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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金鼎混合A(002504)

鹏华金鼎混合: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金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重要 提示


本 基金 根据《 鹏华 金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由 鹏华 金鼎保 本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第一 个保本 周期届 满后 转型而 来。 鹏华 金鼎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经 2016 年 2 月 26 日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下发 的《关于准 予鹏华金 鼎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 册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6]364 号文) 准予募集注 册。第一 个保本周 期到期后 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备 案, 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起“鹏华 金鼎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转型 为“鹏华 金鼎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但中国 证监会 对鹏 华金鼎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注 册以及 以及 其转型 为本 基 金的 备案, 并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金没有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低 于 股 票型 基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中高 风险 、中高 预期 收益 的品种 。本基 金投 资于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 生波动 ,投 资人 在投资 本基金 前, 应全面 了解 本 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力 ,理 性判 断市场 ,并承 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 的各 类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系统性 风险 、非系 统性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本 基金特定风 险及其他 风险等。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 则 ,在 投资人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投 资人 自 行承 担。投 资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资 本基 金前应 认真 阅读 本基金 的招募 说明 书和基 金合 同。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4 月18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 31 日(未经审 计)。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第二部分 释 义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与基金的业绩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第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 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 售办法》 )、《证 券投 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以下简 称“《流动 性规定》 ”)等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 及《鹏华金 鼎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鹏华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金” 或 “基金”) 的投资目 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 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必 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转 型而来 。本 基金管 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在 本招 募说明 书中载 明的信 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 基金投资 人自 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 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其 持有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金鼎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鹏华金 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及 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金 鼎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 议》及对 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 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金 鼎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8、《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 法》: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0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2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资 管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售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销 售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 、销 售机构 :指 鹏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以及 符合《销 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售 服务代 理协 议,代 为办 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3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销 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 和结算 、代理 发放红 利 、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或 接受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委 托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立 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 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办理 申 购、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变 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鹏 华金鼎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生效 日 28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指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0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1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2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3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4 、开放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5 、《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金 管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6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7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38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39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0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1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2 、元:指 人民币元 43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44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45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6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 额 总数 49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指 定媒介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1 、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52 、销 售服务 费: 指本基 金用 于持 续销售 和服 务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费用 ,该 笔费用 从 基金财产中 计提,属 于基金的 营运费用 53 、A 类基金 份额: 指在投资 人申购 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 用,并不 再从本 类别基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4 、C 类基金 份额: 指从本 类别 基金资 产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并不收 取申 购费用 的基 金份额











第三 部分 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 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副总裁 ,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 济和商学 学士。国 籍 :意大利。 曾在安达 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 管理工作 ,历 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 投资总监 、东方 汇理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 、农业信 贷另类 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国际执行委员会 委员、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方案部投资 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psilon SGR )首席执行官 ,欧 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 事,法学 学士,律 师,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方汇理资产管 理股 份有限公司 (CAAM SGR )法务部、产品开 发部,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 ,现在担 任意 大利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秘书兼任企业 事 务部总经理 ,欧利盛 资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企业服务 部总经理 。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 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 中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监 事长兼党 委副书记 。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 加入曼达 林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 商管理学 士,国 籍:意大利 。先后在 米兰军医 院 出纳部、税 务师事务 所、菲亚 特汽车发 动机和变 速器 平台管控管 理团队工 作、圣保 罗 IMI 资产管理 SGR 企 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 部工作、曾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管理和投资 经理,现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 务所律 师;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 加盟鹏华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 10 月 加入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 ),经济学硕士,国籍 :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 2014 年至 2015 年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 发审委专 职委 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宗合先生 ,国籍中 国,金融 学硕士,13 年证 券基金 从业经验。 曾经在招 商基金从 事 食品饮料、 商业零售 、农林牧 渔、纺织 服装、汽 车等 行业的研究 。2009 年 5 月加 盟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从 事食品饮 料、农林 牧渔、商 业零 售、造纸包 装等行业 的研究工 作,担 任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 (LOF )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现 担任权益投 资二部总 经理。2010 年 12 月担任鹏华 消费优选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 担任鹏华 金刚保本 混 合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07 月至 2019 年 04 月担 任 鹏华品牌传 承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担 任鹏华养 老产业股 票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担 任鹏华金 鼎保本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6 月担任鹏 华金城 保本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7 年 02 月 担任鹏华安 益增强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2017 年 07 月 担任鹏华中 国 50 混 合基金基 金经理, 2017 年 09 月担任 鹏华策略 回报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05 月担任鹏 华产业精 选基金 基 金经理,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宏观 混合基金 基金经 理,2018 年 10 月 担任鹏华 金鼎混合 基 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01 月 担任鹏华 优选回报 混合基 金基金经理 。王宗合 先生具备 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 2010 年 12 月担任 鹏华消费 优选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金刚 保本混 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07 月至 2019 年 04 月担任 鹏华品牌 传承混 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养老 产业股票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6 月担任 鹏华金城 保本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02 月担任 鹏华安益 增强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07 月担任 鹏华中国 50 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7 年 09 月担任 鹏华策略 回报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产业 精选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宏观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9 年 01 月担任 鹏华优选 回报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戴钢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17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曾 就职于广 东民安证 券 研究发展部 ,担任研 究员;2005 年 9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 研究分析 工作, 历任债券研 究员、专 户投资经 理等职。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鹏华丰 泽分级基 金 基金经理,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 任鹏华 金 刚保本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1 月 担任鹏华 中小企债 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09 月担任 鹏华丰实 定期开放 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3 年 09 月担任 鹏华丰泰 定期开 放债券基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丰信 分级债券 基金基金 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担任 鹏华 丰泽债券(LOF )基金 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担任 鹏华丰和债 券(LOF )基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03 月担任 鹏华丰尚 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2016 年 04 月至 2018 年 10 月 担任 鹏华金鼎保 本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鹏 华丰饶债 券基金基 金 经理,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鹏 华普悦 债 券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 华宏观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09 月担任 鹏华弘 实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10 月担 任鹏华金鼎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戴钢先 生具备基 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 鹏华丰泽 分级基 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 06 月至 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金刚 保本混 合 基金基金经 理 2012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1 月担任 鹏华中小 企债基 金 基金经理 2013 年 09 月担任 鹏华丰实 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09 月担任 鹏华丰泰 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 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丰信 分级债 券 基金基金经 理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02 月担任 鹏华丰泽 债券(LOF )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担任 鹏华丰和 债券(LOF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03 月担任 鹏华丰尚 定期开放 债券基金 基金经 理 2016 年 08 月至 2018 年 05 月担任 鹏华丰饶 债券基 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5 月至 2018 年 12 月担任 鹏华普悦 债券基 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7 月担任 鹏华宏观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2018 年 09 月担任 鹏华弘实 混合基金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无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资副 总监。 6、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 理人的职 责 1、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 和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 理人的承 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 、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业 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 理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 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 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 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职 责,负 责把 公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 施落 实到 每一个 业务环 节当 中,并 负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 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律 ,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 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第四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 明 (二 )主要人员情 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 国工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共有 员 工 202 人,平均年 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 历,高管 人员均拥 有研 究生以上学 历或高级 技术职称 。 (三 )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 陆托管服 务的先行 者,中国 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 管服务以 来 ,秉 承“诚 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 宗 旨, 依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体系 、规 范 的管 理模式 、先进 的营 运系统 和专业 的服 务团队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管人 职责 ,为境 内外 广 大投 资者、 金融资 产管 理机构 和企业 客户 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 的托管 服务 ,展现 优异 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力 。建 立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丰 富、 最成 熟的产 品线。 拥有 包括证 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 产、保险 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 基本 养老保险、企业 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 全 的托 管产品 体系, 同时 在国内 率先开 展绩 效评估 、风 险管 理等增 值服务 ,可 以为各 类客 户提供个性 化的托管 服务。截 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 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续十五年 获得香港 《亚洲货 币》、英国 《全球托 管人》、 香港《财 资 》、 美国《 环球金 融》 、内地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 报》等 境内外 权威 财经媒 体评 选的 64 项最佳 托管银行 大奖;是 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 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 服务品质 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 可和广泛 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 的内部控制 制度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部自成 立以 来,各 项业 务飞 速发 展, 始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 优势 地位。 这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资 产托 管部“ 一手 抓业 务拓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的 做 法是 分不开 的。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强 内部 风险 管理工 作,在 积极 拓展各 项托 管 业务 的同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精 心培 育内 控文化 ,完善 风险 控制机 制, 强 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 评估组织内 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 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 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 度化、常 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 段。


1 、内部风险控 制目标


保 证业 务运作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则, 强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 运作 的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一 个运 作规范 化、 管理 科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完 整; 维护 持有人 的权益 ;保 障资产 托管 业务安全、 有效、稳 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 制组织结 构


中 国工 商银行 资产 托管 业务内 部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 国工 商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产托 管部 内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业 务处室 共同组 成 。 总 行稽 核监察 部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管 理政 策,对 各业 务部 门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 专门负 责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处 ,配备 专职 稽核监 察人 员 ,在 总经理 的直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 稽核 监察职 权。 各业务处室 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 实施具 体 的风险控 制措 施。


3 、内部风险控 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 当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监 管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 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都 必须有相应的规 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 ; 监督制约应 渗透到托 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 各个操作 环节 ,覆盖所有 的部门、 岗位和人 员。


(3 )及时性原则。 托管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 在发生时 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则 ,新设机 构或新增 业务品种 时,必须 做到 已建立相关 的规章制 度。


(4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务经 营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 安全与完 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 根据国家政 策、法律 及经营管理的需 要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到 全面落实 执行,不 得有任何 空间、时 限及 人员的例外 。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 行托管人职 责的管理 部门;直接操作 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 相对 独立, 适当分 离; 内控制 度的检 查、 评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内 控制度 的制 定和执 行部 门。


4 、内部风险控 制措施实 施


(1 )严格的隔离制 度。资产托 管业务与传 统业务实 行严格分离,建 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 、科 学的业 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册 、严 格的人 员行 为规 范等一 系列规 章制 度,并 采取 了 良好 的防火 墙隔离 制度 ,能够 确保资 产独 立、环 境独 立、 人员独 立、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网络独 立。


(2 )高层检查。主 管行领导与 部门高级管 理层作为 工行托管业务政 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 管理 者,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营 管理 情况和 特别 情况 ,以检 查资产 托管 部在实 现内 部控制目标 方面的进 展,并根 据检查情 况提出内 部控 制措施,督 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 进。


(3 )人事控制。资 产托管部严 格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 防线” 、 “ 监控 防线” 三道控 制防 线,健 全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以 人为本 ”的 内控文 化, 增 强员 工的责 任心和 荣誉 感,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过 进行定 期、 定向的 业务 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 订承诺书 ,使员工 树立风险 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 )经营控制。资 产托管部通 过制定计划 、编制预 算等方法开展各 种业务营销 活动、 处理各项事 务,从而 有效地控 制和配置 组织资源 ,达 到资源利用 和效益最 大化目的 。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 部通过稽核 监察、风 险评估等方式加 强内部风险 管理,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检 查、 监控,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风 险控制措 施,排查 风险隐患 。


(6 )数据安全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作区 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 、监控设 施的运用 和保障等 措施来保 障数 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 应。资产托 管业务建立 专门的灾 难恢复中心,制 定了基于数 据、应 用 、操 作、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期 演练。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 实战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高演 练标准 ,从 最初的 按照 预订 时间演 练发展 到现 在的“ 随机 演 练”。 从演 练结果 看,资 产托管 部完 全有能 力在发生 灾难的 情况 下两个 小时内 恢复业 务。


5 、资产托管部 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置专职 稽核监察部 门,配备 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 理的直 接 领导 下,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贯 彻落 实全程 监控 思想 ,确保 资产托 管业 务健康 、稳 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 险管理体系需要 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 共同 参与, 只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度 和措 施才会 全面 、有 效。资 产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 理, 将风险 控制责 任落 实到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 位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 风险 负责,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 部门制 的内 部组 织结构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相互制 衡的组织 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 制度。资产 托管部十分 重视内控 制度的建设,一 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 控制 的理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制 度建 设和工 作流 程中 。经过 多年努 力, 资产托 管部 已 经建 立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 务操作 流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等,覆 盖所 有部门 和岗位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形成 各个业 务环 节之间 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 )内部风险控制 始终是托管 部 工作重点 之一,保 持与业务发展同 等地位。资 产托管 业 务是 商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务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别 强调规 范运 作,一 直将 建 立一 个系统 、高效 的风 险防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 作重 点。 随着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和托 管业 务 的快 速发展 ,新问 题、 新情况 不断出 现, 资产托 管部 始终 将风险 管理放 在与 业务发 展同 等重要的位 置,视风 险防范和 控制为托 管业务生 存和 发展的生命 线。


(五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 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 的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例 、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基金 参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 和核 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 资比例的 监督和核 查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后六 个月开始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确认 。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第五 部分 相关 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 额销售机 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 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花 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 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 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东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卢国锋 联系人:陈 幸 客户服务电 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4)江苏江南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5)江苏张家 港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季颖 联系人:朱 芳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6)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玄武 区中山路2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8)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9)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0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1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大 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2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3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4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5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6 )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陈 洪源 客户服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7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8 )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8 号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联系人:迟 卓 客户服务电 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9 )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0338 或96588 (广东省 外请 加拨 0756 )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方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8)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国际 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0 )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东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贾 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李 颖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3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14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28 层A01、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 国)/029-68918888 (西安 ) 网址:www.cfsc.com.cn 15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都 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16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17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18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9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0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 陕西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1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22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23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4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 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25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26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 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万 玉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28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29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0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1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 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 楼平 街 11-B ,名义 层 11-A ,8-B4,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 代广场(二 期)北 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 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4)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18 号院京东 总部 A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 :95118 网址:fund.jd.com 6)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 市海淀区东北 旺西路中关 村软件园二 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 邮电新 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和讯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蚂蚁(杭 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0 )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1 )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2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平 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5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61 号陆家 嘴软 件园 10 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 )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17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3C 座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8 )上海挖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9 )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0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 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1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2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3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要 求,根 据实 情, 选择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本 基 金或变更上 述销售机 构,并及 时公告。 二、登记机 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范 伟强


三、出具法 律意见书 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通力律师 事务所 住所:上海 市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19 楼 法定代表人 :俞卫锋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银城中路68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 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丁 媛


四、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展 企业广场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第六 部分 基金 的历史沿革


鹏 华金 鼎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鹏华金 鼎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鹏华金鼎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经 2016 年 2 月 26 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 发 的 《关 于准予 鹏华金 鼎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注 册的 批复 》注册 ,基金 管理 人为鹏 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 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鹏华金鼎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进行募集 , 并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正式成 立。2018 年 10 月 15 日,鹏华金 鼎保本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第 一个 保本周 期届满 。由 于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条 件, 将按 《鹏华 金鼎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合同》的 约定,转 型为“鹏 华金鼎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鹏 华金 鼎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的保本 周期 到期 操作 期间 为保本 周期 到期 日及之 后 3 个工作 日,即自 2018 年 10 月 15 日(含) 起至 2018 年 10 月 18 日( 含)止。 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鹏华金鼎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正式转 型为鹏华金 鼎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转型后 的《鹏 华金 鼎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鹏 华金鼎保本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同一 日失 效。 第七 部分 基金 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 效后,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 告 中予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述 情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如 转换运 作方 式、与 其他 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 销售 网点 将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 明 书或 其他相 关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销 售机构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投 资者应 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提 供的 其他方 式办 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 管理 人 或其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开通电 话、 传真 或网 上等 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 与赎回, 具体办法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其指定的 销售机构 另行公告 。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 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赎回 时除外。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 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 自 2018 年 11 月 2 日起( 含当日) 进入开放 期,接受投 资者的申 购、赎回 、转 换和定期定 额投资业 务申请。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为下一 开放 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 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 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人交 付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额登 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 额时,申 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 回款项。 在发 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 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 有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在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 则申 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 实 接收到 申请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 五、申购和 赎回的限 制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过 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 元,各销 售机构对本基 金 最低 申购金 额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定 的, 以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规 定为准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直销中心 申购本基 金,首次 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万 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金额为 1 万元 ( 通过 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网上交 易系统 等特 定交易 方式 申购 本基金 暂不受 此限 制)。 本基 金直销中心 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与申购级 差限制可 由基 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3、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账 户最低 余额为 5 份基金份 额,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投资 人在销 售机构托管 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 额不足 5 份 时, 该笔赎 回业务 应包 括账户 内全部 基金 份额, 否则 ,剩 余部分 的基金 份额 将被强 制赎 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 情况,经 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公告 。 2、申购费 率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中心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人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养 老基 金等, 包括但 不限于 全国 社会保 障基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地 方社会 保险基 金 、 企 业年 金单一 计划 以 及集 合计划 、商业 养老 保险组 合。 如将 来出现 经养老 基金 监管部 门认 可 的新 的养老 基金类 型, 基金管 理人可 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公 告将 其纳入 养老 金 客户范 围, 并按规 定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非 养老金客 户指除 养老 金客户 外的其 他投资 人。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在申购时 收取申购 费用,C 类 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 费用。通 过基 金管理人的 直销柜台 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适 用下表特 定申购费 率,其他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 适用下表 一般申购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申购费率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8% 0.32% 100 万≤ M <500 万 0.4% 0.12%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无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应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时收取。投 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 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 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承担,不 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 场推广、销 售、登记 等各项费 用。 3、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 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1)若投资 者选择申 购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则申 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 申购费用采 用比例费 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 用固定金 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 A 类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 为 0.8%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37 元,则可 得到的 A 类基金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37 =47,833.34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申购 本基金 份额,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37 元,则其可 得到 47,833.34 份 A 类 基金基金 份额。 (2)若投资 者选择申 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额,则 申 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 购当日 C 类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单 位为 份,上 述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例如:某投 资人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 金 C 类基金 份 额,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 净 值为 1.015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计算如下 : 申购份额=100,000/1.015 =98,522.17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10 万元申购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 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 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 额。 4、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6 个月 0.50% Y≥6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对 持续持有 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 于 3 个月的 投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 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 期不少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收 取的赎 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上 述未纳 入基金财产 的赎回费 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 续费。 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0% 7 天≤Y <30 天 0.50% Y ≥30 天 0 赎回费用由 赎回 C 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时收 取。对 C 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人收 取的 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5、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某 投资人赎 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 金份额 , 持有时间为 三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5% , 假设赎回 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10,626.6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 限为 三个月,假 设赎回当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 则其可得 到的净赎 回金 额为 10,626.6 元。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7、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8、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特定 交易方 式(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开展基 金促 销活动 。在 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履行 必要手 续后, 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7、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 、3、5、7、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时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的,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 告。 如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被 全部或 部分 拒绝的 ,被拒 绝的 申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 申请将损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形时,可 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 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支 付;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 将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 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未 获 受 理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公 告。 (4)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 当日根 据前 述“(1)全 额赎 回”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办理, 在仍 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将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 或 赎回 时,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公告,并 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 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一、基金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基 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届 时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及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知 基金 托管人 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 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十三、基金 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四、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十五、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 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 十六、基金 份额的转 让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且 条件 具备的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人 可受 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 会认 可的交 易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行 份额 转让的 申请 并由 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 份额的 过户 登 记。 基金管 理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让 业务 的,将 提前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公告 的业务规 则办理基 金份额转 让业务。 十七、其他 业务 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前 提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的情 形下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 他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可制 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 并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进行公 告。








第九 部分 基金 的投资与基金 的业绩 一、投资目 标 本 基金 在科学 严谨 的资 产配置 框架 下,精 选股 票、 债券 等投 资标的 ,力 争基 金资产 长 期稳定的增 值。 二、投资范 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 券、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并 购重组 私募 债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 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 过跟踪考 量通常的 宏观经济 变量(包 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 水 平和 增长率 、利率 水平 与走势 等)以 及各 项国家 政策 (包 括财政 、货币 、税 收、汇 率政 策 等) 来判断 经济周 期目 前的位 置以及 未来 将发展 的方 向, 在此基 础上对 各大 类 资产 的风 险 和预 期收益 率进行 分析 评估, 制定股 票、 债券、 现金 等大 类资产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调整 原则和调整 范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自 上而 下及 自下而 上相 结合的 方法 挖掘 优质 的公 司,构 建股 票投 资组合 。 核心思路在于:1 )自上而下 地分析行业 的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商 业模式、竞 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 会;2)自下 而上地评判 企业的核心 竞争力、管理层 、治理结构 等以及其所 提 供的 产品和 服务是 否契 合未来 行业增 长的 大趋势 ,对 企业 基本面 和估值 水平 进行综 合的 研判,深度 挖掘优质 的个股。 (1)自上而 下的行业 遴选 本 基金 将自上 而下 地进 行行 业 遴选 ,重点 关注 行业 增长 前景 、行业 利润 前景 和行业 成 功 要素 。对行 业增长 前景 ,主要 分析行 业的 外部发 展环 境、 行业的 生命周 期以 及行业 波动 与 经济 周期的 关系等 ;对 行业利 润前景 ,主 要分析 行业 结构 ,特别 是业内 竞争 的方式 、业 内 竞争 的激烈 程度、 以及 业内厂 商的谈 判能 力等。 基于 对行 业结构 的分析 形成 对业内 竞争 的关键成功 要素的判 断,为预 测企业经 营环境的 变化 建立起扎实 的基础。 (2)自下而 上的个股 选择 本 基金 通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法进行 自下 而上 的个 股选 择,对 企业 基本 面和估 值 水平进行综 合的研判 ,精选优 质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 以 下两方 面标准对 股票的基 本面进行 研究 分析并筛选 出优质的 公司: 一 方面 是竞争 力分 析, 通过对 公司 竞争策 略和 核心 竞争 力的 分析, 选择 具有 可持续 竞 争 优势 的公司 或未来 具有 广阔成 长空间 的公 司。就 公司 竞争 策略, 基于行 业分 析的结 果判 断 策略 的有效 性、策 略的 实施支 持和策 略的 执行成 果; 就核 心竞争 力,分 析公 司的现 有核 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 司能否利 用现有的 资源、能 力和 定位取得可 持续竞争 优势。 另 一方 面是管 理层 分析 ,通过 着重 考察公 司的 管理 层以 及管 理制度 ,选 择具 有良好 治 理结构、管 理水平较 高的优质 公司。 2)定量分析 本 基金 通过对 公司 定量 的估值 分 析 ,挖掘 优质 的投 资标 的。 通过对 估值 方法 的选择 和 估 值倍 数的比 较,选 择股 价相对 低估的 股票 。就估 值方 法而 言,基 于行业 的特 点确定 对股 价最有影响 力的关键 估值方法 (包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就估值倍数 而言,通过 业内比较 、历史比 较和增长 性分析, 确定 具有上升基 础的股价 水平。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债券投 资将 采取 久期策 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骑 乘策 略、息 差策 略、 个券选 择 策 略、 信用策 略等积 极投 资策略 ,自上 而下 地管理 组合 的久 期,灵 活地调 整组 合的券 种搭 配,同时精 选个券, 以增强组 合的持有 期收益。 (1)久期策略 久 期管 理是债 券投 资的 重要考 量因 素,本 基金 将采 用以 “目 标久期 ”为 中心 、自上 而 下的组合久 期管理策 略。 (2)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率 曲线的 形状 变化 是判断 市场 整体走 向的 一个 重要 依据 ,本基 金将 据此 调整组 合 长、中、短 期债券的 搭配,并 进行动态 调整。 (3)骑乘策 略 本 基金 将采用 基于 收益 率曲线 分析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适时 调整 的骑乘 策略 ,以 达到增 强 组合的持有 期收益的 目的。 (4)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 用息差策 略,以达 到更好地 利用杠杆 放大 债券投资的 收益的目 的。 (5)个券选 择策略 本 基金 将根据 单个 债券到 期收 益率相 对于 市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偏离程 度, 结合信 用等 级、 流 动性 、选择 权条款 、税 赋特点 等因素 ,确 定其投 资价 值, 选择定 价合理 或价 值被低 估的 债券进行投 资。 (6)信用策 略 本 基金 通过主 动承 担适 度的信 用风 险来获 取信 用溢 价, 根据 内、外 部信 用评 级结果 , 结 合对 类似债 券信用 利差 的分析 以及对 未来 信用利 差走 势的 判断, 选择信 用利 差被高 估、 未来信用利 差可能下 降的信用 债进行投 资。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求 权证的合 理估值 水 平, 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5、中小企业 私募债投 资策略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是在 中国境 内以 非公开 方式 发行 和转 让, 约定在 一定 期限 还本付 息 的 公司 债券。 由于其 非公 开性及 条款可 协商 性,普 遍具 有较 高收益 。本基 金将 深入研 究发 行 人资 信及公 司运营 情况 ,合理 合规合 格地 进行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投资。 本基 金在投 资过 程 中密切 监控 债券信 用等级 或发行 人信 用等级 变化情况 ,尽力 规避 风险, 并获取 超额收 益。 6、资产支持 证券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 将综合 运用 战略 资产配 置和 战术资 产配 置进 行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投 资组 合管理 , 并 根据 信用风 险、利 率风 险和流 动性风 险变 化积 极 调整 投资 策略, 严格遵 守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约 定,在保 证本金安 全和基金 资产流动 性的 基础上获得 稳定收益 。 四、投资决 策依据及 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 本基金总体 资产分配和 投资策略。投资 决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如 需做出及 时重大决 策或基金 经理小组 提议 ,可临时召 开投资决 策委员会 会议。


(2)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组 ):设计和 调整投资组 合。设计和调整 投资组合需 要 考虑 的 基本 因素包 括:每 日基 金申购 和赎回 净现 金流量 ;基 金合 同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限制 ;研 究员的投资 建议;基 金经理的 独立判断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集中交易室 :基金经理 向集中交易 室下达投资 指令,集中交易 室经理收到 投资指 令后分发予 交易员, 交易员收 到基金投 资指令后 准确 执行。


(4)绩效与风险 评估小组: 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评 估,向基金经理 (或管理小 组)提 出调整建议 。


(5)监察稽 核部:对 投资流程 等进行合 法合规 审核 、监督和检 查。


(6)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 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决 策程序, 并予以公 告。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 ×55% +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45% 沪深 300 指数是 由上海和 深圳证券 市场中 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 成分股 指 数, 覆盖了 沪深市 场六 成左右 的市值 ,具 有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中证综 合债 指数的 选样 债 券的 信用类 别覆盖 中债 总指数 是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编制 的反 映债券 全市 场 整体 价格和 投资回 报情 况的指 数,具 有很 高的代 表性 。基 于本基 金的投 资范 围和投 资比 例限制,选 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 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 基金 的风险收益 特征。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指 数时, 本基 金管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可 以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以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但不 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和 收益 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 中中高风 险、中高 预期 收益的品种 。 七、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 -95% ;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3)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6)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8)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9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0)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10% ;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品 种除外; (12) 本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4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5)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6) 本基金 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17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8 )本基 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1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0)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1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2)、 (14)、(19)、(20 )条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 并、基 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 关约 定。期 间,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 防范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全 内部审 批机 制和评 估机制 ,按 照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相 关交 易必须 按法 律 法规 予以披 露。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上 的独 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 关联 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定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则 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八、基金的 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347,405.00 5.53


其中:股票


9,347,405.00 5.5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49,077,066.00 88.13


其中:债券


149,077,066.00 88.13


资产支 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 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 资产


2,200,000.00 1.30


其中:买断 式 回购的买入 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 算备付金合 计


6,519,480.77 3.85 8


其他资产


2,011,115.23 1.19 9


合计


169,155,067.0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369,681.00 4.11 D


电力、热力 、燃 气及水生产 和供 应业


1,360,236.00 1.0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技术 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617,488.00 2.0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 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 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347,405.00 7.1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688 华泰证券 116,800 2,617,488.00 2.01 2 603916 苏博特 188,900 2,597,375.00 1.99 3 600315 上海家化 44,000 1,389,960.00 1.06 4 300584 海辰药业 47,700 1,382,346.00 1.06 5 600323 瀚蓝环境 78,900 1,360,236.00 1.0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72,576,000.00 55.6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6,496,700.00 50.94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66,496,700.00 50.94 4


企业债券


9,822,366.00 7.52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82,000.00 0.1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49,077,066.00 114.20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019601 18 国债19 700,000 72,576,000.00 55.60 2 190205 19 国开05 600,000 59,496,000.00 45.58 3 018005 国开1701 70,000 7,000,700.00 5.36 4 143855 18 穗建02 20,000 2,028,400.00 1.55 5 143854 18 穗建01 20,000 2,027,600.00 1.55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 金参与 股指期 货的 投资的 ,应符 合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保 本策略 和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将 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保 值为目 标, 选择流 动性 好、 交易活 跃的股 指期 货合约 ,充 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风 险收 益特征 ,通过 多头 或空头 的套 期保 值策略 ,以改 善投 资组合 的投 资效果,实 现股票组 合的超额 收益。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为有效控制 债券投资 的系统性 风险,本 基金根据 风险 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适度运 用国债期 货,提高 投资组合 的运作效 率。 在国债期货 投资时 , 本基金将 首先分 析国债期货 各合约价 格与最便 宜可交割 券的关系 ,选 择定价合理 的国债期 货合约, 其次, 考虑国债期 货各合约 的流动性 情况,最 终确定与 现货 组合的合适 匹配,以 达到风险 管理的 目标。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无。 (2)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无。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222,795.4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515,434.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69,329.00 5


应收申购款


3,556.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1,115.23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注:无。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基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及其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鹏华金鼎混 合 A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8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5.47% 0.48% 2.27% 0.84% 3.20% -0.36%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2.04% 0.18% 14.86% 0.85% -12.82% -0.67%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7.62% 0.36% 17.13% 0.85% -9.51% -0.49% 鹏华金鼎混 合 C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1-3 2-4 2018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0.20% 0.07% 2.27% 0.84% -2.07% -0.77%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1.78% 0.18% 14.86% 0.85% -13.08% -0.67%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1.98% 0.14% 17.13% 0.85% -15.15% -0.71%








第十 部分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 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 的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金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 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第十 一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 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债。 三、估值方 法 1、交易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 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构 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收 益品种(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选取 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 估值净价 进行 估值; (2)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 易的可转换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 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债券 应收利息 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3)对在交易所 市场挂牌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和私 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 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 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 牌转让的固 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银行间市 场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 交易的固定 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 估值。 (2)对银行间市 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成 本估值。 4、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7、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 金份额 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 值错误 遭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统故 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 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5)估值错误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 失时, 基 金托 管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如 果因 基金 托管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 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估 值错误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并且 依据法律、 行政法 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 规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 赔偿 责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要 求其 赔偿或 补偿 由此发生的 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估 值错误 。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决定延 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 资产的紧急 事故的 任何情况;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 原因,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 偿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造 成的影 响。 第十 二部分 基 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每次 收 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 分 配利润 的 20%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进 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 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者 不选 择, 本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由于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 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的 可分 配收益 将有所 不同 ;本基 金同 一类 别每一 基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 行。 第十 三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和诉讼 费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 标准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 初 2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 资金 支 付, 管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 初 2 个 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 资金 支付, 管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划 拨指 令。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费用自 动扣划后 ,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 据不符,及 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 解决。 3、基金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销售服 务费,C 类 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 率为 0.8% 。 本 基金 销售服 务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的 销售 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在 基金 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 用的列支 情况作专 项说明。 销售 服务费计提 的计算公 式如下: H=E ×0.8% ÷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额每 日应计提 的销售服 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自动在月 初 2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进行 资金支 付,管 理人 无需再 出具资 金划 拨指令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休 息日 等,支 付日 期 顺延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管理 人应进 行核 对,如 发现 数据 不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按照 《鹏华金鼎 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 的约定执行 ;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相 关税 收,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其 他扣 缴义务 人 按照国家有 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 代扣代缴 。 第十 四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第十 五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以 下简称 “网 站”) 等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1、《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召开 的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的 特性 等涉 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 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金申 购 和赎 回安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内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 更新 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 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三)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阅 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四)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半年 度报告 和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险 分 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 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 投资者 的权 益,基 金管理 人至少 应当 在基金 定期报告 “影响 投资 者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额 变化 情况及 产品 的特有风险 。 (六)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 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 百分之 五十 ; 9、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 十; 10 、涉及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 业务、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者仲 裁; 11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3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6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7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8 、变更基 金销售机 构; 19 、更换基 金登记机 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1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5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6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 事 项。 (七)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 金份 额价格 产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八)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九)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招 募说明 书的 显著位 置披 露投 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的流 动性风 险 和 信用 风险, 说明投 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对 基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 本基金 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 债券 后两个 交易日 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 的名 称、数 量、期 限、 收益率 等信息 ,并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 告等定 期报 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 新)等文 件中披露 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的投资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 报及半 年报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证 券 市 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 比例 和报告 期内所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金 季度 报 告中 披露其 持有的 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 、资 产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 的比 例和报 告期 末按市值占 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 小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券明 细 。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 管理 人编制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基 金份 额申 购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 期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第十 六部分 风 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 险主要包 括: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 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 风险、本 基 金特定风险 及其他风 险等。 一、系统性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系统 性风 险是指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 素对证 券 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成 的风 险,主 要包括 政策 风险、 经济 周期 风险、 利率风 险和 购买力 风险 等。


1、政策风险


政 策风 险是指 政府 有关 证券市 场的 政策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是有 重要的 举措 、法 规出台 , 引起债券价 格的波动 ,从而给 投资带来 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经 济运 行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经济 运行周 期性 的变 化会 对基 金所投 资的 证券 的基本 面 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 证券的价 格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购买力风 险


基 金收 益的一 部分 将通 过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现金 的购 买力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影 响 而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投 资收益下 降。


5、再投资风 险


市 场利 率下降 将影 响固 定收益 类证 券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 收益 率,这 与利 率上 升带来 的 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在利 率走低 时,再 投资 收益率 就会 降低 ,再投 资的风 险加 大。当 利率 上升时,债 券价格会 下降,但 是利息的 再投资收 益会 上升。


二、非系统 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个 别证券特 有的风险 ,包括公 司经 营风险、信 用风险等 。


1、公司经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好 坏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 这些都 会导 致企业 的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票 价格可 能下跌 ,或 者 能够 用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资 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但 不能完全 规避 。 2、信用风险


债 券发 行人无 法按 时还 本付息 ,而 使投资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为 信用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表 现在 公司债 券中, 公司 如果因 为某种 原因 不能完 全履 约支 付本金 和利息 ,则 债券投 资就 会 承受 较大的 亏损。 广义 的信用 风险不 仅指 企业的 违约 风险 ,还包 括市场 信用 利差扩 大及 企业信用评 级下降的 风险。


三、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四、流动性 风险


基 金可 能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资 人的赎 回, 基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性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 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投资人具体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的相关约 定。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 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行 间债 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 ),同时 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 资的 原则在行业 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 集中度 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 基金拟投 资市 场、行业及 资产的流 动性良好 ,流动 性风险相对 可控 。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为应对巨额 赎回情形 下可能发 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 产 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详细规 则参 见招募说明 书第八部 分的相关 约定。 未赎回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有 可能承担 短期内变 现而 带来的冲击 成本对基 金净资产 产生的 负面影响。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确保 投资 者得 到公 平对待 的前 提下 ,可依 照 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综 合运用 各类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 对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取 备用的 流动性 风险 管理应 对措 施, 包括但 不限于 延期 办理巨 额赎 回 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收取 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定 价机制 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 的其他 措施 。基金 管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时 , 投资者可能 面临无法 及时赎回 、无法全 部赎回、 或赎 回成本相对 较高的风 险。 五、本基金 特定风险


本 基金 属于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债 券和货 币等 大类 资产 之间 的配置 策略 受宏 观 经济 、 微 观经 济、市 场环境 、技 术周期 等各类 因素 的影响 ,配 置策 略的错 误将导 致本 基金的 特定 风险。 本 基金 投资范 围包 括中 小企业 私募 债,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的 流动性 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 采 取非 公开方 式发行 和交 易,由 于不公 开资 料,外 部评 级机 构一般 不对这 类债 券进行 外部 评 级, 可能会 降低市 场对 该类债 券的认 可度 ,从而 影响 该类 债券的 市场流 动性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的信 用风险 在于 该类债 券发行 主体 的资产 规模 较小 、经营 的波动 性较 大,同 时, 各 类材 料(包 括招募 说明 书、审 计报告 )不 公开发 布, 也大 大提高 了分析 并跟 踪发债 主体 信用基本面 的难度。 本 基金 投资于 资 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括流 动性 风险 、利率 风 险 及评级 风险 等。由 于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收 益来自于 基础资 产产 生的现 金流或 剩余权 益 , 因 此资 产支持 证券投 资还 面临基 础资产 特定 原始权 益人 的破 产风险 及现金 流预 测风险 等与 基础资产相 关的风险 。 六、其他风 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第十 七部分 基 金的终止与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 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交纳基 金申购、 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定;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 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 合同》 及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 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 规为基 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 利, 为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以基金 管理 人的名 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 律师事 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申 购、赎 回、 转换和 非 交易过户等 的业务规 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 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 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密 ,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有 关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 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 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义 ,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限 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证 券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 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限 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行为,还 应当说明 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依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 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 、议事及 表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 金暂 不设置 日常机 构,日 常机 构的设 置和相关 规则按 照法 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进 行。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的除外: (1)终止《 基金合同 》; (2)更换基 金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 以基 金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份 额计 算,下 同) 就同 一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 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 置; (5)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 的情 况下, 基金管 理人 、登记 机构、 基金 销售机 构调 整有 关申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易 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规则; (6)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在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 ,基金推 出新业务 或服务; (7)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8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9)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 定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 定召集或 不能召开 时,由 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并 自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合 。 4、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 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配合。 5、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 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会议形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事 项、议事 程序和表 决方式 ; (3)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授权委托证 明的内容要 求(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及联 系电话; (6)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7)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取通讯开会 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决意见 寄交的截 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派 代表对 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 计票 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和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 议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登 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 总到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显示,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召集 人可 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 项重 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的基金 份额应不 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 之一(含 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 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 布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约定 通知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会 议召 集人在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理 人)和 公证 机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收 取书 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 份额不 小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分 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应 当有代 表三 分之一 (含三 分之 一)以 上基 金份 额的持 有人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 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 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 面 方式 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在 会议 召开 方式上 ,本基 金亦 可采用 其他 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方 式相 结合的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 议程 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 进行。 4、在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 额持有人也 可以采 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权 他人 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决。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 事内 容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 》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下 列第七 条规 定程序 确定 和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 会,则 由出 席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出 席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议 的效 力。 会 议召 集人应 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 加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 称 ) 和联系方式 等事项。 (2)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一 般决议,一 般决议须经 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 别决议应当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 分 之二以 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除 本基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效 出席 的投 资者, 表面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 书面 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 表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但 是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未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 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 持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点 。监 票人 应当进 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大 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 公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关 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派 代表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 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 九) 本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 等 规 定,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来 法律法规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更 的 , 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告 后, 可直接 对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 同变更和 终止的事 由、程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合同约定应 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对 于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 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个工作 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 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 的其他情 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 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 并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例 进行分 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 决方式


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 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 诉方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 所查阅。 第十 九部分 基 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 深圳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1998 ]31 号文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 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010 )66105799 传真:(010 )66105798 联系人:郭 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 准设 立机关 和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关于 中国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中 央银 行职能 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办 理人 民币 存款、 贷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 、转 贴现、 各类汇 兑业 务;代 理资金 清算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代 理销 售业务 ;代 理 发行 、代理 承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 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 算业务 (银 证 转账 );保 险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 务;保 管箱 服 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企 业 年金 受托管 理服务 ;年 金账户 管理服 务; 开放式 基金 的注 册登记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 承诺 ;企业 、个 人财 务顾问 服务;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汇存 款;外 汇贷 款;外 币兑换 ;出 口托收 及进 口代 收;外 汇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 客外 汇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银 行卡 业务; 电话 银行 、网上 银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的 股票 (包含 中 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 (含国 债、金 融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据、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券 、可交 换债 券、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并 购重组 私募 债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券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不得 投资于相 关法律、 法 规、部 门规章及 《基 金合同》禁 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为 0% -95% ;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合计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该 比例 要求有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 比例 为准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会 做 相应调整。 因 基金 规模或 市场 变化 等因素 导致 投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合 理 的期限内调 整 基金的 投资组合 ,以符合 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以 后允 许本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并可 依据届时 有效的法 律法 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 资范围。 (2)根据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a. 本基金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 产的比 例为 0% -95% ; b.本基金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 c. 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d.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的 证 券 ,不 超 过该证券的 10% ; e.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基金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f.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g.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 h.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 且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权 证 ,不 得 超 过该 权 证的 10% ; i.本基 金 在任何 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 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j.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k. 本 基 金 持有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中国 证 监 会规定的特 殊品种除 外; l.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m. 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n.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o.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票 发 行 申购 , 本基 金 所 申报 的 金 额不 超 过 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p.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 40% ; q.本基金总资 产不得 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 140% ; r. 本基金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s.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t. 本基金与私募类 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 不受上述限 制。 (3)法规允 许的基金 投资比例 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b、n 、s 、t 条外,因证 券市场波 动、上市 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转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 间,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 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 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 对措 施,便于托 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 (4)本基金 可以按照 国家的有 关 规定进 行融资 。 除 投资 资产配 置外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投 资的 监督 和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


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 禁止从事下 列行为: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提 供担保;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 督。 (1)基金托管人 按以下方式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交 易对手资信 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并 按照 审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中 约定 各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基金 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 场现 券及回 购交易 对手 的名单 进行更 新, 名单中 增加 或减 少银行 间市场 交易 对 手时 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 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 金管 理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面 确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 名单 开始生 效,新 名单 生效前 已与 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不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后 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造 成基金 资产 损失的 ,基 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 ,发生此 种情形时 ,托管人 有权 报告中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 场交 易的交易方 式的控制 基金 管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需 按交易 对手 名单 中约定 的 该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方 式进行 交易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 约定 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易 对手 重新确 定交 易方式,经 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 任。 (3)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的 核心交易对 手为中国工商银 行、中国银 行、中 国 建设 银行、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行 ,基 金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据 当时 的 市场 情况调 整核心 交易 对手名 单。基 金管 理人有 责任 控制 交易对 手的资 信风 险,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手以 外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时 ,由 于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提 供的 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 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 5、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信用风 险主 要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 择方面 的风险 。本 基金核 心存款银 行名单 为中 国工商 银行、 中国银 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银 行, 本基金 投资 除核 心存款 银行以 外的 银行存 款出 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偿,之 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 任人 进行赔 偿。基 金管 理人在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后 ,可 以根 据当时 的市场 情况 对于核 心存 款 银行 名单进 行调整 。基 金托管 人的监 督责 任仅限 于根 据已 提供的 名单, 审核 核心存 款银 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 6、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 券与上文所 述的流动性 受限资产并 不完全一致,包 括由《上市 公司证 券 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售 部分等 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 次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 董 事会 批准的 有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 制制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上 述资 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 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 ,保 证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行 审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资 料后 两个工 作日 内,以书面 或其他双 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 收到上述 资料 。 (4)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前,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 有 关书 面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证 券主 体的中 国证 监会 批准文 件、发 行证 券数量 、发 行 价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 本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已 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比 例、 资金划 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 真实、 完整 ,并应 至少于 拟执行 投资 指令前 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基 金托管 人 ,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关 于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 题的通 知 》规 定,对 基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律 法规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 书面 信 息。 基金托 管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导 致基 金出现 风险 的, 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 人在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前 就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措 施进 行补充 书面 说明 ,并保 留查看 基金 管理人 风险 管 理部 门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具 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 的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执 行该 指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如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无 法达 成一致 ,应 及时 上报 中国 证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监 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 任。如果 基金托 管人 没有切 实履行 监督职 责 , 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 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 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 值 计算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 进 行监督和 核查。 ( 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 同 》、 基金托 管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核 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进 行解 释或举证。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要 求基金管 理人赔偿 因其违反 《基 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 者遭受的 损失。 对 于依 据交易 程序 尚未 成交的 且基 金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 够监 控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 发现 该投资 指令违 反关 法律法 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行 ,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对 于必 须于估 值完 成后 方可获 知的 监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该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规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 须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 管人 并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 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基 金管 理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 账 户、复 核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根 据管理 人指 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作等行 为。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 人限 期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向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 。在 限期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并 予协 助 配合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 人赔 偿基金因此 所遭受的 损失。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同 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 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在规 定时 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 并改正。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 协议 规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 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其 他基金的托 管业务实 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整与 独立。 5、 对于因基金 申购、基金 投 资过程中产 生的应收 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 当 事人 确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 损失,基 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责任 。 (二)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设 资产 托管 专户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 。该 账户的 开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均 需通过 基金 托管人的资 产托管专 户进行。 资 产托 管专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 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假借 本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任 何银 行账户 ;亦 不得 使用基 金的任 何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率 管理 规定》 、《利 率管 理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办 法》 以及银 行业 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 规定。 (三)基金 证券账户 与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 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 金证券交 易资金账 户,用于 证券清算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 人不 得出借 和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四)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 管理人负责 以基金的 名义申请并取得进 入全国银行 间同 业 拆借 市场的 交易资 格, 并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自 营账 户,并 由基 金 托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 资金的清 算。 2、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 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 主协 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保存副 本。 (五)其他 账户的开 设和管理 在 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 事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和 使用, 由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开 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管理。 (六)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 券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其 中实 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托 管人 保管期 间的 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效控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 任。 (七)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保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 应保 证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本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 同原 件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件 应存 放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保 管部 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基 金资 产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价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份额后的数 值。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 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 基 金会 计核算 业务指 引》 及其他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并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后以 双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净 值予 以公布。 根 据《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并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 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因 此,本 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 理人,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 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 法规 以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须分 别妥 善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的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照 目前相 关规 则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方 式可 以 采用 电子或 文档的 形式 。基金 份额登 记机 构的保 存期 限自 基金账 户销户 之日 起不得 少于 20 年。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及 时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交下 列日期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生 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金 重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 金托 管人以 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 定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 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若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由 于自 身原因 无 法 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七、争议解 决方式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 以解决 的, 应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根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 仲 裁的 地点在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相关 各方 均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 金合同》 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 协 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 变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 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有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合同 》规 定的终止事 项。 第二 十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 统, 投资 者可 登陆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 加方 便、 快捷 地办 理 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 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 信账 号( 微信 号:penghuajijin) , 快速 实现 净值 查询 功能 ,绑 定个 人账 户之 后, 还可 实 现 账户 查询功 能和交 易功 能。基 金管理 人也 将不断 努力 完善 现有技 术系统 和销 售渠道 ,为 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 化的交易 方式和手 段。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 )、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 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 动语 音系统提供 每周 7×24 小时基金 账 户余额、交 易情况、 基金产品 信息与服 务等信息 查询 。


呼叫中心人工坐 席提供工作 日 8 :30 -21 :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 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 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 网络服务。 现 场投诉和意见簿投 诉是补充投 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第二 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 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的 内容与 格式 进行 披露, 并至少 在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金鼎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开放 日常申购、 赎回、转 换和定期 定额投资 业务 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不 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工商 银行“2019 倾心回 馈”基金 定 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上海基 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旗 下部分基 金销售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 日报 》 2019 年 3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7 日 2018 年年度 报告摘要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申购(含 定期 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4 月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4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4 月13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年4 月 18 日止。 第二 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第二 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 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注册鹏 华金鼎保 本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鹏华金 鼎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3、《鹏华金 鼎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 件的存放 地点和投 资人查阅 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 合同》、 《托管协 议》存 放在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处; 其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 到存放 地点 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 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