风险评 估 公司建立科 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 内外部风 险进行识别、 评 估和分析, 及 时防 范和化解风 险, 包括定 期和不定 期的风险 评估、 开 展新 业务之前的 风险评估 以及违规、 投诉、 危机事件发 生后的风 险评估等 。 (3)控制活 动 公司设立顺 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内部 控制 防线。 招募 说明 书 20 公司建立科 学的授权 制度。 授权 控制是内 部控制活 动 的基本要点, 它贯穿于 公司经营 活 动的始终。 公司 建立完善 的资产分 离制度, 基金 资产 与公司资产、 不 同基金的 资产和其 他受 托资产要实 行独立运 作, 单独 核算。 公司 建立科学 、 严格的岗位 分离制度, 业务授 权、 业务 执行、 业务记 录和业务 监督严格 分离, 投 资和交易 、 交易和清 算、 基金会计 和公司会 计等重 要岗位不得 有人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部门 和岗位实 行 物理隔离。 公 司制定切 实有效的 应急应 变措施,建 立危机处 理机制和 程序。 (4)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适 当、 有效的 信息沟通 机制和 渠道, 保证 信 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 实 现公司内部 信息的沟 通和共享, 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 顺 畅实施。 公司 根据组织 架构和授 权制度, 建立清晰的 业务报告 系统。 (5)监督与 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 监督完善 由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委员 会、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等部门在 各自 的职权范围 内开展。 必要时, 公司可聘 请外部专 家对 内部控制进 行检查和 评价。 公司根据市 场环境、 新的 金融工具、 新 的技术应 用和 新的法律法 规等情况, 对 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 进行全面 检讨,审 查其合法 合规性、 合理 性和有效性 ,适时改 进。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 于内部控 制制度的 披露真实 、准确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的 变化及 公司 的发展不断 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招募 说明 书 21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 市下城区 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1.3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4 】337 号 2、主要人员 情况 杭州银行资 产托管部 有从业人 员 43 名。 其中设总 经 理 1 人,负责 全面组织 和协调资 产 托管部的相 关工作。 设总 经理助理1 人, 分管托 管运 营工作。 资产托 管部根据 岗位职责 分成 营销管理部 、 风控 监督团队 和托管运 营部。 从事资金 清算、 估 值核算 、 投资监 督、 信 息披露、 内部稽核监 控业务的 执业人员41 人。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杭州银行 自 2014 年 3 月 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的 核准, 取得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 格 (证监许 可[2014]337 号) 。 目前, 杭 州银行已 全面开展 了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 资管产 品、 证券公 司 资管产品、 信 托计划、 商业银行 理财产 品、期货公 司资管产 品、私募 投资基金 等各类资 产托 管业务。 截至2018 年12 月, 资产 托管业务 余额 10566 亿元, 客户数量超 400 家, 托管 资产种类 丰富, 包括: 证券投资 基金、 信 托计划、 证券公司 客 户资产管理 计划、 基金 公司特 定客户管 理计划、 商业 银 行理财 资金、 股 权投资基 金等。 杭 州 银行已托管 了易方达 裕如混合 基金、 天 弘弘运宝货 币基金、 博 时裕利纯 债基金、 浙商惠享 债 券型基金、 海 富通瑞丰 债券型基 金、 银 河铭亿 3 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基金 等 22 只公 募基金,与 多家基金 管理公司 建立了托 管合作。 招募 说明 书 22 二 、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建 立了较为 完善的法 人治理结 构, 形成了从 董事会、 经营层 到操作层, 覆 盖信 用风险、市 场风险、 操作风险 在内的全 面风险管 理体 系,资产托 管部也牢 固树立风 险意识, 采取各种必 要措施防 范和化解 风险。 1、建立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 制度 明确划分各 岗位职责, 系 统运维 、 估值核 算、 资金 清 算、 投资监督 和内部稽 核监控等 重 要岗位、 人员 严格分开 , 估值核 算、 资金 清算、 投资 监督等能接 触到基金 交易数据 的岗位人 员进行物理 分离。 2、建立健全 授权管理 体系 制定了 《杭州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授 权管理办 法》 , 将授权管理贯 穿于资产 托管 业务的始终 ,各岗位 业务人员 均在规定 授权范围 内行 使相应职责 。 3、建立完备 的备份机 制 资产托管的 业务数据 及其他重 要数据每 日进行安 全备 份, 定期将数据 完整、 真实、 准确 地转储到不 可更改的 介质上, 并要求集 中和异地 保存 ,保存期限 至少 20 年。 资产托管 部关 键岗位人员 也采用双 人备份制 度。 4、 建立完 备有效的 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 州银行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应急处 理管 理办法》, 并针对托 管业务备 份、 信息系统及 资金清算 等业务制 定了专门 的应急预 案, 对于各类突 发事件、 紧急事件 或故障, 定期开展应 急演练, 检验应急 预案的有 效性和可 靠性 。 5、建立严格 的保密机 制 制定了 《杭州 银行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保密 管理办法 》 , 资产托管部 配备独 立 的门禁系 统, 严格禁止无 关人员进 入资产托 管部办公 区域, 能接触 到基金交易 数据的岗 位人员进 行物理分 离,并采用 电话录音 、监控录 像、信息 加密传递 技术 等手段来实 现风险控 制。 6、建立有效 的内部稽 核制度 资产托管部 设立稽核 监控岗, 直接 对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负责, 独立对 各岗位、 各项 业务 实施全面的 监督反馈, 以确保资 产托管各 项业务合 法 合规、 安全有 效, 切实履 行托管人 职责。 招募 说明 书 23 三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负有对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行使监 督权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 托管 人对基金 的 投资对象和 范围、 投资 组合比 例、 投资 限制、 费 用的计提 和支付方 式、 基金会计 核算、 基金资 产估值和基 金净值的 计算、 收益分配 、 申购赎回以 及其他有 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 的事项, 对基 金管理人进 行业务监 督、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 函。 在限期内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 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招募 说明 书 24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 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 心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 莲 花街道 益 田路 6009 号 新世界商务 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 莲花街 道 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 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入领 电话:0755 -82509820 传真:0755 -82509920 联系人:陈 思伶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8-088 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 (2)网上直 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目前支持的 网上直销 银行卡: 中 国建设银 行卡、 中国 招商银行卡 及汇付天 下第三方 支付 支持的中国 工商银行 、中国农 业银行、 交通银行 等银 行卡。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8-088 客户服务信 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2、 其他销 售 机构 其 他销 售机构 详见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或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 变 更或 增减 销 售 机构的公告 。 (二)场内 发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 场内认购、 申购和赎 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 为 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并经深 圳招募 说明 书 25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本基金 认购 期 结束 前获得 基金销 售业 务资格 的会员 单位 经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确认 后也可 代理 场内基 金份 额的发售。 二、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西城区金 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 场 2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电话:(010 )58598839 传真:(010 )5859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 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 陈 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 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 (特殊普 通合伙)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广场安永 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安永 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毛 鞍宁 招募 说明 书 26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 )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 计师:昌华 、 高鹤 联系人:李 妍明 招募 说明 书 27 第 六 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9〕768 号文 注册。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1、基金的运 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LOF ) 2、基金的类型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具 体发 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 资者 和人民 币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投资人 。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 场内和场 外两种方 式公开发 售。 场外将 通 过基金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 人 的直销柜台 、网上直 销系统及 其他销售 机构,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公开发售。 场内 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 。 招募 说明 书 28 投资者还可 登录基金 管理人公 司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 , 在与基金管理 人达成网 上交易的相 关协议、 接 受基金管 理人有关 服务条款、 了解有关基 金网上交 易的具体 业务规则 后,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 交易系统 办理开户、 认 购等 业务 (目前基金 管理人仅 对个人投 资者 开通网上交 易服务) 。 具体销售机 构及联系 方式以本 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为准, 请投资者 就募集和 认购的具 体事宜仔细 阅读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如果 本基金后 续 增加其他销 售机构的, 基金管理 人将会 刊登关于本 基金增加 销售机构 的公告。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 最高募集 规模。 本基 金自基金 份额发售 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金 募集份额 总 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 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 并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可以决定 停止 基金发售。 七、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发售 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基 金份 额的认购价 格为 1.00 元/ 份。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 认购/ 申购费 用、 销售 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 不 同, 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 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认 购/ 申购时收 取认购/ 申 购费用、 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 费的,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 认购/ 申购时 不收取认 购/ 申购费用, 但 从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分 别设置基 金代码 。 由于 基金费用的 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 额净值并 单 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 件的前提下, 本 基金管理 人将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申请 本基金某类 或多类基 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 交易。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前提下, 根 据基 金运作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 情况下, 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停止现招募 说明 书 29 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 售、 或者调 整现有基 金份额类 别 的费率水平 ( 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 托管费 除外) 、或者增加 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等, 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 规定及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九 、 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1)场外认 购费用 投资者在认 购 A 类基金 份额时支 付认购费 用,认 购 C 类基金份额 不支付认 购费用。 本 基金场外 A 类基金 份额认购 费率如下 :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 费用 ) 认购费率(% ) M <50 万元 0.3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M 500 元/ 笔 募集期内投 资者多次 认购的, 认购费用 须按每笔 认购 金额对应的 费率档次 分别计算 。 基金份额的 认购费用 不列入基 金资产, 主要 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募 集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2)场内认 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 内认购费 率由场内 销售机构 参照场外 认购 费率执行。 2、 场外认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采用“ 金额认购 ”的方式 ,认 购金额包括 认购费用 和净认购 金额。 (1)若投资 者选择认 购 A 类基金份 额,则认 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认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时,计 算公式为 :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发 售 面值 招募 说明 书 30 认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时,计 算公式为 :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认购 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利息)/ 基 金份额发 售 面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 利息转份 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记 录 为准。 例: 某投资人 投资 20 万 元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 假设其认购 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 生 的利息为 15 元,其对 应的认购 费率为 0.30% ,则其可 得到的 A 类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 =200,000/ (1+0.30% )=199,401.79 元 认购费用=200,000 -199,401.79 =598.21 元 认购份额= (199,401.79+15 )/1.00 =199,416.79 份 即投资人投 资 20 万元 认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 假 设其认购资 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 息为 15 元, 则其可得 到 A 类基金份 额 199,416.79 份。 (2)若投资 者选择认 购 C 类基金 份额,则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认购份额= (认购金 额+认购 利息)/ 基金 份额发售 面 值 认购份额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2 位 以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 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认 购款项在 募集期间 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 利息转份 额以基金 登记机构 的记 录为准。 例: 某投资人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 假设其认购资 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为 15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C 类基金份 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15 )/1.00=100,015.00 份 即投资人投 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假 设其认购资 金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 息为 15 元, 则其可得 到 C 类基金 份额 100,015.00 份。 3、场内认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场内 认购采用 份额认购 方法,以 1,000 份 或者 其整数倍进 行申报。 (1)若投资 者选择认 购 A 类基金份 额,则认 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当认购费用 适用比例 费率时, 计算公式 为: 招募 说明 书 31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1+认 购费率) ×认购 份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认购 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价 格×认购 份额 利息折算份 额= 利息/ 认 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 适用固定 金额时, 计算公式 为: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固定 认购费金 额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价 格×认购 份额 利息折算份 额= 利息/ 认 购价格 场 内认 购份额 的计 算中 涉及金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认 购款 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 基金 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利息折 算的份额 截位保留 至整 数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例:若投资 人场内认 购 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 额 10,000 份,假设其 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其对应的 认购费率 为 0.30% ,则 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 为: 认购金额=1.00 ×(1 +0.30% )×10,000 =10,030.00 元 认购费用=1.00 ×10,000 ×0.30% =30.00 元 净认购金额 =1.00×10,000 =1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 份额=5.50/1.00 =5.00 份 (利 息折算的 份 额截位保留 到整数位 为 5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 的金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即投资人场 内认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10,000 份, 需 缴纳认购金 额 10,030.00 元, 若募 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 元, 利息折算 的份额截 位保留 到整数位为 5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 金 额计入基金 财产,最 后该投资 人实得认 购份额为 10,005.00 份。 (2)若投资 者选择认 购 C 类基金 份额,则 认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认购金额= 认购价格 ×认购份 额 利息折算份 额= 利息/ 认 购价格 场 内认 购份额 的计 算中 涉及金 额的 计算结 果均 以人 民币 元为 单位,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招募 说明 书 3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 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认 购款 项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 算为基金 份额归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 有, 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 基金 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利息折 算的份额 截位保留 至整 数位(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 入基 金财产。 例:若投资 人场内认 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份,假设其 认购资金 在募集期 间产 生的利息为 5.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 份额为: 认购金额=1.00 ×10,000 =10,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 份额=5.50/1.00 =5.00 份 (利 息折算的 份 额截位保留 到整数位 为 5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 的金额计 入基金财 产) 即投资人场 内认购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 10,000 份, 需 缴纳认购金 额 10,000.00 元, 若 募 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 5.50 元, 利息折算 的份额截 位保留 到整数位为 5 份, 其余 0.50 份对应 金 额计入基金 财产,最 后该投资 人实得认 购份额为 10,005.00 份。 十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 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 请详细查阅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2、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本基金 场外认购 采取金额 认购的方 式,场 内认 购采取份额 认购的方 式 ; (2)投资人 认购时, 需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3)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可 多次认购 基金份 额, 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 得撤销; (4)销售机构对 认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 请。 认购的 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 为 准。 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 确认情 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 行使合法 权利。 (5)若投资人的 认购申请被 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投资人 已支付的认 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 资人。 3、认购的限 额 (1)场外认 购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 基金管理人 外的其他销 售机构进行 场外认购,首次 认购最低金 额为人招募 说明 书 33 民币 10 元 ( 含认购费) , 追加认 购的最低 金额为人 民 币 10 元 (含 认购费) ; 各销售机 构对最 低认购限额 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定 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 台进行场外 认购,单个 基金账户单笔首 次认购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含 认购费) ,追加认 购最低金 额为 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 费) ; 3)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 进行场外认 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 认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 认购费) , 追加认 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 元 (含 认购费) , 网上直 销单笔交 易 上限及单日 累计交易 上限请参 照网上直 销说明; 4)募集期内,单 个投资人场 外认购的累 计认购金额 不设上限,但如 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 资人的认 购申请进 行限制。 基金 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 申请有可 能导致投 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 构的 确认为准。 (2)场内认 购限制 场内认购单 笔份额应 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 本基金 募集期间对 单个投资 人场内认 购的 最高累计认 购份额不 设限制, 但如 本基金单 个 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 基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基 金总份额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 认购申请。 投 资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 数以基金 合同生效 后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 准。 对于场内认 购的数量 限制,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 务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新规 定办理。 十 一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效认购款 项在募集 期间产生 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 金份 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 准。 其中 ,场 内认购利息 折算的份 额保留至 整数位, 小数点以后 的部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 基 金所有; 场外 认购利息 折算的份 额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小 数点两位 以后的部 分舍去, 舍去 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 招募 说明 书 34 十二 、 基金募 集期 间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项 账户, 在基金 募集 行为结 束前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招募 说明 书 35 第 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 集 份额总额不 少于 2 亿 份, 基金募 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 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 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 金管 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 金发 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验 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 到基金备 案条件的, 自 基金管理 人办理完 毕基金备案 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 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 金合 同》不生效 。基金管 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 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 ,在基金 募集行为 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 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 限届满, 未满足基 金备案条 件,基金 管理 人应当承担 下列责任 :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后 30 日 内返还投 资者已缴 纳 的款项, 并加 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 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 售 机构不得请 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 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 之一切费 用应 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 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情 形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 转换运作 方式、 招募 说明 书 36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终 止基金合 同等,并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37 第 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 关规定, 申 请本基金某 类或多类 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 本基金 上市交易 后,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系统中的 份 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登 记在 登记结 算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可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份 额转 托管在 证券 登记系统中 后,再上 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有关 规定, 在 符合基金上 市交易条 件下, 申请本 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 1、本基金募 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 ; 2、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不少 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 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 人应与深 圳证券交 易所签订 上 市协议书。 在 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 后,基金管 理人最迟 在上市前 3 个工作 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守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等有关规 定。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已申 请上市交 易的某类 或多类基 金份额将 在深 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 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 揭示已申 请上市交易 的某类或 多类基金 份额 前一 交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招募 说明 书 38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停上 市、 恢复上市 和终止上 市按 照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执行 。 若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 当基金 发生深圳 证券交易所 证券相关 业务规则 规定 的因不再具 备上市条 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 本 基金将变更 为非上市 基金, 基金 名称为 “安信中短 利率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除此之外,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安排、 基金费 率、 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 资策略等 均不变, 无 需召开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转型并终 止上市 后,对 于本 基金场内 份额的处 理规则由 基金管理 人提 前制定并公 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七 、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对 基金上 市交 易的规 则等相 关规 定内容 进行调 整的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相应 予以修 改, 且此 项 修改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增加本 基金 上市交 易方面 的新 功能, 本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增 加相 应功 能。 招募 说明 书 39 第 九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基金场 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柜台、 网 上直销系 统及各场 外销售机 构的基金 销 售网点, 场内 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深圳证 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 位,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 相关公告 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基 金 投资 者应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 《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申购,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 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赎回, 具体 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 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 回或者转 换。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 购、 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 确认接招募 说明 书 40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5、办理申购、赎 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 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 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 待; 6、投资者通过场 外申购、赎 回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开 放式基 金账户, 通过 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 7、本基金的场内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 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 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 购成立; 基 金 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 时, 申购生效。 若 申购 资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 则 申购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赎回成 立; 基金 份额 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 ,赎回生 效。招募 说明 书 41 投资 者 赎回 申请 生效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交 易 所或交易市 场数据传 输延迟、 通 讯系统故 障、 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 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 理流程时, 赎 回款项顺延 至前述影 响因素消 除的下一 个工作日划 出。 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 基金合同 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 下,本 基金登记 机构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 接 收到申购 、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回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除 基金管理人 以外的其他 销售机构进 行场外申购,首 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 人 民币 10 元 ( 含申购费) ; 各销售 机构对 最低申购限 额及交易 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柜 台进行场外 申购,单个 基金账户单笔首 次申购最低 金额为 人民币 50,000 元(含 申购费) ,追加申 购最低金 额为 单笔人民币 10,000 元 (含申购 费) 。 3、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 进行场外申 购,单个基 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 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申 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人民币 10 元 (含 申购费) , 网上直 销单笔交 易 上限及单日 累计交易 上限请参 照网上直 销说明。 4、通过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 格且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 所 有关风险控制 要求的深圳 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 位场内申 购基金, 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的最 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 (含申购 费) 。 5、本基金对单个 投资人的累 计申购金额 不设上限 , 但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在基 金运作过 程中 因基金份额 赎回、 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委 托的登 记机 构技术 条件不 允许 等基金 管理 人无 法予以 控制的 情形 导致被 动达招募 说明 书 42 到或超过 50% 的除 外) 。 投资 人将持有 的基金份 额当 期分配的基 金收益转 为基金份 额时, 不 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 制。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 售 机构 场外赎回 基金份额 时, 每笔赎回申 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 金 份额。 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某笔 交易类业 务 (如赎回 、 基金转换、 转 托管等) 导致在销 售机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 5 份 时, 余额部分 基金份额 必须全部 一同赎 回。基金份 额持有人 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 赎回时, 赎回 份额必须是 整数份额 。 7、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 权益。 基金管 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 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 上述措施 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 制。 具体请参见 基金管理 人 相关公 告。 8、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制 等,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9、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 ,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 益并办理 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 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 ,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 益并办理 相应 的登记结算 手续。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 金登记机 构可对上 述 登记结算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本 基 金管理人将 于开始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介 公 告。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 人申购时 收取申购 费,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 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申购设置 级差费率 ,申购费 率随申购金 额的增加 而递减。 投资 人在一天之 内如果有 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 计算。 招募 说明 书 43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 申购费 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 费用 ) 申购费率(% ) M <50 万元 0.30% 50 万元≤M <100 万元 0.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0% 500 万元≤M 500 元/ 笔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 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 金资产, 申购 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登记和销 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的场内 申购费率 由基金场 内销售 机构参照场 外申购费 率执行。 2、赎回费率 基金的 场外 赎回费率 表 份额类别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 赎回费率 (% ) A 类、C 类 T <7 天 1.50% T ≥7 天 0.00%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参照场外 赎回费率 执行。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本 基金的赎回 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 本基 金份额时收 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7 天的投 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100% 归入基金 资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4、 当本基金 发生 大额申购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 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具 体处理原 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 组织的 规定 。 5、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 并进 行公告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 式: (1)若投资 者选择申 购 A 类基金份 额,则申 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招募 说明 书 44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进 行申购的, 份 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通过 场内方式 进 行申购的, 份 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 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再 截位保留 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 投资人。 例 (场外申 购) :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20 元, 某投资人 本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25 万元, 对 应的本次 申购 费率为 0.30% , 该 投资人可 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250,000/ (1+0.30% )=249,252.24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9,252.24 =747.76 元 申购份额=249,252.24/1.0520 =236,931.79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25 万元 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 假定申购 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520 元,可得 到 236,931.79 份 A 类基金 份额 。 例 (场内申 购) :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 1.0520 元, 某投资人 场内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25 万元, 对 应的本次 申购 费率为 0.30% , 该 投资人可 得到的 A 类 基金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250,000/ (1+0.30% )=249,252.24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9,252.24 =747.76 元 申购份额=249,252.24/1.0520 =236,931.79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 , 故投资 人所得 为 236,931 份, 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 公式为: 招募 说明 书 45 退款金额=0.79 ×1.0520=0.83 元 即: 投资人投资 25 万元 场内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 假定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 额净值为 1.0520 元, 可得到 236,931 份 基金份额 ,退 款 0.83 元。 (2)若投资 者选择申 购 C 类基金 份额,则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进 行申购的, 份 额计算结 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通过 场内方式 进 行申购的, 份 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 舍五入 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 再 截位保留 至整数位, 不足 1 份部 分对应的 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 投资人。 例 (场外申 购) :某投 资人场外 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10 万元,假 设申购 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20 元,则其 可得到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0,000 元场 外申购 C 类基金份 额, 假设申购当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0 元 ,可得到 95,057.03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 (场内申 购) :某投 资人场内 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 10 万元,假 设申购 当日本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520 元,则其 可得到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20=95,057.03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 故投资人 所得 为 95,057 份,整 数位后小 数部分的 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 公式为: 退款金额=0.03 ×1.0520=0.03 元 即: 投资人 投资 10 万元场内 申购 C 类基 金份额 , 假定 申购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20 元, 可得到 95,057 份基 金份额 ,退 款 0.03 元。 2、赎回金额 的计算方 式: 本基金场内 赎回和场 外赎回的 计算方法 相同。 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 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 费用,赎 回金 额单位为元 ,计算公 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赎回费用 招募 说明 书 46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 财产承担。 例 (场外赎回 ) :某投 资者 场外 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2 万份,持有时 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 ×1.2100=24,200.00 元 赎回费用=24,2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00-0.00=24,200.00 元 即: 投资者 场外赎回 本基金 2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为 20 天, 假 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10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24,200.00 元。 例 (场内赎回 ) :某投 资者 场内 赎回本基 金 C 类 基金 份额 1 万 份,持有 时间为 20 天,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 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680=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0=10,680.00 元 即:投资 者 场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 额, 持 有时间为 2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 为 10,680.00 元。 3、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 的份额净 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4 位, 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T 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值 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招募 说明 书 47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 8、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超 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 金总规模、单日 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9、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 构或登记 机 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 统、 基金登记结 算系统、 基金证券 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 计系 统无法正常 运行。 10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5 、6、9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投 资人申购申 请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 绝的, 被拒 绝的申购 款 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 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将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回 申请。 6、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招募 说明 书 48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或 延缓 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 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 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 基金合同 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 请赎 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对于场内赎 回申请,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 办理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 了巨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 场外 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定当 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 计算赎回金 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赎 回处招募 说明 书 49 理。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具 体措施对 其 进行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5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50% 以 内(含 50% )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 “ (1)全 部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对于未 能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 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 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 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 延期赎回处 理。 部分延 期赎回不 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4)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场 内赎回 申请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办 理。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招募 说明 书 50 3、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 但少于两 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 介刊登基 金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两周,基金 管理人最迟 于 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 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 日的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交易 场所或 者交 易方式 进行份 额转 让的申 请并 由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份 额的过 户登 记。 基金管理人 拟受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应 根据基金 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招募 说明 书 51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系 统内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内 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跨系统转 托管 跨 系统 转托管 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在 登记 结算系 统和 证券 登记系 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本 基金 基金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的具 体业务 按照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相 关 规定办理。 处 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跨系 统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取转 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为投 资人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具 体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 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 购金额 。 十八、基金的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一并冻结, 被 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 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 务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办 理。 招募 说明 书 52 第十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尽 可能规避 信用风险 的前提下 ,致力于 为客 户创造稳健 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国债、 政策 性 银行债、 央行票 据、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公司 债、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等信用 债品种, 也 不投资可 转 债、可交换 债、资产 支持证券 、非政策 性银行金 融债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投资于中短期利率债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 的中短期 利率债是 指剩余期 限不超过 三年 的国债、 政策 性银行债、 央行票据 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或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或可以 调整 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 保持较高 流动性的 基础上, 尽 可能提高 净 值的稳定性, 并通过严 谨的分析 判 断和多样化 的投资策 略,力争 获取超越 业绩比较 基准 的稳定回报 。 1、久期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深 入分析宏 观基本面 ,包括但 不局限于 经济 周期分析、 经济运行 状况及展 望、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GDP 、M2/ 社融/ 广义信贷 、CPI/PPI 、固定资产投资 、工业增加值、招募 说明 书 53 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 债 券供给和 投资者结 构、 资金 面等各个因 素, 判断市场 利率走势 的方 向。 在综合分析 的基础上, 动 态调整本 基金的组 合久期, 当预测利率 上升时, 适当 缩短投资 组合的久期 ;预测利 率水平降 低时,适 当拉长投 资组 合的久期。 在久期动 态调整的 过程中, 将特别注意 久期选择 与基金的 投资目标 相契合, 力争 将净值波动 风险控制 在合理范 围之内。 2、收益率曲 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会根据经济基本面走势、资金面情况和 市 场交易行为出现上移/ 下移,或者 平坦化/ 陡峭化。本基金将在久期投资策略的基 础上 ,进一步判断收益率曲线的期限结构和 收益率曲线 的变化趋 势,并适 时优化组 合的期限 结构 ,增强收益 率的同时 降低波动 风险。 同时,本基 金将根据 收益率曲 线在不同 期限上收 益率 的息差特征 ,合理运 用骑乘策 略, 积极寻找和 投资收益 率曲线上 最具价值 的债券。 3、类属配置 策略 不同的利率 债品种在 利息、 久 期、 税收特 征、 流动 性 、 衍生条款、 交易市场 等方面存 在 差别,对投 资者而言 具有一定 的差异性 ,因此各 个品 种在不同阶 段的 走势 也会出现 差别。 本基金将通 过对各个 品种的深 入分析, 综合比较 流动 性、市场容 量、市场 偏好等因 素, 判断各类资 产的预期 回报, 从中 选择在当 前市场情 况 下风险收益 特征最佳 的资产, 并 做合理 的组合配置 。 4、个券交易 策略 本基金将致 力于在市 场上寻找 存在定价 偏误、 相对低 估的优质个 券, 进行重点 配置。 对 于持仓中相 对高估的 个券进行 相应减持 。不断寻 找交 易性机会, 优化组合 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投 资于中短 期利率债 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2)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购 款等; 招募 说明 书 54 (3)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6)本基金 资产总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2)、( 4) 、 (5)情形之 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 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 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招募 说明 书 55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 估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 交易必须 事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重 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经过三 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或 变更上述 禁止性规 定,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中债-1-30 年利率债 财富(1-3 年) 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重点投 资中短利 率债 ,所以本基 金选取中 债-1-30 年利 率债财富(1-3 年) 指数 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 较基准。 中债-1-30 年利 率债财富(1-3 年) 指数是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 制, 该指数 成分券包 括 在境内公开 发行且上 市流通的 待偿期 1 至 3 年 (含 1 年) 的记 账式国债 、 政策性 银行债和 央 行票据, 能够 反映中短 期利率债 市场总 体走势,能 较好的反 映本基金 的投资策 略,较为 科学 、合理的评 价本基金 的业绩表 现。 如果今后法 律法规发 生变化, 或证 券市场中 有其他代 表性更强或 者更科学 客观的业 绩比 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 则, 根据 实际情况对 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调整业绩 比 较基准应经 基金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调整实施 前 2 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介上予 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但低 于混合型 基金、 股 票型基金。 产品风险 等级以各 销售机构 的评级结 果为 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券人权 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招募 说明 书 56 利益;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招募 说明 书 57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 件为本基 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需的其他 专用账户。 开 立的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不 得对 基金财产强 制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58 第 十 二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 本息、应 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 定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 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 则》 、 监管部门有 关规定。 (一) 对存在 活跃市场 且能够获 取相同资 产或负债 报 价的投资品 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 的, 除 会计 准则规 定的例 外情 况外, 应将该 报价 不加调 整地 应用 于该资 产或负 债的 公允价 值计 量。 估值日无 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 价 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 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 定公允价 值。 有充足证 据表明估 值日或最 近交易日的 报价不能 真实反映 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 整,确定 公允价值 。 与上述投资 品种形同, 但 具有不同 特征的, 应以 相同 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 并 在估值技术 中考虑不 同特征因 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 对 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 制等, 如果 该限制 是 针对资产 持有者的, 那 么在估值 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 制作为特征 考虑。 此外, 基金 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 大量持有 相关资产 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 价或 折价。 (二) 对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投资 品种, 应采 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 数据 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 用可观 察输入值, 只 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 债可观察 输 入值或取得 不切实可 行的情况 下, 才可 以使用不可 观察输入 值。 (三) 如经济 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人发生 影 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 件, 使潜在 估 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 并确定公 允招募 说明 书 59 价值。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以 最近交易 日的市 价 (收盘价 )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2)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不含 权固定 收益 品种,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 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含权 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唯一估值 净价或推 荐估值净 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5)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 下,应 以活跃市场 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 作为估值 日的公允 价值 ;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 日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 应对 市场报价 进行调整 以确认估 值 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不 存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 少的情况 下,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 公允 价值。 2、首次公开发行 未上市的债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 市场上不含 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 照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 权的固定 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 的唯一估 值净价或 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对 银行间市场 未上市, 且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 券, 在发行 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 率 不存在明显 差异 , 未上 市期间市 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 的变动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4、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招募 说明 书 60 5、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 、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 整机制。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 基金 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 类基 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外 公布。 六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招募 说明 书 61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 受 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 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 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招募 说明 书 62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 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 确认后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九 、特殊情况的处理 方法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 第 4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招募 说明 书 63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 因,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 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 成的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6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 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 金份额类别 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 不同;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下 , 若每季 度最后 1 个交 易日, 本基金 某一类基 金份额 每 10 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 配的利润 高于 0.05 元(含) ,则 基金需对该 类基金份 额进行收 益分配, 并以该日作 为收益分 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 利润的 80% ; 3、 本基金场 外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登记 在登记结 算系统 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开放 式基 金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可选 择现 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 相应 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本 基金场内收 益分配方 式仅为现 金分红: 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的场 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 深圳证券 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 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 事项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 ;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 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 销售 机构选择的 分红方式 不同,则 基金登记 机构将以 投资 人最后一次 选择的分 红方式为 准; 4、 基金 收益分配 后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某一 类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金额 后不能低于 面值; 招募 说明 书 65 5、同一类别 内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本基金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详见 届时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 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公 告后, 基金 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 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 资金 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对于 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 行 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时, 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该类别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 , 依照 《业 务规则》 执行。 场内 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时发生的 费用 , 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登记机构 的相 关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66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 份额的基 金财产中 计提的 销售 服务费; 4、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 6、基金的上 市初费及 上市月费 ; 7、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8、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10 、基金的 账户开户 费用、账 户维护费 用; 11 、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可以 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30% 年费 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3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 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10% 年费 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0.10% ÷ 当年天数 招募 说明 书 67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 每月月末, 按 月支 付。 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 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 支取。 若遇 法定节 假日、公休 日等,支 付日期顺 延。 3、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05% 年费 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0.05%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 每日计算 , 逐 日累计至 每月 月末, 按 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 后, 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 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支 付给相 关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 公休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 第 4-11 项 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费 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 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 通过后, 可调 整基金管招募 说明 书 68 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 率或提高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的 销售服务费 率。 调低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率 ,无需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必须于新 的费率实 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 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 税义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 法规执行 。 基 金财 产投资的相 关税收, 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 规定代扣 代缴。 招募 说明 书 69 第十 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托管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 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70 第十 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符 合《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流动 性风 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照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 招募 说明 书 71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的各 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 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 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 基金 管理人在 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 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 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 金份 额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五 )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本基 金未上市 交易且开 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72 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 类基 金份额净值 。 在本基金上 市交易或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 /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其 网站、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 交易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 六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 A 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及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赎回 费率, 并 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 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 制前 述信息资料 。 ( 七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其 网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 上。 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其网 站上,将 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 式。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 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 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 理人 至少 应当在定 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 比 、 报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 本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年 度报 告中 披露 基金 组合资 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析等 。 ( 八 )临时 报告 招募 说明 书 73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 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告, 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 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 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 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 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办理; 招募 说明 书 74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调整基 金份额类 别 ; 29 、基金份 额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或终 止上 市; 30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 九 )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 十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 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 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 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介不得早 于指定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招募 说明 书 75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八、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 力; (2)发生暂 停估值的 情形; (3)法律法 规规定、 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他情形。 招募 说明 书 76 第十 七部 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 面临的风 险主要有 :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心 理和 交易制度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 平变化而 产生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 政策(如货 币政策、财 政政策、行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 险。随经济 运行的周期 性变化,各 个行业和证券市 场的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于上市 公司的证券 ,收益 水平 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 产生风险 。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 率的波动会 导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益率 的波动,并 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基金 投资于债 券,其收 益水 平会受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 从而使基 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 。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 险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利息 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 影响, 这与利 率上升所 带来的 价格风险 ( 即利率风 险 )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 时, 基 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 的利息收 入进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比 以前较少 的收益率, 这将 对基金的净 值增长率 产生影响 。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 程中由于 基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 当造成操 作失误或 公司 内部失控而 可能产生 的损失。 管理风险 包括: (1)决策风险: 指基金投资 的投资策略 制定、投资 决策执行和投资 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决 策失误而 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可能的损 失; (2)操作风险: 指基金投资 决策执行中 ,由于投资 指令不明晰、交 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 导致的损 失; (3)技术风 险:是指 公司管理 信息系统 设置不 当等 因素而可能 造成的损 失。 招募 说明 书 77 3、职业道德风险 :是指 公司 员工不遵守 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违规 行为而可能 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5、合规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 家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 定的风险 。 6、 本基金法 律文件风 险收益特 征表述与 销售机 构基 金风险评价 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 文件投资 章节有关 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 述是 基于投资范 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 等做出的 概述性描 述, 代表了 一般市场 情 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 险收益特 征。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金管理 人直销 机构和其 他销售机 构) 根 据 相关法律法 规对本基 金进行风 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 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 因 此销售机 构的风险等 级评价与 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 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 同, 投资人在 购买本基 金时需按照 销售机构 的要求完 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 检验。 7、 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 基金投资理 念的新投资 工具的出现 和发展,如果投 资于这些工 具,基 金可能会面 临一些特 殊的风险 ; (2)因技术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计算 机系统 不可 靠产生的风 险; (3)因基金业务 快速发展而 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 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 因素而产 生的风险 、如内幕 交易、 欺诈 行为等产生 的风险; (5)对主要 业务人员 如基金经 理的依赖 而可能 产生 的风险; (6)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 抗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招募 说明 书 78 带来风险; (7)其他意 外导致的 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 险管理 (一)基金 申购、赎 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参见 本招募说 明书第 九 部分 的约定。 (二)流动 性风险评 估 流动性风险 是指基金 投资 流动 性受限资 产 时, 因投资 者赎回导致 基金规模 下降而使 基金 资产的流动 性出现明 显降低的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债券 市场 , 且以 中短期利 率债 等流 通性较好的 金融工具 为主要投 资标 的。 在投资运作 过程中, 为有 效应对和 处理本基 金可 能面临的流 动性风险, 防 范由于流 动性 不足导致的 风险事件 或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将充分考 虑 不同 利率债 品种的流 动性 差异, 以及投 资组合整体 的流动性 ,降低基 金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 ( 三 )巨额 赎回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1、巨额赎回 的场外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具体办 理方法参 见本招募 说明书第 九部分第 十一 条的约定。 (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对 于单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50% 以上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人有 权采取具 体措施对 其 进行赎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50% 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 50% 以 内(含 50% )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 “ (1)全 部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定 方式与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对 于未能赎 回部分,招募 说明 书 79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 处理, 无 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 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 期 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4)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已 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2、巨额赎回 的场内处 理方式 当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场 内赎回 申请 按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和登 记机构 的有 关业 务规则 办 理。 ( 四 ) 实施 备用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的情形、 程序 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 确保投资 者 得到公平对 待的前提 下, 可依照 法 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险 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 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 助措 施。 本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包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 申请; 2、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3、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4、收取短期 赎回费; 5、暂停基金 估值; 6、摆动定价 ; 7、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措施 。 具体处理程 序详见基 金合同相 关约定, 以上 流动性管 理工具将使 投资者无 法及时全 部或 部分赎回基 金份额, 无法及时 全部或部 分获得赎 回款 项等。 招募 说明 书 80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 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 门担保。基 金投资者自愿投 资于本基金 ,须自 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 直接办理本 基金的销售 外,本基金 还通过其他基金 销售机构销 售,但 是, 基金资产并 不是销售 机构的存 款或负债, 也 没有 经基金销售 机构担保 收益, 销售机 构并 不能保证 其 收益或本 金安全。 招募 说明 书 81 第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 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自 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招募 说明 书 82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 剩余财 产中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83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 招募 说明 书 84 第二十 部分


托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 招募 说明 书 85 第二十 一 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可增加 或变更服 务项目。 主要 服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每次交易结 束后, 投资 者应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查 询和打印 交易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 作日后通 过电话、 网上服务 手段查询交 易确认情 况。基金 管理人不 向投资 者寄 送交易确 认单。 2、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essencefund.com )自助订阅;或发送 “订阅电 子对账单” 邮件到客 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也可直接 拨打全国 统一客服 热线 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 可通过销 售机构为 投资者提 供定期投 资的 服务。 通过定 期投资计 划, 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 购基金份 额,具体 实施时间 、方法另 行公 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投资者持 有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招商银行等银 行的借记卡 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自 助开户并 进行网上 交易业务 。 2、查询服务:投 资者可以通 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的基 金份额、交 易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联络信 息等基本 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利用基金 管理人网站 获取基金和基金 管理人各类 信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 以点击 基金管理 人网站首 页 “ 在线客服” , 与客服代 表进行在 线招募 说明 书 86 咨询互动。 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客服中 心提交信 息 订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以电 子 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发 送所订制 的信 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全国统 一客服热 线:4008-088-088 (免长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 服务:客 服中心自 助语音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 候服务, 投资者可 以 自助查询账 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2、人工电话服务 :客服代表 可以为投资 者提供业务 咨询、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 、投诉 受理、信息 订制等服 务。 3、电话留言 服务:非 人工服务 时间或线 路繁忙 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服务联系方 式: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essence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 募说明书。 招募 说明 书 87 第二十 二 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招募 说明 书 88 第二十 三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 投资 人在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 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 复印件, 基金 管理人保证 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 明书。 招募 说明 书 89 第二十 四 部分


备 查 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准 予 安信中 短利率债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募 集注册的 文件 (二)《安 信中短利 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三)《安 信中短利 率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四)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 安信 中短利率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之法律意 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 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 本费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公司 2019 年 6 月 6 日 招募 说明 书 90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依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 基金份额 , 即成 为本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 直 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作 为 《基金合同 》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 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 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招募 说明 书 91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 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 合同》约 定的范围 内,拒 绝或暂停 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 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招募 说明 书 92 部机构;


(16 ) 在 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 制订和调 整 有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等业务规则 ;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 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 他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招募 说明 书 93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与义 务 1、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 金财招募 说明 书 94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资 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 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 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等 投资所需账 户, 按照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 令, 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 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 保密, 不得 向 他人泄露, 向 审计、 法 律等外部 专业顾 问提供的除 外;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招募 说明 书 95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 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 金合同》 及 《 托管协议》 的 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及 《托 管协议》 规定的行 为 , 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 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 册、报表 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 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 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 按 照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 及 《托管 协议》 的 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及 《托管 协议》 导致 基金 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 ) 按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 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 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一)召开 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招募 说明 书 96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调整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提 高销售服务 费率;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 因基金不 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 被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 外; (13 )对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2) 在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 基金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 变更收费 方式、调 整基金份 额类 别; (3)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 (5)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6)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 招募 说明 书 97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并告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 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日,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招募 说明 书 98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 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 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 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不 影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 在权益登招募 说明 书 99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或大 会 公告载明的 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 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 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 不 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 之 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表决 意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小 于在 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表决意 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表 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 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 明 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登记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 规冲突的前 提下,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 表决, 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 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 中 列明。 招募 说明 书 100 4、基金份额持有 人授权他人 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 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短信 或其他方 式,具体 方式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 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 监票 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讨论 后进行表 决 , 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人 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 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 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招募 说明 书 101 1、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 含三分之 二) 通过 方可做出 。 除基金 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 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表 决意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 但 应 当计入出 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招募 说明 书 102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 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 公告后, 可 直 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 修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三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一 ) 、 《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 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自 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 二 ) 、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招募 说明 书 103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 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 《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 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 及时 变现的,清 算期限相 应顺延。 ( 四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招募 说明 书 104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剩余财 产中支付 。 ( 五 ) 、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 六 ) 、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 七 ) 、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则 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深 圳 国际仲裁院, 按照其时 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 力, 除非 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 仲裁费及 律师费由 败诉方承 担。 除争议所涉 内容之外 ,本基金 合同的其 他部分应 当由 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 续履行。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 营业场所 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105 附 件 二: 托管 协议 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安信 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 街道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中 心 3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莲花 街道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界商务中 心 36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 :刘入领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5.062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基金销 售、 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 。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杭州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 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 年 9 月 25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伍 拾壹亿叁 仟零贰拾 万零肆佰 叁拾 贰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337 号


电话:0571-86475536 联系人:董 婷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 发行金 融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 理兑付 、 承 销政府债券 ; 买卖 政府债券 、 金融 债券招募 说明 书 106 等有价证券; 从事同业 拆借;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 从事银行卡 服务; 代 理收付款 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外汇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 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 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 理人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 对 基金实际 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 督, 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 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 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国债、 政策 性 银行债、 央行票 据、 债券回购、 银 行存款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 资于公司 债、 企业债 、 短期融 资券、 中 期 票据等信用 债品种, 也 不投资可 转 债、可交换 债、资产 支持证券 、非政策 性银行金 融债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 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投资于中短期利率债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 易日日 终, 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本基金所指 的中短期 利率债是 指剩余期 限不超过 三年 的国债、 政策 性银行债、 央行票据 等。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品种 或变更投资 品种的投 资比例限 制,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或可以 调整 上述投资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二)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比例进行 监 督。基金托 管人按下 述比例和 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对 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 其中投 资于中短 期利率债 的比 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招募 说明 书 107 (2)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4)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 的 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6)本基金 资产总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40% ;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 4)、( 5 )项以 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 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 间内, 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按调 整后的规 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三)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 提供 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 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有责 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 新后的名 单发 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 者招募 说明 书 108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健 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相 关交易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经过 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 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 规定, 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 变更 后的规定执 行。 (四) 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 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 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 约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 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 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 基 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 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 新, 新名 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如基 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及 时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 何法律责 任及 损失。 基金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 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 交易对手 或交 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 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 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据 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 六)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违 反法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的规 定, 应及时 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招募 说明 书 109 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 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 的书面提 示 ,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八) 若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 已 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和其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此 造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九)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托管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 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 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 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 金 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 人发 出回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 限, 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 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 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招募 说明 书 110 改正。 (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 产。 2. 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依 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 分账管理、 独立 核算、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按 照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并 配合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 达基金账户 的, 基金 托 管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 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 追偿行为应 予以必要 的协助与 配合, 但 对基金财产 的损失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 资金应存 于具有托 管资格的 营业 机构开立的 “基 金募集专 户” 。 该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业招募 说明 书 111 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备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 理退款等 事宜,基金 托管人应 提供充分 协助。 (三)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 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规定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其营 业机 构开立银行 账户,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 金收付。 基金 管理人授 权基金托管 人办理本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 销户、 变 更工作, 本基金银 行账户无 需预留印 鉴 , 具体按基金 托管人要 求办理。 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 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应 符合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的有关规 定。 (四)基金 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 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 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本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 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 同意擅自 转让基金 的任 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 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 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4.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 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 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 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 若 中国 证监 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 从事 其他 投资 品 种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的 开立、 使 用的, 若 无 相关规定, 则 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 述关于 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 定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112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 民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 名义为基 金开立债 券托管账 户, 并代表 本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表 本基金签 订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开立, 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商议 后由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 管理人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规 定使 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 也 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 场 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 实物证 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办理。 基 金托 管人对由基 金托管人 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 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基金信息 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业务中 产生的重 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重大合 同的 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或 复印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 围内,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招募 说明 书 113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 别 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按 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将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 以 双方约定的 方式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以约定 的方式将 复核结果 提 交给基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 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 见 的, 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保存期 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 之日 起不少于 20 年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保存 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 能妥善保 管,则按 相关法规 承担责任 ,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除 外。 在基金托管 人要求或 编制半年 报和年报 前,基金 管理 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 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 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招募 说明 书 114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深圳国 际仲裁院 , 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 按照深 圳国际仲 裁院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仲 裁费用、 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 守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 (为本 协议之目 的, 在此不包 括香 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 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出现 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 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 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