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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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融 新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新)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 理人: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 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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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 示
本 基 金 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 已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证 监 许 可
[2015]132 号 文 ) , 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生效。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 证监会注册 , 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 , 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 “基金 ”)是一种长期 投资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 , 降低投资单一证 券所带来的个别风 险 。基金投资不
同 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 益预 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人购 买
基金 , 既 可能 按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
金投资所 带来的 损 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金定期定 额投资和零存整取 等储蓄方式
的区别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进 行 长 期 投 资 、 平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的 投 资方 式,但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 的风险,不能保
证投资人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 储 蓄 的等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 既包括市场风险 , 也包
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 、 技 术 风 险 和合 规 风 险 等 。 巨 额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 一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 时 , 投 资人将 可能 无法 及时 赎回 持有 的全 部 基
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 基金、货币市 场基 金等不同类
型 , 投 资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度的风险 。 一 般 来 说 , 基金的 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
大 。 本 基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中 等 风 险 收 益 品 种 。 投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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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有 风 险, 投 资人申 购 基金 时 应当 认真 阅 读《 基 金合 同 》 、 《招 募 说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投资期限、投 资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 断 基 金是 否 和自 身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相 适应 , 并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的其 他机构 购 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 、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 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
的过往业 绩及其 净 值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 对本 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 注 意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 化引致的 投资风 险 , 由投资人 自行负 担 。
本招募说 明书所 载 内容截止 日为 2019 年 4 月 15 日, 有关 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8 年12 月31 日(财务 数据未 经 审计)。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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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6
第二部分 释义 .............................................. 7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 13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 23
第五部分 相 关服务 机构 ..................................... 27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募集 ...................................... 32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的生效 ................................... 33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与 转 换 ....................... 34
第九部分 基 金的投 资 ....................................... 46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财产 ...................................... 60
第十一部 分
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 61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67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69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72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 73
第十六部 分 风险揭 示 ....................................... 80
第十七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4
第十八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内 容 摘要 ............................. 87
第十九部 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20
第二十部 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144
第二十一 部分 其他 应披露事 项 .............................. 146
第二十二 部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 阅 方式 .................... 148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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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 部分 备查 文件 ....................................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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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分 绪言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募说明书 ” 或 “ 本招募说明书 ” ) 依照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 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流 动性 风险 规定 》”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以及《华 融 新 锐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承 担法律 责 任。
华融新锐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 金(以下简称 “ 基金 ” 或“ 本
基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 对
本招募说 明书作 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说 明 书根 据本 基 金的 基金 合 同编 写 , 并经 中国 证券 监 督管 理
委员 会 (以 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审 查 。 基 金 合同 是约 定 基 金 合 同当
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文件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接 受 , 并 按 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权 利 、承 担 义务 。 基金投资人欲 了 解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基 金 合同。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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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书 中 ,除非文 意另有 所 指,下列 词语或 简 称具有以 下
含义:
1 、招 募说明 书:指 《华融新 锐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2 、基 金或本 基金: 指华融新 锐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3 、基 金管理 人:指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4 、基 金托管 人:指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5 、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 华 融 新 锐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合同》 及 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 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6 、托 管协议 : 指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 管人就本 基金签 订 之《华融
新锐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议》 及对该 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7 、基 金份额 发售公 告:指《 华融新 锐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法 律法规 :指中 国现行有 效并公 布 实施的法 律、行 政 法规、规
范性文件 、司法 解 释、行政 规章以 及 其他对基 金合同 当 事人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议、 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 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 一届全国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 员 会第三十 次会议 修 订, 并自2013 年6 月1 日起 实施
的《中华 人民共 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 法 》 ,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 二届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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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 代表大 会 常务委员 会第十 四 次会议再 一次进 行 修正。)
10 、《销 售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 理办法》 及颁布 机 关对其不 时做
出的修订
11 、《信 息披露 办 法》: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8 日 颁布、同
年7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 资基金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2 、《运 作办法 》 :指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集证 券投资 基 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及颁布机 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 订
13 、《流 动性风 险 规定》: 指中国 证 监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 、
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 募集开 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及 颁布机 关 对其不时 做出的 修 订
14 、中国 证监会 : 指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委员会
15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指中国 人 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 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指受 基金合 同 约束,根 据基金 合 同享有权 利
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 括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和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17 、个人 投资者 : 指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可 投资于 证 券 投资基 金
的 自然人 。
18 、机构 投资者 : 指依法可 以投资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在 中华人民 共
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 经有关 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 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 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组 织 。
19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 机构投 资 者境内证 券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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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 法规规 定 的可投资 于中国 境 内合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 基金的 中 国境外的 基金管 理 机构、保 险公司 、 证券公司 以及
其他资产 管理机 构 。
20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按 照 《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试 点 办 法 》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境 外 法 人 。
21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
2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
24 、 销 售 机 构 : 指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 议 ,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2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2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构 。
27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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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
28 、基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买 卖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
2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
3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
3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3 个月 。
32 、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
33 、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
34 、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
35 、T+n 日 : 指 自T 日 起 第n 个 工 作 日( 不 包 含T 日) 。
36 、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
37 、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
38 、 《 业 务 规 则 》 : 指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投 资 人 共 同 遵 守 。
39 、认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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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
42 、基金 转换: 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按 照本基金 合同和 基 金管理人 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 条件,申 请将其 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某一 基金
的基金份 额转换 为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 基金份 额 的行为。
43 、 转托管 :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本 基金的 不 同销售 机 构之间实 施
的变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 构的操 作 。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每期申购 日、 扣 款金额及 扣款方 式 , 由销售机 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
投资人指 定银行 账 户内自动 完成扣 款 及受理基 金申购 申 请的一种 投资
方式 。
45 、 巨额 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回 申 请( 赎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 上基 金 转换中转 出申请 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 申请份额 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转 入 申请 份 额 总 数后 的 余额) 超 过 上 一开 放 日基 金 总 份额
的10% 。
46 、元: 指人民 币 元 。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票 据 投
资收益、 银 行存 款 利息、已 实现的 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 运 用基金财 产带
来的成本 和费用 的 节约 。
4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本息、基金 应收 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 的 价值总和 。
49 、基金 资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去基金 负债后 的 价 值。
50 、基金 份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算 日 基金份额 总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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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过程 。
52 、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 指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 监 管 、 合 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 现 的 资 产 , 包括但不限 于 到 期 日 在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53 、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网网站及 其他 媒 介 。
54 、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的客观事 件。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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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朝阳区朝 阳门北 大 街18 号中国 人保寿 险大厦
法定代表 人 :祝 献 忠
设立日期 :2007 年9 月7 日
批准 设 立 机关 及 批 准设 立 文 号: 证 监 机构 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 人民币58.41 亿 元
存续期限 : 长期
联系电话 :95390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司"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由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国华融" )作为主发起
人,联合中国葛洲 坝集团有限公司共 同发起设立的全国 性证券公司。其
中:中国 华融出资 42.04 亿元 ,中国 葛洲坝集 团有限 公 司、中国 葛洲坝
集团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北 京 纽 森 特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深 圳 市 科 铭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九 江 和 汇 进 出 口 有 限 公 司 、 星 星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广 州 南 雅 房 地 产 开
发有限公司、宁波 禾元控股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中达针 织服饰制造有限
公司、北京双融福 泰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金财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北京
顺天亨通物流服务 有限公司、宁波翰 鹏瑞诠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 限合
伙)、君豪实业发 展(深圳)有 限 公 司 、 宁 波 翰 祺 瑞 诠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有限合伙)、 广州国资发展控股 有限公司、湖南出 版投资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 、深圳 市 嘉睿延盛 投资控 股 有限公司等 18 家股 东共出资 16.37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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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
二、主要 人员情 况
1 、董 事会成 员
陈 鹏 君 先 生, 公 司董 事 , 公 司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硕 士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曾 任职中 国 华 融资 产 管理 公 司 第 一重 组 办公室 高 级 经理 ( 期
间 兼 任 金新 信 托停业 整 顿 工作 组 副组长 ) 、 乌鲁 木 齐办事 处 党 委委 员 、
总 经 理 助理 ( 期间兼 任 第 一重 组 办公室 主 任 助理 ) 、业务 发 展 部副 总 经
理 ( 期 间兼 任 中国人 民 银 行中 国 新技术 创 业 投资 公 司清算 组 剩 余资 产 包
项 目 组 组长 ) 、国际 业 务 部副 总 经理, 华 融 国际 信 托有限 责 任 公司 党 委
副 书 记 、副 董 事长、 总 经 理, 华 融金融 租 赁 股份 有 限公司 党 委 副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总 经理, 中 国 华融 资 产管理 股 份 有限 公 司国际 业 务 管理 部 总
经 理 、 综合 管 理部( 雄 安 新区 事 业部) 总 经 理、 上 市办公 室 主 任。 现 任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董事 长(代 行 )、总经 理。
杨 林 波 先 生, 公 司董 事 , 硕 士研 究 生。 曾 任 中 国华 融 资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资 产 管理二 部 高 级副 经 理、业 务 审 查部 高 级副经 理 、 风险 管 理
部 高 级 经理 、 广东分 公 司 副总 经 理、风 险 管 理部 副 总经理 。 现 任华 融 赣
南产融投 资有限 责 任公司总 经理。
曹 力 女 士 ,公 司 董事 , 硕 士 研究 生 。曾 任 中 国 华融 资 产管 理 公 司 股
权 管 理 部副 经 理、高 级 副 经理 , 资产管 理 一 部高 级 副经理 , 股 权管 理 部
高 级 副 经理 、 高级经 理 、 总经 理 助理。 现 任 中国 华 融资产 管 理 股份 有 限
公司审计 部副总 经 理。
杨 铭 海 先 生, 公 司董 事 , 公 司党 委 委员 、 副 总 经理 , 硕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国 家 农业投 资 公 司, 海 南汇通 国 际 信托 投 资公司 , 招 商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双 榆 树 支 行 行 长 、 亚 运 村 支 行 行 长 , 招 商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党 委 委
员、行长 助理。 现 任华融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党 委委员 、 副总经理 。
庞 月 英 女 士, 公 司董 事 , 本 科。 曾 任中 国 华 融 资产 管 理股 份 有 限 公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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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资 产 处置 风 险管理 副 总 经理 , 华融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风 险 执 行评 审 委
员会副主 任委员 、 主任委员 。现任 华 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专职董 事。
高 洁 女 士 ,公 司 董事 , 硕 士 研究 生 。曾 任 中 国 华融 资 产管 理 公 司 国
际业务部高 级 副 经 理 、 华 融 融 德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总 经
理、风险 总 监。 现 任华融证 券股份 有 限公司专 职董事 。
林 锋 女 士 ,公 司 董事 , 本 科 。曾 任 职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赣州 地 区 分 行
国 库 科 、稽 核 科科长 , 中 国人 民 银行崇 义 县 支行 行 长,中 国 人 民银 行 赣
州 市 中 心支 行 党委副 书 记 、副 行 长,中 国 银 行业 监 督管理 委 员 会赣 州 监
管 分 局 党委 书 记、局 长 ,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宜春 监 管 分局 党 委
书 记 、 局 长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南 昌 办 事 处 党 委 副 书 记 、 纪 委 书
记 、 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 作 ), 中 国华融 资 产 管理 股 份有限 公 司 江西 省 分
公 司 党 委书 记 、副总 经 理 (主 持 工作) 、 总 经理 , 中 国华 融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党 委巡视 办 公 室主 任 ,中国 华 融 资产 管 理股份 有 限 公司 审 计
部总经理 。现任 华 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专职董 事。
高 东 旺 先 生, 公 司董 事 , 本 科。 曾 任职 于 广 州 市经 济 委员 会 企 业 改
革 处 副 处长 , 广州市 政 府 国有 资 产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改革重 组 处 处长 , 广
州 市 政 府国 有 资产监 督 管 理委 员 会副主 任 、 党委 委 员,广 州 国 资发 展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 党 委 副 书 记, 广 州 市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现 任广州 国 资 发展 控 股有限 公 司 党委 副 书记、 副 董 事长 、 总
经理。
胡 援 成 先 生,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博 士 研究 生 。 曾 任职 于 江西 财 经 大 学
助 教 、 讲师 、 副教 授 、 金 融学 首 席教授 、 财 政金 融 学院副 院 长 。现 任 江
西 财 经 大学 校 学 术委 员 会 主任 , 金融学 资 深 教授 、 博导, 金 融 发展 与 风
险防范研 究 中心 主 任,华融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
张 连 起 先 生,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博 士 研究 生 。 曾 任职 北 京商 业 网 点 建
筑 公 司 会 计 主 管 、 经 济 日 报 财 务 处 长 、 岳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常 务 副 总 经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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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现 任瑞 华 会计师 事 务 所管 理 合伙人 , 华 融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姚 长 辉 先 生, 公 司独 立 董 事 ,博 士 研究 生 。 曾 任北 京 大学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现 任 北 京 大 学 光 华 管 理 学 院 教
授,华融 证券股 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 事 。
2 、监 事会成 员
李 卫 女 士 , 公 司 股 东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书 记 、 监 事 会 主 席 。 曾 任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新 街 口 办 事 处 副 科 长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总 行 副 处 长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副 处 长 、 高 级 经 理 , 浙 江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融 德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纪 委 监 察 室 、 宣 传 群 工 部 、 工 会 工 作 委 员 会 及 监 事 会 工 作 部 副 总 经
理、总经 理。
令强华先生 , 公 司 股 东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本 科 , 高 级 工 程 师 。 现任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董 监 事 工 作 部 第 六 监 事 会 主 席 , 曾 任 葛 洲 坝 机 电 公 司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助 理 , 葛 洲 坝 机 电 公 司 紫 阳 金 结 厂 厂 长 , 湖 北 南 河 水 电 开 发
有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书 记 , 葛 洲 坝 水 泥 厂 副 厂 长 、 党 委 书 记 , 葛 洲 坝
集 团 水 泥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 党 委 书 记 , 中 国 葛 洲 坝 集 团 投 资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总经理 等职务 。
王 娜 女 士 , 公 司 股 东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现 任 深 圳 科 铭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总 监 。 曾 任 华 安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中 心 任 风 控 专 员 、 平 安
证券研究 所任研 究 员、深圳 键桥 通 讯 股份有限 公司任 投 资经理。
黄芳女士 ,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现 任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人 , 公 司 总 监 。 曾任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研
究发展部 、人力 资 源部工作 ,先后 任 副经理、 经理、 高 级副经 理 职务。
王云峰先生, 公 司 职 工 监 事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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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曾 任 上 海 克 林 莱 塑
料 制 品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经 理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证 券 业 务 部 、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 总 经 理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部、固 定收益 投 资部、投 行管理 总 部副总经 理。
3 、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陈 鹏 君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 公 司 总 经 理 , 中 共 党 员 , 硕 士 研 究 生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 高 级 经 理 ( 期 间
兼 任 金 新 信 托 停 业 整 顿 工 作 组 副 组 长 ) 、 乌 鲁 木 齐 办 事 处 党 委 委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期 间 兼 任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 主 任 助 理 ) 、 业 务 发 展 部 副 总 经 理
( 期 间 兼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 国 新 技 术 创 业 投 资 公 司 清 算 组 剩 余 资 产 包 项
目 组 组 长 ) 、 国 际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华 融 国 际 信 托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华 融 金 融 租 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副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综 合 管 理 部 ( 雄 安 新 区 事 业 部 ) 总 经 理 、 上 市 办 公 室 主 任 。 现 任 华
融证券股 份有限 公 司党委副 书记、 总 经理。
张 建 军 先 生 , 公 司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金 融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深 圳 同 人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昆 仑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海 通
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总 经 理 及 董 事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有限公 司常务 副 总经理。
杜 向 杰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会 计 学 学 士 , 保 荐 代 表 人 , 律 师 。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深 圳 分 行 、 国 信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资 金 财 务 部 、 第 一 重 组 办 公 室 、 证 券 业 务 部 , 大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助理, 现任华 融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副总经理 。
罗 农 平 先 生 ,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工 学 硕 士 , 经 济 师 。 曾 任
职 于 珠 海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上 海 证 券 营 业 部 经 理 , 远 都 集 团 常 务 副 总 经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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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主 持 工 作 ) , 招 商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 招 商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二 十 一 世 纪 科 技 投 资 公 司 总 裁 , 中 国 中 投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中 国 民
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裁 、 副 董 事 长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经理。
杨 铭 海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曾 任 职 于 国 家 农 业 投 资 公 司 , 海 南 汇 通 国 际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双 榆 树 支 行 行 长 、 亚 运 村 支 行 行 长 , 招 商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党 委 委
员、行长 助理, 现 任华融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党 委委员 、 副总经理 。
高鹤先生,公司党委委员、 副 总 经 理 , 经 济学博士,金 融 学 博 士
后 。 曾 任 职 于 清 华 紫 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工 艺 美 术 集 团 公 司 、 中 国 华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副
总经理。
杨 金 亮 先 生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首 席 风 险 官 , 经 济 学 硕 士 , 会 计 师 。
曾 任 职 于 北 京 市 政 集 团 新 沥 青 混 凝 土 有 限 公 司 、 联 想 集 团 、 中 国 证 监
会,现任 华融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首 席风险 官 。
刘 月 平 先 生 ,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会 计 学 硕 士 。 曾 任 职 巨
田 证 券 、 奥 瑞 安 能 源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证 监 会 稽 查 总 队 副 处 长 ,现任
华融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合规 总监、 总 经理助理 。
王 晓 天 先 生 ,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 经 济 学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曾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战 略 发 展 部 战 略 管 理 主 管 、 经 理 , 招 商 银 行 广 州 分 行 同 业 金
融 部 总 经 理 , 平 安 银 行 战 略 规 划 部 副 总 经 理 。 现 任 华 融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会 秘书。
4 、基 金经理
范贵龙, 男, 汉族,1981 年生, 武汉大 学金 融学硕士, 特 许金融 分析师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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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 金 融风险 管 理师(FRM), 具备 12 年 金融行 业工作 经验。2006 年就
职于中国建设银行,2009 年 6 月 加 入 华 融 证 券 , 先 后 就 职 于 市场研究
部、资产 管理二 部 、基金业 务部。2015 年 9 月-2017 年 6 月任华融 新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经 理。2015 年4 月至 今任华融 新锐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 理 。
5 、 本 基 金 投 资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制, 投
资决策委 员会成 员 的姓名及 职务如 下 :
主任委员 :
冷慧卿
基金业 务 部 总经理
委员:
毕子男 基金 业务部 研究总监
范贵龙( 基金经 理 )
靳冰馨( 基金经 理 )
桑劲乔( 基金经 理 )
秘书:范 贵龙 ( 基 金经理)
上述人员 之间不 存 在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 管理人 的 职责
1 、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回和 登 记事宜;
2 、办 理基金 备案手 续;
3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4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
5 、进 行基金 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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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编 制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 告 ;
7 、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 基 金份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8 、办 理与基 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有 关 的信息披 露事项 ;
9 、按 照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
10 、 保 存 基金 财 产管 理 业 务 活动 的 记录 、 账 册 、报 表 和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 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规定 的 其他职责 。
四、基金 管理人 承 诺
1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
(1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 反 《基 金 法》及 其 他 法律 法 规
行为的发 生;
(2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 进行基 金 资产的投 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的 规 定 , 基 金 资 产 不 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
(1 ) 将 基 金 管 理 人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资;
(2 ) 不公平 地对待 其管理的 不同基 金 财产;
(3 ) 利用基 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外的第 三人牟 取 利益;
(4 )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违规 承诺收 益 或者承担 损失;
(5 ) 法律法 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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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 金经理 承诺: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利 益;
(2 )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金投 资 计划等信 息 ;
(4 ) 不协助 、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交易 。
五、基金 管理人 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 、内 部控制 制度概 述
为 加 强 内 部控 制 ,防 范 和 化 解风 险 ,促 进 公 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 经
营 , 保 障基 金 持有人 利 益 ,根 据 监管法 律 法 规, 充 分 考虑 内 外 部环 境 的
基础上, 基 金 管理人 结 果 自身 具 体情况 , 建 立科 学 合理、 控 制 严密 、 运
营高效的 内部控 制 体系,并 制定科 学 完善的内 部控制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度 由 内部 控 制 大 纲、 基 本管 理 制 度 、部 门 业务 规 章 等 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的 内 控 原 则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对 各 项 基本 管 理 制度 的 总 揽和 指 导,内 部 控 制大 纲 明确了 内 控 目标 、 内
控原则、 控制环 境 、内控措 施等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度 包 括内 控 制 度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合规 审 计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财务 管 理 制度 、 档案管 理 制 度 、 保 密制度 、 授 权管 理 制
度 、 员 工行 为 管理制 度 、 离任 审 计制度 、 报 告 制 度 等。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 岗 位 设 置 、 工 作 要
求、业务 流程等 的 具体说明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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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业 务 规章 是 在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基础 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 要 职 责 、
岗位设置 、岗位 责 任、操作 守则等 的 具体说明 。
2 、内 部控制 原则
健 全 性 原 则。 内 部控 制 覆 盖 公司 的 各项 业 务 、 各个 部 门或 机 构 和 各
级人 员, 并涵盖 到 决策、执 行、监 督 、反馈等 各个运 作 环节。
有 效 性 原 则。 通 过科 学 的 内 控手 段 和方 法 , 建 立合 理 的内 控 程 序 ,
维护内控 制度的 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资 产 、自 有资 产、其 他 资产的运 作应当 分 离。
相 互 制 约 原则 。 公司 内 部 部 门和 岗 位的 设 置 必 须权 责 分明 、 相 互 制
衡。
成 本 效 益 原则 。 公司 运 营 科 学化 的 经营 管 理 方 法降 低 运作 成 本 , 提
交经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制 成本达 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 效 果。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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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 分 基金托管人
一 、 基金 托管人 情况
1 、基 本情况
名称:中 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 简称中国 农业银 行 )
住所:北 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 心东座
法定代表 人:周 慕 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和 批准 设立文 号:中 国 银监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 托管 业务批 准 文 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司 是中国 金 融体系的 重要组 成 部分, 总行设
在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中 国农业 银 行整体改 制为中 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 行 全部资产 、负债 、 业务、机 构网点 和 员工。中 国农业
银行 网点 遍布中 国 城乡, 成 为国内 网 点最多、 业务辐 射 范围最广 ,服务
领域最广 , 服务 对 象最多, 业务功 能 齐全的大 型国有 商 业银行之 一。在
海外,中 国农业 银 行同样通 过自己 的 努力赢得 了良好 的 信誉,每 年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之 列。作 为 一家城乡 并举、 联 通国际、 功能齐
备的大型 国有商 业 银行,中 国农业 银 行一贯秉 承以客 户 为中心的 经营理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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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坚持 审慎稳 健 经营、可 持续发 展 ,立足县 域和城 市 两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略 , 着力打造 “伴你 成 长”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全 国的分
支机构、 庞大的 电 子化网络 和多元 化 的金融产 品,致 力 为广大客 户提供
优质的金 融服务 ,与 广大客 户共创 价 值、 共同 成长。
中国农业 银行是 中 国第一 批 开展托 管 业务的 国 内商业 银 行,经验 丰
富,服务 优质, 业 绩 突出,2004 年被 英国《全 球托管 人 》评为中 国“最
佳托管银 行”。2007 年中国 农业银 行通 过了美国SAS70 内 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无 保留意 见 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自2010 年 起中国 农业银行 连续通
过托管业 务国际 内 控标准(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 独 立公正第 三方对
中国农业 银行托 管 服务运作 流程的 风 险管理、 内部控 制 的健全有 效性的
全面认可 。中国 农 业银行着 力加强 能 力建设, 品牌声 誉 进一步提 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 盛典”中 成绩突 出 ,获“最 佳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 再次荣 获《首 席 财务官》 杂志颁 发 的“最佳 资产托
管奖”。2012 年荣 获第十届 中国财 经 风云榜“ 最佳资 产 托管 银行 ”称
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 获上海 清 算所授予 的“托 管 银行优秀 奖”
和中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授 予的“优 秀托管 机 构奖”称 号;
2015 年、2016 年荣 获中国银 行业协 会 授予的“ 养老金 业 务最佳发 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 中国基金 报授予 的 公募基金20 年“最 佳基金托 管银
行”奖。
中国农业 银行证 券 投资基金 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批准 成 立 ,2014 年 更名为 托管业务 部/ 养老 金 管理中心 ,内
设 综合管 理部、 业 务管理部 、客户 一 部、客户 二部、 客 户三部、 客户四
部、风险 合规部 、 产品研发 与信息 技 术部、营 运一部 、 营运二部 、市场
营 销部、 内控监 管 部、账户 管理部 , 拥有先进 的安全 防 范设施和 基金托
管业务系 统。
2 、主 要人员 情况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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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 员工 近 240 名,其 中具 有高 级职 称的
专家 30 余名 ,服务 团队成员 专业水 平 高、业务 素质好 、 服务能力 强,高
级管理层 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 从业经 验 和高级技 术职称 , 精通国内 外证券
市场的运 作。
3 、基 金托管 业务经 营情 况
截止到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 国农业 银行托管 的封闭 式 证券投资 基
金和 开放 式证券 投 资基金共422 只。
二、 基金 托管人 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 度 说明
1 、内 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严 格监 察, 确保 业 务的 稳健 运行,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合 法 权益。
2 、内 部控制 组织结 构
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总体 负责 中国农 业银行 的风 险管理 与内部 控制 工作,
对 托 管 业 务风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门
设置 了风 险管理 处, 配 备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控 监督 工
作, 独 立行使 监督稽 核职权。
3 、内 部控制 制度及 措施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度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实 行 严 格 的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制 约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操 作区 专门设 置,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 监
控 ;业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披 露人负 责,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 自动化 操作 ,
防止人为 事故的 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 整 、独立。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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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的方 法 和 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人的 投 资 运 作 , 并 通 过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 基 金 管 理
人的投 资 指令等 监 督基金管 理人的 其 他行为。
当 基 金 出 现 异 常 交 易 行 为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针 对 不 同 情 况 进 行 以
下方式的 处理:
1 、 电 话 提 示 。 对 媒 体 和 舆 论 反 映 集 中 的 问 题 , 电 话 提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2 、 书面 警示。 对本基 金投 资 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足 等问 题,
以书面方 式对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提示 ;
3 、 书面 报告。 对投资 比例 超标、 清算资 金透 支以及 其他 涉 嫌违 规交
易等行为 ,书面 提 示有关基 金管理 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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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部 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 销售机 构
1 、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地址:北 京朝阳 门 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 厦
直销中心 电话 :95390
直销柜台 电话:010-85556777
直销柜台 传真:010-85556592
网址:www.hrsec.com.cn
2 、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网 上直销 系 统
(网址 http://fund.hrsec.com.cn )
3 、华 融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各 营业部 ( 详情见华 融证券 网 站营业网
点信息)
4 、销 售机构 :
(1 )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 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 心东座九
层
法人代表 :周慕 冰
客服电话 :95599
联系人: 李紫钰
电话:010-85108753
网址:www.abchina.com
(2 ) 上海天 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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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及办 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法定代表 人 :其 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联系人: 丁姗姗
电话:18611705311
网址:fund.eastmoney.com ,
(3 )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 市 余杭区仓 前街道 文 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法定代表 人:陈 柏 青
客服电话:400-766-123
联系 人: 韩爱彬
电话:0571-26888888-37494
网址:http://www.fund123.cn
(4 ) 上海好 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上海市虹 口区欧 阳 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法定代表 :杨文 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陆敏
电话:(021)20211847-3847
网址:http://www.howbuy.com/
(5 ) 华融湘 江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湖南省长 沙市天 心 区芙蓉南路828 号 鑫远杰座
法人代表 :刘永 生
客服电话 :0731-96599 联系 人:杨 舟
电话:0731-89828900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网址:www.hrxjbank.com.cn
(6 ) 深圳金 斧子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 南山区粤 海街道 科 苑路 16 号东 方科技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 人:赖 任 军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联系人: 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15813808579
网址:http://www.jfz.com
(7 ) 江西正 融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江西省南 昌市 高 新 开发 区紫 阳大 道3333 号绿地
新都会38 栋2107 室
法定代表 人:陆 雯
客户服务 电话:0791-86692502
网址:http://www.jxzrzg.com.cn/
(8 ) 上海利 得基金 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上海市宝 山区蕴 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兴 春
客户服务 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9 ) 北京肯 特瑞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北京市海 淀区海 淀 东三街 2 号4 层401-15
法定代表 人:陈 超
客户服务 电话:
个人业务 :95118 ; 企业 业务:400-088-8816
网址:http://fund.jd.com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10 )天 津万家 财 富资产管 理有限 公 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天津自贸 区(中 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
海浙商 大 厦公寓2-2413 室
法定代表 人:李 修 辞
客户服务 电话:010-5901389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1 )浙 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市 文 二 西路1 号 元茂大厦903
法定代表 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 电话 :4008-773-772
网址:http://www.10jqka.com.cn/
(12 )中 原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河南省郑 州市郑 东 新区 CBD 商务外 环 路23 号中
科金座大 厦
法定代表 人:窦 荣 兴
客户服务 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3 )南 京苏宁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南京市玄 武区苏 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 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 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 )上 海基煜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及办 公地址 : 上海市崇 明县长 兴 镇路潘园 公路 1800 号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表 人:王翔
客户服务 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二、登记 机构
名称:华 融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 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8 号
法定代表 人 :祝 献 忠
设立日期 :2007 年9 月7 日 联系电 话:010-85556722
联系人: 王阳
三、出具 法律意 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
名称:北 京市中 伦 律师事务 所
住所:中 国北京 市 建国门外 大街甲6 号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 张学兵
电话:010 -59572288 传真:010-65681838
经办律师 :姚启 明
联系人: 姚启明
四、审计 基金资 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
名称:德 勤华永 会 计师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伙)
办公地址 :上海 市 黄浦区延 安东路222 号 30 楼执 行事务
合伙人: 曾顺 福
联系人: 秦俊
电话:010-85207335 传真:010-85181218
经办注册 会计师 : 李燕、秦 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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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 分
基金的募集
华 融新锐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 金 ”)经
中国证监会 证 监许可[2015]132 号文许 可 , 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2015 年 4 月 9 日向全社 会公开 募 集,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于 2015 年
4 月15 日生 效。
本次募集 有效认 购 总户数 15,473 户 。 按照每份 基金份额 1.00 元人
民 币计算, 设立募集 期间募集 的有效份 额为 1,009,977,555.45 份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67,004.87 份 基 金 份 额 , 两 项 合 计 共
1,010,044,560.32 份 基 金 份 额 , 已 全 部 记 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账
户,归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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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七部 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合同 生 效
根据《基金法》及 其配套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的募
集情况已 符 合基 金 合同生效 的条件 。 本基金于 2015 年 4 月 15 日 得到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正式生
效。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本基 金 管理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金 。
二、基金 存续期 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连续二十个工 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
不满二百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五 千万元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如转换 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 终止基 金 合同等, 并召开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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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本 基金 的 销售机 构 包括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管理 人委托 的 代销机
构。本基 金的申 购 与赎回将 通过销 售 机构进行 。 具 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 募 说明书或 其他相 关 公告中列 明。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 减 销 售机构, 并予以 公 告 。 基 金投资 人应 当 在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 的营业场 所或按 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 他 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 回 。
二、申购 和赎回 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 、开 放日及 开放时 间投资 人 在开放 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 购和赎
回,具体 办理时 间 为上海证 券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 会 的要求或 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 暂停申购 、赎回 时 除外。
在基金开 放日 , 投 资人提出 的申购 、 赎回申请 时间在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与深 圳证券 交 易所当日 收市时 间 (目前为 下午 3 :00)之前, 其
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视 为当 日的交 易 申请 ; 如果 投资人 提出的申 购 、
赎回申请 时间在 上 海证券交 易所与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当 日 收市时间 之
后,视为 下一开 放 日的交易 申请。
基金合同 生效后 , 若出现新 的证券 交 易市场 、 证 券交易 所 交易时
间变更或 其他特 殊 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 开 放日及开 放时
间进行相 应的调 整 , 但应在实 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2 、申 购、赎 回开始 日及业务 办理时 间
基金管理 人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不 超过三个 月开始 办 理申购 ,
具体业务 办理时 间 在申购开 始公告 中 规定。基 金管理 人 自基金合 同生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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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之日起 不 超过 三 个月开始 办理赎 回 , 具体 业务办 理时 间在赎回 开始
公告中规 定 。在 确 定申购开 始与赎 回 开始时间 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在申
购、 赎回开 放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申购与 赎回的 开 始时间。 基金管 理 人不得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或者时 间办理 基 金份额的 申购 、 赎 回或者转 换 。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和 时间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转换 申请且 注 册登记机 构确
认接受的 ,视为 下 一开放日 的申购 、 赎回或转 换申请 。
三、申购 与赎回 的 限制
1 、申 购与赎 回的数 额限制
(1 ) 本基金 申购的 最低申购 金额为100 元人民 币。
(2 ) 本基金 不 设最 低赎回份 额 。
(3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市场 情况, 合 理调整对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理 人进 行 前 述调整必 须提前 在 指定媒体 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2 、单 个账户 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限制 本 基金暂无 单个账 户 基金份
额最低持 有余额 限 制 ,根据 市场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可 以 调整单个 账户
持有本基 金份额 的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 进行前述 调整必 须 提前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
本基金对 单个投 资 人累计持 有份额 不 设上限限 制 ,但 法 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 定的除外 。
3 、当 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构成潜 在 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采 取设 定 单一投资 者申购 金 额上限或 基金
单日净申 购 比例 上 限、拒绝 大 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 等 措施,切 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 具体请参 见相关 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 的 原则
1 、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 赎回 价 格以申请 当日收 市 后计算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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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行 计算;
2 、 “ 金额申 购、份 额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以金 额申请 , 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 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当 日 业务办理 时间结 束 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 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4 、赎 回遵循 “先进 先出 ”原 则,即 按 照投资人 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 赎 回;
5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决定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持有本 基 金的 最 高限额
和本基金 的总规模 限额,但 应最迟 在 新的限额 实施前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 下 ,对上 述原则 进 行调整 。
基金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开 始实施 前 依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有 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五、申购 与赎回 的 程序
1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方式基 金投资 人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 的手
续, 在开 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 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2 、申 购与赎 回申请 的款项支 付
投资人申 购基金 份 额时,必 须全额 交 付申购款 项。投 资 人交付申
购款项, 申购成 立 ; 注册登 记机构 确 认基金份 额时, 申 购生效。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 间 内 未全额 到账则 申 购不成立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递 交赎回申 请,赎 回 成立;注 册登记 机 构确认赎
回时,赎 回生 效 。 投资人赎 回申请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 将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内支 付 赎回款项 。在遇 证 券交易所 或交易 市 场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故 障 、 银行数 据交换 系 统故障或 其它非 基 金管理人 及基
金托管人 所能控 制 的因素影 响业务 处 理流程时 ,赎回 款 项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日 划出 。 在 发生巨额 赎回或 本 基金合同 载明的 其 他暂停赎 回或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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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支付 赎回款 项 的情形时 ,款项 的 支付办法 参照本 基 金合同有 关条
款处理。
3 、申 购和赎 回申请 的 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以 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 理 有效申购 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 日对 该交易 的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提交的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可在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 销 售机构规 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 的确认情 况 。 若申 购不成功 , 则申购 款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 机构对 申 购 、 赎回申 请的受 理 并不代表 申请一 定 成功,而 仅
代表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申 请 。 申购 、 赎回的确 认以注 册登记机 构的
确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请的 确认情 况 ,投资人 应及时 查 询。
六、申购 费率 和 赎 回费率
1 、申购 费率
本基金的 申购费 率 不高于 1.2% ,随申 购金额的 增加而 递 减,可适
用以下收 费 费率 标 准:
申购 金 额 (M ,含 申 购费 ) 申购 费 率
M<50 万 1.2%
50 万 ≤M <100 万 0.8%
100 万 ≤M <500 万 0.4%
M ≥500 万 按笔 收 取 ,1000 元/ 笔
2 、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率随着持 有期限 的 增加而递 减:
持有期限 赎回 费 率
持有 期<7 日 1.5%
7 日 ≤ 持有 期 <30 日 0.75%
30 日 ≤ 持 有 期 <一 年 0.5%
1 年 ≤ 持有 期 < 两年 0.25%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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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期 ≥ 两年 0
3 、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用由投 资 人承担 , 主要用于 本基 金 的 市场推
广、销 售 、注册 登 记等各项 费用, 不 列入基金 财产。
4 、本 基金的 赎回费 用由赎回 基金份 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承担,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赎 回 基金份 额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30 日的投 资
人收取的 赎回费 , 将全额计 入基金 财 产;对持 续持有 期 长于 30 日但 少
于3 个月 的投资 人 收取的赎 回费, 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75% 计 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 持 有期长于3 个月 但 少于 6 个 月的投 资 人收取的 赎回
费, 将不 低于赎 回 费总额的50% 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续 持 有期长于6
个月的投 资人, 将 不低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未计入 基
金财 产的 部分用 于 支付注册 登记费 等 相关手续 费 。
5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 合同规定 范围内 调 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费率 或 收费方式 如发生 变 更,基金 管理人 应 在调整实 施日
前按照《 信息披 露 办法》的 规定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6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 约 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 定期或不 定期地 开 展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相关 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 必 要手续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适 当 调低基金 申购费 率 和基金赎 回费率 。
七、申购 份额与 赎 回金额的 计算方 式
1 、申 购份额 的计算 方 式:申 购的有 效 份额为 按 实际确 认 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 申购费 用 后 ,以 申 请当日 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各 计算
结果均按 照四舍 五 入方法, 保留小 数 点后 2 位 ,由此 产 生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承 担 。
本基金的 申购金 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 净 申购金额 。其中 , 净申购金
额= 申 购金额/ (1 + 申购费率 )
(申购金 额在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 适 用固定金 额的申 购 费 , 即净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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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申购 金额- 固定 申购费 金额。 )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数= 净 申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
例:某投 资人投资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假设 申购当 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1.026 元,则其 可得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 金 额 100,000 元
基金 份 额 净值 (NAV ) 1.026 元
净申 购 金 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 费 用 100,000‐ 98,814.2 3 =1185.77
元
申购 份 额 98,814.23/1.026 =96310.17 份
2 、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 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 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照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2
位 , 由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担。
本基金的 净 赎回 金 额为 赎回 金额扣 减 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 份 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 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 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例:某投 资人赎 回 10,000 份本基 金 , 假设赎回 当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为1.056 元 , 持有期为3 个月 , 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 金额为:
赎回 份 额 10,000 元
基金 份 额 净值 (NAV ) 1.056 元
赎回 金 额 10,000×1.056=10,560.00 元
赎回 费 用 10,560.00×0.5%=52.80 元
净赎 回 金 额 10,560.00–52.80 =10,507.20 元
3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本基金份 额净值 的 计算,保 留到 小 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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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产所有 。T 日 的 基金份额 净值在 当 日收市后 计算 , 并在 T+1 日内 公
告。 遇特 殊情况 ,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 计 算或公告 。
T 日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产净 值总 额/ 当 日基金 份额总 数
八、申购 与赎回 的 注册登记
1 、 经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同 意 ,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出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 的时间之 前可以 撤 销。
2 、投 资人 T 日 申购 基金成功 后,登 记 机构在 T +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投 资 人 自 T +2 日 起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份 额。
3 、投 资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功 后,登 记 机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人扣
除权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登 记手续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注 册 登 记 办
理时间进 行调整 , 并最迟于 开始实 施 前在指定 媒体上 公 告。
九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 作 。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 请。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或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利影响 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技 术 保 障 等 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或 基 金 登 记 系 统 或 基 金 会 计 系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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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无法正 常运行 。
6 、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的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估 值 并 采 取 暂 停 接 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 措 施。
7 、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某 笔 或 者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有 可 能 导 致 单 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 的 比例超过50% 的 情形 时。
8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8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停申购 公告 。 出 现上述第 7 项情形 时,基金 管理人 有 权将上述 申购
申 请 全 部 或 部 分 确 认 失 败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十、暂停 赎回 或 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
1 、因 不可抗 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不能 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或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
3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
4 、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 日发生 巨 额赎回。
5 、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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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暂 停 基 金 估 值 并
采取延缓 支付赎 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 基 金赎回申 请的措 施 。
6 、法 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 第 1 、2 、3 、5 、6 项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并 以 后 续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 业 务的办理 并公告 。
十一、巨 额赎回 的 情形及处 理方式
1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开放日 的基金 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 是发生了 巨额赎 回 。
2 、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据基 金当时 的 资产组合 状况决 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 期赎回。
(1 )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序 执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 金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可对其 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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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此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自动 延期赎 回 处理。
(3 )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存 在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超过上 一开放 日 基金总份 额 20% 的 情形下, 基金管 理 人有权采 取如
下措施: 对于该 类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当 日超过 20% 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对
其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超 过 上 述 比 例 的
部 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前 段 “ (1 ) 全 额 赎 回 ” 或 “ (2 ) 部分
延 期 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4 ) 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 上(含 本 数)发生 巨额赎 回 , 如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申请可 以延缓 支 付赎回款 项,但 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应 当在
指定媒介 上进行 公 告。
3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说 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 刊 登公告。
十二、暂 停申购 或 赎 回的公 告和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并在规定 期限内 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 暂 停公告。
2 、如 发生 暂 停的时 间为 1 日 ,基金 管 理人应于 重新开 放 日,在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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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公 告 , 并 公 布 最 近 1 个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 1 日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增 加 公 告 次 数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告 ,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时 可不再 另 行 发布重 新开放 的 公告。
十三、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可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关机构 。
十四、基 金的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 捐赠和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主体必 须是依 法 可以持有 本基金 基 金份额的 投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 ,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登记机 构的规 定 办理,并 按基金 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 的 标准收费 。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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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转 托管 费。
十六、定 期定额 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具体规则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 明 书中所规 定的定 期 定额投资 计划最 低 申购金额 。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 解 冻。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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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 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通过灵活 运用多 种 投资策略 , 把握市 场 机会 , 在有效 控制 风险的
前提下力 争获取 高 于业绩 比 较基准 的 投资收益 。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 资范围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 包含中 小板 、 创
业板及其 他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它品种 ,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 基金资 产 的0%-95% 投资 于股 票 , 本基 金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其中,现 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 、 存出保证 金、应 收 申 购款等 。
三、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 采取积 极 主动的资 产配置策略 ,注重 风险与 收 益的平
衡, 选择 适应经 济 转型升级 、能够 为 股东持续 创造价 值 的优 质标 的 ,
运用多样 化的投 资 策略实行 组合管 理 ,实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增值 。
1 、资 产配置 策略
从全球经 济格局 和 中国经济 发展方 式 的变化, 分析经 济 的驱动力
和阶段性 特 征, 结 合宏观政 策、产 业 政策、结 构变迁 、 市场情绪 等对
比分析大 类资产 风 险收益 比 ,合理 分 配各大类 资产配 置 比例,以 实现
基金资产 的稳健 增 值。
(1 ) 关注的 宏观因 素包括, 主要宏 观 经济数据 、金融 数 据、物价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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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等。 具体包括GDP 增 速、工 业增速 、进 出口 增速、 投 资增速、消
费增速、 物价指 数 、货币 供 应量、 全 社会融资 总量和 利 率水平等 ,遵
循经济发 展规律 , 在现实条 件约束 下 ,合理推 断对各 大 类资产的 可能
变化和影 响。
(2 ) 关注的 政策因 素包括, 经济体 制 改革政策 、财政 货 币政策、
产业发展 政策、 区 域发展政 策等, 尤 其注意经 济新常 态 下的宏观 调控
思路的创 新。
(3 ) 市场情 绪和估 值因素主 要包括 , 绝对估值 水平, 横 向、纵向
比较的相 对估值 水 平,成交 量、新 开 户数等。
2 、股 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 股票投 资 秉承价值 投资理 念 , 采取定 量和定 性 相结合的
方法 ,深 挖符合 经 济升级转 型 、发 展 潜力巨大 的行业 与 公 司,通 过上
下游产业 链的实 地 调研对研 究逻 辑 和 结论进行 验证, 灵 活运用多 种低
风险投资 策略, 把 握市场投 资机会 。
(1 ) 符合经 济转型 方向的 新 领域 在 经 济逐渐进 入新常 态 的背景
下,增速 进入中 高 速、结构 优化、 转 型升级、 增 长动 力 切换等将 成为
主要特征 , 符合 经 济转型升 级 、能 够 为股东持 续创造 价 值的优 质 标的
是主要投 资方向 , 具体则通 过观察 企 业是否涉 足新领 域 、采用新 模
式、实施 新战略 来 进行筛选 。
(2 ) 定量分 析
参考财务 指标主 要 有主营业 务收入 增 长率 、净 利润增 长 率 、 毛利
率、 净利 等,本 基 金选择预 期未来 主 营业务收 入增长 率 、 净利润 增长
率、 毛利 率较高 高 于市场平 均水平 的 上市公司 。
使用DDM 模型、DCF 模型、FCFF 模型等 绝对估值 法估算 上 市公司
股票的内 在 价值 , 并与市盈 率(P/E ) 、市净率 (P/B )、 市销率
(P/S )等相 对估值 法作对比 , 从行 业 中选择价 值低估 、 现金流量 状况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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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盈利 能力和 偿 债能力强 的上市 公 司。
(3 ) 定性分 析
行业发展 是否处 于 生命周期 的上升 阶 段,是否 与宏观 经 济发展大
趋势相融 合;商 业 模式和经 营理念 是 否具有领 先性 , 是 否有有效 配置
各种生产 要素的 管 理运行体 系,公 司 治理结构 是否健 全 等; 竞争 优势
是依赖于 经营许 可 管制,还 是品牌 、 资源、技 术、成 本 控制或营 销机
制等 ,竞 争对手 是 否在中长 期时间 内 难以模仿 等;产 品 自主创新 情
况、主要 产品更 新 周期、专 有技术 和 专利、对 引进技 术 的吸收 和 改进
能力。
(4 ) 实地调 研
本基金投 研团队 将 实地调研 上市公 司 , 深入了 解其管 理 团队能
力、 公司 法 治理 情 况、经营 状况、 重 大投资项 目情况 、 核心竞争 力状
况以及财 务数据 的 真实性和 可靠性 等 ,通过上 下游产 业 链的实地 调研
验证研究 逻辑和 结 论。
(5 ) 套利策 略
利用市场 的弱有 效 性,以较 低成本 、 较高效率 、承担 较 低风险情
况下把握 市场 定 价 偏差带来 的机会 , 主要包括 新可转 换 债券套利 、增
发套利、 转债转 股 套利等 。
3 、债 券投资 策略本 基金将自 上而下 地 在 利率走 势分析 、 债券供 求
分析基础 上 ,灵 活 采用类属 配置、 个 券选择、 套利等 投 资策略。
(1 ) 类属配 置 类属 配 置
是指基金 组合在 国 债、央行 票据、 债 券回购、 金融债 、 企业债、
短期融资 券、中 期 票据、银 行存款 及 现金等投 资品种 之 间的配置 比
例。本基 金的类 属 配 置策略 主要实 现 两个目标 :一是 通 过类属配 置满
足基金流 动性需 求 , 二是通过 类属 配 置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 从 流 动 性 角 度
来说,基金管理人 需对市场资金供求 、申赎金额 的变 化 进行动态 分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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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以确定 本基金 的流动性 目标 , 并 在此基础 上相应 调 整组合资 产在
高流动性 资产和 相 对流动性 较低资 产 之间的 配 比,以 满 足投资人 的流
动性需求 。 从收益 性角度来说 , 基金 管理人将 通过分 析 各类属品 种的
相对收益 、 利差 变 化、流动 性风险 、 信 用风险 等因素 来 确定各类 属品
种的配置 比例 , 寻 找具有投 资价值 的 投资品种 , 增持相 对低估 、 价 格将
上升的 、 能给组 合 带来相对 较高回 报 的类属品 种, 减 持 相 对 高 估 、 价
格将下降的、给组 合带来相对较低回 报的类属品种,以 期取得较 高的
总回报。
(2 ) 个券选 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 将首先考虑安全性 因素,优 先 选 择 央 票 、 短 期
国债等高信用等级 的债券品种以规避 违约风险。除考虑 安全性因素
外,在具体的券种 选择上,基金管 理 人将在正 确拟 合 收 益率曲线 的基
础上 , 找出 收益率 明显偏 高 的券种 , 并客观分 析收益 率 出现偏离 的原
因。 若出现 因市场 原因所导 致的收 益 率高于公 允水平 , 则该券种价格
出现低估,本基金 将对此类低估值品 种进行重点关注。 此外,鉴于收
益 率曲线可 以判断 出定价偏 高或偏 低 的期限段 , 从而指 导相对价 值投
资, 这也可 以帮助 基金管理 人选择 投 资于定价 低估的 短 期债券品 种。
四、业绩 比较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 益 率 ×50%+ 中证全 债 指数收益 率 ×50%
沪深 300 指数选 取 了 A 股市 场上规 模 最大 、流 动性最 好 的 300 只
股票作为成份 股 , 较好地反映了 A 股市 场的总体趋势 , 是目前市场上
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全债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
司编制的 , 其综合反映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 回 报 情 况 。 该 指 数 从 沪 深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挑 选 国
债、金融债及企业债组成样本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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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市场总体趋势 。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股票投资范围为
0%-95% , 本基金 对 沪深 300 指数 和中 证全债指 数分别 赋 予 50% 的权重 ,
符合本基 金的投 资 特性。
自 2016 年 1 月 28 日起本基 金的业 绩 比较基准 由原先 的 “1 年期 人
民 币 定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3.00 %” 变 更 为 “沪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50%+
中证全债 指数收 益 率 ×5 0 % ” 。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强 、 更 科 学 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 无需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 议。
五、风险 收益特 征
本 基 金 为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预 期 风 险 水 平 高 于 债 券 型 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
六 、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下限制 :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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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 的总量 ;
(6 ) 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本基 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 余 额不得超 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回购 最长期 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 到期后不 得展期 ;
(7 )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或风险控制补充协议中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 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 基金管理人
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合
计不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20% 。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 司 可流 通股 票 的 15%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 通 股票的 30 % ;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停 牌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新 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 投资;
(10 )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 定 的投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1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资限制 。 除 上 述 第 (2 )、(9 ) 、 (10 ) 项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 合上述 规 定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 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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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上 述 期 间 内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
本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
于下列投 资或者 活 动:
(1 ) 承销证 券;
(2 ) 向他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东 、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
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七 、基金 管理人 代 表基金行 使 相关 权 利的处理 原则及 方 法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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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相关权 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2 、有 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取 任 何不当利 益。
八 、基金 的融资 、 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开 展 融 资
融券和转 融通业 务 。
九 、基金 投资组 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 、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 责 任。
基金托管 人中国 农 业银行根 据本基 金 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 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 在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者 重 大遗 漏 。
本投资组 合报告 所 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 报告中所 列
财务数据 未 经审 计 。
1 、 报告 期 末 基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59,498,157.59 56.04
其中:股 票 59,498,157.59 56.0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10,010,000.00 9.43
其中:债 券 10,010,000.00 9.43
资 产支持 证 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32,800,000.00 30.90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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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 断式回 购 的买入返 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 付金合计 3,690,050.65 3.48
8 其他各项 资产 166,764.14 0.16
9 合计 106,164,972.38 100.00
2 、 报告 期 末 按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投 资 组 合
(1 )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的 境内股 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渔 业 330,800.00 0.31
B 采矿业 1,999,962.50 1.89
C 制造业 31,347,893.09 29.64
D
电力、热 力、燃 气 及水生产 和
供应业
1,206,000.00 1.14
E 建筑业 729,000.00 0.69
F 批发和零 售业 689,500.00 0.65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 邮政业 700,000.00 0.66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 信息技术 服
务业
5,383,000.00 5.09
J 金融业 15,596,254.00 14.75
K 房地产业 818,600.00 0.77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 务业 - -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 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 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 业 697,148.00 0.66
S 综合 - -
合计 59,498,157.59 56.25
(2 ) 报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的 沪港通 投 资股票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沪 港通投 资 股票。
3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十 名 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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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601398 工商银行 960,000 5,078,400.00 4.80
2 600030 中信证券 180,000 2,881,800.00 2.72
3 000333 美的集团 70,000 2,580,200.00 2.44
4 000858 五 粮 液 48,000 2,442,240.00 2.31
5 000538 云南白药 33,000 2,440,680.00 2.31
6 600276 恒瑞 医药 45,000 2,373,750.00 2.24
7 600741 华域汽车 100,000 1,840,000.00 1.74
8 600718 东软集团 150,000 1,732,500.00 1.64
9 002475 立讯精密 120,060 1,688,043.60 1.60
10 002595 豪迈科技 105,104 1,681,664.00 1.59
4 、 报告 期 末 按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债 券 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 例
(%)
1 国家债券 10,010,000.00 9.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 策性金 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10,000.00 9.46
5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
净值比例
(%)
1 180018 18 附 息国债18 100,000 10,010,000.00 9.46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6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资 产支持 证 券。
7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贵 金属投 资 。
8 、 报告 期 末 按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资 产 净 值比 例 大 小排 序 的 前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权 证投资 。
9 、报 告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股 指期货 交 易情况说 明
(1 )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的 股指期 货 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股 指期货 。
(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货的 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不包 括 股指期
货。
10、报 告 期 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 国债 期 货 交易 情 况 说明
(1 )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 金的基 金 合同约定 ,本基 金 的投资范 围不包 括 国债 期
货。
(2 ) 报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的 国债期 货 持仓和损 益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3 ) 本期国 债期货 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 报告期 末 未持有国 债期货 。
11、 投资 组 合 报告 附注
(1 ) 报告期 内,本 基金投资 决策程 序 符合相关 法律法 规 的要求,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未发现本 基金投 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 发 行主体本 期出现 被 监管部门 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 编 制日前 一 年内 受 到 公开谴责 、处罚 的 情形。
(2 ) 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票 未超出 基 金合同规 定的备 选 股票库。
(3 )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45,918.40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0,547.53
5 应收申购 款 298.21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6,764.14
(4 ) 报告期 末持有 的处于转 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 内 未持有转 股期的 可 转换债券 。
(5 ) 报 告期 末 前十 名 股票中 存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的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
情况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券 2,881,800.00 2.72 停牌
(6 ) 投资组 合报告 附注的其 他文字 描 述部分
由于四舍 五入的 原 因,比例 的分项 之 和与合计 可能有 尾 差。
十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 人依照 恪 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但 不 保证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 基金的过 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 未 来表现。 投资有 风 险,投资 者在做 出 投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 书。本 报 告期基金 份额净 值 增长率及 其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的 比较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阶段
份额
净 值
增长
率 ①
份额
净
值增
长
率标
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
率
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
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 -
③
②-④
2015 年 4
月 15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0.50%
1.29%
3.54%
0.01%
-4.04%
1.28%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0.25% 0.72% 7.94% 0.53% -18.19% 0.1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0.08% 0.30% 10.30% 0.32% -0.22% -0.0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5.77% 0.77% -9.32% 0.67% -6.45% 0.10%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2015 年 4 月
15 日 成 立 至
今
-17.20% 0.80% 11.79% 0.47% -28.99% 0.33%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第十部 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 基 金款以及 其他 投 资 所形成 的 价值总 和 。
二、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 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 值 。
三、基金 财产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 他 基金财产 账户相 独 立。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由基 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
机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 、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 金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 ,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 的债务 , 不得对基 金财产 强 制执 行。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 对外披露 基金净 值 的非交易 日。
二、估值 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 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调 整最近 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情况 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 价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值 ;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
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 ,按 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 会 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 按债券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 值。
5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 况下,按 成 本估 值 。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 估 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值方法 、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 即 通知对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 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本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四、估值 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 额 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 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按
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 后 , 由基金 管理人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 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 准确性、 及时性 。
当基金份 额净值 小 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 值错误时 ,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
正,并采 取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 步扩大。
本基金合 同的当 事 人应按照 以下约 定 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
偿,承担 赔偿责 任 。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差错、 数据 计 算 差错、系 统故障 差 错、下达 指令差 错 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 责任方 承 担;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 事 人 进行确 认 ,确 保 估值错误 已得到 更 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 并在其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 超 过其实际 损失的 差 额部分支 付给估 值 错误责任 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 情
形的方式 。
3 、估 值错误 处理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 处 理 的 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确 定估值错 误的责 任 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
成的损失 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 更正和 赔 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 法 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采 取合理 的 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 步扩大。
(2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3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六、暂停 估值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
金管理人 经与基 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的 ;
4 、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 情形。
七、基金 净值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净 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 情况的 处 理
1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 法的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 为 基金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 市场规则变更等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 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 除赔偿责 任 。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 除由此 造 成的影响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损 益后的 余 额。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金未分 配利润 与 未分配利 润中已 实 现收益的 孰低数 。
三、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本基 金收益 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 则 :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 数
最多为 4 次 ,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保留到 小数点 后 第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损益由
基金资产 承担;
5 、本 基金每 份 基 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6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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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止 日 )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法 律 法规或监 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六、基金 收益分 配 中 发生的 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担 。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中有关规 定执行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第十三 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 种 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用;
5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费用 ;
6 、基 金 的证 券交易 或结算费 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 护 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 提 方法、计 提标准 和 支付方式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 费每日计 提,逐 日 累计至每 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或 不可抗力 等,支 付 日期顺延 。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提。 托
管费的计 算 方法 如 下:
H = E × 0 . 2 5 %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管理人与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休息 日或不 可 抗力等, 支付日 期 顺延 。
上述“ 一 、基 金 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规 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列 入基金 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费 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
四 、 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 托 管 费 的 调 整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范围内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 ,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规定在指定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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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五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国家税 收法律 、 法规执行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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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 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 策
1 、基 金管理 人为本 基金的基 金会计 责 任方;
2 、基 金的会 计年度 为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 下原则: 如 果 《基金合 同 》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个 会 计年度;
3 、基 金核算 以人民 币为记账 本位币 , 以人民币 元为记 账 单位;
4 、会 计制度 执行国 家有关会 计制度 ;
5 、本 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 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 面 方式确认 。
二、基金 的年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 表
进行审计 。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监会备 案。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定 。
二、信息 披露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 人 和其 他 组 织。
本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信息 , 并保证 所 披露信息 的真实 性 、准确性 和完整 性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 不 得 有 下
列行为:
1 、虚 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者重大 遗 漏;
2 、对 证券投 资业绩 进行预测 ;
3 、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 失;
4 、诋 毁其他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或者基金 销售机 构 ;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 国证监 会禁止 的其他行 为。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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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 两种文本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除特 别说明 外 , 货币单 位为人 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包括:
(一)《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 金 合同》、 《 基金 托 管协议 》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金 合 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 说明基金产品
的特性等 涉及基 金 投资人重 大利益 的 事项的法 律文件 。
2 、 《 基金招募说明书 》 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基金 管理人 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办公 场所所 在 地 的中国 证监会
派出机构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 提 供书面说 明。
3 、 《 基金托管协议 》 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
保管及基 金运作 监 督等活动 中的权 利 、义务关 系的法 律 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前 , 将 《 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 登载 在网站 上 。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 三 ) 《 基 金 合 同 》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确认文件 的次日 在 指定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合同 》生效 公 告。
(四)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 五 )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季度报 告基金 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 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 。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 结 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告 ,并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 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 告登载 在 指定媒介 上 。
本 基 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 情 况及其流 动性风 险 分析等。
如 报 告 期 内 出 现 单 一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总 份 额
20% 的 情 形 , 为 保 障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 少 应 当 在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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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有风 险,中 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 殊 情形除外 。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报告、 半年 度 报 告或者年 度报告 。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 文本和 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
(六)临 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内 编 制 临
时报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 会 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下 列事件 :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 、终 止基金 合同;
3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4 、更 换基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 名 称、住所 发生变 更 ;
6 、基 金管理 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 生 变更;
7 、基 金募集 期延长 ;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 生变动;
9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财产、 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
12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受到 监 管部门的 调查;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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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14 、重大 关联交 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 配 事项;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 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 份 额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会 计 师事务所 ;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减少 基金代 销 机构;
20 、基金 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 机构;
21 、基金 开始办 理 申购、赎 回;
22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 方 式发生变 更;
23 、基金 发生巨 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
24 、基金 连 续发 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 暂停接 受 申购、赎 回 申请 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基金 份额上 市 交易;
27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8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大事项 时;
29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他 事项。
( 七 ) 澄 清 公 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 清,并 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八)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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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
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九)中 国证监 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 披露事 务 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当 符合中 国 证监会相 关基金 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 准则的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 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 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 容 应当一致 。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金合 同》终 止 后10 年。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住所 , 以供 公 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 或延迟 信 息披露的 情形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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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 值 时;
3 、法 律法规 规定、 中国证监 会或基 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 情 形。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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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基 金 的主 要风 险
1 、市 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因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种因素 的影响 , 导致基金 收益水 平 变化而产 生风险 ,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
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
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
水平也会 随之变 化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
率的波动,并,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
券, 其收 益 水平 会 受到利 率 变化的 影 响。
(4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
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 当利率下降时 ,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
对基金的 净值增 长 率产生影 响。
(6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
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 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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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所投资新股价
格波动会 对基金 收 益率产生 影响。
2 、管理风险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 、 操作因素、 管理
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
风险包括 :
(1 )决策风险。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 , 由 于 决 策 失 误 而 给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可 能 的 损
失;
(2 )操作风险。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
易操作失 误等人 为 因素而可 能导致 的 损失;
(3 )技术风险。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 障系统或
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
常时限完成 、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
净值 、基 金的投 资 交易指令 无法及 时 传输等风 险。
3 、流 动性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以 合 理 价 格 及 时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以
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
合资产的 变现能 力 与投资者 赎回需 求 的匹配与 平衡。
(1 ) 基金申 购、赎 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与 转换”的
相关规定 。
(2 ) 拟投资 市场、 行业及资 产的流 动 性风险评 估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综合评估在正
常市场环 境下本 基 金的流动 性风险 适 中。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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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巨额赎 回情形 下的流动 性风险 管 理措施
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的措施 。
(4 )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 的
潜在影响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
资 者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保 障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为 前
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
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
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
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 金 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 约 定进行 操 作,全面 保障投 资 者的合法 权益。
4 、合 规性风 险
指 基 金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投资违 反法 规 及 基金合同 有关规 定 的风险。
5 、其 它风险
(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运 行, 可 能 导致基金 资产的 损 失。
(2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
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 益 受损。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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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意 外导致 的风险。
6 、本 基金的 特有风 险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精 选
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但是,在特定的市场时期,由于市场偏
好和热点不同,可能存在股票价格显著偏离其价值的情况,从而导致
基金业绩 表现在 短 期内落后 于市场 。
此 外 ,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到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财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信息真实性等,这些都
会导致研究结果与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发生偏离 , 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
规避。
二、声明
1 、投 资人投 资于本 基金,须 自行承 担 投资风险 ;
2 、基 金管理 人不能 保证收益 或本金 安 全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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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 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 金合同 》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后变更并 公告 , 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
手续后方 可执行 , 自决议生 效之日 起 在指定媒 介上公 告 。
3 、基金注册后,如需对原注册事项进行实质性调整,应当依照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履行相关手续 ; 继续公开募集资金的 , 应当在公开
募集前按 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注册事项的
申请 。未 经注册 , 不得公开 或者变 相 公开募集 基金。
二 、 《 基 金 合 同 》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 基 金 合 同 》
应当终止 :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
2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 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 管 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 清 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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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 、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 对基 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 法律意见 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合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 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 ;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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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 作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由基金 托管人 保 存15 年以上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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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 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
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 的权 利 、义务
(一)基 金管理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依法募 集资金 ;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 基 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4 ) 销售基 金份额 ;
(5 ) 按照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 他监管 部 门, 并 采 取必要 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 人 的 利益;
(7 ) 在基金 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 获 得《基金 合同》 规 定的费用 ;
(10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申请;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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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 因 基金财 产投资 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 利 ;
(13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 他法律行 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为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外部机 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细 则 。 除 托 管 费 、 管 理
费、销售费用等相关费用的调高外,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 和调整 基 金费率结 构和收 费 方式;
(1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 的发售、 申购、 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 办理基 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 方 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 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金 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资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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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 ) 依法接 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 净 值,确 定 基金份 额 申购、赎 回的价 格 ;
(9 ) 进行基 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 务会计报 告;
(10 )编 制季度 、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 报 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 报 告 义务;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予 保 密,不向 他人泄 露 ;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分 配 基金收益 ;
(14 )按 规定受 理 申购与赎 回申请 , 及时、足 额支付 赎 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和其他 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人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出 ,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
关资料的 复印件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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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 、变 现 和 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并 通 知 基金托管 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 的行为承 担责任 ;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 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同 》 不能生 效 ,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 期存款 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 结 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 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议 ;
(26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27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务。
(二)基 金托管 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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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 他 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
违反《基金合同 》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财 产 、 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投资 人的利 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
交易资金 清算。
(5 ) 提议召 开或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6 ) 在基金 管理人 更换时, 提名新 的 基金管理 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 持 有并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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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 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 ) 复 核 、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9 ) 办理与 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 的 信息披露 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还应 当说明 基 金托管人 是否采 取 了适当的 措施;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15 年以上 ;
(12 )建 立并保 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13 )按 规定制 作 相关账册 并与基 金 管理人核 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 款 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运作;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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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国证监 会和 银 行 监管机构 ,并通 知 基金管理 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其赔 偿责 任 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应为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 管理人追 偿;
(21 ) 执 行生效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决定 ;
(22 )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义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
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
别每份基 金份额 具 有同等的 合法权 益 。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 但 不 限于:
(1 ) 分享 基 金财产 收益;
(2 ) 参与分 配清算 后的剩余 基金财 产 ;
(3 ) 依法申 请赎回 其持有的 基金份 额 ;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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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 审议事 项 行使表决 权;
(6 ) 查阅或 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基金 信 息资料;
(7 ) 监督基 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 法提起 诉 讼或仲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 认真阅 读并遵 守《基金 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
风险;
(3 ) 关注基 金信息 披露,及 时行使 权 利和履行 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 费用;
(5 )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 基 金 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 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活动;
(7 )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的决定;
(8 ) 返还在 基金交 易过程中 因任 何 原 因获得的 不当得 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
务。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 议 事 及 表 决 的 程 序 和 规 则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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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 拥有平 等 的投票权 。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暂 不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 , 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
根据相关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会的 规 定进行。
(一)召 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 同》;
(2 ) 更换基 金管理 人;
(3 ) 更换基 金托管 人;
(4 )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5 ) 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 报酬标准 ;
(6 ) 变更基 金类别 ;
(7 ) 本基金 与其他 基金的合 并;
(8 ) 变更基 金投资 目标、范 围或策 略 ;
(9 ) 变更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要 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 一事项 书 面要求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12 )对 基金当 事 人权利 和 义务产 生 重大影响 的其他 事 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事 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1 ) 调低基 金管理 费、基金 托管费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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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律法 规要求 增加的基 金费用 的 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 低赎回 费 率;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 基 金 合 同 》 进 行 修
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 及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 权利义 务关系 发 生重大变 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二)会 议召集 人 及召集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 人 召集。
2 、基 金管理 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 召 集时,由 基金托 管 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人。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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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为有 必 要召开的 ,应当 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 面提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 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 开 。
5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 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 日 。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媒介 公告。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通知应至 少载明 以 下内容:
(1 ) 会议召 开的时 间、地点 和会议 形 式;
(2 ) 会议拟 审议的 事项、议 事程序 和 表决方式 ;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 限等)、 送达时 间 和地点;
(5 ) 会务常 设联系 人姓名及 联系电 话 ;
(6 ) 出席会 议者必 须准备的 文件和 必 须履行的 手续;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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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召集人 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 则应另行
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集
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的日常机构 ,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响 表 决意见的 计票效 力 。
( 四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
方式召开 ,会议 的 召开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定 。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
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 持 有的登记 资料相 符 ;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 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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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 间 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 总 份额的三 分之一 ( 含三分之 一)。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 方式进 行 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 条 件时,通 讯开会 的 方 式视为 有效:
(1 ) 会议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 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 关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
书面表决 意见的 , 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 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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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书面 意见;
(4 )上述第(3 )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并 与 基金注册 登记机 构 记录相符 ;
(5 ) 会议通 知公布 前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3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
体方式由 会议召 集 人确定并 在会 议 通 知中列明 。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
信或其他 方式, 具 体方式 在 会议通 知 中列明。
(五)议 事内容 与 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 大
事项,如《基金合同 》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
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 《基金合
同 》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 他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的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开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 公 告的议事 内容进 行 表决。
2 、议 事程序
(1 )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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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 ,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 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
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 等事项 。
(2 )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 会的情 况 下,首先 由召集 人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在所 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 决 ,在 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 成 决议 。
(六)表 决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 份 基 金份额 有一票 表 决权。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 决 议和特别 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方式通 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 终 止 《 基 金 合
同》、本 基金与 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 别 决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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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行表决时 ,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 否则提交符合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当分开 审议 、 逐 项表决。
(七)计 票
1 、现 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
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不出 席大会 的 ,不影响 计票的 效 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 决
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重 新清点 结 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 不影响计 票的效 力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 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 为
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 和表决 结 果。
( 八 )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必 须将公 证 书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等 一 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约 束力。
( 九 )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 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则 的 部
分 ,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议。
三、基金 收益分 配 原则、执 行方式
(一)基 金利润 的 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损 益 后的 余 额。
(二)基 金可供 分 配利润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 益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益 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 益分配 应 遵循下列 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4 次, 每次 收益分配 比例不 得 低于该次 可供分 配 利润的 20% ,若
《基金合 同》生 效 不满 3 个 月可不 进 行收益分 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 红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投 资人的 现金红 利保留到 小数点 后 第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损益由
基金资产 承担;
5 、本 基金每 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6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 方式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的 确 定 、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人拟定 ,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截 止 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 六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 依照本 基 金收益分 配原则 中 有关规定 执行。
四 、与基 金财产 管 理、 运用 有关费 用 的提取、 支付方 式 与比例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类
1 、基 金管理 人的管 理费;
2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与基 金相关 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和仲裁费 用;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 、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算费 用;
7 、基 金的银 行汇划 费用;
8 、证 券账户 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 护 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 金费用 计 提方法、 计提标 准 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理 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 法如 下 :
H = E × 1 . 5 % ÷ 当 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 费每日计 提,逐 日 累计至每 个
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 内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理人。 若遇法 定 节假日、 休息日 或 不可抗力 等,支 付 日期顺延 。
2 、 基 金托管 人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费 按 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 方 法 如下:
H = E × 0 . 2 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 前一日 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逐 日 累计至每 个
月月末, 按月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后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次 月 首
日起 2-5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若 遇 法
定节假日 、休息 日 或不可抗 力等, 支 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 用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 , 根据 有关法规 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三)不 列入基 金 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
用支出或 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 露 费用等费 用;
4 、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 目。
(四)基 金管理 费 和基金托 管费的 调 整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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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 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按照《信 息披露 办 法》的规 定在指 定 媒体上刊 登公告 。
(五)基 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规 执行。
五、基金 财产的 投 资方向和 投资限 制
( 一 )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投 资 策 略 , 把 握 市 场 机 会 , 分
享 中国经济转型和增长的红利,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
于业绩比 较基准 的 投资收益 。
(二)投 资范围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含 中 小 板 、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
品种 ,本基 金管 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以 将其纳 入 投 资范围 。
本 基 金 将 基 金 资 产的 0%-95% 投资于股票 , 本 基 金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 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
(三)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策略 , 注 重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平
衡 , 选择适应经济转型升级 、 能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质标的 ,
运用多样 化的投 资 策略实行 组合管 理 ,实现基 金资产 的 长期增值 。
1 、资 产配置 策略
从 全 球 经 济 格 局 和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的 变 化 , 分 析 经 济 的 驱 动 力
和阶段性特征,结合宏观政策、产业政策、结构变迁、市场情绪等对
比分析大类资产风险收益比,合理分配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以实现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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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资产 的稳健 增 值。
(1 )关注的宏观因素包括,主要宏观经济数据、金融数据、物价
数据等。具体包括 GDP 增 速 、 工 业 增速 、 进 出 口 增 速 、 投 资 增 速 、 消
费增速、物价指数、货币供应量 、 全社会融资总量和利率水平等 , 遵
循经济发展规律 , 在现实条件约束下,合理推断对各大类资产的可能
变化和影 响。
(2 )关注的政策因素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策、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发展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尤其注意经济新常态下的宏观调控
思路的创 新。
(3 )市场情绪和估值因素主要包括,绝对估值水平,横向、纵向
比较 的相 对估 值 水 平,成交 量、新 开 户数等。
2 、股 票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资 秉 承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 采 取 定 量 和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方法 , 深挖符合经济升级转型 、 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与公司 , 通过上
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研对研究逻辑和结论进行验证,灵活运用多种低
风险投资 策略, 把 握市场投 资机会 。
(1 ) 符合经 济转型 方向的新 领域
在 经 济 逐 渐 进 入 新 常 态 的 背 景 下 , 增 速 进 入 中 高 速 、 结 构 优 化 、
转型升级、增长动力切换等将成为主要特征 , 符合经济转型升级 、 能
够为股东持续创造价值的优质标的是主要投资方向,具体则通过观察
企业是否 涉足新 领 域、采用 新模式 、 实 施新战 略来进 行 筛选。
(2 )定 量分 析
参 考 财 务 指 标 主 要 有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增 长 率 、 净 利 润 增 长 率 、 毛利
率 、 净利率等,本基金选择预期未来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净利润增
长率 、毛 利率较 高 高于市场 平均水 平 的上市公 司。
使用 DDM 模型、DCF 模型 、FCFF 模 型 等绝对估 值法估 算 上市公司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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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票 的 内 在 价 值 , 并 与 市 盈 率 (P/E ) 、 市 净 率 (P/B ) 、 市 销 率
(P/S ) 等 相 对 估 值法 作 对 比 , 从行业中选择价值低 估 、 现金流量状况
好、 盈利 能力和 偿 债能力 强 的上市 公 司。
(3 ) 定性分 析
行 业 发 展 是 否 处 于 生 命 周 期 的 上 升 阶 段 , 是 否 与 宏 观 经 济 发 展 大
趋势相融合;商业模式和经营理念是否具有领先 性 , 是否有有效配置
各 种生产要素的管理运行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等;竞争优势
是依赖于经营许可管制,还是品牌资源、技术、成本控制或营销机 制
等,竞争对手是否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等;产品自主创新情况、
主 要 产 品 更 新 周 期 、 专 有 技 术 和 专 利 、 对 引 进 技 术 的 吸 收 和 改 进 能
力。
(4 ) 实地调 研
本基金投研团队将实地调研上市公司 , 深 入 了 解 其 管 理 团 队 能
力 、 公司法人治理情况、经营状况、重大投资项目情况、核心竞争力
状况以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等,通过上下游产业链的实地调
研验证研 究逻辑 和 结论。
(5 ) 套利策 略
利 用 市 场 的 弱 有 效 性 , 以 较 低 成 本 、 较 高 效 率 、 承 担 较 低 风 险 情
况下把握市场定价偏差带来的机会,主要包括新可转换债券套利、增
发套利、 转债转 股 套利等。
3 、债 券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将 自 上 而 下 地 在 利 率 走 势 分 析 、 债 券 供 求 分 析 基 础 上 , 灵
活采用类 属配置 、 个券选择 、套利 等 投资策略 。
(1 ) 类属配 置
类 属 配 置 是 指 基 金 组 合 在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债 券 回 购 、 金 融 债 、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配置比例。本基金的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 : 一是通过类属
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 , 二是通过类属 配 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
性 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供求、申赎金额的变化进行动
态分析 , 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 , 并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组合资
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以满足投资人
的流动性需求 。 从收益性角度来说 ,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品
种的相对收益 、 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 、 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各类
属品种的配置比例 , 寻找具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 增持相对低估 、
价格将上升的 、 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品种,减持相对高
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品种,以期取得
较高的总 回 报。
(2 ) 个券选 择策略
在 个 券 选 择 层 面 , 将 首 先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 优 先 选 择 央 票 、 短 期
国 债 等 高 信 用 等 级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规 避 违 约 风 险 。 除 考 虑 安 全 性 因 素
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 , 找出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
因 。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 则 该券种价格
出现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
益 率曲线可以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 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
资, 这也 可以帮 助 基金管理 人选择 投 资于定价 低估的 短 期债券品 种。
(四)投 资限制
1 、组 合限制 本基金 的投资组 合应遵 循 以 下限制 :
(1 ) 本基 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 的总量 ;
(6 ) 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 的 140%;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7 ) 本 基金投 资流 通受限证 券 , 基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 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人 在本基 金 托管协议 或风险 控 制补充协 议中
明确基金 投资流 通 受限证券 的比例 ,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 基金管理 人
应制订严 格的投 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 控 制制度, 防范流 动 性风险、 法律
风险 和操 作风险 等 各种风险 ;
(8 ) 法律法 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限制 。因证 券 市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 金管
理人之外 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比例 不 符合上述 规 定投 资 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另有 规 定时,从 其
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 起六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的监 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限制进 行 变更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 制。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合法权益 ,基金 财 产不得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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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 活动:
(1 ) 承销 证 券;
(2 ) 向他 人 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 ) 从事承 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 ) 买卖其 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 院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 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出 资;
(6 ) 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 价 格及其他 不正当 的 证券交
易 活动;
(7 ) 依照法 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禁止 的 其他活
动。
基金管理 人运用 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其 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 发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 内承销 的 证券 , 或 者从事 其 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 应当遵 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优先的原 则 , 防 范 利益冲突 ,符 合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 ,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
(五)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 绩比较 基 准为:
沪深300 指数收 益 率 ×50%+ 中证全 债 指 数收益 率 ×50%
沪深300 指数选 取 了A 股市 场上规 模 最大 、 流 动性最 好 的 300 只
股票作为 成份股 , 较好地反 映了A 股 市场的总 体趋势 , 是目前市 场上
较有影响 力的股 票 投资业绩 比较基 准 。中证全 债指数 是 由中证指 数公
司编制的 , 其综 合 反映了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和沪 深交易 所 债券 市场 的整
体价格和 投资回 报 情况 。 该 指数从 沪 深交易所 和银行 间 市场挑选 国
债、金融 债及企 业 债组成样 本券, 具 有广泛的 市场代 表 性,能够 反映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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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 券市场 总 体趋 势 。 本基金 是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股 票投资范 围为
0%-95% , 本基金 对 沪深 300 指数和 中 证全债指 数分别 赋 予 50% 的权
重,符合 本基金 的 投资特性 。
如果今后 法律法 规 发生变化 , 或者 有 其他代表 性更强 、 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 比较基 准 适用于本 基金时 , 经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 本基金 可 以在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变 更业绩 比 较基准并 及时
公告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并 及时公 告 ,而无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审
议。
(六)风 险收益 特 征本基金 为混合 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 及预期风
险水平高 于债券 型 基金和货 币市 场 基 金,但低 于股票 型 基金,属 于中
等风险水 平的投 资 品种。
(七)基 金管理 人 代表基 金 行使债 权 人权利的 处理原 则 及方法
1 、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 表 基金独立 行使债 权 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利益;
2 、有 利于基 金财产 的安全与 增值;
3 、不 通过关 联交易 为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人 或任何 存 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 取 任何不当 利益。
六、基金 资产净 值 的计算方 法和公 告 方式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基金资 产净值 是 指基金资 产总值 减 去基金 负
债后的价 值。
(二)估 值方法
1 、证 券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证 券的估 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券 ( 包括 股 票等), 以其估 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 值 ; 估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 交易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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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或证 券 发行机构 未发生 影 响证券价 格的
重大事件 的 , 以 最 近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 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 机构发生 影响证 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 价格;
(2 ) 交易所 上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 估 值,估
值日没 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 变化,按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环 境发 生 了 重大变化 的 ,
可参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 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 最近交易 市
价,确定 公允价 格 ;
(3 ) 交易所 上市未 实行净价 交易的 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日没 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 净 价进行估 值 。
如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 可参考 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调整最 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 允价格;
(4 ) 交易所 上市不 存在活跃 市场的 有 价证券, 采用估 值 技术确
定 公允价 值。
2 、处 于未上 市期间 的有价证 券应区 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 )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 一 股票的估 值方法 估 值;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2 ) 首次公 开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 按成本估 值;
(3 ) 首次公 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 股 票,同一 股票在 交 易所上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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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后 ,按 交易所 上 市的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估 值 ; 非 公 开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机构 或行业 协 会有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债券 等 固定收益 品种, 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 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 上 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 所处的
市 场分别 估值。
5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 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成本 估 值。
6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 映 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 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 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 定 后,按最 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 格 估值。
7 、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管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定 估值。 如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 托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 合 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 法规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 分维护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 时,应立 即通 知 对 方,共同 查明
原因,双 方协商 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值 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 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 担 。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 理 人担任, 因
此,就与 本基金 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关各 方在平 等 基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 无法达 成 一致的意 见,按 照 基金管 理 人对基 金 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 外予以 公 布 。
(三)基 金资产 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 》生 效 后,在开 始办理 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 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至 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 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 值。 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个开放日 的 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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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通过 网站、 基 金 份额销 售机构 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半年度 和年度 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 净 值。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 市 场交易日 的次
日,将基 金资产 净 值、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 净 值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七、基金 合同解 除 和终止的 事由、 程 序以及基 金财产 清 算方
(一)《 基金 合 同 》的变更
1 、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 本基金合 同约定 应 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 议通过的 事项 的 ,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 经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 , 由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后变更 并公告 , 并报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2 、关 于《基 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 完成备
案手续后 方可执 行 ,自决议 生效之 日 起在指定 媒介上 公 告。
3 、基 金注册 后,如 需对原注 册事项 进 行实质性 调整, 应 当依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 同履行相 关手续 ; 继续公开 募集资 金 的 ,应当 在公
开募 集前 按 照 《 行 政许可法 》的规 定 向中国证 监 会提 出 变更注册 事项
的申请 。 未经注 册 , 不得公 开或者 变 相公开募 集基金 。
(二)《 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有 下 列情形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 、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没 有 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 托 管人承接 的;
3 、《 基金合 同》约 定的其他 情形;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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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相 关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他情况 。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自出 现《基 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金管 理 人组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并 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 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成员由 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具有从事 证券相 关 业务资格 的 注册 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可 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负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 行必
要的民事 活动。
4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情形 出现时 , 由基金财 产清算 小 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 对基金 财产和 债权债务 进行清 理 和确认;
(3 ) 对基金 财产进 行 估值和 变现;
(4 ) 制作清 算报告 ;
(5 ) 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进 行外部审 计,聘 请 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 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 将清算 报告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7 ) 对基金 剩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5 、基 金 财产 清算的 期限为 6 个月, 但 因本基金 所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到限 制而不 能 及时变现 的,清 算 期限相应 顺延。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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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财产清算 小组在 进 行基金清 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优 先从基 金 财产中支 付。
(五)基 金财产 清 算剩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 财产清 算 的分配方 案 , 将 基 金财产清 算后的 全 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 清 算费用 、 交纳所 欠 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 分配。
(六)基 金财产 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 中的有关 重大事 项 须及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报 告经会 计师事 务 所审 计并 由律师 事 务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 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 于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后5 个工 作 日内由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 金财产 清 算账册及 文件的 保 存基金财 产清算 账 册及有关
文件由基 金托管 人 保存 15 年以 上。
八、争议 解决方 式
对于因基 金合同 的 订立、内 容、履 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 同有关的
争议,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应尽 量通过 协 商、调解 途径解 决 。不愿或 者不
能通过协 商、调 解 解决的, 任何一 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 交 中国国际 经 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 按照中国 国际经 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届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地点为 北京市 。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各方 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裁 决另有 规 定,仲裁 费用由 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 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尽 责地 履 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义 务,维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
《基金合 同》适 用 中国法律 (不包 括 香港、澳 门和台 湾 法律)。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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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 合同 存 放 地和投资 者取得 基 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可 印 制成册, 供投资 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 所 查阅。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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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部 分 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 事 人
(一)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金 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朝 阳门北大街18 号中 国人保寿 险大厦18 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成立日期 :2007 年9 月7 日
批准设立 机关及 批 准设立文 号:证 监 机构字[2007]2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4,674,463,539 元
存续期间 :永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证券 经 纪;证 券 投资咨 询 ;与证券 交易、 证 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财务顾 问 ;证券承 销与保 荐 ;证券自 营;证 券 资产管理 ;融
资融 券; 代销金 融 产品;公 开募集 证 券投资基 金管理 。
(二)基 金托管人
名称:中 国农 业 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 市 东城区建 国门内 大 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 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28 号凯晨 世贸中 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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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周 慕 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 资格批 准 文号:中 国证监 会 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 营
经营范围 :吸收 公 众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办理 票 据承兑与 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代 理 发 行、代 理兑
付、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政 府债券 、 金融债券 ;从事 同 业拆 借; 买
卖、代理 买卖 外 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 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 业 务 ;提供 保管箱 服 务; 代理 资金
清算;各 类汇兑 业 务;代理 政策性 银 行、外国 政府和 国 际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 组织或 参加银 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 ; 外汇借 款 ;发行 、 代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买 卖 股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证 券 ; 外 汇 票据承兑 和贴现 ; 自营、代 客外汇 买 卖;外币 兑
换;外汇 担保;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顾 问服
务 ;证券 公司客 户 交易结算 资 金存 管 业务 ; 证 券投资 基 金托管业 务;
企业年金 托管业 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 托 管业务 ; 合格境 外 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 投 资托 管 业 务;代理 开放式 基 金业务; 电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 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交易 业 务;经国 务院银 行 业监督管 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 务 监督和核 查
(一)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范 围 、 投资对象 进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确 约 定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 准 的,基金 管理人 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 要 求的格式 提供
投资品种 池和交 易 对手库 , 以便基 金 托管人运 用相关 技 术系统 , 对基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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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实际投 资是否 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 定 进 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 的事项 进 行核查。
本基金投 资范围 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 上 市的股 票 (包含 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 中 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 的 股票)、 债券、 货 币市场工 具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 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 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 金 投资的其 它品种 , 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可 以将其 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将 基金资 产 的0%-95% 投 资于股 票 ,本基 金保持 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 现
金不包括 结算备 付 金、存出 保证金 、 应收申购 款等 。
(二)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 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 资 、融券比 例进行 监 督。基金 托管人 按 下述比例 和调
整期限进 行监督 :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占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 ) 保持不 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 的现 金或者到 期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其 中 ,现金不 包括结 算 备付金、 存出保 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
(3 ) 本基金 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值 不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的10% ;
(4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且由本 基 金托管人 托管的 全 部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证券, 不超过 该 证券的 10% ;
(5 )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本 基金所申 报的金 额 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 发 行股票公 司本
次发行股 票的总 量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6 ) 基金总 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 产 的 140% ;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券回 购的资 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 券 回购到期 后不得 展 期;
(7 ) 本基金 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 ,基 金 管理人应 事先根 据 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 定, 与 基金托管 人在本 基 金托管协 议或风 险 控制补充 协议
中明确基 金投资 流 通受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比 例进行 投 资 。基金 管理
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 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 动性风险 、法
律风险和 操作风 险 等各种风 险;本 基 金 投资于 流通受 限 证券的比 例,
合计不超 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20% ;
(8 ) 本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 式 基金持有 一家上 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 不得超过 该上市 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15% ;本基金 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 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 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 流通股票的30 % ;
(9 ) 本基金 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市值 合计不 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 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 牌、基金 规
模变动等 基金 管 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 基金不符 合前述 比 例限制的 ,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 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 产的投资;
(10 )基 金与 私 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 及 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 的,可 接 受质押品 的资质 要 求应当与 基金
合同约定 的投资 范 围保持一 致;
(11 )法 律法规 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和《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9 )、 (10 ) 项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规 模 变动等基 金管理 人 之外的因 素 致使 基 金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的 投 资比例的 ,基金 管 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 行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调整,但 中国证 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 除外。法 律法规 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 的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 合 同的有关 约定。 在 上述期间 内,本 基 金的投资 范
围、投资 策略应 当 符合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 基金的投 资的
监督与检 查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开 始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如果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对 上述投 资 组合比例 限制进 行 变更的 ,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 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 限 制,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在履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 资不再受 相关限 制 。 (三 )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本协议第 十五
条第九项 基金投 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 督 。
根据法律 法规有 关 基金从事 的 关联 交 易的规定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 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 与本机构 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 的 公司名 单 及其更 新 ,并以双 方约定 的 方式提交 ,确
保所提供 的关联 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全面性 。 基金管理 人有
责任保管 真实、 完 整、全面 的关联 交 易名单, 并负责 及 时更新该 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人 应 及
时确认已 知名单 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 格 遵循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 仍 违规进行 关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资 产 损失的, 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 任 ,基金托 管人有 权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 财产 买 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及 其控股 股 东 、 实际
控制人或 者与其 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 券 或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 或者 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 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遵循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 先的原则 ,防范 利 益冲突, 符合中 国 证监会的 规
定,并履 行信息 披 露义务。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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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 银行间 债 券市场 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之 前向基 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 重 选择的 、 本基金 适 用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 单 ,并约 定各交 易 对手所适 用的交 易 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 监 督基 金 管理人是 否按 事 前 提供的银 行间债 券 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每 半 年对银行 间债券 市 场交易对 手名
单进行更 新 , 如 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 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 整 银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对 手名单 , 应向基金 托管人 说 明理由 , 在与交 易 对手发生 交易
前3 个工 作日内 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解 决 。基金 管理人 收 到基金托 管人
书面确认 后 ,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 始 生效,新 名单生 效 前已与 本 次剔
除的交易 对手所 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 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 进行结算 。基
金管理人 负责对 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 制 ,按银行 间债券 市 场的交易 规则
进行交易 , 基金 托 管人则根 据银行 间 债券市场 成 交单 对 合同履行 情况
进行监督 , 但不 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 合同造成 的损失 。 如基金托 管人
事后发现 基金管 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 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 交 易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 金托管 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不承担由 此造
成的任何 损失和 责 任。
(五)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 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 银行定 期 存款的 , 基金管 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选 择存款银 行。
本基金投 资银行 存 款应符合 如下规 定 :
1 、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与 存 款银行建 立定期 对 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 存款业务 账目及 核 算的真实 、 准确 。
2 、基 金托管 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 款 业务的监 督与核 查 ,严格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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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复 核相关 协 议、账户 资料、 投 资指令、 存款证 实 书等有关 文
件,切实 履行托 管 职责。
3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 金存款业 务时, 应 严格遵
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 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国 家有关账 户管
理、利率 管理、 支 付结算等 的 各项 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在 选择 存 款银行时 有违反 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 的行为 ,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 纠正。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 项
未能在10 个 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 托 管 人应报 告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 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 国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在10 个工作 日内纠 正或拒绝 结算。
(六)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资 产净 值 计 算、基金 份额净 值 计算、应 收资金 到 账、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 基金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披露 、 基 金 宣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 表 现数据等 进行监 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 管理人 未 经基金托 管人的 审 核擅自将 不实的 业 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 宣传推 介 材料上 , 则基金 托 管人对此 不承担 任 何责任 , 并将
在发现后 立即报 告 中国证监 会 。
(七)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进 行监督 。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 关于规范 基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 急通知》 、《关 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 发 行股票等 流通
受限证券 有关问 题 的通知》 等有关 法 律法规规 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 证券发行 管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 票 、公开发 行股票 网 下配售部 分等在 发 行时明确 一定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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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锁定 期的可 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 发布重大 消息或 其 他原因而 临
时停牌的 证 券 、 已 发行未上 市证券 、 回购交易 中的质 押 券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本 基金投 资于流 通受限证 券的 比 例 ,合计不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的20% 。在 首 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制定相 关
投资决策 流程 、 风 险控制制 度 、 流 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 等 规章制度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 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 要 合理安排 流通受 限 证券的投 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 制 制度中明 确具体 比 例 ,避免 基金出 现 流动性风 险 。
上述规章 制度须 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 批准 。 上 述规章 制 度经董事 会 通
过之后 ,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将 上述规 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 批 准上述规 章制
度的决议 提交给 基 金托管人 。
4 、在 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 管 理人应至 少提前 一 个交易
日向基金 托管人 提 供有关 流 通受限 证 券的相关 信息, 具 体应当包 括但
不限于如 下文件 ( 如有):
拟发行数 量、定 价 依据、监 管机构 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 件、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 签 订的销售 协议复 印 件、缴款 通知书 、 基金拟认 购的
数量、价 格、总 成 本、划款 账号、 划 款金额、 划款时 间 文件等。 基金
管理人应 保证上 述 信息的真 实、完 整 。
5 、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 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过 程中,
如认为因 市场 出 现 剧烈变化 导致基 金 管理人的 具体投 资 行为可能 对基
金财产造 成较大 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对 该风险 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 行 补充和整 改 , 并 做 出书面说 明 。否则, 基金托 管人
经事先书 面告知 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拒 绝执行 其 有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
该指令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的 ,基金 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 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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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金投 资的受 限 证券登记 存管在 本 基金名
下,并确 保基金 托 管人能够 正常查 询 。因基金 管理人 原 因产生的 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 题 , 造成基 金财产 的 损失或基 金托管 人 无法安 全 保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 与 损失 , 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
7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照本 协议的 约 定向基金 托管人 报 送相关
数据或者 报送了 虚 假的数据 ,导致 基 金托管人 不能履 行 托管人职 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 后果 。 除 基金 托 管 人未能依 据基
金 合同及 本协议 履 行职责 外 ,因投 资 流通受限 证券产 生 的损失, 基金
托管人按 照本协 议 履行监督 职责后 不 承担上述 损失。
(八)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基金 首次投 资 中期票据 或中小 企 业私募债
券前 ,与 基金托 管 人签署相 应的风 险 控制补充 协议 , 并 按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和 补充协 议 的约定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 理 人董事会 批准
的有关 基 金投资 中 期票据或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 的投 资 管 理制度。
(九) 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 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 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 书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 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 基金 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 应 在下一工 作日前 及 时核对并 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 管 人发出回 函 , 就 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 举
证,说明 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 限,并 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 时改正。 在上
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
理人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 通知的违 规事 项 未 能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 应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 生 效的投资 指令违 反 法 律、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关 规
定 ,或者 违反基 金 合同约定 的,应 当 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 人,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十) 基 金管理 人 有 义务配 合和协 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 法 律法规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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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基 金业务 执 行核查 。 对基金 托 管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 内 答复并改 正 , 或 就 基金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或 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 向 中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监 督报告 的 事项 , 基 金管理 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 相 关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十一) 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 有重大 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纠正 ,并将 纠 正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 管 理人 无正 当 理由 , 拒绝、阻 挠对方 根 据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或 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 段妨碍 对 方进行 有 效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 基金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 改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 应报告中 国证
监会。
三、基金 管理人 对 基金托管 人的业 务 核查
(一) 基 金管理 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 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 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
根据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信息 披露和 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
(二) 基 金管理 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擅 自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 理 、 未执行 或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 资金划拨 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 信息等违 反 《基 金 法》、基 金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限期 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 日前及 时 核对并以 书面形 式 给基金管 理人
发出回函 ,说明 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及时 改
正。在上 述规定 期 限内,基 金管理 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 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 改 正。基金 托管人 应 积极配合 基金管 理 人的核查 行
为,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 关资料 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 查 托管财产 的完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整性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基 金管理 人 并改正 。
(三)基 金管理 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 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同 时 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限 期纠正 , 并将纠 正 结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 人无正当 理由, 拒 绝、阻挠 对方根 据 本协议规 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 取 拖延、欺 诈等手 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 监督 ,情 节严
重或经基 金管理 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 财产的 保 管
(一)基 金财产 保 管的原则
1 、基 金财产 应 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固有 财 产 。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 未经基金 管理人 依 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 合 规指令, 基金托 管 人不得 自 行运用 、 处分、分 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 账户 。
4 、基 金托管 人对 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 立。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 ,按照基 金合同 和 本协议
的约定保 管基金 财 产,如有 特殊情 况 双方可另 行协商 解 决。
6 、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 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 , 到账日 基 金财产没 有到
达基金账 户的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 催
收 。由此 给基金 财 产造成损 失的 , 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 承 担任何 责 任。
7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 外,基金 托管人 不 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 基金 财 产。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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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 金募集 期 间及募集 资 金的 验 资
1 、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应存 于基金 管 理人在具 有托管 资 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 金 认购专户 。该账 户 由基金管 理人开 立 并管理。
2 、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停止 募集时 , 募集的基 金份额 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人数 符 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基 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基 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 托管
人 开立的 基金托 管 资金账户 ,同时 在 规定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 验 资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 方 为有 效。
3 、若 基 金募 集期限 届满,未 能达到 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理人 按规定 办 理退款等 事宜, 基 金托管人 应提供 充 分协助。
(三)基 金资金 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资金 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
2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 其 营业机构 开设本 基 金的资
金账户, 并根据 基 金管理人 合法合 规 的指令办 理 资金 收 付 。本基 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和 使 用。本基 金的一 切 货币收支 活
动,包括 但不限 于 投资、支 付赎回 金 额、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申 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 金的资金 账户进 行 。
3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 满足开 展 本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 人不得 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 开 立任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不得 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 以 外的活动 。
4 、基 金资金 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 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 有 关规
定。
5 、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 金托管人 可以通 过 基金资
金账户办 理基金 资 产的支付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四)基 金证券 账 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 有 限责任公 司上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 司为基 金 开立基金 托管人 与 基金联名 的证券 账 户。
2 、基 金证券 账户 的 开立和使 用,限 于 满足开展 本基金 业 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出 借 或未经 对方同 意 擅自转让 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 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 基 金业务以 外的
活动。
3 、基 金托管 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 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所 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 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一级法人 清算工 作 ,基金管 理人应 予 以积极协 助 。
结算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 的规定执 行。
4 、基 金 证券 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 卡 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 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 理和运用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 。
5 、在 本 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后 ,本基 金 被允许从 事其他 投 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 及 相关账户 的 开设 、 使用的, 按有 关 规 定开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无相 关 规定,则 基金托 管 人应当比 照并遵 守 上述关于 账户
开设、使 用的规 定 。
(五)债 券托管 专 户的开设 和管理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的 有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 义在中 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开立债 券 托管与结 算账
户 ,并代 表 基金 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 券 的结算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同时代 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 行间债 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 协 议。
(六)其 他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
1 、 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立的 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商 议 后开 立 。新账户 按有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关 规则使 用并管 理 。
2 、 法 律法规 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 开立和管 理另有 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办理。
(七)基 金财产 投 资的有关 有价凭 证 等的保管 基金财 产 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 券 、 银 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 价凭证由 基金托 管 人负 责妥 善保
管,保管 凭证由 基 金托管人 持有。 实 物证券的 购买和 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办理 。 属 于基金托 管人实 际 有效控制 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 损 坏、灭失 ,由此 产 生的责任 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托管人对 托管 人 以 外机构实 际有效 控 制的证券 不承
担保管责 任。
(八)与 基金财 产 有关的 重 大合同 的 保管由基 金管理 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 原 件分 别由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保管。 除协议 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 理人在代 表基金 签 署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 保 证基金一 方持有 两 份以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至 少 各持有一 份正本 的 原件。重 大合同 的 保管期限 为基
金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 资产净 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 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及复核 程 序
1 、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 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 负 债后 的
净资产值 。
基金份额 净值是 指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 基金份额 总数后 得 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 算 ,精确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 由此产生 的误差 计 入基金财 产。国 家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
每工作日 计算基 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 份 额净值, 并按规 定 公告。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2 、复 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工 作 日对基金 资产进 行 估值后 , 将基金 份 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人 复 核无误后 ,由基 金 管理人依 据基
金合同和 相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对外 公 布。
(二)基 金资产 估 值方法和 特殊情 形 的处理
1 、估 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有的 股票、 债 券严格 按 照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条件办 理 本基 金 份额的登 记业务 及 其他基金 资产
和负债。
2 、 估 值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法 :
1 )上 市股票 的估值 。
上市流通 股票按 估 值日其所 在证券 交 易所的收 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境发 生了
重大变化 的 , 将 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 变 化因素 , 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 价 ,确定公 允价值 进 行估值。
2 )未 上市股 票的估 值。
①首次发 行未上 市 的股票 , 采用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本 价估值 ;
②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按
估值日在 证券 交 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
③首次公 开发行 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 所上市
后 ,按估 值日在 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 行 估值;
④非公开 发行的 且 在发行时 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管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机构或行 业协会 有 关规定确 定公允 价 值。
3 )在 任何情 况下, 基金管 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 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按 本项第1 )-2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 体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定后 ,按最 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2 ) 债券估 值方法 :
1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实 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价估 值;估 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 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果估 值日无 交 易,且最 近 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资 品 种的现行 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 盘价,确 定公允 价 值进行估 值。
2 )在 证券交 易所市 场挂牌交 易且未 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债 券 收盘价中 所含的 债 券应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 发 生重大变 化 ,
按最近交 易日债 券 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 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估 值 ; 如 果 估值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 环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的 , 将参 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 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 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日 收盘价 ,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 估 值。
3 )首 次发行 未上市 债券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的公 允价值 进 行估
值,在估 值技术 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 值的情况 下,按 成 本估值。
4 )在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债 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5 )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 以上 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 所 处的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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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分别 估值。
6)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理 人如采 用 本项第 1 ) -5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 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 的 估值方法 。但
是,如果 基金管 理 人认为按 本 项第1 ) -5 ) 小项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 能 客观反映 其公允 价 值的 , 基 金管理 人 在综合考 虑市
场成 交价 、市场 报 价、流动 性、收 益 率曲线等 多 种因 素 基础 上形 成的
债券估值 , 基金 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 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 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允 价值的 价 格估 值。
7 )国 家有最 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 行 估值。
(3 ) 其他有 价证券 等资产按 国家有 关 规定进 行 估值。 如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 值方法 、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 未能充 分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知 对 方, 共 同查明原 因,双 方 协商解决 。以约 定 的方法、 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 规定进 行 估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益 。
3 、特 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 值 方法的第3 )项 、 债 券估值
方法的第7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 误差不作 为基金 份 额净值错 误
处理。
(三)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的 处理方 式
(1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值错误 ;基金 份 额净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 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大 ; 错误 偏 差达到或 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 理
公司应当 及时通 知 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错误 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0.50%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 告、通报 基金托 管 人并报中 国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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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 会备 案;当 发 生净值计 算错误 时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 责处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付 ,基
金管理人 按差错 情 形,有权 向其 他 当 事人追偿 。
(2 ) 当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差 错给基 金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 行赔偿 时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应根据 实 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 经 确认后按 以下条 款 进行赔偿 :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 理人担任 。与本 基 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双 方在平等 基础上 充 分讨论后 ,尚不 能 达成一致 时 ,
按基金会 计责任 方 的建议执 行,由 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和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②若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已由基金 托管人 复 核确认后
公告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对 计算过 程 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 金管理人 书面
说 明,基 金份额 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 的 ,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或基 金 支付赔偿 金,就 实 际向基金 份 额
持有人或 基金支 付 的 赔偿金 额,其 中 基金管理 人承担50% ,基金托 管
人承担50% 。
③如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 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 果 ,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 和 核 对,尚不 能达成 一 致时,为 避免不 能 按时公布 基金
份额净值 的情形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 , 由此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负 责 赔付 。
④由于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信 息错误 (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 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基 金 托管人在 履行正 常 复 核程序 后仍不 能 发现该错 误 ,
进而导致 基金份 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 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和基金 财产
的 损失, 由基 金 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 ) 由于证 券交易 所、登记 结算公 司 发送的数 据错误 , 有关会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计制度变 化或 由 于 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 当、合理 的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是未 能 发现该错 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可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积极采 取必要 的 措施消除 由此
造成的影 响。
(4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由于 各 自技术系 统设置 而 产生的
净值计算 尾差, 以 基金管理 人计 算 结 果为准。
(5 ) 前述内 容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 关 另有规定 的,从 其 规定处
理。如果 行业有 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 事 人应本着 平等和 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的原则 进 行协商。
(四)暂 停估值 与 公告基金 份额净 值 的情形
(1 ) 基金投 资所涉 及的证券 交易所 遇 法定节假 日或因 其 他原因
暂 停营业 时;
(2 ) 因不可 抗力或 其他情形 致使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 产 价值时;
(3 ) 当前一 估值日 基金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资产 出现无 可 参考
的活跃 市 场价格 且 采用估值 技术仍 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 重 大不确定 性
时,基金 管理人 经 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 一致的;
(4 )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 他情形。
(五)基 金会计 制 度按国家 有关部 门 规定的会 计制度 执 行。
(六)基 金账册 的 建立基金 管理人 进 行基金会 计核 算 并 编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理人 独立地 设 置 、记录 和保管 本 基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对 会 计处理方 法存 在 分 歧,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 处理方 法 为准。若 当日核 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 找到错账 的原
因而影响 到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算和 公 告的,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账册 为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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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七)基 金财务 报 表 与报告 的编制 和 复核
1 、财 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及 时编制并 对外提 供 真实 、
完整的基 金财务 会 计报 告 。 月度报 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 人应于每 月终
了后5 工 作日内 完 成 ;招募 说明书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6 个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 期间届 满后45 日内 公告。季 度报告 应 在每个季 度
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 并 予以公告 ;半年 度 报告在会 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 予 以公告 ; 年度报 告 在会计年 度
结束后90 日 内编制 完毕并予 以公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2 个月的 ,
基金管理 人可以 不 编制当期 季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
2 、报 表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在月 度报表 完 成当日 , 将报表 盖 章后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在 收到后应在3 日 内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 告完成当 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 给 基金托管 人复核 , 基金托管 人应在 收 到后 7 个工 作
日内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结 果书面 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人 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 日 , 将有关 报告提 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后30 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 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管理 人在年 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 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 人应 在 收 到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并将 复核结 果 书面通知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 之间的上 述文件 往 来均以加 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 商 定的其他 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 人在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双 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 进行调整 ,调整 以 双方认可 的 账
务处理方 式为准 ; 若 双方无 法达成 一 致,以基 金管理 人 的账务处 理为
准。核对 无误后 , 基金托管 人在基 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报 告 上加盖托 管业
务部门公 章或者 出 具加盖托 管业务 专 用章的复 核意见 书 , 双方各 自留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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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一份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 人不能于 应当发 布 公告之日 之前
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 报 表 对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就相关 情况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八) 基 金管理 人 应每季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 金业绩 比 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 结 果。
六、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的 登记与 保 管
本基金的 基金 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须 分别妥善 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 括 基 金 合同生效 日、基 金 合同终止 日、基 金 权益登记 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权益 登 记日 、 每年 6 月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 应 包括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基 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由注册 登记机 构 编制 ,由 基金管 理 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金 托管人 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 人 提供任意 一个
交易日或 全部交 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 提
供,不得 拖延或 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 人应及 时 向基金托 管人提 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每年
6 月30 日和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 合 同生效日 、基金 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 到 基金重要 事项
日期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应于发 生 日后十个 工作日 内 提交。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妥善保 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 册 , 保存
期限为15 年 。基金 托管人不 得将所 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 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 守保密 义务 。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 身原因无 法妥善 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应 按有
关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应的 责任。
七、争议 解决方 式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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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 商、调解
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 的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 员 会 ,仲裁 地点为 北 京市,按 照中国 国 际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 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 仲 裁。仲裁 裁决是 终 局的,对 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 期间 ,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 履 行基金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本协议适 用中华 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 从 其解释。
八、托管 协议的 变 更、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的清算
(一)托 管协议 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 方当事 人 经协商一 致,可 以 对协议进 行 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 容 不 得与基金 合同的 规 定有任何 冲突 。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后生 效。
(二)基 金托管 协 议终止的 情形
1 、基 金合同 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托 管人接
管 基金资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由其 他基金 管 理人接
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 生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 会或基 金 合同规定 的终止 事 项。
(三)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 自出 现《基 金 合同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 ,成立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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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人组 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清算 小组 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 师 、 律 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人员 组
成 。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 工 作人员。
(3) 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中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应 各自履
行职责 ,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 合 同和本 托 管协议规 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合法 权 益。
(4) 基 金清算 小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清算小 组 可 以依法 进行必 要 的民事活 动。
2 、基 金财产 清算程 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统 一 接管基
金财产;
(2) 对 基金财 产和债 权 债务进 行清理 和 确认;
(3)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 编 制清算 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 外部审计 ;
(6) 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
(7) 将 清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8) 公 告基金 清算报 告;
(9) 对 基金财 产进行 分配。3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基 金 清算小组 在进行 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 生 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清 算小组 优 先从基金 财产中 支 付。
4 、基 金财产 按下列 顺序清偿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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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 付清算 费用;
(2) 交 纳所欠 税款;
(3) 清 偿基金 债务;
(4) 按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基 金财产
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 不 分配给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5 、基 金财产 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 须及时 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 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 所出具 法 律意见书 后 , 由 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并公告 。基金 财 产清算公 告 于基 金 财产清算 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进行公告 。
6 、基 金财产 清算账 册 及文件 的保存 基 金财产清 算账册 及 有关文
件由基金 托管人 保 存15 年以上 。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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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供一系列 的服务 。 基金管理
人根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 的变化 , 有权增 加 或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 如下:
一、持有 人注册 登 记服务本 基金的 登 记业务指 基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结算 业 务 ,具体 内容包 括 投资人基 金账户 的 建立和管 理 、
基金份额 登 记 ( 包 括初始登 记 , 申 购 赎回变更 登记 、 收 益结转基 金份
额变更登 记 、 非 交 易过户变 更登记 ) 、基金销 售业务 的 确认 、清 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和办理非 交易
过户等。
基金管理 人担任 基 金登记机 构 , 为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提 供 登记服
务 ,配备 安全、 完 善的电脑 系 统及 通 讯系统 , 准确 、 及 时地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基 金 账户业务 、基金 份 额的登记 、权益 分 配时红利 的登
记 、权益 分配时 红 利的派发 、基金 交 易份额的 清算过 户 等服务。
二、持有 人交易 记 录查询及 邮寄服 务
1 、基 金交易 确认服 务
基金投资 人在交 易 申请被受 理的 2 个 工作日后 ,可以 到 销售网点
查询和打 印该项 交 易的确 认 信息 , 或 者通过华 融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客
户服务热 线及网 站 进行查询 。
2 、基 金对账 单服务 :基金管 理人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供 对账单
服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自 主选择 对 账单的发 送方式 , 如纸制对 账
单 、电子 邮件对 账 单或短信 对账单 , 或者通过 基金管 理 人网站进 行在
线对 账单 的查询 与 打印。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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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 息定制 服务: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 人 网站、
客服服务 热线、 手 机短信等 通道提 交 信息定制 申请。 可 定制的信 息主
要有:基 金份额 净 值、交易 确认 、 对 账单服务 等 。 基 金 管理人可 根据
实际业务 需要 , 调 整定制信 息的条 件 、 方式和 内容。
三、信息 查询基 金 管理人为 每个基 金 账户提供 一个基 金 账户查询
密码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可以 凭基金 账 号和该密 码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的客
户服 务热 线查询 客 户基金账 户信息 ; 同时可以 修改通 信 地址 、电话 、
电子邮件 等信息 ; 另外还可 登录本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 询 基金申购 与赎
回的交易 情况、 账 户余额、 基金产 品 信息。
四、投诉 受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 以通过基 金管理 人 提供的网 站客户 服 务热线 、
书信 、电 子邮件 、 传真等渠 道对基 金 管理人和 代销机 构 所提供的 服务
进行投诉 。 基金 份 额持有人 还可以 通 过代销机 构的服 务 电话进行 投
诉。
五、服务 联系方 式
1 、客 户服务 热线电 话:95390
传真:010-85556597
2 、互 联网网 站 公司 网址:www.hrsec.com.cn
电子信箱 :95390@hrsec.com.cn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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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 事项
报告期内 本基金 及 基金管理 人的有 关 更新公告 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 方式 法定披露 日期
1
关于旗下 基金持 有 的
“美的集 团”股 票 估值
调整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本
基金管理 人网 站
2018 年10 月16 日
2
关于旗下 华融新 锐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持有的 “云南 白 药”
股票估值 调整的 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
2018 年10 月18 日
3
华融新锐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度第3 季度报 告
中国证券 报本
基金、 管 理人
网站
2018 年10 月26 日
4
华融新锐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
明书(更 新)
中国证券 报本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2018 年11 月27 日
5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关于旗下 开放式 证 券投
资基金2018 年最后 一
个市场交 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管理人网 站
2019 年1 月2 日
6
华融新锐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第4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2019 年1 月18 日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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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升级 公告 管理人网 站
2019 年1 月25 日
8
华融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关于完成 工商注 册 登记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本 基
金、管理 人网站
2019 年3 月9 日
9
华融新锐 灵活配 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8
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本基
金、管理 人网站
2019 年3 月29 日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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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 金招募 说 明书存放 在基金 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 的办公场 所和营
业场所、 基金销 售 机构 , 投资 人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 文 件的复制 件或复 印 件。 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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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文件
(一 )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 华融新 锐灵活 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募集 注
册的文件
(二)《 华融新 锐 灵活配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 合 同》
(三)《 华融 新 锐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四)《 华融新 锐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 协 议》
(五)法 律意见 书
(六)基 金管理 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七)基 金托管 人 业务资格 批件、 营 业执照
(八)中 国证监 会 要求的其 他文件
华融证券 股份有 限 公司
2019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