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A(003418)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五月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 每6 个 月更新 一 次, 并 于每 6 个 月结束 之 日后的 45 日
内 公 告, 更新 内容 截至每6 个 月的 最后 1 日。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 年9 月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 证监许可 【2016】2110 号 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10 月1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 资人认 购(或申购)本 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和基 金合同等信 息披露文 件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 风 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 性 ,并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 力 ,理性判断 市场,自 主 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 谨慎、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 本基 金 面临的主要 风险是市 场 风险、流动 性风险、 信 用风险、政 策风险、管 理风险、 操 作风险、技 术风险、 合 规性风险及本 基 金的 特 有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中 小企业私 募 债是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 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 非公开方 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 能 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 下 ,交易不活 跃,潜在较 大流动性 风 险。当发债 主体信用 质 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 动 性所限,本 基金可能无 法卖出所 持 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 , 由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 带 来更大的负 面影响和损 失,本基 金 的特定风险 详见招募 说 明书“ 风险 揭示” 章节等 。 本基金 为 债券型基 金,属于 证 券投资基金 中的中低风险 品 种 。一 般情况下 , 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短 期融资券 、 超级短期融 资券、次 级 债券、中期 票据、地 方 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 构债、政 府 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 证 券、中小企 业私募债 、 可分离交易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 可转债中的 纯债部分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定期存款及 其他银行 存 款)、国债 期货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 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相关规 定),在正 常市场环 境 下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 适中。在特 殊市场条 件 下,如证券 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 现 困难或变现 对证券资 产 价格造成较 大冲击, 发 生基金份额 净值波动幅 度较大、 无 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 、 基金不能实 现既定的 投 资决策等风 险。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17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九、基金的投资 ..................................................... 53 十、基金的业绩 ..................................................... 6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6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7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七、风险揭示 .....................................................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22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 一、 绪言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 露办法》”)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 险管理规定 》( 以 下简 称“《流动 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和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招募 说明书不存在任 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 重大遗 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 责任。本基 金是根据 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 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 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 据本基 金的基金合同编 写,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 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 人 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 文件。基金 投资者自 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 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基金 法》、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华润 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润元大润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润元大 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 委员会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 港口法> 等 七部法 律的 决定》修改 的《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 束,根 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者 :指依 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 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 有 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 并 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 业 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 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 资管理 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 规 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 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 投 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指 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 投资人的合 称(以下 或 称“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 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 销售机构: 指华润 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 资 格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存管、过 户、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 立 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 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 基 金的登记机构为 华润元 大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 基金账户: 指登记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 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 27 、 基金交易账 户:指 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 的、记录投资人 通过该 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及 转托管及 定 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 引 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 监 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 毕,并获得 中国证监 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 基金募集期 :指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 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 指 《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 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 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 , 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 认购:指在 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 根 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申购: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投资人 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赎回:指基 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 基金合 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 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 其 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 额 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 42 、 转托管: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 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 有关销 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 每期申 购 日、扣款 金额及扣 款 方式,由销 售机构于 每 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 人 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 请 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 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5 、 销售服务费 :指从 基金资产中计提 的,用 于本基金市场推 广、销 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6 、 基金份额类 别:指 根据申购费、赎 回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 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即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 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 基金资产总 值: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 券、银行存款本 息、基 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 基金资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 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 指定媒介: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事人不能 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 客观事 件 55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 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 的 银行存款) 、资产支 持 证券、因发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永续经营 联系人:林婷婷


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2]1746 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51%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49% 本基金管理人公 司治理 结构完善,经营 运作规 范,能够切实维 护基金 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 事 会下设薪酬 与提名委 员 会、合规审 核委员会 、 风险控制委 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 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四 位监事 组成,主要负责 检查公 司的财务以及对 公司董 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 全面主持公 司日常经 营 管理。督察 长负责公 司 及基金运作 的监察稽 核 工作,由公 司 董事会聘 任,对董 事 会负责。公 司经营层 设 总经理业务 办公会、 产 品审议委员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 会、风险管 理委员会 、 金融科技委 员会、公 募 基金投资决 策委员会 、 专户产品投 资决策委员 会、固有 资 金投资运用 管理委员 会 作为总经理 行使职权 的 议事决策机 构。 公司按照不同业 务职能 ,分为十五个部 门。其 中投研条线包括 投资管 理部、 量化指数部 、专户投 资 部、研究部 和交易部 五 个部门;市 场条线包 括 市场部、华 南营销中心、 华东营销 中心和华北营销中心四个部门; 运营条线包括 信息技术部、 运营管理部 、综合管 理 部和财务部 四个部门 ; 同时公司还 设立了产 品 部和监察合 规部,产品 部具有战 略 引领地位, 负责公司 产 品的全流程 管理,监 察 合规部独立 于各业务部 门,对公 司 及基金投资 运作、内 部 管理等事项 进行事前 、 事中、事后 独立监察。 截至到2019 年4 月17 日,公司有员工75 人,其中56%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 上学历,95%的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公司已经建立健 全投资 管理制度、风险 控制制 度、监察稽核制 度、基 金会计 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邹新先生,董事 长,博 士学历。曾任中 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总行 城市金 融研究所副 所长、战 略 管理与投资 者关系部 副 总经理、投 资银行部 副 总经理。现 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厉放女士,董事 ,博士 学历。历任中国 人民银 行金融研究所高 级研究 助理, 香港岭南大 学社会科 学 院讲师,美 国安泰国 际 保险公司亚 太总部研 究 员,荷兰集 团亚太区研 究中心主 管 ,荷兰国际 集团全球 养 老金服务企 业资深顾 问 。现任元大 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郭庆卫先生,董 事,硕 士学位。历任中 国人民 银行总行货币发 行司干 部;中 国光大银行 总行业务 经 理、副处长 、处长、 第 三届监事会 职工监事 , 总行资产保 全部总经理 助理,深 圳 分行风险总 监(副行 长 ),总行资 产保全部 副 总经理,总 行法律合规 部副总经 理 ;中国民生 信托有限 公 司副总裁; 四川省国 际 信托投资公 司重组工作组组长。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宗圣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泰国 WALL RESEARCH 投资策略分析师、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 宝来证券研 发部总经 研 究组组长、 宝来证券 集 团总裁特别 助理、总 经 理室主任、 国际金融部 副总经理 , 宝来证券( 香港)有 限 公司总经理 ,宝来证 券 投资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总经理,PT AMCI Manajemen Investasi Indonesia 公司(简称 AMII 资产管理公司)董事(Commissioner )。现任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长,元大资产管理公司(印度尼西亚)监事。 刘民先生,独立 董事, 博士学历。历任 香港中 文大学系统工程 和工程 管理系 助理教授、 金融系助 理 教授、副教 授,美国 密 苏里大学经 济学系副 教 授,香港中 文大学金融理学硕士项目主任, 香港中文大学-清华大学MBA 项目主任, 现任深圳 高等金融研 究院执行 副 院长、教授 ,四川金 顶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湖北省资 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深圳柏霖控 股有限公 司 董事、深圳 美丽生态 股 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汪习根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张天鷞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历任化学银行(Chemical Bank)经理, 菲利普?莫里斯公司(Philip Morris Inc )经 理,中华开发公司经理 ,蓝筹管理 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 所罗门兄弟(Salomon Brothers )副总裁,华 盛顿资本集 团(Washington Capital Group) 执行董事, 瑞士联合银行集团 (UBS) 执行董事, 阿凡提公司(Avant! Corporation)首席财务官,Union Nature Inc.负责人,瑞 士信贷第一波 士顿银行 (CSFB )董事总 经理, 瀚宇彩晶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现任利统股 份有限公 司 监察人,富 晶通股份 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富 堡 工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和鑫光 电 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微端科技 股份有限 公 司监察人法 人代表。 李仆先生,董事 ,总经 理,硕士学历。 历任宝 钢集团及其下属 各金融 机构投 资部门投资 经理、副 总 经理、固收 总监,信 诚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投 资 研究部基金 经理,东方 基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 公司固收 总 监、投资总 监、总经 理 助理,华润 元大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 现任华润 元 大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 经理、深圳 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3 林育如女士,董 事,本 科学历。历任元 大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 限公司 总经理 室(历经企划部/管理部主管)协理及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特别助理。 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综合企划部副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卢伦女士,监事 ,硕士 学历。历任华为 技术有 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经理 ,晨星 (深圳)资 讯有限公 司 股票研究部 研究员, 华 润(集团) 有限公司 财 务部资本副 总监。现任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黄昭棠先生,监 事,硕 士学历。历任宝 来证券 有限公司总经理 室特别 助理, 宝来证券有 限公司国 际 金融部经理 、宝来 证券( 香港) 有 限公司 营销总 监、宝来证 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 公 司指数投资 中心执行 长 、元大证券 投资信托 股 份有限公司 指数暨量化 投资事业 群 量化策略投 资部资深 副 总经理、指 数投研 团队执行副总经 理、投资长。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廖洁女士,监事 ,硕士 学历。历任中国 银行深 圳市分行金融机 构部证 券岗、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监察合规部 法律顾问 。 现任华润元 大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监 察合规部合规法务副总监。 罗黎军先生,监 事,硕 士学历。历任安 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国 际业务 部港股 研究员、上 海五牛股 权 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证券投资部 行业研究 员 、香江金融 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投 资 管理部港股 研究员, 现 任华润元大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研究 部高级研究员。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邹新先生,董事长,博士学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仆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简历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刘豫皓先生,督 察长, 硕士学位。历任 湖北省 交通运输厅汉十 高速公 路管理 处职员,审 计署西安 特 派员办事处 主任科员 , 华润(集团 )有限公 司 审计部高级 审计师,华 润金融控 股 有限公司风 险管理及 审 计部助理总 经理。现 任 华润元大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仆先生,基金经理,硕士学位。19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历任宝钢集团及 其下属各金 融机构投 资 部门投资经 理,副总 经 理,固收总 监,信诚 基 金有限公司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4 投资研究部 基金经理 , 东方基金管 理有限责 任 公司固收总 监,投资 总 监、总经理 助理。2017 年7 月加入公司,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润 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信息传媒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现 金收益货 币 市场基金、 华润元大 现 金通货币市 场基金、 华 润元大润鑫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华润元大润 泰双鑫债 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 润 元大润泽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致远先生, 基金经理, 硕士学位,CFA、FRM 。7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债券交易员 、万和证 券 股份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 部交易负责 人。现任华 润元大现 金 通货币市场 基金、华 润 元大润泽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华 润元大润鑫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 稳 健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华润 元大现金收益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润泰双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昕女士, 基金经理, 硕士学位。7 年金融行 业从业经验。 历任长城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研 究员、投 资 助理。现任 华润元大 现 金通货币市 场基金、 华 润元大现金 收益货币市 场基金、 华 润元大润泽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 润 鑫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李仆(总经理、投研条线分管领导、基金经理) 金兴健(专户投资部负责人、产品部负责人) 刘宏毅(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李武群(基金经理) 陈剑波(量化指数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收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5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违 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 券法》行为 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6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 资 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 该 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 指公司 为防范和化解风 险,保 证经营运作符合 公司的 发展规 则,在充分 考虑内外 部 环境的基础 上,通过 建 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 理 方法,控制 严密,实施 操作程序 与 控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 统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体 系由公司章 程、内部控 制大纲、 基 本管理制度 、专项制 度 和操作规范 四个层次 的 制度系列构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 司建立 内部控制制度和 维持其 有效性承担最终 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内部控制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 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 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7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等 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 组织体 系是一个权责分 明、分 工明确的组织结 构,以 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 层 和操作层的 全面监督 和 控制。具体 而言,包 括 如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审核、 监督公司风险 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 (2) 监事会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 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及合规审核委员会。 风 险控制委员 会及合规 审 核委员会负 责对公司 经 营管理与基 金运作的 风 险控制及合 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 公司设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就内部控制 制度和执 行 情况独立地 履行检查 、 评价、报告 、建议职 能 ,定期和不 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 负责审议风 控制度、 流 程,评价风 险管理状 况 ,为公司各 环节风险 的 监测、评估 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 公司设独立的监察合规部, 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 内部管理、 系统实 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及风险控制, 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对总经理和督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 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 要素包 括控制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活动、信 息沟通 (报告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8 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贯彻 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理理 念,培 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 意识, 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了科学 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 识别、 评估和 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包 括自我 控制、职责分离 、监察 稽核、实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4)信息沟通(报告制度) 公司建立了内部 办公自 动化系统及清晰 的报告 系统,通过建立 有效的 信息沟 通渠道,公 司全体人 员 可以充分了 解与其职 责 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 及时送达并 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 包括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定 期报告按照不同 的时间 、频次 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 报告路 线是各业务人员 向部门 主管报告、部门 主管向 总经理 报告、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的监督体系 报告路 径是公司员工、 各部门 主管向监察合规 部报告 ,监察 合规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督察长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置督察长 和独立 的监察合规部, 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 持续的监督 ,保证内 部 控制制度落 实。另外 公 司还定期评 价内部控 制 的有效性, 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 适时改进。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 基金管 理相关的法律法 规,严 格依法经营。督 察长和 监察合 规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9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 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0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行” )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时间:1988 年 8 月 22 日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陈逊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159217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 ,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 兴业银行始终坚持 “真诚服务, 相伴成长” 的经营理念, 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 亿元,全年实现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 亿元。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 下设综合处、 运行管理处、 稽 核监察处、 产品管理处、 市场处、 委托资产管理处、 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 共 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5 〕74 号。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1 资基金 248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8964.38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8923.86 亿份。 ( 五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 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基金托管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 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 资产托 管部内设稽核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 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 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 操作部门与行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 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 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2 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 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 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 内控优先” 的原 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 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六)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 、 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 、 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 、 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 像监控。 5 、 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 、 应急预案: 制定完备的 《应急预案》 ,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建立异地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 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 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3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4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 台。 (1)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邹新 成立时间:2013 年1 月17 日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高晓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 通过本 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交 易平台办理开户 、本基 金的认 购、申购、 赎回等业 务 ,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 阅 本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网上交易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李阳 公司电话:0756-96588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5 客服电话:0756-96588 官方网站:www.crbank.com.cn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公司电话:0755-22166574 客服电话:95511-3 官方网站:bank.pingan.com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 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 (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官方网站:www.dwzq.com.cn (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8 层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6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官方网站:www.zszq.com (6)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高莉莉 公司电话:4009112233 客服电话:95357 官方网站:www.18.cn (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 号明天广场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公司电话:021-63898427 客服电话:400-820-5999 官方网站:www.shhxzq.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号黄龙时代广场B 座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官方网站:www.fund123.cn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7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官方网站:www.1234567.com.cn (10)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杨 联系人:孟召社 公司电话:021-20324091 客服电话:400-928-2266 官方网站:www.dtfunds.com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 层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公司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官方网站:www.leadfund.com.cn (12)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 楼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官方网站:www.ifastps.com.cn (1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五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公司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官方网站:www.chtwm.com (1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陆佳慧 公司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官方网站:www.520fund.com.cn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公司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官方网站:www.jiyufund.com.cn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29 (1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公司电话: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0411-001 官方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www.haojiyoujijin.com (1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自贸区 (中 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公司电话:010-59013842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官方网站:www.wanjiawealth.com (1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张萌 公司电话:010-58349088 客服电话:400-699-7719 官方网站:www.xiquefund.com (19)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 号动漫大厦C 区209(TG 第123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 号世纪都会1606-1607 法定代表人:谭智勇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杨雪研 公司电话:022-23297867 客服电话:022-23297867 官方网站:www.phoenix-capital.com.cn (20)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 号13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7 号1 号楼证通股份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联系人:范泽杰 公司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官方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2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 号2 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A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公司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官方网站:www.jnlc.com (22)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 栋2 单元5 层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挺 联系人:黄笛 公司电话:0851-85407888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官方网站:www.gwcaifu.com (2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1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公司电话:010-83991719 客服电话:400-660-9839 官方网站:www.grzq.com (24)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601 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陈玲 公司电话:027-83867253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方网站:www.buyfunds.cn (25)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楼7 层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 号12 层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公司电话:010-64068617 客服电话:400-106-0101 官方网站:www.fundsure.cn (2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电话:0755-82555551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2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官方网站:www.essence.com.cn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5、7、8、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公司电话:020-87555888 客服电话:95575 官方网站:www.gf.com.cn (2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公司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官方网站:www.yilucaifu.com (2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冠捷大厦3 层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官方网站:www.jianfortune.com (3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3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公司电话:010-65215588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方网站:www.harvestwm.cn (3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公司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方网站:www.danjuanapp.com (3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 号MSDC1-28 层2801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许艳 公司电话:010-59287105 客服电话:400-111-0889 官方网站:www.gomefund.com (3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SOHO 现代城C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4 公司电话:010-52858244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官方网站:www.yixinfund.com (34)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5 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公司电话:010-8593281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官方网站:www.tdyhfund.com (3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官方网站:www.longone.com.cn (3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公司电话:0755-83516222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官方网站:www.cgws.com (3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5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号楼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尹宁宁 公司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官方网站:www.66liantai.com (38)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公司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官方网站:www.hongdianfund.com (39)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3 期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 号公元国际大厦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联系人:苏曦 公司电话:0514-82099618 客服电话:400-021-6088 官方网站:www.gxjlcn.com (40)深圳市锦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 号新世界中心4 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联系人:夏用功 公司电话:0755-84669000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6 客服电话:400-0719-888 官方网站:www.annfund.com (4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公司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95321 官方网站:www.cindasc.com (42)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 号院3 号楼8 层8995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 号世贸大厦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李丹 公司电话:010-5357975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官方网站:www.hxlc.com (4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 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公司电话:021-63333389 客服电话:4006-433-389 官方网站:www.vstonewealth.com (44)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7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秦琼 公司电话:021-80133597 客服电话:400-808-1016 官方网站:www.fundhaiyin.com (45)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8 楼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民生金融 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公司电话:0755-83205171 客服电话:4007-903-688 官方网站:www.fundying.com (46)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濮耘瑶 公司电话:0755-82545555 客服电话:400-184-0028 官方网站:www.wkzq.com.cn (47)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杨一新 公司电话:021-50206003 客服电话:021-50206002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8 官方网站:www.msft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 其它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 售本基 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 层 法定代表人:邹新 电话: (0755)88399008 传真: (0755)88399045 联系人:黄晓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 层 负责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翠蓉、高鹤 联系人:吴翠蓉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39 电话:(0755)25028090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0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110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6 年10 月10 日起公开募集, 并于2016 年10 月12 日结束募集。 募集对象为 符合法律 法 规规定的可 投资于证 券 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 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 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份。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1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 年10 月17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 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 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2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将 通过销售机构进 行。投 资人可通过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申购、赎回 业务的营 业 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 的其他方式 进行申购 或 赎回。本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 更或增减基 金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基金 投 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 售 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 销 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 式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指定 的销售 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 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 间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 法 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 理 人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 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 应 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 与赎回 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 人应在申购、赎 回开放 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 人 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 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 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 日该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3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但申请一 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 本基金份额分为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 适用不 同的申购 费率、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人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 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 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为单笔10元人民 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单 笔10 元人民 币。 本基 金 直销中心单 笔申购最 低 金额可由基 金管理人 酌 情调整。各 销 售 机构接 受申购申 请 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10元人民币,如 果销售 机 构 业务规则规 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 人在单 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本基 金份额余额少于10 份时 ,若届 时 该账户同 时有份额 减 少类业务( 如赎回、 转 换转 出等) 被确认, 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 定 单一投资者 申购金额 上 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 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 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 护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4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 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 销售机 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 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 资人在提交 申购申请 时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 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 项,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 申 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 记 机构确认基 金份额时 , 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 金 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 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 回申请,赎 回成立; 基 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 赎 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购 和赎回申请的当 天作为 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 对上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 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 整,并必 须 在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 、 赎回申请。 申购、赎 回 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 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5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用由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 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 申购本 基金,A 类 基金 份额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 单独计 算。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 购金 额(含 申购 费) A 类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元(含)至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30% 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1,000 元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按照不低于赎 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 其余用于支 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本基 金 赎回费 率如下: A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N ) 赎回 费率 N<7 日 1.5% 7 日≤N<183 日 0.10% 183 日≤N 0.00% C 类基 金份额 持有 期限 (N ) 赎回 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10% 30 日≤N 0.0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 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6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 固定金 额申购费用的申 购,净 申购金额=申购 总金额 -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2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T 日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0 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8%, 该投资者的申购费用 及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00=94,482.24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申购费用为793.65 元,可得到94,482.24 份A 类基金份 额。 例如:假定T 日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 基金C 类基金份额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可得到96,153.85 份C 类基金份额。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7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减去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位以后 的 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 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0%,该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800=12,800.00 元 赎回费用=12,800×0.10%=12.80 元 赎回金额=12,800.00-12.80=12,787.20 元 即: 该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3 个月, 假定该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8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787.20 元。 例如:假定某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00%,该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 元,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1100=11,100.00 元 赎回费用=11,10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100.00-0.00=11,100.00 元 即:该投资人在T 日赎回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40 天,该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 元,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8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 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 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全 部 或部分 被拒绝的,被拒绝 的 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 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49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 管 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 理人暂停 基 金估值并采 取延缓支 付 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 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 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 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 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 申 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 可 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 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 请 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 账户赎回申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0 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 的 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 的 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 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 取 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 回 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 续 赎回,直到 全部赎回 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 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 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 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 值 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 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如果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 以上的部分 延期办理 赎 回申请。对 于当日非 延 期的赎回申 请,应当 按 单个账户非 延期赎回申 请量占非 延 期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 回 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 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 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 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 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 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 的 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 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 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 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 础计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 暂停赎回: 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 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 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 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 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1 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超过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 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 的 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 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同的 规定制定 并 公告,并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 户是指 基金登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 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以 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 合 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 易 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 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 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 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 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 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 他 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 组 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 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 相 关资料,对 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 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 为投资 人办理定期定额 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 理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时 可 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 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 低于基金 管 理人在相关 公告或更 新 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 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2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3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 于债券 品种,努力降低 基金净 值波动风险,力 争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 、 政府支持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业私募 债、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 中的纯债 部 分、债券回 购、银行 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在分析宏观经济 指标和 财政、货币政策 等的基 础上,对未来较 长的一 段时间 内的市场利 率变化趋 势 进行预测, 决定组合 的 久期,并通 过不同债 券 剩余期限的 合理分布, 有效地控 制 利率波动对 基金净值 波 动的影响, 并尽可能 提 高基金收益 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是基于 对收益率曲线变 化特征 的分析,预测收 益率曲 线的变 化趋势,并 据此进行 投 资组合的构 建。收益 率 曲线策略有 两方面的 内 容,一是收 益率曲线本 身的变化 , 根据收益率 曲线可能 向 上移动或向 下移动, 降 低或加长整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4 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 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整体策略要求,决定组合中类别资产的配置内容和各类别投资的比例。 根据不同类别资产的流动性指标,决定类别资产的当期配置比率。 根据不同类别资 产的收 益率水平、市场 偏好、 法律法规对基金 投资的 规定、 基金合同、基金收益目标、业绩比较基准等决定不同类别资产的目标配置比率。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首先 将考虑安全性, 优先选 择高信用等级的 债券品 种以规 避违约风险 。除考虑 安 全性因素外 ,在具体 的 券种选择上 ,基金管 理 人将在正确 拟合收益率 曲线的基 础 上,找出收 益率明显 偏 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 析 收益率出现 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 因 市场原因所 导致的收 益 率高于公允 水平,则 该 券种价格出 现低估,本 基金将对 此 类低估值品 种进行重 点 关注。此外 ,鉴于收 益 率曲线可以 判断出定价 偏高或偏 低 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 相 对价值投资 ,这也可 以 帮助基金管 理人选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 持证券 市场以信贷资产 证券化 产品为主(包括 以银行 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 , 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 基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 现 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 将 在国内资产 证券化产 品 具体政策框 架下,采用 基本面分 析 和数量化模 型相结合 , 对个券进行 风险分析 和 价值评估后 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 严 格控制资产 支持证券 的 总体投资规 模并进行 分 散投资,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6、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 相对较差 。 同时,受到 发债主体 资 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 动 性较高、信 用基本面稳 定性较差 的 影响,整体 的信用风 险 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 求在具体 的 投资过程中 ,应采取 更 为谨慎的投 资策略。 本 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 券的核心 要 点是分析和 跟踪发债 主 体的信用基 本面,并 综 合考虑信用 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5 7、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 在流动 性优先的前提下 ,综合 平衡基金资产在 流动性 资产和 收益性资产 之间的配 置 比例,通过 现金留存 、 持有高流动 性债券种 、 正回购、降 低组合久期 等方式提 高 基金资产整 体的流动 性 。同时,基 金管理人 将 密切关注投 资者大额申购和赎回的需求变化规律,提前做好资金准备。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可 运用国 债期货,以提高 投资效 率,更好地达到 本基金 的投资 目的。本基 金在国债 期 货投资中根 据风险管 理 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 为 目的,在风 险可控的前 提下,本 着 谨慎原则, 参与国债 期 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 资 组合的利率 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实际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执行情况、 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状况来决定资产的配比; (3)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分析研究报告,为投资提供策略依据。 2、投资流程 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 决策委 员会下的基金经 理负责 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 主要职 责是审批基 金大类资 产 的配置策略 ,以及重 大 单项投资。 基金经理 的 主要职责是 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批 准 的大类资产 配置范围 内 构建和调整 投资组合 。 基金经理负 责下达投资指令, 交易 部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 并保证确保交易 指令在合法、 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 研究平 台的支持下,对 不同类 别的资产的收益 风险状 况作出 判断。本公 司的研究 员 提供宏观经 济分析和 策 略建议。基 金经理结 合 自己的分析 判断和研究 员的投资 建 议,根据投 资目标、 投 资理念和投 资范围拟 定 资产的配置 方案,向投 资决策委 员 会提交投资 策略报告 。 投资决策委 员会进行 投 资策略报告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6 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 的研究 独立构建投资品 的备选 库。基金经理在 其中选 择投资 品种,并决 定交易的 数 量和时机。 对投资比 例 重大的单一 品种的投 资 必须经过投 资决策委员 会的批准 ; 投资决策委 员会根据 相 关规定进行 决策程序 的 审核、投资 价值的实质 性判断, 并 听取风险分 析意见, 最 终作出投资 决策。基 金 经理根据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 交易部负责投 资指令 的操作和执行。 通过投 资交易系统确保 投资指 令处于 合法、合规 的执行状 态 ,对交易过 程中市场 出 现的任何情 况,负有 监 控、处置的 职责。交 易部 确保将 无 法自行处置 并可能影 响 指令执行的 交易状况 和 市场变化向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基金经理即时监控措施 本基金秉持流动 性与收 益性的关系下进 行投资 组合调整,并每 日监控 投资组 合是否合乎合规要求,若有接近安全水位则必须即时做出调整。 (6)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 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 的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7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 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 有的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0%;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债 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 私募类 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 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 , 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 定 的投资范围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8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 、( 14)、( 15)项限 制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 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 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 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 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 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 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 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 关 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59 若法律、行政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或 调整 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 ,在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全价( 总值) 指数是由中央国 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编制 ,样本 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 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涵盖主要交易市场 ( 银行间市场、 交易所市场等) 、 不同 发行主体 (政府、 企业 等) 和期限 (长期、 中 期、 短期等) , 能够很好地 反映中国 债 券市场总体 价格水平 和 变动趋势。 中债综合 全 价(总值) 指数各项指 标值的时 间 序列完整, 有利于深 入 地研究和分 析市场, 适 合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 规发生 变化,或者有其 他代表 性更强、更科学 客观的 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 时 ,本基金经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 更 业绩比较基 准并及时 公 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 金中的 中低风险品种, 预期风 险和预 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八)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206,459,000.00 93.80 其中: 债券


206,459,000.00 93.80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942,244.98 4.52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519,196.98 0.69 8 其他资 产


2,180,672.92 0.99 9 合计





220,101,114.88





100.00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境 内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06,459,000.00 94.0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06,459,000.00 94.0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06,459,000.00 94.00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04 18 国开 04 900,000 94,275,000.00 42.92 2 180203 18 国开 03 500,000 51,560,000.00 23.48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1 3 180208 18 国开 08 200,000 20,428,000.00 9.30 4 150220 15 国开 20 200,000 20,172,000.00 9.18 5 120221 12 国开 21 200,000 20,024,000.00 9.12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1.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在在 国债 期货 投资 中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 为目 的, 在风 险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参 与国债 期货 的投 资, 以管 理投资 组合 的利 率风 险, 改善组 合的 风险 收益特 性。 1.9.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9.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0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0.1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出 现发 行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 告编制 日前 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2 1.10.2


本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未 投资 股票。 1.10.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80,672.92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80,672.92


1.10.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0.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1.10.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投 资组合 报告 中数 字分 项之 和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 尾差。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3 十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 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6.10.17-2016.12.31 -0.26% 0.06% -2.55% 0.15% 2.29% -0.09% 2017.1.1-2017.12.31 2.16% 0.03% -3.39% 0.06% 5.55% -0.04% 2018.1.1-2018.12.31 6.68% 0.07% 4.79% 0.07% 1.89% 0.00% 2019.1.1-2019.3.31 1.00% 0.06% 0.47% 0.05% 0.53% 0.01% 2016.10.17-2019.3.31 9.80% 0.06% -0.88% 0.08% 10.68% -0.02%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9.21-2018.12.31 2.28% 0.06% 2.21% 0.05% 0.07% 0.01% 2019.1.1-2019.3.31 0.89% 0.06% 0.47% 0.05% 0.42% 0.01% 2018.9.21-2019.3.31 3.19% 0.06% 2.70% 0.05% 0.49% 0.01%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2016 年10 月17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4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5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6 十 一、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 指购买 的各类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 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为 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 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 机构和基金 登记机构 自 有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 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构 和基金销 售 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 得对本基金 财产行使 请 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 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财产 。 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基 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 抵销;基金 管理人管 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7 十 二、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 为本基 金相关的证券交 易场所 的交易日以及国 家法律 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 券、 国债 期货合约和银 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 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估 值; (2)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 到 的净价或第 三方估值 机 构提供的价 格进行估 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且本 基金采用 的 是按收盘价 估值的, 且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 债 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 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 持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 中小企业私募债,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债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 若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8 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 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 易 日结算价估 值。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7、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 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 会 计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 担任,因此 ,就与本 基 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 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 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 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 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 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 托 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 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69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如 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或登 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 身 的过错造成 估值错误 ,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 损 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 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 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 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 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 估值错误,若系 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 、无法 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 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 造成其 他错误 等,因不可 抗力原因 出 现估值错误 的当事人 不 对其他当事 人承担赔 偿 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 更 正,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 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 责 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 错误,给当 事人造成 损 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 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 估 值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 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 有 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 而 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 担 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 对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 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 估 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 对 估值错误负 责。如果 由 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 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受损方”),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 金 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 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 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 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 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 获 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0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错误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 人应为基金 的利益向 基 金管理人追 偿,如果 因 基金托管人 估值错误造 成基金财 产 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 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 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 财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 赔偿时,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估 值 错误方追偿 ;追偿过 程 中产生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基金费 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估值错 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 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 他 规定,基金 管理人自 行 或依据法院 判决、仲 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 现 估值错误的 当事人进 行 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1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 致 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 确 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 经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 托 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 放 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 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 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 项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 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 此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 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2 十 三、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 动 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 份 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 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 别 对应的可供 分配利润 将 有所不同, 基金管理 人 可对各类别 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 可对 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和支付方式 进行调整 , 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3 就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 基 金托管人发 送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 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 一 定金额,不 足于支付 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 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 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4 十 四、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划款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执行划款。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 按月支付,由 基金 管理 人出具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5 划款指令, 托管人复核后执行划款。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 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执行划款。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涉及 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 法规执 行。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6 十 五、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7 十 六、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 基金信 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 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 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 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 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 的,基 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保 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 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 别说明外,货币 单位为 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 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 金 产品的特性 等涉及基 金 投资者重大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8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 和 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 揭 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 定 媒介上;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就基金 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在指定媒介 上登载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发 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 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 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前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 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 基 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登 载在指定媒 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79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 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 份额申 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 方 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 率,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 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 站 上,将年度 报告摘要 登 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 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 文 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 权 益,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 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 影 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 项 下披露该投 资者的类 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 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 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 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 件,是 指可能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 份额的 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0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 在一年 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 人及其 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 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1 (27 ) 发生涉及 基金申 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等重 大事项 时;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 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 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 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 生 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 较 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 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定的事 项不依法 履 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 召 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投资国债期货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 国债期货 交 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 影 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 的 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 在基金季度报告 中披露 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总 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 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在基金年报及半 年报中 披露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 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息 基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 日内, 在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2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 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公 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 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 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 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 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 信 息,但是其 他公共媒 介 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 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 律意见 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 后,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 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 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3 十 七、 风险 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 要风险 是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 政策风 险、管 理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利率风险 由于中央银行的 利率的 调整和短期利率 的波动 产生本基金的利 率风险 。由于 利率的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会面临投资收益率低于或高于业绩基准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经济和各 个行业 也呈周期性变化 ,从而 影响到 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3、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 以及回 购到期后的再投 资获得 的收益取决于再 投资时 的利率 水平和再投 资的策略 。 因未来市场 利率的变 化 而引起再投 资收益率 的 不确定性为 再投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 险。本基金 投资对象 的 流动性相对 较好,但 是 在特殊市场 情况下( 加 息或是市场 资金紧张的 情况下) 也 会出现部分 品种的交 易 不活跃、成 交量不足 的 情形,此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 场主要 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等 流动性 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 场所,本 基 金投资范围 主要为国 内 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 、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债 券、政府 支 持机构债、 政府支持 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 中 小企业私募 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 债 中的纯债部 分、债券 回 购、银行存 款(定期 存 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 、 国债期货等 ,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则在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4 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 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 况 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 延 期赎回。同 时,如本 基 金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 放 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 过基金总份 额一定比 例 以上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 性枯竭等极端情 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投资 者巨额 赎回的 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 将 以保障投资 者合法权 益 为前提,严 格按照法 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 ,谨慎选 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 取短期赎 回 费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 具作为辅助 措施。对 于 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 , 基金管理人 将依照严 格 审批、审慎 决策的原 则 ,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 行监测和 评 估,使用前 经过内部 审 批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 人 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 性 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 资 者的赎回申 请、赎回 款 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应 影响,基 金 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 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 进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 券、票 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 时偿付本金或利 息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四)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 由于国 家财政政策或货 币政策 的变动导致货币 市场波 动所引 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五)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 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 资管理 水平直接影响到 其对信 息的占 有、分析和 对经济形 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 ,进而影响 基金的投 资 收益水平。 同时,基金 管理人的 投 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 理 和内部控制 制度是否 健 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 风险和其 他 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 金 管理人的职 业道德水 平 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六)操作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 人在各 业务环节的操作 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 制不到 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 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而引 致 风险,如越 权交易、 内 幕交易、交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5 易错误和欺诈等。 (七)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 后台运 作中,可能因为 技术系 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 基 金持有人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 风险可能 来 自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 式发行 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 易,一 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 性风险 。外部 评级机构一 般不对这 类 债券进行外 部评级, 可 能也会降低 市场对该 类 债券的认可 度,从而影 响该类债 券 的市场流动 性。同时 由 于债券发行 主体的资 产 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 性较大, 且 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 , 也大大提高 了分析并 跟 踪发债主体 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 国债期 货,国债期货作 为一种 金融衍生品,其 价值取 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 础资产或 指 数,其评价 主要源自 于 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 价 格波动的预 期。投资国 债期货所 面 临的风险主 要是市场 风 险、流动性 风险、基 差 风险、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 市场风险是指由 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市场风险 是国债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现货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 或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6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由于衍生 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 动比标的工具更 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十一)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因此, 本基金除承担由于 市场利率波 动造成的 利 率风险外,还要承担 如 企业债、公 司债等信 用 品种的发债 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7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 不 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 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 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 人 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 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 督 下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8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 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89 十 九、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 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 法 律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 监会和其他 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 人的名 义,代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 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 律师事 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 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 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 购、赎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0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 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 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 定 计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 净 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 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分配 基金收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1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 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 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 他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 资者提供的各项 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 金 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 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 管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 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 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 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 人将其 义务委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 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 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 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 募 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 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 存 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2 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 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 失 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 证 其托管的基 金财产与 基 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以 及 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 托 管的不同的 基金分别 设 置账户,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3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季度、半年 度和年 度基金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 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 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或有关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 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 时,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 基金管 理人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 务,基 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 合 同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基 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 合 同取得基金 份额,即 成 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 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4 (1)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 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地更新 和补充, 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 授权代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5 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 收 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 计算,下同 )就同一 事 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 下调整本基 金的申购 费 率、调低赎 回费率、 销 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6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 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 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应当 向基金管 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 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 管 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 金 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 理人、基 金 托管人都不 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7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 体 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 证 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 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 召 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 点 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 不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 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 通过现场开会方 式、 通 讯开会方式或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列 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 列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 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 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8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 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 少 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 召 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 在 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 效 的基金份额 应 不少于 本 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 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 地 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 面 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 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 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 集 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 基金托管 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 管 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 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 面 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 人 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 分之一) ; 若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 在权益登 记 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 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 公 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 间 的三个月以 后、六个 月 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 项 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 分 之一(含三 分之一)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 同 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 额 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 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 人 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99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非 现场方式 或 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 场 方式结合的 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 程 序比照现场 开会和通 讯 方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或者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 金 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 其他事项以 及会议召 集 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发出召集 会议的 通知后,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 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 讨 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 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 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 金 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 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 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拒 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 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0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通过 方 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 作 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 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时,除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 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 的 确认投资者 身份文件 的 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 投 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 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 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 应 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 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 两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 集 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 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 会 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 基 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 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 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 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1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 后 立即对所投 票数要求 进 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 应 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 清点以一 次 为限。重新 清点后, 大 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 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 由 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 为 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 证 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 理 人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 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 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 计 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 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 算的分 配方案,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 资产扣 除基金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3 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 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 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 出 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 国 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 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一 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 应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 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 该 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 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 由败诉方承 担。争议 处 理期间,基 金合同当 事 人应恪守各 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的正本为准。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4 二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7 楼 法定代表人:邹新 成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 公众存 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办理 国内外 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 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 发 行、代理兑 付、承销 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 的 有价证券; 买卖、代 理 买卖股票以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5 外的有价证 券;资产 托 管业务;从 事同业拆 借 ;买卖、代 理买卖外 汇 ;结汇、售 汇业务;从 事银行卡 业 务;提供信 用证服务 及 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 及 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 ; 财务顾问、 资信调查 、 咨询、见证 业务;经 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 金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 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 准 的,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 人 要求的格式 提供投资 品 种池,以便 基金托管 人 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 基金实际 投 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 于证券选择 标准的约 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 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 、 政府支持债 券、资产 支 持证券、中 小企业私募 债、可分 离 交易可转债 中的纯债 部 分、债券回 购、银行 存 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国债期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 以后允许本 基金 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 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 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持有的现 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在进行国 债期货 实物交割前,管 理人需 事先与托管人就 国债期 货实物 交割的具体运营及操作签订补充协议。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6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 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 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 债 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7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 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 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品 的资质要 求 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 的 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 (9 ) 、( 14)、( 15)项限制外, 因证券、 期货 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 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 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 。 在上述期间 内,本基 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 略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 定。基金 托 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 监 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基金合同约 定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以 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 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 管协议第 十五章第九 条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 金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 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 基金财 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 大 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 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 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 符合基金 的 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 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 立 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 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价格 执 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 得到基金托 管人的同 意 ,并按法律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8 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 关 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 过 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 其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 关 关联方发行 的证券名 单 ,加盖公章 并书面提 交 ,并确保所 提供的关联 交易名单 的 真实性、完 整性、全 面 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 任 保管真实、 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 易 名单,并负 责及时更 新 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 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 在 基金投资运 作之前向 基 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 慎重选择 的 、本基金适 用的银行 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 各 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 人 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 在 银行间债券 市场选择 交 易对手。基 金托管人 监 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 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 名单进行交 易。基金 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行 间债券市 场 交易对手名 单及结算 方 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 确 定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 进 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 , 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 算 。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 算 方式的,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 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规 则进行 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 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而 造 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 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法 律 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 约 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托 管 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 未 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 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 管 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 基 金托管人应 予以必要 的 协助与配合 。基金托 管 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 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 督 。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 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 事先约定 的 交易对手或 交易方式 进 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 应及时书面 或以双方认 可的其他 方 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 经 提醒后仍未 改正时造 成 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09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 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 存款机构签订相关 书面协议。 基金托管 人 应根据有关 相关法规 及 协议对基金 银行存款 业 务进行监督 与核查,严 格审查、 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 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 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法 律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 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4) 基金投资银行存 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 的 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 并及时提供 给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 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 监 督。基金管 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 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 真评估中期 票据投资 业 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 勤勉尽责的 原则进行 中 期票据的投 资业务。基 金管理人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监 管 部门的规定 ,制定严 格 的关于投资 中期票据的 风险控 制制 度和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下简 称“ 《 制度》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据 的投资决 策 流程、风险 控制,并 书 面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 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0 遵守情况, 有关制度 、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 处置预案的 完善情况 , 有关额度、 比例限制的 执行情况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人的上述 事项违反 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以及 本协议的 规 定,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纠正 。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 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相关 托 管协议要求 向基金托管 人及时发 出 回函,并及 时改正。 基 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所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 理 人改正。如 果基金管 理 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 基 金托管人如 认真履行 了 上述监督责 任,则就 基 金管理人因 投资中期 票 据所导致的 风险不承担责任。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本 托管协议的 规定,应 及 时以电话提 醒或书面 提 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书面 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 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 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 托 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 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 期 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 权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 基 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 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 行 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书面提 示,基金 管 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 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 需 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 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 同 约定的,应 当立即以 书 面或以双方 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1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 违规行 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 限 期纠正,并 将纠正结 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 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 绝、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 延、欺诈等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1 手段妨碍对 方进行有 效 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 基 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 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 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 管 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 账 户、期货账 户 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 账 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 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 的 基金份额 净值、根 据 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 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 露 和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 基金管理人 资金划拨 指 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 息 等违反《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本 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 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管 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 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 定 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 上 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 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 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 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 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 告 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 阻挠对方 根 据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 权,或采取 拖延、欺 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 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 基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 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 货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2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 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 协商解决 。 基金托管人 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 , 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 分配本基 金 的任何资产 (不包含 基 金托管人依 据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 完 成场内交易 交收、托 管 资产开户银 行扣收结 算 费和账户维 护费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 金 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 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基 金财产造 成 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 关 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 的 损失,基金 托管人应 予 以必要的协 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 集期间募 集的资金应存 于基金管 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 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 财 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 金 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 行 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 具 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 资 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 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 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 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 也称为资 金账户,保 管基金财 产 的银行存款 。该基金 托 管专户同时 也是基金 托 管人在法人 集中清算模 式下,代 表 所托管的包 括本基金 财 产在内的所 有托管资 产 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进行一级结 算的专用 账 户。该账户 的开设和 管 理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 一 切货币收支 活动,均 需 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 托管专户进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3 行。 (2) 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 为本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 以 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3)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 得 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 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 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专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4、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 期存款 在存款机构开立 的银行 账户,包括实体 或虚拟 账户, 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 议 后预留。本 着便于基 金 财产的安全 保管和日 常 监督核查的 原则,存款 行应尽量 选 择托管人经 办行所在 地 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 何 的定期存款 投资, 基金管理人都必 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 约定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 该协议作为 划款指令 附 件。在取得 存款证实 书 后,托管人 保管证实 书 正本或者复 印件。基金 管理人应 该 在合理的时 间内进行 定 期存款的投 资和支取 事 宜,若基金 管理人提前 支取或部 分 提前支取定 期存款, 若 产生息差( 即本委托 财 产已计提的 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 登记结 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 ,以本基 金 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 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 立 债券托管账 户、资金 结 算账户,持 有人账户 和 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4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 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 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 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办 理。 8、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 有关实 物证券等有价凭 证由基 金托管人存放于 基金托 管人的 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 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 由 基金托管人 持有。有 价 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共同办 理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 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 效控制的资 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 合同的签署,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 财 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 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 协议另有 规 定外,基金 管理人代 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 产 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 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 信 息披露协议 及基金投 资 业务中产生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5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 理 人应保证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 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 管理人应 在 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 以 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 传 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 作 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 托 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 份以上 的正本的,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 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 金额。各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 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 计算日该类 基金份额 总 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 算,均精确 到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 作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 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 估 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 人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 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 果 以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 交 给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至 少应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 基金登记机 构根据基 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 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15 年,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 关 另有要求的 除外。如 不 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 关 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 制半年报和年报 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 拒 绝或延误提 供,并保 证 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 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 决的,任 何 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仲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6 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 照 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 委员会届时 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 自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 人经协 商一致,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 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 规定有任何 冲突。基 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 中 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7 二十 一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 一系列 的服务。基金管 理人根 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 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每次交易结束后, 投资 人应在T+2 个工作日后及时通过 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具体操作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需要 订阅或取 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0-1000-89)联系。 (二)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 开通基 金网上直销业务 ,个人 投资者可以直接 通过本 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ryuantafund.com) 办理开户手续, 并在本基金募集期间通过 “华 润元大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 办理本基金 的认购业 务 ,在本基金 开放日常申 购和赎回 等 业务后通过 本基金管 理 人网上直销 交易平台 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等 业务,有关 详情可参 见 相关公告。 本基 金 管理人 基金网上 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时 候,本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 网上交易业务的 发展状 况,适 时 调整可用 于基金网 上 直销交易平 台或用于 交 易支付的银 行卡种类 , 敬请投资人 留意相关公告。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查 询申购 和赎回等交易情 况、分 红方式状态、基 金账户 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 )或 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ryuantafund.com)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 投资人 预设基金查询密 码,预 设的基金查询密 码为投 资人开 户证件号码的后6 位数字, 不足6 位数字的, 前面加“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 于投资人通 过客户服 务 电话查询基 金账户下 的 账户和交易 信息。投 资 人请在知晓 其 基金账号 后,及时 拨 打本基金管 理人客户 服 务电话进入 自助语音 服 务修改基金 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客服信箱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8 (kf@cryuantafund.com)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四)基金转换业务 在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 管理人可通过销 售机构 为投资人提供基 金转换 业务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提供 定期定 额投资 的服务。通 过定期定 额 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 以 定期定额申 购基金份 额 ,具体实施 方法另行公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客服信箱:kf@cryuantafun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七) 如本招募说明书 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 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19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事 项 披露日 期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第3 季度报 告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公司旗下部分 基金 估值调整情况的 公 告 2018 年 11 月 1 日 华 润元大 润鑫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号)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 要 (2018 年第 2 号)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聘华润元大 润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深圳市锦 安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深圳 众禄 基 金销售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转 换业 务并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扬州国信 嘉 利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转 换业 务并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3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聘华润元大 润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80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泰信财富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上海凯石财 富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转 换业 务并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网上直销交易 平台 停止受理汇付天 下 天天盈 渠道 认申 购、 定投 等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22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开放 式基 金净 值公 告 2019 年 1 月 2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第4 季度报 告 2019 年 1 月 21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海银基金 销 售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2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29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暂停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 2019 年 2 月 2 日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0 基金相 关销 售业 务的 公告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增聘华润元大 润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2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恢复信达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办理旗 下 基金相 关销 售业 务的 公告 2019 年 3 月 4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加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开通 定期 定额 投资 和转换 业务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9 年 3 月 4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董事 变更 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9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告 2019 年 3 月 9 日 华润元 大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总经 理助 理人 员变 更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9 日 关于增 聘华 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14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深圳盈信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开通 定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 并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15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开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 业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18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上海基煜 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 构、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转换业 务并 参加 其费 率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22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 年度 报告 2019 年 3 月 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民商基金 销 售 (上 海) 有 限公 司为 代 销机构 、 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和转 换业 务并 参加 其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2019 年 3 月 27 日 华润元 大润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8 年 年度 报告摘 要 2019 年 3 月 27 日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 金增加西藏东方 财 富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为代 销机构 、 开 通转 换业 务并 参加其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9 年 4 月 15 日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1 二十 三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人 可在办公时 间查阅; 投 资人在支付 工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 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 人 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 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ryuantafund.com) 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第 1 号)


122 二十 四 、备 查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 的办公场所,在 办公时 间可供 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华润元大润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