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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业债券A(006953)

华安安业债券: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 安业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九年 六月 
 重要 提示 
 
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 员会2019 年1 月16日证 监许 可[2019]94 号文准予注册 。 本基 金 的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
(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流动性风险、技术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
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
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
金合同》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程序进 行清算, 不需要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因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和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自主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并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 在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 金管理 人 .......................................................................................................... 7 四 、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 、基 金的募 集 ........................................................................................................ 24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0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31 九 、基 金的投 资 ........................................................................................................ 43 十 、基 金的财 产 ........................................................................................................ 51 十一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2 十二 、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57 十三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59 十四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2 十五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3 十六 、 风险揭 示 ........................................................................................................ 70 十七 、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 75 十八 、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 78 十九 、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79 二十 、 对基金 投资 人的服 务 .................................................................................... 80 二 十一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 82 二 十二 、备查 文件 .................................................................................................... 83 附 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84 附 件二 :托管 协议 内容摘 要 .................................................................................. 10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一、 绪言 《华安安业 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以下简 称“本 招募说 明书” 或“招募 说明书 ” )依 据《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 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安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安业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 指《华安 安业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安业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华安 安业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 部 法律的 决定 》修改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资产支 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给实 际申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8、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4、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从 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C 类基金份额: 指 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而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31 -32 层 3、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6、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7、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8、经 营范 围:从 事基 金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以 及从 事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业务 9、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11、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12、联系人:王艳 13、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武警上海警卫局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 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 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生, 博士研究生学历。 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 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兼董事 会办公室主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邱平先 生, 本科学 历, 高级政 工师 职称。 历任 上海红 星轴 承总厂 党委 书记, 上海东风机械 (集团) 公司总裁助理、 副总裁, 上海全光网络科技股份公司总经 理, 上海赛事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上海东浩工艺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 国盛集团科教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总裁、 董事, 上海建筑材料 (集团) 总 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 总裁 。 现任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裁。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 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计划 财务部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 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董事、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景域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董事、Crystal Bright Developments Limited 董事、史带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聂小刚先生, 经济学博士。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三部助 理业务董事、 企业融资 总部助理业务董事、 总 裁办公室主管、 总裁办 公室副经理 、 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 董事会秘书处主任助理、 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 董事会秘 书处主任、 上市办公室主任、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裁、 国泰君安证券股 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份有限 公司战 略投 资部 总经理 、权益 投资 部总 经理、 战略投 资部 总经 理等职 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及直投业务委员会副总裁、 战略管理部 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业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夏则炎先生, 本科学历。 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交易部 业务员、 业务管理部项目经理、 管理部综合处副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经纪业务部副经理、 董事会办公室副经理、 经纪业务总部经理、 营销管理总部 经理、 上海福山路营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上海福山路营业部 总经理、 上 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经纪业务委员会综合管理组副组长、 经纪业务委员会执行办 公室主任、零售业务部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 独立董事: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夏大慰 先生 ,研究 生学 历,教 授。 现任上 海国 家会计 学院 学术委 员会 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 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原上海证管办)机构 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副处长、 机构监管处处长、 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 监管一处处长等职务,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纪委书记、 预算管理委 员会委员、 合规总监、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 业务总监、 投行业务委员会副总裁等职务。 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 许诺先 生, 硕士 。曾 任 怡安翰 威特 咨询 业务 总 监,麦 理根 (McLagan )公司 中国区 负责人 。现 任华 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人 力资 源部 高级总 监, 华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现任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集中交易部高级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 先生 ,本 科学历 ,20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历 任武警 上海 警卫局 首长处副团职参谋, 上海财政证券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党委书记、 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 工会主席, 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7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历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 , 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战略 发展总 部总 经理 兼董事 会办公 室主 任,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薛珍女 士, 硕士 研究生 学历,18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 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 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翁启森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24 年金 融、 证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验。历 任台湾富邦银行资深领组, 台湾JP 摩根证券投资经理, 台湾摩根投信基金经理, 台湾中信证券自营部协理, 台湾保德信投信基金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 球投资部总监、 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姚国平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15 年金 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历 任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交易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销售经理, 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助理总监、 机构业务总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谷媛媛 女士 ,硕 士研究 生学历 ,19 年金 融、 基金行 业从 业经验 。历 任广发 银行客户经理, 京华山一国际 (香港) 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市场业务二部大区经理、 产品部高级董事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周益鸣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0 年证 券基 金从 业经历 。曾 任太平 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交易员,2010 年 6 月加入华安基金,历任集中交易部交易员、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理助理。2018 年 6 月起,担任华安 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同时担任华 安安盛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本 公司 采取集 体投 资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务 如下: 童威先生,总经理 翁启森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杨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总经理助理、指数与量化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 苏圻涵先生,全球投资部副总监 万建军先生,投资研究部联席总监 谢振东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 崔莹先生,基金投资部助理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361 人 (不含香港公司) , 其中 57%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92%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 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的处罚。 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 市场营销、 合规风控、 后台支持等四个业务 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司 各项 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 和全体 人员 ,并涵 盖到 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 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对督察长负责。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 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信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1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 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 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 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 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 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1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 度、公 司财 务制 度、信 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核 制度、 信息 技术 管理制 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 和处 理制 度。运 用会计 核算 与账 务系统 ,准确 计算 基金 资产净 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息 的沟 通,有 效地 达成自 下而 上的报 告和 自上而 下的 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1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周频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 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 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 优质、 高效的金融服务。 截至2017 年12 月31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6.42万亿元, 实现营业收入1399.75亿元, 全年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2.00亿元。根据2017年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 银行1000强” 排名, 兴业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第28位, 按总资产排名第30位, 跻身全球银行30强。按照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最新榜单,兴业 银行以426.216亿美元总营收排名第230位。同时,过去一年在国内外权威机 构组织的各项评比中,先后获得“亚洲卓越商业银行” “年度最佳股份制银 行”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等多项殊荣。 1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运行管理处、养老金管理中心 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18 年12 月31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4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8964.38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亿8923.86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 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 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 托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 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 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 1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 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 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 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 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 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 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 前后台分离, 不同部门、 岗位相互牵制。


3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 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 音像监控。


5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 2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机构部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秦向东 电话:021-38969991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交易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联系人:刘芷伶 联系电话:021-38969983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2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 755 号文新报业大厦 25 楼 首席合伙人:张晓荣 联系电话: (021)52920000 传真: (021)52921369 联系人:张健 经办会计师:张健、陈大愚、江嘉炜 2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 金的 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1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9】94 号文注 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9 年 6 月 10 日到 2019 年 7 月 10 日,本基金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 期间未 达到本 招募说明 书第七 章第( 一)款规 定的基 金备案 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 告。 (七)募集对象 2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八)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份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欲购买本基 金, 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 机构要 求提供 的材料; 若已经 在华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立 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本 基金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5)若 认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投 资人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如 本基金 单个投 资人累计 认购的 基金份 额数达到 或者超 过基金 总份额 的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者通过基 金管理 人以外 的销售 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认购费, 下同) ,各 销售 机构可 根据自己 的情况 调整首 次最低认 购金额 和最低 追加认购金 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3 ) 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 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 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相关公告。 (4 )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 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 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2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金托管费 率除外 ) 、或 者增加新 的基金 份额类 别等,此 项调整 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募集期内, 本 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 、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 取认购费,C 类基 金 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认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型 认购费率 单笔认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6% 100 万≤ M < 300 万 0.4% 300 万≤ M < 500 万 0.2%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6% ,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 认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其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1.00=99,550.00 份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三: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若认购金 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00 份 2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 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2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 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 止基 金发售,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 达到 基金备 案 条件的, 自基 金管理 人 办理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并取 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 证监 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 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 宜予 以公告。基 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 募集 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 入专门 账户,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 申购 与赎回 将 通过销售 机构 进行。 销 售机构的 具体 信息将由基金 管 理人在本招 募说明 书或 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 在销 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 定 的销售机 构开 通电话 、 传真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 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和赎回 等 业务,具 体办 理时间 为 上海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的交 易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若 出 现新的证 券交 易市场 、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 更、业 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 特殊 情况,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 购开 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在申 购、 赎回开 放 日前 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 人不 得在基 金 合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 者时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投 资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或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 3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 赎回;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下,以 各销售 机构 的具体规定 为准。 基金管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对 上 述原则进 行调 整。基金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办 理申 购、赎 回 等业务时 应提 交的文 件 和办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 理 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规定为 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 须根 据销售 机 构规定的 程序 ,在开 放 日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 内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 购基 金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购 款 项,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 项 ,申 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 数据传输延 迟、通 讯系 统故障、银 行数据 交换 系统故障或 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 的因 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 程, 则赎回款项 的支付时间 可相应 顺延 至该因素消 除后的 第 一 个工作日。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或基金 3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 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以交易 时 间结束前 受理 有效申 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 申购 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 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成功或 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允许 的 范围内, 对上 述业务 办 理时 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 对申 购和赎 回 申请的受 理并 不代表 申 请一定成 功, 而仅代 表 销售 机 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 购和赎回的 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 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 投资人 应及 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 合法 权利,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资人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 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 购费,下同) 。 各 销售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及交易 级差有 其他 规定的,以 各销售 机构 的业务规定 为准。投资 者通过 直销 机构(电子 交易平 台除 外)申购本 基金的 ,单 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 回时 或赎回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 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 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3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基 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 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资人实施差别化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 户指 基本养 老 基金与依 法成 立的养 老 计划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 资运 营 收益形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包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企 业年金 单一 计划以及集 合计划 。如 将来出现经 养老基 金监 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理人 可在招 募说 明书更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养老 金客户 指除 养老金客户 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它投资者申购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随申购金额的 增加 而递减。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购 ,适用 费率 按单笔分别 计算。 具体 费率如下表 所示: 份额类型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 M<100 万 0.8% 100 万≤ M < 300 万 0.5% 300 万≤ M < 500 万 0.3%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0 3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 金份额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类型 累计持有期间(Y ) 赎回费率 A 类基金 份额 Y <7 天 1.5% 7≤Y <30 天 1% 30≤Y <90 天 0.3% Y≥90 天 0 C 类基金 份额 Y <7 天 1.5% 7≤Y <30 天 0.05% Y ≥30 天 0 赎回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 额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 担,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资产,持有期 7 日 以上 (含 7 日的) 同时少于 30 日的, 赎回费总额的 50% 应归基金财产, 持有期 30 日以上(含 30 日的) , 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定期 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间,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3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 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者 (非养 老金客户) 在开放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对 应 申购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150=97,740.25 份 例五: 某养老金客户在开放日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00/1.0150=98,029.56 份 (2)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六: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2、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 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公告。遇 特殊情 况, 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 以当 日的 该 类 基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七: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大于 30 天不满 90 天, 对应赎回费率为 0.3% , 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3% =304.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304.50=101,195.50 元 例八: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 份额,持有期为 45 天 ,对应赎 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0×1.0150=101,500.00 元 赎回费用=101,5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0.00=101,500.00 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 为按 实际确 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的 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扣 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 算结 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3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 人可 以在法 律 法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发生异 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 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 ,或者有 可能导致 投资 者变相规 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个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3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 情形 时,基 金 管理人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 付赎 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情形 之一且 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暂停接 受 赎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 回款 项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支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 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 的基金份 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 基金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 况决 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3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 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 量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 能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 赎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 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 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 发生 巨额赎 回 且单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开 放日 基 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 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 述巨 额赎回 并 采取相应 措施 时,基 金 管理人应 当通 过邮寄 、 传真 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的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 金与 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 基金登记 机构 受理继 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 等情 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 交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 是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 继承 ;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 他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 已持有基 金份 额在不 同 销售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 理人 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时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扣款 4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 机构 只受理 国 家有权机 关依 法要求 的 基金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 及 登记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与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 产生的权益 一并冻 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 然参 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 金管理人 办理 基金份 额 的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 规允 许且条 件 具备的情 况下 ,且基 金 管理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可 以依 照法律法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约定在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交易 场所或者通 过其他 方式 进行转让, 具体规 则由 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 定, 并在业务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 在不 违反相 关 法律法规 且对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 利影 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对 上述 申购和赎回 以及相 关业 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需履行适当程序,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4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 司债、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次级 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以 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资产投资,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 将规范的宏观研究、 严谨的个券 分析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 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的基础上, 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自上而下决定债券组合久期及 债券类属配置; 在严谨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信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量各类券种 的流动性、供求关系、风险及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的研究 4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和预测, 结合投资时钟理论并利用公司研究开发的多因子模型等数量工具, 分析 和比较不同证券子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积极寻找各种可能的 套利和价值增长的机会, 以确定基金资产在利率债、 信用债以及货币市场工具之 间的配置比例。 2、利率类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 国外经济趋势进 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 久期。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统计和 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 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具体的利率品种投资策略如下: (1)目标久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 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 结合基金 未来现金流的分析, 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 则 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 相反, 如果预 测未来利率 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带来的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合理预期, 调整组合期限结构策略 (主要包括子弹式策略、 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 , 在短期、 中期、长 期债券 间进行 配置,从 短、中 、长期 债券的相 对价格 变化中 获取收益。 其中, 子弹式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 两 极策略是将组合中债券的到期期限集中于两极; 而梯式策略则是将债券到期期限 进行均匀分布。 (3)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策略包括研究国债与金融债之间的信用利差、 交易所与银行间市场 利差等。 如果预计利差将缩小, 可以卖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或通过买断式回购卖 空收益率较低的债券,买入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反之亦然。 (4)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 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 4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期限债券, 持有一定时间后, 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 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 降,基金可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入。 (5)利差套利策略 利差套利策略主要是指利用负债和资产之间收益率水平之间利差, 实行滚动 套利的策略。 只要收益率曲线处于正常形态下, 长期利率总要高于短期利率。 由 于基金所持有的债券资产期限通常要长于回购负债的期限, 因此可以采用长期债 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 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在制度允 许的情况 下,还 可以对 回购进行 滚动操 作,较 长期的维 持回购 放大的 负债杠杆, 持续获得利差收益。 回购放大的杠杆比例根据市场利率水平、 收益率曲线的形态 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进行调整, 保持利差水平维持在合理的范围, 并控制 杠杆放大的风险。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 资券等发 行人所 处行业 的发展前 景和状 况、发 行人所处 的市场 地位、 财务状况、 管理水平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在此基础上, 建 立信用类债券池; 在目标久期确定的基础上, 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 会的个券进行投资。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利差曲线研究和 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1)宏观研究 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 有利于判断经济发展的大方向, 把握经济周期, 分 析经济政策的导向, 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直接、 准确的 战略思路和对策。 宏观经济研究对债券投资的影响表现在资产配置策略、 债券组 合构建、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等诸多方面, 债券市场的宏观研究重点在 于对利率政策、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 同时市场供求关系的研究也是债券 市场宏观研究的重要内容。 (2)行业研究 不同行业的企业所处的周期和行业竞争态势存在差异, 通过对行业进行研究, 进行行业配置, 分散行业风险。 行业基本特征, 比如在国家产业中的地位、 行业 发展周期、 上下游行业相关性、 行业集中度、 竞争程度、 进入壁垒、 产业政策以 4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发展趋势都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空间。 对行业评价的因素主要包括: 行业竞争力、 行业 供求和影响需求的长期趋势、 行业发展阶段、 交易环境、 法律与监管框架、 行业重构、 行业市场结构、 技术变 化、财务指标和对宏观经济环境和政策的敏感程度。 (3)公司研究 公司的研究主要包括经营历史、 行业地位、 竞争实力、 管理水平和管理层素 质、 未来发展战略、 投资计划、 股东或地方政府的实力以及支持力度等。 根据对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的研究, 综合分析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的发展前景和状况、 发行人所处的市场地位、 管理水平、 财务状况 等因素后, 结合具体发行契约, 对债券进行内部信用评级。 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经济周期的 变化、 信用等级的升降都会造成利差的改变。 此外, 内部通过对发行人财报数据 的持续跟踪和迁移分析寻找引起信用水平变化的主要因素, 对于可能调整评级的 债券密切关注, 可以通过内外部评级、 利差曲线研究和经济周期的判断主动采用 相对利差投资策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稳定收益。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除普通信用债外, 本基金还将适时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具有票息收益高、 信用风险高、 流动性差、 规模小等特点。 短期内, 此类 券种对本 基金的 贡献有 限,但本 基金将 在市场 条件允许 的情况 下进行 择优投资。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民营企业, 个体异质性强、 信息少且 透明度低, 因此在投资研究方面主要采用逐案分析的方法 (Case-by-case), 通 过 尽职调查进行独立评估, 信用分析以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和回收率 (Recovery rate) 等指标为重点。 此外, 针 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 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 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4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为:中债综 合全价指 数 收益率×90%+1 年期 定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是通过债券等资产来获取的 收益, 力争获取相对稳健的绝对回报, 追求委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中债综合全价 指数是由 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样本债 券涵盖 的范围 更加全面, 具有广泛 的市场 代表性 ,涵盖主 要交易 市场( 银行间市 场、交 易所市 场等) 、不 同发行主 体(政 府、企 业等)和 期限( 长期、 中期、短 期等) ,能够 很好地反映 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势;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0% ,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采用 90% 乘以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 10% 乘以 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为其他资 产所对应的权重可以较好的反映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 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的风险及预期的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 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4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本 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9) 、( 13)、(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4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4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关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5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一、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发 行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发 行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5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以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价 格数据 估值; (2)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证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 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5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5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或不全部 返还 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5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5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5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5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 期顺延。 4、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6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6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6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五、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 披露的 规定发 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6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前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 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6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发生暂停申购;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8)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连续 40 个工作 日、50 个工作日、55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2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0)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3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6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基金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或者 XBRL 电子 方式复核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6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6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六、 风险 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 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信用风险 主要来 自于发 行人和担 保人。 一般认 为:国债 的信用 风险可 以视为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 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响到 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其 发行人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7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 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 个券流 动性不 足的情况 下,基 金管理 人可能无 法迅速 、低成 本地调 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 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 风险。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安 排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 赎回” 章节。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债券( 包括国 债、金 融债、中 央银行 票据、 地方政府 债、中 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次级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以 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 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标 的资产 大部分为 标准化 债券金 融工具,一 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 本基金严 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 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 除此之外, 本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 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 在该限 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 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 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 以防范流动性 7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 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 ,详见 招募说 明书“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中 “ (十 )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 详见招募说明书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3)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规定。 7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因 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且本 基金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资产投资,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故 债 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资产的投资 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 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其中信用风险指本基金所投 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由于资 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从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流动性风 险指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 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 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这些风险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 包括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 是 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 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 (利率、 汇率、 股票价 格、 商品价格等) 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五)其他风险 7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的选择不符合本基 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 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在开 放日的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7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7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7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7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十 九、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7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对 基金 投资 人的 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 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7X24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电子对账单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六)网站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本公司 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8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联系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或通过电子邮件、 传真、 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8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8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8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一: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8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非 交易过户、 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 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8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配合管理人的对账需求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8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但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且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 9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 (3)增 加、减 少或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 及定义 ,变更除 调整管 理费率 、托管 费率之外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金销 售机构 调整有关 基金申 购、赎 回、转 换、转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7)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9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9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9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 决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 述 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 表决,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 和通讯 开会的程 序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9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9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9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 履行适当程序,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 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 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登记 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9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 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规定 的范围 内参照公 允的市 场价格 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9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3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10%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 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 日期顺延。 9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4、上 述“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 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 司债、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次级 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以 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资产投资,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10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9) 、( 13)、(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10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 和公告 方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计 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类 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 10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10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在此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10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0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附件 二: 托管 协议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21)38969999 (二)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0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券 (包括国债、 金融 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 司债、短 期融资 券、超 短期融资 券、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次级 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以 及其他 银行存款 ) 、资 产支持 证券、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参与股票、 权证等资产投资,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 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 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 并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 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 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 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 基金持 有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10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券的 10% ; (5)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投 资 ;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9)、( 13)、(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10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 政法规 或监管 部门取消 或变更 上述禁 止性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间债券 市场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视为基金管理 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10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 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 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经提醒后仍未改 正,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果 基金托管 人未能 切实履 行监督职 责,导 致基金 出现风险 或造成 基金资 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 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 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 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首次投资银行存钱之前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 视为基金 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11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电话提醒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11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的, 如适用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适用变更后的规定, 无 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 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名单变更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收到对方电话或回函确认的时间为准。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 11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要求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 财产进行 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 本托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 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113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符 合《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基金合 同等有 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 的基金 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 定时间 内,聘 请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3、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未能 达到基 金备案 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人 以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开 设基金 托管专户 ,保管 基金财 产的银 行存款。 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 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 下简称 “中登公司”) 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办理 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 并提供所 114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需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新账户按有关规 定使用并管理。 115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 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 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 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 基金份 额 的余额数 量计 算,各 类 别基金份 额净值 均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 116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 值及各 类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 经相关 各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 所发行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易日 的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 所发行 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全价减 去估值全 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3)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 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117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债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以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格 数据估 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持 有的银 行定期 存款或通 知存款 以本金 列示,按 相应利 率逐日 计提利 息。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18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公 告;当 发生基 金份额净 值计 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 失,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错给 基金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直 接损失 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与 本基金 有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付。 (2)若 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由 基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为 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公 布,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失, 119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 于一方 当事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申 购或赎 回金额 等) ,另 一方当 事人在 履行了正 常程序 后人不 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付。 3、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 内容如 法律法 规或者监 管部门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果 行业有 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 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现无 可参 考的活 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且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时;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 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120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15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具体 复核期 限可根据情 况由双方协商确定以确保相关报告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披露。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121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122 华安安 业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金融仲裁院, 按照该机构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 产或由 其他基金 管理人 接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