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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雀产业臻选A(007493)

朱雀产业臻选: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朱雀 产业 臻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基金管理人: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五 月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72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 第 一 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1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目 的 是 保护投 资 人 合法权 益 , 明确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 证 券投资 基 金 法》( 以 下 简称 “ 《 基 金法》 ”)、《 公 开募集证券投 资 基 金运作 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 《 销 售 办法》 ”) 、 《证券 投 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管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和 其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 3 、 订 立本基 金 合 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 愿 、 诚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 投 资人合 法 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 金 合 同有冲 突 , 均以基 金 合 同为准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按照 《 基 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朱雀 产业 臻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 基金管 理 人 依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募集 , 并 经中国 证 券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以 下 简称 “ 中国证监 会”)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相关公告 等信息披露文件,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 基 金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数 不 得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50% , 但 在基 金 运 作过程 中 因 基金份 额 赎 回等 基 金 管 理人无 法 予 以控制 的 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 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七、 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相 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 围 内 的香港 联 合 交易所 上 市 的股票 ( 以 下简称 “ 港 股通标 的 股 票 ”) , 将 承 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汇率风 险 ( 汇 率波动 可 能 对基金 的 投 资收益 造 成 损失) 、 港 股通机 制 下 交易日 不 连 贯 可 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 风险烦请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朱雀 产业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 或本基金合同: 指 《朱雀产业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协议 : 指 基金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本 基 金 签订之 《朱雀 产业 臻 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 《招募说明书》 :指 《朱雀 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公告 :指《 朱雀产业臻选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基金份 额 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2003 年 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 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 地证券公司, 经由 内地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机构 : 指 中国人 民 银 行和/ 或 中 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 理 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5、 销售机构: 指 朱雀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 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朱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 回 、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5、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 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 若 基 金 参 与 港 股 通 交 易 且 该 工 作 日 为 非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时 , 则 本 基 金 可 以 不 开 放 申 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 基金管理人 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 法律法规公告 。 ) 38、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 39 、 《 业务规 则 》 :指《 朱 雀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开 放 式基金 业 务 规则》 , 是 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 巨 额赎回 : 指 本基金 单 个 开放日 , 基 金净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 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 、 基 金份额 类 别 :指本 基 金 根 据认 购/ 申购费 用 、 销售服 务 费 收取方 式 的 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 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 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 银 行 定期存 款 ( 含协议 约 定 有条件 提 前 支取的 银 行 存款) 、 停 牌股票 、 流 通 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60、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 情 况 一、基金名称 朱雀 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 。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 基 金 根据 认购/ 申购费 、 销 售服务 费 收 取方式 差 异 ,将基 金 份 额分为 不 同 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 不 收 取 认购/ 申 购 费用, 而 是 从本类 别 基 金资产 中 计 提销售 服 务 费的基 金 份 额 , 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平 等事宜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 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 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水平、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 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在 认 购 时收取 基 金 认购费 用 ,C 类基 金 份 额不收 取 认 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的 认 购 费率由 基 金 管理人 决 定 ,并在 招 募 说明书 中 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 购申请的确认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1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 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每 个 基 金交易 账 户 的单笔 最 低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 告。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对募 集 期 间的单 个 投 资人的 累 计 认购金 额 进 行限制 , 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投 资人在 募 集 期内可 以 多 次认购 基 金 份额,A 类 基金份 额 的 认购费 按 每 笔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5 、 如 本基金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认购的 基 金 份额数 达到或 超过 基 金 认购总 份 额 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认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投 资 者 变 相 规 避 前 述 50% 比 例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2 第五部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 确 认之日 起 , 《基金 合 同 》生效 ; 否 则《基 金 合 同》不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金募 集 失 败,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 得 请求报 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3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 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 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 赎回和其 他业务, 基金管 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法规公告 ,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 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4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 “ 未知价 ”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 以申请 当 日 收市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当 日的申 购 与 赎回申 请 可 以在基 金 管 理人规 定 的 时间以 内 撤 销 ,但 申 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 4 、 赎 回遵循 “ 先 进先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人 认 购 、申购 的 先 后次序 进 行 顺序赎回; 5 、 办 理申购 、 赎 回业务 时 , 应当遵 循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优 先 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6 、 基 金管理 人 有 权决定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持有本 基 金 的最高 限 额 和本基 金 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若申 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 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5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支付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后果。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时到 销 售 网点柜 台 或 以销售 机 构 规定的 其 他 方式查 询 申 请的确 认 情 况 。 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首次 申 购 和每次 申 购 的最低 金 额 以及每 次 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投 资 人每个 基 金 交易账 户 的 最低基 金 份 额 余额 ,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规定 单 个 投资人 累 计 持有的 基 金 份额上 限 , 具体规 定 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 当 接受申 购 申 请对存 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构 成 潜在重 大 不 利影响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6 5 、 基 金管理 人 可 在法律 法 规 允许的 情 况 下,调 整 上 述规定 申 购 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申 购、赎 回 价 格以申 请 当 日收市 后 计 算的各 类 基 金份额 净 值 为基准 进 行 计算。 本基金分为A 类和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 点后4 位,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包括该日) 公告。 遇特 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 申 购份额 的 计 算及余 额 的 处理方 式 : 本基金 申 购 份额的 计 算 详见《 招 募 说明书》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 、 赎 回费用 由 赎 回基金 份 额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承 担 ,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 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 6 、 本 基金的 申 购 费率、 申 购 份额具 体 的 计算方 法 、 赎回费 率 、 赎回金 额 具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7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7 、 当本 基金 发 生 大额申 购 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价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将 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 、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在不 违 背 法律法 规 规 定及基 金 合 同约定 的 情 况下根 据 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基金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并进行公告。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 金资产 规 模 过大, 使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找到 合 适 的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当 前一估 值 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 基 金管理 人 接 受某笔 或 者 某些申 购 申 请有可 能 导 致单一 投 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销售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支付结 算 机 构或登 记 机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8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 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 、申请 超过 基 金 管理人 设 定 的基金 总 规 模、单 日 净 申 购比 例 上 限、单 一 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暂 停 基金资 产 估 值情况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券 、期 货 交 易所交 易 时 间非正 常 停 市,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计算 当 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发 生继续 接 受 赎回申 请 将 损害现 有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的 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 前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可 参 考 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9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 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单个 开 放 日内的 基 金 份额净 赎 回 申请( 赎 回 申请份 额 总 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人的全 部 赎 回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 请 有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 ) 如果本 基 金 发生巨 额 赎 回且单 个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赎 回 申 请超过 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 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 超过10%的赎回 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0 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 该 类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未超 过 上 述比例 的 部 分,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 根 据前段 “ (1 ) 全额赎回 ”或 “ (2)部 分 延 期赎回 ” 的 约定方 式 与 其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赎 回 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 生上述 暂 停 申购或 赎 回 情况的 , 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 即 向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并 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 份额净值;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1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 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2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的除外。 十七、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条件下, 基 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十八、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 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3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 产业园尚稷路8 号一栋二楼 法定代表人: 梁跃军 设立日期:2018 年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96 号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长期


联系电话:021-203058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 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4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 就证 券经纪商应履行的 相关交易结算和 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 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5 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 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 信息的情 况除外;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 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 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 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6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8 日 批准 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 (1986 )175 号文、 银 复(1987 )86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7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资 金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结算 账 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期 货结 算账户 等投 资 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 向审计、 法律等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8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29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 并 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 书 的规定 转 让 或者 申 请 赎 回其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款 项及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费 用 ,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0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守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和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交易 及 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 真实、准确、完整 ;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1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 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 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 约定 且 对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2 (1 ) 调低除 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以 外的其 他 应 由本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业务 规 则 发生变 动 而 应当对 《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 构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购 、 申 购、赎 回 、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3 有 人 代 表 和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 ) 、 授权方 式 ( 包括但 不 限 于纸质 授 权 、电话 授 权 、短信 授 权 及 网 络授权方式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 以 纸 质表决 票 投 票、网 络 投 票及短 信 投 票等) 、 委 托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4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 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5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 相符;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授 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 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6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7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监票 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监督员在基金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8 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十、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39 第九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 依法撤销 或被依法 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 临 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向基金 托 管 人、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 ) 基 金份 额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征 集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提 名 人 选。新 任 基 金 管 理人提名人选 由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 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产 生之前 , 临 时基金 管 理 人由基 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名, 中国证监会根据 《基金法》 的规定, 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临时基 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0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管 理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在 选任基金管 理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 交 接与责 任 划 分:基 金 管 理人职 责 终 止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 妥 善保管 基 金 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基金 管理人、 临时基金管 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 依法承担责任; 7 、 审 计:基 金 管 理人 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 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 、 基 金名称 变 更 :基金 管 理 人更换 后 , 如果原 任 或 新任基 金 管 理人要 求 ,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 名: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由单 独 或 合计持 有 10% 以上 (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 临 时基金 托 管 人:新 任 基 金托管 人 产 生之前 , 由 中国证 监 会 指定临 时 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公 告:基 金 托 管人更 换 后 ,由基 金 管 理人在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2 日内 在 指定媒介公告。 6 、 交 接: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妥善保 管 基 金财产 和 基 金托管 业 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 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


7 、 审 计:基 金 托 管人职 责 终 止的, 应 当 按照法 律 法 规规定 聘 请 会计师 事 务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1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 名:如 果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同时更 换 , 由单独 或 合 计持有 基 金 总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 公 告:新 任 基 金管理 人 和 新任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 和销售服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 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2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事宜以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3 第十一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登 记 一、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 在 法律法 规 允 许的范 围 内 ,对登 记 业 务的办 理 时 间 和相 关 业 务规则 进行 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 专业人员办理本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条 件 办 理本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业 务; 3 、 妥 善保存 登 记 数据, 并 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称 、 身份信 息 及 基金份 额 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20 年; 4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基 金 账户信 息 负 有保密 义 务 ,因违 反 该 保密义 务 对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4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5 、 按 《基金 合 同 》及招 募 说 明书规 定 为 投资者 办 理 非交易 过 户 业务 、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5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含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 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 债券 (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及其他经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投资 的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同 业 存单、 银 行 存款( 包 括 协议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他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期 货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 中 投 资 于港 股 通 标 的股 票 的 比 例不 超 过 股 票资 产 的 5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 的政府 债 券 的比例 合 计 不低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 同时紧密跟踪 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 动, 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 性风险及各类资 产的预 期风险收 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6 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控制 , 适 时地做出相应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在宏观策略研 究 基 础 上, 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 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具有投资潜力的 细分行业和个股。 (1 )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 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盈利前景 和产业政策要素 。 对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 行业盈利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 对 于产业政策要素 , 主要分析国家 产业发展方向、 政策扶持力度 等因素, 选择符合 高标准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 。 (2 )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 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阔成长空 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 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 国际竞争力或者在 国内市场具备难以复制的优势 。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通过 对公司管理层及公 司治理结构的分析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 、管理层勤勉尽职的上市公司。 (3 )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 结合估值分析, 严选安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 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通过对绝对估值、 相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综 合研判,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 相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 的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有影 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 (包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 ; 就 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就绝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和公司商业模式的特点, 确定关键估值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7 方 法 , 包括股 息 贴 现模型 (DDM ) 、现 金 流 贴现模 型 (DCF 模 型 ) 、股权 自 由 现 金 流贴现模型(FCFE 模型) 、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模型)等。 (4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 性较大、 具有 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 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 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 信用风险评估、 现金管理等 管理 手 段进行个 券选择。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本基金利 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 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 其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 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的溢价率来判断其股性, 在市场出现投 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投资于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50%-95% ; 其 中 投资 于 港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8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3 ) 本基金 持 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 一家 公司在内地 和 香 港同时 上 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家 公 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 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 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 金(包 括 开 放式基 金 以 及处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 本基金 主 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值合 计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基金 资 产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49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2 ) 、 (9)、( 10) 情 形之 外, 因 证券/期 货 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 证港 股 通 综 合指 数 收 益 率*10%+ 中 债综 合 指 数 收益率*40% 本 基 金 选 取被 市 场 广 泛认 同 的 沪深 300 指数 和 中 证 港股 通 综 合 指数 作 为 股 票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 业绩比较基准 。 此外, 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 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1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 基 金管理 人 按 照国家 有 关 规定代 表 基 金独立 行 使 股东或 债 权 人权利 ,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 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 通过关 联 交 易为自 身 、 雇员、 授 权 代理人 或 任 何存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 何不当利益。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2 第十三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 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证券经纪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 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3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股指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 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 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 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 但具 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 估值技术 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4 四、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不 含 权固定 收 益 品种, 选 取 估 值日 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 的 含 权 固定收 益 品 种, 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4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以 每 日收盘 价 作 为估值 全 价 ; 交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全价交 易 的 债券( 可 转 债除外 )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 (5 ) 交易 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 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5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对 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 一债券 或 股 票同时 在 两 个或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 易 的,按 债 券 或股票 所 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同 业存单 按 估 值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估 值 净 价估值 ; 选 定的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 估 值计算 中 涉 及港币 对 人 民币汇 率 的 ,将依 据 下 列信息 提 供 机构所 提 供 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当本基金 发 生 大额申 购 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6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 、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该类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 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 已 发生, 但 尚 未给当 事 人 造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 责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7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值 错 误 而获得 不 当 得利的 当 事 人负有 及 时 返还不 当 得 利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估 值 错 误发生 的 原 因,列 明 所 有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 值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对 因估值 错 误 造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 (3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原 则 或当事 人 协 商的方 法 由 估值错 误 的 责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估 值 错 误处理 的 方 法,需 要 修 改基金 登 记 机构交 易 数 据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 净 值计算 出 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正, 通 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 错 误偏 差 达 到 该类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 报 基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8 金 托 管 人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 达到 该类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当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 差 错给基 金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造 成 损 失需要 进 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 ) 前述内 容 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 从其规 定 处理 。如 果 行 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新协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59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 规定的第 8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 公司、 证券经 纪 机构、 期货公司、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 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 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0 第 十五部分


基 金费 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类 1、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1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 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 支 取。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2 四、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3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实 际 情况进 行 收 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介公告。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5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 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管理 人 及 基金托 管 人 各自保 留 完 整的会 计 账 目、凭 证 并 进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托管 人 每 月与基 金 管 理人就 基 金 的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 等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 基 金管理 人 聘 请与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相 互 独立的 具 有 证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有充 足 理 由更换 会 计 师事务 所 , 须通报 基 金 托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6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诋毁 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7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应当 最 大 限度地 披 露 影响基 金 投 资者决 策 的 全部事 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 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管 协 议 是界定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 人 在 基金财 产 保 管及基 金 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摘 要 登 载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8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在 《基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书等 信 息 披露文 件 上 载明基 金 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在2 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69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董事长 、 总 经理及 其 他 高级管 理 人 员、基 金 经 理和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费用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0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29、中国证监会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需按 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 损益情况、 风险指 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 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锁定期等信 息。 (十二)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1 1、不可抗力; 2 、 基 金投资 所 涉 及的证 券 、 期货交 易 所 遇法定 节 假 日或因 其 他 原因暂 停 营 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盖章确认 或以 XBRL 的形 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 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应当 制 作 工作底 稿 , 并将相 关 档 案至少 保 存 到《基 金 合 同》终 止 后 10 年。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2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 或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3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 顺延。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基金合并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4 第二十部分


违 约责 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 偿, 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 基 金管理 人 由 于按照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投资原 则 行 使或不 行 使 其投资 权 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 的 前 提下, 《 基 金合同 》 能 够继续 履 行 的应当 继 续 履行。 非 违 约方当 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 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 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 产或投资 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 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 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 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 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事 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 由 《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 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 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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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79 (15 )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 相关协议, 就证 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 结算和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 依法募 集 资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 报告义务;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0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 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 理 人 在募集 期 间 未能达 到 基 金的备 案 条 件, 《 基 金 合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1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 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 期 货 结算 账 户 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2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结 算 账 户等投 资 所 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 法律等 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3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 并 按 照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说 明 书 的规定 转 让 或者 申 请 赎 回其持 有 的 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 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 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解所 投 资 基金产 品 , 了解自 身 风 险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 基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 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款 项及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所 规 定的费 用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4 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 遵守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销 售机构 和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交易 及 业 务规则; (10 )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 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 实、准确、完整; (11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 当 出现或 需 要 决定下 列 事 由之一 的 ,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5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 律 法规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 》 约定 且 对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调低除 基 金 管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以 外 的其 他 应 由本基 金 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调 低赎回费率 、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 (4 ) 因相应 的 法 律法规 、 登 记机构 的 相 关业务 规 则 发生变 动 而 应当对 《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销售 机 构 调整有 关 基 金认购 、 申 购、赎 回 、 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9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不需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6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 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 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7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限 等 ) 、 授权方 式 ( 包括但 不 限 于纸质 授 权 、电话 授 权 、短信 授 权 及 网 络授权方式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限 于 以 纸 质表决 票 投 票 、网 络 投 票及短 信 投 票等) 、 委 托的公 证 机 关及其 联 系 方 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8 一 ) 。 若到会 者 在 权益登 记 日 代表的 有 效 的基金 份 额 少于本 基 金 在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或会议通 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 接 出 具 表决 意 见 或授权 他 人 代表出 具 表决 意见 的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本人 直 接 出具表 决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表决意 见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89 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 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4 、 在 不与法 律 法 规冲 突 的 前 提下, 经 会 议通知 载 明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授 权 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0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人或 者 基 金托管 人 、 终止《 基 金 合同》 、 本 基金与 其 他 基 金合 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决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1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 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 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2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 符合有 关 基 金分红 条 件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 人 可根据 实 际 情况进 行 收 益分配,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金收 益 分 配方式 分 两 种:现 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后 各类 基 金 份额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不 能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 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 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3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理 费 按 前 一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提 。 管 理 费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4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 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 内 从基金 财 产 中一次 性 支 取。若 遇 法 定节假 日 、 休息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 ,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5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含中小 板 、 创业板 及 其 他经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 上 市的股 票 ) 、港股 通 标 的 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政府机构债 券、 地方政府 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及其他经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投资 的 债 券) 、 债 券 回购、 同 业 存单、 银 行 存款( 包 括 协议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他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场工 具 、 股指期 货 以 及法律 法 规 或中国 证 监 会 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 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的 比 例合计 不 低 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6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 同时紧密跟踪 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 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各 类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 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 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控制 , 适 时地做出相应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在宏观策略研究基础 上, 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 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具有投资潜 力的 细分行业和个股。 (1 )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 长前景、 行业盈利前景 和产业政策 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 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 行业盈利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 对 于产业政策要素 , 主要分析国家 产业发展方向、 政策扶持力度 等因素, 选择符合 高标准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 。 (2 )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 过 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 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 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 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 国际竞争力或者在 国内市场具备难以复制的优势 。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通过 对公司管理层及公 司治理结构的分析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 勤勉尽职的上市公司。 (3 )综合研判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7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 结合估值分析, 严选安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 力争实现 组合的保值增值。 通过对绝对估值、 相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综 合研判,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相对估 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 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 关键估值方法 (包括 PE、PEG、PB、PS、EV/EBITDA 等) ; 就 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 价水平。 就绝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和公司商业模式的特点, 确定关键估值 方 法 , 包括股 息 贴 现模型 (DDM ) 、现 金 流 贴现模 型 (DCF 模 型 ) 、股权 自 由 现 金 流贴现模型(FCFE 模型) 、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模型)等。 (4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 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 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 性较大、 具有 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 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 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信用 风险评估、 现金管理等管理 手 段进行个券选择。 4、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 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本基金利 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 和可交换债券 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 其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 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的溢价率来判断其股性, 在 市场出现投 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 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8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 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投 资 于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比例 为 50%-95% ; 其 中 投资 于 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 基金所指的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 同一家 公 司 在内地 和 香 港同时 上 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同一家 公 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 基金财 产 参 与股票 发 行 申购, 本 基 金所申 报 的 金额不 超 过 本基金 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 ) 本基金 进 入 全国银 行 间 同业市 场 进 行债券 回 购 的资金 余 额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展期; (7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 列要求: 1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与 有价证 券 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 期 日 在 一年以 内 的 政府债 券 ) 、资产 支 持 证券、 买 入 返售金 融 资 产(不 含 质 押 式 回购)等; 2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 入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 金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99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开放 式 基 金(包 括 开 放式基 金 以 及处于 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 本基金 主 动 投资流 动 性 受限资 产 的 市值合 计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上 述(2 ) 、 (9)、( 10) 情 形之 外, 因 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 、 证券 发行 人 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 为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0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 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 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或 按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执 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 证港 股 通 综 合 指数收益率*10%+ 中 债综 合 指 数 收益率*40% 本 基 金 选 取被 市 场 广 泛认 同 的 沪深 300 指数 和 中 证 港股 通 综 合 指数 作 为股 票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 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 调整基金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1 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 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 变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不 含 权固定 收 益 品种, 选 取 估值日 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或 挂 牌 转让的 含 权 固定收 益 品 种,选 取 估 值日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 交易所 上 市 交易的 可 转 换债券 以 每 日收盘 价 作 为估值 全 价 ;交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全价交 易 的 债券( 可 转 债除外 ) , 选取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估 值 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 ) 对在交 易 所 市场发 行 未 上市或 未 挂 牌转让 的 债 券, 对 存 在 活跃市 场 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采用 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 允价值 ,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2 (3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 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对全国银 行 间 市场上 不 含 权的固 定 收 益品种 , 按 照第三 方 估 值机构 提 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 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 同 一债券 或 股 票同时 在 两 个或两 个 以 上市场 交 易 的,按 债 券 或股票 所 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同 业存单 按 估 值日第 三 方 估值机 构 提 供的估 值 净 价 估值 ; 选 定的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 估 值计算 中 涉 及港币 对 人 民币汇 率 的 ,将依 据 下 列信息 提 供 机构所 提 供 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9 、当本基金 发 生 大额申 购 或 赎回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可以 采 用 摆动定 价 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3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 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估值程序 1 、 各类 基金 份 额 净值是 按 照 每个工 作 日 闭市后 , 该类 基金 资 产 净值除 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 前一估 值 日 基金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资产 出 现 无可参 考 的 活跃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4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基金 合 同 涉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本 合同约 定 应 经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基 金 合 同》变 更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生 效 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或临 时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105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 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 责 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 料-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 文 ,为 《朱 雀 产业臻选 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基 金 合同 》签 字 盖章页。 基金管理 人 :朱雀基 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公章 )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 表 : 基金托管 人 : 招商银 行 股份有限 公 司(公章 ) 法定代表 人 或授权代 表 : 签订地点 : 签订日: 二 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