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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006504)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汇承定 期 开放债 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六 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8 年9 月1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51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注 册,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注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 可投 资中小 企业 私募债 券, 其发行 人是 非上市 中小 微企业 ,发 行方式 为面 向特定 对象的 私募发 行。 当基 金所 投 资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之债务 人出 现违 约,或 在交易 过程 中发 生交收 违约, 或由 于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信 用质 量降低 导致价 格下 降等 ,可能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较传统 企业债 的信 用风 险及流 动性风 险更 大, 从而增 加了本 基金 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资产 支持 证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投资风 险主 要包括 流动 性风险 、利 率风险 及评级 风险等 。由 于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 收益 来自于 基础资 产产 生的 现金流 或剩余 权益 ,因 此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还 面临基 础资产 特定 原始 权益人 的破产 风险 及现 金流预 测风险 等与 基础 资产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风险 与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低于 混合 型基金 和股 票型基 金。本 基金需 承担 债券 市场的 系统性 风险 ,以 及因个 别债券 违约 所形 成的信 用风险 ,因 此信 用风险 对基金 份额 净值 影响较 大。本 基金 目标 客户包 括特定 机构 投资 者,可 能因为 短时 期内 特定机 构投资 者的 大额 申购或 赎回操 作, 而造 成投资 比例未 能达 到或 者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范围, 或者因资产急于兑现而遭遇流动性风险, 从而可能给基金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另外, 本基金 也存在 因特 定机 构投资 者大规 模赎 回, 使得基 金规模 过小 而不 能顺利 开展投 资甚 至清 盘终止 运作的 可能 。本 基金单 一投资 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或者 构成 一 致 行动人 的多个 投资 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 为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效 满三 年之日 ,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 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基金 合同自 动终止 ,并 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程 序进 行清算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若 届时的 法律法 规或 证监 会规定 发生变 化, 上述 终止规 定被取 消、 更改 或补充 时,则 本基 金可 以参照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 封闭 运作期 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不 能申 购、赎 回、 转换基 金份 额,因 此, 若基金 份额持 有人错 过某 一开 放期而 未能赎 回, 其份 额将自 动转入 下一 封闭 期,直 到下一 开放 期方 可赎回。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4 月19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7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6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23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4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6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49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5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59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 65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7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72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7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 件 ............................................... 107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及《广 发汇承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广发汇 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汇 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汇承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次会 议《 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港口法>等 七部 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 资人: 指机 构投 资者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购买 本基 金的其他机构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 售机构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 、申 购、赎 回、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投 资等业 务而 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账户 28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封 闭期: 本基 金的 封闭期 为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包 括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或自 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或没有 对应的 日历 日期 ,则封 闭期至 该对 应日 的下一 个工作 日的 前一 日止。 本基金 的首 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 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 则封闭期至该对应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 、开 放期: 指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后 第一 个工 作日起 (含该 日) 不少 于五个 工作日 、不 超过 十个工 作日的 期间 ,具 体期间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封闭期 结束前 公告 说明 。开放 期内, 本基 金采 取开放 运作模 式, 投资 人可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开 放期未 赎回的 份额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 封闭 期。 如在开 放期内 发生 不可 抗力情 形致使 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或需 依据 《基 金合同 》暂停 申购 与赎 回业务 的,基 金管 理人 有权合 理调整 申购 或赎 回业务 的办理 期间 并予 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 购:指 在基 金募 集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1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42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 43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日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余 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53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 当开放 式基金 遭遇 大额 申购赎 回时, 通过 调整 基金份 额净值 的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购 、 赎回 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发 起式基 金: 指符 合中国 证监会 有关 规定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股东、 基金 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金融创新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51.135% 、15.763%、15.763%、9.458% 和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副董事长,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 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 8 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 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中国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 ,深圳市深商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广东南粤银行董事,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 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董事,硕士,副主任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常务副总 经理,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 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风险官、集团机关党委书记,兼任保监会行业 风险评估专家。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 司经理、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理、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9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学术委员会主任,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 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辽宁省会计 学会会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 学科建设处处长、发展规划处处长、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股东监事,硕士,高级涉外秘书,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 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任广发 基金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 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总经理,学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 10 核委员会委员。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瑞元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总经理、产品总监、副总经理,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 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11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在财政部、全国 社保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 4、基金经理 高翔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先后任资金营运部资产管理处副处长、金融同业部理财投资处副处长、资产管理部固 定收益处副处长。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8 年4 月13 日起任职) 、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0 月19 日起任职) 、广发集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自 2018 年12 月25 日起任职) 、 广发景兴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3 月21 日起任职)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4 月10 日 起任职) 。 李伟先生, 经济学硕士,FRM, 持有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 固定收益研究部债券研究员。 现任广发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9 月5 日起任职) 、广发中债 1-3 年农发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9 月5 日起任职)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0 月16 日起任职) 、广发中债 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1 月21 日 起任职)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任职) 、广发景润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2 月 5 日起任职)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29 日起任职) 。 谢军先生, 金融学硕士,CFA, 持有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06 年9 月12 日至2010 年4 月29 日) 、 广发聚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1 年3 月15 日至2014 年3 月20 日) 、 广发鑫富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 月10 日至2018 年1 月6 日) 、广发汇瑞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2 月2 日至2018 年6 月12 日) 、 广发服务 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9 日至2018 年 10 月9 日) 、 广 12 发安泽回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1 月10 日至2018 年 10 月30 日) 、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6 年11 月18 日至2018 年11 月9 日 ) 、 广发稳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至2019 年 2 月14 日) 、广 发汇吉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2 日至 2019 年 4 月 10 日)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3 月30 日 至 2019 年4 月10 日) 、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0 月30 日至 2019 年4 月10 日) 、 广发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2 月15 日至 2019 年4 月10 日) 。 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8 年3 月27 日起任职) 、广发聚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5 月8 日起任职) 、 广发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2 月 22 日起任职) 、广发安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7 日 起任职) 、广发鑫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9 日起任职) 、广 发集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 18 日起任职 ) 、广发景华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11 月28 日 起任职) 、广发景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7 年2 月 17 日起任职) 、广发景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3 月2 日起任职) 、 广发 理财年年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7 年7 月5 日起任职) 、 广发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广发趋势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10 月31 日 起任职) 、广发聚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 起任职) 、广发聚宝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7 年 10 月 31 日起任职) 、广发鑫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任职) 、广发汇瑞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任职) 、广发集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8 月 28 日起任 职) 、 广发汇兴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8 年10 月29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任职) 、 广发景润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1 月22 日起任职) 、广发汇立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12 月13 日 起任职)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1 月10 日 起任职)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任职) 、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1 月29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宏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5 月14 13 日起任职) 、 广发汇康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 年 5 月21 日起任 职) 。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委会由副总经理朱平先生、 价值 投资部总经理傅友兴先生、成长投资部总经理刘格菘先生和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李巍先生等 成员组成,朱平先生担任投委会主席。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 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 固定收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经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14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 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 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5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 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 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 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 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工作要求、 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 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 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基 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 年4 月8 日, 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 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 标准上市的公司。 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H 股, 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 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集团总资产 67,943.47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86%,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3.28% 。 2002 年8 月, 招商银行 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 经报中国证监 会同意, 更名为 资 产托管 部,现 下设 业务 管理团 队、产 品管 理团 队、项 目管理 团队 、稽 核监察 团队、 基金 外包 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 系统与数据团 队7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11 月, 经 中国人 民银行 和中 国证 监会批 准获得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格 ,成 为国内 第一家 获得 该项 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 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 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17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 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 金托管、 企业年金基金 托 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 行确 立“因 势而 变、先 您所 想”的 托管 理念和 “财 富所托 、信 守承诺 ”的 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 管银行 ”品 牌 体系 ,以 “保护 您的业 务、 保护 您的财 富”为 历史 使命 ,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 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 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 心”托 管服 务标 准,首 家发布 私募 基金 绩效分 析报告 ,开 办国 内首个 托管银 行网 站, 推出国 内首 个托管 大数 据平台 ,成 功托管 国内 第一只 券商 集合资 产管 理计划 、第 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业务 持续稳 健发 展,社 会影 响力不 断提 升,四 度蝉 联获《 财资 》 “中国 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 膺《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成为国内 唯一获 得该 奖项的 托管 银行; “托 管通” 获得 国内《 银行 家》2016 中国金 融创 新“十 佳金 融 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 理“金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 招商银行再度荣膺 《财 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奖” ; “全功能网上 托管银行 2.0 ” 荣获 《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 年 1 月招商银 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 同月, 招商银 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 监会系 统“ 金点 子”方 案一等 奖, 以及 中央金 融团工 委、 全国 金融青 联第五 届“ 双提 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 、 “20 年最 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2019 年3 月 招商银行荣获 《中国基 金 报》 “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 主 要人 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 本行董事长、 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 伦敦大 学工商 管理 硕士 、吉林 大学经 济管 理专 业硕士 ,高级 经济 师。 招商局 集团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兼任招 商局 国际 有限公 司董事 会主 席、 招商局 能源运 输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长 、中 国国 18 际海运 集装箱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招商局 华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长 和招 商局 资本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长 。曾任 中国 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 司总 裁助理 、总经 济师 、副 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本行行长、 执行董事,2013 年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 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 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2013 年5 月历任上海银 行副行 长、中 国建 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 副行 长、 深圳市 分行行 长、 中国 建设银 行零售 业务 总监 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 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1995 年6 月至2001 年10 月, 历任招商银行 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 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10 月至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 副行长 (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2012 年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2 年6 月 至 2013 年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2013 年 11 月至2014 年 12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11 月起兼任本 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 士, 招商银 行资 产托管 部总 经理, 大学 本科毕 业, 具有基 金托 管人高 级管 理 人员 任职资 格。先 后供 职于 中国农 业银行 黑龙 江省 分行, 华商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深圳 市分 行, 从事信贷管理、 托管工作。2002 年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 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 开发者之一, 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 户关系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基 金托 管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 只证券投资基金 。 四、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 19 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 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 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 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 (2) 审慎性原则。 托 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 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招 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 各岗位职 责保持相 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 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效性原则。 内 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应性原则。 内 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 并能够随着托管业 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 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 管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 包 括 网 络 系统、 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重要性原则。 内 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 领域。 (8) 制衡性原则。 内 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 完善的制度建设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 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 产品受理、 会计 20 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 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经营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 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 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 的风险。 (3) 业务信息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 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 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户资料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 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 用登 记。 (5) 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 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 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 人力资源控制。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 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 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运作 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托管 协议 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范 围、 投资比 例、投 资组 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 金投 资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 基金费 用的 提取 与支付 情况进 行检 查监 督,对 违反法 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生效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 及时 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整改 ,整 改的 时限应 符合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允许 的调 整期 限。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并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1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2 、 其他 销售机构 本基金发售期间,若新增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新增营业网点,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符合 要求 的机构 销售 本基金 ,并 及时公 告。


22 二、 注 册登 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广州东塔)10、29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 —37181388,38783066


传真:020 —37181333


经办律师:梁晓惠,杨琳 联系人:梁晓惠 四、 审 计基 金资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 -28812888 传真:020 -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23 第 六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 年10 月19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本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 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 和资 产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满三 年后继 续存 续的,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六 十个 工作 日出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终止 基金 合同,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 金的 自动终 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民 币,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 或证 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 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24 第 七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 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 书或其 他相关 公告 中列 明。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并 予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在 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或按销 售机 构提 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 非直销机构: 经本公 司委托, 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二、 申 购与 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每个 封闭期 结束 之后第 一个 工作日 起进 入开放 期, 开放期 的期 限为自 封闭 期结束 之日后 第一个 工作 日起 (含该 日)起 不少 于五 个工作 日、不 超过 十个 工作日 的期间 ,具 体期 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 放期 内发生 不可 抗力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时开 放或 需依据 《基 金合同 》暂 停申购 与赎回 业务的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合理 调整 申购 或赎回 业务的 办理 期间 并予以 公告, 在不 可抗 力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每 个开 放期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 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或者转 25 换。在 开放期 内, 投资 人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构 确认接 受的 ,其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该 开放期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的价格 ;但若 投资 人在 开放期 最后一 日业 务办 理时间 结束之 后提 出申 购、赎 回或者 转换 申请 的,视 为无效 申请 。开 放期以 及开放 期办 理申 购与赎 回业务 的具 体事 宜见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原 则, 即 申购、 赎回 价格以 申请 当日收 市后 计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通过非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 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 网点公告。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非直销机构的最低赎回、 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 投资者 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册登记机 构有 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 述业 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26 等措施,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必须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申 购成 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 回申请 ,赎 回成立 ;本 基金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赎 回生 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 赎 回时或 本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销售 机构对 申购 、赎 回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生效 ,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 、赎回 的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 相关权 益受 损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销 售机 构不 承担由 此造成 的损 失或 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 申 购费 率、赎 回费 率 1. 申购费率 (1)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27 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30% 300 万≤M <500 万 0.08%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 又赎回的份额 1.50%


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封 闭期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对 特定 地域范 围、特 定行 业、 特定职 业的投 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等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间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28 七、 申 购份 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 适用固 定金 额申购 费用 的申购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总 金额 -固定 申购 费用金 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计 算,其 中, 申购 份额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0500=9,467.01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467.01 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3 个月, 对应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 =110,000.00 元


29 赎回费用=11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 -0=110,0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10 万份基金份额, 份额持有期限 3 个月,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0,000.00 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用 , 赎回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基金 封闭 期内,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在 基金开 放期每 个开 放日 的次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公 告。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0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申 购公告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人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31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一、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的 余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根 据实 际情况 进行 全额支 付、 延期支 付或 者部分 延期赎回。 (1) 全额支付: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将对赎回款项 进行全额支付。 (2) 延期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 产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赎回申请进行延期支付,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赎回款项。 (3) 部分延期赎回: 在开放期内,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 赎回申 请超 过上一 估值 日基金 总份 额 20%的 , 基金管 理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的 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理 ,该 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剩余 赎回申 请与其 他份 额持 有人的 赎回申 请, 应当 按照其 申请赎 回份 额占 当日申 请赎回 总份 额的 比例, 确定该 单个 账户 当日办 理的赎 回份 额; 投资者 未能赎 回部 分, 除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选 择将当 日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 迟至下 一个开 放日 办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延期 办理 期限超 过开 放期的 ,开 放期相 应延 长,延 期的 开放期 不办 理申购 ,亦 不接受 新的赎 回申请 ,即 基金 管理人 仅为开 放期 内因 提交赎 回申请 超过 基金 总份额 20% 以 上而 被延 期办理 赎回的 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办 理赎 回业 务,直 至全部 赎回 为止 。延长 的开放 期最 多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如在延长的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赎回 申请超 过上 一估值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32 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于延长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当天予以接受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的 情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三、 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或 其他 类别份 额之间 的转 换业 务,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33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 六、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基 金的 冻结与 解冻 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 额被 冻结的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一 并冻结 ,被 冻结部 分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34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和 保持 资产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求获 得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的 投资 回报,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次级 债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同业存 单、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等 金融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于 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除 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 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为 :本基 金对 债券的 投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但应 开放期 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 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 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封闭期 内, 本基金 通过 对国内 外宏 观经济 态势 、利率 走势 、收益 率曲 线变化 趋势 和信用 风险变 化等因 素进 行综 合分析 ,构建 和调 整固 定收益 证券投 资组 合, 力求获 得稳健 的投 资收 益。


35 1、利率预期策略与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 对 GDP、CPI、 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 因素进 行深 入的 研究, 分析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可 能情景 ,并 在此 基础上 判断包 括财 政政 策、货 币政策 在内 的宏 观经济 政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和 收益 率曲 线未来 的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当预期 市场 利率水 平将 上升时 ,降 低组合 的久 期;预 期市 场利率 将下 降时, 提高 组合的 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本基金 根据 对收益 率曲 线形状 变动 的预期 建立 或改变 组合 期限结 构。 先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变动的方向,然后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的情景分析,构建组合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 应用 骑乘策 略, 基于收 益率 曲线分 析对 债券组 合进 行 适时 调整 。当收 益率 曲线比 较陡峭 时,即 相邻 期限 利差较 大时, 可以 买入 期限位 于收益 率曲 线陡 峭处的 债券, 也即 收益 率水平 相对较 高的 债券 ,随着 持有期 限的 延长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将会 缩短, 此时债 券的 收益 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收益率的下滑来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 置主 要包括 资产 类别选 择、 各类资 产的 适当组 合以 及对资 产组 合的管 理。 本基金 将在利率预期分析及其久期配置范围确定的基础上,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 “自上 而下” 在债 券一 级市场 和二级 市场 ,银 行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银行 存款、 信用 债、 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 市场 整体的 信用 利差水 平和 信用债 发行 主体自 身信 用状况 的变 化都会 对信 用债个 券的利 差水平 产生 重要 影响, 因此, 一方 面, 本基金 将从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和债券 市场的 供求 状况 等多个 方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判 断以及 对信 用债 整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确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资 比例。 考量 信用 利差的 整体变 化趋 势; 另一方 面,本 基金 还将 以内部 信用评 级为 主、 外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内 外结合 的信 用研 究和评 级制度 ,研 究债 券发行 主体企 业的 基本 面,以 确定企 业主 体债 的实际 信用状 况。 具体 而言, 本基金 的信 用债 投资策 略主要 包括 信用 利差曲 线配置 、信 用债 供求分 析策略 、信 用债 券精选 和信用 债调 整等 四个方面。 (1)信用利差曲线配置 信用利 差曲 线的走 势能 够直接 影响 相应债 券品 种的信 用利 差。因 此, 我们将 基于 信用利 36 差曲线 的变化 进行 相应 的信用 债券配 置操 作。 首先,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的信 用债券 研究 员将 研究和 分析经 济周 期、 国家政 策、行 业景 气度 、信用 债券市 场供 求、 信用债 券市场 结构 、信 用债券 品种的 流动 性以 及相关 市场等 因素 变化 对信用 利差曲 线的 影响 ;然后 ,本基 金将 综合 参考外部权威、 专 业信用评级机构的研究成果, 预判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最后, 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确定信用债券总的配置比例及其分行业投资比例。 (2)信用债供求分析策略 目前, 我国 的信用 债市 场尚未 完全 统一, 主要 体现为 大部 分信用 债不 能在主 要的 债券市 场上同 时流通 ,部 分债 券投资 机构也 不能 同时 参与到 多个市 场中 去, 同时, 信用债 的发 行规 模和频 率具有 不确 定性 ,而主 要机构 的债 券投 资需求 又会受 到信 贷额 度、保 费增长 等因 素的 影响。 因此, 整体 而言 ,我国 信用债 的供 求在 不同市 场、不 同品 种上 会出现 短期的 结构 性失 衡,而 这种失 衡会 引起 信用债 收益率 偏离 合理 值。在 目前国 内信 用债 市场分 割的情 况下 ,本 基金将 紧密跟 踪信 用债 供求关 系的变 动, 并根 据失衡 的方向 和程 度调 节信用 债的配 置比 例和 结构,力求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券精选 本基金 将借 助公司 内部 研究员 的专 业研究 能力 ,并综 合参 考外部 权威 、专业 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 果,采 用定 量分 析与定 性分析 相结 合的 分析方 法对发 债主 体企 业进行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并 结合债 券的 发行 条款等 因素确 定信 用债 的实际 信用风 险状 况及 其信用 利差水 平, 挖掘 并投资 于信用 风险 相对 较低、 信用利 差收 益相 对较大 的优质 品种 。发 债主体 的信用 基本 面分 析是信 用债投 资的 基础 性工作 。具体 的分 析内 容及指 标包括 但不 限于 国民经 济运行 的周 期阶 段、债 券发行 人所 处行 业发展 前景、 发行 人业 务发展 状况、 企业 市场 地位、 财务状 况、 管理 水平及其债务水平等。 (4)信用债调 整 信用债 发行 企业在 存续 期间可 能会 受到多 种因 素或事 件的 影响, 从而 导致其 信用 状况发 生变化 。债券 发行 人的 信用状 况发生 变化 后, 本基金 将及时 采用 新的 债券信 用级别 所对 应的 信用利 差曲线 对信 用债 等进行 重新定 价, 尽可 能的挖 掘和把 握信 用利 差暂时 性偏离 带来 的投 资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4、息差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债 券回 购融入 和滚 动短期 资金 作为杠 杆, 投资于 收益 率高于 融资 成本的 其它获 利机会 ,从 而获 得杠杆 放大收 益。 本基 金进入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37 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对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投 资综 合考虑 安全 性、收 益性 和流动 性等 方面特 征进 行全方 位的研 究和比 较, 对个 券发行 主体的 性质 、行 业、经 营情况 、以 及债 券的增 信措施 等进 行全 面分析 ,选择 具有 优势 的品种 进行投 资, 并通 过久期 控制和 调整 、适 度分散 投资来 管理 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 将重 点对市 场利 率、发 行条 款、支 持资 产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率 、风 险补偿 收益和 市场流 动性 等影 响资产 支持证 券价 值的 因素进 行分析 ,并 辅助 采用数 量化定 价模 型, 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 内 , 为了保 证组 合具有 较高 的流动 性, 本基金 将在 遵守有 关投 资限制 与投 资比例 的前提 下,投 资于 具有 较高流 动性的 投资 品种 ,通过 合理配 置组 合期 限结构 等方式 ,积 极防 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 选择 上述业 绩比 较基准 的原 因为本 基金 是通过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资产来 获取 收益, 力争获 取相对 稳健 的回 报,追 求基金 财产 的保 值增值 。中债 综合 财富(总值)指数 由中 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该指数 旨在 综合 反映债 券全市 场整 体价 格和投 资 回报 情况 ,具 有较强的权威性。 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及柜台市场,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收益的衡量标准。 未来, 如果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停 止计算 编制 中债综 合财 富(总值) 指数或更 改指数 名称,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 本基 金可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业 绩比 较基 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具体 情况, 依据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 益的原 则,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致 且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38 五、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基 金, 其长期 平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 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六、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处于封 闭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不包含此条投资限制;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39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剩余封 闭运作 期;本 基金 在开 放期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投资日 至下 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4 ) 开放期内,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1) 、 (15) 项规定以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 定。期 间,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 应当符 合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对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 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 或取消 限制 的,在 不改变 基金投 资目 标、 不改变 基金风 险收 益特 征的条 件下, 本基 金可 根据法 律法规 规定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作出调整。 七、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40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有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交 易的, 应当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机 制和评 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 以披 露。重 大关联 交易 应提 交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经理的 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证券法》 、 《基金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41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及其他活动。 九、 投 资组 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5 月30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42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818,408,804.04 97.80 其中:债券 818,408,804.04 97.8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金合计 2,417,761.25 0.29 7 其他资产 16,019,601.05 1.91 8 合计 836,846,166.34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43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62,956,804.04 86.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12,176,804.04 79.7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45,470,000.00 18.95 9 其他 9,982,000.00 1.30 10 合计 818,408,804.04 106.62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11812223 18 北京银行 CD223 1,500,000 145,470,000.00 18.95 2 108902 农发 1802 1,100,000 110,770,000.00 14.43 3 180208 18 国开08 1,000,000 102,140,000.00 13.31 4 108602 国开 1704 649,406 65,810,804.04 8.57 5 1828014 18 兴业绿色金 融01 500,000 50,780,000.00 6.62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44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8 兴业绿色金融 01 (代码:1828014 )为本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 5 月 4 日,中国银行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兴业银行如下事由罚款 5870 万元人民币:(一) 重大关 联交易 未按 规定 审查审 批且未 向监 管部 门报告 ;(二)非 真实转 让信贷 资产;(三) 无授 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办理同业业务; (四)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 返售业 务项下 基础 资产 不合规 ;(五)同 业投资 接受隐 性的第 三方 金融 机 构信 用担保 ;( 六)债 券卖出 回购业 务违规 出 表;( 七)个 人理财 资金 违规投 资;( 八)提 供日 期倒签 的材料 ;(九)部 分非现 场监管 统计 数据 与事实 不符;(十)个别 董事未 经任职 资格 核准 即履职 ;(十一) 变相批 量转让个人贷款;(十二)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 除上述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本 期 没 有 出 现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或 在 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 到 公 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45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 存出保证金 7,927.2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011,673.7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019,601.05


46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1 、 本 基金 本报告 期单 位基金 资产 净值增 长率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8.10. 19-2018. 12.31 0.70% 0.02% 2.17% 0.05% -1.47% -0.03%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来 基 金 累 计 净 值 增 长 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变 动 的 比 较 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 年10 月19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47 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8 年10 月19 日, 至 披 露 时 点 本 基 金 成 立 未 满 一 年 。 (2)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至披露时点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49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 法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 交易所 市场 上市交 易或 挂牌转 让的 固定收 益品 种(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估值。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50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损 失以 及 因 该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 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服务机构、 或投资 人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值 错误, 导致 其他 当事人 遭受损 失的 ,过 错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 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51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52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管理人 的建 议执 行,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投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就 实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计 算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 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 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 重大不 确定 性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 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 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 易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 况 的处 理


53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 则 变更 不可抗 力等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响。


54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 金利 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数。 三、 基 金收 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资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本 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金 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明截 止收 益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益 分配 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55 个工作日。 六、 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由 投资 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 的现金 红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 金登 记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56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 基 金费 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和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 金费 用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7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公 休假 或不 可抗力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 出金额 列入 当期 费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并参 照行业 惯例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 不 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必须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8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 基 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 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 年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9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相 关法 律对 信息披 露的 方式、 登载媒 介、 报 备方 式等 规定 发生变 化 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定 。 二、 信 息披 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不 得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文 本。 如 同时 采用 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 务人 应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本 为准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采 用阿 拉伯数 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 币单 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60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前款 规定的 市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61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 计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等投 资管理 人员 以及 基金管 理人股 东持 有基 金的份 额、期 限及 期间 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 人至少 应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他 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 的类 别、 报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报 告期内 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产 品的 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 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62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63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1、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末 按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排序 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明 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流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 后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6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 中充分 披露基 金的 相关 情况并 揭示相 关风 险, 说明该 基金单 一投 资者 持有的 基金份 额或 者构 成一致 行动 人的多 个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可 达到或 者超 过 50%, 本 基金不 向个 人投资 者销 售。 六、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价 格、基 金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盖章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介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 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5 第 十六 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 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


66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指在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可能 会发 生基金 管理 人未能 以合 理价格 及时 变现基 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和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 投资 标的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具 ;本基 金开 放期内 投资 于具有 较高 流动性 的投资 品种, 通过 合理 配置组 合期限 结构 等方 式,积 极防范 流动 性风 险,在 满足组 合流 动性 需求的 同时, 尽量 减小 基金净 值的波 动; 本基 金主动 投资流 动性 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 计占 比、 对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的投资 比例, 以及 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 金对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的投 资比例 等, 皆严 格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比 例限制 ,本 基金 符合组 合管理 、分 散投 资的监管原则。 因此,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③摆动定价;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的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方式”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67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 参见 基金合 同“ 第六部 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中的 “八 、暂停 赎回 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中 的“八 、暂 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 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没 有可供 参考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同时 赎回申 请可 能被延 期办 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摆动定价 当本基 金发 生大额 申购 或赎回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 保基金 估值的 公平性 。当 基金 采用摆 动定价 时, 投资 者申购 或赎回 基金 份额 时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将 会根据 投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成 本而进 行调 整, 使得市 场的冲 击 成 本能 够分配 给实际 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 减少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不利影 响, 确保 投资者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


68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高于货币型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 金,为 证券 投资 基金中 的中等 风险 收益 品种; (2) 选券 方法、 选券模 型风险 ; (3 )基 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1)特定投资对象的风险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对债券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本 基金 需承担 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2)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的 发行 主体一 般是 信用资 质相 对较差 的中 小企业 ,其 经营状 况稳 定性较 低、外 部融资 的可 得性 较差, 信用风 险高 于大 中型企 业;同 时由 于其 财务数 据相对 不透 明, 提高了 及时跟 踪并 识别 所蕴含 的潜在 风险 的难 度。其 违约风 险高 于现 有的其 他信用 品种 ,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3)投资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 购为 提升整 体基 金组合 收益 提供了 可能 ,但也 存在 一定的 风险 。债券 回购 的主要 风险包 括信用 风险 、投 资风险 及波动 性加 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 风险 指回购 交易中 交易 对手 在回购 到期时 ,不 能偿 还全部 或部分 证券 或价 款,造 成基金 净值 损失 的风险 ;投资 风险 是指 在进行 回购操 作时 ,回 购利率 大于债 券投 资收 益而导 致的风 险以 及由 于回购 操作导 致投 资总 量放大 ,致使 整个 组合 风险放 大的风 险; 而波 动性加 大的风 险是 指在 进行回 购操作 时, 在对 基金组 合收益 进行 放大 的同时 ,也对 基金 组合 的波动 性(标 准差 )进 行了放 大,即 基金 组合 的风险 将会加 大。 回购 比例越 高,风 险暴 露程 度也就 越高, 对基 金净 值造成 损失的 可能 性也 就越大。 (4)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投 资风 险主要 包括 流动性 风险 、利率 风险 及评级 风险 等。由 于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投资收 益来 自于 基础资 产产生 的现 金流 或剩余 权益, 因此 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还面 临基 础资产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 (5) 在本基金的封闭 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6) 本基金为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 69 期限。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 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 的法律 法规 或证 监会规 定发生 变化 ,上 述终止 规定被 取消 、更 改或补 充时, 则本 基金 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 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 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70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71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2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 合 同当事 人及 权利义 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设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666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73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 规为 基金的 利益 对被投 资公 司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4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 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当 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在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75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四)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76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因审 计、法 律等 外部 专业顾 问提供 的情 况除 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 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及 《托 管协议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77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断投资 价值, 自主做出投 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8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按照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依法提供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 并保证其 真实性;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表 决的 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79 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约定范围内,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 下,以 下情 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基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80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81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82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采用 书面 、网 络、电 话、短 信或 其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 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3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除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84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 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本部分 关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 等规定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将来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规则修 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消 或变 更的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报 监管 机关并 提前公 告后 ,可 直接对 本部分 内容 进行 修 改和 调整, 无需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 合 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及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5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 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确认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基金所持证券流动性受限等客观因素影响情形下, 86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 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 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华 南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 为深 圳,仲 裁裁决 是终 局性 的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力 ,仲裁 费由 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仅为本合同 之目的, 在此不包含香 港特别行政区、 澳 门 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 ) 五、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时间: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68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联系人:邱春杨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88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事先 或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投资 品种池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实 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的 国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 方政 府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短期 融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中期 票据 、资 产支持 证券、 次级 债券 、可分 离交易 可转 债的 纯债部 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同业存 单、 债券 回购、 银行存 款( 包括 协议存 款、定 期存 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等 金融 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类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 不投 资于股 票、 权证, 也不 投资于 可转 换债券 (可 分离交 易可 转债的 纯债 部分除 外) 、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 对债 券的投 资比 例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0% ,但 应开 放期流 动性 需要, 为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基 金投资 不受 上述 比例限 制。开 放期 内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应 当保 持现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投 资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 在封闭 期 内,本 基金 不受上 述 5% 的限制;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89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5%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 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 前款所 规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处于封 闭期 的定 期开放基金不包含此条投资限制;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券 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 本基 金在封 闭期 内投资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不 得超 过本基 金的 剩余封 闭运作 期;本 基金 在开 放期内 投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不 得超过 投资日 至下 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4 ) 开放期内,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封闭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15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90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 管理 人运用 基金 财产买 卖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控 股股 东、实 际控 制人或 者与其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遵循持 有人 利益 优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 平价格 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 规予以 披露 。重 大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事 项进 行审 查。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本 基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可不 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开始 。除前 述基 金投资 组合投资限制第 (2) 、 (10) 、 (11) 、 (15 ) 项 规定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果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政策等 对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 禁止 行为和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的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基 金不 受上 述限制。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 行进行 监督 。基 金投资 银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符 合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单 ,并及 时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有 关规定 进行 监督 。对于 不符合 规定 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91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 金投 资于有 固定 期限银 行存 款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0% ,但 投资于 有存款 期限, 根据 协议 可提前 支取的 银行 存款 不受上 述比例 限制 ;本 基金投 资于具 有基 金托 管人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款 、同 业存 单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合计 不得超 过 20% , 投资于 不具有 基金 托管 人资格 的同一 商业 银行 的银行 存款、 同业 存单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制定 或修 改新的 定期 存款投 资政 策,基 金管 理人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本 基金存 款银 行的评 估与 研究, 建立 健全银 行存 款的业 务流 程、岗 位职责 、风险 控制 措施 和监察 稽核制 度, 切实 防范有 关风险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对本 基金 银行 定期存 款业务 的监 督与 核查, 审查、 复核 相关 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款证 实书 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 的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行 选择方 面的 风险 。因选 择存款 银行 不当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 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 基金管 理人 要求 全部提 前支取 、部 分 提 前支取 或到期 支取 而存 款银行 未能及 时兑 付的 风险、 基金投 资银 行存 款不能 满足基 金正 常结 算业务 的风险 、因 全部 提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 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协议 的签 订、账 户开 设与 管 理、 投资指 令与 资金划 付、 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 》 (以 下简 称《 总体合 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 协议书 》的 格式 范本。 《总体 合作 协议 》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92 (2) 基金 托管人 依据 相关法 规对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款协 议书 》的内 容进 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 址、联 系人 和联 系电话 ,以及 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凭证 在邮 寄过程 中遗失 后, 存款 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由存 款银行 指定 的存放 存款 的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 “存款 分支 机构” )寄 送或上门 交付存 款证实 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 基金 托管人 可向存 款分 支机 构的上 级行发 出存 款余 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 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 定的基 金托 管账 户,并 在《存 款协 议书 》写明 账户名 称和 账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 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 发生变 更,管 理人 应及 时书面 通知存 款行 ,书 面通知 应加盖 基金 托管 人预留 印鉴。 存款 分支 机构应 及时就 变更 事项 向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具正式 书面 确认 书。变 更通知 的送 达方 式同开 户手续 。在 存期 内,存 款分支 机构 和基 金托管 人的指 定联 系人 变更, 应及时 加盖 公章 书面通知对方。 (7)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 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 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 行签订的 《总体 合作协 议》 、 《存 款协议 书》等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存款 银行总 行或 授权 分行指 定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 款协议 书》中 规定 ,存 款银行 分支机 构应 为基 金开具 存款证 实书 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 下称 “存款 凭证” ) , 该存款 凭证为 基金存 款确 认或 到期提 款的有 效凭 证, 且对应 每笔存 款仅 能开 具唯一 存款凭 证。 资金 到账当 日, 由 存款 银行 分支机 构指定 的会 计主 管传真 一份存 款凭 证复 93 印件并 与基金 托管 人电 话确认 收妥后 ,将 存款 凭证原 件通过 快递 寄送 或上门 交付至 基金 托管 人指定 联系人 ;若 存款 银行分 支机构 代为 保管 存款凭 证的, 由存 款银 行分支 机构指 定会 计主 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 证在 邮寄过 程中 遗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存款 银行 提出补 办申 请,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 原存款 凭 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 行应 配合基 金托 管人对 存款 凭证的 询证 ,并在 询证 函上加 盖存 款银行 公章 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 理人 提前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通 过快递 将存 款凭证 原件 寄给存 款银 行分支 机构 指定的 会计主 管。存 款银 行未 收到存 款凭证 原件 的, 应与基 金托管 人电 话询 问。存 款到期 前基 金 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 管人 在存款 到期 日未收 到存 款本息 或存 款本息 金额 不符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接洽存 款到 账时 间及利 息补付 事宜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接洽 结果 告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 规定, 存款 凭证在 邮寄 过程中 遗失 的,存 款银 行应立 即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在原 存款 凭证 复印件 上加盖 公章 并出 具相关 证明文 件后 ,与 存款银 行指定 会计 主管 电话确 认后, 存款 银行 应在到 期日将 存款 本息 划至指 定的基 金资 金账 户。如 果存款 到期 日为 法定节 假日, 存款 银行 顺延至 到期后 第一 个工 作日支 付,存 款银 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 存款 期限内 ,由 于基金 规模 发生缩 减的 原因或 者出 于流动 性管 理的需 要等 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94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和监督 基金资 金存 入存款 银行 当日,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开具存 款证 实书或 其他 有效存 款凭 证,同 时传真 复印件 给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并 寄送或 上门交 付原 件给 基金托 管人代 为保 管; 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 日 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行 业标准 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并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管 理人 有责 任确保 及时将 更新 后的 交易对 手名单 发送 给基 金托管 人,否 则由 此造 成的损 失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围 在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对 手。 基金 托管人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 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在基 金存 续期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交 易对手 名单 ,但 应将调 整结果 至少 提前 一个工 作日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新 名单 确定 时已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结 算,但 不得 再发 生新的 交易。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债 券交 易对 手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 应向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 因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若未履 约的 交易 对手在 基金管 理人 确定 的时间 内仍未 承担 违约 责任及 其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对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然 后再向 相关 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监 督。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手 进行交 易时 ,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 95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 受限 证券包 括由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 办法 》规 范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行 时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交 易证 券, 不包括 由于发 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 可以 投资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 开发 行证券 ,且 限于由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负责 登记 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 的有关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险 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提供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 投资 指令之 前两 个工作 日将 上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证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两 个工作 日内 ,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流动 性风险 负责 ,确保 对相 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的措 施,在 合理 的时 间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题 。如 因基 金巨额 赎回或 市场 发生 剧烈变 动等原 因而 导致 基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保证 提供 足额现 金确保 基金 的支 付结算 ,并承 担所 有损 失。对 本基金 因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 性风险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要求 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 本、 应划付 的认购 款、 资金 划付时 间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并 应至 少于 拟执行 投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上述 信息 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 金管 理人未 及时 提供有 关证 券的具 体的 必要的 信息 ,致使 托管 人无法 审核 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 96 券的行 为。如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了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 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定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同时 采取 合理 措施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对基金 管理人 的违 法、 违规以 及违反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的投 资指令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人 不予 纠正 或已代 表基金 签署 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后两个 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对投资 中期 票据业 务进 行研究 ,认 真评估 中期 票据投 资业 务的 风 险,本 着审慎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进行 中期 票据 的投资 业务, 并应 符合 法律法 规及监 管机 构的 相关规定。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 、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邮件或 书面 提示 等方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回复 基金 托管人 ,对于 收到 的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 金业务 执行 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并改 正, 或就 基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及时 纠正, 由此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97 (十一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复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如有) 、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 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基 金托 管人 收到书 面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管理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 行核 查, 包括但 不 限于 :对 基金 管理人 发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 改正 ,或 就基金 管理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证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 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按 照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金 管理人 的正 当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不 属于基 金托 管人 98 实际有 效控制 下的 资产 及实物 证券等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灭失,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 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 收资 产,应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资 金账户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 托管 人对因 为基 金管理 人投 资产生 的存 放或存 管在 基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的 基金资 产,或 交由证 券公 司负 责清算 交收的 基金 资产 及其收 益,由 于该 等机 构或该 机构会 员单 位等 本协议 当事人 外第 三方 的欺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给 基金 资产 造成的 损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为 基金开 立的基 金资 金账 户,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基金 管理人 应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 基金合 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 行存 款, 并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为 “× ×基 金(产品名称) ”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 资金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为 基金 开立基 99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保 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 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并 代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 应予以 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 、结 算保 证金等 的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 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 构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立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和银 行间市 场清算 所股 份有 限公司 的有关 规定 ,以 基金的 名义在 银行 间市 场登记 结算机 构开 立债 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 他账 户,可 以根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由 基金管 理人协 助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协 议的约 定协商 后开 立。 新账户 按有关 规定 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按约 定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管 库,或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银行间 市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公 司、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或 票据营 业中心 的代 保管 库,实 物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持有 。实 物证 券等有 价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办 理。基 金托管 人对 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00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 基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代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应 保证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后 及时将 重大 合同 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托 管人 处。 因基金 管理人 发送 的合 同传真 件与事 后送 达的 合同原 件不一 致所 造成 的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公章 的合 同传真 件,未 经双方 协商 一致 ,合同 原件不 得转 移。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的合同 传真 件与 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净 值( 如有)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如有)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务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101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应按照 双方 约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分别 独立 地设 置、记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套 账册, 对相 关各 方各自 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 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在复 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 报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共同查 明原 因, 进行调 整,调 整以 国家 有 关规 定为准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 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 个月 的,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 需要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季度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 证件号 码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登 记机构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 律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半年 报和 年报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有关 资料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102 不得无 故拒绝 或延 误提 供,并 保证其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基 金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适 用法 律与 争 议解 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本 协议而 产生 的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议 ,如 经友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任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华 南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 照华南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为 深圳市 广州 市。 仲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 寄送 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 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 务中心 查询 基金 交易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网点 应根 据在 直销机 构网点 进行 交易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确 认单 。基 金销售 机构应 根据 在销 售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定期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金交 易对 账单分 为季 度对账 单和 年度对 账单 ,记录 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一 年内所 有申购 、赎 回等 交易发 生的时 间、 金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的 余额等 。季 度对 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 年度对 账单 在每年 度结 束后 20 个工 作日内 对 所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以 书面或 电子 邮件形 式寄 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客 户服 务中心 (包 括电话 呼叫 中心和 网站 账户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104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户 未预留 相关 资料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到 销售网 点或通 过 基 金管 理人的 客户服 务中 心( 包括电 话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 ) 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 ,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首次申购、追加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最 低数额限制的公告 2019-04-01 关于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变更公告 2019-01-29 关于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 告 2019-01-26 关于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 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9-01-25 关于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 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9-01-18 关于广发汇承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2018-10-20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 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注册广 发汇 承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广发 汇承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汇承定 期开 放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协议 》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