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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雀产业臻选A(007493)

朱雀产业臻选: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朱 雀 产业 臻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 : 朱雀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重要 提示
1、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 2019 年 5
月 17 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以 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 关于准 予朱雀
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9】 910 号文) 准予
募集注册。
2、基 金管理 人保证 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收
益、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依照 恪尽职 守、诚 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
4、投资 有风险 ,投资 人认购 (或申 购)基 金时应 认真阅 读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
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自主作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
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
的特定风险、 投资港股通标的的特定风险、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 、 基金
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
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 包括国债 、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
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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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但如出现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等特殊市场条
件、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
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 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 无法
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目标与策略等风险。
5、本 基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风险 和预期 收益水 平高于 债券型 基金及 货币市
场基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6、本 基金的 流动性 风险主 要体现 为基金 申购、 赎回等 因素对 基金造 成的流
动性影响。 在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7、投 资者应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并 对于认 购(或 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8、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本基金若投资于内地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 将承担
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
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
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
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1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2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1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3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其查阅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4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5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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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分 绪 言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 》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 以下简称 “ 《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 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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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基金 合同 》:指 《朱 雀产业 臻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 金签订 之 《朱 雀产业 臻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 招募说 明书》 :指《朱 雀产业 臻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朱雀 产业臻 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 五次会 议通过 ,经 2012 年 1 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 全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 三十次 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 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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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 施 的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及 颁 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 指 中国人 民银行 和 /或中 国银行 保险监督 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 发售基金份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5、 销售机构: 指朱雀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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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朱雀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
法规公告。)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 : 指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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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 约定每期 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4、基 金份额 类别: 指本基 金根据 认购 / 申购 费用、 销售服 务费收 取方式 的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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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 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 C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 人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 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 理价格 予以变 现的资 产,包 括但不 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 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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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303 室
成立时间:201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电话:021-20305888
传真:021-50308888
联系人:潘约中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8】 1496 号文批准设立 。
(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董 事 长 梁 跃 军 先 生 , 1971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EMBA 。 先 后 任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北
京分行,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 ( 有限合伙 )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
任朱 雀基金 董事长 , 2014 年当 选中国 证监会 第五届 并购 重组委 委员, 2016 年当
选中国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副董事长王欢先生, 1971 年出生, 中国籍, MBA。 先后任职于陕西省五金矿
产进出口公司, 海南深海 (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滔量国际财务投资有限公
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 。 现任朱雀 基
金副董事长、总经理,浦东新区私募投资协会理事。
董 事 黄 振 先 生 , 1982 年 4 月 出 生 , 中 国 籍 , 金 融 学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长 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富擎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 伙)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任朱
雀基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总监。
独 立 董 事 安 保 和 先 生 , 1956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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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长途电信线务局,陕西省委经济部、组织部,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纽银梅隆
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已退休, 任朱雀基金独
立董事。
独 立 董 事 郝 景 芳 女 士 , 1984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清 华 大 学 数 量 经 济 学 博 士 。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驻华代表处兼职经济学家、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研究一部
副主任。现为作家、北大博古睿研究所客座研究员、童行学院创始人。
独 立 董 事 任 虹 女 士 , 1957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大 专 学 历 。 先 后 任 职 于 西 安 石
墨制品厂财务科,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已退休,任朱雀基金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监 事 李 吉 先 生 , 1979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学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现任朱
雀基金监事、交易运行部总经理。
监 事 蔡 云 平 女 士 , 1974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上 海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 。 现任
朱雀基金监事、基金运营部总经理。
监 事 江 东 妍 女 士 , 1989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学 士 。 曾 任 职 于 朱 雀 股 权 投 资 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监事、产业与直销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 事 长 梁 跃 军 先 生 , 1971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EMBA 。 先 后 任 职 于 招 商 银 行 北
京分行,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 ( 有限合伙 )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
任朱 雀基金 董事长 , 2014 年当 选中国 证监会 第五届 并购 重组委 委员, 2016 年当
选中国证监会第六届并购重组委委员。
总经理王欢先生, 1971 年出生, 中国籍, MBA。 先后任职于陕西省五金矿产
进出口公司, 海南深海 ( 集团) 股 份有限公司 , 香港滔量国际财务投资有限公司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上海朱 雀投资发展中心 (有限合伙) 。 现任朱雀 基金副
董事长、总经理,浦东新区私募投资协会理事。
副 总 经 理 邬 锦 明 先 生 , 1983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理 学 学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通 用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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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中国) 有限公司,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朱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林林女士, 1981 年 11 月出生, 中国籍, 数量经济学硕士。 先后任
职于英国渣打银行, 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
副 总 经 理 黄 振 先 生 , 1982 年 4 月 出 生 , 中 国 籍 , 金 融 学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上海富擎投资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现
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总监。
督 察 长 谢 琮 女 士 , 1974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法 学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陕 西 省 西
安市新城区司法局公证处, 上海市国安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朱雀股权投
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朱雀基金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张 延 鹏 先 生 , 1975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金 融 学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西 安 中 扬 电
器, 上海联合资信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部门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何 之 渊 先 生 , 1980 年 出 生 , 中 国 籍 , 数 量 经 济 学 硕 士 。 先 后 任 职 于 中 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东方明
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善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涌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朱雀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梁跃军先生,现任朱雀基金董事长。
黄振先生,现任朱雀基金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总监。
洪露女士,现任朱雀基金专户投资部投资副总监。
张延鹏先生,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资部部门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
何之渊先生,现任朱雀基金公募投资部权益投资副总监。
张治先生,现任朱雀基金研究部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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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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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法 规的 承诺
1、基 金管理 人承诺 遵守《 基金法 》及其 他相关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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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 信息、 利用该 信息从 事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为 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勤勉 尽责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谋取利益;
3、不 泄露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度
公司已建立了一套层级明确、 职责清晰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具体操作流程。
具体涵盖了投资、 研究、 交易、 运营、 销售、 市场等相关业务 , 有效的保证了内
部控制体系的健全及业务的合规开展。
1、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制 涵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 部门或 机构和 各级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6
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学 的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合 理的内 控程序 ,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原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职责的 设置保 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学 化的经 营管理 方法降 低运作 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 ,
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
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岗 位之间 相互监 督制衡 的第二 道内控 防线。 公司
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
(3)建 立以公 司督察 长、监 察稽核 部门对 各岗位 、各部 门、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3、公 司 建立 严谨、 有效的 授 权管 理制度 ,授权 控制贯 穿于公 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1) 确保 股东会 、董事 会、 监 事和 经理层 充分了 解和履 行各自 的职权 ,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 各业务 部门、 分支 机 构和各 级人员 在规定 授权范 围内行 使相应 的
职责。
(3) 公司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 授权书上明确注明授权内容和时效 。
(4) 公司 授权要 适当, 对已 获 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建 立有效 的评价 和反馈 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 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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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 市场环 境的变 化及公 司的发 展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度。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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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 成立以来, 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 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 股票代码: 3968) , 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集团
总资产 67,943.47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86%,权重法下资本充
足率 13.28%。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 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 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
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9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 理托管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 QFII) 、 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 保险资金托管、 企业
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 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第一只 “ 1+N”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 第一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 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 “ 金贝奖” “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 。 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 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
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 3 月荣膺
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
行家》 “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
佳托管银行” 、 “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 奖。 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 《中
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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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
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 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 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 只证券投资基
金。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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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托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体现 “内控
优先”的要求。
(3) 独立性原则。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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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 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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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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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销 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它相关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303 室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电话:021-20305888
传真:021-50308033
联系人:蔡云平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务 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
负责人:李强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3320
经办律师:宣伟华、周蕾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2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曾顺福
联系人:曾浩、冯适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曾浩、冯适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5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法 》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5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9】
910 号文注册。
(一 )基 金基本 情况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二 )募 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 )募 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 )基 金份额 的认 购
1、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确
定并公告。
2、认购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内容详见 《基金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6
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 ) 投 资 者 当 日 ( T 日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 正 常 情 况 下 ,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就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本 基金认 购采取 全额缴 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 者认购 时,需 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4)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
(5)销 售机构 对认购 申请的 受理并 不代表 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
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 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
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6)若 投资人 的认购 申请被 确认为 无效,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将投 资者已 支付
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限额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但法律法规或监
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首 次募集 规模 上限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 )基 金认购 费用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费、销 售服务 费收取 方式差 异,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基金时
不收 取认购 / 申购 费用, 而是从 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 基金份 额,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7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 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水平、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认购费率
(1)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0%
100 万≤M<500 万 0.8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3)基 金认购 费用不 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基 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各销售机构销售的份额类别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5) 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或免除上述费用。
(6)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针 对特 定 投资人 (如养 老金客 户等) 开展费 率优惠 活
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2 8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
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 投资者 投资本 基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且该 认购申 请被全
额确 认,假 定募 集期产 生的利 息为 10.00 元, 认购费 率为 1.2%,则 可认购 基金
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净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10.00/1.00=98,824.23 份
即: 该投 资者投 资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假定 募集期 产生的 利
息为 10.00 元,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98,824.2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认 购 ,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 :某 投资者 投资本 基金 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且该 认购申 请被全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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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确认,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1.00+10.00/1.00=100,010.00 份
即: 该投 资者投 资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 额 100,000 元, 假定 募集期 产生的 利
息为 10.00 元,则投资 100,000 元本金可得到 10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 )募 集期利 息的 处理方 式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 任何人不得
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0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 ) 基金 备案 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 《 基金合同 》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 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时 募集资 金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销售 机构 不得请 求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 基金 存续 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和 资产规 模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以
披露;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述 情形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报 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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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
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赎回和其他业务 , 基金管
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法规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2
1、“ 未知 价 ”原则 ,即申 购、赎 回价格 以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 ,但 申请
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
顺序赎回;
5、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时 ,应当 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确 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决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本 基金的 最高限 额和本 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 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者赎 回申请 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支付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顺延造成的损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3
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认 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
查询等各项义务, 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本基 金首次 申购和 追加申 购的最 低金额 均为 1 元, 各销售 机构在 符合上
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具体以销售
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
于 1 份, 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
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 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 基金 不对单 个投资 人 累 计 持有的 基金份 额上限 进行限 制,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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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 金额和 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单个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根据 认购 /申购 费、销 售服务 费收取 方式差 异,将 基金份 额分为 不同
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费 的基金 份额,称 为 A 类基 金份额 ;在投 资人认 购 /申购 基金时
不收 取认购 / 申购 费用, 而是从 本类别 基金资产 中计提 销售服 务费的 基金份 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 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水平、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 销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3 5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75%
30 日≤N<365 日 0.50%
365 日≤N<730 日 0.25%
N≥730 日 0.00%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 费用由 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
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30 天以
上 ( 含 ) 且 少 于 90 天 ( 不 含 )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总 额 的
75%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有期在 90 天以上 ( 含 ) 且少于 180 天 (不含) 的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 180 天
以上 (含) 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 未
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50%
N≥30 日 0.00%
本基 金 C 类基 金份额 的赎回 费用由 赎回 C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30 天(不含)
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调整 费率或 收费方 式 ,并
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调整后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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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的 情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 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基金赎回费率 、
销售服务费率,并进行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 (如养老金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
届时将提前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 额乘以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净 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 元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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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 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0=37,893.14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7,893.14 份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 份
即: 该投资者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8,461.54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 , 则 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 持有期限为 30 日,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 , 则 其 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例 六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持 有 的 1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7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 , 则 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 : 该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持 有 期 限 为 7 日 , 对
应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60 元 , 则 其 可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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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 基 金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4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 包括该日)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 购和赎 回的 登记
1、本 基金申 购与赎 回的登 记业务 按照登 记机构 的有关 规定办 理。正 常情况
下, 投资人 T 日申 购基金 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内 为投资 人登记 权益并 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人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允 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或 者某些 申购申 请有可 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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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支 付结算 机构或 登记机
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 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设 定的基 金总规 模、单 日净申 购比例 上限、 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
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 上述第 1 、2、3 、5 、6、 8、10 项暂 停申购 情形之 一且基 金管理人 决定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 值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期 货 交易 所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 市,导 致基金 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 生继续 接受赎 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第 4 项除外)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0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如果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
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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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对于
该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超 过上述比 例的部 分,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前 段 “(1)
全额 赎回 ”或 “(2)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 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 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 公 告和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 生暂停 的时间 为 1 日 , 基金管 理人应 于重新 开放日 ,在指 定 媒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
值。
3、如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暂停申 购或赎 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
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三)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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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份 额 转 让 的 申 请 并 由 登 记 机 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 七)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 的冻 结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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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其他业 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
业务规则并开展相关业务, 并依 照 《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二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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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 ) 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股 票 资 产 的 50% ; 每 个 交 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 投资 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 同时紧密跟踪
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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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控制 , 适
时地做出相应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 在宏观策略研究基础上,
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 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具有投资潜力的细分
行业和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盈利 前景
和产业政策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盈利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 对
于产业政策要素, 主要分析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政策扶持力度等因素 , 选择符合
高标准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
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国际竞争力或者在
国内市场具备难以复制的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通过对公司管理层 及公
司治理结构的分析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勤勉尽职的上市公司。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 结合估值分析, 严选安全边际较高
的个股, 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通过对绝对估值、 相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综
合研判,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相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
对股 价最有 影响 力的关 键估值 方法 (包括 PE、PEG、 PB、 PS、 EV/EBITDA 等) ;
就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
股价水平。 就绝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和公司商业模式的特点 , 确定关键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 DDM ) 、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 DCF 模 型 ) 、 股 权 自 由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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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贴现模型(FCFE 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模型)等。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较大 、 具有
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
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
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 信用风险评估、 现金管理等管理手
段进行个券选择。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本基金利
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 ,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
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溢价率来判断其股性, 在市场出现投
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四 ) 投资 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港
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 本基 金每个 交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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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 和香港 同时上 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 一家公 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价 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 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2)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买 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 放式基 金以及 处于开 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 本基 金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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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 述( 2)、 ( 9 )、 ( 10)情 形之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 ,但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4 9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 )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0%+ 中 证 港 股 通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10%+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益率*40%
本 基 金 选 取 被 市 场 广 泛 认 同 的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中 证 港 股 通 综 合 指 数 作 为 股
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
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而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股 东或 债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代表基 金独立 行使股 东或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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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1
第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和基金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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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 含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
股指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 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 在活跃 市场且 能够获 取相同 资产或 负债报 价的投 资品种 ,在估 值日
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2、对不 存在活 跃市场 的投资 品种, 应采用 在当前 情况下 适用并 且有足 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 济环境 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人 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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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以每 日收盘 价作为 估值全 价;交 易所上
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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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 一债券 或股票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估 值计算 中涉及 港币对 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 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 本基 金 发生 大额申 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
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5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各类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 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 该类 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 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5 6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 利的义 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 根据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对因估 值错误 造成的 损失
进行评估;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估值 错误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 基金登 记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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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 错给基 金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需要 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处 理。如 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重 新 协 商 确 定 处 理 原
则。
(七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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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本 部分第 四条有 关估值 方法规 定的第 8 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经纪
机构、 期货公司、 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
但未能发现错误或即使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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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实际情 况进行 收
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销 售
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告 与实 施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1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2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6%,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 基金 费用的 种类 ”中第 4-11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费 用调整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6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 ) 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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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 首次募 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 整的会 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管 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 就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 ) 基金 的年 度审计
1、基 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计 师事务 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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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信 息披露 的基 本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介、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的禁 止行 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信 息披露 文本 规范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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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并 登载在 网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在基金 财产保 管及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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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季 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
告方式。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情 况 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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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 理和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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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费用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
10、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 包
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锁定期等信
息。
12、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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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露 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 金投资 所涉及 的证券 、期货 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 暂停营
业时;
3、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 ) 信息 披露 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审 查,并 向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盖 章确认 或以 XBRL 的形
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后 10
年。
(八 ) 信息 披露 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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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部 分 风 险 揭 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 险,即 当单个 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时 ,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 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 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
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
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
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以 1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分红
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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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 )市 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币 政策、 财政政 策、行 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 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宏 观经济 运行的 影响, 而经济 运行具 有周期
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
益造成影响。
3、利 率风险 。金融 市场利 率的波 动会导 致证券 市场价 格和收 益率的 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理能力 、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 买力风 险。基 金投资 的目的 是基金 资产的 保值增 值,如 果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
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 )管 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 动性风 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 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7 3
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 如
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本基金可以不开放申购、
赎回和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人为此决定不开放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应按法律
法规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
办理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
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4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申请。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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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货币市场 工具等) 。 本基金将坚持组合管理、 分散投资的
基本原则,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
实施投资管理,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 基金单 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有能力 支付投 资人的 全部赎 回申请 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 投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如果 本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 且单个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申请 超过上 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对于该类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10%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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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 对于
该类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未超 过上述比 例的部 分,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前 段 “(1)
全额 赎回 ”或 “(2)部 分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 如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 , 则其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 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 放 日以 上 ( 含本 数 )发生 巨额赎 回,如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
定价、 暂停基金估值等,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
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将可能面临其
赎回申请被拒绝或延期办理、 赎回款项延缓支付, 或面临赎回成本或申购成本较
高等风险。
(1)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请 、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能够
避免在巨额赎回时, 因变现需求过大, 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低成本地
转变为现金, 进而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情形,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 ,
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收 取短期 赎回费 能够控 制资金 短期频 繁的申 购赎回 ,避免 净值大 幅波
动, 维护净值稳定。 本基金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1.5%的赎回费 ,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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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4)通 过摆动 定价将 基金调 整投资 组合的 市场冲 击成本 分配给 实际申 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
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 )信 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 )本 基金投 资策 略所特 有的风 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通过在股票、 债券等各类资产之间进行配置来降低
风险, 提高收益。 如果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 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
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 基金净值将出现下降。 此外, 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
置比例时, 可能由于基金经理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 出现资产
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六 )投 资可转 换债 券和可 交换债 券的 特定风 险
可 转 换 债 券 和 可 交 换 债 券 是 指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约 定 的 价 格
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债券,是兼具债券性质和权益性质的投资工具。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既面临发行人无法按期偿付本息的信用风险, 也面临二
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另外, 可转债和可交换债一般具有强制赎回等条款 , 可
能会增加相应的风险。
(七 )投 资股指 期货 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 场风险 是指由 于股指 期货价 格变动 而给投 资者带 来的风 险。市 场风
险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 差风险 是指股 指期货 价格和 指数价 格之间 的价格 差的波 动所造 成的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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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 证金风 险是指 由于无 法及时 筹措资 金满足 建立或 者维持 股指期 货合
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 作风险 是指由 于内部 流程的 不完善 ,业务 人员出 现差错 或者疏 漏,
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八 )投 资港股 通标 的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者结构、 投资标的构成、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联动的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 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 海外资金的流动
对港股价格的影响巨大, 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 本基金在
参 与 港 股 市 场 投 资 时 受 到 全 球 宏 观 经 济 和 货 币 政 策 变 动 等 因 素 所 导 致 的 系 统 风
险相对更大。
2)股价波动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机制 (即当日买入的股票, 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
卖出) ,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 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
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 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本基金持仓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 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 以人民币进行支付 , 并且
资金不留港(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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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 本基金承
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 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 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
则设定, 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 ,
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 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
结算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
股通市场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 并定期或不
定期根据范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 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
股, 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
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 (如内地市场因放
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 , 而导致基金所
持 的 港 股 组 合 在 后 续 港 股 通 交 易 日 开 市 交 易 中 集 中 体 现 市 场 反 应 而 造 成 其 价 格
波动骤然增大, 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 (T 日买卖股票, 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 )
的交收安排, 本基金在 T 日 ( 港股通交易日) 卖出股票, T+2 日 ( 港股通交易日 ,
即为卖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 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 卖出的
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 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
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而造成支付赎回款
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同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
资产组合中 A 股和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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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 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 上市公
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
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 但不得买入; 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
股通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
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 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 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 上市公司方
可采取停牌措施。 此外, 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 香港联交所对停牌的
具体时长并没有量化规定, 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 同时与 A
股 市 场 对 存 在 退 市 可 能 的 上 市 公 司 根 据 其 财 务 状 况 在 证 券 简 称 前 加 入 相 应 标 记
(例如, ST 及*ST 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 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
有风险警示板, 香港联交所采用非量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
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 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
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 受港股通规则
的限制和影响; 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
合价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 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 , 包括
但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
过户费等税费外, 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 本基
金存在因费用估算不准确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 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 流动较为缺乏 , 本基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0
金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 在 本 基 金 参 与 港 股 通 交 易 中 若 香 港 联 交 所 与 内 地 交 易 所 的 证 券 交 易 服 务
公司 之间的 报盘系 统或者 通信链 路出现 故障, 可能导 致 15 分钟 以上不 能申报 和
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 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因结算参与
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结算参
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
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九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的 特定风 险
基金投资流动受限证券将面临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
高;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
性风险等。
(十 )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 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 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情况下, 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 涉及基金管理人、 临时 基金管理人 、 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 ,
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 十 一 ) 本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表 述 与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风 险 评 价 可 能
不一 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
因 此 销 售 机 构 的 风 险 等 级 评 价 与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中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表 述 也 可 能 存
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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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 二) 其他风 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 如电脑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产生的风险 ;
2、因 战争、 自然灾 害等不 可抗力 导致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运作的风险;
3、因 金融市 场危机 、代理 商违约 、基金 托管人 违约等 超出基 金管理 人自身
控制能力的因素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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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一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 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自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或临 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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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 所持证 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进行公告。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 金合并 方案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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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义 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 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 ,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对 基金销 售机构 的相关 行为进 行监督 和处
理;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 基金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8 5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与选择的证券经纪商签订相关协议, 就证
券经纪商应履行的相关交易结算和异常交易监控等职责进行约定;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 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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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 不
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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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 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 金的投 资运作 ,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开 设资金 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结算 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 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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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账 户、证 券账户 和期货 结算账 户等投 资所
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
交割事宜;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 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 的记 录、账 册、报 表和其 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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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 法并按 照基金 合同和 招募说 明书的 规定转 让或者 申请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服 务机构 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 身风险 承受能 力,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 纳基金 认购、 申购款 项及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 用,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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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 守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 机构和 登记机 构的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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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以上 (含 10%)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约定 且对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除基 金管理 费、基 金托管 费以外 的其他 应由本 基金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登 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发生 变动而 应当对 《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增加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8)基 金管理 人、登 记机构 、销售 机构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申 购、赎 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9 2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基 金托管 人自行 召集, 并自出 具书面 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 告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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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 授权方式 ( 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 、 电话授权、 短信授权及网络
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 行表决 的情况 下,由 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及投票方式 (包括但不
限于以纸质表决票投票、 网络投票及短信投票等)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知 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 席或以 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益登 记日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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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 议召集 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公布 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内 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
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 网络、 电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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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在 不与法 律法规 冲突的 前提下 ,经会 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项 , 如 《 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 与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 的 50%以上 (含 50%)选 举产生 一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该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会 的情况 下,首 先由 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 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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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 基金合同 》 、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表决后 立即进 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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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关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执行方 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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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 符合有 关基金 分红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实 际情况 进行
收益分配,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 基金收 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 金收益 分配后 各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 基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该 类 别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 于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费, 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与 基金财 产管 理、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取 、支 付方式 与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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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 计师费 、律师 费、诉 讼费和 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 基金合同 》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1 0 0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取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6%,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 顺延至
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4-11 项费 用,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应 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 履行或 未完全 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
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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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 )基 金财产 的投 资方向 和投资 限制
1、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 、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0%
-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策略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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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 同时紧密跟踪
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兼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
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健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控制 , 适
时地做出相应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理念, 在宏观策略研究基础上,
把握结构性调整机会, 将行业分析与个股精选相结合, 寻找具有投资潜力的细分
行业和个股。
1)自上而下的行业遴选
本基金将自上而下地进行行业遴选, 重点关注行业增长前景、 行业盈利前景
和产业政策要素。 对行业增长前景, 主要分析行业的外部发展环境 、 行业的生命
周期以及行业波动与经济周期的关系等;对行业盈利前景,主要分析行业结构,
特别是业内竞争的方式、 业内竞争的激烈程度、 以及业内厂商的谈判能力等 ; 对
于产业政策要素, 主要分析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政策扶持力度等因素 , 选择符合
高标准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
2)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本基金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通过
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 选择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或未
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 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
有效性、 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 分析公司的现有核
心竞争力, 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源、 能力和定位取得国际竞争力或者在
国内市场具备难以复制的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通过对公司管理层及公
司治理结构的分析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层勤勉尽职的上市公司。
3)综合研判
本基金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基础上, 结合估值分析, 严选安全边际较高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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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股, 力争实现组合的保值增值。 通过对绝对估值、 相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综
合研判,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相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
对股 价最有 影响 力的关 键估值 方法 (包括 PE、PEG、 PB、 PS、 EV/EBITDA 等) ;
就估值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
股价水平。 就绝对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和公司商业模式的特点 , 确定关键估
值 方 法 , 包 括 股 息 贴 现 模 型 ( DDM ) 、 现 金 流 贴 现 模 型 ( DCF 模 型 ) 、 股 权 自 由
现金流贴现模型(FCFE 模型)、公司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 模型)等。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弹性较大 、 具有
估值优势的港股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有效利
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
势的深入分析、 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固定收益资产的影响, 进
行合理的利率预期, 判断市场的基本走势, 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 。
在固定收益资产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
配置、 市场转换、 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断 、 信用风险评估、 现金管理等管理手
段进行个券选择。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 本基金利
用宏观经济变化和上市公司的盈利变化, 判断市场的变化趋势, 选择不同的行业 ,
再根据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性选择各行业不同的券种。 本基金利用可转
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来判断其债性, 增强本金投资的相
对安全性; 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溢价率来判断其股性, 在市场出现投
资机会时,优先选择股性强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本着谨慎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 改善组合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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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收益特性。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港 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 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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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基 金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0) 情形之 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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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业绩比较基准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0%+ 中 证 港 股 通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10%+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益率*40%
本 基 金 选 取 被 市 场 广 泛 认 同 的 沪 深 300 指 数 和 中 证 港 股 通 综 合 指 数 作 为 股
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此外,
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
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调整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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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1、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不含权 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估值日 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 转让的 含权固 定收益 品种, 选取估 值日第 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以每日 收盘价 作为估 值全价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 上市或 未挂牌 转让的 债券, 对存在 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
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 股,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限 限售期 的股票 ,包括 但不限 于非公 开发行 股票、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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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 全国银 行间市 场上不 含权的 固定收 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 一债券 或股票 同时在 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 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同 业存单 按估值 日第三 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估 值净价 估值; 选定的 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一 般以估 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估 值计算 中涉及 港币对 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 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
供的汇率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 进行估 值不能 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 本基金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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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估值程序
(1)各 类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该类 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3、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 不可抗 力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 价值
时;
(3)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 出现无 可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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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七 )基 金合同 变更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金 管理人 、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或 临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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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告 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金 所持证 券的流 动性受 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八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 按
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三份 ,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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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朱雀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尚稷路 8 号一栋二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303 室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梁跃军
成立时间:2018 年 10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96 号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基金的 管理 、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 金融资
产管理、 保险资产管理除外) 、 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 (金融资产管理、 保险资产管
理除外)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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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和 核查
1、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 明确约
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
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
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港股通标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 、 政府机构债券、 地方政府债
券、 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 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限制为:
1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0%-95% ; 其 中 投 资 于 港 股
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
2)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股指期 货合约 需缴纳 的交易 保证金 后,应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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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
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同一家 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额 不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 同业市 场进行 债券回 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不含质押式回
购)等;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 《 基金合
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8)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本 基金主 动投资 流动性 受限资 产的市 值合计 不得超 过本基 金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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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2) 、 9) 、 10) 情形之 外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例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调 整,但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4)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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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 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 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
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 基金 投资于 有固定 期 限银 行存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2)有 关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制定 或修改 新的定 期存款 投资政 策,基 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 金管理 人负责 对本基 金存款 银行的 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 全银行 存款
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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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 动性风 险,并 承担因 控制不 力而造 成的损 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 风险控 制制度 的建设 。如因 基金管 理人员 工职务
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3、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资 格的存 款银行 总行或 其授权 分行签 订《基 金存款
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 存款协议书》 的格
式范本。 《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 规对《 总体合 作协议 》和《 存款协 议书》 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明 确存款 证实书 或其他 有效存 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 存款银 行指定 的存放 存款的 分支机 构(以 下简称 “存款 分支机 构 ”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基 金存放 到期或 提前兑 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 ,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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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应在 《 存款协议书 》 中规定, 在存期内, 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
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
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
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 协议书 》中规 定,因 定期存 款产生 的存单 不得被
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依 据基金 管理人 与存款 银行签
订的 《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 存款凭证 ”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 由存款
银 行 分 支 机 构 指 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 真 一 份 存 款 凭 证 复 印 件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电 话 确
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督促存 款银行 尽快补办 存款凭 证,并 按以上 ( 1)的 方式快 递或上 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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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尽力要求存款银行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快 递 将 存 款 凭 证 原 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 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 书》 中规定 ,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进 行 存 款 投 资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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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生
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本 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 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 通受限 证券与 上文所 述的流 动性受 限资产 并不完 全一致 ,流通 受限
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
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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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 价格、 总成本、 应划付
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 完整, 并应至
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
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 金托管 人依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审核基 金管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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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
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呈报中国
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
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 并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 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 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对投资 中期票 据业务 进行研 究,认 真评估 中期票 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 并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 基
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8、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的 上述事 项及投 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 作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 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理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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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 予
以免责。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职 责情况 进行核 查,核 查事项 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 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 自挪用 基金财 产、未 对基金 财产实 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 金托管 人有义 务配合 和协助 基金管 理人依 照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实性。
4、基 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 金财产 应独立 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证券 经纪机 构的固 有财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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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托管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 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
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 金托管 人对因 为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产 生的存 放或存 管在基 金托管 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证券类基金资产和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
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托管协议当事 人
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
(8)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募 集的资 金应开 立 “ 基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 时,募 集的基 金份额 总额、 基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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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 合同生 效的条 件,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在 其营业 机构开 立基金 的资金 账户( 也可
称为 “托管账户 ” ) , 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预留印鉴为基
金托管人印章。
(2)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 符合法 律法规 及银行 业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仅限于 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 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 户卡的 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账 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 管理人 为基金 财产 在 证券经 纪机构 开立证 券交易 资金账 户,用 于
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 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
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亦
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
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5) 基金 管理人 承诺证 券交 易 资金账 户为主 资金账 户,不 开立任 何辅助 资
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账户。
(6)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 在本托 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允 许基金 从事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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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
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
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投资需 要按照 规定开 立期货 保证金 账户及 期货交 易编
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
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 的其他 账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协商后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 法律法 规等有 关规定 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等 有 价 凭 证 按 约 定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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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估值和 会计 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
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3)根 据有关 法律法 规,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和基 金会计 核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的估值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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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6、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 复核; 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的 编制及 复
核; 在上半 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 金半年 度报告 的编制 及复核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度 报 告的 编制及 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7、在 有需要 时,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季度向 基金托 管人提 供基金 业绩比 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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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深圳国
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 基金合同 》 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清 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破 产、撤 销等事 由,不 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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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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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如因系统、 第三方或不可抗
力等原因, 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的,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账 务服务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登录 基金管 理人网 站或通 过客服 热线查 询交易 确认情
况;
2、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向基 金管理 人客户 服务中 心订制 电子邮 件或短 信形式
的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每月向定制电子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账单;
交 易 账 单 的 查 询 和 订 制 具 体 方 法 可 参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或 拨 打 客 服 热 线 咨
询。
(二 )电 话咨询 服务
1、理财咨询服务: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持有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 、 自 动 语 音 服 务 : 电 话 中 心 自 动 语 音 系 统 提 供 24 小 时 查 询 服 务 , 持 有 人
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 查询基金 代码、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 也
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
3、7×24 小时 留言信 箱: 若 不在 人工服 务时间 可留言 ,基 金管理 人会尽 快
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三 )客 户投诉 及建 议受理 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 信函 、 电邮、 传真、 来访等方式提出咨询 、 建议、 投
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四 )信 息定制 服务
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订制 (退订) 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 内容包括基金净值、 交易确认、 电子账单、 相关基金资讯信息以及电子资
讯刊物等。
(五 )联 系基金 管理 人
1、网址:www.rosefinchfund.com;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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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子邮箱:service@rosefinch.cn;
3、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211(全国免长途话费);
4、 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303
室
5、邮编:201204
( 六 )如 本 招募 说 明 书存 在 任 何 您 / 贵 机 构无 法 理 解的 内 容 ,请 通 过上 述 方
式联 系基 金管理 人。 请确保 投资前 ,您 /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明 书 。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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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
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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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二 部 分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 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 投
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 应 以 招 募 说 明 书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人 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rosefinch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朱 雀 产 业 臻 选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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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十 三 部 分 备 查 文 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本页仅供《朱雀产业臻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使用)
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