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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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泰 保兴 基 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华 泰 保 兴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2019 年 第 1 号 )
基金管 理人 : 华泰保兴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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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 示
本基 金 经 2016 年 11 月 30 日 中国 证 监会 证 监 许可 【2016 】2924 号文 准予 注 册
并募集 。
基金 管 理人 保 证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本 基 金的 注 册 , 并 不表 明 其对 本 基金 的 价值 、 市场 前 景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 也不 表 明投 资 于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 保 证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最低 收 益 。 本 基金 是 一
只 货 币市 场 基金 , 其风 险 与预 期 收益 低 于 债券型基金 、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本基 金 投资 于 货币 市 场 ,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 益会 因 为货 币 市场 波 动等 因 素产 生 波
动 , 投资 人 购买 本 基金 并 不等 于 将资 金 作为 存 款存 放 在银 行 或存 款 类金 融 机构 。 投
资 人 在投 资 本基 金 前 , 需 全面 认 识本 基 金产 品 的风 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 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 机 、 数 量等 投 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 投资 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 因受到经济因素 、 政治 因 素 、 投 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
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 由于 基 金 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 性 风险 ;
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 ; 投 资本 基 金
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投资 有 风险 , 投资 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 前应 认 真阅 读 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 金 合
同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的其 他 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 资人 基 金投 资 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 作出 投 资决 策 后 ,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
风险 , 由 投 资人 自 行负 责 。
本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数量 不 得达 到 或者 超 过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总 数
的 50% , 但在 基 金运 作 过程 中 因基 金 份额 赎 回等 情 形导 致 被动 达 到或 超 过 50% 的 除
外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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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已 经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本 招募 说 明书 所 载内 容 截止 日 为
2019 年 4 月 20 日 , 有 关财 务 数据 截 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 净 值表 现 数据 截 止
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财 务数 据 未经 审 计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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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 提 示.................................................................................................................. 2
目 录........................................................................................................................ 4
一 、 绪 言.................................................................................................................. 5
二 、 释 义.................................................................................................................. 6
三 、 基 金管 理 人.....................................................................................................11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20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22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27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28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29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40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53
十一 、 基金 的 财产................................................................................................ 56
十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57
十三 、 基金 收 益与 分 配........................................................................................ 62
十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64
十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67
十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68
十七 、 风险 揭 示.................................................................................................... 75
十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财 产 的清 算............................................ 79
十九 、 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82
二十 、 托管 协 议内 容 摘要.................................................................................... 98
二十 一 、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2
二十 二 、 其他应披露事项...................................................................................113
二十 三 、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4
二十 四 、 备查文件...............................................................................................115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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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绪 言
《 华泰保兴 货 币市 场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 说明 书” ) 依据 《 中 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以 下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 金 运
作管理办 法 》 ( 以 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 《 证券投资 基 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 公开 募 集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 性风 险 管 理规定 》 (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 《 关于 实 施< 货 币市 场 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 问题 的 规定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编报 规 则第 5 号<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特 别 规 定> 》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 华 泰 保 兴 货 币 市
场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 同” ) 编 写 。
本招 募 说明 书 的内 容 涵盖 华 泰保 兴 货币 市 场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投资 策 略 、 风 险
以及认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程序 及 费率 等 与投 资 本基 金 有关 的 所有 相 关事 项 ,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并注 意 基金 管 理人 对 本招 募 说明 书 披
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 明 书不 存 在任 何 虚假 记 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者重 大 遗漏 ,
并对其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 承担 法 律责 任 。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 说 明书 作 任何 解 释或 者 说明 。
本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 册 。 基 金合 同 是
约定基金 合 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金 相 关的 涉 及基 金 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 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 按照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担义务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作 为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并 不 以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 金投 资 人欲 了 解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权利 和 义务 , 应详 细 查
阅基金合同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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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释 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除非 文 意另 有 所指 , 下列 词 语或 简 称具 有 如下 含 义 :
1 、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指 华 泰保 兴 货币 市 场基 金
2 、 基金 管 理人 或 本基 金 管理 人 : 指 华 泰保 兴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3 、 基金 托 管人 或 本基 金 托管 人 : 指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4 、 基金 合 同 或 《 基金 合 同 》 : 指 《 华泰 保 兴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管协议 : 指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 金 签订 之 《 华 泰保 兴 货币 市 场
基金 托管 协 议 》 及 对该 托 管协 议 的任 何 有效 修 订和 补 充
6 、 招募 说 明书 、 本招 募 说明 书 或 《 招 募说 明 书 》 : 指 《 华泰 保 兴 货币市场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 指 《 华 泰保 兴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 、 司
法解释 、 行 政规 章 以及 其 他对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有约 束 力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 知等
9 、 《 基 金法 》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 届全 国 人民 代 表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 五
次会议通过 ,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届 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 会常 务 委员 会 第三 十 次
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办 法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施的 《 证 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 理 办法 》 及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及颁 布 机关 对 其不 时 做出 的 修订
12 、 《 运作办法 》 : 指 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 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13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 的 《 公 开募 集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规 定 》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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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 国证 监 会 : 指 中国 证 券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15 、 银行 业 监督 管 理机 构 : 指 中国 人 民银 行 和/ 或 中国 银 行 保险 监督 管 理委 员 会
16 、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17 、 个 人投 资 者 : 指 依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投 资于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自然 人
18 、 机 构投 资 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 资 证券 投 资基 金 的 、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 事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 组织
19 、 合 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者 : 指符 合 现行 有 效的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可 以 投资 于 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 资人 : 指个 人 投资 者 、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 金销 售 业务 : 指基 金 管理 人 或销 售 机构 宣 传推 介 基金 , 发售 基 金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转 换 、 转 托管 及 定期 定 额投 资 等业 务
23 、 销 售机 构 : 指 华 泰保 兴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 及符 合 《 销售办 法 》 和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 金 销售 业 务资 格 并与 基 金管 理 人签 订 了基 金 销售 服 务
协议 ,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 记业 务 : 指基金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 容包 括 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 金份 额 登记 、 基金 销 售业 务 的确 认 、 清算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和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等
25 、 登 记机 构 :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 的 登记 机 构为 华 泰保 兴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司 或 接受 华 泰保 兴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委 托办 理 登记 业 务的 机 构
26 、 基 金账 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 录其 持 有的 、 基金 管 理人 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 基 金交 易 账户 : 指销 售 机构 为 投资 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 、 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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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 会书 面 确认 的 日
期
29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 产
清算完毕 , 清算 结 果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予 以 公告 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 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 发 售之 日 起至 发 售结 束 之日 止 的期 间 ,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 月
31 、 存 续期 : 指基 金 合同 生 效至 终 止之 间 的不 定 期期 限
32 、 工 作日 : 指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 证 券交 易 所的 正 常交 易 日
33 、T 日 : 指 销售 机 构在 规 定时 间 受理 投 资人 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申请 的 开
放日
34 、T+n 日 :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日 ( 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5 、 开 放日 : 指为 投 资人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 、 赎 回或 其 他业 务 的工 作 日
36 、 开 放时 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 赎回 或 其他 交 易的 时 间段
37 、 《 业 务规 则 》 : 指 《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 由
基金管理人 制定 并 不时 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理 人 所管 理 的开 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 金登 记 方
面的业务规则,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投资 人 共同 遵 守
38 、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集 期 内 ,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 资人 根 据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的 规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基 金 合同 和 招募 说 明书 规 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 金转 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 金合 同 和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有 效公 告 规
定的条件 , 申请 将 其持 有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 某一 基 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转 托管 :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 同 销售 机 构之 间 实施 的 变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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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 人 通过 有 关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 约定每期申购
日 、 扣款 金 额及 扣 款方 式 , 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 巨 额赎 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 金净 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 元 : 指人民币元
46 、 基 金收 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 摊 余成 本 法 : 指 计价 对 象以 买 入成 本 列示 , 按照 票 面利 率 或协 议 利率 并 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 每 日计 提 损益
48 、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49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指以 最 近 7 日( 含节 假 日)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所 折 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 销 售服 务 费 : 指 本基 金 用 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 该 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属于 基 金的 营 运费 用
51 、 基 金份 额 分类 : 本基 金 设置 不 同的 份 额类 别 ,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
金代码 , 收 取不 同 的销 售 服务 费 并分 别 公布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52 、 基 金资 产 总值 : 指基 金 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 金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指基 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基金 负 债后 的 价值
54 、 基 金份 额 净值 : 指计 算 日基 金 资产 净 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金 份 额总 数 。 本基金
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 使基 金 份额 净 值保 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55 、 基 金资 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 基 金资 产 和负 债 的价 值 ,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的 过程
56 、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 合同 或 操作 障 碍等 原 因无 法 以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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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 包 括但 不 限于 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 上 的逆 回 购与 银 行
定期存款 (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 停 牌股 票 、 流 通 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因 发行 人 债务 违 约无 法 进行 转 让或 交 易的 债 券等 ;
就本基金而言, 指 货币 市 场基 金 依法 可 投资 的 符合 前 述条 件 的资 产 , 但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特殊情形除外
57 、 指 定媒 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介
58 、 不 可抗 力 :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 、 中 国 : 指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 就 本基 金 合同 而 言 , 不 包括 香 港特 别 行政 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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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基 金 管 理人
( 一 ) 基金 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 华泰 保 兴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 编 码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 杨平
成立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6 日
批准 设 立机 关 及批 准 设立 文 号 : 中 国证 监 会 , 证 监许 可[2016]1309 号
组织 形 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 : 人 民币 壹 亿 捌 仟 万元 整
存续 期 限 : 持 续经 营
联系 人 : 王珊珊
电话 : (021 )80299000
传真 : (021 )60963566
股东 名 称及 其 出资 比 例 如下 :
股东 名 称 出资 比 例
华泰 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80%
上海 飞 恒资 产 管理 中 心 ( 有 限合 伙 ) 4.4%
上海 旷 正资 产 管理 中 心 ( 有 限合 伙 ) 4.4%
上海 泰 颐资 产 管理 中 心 ( 有 限合 伙 ) 4.4%
上海 哲 昌资 产 管理 中 心 ( 有 限合 伙 ) 4.4%
上海 志 庄资 产 管理 中 心 ( 有 限合 伙 ) 2.4%
( 二 ) 主要 成 员情况
1 、 董事 会 成员
杨平 先 生 , 董 事长 , 硕士 。 历任 北 京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 国际 金 融部 项 目经 理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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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 蒙 特利 尔 银行 北 京分 行 资金 部 和市 场 部高 级 经
理 , 中国 人 民保 险 公司 投 资管 理 部投 资 总监 , 中国 人 民保 险 ( 香港 ) 有限公司投资
部总经理 , 长城 证 券有 限 责任 公 司副 总 裁 ( 任 职期 间 曾兼 任 景顺 长 城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事 ) ;2013 年起 任 华泰 保 险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 理 ,2015 年 起 , 任 华泰 资 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 总经 理 兼 CEO 。 2016 年 7 月 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 法定代表人 。2017 年 4 月起 任 华泰 宝 利投 资 管理 有 限公 司 董事 长 。
赵明 浩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任 哈 尔滨 市 经委 办 公室 副 主任 、 哈尔 滨 国际 经 济
开发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 哈尔 滨 经济 技 术开 发 区工 业 发展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
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 副总 经 理 。1996 年参 与 筹建 华 泰 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 并先 后 担任 公 司副 总 经理 , 常务 副 总经 理 , 总经理兼首席执行官 。 现 任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 首席运营官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中国 保 险行 业 协会 副 会长 。
王冠 龙 先生 , 董事 , 硕士 。 历任 黑 龙江 省 经济 信 息中 心 经济 信 息处 分 析员 、 哈
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 1996 年 7 月起 , 历任华泰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 副 总经 理 、 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 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常务 副 总经 理 兼首 席 运营 官 ( 任职期
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华泰资产管理 ( 香 港 ) 有 限公 司 董事 ) 。2016 年 7 月 起
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陆建 忠 先生 , 独立 董 事 , 学 士 , 中 国注 册 会计 师 , 中国九三学社社员 。 历任上
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 上 海海 事 大学 会 计学 教 师 、 副 教授 , 安达 信 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 上 海德 安 会计 师 事务 所 市
场拓展总监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上 海分 所 注册 会 计师 ,2014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 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合 伙人 ;2016 年 10 月 至
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 普 通合 伙 ) 注册会计师 。
欧阳 军 先生 , 独立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湖 北 省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 司 职员 、 交通 银 行
总行职员 、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公 司 上海 分 公司 职 员 、 德 恒证 券 有限 责 任公 司 法
律事务主任 、 国 浩律 师 集团 ( 上海 ) 事务所律师 ,2006 年 1 月至 今 任上 海 市锦 天 城
律 师 事务 所 律师 、 高级 合 伙人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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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 军 先生 , 独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2006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 , 历任 上 海
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 、 硕士生导师 、 教授 、 博士生导师 ;2011 年 3 月至今任上海
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博 士生 导 师 、 会 计系 主 任 。
2 、 监事
吕通 云 女士 , 股东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太 古 可口 可 乐饮 料 有限 公 司中 国 区人 力 资
源主管 , 美 国建 立 尔电 子 有限 公 司人 力 资源 经 理 , 美 国冠 远 科技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亚 太
区人力资源经理 , 金鹰 国 际货 运 代理 有 限公 司 华北 区 人力 资 源及 质 量管 理 经理 , 瑞
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组织发展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 原华 泰 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 人力资源总监 , 华 泰保 险 集团 人 力资 源 总监 兼 人力 资 源部 总 经
理 。 现任 华 泰保 险 集团 股 份有 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首 席 人才 官 、 首席风险官 、 欺诈风
险管理负责人, 中 国保 险 行业 协 会人 力 资源 专 委会 副 主任 委 员 。
戚烈 旭 先生 , 职工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东 北 财经 大 学职 员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信用评级分析师 、 风 险合 规 部总 经 理助 理 、 风 险合 规 部副 总 经理 ( 主持工作 ) 、 证
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 2016 年 8 月起加 入华 泰 保兴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现
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 、 高级 管 理人 员
杨平 先 生 , 董 事长 。 简历 同 上 。
王冠 龙 先生 , 总经 理 。 简历同上 。
章劲 先 生 , 副 总经 理 , 学士 。 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 、 资金 营 运中 心 交
易员 、 经理 ,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副总经理 、 投资 管 理部 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投 资 部总 经 理 、 证 券投 资 副总 监 、 证券投
资总监 。2016 年 8 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 。
寻卫 国 先生 , 副总 经 理 , 博 士 。 历 任中 国 工商 银 行资 产 托管 部 托管 业 务运 作 中
心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 副 处长 , 中 国工 商 银行 资 产托 管 部交 易 监督 处 副处 长 ( 主
持工作 ) 、 处长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副总经理 、 总经 理 。2016 年 8 月 至
2019 年 4 月任 华 泰保 兴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首 席 运营 官 , 2019 年 4 月起任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总监 。
王现 成 先生 , 副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中 国 建设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总 行 行长 办 公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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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主任科员 、 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 、 资 金部 上 海交 易 中心 主 任科 员 、 金融市
场部副处长 、 处长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
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 任公 司 副总 经 理 。
尤小 刚 先生 , 督察 长 , 硕士 。 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 , 江 苏
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部 , 中 国 证监 会 稽 查总队副调研员 。2015 年 9 月加 入 华
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 , 2016 年 7 月起 任 华泰 保 兴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
4 、 本基 金 基金 经 理
张挺 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 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组合管理部债券研究员 、 投资助理 、 投资 经 理 。 在 华泰 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
任职期间 , 曾管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 集合型企业年金计划等 。2016 年 8 月
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 、 基金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成员
主任 : 章劲 (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 首席投资官 、 基金经理 )
委员 : 王冠 龙 ( 总经理)
尤小 刚 ( 督察长 )
赵健 ( 研究 部 总经 理 、 基金经理 )
尚烁 徽 (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 基金经理 )
张挺 ( 基金 经 理 )
上述 人 员之 间 不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
( 三 ) 基金 管 理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回和登记事宜 ;
2 、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 对所 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财产 分 别管 理 、 分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 资 ;
4 、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确 定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分 配 收
益 ;
5 、 进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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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编制 季 度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 告 ;
7 、 计算 并 公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 ;
8 、 办理 与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务 活 动有 关 的信 息 披露 事 项 ;
9 、 按照 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
11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者 实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
12 、 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职 责 。
( 四 ) 基金 管 理人的 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 违 反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 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 建 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 , 防 止违 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行为 的 发
生 ;
2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 的 行为 , 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止 下 列行 为 的发 生 :
(1 )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 )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 )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 ) 侵占 、 挪用基金财产 ;
(6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3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 守 基金 合 同 ,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防 止违 反 基金 合 同行 为 的发 生 ;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 操守 ,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 诚实 信 用 、 勤 勉尽 责 ;
5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不 从 事其 他 法规 规 定禁 止 从事 的 行为 。
( 五 ) 基金 经 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 本着 勤 勉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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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利 用 职务 之 便为 自 己 及其代理人 、 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 、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 投 资计 划 等信 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 示他 人 从事 相 关
的交易活动 ;
4 、 不从 事 损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证 券交 易 及其 他 活动 。
( 六 ) 基金 管 理人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经 营 管理 中 的主 要 风险 划 分为 投 资风 险 、 法律 风 险 、 合规风险 、
操作 风险 及 道德 风 险 等 。 其中 , 投资 风 险主 要 包括 市 场风 险 、 信用风险 、 流 动性风
险等 。 针对上述各类风险 ,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 体系 。
1 、 风险 控 制 的原则
(1 ) 全面 性 原则
公司 的 风险 控 制 覆盖公司 所 有部 门 和岗 位 , 涵盖所有风险类型 , 并贯穿于所有
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 )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设 立独 立 的风 险 管理 部 , 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权威性 , 负 责对 各 部门 风 险
控制 工作 进 行 评估 、 监控 、 检查和报告 , 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3 ) 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 司 的风 险 控制 体 系中 , 公司 董 事会 、 管理 层 和各 个 部门 应 当具 有 明确 风 险
控制职责 , 做到 权 责分 明 , 权责对等 。
(4 ) 一致性原则
公司 建 立的 全 面风 险 控制 体 系 , 并确 保 风险 控 制 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
(5 ) 适时有效原则 。
公司 根 据经 营 战略 方 针等 内 部环 境 和国 家 法律 法 规 、 市 场环 境 等外 部 环境 的 变
化 , 及时 对 各项 风 险进 行 评估 , 并对 其 管理 政 策和 措 施 进行相应的调整 。
2 、 风险 控 制 组织 结构
公司 建 立了 分 工明 确 、 相互 制约 的 风险 控 制 组织 结构 。 其中 , 董事 会 对公 司 的
风险 控制 承 担最 终 责任 ; 董事 会 下设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 ,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 ; 公 司经 理 层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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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并对
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 。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的风险控制工
作 , 副总 经 理负 责 其分 管 业务 范 围的 风 险控 制 工作 。
各个 业 务部 门 负责 本 部门 的 风险 评 估和 监 控 , 风 险管 理 部负 责 监察 公 司的 风 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 。 具体 而 言 , 包 括如 下 组成 部 分 :
(1 ) 董事会
负责 制 定公 司 的风 险 控制 政 策 , 对 风险 控 制 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 ) 监事
公司 监 事 对股东会负责, 负 责 对公司财务 、 公司董事 、 高级 管 理人 员 或基 金 经
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 并在 上 述人 员 从事 损 害 公司或股东利
益的行为时 , 要求其予以纠正 。
(3 ) 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 董 事会 下 的专 业 委员 会 之一 , 根据 董 事会 的 风险 管 理战 略 , 制定与公司发
展战略 、 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 控制 制 度 , 并确保风险 控制 制 度得 以 全面 、
有效执行 ; 在董 事 会授 权 范围 内 批准 重 大 事件 、 重大决策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重大风
险的解决方案, 并 按章 程 或董 事 会相 关 规定 履 行报 告 程序 ; 根据 公 司风 险 管理 战 略
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 , 组 织实 施 风险 解 决方 案 。
(4 ) 合规 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 总 经理 下 设 合规 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 , 作为 协 助 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咨询
和议事机构 。 合规 和 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 责 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 , 审批 风 险管 理 重
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 识 别公 司 各项 业 务所 涉 及的 各 类重 大 风险 , 对重 大 事
件 、 重大 决 策和 重 要业 务 流程 的 风险 进 行评 估 , 制定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 确保公
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 , 就潜在风险与相关 部门 协 调 , 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
(5 ) 督察长
督察 长 按中 国 证监 会 有关 监 管规 定 独立 开 展风 险 控制 与 风险 管 理工 作 , 领导并
支持监察 稽 核部 、 风险 管 理部 独 立履 行 风险 管 理和 监 控职 责 ,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
就 风 险 控制制度 及 其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能 ; 定期 和 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风险 控 制 执行情况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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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风险管理部
风险 管 理部 负 责 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 、 评价与支持职责 , 并为 每 一
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 , 汇总 公 司业 务 所有 的 风险 信 息 , 独立识别 、
评估各类风险, 提 出风 险 控制 建 议 , 使 公司 在 一种 风 险管 理 和控 制 的环 境 中实 现 业
务目标 。
(7 ) 监察稽核部
监察 稽 核部 负 责对 公 司的 风 险控 制 承担 独 立评 估 、 监控 、 检查和报告职责 , 检
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 规 章制 度 的执 行 情况 , 定期 向 监管 机 构
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
监察 稽 核部 同 时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 依法维护公司
合法权益 , 评判 并 处理 公 司运 营 中发 生 的法 律 及信 息 披露 相 关问 题 , 及时向公司管
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
(8 ) 各 业 务部 门
公 司 各 业 务 部门 应 当 坚决 执 行 公 司 的风 险 控 制 政 策 及 决 策 , 定 期 对 本 部 门 的 风
险进行全面评估 , 并对 本 部门 风 险控 制 的有 效 性负 责 。
3 、 风险 控 制 措施
公 司 通 过 风 险识 别 、 风险 评 估 、 风 险应 对 、 风 险 控 制 、 风 险报 告 监 控 等 五 个 主
要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 。 各环 节 之间 应 当相 互 关联 , 相互 影 响 , 循 环互 动 , 随内部
环境 、 市场环境 、 法规 环 境等 内 外部 因 素的 变 化不 断 更新 完 善 。
(1 ) 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 对 所有 业 务环 节 进行 风 险识 别 和风 险 评估 , 全面 识 别和 评 估公 司 业务 或 职
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检查 , 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风险 。
(2 ) 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 在 风险 识 别和 评 估的 基 础上 ,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公 司 制度 的 规定 , 综合 考 虑
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 环 境 , 制 定风 险 应对 方 案 , 并 采取 适 当有 效 的措 施 开展 控 制
活动 , 化解目前的风险 , 并降 低 公司 未 来风 险 发生 的 可能 性 。
(3 ) 风险报告
公司 建 立清 晰 的风 险 报告 监 控体 系 , 明确风险报告路径 、 形式和频率 , 对关键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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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 确 保经 理 层和 董 事会 能 及时 全 面了 解 公司 所 面
临各类风险 。
(4 ) 考核及责任追究
公司 将 风险 控 制的 有 效性 纳 入各 部 门和 所 有员 工 年度 绩 效考 核 范围 。 公司 建 立
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 , 明确 风 险事 件 的等 级 、 责任追
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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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基 金 托 管人
( 一 ) 基金 托 管人 情 况
名称 :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 以 下简 称“ 中 国银行” )
住所 及 办公 地 址 : 北 京市 西 城区 复 兴门 内 大街 1 号
首次 注 册登 记 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 资 本 : 人 民币 贰 仟玖 佰 肆拾 叁 亿捌 仟 柒佰 柒 拾玖 万 壹仟 贰 佰肆 拾 壹元 整
法定 代 表人 : 陈四 清
基金 托 管业 务 批准 文 号 :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 部 门信 息 披露 联 系人 : 王永 民
传真 : (010 )66594942
中国 银 行客 服 电话 :95566
( 二 ) 基金 托 管部 门 及主 要 人员 情 况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 有员 工 110 余 人 , 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 、 证 券 、 基 金 、 信 托从 业 经验 , 且具 有 海外 工 作 、 学 习或 培 训经 历 ,60 % 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 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 、 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 国 内首 批 开展 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 管业 务 的商 业 银行 , 中国 银 行拥 有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基金 ( 一对多、 一 对一 ) 、 社保 基 金 、 保 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
三类机构 、 券商 资 产管 理 计划 、 信托 计 划 、 企 业年 金 、 银行理财产品 、 股 权基 金 、
私募基金 、 资金 托 管等 门 类齐 全 、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 在国内, 中 国银 行 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 、 风险 分 析等 增 值服 务 ,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 三 )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中 国银 行 已托 管 710 只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其中境内基金
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 覆 盖了 股 票型 、 债 券 型 、 混 合型 、 货币型 、 指 数型 、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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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托管 业 务的 内 部控 制 制度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务 部 风险 管 理与 控 制工 作 是中 国 银行 全 面风 险 控制 工 作的 组 成
部分 , 秉 承 中国银 行风险 控制 理 念 , 坚 持“ 规 范运作 、 稳 健经营” 的 原则 。 中 国银行
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 通 过风 险 识别 与 评估 、 风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及制度建设、 内 外部 检 查及 审 计等 措 施强 化 托管 业 务全 员 、 全面 、 全程的风险管
控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 连续 聘 请外 部 会计 会 计师 事 务所 开 展托 管 业务 内 部控 制 审
阅工作 。 先后 获 得基 于“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 流
内 控 审 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双 准则 的 内部 控 制审 计 报告 。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务 内 控制 度 完
善 , 内控 措 施严 密 ,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 五 ) 托管 人 对管 理 人运 作 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方 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 的相 关 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 金 管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拒绝执行 ,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 基金 托 管人 如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依 据 交易 程 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 行政 法 规和 其 他有 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 合同 约 定
的 , 应当 及 时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并及 时 向国 务 院证 券 监督 管 理机 构 报告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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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相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1 、 直销 机 构
本基 金 直销 机 构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 网 上直 销 平台 、
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 : 华泰 保 兴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 编 码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 杨平
成立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6 日
联系 人 : 王珊珊
电话 : (021 )80299058
传真 : (021 )60963577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32-9090 ,021-80210198
网上 直 销平 台 ( 网址 ) :www.ehuataifund.com
微信 交 易平 台 ( 微信公众号 ):htbxjj99
2 、 其他 销 售 机构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首次 注 册登 记 日期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定 代 表人 : 陈四 清
客服 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法定 代 表人 : 其实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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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 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fund.eastmoney.com/
(3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朝阳 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 王常 青
客服 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 李梅
客服 电 话 :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 新疆 乌 鲁木 齐 市高 新 区 ( 新 市区 )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 李琦
客服 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6 ) 北京肯特瑞 基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 海淀 区 显龙 山 路 19 号 1 幢 4 层 1 座 401
法定 代 表人 : 江卉
客服 电 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7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虹口 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 代 表人 : 杨文 斌
客服 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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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浙江 省 杭州 市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 厦 903
法定 代 表人 : 凌顺 平
客服 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9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 崇明 县 长兴 镇 路潘 园 公路 1800 号 2 号 楼 6153 室 ( 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
法定 代 表人 : 王翔
客服 电 话 :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 ) 珠海 盈 米 基金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珠海 市 横琴 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 代 表人 : 肖雯
客服 电 话 :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 ) 江苏 汇 林保 大 基金 销 售有 限 公司
住所 : 南京 市 高淳 区 古檀 大 道 47 号
法定 代 表人 : 吴言 林
客服 电 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2 ) 北京 汇 成基 金 销售 有 限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海淀 区 中关 村 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 代 表人 : 王伟 刚
客服 电 话 :400-619-9059
网址 : www.hcjijin.com
(13 ) 广州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广州 市 天河 区 珠江 东 路 30 号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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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 表人 : 黄子 励
客服 电 话 :400-83-96699
网址 : www.gzcb.com.cn
(14 ) 中民 财 富基 金 销售 ( 上海 ) 有限 公 司
住所 : 上海 市 黄浦 区 中山 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 弭洪 军
客服 电 话 :400-876-5716
网址 : www.cmiwm.com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 销售 本 基金 ,
并及时公告 。
( 二 ) 登记 机 构
名称 : 华泰 保 兴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邮政 编 码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 杨平
联系 人 : 陈集杰
电话 : (021 )80299000
传真 : (021 )60963542
( 三 ) 出具 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事 务 所
名称 : 上海 市 海华 永 泰律 师 事务 所
住所 : 上海 市 华阳 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 地 址 : 上 海浦 东 东方 路 69 号裕 景 国际 商 务广 场 A 座 15 层
负责 人 : 张诚
电话 : (021 )58773177
传真 : (021 )58773268
联系 人 : 梁丽金
经办 律 师 : 梁 丽金 、 张兰
( 四 ) 审计 基 金财 产 的会 计 师事 务 所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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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普华 永 道中 天 会计 师 事务 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陆 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 地 址 : 中 国上 海 市黄 浦 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 事 务合 伙 人 : 李 丹
电话 : (021 )23238888
传真 : (021 )23238800
联系 人 : 潘晓怡
经办 注 册会 计 师 : 周 星 、 潘 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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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 金 经中 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 可 【2016 】2924 号 《 关于 准 予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 基
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册 ,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 、 《 销 售办 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 , 募 集期 自 2017 年 4 月 10 日 至 2017 年 4 月 17
日 , 共募 集 基金 份 额 5833947478.52 份 ( 含利 息 结转 ) , 其 中 A 类份 额 66453659.42
份 ( 含利 息 结转 ) ,B 类份 额 5767493819.10 份 ( 含利 息 结转 ) , 有 效认 购 总户 数 为
565 户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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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基 金合 同的 生 效
( 一 ) 基金 合 同的 生 效
本基 金 基金 合 同于2017 年4 月20 日生 效 。
( 二 ) 基金 存 续期 内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数 量和 资 产规 模
《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定 期 报告 中 予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工 作 日出 现 前述 情 形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 并提 出 解决 方 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或 者 终止 基 金合 同 等 , 并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进行表决 。
法律 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另有 规 定时 , 从其 规 定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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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与赎 回
( 一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场所
投资 人 可通 过 下述 场 所按 照 规定 的 方式 进 行申 购 或赎 回 :
1 、 直销 机 构
本基 金 直销 机 构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具体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 网 上直 销 平台 、
微信交易平台。
名称 : 华泰 保 兴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 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贸 易 试验 区 世纪 大 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 编 码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 杨平
成立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6 日
联系 人 : 王珊珊
电话 : (021 )80299058
传真 : (021 )60963577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32-9090 ,021-80210198
网上 直 销平 台 ( 网址 ) :www.ehuataifund.com
微信 交 易平 台 ( 微信公众号 ) :htbxjj99
2 、 其他 销 售 机构
本基 金 的 其他销 售 机 构 参见本招 募 说明书“ 五 、 相关服 务机构” 章 节 或 拨打 本 公
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
投资 人 应当 通 过上 述 销售 机 构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上 述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 办
理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 。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告 。
若基 金 管理 人 或其 指 定的 销 售 机构开通电话 、 传 真或 网 上等 交 易方 式 , 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赎 回等 业 务 。
( 二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 及时 间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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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放 日 及开 放 时间
投资 人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 购和 赎 回 , 具体 办 理时 间 为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 中国 证 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 赎 回时 除 外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 券 交易 市 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 易 时间 变 更或 其 他
特殊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将 视情 况 对前 述 开放 日 及开 放 时间 进 行相 应 的调 整 , 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2 、 申购 、 赎回 开 始日 及 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 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 理人 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 申 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 回开 放 日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得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之 外的 日 期或 者 时间 办 理基 金 份额 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 或 转换 申 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视 为下一开放日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申请 。
(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 确定 价”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 每 份基 金 份额 净 值为 1.00 元 的基 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额 申 购 、 份 额赎回” 原 则 , 即 申购 以 金额 申 请 , 赎 回以 份 额申 请 ;
3 、 当日 的 申购 与 赎回 申 请可 以 在基 金 管理 人 规定 的 时间 以 内撤 销 ;
4 、 赎回遵循“ 先 进先 出”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 认购 、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
基金 管 理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对上 述 原则 进 行调 整 。 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 告 。
( 四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 定
1 、 申购 金 额的 限 制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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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柜台 办 理基 金 申购 业 务的 , 首 次申 购 A 类 基金 份 额 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5,000,000 元 , 追 加申 购 A
类基金份额 、B 类 基金 份 额 的最低金额 为单 笔 1,000 元 。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网上 直 销
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 首次 申 购 A 类基 金 份额 的 最低 金 额为 单 笔 1.00 元 ,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最 低金 额 为单 笔 5,000,000 元 , 追加申购 A 类基 金 份额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 本基 金 直销 机 构单 笔 申 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
酌情调整 ,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其他销售 机 构接 受 申 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 其他 销 售 机构的规定为准 。
2 、 赎回 份 额的 限 制
赎回 的 最低 份 额为 1 份基 金 份额 。
3 、 最低 保 留余 额 的限 制
每个 工 作日 投 资 人 在 单个 交 易账 户 保留 的 本基 金 份额 余 额少 于 1 份时 , 若当日
该账户同时有基金 份额 减 少类 业 务 ( 如 赎回 、 转换 出 等 ) 被 确认 , 则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将投资 人 在该 账 户保 留 的本 基 金份 额 一次 性 全部 赎 回 或转出等 。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其 单 个基 金 账户 保 留的 基 金份 额 不足 500 万 份或 某 笔
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其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少于 500 万份时, 登 记机 构 自
动将其基金账户中持有的 B 类基 金 份额 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
4 、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 对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构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 响时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 限 、 拒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基 金 申购 等 措施 , 切实 保 护存 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具体规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
5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 整申 购 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 保 留余 额 的数 量 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必 须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6 、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
模限额 , 但 应最 迟 在新 的 限额 实 施前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 五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程序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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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申请 方 式
投资 人 必须 根 据销 售 机构 规 定的 程 序 , 在 开放 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
2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款项 支 付
投资 人 申购 基 金份 额 时 , 必 须全 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 申 购
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 申购生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 其 在销 售 机构 须 持有 足 够的 基 金份 额 余额 ,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交 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请成立 ; 登 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 赎回 生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 回申 请 成功 后 , 基金管理人将在 T+3
日 内 支付 赎 回款 项 。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 , 款项 的 支付 办 法参 照 基金 合 同有 关 条款 处 理 。
遇 证券 交易 所 或交 易 市场 数 据传 输 延迟 、 通讯 系 统故 障 、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 则赎 回 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 申购 和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基金 管 理人 应 以交 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 理申 购 和赎 回 申请 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日 (T 日 ) , 在正常情况下 , 本 基金 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 ( 含 T+1 日 ) 内 对该 交 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 的有 效 申请 , 投资 人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 日 ) 到 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 申请 的 确认 情 况 。 若 申购 不 成功 , 则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如果 登 记机 构 在 T 日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 那 么投 资 人
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 基 金转 换 转出 、 转托 管 等交 易 申请 将 确
认失败 , 基 金管 理 人不 承 担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 从 T +1 日起 , 投资人 可就升降级后
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 基 金转 换 转出 、 转托 管 等交 易 申请 。
销售 机 构对 申 购 、 赎 回申 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 一定 成 功 , 而 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申请 。 申 购 、 赎回 申 请 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于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情 况 , 投资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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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销售 机 构不 承 担由 此 造成 的 损失 或 不利 后 果 。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内 , 本基 金 登记 机 构可 根 据相 关 业务 规 则 , 对 上述 业 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
4 、 申购 和 赎回 的 登记
(1 ) 投 资人 T 日 申购 基 金成 功 后 , 正 常情 况 下 , 登记 机 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 人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 投资人自 T +2 日 起 ( 包 括该 日 )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份额 。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
(2 ) 投 资人 T 日 赎回 基 金成 功 后 , 正 常情 况 下 , 登记 机 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 人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
(3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有 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
( 六 ) 基金 的 申购 费 和赎 回 费
1 、 除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定 或 基金 合 同另 有 约定 外 , 本基 金 不收 取 申购 费 用和 赎 回
费用 。
2 、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 风险 管 理要 求 的前 提 下 , 当本 基 金持 有 的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其 他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比例 合 计 低于 5% 且偏离 度 为负时 , 为 确 保基金 平稳 运作 , 避 免 诱发系 统性风
险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对 当 日单 个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申 请 赎回 基 金份 额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1% 以 上的 赎 回申 请 征收 1% 的 强制 赎 回费 用 ,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
当本 基 金前 10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 50% , 且 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 且偏离度为负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 以 上的 赎 回申 请 征收 1% 的 强
制赎回费用 ,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3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在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 范 围内 调 整 申购 费率 、 调 低赎 回 费率 或 申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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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和赎回费用的 收 费方 式 , 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七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 和 价格
1 、 申购 和 赎回 数 额 、 余 额的 处 理方 式
(1 ) 本基金的申购、 赎 回价 格 为每 份 基金 单 位 1.00 元 。 投资人申 购 所得 的 份
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 赎回 所 得的 金 额等 于 赎回 份 额乘 以 1.00 元 。
(2 ) 本 基金 申 购份 额 的计 算 结果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 ,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本基金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
五入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 的误 差 计入 基 金财 产 。
2 、 申购 份 额的 计 算
本基 金 采用“ 金 额申 购” 的 方式 ,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 计算公
式为 :
申 购份额 = 申 购金额/1.00
例 一 : 某 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
申购 份 额=100,000/1.00=100,000 份
即 投资人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 本基 金 , 则其可得到 10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
3 、 赎回 金 额的 计 算
本基 金 采用“ 份 额赎 回” 的 方式 ,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 计算公
式为 :
赎回 金 额= 赎回 份 额×1.00 元
例 二 : 某 投资人赎回 100,000 份基 金 份额 , 则其 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
赎回 金 额=100,000×1.00 =100,00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 100,000 份基 金 份额 , 则其 可 得到 的 赎回 金 额为 100,000 元 。
( 八 ) 拒绝 或 暂停 申 购的 情 形
1 、 发生 下 列情 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拒 绝或 暂 停接 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 申请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出 现 无可 参 考的 活 跃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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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 人 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采 取 暂停 接 受基 金 申购 申 请的 措 施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4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某些 申 购申 请 可能 会 影响 或 损害 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时 。
(5 ) 本基 金 出现 当 日已 实 现收 益 或累 计 已实 现 收益 小 于零 的 情形 , 为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基金管理人 可视 情 况暂 停 本基 金 的申 购 。
(6 ) 基 金资 产 规模 过 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 其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7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销 售 机构 或 登记 机 构的 异 常情 况 导致 基 金
销售系统 、 基金 登 记系 统 或基 金 会计 系 统无 法 正常 运 行 。
(8 )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 某笔 或 者某 些 申购 申 请有 可 能导 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 50% , 或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 集中度
的情形时 。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 上 述第 (1 ) 、 (2 ) 、 (3 ) 、 (5 ) 、 (6 ) 、 (7 ) 、 (8 ) 、 (9 )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请被拒绝 ,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2 、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暂 停 接受 投 资人 的 申购 申 请并 根 据有 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九 ) 暂停 赎 回或 延 缓支 付 赎回 款 项的 情 形
1 、 发 生下 列 情形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暂停 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 停接 受 投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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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3 )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 人 无法 计 算当 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
(4 )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 ) 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 上 述 第 (1 ) 、 (2 ) 、 (3 ) 、 (4 ) 、 (6 ) 项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 理 人决 定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当 日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 如暂 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 , 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 项 所 述情 形 , 按 基金 合 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在 申
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2 、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达到 0.5% 时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暂 停 接受 所 有赎 回 申请 并 终
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但无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审 议 。
3 、 为 公平 对 待不 同 类别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如 本基 金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的 ,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
( 十 )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及 处 理方 式
1 、 巨额 赎 回的 认 定
若本 基 金单 个 开放 日 内的 基 金份 额 净赎 回 申请 ( 赎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 为 是发 生 了巨 额 赎回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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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巨额 赎 回的 处 理方 式
当基 金 出现 巨 额赎 回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 基 金当 时 的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 全 额赎 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 付投 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 申请 时 , 按 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 : 当基 金 管理 人 认为 支 付投 资 人的 赎 回申 请 有困 难 或认 为 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 应 当按 单 个账 户 赎回 申 请量 占 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 择延 期 赎回 的 ,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 直 到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 择取 消 赎回 的 , 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 , 以此类
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 为止 。 如投 资 人在 提 交赎 回 申请 时 未作 明 确选 择 ,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 停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 ( 含本数 ) 发 生巨 额 赎回 ,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 的赎 回 申请 可 以延 缓 支付 赎 回
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 应当 在 指定 媒 介上 进 行公 告 。
(4 ) 如 果 基 金发 生巨 额 赎 回 , 在 单 个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超过基 金 总份额 20% 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延 期 办理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于 当 日的 赎 回申 请 ,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 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 未 能赎 回 部分 , 投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 请时 可 以选 择 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 动 转入 下 一个 开 放日 继 续赎 回 , 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 未 获受 理 的部 分 赎回 申 请将 被 撤销 。 延期 的 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 回申 请 时
未作明确选择, 投 资人 未 能赎 回 部分 作 自动 延 期赎 回 处理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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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巨额 赎 回的 公 告
当发 生 上述 巨 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 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工 作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十一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 基 金管 理 人当 日 应立 即 向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重 新 开放 日 , 在 指定 媒 介上 刊 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 公告 , 并公 布 最近 1 个开 放 日的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 则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
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 最 迟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 时可 不 再另 行 发布 重 新开 放 的公 告 。
( 十二 ) 基金转换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以及 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决 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 可以 收 取一 定 的转 换 费 , 相 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本 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制 定 并公 告 , 并提前
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 是 指基 金 登记 机 构受 理 继承 、 捐赠 和 司法 强 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 符合 法 律法 规 的其 它 非交 易 过户 。 无论 在 上
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 转 的主 体 必须 是 依法 可 以持 有 本基 金 基金 份 额的 投 资人 。
继承 是 指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死 亡 , 其 持有 的 基金 份 额由 其 合法 的 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 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 其 合法 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 捐赠 给 福利 性 质的 基 金会 或 社
会团体 ;
司法 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 法机 构 依据 生 效司 法 文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 非 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供 基 金登 记 机构 要 求提 供 的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 合条 件 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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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 并按 基 金登 记 机构 规 定的 标 准收 费 。
( 十四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额 在 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间 的 转托 管 , 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 十五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为 投 资人 办 理定 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
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 投 资人 在 办理 定 期定 额 投资 计 划时 可 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 金 额 , 每 期扣 款 金额 必 须不 低 于基 金 管理 人 在相 关 公告 或 更新 的 招
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 十六 )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 解冻 与 质押 及 转让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只受 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 基 金份 额 的冻 结 与解 冻 , 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基 金份 额 被冻 结 的 , 被 冻
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 被冻 结 部分 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 冻结 。 法律 法 规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的规 定 办理 基 金份 额 的质 押 业务 , 并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 律 法规 允 许且 条 件具 备 的情 况 下 , 基 金管 理 人可 受 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通 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 基 金管 理 人拟 受 理基 金 份额 转 让业 务 的 , 将提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
( 十 七 )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 不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产 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公告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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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 投资 目 标
在严 格 控制 风 险 、 保 持较 高 流动 性 的基 础 上 , 力 争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创造 稳 定
的 、 高于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投资 回 报 。
( 二 ) 投资 范 围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现 金 ; 期限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 银行 存 款 、 债券 回 购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同业存单 ;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券 、 非金 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 工具 、 资产支持证券及 中 国证 监 会 、 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构 以 后允 许 货币 市 场基 金 投资 其 他品 种 ,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 可以 将 其纳 入 投资 范 围 。
( 三 )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在保 持 组合 高 度流 动 性的 前 提下 , 结 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 、 金融市
场运行 、 资 金流 动 格局 、 货币 市 场收 益 率曲 线 形态 等 各方 面 的分 析 , 合理安排组合
期限结构 , 积极 选 择投 资 工具 , 采取 主 动性 的 投资 策 略和 精 细化 的 操作 手 法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前 提 下 , 实 现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 具体 包 括 :
1 、 短期 利 率水 平 预期 策 略
深入 分 析对 短 期货 币 市场 有 影响 的 宏观 经 济形 势 、 财政与货币政策 、 短期 市 场
资金供求等因素 , 对未 来 短期 内 不同 市 场 、 不 同品 种 的市 场 利率 进 行积 极 的判 断 ,
形成合理的短期利率走势预期 , 并据 此 调整 基 金组 合 的期 限 结构 和 品种 配 置计 划 。
2 、 收益 率 曲线 分 析策 略
货币 市 场收 益 率曲 线 的形 状 反映 当 时短 期 利率 水 平之 间 的关 系 , 反映市场对较
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 收益率曲线策略即在不同期
限投资品种之间进行配置 , 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 寻求 在 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
3 、 组合 剩 余期 限 策略 、 期限 配 置策 略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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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对 组合 资 产剩 余 期限 的 设计 、 跟踪 、 调整 , 保持 合 理的 现 金流 , 动态 控 制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以满足可能的、 突发 的 现金 需 求 , 同时 保 持组 合 的稳 定 收益 ;
特别在债券投资中 , 根 据收 益 率曲 线 的情 况 , 投资 一 定剩 余 期限 的 品种 , 稳定收益 ,
锁定风险 , 满足 组 合目 标 期限 。
4 、 类别 品 种配 置 策略
在保 持 组合 资 产相 对 稳定 的 条件 下 ,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
性和流动性 , 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 、 市场偏
好 、 投资 限 制 、 基 金投 资 目标 等 确定 不 同类 别 资产 的 具体 资 产配 置 比例 。
5 、 流动 性 管理 策 略
在满 足 基金 投 资人 申 购 、 赎 回的 资 金需 求 前提 下 ,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 包括现
金库存 、 资 产变 现 、 剩 余期限管理或其他措施 ) , 在 保持 基 金资 产 高流 动 性的 前 提下 ,
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6 、 回购 策 略
当预 期 市场 利 率下 跌 或者 走 势平 稳 时 , 通 过将 剩 余期 限 相对 较 长的 短 期债 券 进
行回购质押 , 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券 。 在融 资 成本 低 于短 期 债券 收 益率 时 , 该投资
策略的运用可实现正收益 。
7 、 资产 支 持证 券 投资 策 略
当前 国 内资 产 支持 证 券主 要 为以 银 行贷 款 资产 、 住房 抵 押贷 款 等作 为 基础 资 产
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 本基 金 侧重 于 对基 础 资产 质 量及 未 来现 金 流的 分 析 , 采 用
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 ,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 本
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 、 信 用等 级 并密 切 跟踪 评 级变 化 , 采用分
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8 、 其他 金 融工 具 投资 策 略
本基 金 将密 切 跟踪 银 行大 额 存单 、 承 兑汇票、 商 业承 兑 汇票 等 商业 票 据以 及 各
种衍生产品的动向 , 一旦监管机构允许基金参与此类融工具投资 , 本基 金 将在 届 时
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 根据 对 该金 融 工具 的 研究 , 制定 符 合本 基 金投 资 目标 的 投
资策略 , 在 充分 考 虑该 投 资品 种 风险 和 收益 特 征的 前 提下 , 谨慎 投 资 。
( 四 ) 投资 限 制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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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组合 限 制
本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以 下金 融 工具 :
(1 ) 股票 ;
(2 ) 可转换债券 、 可交换债券 ;
(3 ) 以定 期 存款 利 率为 基 准利 率 的浮 动 利率 债 券 , 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
(4 ) 信用等级在 AA+ 以下 的 债券 与 非金 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 工具 ;
(5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 金 拟投 资 于主 体 信用 评 级低 于 AA+ 的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与 同 业存 单 的 ,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 关交 易 应当 事 先征 得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后 , 本 基金 不 受上 述 规定 的 限制 或 以变 更 后
的规定为准 , 但需提前公告。
2 、 禁止 行 为
为维 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 益 ,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 承销证券 ;
(2 )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出 资 ;
(6 ) 从事内幕交易、 操 纵证 券 交易 价 格及 其 他不 正 当的 证 券交 易 活动 ;
(7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禁 止 的其 他 活动 。
基金 管 理人 运 用基 金 财产 买 卖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 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 符 合基 金 的投 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 略 , 遵 循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 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 交 易必 须 事先 得 到基 金 托管 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 。 重大 关 联交 易 应提 交 基金 管 理人 董 事会 审 议 ,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上 的 独立 董 事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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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如法 律 、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
序后 ,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3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比例 限 制
(1 ) 本基 金 投资 组 合的 平 均剩 余 期限 在 每个 交 易日 都 不得 超 过 120 天 , 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 司发 行 的证 券 , 不超 过 该证 券 的
10% ;
(4 ) 本 基 金 投资 于固 定 期 限银行 存 款的 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30% ,
但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根据 协 议可 以 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存 款 不受 上 述 比例限制 ;
(5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具 有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的 同一 商 业银 行 的银 行 存款 、 同业存单 ,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 资于 不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6 )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 部货 币 市场 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 及
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 不得超过该 商业 银 行最 近 一个 季 度末 净 资产 的 10% ;
(7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同一 机 构发 行 的债 券 、 非金 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 工具 及 其作 为 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国 债 、 中 央
银行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 债 券除 外 ;
(8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 其 市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
同 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9 ) 除发生巨额赎回 、 连续 3 个 交易 日 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 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 金 债券 正 回购 的 资金 余 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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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的比例 合 计不 得低于 5% , 其 中 ,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金 、 应 收
申购款等 ;
(11 ) 本基 金 持有 的 现 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 及五 个 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 10% , 其 中 ,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12 ) 本基 金 投资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须具 有 评级 资 质的 资 信评 级 机构 进 行持 续 信
用评级 ; 本 基金 投 资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不 得低 于 国内 信 用评 级 机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
相当于 AAA 级 ; 本基 金 持有 资 产支 持 证券 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
投资标准 , 本基 金 应在 评 级报 告 发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 予以 全 部卖 出 ;
(13 ) 本基 金 总资 产 不得 超 过基 金 净 资产的 140% ;
(14 ) 本基 金 在全 国 银行 间 同业 市 场的 债 券回 购 最长 期 限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 到
期后不得展期; 在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进行 债 券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 资
产的 40% ;
(15 ) 本基 金 投资 于 主体 信 用评 级 低于 AAA 的 机构 发 行的 金 融工 具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合计不 得 超过 2% ; 前 述 金 融工具 包括 债 券 、 非 金融企 业 债务 融 资工具 、 银 行
存款 、 同业存单 、 相关 机 构作 为 原始 权 益人 的 资产 支 持证 券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品种 ;
(16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 人 的持 有 份额 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 50% 时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 平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17 )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 额 持有 人 的持 有 份额 合 计超 过 基金 总 份额 的 20% 时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 平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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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本基 金 主动 投 资于 流 动性 受 限资 产 的市 值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9 ) 本基 金 与私 募 类证 券 资管 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 会认 定 的其 他 主体 为 交易 对 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
(20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除上 述 (1 ) 、 (10 ) 、 (12 ) 、 (18 ) 、 (19 ) 项外 , 由 于证 券 市场 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
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
例不在限制之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时 , 从其规定 。
若将 来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发生 修 改或 变 更 , 致 使本 款 前述 约 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 在 依法 履 行相 应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调 整 或 取 消 禁 止 行 为 和 投资 限 制 规 定, 不 需要 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审议 。
( 五 ) 业绩 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 中国 人 民银 行 公布 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 税后 ) 。
通知 存 款是 一 种不 约 定存 期 ,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 约定 支 取日 期 和金 额 方
能支取的存款, 具 有存 期 灵活 、 存取 方 便的 特 征 , 同 时可 获 得高 于 活期 存 款利 息 的
收益 。
如果 今 后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 化 ,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 更科 学 客观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 本 基金 可 以在 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 而无 需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 六 ) 风险 收 益特 征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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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为货 币 市场 基 金 。 本 基金 的 预期 风 险和 预 期收 益 率低 于 股票 型 基金 、 混
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
( 七 ) 投资 组 合平 均 剩余 期 限 ( 天 ) 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天 ) 的计算
1 、 平均 剩 余期 限 ( 天 ) 的计 算 公式 如 下 :
正回 购
债券
+
产生 的 负债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
-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
期限
剩余
正回 购
债券
+
期 限
剩余
产 生的负债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
-
期限
剩余
产生 的资 产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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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均 剩 余存 续 期限 ( 天 ) 的 计算 公 式如 下 :
正 回 购
债 券
+
产 生 的 负 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期 限
剩 余 存 续
正 回 购
债 券
+
期 限
剩 余 存 续
产 生 的 负 债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
期 限
剩 余 存 续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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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各类 资 产和 负 债剩 余 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 限 的确 定
(1 ) 银 行活 期 存款 、 清算备付金 、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 证券 清 算款 的 剩余 期 限和 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交 收 日的 剩 余交 易 日天 数 计
算 ;
(2 ) 回 购 ( 包括正回购 和逆 回 购 ) 的剩 余 期限 和 剩余 存 续期 限 以计 算 日至 回 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 返售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 限以 计 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3 ) 银行 定 期存 款 、 同业 存 单的 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 限以 计 算日 至 协议 到 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有存 款 期限 , 根据 协 议可 提 前支 取 且没 有 利息 损 失的 银 行
存款 ,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 实 际剩 余 天数 计 算 ; 银 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
(4 ) 中 央银 行 票据 的 剩余 期 限和 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中 央 银行 票 据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组 合中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 限是 指 计算 日 至债 券 到期 日 为止 所 剩
余的天数 , 以下 情 况除 外 :
允许 投 资的 可 变利 率 或浮 动 利率 债 券的 剩 余期 限 以计 算 日至 下 一个 利 率调 整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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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投 资的 可 变利 率 或浮 动 利率 债 券的 剩 余存 续 期限 以 计算 日 至债 券 到期 日 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
(6 ) 对 其它 金 融工 具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基 于 审慎 原 则 ,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的规定 、 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
平均 剩 余期 限 和剩 余 存续 期 限的 计 算结 果 保留 至 整数 位 ,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剩 余 期 限 和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计 算 方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 八 )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行使 债 权人 权 利的 处 理原 则 及方 法
1 、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 国家 有 关规 定 代表 基 金独 立 行使 债 权人 权 利 ,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 、 有利 于 基金 财 产的 安 全与 增 值 ;
3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 雇 员 、 授权 代 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
( 九 ) 投资 决 策依 据 和投 资 流 程
1 、 投资 决 策依 据
(1 )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
(2 ) 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
(3 )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 、 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 , 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
(4 ) 投资 对 象的 预 期收 益 和预 期 风险 的 匹配 关 系 ,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 , 选 择收 益 风险 配 比最 佳 的品 种 进行 投 资 。
2 、 投资 决 策机 制
本基 金 投资 决 策 采用 基金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领导 下 的基 金 经理 负 责制 。
基金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负责 制 定 本 基 金的 投 资准 则 与政 策 、 基金投资流程 、 审 议
和确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方案 、 投资 策 略和 战 术资 产 配置 方 案及 其 他重 大 投资 管 理
事项 。
基金 经 理的 主 要职 责 是在 基 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 方案 、 投资 策 略
及战术资产配置方案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 , 并 向交 易 室下 达 投资 指 令 。
交易室负责组织 、 制定 和 执行 交 易计 划 , 及时核查交易结果并反馈给基金经理 。 交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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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室通过严格控制风险 , 以最 高 的效 率 、 最低的成本确保交易指令得到正确执行 。
3 、 投资 管 理流 程
基金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是本 基 金的 最 高决 策 机构 , 基金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定期 就 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 基金经理 、 研究 员 、 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
密切合作 , 又责 任 明确 , 在各 自 职责 内 按照 业 务程 序 独立 工 作并 合 理地 相 互 制衡 。
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
(1 ) 研 究部 宏 观 研究员 、 策略 研 究员 、 行业 研 究员 、 信用 研究 员 、 数 量 研究员
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 为投 资 决策 提 供依 据 ;
(2 ) 基金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每月 召 开投 资 决策 会 议 ,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
意见 , 并讨论 本基金投资重点等 ;
(3 ) 基 金经 理 根据 基 金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宏观 研究 员 、 策 略 研 究 员 的宏观
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行 业 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 信用 研 究员 的 债券 市 场
研究和券种选择 、 数量 研 究员 的 定量 投 资策 略 研究 , 结合 本 基金 产 品定 位 及风 险 控
制的要求 , 在权 限 范围 内 制定 具 体的 投 资组 合 方案 ;
(4 ) 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 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
(5 ) 交 易指 令 通过 风 控系 统 的自 动 合规 核 查后 , 由 交易 室 执行 , 交 易 室 对交易
情况及时反馈;
(6 ) 基 金经 理 对每 日 交易 执 行情 况 进行 回 顾 , 并审 视 基金 投 资组 合 的变 动 情况 ;
(7 ) 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 , 以及 基 金业 绩 评估 报 告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根 据 市场 变 化和 实 际需 要 , 对上述投资 管理 流 程 作出调整 。
( 十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的 董事 会 及董 事 保证 本 报告 所 载资 料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重大遗漏 ,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 中 国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根据 本 基金 合 同规 定 , 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 值表 现 和投 资 组合 报 告等 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 存
在虚假记载 、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本投 资 组合 报 告所 载 数据 截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1 、 报告期 末基金 资 产组 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基 金 总资产 的
比例 (% )
1 固定 收 益投资 2,389,078,674.84 43.03
其中 : 债券 2,389,078,674.84 43.03
资产 支 持证券 -
-
2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 产 1,818,632,717.94 32.76
其中 : 买断式 回 购的 买入返
售金 融 资产
- -
3 银行 存 款和结 算 备付 金合计 1,319,516,501.94 23.77
4 其他 资 产 24,890,513.46 0.45
5 合计 5,552,118,408.18 100.00
2 、 报告期 债券回 购 融资 情况
序 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 例 ( %)
1 报告 期 内债券 回 购融 资余额 1.21
其中 : 买断式 回 购融 资 -
序 号 项目 金 额 ( 元 ) 占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比 例 ( % )
2 报告 期 末债券 回 购融 资余额 229,999,345.00 4.32
其中 : 买断式 回 购融 资 - -
注 : 本 基金 报 告期 内 债券 回 购融 资 余额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比 例 为报 告 期内 每 个
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
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超过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20% 的 说明
本基 金 报告 期 内未 发 生债 券 正回 购 的资 金 余额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 情况 。
3 、 基金投 资组合 平 均剩 余期限
(1 ) 投 资 组合平 均 剩余 期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 数
报 告期末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 49
报 告期内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5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组合 平 均 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35
报 告期 内投 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 限超 过 120 天 情况说 明
本基 金 报告 期 内投 资 组合 平 均剩 余 期限 未 发生 超 过 120 天的 情 况 。
(2 ) 报 告 期末投 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分 布比 例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序号 平均 剩 余期限
各 期限资 产 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53.36
4.32
其中 :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2 30 天( 含)-60 天 16.31 -
其中 :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0.60 -
其中 :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4 90 天( 含)-120 天 4.15 -
其中 :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20 天( 含)-397 天 ( 含 ) 9.51 -
其中 : 剩余 存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 计 103.93 4.32
4 、 报告期 内投资 组 合平 均剩余 存续期超 过 240 天 情况 说明
报告 期 内本 基 金投 资 组合 平 均剩 余 存续 期 未发 生 超过 240 天的情况 。
5 、 报告期 末按债 券 品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 券品种 摊 余成本 ( 元 )
占 基 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11,406,171.06 7.74
其中 : 政 策 性金融 债 411,406,171.06 7.74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9,999,386.22 0.38
6 中期票 据 - -
7 同业存 单 1,957,673,117.56 36.81
8 其他 - -
9 合计 2,389,078,674.84 44.92
10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 -
6 、 报告期 末按摊 余 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排序 的前十 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 券名称 债 券数量 ( 张 )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 )
1 111991184 19 宁 波 银 行 CD026 2,000,000 199,520,217.45 3.75
2 111991293 19 杭 州 银 行 CD020 2,000,000 199,358,845.60 3.75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3 111889124 18 宁 波 银 行 CD236 2,000,000 199,184,016.51 3.75
4 111812185 18 北 京 银 行 CD185 2,000,000 198,827,636.91 3.74
5 111817188 18 光 大 银 行 CD188 2,000,000 197,831,166.67 3.72
6 111899757 18 杭 州 银 行 CD048 1,500,000 149,008,016.51 2.80
7 120231 12 国 开 31 1,000,000 100,236,213.27 1.88
8 111881419 18 宁 波 银 行 CD132 1,000,000 99,797,159.20 1.88
9 111888998 18 宁 波 银 行 CD234 1,000,000 99,601,262.31 1.87
10 111803160 18 农 业 银 行 CD160 1,000,000 99,430,185.52 1.87
7 、“ 影 子 定价” 与“ 摊 余成本 法” 确定 的 基金资产 净值的 偏离
项 目 偏 离情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的 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 次数 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的 最 高值 0.0505%
报告期 内偏 离度的 最 低值 0.0187%
报告期 内每 个工作 日 偏离 度的 绝 对值的 简 单平 均值 0.0336%
报 告期 内负 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25% 情 况 说明
本基 金 报告 期 内未 发 生负 偏 离的 绝 对值 达 到 0.25% 的 情况 。
报 告期 内正 偏 离度的 绝对值 达 到 0.5% 情 况说明
本基 金 报告 期 内未 发 生正 偏 离的 绝 对值 达 到 0.5% 的情况。
8 、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注 : 本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未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 。
9 、 投资组 合报告 附 注
(1 ) 基 金 计价方 法 说明
本基 金 采用“ 摊 余成 本 法” 计价 , 即计 价 对象 以 买入 成 本列 示 , 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其 剩 余期 限 内平 均 摊销 , 每日 计 提收 益 。
(2 ) 本基 金 投资 的 前十 名 证券 的 发行 主 体本 期 出现 被 监管 部 门立 案 调查 , 或 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 罚的 情 形 如下 :
19 宁 波银 行 CD026 ( 代码 : 111991184 ) 、 18 宁 波 银行 CD236 ( 代 码 : 111889124 ) 、
18 宁波 银 行 CD132 ( 代码 :111881419 ) 、18 宁波银行 CD234 ( 代码 :111888998 )
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 。 经中 国 银保 监 会官 网 2019 年 1 月 11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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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布信息显示 , 2018 年 12 月 13 日 , 宁波 银 监局 针 对宁 波 银行 个 人贷 款 资金 违 规
流入房市 、 购买 理 财的 违 法违 规 行为 , 对宁 波 银行 处 以 2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8 光 大银 行 CD188 ( 代码 :111817188 ) 为 华泰 保 兴货 币 市场 基 金的 前 十大 持
仓证券 。 经 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2018 年 12 月 7 日发布信息显示 ,2018 年 11 月 9 日 ,
中国银保监会针对光大银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 , 对 光
大银行处以 11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
本基 金 投资 19 宁 波银 行 CD026 、 18 宁波 银 行 CD236 、 18 宁波银行 CD132 、 18
宁波银行 CD234 、18 光大银行 CD188 的 投资 决 策程 序 ,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投资
制度有关规定。
除 19 宁波银行 CD026 、18 宁波 银行 CD236 、18 宁波银行 CD132 、18 宁波银
行 CD234 、18 光大银行 CD188 外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 报 告编 制 日前 一 年内 受 到公 开 谴责 、 处罚 的 情形 。
(3 ) 其 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 ( 元 )
1 存出 保 证金 -
2 应收 证 券清算 款 -
3 应收 利 息 24,836,403.60
4 应收 申 购款 54,109.86
5 其他 应 收款 -
6 待摊 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24,890,513.46
(4 )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 四 舍五 入 的原 因 , 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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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 诚实 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财 产 ,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 收 益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
投资有风险 ,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 收益 率 及其 与 同期 业 绩比 较 基准 收 益率 的 比较
华 泰保兴 货 币 A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7141% 0.0017% 0.9468% 0.0000% 1.7673% 0.001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2777% 0.0023% 1.3500% 0.0000% 1.9277% 0.0023%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0808% 0.0022% 2.2968% 0.0000% 3.7840% 0.0022%
华 泰保兴 货 币 B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 ②
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8876% 0.0017% 0. 9468% 0.0000% 1.9408% 0.0017%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5257% 0.0023% 1.3500% 0.0000% 2.1757% 0.0023%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5151% 0.0022% 2.2968% 0.0000% 4.2183% 0.0022%
注: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 存款利率 ( 税后 ) 。
2 、 自基金合 同 生效 以 来基 金 份额 累 计净 值 增长 率 与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 益 率历 史 走
势对比 (2017 年 4 月 20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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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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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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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一 、 基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金 资 产总 值
基金 资 产总 值 是指 购 买的 各 类证 券 及票 据 价值 、 银行 存 款本 息 和基 金 应收 的 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 二 )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基 金 负债 后 的价 值 。
( 三 ) 基金 财 产的 账 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 、 规 范性 文 件为 本 基金 开 立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 的 基金 专 用账 户 与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 四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基 金 财产 独 立于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销 售 机构 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 债权 人 不得 对 本基 金 财产 行 使请 求 冻结 、 扣押 或 其
他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 者 被依 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 因
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 运 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 不得 对 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十 二 、 基 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 估值 日
本基 金 的估 值 日为 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 的 交易 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 法规 规 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 金 份额 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
益率的非交易日 。
( 二 ) 估值 对 象
基金 所 拥有 的 各类 证 券和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应收 款 项 、 其 它投 资 等资 产 及负 债 。
( 三 ) 估值 方 法
1 、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 余成 本 法” , 即 计价 对 象以 买 入成 本 列示 ,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 在 剩余 存 续期 内 按实 际 利率 摊 销 , 每 日
计提损益 。 本基 金 不采 用 市场 利 率和 上 市交 易 的债 券 和票 据 的市 价 计算 基 金资 产 净
值 。
2 、 为了 避 免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
的结果 , 基 金管 理 人于 每 一估 值 日 , 采 用估 值 技术 , 对基 金 持有 的 估值 对 象进 行 重
新评估 , 即“ 影子 定 价”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 定的 基金资 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负 偏
离度绝对 值 达到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 离度 绝 对值 调 整
到 0.25% 以内 。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 以内 。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 将负 偏 离度 绝 对
值控制在 0.5% 以内 。 当负 偏 离度 绝 对值 连 续两 个 交易 日 超过 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 或者 采 取暂 停 接
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
3 、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 明按 上 述方 法 进行 估 值不 能 客观 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 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 最能 反 映公 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 值 。
4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 部 门有 强 制规 定 的 , 从其 规 定 。 如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家最新规定估值 。
如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估 值 违反 基 金合 同 订明 的 估值 方 法 、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对方 ,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基金 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 由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 金有 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各 方 在平 等 基础 上 充分 讨 论后 , 仍无 法 达成 一 致的 意 见 , 按 照基 金 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 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的 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值 程 序
1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
益 , 精确 到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 五 入 。 本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是 按 日
结转份额的 , 7 日年化 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 节假 日)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所 折 算
的年资产收益率 , 精确到 0.001% , 百分 号 内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五入 。 国 家另 有 规
定的 , 从其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 个估 值 日对 基 金资 产 估值 。 但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或 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 基
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结 果发 送 基
金托管人 , 经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无 误后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
( 五 ) 估值 错 误的 处 理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
准确性 、 及 时性 。 当基 金 资产 的 计价 导 致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小 数点 后 4 位 ( 含
第 4 位 ) , 或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百分 号 内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 发生 差 错时 ,
视为 估值 错 误 。
本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 人 应按 照 以下 约 定处 理 :
1 、 估值 错 误类 型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 如果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
机构 、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 当事 人 遭受 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 失按下 述“ 估值 错 误
处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 估 值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 包 括但 不 限于 : 资料 申 报差 错 、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
计算差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令差错等 。
2 、 估值 错 误处 理 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发 生 , 但尚 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 损失 时 , 估 值错 误 责任 方 应及 时 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 更正 , 因更 正 估值 错 误发 生 的费 用 由估 值 错误 责 任方 承 担 ; 由 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 担 相应 赔 偿责 任 。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确 保估 值 错误 已 得到 更 正 。
(2 ) 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 方对 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 接损 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 损失 负 责 , 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 因估 值 错误 而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负 有 及时 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 义务 。 但 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 果由 于 获得 不 当得 利 的当 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损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 付的 赔 偿金 额 的范 围 内对 获 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获 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 事人 已 经将 此 部分 不 当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 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 估值 错 误处 理 程序
估值 错 误被 发 现后 , 有关 的 当事 人 应当 及 时进 行 处理 , 处理 的 程序 如 下 :
(1 ) 查 明估 值 错误 发 生的 原 因 ,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 并 根据 估 值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 ) 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对因 估 值错 误 造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3 ) 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 理原 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 的方 法 由估 值 错误 的 责任 方 进行 更 正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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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赔偿损失 ;
(4 ) 根 据估 值 错误 处 理的 方 法 ,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 , 并就 估 值错 误 的更 正 向有 关 当事 人 进行 确 认 。
4 、 基金 资 产 净值 估值 错 误处 理 的方 法 如下 :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出现错误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 予以 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托 管 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 误偏 差 达到 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5%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
(3 )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处 理 。
( 六 ) 暂停 估 值的 情 形
1 、 基金 投 资所 涉 及的 证 券交 易 市场 遇 法定 节 假日 或 因其 他 原因 暂 停营 业 时 ;
2 、 因不 可 抗力 致 使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 当前一 估 值日 基金 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 的资 产 出现无 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 场价 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经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 ;
4 、 中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 的其 它 情形 。
( 七 ) 基金 净 值的 确 认
用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每 万 份基 金 已
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确认 后 发送 给 基
金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予以 公 布 。
( 八 ) 特殊 情 形 的处理
1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按 估 值方 法 的第 3 项进 行 估值 时 , 所造 成 的误 差 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不 可 抗力 原 因 ,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国 家 会计 政 策变 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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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采取必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查 , 但未 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 成的 基 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当积 极 采取 必 要的 措 施减 轻 或消 除 由此 造 成的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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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收益 与分 配
( 一 ) 基金 利 润的 构 成
基金 利 润指 基 金利 息 收入 、 投资 收 益 、 公 允价 值 变动 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
费用后的余额,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指基 金 利润 减 去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 后的 余 额 。
( 二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应 遵 循下 列 原则 :
1 、 本基 金 同一 类 别内 的 每份 基 金份 额 享有 同 等分 配 权 ;
2 、 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为红 利 再投 资 ,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 每日 分 配 、 按 日 支 付” 。 本 基金 根 据每 日 基金 收 益情 况 , 以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 为投 资 人每 日 计算 当 日收 益 并分 配 , 且 每 日 支付 。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 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按去 尾 原则 处 理
( 因 去尾 形 成的 余 额进 行 再次 分 配 , 直 到分 完 为止 ) ;
4 、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 将当 日 收益 全 部分 配 , 若 当日 已 实现 收 益大 于 零
时 , 为投 资 人记 正 收益 ; 若当 日 已实 现 收益 小 于零 时 , 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 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 当 日投 资 人不 记 收益 ;
5 、 当 日 收 益结 转 时 , 如 当 日净 收 益为 正 , 则为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
如 当 日净 收 益为 负 , 则为 份 额持 有 人缩 减 相应 的 基金 份 额 ; 如 当 日净 收 益等 于 零时 ,
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保持不变 ;
6 、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 易 日起 , 享有 基 金的 收 益分 配 权益 ; 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 交 易 日起 , 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 法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在不 违 反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且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 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 三 ) 收益 分 配方 案
基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后 确定 。 本基 金 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 , 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 四 ) 收益 分 配的 时 间和 程 序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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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每日 进 行收 益 分配 。 每个 开 放日 公 告前 一 个开 放 日各 类 基金 份 额的 每 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 应 于节 假 日结 束 后第 二 个
自然日 , 披 露节 假 日期 间 各类 基 金份 额 的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和 节假 日 最后 一 日
的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经 中国 证 监会 同 意 , 可 以适 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 告 。 法 律法 规 另
有规定的 , 从其 规 定 。
本基 金 每 日 例 行对 当 天 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 ( 如遇 节 假日 顺 延 ) , 每 日 例 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 五 ) 本基 金 各类 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及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的 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 六 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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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金 的 费 用与 税收
( 一 ) 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 、 基金 管 理人 的 管理 费 ;
2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 ;
4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后 与基 金 相关 的 会计 师 费 、 律师 费 、 诉 讼费 和 仲 裁费用等 ;
6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费用 ;
7 、 基金 的 证券 交 易或 结 算费 用 ;
8 、 基金 的 银行 汇 划费 用 ;
9 、 证券 账 户开 户 费用 、 账户 维 护费 用 ;
10 、 按 照国 家 有关 规 定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在 基 金财 产 中列 支 的其 他 费
用 。
本基 金 终止 清 算时 所 发生 费 用 , 按 实际 支 出额 从 基金 资 产总 值 中扣 除 。
( 二 ) 基金 费 用计 提 方法 、 计提 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 、 与基 金 运作 有 关的 费 用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 金 的管 理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 率 计提 。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
法如下 :
H =E×0.33%÷ 当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管 理费 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费用自动扣划后 ,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 如发现数 据 不符 ,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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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 金 的托 管 费按 前 一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10% 的年 费 率计 提 。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0.10%÷ 当年 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 前一 日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托 管费 每 日计 提 ,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 按月 支 付 。 经 基金 管 理人 与 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 基金 托 管人 于 次月 首 日起 5 个工 作 日内 从 基金 财 产中 一 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费用自动扣划后 ,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 如发现数据不符 ,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3 )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年 销售 服 务费 率 为 0.25% , 对 于由 B 类 基金 份 额降 级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B 类基 金 份额 的 年销 售 服务 费 率为 0.01% , 对于由 A 类基 金 份
额升级为 B 类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年 销售 服 务费 率 应自 其 升级 后 的下 一 日
起 适 用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
各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 , 具体如下 :
H =E× 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前一 日 该类 基 金份 额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 销 售服 务 费每 日 计提 , 逐日 累 计至 每 个月 月 末 , 按 月支 付 。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 中
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 由登 记 机构 代 付给 销 售机 构 。 费用自动扣划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进行核对, 如 发现 数 据不 符 ,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
销售 服 务费 主 要用 于 支付 销 售机 构 佣金 、 以及 基 金管 理 人的 基 金行 销 广告 费 、
促销活动费 、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中第 4 -10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 支出 金 额列 入 当期 费 用 , 由 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 财 产中 支 付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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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基 金 销售 有 关的 费 用
(1 ) 申购费
本基 金 申 购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和收 取方式 详见“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章 。
(2 ) 赎回费
本基 金 赎 回费的 费率水 平 、 计算公 式和收 取方式 详见“ 基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一章 。
( 三 ) 不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 费 用不 列 入基 金 费用 :
1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
2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 生的 费 用 ;
3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 、 其他 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不得 列 入基 金 费用 的 项目 。
( 四 ) 费用 调 整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后 , 可 按照 基 金发 展 情况 , 并根 据 法律 法 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针 对全 部 或部 分 份额 类 别 , 调 整基 金 销售 服 务费 率 等相 关 费
率 。 调低 前 述费 率 的 , 无 须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公告并办理备案手续 。
( 五 ) 基金 税 收
本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 各 纳税 主 体 ,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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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金 的 会 计与 审计
( 一 ) 基金 会 计政 策
1 、 基金 管 理人 为 本基 金 的基 金 会计 责 任方 ;
2 、 基 金 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 : 如果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
3 、 基金 核 算以 人 民币 为 记账 本 位币 , 以人 民 币元 为 记账 单 位 ;
4 、 会计 制 度执 行 国家 有 关会 计 制度 ;
5 、 本基 金 独立 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6 、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 金托 管 人各 自 保留 完 整的 会 计账 目 、 凭证 并 进行 日 常的 会 计
核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 与基 金 管理 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 等进 行 核对 并 以
书面方式确认。
( 二 ) 基金 的 年度 审 计
1 、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与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 的具 有 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 、 会计 师 事务 所 更换 经 办注 册 会计 师 ,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 须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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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 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金 法 》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 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 二 )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包 括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 整 性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 将应 予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 投资 人 能够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三 ) 本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承 诺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 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 虚假 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 者 重大 遗 漏 ;
2 、 对证 券 投资 业 绩进 行 预测 ;
3 、 违规 承 诺收 益 或者 承 担损 失 ;
4 、 诋毁 其 他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 登载 任 何自 然 人 、 法 人或 者 其他 组 织的 祝 贺性 、 恭维 性 或推 荐 性的 文 字 ;
6 、 中国 证 监会 禁 止的 其 他行 为 。
( 四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应 采 用中 文 文本 。 如同 时 采用 外 文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 文 本发 生 歧义 的 , 以中文文本为
准 。
本基 金 公开 披 露的 信 息采 用 阿拉 伯 数字 ; 除 特别 说 明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 民 币元 。
( 五 )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包括 :
1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 同 》 是 界定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人 的 各项 权 利 、 义 务关 系 , 明确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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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 产品 的 特性 等 涉及 基 金 投资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应 当 最大 限 度地 披 露影 响 基金 投 资人 决 策的 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金认购 、 申购和赎回安排 、 基金 投 资 、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 示 、 信 息披 露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 将更 新 后的 招 募说 明 书 摘要登载在指
定 媒 介 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 协议 是 界定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在 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 基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 务关 系 的法 律 文件 。
基金 募 集申 请 经中 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 、 《 基 金合同 》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将 《 基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 协议 登 载在 网 站上 。
2 、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 额 发售 的 具体 事 宜编 制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 介 上 。
3 、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 确认 文 件的 次 日 ( 若 遇法 定 节假 日 指定 报 刊
休刊 , 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 。 下 同 ) 在 指定 媒 介 上登载《 基 金合 同 》
生效公告 。
4 、 基 金资 产 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公 告
(1 ) 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 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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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年收益率 。 计算公式为 :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 包 括计 算 当日) 的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 。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采 用 四舍 五 入保 留 至小 数 点后 第 4 位 ,7 日年 化 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
如果 基 金成 立 不足 7 日 , 按 类似 规 则计 算 。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为零时 , 将暂停
计算和披露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 待 该类 份 额
不为零时重新开始计算和披露 。
(2 ) 在 开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 赎回 后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 次日 ,
通过网站 、 基金 份 额销 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 媒介 , 披露 开 放日 的 各类 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若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于 节假 日 结束 后 第二 个 自然 日 ,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节 假日 最 后一 日 的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以及 节 假日 后 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 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 ,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 其规 定 。
(3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公 告半 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 易 日 ( 或自然日 ) 基金资
产净值 、 各 类基 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 或自然日 ) 的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 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上 。
5 、 基金 定 期报 告 ,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年结 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 年 度报 告 , 并将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 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 财 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上 半年 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 金 半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 将半 年 度报 告 摘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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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并将 季 度报 告 登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
《 基金合同 》 生效 不 足 2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定 期报 告 在公 开 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 应 当采 用 电子 文 本或 书 面报 告 方
式 。
基金 持 续运 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
基金 运 作期 间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 基 金管 理 人至 少 应当 在 定期 报 告“ 影响 投 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 露 该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告 期 末持 有 份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特 殊情 形 除外 。
对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在 年 度报 告 、 半年度报告中 , 至 少披 露 报
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 持 有份 额 及占 总 份 额的比例等信息 。
6 、 临时 报 告
本基 金 发生 重 大事 件 ,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编制 临 时报 告 书 , 予 以公 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 可 能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权益 或 者基 金 份额 的 价格 产 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 终止 《 基金合同 》 ;
(3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5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 住所 发 生变 更 ;
(6 )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 资 比例 发 生变 更 ;
(7 ) 基金募集期延长 ;
(8 )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 事长 、 总 经理 及 其他 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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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托 管 部门 的 主要 业 务人 员 在一 年 内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 涉及 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理业务 、 基 金托 管 业务 的 诉讼 或 仲裁 ;
(12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受 到监 管 部门 的 调查 ;
(13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 受到 严 重
行政处罚 , 基金 托 管人 及 其基 金 托管 部 门负 责 人受 到 严重 行 政处 罚 ;
(14 ) 重大 关 联交 易 事项 ;
(15 ) 基金 收 益分 配 事项 ;
(16 ) 基金 管 理费 、 基金 托 管费 、 销售 服 务费 等 费用 计 提标 准 、 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 任一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 误达 该 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 基金 改 聘会 计 师事 务 所 ;
(19 ) 变更 基 金销 售 机构 ;
(20 ) 更换 基 金登 记 机构 ;
(21 ) 本基 金 开始 办 理申 购 、 赎回 ;
(22 ) 本基 金 收费 方 式发 生 变更 ;
(23 )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 办理 ;
(24 ) 本基 金 连续 发 生巨 额 赎回 并 暂停 接 受赎 回 申请 ;
(25 ) 本基 金 暂停 接 受申 购 、 赎回申请 后 重新 接 受申 购 、 赎回 ;
(26 ) 当“ 影 子 定 价” 确定的 基 金资 产 净值 与“ 摊 余 成 本法”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 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的 情形 ; 当“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 余成 本 法” 计算 的 基 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 交 易日出现负偏
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的情形 ;
(27 ) 调整 基 金份 额 类别 设 置 ;
(28 ) 本基 金 推出 新 业务 或 服务 ;
(29 ) 本基 金 遇到 极 端风 险 情形 , 基金 管 理人 及 其股 东 使用 固 有资 金 从本 基 金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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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
(30 ) 本基 金 发生 涉 及基 金 申购 、 赎回 事 项调 整 或潜 在 影响 投 资者 赎 回的 ;
(3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主 体 信 用 评 级 低 于 AA+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银 行 存 款 与 同 业 存
单 ;
(32 )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事 项 。
7 、 澄清 公 告
在 《 基 金合 同 》 存续期限内 , 任何公共 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 并将 有 关情 况 立即 报 告中 国 证监 会 。
8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 应当 依 法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并予以公告 。
9 、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 他信 息 。
( 六 ) 信息 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建 立 健全 信 息披 露 管理 制 度 , 指 定专 人 负责 管 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当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相关 基 金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 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 金 份额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
化 收 益率 、 基金 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告 和 定期 更 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 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 查 ,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在 指 定 媒介 中选 择 披露 信 息的 报 刊 。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 在 指定 媒 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 根 据需 要 在
其他公共 媒 介 披露信息 , 但是 其 他公 共 媒介 不 得早 于 指定 媒 介 披露信息 , 并且 在 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为基 金 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公 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 息出 具 审计 报 告 、 法 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 ,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 基金合同 》 终止 后 10 年 。
( 七 ) 信息 披 露文 件 的存 放 与查 阅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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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 分 别置 备 于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 公众 查 阅 、 复 制 。
基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 以 供
公众 查阅 、 复制 。
( 八 ) 暂停 或 延迟 披 露基 金 信息 的 情形
当出 现 下述 情 况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1 ) 因不 可 抗力 或 其他 情 形致 使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无 法 准确 评 估基 金 资
产价值时 ;
(2 ) 基金 投 资所 涉 及的 证 券 、 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
(3 ) 法律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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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风 险 揭示
证券 投 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基 金” ) 是一 种长 期 投资 工 具 , 其主 要功 能 是分 散 投
资 , 降低 投 资单 一 证券 所 带来 的 个别 风 险 。 基 金不 同 于银 行 储蓄 和 债券 等 能够 提 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 具 , 投资人购买基金 , 既可 能 按其 持 有份 额 分享 基 金投 资 所
产生的收益 ,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
基金 分 为股 票 型 基金 、 混合 型 基金 、 债券 型 基金 、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 也将 承 担不 同 程度 的 风险 。 一
般来说 , 基 金的 收 益预 期 越高 , 投资 人 承担 的 风险 也 越大 。
投资 人 应当 认 真阅 读 《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件 , 了解 基 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 并根 据 自身 的 投资 目 的 、 投 资期 限 、 投资经验 、 资产 状 况等 判 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
投资 人 应当 充 分了 解 基金 定 期定 额 投资 和 零存 整 取等 储 蓄方 式 的区 别 。 定期定
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 均投 资 成本 的 一种 简 单易 行 的投 资 方式 。 但
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 不能 保 证投 资 人获 得 收益 , 也
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
因拆 分 、 封转开、 分 红等 行 为导 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 变化 , 不会 改 变基 金 的风 险 收
益特征 , 不 会降 低 基金 投 资风 险 或提 高 基金 投 资收 益 。 以 1 元初 始 面值 开 展基 金 募
集或因拆分 、 封转开、 分 红等 行 为导 致 基金 份 额净 值 调整 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 附
近 , 在市 场 波动 等 因素 的 影响 下 ,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以 诚 实信 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但不 保 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 的业 绩 不构 成 对
本基金业 绩 表现的 保证 。 基金 管 理人 提 醒投 资 人基 金 投 资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 在 做
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 资 人自 行 负担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须 了 解并 承 受以 下 风险 :
( 一 ) 市场 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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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 市 场价 格 因受 到 经济 因 素 、 政 治因 素 、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 , 主要包括 :
1 、 政策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 财政政策 、 行业 政 策 、 地区 发 展
政策等 ) 和 证券 市 场监 管 政策 发 生变 化 ,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 市场 受 宏观 经 济运 行 的影 响 , 而 经济 运 行具 有 周期 性 的
特点 ,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
影响 。
3 、 利率风险 。 金 融市 场 利率 的 波动 会 导致 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 利 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 基金 投 资于 债 券
和债券回购 ,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
4 、 通货 膨 胀风 险 。 基金 投 资的 目 的是 基 金资 产 的保 值 增值 , 如 果发生通货膨胀 ,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 从 而使 基 金的 实 际收 益 下降 ,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5 、 再投资风险 。 该 风 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 基 金所 持 有
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 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 再投 资 的风 险 加大 ; 反之 , 当市 场 利率 上 升时 , 基金 所 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 率风 险 加大 , 但是 利 息的 再 投资 收 益会 上 升 。
6 、 杠杆风险 。 本 基金 可 以通 过 债券 回 购放 大 杠杆 , 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组合
收益波动 , 对组 合 业绩 稳 定性 有 较大 影 响 , 同 时杠 杆 成 本波动也会影响组合收益率
水平 , 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 , 有 可能 导 致基 金 财产 收 益的 超 预期 下 降
风险 。
( 二 ) 管理 风 险
在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基 金 管理 人 的知 识 、 经验 、 判断 、 决策 、 技能等, 会 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 从 而影 响 基金 收 益水 平 。
因此 ,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 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 等相 关 性
较大 ,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 三 ) 流动 性 风险
本基 金 为开 放 式基 金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 金管 理 人有 义 务接 受 投资 人 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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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 。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 或 者变 现 为现 金 时使 资 金净 值 产
生不利的影响, 都 会影 响 基金 运 作和 收 益水 平 。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 导致流动性风险 , 可能 影 响
基金份额收益。
( 四 ) 信用 风 险
信用 风 险主 要 指债 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短 期融 资 券等 信 用证 券 发行 主 体信 用 状
况恶化 , 到 期不 能 履行 合 约进 行 兑付 的 风险 , 另外 , 信用 风 险也 包 括证 券 交易 对 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 五 ) 操作 风 险
操作 风 险是 指 基金 运 作过 程 中 ,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
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系统的故障等引致的 风险 , 例如 , 越权违规交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 交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障等风险 。
( 六 ) 本基 金 的 特有风险
本基 金 投资 于 货币 市 场工 具 , 可能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以及较
高的流动性风险 。 货币 市 场利 率 的 波动会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 并影 响 到基 金 资
产公允价值的变动 。 另一方面 , 为应 对 基金 赎 回 而 进 行资 产 变现 时 , 可能会由于货
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
本 基 金 采用“ 摊 余 成 本法” 进 行 估值 , 投资 人 还 可 能 面临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
( 七 ) 本基 金 投资 市 场 、 行 业及 资 产的 流 动性 风 险评 估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货 币市 场 工具 等 具有 良 好流 动 性的 金 融工 具 , 资本市场成交
活跃程度 、 基 金持 仓 资产 的 变现 能 力以 及 投资 者 的申 购/赎回行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
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 资 本市 场 成交 量 低迷 、 基金 持 仓集 中 度过 高 、 基金资
产变现能力下降 、 单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基 金份 额 比例 过 高等 因 素 , 将 使得 本 基
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
在本 基 金的 投 资运 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
险 , 并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及 实 际情 况 , 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 审
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 、 单一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限 、 综合运用延期办理巨额赎回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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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 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 、 降低流动受限资产投
资比例等措施, 有 效防 范 本基 金 所面 临 的流 动 性风 险 。
( 八 )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情形 下 的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措 施
在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下 , 基金 管 理人 将 在与 基 金托 管 人协 商 一致 , 并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 依照 法 律法 规 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综合 运 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 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 作为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
上述 各 类流 动 性风 险 管理 工 具包 括 但不 限 于 :1 、 延 期办 理 巨额 赎 回申 请 ;2 、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3 、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4 、 收取 短 期赎 回 费 ; 5 、 暂 停基 金 估值 ;
6 、 摆动定价 ;7 、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措 施 。
在采 用 上述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工具 时 , 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 保相 关 工具 实 施的 及 时 、 有 序 、 透 明及 公 平 。
( 九 ) 实施 备 用的 流 动性 风 险管 理 工具 的 规定
1 、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 在 本基 金 发生 巨 额赎 回 的情 形 下 , 本
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
2 、 实 施备 用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 的程 序 : 本基 金 管理 人 将在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一致 , 并在 确保 投 资者 得 到公 平 对待 的 前提 下 ,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实
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确 保相 关 工具 实 施的 及 时 、 有 序 、 透 明及 公 平 。
3 、 实 施备 用 流动 性 风险 管 理工 具 对投 资 者的 影 响 : 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形下, 可 能会 导 致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部 分 或全 部 赎回 申 请被 确 认失 败 或
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 十 ) 其他 风 险
战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 出现 , 将会 严 重影 响 证券 市 场的 运 行 , 可 能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 市 场危 机 、 行业竞争 、 代理 商 违约 、 托管 行 违约 等 超出 基 金管 理 人自 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 可能 导 致基 金 或者 基 金持 有 人利 益 受损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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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 一 ) 基金 合 并
本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 应 当按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约定 的 程序 进 行 。
( 二 ) 《 基 金合 同 》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对于 法 律法 规 规定 和 本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 同 》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在 表 决通 过 之日 起 生效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自生 效 之日 起 依照 《 信息 披 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
( 三 ) 《 基 金合 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在履 行 相关 程 序后 , 《 基 金合 同 》 应当终止 :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终 止的 ;
2 、 基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 在 6 个月 内 没有 新 基金 管 理人 、 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 、 本基 金 被其 他 基金 吸 收合 并 或本 基 金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为 新基 金 的 ;
4 、 《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情形 ;
5 、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情 况 。
( 四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 自出 现 《 基金合同 》 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负责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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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 变现 和 分配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依 法 进行 必 要的 民 事活 动 。
4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程序 :
(1 )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现 时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
(2 )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 )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 ) 制作清算报告 ;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 对 清算 报 告进 行 外部 审 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 、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不超 过 6 个月 。 但因 本 基金 所 持证 券 的流 动 性受 到 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清 算期 限 相应 顺 延 。
( 五 )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六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 七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 八 )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 九 ) 本基 金 被其 他 基金 吸 收合 并 或本 基 金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为 新基 金 引起 本 基
金基金合同终止的 , 本基金财产应清理 、 估价 , 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 , 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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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 并直 接 过户 至 合并 后 的基 金 。 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
的基金享有和承担 。 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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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金 合 同 内容 摘要
( 一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基金 管 理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 集资 金 ;
2 ) 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根据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 独立 运 用并 管 理
基金财产 ;
3 ) 依照 《 基金 合 同 》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
4 ) 销售 基 金份 额 ;
5 )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6 ) 依据 《 基 金合 同 》 及 有关 法 律规 定 监督 基 金托 管 人 , 如认 为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 《 基金 合 同 》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呈 报 中国 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 管部 门 ,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 人 的利 益 ;
7 ) 在基 金 托管 人 更换 时 ,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 ) 选择 、 更换 基 金销 售 机构 , 对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 相 关行 为 进行 监 督和 处 理 ;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 合条 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 金登 记 机构 办 理基 金 登记 业 务并 获 得
《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费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合 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 在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范围 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 ) 以 基金 管 理人 的 名义 ,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 行使 诉 讼权 利 或者 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13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 事务 所 、 会计师事务所 、 证 券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 金提 供 服
务的外部机构;
14 ) 在符 合 有关 法 律 、 法规 的 前提 下 , 制 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 等 的 业务 规 则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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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法 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 依 法募 集 资金 , 办 理或 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机 构 代为 办 理基 金 份
额的发售 、 申购 、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2 ) 办理 基 金备 案 手续 ;
3 ) 自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 则 管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 策 , 以专业 化的 经 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保证所
管理 的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 财产 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 券 投资 ;
6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 依法 接 受基 金 托管 人 的监 督 ;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注 销价格 的方 法 符
合 《 基金 合 同 》 等 法律 文 件的 规 定 , 按 有关 规 定计 算 并公 告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9 ) 进行 基 金会 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 会计 报 告 ;
10 ) 编 制季 度 、 半年度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
11 ) 严 格按 照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履行信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 泄露 基 金投 资 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 公 开披 露 前应 予 保密 , 不向 他 人
泄露 ;
13 ) 按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确定 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 案 , 及 时向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分
配基金收益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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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按 规定 受 理申 购 与赎 回 申请 , 及时 、 足额 支 付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依 法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
16 ) 按 规定 保 存基 金 财产 管 理业 务 活动 的 会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和 其 他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 向基 金 投资 人 提供 的 各项 文 件或 资 料在 规 定时 间 发出 , 并且 保 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 基金 合 同 》 规 定的 时 间和 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 金有 关 的公 开 资
料 , 并在 支 付合 理 成本 的 条件 下 得到 有 关资 料 的复 印 件 ;
18 ) 组 织并 参 加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导 致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合法 权 益
时 , 应当 承 担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21 ) 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 基金 合 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 理人 将 其义 务 委托 第 三方 处 理时 , 应当 对 第三 方 处理 有 关基 金 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 理人 名 义 ,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 利或 实 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24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募 集期 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 的备 案 条件 , 《 基 金合 同 》 不能生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 部募 集 费用 , 将已 募 集资 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 期活 期 存款 利 息在 基 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26 )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27 )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2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权利 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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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的 权 利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之日起 , 依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产 ;
2 ) 依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
3 )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对 本 基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 基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 重大 损 失的 情 形 , 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 并 采取 必 要措 施 保护 基 金 投资人的利益 ;
4 ) 根据 相 关市 场 规则 , 为基 金 开设 证 券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
6 ) 在基 金 管理 人 更换 时 , 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的 义 务包 括 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 信用 、 勤勉 尽 责的 原 则持 有 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部 门 , 具 有符 合 要求的 营业 场 所 , 配备 足 够 的 、 合格 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 负责 基 金财 产 托管 事 宜 ;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 、 监察与稽核 、 财 务管 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 制度 , 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 金财 产 与基 金 托管 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 不同 的 基金 财 产
相互独立 ; 对所 托 管的 不 同的 基 金分 别 设置 账 户 , 独 立核 算 , 分账管理 , 保证 不 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依据 《 基金 法 》 、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 不得 利 用基 金 财产 为 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 委托 第 三人 托 管基 金 财产 ;
5 ) 保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 与基 金 有关 的 重大 合 同及 有 关凭 证 ;
6 ) 按规 定 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资 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 及 投 资所 需 的其 他 账户 , 按照 《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指 令 ,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
7 ) 保 守基 金 商业 秘 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另有 规 定外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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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 不得向他人泄露 ;
8 )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9 )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 务 活动 有 关的 信 息披 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 务会 计 报告 、 季度 、 半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 告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 规定 的 行为 , 还应 当 说明 基 金托 管 人是 否 采取 了 适当 的 措
施 ;
11 ) 保 存基 金 托管 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 、 账册 、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 建 立并 保 存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13 ) 按 规定 制 作相 关 账册 并 与基 金 管理 人 核对 ;
14 ) 依 据基 金 管理 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 规定 向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支 付 基金 收 益和 赎 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 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 规 定 , 召 集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 ) 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的规 定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17 ) 参加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 , 参与 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现 和 分配 ;
18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构 ,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 同 》 导 致基 金 财产 损 失时 , 应承 担 赔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 督基 金 管理 人 按法 律 法规 和 《 基金合同 》 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 务 ,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时 ,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 ) 执 行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决 议 ;
22 )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和 《 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
3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权 利与 义 务
基金 投 资人 持 有本 基 金基 金 份额 的 行为 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同 》 的承 认 和接 受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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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投资 人 自依 据 《 基金合同 》 取得 本 基金 的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本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 基金 合 同 》 的 当事 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作
为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 基金合同 》 上书 面 签章 或 签字 为 必要 条 件 。
同一 类 别每 份 基金 份 额具 有 同等 的 合法 权 益 。
(1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利 包
括但不限于 :
1 ) 分享 基 金财 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 配清 算 后的 剩 余基 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 请赎 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 定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或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 委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 查阅 或 者复 制 公开 披 露的 基 金信 息 资料 ;
7 )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 资运 作 ;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 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 法权 益 的行 为 依法 提 起
诉讼或仲裁 ;
9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权 利 。
(2 ) 根 据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义 务 包
括但不限于 :
1 ) 认真 阅 读并 遵 守 《 基 金合 同 》 、 招募 说 明书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 ;
2 ) 了解 所 投资 基 金产 品 ,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 自主 判 断基 金 的投 资 价值 ,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 关注 基 金信 息 披露 , 及时 行 使权 利 和履 行 义务 ;
4 ) 缴纳基金认购 、 申购 款 项及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所 规定 的 费用 , 并主动
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范 围 内 , 承担 基 金亏损 或者 《 基金合同 》 终 止 的有 限 责
任 ;
6 ) 不从 事 任何 有 损基 金 及其 他 《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 合法 权 益的 活 动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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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
8 ) 返还 在 基金 交 易过 程 中因 任 何原 因 获得 的 不当 得 利 ;
9 ) 法律 法 规及 中 国证 监 会规 定 的和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义 务 。
( 二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由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组 成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 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 同一 类 别 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 设日 常 机构 。
1 、 召开 事 由
(1 ) 当 出现 或 需要 决 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的 , 除 法律 法 规 、 基金 合 同或 中 国证 监 会
另有规定外 ,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终止 《 基金 合 同 》 ;
2 )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
3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
4 )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
5 ) 调整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的 报 酬标 准 ;
6 ) 变更 基 金类 别 ;
7 ) 本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的 合并 ;
8 ) 变更 基 金投 资 目标 、 范围 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程 序 ;
10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 合计 持 有本 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 ) 对 基金 当 事人 权 利和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 响的 其 他事 项 ;
13 ) 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项 。
(2 ) 在 法律 法 规和 《 基 金合 同 》 约 定 的范围内 以 及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 情 况可 由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 不 需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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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 调低 除 管理 费 和托 管 费外 的 其他 应 由基 金 承担 的 费用 ( 包括 销 售服 务 费 ) ;
2 ) 法律 法 规要 求 增加 的 基金 费 用的 收 取 ;
3 )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 或调 整 基金 份 额类 别 设置 和 类别 的 费率 水 平 、 数 额
限制和相关规则等 ;
4 ) 因相 应 的法 律 法 规 发 生变 动 而应 当 对 《 基 金合 同 》 进行修改 ;
5 ) 对 《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 《 基金 合 同 》 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 关系 发 生 实质 变化 ;
6 )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基金 管 理人 、 登记机
构 、 基 金销 售 机构 在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中 国 证监 会 许可 的 范围 内 调整 有 关申 购 、 赎回 、
转换 、 基金交易 、 非交 易 过户 、 转托 管 等业 务 规则 ;
7 ) 在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的 范 围内 推 出新 业 务或 服 务 ;
8 )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不 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以外 的 其
他情形 。
2 、 会议 召 集人 及 召集 方 式
(1 ) 除 法律 法 规规 定 或 《 基金 合 同 》 另有 约 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
(2 )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 托 管人 认 为有 必 要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收 到书 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 召 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 有 必要 召 开的 , 应当 由 基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集 , 并自 出 具书 面 决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配
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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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 基金 管 理人 决 定不 召 集 , 代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仍认为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 出 提议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决 定召 集 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 告
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 配合 ;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就 同一 事 项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 单独 或 合计 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有 权 自行 召 集 ,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 干扰 ;
(6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会议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 开会 时 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
登记日 。
3 、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通知 时 间 、 通 知内 容 、 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 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通知 应 至少 载 明以 下 内容 :
1 ) 会议 召 开的 时 间 、 地 点和 会 议形 式 ;
2 ) 会议 拟 审议 的 事项 、 议事 程 序和 表 决方 式 ;
3 ) 有权 出 席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权 益 登记 日 ;
4 )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 会务 常 设联 系 人姓 名 及联 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 议者 必 须准 备 的文 件 和必 须 履行 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 需要 通 知的 其 他事 项 。
(2 ) 采取 通 讯开 会 方式 并 进行 表 决的 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 集人 决 定在 会 议通 知 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 、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 )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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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 则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 效力 。
4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 方式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可通 过 现场 开 会方 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及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 其 他方 式 召开 , 会议 的 召开 方 式由 会 议召 集 人确 定 。
(1 ) 现场 开 会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开 会 时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 , 可以 进 行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议 程 :
1 ) 亲 自出 席 会议 者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 受托 出 席会 议 者出 具 的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 基金 合 同 》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 出示 的 在权 益 登记 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分之一 ) 。
(2 ) 通讯 开 会 。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将 其对 表 决事 项 的投 票 以书 面 形
式 或 大会 公 告载 明 的其 他 方式 在 表决 截 至日 以 前送 达 至召 集 人指 定 的地 址 。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 大会 公 告载 明 的其 他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同 时 符合 以 下条 件 时 , 通 讯开 会 的方 式 视为 有 效 :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 金合同 》 约定 公 布会 议 通知 后 , 在 2 个工作日 内 连续 公 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
2 )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到指 定 地点 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 监督 。 会议 召 集人 在 基金 托 管人 (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 ) 和 公证 机 关的 监 督下 按 照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方式 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 表 决效 力 ;
3 ) 本 人直 接 出具 意 见或 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 具意 见 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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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含二 分 之一 ) ;
4 ) 上述第 3 ) 项中 直 接 出具 表决 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受 托 代表 他 人出 具 表
决 意 见的 代 理人 , 同时 提 交的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5 ) 会议 通 知公 布 前报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
(3 ) 在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构 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可 通过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 其他 方 式 召开 , 基金份额持有人 也 可 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 方式 进 行 表决 , 或者采用网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授权 他 人
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具 体方 式 由会 议 召集 人 确定 并 在会 议 通知 中 列明 。
(4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
项 2 ) 或第 (2 ) 项 3 ) 规 定比 例 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 原 公告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 就原 定 审议 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三分之一以上 ( 含三 分 之
一 ) 基金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 参 加 , 方 可召 开 。
5 、 议事 内 容与 程 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 系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 同 》 的 重大修改 、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 、 更 换基 金 托管 人 、 与 其他 基 金合 并 、 法 律
法规及 《 基 金合 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 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 议的 通 知后 , 对原 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 及 时公 告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不得 对 未事 先 公告 的 议事 内 容进 行 表决 。
(2 ) 议事程序
1 ) 现场 开 会
在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 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 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 人宣 读 提案 , 经讨 论 后进 行 表决 , 并形 成 大会 决 议 。 大 会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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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 在 基金 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未能 主 持大 会 的
情况下 , 由 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 席会 议 的代 表 主持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和 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出 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 分 之一 ) 选举 产 生一 名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不 影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作 出的 决 议的 效 力 。
会议 召 集人 应 当制 作 出席 会 议人 员 的签 名 册 。 签名 册 载明 参 加会 议 人员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 证 明 文件号码 、 持有或代表 有表 决 权的 基 金份 额 、 委 托人 姓 名 ( 或
单位名称 ) 和联 系 方式 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 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首先 由 召集 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 案 ,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 工作 日 内在 公 证机 关 监督 下 由召 集 人统 计 全部 有 效表 决 , 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6 、 表决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分 为一 般 决议 和 特别 决 议 :
(1 ) 一般 决 议 ,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 二分 之 一 ) 通过 方 为有 效 ; 除下列第 (2 ) 项 所规 定 的须 以 特
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 特别 决 议 ,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出 。 除基 金 合同 另 有约 定 外 , 转 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人 、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 与其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采取 记 名方 式 进行 投 票表 决 。
采取 通 讯方 式 进行 表 决时 , 除非 在 计票 时 有充 分 的相 反 证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投资 人 身份 文 件的 表 决视 为 有效 出 席的 投 资人 , 表面 符 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 ,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 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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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项 表 决 。
7 、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金 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 计 票的 效 力 。
2 )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
3 ) 如 果会 议 主持 人 或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 决结 果 有怀 疑 , 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 人 应当 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 新清 点 后 , 大 会主 持 人应 当 当场 公 布重 新 清点 结 果 。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出席 大 会的 ,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 ) 通讯开会
在通 讯 开会 的 情况 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 若 由基 金 托管 人 召集 , 则为 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 行 计
票 , 并由 公 证机 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拒 派 代表 对 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8 、 生效 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事项 自 表决 通 过之 日 起生 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自 生效 之 日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 定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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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 在指 定 媒介 上 公告 。 如果 采 用通 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 , 必 须将 公 证书 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应 当 执行 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决议 。 生效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决议 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9 、 本部分关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召开 事 由 、 召开 条 件 、 议事 程 序 、 表决 条 件
等规定 , 凡 是直 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 的部 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 监管 规 则 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 金管 理 人提 前 公告 后 ,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 , 无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
( 三 ) 基金 合 同 解 除 和 终 止 的 事由 、 程序 与 基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 合 并
本基 金 与其 他 基金 合 并 , 应 当按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约定 的 程序 进 行 。
2 、 《 基 金合 同 》 的变更
(1 )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 及法 律 法规 规 定或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 对于 法律 法 规规 定 和
本基金合同约定 可 不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 关于 《 基金 合 同 》 变 更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 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
自决议生效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自决 议 生效 之 日起 依 照 《 信 息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介 公告 。
3 、 《 基 金合 同 》 的终止事由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 , 履行 适 当程 序 后 , 《 基金合同 》 应当 终 止 :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 责终 止 ,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 新 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本基金其他基金吸收 合并 或本 基 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 为 新基 金 的 ;
(4 ) 《 基金 合 同 》 约 定的 其 他情 形 ;
(5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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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 日 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 金管 理 人组 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并 在中 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 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
(2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 务资 格 的注 册 会计 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可 以聘 用 必要 的 工作 人 员 。
(3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 基 金合 同 》 终止情形出现时 , 由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 组 统一 接 管基 金 财产 ;
2 ) 对基 金 财产 和 债权 债 务进 行 清理 和 确认 ;
3 ) 对基 金 财产 进 行估 值 和变 现 ;
4 ) 制作 清 算报 告 ;
5 ) 聘 请会 计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 部审 计 , 聘请 律 师事 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 将清 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 告 ;
7 ) 对基 金 剩余 财 产进 行 分配 。
(5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期 限 为 不超过 6 个 月 ,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 清算 期 限相 应 顺延 。
5 、 清算 费 用
清算 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 中 发生 的 所有 合 理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6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剩余 资 产的 分 配
依据 基 金财 产 清算 的 分配 方 案 , 将 基金 财 产清 算 后的 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 财
产清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7 、 基金 财 产清 算 的公 告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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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 过 程中 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 须及 时 公告 ; 基金 财 产清 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由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 组进 行 公
告 。
8 、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文件 的 保存
基金 财 产清 算 账册 及 有关 文 件由 基 金托 管 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9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
金合同终止的, 本 基金 财 产应 清 理 、 估 价 , 但 可根 据 届时 有 效的 相 关规 定 , 基金财
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 。 本 基金 的 债权 债 务由 合 并后 的 基
金享有和承担。 本 基 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
( 四 ) 争议 解 决方式
各方 当 事人 同 意 , 因 《 基金 合 同 》 而 产生 的 或与 《 基金合同 》 有关的一切争议 ,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 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 仲裁 地 点为 上 海市 , 按照 该 会届 时 有效 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 对当 事 人均 有 约束 力 , 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 处 理期 间 ,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
实 、 勤勉 、 尽 责地 履 行 《 基 金合 同 》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护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
《 基金合同 》 受中 国 法律 管 辖 。
( 五 ) 基金 合 同存放 地和 投 资 人 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 基金合同 》 正本 一 式六 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 每份 具 有同 等 的法 律 效力 。
《 基金合同 》 可印 制 成册 , 供 投资人 在基金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销 售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但应以 《 基 金合 同 》 正本为准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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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 托管 协 议 内容 摘要
( 一 )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
1 、 基金 管 理人
名称 : 华泰 保 兴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住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 贸 易试 验 区世 纪 大道 88 号 4306 室
法定 代 表人 : 杨平
成立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6 日
组织 形 式 : 有 限责 任 公司
注册 资 本 : 壹 亿贰 仟 万元 人 民币
存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批准 设 立机 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 设 立文 号 : 证监许可[2016]1309 号
经营 范 围 : 基 金募 集 、 基金销售 、 资产 管 理 、 特 定客 户 资产 管 理和 中 国证 监 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2 、 基金 托 管人
名称 : 中国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 西城 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 代 表人 : 陈四 清
成立 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组织 形 式 : 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资 本 : 人 民币 贰 仟柒 佰 玖拾 壹 亿肆 仟 柒佰 贰 拾贰 万 叁仟 壹 佰玖 拾 伍元 整
存续 期 间 : 持 续经 营
基金 托 管业 务 批准 文 号 : 中 国证 监 会证 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经营 范 围 : 吸 收人 民 币存 款 ; 发放短期 、 中期 和 长期 贷 款 ; 办 理结 算 ; 办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代理 发 行 、 代 理兑 付 、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 府 债券 ; 从
事同业拆借 ;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代理 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 保险 业 务 ; 提 供保 险 箱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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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 外汇存款 ; 外汇 贷 款 ; 外 汇汇 款 ; 外汇兑换 ; 国际 结 算 ; 同 业外 汇 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保 ; 结汇 、 售汇 ; 发行 和 代理 发 行股 票 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 自 营外 汇 买卖 ; 代
客外汇买卖 ; 外 汇信 用 卡的 发 行和 代 理国 外 信用 卡 的发 行 及付 款 ; 资信 调 查 、 咨询 、
见证 业务 ; 组织 或 参加 银 团贷 款 ; 国际贵金属买卖 ; 海外 分 支机 构 经营 与 当地 法 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 港澳 地 区的 分 行依 据 当地 法 令可 发 行或 参 与代 理 发行 当 地
货币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
( 二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 人的 业 务监督 和 核 查
1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投资 行 为行 使 监督 权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有 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 约定 , 建立 相 关的 技 术
系统 ,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 主 要包 括 以下 方 面 :
(1 ) 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 对 象进 行 监督
本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具 有良 好 流动 性 的 金融 工具 , 包括 : 现金 ; 期限 在 1 年以内
( 含 1 年 ) 的 银行 存 款 、 债券回购 、 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 存 单 ; 剩余 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 含 397 天 ) 的债 券 、 非金 融 企业 债 务融 资 工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 其中 , 现金 不 包括 结 算
备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申 购 款等 。
本基 金 不得 投 资于 以 下金 融 工具 :
1 ) 股票 ;
2 ) 可转 换 债券 、 可交 换 债券 ;
3 ) 以 定期 存 款利 率 为基 准 利率 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 , 已进 入 最后 一 个利 率 调整 期 的
除外 ;
4 ) 信用 等 级在 AA+ 以 下的 债 券与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 ;
5 ) 中国 证 监会 、 中国 人 民银 行 禁 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本基 金 拟投 资 于主 体 信用 评 级低 于 AA+ 的商 业 银行 的 银行 存 款与 同 业存 单 的 ,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 相 关交 易 应当 事 先征 得 基金 托 管人 的 同意 , 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
若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 制 ,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 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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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但需提前公告 。
如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 后 允许 本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 其 纳入 投 资范 围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将 拟投 资 的债 券 库等 各 投资 品 种的 具 体范 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实际 情 况的 变 化 , 对 各投 资 品种 的 具体 范 围予 以 更新 和 调
整 , 并 及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上 述 投资 范 围对 基 金的 投 资进 行 监督 。
(2 )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 的 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以 下 限制 :
1 )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 的平 均 剩余 期 限在 每 个交 易 日都 不 得超 过 120 天 , 本基 金 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
2 ) 本基 金 持有 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 证券 , 其市 值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3 ) 本基金 投 资于 固定 期 限 银行存 款 的比 例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30% , 但
如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 , 根据 协议 可 以提 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 款不 受 上述 比 例限 制 ;
4 ) 本基 金 投资 于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的 银 行存 款 、 同业存单 ,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投 资于 不 具有 基 金托 管 人资 格 的同 一 商业 银 行
的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
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 , 不得 超 过该 商 业银 行 最近 一 个季 度 末
净资产的 10% ;
6 )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 一机 构 发行 的 债券 、 非 金融 企 业债 务 融资 工 具及 其 作为 原 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 合计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10% , 国债 、 中央银
行票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 除外 ;
7 ) 本基金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 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 券 的比 例 ,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 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10% ;
8 ) 除发 生 巨额 赎 回 、 连 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20% 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 日
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 本 基金 债 券正 回 购的 资 金余 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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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0% ;
9 )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 国 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 政 策性 金 融债 券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比 例合计 不 得 低 于 5% , 其 中 , 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 证 金 、 应 收申购
款等 ;
10 ) 本 基金 持 有的 现 金 、 国 债 、 中 央银 行 票据 、 政策 性 金融 债 券以 及 五个 交 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 、 存出 保 证金 、 应收 申 购款 等 ;
11 ) 本 基金 投 资的 资 产 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 质 的资 信 评级 机 构进 行 持续 信 用
评级 ;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
当于 AAA 级 ; 本 基金 持 有资 产 支持 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 不 再符 合 投
资标准 , 本 基金 应 在评 级 报告 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 以全 部 卖出 ;
12 ) 本 基金 总 资产 不 得超 过 基金 净 资产 的 140% ;
13 ) 本 基金 在 全国 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 的债 券 回购 最 长期 限 为 1 年 , 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40% ;
14 ) 本 基金 投 资于 主 体信 用 评级 低 于 AAA 的 机 构发 行 的金 融 工具 占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 其中 单 一机 构 发行 的 金融 工 具占 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比
例合 计不得 超 过 2% ; 前述金 融 工具包 括债 券 、 非 金 融企业 债 务融 资 工具 、 银行存
款 、 同业 存 单 、 相 关机 构 作为 原 始权 益 人的 资 产支 持 证券 及 中国 证 监会 认 定的 其 他
品种 ;
15 )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 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的 50% 时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 , 平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12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16 ) 当 本基 金 前 10 名 份额 持 有人 的 持有 份 额合 计 超过 基 金总 份 额的 20% 时 ,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 , 平均 剩 余存 续 期不 得 超过 180 天 ;
投资组合中现金 、 国债 、 中央 银 行票 据 、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 日 内到 期 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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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 括结 算 备
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
17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 、 基 金规 模 变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 因 素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 前 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8 ) 本 基金 与 私募 类 证券 资 管产 品 及中 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 其他 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 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 受 质押 品 的资 质 要求 应 当与 本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投 资 范围 保 持
一致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 并承 担 由于 不 一致 所 导致 的 风险 或 损失 ;
19 ) 法 律法 规 及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的 其他 投 资 比例限制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六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 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
金合同的约定。 在 上述 期 间内 , 本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 投资 策 略应 当 符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除上 述 1 ) 、9 ) 、11 ) 、17 ) 、18 ) 项 外 , 由 于证 券 市场 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 并 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时 , 从其规定 。
若将 来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的 相 关规 定 发生 修 改或 变 更 , 致 使本 款 前述 约 定
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 , 基金 管 理人 在 依法 履 行相 应 程
序后 ,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或取消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2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 产
净值计算 、 各类 基 金份 额 每万 份 基金 已 实现 收 益和 7 日年 化 收益 率 计算 、 应收 资 金
到账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金收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 披露 、 基金 宣 传推 介 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
3 、 基金 托 管人 在 上述 第 1 、2 款的 监督 和 核查 中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违 反 法律 法 规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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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 《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的约 定 , 应 及 时 提 示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或撤销, 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示 后应 及 时核 对 确认 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回 函 并改 正 。
在限期内 , 基金 托 管人 有 权随 时 对 提示 事项 进 行复 查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提
示 的 违规 事 项未 能 在限 期 内纠 正 或撤 销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拒绝执行 , 并 及时 向 中
国证监会报告。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 或 者违 反 《 基 金合 同 》 、 本协议约定的, 应 当 及时提示 基 金管 理 人 , 并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5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 包括但不限于 :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 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 或举 证 ,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三 )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托 管 人的 业 务核查
1 、 在托 管 协议 的 有效期 内 , 在不 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 妨碍 基 金托 管 人
遵守 相 关法 律 法规 及 其 行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 上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托 管 协议 的 情况 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查事 项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托 管 人 安全 保 管
基金 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 户 、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 公 开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信 息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令 办理清 算 交收 、 相关信 息披露 和 监 督基 金 投
资运 作 等行 为 。
2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理 由未 执 行 或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 资金划 拨指令 、 泄 露 基 金 投资 信 息
等违 反 法律 法 规 、 《 基 金合 同 》 及 托管 协 议有关 规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 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发 出 回函 。 在限 期 内 ,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 改 正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依 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报 告 中国 证 监会 。
3 、 基金 托 管人 应 积极配 合基 金 管理 人 的核 查 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 关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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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以 供基 金 管理 人 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 和 真实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 管
理人 并 改正 。
( 四 ) 基金 财 产 的 保 管
1 、 基金 财 产保 管 的原 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的 固有 财 产 。
(2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合 法 合规 指 令或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 及 本协 议 另有 规 定 ,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 分 配基 金 的任 何 财产 。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
(4 ) 基金 托 管人 对 所托 管 的不 同 基金 财 产分 别 设置 账 户 ,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 管 理 ,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 完整 与 独立 。
(5 ) 除依 据 《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定外 ,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6 ) 基金 托 管人 不 得利 用 托管 协 议为 自 己及 任 何第 三 人谋 取 利益 , 基 金托 管 人
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基金财产 。
2 、 基金 合 同生 效 前 募集资金的验资 和 入账
(1 ) 基 金募 集 期满 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 募集 时 , 募集 的 基金 份 额总 额 、 基 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等有关规定的,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出 具 验资 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 应由 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 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2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 划入 在 基金 托 管人 处 为本 基 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 并确 保 划入 的 资金 与 验资 确 认金 额 相一 致 。
(3 ) 若 基金 募 集期 限 届满 , 未 能达 到 基金 备 案的 条 件 , 由基 金 管理 人 按规 定 办
理退款事宜 ,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协助 。
3 、 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的 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 托 管人 以 本基 金 的名 义 开设 本 基金 的 银行 账 户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 包括 但 不限 于 投资 、 支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 收 取申 购 款 , 均 需通 过 本基 金 的银 行 账户 进 行 。
(3 ) 本 基金 银 行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 亦不 得 使用 本 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4 )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4 、 基金 进 行定 期 存款 投 资的 账 户开 设 和管 理
基金 管 理人 以 基金 名 义在 基 金托 管 人认 可 的存 款 银行 的 指定 营 业网 点 开立 存 款
账户 ,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 在上 述 账户 开 立和 账 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 金管 理 人应 提 前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开户 或 账户 变 更所 需 的
相关资料 。
5 、 基金 证 券账 户 、 结算备付金账户 及 其他 投 资账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当代 表 本基 金 , 以基 金 托管 人 和本 基 金联 名 的方 式 在中 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2 ) 本 基金 证 券账 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 限于 满 足开 展 本基 金 业务 的 需要 。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 人以 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开 立结 算 备
付金账户 , 用于 办 理基 金 托管 人 所托 管 的包 括 本基 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 金在 证 券交 易 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 结算 备 付金 的 收取 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 在 本托 管 协议 生 效日 之 后 , 本基 金 被允 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 务的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 定 ,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 规 定 。
(5 ) 因 业务 发 展需 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 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6 ) 法 律法 规 等有 关 规定 对 相关 账 户的 开 立和 管 理另 有 规定 的 , 从 其 规定办理 。
6 、 债券 托 管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 理
基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以基 金 的名 义 在中 国 人民 银 行取 得 全国 银 行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 代 表本 基 金签 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回购 主 协议 , 申
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交 易 ; 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 ,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
7 、 基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关 有价 凭 证的 保 管
基金 财 产投 资 的实 物 证券 、 银行 定 期存 款 存单 等 有价 凭 证由 基 金托 管 人负 责 妥
善保管 。 基 金托 管 人对 其 以外 机 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的 有 价凭 证 不承 担 责任 。
8 、 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 重 大合 同 的保 管
基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 保 管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署的 与 基金 有 关的 重 大
合同原件 。 除本 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至少 各 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原
件后及时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
对 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向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加 盖公 章 的
合同复印件 ,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 合同 原 件不 得 转移 。
( 五 )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和 会 计核算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计 算 和 复核
(1 ) 基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负 债 后的 价 值 。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
法计价 , 通 过每 日 计算 收 益并 分 配的 方 式 , 使 每份 基 金份 额 净值 始 终保 持 在人 民 币
1.00 元 , 国家 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2 )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估 值日 对 基金 财 产估 值 ,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 律法 规 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 值原 则 应符 合 《 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 用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
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 应 于每 个 估值 日 结束 后 计算 得 出当 日 的该 基 金各 类 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 并以 双 方约 定 的方 式 发送 给 基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金托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对计 算 结果 进 行复 核 ,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和 年 末估 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 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关 法 律法 规 或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估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 反映 基 金财 产 公
允价值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 根据 具 体情 况 ,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 按最 能 反映 公 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发 现 基金 估 值违 反 《 基金 合 同 》 订明的估值方法 、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双方 应 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
(5 ) 当基 金 资产 的 估值 导 致每 万 份基 金 已实 现 收益 小 数点 后 四位 以 内 ( 含第四
位 ) 或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百 分号 内 小数 点 后三 位 以内 ( 含第 三 位 ) 发 生差 错 时 , 视 为
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 。 基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计算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前述 内 容如 法 律法 规 或监 管 机关 另 有规 定 的 , 从
其规定处理 。
(6 ) 由 于基 金 管理 人 对外 公 布的 每 万份 基 金已 实 现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 益率 数 据
错误 , 导致 该 基金 财 产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实 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 人应 对 此承 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数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不 承 担责 任 ;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数据也不正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部分 未 正确 履 行复 核 义务 的 责任 。 如
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 且基 金 管理 人 及基 金 托
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 利之 主 体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利 。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 则 双
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
(7 ) 由 于证 券 交易 所 及其 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 送的 数 据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政 策 变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以及 其 他不 可 抗力 原 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 取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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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 能 发现 该 错误 的 ,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以免 除 赔偿 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8 ) 如果 基 金托 管 人的 复 核结 果 与基 金 管理 人 的计 算 结果 存 在差 异 , 且双 方 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 、 基金 会 计核 算
(1 )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后 ,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 双方 各 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 相监 督 ,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 计 处理 方 法
存在分歧 , 应以 基 金管 理 人的 处 理方 法 为准 。
(2 )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定期 就 会计 数 据和 财 务指 标 进行 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
不符 ,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
(3 ) 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 财 务报 表 由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每月 分 别独 立 编制 。 月度报表的编制 ,
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 ; 招 募说 明 书在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后 每 六个 月 更
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 告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 完毕 并 于每 个 季度 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予 以公 告 ; 半年度
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予 以
公告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足两 个 月的 , 基金 管 理人 可 以不 编 制当 期 季度 报 告 、 半 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 管 理人 在 月度 报 表完 成 当日 , 将报 表 盖章 后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 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在收到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完 成复 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 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 10 个 工作 日 内完 成 复核 ,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 年 度
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 托 管人 应 在收 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 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 面通 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 以加 密 传真 的 方式 或 双方 商 定的 其 他方 式 进行 。
基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 发现 双 方的 报 表存 在 不符 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 整 ,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若双 方 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 核 对无 误 后 , 基 金托 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方 各 自留 存 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 人不 能 于应 当 发布 公 告之 日 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按 照 其编 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 基金托
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 六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的 保管
1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内 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名 称和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包括 以 下几 类 :
(1 )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4 )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提 供
对于 每 半年 度 最后 一 个交 易 日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每 半 年
度结束后 5 个工 作 日内 定 期向 基 金托 管 人提 供 。 对于基金募 集期 结 束时 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 、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 工作 日 内向 基 金
托管人提供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3 、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的保 管
基金 托 管人 应 妥善 保 管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 。 基 金托 管 人不 得 将所 保 管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 如基 金 托
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及时 向 中国 证 监会 报 告 , 并 代为 履 行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
予补偿 。
( 七 ) 争议 解 决方式
1 、 本协 议 适用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法律 并 从其 解 释 。
2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 若 任何 一 方不 愿 通过 协 商 、 调 解解 决 或者 协 商 、 调 解不 成 的 , 则 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上海市进行仲裁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仲裁费
和律师费用 用由 败 诉方 承 担 。
3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职 责 , 各自 继 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 维护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权益 。
( 八 )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1 、 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
本协 议 双方 当 事人 经 协商 一 致 , 可 以对 协 议进 行 变更 。 变更 后 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不得与 《 基金 合 同 》 的 规定 有 任何 冲 突 。 变 更后 的 新协 议 应当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或注册 。
2 、 托管 协 议的 终 止
发生 以 下情 况 , 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
(1 ) 《 基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
(3 )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
(4 ) 发生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或 其他 法 律法 规 规定 的 终止 事 项 。
3 、 基金 财 产的 清 算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应 按照 《 基金 合 同 》 及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规 定 对本 基 金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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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进行清算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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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一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供 一 系列 的 服务 。 基金 管 理人 根 据基 金 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 有权 增 加或 变 更服 务 项目 。 主要 服 务内 容 如下 :
( 一 ) 呼叫 中 心电话 服务
呼叫 中 心自 动 语音 系 统提 供 7×24 小时 的 自动 语 音服 务 和查 询 服务 , 客户 可 通
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 , 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
客户 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席 服 务时 间 为每 周 一至 周 五 9 :00—17 :00 ( 法定 节 假
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 。
客户 服 务电 话 :400-632-9090
( 二 ) 持有 人 交易资 料寄送 服 务
1 、 交易 确 认单
每次 交 易结 束 后 , 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 作 日后 通 过销 售 机构 的 网点 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 和 打印 确 认单 , 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 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
务电 话 、 公 司 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 基金 管 理人 不 向投 资 人 寄送交易确认单 。
2 、 电子 对 账单
每月 结 束后 , 基金 管 理人 向 所有 订 阅电 子 邮件 对 账单 的 投资 人 发送 电 子邮 件 对
账单 。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认 购 / 申 购 基 金 时 选 择 订 阅 ; 或 直 接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32-9090 ) 订阅 。
( 三 ) 投诉 受 理服务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的 网上 投 诉栏 目 、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言 、 呼
叫中心人工坐席 、 书信 、 电子 邮 件 、 传 真等 渠 道对 基 金管 理 人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 的
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 工 作日 期 间受 理 的投 诉 , 原则上是及时回复 ,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
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做出回复。 对 于非 工 作日 提 出的 投 诉 , 原 则上 顺 延至 下 一工 作 日
当日或次日回复 。
客服 邮 箱 :fund_service@ehuatai.com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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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二 十 二 、 其 他 应 披露 事项
本报 告 期内 , 本基 金 在指 定 媒体 刊 登的 公 告如 下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 定披露 方 式 法 定披露 日 期
1
华泰保 兴货 币市场 基 金 2018 年 第 3 季 度 报
告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
海证 券 报 》 、 《 证 券时
报 》 及 管理人 网 站
2018 年 10 月 26 日
2
华泰保 兴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关 于 旗下基 金
投资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公告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
海证 券 报 》 、 《 证 券时
报 》 及 管理人 网 站
2018 年 11 月 23 日
3
华泰保 兴货 币市场 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及
摘要 (2018 年 第 2 号 )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
海证 券 报 》 、 《 证 券时
报 》 及 管理人 网 站
2018 年 12 月 4 日
4
华泰保 兴货 币市场 基 金暂 停及 恢 复申购 ( 转
换转入 、 定 期定额 投 资 ) 公告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
海证 券 报 》 、 《 证 券时
报 》 及 管理 人 网 站
2018 年 12 月 26 日
5
华泰保 兴基 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旗 下 基 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资产 净 值公 告
《 中国 证券报 》 、 《 上
海证 券 报 》 、 《 证 券时
报 》 及 管理人 网 站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
华泰保 兴货 币市场 基 金 2018 年 第 4 季 度 报
告
《 中国 证券报 》 及管
理人 网 站
2019 年 1 月 21 日
7
华泰保 兴货 币市场 基 金暂 停及 恢 复申购 ( 转
换转入 、 定 期定额 投 资 ) 公告
《 中国 证券报 》 及管
理人 网 站
2019 年 1 月 29 日
8
华泰保 兴货 币市场 基 金 2018 年 年度报 告 及
摘要
《 中国 证券报 》 及管
理人 网 站
2018 年 3 月 26 日
9
华泰保 兴货 币市场 基 金 2019 年 第 1 季 度 报
告
《 中国 证券报 》 及管
理人 网 站
2019 年 4 月 20 日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二 十 三 、 招 募 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 查阅 方式
招募 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其 他销 售 机构 的 办公 场 所 , 投 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 资人 在 支付 工 本费 后 ,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 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ehuatai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
华泰保兴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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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 四 、 备 查 文 件
以下 备 查文 件 存放 在 基金 管 理人 的 办公 场 所 , 在 办 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 一 ) 中国 证 监会 准 予 华泰保兴 货 币市 场 基金 募 集 注册 的文 件
( 二 ) 《 华 泰保 兴 货币 市 场基 金 基金 合 同 》
( 三 ) 《 华 泰保 兴 货币 市 场基 金 托管 协 议 》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 五 ) 基金 托 管人 业 务资 格 批件 、 营业 执 照
( 六 ) 关于 华 泰保 兴 货币 市 场基 金 申请 募 集注 册 之 法律意见书
( 七 ) 中国 证 监会 要 求的 其 他文 件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 一 九 年 六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