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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300(163407)

兴全300:关于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关于兴全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 资基金(LOF )增设 C 类基
金份额并修 改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的 公告 
 
为增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旗下兴全沪深 30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以下 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市 场竞 争力、 优化 产品
体验, 以更好的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创造价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的
有关约定, 本公司决定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 增设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C 类基金份额 (以下简称 “C 类基金份额 ” ) 。 
该事项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管理人对 《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中的相关内容进行
相应修改。 
一、 增设 C 类基 金份额的情况 
1、本基金根据销售 服务费及申购 费收取方式 等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
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 
2、 本基金仅有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 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而不申
请上市交易。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基金份
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兴全沪深 300 指数(LOF )A 兴全沪深 300 指数 C 
基金代码 前端:163407 
后端:163408 
007230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 核算估值、 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
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2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 并在调整 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投资人 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费率结构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 
(2)赎回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N ,为自然日) 赎回费率 
N <7日 1.5% 
7日≤N <30日 0.5% 
N≥ 30日 0.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 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由 本 公司的自建系统 登记, 即 C 类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机构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销售事宜 
(1)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适用的销售机构 
1)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浦东 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 3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 、021-20398990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2)网上直销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c.xqfunds.com 
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公司网站 : www.wacaijijin.com 
客服电话 :400-711-8718 
4)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公司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客服电话:95017 
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公司网站 :http://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4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电话 :4006-378-788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公司网站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站:


http://www.e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 吴强 公司网站 :http://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1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法定代表人:肖雯 公司网站 :https://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11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 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江卉 公司网站 :http://jr.jd.com/ 5 客服电话 :400 098 8511 1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公司网站:https://danjuanapp.com/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1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公司网站 :http://www.jiyufund.com.cn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 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6 (2) 投资者可自 2019 年 6 月 5 日 起, 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 赎回、 定投业务。 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每个基 金账户首笔申购 、每笔追加申 购 、每笔定期定额投资 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最低赎回、最低持有份额为 10 份。各销售机构可 根据各自情况 设定最低 申购、追加申购、定 期定额投资金 额, 场外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 除本公司 另有公告外, 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 的上述 最低 金额/ 份 额限 制。 投资 者在 各销售 机构进 行投 资时 应以 销售 机构 官方 公告为准。 本基金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单 日申购累计金额原则上 均 不超 过 5000 万元,A 类份额 和 C 类份额分别判断 。 对于超过限额的申请,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资产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有权拒绝。敬请投资者注意。 (3)本基金 C 类份额 暂不开通转换业务 。 二、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内容 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对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中涉及增设基金份额的内容进行修改,具体修 改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兴全沪 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基金 合同> 修改对照表》 、《 <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托管协 议> 修改对照表 》 。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起生效。 三、 重要 提示 1、 本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下期更新的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中, 对上 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 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及 相关法律文件。


2、 本基金在进行份额分类并增加 C 类份额之 日起 ,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 金 份额并存。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 、c.xq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78-0099;( 021)38824536 四、 风险提示 7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 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时应认真阅读相关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等文件并选择适 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 种进行投资。 我国基金运作时间较短, 不能反映股市发展的所有阶段。 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证, 基金投资有风险,请审慎选择。 特此公告。 附件:1、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修改 对照表 2、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管协议 》 修改对照表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6 月 4 日


附件: 《 兴 全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基金的 基本情况 (无) 新增: (十) 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 费及申购费收取 方式 等不同, 将基 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 类别。 其 中,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从本类 别 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称 为C 类基金 份额。 除上述费用 差异外, 本 基金仅有A 类基金 份 额上市交易,C 类基金 份额仅在 场外销售 而 不申请上市 交易。 本基 金 A 类和C 类基金 份 额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 由于两类 基金份额 的 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8 金份额累计 净值 并单 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 行选择申 购的基金 份额类别。 两 类基金份额 之间不能 转换。 本基金有关 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 体设置、 费 率 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 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 书 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 约定以及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 情况下, 经与 基金托管 人就清算 交收、 核 算 估值、 系统支 持等方面 协商一致 ,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 可增加、 减 少或调整 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 对基 金份额分 类办法及 规 则进行调整、 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 的 费率水平、 或 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 销 售等, 并在调 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 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 公告, 不 需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投 资者可以 通 过上市交易 、场外申 购赎回、 场内申购 赎 回三种方式 ,实现基 金份额的 日常交易 。


本基金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投资 者可以通 过 上市交易、 场 外申购赎 回、 场内 申购赎回 三 种方式, 实现A 类基金 份额的日 常交易。 C 类基金份额 仅在场外 申购赎回, 不在场内 申 购赎回且不 申请上市 交易。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一) 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 关规定, 申请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最 迟提前3 个 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公 告。


3、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 易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 上市规则》 及其更新 及其他有 关规定。


4、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


5、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交 易 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 统揭示。 行情发布 系 统同时揭示 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6、 上市交易的 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 市和终止上 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和 (一) A 类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有 关 规定,申请 本基金的A 类基金 份额上市 交 易。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三 个月内开 始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A 类基金份 额 。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 基金 管理人最 迟 提前 3 个工 作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公 告。


3、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 上市交 易遵循 《深 圳 证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 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 及其更新 及其他有 关 规定。


4、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的费用按 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定办 理。


5、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挂 牌交易,交 易行情通 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 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 的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净值。


6、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 市和终止上 市 9 终止上市 按 照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执行。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本基金应 暂停上市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 低于1000 人;


(2)基金总 份额连 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2 亿份;


(3) 违反国家 法律、 行 政法规, 中 国证监 会决定暂停 本基金上 市;


(4)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 须暂停上 市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在 接到深圳证 券交易所 通知后, 应立即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暂停上 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 圳证券交易 所提出恢 复上市申 请;经深 圳 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 , 可恢复本 基金上市 , 并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恢复上市 公 告。


7、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 交易:


(1) 自 暂停上市 之日起半 年内未能 消除暂 停上市原因 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 深 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 须终止上 市的其 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由 证券交易 所 终止其上市 交易,基 金管理人 报经中国 证 监会备案后 终止本基 金的上市 ,并在至 少 一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终止上市 公告。


8、 相关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对基 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 修 改,并按照 新规定执 行 ,且此 项修改无 须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的停 复牌、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及 深 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规定 执行 。 发生下列情 形之一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应暂停上市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连续 20 个工作日 低 于1000 人;


(2)基金总 份额连 续 20 个工 作日低于2 亿份;


(3)违反国 家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 监 会决定暂停 本基金上 市;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暂 停上市的 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 停上市情 形时, 基金 管理人在 接 到深圳证券 交易所通 知后, 应立 即在至少 一 种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上市公 告。 暂停上市情 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 人可向深 圳 证券交易所 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 券 交易所核准 后 , 可恢复 本基金上 市, 并在 至 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 恢复上 市公告。


7、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应终止上市 交易:


(1)自暂停 上市之日 起半年内 未能消除 暂 停上市原因 的;


(2)基金合 同终止;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上市 ;


(4)深圳证 券交易所 认为须终 止上市的 其 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 券交易所 终 止其上市交 易, 基金管 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 并在 至少一种 指 定媒体上刊 登终止上 市公告。


8、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 交易所对基 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 定 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 修 改, 并按照新 规定执行 , 且此项 修改无须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1、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 构。具体 的销售网 点 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 额 发售公告或 其他公告 中列明。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适 用 于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1、申购与赎 回场所


投资人 可通 过场外渠 道申购与 赎 回A 类 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 额。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管理人委托 的代销机 构。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 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书、 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或其他 公告中列 明。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3、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基金份 额的申购 与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适 用 于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 10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赎回价格以 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 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5、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基 金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 的 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 2)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基 金投资者 每个交 易账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具体规定 请 参见招募说 明书。 3) 基金 管理人可 以规定单 个投资者 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 额数量或 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 基 金份额总数 的比例上 限,具体 规定请参 见 招募说明书 。 3、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 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 计算; ……5、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者首次 申 购和每次申 购 各类 基 金份额 的 最低金额 以 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 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 招 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基金投 资者每个 交 易账户 各类 基金份额 的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 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 说明书。 3)基金管理 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 有各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数 量或持有 的 基金份额占 基金份额 总数的比 例上限, 具 体 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6、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本基金 的场外申 购提供两 种申购费 用 模式……


申购份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计算结 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 数点后2 位。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 ×申 购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 × 后端申购 费率 …… 2)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


①如果投资 者在申购 时选择前 端收费模 式,则赎回 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金额以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计算结 果以四舍 五入的方 式保留到 小 数点后2 位。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数×赎回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②如果投资 者在申购 时选择后 端收费模 式,则赎回 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 净值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申 购日基金 份 额净值×后 端申购费 率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端( 认)申购 费 用-赎回费 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赎回金额 按四舍五 入 的原则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位。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适 用 于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6、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本基金场外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外申 购提供两 种 申购费用模 式, 即前端 收费模式 和后端收 费 模式。 投资者 可以选择 前端收费 模式, 即 在 申购时支付 申购费用; 也可以选 择后端收 费 模式,即在 赎回时才 支付相应 的申购费 用, 该费用随基 金份额的 持有时间 而递减。 ①如果投资 者选择交 纳前端申 购费用, 则 申 购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以四 舍五入的 方 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②如果投资 者选择交 纳后端申 购费用, 则 申 购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其在赎回时 需根据其 持有时间 按适用的 后 端申购费率 交纳后端 申购费, 当 投资人提 出 赎回时,后 端申购费 用的计算 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 ×申 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后 端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以 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由基 金管理人 确 定, 如有变更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公告或招 募 说明书为准 。 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 的场外申 购 不收取 申11 基金赎回份 额的计算 公式由基 金管理人 确 定,如有变 更,以最 新的公告 或招募说 明 书为准。


3) T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日收市 后计算, 并在T+1 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 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4)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 五入,由 此 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产生 的 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5) 投资者可以 选择前端 收费模式, 即在申 购时支付申 购费用; 也可以选 择后端收 费 模式, 即 在赎回时 才支付相 应的申 购费用, 申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财产,主 要用于本 基 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 用。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承担 ,其中对 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 取不少于1.5% 的赎 回费并全 额 计入基金财 产,其他 情况下不 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25% 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6) 本基 金 的申购 费率最高 不超过申 购金额 的5%,赎回 费率最高 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 回 金额的5% 。 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 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基 金 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 关手续后 ,在基金 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 申购、赎 回费率或 调 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 理人依照 有关规定 于 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 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公告。 购费用 ,申 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以四 舍五入的 方 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该类基金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以 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 留 到小数点后2 位。 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由基 金管理人 确 定, 如有变更 , 以基金 管理人的 公告或招 募 说明书为准 。 2)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①如果投资 者在申购A 类基金 份额 时选 择 前端收费模 式,则赎 回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赎回金额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以四 舍五入的 方 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②如果投资 者在申购A 类基金 份额时选择 后端收费模 式,则赎 回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 日 该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 用=赎回 份额 ×申 购日 该类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后端 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 -后端 (认 ) 申购费 用 -赎回费用 ③投资者赎回 C 类 基 金份额时, 赎回份额 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赎回金额以 当日 该类 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准 计算, 计算 结果以四 舍五入的 方 式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数 ×赎回 当日 该类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赎 回金额按 四舍五入 的 原则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基金赎回份 额的计算 公式由基 金管理人 确 定, 如有变更 , 以最新 的公告或 招募说明 书 为准。 3)T 日各类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 净值在 当 日收市后计 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4) 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份额 净值的计 算,12 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 舍 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5)在 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 时,投 资者可以 选 择前端收费 模式,即 在申购时 支付申购 费 用; 也可以选 择后端收 费模式, 即在赎回 时 才支付相应 的申购费 用, 申购费 用不列入 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C 类基金 份额不收 取 申购费用。 赎 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承担, 其中 对持续持 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 不少 于 1.5%的 赎回费并 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 其他 情况下 不 低于赎回 费 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 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 的申购 费率最高 不 超过申购金 额的 5%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最 高不超过基 金份额赎 回金额的5% 。本基 金 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和收 费 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确 定, 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 列示。 基 金管理人 可 以在履行相 关手续后,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 围内调整申 购、赎回 费率或调 整收费方 式,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 规定于新 的费率或 收 费方式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 网站上 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9、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 额……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适 用 于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9、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续开 放 日的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 金 额……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10、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2 ) 部分顺 延赎回…… 延期的 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无 优 先权并以该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 额。如基 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若对于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40% 以上的 赎回申请 进 行延期,即 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适 用 于A 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10、巨额赎 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 (2)部 分顺延赎 回 ……延 期的赎回 申 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 权并以该开 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如基 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 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 …… 若对于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 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40% 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 行 延期,即与 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 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 金额 ……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11、暂停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 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2) 如发生 暂停的时 间为 1 日, 第 2 个 (二)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11、 暂停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 购 或赎回的公 告 ……2)如发 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第 2 个13 与赎回 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布最 近 1 个工 作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 站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1 个工作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2 周, 暂 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 时,基金管 理人应依 照《信息 披露管理 办 法》的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 人网站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 告,并公告 最近 1 个 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 净 值。 工作日基金 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基金重新 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最近1 个工作 日 的各类 基金 份额净值 。 3) 如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 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刊 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 最 近1 个工作 日的 各类 基金份额 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 , 暂停期 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 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三) 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 赎回 (三) 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 赎回 (仅 适 用于 A 类基金 份额 )


投资人可通 过场内渠 道申购与 赎回 A 类 基 金份额 ,不 可 通过场 内渠道申 购与赎 回C 类基金 份额 ,因此本 部分 内容 仅适用于A 类基金份 额 。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三) 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 赎回 4、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准进行计算 ;


(三) 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 赎回 (仅 适 用于 A 类基金 份额 )


4、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申购、 赎回价格 以 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 的 A 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三) 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 赎回


……7、申购 费用与赎 回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基金 申购人承 担……(3)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5%……8 、 申购份 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 算 ……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赎回 当日基金 份 额净值……1 1 、有关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请参 见基金合 同中关于 “基金份 额 的场外申购 和赎回 ” 部分的相 关规定以 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定 , 并据 此执行。 (三) 基金 份额的场 内申购和 赎回 (仅 适 用于 A 类基金 份额 )


……7、申购 费用与赎 回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用由 基 金申购人承 担 …… (3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 额的 申购费 率最高不 超过 5%……8、A 类基 金份额的 申 购份额与 赎回金额 的计算……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申购当 日 A 类基 金 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赎回 当日 A 类 基 金份额的 基 金份额净 值 ……11 、 有关 各类 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请参见 基金合同 中 关于 “基金 份额的场 外申购和 赎回 ”部分 的相关规定 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 规 定,并据此 执行。


六、 基金份 额的上市 交易、 申购 与赎回 (六) 基金 的转托管 本 基 金 的 份额 采 用分 系 统 登记 的 原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购 买 入的 基 金 份额 登 记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有 人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下;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或 上 市交 易 买 入的 基 金份 额 登 (六) 基金 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C 类基金 份 额注册登记 机构为兴 全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采用分系统登记 的14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 证 券 账 户 下 。 登 记 在证 券 登记 结 算 系统 中 的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 交易 , 也 可 以 直 接 申请 场 内赎 回 。 登记 在 注册 登 记 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可 申请场外 赎回。


本 基 金 的 转托 管 包括 系 统 内转 托 管和 跨 系 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 系 统内转托 管是指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间 或 证券 登 记 结算 系 统内 不 同 会员单位 (席 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 的行为。


(2) 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在 变 更办 理 基 金赎 回 业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点 ) 时, 可 办 理已 持 有基 金 份 额的系统内 转托管。


(3) 基 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变 更 办 理上 市 交易 或 场 内 赎 回 的 会员 单 位( 席 位 )时 , 可办 理 已 持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具 体 办 理 方法 参 照《 业 务 规则 》 的有 关 规 定以及基金 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 则。 2、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 系统转托管 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在注 册 登 记系 统 和证 券 登 记结算系统 之间进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2) 场 外选择后 端收费模 式的投资 人不能 跨系统转托管 到场内 。 (3) 本 基金跨系 统转 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 中 国 证 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 公 司的 相 关规 定 办 理。 原则。 场外认 购或申购 买入的 A 类 基金份 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持有人开放式基 金账 户下; 场 内认购 、 申购 或上市交 易买入 的 A 类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持有 人证券账户 下。 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 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 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易, 也 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 赎回。 登 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可申请 场外 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由兴全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的 自建系统登 记, 不使用 注册登记 系统以及 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 转托管包括系统 内 转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持有人将持有 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 会员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 的销售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 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 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 或场内赎回 的会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 务规则》 的有关规 定 以及基金代 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跨系统转 托管 (1) 跨系统转 托管 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持有的 A 类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


(2) 场外选择后端收费 模式的投资人不 能 跨系统转托管 到场内 。 (3)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 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 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 与上市交易,A 类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进 行跨系统 转托管; C 类 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 交易 亦 不 使 用 注 册 登 记系统、 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 ,C 类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不能进行 跨系统转 托管。 七、 基金合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15 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 务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 同一类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权益 …… 八、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2. 出 现 以 下情 形 之一 的 , 可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协 商后 修 改 ,不 需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 (1) 调 低 ……其 他应由基 金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的 费用; 2.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 可 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调低 …… 基金销售 服务费、 其他应 由 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承担的 费用;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 策略 5、 股票 指数化投 资日常投 资组合管 理 …… 其中 ? i r 第 i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第 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 …… ? i r Min (0 , 第 i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收 益 率- 第 i 日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 …… (五)投资 策略 5、股票指数 化投资日 常投资组 合管理…… 其中 ? i r 第 i 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收益率- 第 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 ? i r Min (0,第 i 日A 类基金 份额净值 收益率- 第 i 日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 …… 十四、 基金 资产的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 估值 由 基金 管 理 人进 行 。基 金 份 额净值由 基金 管 理人 完 成 估值 后 ,将 估 值 结果以书面 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 人 …… (八) 基金净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 人 负 责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行 复 核。 基 金 管理 人 应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将 当 日 的净 值 计算 结 果 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金 管 理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本基 金 合 同和 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 小 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 入。 国 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各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后, 将估值 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 管 人…… (八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 基金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将当 日的 净值计算结 果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 金合同和 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 净值予以公 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十五、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5、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金 有关的会 计师费 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 费 和律师费; 16 7、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8、与基金使 用相关指 数有关的 费用; 9、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 支的其他费 用。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9、与基金使 用相关指 数有关的 费用; 10、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 支的其他费 用。 十五、 基金 的费用与 税收 ( 三 ) 基 金费 用 计提 方 法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方式 4、 上述 (一) 中3 到 8 项 费用由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 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 规 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 定 , 按 费 用支 出 金额 支 付 ,列 入 或摊 入 当 期基金费用 。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支 付 方式 新增 :3、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份额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 年费率计 提。 计算方法如 下: H=E× 年销 售服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 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逐日 累 计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经基 金管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无误后, 基 金托管人 于 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 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人代 付 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5、 上述 (一) 中 4 到 10 项 费用由基 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 协议 的规定, 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 当期基金费 用。 十六、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 本 基 金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2. 在 符 合 有关 基 金分 红 条 件的 前 提下 , 本 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6 次 ,每份 基 金 份 额 每次 分 配比 例 不 得低 于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 利润的 60% ;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行收 益 分 配 ; 基金 的 收益 分 配 比例 应 当以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可 供 分配 利 润 为基 准 计算 。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可 供分 配 利 润指 收 益 分配基 准 日 本 基 金资 产 负债 表 中 未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3.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金 份 额收 益 分 配金 额 后不 能 低 于面值;


4.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 为两 种 :现 金 分 (三)收益 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 服 务费,C 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 售服务费 , 各 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 同, 在收益分 配数额方 面可能有 所不同。 本 基金的同一类别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 基 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 最多为 6 次, 每份基 金 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 日每份基金 份额可供 分配利润 的 60%; 若 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 分 配;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 例应当以 收益分配 基 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 收益分配 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指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本 基 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的孰低 数;


17 红 与 红 利 再投 资 ,基 金 投 资者 可 选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金 红 利自 动 转 为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投 资 者不 选 择 ,本 基 金默 认 的 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基 金 实 施 收益 分 配的 , 基 金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5.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在 不 影 响 投资 者 利益 的 情 况下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法 规 允许 的 前 提下 酌 情调 整 以 上 基 金 收 益分 配 原则 , 此 项调 整 不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 但应 于 变更 实 施 日前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中 应 载 明基 金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 基金 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额 及 比 例、 分 配方 式 等 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1.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 由 基 金托 管 人核 实 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公 告 并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 2. 本 基 金 收益 分 配的 发 放 日距 离 收益 分 配 基准日的时 间不超过15 个工作 日。 在分配 方案公布后 ( 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 定) , 基金 管 理 人 就 支付 的 现金 红 利 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基 金托 管 人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及时 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 付。 3.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机 关 另 有规 定 的, 从 其 规定。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 益 分 配 时所 发 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 其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者 自 行承 担 。 当投 资 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 足 于支 付 银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 时, 注 册 登记 机 构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的 现金 红 利 自动 转 为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投 资 的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则》执行 。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 金 份 额 收 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 与红利再投 资, 基金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相应类别的 基 金 份 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基金实施收 益分配的,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 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 分配基准日可供 分 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不 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在不影响投 资者利益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 以上 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 在 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 配数额及 比例、 分 配方式等 内 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 公告与实 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 由基金托管 人核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 法 律法规的规 定公告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 本基金收益分配 的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准日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在分 配 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定) ,基 金 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 人发 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 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 他手续费用 时, 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 基金 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 规则》执行 。 十八、 基金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18 的信息披 露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本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回 前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每个 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申 购赎 回 代理 机 构 以及 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 年 度和 年 度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规 定 的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金 资 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 累计 净 值 登载 在 指定 媒 体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 …… 8、 临时 报告 …… (16 ) 管理 费、 托 管费等 费用计提标 准、 计 提方式和 费率发 生变更; (17 ) 基 金份 额 净值 计 价 错误 达 基金 份 额 净值0.5% ;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 过网 站、 申购赎回 代理机构 以及其他 媒介, 披 露 开放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 交易日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 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上。 8、临时报告 ……(16) 管理费、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式和 费 率发生变更 ; (17 ) 任一类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 值 百分之 零点五 ; 十八、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六 ) 信 息 披露 事 务 管理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关 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回 价 格、 基 金 定期 报 告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等 公 开 披露 的 相关 基金 信 息 进 行 复核 、 审查 , 并 向基 金 管理 人 出 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 确认 ……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 金托管人 应 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 金 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申 购、 赎回价格 、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 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复核、 审查 , 并向基 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


19 《 兴 全沪深 300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托 管协 议 》修 改对 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 (五)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传推 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 四、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包括 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为。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五位 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 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 该类 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 将 各类基 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 本基金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 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 为 6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 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收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C 类基金 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 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 所不同, 在收益 分配数额 方面可能 有所不 同。 本基金的同 一类别内 的 每份基 金份额20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 润的6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 不满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 例应当以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 分配利润 为基准计算。收益 分配基准日 可供分配 利润指收益分配基 准日本基金 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 收益的孰低 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 4.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投资 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 分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享有同等分 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 基金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6 次, 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若基金 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 月, 可不 进行收益分 配; 基金的收 益分配比 例应当 以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 计算。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可 供分配利 润指 收 益分配基准日 本 基 金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 再 投资, 基金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十、 基金信 息披露 (二)信息 披露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 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上 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告 : 包括 基金年度 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 告,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二)信息 披露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基金募 集情况、 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上市交易公 告书、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 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 基金季 度报告, 以及 临时报 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 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披露 。 十一、 基金 费用 新增 : (三)C 类基金 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不收取销 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 服务费 按前一 日 C 类 基金份额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40% 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 =E×年销 售服务费 率÷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 额每日应 计提的销 售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金 份额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21 十一、 基金 费用 (八)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的复核 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 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等,根据本 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 核。 2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每日 计提,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 日支付。 ( 九) 基金管 理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 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 售服务费 的 复核程 序、 支付方 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和C 类 基金份额 的 销售 服务费 等, 根据 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 行复核。 2 、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 发送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管 费 划付 指 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 后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 若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 或不可抗 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 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支 付。 C 类基金份额销 售服务费 每日计提 , 逐日 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3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 销售机构 。若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 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