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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雀产业臻选A(007493)

朱雀产业臻选: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查看PDF公告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 就证 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 ) 在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3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 加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4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结算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5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结 算 账 户等投 资 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 法律等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6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 并 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 书 的规定 转 让 或者 申 请 赎 回其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7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款 项及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费 用 ,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 利; (9 ) 遵守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和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交易 及 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8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 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 约定 且 对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除 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以 外的其 他 应 由本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业务 规 则 发生变 动 而 应当对 《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 构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购 、 申 购、赎 回 、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9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0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 ) 、 授权方 式 ( 包括但 不 限 于纸质 授 权 、电话 授 权 、短信 授 权 及 网 络授权方式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 以 纸 质表决 票 投 票、网 络 投 票及短 信 投 票等) 、 委 托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1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2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授 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然 后 由 大会主 持 人 宣读提 案 , 经讨论 后 进 行表决 ,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3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4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 十 )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部 门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5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实 际 情况进 行 收 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6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与 基 金 相关的 会 计 师费、 律 师 费 、诉讼费 和仲裁 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7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 定 ,按费 用 实 际支出 金 额 列入当 期 费 用,由 基 金 托管人 从 基 金财产 中 支 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8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含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 、 债 券(包 括 国 债、央 行 票 据、金 融 债 券、企 业 债 券、公 司 债 券、中 期 票 据 、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 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投资 的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同 业 存单、 银 行 存款( 包 括 协议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他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期 货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 95% , 其 中投 资 于 港股通 标 的 股票的 比 例 不超过 股 票 资产的 50% ; 每个 交 易 日 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合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19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 同时紧密跟踪 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 情绪等因素, 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控制 , 适 时地做出相应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 在宏观策略研究基础上, 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 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具有投资潜力的细分 行业和个股。 (1 )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盈利前景 和产业政策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 周 期 以 及行业 波 动 与经济 周 期 的关系 等 ; 对 行业 盈 利 前景, 主 要 分析行 业 结 构 ,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 对 于产业政策要素 , 主要分析国家 产业发展方向、 政策扶持力度 等因素, 选择符合 高标准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 。 (2 )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 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 析, 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 国际竞争力或者在 国内市场具备难以复制的优势 。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通过 对公司管理层及公 司治理结构的分析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 勤勉尽职的上市公司。 (3 )综合研判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0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 结合估值分析, 严选安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 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通过对绝对估值、 相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综 合研判,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相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 (包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 ; 就 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就绝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和公司商业模式的特点, 确定关键估值 方法, 包括股息贴现模型 (DDM ) 、 现金流贴现模型 (DCF 模型) 、 股权自由现金流 贴现模型(FCFE 模型) 、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模型)等。 (4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通过 内 地 与香港 股 票 市场交 易 互 联互通 机 制 投资于 香 港 股票市 场 。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较大、 具有 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 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 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风险评估、 现金管理等管理 手 段进行个券选择。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本基金利 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 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 其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 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的溢价率来判断其股性, 在市场出现投 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根据 风 险 管理的 原 则 ,以套 期 保 值为目 的 , 在风险 可 控 的前提 下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1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50%-95% ; 其 中 投资 于 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 同一家 公 司 在内地 和 香 港同时 上 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家 公 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 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 金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2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 金(包 括 开 放式基 金 以 及处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 本基金 主 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值合 计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规定的 和 《 基金合 同 》 约定的 其 他 投资限 制 。 除 上 述(2 ) 、 (9)、( 10) 情 形之 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合 法 权益, 基 金 财产不 得 用 于下列 投 资 或者活 动 : (1 )承销证券;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3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 的 独 立董事 通 过 。基金 管 理 人董事 会 应 至少每 半 年 对关联 交 易 事项进 行 审 查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 证 港 股 通 综 合指 数 收 益 率*10%+ 中债综合指数 收益率*40% 本基金选取被市场广泛认同的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作为股 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 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 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 果 指 数编制 单 位 更改以 上 指 数名称 、 停 止或变 更 以 上指数 的 编 制或发 布 ,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4 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 响 证 券价格 的 重 大事件 的 , 可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 的 现行市 价 及 重大变 化 因 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不 含 权固定 收 益 品种, 选 取 估值日 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含 权 固定收 益 品 种,选 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以 每 日收盘 价 作 为估值 全 价 ;交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全价交 易 的 债券( 可 转 债除外 )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5 (3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 一债券 或 股 票同时 在 两 个或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 易 的,按 债 券 或股票 所 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同 业存单 按 估 值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估 值 净 价估值 ; 选 定的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 估 值计算 中 涉 及港币 对 人 民币汇 率 的 ,将依 据 下 列信息 提 供 机构所 提 供 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当本基金 发 生 大额申 购 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10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6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该类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7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前 款 规定的 市 场 交易日 的 次 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或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28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 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