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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德战略转型股票(001705)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9 年 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泓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泓德 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泓德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 ” )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监 许可[2015]1582 号 文注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根 据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享受 基金 收益 , 同 时承 担相应 的投 资风险 。 投资 人在投 资本 基金前 , 应全 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市场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因整 体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市
场价格 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连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 施过 程中 产生 的积极 管理 风
险,本 基金 的 特 定风 险等 。 
投资有风 险, 投资者 在投 资本基金 之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合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属 于高风 险 、 高 收益的 品种 , 其 长期 风险 与收益 特征 高于混合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
投资人 作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 由 投资 人自行 承 担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5 月 10 日 ,有关 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止 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已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复 核了 本 次 更 新的招募 说明 。


泓德 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 8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 16 五 、 相 关服 务 机构 .......................................................................................................................... 20 六 、 基 金的 募 集 .............................................................................................................................. 36 七 、 基 金合 同 的生 效 ...................................................................................................................... 37 八 、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与 转 换 ............................................................................................... 38 九 、 基 金的 投 资 .............................................................................................................................. 48 十 、 基 金的 业 绩 .............................................................................................................................. 60 十 一 、 基金 的 财产 .......................................................................................................................... 62 十 二 、 基金 资 产的 估 值 .................................................................................................................. 63 十 三 、 基金 的 收益 与 分配 ............................................................................................................... 68 十 四 、 基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0 十 五 、 基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72 十 六 、 基金 的 信息 披 露 .................................................................................................................. 73 十 七 、 风险 揭 示 .............................................................................................................................. 79 十 八 、 基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 财 产清 算 .................................................................................... 83 十 九 、 基金 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 85 二 十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 108 二 十 一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 服 务 ............................................................................................. 123 二 十 二 、其 他 应披 露 的事 项 ......................................................................................................... 125 二 十 三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及查 阅 方 式 .......................................................................................... 126 二 十 四 、备 查 文件 ........................................................................................................................ 127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 基 金法 》 ” ) 、 《 证 券 投资 基 金 销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 、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以及《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下 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 述了泓德 战略转型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 本基金 ” 或“ 基金” ) 的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 资 人 在做出 投资 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明 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之 日起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承 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基 金合 同。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泓 德 战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泓德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4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泓德 战略转 型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 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就 本基 金 签订之 《泓 德 战 略转型 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泓 德 战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泓德 战略 转型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2 、 《运 作办 法》 : 指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 流动 性风 险规 定》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8 、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9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 相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20 、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3 、 销售 机构 : 指泓 德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理基 金销 售 业 务的机 构 24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 业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 机构为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 受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由 该登 记机 构 办理登 记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7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 基 金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 束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37 、 《 业务规 则》 : 指《 泓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 机 构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8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 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 购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44 、 巨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总 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54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收益 : 指 基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价 差、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 指 定 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介 52 、不 可抗 力: 指本 合同 当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53 、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 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 括但 不限于 到期 日 在 10 个交 易 日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 期存款 (含 协 议约定 有条 件提 前支取 的 银行存 款) 、 停牌 股票 、流 通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资 产 支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 的债券 等。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联系人 :童 贤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注册资 本 为 14,300 万元 , 公司股 权结 构如 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元) 占注册资本 比例 1 王德晓 37,055,405 25.9129% 2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 30,000,000 20.9790% 3 泓德基 业 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 28,600,000 20.0000% 4 珠海市 基业 长青 股权 投资 基金( 有限 合 伙) 16,103,604 11.2613% 5 南京民 生租 赁股 份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6 江苏岛 村实 业发 展有 限公 司 13,406,250 9.3750% 7 上海捷 朔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4,428,491 3.0968% 合计 143,00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及高级 管理 人员 基本 情况 胡康宁 先生 , 董事 长 , 硕 士。 曾任 北京 美尔 目医 院 行政院 长 、 亿 品科 技有 限 公司运 营副 总裁、 麦科 特光 电股 份有 限公司 副总 裁、 搜房 资讯 有限公 司执 行副 总裁 、 中 共中央 对外 联 络 部副处 长。 王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经理 , 硕士 。 曾任 阳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兼 副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总裁、 阳光 资产 管理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裁、 华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杨丹女 士 , 董 事 , 学 士 。 现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任 董事 会办 公室 主任 。 曾 任 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总经 理, 阳光 保 险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任财 富管理 中心 总 经理助 理,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 经 理。 陈学锋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现 任北 京东 方金 鹰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曾 任北京 盈泰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华 夏证 券有限 公司 财务 部总 经理 、 中信 国际 合 作 公司计 财处 副处 长。 梅慎实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 士。 现 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民 商经济 法学 院证 券期 货法 律研究 所 所长、 研究 员, 北京 市平 商律师 事务 所兼 职律 师。 曾任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公 司任法 律事 务 总 部副总 经理 、企 业融 资总 部首席 律师 、中 国社 会科 学院法 学所 副研 究员 。 宋国良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博士 。 现 任对 外经 济贸 易 大学金 融学 院教 授 、 金 融 产品与 投资 研究中 心主 任。 曾任 瑞士 信贷第 一波 士顿 投资 银行 中国业 务副 总裁 。 秦毅先 生 , 监 事 , 研 究部 副总监 , 基金 经理 , 博士 。 曾 任本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 产投资 部投 资经理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李晓春 先生 , 督察 长 , 硕 士。 曾任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投资 银行 部董 事总 经理 、 西 藏 同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总裁、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收 购兼 并总 部总 经理。 温永鹏 先生 , 副总 经理 , 固定收 益投 资事 业部 总监 , 博 士 。 曾 任深 圳市 大富 科技股 份 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兼 董事 会秘 书、 阳 光保 险集 团股 份有 限 公司资 产管 理中 心宏 观经 济研究 处处 长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研 究所宏 观经 济分 析师 。 邬传雁 先生 , 副总 经理 , 事业二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幸 福人 寿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 管理 中心总 经理 、 阳 光保 险集 团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 理中 心投资 负责 人 、 阳光财 产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资金 运用 部总 经理 助理 。 2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郭堃先 生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曾任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研究 部研 究员 、 阳 光资产 管理 股份有 限公 司行 业研究 部 研究员 。 现 任泓 德战略 转 型股票 、泓 德泓 信混合 、 泓德泓 汇混 合、 泓德泓 华混 合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3 、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 主任 : 王 德晓 先生 , 副董 事长 , 总 经理 , 硕士 。 曾 任阳光 保险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副 董 事 长兼副 总裁 、阳 光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兼 总裁、 华泰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成员: 邬传 雁先生 , 副总 经理, 事业 二部总 监, 基 金经理 ,硕 士。 曾任幸 福 人寿保 险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 投资管 理中 心总 经理 、 阳 光 保险集 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管理 中心 投 资负责 人、 阳光 财产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资 金运 用部 总经理 助理 。 王克玉 先生 , 投研 总监 , 事业一 部总 监 , 基 金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及 权益 投资部 副 总监、 国都 证券 有限公 司 分析师 、天 相投 资顾问 有 限公司 分析 师、 元大京 华证 券上 海代 表处 研究员 。





秦毅先 生 , 研 究部 副总 监 , 基金经 理 , 博 士 。 曾 任泓 德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 究部 研究员 、 阳光资 产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行业 研究 部研 究员 。 孙振先 生 , 固 定收 益投 资 事业部 副总 监 , 硕 士 。 曾 任国家 统计 局办 公室 副处 长、 核算 司 主任科 员。 列席人 员 : 李 晓春 先生 , 督察长 , 硕士 。 曾任 瑞银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董 事 总 经理、 西藏 同信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副总 裁、 国泰 君安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收购 兼并 总部总 经理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 《销 售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防 止违 法 行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泄 露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所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仓 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格 , 扰乱市 场 秩序;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3)不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 效地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促进公 司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 证公 司经 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和行 业监 管规 则,自 觉 形成守 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保 证公 司经 营管 理和 受托资 产( 包括基 金资 产 、特定 客户 资产 及其他 受 托资产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投资运 作符 合行 业最 佳操 守; (3)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提高 经营 管理效 率和 效 益,确 保经 营业 务的稳 健 运行和 受 托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的 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4) 确保 受托 资产 、公 司 财务和 其它 信息 及时 、真 实、准 确、 完整 ; (5) 维护 公司 良好 的市 场 形象和 社会 形象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健 全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包括 公司 的各项 业务 、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级 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 原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方 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各 机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 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受托 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分 离; (4) 相互 制约 性原 则: 公 司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制 大纲 , 它 是公司 制定 各 项 规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 第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投 资管 理 制 度、 基 金会 计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 、 信息 技术 管理 制度 、 财 务制度 、 档 案 管 理制度 、 业绩 考核 制度 、 公平交 易制 度 、 关 联交 易 制度 、 异 常交 易监 控与 报 告制度 、 风险 准 备金制 度 、 内 幕交 易管 理 制度 、 反 洗钱 制度 、 紧急 情况处 理制 度等 ; 第三 个 层面是 部门 业务 规章 , 是 在基 本管 理制 度 的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的 主 要职责 、 岗位 设置 、 岗位 责任 、 操 作守 则 等的具 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业 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体 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办 法, 是 对 业务各 个细 节 、 流 程进 行 的描述 和约 束 。 它 们的 制 订、 修改 、 实施 、 废 止应 该遵循 相应 的程 序,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 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 结 合 业 务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 境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 制的要 求, 不断 检讨 和增 强公司 制度 的 完 备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1 )董 事会 公司董 事会 对公 司建 立内 部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 有效 性承担 最终 责任 。 2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作为董 事会 下 的专 业委 员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负 责 审议公 司风 险控制 工作 的 总体原 则、 方针和 政策 ,以 及公 司的 风险控 制体 系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向董 事会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 况 及公司 内部 风险 控制 情况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的主 要职 责是 确保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规、 完 善; 检查 公司 内部 控 制制度 和 业务流 程的 执行 情况 , 出 具监察 稽核 报告 ; 负 责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 调 查基 金及其 他类 型 产 品的异 常投 资和 交易以 及 对违规 行为 的调 查;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公 司各 类投 资风险 得 到良好 监 督 与控 制;负 责 公司的 法律 事务 、合规 咨 询、合 规培 训、 离任审 查等 工作 。 5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的首 要责 任。 公司 各职 能 部门的 主要 职责 是自 身工 作中潜 在 风险的 自我 检查 和控 制, 根据具 体情 况制 订本 部门 的业务 管理 规定 、 操 作流 程及内 部控 制 规 定并严 格执 行。 各部 门主 要负责 人是 部门 风险 控制 的第一 责任 人, 履行 一线 风险控 制职 能。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和 管理 层必 须充 分履行 各 自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 授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 各 项经营 业务 和 管 理程序 必须 遵从 管理 层制 定的操 作规 程, 经办 人员 的 每一项 工作 必须 在业 务授 权范围 内进 行 。 公司重 大业 务的 授权 必须 采取书 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 明确授 权内 容和 时效 。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已获 授权 的部 门和 人员 应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对已 不适 用的 授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 消授权 。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 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 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安 全 设施; 交易 部应 对交易 指 令进行 审核 ,建 立公平 的 交易分 配制 度, 确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 ; 交易记 录应 完善 , 并及 时 进行反 馈 、 核 对和 存档 保 管; 同时 建立 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 并 根 据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 会计系 统 , 对于不 同基 金 、 不 同客 户 独立建 账 , 独 立核 算 ; 公 司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证 制 度、 合理 的估值 方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 施, 真 实、 完整 、 及 时地 记 载每一 笔业 务并 正确 进行 会计核 算和 业 务核算 ;同 时还 建立 会计 档案保 管制 度, 确保 档案 真实完 整。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董 事 会聘任 ,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 准, 并向 董事 会负 责 。 根 据 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 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 地履行 检查 、 评价 、 报告 、 建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 会报告 公司 内部 控制 执行 情况, 董事 会对 督察 长的 报告进 行审 议。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 司 明 确了监 察稽 核部 及内 部各 岗位的 具体 职责 , 严 格制 订 了专业 任职 条件 、 操 作程 序 和组织 纪律 。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使 公 司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 董事 会和 管理 层 充分 重视 和支 持监 察稽 核工作 , 对 违 反 法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 国际知 名的 大型 股份 制商 业银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 港联合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股 票代 码 939) ,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 海证 券 交易所 挂牌 上市( 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 中国 建设 集团 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 年末 增加 6,807.99 亿 元, 增幅 3.08% 。 上半 年, 中 国建设 集团 盈利 平稳 增长 , 利润 总额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 元, 增 幅 5.42% ; 净利润 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元 , 增 幅 6.08% 。 2017 年, 中国 建设 集团 先 后荣获 香港 《亚 洲货 币》 “2017 年中 国最 佳银 行” , 美国《 环 球金融 》 “2017 最 佳转 型银 行” 、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 “2017 年中 国最 佳数 字银 行” 、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 金融创 新奖 ” 及 中国 银行 业协会 “年 度 最具社 会责 任金 融机 构” 等多项 重要 奖项 。 中 国建 设集团 在英 国 《 银行 家》 “2017 全球 银行 1000 强” 中列 第 2 位; 在 美国《 财富 》 “2017 年世 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 第 28 名。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 下 设综 合与 合规管 理处 、 基 金市 场处 、 证券保 险 资产市场 处、理财 信托股 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 管处、清 算处、 核算处、 跨境 托管运 营处 、监 督稽 核处 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 合肥设 有托 管运 营中 心, 在上海 设有 托 管运营 中心 上海 分中 心, 共有员 工 315 余 人。自 2007 年起 ,托 管部 连续 聘请 外部会 计师 事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务所对 托管 业务 进行 内部 控制审 计, 并已 经成 为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纪伟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总 经理 , 曾 先后 在中 国建 设 银行南 通分 行 、 总 行计 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营 部任 职 , 并 在总 行 公司业 务部 、 投资 托管 业 务部 、 授 信审 批部 担任 领 导职务 。 其拥 有 八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 各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龚毅, 资产 托管业 务部 资 深经理 (专 业技术 一级 )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北 京市分 行 国际部 、 营 业部 并担 任副 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 业务 和集团 客户 业 务 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 黄秀莲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 资深经 理( 专业技 术一 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 ,资 产托管 业务 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资 部、 委 托代理 部、 战略客 户部 , 长 期从 事客 户服务 、 信 贷业 务管 理等 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业 务管 理 经 验。 原玎,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构 及海 外业 务管 理、 境内外 汇业 务管 理、 国外 金融机 构客 户营 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 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R)QFII 、(R)QDII 、 企业 年金 等产 品在 内的托 管业 务 体系, 是目 前国 内托 管业 务品种 最齐 全的 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8 年 二季 度 末,中 国建 设 银行已 托 管 857 只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国建 设银 行专 业高效 的托 管服 务能 力和 业务水 平, 赢 得 了业内 的高 度认 同。 中国 建设银 行先 后 9 次获 得 《 全球托 管人 》 “ 中国 最佳 托 管银行 ” 、4 次 获得《 财资 》 “ 中国 最佳 次 托管银 行” 、连 续 5 年获 得 中债登 “优 秀资 产托 管机 构”等 奖项 , 并在 2016 年被 《环 球金 融 》评为 中国 市场 唯一 一家 “最佳 托管 银行 ” 、在 2017 年荣获 《亚 洲银行 家》 “最 佳托 管系 统 实施奖 ”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 中国 建设 银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守 法经 营、规 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 务的稳 健运 行, 保证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护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配 备了专 职内 控合 规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 内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 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发 的“ 新一 代托管 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 严格 按照 现行法 律法 规以 及基金 合 同规定 ,对 基 金管理 人运 作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范围 、 投 资组 合 等情况 进行 监督 。 在 日常 为基金 投资 运 作所提 供的 基金 清算 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 基 金费用 的提 取与 开支 情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 运作比 例 控制等 情 况进行 监控 , 如 发现 投资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进行风 险提 示, 与基 金管 理人 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如 有重 大异常 事项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3)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泓德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 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联系人 :童 贤达 网址:www.hongdefund.com 2 、其他 销售 机构 (1)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中 山大 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168 号 兴业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 :曾 鸣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金 融大 街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传真:010-66225309 联系人 :孔 超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3)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 :吴 斌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4)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 -65182261 联系人 :许 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 区金融 大 街 35 号国 际企 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8357462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 :刘 舒扬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10-83574627 (6)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闸 北区 永和 路 118 弄 2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电话:021-36537945 传真:(86-21)36533452 联系人 :周 艳琼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1177 (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写 字楼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 写 字楼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 :王 帅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9) 首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涛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055 联系人 :刘 宇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网址:www.sc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0620 (1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95579 (11)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梅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 :黄 莹 (12)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北 京南 路 358 号 大成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季 联系人 :黄 莹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13)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 :周 一涵 电话:021-386374376 传真:0755-82435367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8 (14)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 :黄 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15)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 张佑 君 联系人 :侯 艳红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赵 艳青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1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 北 座 13 层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 表人 : 张皓 联系人 :韩 钰 传真:0755-83217421 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18)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府 中 路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张 新媛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19)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四 川省 成都 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冉云 联系人 :杜 晶、 贾鹏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310 (2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张 晓辰 (21)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河东区 三亚 河东 路海 康商 务 12 、13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 泰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电话:010-010-59053779 传真:010-59053700 联系人 :龙 尧 网址:fund.sinosig.com (2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 :张 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2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吴 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2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 :丁 姗姗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25)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电话:010-56810307 传真:010-56810628 联系人 :张 晔 网址:www.cht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0618 (26)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新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联系人 :侯 英健 网址: www.cifco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62-2 (27)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宜 山 路 700 号 普天 信息 产业 园 2 期 C5 栋 汇付 天下 总部 大 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冯 修敏 联系人 :周 丹 电话:021-33323999*8318


传真:021-33323830 网址:www.chinapnr.com (28)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翠柏 路 7 号电 子商 务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 :吴 强 网址:www.5ifund.com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29) 上海陆 金所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30)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西大望 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馆 北路 甲 2 号盈 科中 心 B 座裙 楼二 层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 :姜 颖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8-1176 (31)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高 静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3-6885 (3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20691861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联系人 : 徐骋 骁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2899 (33)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 代广 场 B 座 6F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韩 爱彬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34)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南 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李 晓明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 178 000 (35)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杨浦 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 汪静 波 客服电 话: 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 李娟 网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36)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懿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 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37) 中证金 牛( 北京 )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丰台 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新华 社第三 工作 区 5F 法定代 表人 : 钱昊 旻 电话: 010-59336533 传真: 010-59336500 联系人 : 孙雯 网址: www.jnlc.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09998 (38)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 址: 广州 海珠 区琶 洲大道 东 1 号保 利国 际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 :黄 敏嫦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0-89629066 (39) 北京创 金启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白纸坊 东 街 2 号 经济 日报 社 A 楼 712 室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电话:010-66154828-801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李 婷婷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62-818 (40)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 大厦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琪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邮 箱:fund@staff.sina.com.cn


联系人 :付 文红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41)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卓 联系人 :姜 焕洋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411-999 (42) 宜信普 泽(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 兵 联系人 :宋 欣晔 电话:010-52361860 传真:010- 85894285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43)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海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 401-15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法定代 表人 :陈 超 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95118 (4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网址: www.zlfund.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45) (56)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伟


联系人 :刘 阳坤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1-7755


(46)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 东北旺 村 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 表人 : 王兴 吉 联系人 :高 雪超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网址: 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8-8080 (47) 大泰金 石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 京建 邺区 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中 心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 海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网址: www.dtfunds.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8-2266 (48)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惠河南 路盛 世龙 源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纪锋 联系人: 吴鹏





传真:010-67767615 网址:www.zhixin-inv.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0-2123 (49) 上海万 得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福山 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 : 徐亚 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50)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 藏拉 萨市 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苑路 安苑 里 1 号奇 迹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电话:18501904963 传真:010-50877697 联系人 :曹 砚财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0891-6177483 (51)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 703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联 系 人: 王晨








电 话:13811685981





传 真: 010-50866170


(5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 院望 京 SOHO 塔 3 A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系人 :戚 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www.danjuanapp.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5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联系人 :冯 鹏鹏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网址:www.snjijin.com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客户服 务电 话:95177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化、 增加 或者 减少 销售 机构, 并另 行公 告。 (二) 登记 机构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 125 号3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传真:010-59322130 (三) 律师 事务 所 名称: 北京 市天 元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 胡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朱 小辉 联系电 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 :李 晗 经办律 师: 吴冠 雄、 李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本公司 聘请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普 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湖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赵 钰 经办会 计师 :薛 竞、 赵钰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 《基金 法》 和其他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 及《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 2015 年 7 月 7 日证 监许 可[2015]1582 号文 注册 募集 。募 集期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至2015 年 11 月 6 日止 , 共募 集有 效认 购份额 701,424,387.20 份, 利息 结转 份 额 121,372.35 份,合 计 701,545,759.55 份,募 集户 数 为 4,584 户。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存续期 限为 不定 期。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 正式 生效。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正 式 开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与转换 (一) 申购 和赎 回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具体 的销 售 网点将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 构办 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销 售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 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 券交 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 应在 实施 日前依 照 《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务 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 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或者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 ,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 价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本基金 已 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业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 原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的 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5 、遵循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优先 ” 原则,基金 管理 人在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业务 时,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 损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 回业务 。 6 、投资 者办 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 办理手 续、 办理 时间、 处 理规则 等 在遵守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原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电 子交 易系统 (含 网 上直销 平台 、泓 德基金 官 方微信 平 台) 申 购本 基金 , 每 次最 低申购 金额 为 100.00 元 ( 含申购 费) ; 通过 基 金管 理 人 直销 柜台 申 购本基 金, 每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0.00 元( 含申 购费) ;通 过其 他销 售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 每次最 低申 购金 额 为 1,0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销售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单 笔 赎回申 请不 设最 低份额 限 制,且 不 对单个 投资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下 限进 行限 制。 3 、当接 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构 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 取设 定单 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 限或 基金 单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 拒 绝大 额申购 、 暂 停 基 金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 存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具 体参 见基 金管 理人相 关公 告。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 回 的申请 。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 申购 成 立。 申购 是 否生效 以基 金登 记机 构确 认为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 赎 回是 否 生效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确认 为准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申 请成 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项 。 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 ,在 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 申请。 申请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 述业务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提 前 公告。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 、申 购费 投资者 在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申购 费。 本基 金申 购费率 按照 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申 购 金 额越大 ,所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越低 。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实施 特定 申购 费率 , 养老金 客 户范围 包括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依法 成立 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成 的补 充 养老基 金等 ,具 体包 括: (1) 全国 社会 保障 基金 ; (2) 可以 投资 基金 的地 方 社会保 障基 金; (3) 企业 年金 单一 计划 以 及集合 计划 ; (4) 企业 年金 理事 会委 托 的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5) 企业 年金 养老 产品 。 如将来 出现 经养 老基 金监 管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 金类型 , 本 公司 将发 布临 时 公告或 在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时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具体申 购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申购金 额(M , 含申 购费 ) 非养老 金客 户 申 购费 率 养老金 客户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1.5% 0.6% 100万≤M <300 万 1.0% 0.4% 300万≤M <500 万 0.3% 0.12% M≥ 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申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用 于市场 推广 、销 售、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 、本 基金 收取 赎回 费, 赎 回费由 赎回 人承 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其中 对 持续持 有期 少于7日 的投 资 者收取1.5% 的赎 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 金 的赎回 费率 随 着持有 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如下 表所 示: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 <7 日 1.5% 7日≤ 持 有期 <30 日 0.75% 30日≤ 持 有期 <365 日 0.5% 365日≤ 持有 期<730 日 0.3% 持有期 ≥ 730 日 0 对于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30 日 的,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于赎 回时份 额 持有 满 30 日 不满 90 日 收 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 额持 有满90 日 不满180 日 收取 的赎 回费,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赎回 时份 额持 有期 长于 180 日 (含 180 日 )收 取 的赎回 费, 将不 低于 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迟 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市 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移动客 户端 交易)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 要 手续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 赎回费 率。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 担,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有 。 例:假 定 T 日的基 金份 额 净值为 1.230 元,某 投资 者 四笔申 购金 额分 别为 1,000 元、100 万元、300 万元 和 500 万 元,则 各笔 申购 负担 的申 购费用 和获 得的 基金 份额 计算如 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 额 (a ) 1,000.00 元 1,000,000.00 元 3,000,000.00 元 5,000,000.00 元 适用申 购 费率(b) 1.5% 1.0% 0.3% 固定金 额 1,000 元 净申购 金 额(c=a/ (1+b)) 985.22 元 990,099.01 元 2,991,026.92 元 4,999,000.00 元 申购费 用 (d=a-c ) 14.78 元 9,900.99 元 8,973.08 元 1,000 元 基金份 额 净值(e )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1.230 元 申购份 额 (f=c/e ) 800.99 份 804,958.54 份 2,431,729.20 份 4,064,227.64 份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各 计算 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小 数点后2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定某投 资者 在 T 日 赎回 10,000.00 份基 金份 额 , 持有 期限半 年, 该日 基 金份额 净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值为 1.250 元, 则其 获得 的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金 额=10,0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00× 0.5% =6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00-62.50 =12,437.50 元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 计算 公式 为 计算日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遇特殊 情况 ,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八)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 额数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过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 或者 有可 能 导致投 资者 变相 规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 求 的情形 。 6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可 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7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暂 停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措 施。 8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 致超过 基金 管理 人设定 的 基金总 规 模、单 日净 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 投资 者单 日或 单笔 申购金 额上 限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 、3 、6 、7、9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规定在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 告。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 投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资人。 当发 生上 述第 5 项 、 第 8 项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 采取 比例 确认 等方 式对该 投资 人 的申购 申请 进行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拒 绝该 笔全 部或部 分申 购申 请。 如果 法律法 规、 监 管 要求调 整导 致上 述 第 5 项 内容取 消或 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修 改上 述 内 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恢复 申 购 业务的 办理 。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收 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可 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6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 暂停基 金估 值, 并采 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 受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7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 金 管 理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 例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并 以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依据 计 算 赎回金 额。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 的相关 条款 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申 请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办理 并公 告。 (十)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定 为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 在 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的 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赎 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若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在 出现单 个持 有人 的赎 回申 请超过 前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情形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采取 相关 措施 为此 单个 持有人 延期 办理 赎回 申请 , 即按 照保 护 其 他赎回 申请 人利 益的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优先 确 认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赎 回 申请, 具体 为: 如其他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在 当日 被全 部确 认, 则 基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例 不低 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 受赎回申请 的范围内对此单个持有人的 赎回申 请按 比例 确认 , 对 此单个 持有 人其 余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如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回 申请 在当 日未 被全 部确认 , 则 对全 部未 确认 的 赎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未 能赎回 部分 , 投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 请 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放 日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 赎回为 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人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3) 暂停 赎回 :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 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 含 2 周) , 暂 停结 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 告,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 1 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 个月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调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束 ,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十二 )基 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决 定 开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告 , 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 管人与 相关 机 构。 (十三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 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十四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五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6 年 1 月 11 日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6 年 1 月 8 日 在指 定媒 介上 发布的 《 关 于泓 德战 略转 型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日常 申购 、 赎 回、转 换及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十六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十七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 利 影响的 前提 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对 上述 申购 和赎 回的 安排进 行补 充和 调整 并提 前公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组 合配 置, 追求 超越 业绩比 较 基 准的投 资回 报和 资产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 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 券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三) 投资 策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方 式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 根 据对宏 观经 济、 政策 、 市 场 等因素 进 行分析 , 确定 资产 组合 中 股票 、 债 券 、 货 币及 其他 金融工 具的 比例 分配 。 研 判的主 要指 标和 因素包 括: (1) 宏观经 济指 标:GDP 、CPI 、PPI 、工业 增加 值、 市场 利率水 平等 ; (2) 政策因 素: 财政 政策 、货 币政策 、行 业扶 持政 策以 及资本 市场 相关 政策 等; (3) 市场指 标: 市场 整体 估值 水平以 及横 向、 纵向 对比 ,市场 资金 供求 变化 等。 基金管 理人 将综 合考 虑上 述因素 , 研 判国 内、 外经 济 发展趋 势, 在控 制投 资组 合风险 的 前提下 ,对 大类 资产 配置 进行主 动管 理。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当前 , 中 国经 济处于 战略 转 型期 , 经 济运 行和发 展模 式 正面临 着全 新的 变化 : 产 业 变迁,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各类战 略新 兴产 业孕 育而 生; 技术 革新 , 带 来全 社会 生产能 力和 效率 的提 升; 商 业模式 创新 , 互联网 思维 衍生 出愈 发多 元化的 盈利 和变 现模 式; 新一轮 国际 化, 国家 战略 推动企 业扩 张 边 界的放 大。 本基 金将重 点 关注 中 国经 济转 型背景 下 带来的 上述 各类 投资机 会 。在此 基础 上, 进一步 精选 出成 长空 间大 、公司 治理 完善 、具 有做 大做强 潜质 的优 质企 业。 (1) 主题 配置 策略 第一, 发展 战略 新兴 产业 是经济 转型 期调 结构 、 稳 增长的 重要 手段 , 也 是本 轮经济 发 展 模式变 革中 最大 的投 资机 会所在 。 本 基金 将重 点关 注节能 环保 和新 能源 、 高 端装备 制造 、 新 一代信 息技 术、 文化 传媒 、 生物医 药等 代表 未来 方向 的高成 长性 领域 。 随 着时 间的推 移和 经 济转型 的深 化, 战略 新兴 产业也 将随 之动 态调 整, 本基金 将持 续跟 踪并 在股 票投资 组合 中 随 之变化 。 第二, 技术 革新推 动全 社 会生产 能力 和效率 的提 升 ,是中 国经 济战略 转型 的 重要引 擎。 信息通 讯技 术和 信息 物联 系统相 结合 , 将 充分 提升 传统制 造业 的智 能化 、 数 据化水 平, 最 终 实现大 规模 的定 制化 生产 和销售 。技 术革 新对 传统 产业的 升级 是本 基金 关注 领域之 一。 第三 , 在 移动 互联 网 、 大 数据 、 云 计算 等科 技不 断 发展的 背景 下 , 越 来越 多 的企业 开始 重构其 商业 生态 和盈 利模 式。本 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商 业模式 创新 带来 的投 资机 会。 第四, 中国 正开 启新 一轮 国际化 进程 , 其 核心 在于 通过资 本输 出带 动高 端装 备及商 品 输 出, 实 现国 内的 产业 结构 升级。 国内 相关 企业 的扩 张边界 和成 长空 间由 此放 大, 亦 是中 国 经 济战略 转型 背景 下的 重点 投资领 域之 一。 (2) 个股 精选 策略 在挖掘 经济 转型 期成 长性 产业的 基础 上, 本基 金将 采取定 性与 定量 结合 的方 法, 重 点 对 上市公 司的 发展 战略 、竞 争优势 、公 司治 理、 估值 水平等 进行 研判 ,精 选投 资标的 。 1 )发展 战略 :公 司战 略选 择决定 了其 成长的 可持 续 性、长 期空 间以 及风险 收 益预期 , 对于成 长型 企业 而言 至关 重要。 2 )竞争 优势 :公 司所 处行 业的竞 争格 局,以 及公 司 在该行 业内 是否 具有竞 争 优势, 定 性而言 包括 行业 壁垒 , 产 品差异 化 , 技 术 、 渠 道或 成本领 先等 , 定量 指标 可 以体现 在市 场份 额、成 长能 力及 同业比 较 (主营 收入 增长 率、净 利 润增长 率等) 、盈 利能 力及 同业比 较( 毛 利率、 净利 率、ROE 等) 。 3 )公司 治理 :治 理结 构决 定了公 司激 励、约 束和 利 益分配 机制 的有 效性, 以 及和投 资 人沟通 渠道 畅通 与否 。 4 )估值 水平 :本 基金 通过 绝对和 相对 估值对 公司 合 理价值 进行 评估 ,包括 自 由现金 流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贴现(FCFF 、FCFE ) 、市 盈率(PE ) 、 市净 率(PB ) 、市盈 增长 比率 (PEG ) 等。 (3)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采用 久期 控制 下的 主动投 资策 略 , 包括 久期 控 制、 期限 结构 配置 、 信 用风 险评估 、 相对价 值判 断等 管理手 段 ,对债 券市 场、 收益率 曲 线以及 各债 券品 种价格 的 变化进 行预 测, 并主动 调整 。 1 )久期 控制 :本 基金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形势、 宏观 经 济政策 等因 素进 行分析 , 预测未 来 利率走 势, 确定 组合 的整 体久期 ,有 效的 控制 整体 资产风 险; 2 )期限 结构 配置 :确 定组 合久期 后, 本基金 将对 债 券市场 收益 率曲 线的期 限 结构进 行 分析 , 预 测收 益率 曲线 的 变化趋 势 , 制 定组 合的 期 限结构 配置 策略 , 包括 采 用集中 策略 、 两 端策略 和梯 形策 略等 , 在 长期 、 中 期和 短期 债券 间 进行动 态调 整 , 从 长 、 中 、 短 期债 券的 相 对价格 变化 中获 利; 3 )信用 风险 评估 :本 基金 将利用 公司 自身和 外部 研 究力量 ,根 据发 债主体 的 经营状 况 和现金 流等 情况 对其 信用 风险进 行评 估, 以此 作为 品种选 择的 基本 依据 ; 4 )相对 价值 判断 :在 现金 流特征 相近 的债券 品种 之 间选取 价值 相对 低估的 债 券品种 , 选择合 适的 交易 时机 ,增 持相对 低估 的债 券品 种, 减持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品种 。 (4) 权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利 用权证 及其 他金 融工 具对 基金投 资组 合进 行管 理, 以 控制并 降 低投资 组合 风险 ,提 高投 资效率 。主 要策 略为 : 1 )运用 权证 与标 的资 产可 能形成 的风 险对冲 功能 , 构建权 证与 标的 股票的 组 合,主 要 通过波 幅套 利及 风险 对冲 策略实 现相 对收 益; 2 )构建 权证 与债 券的 组合 ,利用 债券 的固定 收益 特 征和权 证的 高杠 杆特性 , 形成保 本 投资组 合; 3 )本基 金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将在 对权 证标的 证券 进 行基本 面研 究及 估值的 基 础上, 结 合股价 波动 率等 参数 , 运 用数量 化期 权定 价模 型, 确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 谨 慎参与 以杠 杆 放 大为目 标的 权证 投资 。 (5) 股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在 风险 可控 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则 , 适 度 参与股 指期 货投 资。 通过 对现货 市 场和期 货市 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结合 基金 股票 组合 的实际 情况 及对 股指 期货 的估值 水平 、 基 差水平 、 流 动性 等因 素的 分析, 选择 合适 的期 货合 约构建 相应 的头 寸, 以调 整投资 组合 的 风 险暴露 ,降 低系 统性 风险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6) 国债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本着 谨慎 原则 ,从 风险管 理角 度出 发, 适度 参与国 债期 货投 资。 (7) 资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通过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发 行条款 、 支 持资 产的 构成 及质量 等基 本面 研究 , 结 合相关 定 价 模型评 估其 内在 价值 ,谨 慎参与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 (四) 投资 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基 金 资产 的 80% —95% ; (2)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指 期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 得 展期 ; (15)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 (16)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0%-95%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 货 合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国 债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5% ;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8 ) 基 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19)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与基金 托 管 人在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制定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各 种 风 险; (2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 合前述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上述 第(2)、( 12)、( 21)、( 22 )项 规定的 情形 外 ,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波 动 、上市 公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 股 权分置 改革 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 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五)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型 基金 , 属 于高风 险、 高收 益的 品种 , 其长期 风险 与收 益特 征高 于 混合 型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 货币 市场基 金。 (六) 投资 决策 基金投 资组 合的 管理 采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七) 投资 程序 与交 易机 制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 、研 究策 划 研究部 在自 身研究 及外 部 研究机 构研 究成果 的基 础 上,形 成投 资策略 报告 和 研究报 告, 为本基 金的 投资 管理 提供 决策依 据。 2 、资 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不定 期召开 会议 , 依 据基 金投 资部、 研究 部的 报告 确定 基金资 产 配 置。 3 、构 建投 资组 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投资 战略 , 设 计和 调整投 资组 合。 设计 和调 整投资 组 合 需要考 虑的 基本 因素 包括 : 每日 基金 申购 和赎 回净 现金流 量; 基金 合同 的投 资限制 和比 例 限 制;研 究员 的投 资建 议; 基金经 理的 独立 判断 等。 4 、组 合的 监控 和调 整 研究部 协同 基金 经理 对投 资组合 进行 跟踪 。 研 究员 应保持 对个 股和 个券 的定 期跟踪 , 并 及时向 基金 经理 反馈 个股 和个券 的最 新信 息, 以利 于基金 经理 作出 相应 的调 整。 5 、投 资指 令下 达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组 合方 案制订 具体 的操 作计 划, 并以投 资指 令的 形式 下达 至交易 部。 6 、指 令执 行及 反馈 交易部 依据 投资 指令 进行 操作, 并将 指令 的执 行情 况反馈 给基 金经 理。 7 、风 险控 制 监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组 合计 划的执 行过 程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施风 险控 制, 基金 经 理依据 基 金申购 赎回 的情 况控 制投 资组合 的流 动性 风险 。 8 、业 绩评 价 监察稽 核部 将定 期对 基金 的业绩 进行 归因 分析 , 找 出基金 投资 管理 的长 处和 不足, 为 日 后的管 理提 供客 观的 依据 。 (八) 禁止 行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投 资于 其他 基金 ; 2 、进 行内 幕交 易、 操纵 市 场,通 过关 联交 易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3 、以 基金 的名 义使 用不 属 于基金 名下 的资 金; 4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5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6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承 担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7 、从 事任 何形 式的 证券 承 销业务 ; 8 、中 国证 监会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9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的禁 止 从事的 其他 投资 。 (九) 业绩 评价 基准 及选 择理由 ;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是 : 沪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90%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数 收益 率× 10% 业绩比 较基 准选 择理 由: 1 、沪 深 300 指 数是 由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授 权, 由中 证指 数有 限公司 开 发的中 国 A 股 市场 指数 , 它的样 本选 自沪 深两 个证 券市场 ,覆 盖了 大部 分流 通市值 ,其 成 份股票 为中 国 A 股市场 中 代表性 强、 流动 性高 的股 票,能 够反 映 A 股市场 总 体发展 趋势 。 2 、中 证综 合债 券指 数是 中 国全市 场债 券指 数, 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 基点为 100 点, 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布 。中 债综 合 指数 的 样本 具有 广泛 的市 场代表 性, 其 样本范 围涵 盖银 行间 市场 和交易 所市 场, 成分 债券 包括国 债、 企业 债券 、 央 行 票据等 所有 主 要债券 种类 。 3 、作为 股票 型基 金, 选择 该业绩 比较 基准能 够真 实 反映本 基金 长期 动态的 资 产配置 目 标和风 险收 益特 征。 如果今 后上 述基 准指 数停 止计算 编制 或更 改名 称, 或 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有 更 权威的 、 更能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市 场 中出现 更适 用于 本基金 的 比较基 准指 数, 本基金 可以 在征 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变更 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公司 的 控股, 不参 与所 投资 公司 的经营 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 的利 益 。 (十一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带 责任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复核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531,746,045.35 93.94 其中: 股票 531,746,045.35 93.9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246,000.00 0.22 其中: 债券 1,246,000.00 0.22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935,130.00 5.82 8 其他资 产 125,606.45 0.02 9 合计 566,052,781.8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16,849,000.00 2.98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68,148,056.64 65.18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7,448,563.59 6.63 G 交通运 输 、 仓 储和 邮政 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34,081,202.12 6.03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术服务 业 J 金融业 52,364,807.80 9.27 K 房地产 业 18,399,575.20 3.2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4,454,840.00 0.79 S 综合 - - 合计 531,746,045.35 94.1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603338 浙江鼎 力 545,164 45,027,478.90 7.97 2 002202 金风科 技 2,493,840 36,285,372.00 6.42 3 002709 天赐材 料 1,124,864 35,039,513.60 6.20 4 601318 中国平 安 388,568 29,958,592.80 5.30 5 300365 恒华科 技 1,002,570 25,776,074.70 4.56 6 600036 招商银 行 656,600 22,271,872.00 3.94 7 002407 多氟多 1,278,710 19,513,114.60 3.45 8 600038 中直股 份 412,100 19,265,675.00 3.41 9 002812 恩捷股 份 315,400 19,176,320.00 3.40 10 002867 周大生 536,637 18,819,859.59 3.3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1,246,000.00 0.22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46,000.00 0.2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10054 通威转 债 6,900 690,000.00 0.12 2 113529 绝味转 债 5,560 556,000.00 0.10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两 只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92,595.46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450.60 5 应收申 购款 23,560.3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25,606.45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202 金风科 技 5,793,460.80 1.03 配股未 上市 2 603338 浙江鼎 力 2,656,654.42 0.47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存在 尾差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 最低收 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 绩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 投 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一) 本报告 期基金 份额 净 值增 长率及 其与 同 期 业绩 比较 基准率 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11月10日( 基金 合同生 效) 至2015 年12 月31日 1.50% 0.25% -2.37% 1.39% 3.87% -1.14% 2016 年度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2.41% 1.39% -9.83% 1.26% 22.24% 0.13% 2017 年度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9.38% 0.70% 19.49% 0.57% -10.11% 0.13% 2018 年度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2.96% 1.38% -22.34% 1.20% -0.62% 0.18%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至今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21.70% 1.20% 2.67% 1.11% 19.03% 0.09%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90% + 中证 综合 债券 指 数× 10% (二)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基 金累 计净值增长 率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 变动的 比较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注: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本基 金建 仓期 为6个 月, 截 至本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 的各项 投资 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及 投资 限制 规定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或第 三方 估值 机构提 供 的相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 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种最 近交 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3)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种当 日的 估值 全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或 第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的 相 应品 种 最近 交 易 日 的估 值 全价 减 去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 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4)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以第 三 方估值 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合 约 ,一 般以 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 行估值 ,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 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五)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 人 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本基金 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六)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 (含 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基 金份 额 净值错 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 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的直 接损 失 按下述 “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 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 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基金 管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认 后;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九)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该 错误 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 业 务规 则》执 行。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运作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费 和诉 讼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 (8) 基金 的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基 金费 用的 费率 、计 提 标准、 计提 方式 与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1.5 % 年 费率 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 如 下: H =E× 1.5 %÷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 按 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费用 自动扣 划后 , 管理 人应 进 行核对 , 如发 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上述“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 应协 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 当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关 费用 。 (4) 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 规及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降 低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依 照有 关 规 定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在指 定媒介 上 刊登 公告 。 (二) 基金 销售 费用 本基金认 购费的费 率水平 、计算公 式、收取 方式和 使用方式 请详见本 招募说 明书 “六、 基金的 募集 ” 中 “ (八 )认 购费用 ”以及 “ ( 十) 认购 份额的 计算 ” 中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 申购 费、 赎回 费的 费率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 取 方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说 明 书 “ 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 ”中的 “ (六 )申购费 与赎回费 ” 与“ ( 七)申购 份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 中 的 相关规 定。 (三)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 内在 指定 媒 介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 者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 会注册 后, 基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 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 网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 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公 开披 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 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响投 资者 决 策 的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该投 资 者 的类 别、 报告 期末持 有份 额及 占比 、 报 告期内 持有 份 额 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 年度 报 告 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露 基 金 组 合 资产 情 况 及 其流 动 性风 险分析 等。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 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的拆 分。 (27) 本基 金发 生涉 及基 金申购 、赎 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项 时 。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 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基金在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披 露 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括 投 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 情况 、 风 险指 标等 , 并充 分揭示 国债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总 额、 资产 支 持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明 细。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基金季 度报 告 中披露 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比例 大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介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 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后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销售 机 构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信 息披 露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十七、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主 要风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 市场价格因受 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本 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的风险 , 导致本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发 生波动 。市 场风 险可 以分 为股票 投资 风险 和债 券投 资风险 。 (1) 股票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 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 策、 产 业政 策等 的变 化对 证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 水平 波动 的风 险。 2)宏 观经 济运 行周 期性 波 动,对 股票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的风 险。 3)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 如 市场 、 技术 、 竞 争 、 管 理、 财务 等都会 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致 股票 价格 变动 的风 险。 (2) 债券 投资 风险 主要 包 括: 1)信 用风 险 基金 在交易过程中 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 投资债券之 发行人出现违 约、拒绝支 付 到期本 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 或 者债 券回 购交易 到期 时 交 易对手 方不 能履 行付 款或 结算义 务等 ,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风 险。 2)利 率风 险 市场 利率波动会导 致债券市场的 收益率和价格 的变动 ,如 果市场利率上 升,本基金 持 有债券 将面 临价 格下 降、 本金损 失的 风险 , 而 如果 市场利 率下 降, 债券 利息 的再投 资收 益 将 面临下 降的 风险 。 3)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如果 基金对长、中 、短期债券的 持有结构与基 准存在差异 ,长、中、短 期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 生变 化时 ,基 金资 产的收 益可 能低 于基 准。 4)利 差风 险 债券 市场不同期限 、不同类属债 券之间的利差 变动导致相 应期限和类属 债券价格变 化 的风险 。 5)市 场供 需风 险 如果 宏观经济环境 、政府财政政 策、市场监管 政策、市场 参与主体经营 环境等发生 变 化,债 券市 场参 与主体 可 用资金 数量 和债 券市场 可 供投资 的债 券 数 量可能 发 生相应 的变 化,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最终影 响债 券市 场的 供需 关系, 造成 基金 资产 投资 收益的 变化 。 6)购 买力 风险 基金 投资所取得的 收益率有可能 低于通货膨胀 率,从而导 致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资产 实 际购买 力下 降。 2、流 动性 风险 流动 性风险是指基 金管理人未能 以合理价格及 时变现基金 资产以支付投 资者赎回款 项 的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的 目标则 是确 保基 金组 合资 产的变 现能 力与 投资 者赎 回需求 的匹 配 与平衡 。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参见本 招募 说明 书 “ 八、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 转换 ” 的相 关规 定。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 金的 投资市场 主要为证券交 易所、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 交 易场所 ,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股 票、 债 券 和货币 市场 工具 等) , 同时 本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的 原 则在行 业和 个券 方面未 有 高集中 度的 特 征,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 环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 险适中 。 (3) 巨额 赎回 情形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本基 金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管 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 份 额占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同 时, 如 本基金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单 个开 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基金总 份额 一定 比例 以上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其 采 取延期 办理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措 施。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在市 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 极端情况下发 生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以 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 为前 提,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谨 慎 选 取延期 办理 巨额 赎回 申请 、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延 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收 取 短期 赎回费 等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 作为 辅助 措施。 对于 各类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工具 的使 用, 基金 管理人 将依 照 严 格审批 、 审 慎决 策的 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 险进 行监 测和评 估, 经过 内部 审批 程序并 与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确认 。 在 实际 运用各 类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工具时 ,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赎 回款 项 支 付等可 能受 到相 应影 响, 基金管 理人 将 严 格依 照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进行操 作, 全 面 保障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3、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相关 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节操作过 程中,因内部 控制存在缺 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 引致 的风险,例 如,越权 违规 交易、会计 部门欺诈 、交 易错误、IT 系 统故障 等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或 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 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者差错 而 影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 的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 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等 等。 4、政 策风 险 因相 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政策 修改等基金管 理人无法控 制的因素的变 化,使基金 或 投资者 利益 受到 影响 的风 险, 例 如, 监管 机构 基金 估 值政策 的修 改导 致基 金估 值方法 的调 整 而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 险、 相 关法 规的 修改 导致 基 金投资 范围 变化 基金 管理 人为调 整投 资 组合而 引起 基金 净值 波动 的风险 等。 5、股 指期 货风 险 和 国债 期 货风险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股指 期货 和国债 期货 , 股 指期 货作 为一种 金融 衍生 品, 具备 一些特 有 的 风险点 。投 资股 指期 货 和 国债期 货 主 要存 在以 下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是 指由 于 股指期 货 或 国债 期货 价格 变动而 给投 资者 带来 的风 险。 (2) 流动 性风 险: 是指 由 于股指 期货 或国 债期 货 合 约无法 及时 变现 所带 来的 风险。 (3)基 差风 险: 是指 股指 期货 或 国期 货 合约 价格 和 指数 价 格之 间的 价格差 的 波动所 造 成的风 险, 以及 不同 股指 期 货 或国 债期 货 合 约价 格之 间价格 差的 波动 所造 成的 期现价 差 风 险 。 (4)保 证金 风险 :是 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资 金满 足 建立或 者维 持股 指期货 合 约头寸 所 要求的 保证 金而 带来 的风 险。 (5) 信用 风险 :是 指期 货 经纪公 司违 约而 产生 损失 的风险 。 (6)操 作风 险: 是指 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善 ,业 务 人员出 现差 错或 者疏漏 , 或者系 统 出现故 障等 原因 造成 损失 的风险 。 6、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 的出现,将会 严重影响证 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 金 融市 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 理商 违 约 、 托 管行 违约 等超 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 (二) 声明 1、投 资者 投资 于本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2、 除 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代销 机构 销售 , 但 是, 本 基 金并不 是代 销机 构的 存款 或负债 , 也 没有 经代 销机 构担保 或者 背书 , 代 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 其 收益或 本金 安全 。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但 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 来 业 绩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 者 自负 ” 原则,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 的 事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新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5)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 九、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 义务 1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 1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依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4) 按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席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8) 对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 讼 或 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 2 ) 根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了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 行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时 行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 在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 他《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因 任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2 、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 集基 金; 2) 自 《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 财 产; 3)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4)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影响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7) 销售基 金份 额; 8)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9)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在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1)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12) 担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13)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4) 在《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与赎 回申 请; 15) 依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 益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 权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 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16) 以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 行为;


17) 选择、 更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 纪 商或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8)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 整有 关 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和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非交易 过户 的业 务规 则; 19)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基金 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 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资 格的 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 券投资 ; 6) 除依据《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采 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 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 报 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 上;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 供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间 发出 , 并 且保 证投 资者 能 够按照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查 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在支 付合 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复 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 导 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 行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托 管 人违反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 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24) 基 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 未能 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 基 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全 部募 集费 用, 将 已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3)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 金财产 ;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费 用 ; 3)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 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 及 国 家法律 法规 行为 , 对 基金 财 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 国证监 会,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基 金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提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在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权利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设 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部 门, 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 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建 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制 、监 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以 及不 同的 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 托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账户 设置 、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照 《 基金 合同 》 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1) 保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 相关资 料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5)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 构,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19)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 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管理 人因 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22)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 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设 立日常 机构 。 1 、 召开事 由 (1)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 2)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基 金类 别; 7)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金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 事项 ; 13) 法 律 法规 、 《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事项。 (2)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修改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金 费用的 收取 ; 3) 在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4)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且 在不 影响 现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别 设置 ; 5)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 利 影响的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 人、登 记机 构、 基金销 售 机构调 整有 关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易 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规则 ; 6) 在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 响 的情况 下,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 进行修 改; 8) 对 《 基金 合同 》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9)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 2 、 会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 理人 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3) 基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 起10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60 日 内召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代 表 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 应 当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 日 起60日 内召 开。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5)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30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 记 日 。 3 、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 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议 召开 前30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和 会议形 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事 程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益登 记日 ; 4) 授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联 系电话 ; 6)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 项。 (2) 采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 表决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 明本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对书 面表 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 力。 4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 议的 召开 方 式由会 议 召集人 确定 。 (1) 现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本人 出 席 或以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 符合法 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 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 金 份 额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2) 通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 在表 决截至 日以 前送 达至 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 通讯 开会 应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召 集人 按 《基 金合 同 》 约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2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 关提示 性公告 ; 2) 召 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定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 理 人) 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 影 响表决 效力 ; 3) 本 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不 小于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50%(含50%); 4) 上述第3)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 表 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代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具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通 知公 布前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 如果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 低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50% ,则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 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应有 代表 三 分之一 以上 (含 三分 之一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参加 ,方 可召 开。 (4) 在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 可以 采用网 络、 电话 或其 他方 式进行 表决 , 或 者采 用网 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授权 他人代 为出 席 会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议并表 决。 5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 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的 重大 修改 、决定 终止 《 基金 合同》 、 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 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 会 议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 人发 出召 集会议 的通 知后 ,对 原有 提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按 照下 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确 定和 公 布监票 人,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 含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况 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 止日期 后5 个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 效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 下形成 决议 。 6 、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经 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含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当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 权 的 2/3 以上 ( 含2/3 ) 通 过方 可 做出。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基 金托管 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 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会 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 人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中 选 举三 名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席 大会 的, 不影 响计 票的效 力。 2) 监 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 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 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点 , 重新 清点 以 一 次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 会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点 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8 、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个 工作 日内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如 果 采用通 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 公 证机构 、 公证 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决 议 。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约 束 力。 9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执行 方式 1 、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2 、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3 、 基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 在符合 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 的前提 下, 本基金 每年 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为12次 , 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 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 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 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收 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 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4 、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中应 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 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5 、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15 个工作 日。 6 、 基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四)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1 、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基 金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律师 费和诉 讼费 ;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 基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基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维 护费用 ;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2 、 基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1.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 次月前5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0.25% 的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 H =E× 0.25%÷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托管 人根 据与 管理 人 核对 一致 的财 务数 据, 自 动 于 次月前5个 工作 日内、 按照 指定的 账户 路径 进行 资金 支付,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 数据不 符, 及时 联系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上述“1.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中 第 (3) - (9) 项费 用 ”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 (3)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相 关费用 ; (4) 其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中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不 得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4 、 基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的 投资 1 、 投资目 标 本基金 在有 效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 通 过积 极主 动的 资产组 合配 置, 追求 超越 业绩比 较 基 准的投 资回 报和 资产 长期 稳健增 值。 2 、 投资范 围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 券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 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80% —95% ; 每 个交 易日 终在扣 除 国债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期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 3 、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80% —95% ; 2) 每 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国债 期 货和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保 持不 低 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6)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过 该权 证的10%; 7)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入 权证的 总金 额 , 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5%; 8) 本 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10%; 9)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10 %; 1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10 %; 12)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 期; 15)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6)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股指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 市值的20% ; 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 入 、 卖 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 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0%-9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 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17)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 有的卖 出国 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30% ; 18)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不 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和 买入 、 卖 出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 ,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债 券投 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19)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 据比 例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防范 流动 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20)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开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15%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 的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30% ; 21)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 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前 述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2)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23)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上述 第2)、 12)、 21)、 22) 项规 定的情 形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10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个 月内 使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 当符合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 金,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2) 禁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 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 6)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 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 遵 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 范利益 冲突 , 建 立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 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三分 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 事通过 。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 应至少 每半 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六) 基金资 产估 值 1 、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 、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3 、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 证等 ) , 以 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 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交 易 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或 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最 近交 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4)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 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 公开 增 发的 新股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 股票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 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确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提 供的 价格 数据 估值 。 (4)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 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方 , 共同查 明原 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4 、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 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5 、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资 产估 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 误时 ,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估值错 误类 型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 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 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有 关当 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并 且仅 对 估 值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但估 值错 误 责 任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 如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 成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 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赔 偿额 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 误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 估 值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 人协 商的 方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 失; 4) 根 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基 金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登 记机 构 进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行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0.2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处 理。 6 、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4)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7 、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8 、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 为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2)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 而造成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错误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七)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 变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自表决 通过 之日起 生效 , 自决 议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 介公告 。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的 ;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终 止, 在6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 管人 承接的 ; (3)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他 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自 出 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起30个 工作日 内成 立 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 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职责 :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进 行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 律 意见书 ; 6)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7)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 月。 4 、 清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6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7 、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八) 争议的 处理 和适 用的 法律 各方当 事 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 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 均有 权将 争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 据 该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性 的, 并 对各 方 当 事人具 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诉 方承 担。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九) 基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 供 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泓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 区柳梧 大 厦 120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德晓 设立日 期:2015 年 3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 证监 许可[2015]258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2 亿元 存续期 限: 长期 联系电 话:4009-100-888 2 、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银 监复 【2004 】14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联系人 :田青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1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 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 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资 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 照基金 托管 人要 求的 格式 提供投 资品 种池 , 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 际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投资是 否符 合 《基金 合同 》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 项进行 核 查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范 围 为 具 有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发 行 上 市 交易 的 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 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投 资的股 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 票 据、中 期票 据、 可转换 债 券等) 、银行 存款 (包 括通 知存款 、定 期 存款、 协议 存款 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权证 、货币 市 场工具 、股 指期 货、国 债 期货以 及法 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 80% —95% ; 每 个交 易 日日终 在扣 除国债 期货 和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 收申购 款 等 。 2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股票投 资比 例为 基金 资产 的80% —95% ; (2) 每个交 易日 日终在 扣除 国 债期货 和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5% 的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 (3)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基金托 管人 的监 督义 务仅 限于其 托管 的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基金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3%;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基金 托 管人的 监督 义务 仅限 于其 托管的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基 金; (8)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9) 本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10 %; (10)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20%;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11)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 模的10%; (12)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10% ;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义 务仅 限于 其托 管的由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基 金; (13)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 其 信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 合 投资标 准, 应在 评级报 告 发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4)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40 %; 本基 金进 入 全 国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 的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期 ; (16)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40% ; (17)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10%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股 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总市值的20% ;基金所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80%-95%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20% ; (18)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 持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的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的 债券 总 市值的30% ;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19) 基金所 持有 的债 券 ( 不含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市值 和买 入、 卖 出 国 债 期货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债券 投资 比例 的有 关约定 ; (20)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流 通 受 限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 (21)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且由 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开 放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15%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本 基 金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 不 得超 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流通股 票的30% ;


(22) 本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5%。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 合 前述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3)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2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除上述 第 (2) 、 (13 ) 、 (22 ) 、 (23 ) 项规 定的 情形 外 , 因 证券/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 合并、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资 比例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但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九 款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 进行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4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与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 及行业 标准 的、 经慎 重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 单的 范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 是否按 事前 提 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每 半年对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新 名单 确定 前已 与 本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尚 未结 算 的交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 行结算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 交易对 手名 单的 ,应向 基 金托管 人说 明理 由,并 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前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 金托管 人协 商解 决。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 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 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 本基金 投资 的受限 证券 须 为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公 开发 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证 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 他原因 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 交易中 的质 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本 基 金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应 制订 流动 性风 险 处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 准。 风险处 置预 案应 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需要 解决的 基金 投资 比例 限制 失调、 基金 流 动 性困难 以及 相关 损失 的应 对解决 措施 , 以 及有 关异 常情况 的处 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对 本基 金因投 资受 限证 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3) 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基 金管 理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日 向基 金 托管 人提交 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 保证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资 料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有关 资料 如 有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供 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面 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公 开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行 数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 等发行 资料 。 3 )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 基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 基金管 理人 应在本 基金 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后两 个 交易日 内, 在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媒介披 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 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期 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受 限证 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限 制规 定 ,在合 理期 限内未 能进 行 及时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 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规定 有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 下事项 监督 : 1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的 法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 在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 工作方 面有 关制度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立 与 完善情 况。 3 ) 有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况 。 4 ) 信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法 律法 规对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6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 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 本托 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 时以 电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限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书面 通 知 后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 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8 、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 协 议对基 金业 务执 行核 查。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 托管人 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9 、 若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 同 》 约 定的 ,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 由此造 成的 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 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 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为 。 2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未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 基金管 理人 并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改正。 3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并 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对 方根 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1 、 基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协 议的约 定保 管 基金财 产, 如有特 殊情 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基金 托 管人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 处分 、 分配本 基金 的 任何资 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 托管 资产 开 户 银行扣 收结 算费 和账 户维 护费等 费用 ) 。 (6) 对于因 为基 金投资 产生 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 追 偿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 除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 基金 财产。 2 、 基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 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 立的 “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 由 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金募 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 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的 基金 银行 账户 , 同 时在规 定时 间内 , 聘 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 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验 资 报告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3) 若基金 募集 期限届 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 效 的条件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 3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可以基 金的 名 义在其 营业 机构开 立基 金 的银行 账户 ,并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用 。 (2) 基金银 行账 户的开 立和 使 用,限 于满 足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 何账户 进行 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的 有关 规定 。 (4) 在符合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 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 理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4 、 基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付 金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在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 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 基 金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 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 用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中直 接扣收 ; 若 因基 金银 行存 款 余额不 足导 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无 法扣 收 , 基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 七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 券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 内, 因 本基 金 银 行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 的,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先 行 支付基 金托 管 人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结 算 备付 金账户 ,并 代表 所托管 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一 级 法人清 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 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 基金、 交收 价差 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5)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 机构在 本托 管协议 订立 日 之后允 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 涉 及相 关 账户的 开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关 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 人比照 上述 关于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5 、 债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6 、 其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 ,本基 金被 允许从 事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 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协 助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 该账 户按有 关规 则 使 用并管 理。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价 凭证等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8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保 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年度审 计合 同 、 基金信 息披 露协 议及 基金 投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 同,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以加 密方式 将重 大 合同传 真给 基金 托管 人, 并在三 十个 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 人处 。 重 大合同 的保 管 期 限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1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 序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金 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 。基金 份额 净值是 按照 每 个交 易日闭 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 应每交 易日 对 基金资 产估 值。但 基金 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 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 、 基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殊 情形的 处理 (1) 估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方 法 1 )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的估 值 a) 交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b) 交 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 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或第 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 品 种 当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或 第三 方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 种最近 交易 日的 估值 净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c) 交 易 所 上市 未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 债 券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或 第 三 方估 值 机构 提 供的相 应 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全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 价或第 三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相 应 品种 最 近交 易 日 的 估值 全 价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 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d) 交 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 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交 易所 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按成本 估值 。 2 ) 处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证 券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a) 送 股 、 转增 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 发 的新 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 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 次 公 开发 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 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 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 ) 全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 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 固定收 益品 种,以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价 格数 据估 值。 4 )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 券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 )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 国 债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 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采 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价 估值 。 6 ) 如有确 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 相关法 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 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 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 家最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 见的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出具加 盖公 章 的书面 说明 后,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6 ) 项 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理 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公 告。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 当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 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责 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计 责任 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 ,与 本 基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 经双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2 ) 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金 托管 人 复核确 认后 公告, 而且 基 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 投资者 或基 金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 费和托 管费 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应 的责 任。 3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 重新 计算 和 核对,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 4 )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 息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进 而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赔 付 。 (3) 由于证 券交 易所及 登记 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 有 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 其他 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免除 赔偿 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 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法 规或 者 监管部 门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如 果行业 另有 通 行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 暂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交 易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基 金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确 认后 ; (4)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5 、 基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独 立地 设置、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7 、 基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编 制和复 核 (1)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 基金 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报 表 后,进 行独 立的复 核。 核 对不符 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安排 1 )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 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 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 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求 或编 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金 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料 送交 基 金托管 人,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继 续忠 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1 、 基金管 理人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申请 发售 基金 份额 时提 交的托 管协 议草 案 , 应 经 托管 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 章以 及双 方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 代表 签章, 协议 当事 人双 方根 据 中国证 监会 的 意见修 改托 管协 议草 案。 托管协 议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文 本为 正式 文本 。 2 、 托管协 议自 《基 金合 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 自 《 基 金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生效 。 托管 协议的 有效 期自 其生 效之 日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止 。 3 、 托管协 议自 生效 之日 起对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 的法律 约束 力。 4 、 本协议 一式 六份 , 协议 双 方各持 二份 , 上报 监管 机 构二份 , 每份 具有 同等 的 法律效 力。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主要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代 销机构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增加或 变更 服务 项目 。主 要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发送 1 、基 金交 易对 账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根据 持 有 人 账单 订 制 情 况 向账 单 期 内 发生 交 易 或 账 单期 末 仍 持 有本 公 司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定期或 不定 期发 送对 账单 , 但由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详实填 写或 更 新客户 资料 (含 姓名 、 手 机号码 、 电 子邮 箱、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 等)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送出的 除外 。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随基 金交 易对账 单不 定 期发送 的基 金资讯 材料 , 如基金 新产 品或新 服务 的 相关材 料、 开放式 基金 运作 情况 回顾 、客户 服务 问答 等。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时,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选择 将所 获红利 再投 资于 本基 金, 登记机 构 将 其所获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具 体以 届 时的基 金分 红 公告为 准) 。红 利再 投资 免 收申购 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本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者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 的服务 , 即 投资 者可 通过 固 定的销 售 机构, 采用 定期 定额 的方 式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投资 不受 日常 最低 申购 金额限 制。 定 期 定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 定信息 披露 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公 告。 (四) 基金 转换 投资者 可在 同时 销售 转出 基金、 转入 基金 并开 通基 金 转换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转 换 业务。 基金 转换 需遵 守转 入基金 、 转 出基 金有 关基 金申购 赎回 的业 务规 则。 办理基 金转 换业 务的投 资者 可获 得一 定的 费率优 惠, 具体 业务 规则 和 办理时 间详 见我 公司 发布 在指定 信息 披 露媒介 及公 司网 站的 公告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五) 呼叫 中心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 (上 午 9 :00-11 :30 ;下午 13 :00-17:00 ) 为 投资人 提 供服务 , 客服 热线 服务 内 容包括 业务 咨询 、 信息 查 询、 服务 投诉 、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 项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100-888 (六) 电子 邮件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电 子 邮件 地 址 并 通 过本 公 司 客 服电 话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可自 动获 得相应 服务 。 未 预留 相关 资料的 投资 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 获得 此 项 服务。 (七) 短信 服务 投 资 者 在 申 请开 立 本 公 司基 金 账 户 时 如预 留 手 机 号码 并 通 过 本 公司 客 服 电 话订 制 短信 服务, 可自 动获 得相 应服 务。未 预留 相关 资料 的投 资者可 办理 资料 变更 后获 得此项 服务 。 ( 八) 客户 投诉 和建 议处 理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语 音留 言、 呼 叫中 心人 工电 话、 书 信、 电 子 邮件等 渠道 对基 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投 资 者还可 以通 过 代销机 构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代销机 构提 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或 提出 建议 。 客服邮 箱:service@hongdefund.com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的事 项 自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 ,本 基金 的临时 公告 刊登 于《 中国 证券报 》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www.hongdefund.com 。 序号 公告名 称 公告时 间 1 关于旗 下基 金增 加信 达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为销 售机 构及 开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并 参 与其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9-03-07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住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泓德战略转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泓 德 战略 转型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泓 德 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3 、 《泓 德 战 略转 型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处 。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备 查文 件。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备 查 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泓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