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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天天红A(000389)

广发天天红: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广 发 天天红 发 起式货 币 市场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 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九年 六 月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于2013 年10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87 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产 生波 动,投 资者 在投资 本 基金 前,需 充分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 各类风 险,包 括: 因政 治、经 济、社 会等 环境 因素对 证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 资人连 续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益 率低 于股票 型基 金、混 合型 基金和 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4 月22 日, 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19 年 3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4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17 第 六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20 第 七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21 第 八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30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 ....................................................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0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5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57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1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67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1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87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3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 10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0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07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 《管理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 ” ) 以及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本基金” ) 是 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 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 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 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 款类金融 机构。


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 《广发天天红 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 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 币 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 》 15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 监会2017 年8 月 31 日颁布、 同 年 10 月1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6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 指受基 金合同 约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指 符合《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可投 资于 中国境 内合法 募集 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基金 管理机 构、 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 基金管 理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推 介基金 ,发 售基 金份额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 售机构 :指 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金 销售 业务 资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办 理基 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 记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 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 额登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 记机构 :指 办理 登记业 务的机 构。 基金 的登记 机构为 广发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广 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 金账户 :指 登记 机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 持有的 、基 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 销售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募集达 到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 31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指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财 产清算 完毕 ,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 《业务规则》 : 指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42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求 将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的操作 45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人 指定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完 成扣款 及基 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 、元:指人民币元


5 48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买 卖证 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摊 余成本 法: 指计 价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利 率或 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 、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 、销 售服务 费: 指本 基金用 于持续 销售 和服 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费 用,该 笔费用 从基 金财 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54 、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 、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 基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 计算评 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过程 60 、 偏离度: 指采用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程度, 等于 (NAVs-NAVa ) / NAVa ,其中 NAVs 为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 为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 61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2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法 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 障碍 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 予以 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3 、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3、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 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95105828 7、联系人:邱春杨 8、注册资本:1.2688 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 、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深 圳市前 海香 江金 融控股 集团有 限公 司、 康美药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和广州 科技金 融创新 投 资 控股 有限 公司 ,分别 持 有本 基金 管理 人 51.135 %、15.763%、15.763%、9.458 %和 7.881 %的股权。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树明先生: 董事长, 博士, 高级经济师。 兼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董事、 党委书记,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兼职副 会长, 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理事,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中国上市公司 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兼职副会长,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理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道德准则委员会 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预防腐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财政金融运行规范组成员。 曾任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助理,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 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国证监 会会计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 林传辉先生: 副董事长 ,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新与战略发展专业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 7 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常务副总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孙晓燕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广发证券执行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 总监, 兼任广发控股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 ,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 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广 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财务部副总经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 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证通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戈俊先生: 董事, 硕士, 高级会计师, 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曾任烽火通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 部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 务总监、副总裁。 翟美卿女士: 董事, 硕 士, 现任深圳香江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南方香江集团董事长、 总经理,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总裁、 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妇联常委, 中国女 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广 东省妇联副主席, 广东 省工商联副主席, 广东省 女企业家协会会长, 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深圳市侨商国际联合会会长, 深圳市深商控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香港各界文化促进会主席广东南粤银行董事, 深圳龙岗国安村镇银行 董事。曾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许冬瑾女士: 董事, 硕士, 副主任药师, 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常务副总 经理, 兼任世界中联中药饮片质量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专家, 全国中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全 国制药装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药炮制机械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国家中医药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药炮制与配置工专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广东省中药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等。 罗海平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现任中华联合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首席 风险官、 集团机关党委书记, 兼任保监会行业 风险评估专家。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 司经理、 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 总经理、 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 太平保 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湖北分公司党委书 记、 总经理、 助理总经 理、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 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8 董茂云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 学术委员会主任, 复旦大学兼 职教授,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曾任复旦大学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 海尔施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姚海鑫先生: 独立董事 , 博士, 现任辽宁大学 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 辽宁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 师, 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 东北地区高校财务与会计教师联合会常务理事、 辽宁省会计学会 会长、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兴-沈阳商业大厦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 )教育中心副主任、计财处处长、学 科建设处处长、 发展规划处处长、 新华国际商学院党总支书记、 东北制药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 监事会主席, 硕士, 经济师。 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 划处副科长, 广东发展 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 总行资金部处长,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 市 场拓展部副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匡丽军女士: 股东监事 , 硕士, 高级涉外秘书 , 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 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曾任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总经理, 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董事 会秘书。 吴晓辉先生: 职工监事 ,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兼任广发 基金 分工会主席。曾任广发证券电脑中心副经理、经理。 张成柱先生: 职工监事 , 学士, 现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 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 职工监事, 硕士, 现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 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 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 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先生: 总经理, 学士, 兼任广发国际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基金业协会创 新与战略发展专业 委员会委员, 资产管理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上诉复 9 核委员会委员。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董事长。 易阳方先生: 常务副总 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广发创新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 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 总经理, 广发聚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制造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广发鑫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稳裕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广发聚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广发鑫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转型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朱平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 经济师。 曾任上 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 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 基金科汇基金经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 广 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六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 委员。 邱春杨先生: 督察长, 博士。 曾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 部副总经理、 金融工程 部总经理、 产品总监、 副总经理, 广发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中证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 ,硕士,高级工程师。 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 副总经理 , 硕士, 兼任广发 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曾任中国农业 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中 国证监会培训中心、 监 察局科员, 基金监管部 副处长及处长, 私募基金 监管部处长。 张芊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兼任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 广发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聚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鑫裕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 中 国银河证券、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广发 聚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广发安宏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安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10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广发集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凡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曾在财政部、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 4、基金经理 任爽女士, 经济学硕士,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兼任研究员、广发鑫惠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3 月 20 日) 、广发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2 日至2018 年11 月 9 日) 、 广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12 月 12 日至2019 年1 月8 日) 、 广发稳鑫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3 月2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26 日) 。现任广发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6 月 20 日起任职)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10 月 22 日起任职) 、 广发 天天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职) 、广发 钱袋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4 年 5 月 30 日起任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职) 、广发聚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6 月 8 日起任职) 、广发 鑫益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16 日起任职) 、 广发安盈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2 月 9 日起任职) 、广发 鑫惠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3 月 21 日起任职) 、广发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9 年 3 月27 日起任职) 。 温秀娟女士, 经济学学士, 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门营业部高级客户经理、 固定收益部交易员、 投资经理, 广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投资部总经理、 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0 年4 月29 日起任职) 、 广发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 月14 日起任职) 、 广发理财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 年 6 月20 日起任职)、 广发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3 年12 月2 日 起任职) 、广发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8 月 28 日起任职) 、广发添利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11 月22 日起任职) 、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7 年10 月31 日起任职) 。 历任基金经理:谭昌杰,任职时间为 2013 年10 月 22 日至2017 年10 月31 日


11 5、 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 债券投资 部总经 理谢军 先生 、现 金投资 部总经 理温 秀娟 女士、 债券投 资部 副总 经理代 宇女士 和固 定收 益研究部副总经理韩晟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 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 )严格遵守《基金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 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12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 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 基 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 环境、 内部控制措施等 。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 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 管理制度、 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 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 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 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 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 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 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 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 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 在相关部门、相关岗 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 督的责任。 3 、建立以合规风控部 门对各岗位、各部门、 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 道监控防线。 合规风控 部门属于内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 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13 4 、建立以合规审核委 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 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 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 监控防线。


14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 本情 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2号楼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滨 成立时间:1988 年7月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7亿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 号:中国证监会、中国 银监会《关于核准广东 发展银行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363号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 (010)65169644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于1988 年 , 是 国 务 院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成 立 的 我 国 首 批 股 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总 部设于广东省广州市, 注册资本197亿元。 三 十年来, 广发银行栉风沐 雨,艰 苦创业 ,以 自己 不断壮 大的发 展历 程, 见证了 中国经 济腾 飞和 金融体 制改革 的每 一个 脚印。 截至2018 年12 月31 日 , 广 发 银 行 总 资 产2.36 万 亿 元 、 总 负 债2.20 万 亿 元 、实现营业收入 593.20 亿元、拨备前利润367.24 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总行设资产托管部,是 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职 能部门,内设客户 营销处 、保险 与期 货业 务处、 增值与 外包 业务 处、业 务运行 处、 内控 与综合 管理处 ,部 门全 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基金从业资格,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均具备研究生以上学历。 部门负责人蒋柯先生,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从事托管工作二十年, 托管经验丰富。 曾担任 大型国 有商 业银 行资产 托管部 托管 业务 运作中 心副处 长、 全球 资产托 管处副 处长 、全 15 球资产 托管处 副处 长( 主持工 作)等 职务 。曾 被中国 证券业 协会 聘任 为证券 投资基 金估 值工 作小组组长。2015 年1 月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资 格 , 任 广 发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2018 年7月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部门负责人梁冰女士,经济学博士, 研究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产业经济研究处副 处长、 金融法 律研 究处 副处长 、处长 、广 发银 行总行 金融机 构部 副总 经理等 职务, 曾在 遵义 市人民政府挂职1年。 2018年6月,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资格, 任广发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于2009 年5 月4 日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 银 监 会 核 准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 证监许可[2009]363 号。 截至2018 年12月末, 托管资产规 模26,036.38 亿元。 建立了一只优秀、 专业的托管业务团队, 保证了托管服务水准在行业的领 先地位 。建立 了完 善的 产品线 ,产品 涵盖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公 司客 户特定 资产管 理计 划、 证券公 司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保险资 金托 管、 股权投 资基金 、产 业基 金、信 托计划 、银 行理 财产品 、QDII 托管、 交 易资金 托管 、专项 资金 托管、 中介 资金托 管等 ,能为 托管 产品提 供全 面的托管服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托管 业务的 法律 、法规 、规 章、行 政性 规定、 行业 准则和 行内 有关管 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广发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总行下 设资 产托管 部, 是全行 资产 托管业 务的 管理和 运营 部门, 专设内 控与综 合管 理处 ,配备 了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内 部控制 和风 险管 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资产托管部建立了托管系统和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制度体系包含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 责、业 务操 作流 程,可 以保证 托管 业务 的规范 操作和 顺利 进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资 格;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 行集 中控 制,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16 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 务信 息由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密 ;业 务实 现自动 化操作 ,防 止人 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 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投 资运作 行使 监督权 的职 责。根 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 资 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 法》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监 督所 托管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利用资 产托管 业务基 金监 督系 统,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 法规以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投 资比例 、投 资范 围、投 资组合 等情 况进 行监 督 ,并定 期编 写基 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 告, 报送中 国证监 会。 在日 常为基 金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基 金清算 和核 算服 务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 工作 日按时 通过 基金监 督子 系统, 对各 基金投 资运 作比例 控制 指标进 行例 行监控, 发现投 资比例 超标 等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知 ,与 基金 管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7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本 公司 网上交 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的开 户、 认购等 业务 ,具体 交易 细则请 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销售机构 (1)名称: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张晶晶


18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真:010-88067526 客服热线:4006262818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2)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3)公司名称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联系电话:010-61952702


业务传真 :010-61951007


公司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二 、注 册登记 人 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19 联系人: 李尔华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 路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29 层、10 层 负责人 :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 、审 计基金 资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01-12 室 法人代表: 毛鞍宁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李明明


20 第 六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 效 一 、基 金 合同 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10 月22 日正式生效, 自该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则本基金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管理人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得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1 第 七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与 转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当 在基 金管理 人直销系统或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的正 常交 易日 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所 交易时 间变 更、新 的业 务发展 或其他 特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与 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申购 、赎回 开放 日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或 者赎 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认 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0.01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22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本基金 的最 高限额 和本 基金的 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 或交易 市场数 据传 输延 迟、通 讯系统 故障 、银 行数据 交换系 统故 障或 其它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所能 控制 的因 素影响 业务处 理流 程, 则赎回 款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3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 作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1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而 仅代 表销售 机构 已经接 收到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对于申 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 申 购费 率 、赎 回费 率 1、 本基金通常不收取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 国债、 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 且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 法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偏离 度为负 时, 为确 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 或者, 在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 金总份 额 50% 的前提 下 ,当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现金、 国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政策 性金融 债券 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偏离度 为负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对当 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申请 赎回基 金份 额超过 基金 总份额 1% 以 上的赎 回 申请征 收 1% 的强制 赎 回 费用, 并将上 述赎 回费 用全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确认上 述做 法无 益于基 金利益 最大 化的 情形除 外。未 来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 申购和 赎回费 用另 有规 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可增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份额 类别设 置及 调整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具 体限 制等, 并在调 整实 施之 日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24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 额的 计算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1 :假定T 日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 值+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2 : 某投资者T 日持有本基金份额 20,000 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 份, 赎回份额 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为1.2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 =10,001.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1.20 元。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注册登 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1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 、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5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5、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 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 、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 投资 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 的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 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26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后,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一 且基 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付 部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若 出现 上述 第 5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 能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而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 请延 期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例 ,确 定当 27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 放日继 续赎回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分 赎回申 请将 被撤 销。延 期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选 择,投 资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 ,基 金管理 人 有权对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 该比例 以上 的赎回 申请 实施延 期办 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 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 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但 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 二 、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 始办理 申购 或赎 回的开 放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基金 份额 的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 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28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 三 、 基金转 换 本基金 暂不 支持基 金转 换业务 ,但 是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本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 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 业务 ,基金 转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 和司 法强制 执行 等情形 而产 生的非 交易过 户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述 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强 制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五 、 基金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暂只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系 统进行 申购 和赎回 ,因 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不 能办理 转托管 业务。 若基 金 管 理人变 更或增 减销 售机 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办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销 售机构 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照 规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相 关规 则请 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 六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具 体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规 定。投 资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 29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七 、 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30 第 八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保持 较高流 动性 的基础 上, 力争实 现稳 定的、 高于 业绩比 较基 准的投 资收益。 二 、投 资 理念 本基金 将严 格遵循 稳健 投资的 基本 原则, 通过 灵活利 用各 类投资 工具 和多种 投资 策略, 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 、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 期限在 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 额存单等)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在 深入研 究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走 势、 货币政 策变 化趋 势 、市 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 基础上 ,分析 和判 断利 率走势 与收益 率曲 线变 化趋势 ,并综 合考 虑各 类投资 品种的 收益 性、 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一)利率预期策略 影响利 率走 势的因 素很 多,影 响短 期利率 变动 的因素 更多 ,运行 方式 也更为 复杂 。基金 管理人将重点考察以下两个因素: 1、 中央银行、 财政部 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政策意图。 政府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影响 31 非常深 远。国 家宏 观经 济管理 部门尤 其是 中央 银行对 经济运 行形 势的 判断及 采取的 应对 政策 是影响市场利率走势的关键因素之一。 2、 短期资金供求变化。 短期资金市场参与者 的头寸宽紧程度是短期利率变动的重要主导 力量。短期利率随短期资金供求变化呈一定的季节波动形态。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管理 人将持 续跟 踪反映 国民 经济变 化的 宏观经 济指 标,对 国家 经济政 策进行深入分析, 进而对短期利率的变化态势做出及时反应。 重点关注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国家经济管理部门政策、预期物价指数、相关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等。 在分析方法上,本基金管理人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二)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的基 础上 ,根据 对投 资对象 流动 性和收 益性 的动态 考察 ,构建 合理期 限结构 的投 资组 合。从 组合总 的剩 余期 限结构 来看, 一般 说来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将 适当缩 短组合 的平 均期 限;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将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适 当延长 组合 的平 均剩余期限。 (三)品种配置策略 在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分 析和品 种深 入分析 的基 础上, 进行 品种合 理配 置。当 预期 利率上 涨时, 可以增 加回 购资 产的比 重,适 度降 低债 券资产 的比重 ;预 期利 率下降 ,将降 低回 购资 产的比重,增加债券资产的比重。 (四)银行定期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银行定 期存 款及大 额存 单是本 基金 的主要 投资 对象, 因此 ,银行 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的 投资将 是本基 金关 注的 重点之 一。具 体而 言, 在组合 投资过 程中 ,本 基金将 在综合 考虑 成本 收益的 基础上 ,尽 可能 的扩大 交易对 手方 的覆 盖范围 ,通过 对这 些银 行广泛 、耐心 而细 致的 询价, 挖掘出 利率 报价 较高的 多家银 行进 行银 行定期 存款及 大额 存单 的投资 ,在获 取较 高投 资收益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及存单资产的流动性。 (五)套利策略 在久期 控制 的基础 上, 本基金 管理 人将对 货币 市场的 各个 细分市 场进 行深入 研究 分析, 在严格 控制风 险和 保障 流动性 的前提 下, 寻找 跨市 场 、跨期 限、 跨品 种的套 利投资 机会 ,以 期获得 更高的 收益 。当 然,由 于交易 机制 的限 制,目 前挖掘 套利 投资 机会的 投资方 法主 要是 用风险 相当, 但收 益更 高的品 种替代 收益 较低 的品种 ,或者 用收 益相 当,风 险较低 的品 种替 代风险较高的品种。


32 (六)流动性管理策略 流动性 好是 货币市 场基 金的重 要特 征之一 。在 日常的 投资 管理过 程中 ,本基 金将 会紧密 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 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 建 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实时管理。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将综 合平衡 基金 资产在 流动 性资产 和收 益性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通 过现金 留存、 银行 定期 存款提 前支取 、持 有高 流动性 券种、 正向 回购 、降低 组合久 期等 方式 提高基 金资产 整体 的流 动性, 也可采 用持 续滚 动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 债券的 到期日 进行 均衡 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五 、 投 资决策 依据 和投资 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 形成利率走势预测、 券种 配 置建议等,为债券决策提供支持。 3、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 结合研究员的研究报告, 拟 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 包括: 资产配置、 目标久期、 期限结构、 个券选择等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 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 固 定收益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中央交 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基金经理小组。 7、 基金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定期 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六 、 投 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33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 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 的银 行存 款及同 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34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 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11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14)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公 募基金 投资 于一 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1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35 前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 、 (6 ) 、 (12)、( 13 ) 、 (18) 项规 定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遵 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优先的 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 国务 院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本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可 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本基金 拟投 资于主 体信 用评级 低于 AA+的 商业 银行的 银行 存款与 同业 存单的 ,应 当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审 议批 准,相 关交易 应当 事先 征得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并作 为重大 事项 履行 36 信息披露程序。 七 、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 定位 为现金 管理 工具, 注重 基金资 产的 流动性 和安 全性, 因此 采用活 期存 款利率 (税后 )作为 业绩 比较 基准。 活期存 款利 率由 中国人 民银行 公布 ,如 果活期 存款利 率或 利息 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效。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 科学客 观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适用 于本基 金 时,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可 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 属于 货币市 场基 金,长 期风 险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型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基 金。 九 、投 资组合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资产包 括现 金类资 产( 含银行 存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 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 存 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 限在一 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 央银行 票据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产 生的 负债包 括期 限在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买断 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 活期存 款、 清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剩 余期 限和剩 余存 续期限 为 0 天;证 券清算 款的剩 余期 限和 剩余存 续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收 日的剩 余交 易日 天数计 算;买 断式 回购 37 履约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有 存款期 限, 根据 协议可 提前支 取且 没有 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 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 况除外 :允 许投 资的可 变利率 或浮 动利 率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下一个 利率 调整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 计算 ;允许 投资的 可变 利率 或浮动 利率债 券的 剩余 存续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债 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正回 购和逆回购)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 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 期融资 券的 剩 余期限 和剩 余存续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短期融 资券 到期日 所剩 余的天 数计算; (9) 对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 余期 限和平 均剩 余存续 期限 的计算 结果 保留至 整数 位,小 数点 后四舍 五入 。如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权利的 处理 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38 十 一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 投资组 合报 告 本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 值表现 和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8,818,084,429.06 56.42 其中:债券 18,818,084,429.06 56.42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9,682,129,883.20 29.0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656,999,505.26 13.96 4 其他资产 198,908,452.41 0.60 5 合计 33,356,122,269.93 100.00 2 报告 期债 券回购 融资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78


3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760,847,767.56 5.58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 告期 内债券 回购 融资余 额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为 报告期 内每 日融资 余额 占资产 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 券正 回购的 资金 余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 3 基金 投资 组合平 均剩余 期限 3.1 投资 组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基 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6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高值 84 报 告 期 内 投 资 组 合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最 低值 37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期 限超过 180 天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发生超过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 期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40.63 5.58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0 2 30天(含)—60天 13.60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5.76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7.94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 天(含) 7.12 - 其中: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5.05 5.58 报 告期 内投资 组合 平均剩 余存 续期超 过 240 天情 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未发生超过 240 天的情况。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938,099,229.99 2.97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12,019,413.52 2.2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12,019,413.52 2.2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720,827,427.48 2.28 6 中期票据 50,777,394.43 0.16


41 7 同业存单 16,396,360,963.64 51.95 8 其他 - - 9 合计 18,818,084,429.06 59.62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 - - 5 报告 期末 按摊余 成本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1910144


19 兴业银行 CD144 20,000,000.00 1,987,341,084.29 6.30 2 111916079


19 上海银行 CD079 17,000,000.00 1,696,662,657.05 5.38 3 111888633


18 宁波银行 CD228 13,000,000.00 1,295,378,259.71 4.10 4 111993473


19 北京农商银行 CD053 8,000,000.00 795,683,198.11 2.52 5 111909059


19 浦发银行 CD059 7,000,000.00 696,278,809.10 2.21 6 111888817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 CD115 5,000,000.00 498,007,565.07 1.58 7 111888918


18 成都农商银行 CD028 5,000,000.00 497,960,223.04 1.58 8 111910109


19 兴业银行 CD109 5,000,000.00 497,301,000.28 1.58 9 111908043


19 中信银行 CD043 5,000,000.00 496,793,635.37 1.57 10 199911


19 贴现国债 11 4,200,000.00 418,129,379.01 1.32 6 “影 子定价 ”与 “摊余 成本 法”确 定的 基金资 产净 值的偏 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 含)-0.5% 间的 次数 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025%


4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08%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74% 报 告期 内负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25% 情况 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 的情况。


报 告期 内正偏 离度 的绝对 值达 到 0.5%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 的情况。 7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 组合 报告附 注 8.1 基金计 价方 法说明 本基金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计 价, 即计价 对象 以买入 成本 列示, 按实 际利率 并考 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8.2 19 中信银行CD043 (代码:111908043)为本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12 月 7 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中信银行如下事由罚款 2280 万元人民币:(一) 理财 资金违 规缴纳 土地 款;(二) 自有资 金融 资违规 缴纳土 地款;(三)为非 保本理 财产品 提供 保本 承诺; (四)本行信贷资金为理财产品提供融资; (五)收益权转让业务违 规提供信用担保; (六) 项目投资审核严重缺位。 19 浦发银行CD059 (代 码:111909059) 为本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5 月4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事由给予罚款 5845 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927 万元,罚没合计5855.927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一) 内控 管 理 严 重 违 反 审 慎 经 营 规 则;( 二) 通 过 资 管 计 划 投 资 分 行 协 议 存 款, 虚 增 一 般 存 款;( 三) 通过 基 础 资 产 在 理 财 产 品 之 间 的 非 公 允 交 易 进 行 收 益 调 节;( 四) 理 财 资 金 投 资 非 标 准 化 债 权 资 产 比 例 超 监 管 要 求;( 五) 提 供 不 实 说 明 材 料, 不 配 合 调 查 取 证;( 六) 以 贷 转 存, 虚 增 存 贷 款;( 七) 票据承兑, 贴 现 业 务 贸 易 背 景 审 查 不 严;( 八) 国 内 信 用 证 业 务 贸 易 背 景 审 查 不 严;( 九) 贷款管 理严重 缺失, 导致 大额 不良贷 款;(十)违 规通 过同业 投资转 存款 方式,虚增 存款;( 十一)票据 资 管 业 务 在 总 行 审 批 驳 回 后 仍 继 续 办 理;( 十二) 对 代 理 收 付 资 金 的 信 托 计 划 提 供 保 本 承 诺;( 十 三) 以 存 放 同 业 业 务 名 义 开 办 委 托 定 向 投 资 业 务, 并 少 计 风 险 资 产;(十四) 投 资 多 款 同 业 理 财 产 品 未 尽 职 审 查, 涉 及 金 额 较 大;( 十五) 修 改 总 行 理 财 合 同 标 准 文 本, 导 致 理 财 资 金 实 际 投 向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十 六) 为 非 保 本 理 财 产 品 出 具 保 本 承 诺 函;( 十七) 向 关 系 人 发 放 信 用 贷 43 款;(十八)向 客户 收取 服务费,但未 提供 实质 性服务,明显 质价 不符;( 十九)收费 超过 服务价 格 目录,向客户转嫁成本。2018 年 8 月 1 日, 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规 定履行 客户身 份识 别义 务、未 按照规 定保 存客 户身份 资料和 交易 记录 、未按 照规定 报送 大额 交易报 告或者 可疑 交易 报告、 与身份 不明 的客 户进行 交易的 行为 ,被 中国人 民银行 合计 处以 170 万元罚款。2018 年9 月 30 日, 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转让信贷资产 的行为,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 25 万元。 18 宁波银行CD228(代码:111888633) 为本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6 月22 日,因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存在以 不正 当手 段违规 吸收存 款的 行为 ,被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处罚款人民币 60 万元。2019 年 1 月11 日, 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将 个人贷 款资 金违 规流入 房市、 购买 理财 的行为 ,被中 国银 行保 险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宁波 监管局处罚款人民币 20 万元。2019 年3 月22 日, 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将同业 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的行为, 被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处罚款人民币 20 万 元。 19 上海银行CD079 (代码:111916079 ) 为本 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10 月 8 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期间违 规向其关系人发放信用贷 款,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处罚款人民币 109.15 万元。2018 年 11 月 2 日,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2017 年对某同业资金违规投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合规性 审查未尽职,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责 令 改 正 并 处 罚 款 人 民 币 50 万元。 19 兴业银行CD109 (代 码:111910109)和 19 兴业银行 CD144 (代码 :111910144 ) 均属 本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之一。2018 年5 月4 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针对兴业银 行如下事由罚款 5870 万元人民币: (一)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审查审批且未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 非真实 转让信 贷资 产;( 三)无 授信额 度或 超授信 额度办 理同业 业 务;( 四)内 控管理 严重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多家分支机构买入返售业务项下基础资产不合规; (五)同业投资接受隐性 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六)债券卖出回购业务违规出表; (七)个人理财资金违规投资; (八) 提供日 期倒签 的材 料;( 九)部 分非现 场监 管统计 数据与 事实不 符 ;(十)个别 董事未 经任 职资格 核准即 履职 ;( 十一) 变相批 量转 让个 人贷款 ;(十二) 向四证 不全的 房地产 项目 提供 融 资。 除上述 证券 外,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没有出 现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4 8.3 其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60,645,210.08 4 应收申购款 138,263,242.3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98,908,452.41


45 第 九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一 、 本 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值 收益率 及其 与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1.广发天天红货币 A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0.22 -2013.12.3 1 1.1184% 0.0025% 0.0690% 0.0000% 1.0494% 0.0025% 2014.1.1-2 014.12.31 5.0884% 0.0029% 0.3549% 0.0000% 4.7335% 0.0029% 2015.1.1-2 015.12.31 4.0042% 0.0026% 0.3549% 0.0000% 3.6493% 0.0026% 2016.1.1-2 016.12.31 2.7277% 0.0015% 0.3558% 0.0000% 2.3719% 0.0015% 2017.1.1-2 017.12.31 3.5357% 0.0042% 0.3549% 0.0000% 3.1808% 0.0042% 2018.1.1-2 018.12.31 3.7524% 0.0019% 0.3549% 0.0000% 3.3975% 0.0019%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21.9584% 0.0035% 1.8443% 0.0000% 20.1141% 0.0035%


46 2.广发天天红货币 B :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2.15 -2015.12.3 1 0.1586% 0.0011% 0.0156% 0.0000% 0.1430% 0.0011% 2016.1.1-2 016.12.31 2.9753% 0.0015% 0.3558% 0.0000% 2.6195% 0.0015% 2017.1.1-2 017.12.31 3.7846% 0.0042% 0.3549% 0.0000% 3.4297% 0.0042% 2018.1.1-2 018.12.31 4.0017% 0.0019% 0.3549% 0.0000% 3.6468% 0.0019%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11.3256% 0.0030% 1.0811% 0.0000% 10.2445% 0.0030% 本基金利润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二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来 基金 累计净 值收 益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 的比 较 广发天天红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 年10 月22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 1.广发天天红货币 A :


47 2.广发天天红货币 B : 注:本 基金 于 2015 年 12 月 15 日增 加 B 类 份额 。


48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指 购买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收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债券投资及其计价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计价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立 资金账 户、 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专 用账 户。 开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销 售机 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 管。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 和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 49 的,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 管理运 作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债 权,不 得与 其固 有资产 产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债 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50 第十 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本基金 通过 每日 计算 基 金收益 并分 配的 方式 , 使基金 份额 净值 保持 在 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易 日以 及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协议 利率并 考虑其 买入 时的 溢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内 平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本 基金 不采 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 “摊 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发 生重 大偏 离,从 而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果 ,基 金管 理人于 每一估 值日 ,采 用估值 技术, 对基 金持 有的估 值对象 进行 重新 评估, 即“影 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 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51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 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 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 0.001% ,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确保基 金资 产估值 的准 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 售机 构、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 调各方, 52 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 估值错 误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 责任 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产 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应赔 偿责任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 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53 (3) 当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金 资产 净值与 摊余 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负 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 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 进行调整。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 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 实现收 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予 以公 布。 八 、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但 基金管 理人 、基 54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5 第十 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 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每日分配、 按日支 付” 。 本基金根据每日 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 基准, 为投资 人每 日计 算当日 收益并 分配 ,且 每日进 行支付 。投 资人 当日收 益分配 的计 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 本基金根据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已实现 收益大于零时, 为 投 资人记 正收益 ;若 当日 已实现 收益小 于零 时, 为投资 人记负 收益 ;若 当日已 实现收 益等 于零 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日 收益支 付方 式只采 用红 利再投 资( 即红利转 基金 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 若当 日净收 益大于 零时 ,则 增加投 资人基 金份 额; 若当日 净收益 等于 零时 ,则保 持投资 人基 金份 额不变 ;基金 管理 人将 采取必 要措施 尽量 避免 基金净 收益小 于零 ,若 当日净 收益小 于零 时, 不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再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 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56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 每个 工作日 进行 收益分 配。 每个开 放日 公告前 一个 开放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 每日 例行对 当天 实现 的 收益 进行收 益结 转( 如 遇节 假日顺 延) , 每日例 行的 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57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授信费用(如有)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 58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 ×年销售服务费÷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 月支 付。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 构,由 注册 登记 机构代 付给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或不 可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费 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费 率、 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59 调高基 金管 理费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等 费率,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调 低基 金管 理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或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等 费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0 第十 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 、基 金年度 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1 第十 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 披露基 金信 息,并 保证 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内 ,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如 同时 采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 人应 保证两 种文 本的内 容一 致。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62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 (% )= 365/7 7 i=1 1+ 1 100% 10000 i R ?? ?? ?? ?? ?? ?? ?? ?? ?? ?? ?? ?? ?


63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 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 报刊、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 基金资产净值、 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 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媒体 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 媒体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和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季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等 定期 报告 文件中 披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 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中, 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性 风险分 析等, 以及在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中至 少披 露报告 期末基 金前 10 名份额 持有人 的类 别、 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64 公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部 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以及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 的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 同业存单的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65 22、本基金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额 价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 应当依 法报 国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核准 或者 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 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相 关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66 基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 并向 基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体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披 露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体 披露信 息, 并且 在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计 报告 、法律 意见 书的专 业机 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八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 明 书 公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67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一 、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风 险。 随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收 益水 平也呈 周期 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 券的价 格和 收益 率,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 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价 格风险 (即 利率 风险) 互为消 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 信用风险。 基金 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 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由 于基 金投资 策略 、人为 因素 、管理 系统 设置不 当造 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 指基金 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 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策执行中, 由 于投资指令不明晰、 交 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68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 是 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 发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 风险 是指在 开放 式基金 运作 过程中 ,可 能会发 生基 金管理 人未 能以合 理价 格及时 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 为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 标的 为流动 性良 好的的 金融 工具; 本基 金在投 资运 作上将 以分散 投资、 持续 优化 的原则 构建组 合, 保持 组合的 流动性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本 基金 流动 性良好。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 具体 请参见 基金 合同“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与赎回 ” , 详细了 解本 基金的申 购以及 赎回安 排。 在本 基金发 生流动 性风 险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综合 利用备 用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工 具以减 少或 应对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 ,投 资者可 能面临 赎回 申请 被暂停 接受、 赎回 款项 被延缓支付、 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 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 金交 易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整 的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决 定全 额赎 回、部 分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回 等措施 。发 生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情形 时, 投资人 面临无 法全 部赎 回或无 法及时 获得 赎回 资金的 风险。 在本 基金 延期办 理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情 况下,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的基金 份额 还将 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在确保 投资 者得到 公平 对待的 前提 下,可 依照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综合运 用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 行适度 调整 ,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的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 69 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的 部分或 全部 赎回申 请可 能被拒 绝, 同时投 资人 完成基 金赎 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中 的 “八、 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和 “ 九、 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接 收赎回 款项 的时间 将可 能比一 般正 常情形 下有 所延迟 ,可 能对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3)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中的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 形下 ,投资 人一 方面没 有可 供参考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另一 方面 基金将 暂停 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 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作 过程 中,违 反国 家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或者基 金投 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 投资管理风险: (1)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 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 (2 ) 选 券 方 法 、 选 券 模 型 风 险 ; (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 (4)其他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币 市场 工具, 可能 面临较 高流 动性风 险以 及货币 市场 利率波 动的 系统性 风险。 货币市 场利 率的 波动会 影响基 金的 再投 资收益 ,并影 响到 基金 资产公 允价值 的变 动。 同时为应对赎 回进行资产变现时,可能会由于货币市场工具交易量不足而面临流动性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 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 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70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2、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收益或本金安全。


71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 基 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72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 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 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3 第十 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权 利与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前提下 ,经 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务所 、会 计师事 务所 、证券 经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74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不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 资意 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75 (17 ) 确保 需要向 基金 投资者 提供 的各项 文件 或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时间和 方式 ,随 时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按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理 人将 其义务 委托 第三方 处理 时,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基 金事 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 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6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财 产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 托管的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间 在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7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 或者 被依法 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银 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受 ,基 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8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 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 议当 日的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79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 《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计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 人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 、干 80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讯 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或通 讯开会 方式 召开,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 当列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人 不派代 表列 席的 ,不影 响表决 效力 。现 场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81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 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代 理人, 同时 提交 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 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款第 (2) 项、 或者第 2 款第 (3) 项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 时间 的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金 合 82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后 ,对 原有提 案的 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的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 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制 作出 席会议 人员 的签名 册。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 议人 员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 上(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做 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83 采取通 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明 ,否 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 定的确 认投 资者 身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资 者, 表面 符合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视 为有 效表 决,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 的各 项议题 应当 分开审 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中 选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监 票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点 ,重新 清点 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监 督员 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8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公 证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三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通过 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生 效后 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85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用 ,清 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 师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的处 理和 适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 提交上 海国际 仲裁 中心 ,根据 该中心 当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86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 投资 者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 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87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49848(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31-33 层 邮政编码:510308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成立时间:1988 年7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和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 票据承 兑与贴 现;发 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 付、承 销政府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融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从事 银行 卡服 务;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务 ;外汇 存、 贷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 88 的其他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 投资风 格或 证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求 的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和交易 对手库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 期限在1 年以内 (含 1 年) 的银行存款 (包括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通知存款、 大额 存单等)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包括但不 限于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其 他金 融工具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除企业债券外的其他 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需提前公告。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89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平均剩余存续期 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 除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外,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 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 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 以上的情形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同业存单,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20% ;存 放在 不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银 行存 款及同 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6)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 现金、 国债、 中 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 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8)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 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可提前支取的除外)等流动 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90 (11 )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机构 发行 的债券 、非 金融企 业债 务融资 工具 及其作 为原 始权 益 人的资 产支持 证券 占基 金资产 净值的 比例 合计 不得超 过 10% ,国 债、 中央银 行票据 、政 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 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该比 例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公募 基金投 资于 一家企 业发 行的单 期中 期票据 合计 不超过 该期证券的 10%; (15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 )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货 币市场 基金 投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银 行存款 及其 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 (17 )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10%, 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 融工具 包括 债券 、非金 融企业 债务 融资 工具、 银行存 款、 同业 存单、 相关机 构作 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 )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1) 、 (6 ) 、 (12)、( 13 ) 、 (18) 项规 定 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91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 托管协 议第 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经慎 重选择 的、本 基金 适用 的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基 金管 理人 应严格 按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范 围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选 择交易 对手 。基 金托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进 行交易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更新, 新名 单确 定前已 与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如基 金管 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调 整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名 单的 ,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 理人 负责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 交易 ,并承 担 交易 对手不 履行 合同 造成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如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确定符 合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单 ,并 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 符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督 。本基 金投 资名 单以外 的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存 款银行 信用 风险 而造成 的损失 时, 先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行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在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后 ,可以 根据当 时的 市场 情况对 于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责任仅 限于 根据 已提供 的名单 ,审 核存 款银行 是否在 名单 内列 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92 1 、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 应 遵 守 《 关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提前支取定期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时, 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 利率、 金额 、账 号、对 账方式 、支 取方 式、账 户管理 等细 则。 为防范 特殊情 况下 的流 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3、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 关协 议签 署、账 户开设 与管 理、 投资指 令传达 与执 行、 资金划 拨、账 目核 对、 到期兑 付、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书 的开 立、 传递、 保管等 流程 中的 权利 、 义务和 职责 ,以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6、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 本基金出于流动性 管理的需要, 确需提前 支取定期存款的, 可以 提前支取, 但应继 续 按照原 有利率 计提 货币 市场基 金的利 息。 因提 前支取 导致的 利息 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 承 担 ;因 基金托 管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未签 订有关 定期 存款 提前支 取风险 控制 补充 协议, 本基金 发生 定期 存款提前支取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8、凡发生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等重大事件的,基金托管人应不迟于第 2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 或拒 绝结 算,若 基金管 理人 拒不 执行造 成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93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书 面通 知后应 在两个 工作日 内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回 函,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 因及纠 正期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 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配合 和协 助基金 托管 人依照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或 就基 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本托管 协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 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 或经基 金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管 职责 情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擅自挪 用基 金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94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发 出回 函,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 管理人 发现 基金托 管人 有重大 违规 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手 段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情 节严 重或 经基金 管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基金 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有 关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金份额 持 95 有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 规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托管 专户 ,同 时在规 定时间 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 开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法 人清算 工作 ,基 金管理 人应予 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 务,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立、使 用的 ,若 无相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上述 关于 账户 96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的交 易资格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并 代表基 金进 行银 行间市 场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主 协议, 基金 托管 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 管协 议签订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投 资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使 用, 由基 金 管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户 按有关 规则 使用 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的 保管 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保 管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共同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原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 息披露 协议 及基 金投资 业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将 重大合 同传 真给 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 15 年。 五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97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 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 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 此,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 金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即估 值对象 以买 入成本 列示 ,按照 票面 利率或协 议利率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价 与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均 摊销 ,每 日计提 损益。 本基 金不 采用市 场利率 和上 市交 易的债 券和票 据的 市价 计算基 金资产 净值 。在 有关法 律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避免采用 “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发生 重大 偏离, 从而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产生 稀释 和不公 平的结 果 , 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的偏离 度的 绝对 值达到 或超 过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根 据风 险控制 的需 要调整 组合 ,其中 ,对 于偏离 度的 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 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98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 内小数 点后三 位以 内( 含第三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错 误; 估值 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有权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当 发生净 值计 算错 误时,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基 金管 理人 先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 告的, 由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基 金的损 失, 应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由 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 投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及由 此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每万 份 基金 已实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由提 供错 误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偿。 4.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 99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由 此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 尽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核 对 ,如 果最 后仍 无法达 成一致 ,应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为 准对外 公布, 由此 造成 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顺延 错误而 引起的 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 停 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基 金会 计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独立地 设置 、记录 和保管 本基金 的全 套账 册。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 方法 为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 财务 报表后 ,进 行独立 的复 核。核 对不 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10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 合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完成 报表编 制, 将有关 报表 提供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编制和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 管人 因编制 基金 定期报 告等 合理原 因要 求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相关 资料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提供 ,并 保证 其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所保 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 适 用法律 与争 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 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将争 议提交 上海 国际 仲裁中 心,仲 裁地 点为 上海市 ,按照 上海 国际 仲裁中 心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01 八 、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金 财产 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02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 告;基 金财产 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03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持 有人注 册登 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注册 登记 服务, 配备 安全、 完善的 电脑系 统及 通讯 系统, 准确、 及时 地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基 金账户 业务、 基金 份额 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 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 、持 有人交 易记 录查询 及邮 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保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上 列明 的所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 ,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 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况 。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构 网点应 根据 在直 销机构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 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 子形式的定期 对账单 。定期 对账 单分 为季度 对账单 及年 度对 账单。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每季度 结束后 向本 季度 有交易 并定制 季度 对账 单服务 的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账 单;每 年结 束后 向所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申请 开立本 公司 基金账 户时 如预留 电子 邮件地 址, 可订制 电子 邮件服 务,内 容包括 基金 净值 播报、 交易确 认及 相关 基金资 讯信息 等; 如预 留手机 号码, 可订 制手 104 机短信 服务, 内容 包括 基金净 值播报 、交 易确 认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帐户 但未预 留相 关资 料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到销售 网点或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的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呼 叫中 心和 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 信 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个 基金 账户提 供一 个基金 账户 查询密 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凭 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 (Call Center)查 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 电话 、电子 邮件等 信息 ;另 外还可 登录本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查询基 金申 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 投 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网 站在线 客服 、呼叫 中心 人工座 席、 书信、 电子邮 件、传 真等 渠道 对基金 管理人 和 销 售机 构 所提 供的服 务进 行投 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还 可以通过 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 、服 务联系 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 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105 第 二十 一部分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关于增 加北 京创 金启 富为 旗下部 分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9-04-15 关于增 加百 度百 盈为 旗下 部分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2018-12-20 关于暂 停直 销部 分渠 道货 币基 金 T+0 赎回 提现 业务 的公告 2018-11-27 关于增 加联 泰基 金为 广发 天天红 发起 式货 币市 场基 金 B 类份 额销 售机构 的公 告 2018-11-06


10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书 存放 在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10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一)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广 发天 天红发 起式 货币市 场基 金募集 的文 件 ( 二) 《 广发 天天红 发起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 三) 《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 四) 《 广发 天天红 发起 式货 币市场 基金 托管协 议》 ( 五) 法律意 见书 ( 六) 基金管 理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 七) 基金托 管人 业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