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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沪港深(000979)

景顺沪港深: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2 月 15 日证监 许可【 2014 】 1367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4月 15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 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 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 别 证券特有的 非 系统性风险, 大 量 赎回 或 暴 跌导致 的 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 操 作风险,因 交 收 违 约和投资 债 券引发的信 用风险,基金投资对 象与 投资策 略 引 致 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 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风险 程度较高 的投资品 种 ,其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货币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混 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该 券 种具 有 较高 的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的信用风险是 指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发行人可能由于 规 模小 、经 营历史短 、业绩不 稳 定、内 部治 理规 范 性不 够 、信息 透 明 度 低等因素 导致 其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的 责任而使 预 期 收益 与 实 际 收益发生 偏离 的可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 下 降 。基金可 通 过 多样化 投资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 流 动性风险是 指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由于其 转让方 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 , 存 在 变 现 困难 或 无 法在 适 当 或 期望 时 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能性。基金管理人 提醒 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 变化 引 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 。 ( 八 )本基金投资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试点 (以下简称“港股 通 机 制 ”) 允 许 买卖 的规定 范围 内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的,会面 临 港股 通 机 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 标 的、市场 制度 以及 交易 规则等 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 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 0回转交易 , 且 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 比 A股 更 为 剧烈 的股价波动)、 汇率 风险( 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 成 损失 )、港股 通 机 制 下 交易 日不 连贯 可能 带 来的风险(在内 地 开市 香 港 休 市的 情形 下,港股 通 不能正 常交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易 ,港股不能及时 卖 出,可能 带 来一定的 流 动性风险)等。 具 体风险 烦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 揭 示” 部 分的 具 体内容。 ( 九 )基金管理人特 别提醒 投资人:七、基金 名 称 仅 表明本基金可以 通 过港股 通 机 制 投资 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 标 的投资 比例 会 根据 市场 情况 、投资策 略 等发生 较大 的 调 整, 存 在 不对港股 进 行投资的可能。 ( 十 )本招募说明书 已 经本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 9年 4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 据 和净值表现 截止 日为 201 9年 3月 31 日。本 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 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 相 关法律法规 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 本招募说明书 阐述 了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目标 、 投资策 略 、风险、 费率 、管理等 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 部必要 事 项 ,投资 者在 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当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 诺 本招募说明书不 存 在 任何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本基金是 根据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 解 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 文意 另 有 所指 ,下 列词语 或简称 具 有以下 含 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3、 基金 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4、 基金合同: 指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 该 基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 指 基金管理人 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 本基金 签订 之《景顺长城沪港 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 协议 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 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 期 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 指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 8、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并公 布 实 施 的法律、行 政 法规、规 范 性文件 、 司 法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 力的决定、决 议 、 通知 等 9、 《基金法》: 10、 2003年 10月 28日经 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通 过,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 第十 一 届 全国人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员 会 第 三 十次 会 议修订 的、自 2013年 6月 1日实 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并在其 后 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1、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 颁布 、同年 6月 1 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 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 颁布 、同年 7月 1日实 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 5-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 颁布 、同年 8月 8日 实 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14、 《沪港 通试点 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4年 6月 13日 颁布 、实 施 的《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试点若干 规定》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 时 做 出的 修订 15、 《沪港 通试点 办法》: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2014年 9月 26日 颁布 、 实 施 的《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沪港 通试点 办法》 16、 港股 通 : 指 内 地 投资者 委托 内 地 证券公 司 ,经由 上海 证券 交易所设 立的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 , 向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进 行申 报 , 买卖 规定 范围 内 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17、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18、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指 中国人民 银 行和 /或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19、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 束 , 根据 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 人 21、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 登记 并 存续 或经有关 政府部门批 准 设 立并 存续 的 企 业法人、事 业法人、 社 会 团 体或其他 组织 22、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 指符 合《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 的机构投资者 23、 投资人: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定 期 定额投资等业 - 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务 26、 销售机构: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以及 符 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并 与 基金管理人 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 务 代 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 业务: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过 户 、 清算 和 结算 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 的 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 和 结算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和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等 28、 登记 机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 登记 机构为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 登记 业 务的机构 29、 基金 账户 :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 额及其 变 动 情况 的 账户 30、 基金 交易账户 : 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投资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构 买卖 基金的基金份额 变 动及 结余情况 的 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 件,基金管理人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 ,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2、 基金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出现 后 ,基 金财产 清算 完 毕 ,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的日 期 33、 基金募集 期 :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 的 期 间, 最长不得 超 过 3个月 34、 存续期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 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5、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36、 T 日: 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开 放 日 37、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 n 为自 然 数 38、 开 放 日: 指 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的 工 作日 ( 若该交易 日为港股 通非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 ) 39、 开 放 时间: 指 开 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 段 - 7-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业务规则》: 指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 范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 守 41、 认购: 指 在基金募集 期 内,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 条 件 要求将 基金份额 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4、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 公 告 规定的 条 件,申请 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 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 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 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 作 46、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 指 投资人 通 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 出申请,约定 每 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 式,由销售机构于 每 期 约定申购日在投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户 内自动完成 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 投资 方 式 47、 巨 额 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基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48、 元 : 指 人民 币 元 49、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 得 红 利、股息、 债 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息、 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 来的成本和 费 用的 节 约 50、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金 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 行 存 款 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 款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 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数 53、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产和 负债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 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 进 行信息披露的 报 刊 、 互联 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5 、 不可 抗 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 见 、不能 避 免 且 不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件 56、 《 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 颁布 、 同年 10月 1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 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 做 出的 修订 57、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 作 障碍 等原因 无 法以合理价 格 予以 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 于到 期 日在 10个 交易 日 以 上 的 逆 回 购 与银 行定 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定有 条 件 提 前 支 取的 银 行 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 限 的 新 股及 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 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让 或 交易 的 债 券等 58、 摆 动定价机 制 : 指 当开 放 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申购 赎回 时, 通 过 调 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 方 式, 将 基金 调 整投资 组 合的市场 冲击 成本分 配给 实 际 申 购、 赎回 的投资者, 从而 减少 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 ,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 害 并得到公 平 对 待 - 9-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三 部 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概 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设 立日 期 : 2003年 6月 12日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注册资本: 1.3亿元 人民 币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号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电话 : 0755-823703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传 真: 0755-22381339 联 系人: 杨皞阳 股 东 名 称及出资 比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资 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49% 3 开 滦 (集 团 )有 限责任 公 司 1% 4 大连 实 德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 合 计 100 % 二、主 要 人 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成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经 济学博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大 学 财 政 金 融学院讲师 ; 华能国 际 电 力股份有 限 公 司 证券 融 资 部干部 ,证券 融 资 部 投资关系 处副处 长、 处 长,证券 融 资 部 副 经理 兼 投资关系 处处 长 ; 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 投资管理 部 副 总 经理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党 委委员 、 董 事、 总裁助 理 ; 华能资本 常 务 副总 经理(主持 工 作)、 党 组 副 书 记 ; 华能资本 总 经理、 党 组 副 书 记 。现 任 华能资本 服 务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党 组 书 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董 事长 。 康乐先 生, 董 事, 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先 后 担 任 中国人 寿 资产管理有 - 10-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限 公 司 研究 部 研究 员 、 组 合管理 部 投资经理、国 际 业务 部 投资经理,景顺投资 管理有 限 公 司 市场销售 部 经理、 北京 代 表 处首席 代 表,中国国 际 金 融 有 限 公 司 销售 交易部 副总 经理。 2011年 7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兼总 经理。 罗德 城 先 生, 董 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大通银 行信用分 析师 、 花旗 银 行 投资管理 部 副总裁 、 Capital House 亚洲 分公 司 的 董 事 总 经理。 1992至 1996年间 出 任香 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 委员 会成 员 ,并于 1996至 1997年间担 任 公会主 席 。 1997至 2000 年间,担 任香 港 联交所委员 会成 员 ,并在 1997至 2001年间担 任香 港证监会 顾问 委员 会成 员 。现 任 景顺集 团 亚太区首席执 行 官 。 李翔先 生, 董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人事 部 副总 经理、人事监 察 部 总 经理、 营 业 部 总 经理、公 司营 销 总 监、 营 销 管理 部 总 经理。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裁 、 党 委委员 。 伍 同明 先 生,独立 董 事,文 学学士 。 香 港会 计 师 公会会 员 ( HKICPA )、 英 国特许公认会 计 师 ( ACCA )、 香 港 执 业会 计 师 ( CPA )、 加拿 大 公认管理 会 计 师 ( CMA )。 拥 有 超 过二 十 年以 上 的会 计 、 审核 、管 治 税 务的 专 业经 验 及 知 识, 1972-1977 受 训 于国 际知名 会 计 师楼 “毕 马威 会 计 师 行” [KPMG] 。现为 “伍 同明会 计 师 行” 所 有者。 靳庆军先 生,独立 董 事,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信律 师 事务 所 涉 外 专 职律 师 , 在 香 港 马士打 律 师 行、 英 国律 师 行 C1yde & Co. 从 事律 师 工 作, 1993年发 起设 立信 达 律 师 事务 所 ,担 任 执 行合 伙 人。现 任 金 杜 律 师 事务 所 合 伙 人。 闵路浩先 生,独立 董 事,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人民 银 行金 融 管理公 司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 中国人民 银 行 非银 行金 融 机构监管 司 副处 长、 处 长 ;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 委员 会 非 银 行金 融 机构监管 部 处 长、 副巡视 员 、 巡视 员 ; 中国 小 额 贷款 公 司协 会会长 ; 重 庆富 民 银 行行长。现担 任 北京 中 泰创 汇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总裁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 员 阮惠仙女士 ,监事,会 计 学硕士 。现 任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财务 部 总 经 理。 郭慧娜女士 ,监事,管理理 学硕士 。 曾 任 伦敦安永 会 计 师 事务 所核 数 师 , 历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项目 主管、业务发 展 部 副 经理、 企 业发 展 部 经理、 亚太区 监 察总 监。现 任 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亚太区首席 行 政 官 。 邵媛媛女士 ,监事,管理 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深 圳 市 天健 (信 德 )会 计 师 事 - 1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务 所 、 福 建 兴 业 银 行深 圳 分行 计 财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事 务 部 总 监。 杨 波 先 生,监事,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任 职于长城证券经 纪 业务管理 部 。现 任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交易 管理 部 总 监。 3、 高 级 管理人 员 丁 益 女士 , 董 事长,简 历 同 上 。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简 历 同 上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总 经理, 工商 管理 硕士 。 曾 担 任 中国 海 口电视 台每 日 新 闻 记 者及 每周 金 融 新 闻节 目制 作人, 安盛罗森堡 投资管理公 司 ( 美 国 加州 ) 美洲区副首席 投资 官 、以及 研究 、投资 组 合管理和策 略 等其他 多 个职 位 安盛 投资管理 亚洲 有 限 公 司 ( 新 加坡 ) 泛亚 地 区首席 投资 官 ,主 要负责 投资 组 合管理、 研究 、 交易 等 相 关业务。 201 8年 9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总 经理 。 毛 从 容 女士 , 副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任 职于 交通银 行深 圳 市分行国 际 业务 部 ,担 任 长城证券金 融研究 所高 级 分 析师 、 债 券 小组组 长。 2003 年 3月 加 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总 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副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克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主动股票 部 副 总裁 , 香 港 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总 监 。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总 经理。 赵 代 中 先 生, 副总 经理,理 学硕士 。 曾 担 任 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北京 分行金 融 同 业 部 投资经理、 宁夏嘉川 集 团项目部项目负责 人、全国 社 会保 障 基金理事会境 外 投资 部 全 球 股票 处处 长、 浙江 大 钧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合 伙 人 兼副总 经理 。 2016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总 经理。 吴 建 军先 生, 副总 经理,经 济学硕士 。 曾 担 任海 南 汇通 国 际 信 托 投资公 司 证券 部 副 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机构管理 部 总 经理、公 司 总裁助 理 。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总 经理。 刘焕喜先 生, 副总 经理,投资 与 金 融 系 博士 。 曾 担 任 武汉 大 学教师 工 作 处 副科 长、 武汉 大 学 成人 教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 报 》 社编 辑 记 者,长城证券 研 发中 心研究 员 、 总裁 办 副 主 任 、行 政部 副总 经理。 2003 年 3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总 经理。 - 1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杨皞阳先 生, 督 察 长,法 学硕士 。 曾 担 任 黑龙江省 大 庆 市 红 岗区 人民法 院 助 理 审 判 员 , 南 方 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监 察稽 核部 监 察稽 核 经理、监 察稽 核高 级 经理、 总 监 助 理。 200 8年 10 月 加入 本公 司 ,现 任 公 司督 察 长。 4、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简 历 本公 司 采 用 团 队 投资 方 式,即 通 过整个投资 部门 全体人 员 的共同 努 力, 争 取 良好 投资业绩。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如 下: 鲍 无 可 先 生, 工 学硕士 。 曾 担 任平 安 证券 综 合 研究 所 研究 员 。 2009 年 12月 加入 本公 司 , 历任 研究 部 研究 员 、 高 级研究 员 ,自 2014年 6月 起 担 任 股票投资 部 基金经理,现 任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副总 监 兼 基金经理。 具 有 11年证券、基金行 业 从 业经 验 。 黎 海 威先 生,经 济学硕士 , CFA 。 曾 担 任 美 国 穆迪 KMV 公 司 研究 员 , 美 国 贝莱德 集 团 (原 巴克莱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经理、主动股票 部 副总裁 香 港 海通 国 际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海通 国 际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总 监。 2012 年 8月 加入 本公 司 ,担 任 量 化 及 ETF 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现担 任 公 司 副总 经理 ; 自 2013年 10月 起 担 任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基金经理。 具 有 16年 海 内 外 证券、基 金行业 从 业经 验 。 5、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曾 管理的基金 名 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鲍 无 可 先 生 曾 于 2014 年 10 月 至 2016 年 1月管理景顺 长城公 司治 理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于 2015 年 9月 至 2017 年 12 月管理景顺长 城 改革 机遇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曾 于 2016 年 6月 至 2017 年 7月管理景顺长 城 大 中华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兼 任 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 情况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鲍 无 可 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能 源 基 建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 任 基金经理 黎 海 威先 生 兼 任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 数 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顺长城量 化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 化新 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港深 领先科技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 化 平 衡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 化小 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MSCI 中国 A股国 际通指 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量 化 先锋 混 - 1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 数 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 历任 基金经理 姓 名 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姓 名 管理时间 谢天 翎 2015年 4月 15日 -2016年 6月 22日 鲍 无 可 2016年 5月 28日 -至 今 黎 海 威 2016年 6月 3日 -至 今 8、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委员名 单 本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 总 经理、分管投资的 副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 公 司 的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姓 名 及职务 如 下: 康乐先 生, 总 经理 ; CHEN WENYU ( 陈 文 宇 ), 副总 经理 ; 毛 从 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黎 海 威先 生, 副总 经理 兼 量 化 及 指 数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余 广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 股票投资 部 投资 总 监 ; 刘彦春先 生, 总 经理 助 理 兼研究 部 总 监 ; 9、 上述 人 员 之间不 存 在 近亲 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份额 ; ( 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 1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选 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 方案 ;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选 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6)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 户 等的业务规则 ;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 15-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 款 项 ; ( 15)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 1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现行有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 立 健 全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违 反 现行有 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严 格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 建 立 健 全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 施 , 防 止 下 列 行为发生 : ( 1) 将 其 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混 同于基金财产 从 事证券投资 ; ( 2)不公 平地 对 待 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 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外 的 第 三人 牟 取利益 ; ( 4)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 5) 侵占 、 挪 用基金财产 ; ( 6) 泄 露因职务 便 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 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7) 玩忽 职守,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 5)法律、行 政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 诺 加强 人 员 管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 督 促 和约 束员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不 从 事以下 活 动: ( 1) 越 权或 违 规经 营 ; - 17-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违 反 基金合同或 托 管 协议 ; ( 3) 故 意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 相 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 4)在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的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 5) 拒绝 、 干 扰 、 阻挠 或 严 重 影响 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权,不按照规定 履 行职 责 ; ( 7)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息,或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的 交易 活 动 ; ( 8) 违 反 证券 交易 场 所 业务规则,利用对 敲 、 倒仓 等 手段操 纵 市场价 格 ,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 贬 损 同行,以 抬 高 自 己 ; ( 10 )以不正当 手段 谋 求 业务发 展; ( 11 )有 悖 社 会公 德 , 损 害 证券投资基金人 员形象 ; (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 广 告 中 故 意 含 有 虚假 、 误导 、 欺诈 成分 ; ( 13 )其他法律、行 政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 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 谋 取最 大 利益 ; ( 2)不利用职务之 便 为自 己 及其 代 理人、受 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 ( 3)不 违 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有关证券、基金的 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 计 划 等信息,或利用 该 信息 从 事或者明示、 暗 示他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易 活 动 ; ( 4)不 从 事 损 害 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 交易 及其他 活 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理 念 与目标 ( 1)确保合法合规经 营 ; ( 2)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 ; - 1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 提高 经 营 效 率 ; ( 4)保 护 投资者和股 东 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 措 施 ( 1) 建 立 健 全公 司组织 架 构 ; ( 2) 树 立监 察稽 核 功 能的权 威 性和独立性 ; ( 3) 加强 内 控培 训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 察 文 化 ; ( 4) 制 定 员工 行为规 范 和 纪 律 程 序; ( 5) 建 立 岗位 分 离制度 ; ( 6) 建 立 危 机 处 理和 灾 难 恢 复计 划 。 3、风险管理和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 1)全面性原则:公 司 风险管理 必 须覆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 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业务环 节; ( 2)独立性原则:公 司 各机构、 部门 和 岗位 职 责 应当保持 相 对独立,公 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 离 ; (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及各 部门 在内 部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 互制 约机 制 ,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的 制 衡 体系 ; ( 4)定性和定量 相结 合原则: 建 立完 备 的风险管理 指标 体系, 使 风险管理 更具 客观 性和 操 作性 ; ( 5) 防火墙 原则:基金财产、公 司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 严 格 分 开并独立 核算 。 4、内 部 控 制 体系 ( 1)内 部 控 制 的 组织 架 构 1) 董 事会 审计与 风险 控 制委员 会: 负责 对公 司 经 营 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 进 行合规性 控 制 ,并对公 司 内 部 稽 核审计工 作 进 行 审核 监 督 。 该委员 会主 要 职 责 是: 审议 并 批 准公 司 内 控 制度 和 政 策并 检 查其实 施情况 ; 监 督 公 司 内 部审计制 度 的实 施 ; 向 董 事会 提名外部审计 机构 ; 负责 内 部审计 和 外部审计 之间的 协调 审议 公 司 的关 联交易 ; 对公 司 的风险及管理 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 水平进 行 评 价, 提 出完 善 风险管理和内 部制度 的意 见 、 制 定公 司 日 常 经 营 、 拟 募集基金及 运用基金资产 进 行投资的风险 控 制指标 和监 督制度 ,并不定 期地 对风险 控 制情 况进 行 检 查和监 督 , 形 成风险 评估 报告 和 建议 ,在 例 行 董 事会会 议上提 出公 司 - 19-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上 半 个年 度 风险 控 制工 作 总 结报告 ; 监 督 和 指导 经理 层 所设 立的风险管理 委员 会的 工 作及 董 事会 赋 予的其他职 责 。 2)风险管理 委员 会: 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常设 机构, 负责 公 司 整体运作风 险的 评估 和 控 制 ,由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主 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机构、 部门制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 以及 这 些 制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 审 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调 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 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大 风险管理事 项 。 3)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 领 域 的最 高 决策机构,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 题 。投资决策 委员 会由公 司 总 经理、分 管投资的 副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 研究总 监、基金经理 代 表等 组 成,其主 要 职 责 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 理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的 配置 方案 ,包 括基金资产、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在股票、 债 券、现金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制 定基 金、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投资 授 权 方案 ; 对 超 出投资 负责 人权 限 的投资 项目做 出 决定 ; 考 核 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 团 队 的 工 作绩效 ; 需 要 投资决 策 委员 会决定的其 它 重大 投资事 项 。 4) 督 察 长: 督 察 长 制度 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 制度 。 督 察 长 负责组织指导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 可 列 席 公 司任何 会 议 , 调 阅公 司任何 档 案 材 料 ,对基金运 作、内 部 管理、 制度 执 行及 遵 规守法 情况进 行内 部 监 察 、 稽 核 ;每 月独立出 具 稽 核报告 , 报 送 中国证监会和 董 事长。 5)法律、监 察稽 核部 : 公 司设 立法律、监 察稽 核部 ,开 展 公 司 的监 察稽 核 工 作,并保证其 工 作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充分发 挥 其职能作用。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有权对公 司 各类规 章制度 及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的完 备 性、合理性、有效性 进 行 检 查并 提 出 相 应意 见 和 建议 ,并 将 意 见 和 建议上报 公 司 总 经理、 督 察 长和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进 行 讨论 。法律、监 察稽 核部协 助 对全公 司员工进 行 相 关法律 法规、规 章制度 培 训 , 回 答 公 司 各 部门提 出的法律 咨询 ,并对公 司 出现的法律 - 20-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纠纷 提 出解决 方案 ,同时 组织 各 部门 对公 司 管理 上存 在的风险 隐患 或出现的风 险 问 题 进 行 讨论 、 研究 , 提 出解决 方案 , 提交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投资决策 委员 会或 总 经理办公会等 进 行 审核 、 讨论 ,并监 督 整 改 。 ( 2)内 部 控 制 的原则 公 司 的内 部 控 制遵 循 以下原则: 1) 健 全性原则:内 部 控 制 应当包括公 司 的各 项 业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和各 级 人 员 ,并 涵盖 到决策、 执 行、监 督 、 反 馈 等各个环 节; 2)有效性原则: 通 过 科学 的内 控 手段 和 方 法, 建 立合理的内 控 程 序 , 维 护 内 控 制度 的有效 执 行 ; 3)独立性原则:公 司设 立独立的法律、监 察稽 核部 ,法律、监 察稽 核部 保 持 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 威 性, 负责 对公 司 各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稽 核 和 检 查 ;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 内 部部门 和 岗位 的 设 置 应当权 责 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 管理 方 法 降 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 控 制 成本 达 到最 佳 的内 部 控 制 效 果 。 公 司制订 内 部 控 制制度遵 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 司 内 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规 章 和各 项 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度 涵盖 公 司 管理的各个环 节 ,不得 留 有 制度上 的 空白 或 漏 洞 ; 3) 审 慎性原则: 制 定内 部 控 制制度 应当以 审 慎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风险为出 发 点 ; 4) 适 时性原则: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制 定应当 随着 有关法律法规的 调 整和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外部 环境的 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 改 或完 善 。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建 立 科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运行 高 效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和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 度 。公 司 成立以来, 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 借鉴 外方 股 东 的经 验 , 建 立了 科 学 合理的 层 次 分明的内 控 组织 架 构、 控 制程 序 和 控 制 措 施 以及 控 制 职 责 在内的 运行 高 效、 严密 的内 部 控 制 体系。 通 过不断 地 对内 部 控 制制度进 行 修 改 ,公 司 已 初步 形 成了 较 为完 善 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 建 立 健 全了管理 制度 和业务规 章 。公 司建 立了包括风险管理 制度 、投资管 - 2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理 制度 、基金会 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度 、信息 技 术 管理 制度 、 公 司 财务 制度 等基本管理 制度 以及包括 岗位 设 置 、 岗位 职 责 、 操 作 流程手 册在 内的业务 流程 、规 章 等, 从 基本管理 制度 和业务 流程上进 行风险 控 制 。 建 立了 岗位 分 离 、 相互制 衡 的内 控 机 制 。公 司 在 岗位 设 置 上 采 取了 严 格 的 分 离制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 与交易 , 交易与清算 ,公 司 会 计与 基金会 计 等业务 岗位 的分 离制度 , 形 成了不同 岗位 之间的 相互制 衡 机 制 , 从 岗位 设 置 上 减少 和 防 范操 作及 操 守风险。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 。公 司通 过 建 立 健 全了 岗位 责任制使 每位 员工 都 能 明确自 己 的 岗位 职 责 和风险管理 责任 。 构 建 了风险管理系统。公 司通 过 建 立风险 评估 、预 警 、 报告 和 控 制 以及监 督程 序 ,并经过 适 当的 控 制流程 ,定 期 或实时对风险 进 行 评估 、预 警 、监 督 , 从而 确认、 评估 和预 警 与 公 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 过顺 畅 的 报告 渠 道 ,对风险 问 题 进 行 层层 监 督 、管理、 控 制 , 使部门 和管理 层 及时 把握 风险 状 况 并 快速 做 出风险 控 制 决策。 建 立自动 化 监 督 控 制 系统:公 司 启 用了 电 子 化 投 资、 交易 系统,对投资 比例进 行 限制 ,在“股票 黑 名 单 ”、 交 叉 交易 以及 防 范 操 守风险等 方 面 进 行 电 子 化 自动 控 制 , 将 有效 地 防 止 合规性运作风险和 操 守风 险。 使 用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手段 。 采 用数量 化 、 技 术 化 的风险 控 制手段 , 建 立 数量 化 的风险管理 模 型,用以 提 示 指 数 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 便 公 司 及 时 采 取有效的 措 施 ,对风险 进 行分 散 、规 避 和 控 制 ,尽可能 减少 损失 。 提供 足 够 的 培 训 。 制 定了完整的 培 训 计 划 ,为 所 有 员工提供 足 够 和 适 当的 培 训 , 使员工具 有 较高 的职业 水 准, 从 培养 职业 化 专 业理财 队伍 角 度 控 制 职业 化 问 题 带 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 声 明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度 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 诺根据 市场 变化 和基金管理人发 展 不断完 善 内 部 控 制制度 。 - 2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第 四 部 分、基金 托 管人 (一)基金 托 管人基本 情况 名 称: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4 ,932 ,123 .46 万 元 联 系 电话 : 010 -661057 99 联 系人: 郭 明 (二)主 要 人 员情况 截至 201 8年 12 月,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共有 员工 202 人, 平 均 年 龄 33 岁 , 95%以 上员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人 员 均 拥 有 研究 生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技 术 职称。 (三)基金 托 管业务经 营情况 作为中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的 先 行者,中国 工商银 行自 199 8年在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 服 务以来, 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 宗旨 ,依 靠严密 科学 的风险管 理和内 部 控 制 体系、规 范 的管理 模 式、 先 进 的 营 运系统和 专 业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履 行资产 托 管人职 责 ,为境内 外 广 大 投资者、金 融 资产管理机构和 企 业 客 户 提供 安 全、 高 效、 专 业的 托 管 服 务, 展 现 优 异 的市场 形象 和 影响 力。 建 立了国 内 托 管 银 行中最 丰 富 、最成 熟 的产品 线 。 拥 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 托 资产、 保险资产、 社 会保 障 基金、基本 养老 保险、 企 业年金基金、 QF II 资产、 QD II 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 司 集合资产管理 计 划 、证券公 司 定 向 资产管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信 贷 资产证券 化 、基金公 司 特定 客 户 资产管理、 QD II 专 户 资产 、 ESC RO W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 先 开 展 绩效 评估 、风险管理 等 增 值 服 务,可以为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截至 201 8年 12 月,中 国 工商银 行共 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 连续十 五年获得 香 港《 亚洲 货币 》、 英 国《全 球 托 管人》、 香 港《财资》、 美 国《环 球 金 融 》 - 2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内 地 《证券时 报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内 外 权 威 财经 媒 体 评 选的 6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获得 奖 项 最 多 的国内 托 管 银 行, 优 良 的 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 金 融领 域 的持 续 认可和 广泛好评 。 (四)基金 托 管人的内 部 控 制制度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 部 自成立以来,各 项 业务 飞速 发 展 , 始 终 保持在资 产 托 管行业的 优势 地 位 。 这 些 成绩的取得,是 与 资产 托 管 部 “一 手 抓 业务 拓 展 一 手 抓 内 控 建设 ”的 做 法是分不开的。资产 托 管 部非常重 视改 进 和 加强 内 部 风 险管理 工 作,在 积极拓 展 各 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力 度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务 项目 全过 程 风险管理作为 重 要 工 作 来 做 2005 、 2007 、 200 9、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2016 、 2017 共 十 一 次 顺利 通 过 评估 组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最权 威 的 IS AE3402 审 阅,获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有效性 报告 。充分表明独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在风险管理 内 部 控 制方 面的 健 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 行 托 管 服 务的风 险 控 制 能力 已 经 与 国 际大 型 托 管 银 行接 轨 , 达 到国 际 先 进水平 。 目 前 IS AE3402 审 阅 已 经成为年 度化 、 常 规 化 的内 控 工 作 手段 。 1、内 部 风险 控 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 化 和 建 立守 法经 营 、规 范 运作的经 营 思想 和经 营 风 格 , 形 成一个运作规 范化 、管理 科学 化 监 控 制度化 的内 控 体系 ;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险,保证 托 管资产的 安 全完整 ; 维 护 持有人的权益 ; 保 障 资产 托 管业务 安 全、有效、 稳 健 运行。 2、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织结 构 中国 工商银 行资产 托 管业务内 部 风险 控 制组织结 构由中国 工商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 部 、内 部审计 局 )、资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险 控 制 处 及资产 托 管 部 各业务 处 室 共同 组 成。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门负责制 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 策,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 制工 作 进 行 指导 、监 督 。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专 门负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的内 部 风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权。各业务 处 室 在各自 职 责范围 内实 施具 体的风险 控 制 措 施 。 3、内 部 风险 控 制 原则 - 2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合法性原则。内 控 制度 应当 符 合国 家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 并 贯 穿 于 托 管业务经 营 管理 活 动的 始 终 。 ( 2)完整性原则。 托 管业务的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 有 相 应的规 范程 序 和监 督制 约 ; 监 督制 约应 渗 透 到 托 管业务的全过 程 和各个 操 作环 节 , 覆盖 所 有 的 部门 、 岗位 和人 员 。 ( 3)及时性原则。 托 管业务经 营 活 动 必 须 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 地记录 ; 按 照“内 控优 先 ”的原则, 新设 机构或 新 增 业务品 种 时, 必 须 做 到 已建 立 相 关的 规 章制度 。 ( 4) 审 慎性原则。各 项 业务经 营 活 动 必 须防 范 风险, 审 慎经 营 ,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 委托 资产的 安 全 与 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 控 制度 应 根据 国 家 政 策、法律及经 营 管理的 需 要适 时 修 改 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 落 实 执 行,不得有 任何 空 间、时 限 及人 员 的 例外 。 ( 6)独立性原则。 设 立 专 门履 行 托 管人职 责 的管理 部门 ;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必 须 相 对独立, 适 当分 离 ; 内 控 制度 的 检 查、 评 价 部门必 须 独立于内 控 制度 的 制 定和 执 行 部门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措 施 实 施 ( 1) 严 格 的 隔 离制度 。资产 托 管业务 与传 统业务实行 严 格 分 离 , 建 立了明 确的 岗位 职 责 、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人 员 行为规 范 等一 系 列 规 章制度 ,并 采 取了 良好 的 防火墙隔 离制度 ,能 够 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 员 独立、业务 制度 和管理独立、 网 络 独立。 ( 2) 高 层 检 查。主管行 领 导与部门高 级 管理 层 作为 工 行 托 管业务 政 策和策 略 的 制 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 下 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 营 管理 情况 和特 别情况 ,以 检 查资产 托 管 部 在实现内 部 控 制目标方 面的 进 展 ,并 根据 检 查 情况提 出内 部 控 制 措 施 , 督 促 职能管理 部门 改 进 。 ( 3)人事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 严 格 落 实 岗位 责任制 , 建 立“自 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监 控防线 ”三 道控 制 防线 , 健 全绩效考 核 和 激励 机 制 , 树 立 “以人为本”的内 控 文 化 , 增强 员工 的 责任 心 和 荣誉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并 通 过 进 行定 期 、定 向 的业务 与 职业 道 德 培 训 、 签订 承 诺 书, 使员工 树 立风险 防 范与 控 制 理 念 。 ( 4)经 营 控 制 。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制 定 计 划 、 编制 预 算 等 方 法开 展 各 种 业务 - 25-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营 销 活 动、 处 理各 项 事务, 从而 有效 地 控 制 和 配置 组织 资 源 , 达 到资 源 利用和 效益最 大化目 的。 ( 5)内 部 风险管理。资产 托 管 部通 过 稽 核 监 察 、风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险管理,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对业务运作 状况进 行 检 查、监 控 , 指导 业务 部门进 行风险识 别 、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 风险 控 制 措 施 , 排 查风险 隐患 。 ( 6)数 据 安 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业务 操 作 区 相 对独立、数 据 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传 输线 路 的 冗 余备 份、监 控 设施 的运用和保 障 等 措 施 来保 障 数 据 安 全。 ( 7)应 急 准 备与 响 应。资产 托 管业务 建 立 专 门 的 灾 难 恢 复 中 心 , 制 定了基 于数 据 、应用、 操 作、环境四个 层 面的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方案 ,并 组织员工 定 期 演练 。为 使 演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资产 托 管 部 不断 提高 演练 标 准, 从 最 初 的按照 预 订 时间 演练 发 展 到现在的“ 随 机 演练 ”。 从 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 管 部 完全有 能力在发生 灾 难 的 情况 下 两 个 小 时内 恢 复 业务。 5、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 1)资产 托 管 部 内 部设 置专 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 直 接 领 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 章 ,全面 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 控思想 ,确保 资产 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 定 地 发 展 。 ( 2)完 善 组织结 构,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完 善 的风险管理体系 需 要从上至 下 每 个 员工 的共同 参 与 , 只 有 这样 ,风险 控 制制度 和 措 施 才 会全面、有效。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险管理, 将 风险 控 制责任 落 实到 具 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 岗位 职 责范围 内的风险 负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结 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相互制 衡 的 组织结 构。 ( 3) 建 立 健 全规 章制度 。资产 托 管 部十 分 重 视 内 控 制度 的 建设 ,一 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理 念 和 方 法 融入岗位 职 责 、 制度建设 和 工 作 流程 中。经过 多 年 努 力,资产 托 管 部已 经 建 立了一整 套 内 部 风险 控 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 作 流程 、 稽 核 监 察 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 等, 覆盖 所 有 部门 和 岗位 , 渗 透 各 项 业务过 程 , 形 成各个业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制 约机 制 。 ( 4)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 是 托 管 部工 作 重点 之一,保持 与 业务发 展 同等 地 位 资产 托 管业务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中间业务,资产 托 管 部从 成立之日 起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作,一 直 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 效的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系作为 工 作 重点 随着 市场环境的 变化 和 托 管业务的 快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 - 2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托 管 部 始 终将 风险管理 放 在 与 业务发 展 同等 重要 的 位置 , 视 风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业务生 存 和发 展 的生 命线 。 (五)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 管 协议 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 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对 象 、基金投 融 资 比例 、基金投资 禁 止 行为、基金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 比例 的监 督 和 核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后 六个月开 始 。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或 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确认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六)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 与 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 入;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 金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损失 的 情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以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和深 圳 分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 5)以基金 托 管人 名 义开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 27-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6)以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 托 管 账户 负责 基金投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 7)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8)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名 册 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 9)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 )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 2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上 ; ( 12 )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 )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 )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 15 )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18)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 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0 )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29-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批 准 设 立文号: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 号 电


话 : 0755 -823703 88 -1663 传


真: 0755 -223 81325 联 系人: 周 婷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23706 88 、 400 8888 606 网址 : www.igwfmc.com 注: 直 销机构包括本公 司 深 圳 直 销中 心 及 直 销 网 上交易 系统 /电 子 交易 直 销 前 置 式自 助 前 台 ( 具 体以本公 司 官网 列 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 号 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88 (全国) 网址 : 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建 国 门 内 大 街 69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慕冰 联 系人: 张伟 电话 : 010-85109219 传 真: 010-85109219 - 3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9 网址 : 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1号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联 系人: 宋 亚 平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6 (全国) 网址 : www.boc.cn 4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号 法定 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3 网址 : 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彭纯 联 系人: 王菁 电话 : 021-58781234-1601 传 真: 021-5840848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www.bankcomm.com 6 招 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炯鹏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www.cmbchina.com 7 广 发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越秀 区东 风 东路 71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30 8003 网址 : www.cgbchina.com.cn 8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东 一 路 12 号 法定 代 表人: 吉晓辉 联 系人: 高 天 、于 慧 电话 :( 021 ) 6161 8888 传 真:( 021 ) 636041 9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2 8 公 司 网站 : www.spdb.com.cn 9 兴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3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地 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154 号中 山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高建平 联 系人: 陈 丹 电话 : (05 91)8 78442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61 网址 : www.cib.com.cn 10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号





法定 代 表人: 洪崎 联 系人: 穆 婷 联 系 电话 : 010-58560666 传 真: 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68 网址 : www.cmbc.com.cn 11 中信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C 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9号文 化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庆 萍 电话 : 010-89937369 传 真: 010- 8523004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58 网址 : www.bank.ecitic.com 12 平 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号深 圳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 建 一 联 系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 真: 021-509795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1 3 网址 : www.bank.pingan.com 13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 201-205号 办公 地 址 : 天 津 市 河 东区 海 河 东路 218号 渤 海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伏 安 联 系人: 王 宏 联 系 电话 : 022-58316666 传 真: 022-5831625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41 网址 : www.cbhb.com.cn 14 嘉兴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嘉兴 市 建 国 南路 409号 法定 代 表人:许 洪 明 联 系人: 陈 兢 - 3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573-82082676 传 真: 0573-82062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7396528 银 行 网址 : www.bojx.com 15 包 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办公 地 址 :内 蒙古 包 头 市 钢铁 大 街 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镇 西 联 系人: 张 建 鑫 电话 : 010-64816038 传 真: 010-84596546 客 服 电话 : 95352 网站 : www.bsb.com.cn 16 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南京 市中 山 路 288 号 法定 代 表人: 林 复 联 系人: 李 冰 洁 电话 : 025-86775317 传 真: 025-8677537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6400( 全国)、 96400 ( 江 苏 ) 网址 : www.njcb.com.cn 17 苏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钟园 路 728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兰凤 联 系人: 葛 晓 亮 传 真: 0512-6986837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512-96067 网址 : www.suzhoubank.com 18 东亚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花 园石桥 路 66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2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花 园石桥 路 66号 东亚 银 行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李 国 宝 联 系人: 杨 俊 电话 : 021-3866 3866 传 真: 021-3867 531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82 网址 :


http://www.hkbea.com.cn/ 19 上海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埔 区 中 山 东 二 路 70号 法定 代 表人: 冀光恒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 www.srcb.com 20 中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3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地 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办公 地 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CBD 商 务 外 环 路 23号中 科 金 座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窦 荣 兴 联 系人: 牛映雪 电话 : 0371-85517710 传 真: 0371-8551986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688 网址 : www.zybank.com.cn 21 广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新 城华 夏路 1号信合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王 继 康 联 系人: 卢 媛 薇 电话 : 020-28852729 传 真: 020-2885267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13 网址 : www.grcbank.com 22 江 苏 江南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常 州 和 平 中 路 413号 法定 代 表人: 陆 向 阳 联 系人: 蒋姣








电话 : 0519-80585939 传 真: 0519-899950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005 网址 : www.jnbank.com.cn 23 恒 丰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中国 烟 台 市 芝罘 区南 大 街 248号 法定 代 表人: 蔡 国华 联 系人: 李 胜贤 电话 : 021-63890179 传 真: 021-6389019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95 网址 : www.hfbank.com.cn 24 四 川天 府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四 川省南 充市 涪 江路 1号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 下 东 大 街 258号 法定 代 表人: 邢敏 联 系人: 樊 海 波 电话 : 028-676760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696869 网址 : www.tf.cn 25 江 苏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南京 市中华 路 26号 法定 代 表人: 夏 平 联 系人: 张洪 玮 - 3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25-58587036 传 真: 025-5858782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19 网址 : www.jsbchina.cn 26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6-17层 法定 代 表人: 曹宏 办公 地 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08号特 区 报 业 大 厦 14、 16、 17层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666888 联 系人:金 夏 联 系 电话 : 0755-83516289 邮箱 : jinxia@cgws.com 网址 : www.cgws.com 27 广 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广州天 河 区天 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 都 会 广 场 43楼 ( 4301-4316 房 )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马 场 路 26号 广 发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 系人: 黄岚 电话 : 020-87555888 传 真: 020-875553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5 网址 : www.gf.com.cn 28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国 际企 业 大 厦 C 座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5号 2-6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共 炎 联 系人: 辛 国 政 联 系 电话 : 010-83574507 传 真: 010-83574807 客 服 电话 : 4008-888-888 或 95551 公 司 网址 : www.chinastock.com.cn 邮 政编 码 : 100033 29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商 城 路 61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168号 上海银 行 大 厦 2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 系人: 芮敏祺 电话 : 021-38676666 传 真: 021- 38670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1 网址 : www.gtja.com 30 中信 建 投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立 路 66号 4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常 青 - 35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许 梦园 电话 :( 010) 85156398 传 真:( 010) 651822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88108/95587 网址 : www.csc108.com 31 申 万 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长 乐路 989 号 4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曹晔 电话 : 021-33389888 传 真: 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 www.swhysc.com 32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 高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京南路 358号 大 成国 际大 厦 20楼 2005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季 联 系人: 王 君 电话 : 0991-7885083 传 真: 0991-231092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0562 网址 : www.hysec.com 33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益 田路江 苏 大 厦 38-45 层 法定 代 表人: 宫 少 林 联 系人: 黄婵君 电话 : 0755-82943666 传 真: 0755-83734343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 www.newone.com.cn 34 国 都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号国华投资 大 厦 9号 10层 联 系人: 黄静 电话 : 010-84183333 传 真: 010-84183311-3389 客 服 电话 : 400-818-8118 网址 : www.guodu.com 35 兴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福州 市 湖 东路 268号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长 柳 路 3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杨 华 辉 联 系人: 乔琳雪 联 系 电话 : 021-38565547 传 真: 0591-38507538 - 3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95562 网址 : www.xyzq.com.cn 36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静 安区 新 闸 路 150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 系人: 郁疆 电话 : 021-22169999 传 真: 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25 、 4008888788 、 10108998 网址 : www.ebscn.com 37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广东路 689 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笑鸣 电话 : 021-23219000 传 真: 021-23219100 客 服 电话 : 95553 网址 : www.htsec.com 38 中 银 国 际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200号中 银大 厦 31楼 法定 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许 慧 琳 电话 : 021-2032853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08888 网址 : www.bocichina.com 39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35层 、 28层 A02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牛冠 兴 联 系人: 郑 向 溢 电话 : 0755 82558038 传 真: 0755-82558355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 www.essence.com.cn 40 平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益 田路 5033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61层 -64层 法人 代 表: 何 之 江 联 系人: 王 阳 电话 : 021-38632136 传 真: 021-3383039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11-8 网址 : stock.pingan.com 41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37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红 岭 中 路 1012号国信证券 大 厦 十 六 层 至 二 十 六 层 法定 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李 颖 电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 电话 :95536 网址 : www.guosen.com.cn 42 中国国 际 金 融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建 国 门外大 街 1号国 贸 大 厦 2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学东 联 系人: 杨 涵 宇 电话 : 010 6505116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910 1166 网址 : www.cicc.com.cn 43 方 正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芙蓉 中 路 二 段 华 侨 国 际大 厦 22 24层 办公 地 址 : 湖 南省 长 沙 市 天心区 湘 江 中 路 二 段 36号华 远 华中 心 4、 5号 楼 2701-3717 法定 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胡 创 电话 : 010-59355941 传 真: 010- 56437013 客 服 热线 : 95571 网址 : www.foundersc.com 44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街 19号 富 凯 大 厦 B 座 7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大 街 28号 C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义 相 联 系人: 尹伶 电话 : 010-66045529 传 真: 010-66045518 客 服 热线 : 010-66045678 网址 : www.txsec.com 45 西 部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新 城 区东 新 街 319 号 7幢 10000室 法定 代 表人: 徐 朝 晖 联 系人: 梁 承华


联 系 方 式: 029-87211526 客 服 热线 : 95582 网址 : www.westsecu.com.cn 46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 上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 林 - 3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刘闻川 电话 : 021-68778808 传 真: 021-687781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 www.cnhbstock.com 47 华 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福州 市五四 路 157号 新 天 地大 厦 7、 8层 法定 代 表人: 黄 金 琳 联 系人: 张 腾 电话 :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6326 ( 福 建 省 外 请 加 拨 0591) 网址 : www.hfzq.com.cn 48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9号 院 1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唐静 电话 : 010-63081000 传 真: 010-63080978 客 服 热线 : 95321 网址 : www.cindasc.com 49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江 苏 省南京 市 江东 中 路 228号 法定 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庞 晓 芸 电话 : 0755-8249219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97 网址 : www.htsc.com.cn 50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兰 州 市城关 区东岗 西 路 638号 兰 州 财 富 中 心 法定 代 表人: 李 晓 安 联 系人: 李 昕 田 电话 : 0931-48902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 www.hlzqgs.com 51 国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办公 地 址 :成 都 市 东 城 根上 街 95号 法定 代 表人: 冉云 联 系人: 刘 婧漪 、 贾 鹏 电话 : 028-86690057 、 02886690058 传 真: 028-86690126 客 服 电话 : 95310 公 司 网站 : www.gjzq.com.cn - 39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中 航 证券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红 谷 中 大 道 1619号国 际 金 融 大 厦 A 座 41楼 法定 代 表人: 杜 航 联 系人: 戴蕾 联 系 电话 : 0791-8676868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66-567 公 司 网址 : www.avicsec.com 53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亮 马 桥 路 48号中信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 通 电话 : 010 60838888 传 真: 010 60833739 客 服 电话 : 95548 网址 : www.cs.ecitic.com 54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新 华 路 特 8号长 江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 系人: 奚 博宇 电话 : 027-65799999 传 真: 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 www.95579.com 55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东 莞 市 莞 城 区 可 园 南路 一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运 勇 联 系人: 张 巧玲 电话 : 0769-22116572 传 真: 0769-221194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28 网址 : www.dgzq.com.cn 56 东 方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法定 代 表人: 潘鑫 军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路 318号 2号 楼 22层 、 23层 、 25层 -29 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中 山 南路 318号 2号 楼 21层 -23层 、 25层 -29 层 联 系人: 胡 月 茹 电话 : 021-63325888 传 真: 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 热线 : 95503 公 司 网站 : http://www.dfzq.com.cn 57 - 40-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济南 市市中 区 经七 路 86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许 曼 华 电话 : 021-20315290 传 真: 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38 网址 : www.zts.com.cn 58 国 盛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南 昌 市 红 谷滩 新 区 凤凰 中 大 道 1115号 北京 银 行 大 楼 法定 代 表人: 徐丽峰 联 系人: 占 文 驰 电话 : 0791-86283372 传 真: 0791-862813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22 111 网址 : www.gszq.com 59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青岛 市 崂 山 区 深 圳 路 222号 1号 楼 2001 法定 代 表人: 姜 晓 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联 系 电话 : 0531 89606165 传 真: 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548 网址 : www.zxwt.com.cn 60 西 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重 庆 市 江北区 桥 北 苑 8号 法定 代 表人: 吴 坚 联 系人: 张 煜 电话 : 023-63786141 传 真: 023-63786212 客 服 电话 : 400 809 6096 公 司 网站 : www.swsc.com.cn 61 东 海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江 苏 省 常 州 延陵 西 路 23号投资 广 场 18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928 号 东 海 证券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赵 俊 电话 : 021-20333333 传 真: 021-50498825 联 系人: 王 一 彦 客 服 电话 :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 www.longone.com.cn 62 第 一 创 业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4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 华一 路 115号投行 大 厦 20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 系人: 毛 诗 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0755-23838750 客 服 电话 : 400-888-1888 网址 : www.fcsc.com 63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成 都 市 高新 区 交 子 大 道 177号中 海 国 际 中 心 B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孟 建 军 联 系人: 匡 婷 电话 : 028-86583053 传 真: 028-865830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8-95105118 公 司 网址 : http://www.cczq.com 64 天 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东 湖 新 技 术 开发 区 关 东 园 路 2号 高 科 大 厦 4楼 办公 地 址 : 湖 北省武汉 市 武 昌 区 中 南路 99 号保利 广 场 A 座 37楼 法定 代 表人: 余 磊 联 系人: 崔 成 电话 : 027-87610052 传 真: 027-876188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05000 网址 : www.tfzq.com 65 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三 路 8号 卓 越 时 代 广 场(二 期 ) 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 、 14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洪 诚


电话 : 0755-23953913


传 真: 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826 网址 : www.citicsf.com 66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四 川 中 路 213号 7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电话 : 021-53686888 传 真: 021-53686100-7008 , 021-53686200-7008 客 户服 务 热线 : 4008918918 67 开 源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办公 地 址 : 西 安 市 高新 区 锦 业 路 1号 都 市之 门 B 座 5层 - 4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李 刚 联 系人: 黄芳 电话 : 029-63387256


传 真: 029-8188725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 : www.kysec.cn 68 中国民 族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北 四环中 路 27号 院 5号 楼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 五 北 四环中 路盘 古 大 观 A 座 40 43F 法定 代 表人: 何 亚 刚 联 系人: 齐 冬妮 电话 : 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 真: 010-564370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895618 网址 : http://www.e5618.com 69 上海 华信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号环 球 金 融 中 心 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南京 西 路 399 号明 天广 场 22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灿 辉 联 系人: 徐璐 电话 : 021-63898952 传 真: 021-68776977 转 895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999 网址 : www.shhxzq.com 70 华 鑫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4018号 安 联大 厦 28层 A01 、 B01 ( b ) 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俞洋 联 系人: 朱泽乾 电话 : 021-54967367 传 真: 021-5496703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23 , 4001099918 (全国) 021 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 www.cfsc.com.cn 71 广州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天 河 区 珠 江 西 路 5号 广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主 塔 19层 、 20 层 法定 代 表人: 胡伏云 联 系人: 梁微 电话 : 020 -888 36 999 传 真: 020 -888 36 98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3 96 网址 : www.g zs.com.cn 72 深 圳 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 4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梨园 路 物 资 控 股 置 地大 厦 8楼 法定 代 表人: 薛峰 联 系人: 童彩 平 电话 :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3322795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88-887 网址 : 众禄 基金 网 www.zlfund.cn 基金 买卖 网 www.jjmmw.com 73 蚂蚁 ( 杭 州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道 文一 西 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西湖 区 万 塘 路 18号 黄 龙 时 代 广 场 B 座 6F 法定 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 系人: 韩爱彬 电话 : 021-60897840 传 真: 0571-266970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766-123 网址 : www.fund123.cn 74 诺 亚 正行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飞 虹 路 360 弄 9号 3724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东 码头园 区 C栋 法定 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 系人: 方 成 电话 : 021 -38602377 传 真: 021 -3850 977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 821 - 53 99 网址 : www.no ah -f und.com 75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高 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东 方 路 1267号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张 跃 伟 联 系人: 单 丙烨 电话 : 021-20691832 传 真: 021-20691861 客 服 电话 : 400-820-2899 公 司 网站 : www.erichfund.com 76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弄 37号 4号 楼 4494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南路 1118号 鄂尔 多 斯 国 际大 厦 9楼 法定 代 表人: 杨 文 斌 联 系人: 张 茹 电话 :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700 9665 网址 : www.ehowbuy.com 77 - 4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顺义 区 后 沙峪镇 安富 街 6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安 苑 路 15-1号 邮 电 新 闻 大 厦 6层 法定 代 表人: 闫振杰 联 系人: 李 晓 芳



































联 系 电话 : 010-59601366 转 7167 客 服 电话 : 400-818-8000 公 司 网站 : www.myfund.com 78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外大 街 22号 泛 利 大 厦 10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莉 联 系人: 习甜 联 系 电话 : 010-85650920 传 真号 码 : 010-85657357 全国统一 客 服 热线 : 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 司 网址 : licaike.hexun.com 79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龙田路 190号 东 方 财 富 大 厦 2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 宛 平 南路 88 号金 座 ( 北楼 ) 25层 法定 代 表人:其实 联 系人: 潘世友 电话 : 021-54509977-8400 传 真: 021-54509953 客 服 电话 : 400-1818-188 网址 : http://www.1234567.com.cn 80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文二 西 路 一号 元 茂 大 厦 903室 办公 地 址 : 浙江省 杭 州 市 翠柏 路 7号 杭 州电 子 商 务产业 园 2楼 法定 代 表人: 凌 顺 平 联 系人: 杨 翼 联 系 电话 : 0571-88911818-8565 传 真: 0571-86800423 客 服 电话 : 4008-773-772 网址 : www.5ifund.com 81 众升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 浦 项 中 心 A 座 9层 04-08 法定 代 表人: 李 招 弟 联 系人: 高 晓 芳 电话 : 010-59393923 传 真: 010-6478810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59-8888 网址 : www.zscffund.com 82 宜 信 普泽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45-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9号 楼 15层 1809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建 国 路 88 号 SOHO 现 代 城 C 座 18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沈 伟 桦 联 系人: 王 巨 明 电话 : 010-52855713 传 真: 010-858942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09-9200 网址 : www.yixinfund.com 83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南 礼 士路 66号 建 威 大 厦 1208-1209 室 法定 代 表人: 罗 细 安 联 系人: 孙 晋峰 电话 : 010-67000988 传 真: 010-67000988-60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001 8811 网址 : www.zcvc.com.cn 84 厦 门 市 鑫鼎 盛 控 股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厦 门 市 思 明 区 鹭 江 道 2号 厦 门第 一 广 场 西 座 1501-1504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洪 生 联 系人: 梁云 波



































联 系 电话 : 0592-3122757 客 服 电话 : 400-9180808 公 司 网站 : www.xds.com.cn 85 北京 晟 视天 下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怀柔 区 九 渡 河 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朝 外大 街 甲 6号 万 通 中 心 D 座 28层 法定 代 表人: 蒋煜 联 系人: 徐 长征、 林凌 电话 : 010-58170943 , 010-58170918 传 真: 010-581708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8-8866 网址 : www.shengshiview.com 86 嘉 实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号国金中 心 二 期 4606-10单元 法定 代 表人: 赵学军 联 系人:景 琪 电话 : 021-20289890 传 真: 010-8509730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1-8850 网址 : www.harvestwm.cn 87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券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 4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华 强北路 赛 格 科技 园 4栋 10层 10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10号 庄胜 广 场中 央 办公 楼东 翼 7层 法定 代 表人: 马 勇 电话 : 0755-88394666 传 真: 0755-8839467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66-1188 网址 : http://8.jrj.com.cn/ 88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车 公 庄 大 街 9号五 栋 大 楼 C 座 7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阜 成 门大 街 2号 万 通新 世 界 广 场 A 座 2208 法定 代 表人: 吴 雪 秀 联 系人: 段 京 璐 电话 : 010-88312877 传 真: 010-883128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01-1566 网址 : www.yilucaifu.com 89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 宏 达 北路 10号五 层 512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甲 19号 SOHO 嘉盛 中 心 30层 3001室 法定 代 表人: 周 斌 电话 : 010-59313555 传 真: 010-5350964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980-618 网址 : www.chtwm.com 90 北京 钱 景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丹 棱 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 代 表人: 赵 荣 春 联 系人: 陈 剑炜 电话 : 010-57418813 传 真: 010-5756967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75-9885 网址 : www.qianjing.com 91 深 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金 田路 2028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号 楼 1806单元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中 路 4026号 田 面城市 大 厦 18A 法定 代 表人: 曾革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33376853 传 真: 0755-3306551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0-8600 网址 : www.tenyuanfund.com 92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丰 胡 同 31号 5号 楼 215A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民 白 纸坊 东 街 2号经 济 日 报社 综 合 楼 A 座 712室 - 47-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定 代 表人: 梁蓉 联 系人: 魏 素 清 电话 : 010-66154828 传 真: 010-635839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262-1818 网址 : www.5irich.com 93 上海联 泰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 区富 特 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长 宁区 金 钟 路 658号 2号 楼 B 座 6楼 法定 代 表人: 燕斌 联 系人: 凌秋艳 电话 : 13636316950


传 真: 021-6299006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46-6788 网址 : www.66zichan.com 94 上海汇付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中 路 336 号 1807 -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皛 联 系人: 周 丹 电话 : 021 -33323 999 传 真: 021 -33323 99 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2819 手 机 客 户 端 : 天天 盈基金 95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宝 山 区 蕴 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浦 东 新 区 峨 山 路 91弄 61号 10号 楼 12楼 法定 代 表人: 李兴春 联 系人: 徐 鹏 电话 : 021-50583533 传 真: 021-505836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21-7755 公 司 网址 : www.leadfund.com.cn 96 北京 新 浪 仓 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北 四环 西 路 58号 906室 法定 代 表人: 张 欢 行 联 系人: 李 昭琛 电话 : 010-8224418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62675369 网址 : http://www.xincai.com/ 97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 河 口区 星 海 中 龙 园 3号 法定 代 表人: 李春 光 联 系人: 张晓辉 电话 : 0411-88891212 - 4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411-843965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411001 网址 : www.taichengcaifu.com 98 上海 陆 金 所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之 光 联 系人: 宁博宇 电话 :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9031 网址 : www.lufunds.com 99 深 圳 富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福田 街道 岗 厦 社 区 金 田路 30 88 号中 洲 大 厦 3203 A单 元 法定 代 表人: 刘 鹏 宇 联 系人: 刘 勇 电话 : 0755 -839999 07 -88 14 传 真: 0755 -839999 2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755 -839999 07 网址 : www.f uj if und.cn 100 北京 虹 点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望 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西 大望 路 1号 温 特 莱 中 心 A 座 16层 法定 代 表人: 郑毓栋 联 系人: 姜颖 电话 : 010-5640901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68-1176 网址 : www.hongdianfund.com 101 珠 海 盈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号 105室 -3491 办公 地 址 : 广州 市 海 珠 区 琶 洲 大 道 东 1号保利国 际 广 场 南 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 代 表人: 肖雯 联 系人: 黄敏 嫦 电话 : 020-89629099 传 真: 020-8962901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0-89629066 网址 : www.yingmi.cn 102 中证金 牛 ( 北京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丰 台区东 管 头 1号 2号 楼 2-4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宣 武 门外大 街 甲 1号环 球 财 讯 中 心 A 座 5层 法定 代 表人: 钱 昊旻 联 系人: 孙 雯 电话 : 010-59336519 - 49-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593365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909-998 网址 : www.jnlc.com 103 奕 丰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住 深 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海 德 三 道 航 天科技广 场 A 座 17楼 1704室 法定 代 表人: TEO WEE HOWE 联 系人: 叶 健 电话 : 0755-89460500 传 真: 0755-216744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84-0500 网址 : www.ifastps.com.cn 104 和 耕 传 承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办公 )地 址 : 河 南省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心 怡 路 西 广 场 路南 升 龙广 场 2号 楼 701 法定 代 表人: 李 淑 慧 联 系人: 裴 小 龙 电话 : 0371-55213196 传 真: 0371-8551839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555-671 网址 : www.hgccpb.com 105 上海 凯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西 藏 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延 安东路 1号 凯石 大 厦 4楼 法定 代 表人: 陈 继 武 联 系人: 李 晓 明 电话 : 021-63333319 传 真: 021-6333252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433389 网址 : www.vstonewealth.com 106 深 圳 市金 斧 子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粤 海 街道 科技 园 中 区科 苑 路 15号 科兴科学 园 B 栋 3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 代 表: 赖 任 军 联 系人: 刘 昕 霞 电话 : 0755-29330513 传 真: 0755-26920530 客 服 电话 : 400-930-0660 公 司 网址 : www.jfzinv.com 107 武汉 市 伯 嘉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武汉 市 江汉区 17 -19号环 亚 大 厦 B座 601 室 法定 代 表人: 陶捷 - 5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陆 锋 电话 : 027 -8386374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27 9899 网址 : www.b uyfunds.cn 108 北京 汇 成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1108号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大 街 11号 E 世 界 财 富 中 心 A 座 11层 法定 代 表人: 王伟 刚 客 服 电话 : 400-619-9059 公 司 网址 : www.hcjijin.com 109 南京 苏 宁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苏 宁 大 道 1-5号 法定 代 表人: 钱燕 飞 联 系人: 王 锋 电话 : 025-66996699-887226 传 真: 025-66996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77 网址 : www.snjijin.com 110 上海大 智 慧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428号 1号 楼 1102、 1103单元 法定 代 表人:申 健 联 系人: 印 强 明 电话 : 021-20219988 传 真: 021-2021998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20292031 网址 : https.//www.wg.com.cn 111 北京广源 达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新 街 口 外大 街 28号 C 座 六 层 605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望 京东 园 四 区 13号 楼 浦 项 中 心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齐 剑 辉 联 系人: 王 英 俊 电话 : 010-57298634 客 服 电话 : 4006236060 传 真: 010-82055860 网址 : www.niuniufund.com 112 上海 中正 达 广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徐 汇 区龙 腾 大 道 2815号 302室 法定 代 表人: 黄 欣 联 系人: 戴 珉 微 电话 : 021-33768132 传 真: 021-33768132-802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67-523 网址 : www.zhongzhengfund.com 113 - 5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银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02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中 路 8号 4楼 法定 代 表人: 刘惠 联 系人: 毛 林 电话 : 021-80133597 传 真: 021-8013341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8-1016 网址 : www.fundhaiyin.com 114 深 圳 前 海 微众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 入 驻 深 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 广东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沙 河西 路 1819 号深 圳 湾 科技 生 态 园 7栋 A 座 法定 代 表人: 顾 敏 联 系人: 凌云 电话 : 0755-8946272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98877 网址 : http://www.webank.com/ 115 上海 万 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福 山 路 33号 11楼 B 座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福 山 路 33号 8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廷 富 联 系人: 姜 吉 灵 电话 : 021-5132 7185 传 真: 021-5071 016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1-0203 116 深 圳 前 海 凯 恩 斯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 入 驻 深 圳 市前 海商 务 秘 书有 限 公 司 )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深 南 大 道 6019号金 润 大 厦 23A 法定 代 表人: 高 锋 联 系人: 廖 苑兰 电话 : 0755-83655588 传 真: 0755-83655518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048688 网址 : www.keynesasset.com 117 中民财 富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黄 浦 区 中 山 南路 100 号 7层 05 单元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民生 路 11 99 弄 证 大 五 道 口广 场 1号 楼 27 层 法定 代 表人: 弭 洪 军 联 系人: 郭 斯 捷 电话 : 021 -33357030 传 真: 021 -63353736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76 -5716 网址 : www.cmiwm.com - 5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天 津 国 美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经 济技 术 开发 区南 港 工 业 区综 合 服 务 区 办公 楼 D 座 二 层 202-124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霄 云 路 26号 鹏 润 大 厦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东 华 联 系人: 郭 宝亮 电话 : 010-59287984 传 真: 010-5928782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110889 网址 : www.gomefund.com 119 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阜 通 东 大 街 1号 院 6号 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 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人: 翟 相 彬 电话 : 010-61840688 传 真: 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0618 518 网址 : http://danjuanapp.com/ 120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崇 明 县 长 兴 镇 路 潘园 公 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 ( 上海 泰 和经 济 发 展区 )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杨 浦 区 昆 明 路 518号 A1002 室 法定 代 表人: 王 翔 联 系人: 蓝 杰 电话 : 021-65370077 传 真: 021-550859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205369 网址 : www.jiyufund.com.cn 121 南京 途 牛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办公 地 址 : 南京 市 玄 武区 玄 武 大 道 699-1 号 法定 代 表人: 宋 时 琳 联 系人: 王 旋 电话 : 025—86853969 传 真: 025—86853960 客 服 电话 : 4007-999-999 网址 : http://jr.tuniu.com 122 上海 钜派钰 茂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泥 城 镇 新 城 路 2号 24幢 N3187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南路 379 号金 穗 大 厦 14楼 C 座 法定 代 表人: 胡 天翔 联 系人: 卢 奕 电话 : 021-50793059 传 真: 021-68413161 - 53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889967 网址 : http://www.jp-fund.com/ 123 凤凰 金信( 银 川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宁夏 回 族 自 治 区 银 川 市金 凤 区 阅 海 湾 中 央 商 务 区 万 寿路 142号 14层 1402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紫 月 路 18号 院 朝 来 高 科技 产业 园 18号 楼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联 系人: 陈 旭 电话 : 010-58160168 传 真: 010-5816017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0-5919 网址 : www.fengfd.com 124 北京 微 动利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石 景 山 区 古 城 西 路 113号景 山 财 富 中 心 342室 法定 代 表人: 季 长 军 联 系人: 何 鹏 电话 : 010-52609656 传 真: 010-5195743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88-5678 网址 : www.buyforyou.com.cn 125 北京 格上 富 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19号 楼 701内 09室 法定 代 表人: 李 悦 章 联 系人: 曹 庆展 电话 : 010-65983311 传 真: 010-6598333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066-8586 网址 : www.igesafe.com 126 北京 肯 特 瑞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中关 村 东路 66号 1号 楼 22层 2603-06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亦 庄 经 济 开发 区科创 十 一 街 18号 院 A 座 17层 法定 代 表人: 陈超 联 系人: 江 卉 电话 : 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 真: 010-8918800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18 网址 : www.fund.jd.com 127 上海 朝 阳永 续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上 封 路 977号 1幢 B 座 812室 法定 代 表人: 廖 冰 联 系人: 陆 纪 青 电话 : 15902135304 - 5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9987172 网址 : www.998fund.com 128 泛 华 普 益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成 都 市成华 区 建设 路 9号 高地 中 心 1101室 办公 地 址 :四 川省 成 都 市 锦 江区东 大 街 99 号 平 安 金 融 中 心 1501单元 法定 代 表人:于 海 锋 联 系人: 王 峰 电话 : 028-84252474 传 真: 028-8425247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588-588 网址 : https://www.puyifund.com/ 129 上海 华 夏 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东 大名 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33号 通 泰 大 厦 B 座 8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一 梅 联 系人: 仲 秋 玥 电话 : 010-88066632 传 真: 010-88066214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817-5666 网址 : www.amcfortune.com 130 上海 云 湾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新 金 桥 路 27 号 13 号 楼 2层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锦 康路 30 8号 陆 家 嘴世 纪 金 融广 场 6号 楼 6层 法定 代 表人: 戴 新 装 联 系人: 朱 学 勇 电话 : 021 -2053 8888 传 真: 021 -2053 89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20 -1515 网址 : www. zh eng tongf unds.com 131 上海 挖 财金 融 信息 服 务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办公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5楼 01、 02、 03室 法定 代 表人: 胡燕亮 联 系人:义 雪 辉 电话 : 021 - 50810687 传 真: 021-5830027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810673 网址 : http://www.wacaijijin.com/ 132 深 圳 秋 实 惠 智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前 海 深港合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号 A 栋 2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 北路 2号 南 银大 厦 2309 法定 代 表人: 张 秋林 联 系人: 张 秋林 电话 : 010-64108876 - 55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6410887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64108876 网址 : http://fund.qiushicaifu.com 133 大 河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办公 地 址 : 贵 州省 贵 阳 市 南 明 区 新 华 路 110-134 号 富 中国 际 广 场 1栋 20层 1.2号 法定 代 表人: 王 荻 联 系人: 方 凯鑫 电话 : 0851-88405606 传 真: 0851-884055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51-88235678 网址 : www.urainf.com 134 天 津万 家 财 富 资产管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天 津 自 贸 区 (中 心 商 务 区 ) 迎宾 大 道 1988 号 滨 海 浙 商大 厦 公 寓 2-2413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号 太 平 洋 保险 大 厦 5层 法定 代 表人: 李 修 辞 联 系人: 王 芳芳 电话 : 010-59013842 传 真: 021- 3890963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10--59013825 网址 : www.wanjiawealth.com 135 北京电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 呼 家楼 ( 京广 中 心 ) 1号 楼 36层 3603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 朝 阳 门 北 大 街 8号 富 华 大 厦 F 座 12B 法定 代 表人: 程 刚 联 系人: 李 丹 电话 : 010-56176115 传 真: 010-5617611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100-3391 网址 : www.bjdyfund.com 136 通 华财 富 ( 上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市 虹 口区 同 丰 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杨 高 南路 799 号 陆 家 嘴世 纪 金 融广 场 3号 楼 9楼 法定 代 表人: 马 刚 联 系人: 杨 徐 霆 电话 : 021-6081824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156 网址 : www.tonghuafund.com 137 喜 鹊 财 富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办公 地 址 : 西 藏 拉萨 市 柳 梧 新 区 柳 梧 大 厦 1513室 法定 代 表人: 陈 皓 联 系人: 曹 砚 财 电话 : 010-58349088 - 5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传 真: 010-88371180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891-6177483 网址 : www.xiquefund.com 138 济安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4号 楼 40层 46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朝 阳区东 三环中 路 7号 北京 财 富 中 心 A 座 46层 法定 代 表人: 杨健 联 系人: 李 海 燕 电话 : 010-65309516 传 真: 010-65330699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3-7010 网址 : www.jianfortune.com 139 华信 期货 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层 02号 办公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内环 路 27号 楼 1单元 3层 01号、 2单元 3层 02号 法定 代 表人: 张 岩 联 系人: 李 玉 磊 电话 : 0371-69106682 传 真: 0371-69106655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197-666 网址 : http://www.cefcfco.com/ 140 洪 泰 财 富 ( 青岛 )基金销售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 香 港 东路 195号 9号 楼 701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西 什库 大 街 31号 院 九 思 文 创 园 5号 楼 501室 法定 代 表人: 任 淑桢 联 系人: 周 映 筱 电话 : 010-66162800 传 真: 0532-6672859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6706863 网址 : www.hongtaiwealth.com 141 上海 有 鱼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浦 东 大 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徐 汇 区 桂 平 路 391 号 B 座 19层 法定 代 表人: 林 琼 联 系人: 徐 海 峥 电话 : 021-60907379 传 真: 021-6090739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60907378 网址 : www.youyufund.com 142 深 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莲 花 街道 商报 东路英龙 商 务 大 厦 8楼 A-1( 811-812 ) 办公 地 址 : 大连 市中 山 区南 山 路 155号 南 山 1910小 区 A3-1 法定 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 系人: 王 清 臣 - 57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电话 : 0411-66889805 传 真: 0411-6688982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7-903-688 143 民 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上海 黄 浦 区北京东路 666号 H 区 ( 东座 ) 6楼 A31 室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张 杨路 707号生 命 人 寿 大 厦 32楼 法定 代 表人: 贲 惠 琴 联 系人: 钟 伟 电话 : 138-2642-0174 传 真: 021-50206001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206003 网址 : http://www.msftec.com/ 144 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地十 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海 淀 区 上地 信息 路 甲 9号 奎 科科技 大 厦 法定 代 表人: 张 旭 阳 联 系人: 孙 博 超 电话 : 010-61952703 传 真: 010-61951007 客 户服 务 电话 : 95055 网址 : www.baiyingfund.com 145 玄 元 保险 代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公 告 ) 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由 贸 易试 验区 张 杨路 707号 1105室 法定 代 表人: 马永 谙 联 系人: 卢 亚博 电话 : 13752528013 传 真: 021-50701053 客 户服 务 电话 : 021-50701053 网址 : 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 择 其他 符 合 要求 的机构 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履 行公 告 义务。 二、 登记 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办公 地 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一 座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丁 益 电


话 : 0755 -823703 88 -1646 传


真: 0755 -223 81325 - 58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联 系人: 邹昱 三、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务 所 名 称: 上海 市 通 力律 师 事务 所 住 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办公 地 址 : 上海 市 银 城中 路 68号时 代 金 融 中 心 19楼 负责 人: 俞 卫 锋 电话 : 021 -3135 8666 传 真: 021 -3135 8600 经办律 师 : 黎 明、 孙 睿 联 系人: 孙 睿 四、 审计 基金财产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名 称: 安永 华明会 计 师 事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办公 地 址 : 北京 市 东 城 区东 长 安 街 1号 东 方 广 场 安永 大 楼 17 层 01 -12 室 执 行事务合 伙 人: 毛 鞍 宁 电话 :( 010 ) 58153000 传 真:( 010 ) 851 88 298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 吴 翠蓉 、 高 鹤 联 系人: 吴 翠蓉 - 59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第 六 部 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年 12月 15日证监许可 [2014]136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 契 约型开 放 式基金,基金 存续期限 为不定 期 。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最长不得 超 过 3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 见 基金份额 发售公 告 。 二、发售对 象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 许购 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三、发售 方 式和销售 渠道 本基金同时 通 过 直 销和其他销售机构 两 种方 式公开发售。 通 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 点 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 具 体 名 单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 时发 布 的 增减 或 变更 销售机构的 相 关公 告 。 除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外 , 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 提 前发售 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按发售面值发售, 采 用全额 缴 款 的认购 方 式。 投资者在募集 期 内可以 多次 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 销。 四、认购 费 用 投资者认购 需 全额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财产,主 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认购 费率 表 如 下: - 60-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100 1.2% 100 万 ≤ M< 200 0.8% 200 万 ≤ M< 500 万 0.2% M≥ 500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五、认购的 具 体规定 1、 认购的 程 序 ( 1)申请 方 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 布 的其他 方 式。 ( 2)认购 款 项 支 付 :基金投资者认购时, 采 用全额 缴 款 方 式, 若 资金未全 额到 账 则认购不成立,基金管理人 将 认购 无 效的 款 项 退 回 。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 该 申请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 后 到各销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认 情况 和认购的份额,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3、 认购金额的 限制 本基金 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 点 或基金管理人 网 上交易 系统( 目 前 仅 对个 人投资者开 通 ) 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 告 为准)。 直 销中 心每 个 账户 首 次 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万 元 , 追 加 认购金额 不受 首 次 认购最低金 - 6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额的 限制 。募集 期 间不 设 置 投资者 单 个 账户 最 高 认购金额 限制 。 4、 认购 期 利息的 处 理 方 式 有效认购 款 项 在基金募集 期 间产生的利息 将 折 算 成基金份额 归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所 有,其中利息 转 份额以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5、认购份额的 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如 下: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 期 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 元 为 单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例 : 某 投资人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对应 费率 为 1.2%, 假设该 笔 认购 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 =10 ,000 /( 1+1.2%) = 9,88 1.42 元 认购 费 用 = 10 ,000 - 9,88 1.42 = 11 8.58元 认购份额 =( 9,88 1.42 + 10 ) / 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000 元 认购本基金, 假设 该 笔 认购 款 项 在募集 期 间产生 利息 10元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投资者可得到 9,891.42 份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 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 6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第 七 部 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 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 总 额不 少 于 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 于 2亿元 人民 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 于 200人的 条 件下 , 基金管理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 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 聘 请法定 验 资机构 验 资,自收到 验 资 报告 之日 起 10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基金募集 达 到基金 备案条 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 毕 基金 备案手续 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金合同生效 ; 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 理人应 将 基金募集 期 间募集的资金 存 入专 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 前, 任 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 满 足 基金 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 1、以其 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 而 产生的 债 务和 费 用 ; 2、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后 30日内 返 还 投资者 已 缴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银 行 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息 ; 3、 如 基金募集 失 败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 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 支 付 之一 切 费 用应由各 方 各自 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已 于 2015年 4月 15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 存续期 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连续 20个 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元 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个 工 作日出现 前 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并 提 出解决 方案 ,并 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进 行表决。 - 6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时, 从 其规定。 - 6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 转换 及其他 登记 业务 一、申购、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场 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 委托 的其他销售机构。 具 体的销售 网 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中 列 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销售机构 提 供 的其他 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 或 增减 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 告 。 二、申购、 赎回与转换 办理的开 放 日及时间 1、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开 放 日 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 若该工 作日为 非 港股 通交易 日,则本基金不开 放 ,但基金管理 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 暂 停 申购、 赎回与 转换 时 除外 。 开 放 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相 关公 告 中 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 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 其他特 殊 情况 ,基金管理人 将 视 情况 对前 述 开 放 日及开 放 时间 进 行 相 应的 调 整 但应在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2、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开 始 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5 年 4月 15 日 起 基金合同正式生效, 根据 《景顺长城沪港深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公 司已 于 2015 年 7月 2日 起 开 始 办理本基金的日 常 申购、 赎回 业务,以及本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旗 下 部 分 基金在 直 销机构和 部 分 代 销机构的基金 转换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 的日 期 和时间 提 出申购、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 转换 价 格 为下一开 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三、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原则 1、“未 知 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价 格 以受理当日收市 后计 - 65-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 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 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可以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得 撤 销 ; 4、 赎回 、 转换遵 循 “先 进 先 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 序 赎回 或 转换 ; 5、投资者可在同时 代 理 转 出基金及 转 入 目标 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 处 办理基 金 转换 业务。 转换 的 两只 基金 必 须都 是 该 销售机构 代 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 登记 机构 处 办理注册 登记 的基金 ; 6、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基金 转换转 入 金额不受 转 入 基金 首 次 申购及 追 加 数额 限制 ,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原持有时间 将 不 延 续计算 , 若转换 申请当日同时有 赎回 申请,则 遵 循 先 赎回后转换 的 处 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对 上述 原则 进 行 调 整。基金管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 始 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四、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 程 序 1、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方 式 投资人 必 须 根据 销售机构规定的 程 序 ,在开 放 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 出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申请。 2、申购和 赎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 须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 项 , 申购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登记 机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 效。投资人 赎回 申请成 功 后 ,基金管理人 将 在 T + 7日 (包括 该 日 )内 支 付赎回 款 项 。在发生 巨 额 赎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法 参 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 款处 理。 3、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 前受理有效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当 天 作 为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日 (T 日 ),在正 常情况 下,本基金 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 后 (包括 - 6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该 日 )及时到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 式查 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 若 申购不成 功 ,则申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 表申请一定成 功 ,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该 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申请。申购、 赎回 或 转换 的确认以 登记 机构的确认 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法权利。 五、申购、 赎回与转换 的数额 限制 1、本基金 每 个 账户 首 次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 。 追 加 申购不受 首 次 申购最 低金额的 限制 ( 具 体以各 家 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 告 为准)。投资者可 多次 申购,对 单 个投资者 累 计 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 设上限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2、本基金不 设 最低 赎回 份额(其他销售机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但 某 笔 赎回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份时, 余 额 部 分基金 份额 必 须 一同全 部赎回 。 3、本基金 单 笔 转换转 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份,基金 转换转 出 后 剩 余 份额 不产生 强 制赎回 。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申购金额、 赎回 份额 与转换 份额的数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 调 整实 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 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 或基金 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 大 额申购、 暂 停 基金申购等 措 施 , 切 实保 护 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 与 风险 控 制 的 需 要 ,可 采 取 上述 措 施 对基金规 模 予以 控 制 。 具 体请 参 见 相 关公 告 。 六、申购、 赎回 和 转换费 用 1、本基金的申购 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 入 基金财产,主 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金额的 增加 而 递 减 , 适 用以下前 端 收 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 M) - 67-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申购 费率 M< 100 1.5% 100 万 ≤ M< 200 1.0% 200 万 ≤ M< 500 万 0.3% M≥ 500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2、本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 1.5%的 赎回 费 并全额 计 入 基金财产,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 0.75%的 赎回费 , 并 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 计 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少 于 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 赎回费 ,并 将赎回费 总 额的 75%计 入 基金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3个 月但 少 于 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0.5%的 赎回费 ,并 将赎回费 总 额的 50%计 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 持有 期 长于 6个月的投资人, 将赎回费 总 额的 25%归 入 基金财产 。 未 归 入 基金财产的 部 分用于 支 付登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 手续费 。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 含 ) -30 日 0.75 % 30 日( 含 ) -- 1年 0.5% 1年( 含 ) - 2年 0.25 % 2年( 含 )以 上 0 注: 就赎回费 及 归 基金资产 比例而 言 , 每 1个月为 30 天 , 每 1年为 365 天 。 3、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 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 AX【 转 出净额在 转 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 6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并最 迟 应于 新 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况 下 根据 市 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 行 交易 的 基金投资者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在基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 行 必要手续后 ,对基金投资者 适 当 调 低基金申购 费率 、 赎回费率 或 转换费率 。 6、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具 体 处 理原则 与操 作规 范遵 循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自律 组织 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 赎回 金额 与转换交易 的 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 某 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申购 费率 为 1.5%, 假设 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 8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 /( 1+1.5%) =4,926 .11 元 申购 费 用 =5,000 -4,926 .11 =73 .89元 申购份额 =4,926 .11 /1.12 8=4,367 .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 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69-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8元 ,可得到 4,367 .12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 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 : 某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000 份基金份额 18个月, 赎回费率 为 0.25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 8元 ,则可得到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 额 = 10 ,000 × 1.14 8 = 11 ,480.00 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0.25 % = 28.70 元 赎回 金额 = 11 ,480- 28.70 = 11 ,451 .3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 持有 期 为 18个月的 10 ,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 8元 ,可得到 11 ,451 .30 元 赎回 金额。 3、本基金 转换交易 的 计算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 入 ,其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 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 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 AX【 转 出净额在 转 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 入 份额 = 净 转 入 金额 / 转 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投资者申请 将 持有的本基金 10 ,000 份 转换 为景顺长城内 需 增 长开 放 式 - 7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假设转换 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 8元 ,投资 者持有 该 基金 18个月,对应 赎回费 为 0.25 % ,申购 费 为 1.5% ,内 需 增 长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 ,申购 费 为 1.5% ,则投资者 转换后 可得到的内 需 增 长基金份额为: 转 出 总 额 = 10 ,000 × 1.14 8= 11 ,480元 赎回费 用 = 11 ,480× 0.25 %= 28.70 元 转 出净额 = 11 ,480- 28.7= 11 ,451 .3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入 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 .3/1.015 =11 ,282.0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 .3-11 ,282.07 =16 9.23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 =11 ,451 .3/1.015 =11 ,282.07 元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11 ,451 .3-11 ,282.07 =16 9.23 元 净 转 入 金额 = 11 ,451 .3- MAX【 16 9.23 - 16 9.23 , 0】 =11 ,451 .3元 转 入 份额 = 11 ,451 .3 / 1.163 = 9,846 .35 份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 收市 后计算 ,并在 T+ 1日内公 告 。遇特 殊 情况 ,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 当 延 迟 计算 或公 告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资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 余 额 总 数。本基金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申购份额的 处 理 方 式: 申购 费 用以人民 币 元 为 单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 至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 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 位 为份,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6、 赎回 金额的 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额为按实 际 确认的有效 赎回 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 扣 除 相 应的 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费 用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 拒绝 或 暂 停 申购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7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 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 或 损 害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 模 过 大 , 使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找 到合 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 面 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 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情形 。 6、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 笔 或者 某 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 导致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 比例达 到或者 超 过 50 %,或者 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 的 情形 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第 1、 2、 3、 5、 7项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 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 的, 被拒绝 的申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资人。在 暂 停 申购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 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 暂 停 赎回 或者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 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 回 款 项 : 1、因不可 抗 力 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 付赎回 款 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产 估 值 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性,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定 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 3、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致 基金管理人 无 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 7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连续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开 放 日发生 巨 额 赎回 。 5、基金管理人认为 继 续 接受 赎回 申请 将损 害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 形 时,可 暂 停 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情形 。 发生 上述情形 之一 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的 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 足 额 支 付 ;如 暂 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按 单 个 账户 申请量 占 申 请 总 量的 比例 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未 支 付部 分可 延 期 支 付 。 若 出现 上述第 4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 相 关 条 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 赎回 时可事 先 选 择 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 分予以 撤 销。在 暂 停 赎回 的 情况 消 除 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 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十 、 巨 额 赎回 的 情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金 单 个开 放 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换 中 转 出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购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前一开 放 日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 额 赎回 。 2、 巨 额 赎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 额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回 或 部 分 延 期赎回 。 (1)全额 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 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 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财产 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 不低于 上 一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的 10 % 的 前 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 赎回 申请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 下一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 与 下一开 放 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 - 73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 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3) 如 果 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在 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前一开 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20 %以 上 的 赎回 申请的 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 过 20 %以 上 的 部 分 延 期 办理 赎回 申请。对于当日 非 延 期 的 赎回 申请,应当按 单 个 账户非 延 期赎回 申请量 占 非 延 期赎回 申请 总 量的 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于未能 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 择 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 择 延 期赎回 的, 将 自动 转 入 下一个开 放 日 继 续赎回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 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开 放 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并以下一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回 金额,以 此 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 止 。 如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 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 分作自动 延 期赎回 处 理。 ( 4) 暂 停 赎回 : 连续 2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生 巨 额 赎回 ,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 必要 ,可 暂 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 延 缓 支 付赎回 款 项 ,但不得 超 过 20个 工 作日,并应当在 指 定 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 3、 巨 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上述 延 期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 式在 3个 交易 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 处 理 方 法,同时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 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 2、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刊 登 基金 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 最 近 1个 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二、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 已 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 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 准收取 转托 管 费 。 十 三、 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 具 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 7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时可自行约定 每 期 扣款 金额, 每 期 扣款 金额 必 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 关公 告 或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 规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最低申购金额。 ( 1) 适 用投资者 范围 : 本基金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 划 ”适 用于 符 合《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规定的 所 有投资者。 ( 2)办理场 所 : 自 2015 年 7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本公 司 直 销、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招 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苏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广 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证 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有 限 公 司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 西 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股份有 限 公 司 、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天 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深 圳 众 禄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 限 公 司 、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 钱 景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深 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 上海汇付 金 融 服 务有 限 公 司 和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本公 司 直 销及中国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 75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中国 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招 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上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兴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渤 海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南京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 苏 州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广 发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国 银 河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国 泰 君 安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建 投证 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证券有 限 公 司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券有 限 公 司 、招 商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光 大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海通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 司 、 安 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平 安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天 相 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华 宝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信 达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华 泰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华 龙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中信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长 江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东 莞 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齐 鲁 证 券有 限 公 司 、中信证券( 山 东 )有 限责任 公 司 、 西 南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 第 一 创 业股份有 限 公 司 、 川 财证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 天 风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深 圳 众 禄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杭 州 数 米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诺 亚 正行( 上海 )基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好 买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展 恒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和 讯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 上海 天天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浙江 同 花 顺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万 银 财 富 ( 北京 )基金销 售有 限 公 司 、 宜 信 普泽 投资 顾问 ( 北京 )有 限 公 司 、 北京增 财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一 路 财 富 ( 北京 )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 司 、 北京 恒 天 明 泽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 钱 景财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深 圳 腾 元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 北京创 金 启 富 投资管理有 限 公 司 、 上海汇付 金 融 服 务有 限 公 司 和 上海 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5 年 7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 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中信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7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信 期货 有 限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中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5 年 8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亚 银 行(中国)有 限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东亚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泰 诚财 富 基金销售 (大连 )有 限 公 司 办 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泰 诚财 富 的规定。 - 7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5 年 9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深 圳 富济 财 富 管理有 限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富济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北京乐融 多 源 投资 咨询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积 木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积 木 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上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 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 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5 年 11 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 发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广 发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开 源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开 源 证券的规定。 自 2016 年 1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证金 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证金 牛 的规定。 自 2016 年 1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奕 丰 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奕 丰 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6 年 2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和 耕 传 承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和 耕 传 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凯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凯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斧 子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金 斧 子 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伯 嘉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伯 嘉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金 观 诚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金 观 诚的规定。 自 2016 年 5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汇 成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包 商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包 商银 行的规定。 - 77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6 年 6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新 浪 仓 石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新 浪 仓 石 的规定。 自 2016 年 6月 24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陆 金 所 资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陆 金 所 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牛 股 王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牛 股 王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上海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上海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正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正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7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海银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海银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万 得投 顾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万 得投 顾 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国 工商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中国 工商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2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前 海 凯 恩 斯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前 海 凯 恩 斯 的规定。 自 2016 年 8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民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民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6 年 9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美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 美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蛋卷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蛋卷 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晟 视天 下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晟 视天 下的规定。 自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凤凰 金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凤凰 金信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联 泰 资产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联 泰 资产的规定。 - 78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 动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微 动利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原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原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6 年 12 月 2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格上 富 信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格上 富 信的规定。 自 2017 年 1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肯 特 瑞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肯 特 瑞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2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嘉兴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嘉兴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2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广州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信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好 买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好 买 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泛 华 普 益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泛 华 普 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3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微众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微众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云 湾 投资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云 湾 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2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挖 财金 融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挖 财金 融 的规定。 自 2017 年 4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南 农 商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 办理 程 序 遵 循 江南 农 商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5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鑫鼎 盛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鑫鼎 盛 的规定。 自 2017 年 5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秋 实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秋 实财 富 的规定。 - 79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7 年 6月 2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河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大 河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夏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夏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恒 丰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恒 丰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月 2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大 智 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大 智 慧 的规定。 自 2017 年 9月 1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 盛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国 盛 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电 盈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电 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喜 鹊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喜 鹊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济安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济安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7 年 12 月 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信 期货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信 期货 的规定。 自 201 8年 1月 2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洪 泰 财 富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洪 泰 财 富 的规定。 自 201 8年 2月 2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有 鱼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有 鱼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3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西 部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西 部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1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盈信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19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福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福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4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钜派钰 茂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钜派钰 茂 的规定。 - 8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自 201 8年 4月 27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华 鑫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华 鑫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5月 23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四 川天 府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四 川天 府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8年 6月 2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民 商 基金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民 商 基金的规定。 自 201 8年 7月 12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广州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广州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8月 15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国金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8月 3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金公 司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金公 司 的规定。 自 201 8年 8月 31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江 苏 银 行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江 苏 银 行的规定。 自 201 8年 9月 10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东 海 证券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东 海 证券的规定。 自 201 8年 10 月 16 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中 银 国 际 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中 银 国 际 的规定。 自 201 8年 12 月 18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百 度 百 盈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 理 程 序 遵 循 百 度 百 盈的规定。 自 201 9年 4月 4日 起 投资者可 通 过 玄 元 保险办理定 期 定额业务, 具 体办理 程 序 遵 循 玄 元 保险的规定。 十 四、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基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是 指 基金 登记 机构受理 继 承、 捐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等 情 形而 产生的 非交易 过 户 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它 非交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 划 转 的主体 必 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 承人 继 承 ; 捐赠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 - 8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是 指司 法机构依 据 生效 司 法文书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 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 。办理 非交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 相 关资 料 ,对于 符 合 条 件的 非交易 过 户 申请按基金 登记 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 登记 机构规定的 标 准收 费 。 十 五、 基金份额的 冻 结 和解 冻 基金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权机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份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 ,以 及 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 结与 解 冻 。 - 8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第九部 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资 组 合风险的前 提 下, 通 过对行业发 展 趋势 、 企 业的基本面 、 经 营状况进 行深 入研究 ,选 择 出质 地 优秀 、成长性 良好 的公 司进 行投资, 寻 求 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 健增 值,力 争 获得 超 越 业绩 比较 基准的 绝 对 回报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试点允 许 买卖 的规定 范围 内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中 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期 融 资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支 持机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 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 期存 款 及其他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股 指期 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 时合理 地 调 整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的 比例 占 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 占 基金 资产的 0-95% ),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 款 等。 三、投资策 略 (一)资产 配置 策 略 本基金依 据 定 期 公 布 的 宏 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投资 部门 对于 宏 观 经 济 、股市 - 8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政 策、市场 趋势 的 综 合分 析 , 重点 关注包括、 GDP 增 速 、 固 定资产投资 增 速 、 净出 口增 速 、 通 胀 率 、 货币供 应、利 率 等 宏 观 指标 的 变化 趋势 ,同时 强 调 金 融 市场投资者行为分 析 ,关注资本市场资金 供求 关系 变化 等因素,在深 入 分 析 和 充分 论 证的基 础 上 评估 宏 观 经 济 运行及 政 策对资本市场的 影响 方向 和力 度 ,运 用 宏 观 经 济 模 型( MEM ) 做 出对于 宏 观 经 济 的 评 价, 结 合投资 制度 的 要求提 出 资产 配置 建议 ,经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后形 成资产 配置 方案 。 (二)股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根据 以下 几 方 面 指标 ,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范围 内 制 定并 适 时 调 整国内 A股和 香 港(港股 通标 的股票) 两 地 股票 配置 比例 及投资策 略 : 1) 宏 观 因素 (GDP/CPI 等 )、 估 值因素 (PE/Earnings Growth 等 )、 政治 因素 -- 判断 两 地 市场基本面 趋势 。 2) 估 值 /资金利 差 等 指标 -- 判断 两 地 市场 吸 引力。 1、 A股股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 采 用“自下 而上 ”精选个股策 略 ,充分发 挥 基金管理人的 研究 优势 , 充分依 据 公 司 股票 研究 部 行业 研究 员模 拟 组 合,利用基金管理人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对 企 业内在价值 进 行深 入 细 致 的分 析 ,并 进 一 步 挖掘 出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上 市公 司 股票 进 行投资。 首先 利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中的 标 准分 析 模 板 对 上 市 公 司 的基本面和 估 值 水平进 行 鉴 别 , 制 定股票 买 入 名 单 。其中 重点 考 察 : ① 业务价值( Franchise Value ) 寻找 拥 有 高进 入 壁垒 的 上 市公 司 ,其一 般 具 有以下一 种 或 多种 特征:产品 定价能力、 创 新 技 术 、资金 密 集、 优势 品 牌 、 健 全的销售 网 络 及售 后服 务、规 模 经 济 等。在经 济增 长时 它们 能 创 造 持 续 性的成长,经 济 衰 退 时亦能 度 过 难 关 享有 高 于市场 平 均 水平 的盈利能力, 进而 创 造高 业务价值, 达致 长 期 资本 增 值 。 ② 估 值 水平 ( Valuation )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 设 定不同的 估 值 指标 。 成长型股票( G ):用来 衡 量成长型 上 市公 司 估 值 水平 的主 要指标 为 PEG ,即市盈 率除 以盈利 增 长 率 。为了 使 投资人能 够达 到长 期 获利 目标 , 我们 在选股时 将 会谨慎 地买进 价 格与 其预 期 增 长 速 度相 匹 配 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 V ):分 析 股票内在价值的基 础 是 将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与 - 8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其资本成本 进 行 比较 。 我们 在 挑 选价值型股票时,会 根据 公 司 的净资产收益 率 与 资本成本的 相 对 水平 判断公 司 的合理价值, 然后 选出股价 相 对于合理价值 存 在 折 扣 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 I):是依 靠 分 红 取得 较 好 收益的股票。 我们 挑 选收益型股票 , 要求 其保持持 续 派 息的 政 策,以及 较高 的股息 率水平 。 ③ 管理能力( Management )注 重 公 司治 理、管理 层 的 稳 定性以及管理 班 子 的构成、 学 历 、经 验 等,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 否 诚信。 ④ 自由现金 流 量 与 分 红政 策( 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 重企 业 创 造 现 金 流 量的能力以及 稳 定 透 明的分 红 派 息 政 策。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 要求 , 制 定 优 先 股投资的 具 体策 略 ,并 将 关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 情况 ,关注 相 关会 计 处 理、财务 报告 以及 税 务 处 理 方 式, 稳 妥 有 序 的开 展 优 先 股投资。 2、港股 通标 的股票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仅通 过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 投资于 香 港股票市场,不 使 用合 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境 外 投资额 度进 行境 外 投资。 本基金 采 用“自下 而上 ”精选个股策 略 , 重点 投资于受 惠 于中国经 济 转 型 、 升 级 , 且 处 于合理价 位 的 具备核 心 竞 争 力股票。对 上 市公 司进 行系统性分 析 , 其中 偏重 : 估 值 采 用 多种 估 值 方 法,包括 P/E (预 期 )、 P/B 、 PCF 、 PFCF 、 相 对于 NAV 的 溢 / 折 价、 DDM 、 ROE , 与历史 、行业和市场的 比较 。 1 成长性 EPS 增 长 率 、 ROE 趋势 、行业 增 长 率 、市场份额 增 长 率 以及 增 长来 源 。注 重 选股( Selective approach )选 择 具 有持 续 领先 优势 或 核 心 竞 争 力的 企 业, 偏 好 具 有 优 异 管理能力及效 率 的公 司 。 2 独立 思 考( Original ideas ) 领先 市场共识, 寻找 未 被 充分 挖掘 的 企 业。 3 注 重 估 值( Valuation focus ) 严 谨基本面分 析 ,判断合理 估 值 水平 , 给 予 目标 价。 4 长 期 投资( Long-term investment horizon )注 重 现金分 红 及资本 增 值, 愿意承受 短期 盈 余 增 长波动。 (三) 债 券投资策 略 债 券投资在保证资产 流 动性的基 础 上 , 采 取利 率 预 期 策 略 、信用策 略 和时 - 85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机策 略相结 合的 积极 性投资 方 法,力 求 在 控 制 各类风险的基 础 上 获取 稳 定的收 益。 1、自 上而 下确定 组 合 久 期 及类 属 资产 配置 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货币 和财 政政 策、市场 结 构 变化 、资金 流 动 情况 的 研究 , 结 合 宏 观 经 济 模 型( MEM )判断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的 趋势 及 幅度 ,确定 组 合 久 期 。 进而根据 各类 属 资产的预 期 收益 率 , 结 合类 属 配置 模 型确定类 别 资产 配置 。 2、自下 而上 个券选 择 通 过预 测 收益 率 曲 线 变 动的 幅度 和 形状 ,对 比 不同信用等 级 、在不同市场 交易债 券的到 期 收益 率 , 结 合考虑 流 动性、票息、 税 收、可 否 回 购等其 它 决定 债 券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 相 对 失 衡 状况 。 重点 选 择 的 债 券品 种 包括: a.在类 似 信用质量和 期限 的 债 券中到 期 收益 率 较高 的 债 券 ; b.有 较 好 流 动性的 债 券 ; c.存 在信用 溢 价的 债 券 ; d.较高债 性或 期 权价值的可 转换债 券 ; e.收益 率水平 合理的 新 券或者市场 尚 未正确定价的 创 新 品 种 。 ①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最 新 发 布 的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和金 融 运行数 据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运行的可能 情 景,预 测 财 政政 策、 货币政 策等 政府 宏 观 经 济 政 策取 向 ,分 析 金 融 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 ,在 此 基 础 上 预 测 市场利 率水平变 动 趋势 , 以及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 趋势 。在预 期 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 升 时, 降 低 组 合的 久 期 ; 预 期 市场利 率将 下 降 时, 提高组 合的 久 期 。并 根据 收益 率 曲 线 变化情况制 定 相 应的 债 券 组 合 期限结 构策 略 如 子 弹 型 组 合、 哑铃 型 组 合或者 阶梯 型 组 合等。 ② 信用策 略 基金管理人 密 切跟踪 国 债 、金 融 债 、 企 业(公 司 ) 债 等不同 债 券 种 类的利 差水平 , 结 合各类券 种 税 收 状况 、 流 动性 状况 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 状况 的分 析 评 定不同 债 券类 属 的 相 对投资价值,确定 组 合资产在不同 债 券类 属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个券选 择 层 面,基金管理人对 所 有投资的信用品 种进 行详细的财务分 析 和 非 财务分 析 。财务分 析 方 面,以 企 业财务 报 表为依 据 ,对 企 业规 模 、资产 负债 结 构、 偿 债 能力和盈利能力四 方 面 进 行 评 分, 非 财务分 析 方 面(包括管理能力 市场 地 位 和发 展 前景等 指标 )则主 要 采 取实 地调 研 和 电话 会 议 的 形 式实 施 。 通 - 8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过 打 分来 评 判 该企 业是低风险、 高 风险 还 是 绝 对风险的 企 业, 重点 投资于低风 险的 企 业 债 券 ; 对于 高 风险 企 业,有 相 应的投资 限制 ; 不投资于 绝 对风险的 债 券。 ③ 时机策 略 A.骑乘 策 略 。当收益 率 曲 线 比较 陡峭 时,也即 相 邻 期限 利 差较大 时,可以 买 入 期限 位 于收益 率 曲 线 陡峭 处 的 债 券,也即收益 率水平 处 于 相 对 高 位 的 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 延 长, 债 券的 剩 余期限将 会 缩 短 , 从而 此 时 债 券的收益 率水平 将 会 较 投资 期 初 有 所 下 降 , 通 过 债 券的收益 率 的下 滑 , 进而 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 B.息 差 策 略 。利用 回 购利 率 低于 债 券收益 率 的 情形 , 通 过正 回 购 将所 获得 资金投资于 债 券以获取 超 额收益。 C.利 差 策 略 。对 两 个 期限相 近 的 债 券的利 差进 行分 析 , 从而 对利 差水平 的 未来 走 势 做 出判断, 从而进 行 相 应的 债 券 置 换 。当预 期 利 差水平 缩 小 时,可以 买 入 收益 率高 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缩 小 获得投 资收益 ; 当预 期 利 差水平 扩 大 时,可以 买 入 收益 率 低的 债 券同时 卖 出收益 率高 的 债 券, 通 过 两 债 券利 差 的 扩 大 获得投资收益。 D. 资产 支 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对 宏 观 经 济 、 提 前 偿 还率 、资产 池 结 构以及资产 池 资产 所 在行业景 气 变化 等因素的 研究 ,预 测 资产 池 未来现金 流变化 ,并 通 过 研究 标 的证券发行 条 款 ,预 测 提 前 偿 还率变化 对 标 的证券的 久 期与 收益 率 的 影响 。同时,基金管理人 将 密 切 关注 流 动性对 标 的证券收益 率 的 影响 , 综 合运用 久 期 管理、收益 率 曲 线 、个券选 择 以及 把握 市场 交易 机会等 积 极 策 略 ,在 严 格 控 制 风险的 情况 下, 结 合信用 研究 和 流 动性管理,选 择 风险 调 整 后 收益 高 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 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益。 E. 可 转债 投资策 略 。 A)相 对价值分 析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定 期 公 布 的 宏 观 和金 融 数 据 以及对 宏 观 经 济 、股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的 综 合分 析 ,判断下一 阶 段 的市 场 走 势 ,分 析 可 转债 股性和 债 性的 相 对价值。 通 过对可 转债转 股 溢 价 率 和 Delta 系数的 度 量, 筛 选出股性或 债 性 较 强 的品 种 作为下一 阶 段 的投资 重点 。 B)基本 面 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 据 内、 外部 研究 成 果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 SRD )对可 转债标 的公 司进 行 多方 位 、 多 角 度 的分 析 , 重点 选 择 行业景 气 度 较高 、公 司 基本面素质 优 良 的 标 的公 司 。 C)估 值分 析 在基本面分 析 的基 础 上 , 运用 PE 、 PB 、 PCF 、 EV/EBITDA 、 PEG 等 相 对 估 值 指标 以及 DCF 、 DDM 等 绝 - 87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对 估 值 方 法对 标 的公 司 的股票价值 进 行 评估 。并 根据标 的股票的当前价 格 和 目 标 价 格 ,运用 期 权定价 模 型分 别计算 可 转债 当前的理 论 价 格 和未来 目标 价 格 , 进 行投资决策。 F.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投资策 略 。对 单 个券 种 的分 析 判断 与 其 它 信用类 固 定收 益品 种 的 方 法类 似 。在信用 研究 方 面,本基金会 加强 自下 而上 的分 析 , 将 机构 评级 与 内 部 评级 相结 合, 着 重通 过发行 方 的财务 状况 、信用 背 景、经 营 能力、 行业前景、个体 竞 争 力等 方 面判断其在 期限 内的 偿 付 能力,尽可能对发行人 进 行充分详尽 地调 研 和分 析 。 (四)股 指期货 投资策 略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1、时 点 选 择 :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 股 指期货 时, 重点 关注当前经 济 状况 、 政 策 倾 向 、资金 流向 、和 技 术 指标 等因素。 2、 套 保 比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区 间判断,在 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决定 套 保 比例 。 再 根据 基金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贝 塔 值, 具 体得出 参 与 股 指 期货交易 的 买卖 张 数。 3、合约选 择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股 指期货 当时的成 交 金额、持 仓 量和基 差 等 数 据 ,选 择 和基金 组 合 相 关性 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为 交易标 的。 (五)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程 序 投资决策 委员 会是公 司 投资的最 高 决策机构,以定 期 或不定 期 会 议 的 形 式 讨论 和决定公 司 投资的 重大 问 题 ,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 方 针 及投资 方向 , 审 定基金财产的 配置 方案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召 开前,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的分 析 , 提 出基金的资产 配置 建议 , 交 由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一 旦 做 出 决 议 ,即成为 指导 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 部据 此 拟 订具 体的投资 计 划 。 投资 研究 部 是 负责 管理基金日 常 投资 活 动的 具 体 部门 ,分管投资的 副总 经 理 除履 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 执 行 委员 的职 责外 , 还负责 管理和 协调 投资 研究 部 的 日 常 运作。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是投资 研究 部常设议 事机构, 负责 讨论 行业信息 个股信息、 回 顾 行业表现、行业 配置 、 模 拟 组 合表现、 近 期 研究 计 划 及成 果 、 市场 热 点 、当日投资决策、 代 行表决权、投资 备 选 库 调 整等 问 题 。投资 研究 部 主 要负责 宏 观 经 济研究 、行业 研究 和投资品 种 研究 , 负责编制 、 维 护 投资 备 选 库 , 建 立、完 善 、管理并 维 护 股票 研究 数 据 库 与债 券 研究 资 料 库 ,并为投资决 - 8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策 委员 会、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分管投资的 副总 经理、各投资 总 监和基金经理 提供 基金投资决策依 据 。投资 研究 部负责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 议 , 负责 基金 投资 组 合的构 造 、 优 化 、风险管理及 头 寸 管理等日 常工 作 ; 拟 订 基金的 总 体投 资策 略 、资产 配置 方案 、 重大 投资 项目提案 和投资 组 合 方案 等并 上报 投资决策 委员 会 讨论 决定 ; 组织 实 施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定的投资 方 案 并在 授 权 范围 内作出投资决定 ; 依 据 自主的 研究 积极把握 市场动 态 , 积极 提 出基金投资 组 合 优 化方案 ,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 负责 。其中基金经理 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 会及投资 研究 联 席 会 议 决 议具 体承担本基金的日 常 管理 工 作。 风险管理 委员 会是公 司 日 常 经 营 中整体风险 控 制 的决策机构, 该委员 会是 对公 司 各 种 风险的识 别 、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非常设 机构,由 总 经理、 副总 经理、 督 察 长、以及其他 相 关 部门负责 人或 相 关人 员组 成,其主 要 职 责 是: 评估 公 司 各 机构、 部门制度 本身 隐 含 的风险,以及 这 些 制度 在 执 行过 程 中 显 现的 问 题 ,并 负责审 定风险 控 制政 策和策 略 ; 审议 基金财产风险 状况 分 析 报告 ,基于风险 与 回报 对业务策 略提 出质 疑 , 需 要 时 指导 业务 方向 ; 审 定公 司 的业务 授 权 方案 ; 负责协调 处 理 突 发性 重大 事件 ; 负责 界 定业务风险 损失责任 人的 责任 ; 审议 公 司 各 项 风险 与 内 控 状况 的 评 价 报告 ; 需 要 风险管理 委员 会 审议 、决策的其他 重 大 风险管理事 项 。绩效 评估 与 风险 控 制 人 员负责建 立和完 善 投资风险管理系统 并 负责 对基金 历史 业绩 进 行分解和分 析 。法律监 察稽 核部负责 基金日 常 运作的 合规 控 制 。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 程 为: 1、由基金经理依 据 对 宏 观 经 济 、股市 政 策、市场 趋势 分 析 , 结 合基金合同 投资 制度 的 要求提 出资产 配置 建议 。 2、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基金经理 提交 的资产 配置 建议 ,并最 终 决定资产 配 置 方案 。 3、投资 研究 部 按 流程 筛 选出可投资品 种 ,由基金经理依 据 本基金的投资 目 标 、投资 限制 以及资产 配置 方案 , 制订具 体的投资 组 合 方案 。 4、投资决策 委员 会 审核 投资 组 合 方案 , 如 无异议 ,由基金经理 具 体 执 行投 资 计 划 。 四、投资 限制 1、 组 合 限制 - 89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 组 合应 遵 循 以下 限制 :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 80%-95%; ( 2)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 家 公 司 在境内和 香 港同时 上 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开 放 式基金(包括开 放 式基 金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 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 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 超 过 该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 13)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金的 - 9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行 股票的 总 量 ; ( 14)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 15)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 构 组 合: 15.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 债 券(不 含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15.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15.4 本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5.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 成 交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 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 的投资 ; ( 17)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 对 手 开 展逆 回 购 交易 的,可接受质 押 品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 投资 范围 保持一 致 ; ( 18)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9) 如 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相 关 协议 中明确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 的 比例 ,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决策 流 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各 种 - 9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风险 ; ( 20) 本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 除上述第 ( 2)、( 12)、( 16)、( 17) 项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基金规 模变 动、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资 比例 不 符 合 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 交 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6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 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 起 开 始 。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更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 受 相 关 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2、 禁 止 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 列 投资或者 活 动 : ( 1)承销证券 ;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向 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 ( 6) 从 事内 幕 交易 、 操 纵 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 活 动 ; ( 7)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禁 止 的其他 活 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者 与 其他有 重大 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应当 符 合基金的投资 目标 和投资策 略 , 遵 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 先 的原则,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内 部审批 机 制 和 评估 机 制 ,按照市场公 平 合理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 得到基金 托 管人的 同意,并按 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独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 - 9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关 联交易 事 项进 行 审 查。 法律、行 政 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限制 , 如 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限制 或按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 五、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指 数 X 45% + 恒 生 指 数 X 45%


+ 中证全 债指 数 ×10% 沪深 300指 数是中证 指 数公 司编制 的包 含上海 、深 圳 两 个证券 交易所流 动 性 好 、规 模 最 大 的 300只 A股为 样 本的成分股 指 数,是 目 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 值 覆盖 率高 、 代 表性 强 、 流 动性 好 ,同时公信力 较 好 的股票 指 数, 适 合作为本 基金股票投资的 比较 基准。 恒 生 指 数 是由 恒 生 指 数 服 务有 限 公 司编制 ,以 香 港 股票市场 中的 50家 上 市股票为 成份股 样 本,以其发行量为 权数 的 加 权 平 均 股价 指 数 ,是 反 映 香 港股市 价 幅 趋势 最有 影响 的一 种 股价 指 数 。 中证全 债指 数是中证 指 数公 司编制 的 综 合 反 映 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和沪深 交易 所债 券市场的 跨 市场 债 券 指 数 , 该指 数的 样 本由 银 行 间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 市场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及 企 业 债 券 组 成,中证 指 数公 司 每 日 计算 并发 布 中证全 债 的 收 盘 指 数 及 相 应的 债 券 属 性 指标 ,为 债 券投资者 提供 投资分 析 工具 和业绩 评 价 基准。 如 果上述 基准 指 数 停 止计算编制 或 更 改 名 称,或者 今 后 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 , 或者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为市场 普 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 基准 推 出,或者是市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 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 告 ,但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 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 程度较高 的投资品 种 ,其 预 期 风险和预 期 收益 水平高 于 货币 型基金、 债 券型基金和 混 合型基金。 本基金 将 投资港股 通标 的股票, 需 承担港股 通 机 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 标 的、市场 制 度 以及 交易 规则等 差异带 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投资 组 合 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 董 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 及 连 带责任 。 - 93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 托 管人中国 工商银 行 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 已 经 复核 了本投资 组 合 报告 , 保证 复核 内容不 存 在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 组 合 报告所 载 数 据截至 2019年 3月 31日,本 报告 中 所列 财务数 据 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 末 基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 基金 总 资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资 2 ,034 ,544 ,410 .51 8 3. 87 其中:股票 2 ,034 ,544 ,410 .51 8 3. 87 2 基金投资 - - 3 固 定收益投资 - - 其中: 债 券 - -








资产 支 持证券 - - 4 贵 金 属 投资 - - 5 金 融 衍 生品投资 - - 6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 购的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 行 存 款 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3 88 ,710 ,4 91 .10 16 . 02 8 其他资产 2 ,710 ,276 .60 0. 11 9 合 计 2 ,425 ,9 65 ,17 8 .21 100 . 00 注 : 权益投资中 香 港 交易所 投资金额 875 , 522 , 288 . 94元 , 占 基金净值 比例 36 .44 % 。 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 组 合 2.1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 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 %) A 农 、 林 、 牧 、 渔 业 105 , 544 , 53 8. 04 4. 39 B 采 矿 业 - - C 制造 业 134 , 471 , 74 8. 56 5. 60 D 电 力、 热 力、 燃气 及 水 生产和 供 应业 223 , 006 , 19 1. 81 9. 28 E 建 筑 业 - - F 批 发和 零 售业 450 , 18 3, 460 . 30 1 8. 74 G 交通 运 输 、 仓 储 和 邮 政 业 52 , 29 6, 450 . 68 2. 18 H 住 宿 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 传 输 、 软 件和信息 技 术 服 务业 32 , 902 . 94 0. 00 J 金 融 业 - - K 房 地 产业 - - L 租赁 和 商 务 服 务业 - - M 科学研究 和 技 术 服 务业 - - N 水 利、环境和公共 设施 管理业 66 8, 437 . 76 0. 03 O 居 民 服 务、 修 理和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 生和 社 会 工 作 - - R 文 化 、体 育 和 娱 乐 业 19 2, 81 8, 39 1. 48 8. 03 - 9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S 综 合 - - 合 计 1, 15 9, 022 , 121 . 57 4 8. 24 2.2 报告期 末 按行业分类的港股 通 投资股票投资 组 合 行业类 别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 例 ( %) 医疗 - - 能 源 121 , 312 , 88 2. 13 5 .05 公用事业 261 , 362 , 767 . 16 10 .88 非 周 期 性 消 费 品 121 , 552 , 205 . 54 5 .06 信息 科技 - - 原 材 料 - - 工 业 - - 周 期 性 消 费 品 9 8, 08 9, 933 . 46 4 .0 8 金 融 57 , 83 9, 99 0. 54 2 .41 通 讯 215 , 364 , 510 . 11 8 .9 6 合 计 8 75 ,522 ,2 88 .9 4 36 . 44 注 : 以 上 行业分类 采 用 彭 博 行业分类 标 准。 3.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 代 码 股票 名 称 数量(股) 公 允 价值( 元 ) 占 基金资产净 值 比例 ( % ) 1 00006电 能实业 5 ,0 82 ,500 237 ,3 86 ,627 .40 9. 88 2 600674川 投能 源 23 ,9 02 ,057 223 ,006 ,1 91 .8 1 9. 28 3 6010 9 8 中 南 传 媒 14 ,9 82 ,004 1 92 ,8 18 ,3 91 .4 8 8. 03 4 60370 8 家家 悦 7 ,3 91 ,100 1 82 ,042 ,7 93 .00 7. 58 5 00215 和 记 电 讯 香 港 49 ,8 66 ,000 142 ,8 67 ,017 .51 5. 95 6 603233大 参 林 2 ,8 15 ,215 13 9 ,353 ,142 .50 5. 80 7 002727一 心 堂 5 ,0 90 ,416 12 8 ,7 87 ,524 .8 0 5. 36 8 002223鱼 跃 医疗 4 ,8 23 ,255 121 ,73 8 ,9 56 .20 5. 07 9 00 8 39 中 教 控 股 11 ,8 68 ,000 121 ,552 ,205 .54 5. 06 10 00 9 68 信义 光 能 37 ,414 ,000 121 ,312 ,88 2 .13 5. 05 4. 报告期 末 按 债 券品 种 分类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5.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债 券。 6.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 十名 资产 支 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 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贵 金 属 。 8.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证投资明细 - 95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 。 9.2 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以 套 期 保值为 目 的, 制 定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时 点 选 择 :基金管理人在 交易 股 指期货 时, 重点 关注当前经 济 状况 、 政 策 倾 向 、资金 流向 和 技 术 指标 等因素。 套 保 比例 :基金管理人 根据 对 指 数 点 位区 间判断,在 符 合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决定 套 保 比 例 。 再 根据 基金股票投资 组 合的 贝 塔 值, 具 体得出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的 买卖 张 数。 合约选 择 :基金管理人 根据 股 指期货 当时的成 交 金额、持 仓 量和基 差 等数 据 ,选 择 和基金 组 合 相 关性 高 的股 指期货 合约为 交易标 的。 10.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 说明 10.1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政 策 根据 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 范围 不包括国 债期货 。 10.2 报告期 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 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0.3 本 期 国 债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 是 否 出现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 或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形 。 本 报告期 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 被 监管 部门 立 案调 查或者在 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 责 、 处 罚 的 情况 。 11.2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是 否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股票 库 。 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 股票未 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 选股票 库 。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 称 金额( 元 ) 1 存 出保证金 1, 31 9, 102 . 29 2 应收证券 清算 款 62 8, 973 . 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3 , 91 8. 56 5 应收申购 款 688 , 28 1. 81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 摊 费 用 - 8 其他 - 9 合 计 2, 710 , 276 . 60 11.4 报告期 末 持有的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 处 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换债 券。 - 9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 股票中不 存 在 流通 受 限 的 情况 。 11.6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 注的其他文 字 描 述部 分 无 。 八 、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和 债 权人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利,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5、不 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 害 关系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九 、 港股 通标 的股票 投资 的 代 理投票 本基金 通 过港股 通买 入 的股票 记录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公 司 在 香 港中 央 结 算 公 司 开立的证券 账户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公 司 以自 己 的 名 义, 通 过 香 港中 央 结算 公 司 行 使 对 该 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公 司 行 使 对 该 股票发 行人的权利, 将通 过证券公 司 事 先 征 求 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内 地 投资者的意 见 ,并按照其意 见 办理。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内 部 行 使 表决权的 具 体 程 序 ] 1、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股 东 权利的 处 理原则及 方 法 1、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股,不 参 与所 投资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管理 ;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 股 东 权利,保 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 代 表基金独立行 使债 权人权利,保 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代 理投票 1、公 司代 表基金行 使 投票权力 遵 循 以下原则: ( 1)基金投资人利益最 大 ; ( 2)集体决策 ; - 97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3)不 谋 求 对 上 市公 司 的 控 制 。 2、 代 理投票的 处 理 方 法、 程 序 、文 档 保管 (1)代 理投票权的决定 将 由基金管理人 做 出。基金管理人 将 保 留 代 理投票文 件 至 少 三年以 上 。 (2)代 理投票前,基金经理 将 充分 研究 提案 的合理性,并 综 合考虑投资 顾问 、 独立 第 三 方 研究 机构和 反 对者的意 见 后 ,勤勉尽职 地代 理基金行 使 投票权。 (3)在 履 行 代 理投票职 责 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操 作 需 要 , 委托 投资 顾 问 、境 外托 管人或其他 专 业机构 提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 协 助 完成 代 理投票的 程 序 等,基金管理人应对 代 理机构的行为 进 行 必要 的监 督 ,并承担 相 应 责任 。 (4)一 般 情况 下,对于接 纳 财务 报告 、 派 息、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等有关公 司 日 常 运作事 项 的决 议案 , 只 要无损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及 上 市公 司治 理,基金 管理人可能会选 择 投 弃 权票。 (5)对于其他 建议 如 收购合并,关 联交易 等 重大 事 项 ,在投票日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 针 对 上 市公 司 股 东 会 议案 的表决 方案形 成 初步 意 见 ,并经公 司 内 部审 核程 序 后 ,最 终形 成 针 对 上 市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案 的投票意 见 。


(6)对于 所 投资基金合并、 转 型、 清算 、 更换 管理人等 重大 事 项 ,在投票日 之前,基金管理人应 针 对 所 投资基金的持有人 大 会表决 方案形 成 初步 意 见 ,并 经公 司 内 部审核程 序 后 ,最 终形 成 针 对持有人 大 会表决 方案 的投票意 见 。 (7)代 理投票过 程 中, 相 关 讨论 及决策意 见 等文 档 文件按照基金管理人有关 规定予以 存 档 。 (8) 基金管理人和 指 派 的 参 会人 员 不得 擅 自投票, 必 须严 格 按照本基金管理 人最 后审批形 成的投票意 见 进 行投票。 (9)基金管理人 相 关人 员 在 与上 市公 司 的接 触 过 程 中,不得 私 自以公 司名 义 对 上 市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案 发表承 诺 性意 见 和其他 误导 性 言 论 。 (10 )基金管理人 相 关人 员 在 代 理投票中 禁 止 参 与任何形 式的 商 业 贿赂 行为 以及其他 任何违 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 从 业人 员 道 德 规 范 的行为。 3、公 司授 权 代 表出 席 股 东 大 会及行 使代 理投票权力, 须 持公 司 出 具 的 委托 书。 4、公 司授 权 代 表 须 按集体 讨论 决 议 的投票内容行 使 投票权力。 - 98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第十部 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 201 9 年 3月 31 日。 1. 净值 增 长 率与 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比较 表 阶 段 净值 增 长 率 ① 净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 ③ 业绩 比较 基 准收益 率标 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5 年 4月 15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1 .80% 2.15 % -14 .89% 1.68% 3.09% 0 .47 % 2016 年 -1.47 % 1.37 % -4.34 % 1.02 % 2.87% 0 .35 % 2017 年 30 .61 % 0.68% 25 .66 % 0.53 % 4.95% 0 .15 % 201 8年 -12 .42 % 1.19% -16 .87% 1.14 % 4.45 % 0 .05 % 201 9年 1月 1日 - 201 9年 3月 31 日 10 .87% 0.93% 18.35 % 1.06 % -7.48% -0 .13 % 2015 年 4月 15 日 - 201 9年 3月 31 日 10 .20 % 1.36 % 0.66 % 1.12 % 9.54 % 0 .24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 累 计 份额净值 增 长 率变 动及其 与 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益 率变 动的 比较 。 注: 本基金的投资 组 合 比例 为: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 5% 投资于股票资产(其 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的 比例 占 基金资产的 0- 95 %,投资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 占 基金资产的 0 -9 5%),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 99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的 建 仓 期 为自 2015 年 4月 15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 6个月。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金投资 组 合 达 到 上述 投资 组 合 比例 的 要求 。 - 10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第十 一 部 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 总 值是 指 购 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 价值、 银 行 存 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 款 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 成的价值 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 账户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 范 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以及投资 所 需 的其他 专 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 专 用 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 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 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 分 外 ,基金财产不得 被 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因依法解 散 、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 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 属 于其 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不得 与 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所 产生的 债 权 债 务不得 相互 抵 销。 - 10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第十 二 部 分、基金资产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 估 值日为本基金 相 关的证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以及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 需 要 对 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 非交易 日。 二、 估 值对 象 基金 所 拥 有的股票、权证、股 指期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应收 款 项 、其 它 投资等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 值 方 法 1、证券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的 估 值 (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 估 值日在证券 交 易所 挂 牌 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以最 近 交 易 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 证券价 格 的 重大 事件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的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 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确定公 允 价值 ; (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净价 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日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按最 近 交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 行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 的,可 参 考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 价值 ; ( 4) 交易所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 支 持证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 10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5)对 只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 定收益 平 台 进 行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 值。对 只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综 合 协议平 台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未 上 市 期 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 分 如 下 情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 发的股票,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 一日的市价(收 盘 价) 估 值 ; ( 2) 首 次 公开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 债 券和权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 ( 3) 流通 受 限 的股票,包括 非 公开发行股票、 首 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 股 东 公开发售股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 期 的股票等(不包括 停牌 、 新 发 行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 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 允 价值。 3、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交易 的 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等 固 定收益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4、因持有股票 而 享有的 配 股权,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股票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 估 值。同一 债 券同时在 两 个或 两 个以 上 市场 交易 的,按 债 券 所 处 的市场分 别 估 值 。 6、股 指期货 合约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的, 采 用最 近 交易 日 结算 价 估 值。 7、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对 只 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固 定收益 平 台 进 行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对 只 在深 圳 证券 交易所 综 合 协议平 台 交易 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值,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值的 情况 下,按成本 估 值。 8、当发生 大 额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 估 值的公 平 性。 - 103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估 值 计算 中 涉 及港 币 对人民 币汇率 的, 将 依 据 下 列 信息 提供 机构 所提供 的 汇率 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 银 行公 布 的人民 币与 港 币 的中间价。 10、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述方 法 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 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 管人 商 定 后 ,按最能 反 映 公 允 价值的价 格 估 值。 11、 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如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 值 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 方协商 解决。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会 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 四、 估 值 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 个 工 作日 闭 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 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 2、基金管理人应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 每 个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后 将 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 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 托 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 五、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 确保基金资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 数 点后 3位 以内 (含第 3位 )发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 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 处 理: 1、 估 值 错 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如 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或 登记 机构、或 - 10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他当事人 遭 受 损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 接 损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给 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估 值 错 误 的主 要 类型包括但不 限 于:资 料 申 报差 错 、数 据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 错 、系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指 令 差 错 等。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 ( 1) 估 值 错 误已 发生,但 尚 未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时,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及 时 协调 各 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 费 用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承 担 ; 由于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未及时 更 正 已 产生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事人 造 成 损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对 直 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 应 赔偿 责任 。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应对 更 正的 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确保 估 值 错 误已 得到 更 正。 (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 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有关 直 接当事人 负责 ,不对 第 三 方负责 。 ( 3)因 估 值 错 误而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负 有及时 返 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仍 应对 估 值 错 误负责 。 如 果 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 还 或不全 部 返 还 不当得利 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则 估 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在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额的 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 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当得利 返 还 给 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得的 赔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其实 际损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估 值 错 误责任方 。 ( 4) 估 值 错 误调 整 采 用尽量 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 值 错 误 的正确 情形 的 方 式 。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现 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的 程 序如 下: ( 1)查明 估 值 错 误 发生的原因, 列 明 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 ; ( 2)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对因 估 值 错 误造 成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3)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 协商 的 方 法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任方进 行 - 105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 4) 根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需 要修 改 基金 登记 机构 交易 数 据 的,由基 金 登记 机构 进 行 更 正,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关当事人 进 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的 方 法 如 下: ( 1)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出现 错 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采 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损失进 一 步 扩 大 。 ( 2)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 告 。 ( 3)前 述 内容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处 理。 六、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券、 期货交易 市场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 营 业时 ; 2、因不可 抗 力 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准确 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当前一 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 的资产出现 无 可 参 考的 活 跃 市场价 格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值 存 在 重大 不确定时,经 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确 认 后 ,应当 暂 停估 值 ;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进 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 果复核 确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八 、特 殊 情况 的 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 值 方 法的 第 10 项进 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由于不可 抗 力原因,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及 登记结算 公 司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虽 然已 经 采 取 必要 、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但未能发现 错 误 的,由 此 造 成的基金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 - 10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金 托 管人 免 除 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积极 采 取 必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的 影响 。 - 107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第十 三 部 分、基金的收益分 配 一、基金利 润 的构成 基金利 润 指 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基金 已 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 润 减去 公 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 的 余 额。 二、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截至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 利 润 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 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1、在 符 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 提 下,本基金 每 年收益分 配 次 数最 多 为 12次 , 每 份基金份额 每 次 收益分 配 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分 配 基准日 每 份基金份额 该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 满 3个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 方 式分 两 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金 红 利按 除 权 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进 行 再 投资 若 投资者不选 择 ,本基金 默 认的收益分 配 方 式是现金分 红 ; 3、基金收益分 配 后 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 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 金额 后 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 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前 提 下 酌 情调 整以 上 基金收益分 配 原则, 此 项调 整不 需 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但应于 变更 实 施 日前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四、收益分 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中应 载 明 截止 收益分 配 基准日的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间、分 配 数额及 比例 、分 配 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 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 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由基金管理人 拟 定,并由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108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 红 利发 放 日 距 离 收益分 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个 工 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 配 中发生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 时 所 发生的 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 红 利 小 于一定金额,不 足 于 支 付银 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基 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 利自动 转 为基金份额。 红 利 再 投资的 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 行。 - 109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第十 四 部 分、基金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 3、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信息披露 费 用 ; 4、基金合同生效 后与 基金 相 关的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和 诉讼 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费 用 ;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 用 ; 7、基金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8、证券、 期货账户 开 户费 用和 账户 维 护 费 ; 9、因投资港股 通标 的股票 而 产生的各 项 合理 费 用 ; 10、按照国 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 支 的其他 费 用。 二、基金 费 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 费率计提 。管理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 1.5%÷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管理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核 对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次 月 初 3个 工 作日内、按照 指 定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现数 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 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 付 的,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2、基金 托 管人的 托 管 费 本基金的 托 管 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 费率计提 。 托 管 费 的 - 110-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 数 H为 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 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算 , 逐 日 累 计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核 对一 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 次 月 初 3个 工 作日内、按照 指 定的 账户 路 径 进 行资金 支 付 ,基金管理人 无 需 再 出 具 资金 划 拨 指 令 。 费 用自动 扣划 后 ,基金管理人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现数 据 不 符 ,及时 联 系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若 遇法定 节 假 日、 休 息日或不可 抗 力 致使无 法按时 支 付 的,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 付 。 上述 “一、基金 费 用的 种 类中 第 3- 10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 应 协 议 规定,按 费 用实 际 支 出金额 列 入 当 期费 用,由基金 托 管人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三、 与 基金销售有关的 费 用 1、基金认购 费 用 ( 1)认购 费率 投资者认购 需 全额 缴纳 认购 费 用。认购 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财产,主 要 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 推 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 期 间发生的各 项费 用。投资者在一 天 之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购, 适 用 费率 按 单 笔 分 别计算 。认购 费率 表 如 下: 认购金额( M) 认购 费率 M< 100 万 1.2% 100 万 ≤ M< 200 万 0.8% 200 万 ≤ M< 500 万 0.2% M≥ 500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11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 计算 如 下: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费率 时: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1+认购 费率 ) 认购 费 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 期 间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认购 费 用 = 固 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认购 费 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认购 期 间利息) / 基金份额 发售 面值 认购 费 用以人民 币 元 为 单位 , 计算结果 按照四 舍 五 入 方 法,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认购份额 计算结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 小 数 点后 两 位 以 后 的 部 分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差 产生的 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 基金财产 所 有。 2、基金申购 费 用 ( 1)申购 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不 高 于 1.5%, 随 申购金额的 增加 而 递 减 , 适 用以下前 端 收 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 M)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 ≤ M< 200 万 1.0% 200 万 ≤ M< 500 万 0.3% M≥ 500 按 笔 收取, 1000 元 /笔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 : - 11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 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比例费率 时: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 1+ 申购 费率 ) 申购 费 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 费 用 适 用 固 定金额时: 申购 费 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 费 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 赎回费 用 (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随 持有 期限 的 增加 而 递 减 。 持有 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 含 ) -30 日 0.75 % 30 日( 含 ) -- 1年 0.5% 1年( 含 ) - 2年 0.25 % 2年( 含 )以 上 0 注: 就赎回费而 言 , 1年 指 365 天 , 2年 指 730 天 。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 赎回 金额的 计算 : 采 用“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 价 格 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 基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 金额 扣减 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 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 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 金额 ? 赎回费率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2、基金 转换费 用 ( 1)本基金的 转换费 用由 赎回费 和申购 补差费组 成, 转 出时收取 赎回费 , 转 入 时收取申购 补差费 。其中 赎回费 的收取 标 准 遵 循 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 补 差费 的收取 标 准为:申购 补差费 = M AX【 转 出净额在 转 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 11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计算 公式 本基金的 转换交易 包括了基金 转 出和基金 转 入 ,其中: ① 基金 转 出时 赎回费 的 计算 : 由股票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 货币 基金 转 出时: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份额 × 转 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待 结转 收益(全额 转 出 时) 赎回费 用 = 转 出 总 额 × 转 出基金 赎回费率 转 出净额 = 转 出 总 额 - 赎回费 用 ② 基金 转 入 时申购 补差费 的 计算 : 净 转 入 金额 = 转 出净额 - 申购 补差费 其中,申购 补差费 = M AX【 转 出净额在 转 入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 转 出净 额在 转 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 费 用, 0】 转 入 份额 = 净 转 入 金额 / 转 入 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四、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目 下 列费 用不 列 入 基金 费 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因未 履 行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 费 用 支 出或 基金财产的 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处 理 与 基金运作 无 关的事 项 发生的 费 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相 关 费 用 ;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 入 基金 费 用的 项 目 。 五、基金 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 程 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体,其 纳 税 义务按国 家税 收法律、法规 执 行。 - 11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第十 五 部 分、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基金的会 计 年 度 为公 历 年 度 的 1月 1日 至 12月 31日 ; 基金 首 次 募集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同生效 少 于 2个月,可以并 入 下一个会 计 年 度 披露 ; 3、基金 核算 以人民 币 为 记账 本 位 币 ,以人民 币 元 为 记账 单位; 4、会 计制度 执 行国 家 有关会 计制度 ; 5、本基金独立 建账 、独立 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 管人各自保 留 完整的会 计账目 、 凭 证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 7、基金 托 管人 每 月 与 基金管理人 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 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 聘 请 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 有证券 从 业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其注册会 计 师 对本基金的年 度 财务 报 表 进 行 审计 。 2、会 计 师 事务 所更换 经办注册会 计 师 ,应事 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需 在 2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 115-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第十 六 部 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若相 关法律法规 修订 或 变更后 对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 方 式等规定 与 本 部 分的内容不同, 若适 用于 本基金,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 修订 或 变更后 的法律法规的 要求 执 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 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 过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媒 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和 方 式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 列 行为: 1、 虚假记载 、 误导 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资业绩 进 行预 测 ; 3、 违 规承 诺 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 4、 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 5、 登载任何 自 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的 祝贺 性、 恭 维 性或 推 荐 性的文 字 ; 6、中国证监会 禁 止 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采 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 种 文本的内容一 致 。 两 种 文本发生 歧 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采 用 阿拉伯 数 字; 除 特 别 说明 外 , 货币 单位 为人民 币 元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11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1、基金合同是 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 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的规则及 具 体 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 及基金投资者 重 大 利益的事 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 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 赎回 安 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 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在 每 6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 在其 网站 上 ,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明 书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 的 15日前 向 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报 送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并 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3、基金 托 管 协议 是 界 定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 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登载 在各自 网站 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 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 体事 宜 编制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 于 指 定 媒 介上 。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 次 日在 指 定 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 。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 少每周 公 告 一 次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 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 网 点 以及其他 媒 介 ,披露开 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 款 规定的市场 交易 日的 次 日, 将 基金资 - 117-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 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五)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的 计算方 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 份额发售 网 点 查阅或者 复制 前 述 信息资 料 。 (六)基金定 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年 结束 之日 起 9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并 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 网站 上 , 将 年 度报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财务会 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 半 年 结束 之日 起 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 网站 上 , 将 半 年 度报告 摘 要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 个 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个 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 度 报告 ,并 将 季 度报告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和 半 年 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 组 合资产 情况 , 及其 流 动性风险分 析 等。 报告期 内出现 单 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比例达 到或 超 过基金 总 份额 20%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 至 少 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 下披露 该 投资者的类 别 、 报告期 末 持有 份额及 占 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定 期报告 在公开披露的 第 2个 工 作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备 应当 采 用 电 子 文本或书 面 报告方 式。 (七) 临 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 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 编制临 时 报告 书 , 予以公 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 办公场 所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 11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前 款 所 称 重大 事件,是 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开 ;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4、 更换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法定 名 称、 住 所 发生 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 东 及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募集 期 延 长 ; 8、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长、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发生 变 动 ; 9、基金管理人的 董 事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百 分之五 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 部门 的主 要 业务人 员 在一年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之三 十 ; 11、 涉 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 托 管业务的 诉讼 或 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受到监管 部门 的 调 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 事、 总 经理及其他 高 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金 托 管人及其基金 托 管 部门负责 人受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大 关 联交易 事 项 ; 15、基金收益分 配 事 项 ; 16、管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 价 错 误达 基金份额净值 百 分之 零 点 五 ; 18、基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本基金开 始 办理申购、 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延 期 办理 ; 24、本基金 连续 发生 巨 额 赎回 并 暂 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基金 暂 停 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 ; - 119-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发生 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 事 项调 整或 潜 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 重大 事 项 时 ; 27、基金管理人 采 用 摆 动定价机 制进 行 估 值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 项 。 ( 八 ) 澄 清 公 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 的 消 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 产生 误导 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 知 悉 后 应当立即对 该 消 息 进 行公开 澄 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 ,应当依法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 告 。 ( 十 )投资 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上 市的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港股 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 情况 ,包括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在 香 港 地 区 证券市场的权益投资分 布情况 及按 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要求 披露港股 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 若 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 通 过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 投资 香 港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 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十 一)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显 著 位置 披露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 影响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 2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 名 称、数量、 期限 、收益 率 等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 半 年 度报告 和基金 季 度报告 等定 期 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投资 情况 。 ( 十 二) 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 相 关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 后 2个 交易 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 名 称、数量、 总 成本、 账 面价值以 及 总 成本和 账 面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锁 定 期 的信息。 - 120-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十 三)投资股 指期货相 关公 告 在 季 度报告 、 半 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 等定 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 政 策、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风险 指 标 等,并充分 揭 示股 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 总 体风险的 影响 以及是 否 符 合 既 定的投 资 政 策和投资 目标 等。 ( 十 四)基金投资资产 支 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 额、资 产 支 持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 和 报告期 内 所 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季 度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 持证券 总 额、资产 支 持证券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 和 报告期 末 按市值 占 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 10名 资产 支 持证券明细。 (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建 立 健 全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 指 定 专 人 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 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 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 托 管人应当按照 相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格 、 基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 行 复核 、 审 查,并 向 基金管理人出 具 书面文件或者 盖 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在 指 定 媒 介 中选 择 披露信息的 报 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除 依法在 指 定 媒 介上 披露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 要 在其他公共 媒 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露信息, 并 且 在不同 媒 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机构,应当 制 作 工 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 档 案至 少 保 存 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 12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定 期报告 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 - 12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第十 七 部 分、风险 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 受到经 济 因素、 政治 因素、投资 心 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 因素 的 影响 , 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变化 ,产生风险,主 要 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 宏 观 政 策( 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价 格 波动 而 产生风险。 2、经 济周 期 风险 随 经 济 运行的 周 期 性 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 水平 也 呈周 期 性 变化 。基金投 资于 债 券 与上 市公 司 的股票,收益 水平 也会 随 之 变化 , 从而 产生风险。 3、利 率 风险 金 融 市场利 率 的波动会 导致 证券市场价 格 和收益 率 的 变 动。利 率 直 接 影响 着 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响 着 企 业的 融 资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 债 券和股 票,其收益 水平 会受到利 率变化 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 经 营 风险 上 市公 司 的经 营 好 坏 受 多种 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 、市场前景 、 行业 竞 争 、人 员 素质等, 这 些都 会 导致企 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 。 如 果 基金 所 投资 的 上 市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股票价 格 可能下 跌 ,或者能 够 用于分 配 的利 润 减少 , 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 虽 然 基金可以 通 过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 避 。 5、购 买 力风险 基金的利 润 将 主 要通 过现金 形 式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 膨 胀 的 影响 而导致 购 买 力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 收益下 降 。 二、 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 属 于开 放 式基金,在基金的 所 有开 放 日,基金管理人 都 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和 赎回 。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 较大 ,在市场下 跌 时经 常 出现 交易 量 急 剧 减少 的 情况 , 如 果 在 这 时出现 较大 数额的基金 赎回 申请,则 使 基金财产 - 12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变 现 困难 ,基金面 临流 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 程 中基金管理人的 知 识、经 验 、判断、决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信息的 占 有和对经 济 形 势 、证券价 格 走 势 的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水平 。因 此 ,本基金的收益 水平与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水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 术 等 相 关性 较大 。因 此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 而 影响 基金收益 水 平 。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 交易 过 程 中可能发生 交 收 违 约或者 所 投资 债 券的发行人 违 约、 拒绝 支 付 到 期 本息等 情况 ,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 。 五、 操 作和 技 术 风险 基金的 相 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 节 的 操 作过 程 中,可能因内 部 控 制 不到 位 或 者人为因素 造 成 操 作 失误 或 违 反 操 作规 程而 引 致 风险, 如 越 权 交易 、内 幕 交易 交易 错 误 和 欺诈 等。 此 外 ,在基金的 后 台 运作中,可能因为 技 术 系统的 故 障 或者 差 错 而 影响 交 易 的正 常进 行 甚 至导致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 术 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登记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 和证券 登记结算 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 中, 违 反 国 家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策 略 风险。 本基金 根据 市场环境的 变化 ,选取 相 应的投资策 略 。 此 分 析 过 程 主 要 是 建 立在一系 列 的理 论 假设 基 础 和定性及定量 指标 之 上 的, 评估 的 结 果 可能 与 市场 变化 的实 际 发 展 情况 、市场对股票的认 知 和理解 存 在 差异 。 2、 模 型风险。本基金 采 用“自下 而上 ”的投资策 略 ,运用景顺长城“股票 - 12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研究 数 据 库 (S RD ) ”等分 析 系统及 FVMC 等选股 模 型作为股票选 择 的依 据 ,可能 因为 模 型 计算 的 误差 或 模 型中 变 量因 子 不完 善 而导致 判断 结 论 的 失误 , 从而导 致 投资 损失 。 3、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该 券 种具 有 较高 的 流 动性风 险和信用风险。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的信用风险是 指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发行人可能 由于规 模小 、经 营历史短 、业绩不 稳 定、内 部治 理规 范 性不 够 、信息 透 明 度 低 等因素 导致 其不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的 责任而使 预 期 收益 与 实 际 收益发生 偏离 的可 能性, 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 。基金可 通 过 多样化 投资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风 险,但不能完全规 避 。 流 动性风险是 指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由于其 转让方 式及其 投资持有人数的 限制 , 存 在 变 现 困难 或 无 法在 适 当或 期望 时 变 现引 起损失 的可 能性。 4、股 指期货 投资风险 (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 标 的 物 价 格变 动 而 产生的 衍 生品的价 格 波 动 ; ( 2)市场 流 动性风险:当基金 交易 量 大 于市场可 报 价的 交易 量产生的风险 ; ( 3) 结算流 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 部 位 不 足 而无 法 交易 衍 生品 , 或因 指 数波动 导致 保证金低于 维 持保证金 而必 须追 缴 保证金的风险 ; ( 4)基 差 风险:定义为 期货 市场价 格与连 动之 标 的价 格 不一 致所 产生的风 险 ; ( 5)信用风险:定义为 交易 对 手 不愿或 无 法 履 行 契 约之风险 ; (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 交易 过 程 、 交易 系统、人 员 疏 失 、或其他不可预 期 时间 所导致 的 损失 。 5、港股 交易失 败 风险:港股 通 业务 试点期 间 存 在 每 日额 度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所 有 限 公 司 开市前 阶 段 ,当日额 度使 用完 毕 的, 新 增 的 买 单 申 报将 面 临失 败 的风险 ; 在 联交所 持 续交易 时 段 ,当日额 度使 用完 毕 的,当日本基金 将 面 临 不 能 通 过港股 通进 行 买 入 交易 的风险。 6、 汇率 风险: 本基金 将 投资港股 通标 的股票,在 交易 时间内 提交订 单 依 据 的港 币买 入 参 考 汇率 和 卖 出 参 考 汇率 ,并不等于最 终结算汇率 。港股 通交易 日 日 终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进 行净额 换汇 , 将换汇 成本按成 交 金额 分 摊 至 每 笔 交易 ,确定 交易 实 际适 用的 结算汇率 。 故 本基金投资面 临汇率 风险 - 125-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 造 成 损失 。 7、境 外 市场的风险。 ( 1)本基金 将通 过“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 ”投资于 香 港市场, 在市场环境、市场 进 入 、投资额 度 、可投资对 象 、 税 务 政 策、市场 制度 等 方 面 都 有一定的 限制 , 而且 此 类 限制 可能会不断 调 整, 这 些 限制 因素的 变化 可能对 本基金 进 入 或 退 出当 地 市场 造 成 障碍 , 从而 对投资收益以及正 常 的申购 赎回 产 生 直 接或间接的 影响 。 ( 2) 香 港市场 交易 规则有 别 于内 地 A股市场规则, 此 外 ,在“沪港股票市 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 ”下 参 与香 港股票投资 还将 面 临 包括但不 限 于 如 下特 殊 风 险: 1) 香 港市场证券实行 T+0回转交易 , 且 对个股 交易 价 格 并 无涨跌幅上 下 限 的规定,因 此 每 日 涨跌幅 空 间 相 对 较大 , 港股也可能表现出 比 A股 更 为 剧烈 的 股价波动 ; 2) 只 有沪港 两 地 均 为 交易 日 且 能 够 满 足 结算 安 排 的 交易 日 才 为港股 通交易 日,因 此 在 上海 开市 香 港 休 市的 情形 下,港股 通 不能正 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 卖 出,可能 带 来一定的 流 动性风险 ; 3) 香 港出现 台 风、 黑 色 暴 雨 或者 联交所 规定的其他 情形 时, 联交所将 可能 停 市,投资者 将 面 临 在 停 市 期 间 无 法 进 行港股 通交易 的风险 ; 出现 上交所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 认定的 交易异常情况 时, 上交所 证券 交易服 务公 司将 可能 暂 停 提 供部 分或者全 部 港股 通服 务,投资者 将 面 临 在 暂 停 服 务 期 间 无 法 进 行港股 通交 易 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 通 股票权益分 派 、 转换 、 上 市公 司 被 收购等 情形 或者 异常 情况 , 所 取得的港股 通 股票以 外 的 联交所上 市证券, 只 能 通 过港股 通卖 出,但 不得 买 入 , 上交所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因港股 通 股票权益分 派 或者 转换 等 情形 取 得的 联交所上 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 市的,可以 通 过港股 通卖 出,但不 得行权 ; 因港股 通 股票权益分 派 、 转换 或者 上 市公 司 被 收购等 所 取得的 非联交 所上 市证券,可以享有 相 关权益,但不得 通 过港股 通买 入 或 卖 出。 5) 代 理投票。由于中国 结算 是在 汇 总 投资者意愿 后 再 向香 港 结算提交 投票 意愿,中国 结算 对投资者 设 定的意愿征集 期比香 港 结算 的征集 期 稍早 结束 ; 投 票没有权益 登记 日的,以投票 截止 日的持有作为 计算 基准 ; 投票数量 超 出持有 - 12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数量的,按照 比例 分 配 持有基数。 6)基金 名 称 仅 表明本基金可以 通 过港股 通 机 制 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 标 的投资 比例 会 根据 市场 情况 、投资策 略 等发生 较大 的 调 整, 存 在不对港股 进 行投资的可能。 以 上所述 因素可能会 给 本基金投资 带 来特 殊 交易 风险。 八 、其他风险 1、因 技 术 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电 脑 系统出现 问 题 产生的风险 ; 2、因基金业务 快速 发 展 但在人 员 配 备 、内 控 等 方 面不完 善 而 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 而 产生的风险, 如 内 幕 交易 、 欺诈 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 4、对主 要 业务人 员 如 基金经理的依 赖 而 可能产生的风险 ; 5、因业务 竞 争 压 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6、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不可 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并 影响 基金收益 水平 从而带 来风险 ; 7、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 127-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并自 决 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 事由之日 起 30个 工 作日内成 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 格 的注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 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 聘 用 必要 的 工 作人 员 。 3、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职 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 行 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 序 :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统一接管基金 ; ( 2)对基金财产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和确认 ; ( 3)对基金财产 进 行 估 值和 变 现 ; - 12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4) 制 作 清算报告 ; ( 5) 聘 请会 计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 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 ( 6) 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 7)对基金 剩 余 财产 进 行分 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 的 期限 为 6个月。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在 进 行基金 清算 过 程 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 费 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 先 从 基金财产中 支 付 。 五、基金财产 清算 剩 余 资产的分 配 依 据 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 方案 ,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 的全 部 剩 余 资产 扣 除 基 金财产 清算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 偿 基金 债 务 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 六、基金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 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 事 项 须 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 经会 计 师 事务 所审计 并由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财产 清算 公 告 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个 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 算小组进 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 清算账 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 管人保 存 15年以 上 。 - 129-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 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4)销售基金份额 ; ( 5)按照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 如 认为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 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 部门 ,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7)在基金 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 托 管人 ; ( 8)选 择 、 更换 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 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 和 处 理 ; ( 9)担 任 或 委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构担 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 用 ; ( 10)依 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配 方案 ;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 内, 拒绝 或 暂 停 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 ;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 被 投资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 产生的权利 ; ( 13)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15)选 择 、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会 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 经 纪 商 或其他 为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 13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6)在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 提 下, 制订 和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 赎回 、 转换 和 非交易 过 户 等的业务规则 ;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 和 登记 事 宜 ; (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 (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资 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投资分 析 、决策,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 保证 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 相互 独立,对 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 管理,分 别记账 , 进 行证券投资 ; ( 6)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 7)依法接受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 ( 8) 采 取 适 当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 ( 9) 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 编制 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 10) 编制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 ( 11) 严 格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 12)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金投资 计 划 、投资意 向 等。 除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 不 向 他人 泄 露 ;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方案 ,及时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 13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及时、 足 额 支 付赎回 款 项 ; ( 15)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规定保 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 动的会 计账 册、 报 表、 记录 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7)确保 需 要向 基金投资者 提供 的各 项 文件或资 料 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 保证投资者能 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阅到 与 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 18) 组织 并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 变 现和分 配; ( 19)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 ( 20)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的 损失 或 损 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1)监 督 基金 托 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 管人 追偿 ; ( 22)当基金管理人 将 其义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 理时,应当对 第 三 方 处 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 ; ( 23)以基金管理人 名 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 使 诉讼 权利或实 施 其他法律行为 ;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 间未能 达 到基金的 备案条 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 部 募集 费 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 加 计银 行同 期 活 期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 30日内 退 还 基金认购人 ; ( 25)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 13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 ;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 托 管 费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 3)监 督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 反 基金 合同及国 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 成 重大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国证监会,并 采 取 必要 措 施 保 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 设 证券 账户 、资金 账户 和 期货账户 等投 资 所 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 期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 5) 提议 召 开或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6)在基金管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的基金管理人 ;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 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 责 的原则持有并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 2) 设 立 专 门 的基金 托 管 部门 ,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悉 基金 托 管业务的 专 职人 员 , 负责 基金财产 托 管事 宜 ; ( 3)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保证其 托 管的基金财产 与 基金 托 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 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 册 记录 等 方 面 相互 独立 ; ( 4) 除 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 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 管基金财产 ;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及有关 凭 证 ; ( 6)按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 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 令 ,及时办理 清算 、 交 割 事 宜 ; ( 7)保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 有规 定 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 ,不得 向 他人 泄 露 ; ( 8)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 - 13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格 ; ( 9)办理 与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 ( 10)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年 度 基金 报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 否严 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 行 ;如 果 基 金管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 应当说明基金 托 管人是 否 采 取了 适 当的 措 施 ; ( 11)保 存 基金 托 管业务 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和其他 相 关资 料 15年以 上 ;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 ( 13)按规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并 与 基金管理人 核 对 ; ( 14)依 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或有关规定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 赎回 款 项 ; ( 15)依 据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17) 参 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 参 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分 配; ( 18)面 临 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时,及时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 银 行监管机构,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 19)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 任 不因其 退 任而 免 除 ; ( 20)按规定监 督 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履 行自 己 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因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 基金管理人 追偿 ; ( 21)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 视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 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直 至 其不 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 13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 签 字 为 必要条 件。 每 份基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 2) 参 与 分 配 清算后 的 剩 余 基金财产 ; ( 3)依法申请 赎回 或 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 4)按照规定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者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5)出 席 或者 委 派 代 表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事 项 行 使 表决权 ; ( 6)查阅或者 复制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 ( 7)监 督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服 务机构 损 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 提起 诉讼 或 仲 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 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 遵 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有关规定 ; ( 2)了解 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 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 使 权利和 履 行义务 ; ( 4) 缴纳 基金认购、申购 款 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 用 ;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 内,承担基金 亏 损 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 责任 ; ( 6)不 从 事 任何 有 损 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 动 ; ( 7)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 8) 返 还 在基金 交易 过 程 中因 任何 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 议 事及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 135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 权 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设 日 常 机构。 (一)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1) 终止 基金合同 ; ( 2) 更换 基金管理人 ; ( 3)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 ( 4)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 (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 准 ; ( 6) 变更 基金类 别 ; ( 7)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 ( 8) 变更 基金投资 目标 、 范围 或策 略 ; ( 9) 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程 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1)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金 总 份额 10%以 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 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事 项 ;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的事 项 。 2、以下 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协商后修 改 ,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 1) 调 低基金管理 费 、基金 托 管 费 ; ( 2)法律法规 要求 增加 的基金 费 用的收取 ;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 内 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 、 调 低 赎 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的前 提 下 变更 收 费方 式 ; ( 4)因 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 变 动 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 行 修 改; - 13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5)对基金合同的 修 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以 外 的 其他 情形 。 (二)会 议 召 集人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 召 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 集或不能 召 集时,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 ; 3、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基金 托 管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 管人自行 召 集,并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 合 ; 4、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 书面 要 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 向 基金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 日 起 60日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 集,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日内决定是 否 召 集,并书面 告知提 出 提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决定 召 集的,应当自出 具 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日内 召 开并 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 配 合 ; 5、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就 同一事 项要求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而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合 计 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 集,并 至 少 提 前 30日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应当 配 合,不得 阻 碍 、 干 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 的 召 集人 负责 选 择 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 益 登记 日。 - 137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三)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通知 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 式 1、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应于会 议 召 开前 30日,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通知 应 至 少 载 明以下内容: ( 1)会 议 召 开的时间、 地点 和会 议形 式 ; ( 2)会 议 拟 审议 的事 项 、 议 事 程 序 和表决 方 式 ; ( 3)有权出 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 日 ; ( 4) 授 权 委托 证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但不 限 于 代 理人身份, 代 理权 限 和 代 理有效 期限 等)、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 5)会务 常设联 系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话; ( 6)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文件和 必 须 履 行的 手续 ; ( 7) 召 集人 需 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 2、 采 取 通 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决的 情况 下,由会 议 召 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所 采 取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托 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 寄 交 的 截止 时间和收取 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 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 管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 派 代 表对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现场开会 方 式或 通 讯 开会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 允 许的其他 方 式 召 开,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 席 或以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授 权 代 表应当 列 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可以 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议程 : ( 1)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托 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 13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 资 料 相符 ; ( 2)经 核 对, 汇 总 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 显 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 、 6个月以内,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 日 代 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应不 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系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 其对表决事 项 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在表决 截至 日以前 送 达至 召 集人 指 定的 地 址 。 通 讯 开会应以书面 方 式 进 行 表决。 在同时 符 合以下 条 件时, 通 讯 开会的 方 式 视 为有效: ( 1)会 议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 布 会 议通知后 ,在 2个 工 作日内 连续 公 布相 关 提 示性公 告 ; ( 2)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 指 定 地点 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会 议 召 集人在 基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 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 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基金 托 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 不 参 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 的,不 影响 表决效力 ; ( 3)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 之一) ; 若 本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 于在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 、 6个月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 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应当有 代 表三分之一以 上 ( 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 授 权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 4) 上述第 ( 3) 项 中 直 接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 表他 - 139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人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同时 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受 托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代 理人出 具 的 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 理投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 基金 登记 机构 记录相符 。 3、在不 与 法律法规 冲 突 的前 提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可 通 过 网 络 等 方 式 召 开,本基金亦可 采 用其他 非 现场 方 式或者以现场 方 式 与非 现场 方 式 相结 合的 方 式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会 议程 序 比 照现场开会和 通 讯 方 式开会的 程 序 进 行, 且除 纸 面 授 权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 授 权亦可 根据 召 集人在 大 会 通 知 中规定的 方 式, 通 过 电话 、 网 络 等 方 式 进 行。 (五) 议 事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 事 项 , 如 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 改 、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 以及会 议 召 集人认为 需 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讨论 的其他事 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 召 集人发出 召 集会 议 的 通知后 ,对原有 提案 的 修 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前及时公 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未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内容 进 行表决。 2、 议 事 程 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 方 式下, 首先 由 大 会主持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 规定 程 序 确定和 公 布 监票人, 然后 由 大 会主持人 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决,并 形 成 大 会决 议 。 大 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主持 大 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其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主持 ;如 果 基金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和基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能主持 大 会,则由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选 举 产生一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拒 不出 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不 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作出的决 议 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人应当 制 作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 、持有或 代 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 - 140-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托 人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和 联 系 方 式等事 项 。 (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提 前 30日公 布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决 截止 日 期后 2个 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 督 下由 召 集人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 下 形 成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 持 每 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 和特 别 决 议 : 1、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 含 二分之一) 通 过 方 为有效 ; 除 下 列第 2项所 规定的 须 以特 别 决 议通 过事 项 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 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当经 参 加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 (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以及本基金 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采 取 记名方 式 进 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时, 除非 在 计 票时有充分的 相 反 证 据 证明, 否 则 提 交符 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 视 为有效出 席 的投资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知 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盾 的 视 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 计 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份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各 项提案 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 列 的各 项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 票 1、现场开会 ( 1) 如 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 理人中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一 名 监 督员 共同担 任 监票人 ;如 大 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 集或 大 会 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未出 席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 14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议 开 始 后宣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 表担 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点 并由 大 会主持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果 。 ( 3) 如 果 会 议 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代 理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 投票数 要求进 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 行 重新清点 , 重新清点 以一 次 为 限 。 重新清点后 , 大 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 4) 计 票过 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不出 席 大 会的,不 影响 计 票的效力。 2、 通 讯 开会 在 通 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 票 方 式为:由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的 两 名 监 督员 在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 若 由基金 托 管人 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 票过 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 票和表决 结果 。 ( 八 )生效 与 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 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 起 5日内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自表决 通 过之日 起 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之日 起 2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上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决,在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 员 姓 名 等一同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九 )本 部 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事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 表决 条 件等规定, 凡 是 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的 部 分, 如 将 来法律法规 修 改 导致相 关内容 被 取 消 或 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 提 前公 告后 ,可 直 接对本 部 分内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三、基金合同解 除 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 - 14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同 涉 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的,应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后方 可 执 行,并自 决 议 生效 后 两 日内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基金合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 列情形 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 终止 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 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承接的 ;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 4、 相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 四、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 方 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 而 产生的或 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基 金合同各 方 当事人应尽量 通 过 协商 、 调 解 途径 解决。 如 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决的 各 方 当事人 任何 一 方 均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按照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点 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的,对各 方 当事人 均 有约 束 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 。 五、基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可 印 制 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 所 和 营 业场 所 查阅。 - 14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第 二 十部 分、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内容 摘 要 一、 托 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深 圳 市 福田区 中 心 四 路 1号 嘉里 建设 广 场 第 1座 21层 法定 代 表人 : 丁 益 成立时间: 2003年 6月 12日 批 准 设 立机关及 批 准 设 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3 ] 76号 组织形 式: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资本: 1.3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 名 称: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号( 100032 ) 法定 代 表人: 陈 四 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 真:( 010) 66105798 联 系人: 郭 明 成立时间: 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 式:股份有 限 公 司 注册资本: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批 准 设 立机关和 设 立文号:国务 院 《关于中国人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 间:持 续 经 营 经 营范围 :办理人民 币存 款 、 贷款 、同业 拆 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算 ; 办理票 据 承 兑 、 贴 现、 转 贴 现、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 代 理销售业务 ;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销、 代 理 兑付政府债 券 ; 代 收 代付 业务 - 14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代 理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 业务( 银 证 转账 ) ; 保险 代 理业务 ; 代 理 政 策性 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 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 务 ; 发行金 融 债 券 ; 买卖政府债 券、金 融 债 券 ; 证券投资基金、 企 业年金 托 管业务 ; 企 业年金受 托 管理 服 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 务 ; 开 放 式基金的注册 登记 、认购、申购和 赎回 业务 ; 资信 调 查、 咨询 、 见 证业务 ;贷款 承 诺 ; 企 业、个人财务 顾问 服 务 ; 组织 或 参 加 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币兑换 ; 出 口 托 收及 进 口 代 收 ; 外汇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外汇 借 款; 外汇 担保 ; 发行、 代 理发行、 买卖 或 代 理 买卖 股票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证券 ; 自 营 、 代 客 外汇买卖 ; 外汇 金 融 衍 生业务 ; 银 行 卡 业务 ;电话 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 银 行业务 ; 办理 结汇 、售 汇 业务 ; 经国务 院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 批 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 、 核 查 (一)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 使 监 督 权 1、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 将 投资于以下金 融 工具 :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 板 、 创 业 板 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 准 上 市的股票)、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 机 制试点允 许 买卖 的规定 范围 内的 香 港 联 合 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 通标 的股 票”)、 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 市 交易 的国 债 、 央 行票 据 、金 融 债 券、 企 业 债 券、公 司债 券、中 期 票 据 、 短期 融 资券、 超短期 融 资券、 次 级 债 券、 政 府 支 持机构 债 、 政府 支 持 债 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可 转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投资的 债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包括 协议存 款 、定 期存 款 及其他 银 行 存 款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股 指期 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 ,但 需 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 关法律、法规、 部门 规 章 及《基金合同》 禁 止 投资的 投资 工具 。 - 145-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 投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 (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 比 例 为 : 本基金 将 基金资产的 80% -95 % 投资于股票资产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 上 市的股票的 比例 占 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的 比例 占 基 金资产的 0-95% ) ,权证投资 比例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现金或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 款 等。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以 将 其 纳 入 投资 范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 时合理 地调 整投资 范围 。 ( 2)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 组 合 遵 循 以 下投资 限制 : 1) 本基金股票投资 占 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 为 80%-95%; 2)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 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 等 ; 3) 本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 家 公 司 在境内和 香 港同时 上 市的 A+H 股合 计计算 )不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一 家 公 司 发 行的证券,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 人 托 管的全 部 开 放 式基金(包括开 放 式基金以及 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 开 放 基金)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 超 过 该上 市 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本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 的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有一 家 上 市公 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不得 超 过 该 上 市公 司 可 流通 股票的 3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 14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不得 超 过 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 %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 资产 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 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 由基金 托 管人 托 管的全 部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不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合 计 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市值合 计 不 超 过基金资产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股票 停牌 、基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不 符 合本 项所 规定的 比例限制 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 增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的投资 ;


13)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级 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 间, 如 果 其信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资 标 准,应在 评级 报告 发 布 之日 起 3个月内予以全 部卖 出 ; 14) 基金财产 参 与 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金额不 超 过本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 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 超 过 拟 发行股票公 司 本 次 发行股票的 总 量 ; 15)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的资金 余 额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 银 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 券 回 购最长 期限 为 1年, 债 券 回 购到 期后 不得 展 期 ; 16) 本基金 参 与 股 指期货交易 依 据 下 列标 准 建 构 组 合: 16.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2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 入 期货 合约价值 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 指 股票、 债 券 - 147-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不 含 到 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 支 持证券、 买 入 返 售金 融 资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等 ; 16.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卖 出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 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 总 市值的 20%; 16.4 本基金 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 入 、 卖 出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 计 ( 轧 差计算 )应当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 比例 的有关约定 ; 16.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括 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的成 交 金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持有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的市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8) 如 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 先 根据 中国证监 会 相 关规定,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补 充 协议 中明确本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比例 ,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 严 格 的投资决 策 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 作风险等 各 种 风险 ; 19) 本基金资产 总 值不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变更上述限制 的,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或以 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除 投资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 和 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开 始 。 ( 3)法规 允 许的基金投资 比例调 整 期限 除上述第 2)、 12)、 13) 项外 ,由于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 并、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 的原因 导致 的 投资 组 合不 符 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 调 整,以 达 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 情 形除外 。法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 见 资产规 模大幅变 动的 情况 下, 至 少 提 前 2个 工 作日正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函 说明基金可能 变 动规 模 和公 司 应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 施交易 监 督 。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 家 的有关规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148-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 基金 投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监 督 : 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 禁 止从 事下 列 行为: ( 1)承销证券 ; ( 2) 违 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 担保 ; ( 3) 从 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 ( 4) 买卖 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 有规定的 除外 ; ( 5) 向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买卖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及其 控 股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或者 与 其他有 重大 利 害 关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 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相 关 交易必 须 事 先 得到基金 托 管人的同意 并按 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 关 联交易 应 提交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独立 董 事 通 过。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应 至 少每 半 年对关 联交 易 事 项进 行 审 查。 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 取 消 或 调 整 上述 禁 止 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制 或按 调 整 后 的规定 执 行。 4、基金 托 管人 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 督 。 ( 1)基金 托 管人按以下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 控 制 措 施进 行监 督 。 基金管理人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 准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按照 审 慎的风险 控 制 原则在 该名 单 中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 名 单 后 2个 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认收到 该名 单 。 基金管理人应定 期 或不定 期 对 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 购 交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新 名 单 中 增加 或 减少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书面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于 2个 工 作日内 回 函 确认收到 后 ,对 名 单 进 行 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 管人书面确认 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 名 单 开 始 生效, 新名 单 生效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易 对 手所进 行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 协议进 行 结算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与 不在 名 单 内的 银 行间市场 交易 对 手进 行 - 149-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交易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撤 销 交易 ,经 提醒后 基金管理人 仍 执 行 交易 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发生 此 种情形 时,基金 托 管人有 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 2)基金 托 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 交易方 式的 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 银 行间市场 进 行现券 买卖 和 回 购 交易 时, 需 按 交易 对 手名 单 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进 行 交易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 约定的 交易方 式 进 行 交易 时,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提醒 基 金管理人 与交易 对 手重新 确定 交易方 式,经 提醒后 仍 未 改 正时 造 成基金资产 损 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责任 。 ( 3)基金管理人 参 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 的 核 心 交易 对 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通银 行,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调 整 核 心 交易 对 手名 单 。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 控 制交易 对 手 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 心 交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易 对 手进 行 交易 时,由 于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引 起 的 损失 先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 有权 要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 于 根据已提供 的 名 单 , 审核交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5、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监 督 。 本基金投资 银 行 存 款 的信用风险主 要 包括 存 款 银 行的信用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力等 涉 及到 存 款 银 行选 择 方 面的风险。本基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中 国 工商银 行、中国 银 行、中国 建设银 行、中国 农 业 银 行和 交通银 行,本基金投 资 除核 心 存 款 银 行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现由于 存 款 银 行信用风险 而造 成的 损失 时 先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赔偿 ,之 后 有权 要求相 关 责任 人 进 行 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后 ,可以 根据 当时的市场 情况 对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 于 根据已提供 的 名 单 , 审核核 心 存 款 银 行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6、基金 托 管人依 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监 督 ( 1)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应 遵 守《关于规 范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 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有关 问 题 的 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150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 2) 流通 受 限 证券 与上 文 流 动性受 限 资产不同,包括由《 上 市公 司 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规 范 的 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 期限 锁 定 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 消 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 时 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 市证券、 回 购 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首 次 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 经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 控 制制度 。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 还 应 提供 基金管理人 董 事会 批 准的 流 动性风险 处置 预 案 。 上述 资 料 应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的 投资额 度 和投资 比例 控 制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投资 指 令 之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上述 资 料 书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 审核 。基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确认收到 上述 资 料 。 ( 4)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 要求 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拟 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 批 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 、 锁 定 期 ,基金 拟 认购的数量、价 格 、 总 成本、 总 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已 持有 流通 受 限 证券市值 占 资产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 付 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上述 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投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日 将上述 信息书面发 至 基金 托 管人,保证基金 托 管人有 足 够 的时间 进 行 审核 。 ( 5)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 非 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 受 限 证券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 否 遵 守法律法规 进 行监 督 ,并 审核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 托 管人认为 上述 资 料 可能 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 要求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 留 查 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就 基金投资 流通 受 限 证 券出 具 的风险 评估 报告 等 备 查资 料 的权利。 否 则,基金 托 管人有权 拒绝 执 行有 关 指 令 。因 拒绝 执 行 该指 令 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 托 管人不承担 任何责任 并有权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无 法 达 成一 致 ,应及时 上报 中国证监会请 求 解 决。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则不承担 任何责任 。 如 果 基金 托 管人 - 15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没有 切 实 履 行监 督 职 责 , 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基金 托 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 (二)基金 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 、应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 用开 支 及收 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 、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 料 中 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 督 和 核 查。 (三)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基金 托 管 协议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 工 作日及时 核 对,并以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出 回 函 ,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期 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 托 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 管人应当 督 促 基金管理人 赔偿 因其 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使 投资者 遭 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易程 序 尚 未成 交 的 且 基金 托 管人在 交易 前能 够 监 控 的投资 指 令 ,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 反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 行,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向 中国证监会 报告 。 对于 必 须 于 估 值完成 后方 可获 知 的监 控 指标 或依 据交易程 序 已 经成 交 的投 资 指 令 ,基金 托 管人发现 该 投资 指 令 违 反 法律法规或者 违 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的监 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规定时间 内 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并 改 正, 就 基金 托 管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对基金 托 管 人按照法规 要求 需 向 中国证监会 报 送 基金监 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 配 合 提供相 关数 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基金 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基金 托 管人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的业务 核 查 - 15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 履 行 托 管职 责情况进 行 核 查, 核 查事 项 包括但不 限 于基金 托 管人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 需 账户 、 复核 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人 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 擅 自 挪 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 管 理、 无 故 未 执 行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基金管理人资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 管 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以书面 形 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基金 托 管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 式 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金 托 管人 改 正,并予 协 助配 合。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 基金 托 管人 赔偿 基金因 此 所 遭 受的 损失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同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应 积极 配 合基金管理人的 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 查 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 复 基金 管理人并 改 正。 基金 托 管人 无 正当理由, 拒绝 、 阻挠 基金管理人 根据 本 协议 规定行 使 监 督 权,或 采 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段 妨 碍 基金管理人 进 行有效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的 固 有财产。 2、基金 托 管人应 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 指 令 ,不得自 行运用、 处 分、分 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3、基金 托 管人按照规定开 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和 期货账户 等 投资 所 需 账户 。 4、基金 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设 置 账户 , 与 基金 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 管业务实行 严 格 的分 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 独 - 153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 程 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的,基金 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采 取 措 施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金 造 成 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基 金 托 管人对 此 不承担 责任 。 (二)募集资金的 验 证 募集 期 内销售机构按销售 与服 务 代 理 协议 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 划入 基金管 理人在 具 有 托 管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开 设 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认购 专 户 。 该账户 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 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 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 后 ,由基金管理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券业务资 格 的会 计 师 事务 所进 行 验 资,出 具 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告 应由 参 加验 资的 2名 以 上 ( 含 2名 )中国注册会 计 师 签 字 有效。 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 募集的 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 资金 划入 基金 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 中,基金 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 确认文件。 若 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 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办理 退 款 事 宜 。 (三)基金的 银 行 账户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其 营 业机构开 设 资产 托 管 专 户 ,保管基 金的 银 行 存 款 。 该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 切 货币 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 过基金 托 管人的资产 托 管 专 户进 行。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假 借 本基金的 名 义开立其他 任何银 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基 金的 任何银 行 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资产 托 管 专 户 的管理应 符 合《人民 币银 行 结算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 暂 行 条例 》、《人民 币 利 率 管理规定》、《利 率 管理 暂 行规定》、《 支 付结 算 办法》以及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 账户与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 的 方 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 - 154-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 设 证券 账户 。 基金 托 管人以基金 托 管人的 名 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开立基金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于证券 清算 。 基金证券 账户 的开立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 和未经对 方 同意 擅 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 的 活 动。 (五) 债 券 托 管 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管理人 负责 以本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得 进 入 全国 银 行间同业 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 格 ,并 代 表基金 进 行 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以本基金的 名 义在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开 设银 行间 债 券市场 债 券 托 管自 营账户 ,并由基金 托 管人 负责 基金的 债 券的 后 台 匹 配 及资金的 清算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一 起负责 为基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 行间 债 券市 场 回 购主 协议 ,正本由基金 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 存 副 本。 (六)其他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在本 托 管 协议订 立日之 后 ,本基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 种 的投资业务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开 设 和 使 用, 由基金管理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 。 该账户 按有关规则 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 存 单 等有价 凭 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 物 证券由基金 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 管人的保管 库 ; 其中实 物 证券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 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深 圳 分公 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实 物 证券的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金 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办理。 属 于基金 托 管人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的实 物 证券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 失 ,由 此 产生的 责任 应 由基金 托 管人承担。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托 管人以 外 机构实 际 有效 控 制 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 ( 八 )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原件分 别 应由基金 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 代 表基金 签 署 - 155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与 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 持有 两 份以 上 的正本,以 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人 至 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 签 署 后 5个 工 作日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同原件 送 达 基金 托 管人 处 。合 同原件应 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各自文件保管 部门 15 年以 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 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该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后 3位 , 小 数 点后第 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计 入 基金 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每 工 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 估 值原则应 符 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 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 个 工 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 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基金 托 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 双 方 认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 根据 《基金法》,基金管理人 计算 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托 管人 复核 、 审 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 ,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 是基金管理 人,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一 致 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 对 外 予以公 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 有 强 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国 家 最 新 规定 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的内 容 必 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由基金的 基金 登记 机构 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按照 目 前 相 关规则分 别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 156-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名 册。保管 方 式可以 采 用 电 子 或文 档 的 形 式。保管 期限 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向 基金 托 管人 提交 下 列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权益 登记 日 每 年 6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的内容 必 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下月前 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 日等 涉 及到基金 重要 事 项 日 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 工 作日内 提交 。 基金 托 管人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并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保 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 托 管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用于 基金 托 管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 守保 密 义务。 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 法 妥 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 应的 责任 。 七、 争 议 解决 方 式 双 方 当事人同意,因本 协议而 产生的或 与 本 协议 有关的一 切 争 议 , 除 经 友 好 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 提交 中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 规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的 地点 在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 性的并对 相 关各 方 均 有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由 败 诉 方 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 继 续 忠 实、勤勉、尽 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 托 管 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 协议 受中国法律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议 的 修 改 与终止 (一)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 方 当事人经 协商 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的内容 进 行 变更 。 变更后 的 托 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 冲 突 。基金 托 管 协议 的 变更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 (二)基金 托 管 协议终止 的 情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有其他基金 托 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 157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破 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终止 事 项 。 - 158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第 二 十 一 部 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一系 列 的 服 务,以下是主 要 的 服 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 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需 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 增加 和 修 改 以下 服 务 项目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交易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登记 机构保 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 册 上列 明的 所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交易记录 。 2、 我 公 司 于 2017年 12年 21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调 整 旗 下基金对 账 单 服 务 形 式的公 告 》,自 2018年 1月 1日 起 ,本公 司 按照投资 者成 功 定 制 的 服 务 形 式 提供 基金对 账 单 服 务,对于未定 制账 单 服 务的投资者不 再 主动 提供 对 账 单 。 ( 1)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 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电 子 邮 件对 账 单 。 ( 2)月 度短 信对 账 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短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定 制 投资者发 送 月 度短 信对 账 单 。 ( 3)月 度 微 信对 账 单 : 每 月 初 5个 工 作日内,本公 司 以 微 信 方 式 给 截至上 月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或者 账户余 额为 0但当 期 有 交易 发生 、 且已 在“景顺长城基金” 微 信公 众 号 上 成 功 绑 定 账户 的投资者发 送 月 度 微 信对 账 单 。 ( 4) 季 度 及年 度 纸 质对 账 单 : 每 年一、二、三 季 度结束后 ,本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 单 且 在当 季 度 内有 交易 的投资者 寄 送季 度 对 账 单;每 年 度结束后 ,本 公 司向 定 制 纸 质对 账 单 且 在 第 四 季 度 内有基金 交易 或者年 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有本公 司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寄 送 年 度 纸 质对 账 单 。 因 提供 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 限 于 姓 名 、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邮 寄 地 址 、 邮 编 等)不详、 错 误 、 变更 或 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 讯 故 障 、 延 误 等原因有可能 造 成对 账 单 无 法按时或准确 送 达 。因 上述 原因 无 法正 常 收取对 账 单 的,请及时到原基 金销售 网 点 或本公 司 网站 办理 联 系 方 式 变更手续 。详 询 400-8888-606 ,或 通 过 - 159 -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本公 司 网站 ( www.igwfmc.com )“在 线 客 服 ”咨询 。 二、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 网站 ( www.igwfmc.com )定 期 或不定 期 为投资者 提供 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 账户 查 询 、投资策 略 分 析 报告 、 热 点 问 答 等 服 务。投资者可以 登 陆 该 网站 修 改 基金查 询密 码 。 对于 直 销个人 客 户 ,基金管理人同时 提供 网 上交易服 务。 三、 客 户服 务中 心 ( Call C ente r) 电话 服 务 投资者 想 要 了解 交易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 与服 务信息或 进 行投 诉 等,可 拨 打 基金管理人 客 户服 务 电话 : 400 8888 606 ( 免 长 途 费 )。 客 户服 务中 心 的人 工 坐 席 服 务时间为 每周 一 至 周 五(法定 节 假 日及因 此 导 致 的证券 交易所休 市日 除外 ) 9: 00 — 17 : 00 。 四、 客 户 投 诉 受理 服 务 投资者可以 通 过各销售机构 网 点 柜 台 、基金管理人 网站 留 言 栏 目 、自动 语 音 留 言 栏 目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人 工 热线 、书信、 电 子 邮 件等六 种 不同的 渠道 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 网 点所提供 的 服 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政 策规定 进 行投 诉 。 基金管理人承 诺 在 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在下一个 工 作日内作出 回 应,在 非工 作日收到的投 诉 , 将 顺 延 至 下一个 工 作日当日或者 次 日 回复 。对于不能及 时解决的投 诉 ,基金管理人 就 投 诉 处 理 进度向 投 诉 人作出定 期更新 。 五、 如 本招募说明书 存 在 任何 您 /贵 机构 无 法理解的内容,请 通 过 上述方 式 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 /贵 机构 已 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 160-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第 二 十 二 部 分、其 它 应披露事 项 201 9年 4月 4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玄 元 保险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4月 4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玄 元 保险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4月 1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继 续 参 加 中国 工商银 行个人 电 子 银 行基金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4月 1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交通银 行 手 机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3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年 度报告 》及《 摘 要 》 201 9年 2月 27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深 圳 盈信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30 日发 布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暂 停 大 泰 金 石 基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 办理 旗 下基金 相 关销售业务的公 告 》 201 9年 1月 29日发 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主 要 投资市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投资)、 赎回 和 转换 业务的 公 告 》 201 9年 1月 2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4季 度报告 》 201 8年 12 月 2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中国 工商银 行“ 201 9倾 心 回 馈 ”基金定投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苏 州 银 行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8日发 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9年主 要 投资市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务 安 排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5 日发 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主 - 161-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要 投资市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投资)、 赎回 和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20 日发 布 《关于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主 要 投资市场 节 假 日 暂 停 申购( 含 日 常 申购和定 期 定额投资)、 赎回 和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 务”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8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北京 百 度 百 盈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申购及定 期 定额投资申购 费率 优 惠活 动 的公 告 》 201 8年 12 月 11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 上海 基 煜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1 月 29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2号 更新 招募说明书》及《 摘 要 》 201 8年 10 月 29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参 加北京 蛋卷 基金销售有 限 公 司 基金 转换费率 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 201 8年 10 月 2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 8年 第 3季 度报告 》 201 8年 10 月 16 日发 布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 旗 下 部 分基金 新 增 中 银 国 际 证券股份有 限 公 司 为销售机构并开 通 基金“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和 基金 转换 业务的公 告 》 - 162-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第 二 十 三 部 分、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 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 所 , 供 公 众 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免 费 查阅 ; 也可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金招募说明书 复制 件或 复 印 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完全一 致 。 - 163-景顺长城 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第 二 十 四 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法律意 见 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五)基金 托 管人业务资 格批 件、 营 业 执 照 (六)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 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 要求 的其他文件 上述 文件分 别 置 备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阅、 复 制 。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二 ○ 一 九 年五月三 十 一日 - 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