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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能源(260112)

景顺能源: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8月 6日证监许可【 2009 】 759 号文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 境引发 的 系统 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 性风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跌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 债 券 引发 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引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 基金管理人提 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4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9 年 3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 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 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 它 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能源基建基金的投资 目标 、投资策 略 、风险 、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 要事 项 ,投资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 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重 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提 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3. 基金 托 管人或本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4. 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托 管 协议 或本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 向社 会公开 发 售时对基金 情况进 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每 6个 月更 新 1次 ,并于 每 6个 月 结束 之日 后 的 45日内公 告 , 更 新 内容 截至每 6个 月的最 后 1日 7.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 指 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 8.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 司 法解 释 、 部门 规 章 、 地方 性法规、 地方政府 规 章 及其他规 范 性文件及对 该 等法律法规不 时作出的 修订 9.《基金法》: 指 200 3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的、自 201 3年 6月 1日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月 24日 第 十 二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十 四 次 会 议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 法 >等七 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 后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 3年 3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月 1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 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 - 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 4年 7月 7日 颁布 、同年 8月 8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3.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 本基金基金合同而 言 ,不包括 香港 特 别 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 行 政区 和 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地方派 出机 构 15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 指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 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 人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18 .机 构 投资者: 指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登记 或经 政府 有关 部门批 准 设 立的机 构 19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指符 合《 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 相 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 内证券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 投资者 20 .基金投资者: 指个 人投资者、机 构 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 : 指直 销机 构 和 代 销机 构 24. 直 销机 构 :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25 .代 销机 构 : 指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 金 代 销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订 了基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 构 26 .基金销售 网点 : 指直 销机 构 的 直 销中 心 及 代 销机 构 的 代 销 网点 27 .注册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 账户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等 28 .注册登记 机 构 : 指 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注册登记 机 构 为景 - 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的机 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注册登记 机 构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变动 情况 的 账户 30.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 构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基金投资者 通 过 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 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收到其书 面确认的日 期 32.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日 期 33. 基金募集 期限 : 指 自基金份额 发 售之日 起至发 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最 长不得 超 过 3个 月 34.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5.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6.日: 指 公 历 日 37.月: 指 公 历 月 38.T 日: 指 销售机 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 工 作日 39.T+n 日: 指 自 T日 起第 n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日 ) 40.开放日: 指 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日 期 41.交易 时间: 指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 段 42.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 期 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 指 在基金 存续期 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 : 指 在基金 存续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要 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的公 告 在 本基金份额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 转换 行为 46.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 构 之间实 施 变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的 操 作 47.巨 额 赎回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 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 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时 48.元 : 指 人民 币元 49.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50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的数值 53.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4. 指 定 媒 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5 .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 且 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 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 限 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他自 然灾 害 、 战争 、 骚乱 、 火灾 、 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 、 突发停电 或其他 突 发 事件、证券 交易所非 正 常暂停 或 停止交易 56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月 31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57 .流动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 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 上 的 逆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提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流 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资产 支 持证券、因 发 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58 .摆 动定价机 制 : 指 当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 给 实 际 申购、 赎回 的 投资者,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 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权益不受 损 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 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 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设 立日 期 : 200 3年 6月 12 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 资本: 1.3 亿 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 3] 76 号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 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电 话 : 0755 -82 370 38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 -22 381 33 9 联系 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 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学院讲师 ; 华能国 际 电 力股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 干 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 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 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 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 总 经理( 主 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 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限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 管理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易部 副 总 经理。 2011 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 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 行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2 至 1996 年 间出 任香港 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 任 公会 主 席 。 1997 至 2000 年间,担 任香港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 任香港 证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亚太 区 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人事 部 副 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总 经理、 营 业 部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 管理 部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港 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港 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 拿 大 公认管理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 核、管 治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 1972 -1977 受 训 于国 际知 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 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 在 香港 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Co .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 3年 发起设 立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 、 主任 科 员 ; 中国人民 银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非银 行金 融 机 构 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 中国 小 额 贷 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创汇 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 限 公 司总 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总 经 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 核数 师 , 历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主 管、业务 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 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 区 监 察 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 区 首席 行 政 官 。 - 1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深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 深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 务 部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总 监。 3、 高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口电 视 台每 日 新 闻 记 者及 每 周 金 融 新 闻 节目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 州 ) 美洲 区 副首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 职 位 安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 新加 坡 ) 泛亚 地区 首席 投资 官 , 主 要 负责 投资 组 合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8 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 毛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 深圳 市分行国 际 业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 融研究 所 高级 分 析师 、 债 券 小 组组 长。 200 3年 3月 加 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 克 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 主 动股票 部 副 总 裁 , 香港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总 监 。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 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深圳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 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 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 境 外 投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 总 经理 。 2016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首席 信息 官 ,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管理 部总 经理、公 司 总 裁助 理。 200 3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兼首席 信息 官 。 刘焕喜先 生, 副 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 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 中 心 研究 员 、 总 裁 办 副 主任 、行 政部 副 总 经理。 200 3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 1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任 公 司 副 总 经理。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 区 人民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 部 监 察稽 核经理、监 察稽 核 高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8 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 4、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 采 用 团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 个 投资 部门 全体人 员 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鲍 无 可 先 生 , 工 学硕士 。 曾 担 任 平安 证券 综 合 研究 所 研究 员 。 2009 年 12 月 加入 本公 司 , 历任 研究 部 研究 员 、 高级研究 员 ,自 201 4年 6月 起 担 任 股票投资 部 基金经理,现 任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副 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具 有 11 年证券、基金行 业 从 业经 验 。 5、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鲍 无 可 先 生 曾 于 201 4年 10 月 至 2016 年 1月管理景顺 长城公 司 治 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曾 于 2015 年 9月 至 2017 年 12 月管理景顺 长城 改 革 机遇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鲍 无 可 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 沪 港深 精选 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李志嘉先 生 2009 年 10 月 20 日 -2010 年 5月 28 日 余 广先 生 2010 年 5月 29 日 -2015 年 3月 2日 鲍 无 可 先 生 201 4年 6月 27 日 -至 今 8 、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 总 经理 ; 毛从 容 女士 , 副 总 经理 ; - 1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黎 海 威先 生, 副 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总 监。 9、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 存 在 近亲属 关 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 ( 2)获得基金管理人 报 酬; ( 3)依照有关规定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4)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 除调 高 托 管 费 和管理 费 之 外 的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 (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 7)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择 、更 换注册登记 机 构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行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销售 代 理 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10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1 )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 ( 12 )根据国 家 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 名 义依法 为基金 融 资、 融 券 ; (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1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 注册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1 )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2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得 泄 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 收益 ;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7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 1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 配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1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按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资 料 ; ( 23)建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4)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 活 动 ; (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管理 ; (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 求 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发 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 遵 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 发 生: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 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1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 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 构 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息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 乱 市场 秩 序 ;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10 )以不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 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 形 象 ;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息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 系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 3)提 高 经 营 效 率 ; ( 4)保 护 投资者和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建立 健 全公 司组 织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 强 内 控 培 训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序 ; ( 5)建立 岗位 分 离 制 度; ( 6)建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 难恢 复计 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 ;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 织 结构 的 设计上 要 形 成一 种 相 互制 约机 制 ,建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 系 ;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建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 系 , 使 风险管理 更 具 客 观 性和 操 作性 ; ( 5) 防 火 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 开并独立核 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1)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架 构 ( i)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 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 核监 督 。 该委员 会 主 要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 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 事会提 名外部审计 机 构 ; 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 调 ; 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 平 进 行 评 价,提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 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 - 1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金及运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 度 ,并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 制情况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报告 和建 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 提出 公 司上 半 个 年 度 风险 控 制工 作 总结报告 ;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 的其他职 责 。 ( ii)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 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常设 机 构 ,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 作风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 要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 构 、 部门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 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 提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调 处 理 突发 性重 大 事件 ;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 告 ; 需 要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重 大 风险管理事 项 。 ( iii)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域 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重 大 问 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总 经理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 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其 主 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 管理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配 置 方案 , 包括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 置比例; 制 定 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决定 ;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队 的 工 作绩效 ; 需 要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决定的其 它 重 大 投资事 项 。 ( iv)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 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 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 金运作、内 部 管理、 制 度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 每 月独立 出 具 稽 核 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 v)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 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 稽 核 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 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 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 性 进 行 检 查并提出 相 应意 见 和建 议 ,并 将 意 见 和建 议上报 公 司总 经理、 督 察 长 - 1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和风险管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 律、法规、规 章制 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 提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 法律 纠纷 提出解决 方案 ,同时 组 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 的风险 问 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提出解决 方案 ,提 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理办公会等 进 行 审 核、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 遵循 以下原则: ( i)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 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 个部门 或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 个 环 节 ; ( ii)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 控 程序 , 维 护 内 控 制 度 的有效 执 行 ; ( iii)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 保持 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稽 核和 检 查 ; ( iv)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 ( v)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提 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 度 遵循 以下原则: (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 制 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 ii)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 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 个 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 iii)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 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 iv)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 公 司 经 营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 境 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 修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 1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度 。公 司 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 , 借鉴 外方 股 东 的经 验 ,建立了 科 学 合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 织架 构 、 控 制程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 在内的 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 度 进 行 修改 ,公 司 已 初步 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 建立 健 全了管理 制 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 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 度 、投资管 理 制 度 、基金会 计制 度 、信息披露 制 度 、监 察稽 核 制 度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 度 、 公 司 财务 制 度 等基本管理 制 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流 程手册 在 内的业务流 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 度 和业务流 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 建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 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位 的分 离 制 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制 衡 机 制 , 从岗位 设 置 上减 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公 司通 过建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使每 位 员工 都 能 明确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 建了风险管理 系统 。公 司通 过建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 制 以及监 督程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 制 流 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 而确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险 问 题 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 制 , 使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 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建立自动 化 监 督 控 制系统 :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 资、 交易系统 ,对投资 比例 进 行 限制 ,在“股票 黑 名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 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 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 险。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术 化 的风险 控 制手段 ,建立 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用以提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 个 股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可能 减 少损失 。 提 供 足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工 提 供 足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员工具 有 较 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 度控 制 职业 化 问 题 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合规 控 制 声 明书 本公 司 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 的披露真实、准确 ; - 2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本公 司 承 诺 根据市场变 化 和公 司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和内 部 控 制制 度 。 - 2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 情况 1、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简称中国 农 业 银 行)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8 号 凯晨世贸 中 心 东座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成立日 期 : 2009 年 1月 15 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 银 监会 银 监 复 [2009 ]13号 基金 托 管业务 批 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 [1998 ]23号 注册 资本: 32,479 ,411 .7万 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联系电 话 : 010 -66060069 传 真: 010 -68121816 联系 人: 贺倩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是中国金 融 体 系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京 经国务 院 批 准,中国 农 业 银 行整体 改制 为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并于 2009 年 1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承 继 原中国 农 业 银 行全 部 资 产、 负债 、业务、机 构网点 和 员工 。中国 农 业 银 行 网点 遍 布 中国城 乡 ,成为国 内 网点 最 多 、业务 辐射 范 围 最 广 , 服 务 领域 最 广 , 服 务对 象 最 多 ,业务 功 能 齐 全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之一。在 海外 ,中国 农 业 银 行同 样 通 过自 己 的 努 力 赢 得 了 良好 的信 誉 , 每 年 位 居 《财 富 》 世界 500 强 企 业之 列 。作为一 家 城 乡 并 举 、 联通 国 际 、 功 能 齐 备 的 大 型国有 商 业 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一 贯秉 承以 客 户 为中 心 的经 营 理 念 , 坚 持 审 慎 稳 健 经 营 、可持 续发 展 ,立 足 县域 和城市 两 大 市场, 实 施差 异 化 竞 争 策 略 , 着 力 打造 “伴你 成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 覆盖 全国的分 支 机 构 、 庞 大 的 电 子 化网 络 和 多 元化 的金 融 产品, 致 力为 广 大 客 户 提 供 优 质的金 融 服 务, 与 广 大 客 户 共 创 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 农 业 银 行是中国 第 一 批 开 展 托 管业务的国内 商 业 银 行,经 验 丰 富 , 服 - 2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务 优 质,业绩 突 出, 200 4年 被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评 为中国“最 佳 托 管 银 行” 。 2007 年中国 农 业 银 行 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 控 制审计 ,并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 起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连 续通 过 托 管业务国 际 内 控 标 准 ( ISAE 34 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 第 三 方 对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运作流 程 的风险管理、内 部 控 制 的 健 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 农 业 银 行 着 力 加 强 能力 建 设 ,品 牌 声誉 进 一 步 提 升 ,在 2010 年 首 届 “‘金 牌 理财 ’TOP10 颁 奖 盛 典 ” 中成绩 突 出,获“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奖 。 2010 年 再 次 荣 获《 首席 财务 官 》 杂 志 颁 发 的“最 佳 资产 托 管 奖 ”。 2012 年 荣 获 第十届 中国财经风 云榜 “最 佳 资产 托 管 银 行”称号 ; 201 3年 至 2017 年 连 续 荣 获 上海清算所授予 的“ 托 管 银 行 优秀奖 ” 和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授予 的“ 优秀 托 管机 构 奖 ”称号 ; 2015 年 、 2016 年 荣 获中国 银 行业 协 会 授予 的“ 养老 金业务最 佳 发 展 奖 ”称号 ; 2018 年 荣 获中国基金 报授予 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 佳 基金 托 管 银 行” 奖 。 中国 农 业 银 行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部 于 1998 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 行 批 准成立, 201 4年更 名 为 托 管业务 部 /养老 金管理中 心 ,内 设 综 合管理 部 、 业务管理 部 、 客 户 一 部 、 客 户 二 部 、 客 户 三 部 、 客 户 四 部 、风险合规 部 、产品 研 发与 信息 技术 部 、 营 运一 部 、 营 运二 部 、市场 营 销 部 、内 控 监管 部 、 账户 管 理 部 , 拥 有 先 进 的 安 全 防 范设施 和基金 托 管业务 系统 。 2、 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业务 部 现有 员工 近 240名 ,其中 具 有 高级 职称的 专家 30 余名 , 服 务 团队 成 员 专 业 水 平高 、业务素质 好 、 服 务能力 强 , 高级 管理 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 融从 业经 验 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精 通 国内 外 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截止 到 2019 年 3月 31日,中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 0只 。 - 2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五、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 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 设 广 场 第 1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 3] 76 号 电


话 : 0755 -82 370 388 -166 3 传


真: 0755 -22 381 325 联系 人: 周 婷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755 -82 370688 、 4008888606 网


址 : www .igwfmc .com 注 : 直 销机 构 包括本公 司深圳直 销中 心 及 直 销 网上交易系统 /电 子 交易直 销 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 网列 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 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 构 信息 1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系 人: 张伟 电 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010-8510921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99 网 址 : www.abchina.com 2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系 人: 宋 亚平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66 (全国) 网 址 : www.boc.cn 3 中国 工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2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易 会 满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88 (全国) 网 址 : 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33 网 址 : 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纯 联系 人: 王菁 电 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9 网 址 : www.bankcomm.com 6 招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7088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鹏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5 网 址 : www.cmbchina.com 7 广 发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越秀 区 东 风 东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30 8003





网 址 : www.cgbchina.com.cn 8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 人: 高天 、于 慧 电 话 :( 021 ) 61618888 传 真:( 021 ) 6360 419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28 公 司网站 : www .spdb.com.cn 9 兴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 4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 建 平 联系 人: 陈 丹 电 话 : (0591 )878 44 211 - 2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61 网 址 : www .cib.com.cn 10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 人: 穆 婷 联系电 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 址 : www.cmbc.com.cn 11 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甲 17号 首层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丙 17号 法定 代 表人: 闫冰竹 传 真: 010-6622604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95526 网 址 :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信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号文 化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 话 : 010-89937369 传 真: 010- 8523004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58 网 址 : www.bank.ecitic.com 13 平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深 南东路 5047号 深圳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 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11 3 网 址 : www.bank.pingan.com 14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 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 区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系 人: 王宏 联系电 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 址 : www.cbhb.com.cn 15 - 2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温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温 州 市 车 站大 道 华 海 广 场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夏 瑞 洲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77-96699 网 址 : www.wzbank.cn 16 浙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杭 州 市 庆春路 288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达 洋 电 话 : 0571-87659546 传 真: 0571-87659188 联系 人: 毛 真 海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27 银 行 网 址 : www.czbank.com 17 华 夏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国 门 内 大 街 22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 人: 马 旭 联系电 话 : 010-8523842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77 公 司网 址 : www.hxb.com.cn 18 金华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金华市 光 南路 668号( 邮 编: 321015 ) 法定 代 表人: 徐雅 清 联系 人: 徐晓峰 电 话 : 0579-83207775 传 真: 0579-8217832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711-6668 银 行 网 址 : www.jhccb.com.cn 19 嘉兴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嘉兴 市建国 南路 409号 法定 代 表人:许 洪 明 联系 人: 陈 兢 电 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0573-820621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7396528 银 行 网 址 : www.bojx.com 20 花旗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花 园石桥 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35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花 园石桥 路 33号 花旗 集 团 大 厦 35楼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法定 代 表人: 林钰 华 客 服电 话 : 400-821-1880 , 800-830-1880 ( 限 中国 大 陆固 话 拨 打 ) 网 址 : www.citibank.com.cn 21 - 2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包 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 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西 联系 人: 张 建 鑫 电 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 服电 话 : 95352 网站 : www.bsb.com.cn 22 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号 法定 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 人: 李 冰洁 电 话 : 025-86775317 传 真: 025-8677537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96400( 全国)、 96400 ( 江 苏 ) 网 址 : www.njcb.com.cn 23 苏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 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系 人: 葛 晓 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512-96067 网 址 : www.suzhoubank.com 24 星 展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18 号 1301 、 1801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葛甘牛 联系 人: 吴 欣莹 电 话 : 021-38968359 传 真: 021-3896899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0-8988 网 址 : www.dbs.com.cn 25 东亚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区 花 园石桥 路 66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2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区 花 园石桥 路 66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国 宝 联系 人: 杨 俊 电 话 : 021-3866 3866 传 真: 021-3867 531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382 网 址 :


http://www.hkbea.com.cn/ 26 上海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埔 区 中 山 东 二 路 70号 法定 代 表人: 冀 光 恒 - 2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 址 : www.srcb.com 27 中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窦 荣 兴 联系 人: 牛映雪 电 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0371-8551986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688 网 址 : www.zybank.com.cn 28 广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华 夏路 1号信合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继 康 联系 人: 卢 媛 薇 电 话 : 020-28852729 传 真: 020-2885267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313 网 址 : www.grcbank.com 29 汇 丰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8号 上海 国金中 心 汇 丰 银 行 大 楼 ( 邮 政 编 码 : 200120 ) 法定 代 表人: 廖 宜 建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86 800-820-8828 ( 限 中国内 地 固 话 拨 打 ) / +86 400-820-8828 ( 适 用于 移 动 电 话 拨 打 ) / +86 21-3888-8828 ( 适 用于 境外电 话 拨 打 ) 网 址 : https://personal.hsbc.com.cn/ 30 江 苏 江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系 人: 蒋姣








电 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005 网 址 : www.jnbank.com.cn 31 恒 丰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中国 烟 台 市 芝罘 区 南 大 街 248号 法定 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系 人: 李 胜贤 电 话 : 021-63890179 传 真: 021-6389019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395 网 址 : www.hfbank.com.cn - 2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32 四 川天 府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号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系 人: 樊 海 波 电 话 : 028-6767603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696869 网 址 : www.tf.cn 33 江 苏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南京 市中华 路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夏平 联系 人: 张 洪 玮 电 话 : 025-58587036 传 真: 025-5858782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319 网 址 : www.jsbchina.cn 34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报 业 大 厦 16-17 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 宏 办公 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报 业 大 厦 14 、 16 、 17层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666888 联系 人:金 夏 联系电 话 : 0755-83516289 邮 箱 : jinxia@cgws.com 网 址 : www.cgws.com 35 广 发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天 河 区 天 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 房 )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马 场 路 26号 广 发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系 人: 黄岚 电 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53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75 网 址 : www.gf.com.cn 36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企 业 大 厦 C 座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 2-6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系 人: 辛 国 政 联系电 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010-83574807 客 服电 话 : 4008-888-888或 95551 公 司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 编 码 : 100033 - 3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37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海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系 人: 芮敏祺 电 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21 网 址 : www.gtja.com 3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联系 人:许 梦 园 电 话 :( 010 ) 85156398 传 真:( 010 ) 651822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88108/95587 网 址 : www.csc108.com 39 申 万宏 源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系 人: 曹晔 电 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23或 4008895523 网 址 : www.swhysc.com 40 申 万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高 新区 ( 新 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号 大 成国 际 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 人: 王 君 电 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0-0562 网 址 : www.hysec.com 41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益 田路江 苏 大 厦 38-45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系 人: 黄婵君 电 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373434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 址 : www.newone.com.cn 42 国 都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3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号 10层 联系 人: 黄静 电 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客 服电 话 : 400-818-8118 网 址 : www.guodu.com 43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长 柳 路 3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华 辉 联系 人: 乔琳雪 联系电 话 : 021-38565547 传 真: 0591-3850753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95562 网 址 : www.xyzq.com.cn 44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 区新 闸 路 150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 人: 郁疆 电 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25 、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 址 : www.ebscn.com 45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杰 联系 人: 李 笑鸣 电 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 服电 话 : 95553 网 址 : www.htsec.com 46 中 银 国 际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系 人:许 慧 琳 电 话 : 021-2032853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208888 网 址 : www.bocichina.com 47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冠 兴 联系 人: 郑 向 溢 电 话 : 0755 - 3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82558038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4008001001 网 址 : www.essence.com.cn 48 国 元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寿春路 179号 法定 代 表人: 蔡咏 联系 人: 李 飞 电 话 : 0551-62246298 传 真: 0551—62272108 客 服电 话 :全国 统 一 热线 95578 , 4008888777 , 安 徽 省 内 热线 96888 网 址 : www.gyzq.com.cn 49 平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5033号 平安 金 融 中 心 61层 -64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系 人: 王 阳 电 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11-8 网 址 : stock.pingan.com 50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红 岭 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如 联系 人: 李 颖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95536 网 址 : www.guosen.com.cn 51 中国国 际 金 融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建国 门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系 人: 杨 涵 宇 电 话 : 010 6505116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910 1166 网 址 : www.cicc.com.cn 52 方 正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 大 厦 22 24层 办公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天 心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号华 远 华中 心 4、 5号 楼 2701-3717 法定 代 表人: 高 利 联系 人: 胡 创 电 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010- 56437013 - 3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服 热线 : 95571 网 址 : www.foundersc.com 53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新 街 口外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系 人: 尹伶 电 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010-66045518 客 服 热线 : 010-66045678 网 址 : www.txsec.com 54 西 部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东 新 街 319号 7幢 10000 室 法定 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系 人: 梁 承华


联系方 式: 029-87211526 客 服 热线 : 95582 网 址 : www.westsecu.com.cn 55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 人: 刘闻川 电 话 : 021-68778808 传 真: 021-6877810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4008209898 网 址 : www.cnhbstock.com 56 爱 建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南京 西 路 758号 24楼 法定 代 表人: 宫 龙 云 联系 人: 陈 敏 电 话 : 021-32229888 传 真: 021-68728703 客 服 热线 : 021-63340678 网 址 : www.ajzq.com 57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号 新 天 地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系 人: 张 腾 电 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6326(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 网 址 : www.hfzq.com.cn 58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3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 刚 联系 人: 唐静 电 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95321 网 址 : www.cindasc.com 59 英 大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中 路 华能 大 厦 三 十 、三 十 一 层 法定 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 人: 杨 洪 飞 电 话 : 0755-83007323 传 真: 0755-83007034 客 服 热线 : 4000 188 688 网 址 : www.ydsc.com.cn 60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江东 中 路 22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易 联系 人: 庞晓 芸 电 话 : 0755-8249219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97 网 址 : www.htsc.com.cn 61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 东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系 人: 李 昕 田 电 话 : 0931-489020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 址 : www.hlzqgs.com 62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 都 市 东 城根 上 街 95号 办公 地 址 :成 都 市 东 城根 上 街 95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 人: 刘 婧漪 、 贾 鹏 电 话 :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 服电 话 : 95310 公 司网站 : www.gjzq.com.cn 63 浙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浙江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号 黄 龙 世 纪广 场 A-6/7 楼 法定 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 人:许 嘉 行 客 服电 话 : 0571-967777 网 址 : www.stocke.com.cn - 3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64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区红 谷 中 大 道 1619 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 人: 戴蕾 联系电 话 : 0791-8676868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 : www.avicsec.com 65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 人: 王 一 通 电 话 : 010 60838888 传 真: 010 60833739 客 服电 话 : 95548 网 址 : www.cs.ecitic.com 66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益 田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中 心 A 栋 第 18层 - 21层 及 第 04层 01 、 02、 03、 05、 11 、 12、 13、 15 、 16 、 18、 19 、 20、 21、 22、 23 单元 联系 人: 刘 毅 联系电 话 : 0755-82023442 传 真: 0755-82026539 客 服电 话 : 400 600 8008 网 址 : www.china-invs.cn 67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 人: 奚 博宇 电 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79或 4008-888-999 网 址 : www.95579.com 68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路 一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运 勇 联系 人: 张 巧玲 电 话 : 0769-22116572 传 真: 0769-2211942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328 网 址 : www.dgzq.com.cn 69 - 3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法定 代 表人: 潘 鑫 军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 23层 、 25层 -29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路 318号 2号 楼 21层 -23层 、 25层 -29层 联系 人: 胡 月 茹 电 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03 公 司网站 : http://www.dfzq.com.cn 70 中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 人:许 曼 华 电 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38 网 址 : www.zts.com.cn 71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区 凤凰 中 大 道 1115 号 北京 银 行 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徐 丽 峰 联系 人: 占 文 驰 电 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0791-862813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222 111 网 址 : www.gszq.com 72 国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 西 桂 林 市 辅星 路 13号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竹子林 四 路 光 大银 行 大 厦 3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雅 锋 联系 人: 牛孟 宇 联系电 话 : 0755-83709350 传 真: 0755-837002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63 公 司网 址 : www.ghzq.com.cn 73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深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系 人: 刘 晓 明 联系电 话 : 0531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548 网 址 : www.zxwt.com.cn 74 西 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3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办公) 地 址 :重 庆 市 江北 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系 人: 张 煜 电 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 服电 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网站 : www.swsc.com.cn 75 东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东 方 路 1928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 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系 人: 王 一 彦 客 服电 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 址 : www.longone.com.cn 76 第 一 创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 华一 路 115 号投行 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 人: 毛 诗 莉 电 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 服电 话 : 400-888-1888 网 址 : www.fcsc.com 77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成 都 市 高 新区交 子 大 道 177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联系 人: 匡 婷 电 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8-95105118 公 司网 址 : http://www.cczq.com 78 天 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术 开 发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科 大 厦 4楼 办公 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路 99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 人: 崔 成 电 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05000 网 址 : www.tfzq.com 79 中信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 、 14层


- 3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系 人: 洪 诚


电 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90-8826 网 址 : www.citicsf.com 80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系 人: 邵 珍珍 电 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81 开源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 新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 人: 黄芳 电 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029-8188725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60-8866 或 95325 网 址 : www.kysec.cn 82 中国民 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北 四环中 路 27号 院 5号 楼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五 北 四环中 路 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43F 法定 代 表人: 何 亚 刚 联系 人: 齐 冬妮 电 话 :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 真: 010-5643701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895618 网 址 : http://www.e5618.com 83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南京 西 路 399号明 天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系 人: 徐 璐 电 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05999 网 址 : www.shhxzq.com 84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3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4018 号 安 联大 厦 28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 洋 联系 人: 朱泽乾 电 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323, 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 址 : www.cfsc.com.cn 85 广州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主 塔 19 层 、 20 层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主 塔 19 层 、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胡 伏云 联系 人: 梁微 电 话 : 020 -888 36999 传 真: 020 -888 3698 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 396 网 址 : www .gzs.com.cn 86 深圳 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罗 湖 区 梨 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 人: 童彩 平 电 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88-887 网 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网 www.jjmmw.com 87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 人: 韩爱彬 电 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766-123 网 址 : www.fund123.cn 88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飞虹 路 3 60 弄 9号 372 4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号 东 码头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 人: 方 成 电 话 : 021 -38602 377 传 真: 021 -3850977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 821 - 5399 网 址 : www .n oa h-fund.com 89 - 4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东 方 路 1267号 11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系 人: 单 丙 烨 电 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 服电 话 : 400-820-2899 公 司网站 : www.erichfund.com 90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 多 斯 国 际 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系 人: 张 茹 电 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700 9665 网 址 : www.ehowbuy.com 91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后 沙峪 镇 安富 街 6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安 苑 路 15-1 号 邮 电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 人: 李 晓 芳



































联系电 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 服电 话 : 400-818-8000 公 司网站 : www.myfund.com 92 和 讯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号 泛 利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系 人: 习甜 联系电 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 统 一 客 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 司网 址 : licaike.hexun.com 93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南路 88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系 人: 潘 世 友 电 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 服电 话 : 400-1818-188 网 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94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4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 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系 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 服电 话 : 4008-773-772 网 址 : www.5ifund.com 95 众 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系 人: 高 晓 芳 电 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59-8888 网 址 : www.zscffund.com 96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建国 路 88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建国 路 88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 伟 桦 联系 人: 王 巨 明 电 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010-8589428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09-9200 网 址 : www.yixinfund.com 97 北京 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路 66号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南 礼 士路 66号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系 人: 孙 晋 峰 电 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001 8811 网 址 : www.zcvc.com.cn 98 厦 门 市 鑫 鼎 盛控 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洪 生 联系 人: 梁 云 波



































联系电 话 : 0592-3122757 客 服电 话 : 400-9180808 公 司网站 : www.xds.com.cn 99 - 4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北京 晟 视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渡 河镇 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朝 外大 街甲 6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煜 联系 人: 徐 长征、 林 凌 电 话 : 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8-8866 网 址 : www.shengshiview.com 100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 人:景 琪 电 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21-8850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101 深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华 强 北路 赛 格 科 技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 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66-1188 网 址 : http://8.jrj.com.cn/ 102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大 街 2号 万 通新 世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系 人: 段 京 璐 电 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01-1566 网 址 : www.yilucaifu.com 103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 技术 开 发区 宏 达 北路 10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 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980-618 网 址 : www.chtwm.com 104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4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系 人: 陈 剑炜 电 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75-9885 网 址 : www.qianjing.com 105 深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金 田路 2028号 卓 越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 单元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 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革 联系 人: 叶 健 电 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90-8600 网 址 : www.tenyuanfund.com 106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系 人: 魏 素 清 电 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262-1818 网 址 : www.5irich.com 107 北京 唐鼎耀 华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延 庆 县 延 庆 经 济 开 发区 百泉 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建国 门外大 街 19号 A 座 15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冠 宇 联系 人: 王 丽敏 电 话 : 010-85932810 传 真: 010-8593288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9-9868 网 址 : www.tdyhfund.com 108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区 富 特 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长 宁 区 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斌 联系 人: 凌秋艳 电 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46-6788 网 址 : www.66zichan.com 109 上海 汇付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4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 6号 1807 -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广 场 19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系 人: 周 丹 电 话 : 021 -333 23999 传 真: 021 -333 2399 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110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区 峨 山 路 91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系 人: 徐鹏 电 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21-7755 公 司网 址 : www.leadfund.com.cn 111 北京 新 浪 仓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环 西 路 58号 906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系 人: 李 昭琛 电 话 : 010-8224418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62675369 网 址 : http://www.xincai.com/ 112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 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辽 宁省 大 连 市 沙 河 口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系 人: 张晓辉 电 话 : 0411-88891212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411001 网 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113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系 人: 宁博宇 电 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19031 网 址 : www.lufunds.com 114 深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福田 街道 岗 厦 社区 金 田路 30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 3A单 元 - 4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刘 鹏 宇 联系 人: 刘 勇 电 话 : 0755 -83999907 -881 4 传 真: 0755 -8399992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755 -83999907 网 址 : www .fujifund.cn 115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系 人: 姜颖 电 话 : 010-5640901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68-1176 网 址 : www.hongdianfund.com 116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珠 海 市 横琴 新区 宝 华 路 6号 105 室 -3491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利国 际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系 人: 黄敏嫦 电 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0-89629066 网 址 : www.yingmi.cn 117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丰 台区 东 管 头 1号 2号 楼 2-4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甲 1号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昊旻 联系 人: 孙 雯 电 话 : 010-59336519 传 真: 010-593365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909-998 网 址 : www.jnlc.com 118 奕 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住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海 德 三 道 航 天科 技 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 人: 叶 健 电 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84-0500 网 址 : www.ifastps.com.cn 119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4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系 人: 裴 小龙 电 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555-671 网 址 : www.hgccpb.com 120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号 602-115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东路 1号 凯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系 人: 李 晓 明 电 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433389 网 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21 深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 技园 中 区 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系 人: 刘 昕 霞 电 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 服电 话 : 400-930-0660 公 司网 址 : www.jfzinv.com 122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江汉 区 17 -19 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联系 人: 陆 锋 电 话 : 027 -8386 374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279899 网 址 : www .buyfunds.cn 123 北京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 号 E 世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 服电 话 : 400-619-9059











公 司网 址 : www.hcjijin.com 124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飞 - 4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联系 人: 王 锋 电 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177 网 址 : www.snjijin.com 125 上海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高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 1103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系 人: 印 强 明 电 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20292031 网 址 : https.//www.wg.com.cn 126 北京广 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新 街 口外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系 人: 王 英 俊 电 话 : 010-57298634 客 服电 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 址 : www.niuniufund.com 127 上海 中正 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欣 联系 人: 戴 珉 微 电 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67-523 网 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28 海银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银 城中 路 8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系 人: 毛 林 电 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8-1016 网 址 : www.fundhaiyin.com 129 深圳 前 海 微众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广东省 深圳 市 南 山 区 沙 河西 路 1819 号 深圳湾 科 技 生 态 园 7栋 A 座 法定 代 表人: 顾 敏 - 4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联系 人: 凌 云 电 话 : 0755-8946272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998877 网 址 : http://www.webank.com/ 130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福 山 路 33号 11 楼 B 座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系 人: 姜 吉 灵 电 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1-0203 131 深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深 南 大 道 6019 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系 人: 廖苑兰 电 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048688 网 址 : www.keynesasset.com 132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 单元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 广 场 1号 楼 2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系 人: 郭 斯 捷 电 话 : 021 -333 570 30 传 真: 021 -633 53736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76 -5716 网 址 : www .cm iwm .com 133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经 济 技术 开 发区 南 港工 业 区 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霄 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系 人: 郭 宝亮 电 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110889 网 址 : www.gomefund.com 134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4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 人: 翟 相 彬 电 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0618 518 网 址 : http://danjuanapp.com/ 135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 园 公 路 1800 号 2号 楼 6153 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 区 )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 号 A1002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系 人: 蓝 杰 电 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205369 网 址 : www.jiyufund.com.cn 136 南京 途 牛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 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 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系 人: 王 旋 电 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客 服电 话 : 4007-999-999 网 址 : http://jr.tuniu.com 137 上海 钜 派 钰 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泥 城 镇 新 城 路 2号 24幢 N3187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浦 东南路 379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翔 联系 人: 卢奕 电 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889967 网 址 : http://www.jp-fund.com/ 138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银 川 市金 凤 区 阅 海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 来 高科 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旭 联系 人: 陈 旭 电 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0-5919 网 址 : www.fengfd.com - 5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39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系 人: 何 鹏 电 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88-5678 网 址 : www.buyforyou.com.cn 140 河 南 和信证券投资 顾问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金 水 东路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金 水 东路南 、 农 业 东路 西 1号 楼美盛 中 心 2405 法定 代 表人: 石 磊 联系 人: 付 俊 峰 电 话 : 0371-61777528 传 真: 0371-6177756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371-61777552 网 址 : http://www.hexinsec.com/ 141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系 人: 曹 庆展 电 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066-8586 网 址 : www.igesafe.com 142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路 66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 发区 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系 人: 江 卉 电 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118 网 址 : www.fund.jd.com 143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上 封 路 977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 冰 联系 人: 陆 纪 青 电 话 : 1590213530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9987172 网 址 : www.998fund.com 144 - 5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 设 路 9号 高 地 中 心 1101 室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 区 东 大 街 99号 平安 金 融 中 心 1501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于 海 锋 联系 人: 王峰 电 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588-588 网 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145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东 大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系 人: 仲 秋 玥 电 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817-5666 网 址 : www.amcfortune.com 146 上海 云 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新 金 桥 路 27 号 13号 楼 2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锦 康路 308 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系 人: 朱 学 勇 电 话 : 021 -205 38888 传 真: 021 -205 389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20 -1515 网 址 : www .zh engtongf unds.com 147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 、 02、 03室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 、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亮 联系 人: 义 雪 辉 电 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50810673 网 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48 深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2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 林 联系 人: 张 秋 林 电 话 : 010-64108876 传 真: 010-6410887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64108876 网 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 5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49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广 场 1栋 20层 1.2 号 办公 地 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广 场 1栋 20层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系 人: 方 凯鑫 电 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851-88235678 网 址 : www.urainf.com 150 天 津万 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号 滨 海 浙商 大 厦 公 寓 2-241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号 太平 洋 保险 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系 人: 王 芳芳 电 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10--59013825 网 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51 北京 电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呼 家楼 ( 京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系 人: 李 丹 电 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100-3391 网 址 : www.bjdyfund.com 152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同 丰 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杨高南路 799号 陆 家 嘴 世 纪 金 融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定 代 表人: 马 刚 联系 人: 杨 徐 霆 电 话 : 021-6081824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156 网 址 : www.tonghuafund.com 153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区 柳 梧 大 厦 1513 室 办公 地 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区 柳 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系 人: 曹 砚 财 电 话 : 010-58349088 传 真: 010-88371180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891-6177483 网 址 : www.xiquefund.com - 5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54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中 路 7号 4号 楼 40层 4601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中 路 7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系 人: 李 海 燕 电 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010-65330699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3-7010 网 址 : www.jianfortune.com 155 华信 期 货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层 02号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区 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层 02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岩 联系 人: 李 玉 磊 电 话 : 0371-69106682 传 真: 0371-69106655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197-666 网 址 : http://www.cefcfco.com/ 156 洪 泰 财 富 ( 青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 香港 东路 195 号 9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系 人: 周 映 筱 电 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6706863 网 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57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徐 汇 区 桂 平路 391号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系 人: 徐 海 峥 电 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60907378 网 址 : www.youyufund.com 158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 福田 区 莲 花 街道 商 报 东路英龙商 务 大 厦 8楼 A-1( 811-812 ) 办公 地 址 : 大 连 市中 山 区 南 山 路 155 号 南 山 1910 小 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 人: 王 清 臣 电 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7-903-688 - 5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59 中 欧 钱 滚滚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333号 729S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公 平路 18号 8栋 嘉 昱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许 欣 联系 人: 屠帅 颖 电 话 : 021-68609600-5905 传 真: 021-3383035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700-9700 ( 钱 滚滚 专 线 ) 网 址 : https://www.qiangungun.com/ 160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黄 浦 区 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区 张 杨路 707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系 人: 钟 伟 电 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50206003 网 址 : http://www.msftec.com/ 161 腾 安 基金销售( 深圳 )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前 海深港 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 南 山 区海 天 二 路 33号 腾讯 滨 海大 厦 15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 明 军 联系 人: 谭 广 锋 电 话 : 95017 转 1转 8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017 转 1转 8 网 址 : www.tenganxinxi.com 162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上地十 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上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 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系 人: 孙 博 超





电 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95055





网 址 : www.baiyingfund.com 163 玄 元 保险 代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公 告 )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张 杨路 707号 1105 室 法定 代 表人: 马永 谙 联系 人: 卢 亚博 电 话 : 13752528013 传 真: 021-50701053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021-50701053 网 址 : 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 5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 其他 符 合要 求 的机 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注册登记 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 址 : 深圳 市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 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


话 : 0755 -82 370 388 -16 46 传


真: 0755 -22 381 325 联系 人: 邹昱 三、律 师 事务 所 及经办律 师 名


称:国 浩 律 师 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 住


所: 北京 市 朝 阳 区 东 三环 北路 38号 泰康 金 融 大 厦 9层 负责 人: 王 卫 东 电


话 : 010 -65176811 传


真: 010 -6517 6800 -6801 经办律 师 : 黄 伟 民、 陈 周 四、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毛 鞍 宁 电 话 :( 010 ) 5815 3000 传 真:( 010 ) 85188298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 吴 翠蓉 、 高 鹤 联系 人: 吴 翠蓉 - 5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9 年 8月 6日证监许可 【 2009 】 759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 期 。 一、基金投资者 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 内的 个 人投资者和机 构 投资者(法律法规 禁 止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除外 )及合 格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 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 构 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 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 构 约定的 方 式办理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已 于 2009 年 11 月 30日 起 开 始 办理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 购、 赎回与转换 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 的 交易 日。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 交易 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 转 换 申请 且注册登记 机 构 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下一 开放日的 相 应价 格 。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并在实 施 日前 2 日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上 公 告 。 四、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 5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未 知 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 转换 以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在 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投资者提 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由 系统 自动识 别 认购 /申购基金份额的 时间,按 每 笔 交易 的 具 体时间来 计算 持有 期限 , 系统 会 采 取 先 进 先 出法,即 先 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会 先 赎回 或 转换 ,按不同的持有 期限 分 别计算 收取 赎回费 ; 5、投资者可在同时 代 理 转 出基金及 转入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 构 处 办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售机 构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 注册登记 人 处 注册登记 的基金 ; 6、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基金 转换转入 金额不受 转入 基金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数额 限制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原持有时间 将 不 延 续计算 , 若 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 赎回 申请,则 遵循 先 赎回后转换 的 处 理原则 ; 7、 基金管理人在不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述 原则,但 最 迟 应在 新 的原则实 施 前 2 日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 五、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 程序 1、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基金投资者 必 须 根据基金销售机 构 规定的 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 基金销售机 构 提出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 按销售机 构 规定的 方 式 备 足 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 交赎回 、 转换 申请时, 必 须 有 足够 的基金份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申购、 赎 回 、 转换 申请 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人在 T+ 1日内 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在 T+ 2日 后 (包括 该 日)投资者可 向 销 售机 构 或以销售机 构 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成 交情况 。 - 5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销售机 构 对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 构 确实收到 该 笔 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确认 结 果 为准, 否 则 如 因申请未得到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确认而产生的 后 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根据《业务规则》,对 上述 业 务办理时间 进 行 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 将 于开 始 实 施 前按照有关规定 予 以公 告 。 3、申购和 赎回 的 款项支 付 申购 采 用全额 缴 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 账 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购不成 功 或 无 效,申购 款项将 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通 过 注册登记 人及其 相 关基金销售 机 构 在 T+ 7日(包括 该 日)内 将赎回款项 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账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时, 款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处 理。 六、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 首 次 申购、定 期 定额申购最低 限 额 均 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本公 司直 销 系统 及各销售机 构 可根据业务 情况设 置高 于 或等于前 述 的 交易限 额, 具 体以本公 司 及各 家 销售机 构 公 告 为准,投资者在提 交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请时,应 遵循 本公 司 及各销售机 构 的 相 关业务规 则)。本基金对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 设上限 。 2、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 代 销 网点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笔 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份额 必 须 一同全 部赎回 。 3、本基金 单 笔 转换转 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份,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 定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 公 告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构 成 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 5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予 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 见相 关公 告 。 七、申购 费 用、 赎回费 用和 转换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金额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适 用以下前 端 收 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50 1.5% 50 万 ≤ M< 500 万 1.2% 500 万 ≤ M< 1000 万 0.9% M≥ 1000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在投资人 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 用于市场 推 广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后 的 余 额 归 基金财产。 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 日的投 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并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不 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本基金 赎回费 的 25 %归 入 基金财产 所 有。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少 于 7日 1.5% 7日( 含 ) —1年以内 0.5% 1年以 上 ( 含 ) - 2年 0.25 %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 就赎回费 而 言 , 1年 指 365 天 , 2年 指 730天 。 3、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 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 6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补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4、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最 高 不得 超 过法律法规规定的 限 额。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履 行 相 关 手续后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申购、 赎回费率 或 调 整收 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 应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前 2日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 5、对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 电 话 交易 等),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低 于 柜 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 费率 和基金 赎回费率 。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 期 和不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 求履 行 必 要 手续后 ,对 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整基金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和 转换费率 。 7.当 发 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 遵循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购份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 1+1.5%) =4,926 .11 元 ; 申购 费 用 =5,000 -4,926 .11 =73. 89 元 ; 申购份额 =4,926 .11 /1.128 =4,367 .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可得到 4,367 .1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6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 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总 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 月, 赎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 额 = 10 ,000 × 1.148 = 11 ,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 0.25 % = 28 .7元 赎回 金额 = 11 ,480 - 28 .7= 11 ,451 .3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10 ,000 份本基金, 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 ,可得到 11 ,451 .3 元 净 赎回 金额。 3、本基金 转换交易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入 ,其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 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请 将 持有的本基金 10 ,000 份 转换 为景顺长城内 需 增 长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元 ,投资者持有 该 基金 18 个 月,对应 赎回费 为 0.25 % ,申购 费 为 1.5% ,内 需 增 长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6 3元 ,申购 费 为 1.5% ,则投资者 转换后 可得到的内 需 增 长基金 - 6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为: 转 出 总 额 = 10 ,000 × 1.148= 11 ,480 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 0.25 %= 28 .70 元 转 出净额 = 11 ,480 28 .7= 11 ,451 .3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 .3 /1.015 =11 ,282 .0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 .3 -11 ,282 .07 =169 .23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 .3 /1.015 =11 ,282 .0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 .3 -11 ,282 .07 =169 .23元 净 转入 金额 = 11 ,451 .3 MAX【 169 .23 169 .23, 0】 =11 ,451 .3 元 转入 份额 = 11 ,451 .3 / 1.16 3= 9,846.34 份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 5、申购、 转入 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申购、 转入 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申购、 转入 金额在 扣除相 应 的 费 用 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 所 有。 6、 赎回 、 转入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本基金的 赎回 、 转入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 转入 份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 计算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 用, 计算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2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九 、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的 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在 T+ 1日为投资者 登记 权益并办理 注 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 2日( 含该 日) 后 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在 T+ 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 权益的 注 - 6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册登记手续 。 投资者 转换 基金成 功 后 , 注册登记 人在 T+ 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减转 出基金 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 登记转入 基金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可在 T+ 2日 向 销售机 构 查 询 确认 结 果 且 自 T+ 2日( 含该 日) 起转入 基金 份额可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范 围 内,对 上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 行 调 整,但不得实质 影响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 迟 于开 始 实 施 前 2个工 作日在 至 少 一 家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体公 告 。 十 、 拒绝 或 暂停 申购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申购申请 ;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的 技术 保 障 或 人 员支 持等不充分 ; 5、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 损 害已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 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者变 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 形 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述暂停 申购 情 形 ( 除第 6项外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 拒绝 的申购 款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者。在 暂停 申购的 情 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 6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一、 暂停赎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下 列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 赎回款项 。 2.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放日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4. 发 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发 生 上述情 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 足 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可 支 付 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回 申请人,未 支 付 部 分可 延 期支 付 ,并 以 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额, 若 出现 上述第 3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款 处 理。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选择 将 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在 暂停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赎 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十 二、 巨 额 赎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 发 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顺 延 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赎回程序 执 行。 - 6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部 分顺 延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有 困 难 或 认为 支 付 投资者的 赎回 申请而 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 一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 的前 提下,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金投资者未能 赎 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 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 赎回 的 部 分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 该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 如 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 赎回 处 理。 若 进 行 上述 延 期 办理,在 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上 一 工 作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 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 %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对于其 余 当日 非 自动 延 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应当 按 单个账户非 自动 延 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自动 延 期 办理的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 选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 开放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放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部 分 延 期赎回 不受 单 笔 赎回 最低份额的 限制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 生 巨 额 赎回 并顺 延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 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 司网站 或 代 销机 构 的 网点刊登 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并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个工 作日内 通 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 连 续 2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 要,可 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 - 6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过正 常支 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进 行公 告 。 十 三、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 发 生 上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暂停 公 告 。 2、 如发 生 暂停 的时间为 1日, 第 2个工 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布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1日但 少 于 2周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 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 生 暂停 的时间 超 过 2周 ,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周 至 少 刊登 暂停 公 告 1次 。 暂停结束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 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四、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本基金 已 推 出“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是申购业务 的一 种 方 式,投资者可 通 过 向代 销机 构 提 交 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 时间、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方 式,由 代 销机 构 于约定 扣款 日在投资者 指 定资金 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 款 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的同时, 仍 然 可以 进 行本 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1) 适 用投资者 范 围 : 本基金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适 用于 符 合《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 所 有投资者。 ( 2)办理场 所 : 自 2010 年 1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建投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浙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浙商 银 行的规定。 - 6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0 年 1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工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中国 工 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农 业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中国 农 业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爱 建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爱 建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银 河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银 河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月 11 日 起个 人投资者可 通 过景顺长城 网上直 销办理定 期 定额 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景顺长城 网上直 销的规定。 自 2010 年 4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泰 君 安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国 泰 君 安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6月 0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申 银 万 国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 业务 ,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申 银 万 国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6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温 州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温 州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6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安 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安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国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7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平安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平安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月 1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发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广 发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月 1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信 达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信 达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月 1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信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8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兴 业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兴 业 银 行的规定。 - 6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0 年 8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光 大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光 大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宏 源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宏 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9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通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海通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9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泰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华 泰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渤 海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渤 海银 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龙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华 龙 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国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兴 业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兴 业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浙商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浙商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2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4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发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广 发银 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4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泰 联 合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华 泰 联 合证券的规定。自 2011 年 11 月 8日 起 ,华 泰 联 合证券 停止 办理本基金的定 期 定额业务。 自 2011 年 4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招 商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招 商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5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长 江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长 江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5月 30日 起 开 通直 销 网上交易 “精 明 i定投”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 6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序 遵循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1 年 6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齐 鲁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齐 鲁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6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建 设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中国建 设银 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6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工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中国 工 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6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华 夏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6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交通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交通银 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8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长城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长城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8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盛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国 盛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8月 5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证券( 浙江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中信证券( 浙江 )的规定。 自 2011 年 9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宝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华 宝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1 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直 销 网上交易 天天 盈 支 付 方 式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我 公 司 及 汇付天 下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国 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万 通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中信 万 通 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6月 6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众禄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众禄 基金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投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中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华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 7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序 遵循 金华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招 商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招 商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嘉兴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嘉兴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数 米 基金 网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数 米 基金 网 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诺 亚 正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诺 亚 正行的规定。 自 201 3年 1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长量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长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 3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南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西 南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3年 3月 1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展 恒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展 恒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3年 4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好 买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3年 4月 1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讯 科 技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和 讯 科 技 的规定。 自 201 3年 6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天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天天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3年 7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同 花 顺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同 花 顺基金的规定。 自 201 3年 8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银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万 银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3年 11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宜 信 普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宜 信 普泽 的规定。 自 201 3年 12 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増 财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増 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 4年 5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兰 德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 7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程序 遵循 新 兰 德 的规定。 自 201 4年 5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晟 视天 下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晟 视天 下的规定。 自 201 4年 6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一 路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一 路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4年 6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天 明 泽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恒 天 明 泽 的规定。 自 201 4年 6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钱 景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钱 景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4年 7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元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腾 元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4年 7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创 金 启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创 金 启 富 的规定。 自 201 4年 9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唐鼎耀 华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唐鼎耀 华的规定。 自 201 4年 11 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第 一 创 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第 一 创 业的规定。 自 2015 年 1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苏 州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苏 州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付 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汇付 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5 年 5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利得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5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花旗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花旗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5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川 财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川 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天 风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天 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7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期 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 7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序 遵循 中信 期 货 的规定。 自 2015 年 8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亚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东亚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泰 诚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泰 诚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9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富济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富济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积 木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积 木 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平安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平安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上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 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盈 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南京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南京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星 展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星 展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开源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证金 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证金 牛 的规定。 自 2016 年 1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奕 丰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奕 丰 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6 年 2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耕 传 承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和 耕 传 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凯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凯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3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民生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 7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中国民生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4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农 商 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上海农 商 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斧 子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金 斧 子 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伯 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伯 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观 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金 观 诚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成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月 2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陆 金 所 资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陆 金 所 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7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鑫 鼎 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鑫 鼎 盛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牛 股 王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牛 股 王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正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正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银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海银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得投 顾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万 得投 顾 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前 海 凯 恩 斯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前 海 凯 恩 斯 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民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民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9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美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国 美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蛋卷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 7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理 程序 遵循 蛋卷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凤凰 金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凤凰 金信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联 泰 资产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联 泰 资产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 动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微 动利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原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原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格上 富 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格上 富 信的规定。 自 2017 年 1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肯 特 瑞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肯 特 瑞 财 富 的规定。自 2017 年 2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广州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好 买 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泛 华 普 益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泛 华 普 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丰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汇 丰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云 湾 投资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云 湾 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银 国 际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 银 国 际 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挖 财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挖 财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南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序 遵循 江南 农 商 行的规定。 - 7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7 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秋 实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秋 实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5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浦 发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浦 发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6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大 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华 夏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丰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恒 丰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智 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大 智 慧 的规定。 自 2017 年 9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莞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东 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电 盈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电 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喜 鹊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喜 鹊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济安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济安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2 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信 期 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华信 期 货 的规定。 自 2018 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洪 泰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洪 泰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8 年 2月 2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有 鱼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有 鱼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3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部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西 部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信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盈信基金的规定。 - 7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8 年 4月 19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福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华 福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钜 派 钰 茂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钜 派 钰 茂 的规定。 自 2018 年 4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鑫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华 鑫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钱 滚滚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循 钱 滚滚 的规定。 自 2018 年 5月 2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四 川天 府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四 川天 府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6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民 商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民 商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7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广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腾 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腾 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1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金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众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微众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30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金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中金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8 年 8月 3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 苏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江 苏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9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东 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 度 百 盈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序 遵循 百 度 百 盈的规定。 自 2019 年 4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玄 元 保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序 遵循 玄 元 保险的规定。 - 7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其他 代 销机 构 根据实 际 需 要也 将 适 时开 通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将 及时 予 以公 告 。 ( 3)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适 用 费率 如无另 行公 告 ,定 期 定额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及 计费方 式等同于正 常 的申 购 赎回 业务。 十 五、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受理 继 承、 捐赠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和经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 可的其 它情况 而产生的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 情况 下,接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 构 依据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 组 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请自 申请受理日 起 2个 月内办理,并按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规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 六、基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目 前实行份额 托 管的 交易制 度 。投资者可 将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 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 个交易账户进 行 交易 。 具 体办理 方 法 参 照基金管理人《 注 册登记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代 销机 构 的业务规则。 十 七、其他 情 形 基金 账户 和基金份额 冻 结 、解 冻 的业务,由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关机关依法要 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及 注册登记 机 构 认可的其他 情况 的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基金份额 所 产生的权益 将 一并 冻 结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 院 判决、 裁 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当基金份额 处 于 冻 结状 态 时,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 赎回 申请、 非交易 过 户 以及基金的 转托 管申请。 - 7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通 过 把握 中国能源及基 础 设施 建 设 需 求带 来的 相 关产业成长机会,实现长 期 资本 增 值。 二、投资理 念 宁 取细 水 长流,不要 惊涛裂岸 。 无 论 是股票 还 是 债 券投资,本基金的 每个 投资决策 都 是基于公 司 的基本面和 估 值 情况 的判断,并 通 过 系统化 的风险管理 机 制 ,力 求 在 较 低的风险 水 平 上 给 投资人 带 来 稳 健 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 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公 司 股票和 债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股票 指 数 期 货 等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本基金投资于 与 能源及基建业务 相 关的 上 市公 司所发 行股票的 比例高 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 80 %。 四、投资策 略 1、投资 主 题 定义 根据 GIC S行业分类,本基金投资 主 题涵盖 范 围 包括: ( 1)能源、公用事业、 电 信 服 务、 医疗 保 健 ( 2) 材 料 、 工 业、信息 技术 、金 融 等行业中受能源及基 础 设施 建 设 需 求 拉 动或为其提 供服 务和 支 持的公 司 , 具 体 参 见 下表。 行业 细分 领域 - 7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材 料 建 材 、 钢铁 、金 属 非 金 属 、 化 学 制 品 工 业 运 输 、 电 气 设备 、 航 天 航 空 与 国 防 、机 械 、建 筑 产品、建 筑 与工程 、 环 境设施与服 务 金 融 保险、 银 行、 资本市场 可 选 消 费 有 线 和 卫 星 电 视 、 汽 车 与 汽 车 零 部 件 信息 技术 通 信 设备 除上述符 合投资 主 题 的行业 外 ,对于不在 上述主 题 行业 范 围 但是 符 合下 列 标 准之一的 上 市公 司 亦可作为本基金的投资对 象 : ( 1) 上 市公 司发 展 业务以能源基建为 主 要 战略方向 ,或即 将 或正在 进 行以能源 基建为 主 要 方向 的公 司战略转 型。 ( 2) 上 市公 司 取得 与 能源基建 相 关的 专 项发 明 专 利或 已 有的 相 关 专 项发 明 专 利 即 将转化 为产品。 ( 3) 上 市公 司主营 业务收 入 中, 至 少 有 20 %的收 入 来源于能源基建业务 相 关的 产品。 ( 4) 上 市公 司 净利 润 中, 至 少 有 20 %的收 入 来源于能源基建业务 相 关的产品。 由于经 济 结构 变 化 和市场行业 结构 变 化导致上述主 题覆盖 范 围 发 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有权 适 时对 上述主 题 定义 进 行 修订 。 2、股票投资策 略 股票投资 遵循 “自下而 上 ”与 “自 上 而下” 相结 合的投资策 略 , 寻找 投资 主 题 当中最 具 爆 发 力 子 行业中的 龙 头 企 业( 如 下 图 所 示)。其中,“自 上 而 下”的 研究 包括: 股票投资策 略 示意 - 8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自下而上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自上而下 系统 财务分 析 实 地 拜访 合理性分 析 评估目 标 价 位 宏观 政 策分 析 行业景 气 分 析 相 对价 值分 析 ?行业 驱 动因素 ?需 求 vs. 产能 ?原 材 料 成本 ?估 值 vs. 增 速 ?估 值国 际比 较 ?国、内 外 同行业对 比 ?追 踪 主 要生意对 手 ?盈利能力 ?财务 结构 ?现金流量 自下而上自下而上 自上而下自上而下 系统 财务分 析 实 地 拜访 合理性分 析 评估目 标 价 位 宏观 政 策分 析 行业景 气 分 析 相 对价 值分 析 ?行业 驱 动因素 ?需 求 vs. 产能 ?原 材 料 成本 ?估 值 vs. 增 速 ?估 值国 际比 较 ?国、内 外 同行业对 比 ?追 踪 主 要生意对 手 ?盈利能力 ?财务 结构 ?现金流量 ( 1) 宏观 政 策分 析 。 通 过对国 家 中长 期发 展 规 划 、 相 关产业 政 策、 税 收 政 策、信 贷 政 策等 方 面的分 析 , 寻找 行业 驱 动因素。 ( 2)行业景 气 分 析 。 通 过对 相 关行业 需 求 和产能的对 比 分 析 ,以及 主 要成 本因素的分 析 ,判断行业的景 气 程 度 及变 化 趋势 。 ( 3) 相 对价值分 析 。 通 过各行业 估 值 水 平 相 对于 增 长 速 度 的 比 较 分 析 , 结 合 估 值的国 际比 较 ,判断各行业的 相 对投资价值。 在“自下而 上 ”的分 析 中重 点 关 注 以下四 点 因素: ( 1)业务价值( Fr anchise Value ) 寻找 拥 有 高 进入 壁垒 的 上 市公 司 ,其一 般 具 有以下一 种 或 多 种 特征:产品 定价能力、 创 新 技术 、资金 密 集、 优势 品 牌 、 健 全的销售 网 络 及售 后服 务、规 模 经 济 等。在经 济 增 长时 它 们 能 创造 持 续 性的成长,经 济 衰 退 时亦能 度 过 难 关 享有 高 于市场 平 均 水 平 的盈利能力, 进 而 创造高 业务价值, 达致 长 期 资本 增 值 。 ( 2) 估 值 水 平 ( Valuatio n) - 8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 设 定不同的 估 值 指标 。 成长型股票:用来 衡 量成长型 上 市公 司估 值 水 平 的 主 要 指标 为 PEG ,即市 盈 率除 以盈利 增 长 率 。尽管成长型股票 通常 会有 较 高 的市盈 率 ,但作为理性的 投资者, 我们 不会因为其 高 成长 就支 付 不合理的价 格 。为了 使 投资人能 够 达 到 长 期 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 选 股时 将 会谨慎 地买进 价 格与 其预 期 增 长 速 度 相 匹 配 的 股票。 价值型股票:在 寻找 价值型股票时, 我们 会分 析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 ,判 断公 司 的合理价值, 然后 选 出股价 相 对于合理价值 存 在 折 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收益型股票 通常具 有股价 比 较稳 定的特 点 , 我们 在 挑 选 收益 型股票, 除 了要 求 其 至 少 3年保持持 续 的盈利和分 红外 , 主 要关 注 其 派 息 率水 平 。 ( 3)管理能力( Management) 注 重公 司 治 理、管理 层 的 稳 定性以及管理 班 子 的 构 成、 学 历 、经 验 等, 通 过实 地 考 察 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 否 诚信。 ( 4)自由现金流量 与 分 红政 策( Cas h Generatio n Capa bility ) 注 重 企 业 创造 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 稳 定 透 明的分 红派 息 政 策。 衡 量 企 业绩 效的最 终标 准在于投资人的长 期 现金 报 酬 , 企 业 除 了 需 要 拥 有 良好 的利 润 增 长 以 外 ,也 需 要能 创造足够 现金流以 供派 息和 再 投资之用。在会 计 准则 弹 性 太 大 盈利容 易 被 操 纵 的时 候 , 此 标 准 尤 显 重要,因为 创造 现金 与 分 红 能力 永 远 是一 家企 业素质的最 好 体现。 3、 债 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的 债 券投资 采 取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流动性策 略 和时机策 略相结 合的 积 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为投资者获取 稳 定的收益。 ( 1)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本基金 每 月对最 新 公 布 的 宏观 经 济 数据和金 融 运行数据等 进 行定量分 析 , 给 出 评 分, 结 合对 宏观 经 济 、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以及 社 会 政 治 状况 的定性分 析 ,对下一 阶 段 宏观 经 济 运行 趋势 、 宏观 政 策变 化做 出判断,并据 此 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变动 趋势 。 ( 2)信用策 略 根据 债 券市场的 历 史 交易 数据,对各类 别 券 种 历 史 利 差水 平 进 行分 析 , 结 - 8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合各类券 种 税 收 状况 、流动性 状况 以及 发 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判断各类 别 资产的 相 对价值, 进 行类 属 资产 配 置 。 个 券 选择层 面,本公 司 自建“ 企 业信用资 料 库 ( CBD )”对 所 有投资的 企 业 债 券 进 行详细的信用分 析 。重 点 投资于低风险的 企 业 债 券 ; 对于 高 风险 企 业, 有 相 应的投资 限制 ; 不投资于 绝 对风险的 债 券。 ( 3)流动性策 略 在保证流动性的基 础 上 ,对现金、 债 券及 回 购资产 进 行合理 配 置 。 ( 4)时机策 略 针 对不同 期限 、不同资产类 别 券 种 的利 率 比 较 分 析 , 相 机运用 骑乘 策 略 、 息 差 策 略 和利 差 策 略 ,以获取 超 额收益。 4、权证投资策 略 本公 司将 在有效 进 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 通 过对权证 标 的证券的基本面 研 究 ,并 结 合 期 权定价 模 型 估计 权证价值,谨慎 进 行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五、业绩 比 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沪 深 300 指 数 × 80 %+ 中证全 债指 数 × 20 %。 使 用 上述 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主 要理由为: 1、市场 代 表性 沪 深 300 指 数是由中证 指 数有 限 公 司 推 出的可 买卖 的 大 、中 盘 股票 指 数 ; 中证全 债指 数是中证 指 数公 司 编 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和 沪 深交易所债 券市场的 跨 市场 债 券 指 数, 两 者 均 具 有 良好 的市场 代 表性。 2、 复 合基准 构 建的公 允 性 本基金是一 只 高 持股的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其 中市场中性时的股票 仓 位 为 80 %。本基金股票和 债 券投资的 比 较 基准分 别使 用 具 有充分市场认同 度 的 沪 深 300 指 数和中证全 债指 数,股票和 债 券投资的 比 较 基准在基金整体业绩 比 较 基准的 占 比 按照市场中性时 两 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 确定 可以 比 较 公 允 地 反 映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3、 易 于 观 测 性 本基金的 比 较 基准 易 于 观 察 , 任何 投资人 都 可以 使 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 单 - 8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的 算 术 运 算 获得 比 较 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 评 价的 透 明性。 如 果 今 后 法律法规 发 生变 化 ,或者有更权 威 的、更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的业 绩 比 较 基准 推 出,或者是市场 上 出现更 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 指 数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与托 管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 变更业绩 比 较 基准并及时公 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属 于风险 程 度 较 高 的投资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水 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 于 货 币 型基金 与债 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流 程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的最 高 决策机 构 ,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重 大 问 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财产的 配 置 方案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召 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 宏观 经 济 走 势 的分 析 ,提出基金的资产 配 置 建 议 , 交 由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一 旦 做 出 决 议 ,即成为 指导 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 部 据 此 拟 订具 体的投资 计 划 。 投资 研究 部 是 负责 管理基金日 常 投资 活 动的 具 体 部门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 理 除履 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 执 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 负责 管理和 协调 投资 研究 部 的 日 常 运作。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是投资 研究 部常设议 事机 构 , 负责 讨论 行业信息 个 股信息、 回 顾 行业表现、行业 配 置 、 模拟 组 合表现、 近 期 研究 计 划 及成 果 、 市场 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 行表决权、投资 备 选 库 调 整等 问 题 。投资 研究 部 主 要 负责 宏观 经 济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资品 种 研究 , 负责 编 制 、 维 护 投资 备 选 库 ,建立、完 善 、管理并 维 护 股票 研究 数据 库 与债 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为投资决 策 委员 会、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分管投资的 副 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提 供 基金投资决策依据。投资 研究 部负责 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 构 造 、 优 化 、风险管理及 头 寸 管理等日 常工 作 ; 拟 订 基金的 总 体投 资策 略 、资产 配 置 方案 、重 大 投资 项目 提 案 和投资 组 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决定 ; 组 织 实 施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定的投资 方 案 并在 授 权 范 围 内作出投资决定 ; 依据自 主 的 研究 积极 把握 市场动 态 , 积极 提 出基金投资 组 合 优 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 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根据 - 8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 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的日 常 管理 工 作。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 构 , 该委员 会是 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常设 机 构 ,由 总 经理、 副 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 主 要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门制 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些 制 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 回报 对业务策 略 提出质 疑 , 需 要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调 处 理 突发 性重 大 事件 ;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 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 需 要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重 大 风险管理事 项 。绩效 评估与 风险 控 制 人 员负责 建立和完 善 投资风险管理 系统 并 负责 对基金 历 史 业绩 进 行分解和分 析 。法律、监 察稽 核 部负责 基金日 常 运作 的合规 控 制 。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 程 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 宏观 经 济 、股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分 析 , 结 合基金合同 投资 制 度 的要 求 提出资产 配 置 建 议 。 2、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 核基金经理提 交 的资产 配 置 建 议 ,并最 终 决定资产 配 置 方案 。 3、投资 研究 部 按流 程 筛 选 出可投资品 种 ,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限制 以及资产 配 置 方案 , 制订具 体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 4、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 核重 大 基金投资 组 合 方案 , 如无 异 议 ,由基金经理 具 体 执 行投资 计 划 。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4、 本基金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 8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公 司 本 次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产生的权证,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的 相 关 规定。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8、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9、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0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 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1 、本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 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除上述第 5、 8、 9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 变动等 非 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 8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致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若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九 、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或者 债 券 ;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若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十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2、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不 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十 一、基金的 融 资、 融 券 - 8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政 策的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 二、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 及 连 带责任 。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农 业 银 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已 经 复 核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 保证 复 核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财务数据 截至 2019 年 3月 31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 678 , 405 , 43 7. 14 60 .92 其中:股票 1, 678 , 405 , 43 7. 14 60 .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5 金 融 衍 生品投资 - - 6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64 0, 108 , 096 . 70 23. 2 3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款 和 结算备 付 金合 计 392 , 687 , 128 . 09 14. 25 8 其他资产


44 , 102 , 089 . 78 1 .60 9 合 计





2, 755 , 302 , 751 . 71 100 .00


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 合 2.1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境 内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55 ,81 4 ,051 .60 5 .68 B 采 矿 业 - - C 制 造 业 26 3 ,752 ,589 .68 9 .61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 应业 252 ,918 ,56 3. 67 9 .22 E 建 筑 业 - - - 8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F 批发 和 零 售业 4 57 ,5 41 ,157 .2 4 16 .68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3 81 ,670 ,78 3. 1 4 13. 91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32 ,902 .9 4 0 .00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业 - - L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 - M 科学研究 和 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 利、环 境 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668 ,43 7 .76 0 .02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66 ,006 ,951 .11 6 .05 S 综 合 - - 合 计 1 ,678 ,4 05 ,43 7 .1 4 61 .17 2.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 港 股 通 投资股票投资 组 合 无 。


3.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60067 4 川 投能源 27 , 108 , 099 252 , 918 , 56 3. 67 9. 22 2 000 429 粤 高 速 A 27 , 166 , 80 3 24 6, 67 4, 571 . 24 8. 99 3 601098中 南传 媒 12 , 898 , 75 3 166 , 006 , 951 . 11 6. 05 4 60 3 708 家家 悦 6, 53 1, 64 8 160 , 87 4, 490 . 24 5. 86 5 60 3 233 大 参林 3, 24 7, 365 160 , 744 , 567 . 50 5. 86 6 00222 3 鱼 跃 医疗 6, 36 4, 005 160 , 627 , 486 . 20 5. 85 7 000998隆 平高科 9, 582 , 660 155 , 81 4, 051 . 60 5. 68 8 002727 一 心 堂 5, 372 , 415 13 5, 922 , 099 . 50 4. 95 9 600 377 宁沪高 速 1 3, 63 5, 981 134 , 996 , 211 . 90 4. 92 10 60 3 868 飞 科 电 器 1, 43 1, 298 6 3, 177 , 49 3. 72 2.3 0





4.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5.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 8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大 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证。 1.1.11.10.9.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 货 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 货 。 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 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股 指期 货 。 1.1.11.10.10.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 货 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 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 围 不包括国 债期 货 。 10.2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 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 货 。 10.3 本 期 国 债期 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 货 。 11.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或者 - 9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 股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 构 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76 3, 055 . 76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4 1, 395 , 806 . 0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61 , 998 . 15 5 应收申购 款 1, 481 , 229 . 86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44 , 102 , 089 . 78


11.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不 存 在流 通 受 限 的 情况 。 11.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 9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1、 净值 增 长 率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比 较 表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 1) 净值 增 长 率标 准 差 ( 2) 业绩 比 较 基准收益 率 ( 3)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 差 ( 4) ( 1) - ( 3) ( 2) - ( 4) 2009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00% 0.87% 6.11% 1.36% -3.11% -0.49% 2010 年 19.61% 1.66% -9.15% 1.27% 28.76% 0.39% 2011 年 -23.12% 1.44% -19.39% 1.04% -3.73% 0.40% 2012 年 20.64% 1.34% 7.08% 1.02% 13.56% 0.32% 2013 年 -9.75% 1.46% -6.02% 1.12% -3.73% 0.34% 2014 年 17.29% 1.14% 42.85% 0.97% -25.56% 0.17% 2015 年 69.68% 2.01% 7.52% 1.99% 62.16% 0.02% 2016 年 -1.38% 0.95% -8.42% 1.12% 7.04% -0.17% 2017 年 24.47% 0.49% 17.08% 0.51% 7.39% -0.02% 2018 年 -13.15% 0.79% -19.17% 1.07% 6.02% -0.28%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8.18% 0.72% 22.80% 1.24% -14.62% -0.52% 2009 年 10 月 20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36.70% 1.30% 27.85% 1.19% 108.85% 0.11%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 计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 变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 较 基准 收益 率 变动的 比 较 - 9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注 :本基金的资产 配 置比例 为:股票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持 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基金投资于 与 能源及基建业务 相 关的 上 市公 司所发 行股票的 比例高 于基金股票 投资的 80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建 仓 期 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9 年 10 月 20 日) 起 六 个 月。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比例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要 求 。 - 9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九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款 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 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 名 义开立 银 行 存款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的 结算备 付 金 账户 ,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 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 处 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 代 销机 构 的 固 有财产,并由基 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 形 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 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以按基金合 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 、 托 管 费 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费 用。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基金财产的 债 权,不得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产的 债 务 相 抵消 ; 不同基金财产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消 。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 处 分。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 制 执 行。 - 9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 目 的 基金资产的 估 值 目 的是 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 基金 相 关金 融 资产的公 允 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 供计 价依据。 二、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正 常营 业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营 业日。 三、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法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 估 值 方 法 1、股票 估 值 方 法: ( 1) 上 市股票的 估 值: 上 市流 通 股票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2)未 上 市股票的 估 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价 估 值 ; ②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 发新 股等 发 行未 上 市的股票,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进 行 估 值 ; ③ 流 通 受 限 的股票,包括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首 次 公开 发 行股票时公 司 股 东 公开 发 售股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 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 、 新发 行 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 价值。 - 9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3)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 1) ( 2)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 1) ( 2)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4)国 家 有最 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 行 估 值。 2、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3)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的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4)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进 行 后续计 量。 ( 5)在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 6)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 7)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 1) ( 6)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 1) - 9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6)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在 综 合考虑市场成 交 价、市场 报 价、流动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 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8)国 家 有最 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 行 估 值。 3、权证 估 值办法: (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 权证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 权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 ( 2)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4)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 1) ( 3)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 1) ( 3)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5)国 家 有最 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 行 估 值。 4、当 发 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 家 有关规定 进 行 估 值。 五、 估 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基金管理人 进 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 估 值 后 , 将估 值 结 果 以书面 形 式 报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时间、 程序进 行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签章 返 回 给 基金管理人,由 - 9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 以公 布 。月 末 、年中和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金会 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 行。 六、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差 错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代 销机 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差 错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 错 遭 受 损失 的当事人(“受 损 方 ”)按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 的 主 要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 输 差 错 、数据 计算差 错 、 系统 故 障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 对于因 技术 原因 引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行业现有 技术 水 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 不可 抗 力,按照 下 述 规定 执 行。 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 造 成投资者的 交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或 造 成其他 差 错 ,因不可 抗 力原因出现 差 错 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 差 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 应 负 有 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 错 处 理原则 ( 1) 差 错 已发 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更正,因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及时更正 已 产生的 差 错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由 差 错 责任方 承担 ; 若 差 错 责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 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 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差 错 已 得到更正 ; ( 2) 差 错 的 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 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 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因 差 错 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 差 错 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 返 - 9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则 差 错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 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 付 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 则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给 差 错 责任方 ;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至假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正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 5) 差 错 责任方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 如 果 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 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金 托 管人的 行为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基 金管理人和 托 管人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 行 赔偿 时,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 错 方 追偿 ; ( 6) 如 果 出现 差 错 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 损 方进 行 赔偿 ,并 且 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 院 判决、 仲 裁裁 决对受 损 方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向 有 责任 的当事人 进 行 追 索 ,并有权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的 费 用和 遭 受的 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 处 理 差 错 。 3、 差 错 处 理 程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序如 下: ( 1)查明 差 错 发 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原因确 定 差 错 的 责任方 ; ( 2)根据 差 错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对因 差 错 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 3)根据 差 错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 商 的 方 法由 差 错 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 4)根据 差 错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进 行更正,并 就差 错 的更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差 错 处 理的原则和 方 法 ( 1)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内( 含第 3位 )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 错 误达 到或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 司 应当及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 9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监会 案 ;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 发 生净值 计算 错 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处 理,由 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管理人按 差 错 情 形 ,有权 向 其他当事人 追偿 。 (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 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 行 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根据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 后 按以下 条款进 行 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 议 执 行,由 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② 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 过 程 提出 疑 义或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 出 错 且 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者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 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信息 错 误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 而 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 4)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者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 行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事人应本 着 平 等和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 行 协 商 。 - 10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七、 暂停估 值的 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值时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投资者的利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 ; 4、 如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 属 于 紧急 事 故 的 任何情况 ,会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产的 ; 5、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 认 后 ,应当 暂停估 值 ;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 作日 交易结束后将 当日的净 值 计算结 果 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封闭 式基金为 每 周 五)。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确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 以公 布 。 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九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股票 估 值 方 法的 第 ( 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 7) 项 、权证 估 值 方 法的 第 ( 4) 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 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 变 化 或 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 10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 10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一、基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 费 用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 基金合同生效 后 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5.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有关的会 计 师 费 和律 师 费 ; 6.基金的证券 交易费 用 ; 7.基金财产 拨划 支 付 的 银 行 费 用 ; 8.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 上述 基金 费 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 范 围 内按照公 允 的市场价 格 确定,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三)基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 支 付 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 当年 天 数,本基金年管理 费率 为 1.5% H为 每 日应 计 提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 提,按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年 托 管 费率 ÷ 当年 天 数,本基金年 托 管 费率 为 0.25 % - 10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H为 每 日应 计 提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按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3、 上述 (一 )中 3到 7项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按 费 用 支 出金额 支 付 , 列入 或 摊 入 当 期 基金 费 用。 二、 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 用 1、基金认购 费 用 (1)本基金认购 费率 以认购金额为基数 采 用 比例 费率 。投资人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 费率 表 如 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50 1.2% 50 万 ≤ M< 500 0.9% 500 万 ≤ M< 1000 0.6% M≥ 1000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认购 采 用金额认购的 方 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 费 用和净认购 金额。 计算 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舍 去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 费 用 - 10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 适 用以下申购 费率 :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50 1.5% 50 万 ≤ M< 500 万 1.2% 500 万 ≤ M< 1000 万 0.9% M≥ 1000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采 用金额申购 方 法,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申购 费率 )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舍 去部 分 所代 表的资产 归 基金 所 有。 3、基金 赎回费 用 ( 1)本基金 赎回费率 为: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少 于 7日 1.5% 7日( 含 ) - 1年以内 0.5% 1年以 上 ( 含 ) - 2年 0.25 % 2年以 上 ( 含 ) 0 注 : 就赎回费 而 言 , 1年 指 365 天 , 2年 指 730天 。 ( 2) 计算 公式 赎回总 额 =


赎回 份额 × 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


赎回总 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


赎回总 额 - 赎回费 用 ( 3)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将 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 并 - 10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全额 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 持有 期 不 少 于 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 赎回费 的 25 % 归 入 基金资产,其 余部 分作为 注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支 出。 4、基金 转换费 用 ( 1)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包括了基金 转 出时收取的 赎回费 和基金 转入 时收 入 的申 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差费 的收 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 2) 计算 公式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 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AX【 转 出净额在 转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入 份额 = 净 转入 金额 / 转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 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 用 基金募集 期 间 所发 生的信息披露 费 、律 师 费 和会 计 师 费 以及其他 费 用不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基金收取认购 费 的,可以 从 认购 费 中 列支 。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可根据基金 发 展 情况调 整基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 费率 。 降 低基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 管 费率 , 无 须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0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 迟 于 新 的 费率 实 施 日前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刊登 公 告 。 五、基金 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 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 行 纳 税 义务。 - 10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二、基金的收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变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 配 应 遵循 下 列 原则: 1、基金收益分 配 采 用现金 方 式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 未 做 出 选择 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 红 利 ; 2、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3、基金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至 日)的 时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 至 少 应 载 明 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则、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 10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五、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收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2、收益分 配 时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如 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获现金 红 利不 足 支 付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按 除 权 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 - 10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三、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 2、本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每 年的 1月 1日 至 12 月 31日, 如 果 基金合同 生效 所 在的会 计 年 度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 月,可以并 入 下一 个 会 计 年 度; 3、本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元 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 有关的会 计制 度; 5、本基金独立建 账 、独立核 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分 别 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 核 算 、 报 表编 制 等 进 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 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对本基金年 度 财务 报 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 行 审计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2、会 计 师 事务 所 更 换 经办 注册 会 计 师 时,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有充 足 理由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经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据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 11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 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 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 等 媒 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 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种 文本 发 生 歧 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 币单 位 为人民 币元 。 - 11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 发 售 3日前, 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 网站上 。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 度 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 月 结束 之日 起 45日内,更 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更 新后 的招募说明书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 中国证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更 新 内容提 供 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 系 ,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3)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 系 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 发 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 制 基金份额 发 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3、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登 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 4、基金开 始 申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 始 日、 赎回 开 始 日前 2日在 指 定 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公 告 。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11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以及其他 媒 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6、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和基金 季 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上 , 将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 站上 。基金年 度 报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 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上 , 将 半 年 度 报告 摘 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 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 报告 和 半 年 度 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 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 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 情 形 除外 。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个工 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 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和书 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7、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 发 生重 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 制 临 时 报告 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 - 11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 款所 称重 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重 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 生变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 发 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 主 要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变动 超 过 30%; (11 )涉 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14)重 大 关 联交易 事 项 ; (15 )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 )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基金变更、 增 加 或 减 少 销售 代 理机 构 ; (20 )基金更 换登记结算 机 构 ; (21 )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 发 生变更 ; (23)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 (24)本基金 暂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后 重 新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 - 11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5 )基金 推 出 新 业务或 服 务 ; ( 26 ) 发 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 事 项 时 ; ( 27 )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8、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 并 予 以公 告 。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应当 至 少 提前 30日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时间、会 议 形 式、 审议 事 项 、 议 事 程序 和表决 方 式等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不依法 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 集人应 当 履 行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建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报刊 中 选择 披露信息的 报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披露信息 - 11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外 , 还 可以根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 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 体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披露信息,并 且 在不同 媒 体 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 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 放 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 售机 构 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也可 直 接在基金管理人的 网站 ( www .igwfmc .com)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 投资者在 支 付 工 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 投资者按 上述方 式 所 获得的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 11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五、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 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 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 平 变 化 ,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 宏观 政 策( 如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区发 展 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变 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 平 也 呈周 期 性变 化 。基金投 资于 债 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票,收益 水 平 也会 随 之变 化 , 从 而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变动。利 率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 票,其收益 水 平 会受到利 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 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些都 会 导致 企 业的盈利 发 生变 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 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 多 样 化 来分 散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 避 。 5、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主 要 通 过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 货 膨胀 的 影响 而 导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 而 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 所 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 较 大 ,在市场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剧 减 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 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 申请,则 使 基金财产 - 11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变现 困 难 ,基金面 临 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 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 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 平 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 相 关性 较 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 发 行人 违 约、 拒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 情况 , 从 而 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五、 操 作和 技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因内 部 控 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 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 外 ,在基金的 后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甚 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 。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注册登记 人、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 算 机 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配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产生的风险 ;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3、对 主 要业务人 员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 4、因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 11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5、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从 而 带 来风险 ; 6、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11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六、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 列 涉 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 项 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同意: (1)终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3) 变更基金类 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策 略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 事 程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 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 形 。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变更 后 公 布 经 修订 的基金合同,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并 属 于基金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变更的 情 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的 ; (3) 因为当事人 名 称、 住 所 、法定 代 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 必 须 作出 相 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 起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 2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终止 : - 12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个 月内没有 新 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 3、基金 托 管人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个 月内没有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4、基金合并 ; 5、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成立基金 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 (3) 基金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民事 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变现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5)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6)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8)公 布 基金 清算报告 ; (9)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按下 列 顺 序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 用 ; - 12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重 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 12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七、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 ( 2)获得基金管理人 报 酬; ( 3)依照有关规定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4)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 转换 、 非交易 过 户 、 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 除调 高 托 管 费 和管理 费 之 外 的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 (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 (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 围 内, 拒绝 或 暂停 受理申购、 赎回 和 转换 申请 ; ( 7)自行担 任 基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或 选择 、更 换注册登记 机 构 ,并对 注册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行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8) 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 ,并依据销售 代 理 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 进 行 必 要的监 督 和 检 查 ; ( 9)在基金 托 管人更 换 时,提 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10 )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1 ) 选择 、更 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 构 ; ( 12 )根据国 家 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 名 义依法 为基金 融 资、 融 券 ; (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 12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 售、申购、 赎回 和 注册登记 事 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 4) 配备 足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 10 )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 赎回款项 ; ( 11 )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2 )编 制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3)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4)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得 泄 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 配 收益 ; (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7 )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 ( 18 )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者实 - 12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9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 配 ; ( 20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21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 )按规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资 料 ; ( 23)建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4)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5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6 )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 活 动 ; ( 27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和 直 接管理 ; (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 求 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 1)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 ( 2)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 ( 4)在基金管理人更 换 时,提 名新任 基金管理人 ; (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违 反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及时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及 相 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 ( 6)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12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要 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 的 熟 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3)建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立核 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 账册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 己 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重 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 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 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中 期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 面的运作是 否 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9)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不 少 于 15 年 ; (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11 )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2 ) 复 核、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13)按照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4)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册 并 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 ; (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 ( 16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 12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7 )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 而 免除 ; ( 18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履 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19 )根据本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建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 20 )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 分 配 ; ( 21 )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 报 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 监会,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 22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 求 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依法 转让 或者申请 赎回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按照规定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 代 销机 构 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 - 12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为依法提 起 诉讼 ;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 遵 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 2)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 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 用 ; (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 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 ( 4)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权益的 活 动 ; ( 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 (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 代 理人 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 (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共同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二)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 要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3) 变更基金类 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策 略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 事 程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 12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 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 形 。 2、出现以下 情 形 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后修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 费 用 ;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 围 内 调 整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 式 ; (3) 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 必 须 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改 ; (4)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 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 (5)基金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其他 情 形 。 (三)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者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2、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 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应当 自行 召 集。 3、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以 上含 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 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 知 提出提 议 的基 - 12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当 至 少 提前 30日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四)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 知 时间、 通 知 内容、 通 知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以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必 须 于会 议 召 开日前 30日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1)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点 和出 席 方 式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 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序 ; (5)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权益 登记 日 ; (6)授 权 委托 书的内容要 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 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7)表决 方 式 ; (8)会务 常设联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9)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10 )召 集人 需 要 通 知 的其他事 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开会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 召 集人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面 表决 方 式,并在会 议通 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面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 式。 3、 如 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面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 知 基金 - 13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 果 。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会 议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方 式包括现场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托 书 委派 其 代 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出 席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代 表出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3) 通 讯 方 式开会 指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 关规定以 通 讯 的书面 方 式 进 行表决 。 2、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条 件 (1)现场开会 方 式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现场会 议方 可 举 行: 1)经核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全 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 2)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凭 证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授 权 委托 等文件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 议 通 知 的规定。 未能 满 足 上述条 件的 情况 下,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确定并公 告 重 新 开会的时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和 地点 ,但确定有权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权益 登记 日不变。 (2)通 讯 开会 方 式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会 议方 可 举 行: 1)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 布 会 议通 知 后 ,在 2个工 作日内 连 续 公 布相 关提示性公 告 ; 2)召 集人在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 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经 通 知拒 不 参 加 收取和 统计 书面表决意 见 的 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13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3)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 4)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表,同时提 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和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 证和 授 权 委托 书等文件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登记注册 机 构记录相符 ; 5) 会 议通 知 公 布 前 已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如 果 开会 条 件 达 不到 上述 的 条 件,则 召 集人可 另 行确定并公 告 重 新 表决的 时间 (至 少 应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定有权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 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六) 议 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 事内容及提 案 权 (1)议 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事由 所 涉 及的内 容以及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 日本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 前 就 召 开事由 向大 会 召 集人提 交 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提 案 ; 也可以在会 议通 知 发 出 后向大 会 召 集人提 交 临 时提 案 ,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前 35日提 交 召 集人 。 召 集人对于 临 时提 案 应当在 大 会 召 开日前 30日公 告 。 否 则,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临 时提 案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间 隔 期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 的提 案 (包括 临 时提 案 ), 大 会 召 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 行 审 核: 关 联 性。 大 会 召 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 涉 及事 项与 基金有 直 接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职权 范 围 的,应提 交大 会 审议 ; 对于不 符 合 上述 要 求 的,不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决定不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 提 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说明。 程序 性。 大 会 召 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 案 涉 及的 程序 性 问 题 作出 决定。 如将 其提 案进 行分 拆 或合并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 人同意 ; 原提 案 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 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 性 问 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决定, - 13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 程序进 行 审议 。 (4) 单 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提 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 再 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其时间间 隔 不 少 于 6个 月。法律法规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 发 出 召 开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需 要对原有 提 案进 行 修改 ,应当最 迟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日前 30日公 告 。 否 则,会 议 的 召 开日 期 应当顺 延 并保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 30日的间 隔 期 。 2、 议 事 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 主 持人按照规定 程序 宣 布 会 议议 事 程序 及 注 意事 项 ,确定和公 布 监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 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经合法 执 业的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由 召 集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 召 集人的,其 授 权 代 表未能 主 持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亦未 另 行 授 权其他 代 表 主 持会 议 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 主 持 大 会而 又 未 另 行 授 权其他 代 表 主 持会 议 的,则由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以 所 代 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生一 名代 表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或 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 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 议 的效力。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册 。 签名册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身份证号 码 、 住 所地 址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事 项 。 (2)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表决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提前 30日公 布 提 案 ,在 所通 知 的 表决 截止 日 期第 2日在公证机 构 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 统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 形 成决 议 。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七)决 议 形 成的 条 件、表决 方 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 平 等的表决权。 - 13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除 下 列 (2)所 规定的 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 上通 过 方 为有效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更 换 基金 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提前 终止 基金合同 必 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 案 ,并 予 以公 告 。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据证明, 否 则 表面 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 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 即 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 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一 项 提 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 计 票 1、现场开会 (1)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 人中 推 举两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 人 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 响 计 票的效力及表决 结 果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由 大 会 主 持人当场 公 布计 票 结 果 。 - 13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3) 如 会 议主 持人对于提 交 的表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以对投票数 进 行重 新清点 ; 如 会 议主 持人未 进 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会 议 主 持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 果 有 异 议 ,其有权在 宣 布 表决 结 果 后 立即要 求 重 新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 重 新清点结 果 。重 新清点 仅 限 一 次 。 (4) 计 票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 予 以公证或 鉴 证律 师 予 以 鉴 证。 2、 通 讯 方 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 ) 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或 鉴 证律 师 予 以 鉴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不 影响 计 票效力及表决 结 果 。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应当 至 少 提前 两 个工 作日 通 知召 集人,由 召 集人 邀 请 无直 接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担 任 监 督计 票人 员 。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后 的公 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 过的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 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 起 生效,并在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应自生效之日 起 2个工 作日内在 至 少 一 种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 式 (一)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基金收益分 配 采 用现金 方 式或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 未 做 出 选择 的, 默 认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 红 利 ; 2、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 13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收益分 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 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4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 5、基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至 日)的 时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二)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中 至 少 应 载 明 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则、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 配方案 的确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核实 后 确定,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指 定 媒 体公 告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四)收益分 配 中 发 生的 费 用 1、收益分 配 采 用 红 利 再 投资 方 式 免 收 再 投资的 费 用。 2、收益分 配 时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 如 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获现金 红 利不 足 支 付 前 述银 行 转账 等 手续费 用, 注册登记 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按 除 权 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 为基金 份额。 四、 与 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 费 用的提取、 支 付 方 式 与 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年管理 费率 ÷ 当年 天 数,本基金年管理 费率 为 1.5% H为 每 日应 计 提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 计 提,按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 13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二)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在 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年 托 管 费率 ÷ 当年 天 数,本基金年 托 管 费率 为 0.25 % H为 每 日应 计 提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每 日 计 提,按月 支 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 基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3个工 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 一 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 托 管人,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 息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 范 围 和投资 限制 (一)投资 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 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公 司 股票和 债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股票 指 数 期 货 等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本基金投资于 与 能源及基建业务 相 关的 上 市公 司所发 行股票的 比例高 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 80 %。 (二)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将 遵循 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 与 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4、 本基金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 , - 13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公 司 本 次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6、本 基金投资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产生的权证,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的 总 金额, 不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的市值不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 不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的 相 关 规定。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 通 股票的 15 %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8、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9、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0 、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 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1 、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 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定 ; 12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六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 除上述第 5、 8、 9项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 变动等 非 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致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 13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若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三)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禁 止 从 事下 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 2、 向 他人 贷 款 或者提 供 担保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 院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发 行 的股票或者 债 券 ;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或者 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其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券 ; 7、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若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方 法和公 告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 开放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申购 赎回代 理机 构 以及其他 媒 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 - 13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合同解 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以及基金财产的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 列 涉 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 项 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同意: (1)终止 基金合同 ; (2)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3) 变更基金类 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 目标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策 略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 事 程序 ; (6)更 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7)提 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 除外 ; (8)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 大 影响 ,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 项 ;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 形 。 但出现下 列情况 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同意变更 后 公 布 经 修订 的基金合同,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 发 生变动并 属 于基金合同 必 须遵 照 进 行变更的 情 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 涉 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的 ; (3) 因为当事人 名 称、 住 所 、法定 代 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 导 致 基金合同内容 必 须 作出 相 应变动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 异 议 意 见 之日 起 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 上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生效 后 2日内在 指 定 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 列情 形 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将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个 月内没有 新 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 3、基金 托 管人人职 责终止 ,而在 6个 月内没有 新 的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 14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4、基金合并 ; 5、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1)基金合同 终止 时,成立基金 清算 小 组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 清算 小 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人 员组 成。基金 清算 小 组 可以 聘 用 必 要的 工 作人 员 。 (3) 基金 清算 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现和分 配 。基金 清 算 小 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 要的民事 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 终止后 ,由基金 清算 小 组统 一接管基金财产 ; (2)对基金财产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3) 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价和变现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5)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6)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审计 ; (7)将 基金 清算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8)公 布 基金 清算报告 ; (9)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3、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清算 小 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 发 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 清算 小 组 优 先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按下 列 顺 序清 偿 : (1)支 付 清算费 用 ; (2)交 纳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金 债 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 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产未按前 款 (1)- (3) 项 规定 清 偿 前,不分 配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 14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于基金合同 终止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清算 小 组 公 告 ;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重 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结 果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 小 组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 年以 上 。 八 、 争议 的 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 订 立、内容、 履 行和解 释 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照中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议 处 理 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 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 其解 释 。 九 、基金合同 存 放 地 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 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机 构 办公场 所 查阅。基金合同 条款 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 14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八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基金 托 管人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运用 相 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 际 投资 是 否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 标 准的约定 进 行监 督 ,对 存 在 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 具 有 良好 流动性的金 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 发 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公 司 股票和 债 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以 后 允 许基金投资股票 指 数 期 货 等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 围 。 本基金股票投资 比例 范 围 为基金资产的 60 -95 %,持有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本基金投资于 与 能源及基建业务 相 关的 上 市公 司所发 行股票的 比例高 于基 金股票投资的 80 %。 基金管理人应 每 季 度 按照 双 方 约定的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能源基建股票 库 ,并有 责任 确保 该 股票 库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据 此 股票 库 监 督 本基金投资于 该 类 上 市公 司 股票的 比例 。 基金管理人对 该 股票 库 的 临 时 调 整应事 先 发 函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发 函 的 2个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认。对 该 股票 库 的 调 整自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确认之日 起第 2日生效。 (二)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 14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资、 融 资、 融 券 比例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下 述 比例 和 调 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 1、本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的股票,其市值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发 行的证券,其市 值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3、本基金 参 与 股票 发 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总 资产 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 行股票公 司 本 次发 行股票的 总 量 ; 4、 进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资金 余 额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 5、本基金投资权证 目 前 遵循 下 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 若 相 关法律法规有 所修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 比例 限制 自动按 相 关法律法规 进 行 修订 ,不受下 述条款限制 : ( a)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 b)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c)本基金 与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 的 10 % ; 6、本基金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 目 前 遵循 下 述 投资 比例 限制 , 若 相 关法律法规 有 所修改 ,本基金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 比例 限制 自动按 相 关法律法规 进 行 修订 , 不受下 述条款限制 : (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c)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d)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 , 其市值不得 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 以 备支 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款项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 存 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放 期 的定 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 股 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15 %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14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10 、本基金 主 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 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 动 新 增 流动 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1 、本基金 与 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 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 逆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要 求 应当 与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 围 保持一 致 ; 12 、本基金不得 违 反 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 范 围 、投资策 略 、投资 比例 的规 定 ; 13、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对 上述 比例 限制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 变动、股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1、 2、 4、 5、 6、 8、 9、 12 、 13项 规定的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 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上述 投资 组 合 限制条款 中, 若 属 法律法规的 强 制 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 见 资产规 模 大 幅 变动的 情况 下, 至 少 提前 2个工 作日正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 模 和公 司 应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开 始 。 (三)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 九 项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通 过事 后 监 督方 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 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 禁 止 从 事关 联交易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提 供与 本机 构 有 控 股关 系 的股 东 、 与 本机 构 有其他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关 联方交易 证券 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 及时 将 更 新后 的 名单发 送 给 对 方 。 若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 与 关 联交易名单 中 列 示的关 联方进 行法律法 - 14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规 禁 止 基金 从 事的关 联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如 基金 托 管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交易 发 生时,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 成 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 管人事前 无 法 阻 止该 关 联交易 的 发 生, 只 能 进 行事 后结算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由 此 造 成的 损失 ,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四)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经慎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 用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并约 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监 督 基金管理人是 否 按事前 提 供 的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 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 半 年对 银 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进 行更 新 , 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对 手名单 ,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说明理由,在 与交易 对 手发 生 交易 前 3个工 作日内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 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单 开 始 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 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基金管理人 负责 对 交易 对 手 的资信 控 制 ,按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 行 交易 ,基金 托 管人则根据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 行 情况进 行监 督 ,但不承担 交易 对 手 不 履 行合同 造 成的 损失 。 如 基金 托 管人事 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 对 手 或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由 此 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 责任 。 (五)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 行监 督 和核查。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 托 管人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 ,则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 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 进 行监 督 。 1、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应 遵 守《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证券行 - 14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为的 紧急 通 知 》、《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 受 限 证券 与上 文提到的流动性受 限 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 ,包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 发 行管理办法》规 范 的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公开 发 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证券。













































































3、在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制 定 相 关投资决策流 程 、风 险 控 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 控 制 预 案 等规 章制 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 资风 格 和流动性的 需 要合理 安 排 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 比例 ,并在风险 控 制制 度 中明确 具 体 比例 , 避免 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 规 章制 度 须 经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 章制 度 经 董 事会 通 过之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 规 章制 度 以及 董 事会 批 准 上述 规 章制 度 的决 议 提 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4、在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提前 两 个交易 日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 相 关信息, 具 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 于 如 下文件( 如 有): 拟 发 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 构 的 批 准证明文件 复 印 件、基金管理人 与 承销 商 签订 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 缴 款通 知 书、基金 拟 认购的数量、价 格 、 总 成 本、 划 款账 号、 划 款 金额、 划 款 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 实、完整。 5、基金 托 管人在监 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过 程 中, 如 认为因市 场出现 剧 烈 变 化导致 基金管理人的 具 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 造 成 较 大 风险 基金 托 管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对 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和整 改 , 并 做 出书面说明。 否 则,基金 托 管人经事 先 书面 告 知 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执 行其有关 指 令 。因 拒绝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 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在本基金 名 下,并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 正 常 查 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 限 证券 登记存 管 问 题 造 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的 责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 - 14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7、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 协议 的约定 向 基金 托 管人 报 送 相 关数据或者 报 送 了 虚假 的数据或者出现其他 影响 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人监 督 职 责 的行为, 导 致 基金 托 管人不能 履 行 托 管人职 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 相 应法律 后 果 ,包括 但不 限 于承担基金 托 管人可能 遭 受的监管 部门 罚 款 以及基金 托 管人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的 赔偿 。因投资流动受 限 证券产生的 损失 , 除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之 外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上述 损失 。 如 因基金管理人未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流动性风险 处 置 方案 以及投资额 度 和 比例 限制 要 求 的原因 导致 本基金出现风险 损失 致使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连 带 赔偿 责任 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由 此 遭 受的 损失 。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 构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七)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上述 事 项 及投资 指 令 或实 际 投资运作 中 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 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行 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 反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 托 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 行核查。对基金 托 管人 发 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并 改 正,或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 对基 金 托 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 积极 配 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 料 和 制 度 等。 ( 九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 托 管人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14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 包 括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 账 管理、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 知 后 应在下一 工 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管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 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 正。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 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管理人并 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 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 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对 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段 妨 碍 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如 果 基金财产(包括实 物 证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 损 坏 、 灭 失 的,应由 该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3. 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 与 独立。 5.基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 的约定保管 - 14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财产, 如 有特 殊 情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 基金 账户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由 此 给 基金财产 造 成 损失 的 基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任何责任 。 7.除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资金的 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 间的资金应 存 于基金管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 期 满 或基金 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 人应 将 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开立的基金 银 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名 或 2名 以 上 中国 注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方 为有效。 3.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 退 款 等事 宜 ,基金 托 管人应提 供 充分 协 助 。 (三)基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应 负责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2.基金 托 管人可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 构 开 设 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 ,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 指 令 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 行预 留 印 鉴 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和 使 用。本基金的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包括但不 限 于投资、 支 付 赎 回 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 , 均需 通 过本基金的资金 账户进 行。 3. 基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 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 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4. 基金资金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应 符 合 相 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条 件下,基金 托 管人可以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 付 。 - 15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 托 管人 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或未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3. 基金 托 管人以自身法人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 付 金 账户 ,并 代 表 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 与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 法人 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 结算备 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的规定 执 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证券 账户 卡 的保管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 5.在本 托 管 协议 生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 ,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 使 用的,按有关规定开 设 、 使 用并管理 ; 若 无相 关规定 则基金 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 遵 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 设 、 使 用的规定。 (五) 债 券 托 管 专 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 行、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有关规定,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立 债 券 托 管 与结算 账户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银 行间市场 债 券的 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 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回 购 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 发 展 需 要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商 议后 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开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 相 关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 凭 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 人 负责 妥 善 保管,保管 凭 证由基金 托 管人持有。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 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 15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证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基金 托 管人承 担。 托 管人对 托 管人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效 控 制 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重 大 合同的原件分 别 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 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 大 合同的保管 期限 为基金合同 终 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及 复 核 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基金份额 总 数。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精 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国 家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 复 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 公 布 。 (二)基金资产 估 值 方 法和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依法 拥 有的股票、 债 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 估 值 方 法 ( 1)股票 估 值 方 法: 1) 上 市流 通 股票按 估 值日其 所 在证券 交易所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 15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未 上 市股票的 估 值。 ①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股票,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价 估 值 ; ②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增 发 等 方 式 发 行的股票,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进 行 估 值 ; ③ 流 通 受 限 的股票,包括 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首 次 公开 发 行股票时公 司 股 东 公开 发 售股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 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 、 新发 行 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 通 受 限 股票),按监管机 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1) 2)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2)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 4)国 家 有最 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 行 估 值。 ( 2) 债 券 估 值办法: 1)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 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2)在证券 交易所 市场 挂 牌交易 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估 值 ; 如 果 估 值日 无交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 将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日收 盘 价,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3) 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的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在 估 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15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4) 交易所 以 大 宗 交易方 式 转让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进 行 后续计 量。 5)在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6)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估 值。 7)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1) 6)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但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6) 小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在 综 合考虑市场成 交 价、市场 报 价、流动性、收益 率 曲 线 等 多 种 因素基 础 上 形 成的 债 券 估 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8)国 家 有最 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 行 估 值。 ( 3)权证 估 值 方 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 持有确认日 起 到 卖 出日或行权日 止 , 上 市 交易 的权 证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 该 权证的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 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 格 。 2)首 次发 行未 上 市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 股权,以及 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4)在 任何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 如 采 用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 均 应 被 认为 采 用了 适 当的 估 值 方 法 但是, 如 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的 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具 体 情况 ,并 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估 值。 - 15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5)国 家 有最 新 规定的,按其规定 进 行 估 值。 ( 4)当 发 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 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 家 有关规定 进 行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 商 解决。 3、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按股票 估 值 方 法的 第 3) 项 、 债 券 估 值 方 法的 第 7) 项 、权证 估 值 方 法的 第 4) 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 错 误 处 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1)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内 (含第 3位 )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达 到或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 司 应当及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 偏 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 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当 发 生净值 计算 错 误 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 责 处 理,由 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 行 赔 付 基金管理人按 差 错 情 形 ,有权 向 其他当事人 追偿 。 (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 错 给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 成 损失 需 要 进 行 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根据实 际 情况 界 定 双 方 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 后 按以下 条款进 行 赔偿 :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按基金会 计责任方 的 建 议 执 行,由 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②若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 已 由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确认 后 公 告 ,而 且 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 过 程 提出 疑 义或要 求 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 错 且 造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 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 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者或基金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 - 15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 托 管人承担 50 %。 ③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 达 成一 致 时,为 避免 不能按时公 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 形 , 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 果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信息 错 误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 金额 等),基金 托 管人在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后 仍 不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而 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 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 ( 3)由于证券 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 司发 送 的数据 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 变 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是未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 系统设 置 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 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 计算结 果 为准。 ( 5)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如 果 行 业有 通 行 做 法, 双 方 当事人应本 着 平 等和保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 行 协 商 。 (四) 暂停估 值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 形 (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 ( 2)因不可 抗 力或其他 情 形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 金资产价值时 ; ( 3) 占 基金 相 当 比例 的投资品 种 的 估 值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 决定 延 迟 估 值时 ; ( 4)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 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重 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 商 确认 后 ,应当 暂停估 值 ; (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 情 形 。 (五)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 家 有关 部门 规定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 156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 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进 行基金会 计 核 算 并编 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 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 账册 。 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对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 理 方 法为准。 若 当日核对不 符 ,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 的原因而 影响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 为准。 (七)基金财务 报 表 与报告 的编 制 和 复 核 1.财务 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 制 并对 外 提 供 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月 度 报 表的编 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工 作日内完成 ; 招募说明书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每 6个 月更 新 并公 告 一 次 ,于 该 等 期 间 届 满 后 45日内公 告 。 季 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 完 毕 并于 每个 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 以公 告 ; 半 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40日内编 制 完 毕 并 于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内 予 以公 告 ; 年 度 报告 在会 计 年 度 结束后 60 日内 编 制 完 毕 并于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后 90 日内 予 以公 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 报告 或者年 度 报告 。 2.报 表 复 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 度 报 表完成当日, 将报 表 盖 章后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 ; 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后 应在 3日内 进 行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人在 季 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7个工 作日内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后 30日内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年 度 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 报告 提 供 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基金 托 管人应 在收到 后 45日内完成 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 果 书面 通 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之间的 上述 文件往来 均 以 加 密传 真的 方 式或 双 方 商 定的其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 托 管人在 复 核过 程 中,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不 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以 双 方 认可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 成一 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 务 处 理为准。核对 无误后 ,基金 托 管 - 157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 供 的 报告上加 盖 托 管业务 部门 公 章 或者出 具加 盖 托 管业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意 见 书, 双 方 各自 留 存 一份。 如 果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不能于 应当 发布 公 告 之日之前 就相 关 报 表 达 成一 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 的 报 表对 外发布 公 告 ,基金 托 管人有权 就相 关 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权益 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日、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内容 至 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由 注册登记 机 构 编 制 ,由基金管理人 审 核并提 交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 托 管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提 供任 意一 个交易 日或全 部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 ,不得 拖 延 或 拒绝 提 供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每 年 6月 30日 和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于下月前 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 项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 于 发 生日 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 交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用于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 其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议 解决 方 式 因本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 相 关的 争议 , 双 方 当事人应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解决, 协 商 、 调 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争议 提 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158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本 协议 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从 其解 释 。 八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 与终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 程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 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变更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 后 生效。 (二)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 形 1、本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4、 发 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 159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十 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 一 系列 的 服 务,以下是 主 要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和市场的变 化 ,有权 增 加 和 修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 构 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 我 公 司 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单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 年 1月 1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 者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提 供 基金对 账单服 务,对于未定 制账单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 动提 供 对 账单 。 ( 1)月 度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邮 件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发 生的定 制 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 ( 2)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短 信对 账单 。 ( 3)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每 月 初 5个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发 生 、 且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 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单 。 ( 4) 季 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 度 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当 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 季 度 对 账单 ; 每 年 度 结束后 ,本 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单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 个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单 。 因提 供 的 个 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邮 件 地 址 、 邮 寄 地 址 、 邮 编 等)不详、 错 误 、变更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单无 法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 金销售 网点 或本公 司网站 办理 联系方 式变更 手续 。详 询 400 -8888 -606 ,或 通 过 - 160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本公 司网站 ( www .igwfmc .com)“在 线 客 服 ”咨询 。 二、 红 利 再 投资 服 务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 将 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 形 式 进 行分 配 , 该 持有人当 期 分 配所 得的 红 利 将 按照 除 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本基金份额,并 免 收 申购 费 用。投资者 红 利 再 投 所 得基金份额自基金 除 权日的下一 工 作日 起计入 投 资者基金 账户 ,持有时间自 该 日 起计算 。 三、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 供 定 期 定额投资的 服 务。 通 过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 投资者可以 通 过 固 定的 渠道 ,定 期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的有关规则 另 行公 告 。 四、基金 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 转 出基金、 转入 基金并开办基金 转换 业务的销售机 构 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基金 转换 需遵 守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 转换 的业务规则, 具 体业务规则详 见 本公 司发布 在 指 定信息披露 媒 体及本公 司网站上 的公 告 。 五、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 .igwfmc .com)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提 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 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资者可以 登 陆 该网站修改 基金查 询 密 码 。 对于 直 销 个 人 客 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提 供网上交易服 务。 六、 客 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enter) 电 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 话 : 400 8888 606 ( 免 长 途 费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 周 一 至 周 五(法定 节假 日及因 此 导 致 的证券 交易所 休 市日 除外 ) 9: 00 —17 : 00 。 - 161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七、 客 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 构网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 网点所 提 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 个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非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一 个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 时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 处 理 进 度 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 更 新 。 八 、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 构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 构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16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9 年 4月 20 日 发布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第 1 季 度 报告 》 2019 年 4月 4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玄 元 保险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9 年 4月 4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玄 元 保险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9 年 4月 1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个 人 电 子 银 行基金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9 年 4月 1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9 年 3月 26 日 发布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 度 报告 》及《 摘 要》 2019 年 3月 11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浙商 银 行 电 子 银 行 渠道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9 年 2月 27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深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9 年 1月 30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停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9 年 1月 21 日 发布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4 季 度 报告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 商 银 行“ 2019 倾 心回 馈 ”基金定投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28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20 日 发布 《关于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恢 复 接受 伍 佰 万 元 以 上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投资)及 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 - 163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告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 构 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 红 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发布 《关于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 接受 伍 佰 万 元 以 上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投资)及 转换转入 业务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11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8 年 12 月 4日 发布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2 号更 新 招募说明书》及《 摘 要》 2018 年 10 月 29 日 发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发布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第 3季 度 报告 》 - 164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一、招募说明书的 存 放及其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 存 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代 销机 构 和 注册登记 人 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招募说明 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 165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二 十 二、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 予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 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放式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 见 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和公 司章程 (六)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七)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代 销 协议 ( 八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 九 )中国证监会要 求 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九 年六月四日 - 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