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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006795)

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泰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国 泰 裕 祥 三个 月 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 发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泰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江 苏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 一 九年 五 月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8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7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16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8 】 2030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 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定 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 等因素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 和预期 收益的产品。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 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 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 存在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存在与基础资产 相关的风险、 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 风险和其他风 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将自动终止。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 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或者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 , 并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程 序进行清算,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 止招募说明书 2 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 认购 (或申购) 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 且本基 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 销售 管 理办法 》 (以 下 简称 “ 《 销售办 法 》 ” ) 、《 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息 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 募集 开 放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以及《 国泰裕 祥三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 合同: 指《 国 泰裕祥三 个月定 期开放 债券型发 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国泰裕 祥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国泰裕 祥三个月 定期开 放债券 型发起 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国 泰裕祥 三个月 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 金法》 :指《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5 15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现行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 指 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销售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销售机构: 指基金 管理人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 注册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 等 26、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 记 业 务的机构 招募说明书 6 27、 基金账户: 指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 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 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第一个封 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该日) 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前一日 ( 包括 该日) 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 包括该日) 起至 3 个月后 的对应日前一日( 包括 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 则对应日 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 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 开放期: 指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期间 。 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 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招募说明书 7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 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规则 》 :指 《 国泰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 运作 ,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 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少 于 3 年 43、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招募说明书 8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20% 51、 元:指人民币元 52、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票据价值、 银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 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媒介: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 介 60、 不可 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招募说明书 9 第 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04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鹰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包括 2 只子基金, 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 、国 泰金马 稳健回 报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鹏 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鼎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国泰金象 保本增 值混合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双 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小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 国泰纳斯达克 1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经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泰事件驱动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用互利分级招募说明书 10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 券投资基金(LOF)、国 泰现金管理货币市 场基 金、国泰金泰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国泰金泰平衡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由金 泰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民安 增利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由 国泰 估 值优 势 可分 离 交 易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封 闭 期届满转换而来) 、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纳斯达克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聚信价值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益灵活配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国 泰 国 策 驱动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安康定期支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 安康养 老定期 支付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更名而 来) 、 国泰结 构转型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金鑫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新经 济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国 证食 品饮料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有 色金属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睿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兴益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互 联网+ 股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国泰 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全球绝对收益型基金优选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大健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国 泰 融 丰外 延 增长 灵 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由 国 泰 融丰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转 换 而 来 ) 、 国 泰 国 证 新 能 源 汽 车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由 国 泰 国 证新 能 源 汽车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 基金 转 型而 来 ,国 泰 国 证 新 能源汽车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金 由中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开 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 而来) 、国泰 民利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 证军工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创 业板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国 泰 利 是 宝 货币 市 场基 金 、国 泰 安 益 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利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融信灵活配招募说明书 11 置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由 国 泰 融 信定 增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转换而来 ) 、国 泰景气 行业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国证 航天军工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泰 中 证申 万 证券 行 业指 数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国 泰 策 略价 值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更 而来) 、国泰 量化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农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智能装备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融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宁益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智能汽车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证 10 年期国 债交易 型开 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瞬 利交易 型货币 市场基金、 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国泰中国企业信用精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 、国泰聚优价 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可转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招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江源优势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聚利价值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国泰优势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瑞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嘉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恒生港股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国 泰聚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利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多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而来 ) 、国 泰聚享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 丰盈纯 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 泰目标收 益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转 型而来 ) 、国泰 鑫策略 价值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由国 泰鑫保本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变 更而来 ) 、国 泰价值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金鹿保本 增值混合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消费 优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国泰惠 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 国泰润鑫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变更 注册而 来) 、国 泰惠富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招募说明书 12 资基金、 国泰农惠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信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 泰民福保 本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保本期 到期变 更而来) 。另外 ,本基 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 全国社 会 保障基金 理事会 社保基 金资产管 理人资 格,目 前受托管理 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 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 获 得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QDII)资格,囊括 了 公 募 基 金 、 社 保 、 年 金 、 专 户 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 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2 年 1 月至 1992 年 10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历任综合计划处、 资金处副处长、 国际结算部副总经 理 (主持工作) 。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2 月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其中 1998 年 3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长。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任纪委书记,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8 月, 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任监事长。2016 年 8 月至 11 月, 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建投传媒华文公司 任监事长、 纪委书记。2016 年 11 月起调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 记,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方志斌, 董事, 硕士研 究生。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职宝钢 国际经 营财务部。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 任职金茂集团财务总部。 2010 年 3 月至 今, 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历任长期股权投 资部助理业务经理、 业 务经理,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处长。2014 年 4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建投华 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11 月,任中国投 资咨询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 张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 先后任股权管理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务经理, 策略投招募说明书 13 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公开市场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 战略发展部业务经理、 组负 责人,战略发展部处长,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经理助理。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董事 ,硕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 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 分析师; 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险研 究员; 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伙人; 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研究员/ 基 金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益部总监。 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 司董事。 游一冰, 董事, 大学本 科, 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 (FCII ) 及英 国特许 保险师(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至 1994 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 部助理经理; 1994 年至 1996 年任中国保险 (欧 洲)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 1996 年至 1998 年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至 2017 年 任忠利亚 洲中 国地区 总 经理;2002 年至 今任 中意人寿 保险 有限公 司 董事;2007 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至 2017 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 司总经理;2013 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 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丁琪, 董事, 硕士, 高 级政工师。1994 年 7 月至 1995 年 8 月, 在西北电力 集团物资总公司任财务科职员。1995 年 8 月至 2000 年 5 月, 在西北电力集团财 务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干事。2000 年 6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国电西北公司财务部 任成本电价处干事、资金运营处副处长。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0 月,在中国 电力财务 有限公 司西北 分公司任 副总经 理(主 持工作) 、总经 理、党 组副书记。 2012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1 月,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任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至今, 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党组成 员、党委委员。2019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硕士研究生,23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招募说明书 14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 先后任办公室科员、 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 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 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 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公 司副总经理,2016 年 7 月起任公司 总经理及公司董事。 王军,独 立董 事,博 士 研究生, 教授 。1986 年起在对 外经 济贸易 大 学法律 系、 法学院执教, 先后 任助教、 讲师、 副教授 、 教授、 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副院 长、 院长, 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 导委员会委员、 国际贸易和金融 法律研究所所长、 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大连 仲裁委员 会仲裁 员等职 。2013 年起 兼任金 诚 信矿业管 理股份 有限公 司(目前已 上市)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 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常瑞明,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高级 经济师 。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工作, 历任河北沧州市支行主任、 副行长; 河北 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信息处处长、 副 处长; 河北保定市分行 行长、 党组副书记、 书 记; 河北省分行副行长 、 行长、 党 委书记;2004 年起任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起任工商银 行工会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银泉大厦董事长。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黄晓衡,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 先后任职于计划处、 信贷处、 国际业务部, 历 任副处长、 处长。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 代表 。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 计划部总经理、 会计部总经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 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 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总经理。 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 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招募说明书 15 吴群, 独立董事, 博士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1986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 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会计教研室工作, 历任讲师、 副研究员、 副 主任、 主任。 1991 年起兼 任中国 财 政研究院 研究生 部(财 政部财政 科研所 研究生 部)硕士生 导师。 1999 年 1 月至 2003 年 6 月在沪江德勤北京分所工作, 历任技术部/ 企业风 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副会长,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0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中国电 子信息产业 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审计部副主任、 资产部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主任。 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7 月, 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200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 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 司担任董事、监事。2017 年 5 月起兼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梁凤玉,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 先后于建设银行辽宁分行国际业务部、 人力资源部、 葫芦岛市分行城内支行、 葫芦岛市分行计财部、 葫芦岛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建设银行辽宁分行计划财务部 工作, 任业务经理、 副 行长、 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国 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 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任财务总监。 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部任高级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 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 , 监事, 大学本科。 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 在 Jardine Fleming India 任公司 秘书及法务。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规部主管、公司秘书兼法务。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规部副总经理。 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律 及合规部主管。 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东南亚及南亚合规部主管。 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执行官。2016 年 12招募说明书 16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执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 监事。 刘锡忠, 监事, 研究生 。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 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稽 核监察局主任科员。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 在华北电力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工作, 历任部门经理、 副总经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华北分 公司副总经理、 纪检监察室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主任、 资金管理部 主任、河北业务部主任,现任风险管理部主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 年 9 月加盟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 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5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 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经理 ,2015 年 9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国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倪蓥, 监事, 硕士研究 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 任新晨信息 技术有 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1 年 3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 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 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审 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 现 任 审 计 部 总 监 、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监 。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周向勇,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辉, 大学本科, 19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职于上 海远洋运输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职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于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职于 AIG 集 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于星展银行。 2010 年 4招募说明书 1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先后担任财富大学负责人、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 人力资源部 (财富大学) 及行政管理部负责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 司总经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封雪梅, 硕士研究生, 21 年金融从业经历。 1998 年 8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职 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2001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高级产品经理;2006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职于 信达澳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 市场总监 、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总经理 助理;2015 年 1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职 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7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20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 历任稽查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行政办公室副主任、稽查二处副处长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职于中 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任副处长;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职于上海申乐实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职于嘉合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2016 年 3 月加入国 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担任公司督察长,2019 年 3 月起转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国华, 博士 研究生 ,25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曾任职于 山东 省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4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担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2019 年 3 月起担任 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 基金经理 黄志翔,学士,9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10 年 7 月至 2013 年 6 月在华泰 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交易员。2013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交易员和基金经理助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国泰信 用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润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7 年 10 月兼 任国泰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7 年 4 月起兼任国泰民丰回报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国泰润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8 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起兼任上证 10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和国泰瞬利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7 年 9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泰 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2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国泰安惠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起兼任国泰民安增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民安增益定期开放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转型而来 ) 、国 泰瑞和 纯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 理,2018 年 10 月 起 兼任国泰 嘉睿 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经理,2018 年 11 月起兼任国泰聚 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丰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聚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 泰丰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兼任国泰惠盈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润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泰润 鑫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变更 注册而 来) 、 国泰惠富 纯债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和国泰信 利三个 月定期 开放债券 型发起 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9 年 5 月起兼任国泰瑞安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投研 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 产生。 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 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议。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 审议并决策公 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 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 以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周向勇:总经理 执行委员: 张玮:总经理助理 委员: 吴晨:固收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事业)部总监 邓时锋:FOF 投资总监 招募说明书 19 吴向军:海外投资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胡松:养老金投资总监、养 老金及专户投资(事业)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 并公告 基金资 产净值与 基金份 额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 基金托管 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 为 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招募说明书 20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并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招募说明书 21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形成了 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 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 风险管理控制 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 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 实施。 (1 )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内部 风险控制 必须覆 盖公司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 性原则 :公司 设立独立 的稽核 监察部 门,稽核 监察部 门保持 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 制约原 则:公 司及各部 门在内 部组织 结构的设 计上形 成一种 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 与业务 发展的 同等地位 原则: 公 司的 发展必须 建立在 风险控 制制度 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备 风险控 制指标体 系,使 风险控 制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2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 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 控制制度, 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 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 安全。 (3 )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 度, 其内 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 投招募说明书 22 资管理控制制度、 信息技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和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 通过这些控制制 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监察部门充分授权, 对公司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 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 )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 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 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 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 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 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 会下设 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对公司重大经 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 织结构 方面, 公司设立 的执行 委员会 、投资决 策委员 会、风 险管理 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 策 和 监 督 控 制。 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 既相互独立, 又相 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 一贯坚 持诚信 为投资人 服务的 道德观 和稳健经 营的管 理理念 。在员 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 稽核监 察部门 拥有对公 司任何 经营活 动进行独 立监察 稽核的 权限, 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 )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 性、 全面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 制定了完善的公 司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 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招募说明书 23 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 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 分开, 保证两者相互独立, 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保证基金资产 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凭证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制、 独 立稽核等制度, 确保在基金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 有关 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 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 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分离制度; 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 建立防火墙, 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 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 投资决策控制、 交易业 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管理 委 员 会 的 风 险 控 制 职 能, 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 进行集中交易, 以及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 加强投资管理控制, 做到研究、 投资、 交易、 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 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风险; 建立了科学先 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 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 集中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 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 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 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 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 软件采购维护、 网络安全、 数据库管理、 危机处理机 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 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 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 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 以 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 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全方面,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招募说明书 24 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 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先从总 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对公司面临的 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 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方针指 导下, 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 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 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 础上, 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 变化情况,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 也会重 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 )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 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报告, 使公司 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 对 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 高级管理层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对于重大问题, 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同时稽核监察部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 直 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基 金管理 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招募说明书 25 第 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5.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 】619 号 联系人:朱振兴 电话:025‐58587832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 61 名,来自 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 的行 业, 具有 会计 、金 融、 法律 、IT 等不 同 的专 业知 识背 景, 团队 成员 具有较 高的专业知识水平、 良好的服务意识、 科学严谨的态度; 部门管理层有 20 年以 上金融从业经 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江 苏银 行先 后获得基 金托 管业务 资 格及保险 资金 托管业 务 资格。 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 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 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 线已涵盖公募基金、 信托计划、 基金专户、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 券商资管 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QDII 专户 资产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 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 品线。 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 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招募说明书 26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 )确 保我行 有关托 管的各项 管理制 度和业 务操作规 程在托 管业务 中得到 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 )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 人员构成。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 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 “ 实 行全员、 全程风 险控制 方法” , 内部控 制必须 渗透到 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 ) 预防性原则。 必须树立 “预防为主” 的管理理念, 以业务岗位为主体, 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 防患于未然, 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 产生。 (3 )及 时性原 则。各 团队要及 时建立 健全各 项规章制 度,釆 取有效 措施加 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 立性原 则。托 管业务内 部控制 机构必 须独立于 托管业 务执行 机构, 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 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投资监督系统, 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 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日 按时通 过基金监 督子系 统,对 各基金投 资运作 比例控 制指标招募说明书 27 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基金 管理人 的划款指 令后, 对涉及 各基金的 投资范 围、投 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基金 投资运 作监督情 况,定 期编写 基金投资 运作监 督报告 ,对各 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 国证监会。 (4 )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段发 现基金 涉嫌违 规交易, 电话或 书面要 求基金 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 28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 机构信息 国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直销 柜台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辛怡 传真:021-31081800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招募说明书 29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 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魏佳亮 招募说明书 30 第 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2 月 10 日证监许可 【2018】2030 号 文《关于准予 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 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 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 (包括该日) 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 ( 包括该日) 的期间。 下 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 包括 该日) 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 一日 ( 包括该日) 的期间, 以此类推。 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 则对应日调 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 ( 包括 该日) 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 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 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 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3、基金的存续 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招募说明书 31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 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基金份额的 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的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招募说明书 32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 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 某 投 资 人 投 资 10,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适 用 的 认 购 费 率 为 0.60% 。假设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 额= (9,940.36+5.20 )/1.00=9,945.5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 。 假设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 元,其可得到 9,945.56 份基金份额。 六、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 基金 份额的 认购采 用金额认 购方式 。 投资 人认购时 ,需按 销售机 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 退回。 4、投资 人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按每笔 认购申 请单独 计算。认购 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招募说明书 33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认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九、发起资金 的 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 金经理等人员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 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 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 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 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 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 终止《 基金合 同》 , 并按照《 基金合 同》的 约定程序 进行清 算,不 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合同》 生效 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将根据基 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每个 开放期 届满时 ,当日基 金资产 净值加 上当日净 申购金 额或者 减去当 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36 第 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调整 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 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 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 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 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 包括 该日)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 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 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招募说明书 37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 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 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 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 等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开 放 期 内本 基 金的 申 购、 赎 回 价格 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 后 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则,即 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 申请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人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 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说明书 38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 及时 到销售 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 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 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 额为 10.00 份, 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在销售机构 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 则 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 本基 金不对 投资人 每个 基金 交易账 户的最 低基金份 额余额 进行限 制,但 各销售 机构对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定为准。 4、 本基 金不对 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进 行限制 。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招募说明书 39 6、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0 万元 0.6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 , 在投资人 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赎回申请份额持有时间(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 ≤Y <30 日 0.10% Y ≥30 日 0.0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 算。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 在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 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用。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0.60% ,假 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 (1+0.60% )=9,940.36 元 申购费用=10,000.00 -9,940.36=59.64 元 申购份额=9,940.36/1.1280 =8,812.3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1280 元,则可得到 8,812.38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招募说明书 4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 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 ,假设 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 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 ×1.0200×0.10% =10.20 元 赎回金额=10,000 ×1.0200-10.20=10,189.80 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 ,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 10 日、T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00 元,则其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189.8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T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 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招募说明书 42 6、个人投资者申购。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的异常 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 、3、5、7、8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暂 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 。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 金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 按 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招募说明书 43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本基 金出现 巨额赎 回的,基 金管理 人对符 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 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 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3 )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 理: 1)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 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 进行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招募说明书 44 金份额持有人未 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内未能 全部赎回完毕的, 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 将 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 予以 办理 和确认。 2)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根据 “ (1) 全额赎回” 或 “ (2)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 即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40% 的部分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 (包括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40% 的部分以及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 ,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有能 力支付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 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 基 金管理 人网站 在 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 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 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 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招募说明书 45 4、 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金 申购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封闭 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 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 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 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招募说明书 46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申购金额, 每期 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 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管理人 可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招募说明书 47 第 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注 重风险和流动性管理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超短期 融资券、 短 期融资券 、中小 企业私 募债、次 级债 ) 、资产 支持证券 、 债券 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0 个交易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 的 期间内, 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将根据对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的把握,基于对财政政 策、 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 灵活运用久期策略、 收益 率曲线策略、 类属配置策略、 利率品种策略、 信用债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 构建债券资产组合, 并根据对债 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动态的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1、久期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分析, 积极的预测未来利率变化趋势, 并根招募说明书 48 据预测确定相应的久期目标, 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 益、 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 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 将上升时, 本基金将适 当降低组合久期; 而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则适当提高组合久期。 在确定债券 组合久期的过程中, 本基金将在判断市场利率波动趋势的基础上, 根据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的当前形态, 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最后确定最优 的债券组合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在组合的久期配置确定以后, 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 分析和预 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 以从长、 中、 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 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不同 类型 债券的信用风险、 税赋水平、 市场流动性、 市场风险等因 素进行分析, 研究同期限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 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 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利率品种策略 本基金对国债、 央行票据等利率品种的投资, 是在对国内、 国外经济趋势进 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 运用数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券市场供求关 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测, 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险, 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 的平均久期。 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 本基金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 运用 统 计和数量分析技术, 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 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 5、信用债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 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 信用利差的历史水 平等因素, 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 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 支持资 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招募说明书 49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并辅助采 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 评估资产支 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 应的投资决策。 7、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 收益 性和流动性等特征, 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 期的前 10 个交易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 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 放期内 本基金 持有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投 资比例 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 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招募说明书 50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开放期内, 本基 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 (10) 、( 12) 、 (14) 项另有约 定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 证券 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 51 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 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编制合理、 透明、 运用广泛, 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 势。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 调整业绩比较基招募说明书 52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 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 收益的产品。































































































招募说明书 53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固定收益 品种( 另有规 定的除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和私募 债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招募说明书 55 5、 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资产净 值是指 基金资 产 总值减 去 基金 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 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招募说明书 56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 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57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 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上述 “三、 估值方法” 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招募说明书 58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注册登记 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 者由于 其他不 可抗力 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 收益分配 , 具体分配 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行 承担。 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账户 的开户费用和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 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 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基金托管 人按照 与基金 管理人协 商一致 的方式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招募说明书 65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人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投资 人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 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 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 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 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 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 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招募说明书 66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招募说明书 67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 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 更; 招募说明书 68 23、本基金 在开放期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 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 ,连续 40 个工作日、50 个 工作日、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发布提示性公告;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 基金半年度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招募说明书 69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 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招募说明书 70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 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 币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 周期风 险。随 经济运行 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 场的收 益水平 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 导致证 券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 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购买 力风险 。基金 的利润将 主要通 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而 现金可 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债券 收益率 曲线风 险是指与 收益率 曲线非 平行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 资风险 。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 率下降 对固定收 益证券 利息收 入再投 资 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与之前相比较少的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一)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包括该日) 起 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 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 每一 开放期自封闭 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包括该日) 起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招募说明书 72 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 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 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将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2、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 划。 (二)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 金是投 资于全 市场的、 无特定 债券类 型的债券 型基金 ,投资 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0 个交易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 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 不 投资于股票、 权证,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 因此, 债券市场的流 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市场具有发展成 熟、 容量较大、 交易活跃、 流动性充裕的特征, 能够满足本基金定期开放运作的 流动性要求。 同时, 本基金采用分散投资, 针对个券设置投资比例上限, 保障了 资产组合的流动性。 在极端 市场行情下, 存在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加强对 市场、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2、资产 支持证 券,只 能通过特 定的渠 道进行 转让交易 ,存在 市场交 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招募说明书 73 3、中小 企业私 募债单 只债券发 行规模 较小, 且只能通 过两大 交易所 特定渠 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 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满足基 金运 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 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 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 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下, 其余赎回申请 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 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 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该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1、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 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根据上述办理原则,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赎回申请在该开放期内未能 全部赎回完毕的, 基金管理人对其余赎回申请将于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全部 予以办理和确认。 2、对于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当日 赎回申 请未超 过上述比 例的部 分,根 据“全 额赎回” 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即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40% 的部分全部予以办理 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 (包括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 过 40% 的 部 分 以 及 其他 基 金 份 额 持招募说明书 74 有人的赎 回申请 ) ,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全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的,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的情形下,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支 付的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四) 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 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备用 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 4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情形; 4、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限小于 7 日;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6、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 制度的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 赎回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期支付、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资金损失等影响。 三、运作管理风险 1、管理 风险: 指在基 金管理运 作过程 中,由 于基金管 理人的 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等主观因素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招募说明书 75 走势的判断而产生的风险, 或者由于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不完善而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风险。 2、交易风险:指在基金投资交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风险。 3、运作 风险: 由于运 营系统、 网络系 统、计 算机或交 易软件 等发生 技术故 障等突发情况而造成的风险,或 者由于操作过程中的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风险。 4、道德 风险: 指业务 人员道德 行为违 规产生 的风险, 包括由 内幕交 易、违 规操作、欺诈行为等原因造成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资 产支持 证券,主 要存在 以下风 险:1) 特定原 始权益 人破产 风险、现 金流预 测风险 等与基础 资产相 关的风 险;2) 资产支 持证券 信用增级措 施相关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利率风险、 评级风险等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 3)管理 人违约 违规风 险、托管 人违约 违规风 险、专项 计划账 户管理 风险、资产 服务机构 违规风 险等与 专项计划 管理相 关的风 险;4) 政策风 险、税 收风险、发 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2、本基 金可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 中 小企业 私募债是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 营的波动性较大 等发行人自身 的特点, 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 同时单只债券发行 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 本基 金的封 闭期为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包 括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 (包括该日) 起 3 个月 的期间。 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 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4、本基 金开放 期内单 个开放日 出现巨 额赎回 的,基金 管理人 对符合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基金经理会对可能 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 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 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 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 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招募说明书 76 5、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在基金募集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 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 发起资金 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 额。另外,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投资人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6、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 止《基 金合同 》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程序进 行清算 ,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7、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届满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净 申购金额或 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同》 应当 终止,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因技 术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 在交易 时所采用 的电脑 系统可 能因突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 金业务 快速发 展而在制 度建设 、人员 配备、内 控制度 建立等 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 为因素 而产生 的风险, 如基金 经理违 反职业操 守的道 德风险 ,以及 因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 流失风 险,公 司主要业 务人员 的离职 如基金经 理的离 职 等可 能会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因不 可预见 或不可 抗力因素 导致的 风险, 如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 七 部分


基金的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终 止《基 金合同 》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程序进 行清算 ,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届满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净 申购金额或 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招募说明书 78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招募说明书 79 规定的从其规定 。 招募说明书 80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 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招募说明书 81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等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注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以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 方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招募说明书 82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 )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招募说明书 83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招募说明书 84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审计、 法律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招募说明书 85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在开放期内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招募说明书 86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 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 现或需 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换) ; (5 )调整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及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招募说明书 87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调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费率 或 在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取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招募说明书 88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招募说明书 89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明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 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在表决 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招募说明书 90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 在法律 法规和 监管机 构允许的 情况下 , 本基 金亦可 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表决方式上,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招募说明书 91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 运作方 式、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 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文件的招募说明书 92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招募说明书 93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 日,若 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 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4、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 94 人应当终 止《基 金合同 》 ,并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 程序进 行清算 ,不需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届满时,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 者当日 基 金资产净 值加上 当日净 申购金额或 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招募说明书 95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应经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 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说明书 96 第 十九 部分


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设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证监基字【1998】5 号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 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住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成立时间:2007 年 1 月 22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 】619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承销 短期融资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代客理财、 代理销售基金、 代理销 售贵金属、 代理收付和保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提供保险箱业务; 办理委托存贷 款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结售汇、招募说明书 97 代理远期结售汇; 国际结算; 自营及代客外汇买卖; 同业外汇拆借; 买卖或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网上银行; 经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15.4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债券 (国债、 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 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 据、 中期票据、 超短期 融资券、 短 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次级债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0 个交易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的 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招募说明书 98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在每次开放期 的前 10 个交易日、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 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 期内本 基金持 有的现金 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投资 比例合 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开 放式基 金(包 括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5)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 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招募说明书 99 13)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 开放期内,本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开放期内, 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 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0)、12 )、14) 项另有约定 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基金管理人未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汇报其进行投资禁止行为的, 基金托管人 对此无法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招募说明书 10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 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 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 知对方。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法 规及行业 标准的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 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 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事后监督。 2)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时, 有责任控 制交易 对手的 资信风 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招募说明书 101 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 款银行 建立定期 对账机 制,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 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 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在发现后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 他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 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招募说明书 102 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招募说明书 103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不 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 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 (二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其 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 行存款 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三 )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招募说明书 104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 算备付金账户。 (四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托 管人负 责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 人给与必要的配合,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 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五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 )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七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招募说明书 105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中 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 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 交易所 市场挂 牌转让的 资产支 持证券 和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招募说明书 106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 交易所 市场发 行未上市 或未挂 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 间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益 品种,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 行间市 场未上 市,且第 三方估 值机构 未提供估 值价格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招募说明书 107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招募说明书 108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 )因 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 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招募说明书 109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 检查。 招募说明书 110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经友好 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招募说明书 111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销售 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定 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招募说明书 112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 113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修改这些 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 信函、 电邮、 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 建议、 投诉等需 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手机短信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 服务电话、 网站申请订制 (退订) 免费 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 厦 16 层 -19 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 114 第 二十 一部 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无。 招募说明书 115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全一致 。 招募说明书 116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 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 《 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国泰裕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