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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消费(000057)

中银消费: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中银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中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年 六 月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证监 许可 【2013 】170 号 文核准 募 集 ,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认 购 (或 申购 ) 基 金时 应认 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市场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信用风 险 、 基 金特 有风 险 、 管 理风 险 、 合 规性 风险 、 操 作风 险和 其他 风险 等 。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属于 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预期 风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收 益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 金和 货币市 场基 金 , 低 于股 票 型基金 。 投资 者应 充分 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力 ,并 对于 认购 (或 申购) 基金 的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 立决策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 基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的 “ 买 者自 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 资决策 后, 基 金 运营 状况 与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责。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 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 财务数 据 未 经审 计 ) 。 本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已 复核 了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 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6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募集 ............................................................................................................... 28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29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0 九、基 金的 投资 ............................................................................................................... 39 十、投 资组 合报 告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2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53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4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59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61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3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4 十八、 风险 揭示 ............................................................................................................... 69 十九、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 73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5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0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5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06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合同法 》( 以 下 简称 “ 《 合同 法》 ”) 、 《中 华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 规定 》 ”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 法规以 及 《中 银消费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 基金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 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总数 的 50% ,但在基金 运 作过程 中因 基金 份额 赎回 等情形 导致 被动 达到 或超 过 50% 的除 外。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 基 金: 指中 银 消费主 题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中银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合 同:指《 中银消 费主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5、托管协 议:指基 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中银消费 主题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招募说 明书或本 招募说 明书:指 《中银消 费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 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中银 消费 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 十届 全国 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 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 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并 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修 订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 及 颁布 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 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基 金管 理人 以 及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 基金销 售业 务 的机构 24、 登记 业务 : 指 基金 登 记、 存管 、 过 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 金的 登 记机构 为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 登记 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 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业务 规则》 : 指《中 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证券 投资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规 则》 ,是 规 范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业 务规 则,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 当 开放式 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 赎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 的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减 少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不 利影响 ,确 保投 资者 的合 法权益 不受 损害 并得 到公 平对待 42、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3、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4、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5、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6、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0、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 包括 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停牌 股票、流 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 53、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 体 54、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 况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设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电话: (021 )38834999 联系人 :高 爽秋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 资本 的比 例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人民 币 8350 万元 83.5% 贝莱德 投资 管理 (英 国) 有限公 司 相当于 人民 币 1650 万元 的 美元 16.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章砚(ZHANG Yan )女 士 ,董事 长。 国籍 :中 国。 英国伦 敦大 学伦 敦政 治经 济学院 公 共金融 政策 专业 硕士 。 现 任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历任 中国 银行 总 行全球 金融 市场 部主管 、助 理总 经理 、总 监,总 行金 融市 场总 部、 投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 部总 经理。 李道滨 (LI Daobin )先 生 ,董事 。国 籍: 中国 。清 华大学 法学 博士 。中 银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执 行总裁。2000 年10 月至2012 年4月任 职于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市场部 副总 监、总 监、 总经 理助 理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韩温(HAN Wen ) 先生 , 董事。 国籍 :中 国。 首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经 济学 学士 。现任 中 国银行 总 行 人力 资源 部副 总经理 。 历任 中国 银行 北 京市分 行公 司业 务部 高级 经理 , 通 州支 行 副行长 ,海 淀支 行副 行长 ,上地 支行 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行 长, 丰台 支行 行 长等职 。 王卫东 (Wang Weidong ) 先生, 董 事。 国 籍: 中 国 。 清华大 学- 香港中 文大 学MBA,北 京大学 学士 。 现任 中国 银 行总行 投资 银行 与资 产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 历 任中 国 银行总 行资 金部 交易员 , 中国 银行 香港 分 行投资 经理 , 中国 银行 总 行金融 市场 总部 高级 交易 员、 主管 , 中 国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银行总 行投 资银 行与 资产 管理部 主管 ,中 国银 行上 海分行 金融 市场 部总 经理 等职。 曾仲诚 (Paul Tsang )先 生 ,董 事 。国 籍: 中国 。为 贝莱德 亚太 区首 席风 险管 理总监 、 董事总 经理 , 负责 领导 亚 太区的 风险 管理 工作 , 同 时担任 贝莱 德亚 太区 执行 委员会 成员 。 曾 先生于2015 年6月 加入贝 莱 德。此前 ,他曾担 任摩根 士丹利亚 洲首席风 险管理 总监,以 及其 亚太区 执行 委员 会成 员 , 带领独 立的 风险 管理 团队 , 专 责管 理摩 根士 丹利 在 亚洲各 经营 范围 的市场 、 信贷 及营 运风 险 , 包 括机 构销 售及 交易 ( 股票及 固定 收益 ) 、 资 本市 场、 投资 银行 、 投资管 理及 财富 管理 业务 。 曾 先生 过去 亦曾 于美 林 的市场 风险 管理 团队 效力 九年 , 并 曾于 瑞 银的 利率衍生工 具交易\ 结构部 工作两年。曾 先生现为中 国清华大 学及 北京大学的 风险管理 客座讲 师 。 他 拥有 美国 威 斯康辛 大学 麦迪 逊分 校工 商管理 学士 学位 , 以及 宾 夕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学 院工 商管 理硕 士学 位。 赵欣舸 (ZHAO Xinge ) 先 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 中 国。 美国 西北 大学 经济 学 博士 。 曾 在美国 威廉 与玛 丽学 院商 学院任 教, 并曾 为美 国投 资公司 协会 (美 国共 同基 金业行 业协 会 ) 等公司 和机 构提 供咨 询。 现 任中欧 国际 工商 学院 金融 学与会 计学 教授、 副教 务长 和金融MBA 主任, 并在 华宝 信托 担任 独立董 事。 杜惠芬 (DU Huifen ) 女 士 , 独 立董 事。 国籍 : 中国 。 山 西财 经大 学经 济学 学 士, 美国 俄克拉 荷马 州梅 达斯 经济 学院工 商管 理硕 士 , 澳 大 利亚国 立大 学高 级访 问学 者, 中央 财经 大 学经济 学博 士。 现任 中央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兼任新 时代 信托 股份 有限 公司独 立董 事 。 曾任山 西财 经大 学计 统系 讲师、 山西 财经 大学 金融 学 院副教 授、 中央 财经 大学 独 立学院 (筹 ) 教授、 副院 长、 中央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副 院长 等职 。 付磊 (Fu Lei ) 先生, 独立 董事 。 国 籍 : 中 国。 首都 经济贸 易大 学管 理学 博士 。 现 任 首 都经济 贸易 大学 会计 学院 教授 、 博 士生 导师 。 兼 任 中国商 业会 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内部 审 计协会 理事 、 中国 会计 学 会会计 史专 业委 员会 主任 、 北 京会 计学 会常 务理 事 、 北 京总 会计 师 协会学 术委 员 , 江 河创 建 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北京 九强 生物 技术 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航天 长征 化学 工程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国投泰 康信 托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 2、监 事 卢井泉 (LU Jingquan ) 先 生,监 事, 国籍 :中 国。 南京政 治学 院法 学硕 士。 历任空 军 指挥学 院教 员 、 中 国银 行 总行机 关党 委组 织部 副部 长、 武汉 中北 支行 副行 长 、 企 业年 金理 事 会高级 经理 、投 资银 行与 资产管 理部 高级 交易 员。 赵蓓青 (ZHAO Beiqing ) 女士, 职工 监事 ,国 籍: 中国, 研究 生学 历。 历任 辽宁省 证 券公司 上海 总部 交易 员 、 天治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交 易员 、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交 易员 、 交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易主管 。现 任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交易 部总 经理 。 3、管 理层 成员 李道滨 (LI Daobin ) 先生 ,董事 、执 行总 裁。 简历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欧阳向 军(Jason X. OUYANG ) 先生 ,督 察长 。国 籍 :加拿 大。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 沃顿 商学院 高级 管理 培训 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 毕业证书, 加拿 大西 部大学 毅伟 商 学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 士 (MBA ) 和 经济 学硕士 。 曾 在 加拿大 太平 洋集 团公 司、 加 拿大帝 国商 业银 行和 加拿 大伦敦 人寿 保险 公司 等海 外机构 从事 金 融工作 多年 , 也曾 任蔚 深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现 英 大证券 ) 研究 发展 中心 总 经理 、 融 通基 金 管理公 司市 场拓 展总 监 、 监察稽 核总 监和 上海 复旦 大学国 际金 融系 国际 金融 教研室 主任 、 讲 师。 张家文 (ZHANG Jiawen ) 先生 , 副 执行 总裁 。 国籍 : 中 国 。 西 安交 通大 学工 商管理 硕 士。 历任 中国 银行 苏州 分 行太仓 支行 副行 长 、 苏 州 分行风 险管 理处 处长 、 苏 州分行 工业 园区 支行 行 长、 苏州 分行 副行 长、党 委委 员。 陈军 (CHEN Jun ) 先 生, 副执行 总裁 。 国 籍: 中国 。 上海 交通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美 国伊利 诺伊 大学 金融 学硕 士。 2004 年加 入中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 任基 金 经理 、 权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助理 执行 总裁 。 王圣 明(W ANG Shengming )先生,副 执行总裁 。国籍: 中国。北京 师范大学教育 管 理学院 硕士 。现 任中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执 行总 裁。历 任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副 总 经 理 。 4、基 金经 理 现任基 金经 理: 钱亚风 云 (QIAN Yafengyun ) 先生 , 金 融学 硕士 。2010 年 加入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 曾任研 究员 、基 金经 理助 理。2015 年 7 月至 今任 中 银消费 主题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 银 新财富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5 年 11 月 至今 任中 银战 略 新兴产 业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2 月 至 2018 年 2 月 任中 银宝 利 基金基 金经 理 ,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12 月 任中 银文 体娱 乐基 金 基金经 理。具有 9 年 证券 从业年 限。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曾任基 金经 理: 甘霖(GAN Lin )先生, 2013 年 4 月至 2015 年 8 月担任 本 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的 姓名及 职务 主席: 李道 滨( 执行 总裁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成员 : 陈 军 ( 副执 行总 裁) 、 奚 鹏洲 (固 定收 益投 资 部总经 理) 、 李 建 ( 权益 投 资部总 经 理) 、 张发 余( 研究 部总 经 理) 、 方明 (专 户理 财部 副 总经理 ) 、 李丽 洋( 财富 管 理部副 总经 理) 列席成 员: 欧阳 向军 (督 察长) 6、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及其 他法 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应履 行 以下职 责 :


1、依 法募 集资金 ,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足额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基 金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违 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 法》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活动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 他从业 人员 的禁 止性 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人 牟取 利益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用 基金 财产 ; (6) 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 取的未 公开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7) 玩忽职 守, 不按 照规 定履 行职责 ; (8)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 反现行有 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 规定, 不泄漏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 依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计 划 等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体 系是指 为了 防范 和化 解风 险, 保证 合法 合规 经营 运 作,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办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1、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证 公司经营 运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规 和行业 监 管规则, 形成守 法经营 、 规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理念 ; (2)防范 和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 营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 务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 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确 保公 司对 外信 息 披露及 时、 准确、 合规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全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各项 业务、 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 各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设立 健 全的内 控管 理制 度和 体系 , 做 到内 控管 理 的全面 覆盖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2)有效 性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 管理方法 和系统 化的 管理 工具,建 立合理 的内控 程 序,维 护内 控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确保 公司 和基 金的 合规稳 健运 作, 提高 内控 管理的 有 效 性 ; (3) 权责 匹配 原则 。 内 控 管理中 的职 权和 责任 在公 司董事 会 、 管 理层 、 下 属各 单位 (各 部门 、 各 分支 机构 、 各层 级子公 司 ) 及 工作 人员 中 进行合 理分 配和 安排 , 做 到权责 匹配 , 所 有主体 对其 职责 范围 内的 违规行 为应 当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4)独立 性原则。 公司各 机构、部 门和岗位 职责应 当保持相 对独立, 公司基 金资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分离 ;


(5)相互 制约原则 。公司 内部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制衡 ;在治 理结构 、 机构设 置 及 权责 分配 、业 务流程 等方 面体 现相 互制 约、相 互监 督的 作用 ; (6)成本 效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7)防火 墙原则。 公司投 资、交易 、研究、 市场营 销等相关 部门,应 当在空 间上和 制 度上适 当隔 离 , 以 达到 防 范风险 的目 的 。 对 因业 务 需要知 悉内 部信 息的 人员 , 应 制定 严格 的 批准程 序和 监督 措施 ; (8)及时 性原则。 内部控 制管理反 映行业发 展的新 动向,及 时体现法 律法规 、规范 性 文件、 监管 政策 、自 律规 则的最 新要 求, 并不 断进 行调整 和完 善。 3、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 的原则


基金管 理人 制定 内部 控制 制度应 当符 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 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和 行业监 管 规则 ; 应 当涵 盖公 司经 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并普 遍 适用于 每位 员工 ; 以审 慎 经营 、 防 范和 化 解风险 为出 发点 ; 并随 着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调整 和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营 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外 部环境 的变 化进 行及 时修 改或完 善。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的基 本要素 主要 包括 控制 环境 、 风 险评 估、 控制 措施 、 信 息沟通 和 内部监 控。 各要 素之 间相 互支撑 、紧 密联 系, 构成 有机的 内部 控制 整体 。 5、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股东会 是基 金管 理人 的最 高权力 机构 , 依照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行 使职 权, 并承 担 相应的 责任 。 股东 会选 举 董事组 成董 事会 , 董事 会 下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 审 计委员 会和 人事 薪酬委 员会 。 监事 依照 法 律法规 和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动 、 董事和 公司 管理 层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自 上而 下的 有序组 织体 系, 有效 贯彻 内部控 制制 度 , 实现内 部控 制目 标。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6、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防范 的三 道防 线 , 建立并 持续 完善 研究 和投 资决策 、 交 易执行 、 市场 营销 、 产 品 研发 、 基 金运 营业 务、 风 险管理 、 法律 合规 、 内 部 审计 、 信 息系统 管理 、 危 机处 理 、 信 息披 露、 财务 管理 、 人力 资源 管理等 各业 务环 节的 体系 和制度 , 形成 科 学有效 、职 责清 晰的 内部 控制机 制。 7、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特 别声 明 以上关 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将 根 据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和 业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于1987 年4 月8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全 由 企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行设在 深圳。自 成立以 来,招商 银行先后 进行了 三次增资 扩股,并 于2002 年3月成功 地发 行了15 亿A 股,4月9 日在上 交所挂牌 (股票代 码:600036 ),是 国内第 一家采 用 国际会计 标 准上市的 公司。2006 年9 月 又成功发 行了22亿H股,9 月22日在 香港联交 所挂牌 交易(股 票代 码:3968 ),10 月5日行 使H股超额配 售,共发 行了24.2 亿H股。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本 集 团总资 产67,457.29 亿元 人 民币 ,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15.68% , 权 重法 下资 本 充足率13.0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产托 管部 , 现下 设业 务 管理团 队 、 产 品管 理团 队 、 项 目管 理团队、 稽 核监 察团队 、 基金 外 包业务 团队 、 养 老金 团队 、 系统 与数 据团 队 7 个职 能团队 , 现 有员 工79 人。2002 年11 月,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 得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格 , 成 为国 内 第一家 获得 该 项业务 资格 上市 银行 ;2003 年 4 月, 正式 办理 基金 托管业 务。 招商 银行 作为 托管业 务资 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 有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受 托投 资管理托管、合格境 外 机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FII ) 、 合 格境 内机 构 投资者 托管 (QDII ) 、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托管 、 保 险资金 托管 、 企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业年金 基金 托管 等业 务资 格。 招商银 行确 立 “因 势而 变 、 先 您所 想” 的托 管理 念 和 “ 财富 所托 、 信 守承 诺 ” 的 托管 核 心价值 , 独创 “6S 托管 银 行” 品牌 体系 , 以 “保 护 您的业 务 、 保 护您 的财 富 ” 为 历史 使命, 不断创 新托 管系 统 、 服 务 和产品 : 在业 内率 先推 出 “网 上托 管银 行系 统 ” 、 托管业 务综 合系 统和 “6 心” 托管 服务 标准 , 首家 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 分析报 告, 开办 国内 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推出 国 内首 个托 管大 数据 平台, 成功 托管 国内 第一 只券商 集合 资产 管 理 计划 、第一 只 FOF 、 第一只 信托 资金 计划 、第 一只股 权私 募基 金、 第一 家实现 货币 市场 基金 赎回 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 境外 银 行QDII 基金、 第 一只 红利ETF 基金 、 第一只 “1+N ” 基 金专 户理 财、 第一 家大 小非解 禁资 产 、 第 一 单TOT 保管 , 实现 从单 一托 管服 务商向 全面 投资 者服 务机 构的转 变 , 得 到了同 业认 可。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业务持 续稳健发 展,社会 影响力 不断提升, 四度蝉联 获《财 资》“ 中 国最佳托 管专业银 行”。2016 年6 月 招商银行 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 行奖”, 成为 国内唯 一获 得该 奖项 的托 管银行 ; “托 管通 ” 获 得 国内 《银 行家 》2016 中 国 金融创 新 “十 佳 金融产品 创新奖” ;7月荣 膺2016年 中国资 产管理 “ 金贝奖” “最佳资 产托管 银行”。2017 年6月招商 银行再 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管银 行奖”; “全功 能网上托 管银行2.0 ” 荣获 《银 行家 》2017 中 国金 融创新 “ 十佳 金融 产品 创 新奖 ” ;8 月荣 膺国 际财 经 权威媒 体 《亚 洲 银行家 》“中国 年度托 管银行奖 ”。2018 年1月招商 银行 荣 膺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017 年 度优 秀资 产 托管机 构 ” 奖 项; 同月 , 招 商银行 托管 大数 据平 台风 险管理 系统 荣 获2016-2017 年度银监 会系 统“金点子 ”方案 一等奖 ,以及中央 金融团 工委、 全国金融青 联 第 五 届 “ 双 提 升” 金 点 子方 案 二 等 奖 ;3 月 荣膺 公 募基 金20 年 “ 最 佳基 金 托 管银 行 ” 奖 ;5 月荣膺 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亚 洲 银 行家 》 “中 国年 度托管 银行 奖 ” ;12 月荣 膺2018 东方 财富 风云榜 “2018 年 度最 佳托 管银行 ”、 “20 年最 值得 信赖托 管银 行” 奖 。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行 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行 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伦敦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 吉 林大 学经 济管 理专 业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招 商 局集团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兼任 招商 局国 际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 招 商局能 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中 国 国际海 运集 装箱 ( 集团 )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招 商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和 招商 局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集 团) 总公 司总 裁助 理、总 经济 师 、 副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 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 历任 上 海银行 副行 长 、 中 国建 设 银行上 海市 分行 副行 长 、 深圳市 分行 行长 、 中国 建 设银行 零售 业务 总监兼 北京 市分 行行 长。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 ,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 东 三环 支行 行长 助理 、 副行长 、 行 长、 北京 分行 风 险控制 部总 经理 ; 2001 年10 月至 2006 年3 月 , 历 任北 京分 行行 长助理 、 副 行长;2006 年3 月至2008 年6 月, 任北 京分行 党委 书 记、副 行长 (主 持工 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记 ;2012 年 6 月至2013 年11 月, 任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兼北京 分行 行长 、党 委书 记;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 商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 ;2015 年1 月起 担任 本行 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 任本 行董 事会 秘书 。 姜然女 士 , 招 商银 行资 产 托管部 总经 理 , 大 学本 科 毕业 , 具 有基 金托 管人 高 级管理 人员 任职资 格。 先后 供职 于中国 农业 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 华商 银行 ,中 国农业 银行 深圳 市分行, 从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 。2002 年 9 月 加盟 招商 银 行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 行资产 托管 部 经理 、 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 助理等 职 。 是 国内 首家 推 出的网 上托 管银 行的 主要 设计 、 开 发者 之 一,具 有 20 余 年银 行信 贷 及托管 专业 从业 经验 。在 托管产 品创 新、 服务 流程 优化、 市场 营 销及客 户关 系管 理等 领域 具有深 入的 研究 和丰 富的 实务经 验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 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422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部控 制目 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形 成守法经 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 和经营 理念 ; 形成 科学 合 理的决 策机 制 、 执 行机 制 和监督 机制 , 防 范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 确 保 托管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和托 管资产 的安 全 ; 建 立有 利 于查错 防弊 、 堵 塞漏洞 、 消除 隐患 , 保证 业务稳 健运 行的 风险 控制 制度 , 确 保托 管业 务信 息 真实 、 准 确 、 完 整、及 时; 确保 内控 机制 、体制 的不 断改 进和 各项 业务制 度、 流程 的不 断完 善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2、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风险 管控 层面 对风 险进行 预防 和控 制 ;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 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 险防 范是 招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在设 置专 业岗 位时 , 遵 循内 控制 衡原 则 , 视业务 的 风险程 度制 定相 应监 督制 衡机制 。 3、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团队 和 岗位。 (2)审慎 性原则。 托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内 部管理 制度的建 立均以防 范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以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作 为内 部控 制的 核心,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独立 性原则。 招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各团队 、各 岗位职责 保持相对 独立, 不同托 管 资产之 间 、 托 管资 产和 自 有资产 之间 相互 分离 。 内 部控制 的检 查 、 评 价部 门 独立于 内部 控制 的建立 和执 行部 门。 (4)有效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具有高 度的权威 性,任 何人不得 拥有不受 内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5)适应 性原则。 内部控 制适应招 商银行托 管业务 风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够 随着托 管 业务经 营战 略 、 经 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 变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修订 和完善 。 (6) 防 火墙 原则 。 招商 银 行资产 托 管部配 备独立 的 托管业务 技术系 统 , 包括 网络系 统、应用 系统、 安全防 护 系统、数 据备份 系统。 (7)重要 性原则。 内部控 制在实现 全面控制 的基础 上,关注 重要托管 业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衡 性原则。 内部控 制能够实 现在托管 组织体 系、机构 设置及权 责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善 的制度建 设。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部 从资产 托管业务 内控管理 、产品 受理、 会 计核算 、 资金 清算 、 岗 位 管理 、 档 案管 理和 信息 管 理等方 面制 定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保 证资 产 托管业 务科 学化 、制 度化 、规范 化运 作。 (2)经营 风险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 管部制 定托管 项目审批 、资金清 算与会 计核算 双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人双岗 、 大额 资金 专人 跟 踪、 凭证 管理 等一 系列 完 整的操 作规 程 , 有 效地 控 制业务 运作 过程 中的风 险。 (3)业务 信息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在数 据传输和 保存方面 有严格 的加密 和 备份措 施 , 采 用加 密、 直 连方式 传输 数据 , 数据 执 行异地 实时 备份 , 所有 的 业务信 息须 经过 严格的 授权 方能 进行 访问 。 (4)客户 资料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管 部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形成 的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 资料 保管 。 客户 资 料不得 泄露 , 有关 人员 如 需调用 , 须经 总经 理室 成 员审批 , 并做 好 调用登 记。 (5)信息 技术系统 风险控 制。 招商 银行对信 息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双人 双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 置门禁 管 理、电脑 密码设置 及权限 管理、业 务网和办 公网、 托管业务 网与 全行业 务网 双分 离制 度 , 与外部 业务 机构 实行 防火 墙保护 , 对信 息技 术系 统 采取两 地三 中心 的应急 备份 管理 措施 等, 保证信 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 (6)人力 资源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部通 过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化和 员工培 训、激 励 机制、 加强 人力 资源 管理 及建立 人才 梯级 队伍 及人 才储备 机制 ,有 效的 进行 人力资 源 管 理 。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的 约定 ,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投资 组合 等 情况 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 在为基 金投 资运 作所 提供 的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 节中,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发 送 的投资 指令 、基 金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 付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对 违反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 , 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进 行整改 , 整改 的 时限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同 允许 的调 整期 限。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 以书面 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中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章砚 电话:














(021 )38834999 传真:














(021 )68872488 1)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直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周虹 2)中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电子直 销平 台 本公司 电子 直销 平台 包括 : 中银基 金官 方网 站(www.bocim.com ) 官方微 信服 务号 (在 微信 中搜索 公众 号 “ 中银 基金 ” 并选择 关注 ) 中银基 金官 方 APP 客 户端 (在各 大手 机应 用商 城搜 索 “ 中 银基 金 ” 下 载安 装)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83 4788 , 400-888-5566


电子信 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 :








张磊 2、其他 销 售机 构


(1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四清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66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联系人 :


陈洪源 网址:





www.boc.cn (2)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联系人 :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3)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彭纯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联系人 :











曹榕 网址:





www.bankcomm.com (4)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中山 大厦 邮 政编 码 :350003 法定代 表人 :





高 建平 联系人 :











李博 联系电 话:








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联系人 :











刘芸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公司网 站:








http://www.csc108.com/ (6 )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淮海中 路 98 号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杰 联系人 :











刘佳 客服电 话:








95553 或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公司网 站:








www.htsec.com (7)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长柳 路 36 号兴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华辉


联系人 : 黄英 客服电 话:


95562 公司网 址: www.xyzq.com.cn


(8)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








黄莹 客服电 话:





95523 公司网 站:





www.swhysc.com (9)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张 佑君 联系人 :








汤 迅、 侯 艳红 联系电 话:





95558 公司网 站:





www.cs.ecitic.com (10)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 健男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 :











姚巍 客服电 话:








95525 公司网 站:








www.ebscn.com (11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


何如 联系人 :








张 丽、 李 颖 客服电 话:





95536 公司网 站:





http://www.guosen.com.cn (12)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 岛市 崂 山区深 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晓林 联系人 :











孙 秋月 客服电 话:





(0532 )96577





公司网 站:








http://www.zxwt.com.cn (13)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厦 39F 法定代 表人 :


宁敏 联系人 :


李澎 联系电 话:





61195566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14)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霍达


联系人 :











黄 蝉君 、罗苑 峰 客服电 话:








95565 公司网 站:








http://www.cmschina.com (15) 上海 陆金 所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陆 家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之光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联系人 :











宁 博宇 网址:














www.lufunds.com (16)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区 宛平 南 路 88 号东 方 财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客户服 务电 话:


95021/4001818188 联系人 :











唐 湘怡 网址:














http ://fund.eastmoney.com/ (17) 蚂 蚁( 杭州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区 仓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市 西湖 区万 塘 路 18 号 黄龙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0-766-123 联系人 :











韩 爱彬 网址:














www.fund123.cn (18)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





杨 文斌 联系人 :











王 诗玙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公司网 站:








www.ehowbuy.com (19) 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 州市 海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际 广场 南 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肖雯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89629066


联系人 :











邱 湘湘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














www.yingmi.cn (20) 上海 利得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区 东大 名 路 1098 号 浦 江国际 金融 广场 法定代 表人 :





李 兴春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921-7755 联系人 :











陈 孜明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杭 州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 1 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773772 联系人 :











董 一锋 网址:














www.5ifund.com (22)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区 中关 村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亦庄经 济开 发区 科创 十一 街 18 号院 京东 集团 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江卉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23)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 苏省 南京市 玄武 区苏 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锋 客户服 务电 话:


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选 择其 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 销售 基金 , 并 及时 公 告。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周明 电话:


(010 )59378835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 :


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


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孙睿 联系人 :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 所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 毛 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 :徐艳 经办会 计师 :徐艳 、 许培 菁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六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2 月 18 日 证监 许可 【2013 】170 号文 件核 准募集 。 本基 金为 契 约型 开放 式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 期间为 不定 期。 本基 金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开 始发 售, 每份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面值为 1.00 元 人民币 。截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募集 结 束,共 募集 基金 份 额 1,258,335,393.13 份,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11,333 户。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规 定 ,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 式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自 2014 年 8 月 8 日《 运作 办法 》 实施之 日起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日 出 现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百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于 五千 万元 情形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形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运 作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 合同 等, 并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 体的 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 基 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3 年 6 月 24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日常 申购 和赎 回业务 , 详情参 见基 金管 理 人 2013 年 6 月 21 日刊 登的 《 中银 消费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 放日 常 申购、 赎回 、转 换及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公 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4、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 作规 范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 资 人交付 款项 , 申 购申 请即 为 有效。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参 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请 。 申购 、 赎 回的 确 认以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 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 (五)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投资者 通过基金 管理人 网上直销 平台 或基 金管理 人指定的 其他销售 机构申购 本基 金 份额时 ,单 笔申 购最 低金 额为人 民币 10 元;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中 心柜 台申 购本基 金份 额 时,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人民 币 10000 元 。 投资 者 当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转为 基金份 额时 , 不 受申购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投 资者可 多次 申购 , 对单 个投 资者累 计持 有基 金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2、投 资者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 分基金 份额 赎回 。 3、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调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4、当接受 申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绝 大 额申购 、 暂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 规定。 5、基金管 理人可与 其他 销 售机构约 定,对投 资人委 托 其他销 售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申 购 与赎回 的, 其他 销售 机构 可以按 照委 托代 理协 议的 相关规 定办 理, 不必 遵守 以上限 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申购费 率 单次申 购金 额 (M )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1.5% 100万≤M <200 万 1.2% 200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1000元/ 每笔 赎回费 率 持有基 金时 间T 赎回费 率 T <7 天 1.5% 7天≤T <1年 0.5% 1年≤T <2年 0.25% T≥2 年 0 注 1: 上表 中 ,1 年按 365 日计 算,2 年 730 日, 以 此类推 。 2: 上 述持 有期 是指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内 ,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连续 期限 。投 资人通 过 日常申 购所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限自 登记 机构 确认 登记之 日起 计算 。 3: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 起,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 心柜台 申购 的养 老金 客户 实施特 定申 购费率 ( 仅限 前端 收费 模 式) , 单 笔申 购金 额在 500 万以 下的 , 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为对 应申 购 金额所 适用 的原 申购 费率 的 10% ;单 笔申 购金 额在 500 万 以上 (含 )的 ,适 用的申 购费 率 与对应 申购 金额 所适 用的 原申购 费率 相同 。 其中 , 养 老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 养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 投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 养老基 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 保障基 金 、 可 以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投资基 金的 地方 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 业年 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如 将来 出 现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告 将其 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本 基金 申购 费用 由投 资 人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2、投资人 可将其持 有的全 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 赎回。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 入 基金财 产 , 其 余用 于支 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其中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对于 持续 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 不低于 1.5% 的 赎回费 。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于 新的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 进 行基 金 交易的 投资 人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 动 期间 ,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5、当 发生 大额 申购 或赎 回 情形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采 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确 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和操 作规 范须遵 循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 、 自律规 则的 规定 。 (七)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的有 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申购 当日 (T 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份 ,计 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 = 申 购金 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 净申 购金 额 /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 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某 投资 人投 资5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 元,则 可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49,261.08=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 50,000 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 其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数×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 人赎 回本 基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 间为六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1.2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5%=62.5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62.5=12,437.50 元 即: 投 资者 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六个 月,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是1.2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12,437.50 元。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 财产承 担。 3、本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 在 T+1 日内 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基金管 理人认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可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基金管 理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 可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7、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金 总规模、 单日净 申购比例 上限、单 个投资 人单日 或 单笔申 购金 额上 限的 。 8、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 1 、2 、3 、5 、8 项之一 的情 形且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 申购 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根据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资 人的 申购 申请 被 全 部或部 分拒绝 的 ,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 在 暂停 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 接受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 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 认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足额支 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 上述 第 4 项 所述 情形 , 按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 赎 回。 (1)全额 赎回:当 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 时,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分 延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当基 金出现巨 额赎回 时,在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 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 一估值 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 产变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资 产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 10% 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 对 于未能 赎回 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具体 参照上 述 (2 ) 方式处 理 。 延 期的 赎回 申 请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 一并处 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一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额 , 以此 类推 , 直 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 而 对该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 赎回申 请与 其他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按 上述 (1) 、 (2 )方式 处理 , 具体见 相关 公告 。 (4)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者 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依 据《信息 披露办 法》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开 放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 3、基金管 理人也可 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停公 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 时间, 届 时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告 。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关 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 在上 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 交 易过 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重点 投资 于大 消费 行业中 的优 质上 市公 司 , 在合理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力 争实 现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 (二)投资策略 我国经 济的 持续 较快 增长 、 扩大内 需战 略的 实施 、 经 济 结构的 转型 、 消 费结 构的 升 级等, 为大消 费行 业的 发展 奠定 了坚实 基础 , 大消 费行 业 的战略 配置 意义 和长 期投 资价值 突出 。 本 基金通 过重 点投 资于 大消 费行业 中发 展前 景好 、 盈利 能力强 、 具有 持续 增长 潜力 的优质 企业 , 以分享 我国 经济 结构 转型 和消费 升级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力 求持 续获 得超 越业 绩 比较基 准的 投 资回报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创业板及 其它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市 的股票) 、债券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基 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资 产占 基金资产 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大 消 费 行 业 的 股 票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的 5%-40% , 其 中 , 基 金 保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四)投资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定量 与定 性相 结合的 方法 分析 宏观 经济 和证券 市场 发展 趋势 , 评 估 市场的 系 统性风 险和 各类 资产 的预 期收益 与风 险 , 据 此合 理制 定和调 整股 票 、 债 券等 各类 资产的 比例 , 在保持 总体 风险 水平 相对 稳定的 基础 上 , 力 争投 资 组合的 稳定 增值 。 此外 , 本基金 将持 续地 进行定 期与 不定 期的 资产 配置风 险监 控, 适时 地做 出相应 的调 整。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在大类资 产配置中 ,本基 金主要考 虑(1)宏 观经济 指标,包 括国际经 济和国 内经济 的 GDP 增 长率、工业 增加值 、PPI 、CPI 、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 数据等, 以判断阶段 性 的最优 资产 ; (2) 微观 经 济指标 , 包括 市场 资金 供 求状况 、 不同 类资 产的 盈 利变化 情况 及盈 利预期 等; (3 ) 市场 方面 指标 , 包 括市 场成 交量 、 估值水 平 、 股 票及 债券 市 场的涨 跌及 预期 收益率 以及 反映 投资 者情 绪的技 术指 标等 ; (4) 政 策因素 , 包括 宏观 政策 、 资本市 场相 关政 策和大 消费 类行 业相 关政 策等的 出台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股 票投 资策 略 (1) 大消 费行 业的 界定 基于对 消费 行业 发展 形势 和未来 趋势 的深 刻理 解, 本 基金对 于消 费主 题范 畴的 界定定 位 于大消 费行 业 , 并 在中 证 指数公 司一 级行 业分 类的 基础上 划分 为以 下三 类 : 第一类 是中 证指 数一级 行业 分类 中的 主要 消费行 业 , 包 括食 品与 主 要用品 零售 行业 、 家庭 与 个人用 品行 业和 食品 、 饮 料等 ; 第 二类 是 中证指 数一 级行 业分 类中 的可选 消费 行业 , 包括 汽 车与汽 车零 部件 行业 、 耐 用消 费品 与服 装 行业 、 消 费者 服务 行业 、 媒体行 业和 零售 业等 。 同 时, 由于 人口 结 构变化 、 消费 结构 升级 等 的因素 , 一些 行业 虽然 目 前尚未 被中 证指 数公 司划 入消费 行业 , 但 是其属 性已 经基 本具 备消 费行业 属性 , 形成 实际 的 消费需 求 , 并 拉动 一系 列 与其相 关的 行业 发展 。 本 基金 也将 这些 类 公司划 入大 消费 的范 畴中 , 定 义为 其他 消费 行业 , 包括中 证指 数公 司一级 行业 分类 中的 金融 地产 、 医 药卫 生、 信息 技 术、 电信 业务 以及 工业 行 业中消 费属 性明 显的建 筑产 品 、 公 路铁 路 和交通 基本 设施 等 。 总 的 来说 , 本 基金 定义 的大 消 费行业 包括 中证 行业分类 中的 7 个一级 行 业(其中 工业行业 只包含 建筑产品 、公路铁 路和交 通基本设 施 3 个三级 行业 ) 、19 个 二级 行业 和 39 个三 级行 业。 如果中 证指 数公 司调 整或 停止行 业分 类, 或者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更适 当的 消费 行业划 分 标准 , 在 不改 变基 金投 资 范围和 投资 策略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在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后 有权 对大消 费行 业的 界定 方法 进行调 整并 及 时 公告 ,此 事项无 须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2) 大消 费行 业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对 经济 转型 过程 及其带 来的 消费 结构 升级 的变化 趋势 进行 跟踪 分析 , 不断发 掘 各个行 业的 投资 机会 。 本基金 将分 别从 以下 两个 方面对 大消 费行 业的 各个 子行业 进行 分析 : 1)政策影 响分析: 根据国 家产业政 策、财政 税收政 策、货币 政策等变 化,分 析各项 政 策对消 费行 业各 子行 业以 及消费 结构 的影 响 , 超 配 受益于 国家 政策 较大 的子 行业 , 低 配受 益 国家政 策影 响较 小的 子行 业;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2)具体行 业分析: 根据大 消费行业 各个子行 业以及 对应的企 业所处的 不同阶 段(创 业 期、成长 期、成熟 期和 衰 退期) ,对 子行业 及行业内 的企业进 行盈利性 分析, 挑选出处 于 成 长期 、 业 绩能 够超 过行 业平 均水平 并且 可以 稳定 持续 成长的 行业 , 并在 兼顾 各行 业市值 规模 、 流动性 等因 素的 基础 上, 进行合 理的 行业 配置 。 (3) 个股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行 业配 置的 基础 上, 通过 定性 分析 和定 量 分析相 结合 的办 法 , 挑 选 出受惠 于经 济转型 和消 费升 级的 优质 上市公 司。 1)定 性分 析 本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的 竞争 优势进 行定 性评 估。 上市 公 司在行 业中 的相 对竞 争力 是决定 投 资价值 的重 要依 据, 主要 包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A 、 公司 的竞 争优 势: 重点 考察公 司的 市场 优势 , 包 括市场 地位 和市 场份 额 , 在细分 市 场是否 占据 领先 位置 , 是 否具有 品牌 号召 力或 较高 的行业 知名 度 , 在 营销 渠 道及营 销网 络方 面的优 势和 发展 潜力 等 ; 资源优 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 独特优 势的 物资 或非 物质 资源 , 比 如市 场 资源 、 专 利技 术等 ; 产品 优势 , 包 括是 否拥 有独 特 的、 难以 模仿 的产 品 , 对 产品的 定价 能力 等以及 其他 优势 ,例 如是 否受到 中央 或地 方政 府政 策的扶 持等 因素 。


B 、 公 司的 盈利 模式 : 对 企 业盈利 模式 的考 察重 点关 注企业 盈利 模式 的属 性以 及成熟 程 度,考 察核 心竞 争力 的不 可复制 性、 可持 续性 、稳 定性; C 、 公 司治 理方 面: 考 察上 市公司 是否 有清 晰、 合 理 、 可执行 的发 展战 略; 是 否具有 合 理的治 理结 构, 管理 团队 是否团 结高 效、 经验 丰富 ,是否 具有 进取 精神 等。 2)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将对 反映 上市 公司 质量和 增长 潜力 的成 长性 指标、 财务 指标 和估 值指 标 等进行 定 量分析 ,以 挑选 具有 成长 优势、 财务 优势 和估 值优 势的个 股。 A 、 成长 性指 标: 收入 增 长率、 营业 利润 增长 率和 净利润 增长 率等 ; B 、 财务 指标 : 毛利 率、 营 业利润 率 、 净 利率 、 净资 产收益 率 、 经 营活 动净 收 益/ 利润 总 额等; C 、 估 值指 标: 市盈 率 (PE ) 、 市盈 率相 对盈 利增 长 比率 (PEG ) 、 市销 率 (PS ) 和总 市 值。 3、债 券投 资策 略 依据资 产配 置结 果, 本基 金将在 部分 阶段 以改 善组 合风险 构成 为出 发点 配置 债券资 产 。 首先根 据宏 观经 济分 析 、 资金面 动向 分析 和投 资人 行为分 析判 断未 来利 率期 限结构 变化 , 并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充分考 虑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的实 际情 况 , 配 置债 券 组合的 久期 和期 限结 构配 置; 其次 , 结 合 信用分 析 、 流 动性 分析 、 税收分 析等 综合 因素 确定 债券组 合的 类属 配置 ; 再 次, 在上 述基 础 上利用 债券 定价 技术 ,进 行个券 选择 ,选 择被 低估 的债券 进行 投资 。 (1) 久期 管理 债券久 期是 债券 组合 管理 的核心 环节 , 是提 高收 益 、 控 制风 险的 有效 手段 。 衡量利 率变 化对债 券组 合资 产价 值影 响的一 个重 要指 标即 为 债 券组合 的久 期。 本基 金将 在 对国内 宏观 经 济要素 变化 趋势 进行 分析 和判断 的基 础上 , 通过 有 效控制 风险 , 基于 对利 率 水平的 预测 和股 票基金 中债 券投 资相 对被 动的特 点 , 进 行以 “ 目 标久 期 ” 为 中心 的资 产配 置 , 以 收益性 和安 全 性为导 向配 置债 券组 合。 (2) 期限 结构 配置 在组合 久期 既定 的情 况下 ,债券 投资 组合 的期 限配 置是债 券资 产配 置的 一个 重要环 节 。 由于期 限不 同 , 债 券对 市场 利率的 敏感 程度 也不 同 , 本 基金将 结合 对收 益率 曲线 变化的 预测 , 采取下 面的 几种 策略 进行 期限结 构配 置 : 首 先采 取 主动型 策略 , 直接 进行 期 限结构 配置 , 通 过分析 和情 景测 试 , 确 定 长、 中 、 短 期三 种债 券的 投资比 例 。 然 后与 数量 化 方法相 结合 , 结 合对利 率走 势 、 收 益率 曲 线的变 化情 况的 判断 , 适 时采用 不同 投资 组合 中债 券的期 限结 构配 置。 (3) 确定 类属 配置 收益率 利差 策略 是债 券资 产在类 属间 的主 要配 置策 略。 按照 市场 的划 分 , 可 以 将债券 分 为银行 间债 券与 交易 所债 券, 按照 发行 主体 划分 , 又 可以将 债券 分为 国债 、 金 融债 、 企 业债、 可转债 、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 。 本 基金 考察 债券 品种 的 相对价 值是 以其 收益 为基 础, 以其 历史 价 格关系 的数 量分 析为 依据 , 同 时兼 顾相 关类 属的 基 本面分 析 。 本 基金 在充 分 考虑不 同类 型债 券流动 性、 税收 、以 及信 用风险 等因 素基 础 上 ,进 行类属 的配 置, 优化 组合 收益。 (4) 个债 选择 本基金 在综 合考 虑上 述配 置原则 基础 上 , 通 过对 个 体券种 的价 值分 析 , 重 点 考察各 券种 的收益 率 、 流 动性 、 信 用等 级, 选择 相应 的最 优投 资 对象 。 本 基金 还将 采取 积 极主动 的策 略, 针对市 场定 价失 误和 回购 套利机 会等 ,在 确定 存在 超额收 益的 情况 下, 积极 把握市 场机 会 。 本基金 在已 有组 合基 础上 , 根 据对 未来 市场 预期 的 变化 , 持 续运 用上 述策 略 对债券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4、现 金管 理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在现金 管理 上 , 本 基金 通 过对未 来现 金流 的预 测进 行现金 预算 管理 , 及时 满 足本基 金运 作中的 流动 性需 求。 5、权 证投 资策 略 权证为 本基 金辅 助性 投资 工具 。 在 进行 权证 投资 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对 权证 标的证 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 并 结合 权 证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平 , 根据 权证 的高 杠 杆性 、 有 限损 失 性、灵 活性 等特 性, 通过 限量投 资、 趋势 投资 、优 化组合 、获 利等 投资 策略 进行权 证投 资 。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权 证资产 的收 益性 、 流动 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 通 过资 产 配置 、 品 种与 类 属选择 ,谨 慎进 行投 资, 追求较 稳定 的当 期收 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程序 1、 投资决 策依 据


1) 根据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等的 有关 规定 依法决 策. ; 2) 投资分 析团 队对 于宏 观经 济周期 、 宏观 经济 政策 取 向、 行业 增长 速度 、 利 率 走势等 经济数 据的 量化 分析 结果 和报告 ;


3) 投资分 析团 队对 于企 业和 债券基 础分 析的 详细 报告 和建议 ; 4) 投资风 险管 理人 员对 于投 资组合 风险 评估 的报 告和 建议。 2、 投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是 :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授 权范 围内实 行投 资 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领导 下的基 金经 理负 责制 。 1)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 负 责制 定基金 投资 方面 的整 体战 略和原 则; 审定 基金 季度 资产 配 置和调 整计 划;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 个 别审 定投 资对 象 和范围 ; 审 定基 金季 度投 资 检讨报 告; 决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 等。 2) 基金经 理: 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授权 范围 内, 根据 基金的 投资 政策 实施 投资 管 理 , 确定具 体的 投资 品种 、 数 量、 策略 , 构 建优 化和 调 整投资 组合 , 进行 投资 组 合的日 常分 析和 管理。 3) 基金经 理助理/ 投资分析员:通过 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 报告,编写有关公司 分 析、 行业 分析 、 宏 观分 析、 市场分 析以 及数 据模 拟的 各类报 告或 建议 , 提交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作为投 资决 策的 依据 。 4) 数量分 析人 员通 过数 量模 型发现 潜在 投资 机会 , 风险 管理人 员对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进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行分析 、监 控和 报告 。 3、 投资组 合的 控制 和监 督 本基金 管理 人从 多方 面对 基金组 合进 行评 估、 分析, 同时基 金经 理会 根据 市 场 的变化和 基金状 况对 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从而 保证 投资 过程 符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要求 。 本基金 管理 人首 先参 考数 量化风 险分 析结 果 , 确 认 主动性 风险 的来 源 , 并 将 风险分 解到 各个层面,如资 产类别、行业及股票,减 少风险集中度,并不断地进 行收益- 风险最优化 的 调整。 资产配 置的 目标 是在 控制 风险、 保证 流动 性的 基础 上, 实 现收 益的 最大 化。 相对应 的 重 点是根据制定组合的 久期 及组合中各金融产品 的流 动性、风险性和收益 性特 征进行动态配 置。 对股票 组合 的监 控, 本基 金管理 人将 跟踪 经济 状况 、证券 市场 和上 市公 司的 发展 变 化 , 结合基 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以及 组合 风 险与绩 效评 估的 结果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监 控和调 整 。 需 要考 虑的 其 他因素 还包 括容 许偏 离基 准的目 标 ; 行 业和 股票 选 择偏离 基准 的最 大幅度 ;基 金经 理、 分析 员对股 票评 级的 变化 等等 。 在收益 最大 化上 , 重 点是 利率走 势作 出较 为准 确的 判断, 进行 积极 主动 的、 自上而 下 的 战略资 产配 置和 短 、 中 、 长期资 产类 属配 置 ; 同 时 , 根 据定 量和 定性 方法 , 在个别 债券 品种 和市场 时机 方面 进行 主动 式选择 。 在这一 程序 中 , 投 资组 合 的风险 将得 到监 督和 控制 , 单 只投 资组 合的 业绩 将 参照评 估基 准和投 资指 引进 行测 试和 分析。 (六)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投 资于本基金 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股票 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 ,现金、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除第 (2 ) 、 (12 ) 、 (16 ) 、 (17)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 波 动、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且 适用于 本 基金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本基 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2、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 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 制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收益率× 7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 25 %。 中证内 地消 费主 题指 数从 中证 800(由沪深 300 与中证 500 共 同构 成) 成 份股 中 ,选取 可 选消费 、主 要消 费板 块中 市值最 大的 50 只消 费类 股 票组成 ,样 本股 质地 优良 ,主要 覆盖 食 品饮料 、交 运设 备、 商业 贸易、 农林 牧渔 、纺 织服 装、医 药生 物等 行业 ,反 映沪 深 A 股市 场中消 费主 题类 公司 股票 的整体 表现 , 适合 作为 本 基金股 票组 合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上 证国 债 指数由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所 有固 定利 率国 债组 成, 编制 合理 、 透 明、 运用 广泛 , 具 有 较 强的代 表性 和权 威性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债 券组 合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本基金是混合 型基 金,基 金在运作过 程中将 维持 60 %-95 %比 例的股 票资产 ,其余资 产投资 于债 券及 其它 具有 高流动 性的 短期 金融 工具 , 从 长期 看 , 股 票资 产平 均 配置比 例约 为 75 %,债 券资产的 配置比 例约为 25 %,因 此,业 绩 基准中的 资产配置 比例基 本可反映 出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指 数公 司变 更上 述指数 , 或者 证券 市场 中 有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 或 者 更科学 客观 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 基金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 人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并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后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 而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是混合 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中高 预期风 险和 较高 预期 收益 品种 , 其 预 期风险 收益 水平 高于 债券 型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 保 证复 核 内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33,273,242.37 87.12 其中: 股票 33,273,242.37 87.1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657,165.50 4.34 其中: 债券 1,657,165.50 4.34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536,638.97 6.64 7 其他各 项资 产 725,803.88 1.90 8 合计 38,192,850.72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境内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911,463.98 42.1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1,841,268.00 4.87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86,558.00 3.67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J 金融业 10,905,768.39 28.87 K 房地产 业 264,960.00 0.7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123,424.00 5.6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839,800.00 2.22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273,242.37 88.08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港股通 投资 股票 。 (三)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887 伊利股 份 74,100 2,157,051.00 5.71 2 601318 中国平 安 27,600 2,127,960.00 5.63 3 601888 中国国 旅 30,300 2,123,424.00 5.62 4 002659 凯文教 育 214,600 1,841,268.00 4.87 5 600030 中信证 券 66,615 1,650,719.70 4.37 6 000661 长春高 新 4,900 1,553,251.00 4.11 7 300760 迈瑞医 疗 11,200 1,504,160.00 3.98 8 002507 涪陵榨 菜 44,300 1,374,186.00 3.64 9 000776 广发证 券 80,900 1,308,153.00 3.46 10 601881 中国银 河 92,900 1,099,007.00 2.91 (四)报告 期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655,165.50 4.38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655,165.50 4.38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000.00 0.01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57,165.50 4.39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五)报告 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1 018005 国开 1701 16,550 1,655,165.50 4.38 2 127011 中鼎 转 2 20 2,000.00 0.01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股 指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 十) 报告期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 明 1、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未包 括国 债期货 ,无 相关 投资 政策 。 2、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 3、本 期国 债期 货投 资评 价 本基金 报告 期内 未参 与国 债期货 投资 ,无 相关 投资 评价。 (十一) 投资组合报 告附 注 1、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 期没 有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形 。 2、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 3、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299.8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616,403.3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2,364.00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5 应收申 购款 24,736.6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5,803.88 4、 报告 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 5、 报告 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 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计 算中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本 报告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之 间可 能存 在尾 差。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为 2013 年 4 月 25 日,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投资 业绩 与同 期业绩 比 较基准 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 4 月 25 日 (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5.50% 1.01% 6.40% 1.01% -0.90% 0.00%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9.76% 1.12% 13.32% 0.88% 16.44% 0.2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31.41% 2.84% 20.00% 1.84% 11.41% 1.00%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8.40% 1.51% -3.23% 1.12% -25.17% 0.3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2.67% 0.84% 35.94% 0.74% -13.27% 0.1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6.58% 1.32% -19.30% 1.27% -7.28% 0.05%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21.12% 1.35% 24.54% 1.23% -3.42% 0.1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40.50% 1.60% 91.29% 1.21% -50.79% 0.39%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十 二、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得 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 依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十三 、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股 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当发生 大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可以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采 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 保 基金估 值的 公平 性。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 负 债 。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以 内( 含 第三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 若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受损 方”)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损 方的 损 失,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当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 差错给 基 金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 进行赔 偿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 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双 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有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 由此 给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 应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③如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或 对基金 管理 人采 用的 估值 方法 ,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 形,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失 ,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于 基金申购 或赎回金 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 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 付。 (6)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估值 错误 。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 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或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工作 日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所 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处 理。 2、由于不 可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或国家 会 计政策 变更 、 市场 规则 变 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十四 、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 金利润 指基金利 息收入、 投资收 益、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 费用后 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供 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 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 现收益 的孰低 数。 其中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 益分配 比例 不得 低于 该次 可供分 配利 润的 20% , 若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满 3 个月可 不进 行 收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将对上述 基金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工 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十五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按 前 一 日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 按 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上述“ (一 )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 用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十六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披 露;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本 位币 ,以 人民 币元 为记账 单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 目、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 理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十七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 项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 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2)基金 招募说明 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 构报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金 托管协议 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 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 将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 《基 金 合同 》 生 效 公告。 4、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5、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明书 等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报告期 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 金定期报告 “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 ” 项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 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8)基金 管理人的 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 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基金 管理 人采 用摆 动定价 机制 进行 估值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澄 清公 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并予以 公告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 基 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 审 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 但 是其 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相 关信 息: 1、不 可抗 力;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3、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暂 停估 值 的; 4、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情 况。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十八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 产 生 风险 。 本 基金 的市 场风 险 来源于 股票 资产 与债 券资 产市场 价格 的波 动,主 要包 括: 1、经济周 期风险: 经济运 行具有周 期性的特 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受到宏 观经济 运 行状况 的影 响 , 也 呈现 周 期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于 债 券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发生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2、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 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 展政策 等) 发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 波动而 产生 风险 。 3、利率风 险: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动 会导致证 券市场 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润 。本 基金 直接 投资 于股票 和债 券 , 其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而 产生 波动 。 4、 通 货膨 胀 风 险 : 基 金持 有人的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现金的 购买 力会 下降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 5、汇率风 险:汇率 的变化 可能对国 民经济不 同部门 造成不同 的影响, 从而导 致本基 金 所投资 的上 市公 司业 绩及 其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基 金收益 产生 变化 。 6、上市公 司经营风 险:上 市公司的 经营受多 种因素 影响。如 果基金所 投资的 上市公 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使该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 。 本基金 可通 过分 散化 投资 减少非 系统 风险 ,但 并不 能完全 消除 此类 风险 。 7、债券收 益率曲线 变动的 风险:债 券收益率 曲线变 动风险是 指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 有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的 存在 。 8、再投资 风险:市 场利率 下降将影 响固定收 益类证 券利息收 入的再投 资收益 率,这 与 利率上 升所 带来 的价 格风 险互为 消长 。 (二)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 导 致 证券不 能迅 速 、 低 成本 地 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 流 动 性风险 还包 括由于 本基 金出 现投 资者 大额赎 回, 致使 本基 金没 有 足够的 现金 应付 基金 赎回 支付的 要求 所 引致的 风险 。 1、变现风 险:投资 组合的 变现能力 较弱所导 致基金 收益变动 的风险。 当持有 的部分 债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券品种 的交 投不 活跃 、 成 交量不 足时 , 资产 变现 的 难度可 能会 加大 。 同时 , 由于基 金持 有的 某种资 产集 中度 过高 ,导 致难以 在短 时间 内迅 速变 现,有 可能 导致 基金 的净 值出现 损失 。 2、巨额赎 回风险: 本基金 属于开放 式基金, 在开放 式基金交 易过程中 ,可能 会发生 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 由 于我 国 证券市 场的 波动 性较 大 , 在市场 价格 下跌 时会 出现 交易量 急剧 减少 的情形 , 此时 出现 巨额 赎 回可能 会导 致基 金资 产变 现困难 ,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 风险 , 甚 至影 响 基金份 额净 值。 3、基 金申 购、 赎回 安排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排 详细规 则参 见招 募说 明书 第八章 的相 关约 定。 4、拟 投资 市场 及资 产的 流 动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境内 A 股 市场 ,从 全市 场 范围内 选择 优秀 的投 资标 的。总 体 而言 , A 股 市场 流通 市值 大、 大量 股票 成交 活跃 , 可以支 持本 基金 的投 资和 应对日 常申 赎 的 需要。 截 至 2018 年 4 月,A 股 上市 公司 超过 3500 家 ,流通 市值 逾 50 万 亿元 , 今年以 来月 均成交 额 逾 9 万 亿元 。 5、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为应对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可 能发生 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人 在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 时 , 可 能采 取部 分 顺延赎 回 、 延 期支 付部 分 赎回款 项或 者 对 赎回 比例 过高的 单一 投资 者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 的流动 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详 细规则 参见 招募 说明 书关 于巨额 赎回 的 相关约 定。 6、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在确 保投 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 提下 , 可 依照 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 赎回 申请 进行适 度调 整 , 作为特 定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管 理的 辅助 措施。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包 括 但不限 于: (1) 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 请; (2)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4) 收取 短期 赎回 费; (5) 暂停 基金 估值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6) 摆动 定价 ; (7)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巨额赎 回情 形下 实施 部分 顺延赎 回、 延期 支付 部分 赎 回款项 或者 对赎 回比 例过 高的单 一 投资者 延期 办理 部分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及程 序详 见招 募说明 书关 于巨 额赎 回的 相关约 定。 当 实 施部分 顺延 赎回 的措 施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的 赎回申 请将 无法 全额 获得 确认 , 一 方面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 响 。 当实施 延期 支付 部分赎 回款 项的 措施 时 , 申请赎 回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能 如期 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除了 对自 身 流动性 产生 影响 外 , 也 将 损失延 迟款 项部 分的 再投 资收益 。 当实 施对 赎回 比 例过高 的单 一投 资者延 期办 理部 分赎 回申 请的措 施时 , 该 赎回 比例 过 高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申请 将无 法 全额获 得确 认 , 一 方面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关 于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施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 请, 投资 者一 方 面不能 赎回 基金 份额 , 可 能影响 自身 的流 动性 , 另 一方面 将承 担额 外的 市场 波动对 基金 净值 的影响 ; 若实 施延 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 投 资者 不能 如 期 获得 全额 赎回 款 , 除 了 对投资 者流 动性 产生影 响外 ,也 将损 失延 迟款项 部分 的再 投资 收益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的情 形和 程序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关于 申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的相 关约定 , 对 持续持 有期 小 于 7 日 的投 资者相 比于 其他 持有 期限 的投资 者将 支付 更高 的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 值的 情形 详见 招募说 明书 关于 暂停 基金 估值情 形的 相关 约定 。 若 实 施暂停 基 金估值 , 基金 管理 人会 采 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对投 资 者产生 的风 险如 前所 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 动定价机 制, 即 将本 基金 因为 大额 申 购或赎 回而 需要 大幅 增减 仓位所 带来 的冲 击成 本通 过调整 基金 的 估值和 单位 净值 的方 式传 导给大 额申 购或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以 保护 其他 持有 人 的利益 。 在实 施 摆动定 价的 情况 下 , 在 总 体大额 净申 购时 会导 致基 金的单 位净 值上 升 , 对 申 购的投 资者 产生 不利影 响 ; 在 总体 大额 净赎 回时会 导致 基金 的单 位净 值下降 , 对赎 回的 持有 人产 生不利 影 响 。 (三)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或由 于 债券发 行人 信用 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价 格下降 的风 险,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券 交割 风险 。 (四)基金特有风险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本基金 为主 题型 基金 , 主 要投资 于大 消费 行业 股票 。 一 般来 说, 大消 费行 业 属于非 周期 行业 , 股 票市 场在 不同 阶 段可能 表现 出周 期性 行业 与非周 期性 行业 轮动 的特 点。 本基 金在 享 受行业 长期 增长 所带 来收 益的同 时 , 也 须承 受宏 观 经济周 期 、 政 策变 化等 导 致大消 费行 业和 个股阶 段性 表现 低于 预期 的行业 风险 。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 技 能等 ,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 证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 此, 本基 金的 收 益水平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 理技术 等具 有相 关性 。 (六)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不符 合相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的要 求而 带来 的风险 。 (七)操作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 因 内部 控 制存在 缺陷 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等 导 致的风 险, 如越 权法 规交 易、会 计部 门欺 诈、 交易 错误、IT 系 统故 障等 风险 。 (八)本基金法律文 件风 险收益特征 表述与销 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 法律 文件 投资 章节 有关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表述 是基于 投资 范围 、 投资 比 例、 证券 市 场普遍 规律 等做 出的 概述 性描述 , 代表 了一 般市 场 情况下 本基 金的 长期 风险 收益特 征 。 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其他 销售 机构 )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进 行风险 评价 , 不同的 销售 机构 采用 的评 价方法 也不 同, 因此 销售 机 构的风 险等 级评 价与 基金 法律文 件中 风 险收益 特征 的表 述可 能存 在不同 , 投 资人 在购 买本 基 金时需 按照 销售 机构 的要 求完成 风险 承 受能力 与产 品风 险之 间的 匹配检 验。 ( 九)其他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 不可 抗 力的出 现将 会严 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 可 能导 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从 而带 来风 险; 金融 市 场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 商违约 、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 金持有 人的 利 益受损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十九 、 基金的 终止 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 议 意见后 方可 执行 ,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 、 基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照 《基金合 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采 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任 或委托其 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前提 下 ,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 换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 理 的基 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 行 证券投 资;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 (12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 会计账 册、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 关资料 15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基 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 条件, 《基 金合同》 不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已募 集资金并 加计银 行同期存 款利息在 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 对 基 金财产 、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立 专门的基 金托管 部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 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外,不 得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 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 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本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 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席 或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售 机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1、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 基金 合同》 ;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对 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13)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事项。 (2)以下 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 修改,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的范围内 调整本 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 回费率 或 变更收 费方 式; 4)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对《基 金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 利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以 外的 其他情 形 。 2、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 行召 集。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召 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 或合计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 不 得 阻碍、 干扰 。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 3、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 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采取 通讯开会 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 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基 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等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 方式由 会 议召集 人确 定。 (1 )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 开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1)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 有效 的基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2)通讯 开会。通 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 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 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本人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持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上述 第 3)项中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 受 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 的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 构记录 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和 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 非 书面方 式授 权其 代理 人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在会议 召开 方式 上 , 本 基 金亦可 采用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或者 以现 场方 式与非 现场 方式 相结 合的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程 序 比照现 场开 会和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程序 进行 。 5、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 重大 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 托管人 、与 其他 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 选举产 生一 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拒 不出 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6、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议,一 般决议 须 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 事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2) 特 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当 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 非在 计票 时有 充分 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 则提 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如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 进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 议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 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 构 、 公 证员 姓名 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 开 条件 、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 部分 , 如 将来 法律 法规 修 改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 变更的 , 基金 管 理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直 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 行,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2、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3)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基 金 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 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上 海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勤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 售机 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45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26 楼、27 楼、45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法定代 表人 :章砚 成立日 期:2004 年 8 月 1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基金字[2004]93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它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 招 商银 行 ” )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注册资 本:252.20亿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 办 理结 算 ; 办 理票 据贴现 ; 发 行金融 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兑 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服务及 担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箱 服务 。 外汇 存款 ; 外汇贷 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 结 算; 结汇 、 售 汇 ; 同 业外 汇拆借 ; 外汇 票据 的承 兑 和贴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 行和 代 理发行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买卖 和代 理买 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客 外 汇买卖 ; 资信 调查 、 咨 询 、 见 证业 务; 离岸 金融 业 务。 经中 国人 民 银行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198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 象进行 监督 。 (1) 本基 金将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它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 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 ) 、 债券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为混合 型基金 ,基 金投资组合 中股票资 产 占 基金资产 的 60%-95% ,其 中投资于 本 基 金 定 义 的 大 消 费 行 业 的 股 票 不 低 于 股 票 资 产 的 80% , 权 证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 现金 、 债 券 、 货 币 市场工 具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占 基金 资 产的 5%-40% , 其 中 , 基 金 保留的 现金 或者 投资 于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的比 例合 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 等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2) 本基 金不 得投 资于 相 关法律 、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适当 程 序后 , 可 以 将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其投 资比例 遵循 届时 有效 法律 法规或 相关 规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 资行 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 执行 , 并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对 于 已经执 行的 投资 , 基金 托 管人发 现该 投资 行为 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整改 ,并将 该情 况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2、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比例 进 行监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 定基金 投资 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准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事先向 基金 托管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人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 投资限 制: (1) 本基 金为 混合 型基 金 ,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 60%-95% , 其中 投 资于本基金 定义的大消费行业的股票 不低于股票资产 的 80% ,现金、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 5%-40% ; (2)保持 不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 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 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 发行申 购 , 本 基金 所申 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6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17)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18)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2) 、(12) 、(16 )、(17 )项外,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 置改 革中 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合 上述 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对上述 投资 限制 或投 资比 例进行 变更 或取 消限 制, 且 适用于 本 基金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 为准 ,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本基 金 投资可 不受 上述 规定限 制。 3、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 十五条 第 九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进 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 先相互 提供 与 本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 名单 及有 关关 联方发 行的 证 券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有 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名 单的 真实 性 、 准 确 性、 完整 性, 并 负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 列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如 基 金托管 人提 醒基 金管 理人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对 于基 金管 理人 已成 交 的关联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事前无 法阻 止该 关联交 易的 发生 , 只能 进 行事后 结算 。 基金 托管 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 的损 失 ,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行进行 监督 。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确 定 符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据以对 基金 投资 银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与存款银 行建立 定期对账 机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账 目及 核算 的真 实、 准确。 (2)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相关规 定,就 本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 协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 议签署 、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 投 资指 令传 达与 执行 、 资金划 拨 、 账 目 核对 、 到 期兑 付 、 文 件保 管以及 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 保 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 务和 职 责,以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加强 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 务的 监督 与核查 , 严格 审查 、 复 核 相关协 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金存 款业务 时,应严 格遵守《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 应 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立 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 绝 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 执行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 所适 用的交 易结 算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 确保及 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 对手名 单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否则 由此 造 成的损 失应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 在基 金存 续 期间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 交易对 手名 单 , 但 应将 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工 作日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的交易 ,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 行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券 交易 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交 易日 内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 在基 金管理 人确 定 的时间 内仍 未承 担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 承 担, 然后 再向 相关 交易 对 手追偿 。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 手 进行交 易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6、本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遵 守《关于 规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 (1)本协 议所称的 流通受 限证券与 上文提及 的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定义 并不一 致 ,包 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 理办法 》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 行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 下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 期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括 由 于发布 重大 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 的证券 、已 发行 未上 市 证 券、回 购交 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 可以 投资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且 限于 由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存 管的 , 并 可在 证券 交 易所或 全国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 与非 公开 发行 证券 的认购 ,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 式的保 证金 , 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基金不 得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且 锁 定期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的剩 余期限 。 (2)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险 控制 制度 。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述 资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或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 在 合理 的时 间内 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 如 因基 金巨 额赎 回 或市场 发生 剧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并承 担所有损 失。 对 本基金因 投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非 公开发行 等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 不限 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 中国 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 证券 数量 、 发 行 价格 、 锁 定期 , 基 金拟 认 购的数 量 、 价 格、 总成 本 、 应 划付 的认 购 款、 资金 划 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实 、 完整 , 并 应至 少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 述信 息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 保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 审 核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未及 时提 供有关 证券 的具 体的 必要 的信息 , 致 使托 管人 无法 审 核认购 指 令而影 响认 购款 项划 拨的 ,基金 托管 人免 于承 担责 任。 (4)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托管协 议审核基 金管理人 投资流 通受限 证 券的行 为 。 如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以及 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并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采取合 理措 施保 护基 金投 资人的 利益。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法 、 违 规以 及违 反基 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的投 资指 令不予 执行 , 并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 或已代 表基 金签 署合 同不 得不执 行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7、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 金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 收入确 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 基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8、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及 投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违反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 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 后应及 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 人 , 对于收 到的 书面 通知 , 基 金管理 人应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 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在 上述 规 定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9、基金管 理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限 于 : 对 基金 托 管人发 出的 提示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 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数 据资 料 和制度 等。 10、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当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 时纠 正, 由此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行 核查,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2、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 泄 露 基金 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书面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 并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3、基金托 管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管理人 依照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议 对 基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 包 括 但不限 于 : 对 基金 管理 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金 托 管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就 基 金管理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 基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4、基金管 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同 时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独 立 。 (5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 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正 当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资产 。 不 属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产 生 的责任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 (6)对于 因为基金 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如 基金托 管人无法 从公开信 息或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 书面 资料 中获 取到 账日期 信息 的,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基 金 管理人 未及 时催 收给 基金 财产造 成损 失 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7).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资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不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 证券的 损坏 、 灭失,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8)基金 托管人对 因为基 金管理人 投资产生 的存放 或存管在 基金托管 人以外 机构的 基 金财产,或交由 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 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财产( 包括但不限于期货 保 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 会员单位等本合同 当 事人外 第三 方的 欺诈 、疏 忽、过 失或 破产 等原 因给 基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等不 承担责 任。 (9 )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 “ 基金募集专户” ,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 募集期满 或基金 停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将属于 基金 财产 的全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立 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基 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 出 具的 验 资报告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3)若基 金募集期 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 同生效 的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按 法律法 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办理 退款等 事宜 。 3、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人以 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户, 保管基 金的银 行 存款, 并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 基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 金托管 人刻 制 、 保管和 使用 。 (2)基金 银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4、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本基 金 开立基 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 仅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书面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金 托管人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 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清 算工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 保基金 、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若中 国证监会 或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 协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 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 金 进行银 行间 市场 债券的 结算 。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1)因业 务发展需 要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可 以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由 基 金管理 人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本合 同的约 定协 商后 开立 。 新 账 户按有 关规 定 使用并 管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 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 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 管人的保 管库 , 或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 物保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 证券及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 。 基 金 托管人 对由 上述 存放 机构 及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 承担保 管 责 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本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 的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 签署后 及时 将重 大合 同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三 十个工 作日 内将 正本 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 因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 合同 传真件 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 原件不 一致 所造 成的 后果 , 由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重大 合同 的保 管期 限为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法 规 规定和 合同 约定 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规规 定和合 同约 定对 外公 布。 3、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 见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决 定 按照基 金管 理人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证件 号码 和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编 制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保存 期不 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 管,则 按相 关 法律法 规承 担责 任。 如因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监督 和核查 需要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 和完整 性 。 基 金管 理人 和 托管人 不得 将所 保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用途 , 并应 遵守 保 密义务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 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上 海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 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是主 要的 服务 内 容, 基金 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 主 要服 务内容 如 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 料寄送 1、基 金投 资者 账单 : 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 起,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服 务形 式提 供基金 对 账单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在 电子 对账 单 、 短 信 对账单 以及 纸质 对账 单三 种形式 的对 账单 中选择 一种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选择发 送。 电子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 按月度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发送 。 短信对 账单 每 月 1 日 发送 , 数 据截 至前 一个 交易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选 择按 月度 、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发 送 。 纸 质 对账单 每半 年结 束 后 15 个 工作日 内寄 出, 数据截 至寄 送周 期最 后一 个交易 日, 按半 年度 发送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办理 定制 : 1 ) 拨 打 基金管 理人 客服 热线 (400-888-5566 语音自 助修 改或 转人 工服 务) 定制 ;2 ) 登 录基 金管 理人官 网 (www.bocim.com ) 点击 “基金 账号查 询 ” 按钮 , 进 入 “ 账 户信息 修改 ” 栏 目进 行自 助 定制 ;3 ) 发 送电 子邮 件至 基金管 理人 客 户服 务邮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 , 在邮件中注明 开户证件 号码、姓 名、持 有基金 名 称及持 有金 额或 份额 、 E-mail 地址、 手 机号 码、 定 制 对账单 形式 (电 子对 账单、 短信对 账单 、 纸质对 账单 ) 、 寄送 周期 ( 月度、 季度 、半 年度 、年 度) 。 如投资 者未 成功 定制 或主 动取消 对账 单服 务, 本公 司将不 向其 发送 对账 单。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定期定额投资 服务 通过定 期定 额投 资服 务计 划, 投资 者可 以通 过固 定 的渠道 , 定期 定额 申购 基 金份额 。 定 期定额 投资 服务 计划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三)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网 站办理 申购 、 赎回 等交 易 及进行 信 息 查询 。 投资 者 也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上直 销平 台 ( 网址 :www.bocim.com ) 办理开 户、 认购 、 申 购、 赎回等 业务 。 投 资者在 选用 网上 交易 服务 之前, 请向 相关 机构 咨询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 客户 服务 中心 提 交信息 定制 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通 过电 子邮件 、 手机 短信 、 传 真 等定期 为客 户发 送所 定制 的信息 。 可定 制的 信息 包 括: 基金 份额 净 值、 每笔 交易 确认 、 每 月 账户信 息 、 公 司旗 下基 金 定期刊 物等 。 业务 开通 时 间由基 金管 理人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 400-888-5566.提 供全 天 24 小 时基 金净 值信 息、 账 户交易 情 况、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 息查询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一) 相关基金公告 1.2018 年 11 月 1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投资 者使 用港 澳 台居民 居住 证办 理开 放式 基金相 关业 务公 告》 2.2018 年 11 月 7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基金 在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转 换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3.2018 年 11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对通 过本 公司 直 销中心 柜台 申购 中银 智能 制造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45 只产 品的 养老 金客 户 实施特 定申 购 费率的 公告 》 4.2018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浙江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5.2018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消 费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2018 年第 2 号) 》 6.2018 年 12 月 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消 费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摘要 (2018 年第 2 号) 》 7.2018 年 12 月 18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北京 肯特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及 参与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8.2019 年 1 月 22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消费 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第 4 季度 报告 》 9.2019 年 2 月 16 日 本基 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 基金在 基金 销售 机构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业 务的 公告 》 10.2019 年 3 月 1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 金 估 值方法 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 11.2019 年 3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消 费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年度报 告》 12.2019 年 3 月 2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消 费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 年度报 告( 摘要 ) 》 13.2019 年 4 月 8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刊 登《 中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 于在 电子 直销 平 台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开通工 商银 行快 捷支 付业 务并实 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14.2019 年 4 月 16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 中银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关于 新增 南京 苏宁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部 分基金 销售 机构 及参 与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 15.2019 年 4 月 18 日本 基金 管理人 刊登 《中 银消 费主 题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9 年 第 1 季 度报 告》 投资者 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bocim.com 查阅上述公告 。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存 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 在地 、 基 金托管 人所 在地 , 供公 众 查阅 。 投 资 人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件 或复 印件 。 投资 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 进行 查阅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中银消费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 件包 括下列文件:


1、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中银 消 费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2、《 中银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中银 消费 主题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关 于申 请募 集中 银消 费 主题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法律 意见 书;


5、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 以上备 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 金托 管 人所在 地 , 供 公众 查阅 。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 或复印 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二〇一九 年 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