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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景丰(160915)

大成景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农业 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 一九 年五 月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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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以下简称 “大 成景丰债券 (LOF ) ” 或“ 本基金” ) 是由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而来。 大 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大成景 丰分级” ) 经中 国证监会2010 年9 月2日证 监许可 【2010 】 1218号 文核准募 集 , 《大 成景丰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 《 基金合同》”) 于2010 年10 月15日正 式生效 , 根 据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大 成景丰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封 闭期届满 后, 自动 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转换完成后,基金合 同中除仅适 用于 大成 景丰分级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的 条款外, 继 续适用于 转换后的 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金 (LOF)。 本基金管理 人保证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的 内容真实 、 准 确、 完整。 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 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依照 恪尽职守 、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时应认 真阅读本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 基金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 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19年4月15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 息以公告日为 准) ,有关财务数据和 基金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8 年12 月31日,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据 已 经 审计。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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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目





录 ........................................................................................................................................... 2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 革 ...................................................................................................................... 51 七、基金合同的生 效 ...................................................................................................................... 52 八、基金份额的上 市与交易 ........................................................................................................... 52 九、份额折算期和 基金份额折算 ................................................................................................... 53 十、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55 十一、基金的投资 .......................................................................................................................... 6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7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8 十四、基金资产估 值 ......................................................................................................................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 85 十六、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87 十七、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89 十八、基金的信息 披露................................................................................................................... 89 十九、风险揭示 .............................................................................................................................. 94 二十、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 算............................................................................. 97 二十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 100 二十二、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要 ................................................................................................. 115 二十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 务..............................................................................................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 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的 说明 .......................................................................................... 134 二十六、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34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35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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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其他 有关规定及 《大 成景丰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承 担 法律责任 。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 《大成 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法律 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销售办法》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大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2、基金管理 人或本基 金管理人 :指大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金托管 人或本基 金托管人 :指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 协议: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 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 明书: 指 《大 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的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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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大 成景丰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 易公告书 :指 《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之景 丰 A 基金份额与 景丰 B 基金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9、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一 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 次 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 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 募 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及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3、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开 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 规定》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和 国, 就本基金 合同而 言, 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15、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6、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银行 保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7、 基金合 同当事人 :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 根 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18、个人投 资者: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可 以投 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 然人 19、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注册 登记或经政 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 立的机构 20、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其 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可 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投资 者 21、 基金投 资者: 指 个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 资者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 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者的合称 22、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招 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 同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基 金投资者 23、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的 认购、申 购、赎回 、转 换、非交易 过户、转 托管等业 务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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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4、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5、直销机 构:指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6、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办 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 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 务代理协 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8、 注册登 记业务: 指基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清算 和结算业务 , 具体内 容包括基 金投 资者基金账 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 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29、 注册登 记机构: 指办理注 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 基 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 基金管理 人或 接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代为办理 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0、 基金份 额的分级 : 本基金 通过基金 资产及收 益的 不同分配安 排, 将基 金份额分 成预 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 两个类别 ,即景丰 A 和景 丰 B 31、景丰 A :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 也称“A 类份额” 。 在本 基金封闭 期内,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本 合同的约定 , 申请 A 类份 额上市交 易 32、景丰 B : 指具有较 高的预期 收益水 平和较高 的风 险水平的一 类份额, 也称“B 类份 额” 。在 本基金封 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本合 同的约定, 申请 B 类份 额上市交 易 33、约定目 标收益率 :指基金 管理人按 照本合同 的约 定设定并公 告的每份 A 类份 额在 封闭期内的 年目标收 益率 34、 份额拆分: 指基 金管理人 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 在 基金发售结 束后, 将认购 的全部份 额按照 7∶3 的比例 确认为 A 类份额 和 B 类份额 35、份额折 算:指在 本基金份 额折算期 内,基金 管理 人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 ,将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额分 别折算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LOF )的基金份额 。份额折 算后, 持有人持有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将全部变 更为大 成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的 基金份额 36、 基金账户: 指注 册登记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 所管 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7、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 、 记录基金 投资者通 过该销售 机构 买卖基金份 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8、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指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达 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 案条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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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完毕 ,并收到其 书面确认 的日期 39、 基金合 同终止 日 :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 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 的日期 40、 基金 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42、 封闭期 : 指自封 闭期开始 日至封闭 期截止日 的基 金存续期间 , 在封闭 期内不开 放基 金的申购、 赎回 43、 开放期 : 指自开 放期开始 日至开放 期截止日 的基 金存续期间 , 在开放 期内将开 放大 成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的申 购 、赎回 44、 折算期 : 指自折 算期开始 日至折算 期截止日 的基 金存续期间 , 在 折算 期内不开 放基 金的申购、 赎回,暂 停基金上 市交易 45、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6、交易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47、日:指 公历日 48、月:指 公历月 49、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 基金投资 者有 效申请工作 日 5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 包含 T 日) 51、开放日 :指为基 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 日 52、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53、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间, 基 金投资者 申请购买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包括场 内认购和 场外认购 54、 申购: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 基金投 资者根 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 基金份额的 行为,包 括场内申 购和场外 申购 55、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内 ,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要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 份额的行 为,包括 场内赎回 和场 外赎回 56、销售场 所:指场 外销售场 所和场内 交易场所 ,分 别简称“ 场内” 和“ 场外” 57、 场外: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外的 销售机构 办理 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和赎回的 场所 58、 场内: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 有相应 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 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 式基 金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上 市交 易的场所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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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9、发售: 指场外认 购和场内 认购 60、 场外认 购: 指在 基金募集 期内, 基 金投资 者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申请购 买本基金 份额 的行为 61、 场内认 购: 指在 基金募集 期内, 基 金投资 者通过 场内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 申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62、 场内申购: 指在 基金存续 期内, 基金投 资者根据 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通 过具备办理 证券交易 所场内申 购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 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 交易系统 , 申请购 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63、 场外申购: 指在 基金存续 期内, 基金投 资者根据 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申 请购买本 基金份额 的行为 64、 场内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 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 通过具备办 理证券交 易所场内 赎回业务 资格的会 员单 位和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 统, 要求 基金管理人 购回基金 份额的行 为 65、 场外 赎回: 指在基金 存续期 内,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根 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 定, 通过场外销 售机构, 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 额的 行为 66、注册登 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67、 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系 统 68、 日常交易: 指场 外申购和 赎回、 转换等 场外基金 交易, 以及场内 申购和赎 回和上市 交易等场内 基金交易 69、 上市交 易: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 投资者 通过场 内会员单位 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 买卖 基金份额的 行为 70、 系统内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 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席位)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71、 跨系统 转登记: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72、 基金转 换: 指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按照 本基金 合同和 基金管理人 届时的公 告在本基 金份 额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 为 73、 巨额赎回: 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 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 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 余额) 超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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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过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 的 10%


74、元:指 人民币元 75、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76、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 金 应收申 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77、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78、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 值 79、 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与已 分配收益的 合计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 额总数的数 值 8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81、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 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 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 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 易的 债券等 82、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体 83、不可抗 力:指本 合同当事 人不能预 见、不能 避免 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 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股权结构: 公司股东 为中泰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 持股 比例 50% ) 、中国银 河投资管 理有 限公司(持 股比例 25% ) 、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持股比例 25% )三 家公司。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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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定代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 剑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刘卓先生, 董事长, 工学学士 。 曾任职 于共青团 哈尔滨 市委、 哈尔 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中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2007 年 6 月 , 任哈尔 滨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执行董 事; 2008 年 8 月, 任哈尔滨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 ;2012 年 4 月, 任哈尔 滨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 泰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监 事会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大成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靳天鹏先生, 副董事长, 国际法学 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任职于 共青团 河 南省委;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 职于深 圳市国际 经 济与法律咨 询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任职 于深圳市 蛇口律师 事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 任职 于蛇口招 商港务股 份 有限公司;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 先后 任光大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南 方总部研 究部研究 员, 南方总 部机构管 理部副总 经理, 光 大证券股 份有 限公司债券 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 , 资产管 理总部投资 部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法律合规 部副 总经理,零 售交易业 务总部副 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 , 任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公司董 事; 2015 年 1 月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 ,董事 、总经 理,耶 鲁大学经 济学博士 。 具注册金融 分析师(CFA) 、 金融风 险管理师 (FRM ) 资格。 曾任 毕马威 (KPMG ) 法律诉 讼部资深咨 询师、 金融 部资深咨 询师, 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 询公司合 伙人;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规 划委专家顾 问委员, 机构部 创 新处负责 人;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中 信并购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总 经理,执 委会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 任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2015 年 3 月起 兼任大成 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长。 吴庆斌先生, 董 事, 清华大学 法学及工 学双学士。 先 后任职于西 南证券飞 虎网、 北京国 际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广联( 南宁)投 资股份有 限公 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 ,任广联 (南宁)投 资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12 年任 职于中 泰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2013 年 6 月至 今,任中泰 信托有限 责任公司 董事长。 孙学林先生, 董 事, 硕士研 究 生。 具注册 会计师、 注 册资产评估 师资格。 现任 中国银河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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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委员、 总裁助理 , 兼任投 资二 部总经理兼 行政负责 人、 投资 决策委员 会副主任 。2012 年 6 月起 , 兼任 镇江银河 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总经 理、 投 资决策委 员会委 员。 黄隽女士, 独立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现任 中国人 民大 学经济学院 教授、 博士生 导师, 中 国人民大学 艺术品金 融研究所 副所长。 叶林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 士。现任 中国人民 大学 法学院教授 、民商法 教研室主 任, 博士研究生 导师、国 家社会科 学重点基 地中国民 商事 法律科学研 究中心兼 职教授。 吉敏女士, 独立 董事, 金融 学博士, 现 任 东北财 经大 学讲师, 教研室 主任, 东北 财经大 学金融学国 家级教学 团队成员 , 东北财 经大学开 发金 融研究中心 助理研究 员, 主要 从事金融 业产业组织 结构、 银行业竞 争方面的 研究 。 参与两 项国 家自然科学 基金、 三项国家 社科基金 、 三项教育部 人文社会 科学一般 项目、 多 项省级创 新团 队项目, 并 负责撰写 项目总结 报告, 在 国内财经类 期刊发表 多篇学术 论文。 金李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英国 牛津大学 商学 院终身教职 正教授( 博士生导 师) 和北京大学 光华管理 学院讲席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 金融系联合 系主任, 院长 助理, 北京 大 学国家金融 研究中心 主任。 曾 在美国哈 佛大 学商 学院 任教十多年 , 并兼任 哈佛大学 费正清东 亚研究中心 执行理事 。 2. 监事会成 员: 许国平先生 , 监事 会主席 , 中国 人民大学 国民经济 学 博士。1987 年至 2004 年先 后任中 国 人民 银行 国际司 处长 ,东 京代 表处代 表, 研究 局调研 员, 金融 稳定局 体改 处处 长;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 任中央汇 金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建 行股权管理 部主任;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 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 、 副总 经理、 党委 委员;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 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总裁 、党委书记 ;2010 年 6 月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北京 银河吉星 创业投资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 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 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党委书 记;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 长(至 2017 年 11 月)及 法定代表 人; 2018 年 3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监事 会主 席。 蒋卫强先生 ,职工监 事,经济 学硕士。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 任杭州益 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 件工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 任杭州新利 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 员。1999 年 8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历任 信息技术 部系统开 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 级工程师、 监 察稽核部 总监助理、 信 息技 术部副总监、 风 险管理部 副总监、 风险 管理部总监 ,现任信 息技术部 总监。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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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吴萍女士 , 职工 监事, 文学学 士, 中国注册 会计师协 会非执业会 员。 曾任职于 中国农业 银行深圳分 行、日本 三和银行 深圳分行 、普华永 道会 计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2010 年 6 月加 入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计划 财务部高 级会计 师、 总监 助理, 现任计划 财务部 副总监。 2016 年 10 月 起兼任 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 刘卓先生, 董事长。 简历同上 。 罗登攀先生 ,总经理 。简历同 上。 肖剑先生, 副总 经理, 哈佛 大学公共 管理硕士。 曾任 深圳市南山 区委 (政府) 办 公室副 主任, 深圳 市广聚能 源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 广聚 投资控股公 司执行董 事、 总经 理, 深圳 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 委员会副 处长、 处长。2014 年 11 月 加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2015 年 1 月起任 公司副总 经理。 温智敏先生 ,副总经 理,哈佛 大学法学 博士。曾 任职 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 约州执业 律师。 中 银国际投 行业务副 总裁 , 香港三山 投资公司 董事总经 理, 标准 银行亚洲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兼中国投 行业务主 管。2015 年 4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首席 战略官, 2015 年 8 月起任 公司副总 经理。 2016 年 10 月 起兼任大 成国际资 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周立新先生, 副 总经理, 大学 本科学历。 曾 任新疆精 河县党委办 公室机要 员、 新疆精河 县团委副书 记、 新疆 精河县人 民政府体 改委副主 任、 新疆精河县 八家户农 场党委书 记、 新疆 博尔塔拉蒙 古自治州 团委副书 记及少工 委主任、 江苏 省铁路发展 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 室主任、 江苏省铁路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控股企业 及江苏省 铁路 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控 股企业负 责人、 中 国华闻投资 控股有限 公司燃气 战 略管理 部项目经 理。2005 年 1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客户服 务中心总 监助理、 市场 部副总经 理、 上海分公司 副总经理、 客 户服务部 总监 兼上海分公 司总经理 、公司助 理总经理 ,2015 年 8 月 起任公司副 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 副 总经理, 哈佛 大学公共 行政管理 硕士 。 曾任财政部世 界银行司 科长, 世 界银行中国 执基办技 术顾问, 财政部办 公厅处长 , 全 国社保基金 理事会办 公厅处长 、 海外投 资部副主任 。2016 年 7 月加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2017 年 2 月起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姚余栋先生, 副 总经理, 英国 剑桥大学 经济学博 士。 曾任职于原 国家经贸 委 企业司、 美 国花旗银行 伦敦分行 。 曾任世 界银行咨 询顾问 , 国际 货币基金组 织国际资 本市场部 和非洲部 经济学家, 原黑龙江 省招商局 副局长, 黑龙江省 商务 厅副厅长, 中国人民 银行货币 政策二司 副巡视员, 中国人民 银行货币 政策司副 司长,中 国人 民银行金融 研究所所 长。2016 年 9 月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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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加入大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任首席经 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 公司副总 经理。 陈翔凯先生 ,副总经 理,香港 中文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曾任职于 广发证券 海南分公 司, 平安保险集 团公司。 曾任华安 财产保险 有限公司 高级 投资经理, 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固定收益部 总监, 招商证 券资产 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 经 理。2016 年 11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2017 年 2 月 起任公司 副总经理 。 赵冰女士, 督察 长, 清华大学 工商管理 硕士。 曾供职 于中国证券 业协会资 格管理部、 专 业联络部、 基金公司 会员部, 曾任中国 证券业协 会分 析师委员会 委员、 基 金销售专 业委员会 委员。 曾参 与基金业 协会筹备 组的筹备 工作。 曾先后 任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 业协会投 教与媒体 公关部负责 人、理财 及服务机 构部负责 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2017 年 8 月起任 公司督察 长。 4. 基金经理 (1)现任基 金经理 李富强:经 济学硕士 。证券从 业年 限 5 年。2009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 中国银行 间 市场交易商 协会市场 创新部高 级助理 。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 任北信瑞 丰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2017 年 7 月加 入大成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 任职于固 定收益总 部。 2018 年 7 月 16 日起 任大成强 化收益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 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LOF ) 、 大成 景益平稳 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可转债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大成 景利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景盛 一年 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大成月 月盈短期理 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任 大成景禄 灵活配置 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 。国 籍:中国。 (2)历任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 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 时间 陈尚前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陶铄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4 年 9 月 2 日 王磊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 王立 2014 年 9 月 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23 日 5.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 公司固定收 益投资决 策委员会 由 6 名成 员组成, 设固 定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5 名。名单 如下: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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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罗登攀, 公司总 经理, 固 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主席 ; 姚余栋, 公司副 总经理, 固定 收 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王立, 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 总部总监, 固定 收益投资 决策委员 会委 员; 谢民, 交易管理 部副总监 , 固定收 益投资决 策委 员会委员; 陈会荣,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方孝 成,基金 经理,固 定收 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委 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亲属关系 。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登记 手续;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资产相互 独立,保 证不同基 金在 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 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 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产; 7、接受基金 托管人依 法进行的 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按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份额 净值,确 定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9、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10、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 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11 、按基金合同 规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 12、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 和直接经 营管理; 13、依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4、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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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5、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6、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报 表、 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参与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 现和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 破产 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 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因违反《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0、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受 理申购和 赎回 申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款 项; 21、 确保向 基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 时间内发出 ; 保证投 资者能够 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 的公开资料 , 并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22、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本 基金其他 当事人利 益的 活动; 23、负责为 基金聘请 注册会计 师和律师 ; 24、 由于基 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向基 金托管人追 偿; 25、 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6、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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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 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公司制度 进行基金 投资外, 直接或 间接 进行其他股 票交易;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券 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格, 扰 乱市场秩 序; (11 )故意损害 基金投资 者及其他 同业机 构、人员 的 合法权益; (12)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3)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4)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5)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本招 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 限制等全权 处理本基 金的投资 。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 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 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 构 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五)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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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利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本基金管理 人为加强 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诚 信、 合法 、 有效经营, 保障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 益, 维护公 司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权 益,依 据《证 券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公 司管 理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 公司内部 控制指导 意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 况, 制定 《大 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 大纲》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公 司为防范 和化解风 险, 保证 经营 运作符合公 司的发展 规划, 在 充分 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 础上, 通 过建立组 织机制、 运用 管理方法、 实施操作 程序与控 制措施而 形成的系统。 公 司建立科 学合理、 控制 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 制体系, 制定 科学完善 的内 部控制制度 。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由 内部控制 大纲、基 本管理制 度、 部门业务规 章等部分 组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统和 维持其有 效性 承担最终责 任, 公司 管理层对 内部 控制制度的 有效执行 承担责任 。 1、公司内部 控制的总 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 作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监管规则,自 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 范运 作的经营 思想和经 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提高经 营管理效益,确 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 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 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 (3)确保基 金、公司 财务和其 他信息真 实、准 确、 完整、及时 。 2、公司内部 控制遵循 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 部控制涵盖公 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 行、监督 、反馈等 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 过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 部门和岗 位职责的 设 置保持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财产、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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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自有资产与 其他资产 的运作相 互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设置 的各部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 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 本控制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3、公司制定 内部控制 制度遵循 以下原则 (1)合法合 规性原则 。公司内 控制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各项 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涵 盖公司经营管理 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以 审慎经 营、 防范和化解 风险为出 发点。 (4)适时 性原则。随 着有关法律法 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 的变化进 行及时的 修订或完 善内部控 制制 度。 4、内部控制 的基本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和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 司内部控制的 基础,控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 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 织结构、 员工道德 素质等内 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 树立内控优先 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的风 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 厚的内控 文化氛围 , 保证全 体员工及 时了 解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 司规章制 度, 使风 险意识贯穿 到公司各 个部门 、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 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 益输送和 内部人控 制现象的 发生,保 护投 资者利益和 公司合法 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 体现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 则,各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 公 司建立决 策科学、 运 营规范、 管 理高 效的运行机 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决 策 程序和管理 议事规则 , 高效、 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 统, 以 及健全、 有 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 馈系统。 (5)依据公 司自身经 营特点设 立顺序递 进、权 责统 一、严密有 效的内控 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细的 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 式承诺遵 守,在授 权范围内 承担责任 。 2)建立重要 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门和岗 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 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察稽核部门 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 严格的检查 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 责对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流 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等进行风险测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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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量, 并提出风险 调整的建 议; 对投资业 绩进行评 价, 包括整体表 现分析、 业绩 构成分析 以及 业绩短期和 长期持续 性检验; 对将要展 开的新业 务和 创新性产品 的投资做 全面的风 险评估, 提出风险 预 警等工作 。 (6)建立有效的人力 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 机制,确保公司各级 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 适应的职 业操守和 专业胜任 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 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 风险进行识别、评估 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 风险。 (8)建立严 谨、有效 的授权管 理制度, 授权控 制贯 穿于公司经 营活动的 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和 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 程序,保 证授权制 度的贯彻 执行。 2)公司各业 务部门、 分支机构 和各级人 员在规 定授 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的 职责。 3)公司重大 业务的授 权采 取书 面形式, 明确授 权书 的授权内容 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 立授权评价和 反馈机制,包括 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 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 适用的授 权及时修 订或取消 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 分离制度,公 司资产与基金财 产、不同基金的资产 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 作,分别 核算。 (10)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 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位不 得有人员 的重 叠。 重要业 务部门和 岗位进行 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 有效的应 急应变措 施,建 立危机处 理 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 信息沟 通 渠道的畅 通,建立 清晰的报 告系 统。 (13)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制 度, 设置 督察长和 独立 的监察稽核 部门, 对 公司内部 控制 制度的执行 情况进行 持续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制 制度 落实。 公司 定期评价 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 并根据市场 环境、新 的金融工 具、新的 技术应用 和新 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进 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 规,按照投资管 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 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 流程和岗 位手册, 明确揭示 不同业务 可能 存在的风险 点并采取 控制措施 。 (2)研究业 务控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研究工作 保持独立 、客观。 2)建立严密 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 程,形成 科学、 有效 的研究方法 。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 库制度,根据 基金合同要求, 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建立和维护备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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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选库。 4)建立研究 与投资的 业务交流 制度,保 持通畅 的交 流渠道。 5)建立研究 报告质量 评价体系 。 (3)投资决 策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目标、投 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 组合和投 资限制等 要求。 2)健全投资 决策授权 制度,明 确界定投 资权限 ,严 格遵守投资 限制,防 止越权决 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 投资依据,重 要投资有详细的 研究报 告和风险分析 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 风险评估 与管理制 度,在设 定的风 险权 限额度内进 行投资决 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 理业绩评价体 系,包括投资组 合情况、是否符合基 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 基金绩效 归属分析 等内容。 (4)基金交 易业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 交易制度,基 金经理不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 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 监测系统 、预警系 统和交易 反馈系 统, 完善相关的 安全设施 。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 投资指令,确 认其合法、合规 与完整后方可执行, 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 其他异常 情况,应 当 及时报 告相应部 门与 人员。 4)公司执行 公平的交 易分配制 度,确保 不同投 资者 的利益能够 得到公平 对待。 5)建立完善 的交易记 录制度, 及时核对 并存档 保管 每日投资组 合列表等 。 6)建立科学 的交易绩 效评价体 系。 根据内部控 制的原则 ,制定场 外交易、 网下申购 等特 殊交易的流 程和规则 。 (5)建立严格有效的 制度,防止不 正当关联交易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 易的,在 相关投资 研究报告 中特别说 明, 并报公司风 险控制委 员会审议 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 和合法规范的 基础上力求金融 创新。在充分论证的 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 品 种或业 务的法律 性质、 操作程 序、 经济 后果等, 严格控 制金融新 品种、 新业务 的法律风险 和运行风 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 服务标准、销 售渠道管理、广 告宣传行为规范,建 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 律审查制 度,制定 销售人员 准则,严 格奖 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 过户工作流程 ,建立登记过户 电脑系统、数据定期 核对、备份制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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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度,建立客 户资料的 保密保管 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 息真实、 准确、完 整、及时 。 (10)公司 配备专人 负责信息 披露工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审核 和发布 。 (11 ) 加强对公司及 基金信息 披露的检 查和评 价, 对 存在的问题 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 , 对 出现的失误 提出处理 意见,并 追究相关 人员的责 任。 (12)掌握 内幕信息 的人员在 信息公开 披露前不 得泄 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 的要求, 遵 循安全性、 实用 性、 可操作性原 则, 严格制 定信息 系统的管理 制度。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计 开发符合 国家、 金 融行业软 件工 程标准的要 求, 编写 完整的技 术资 料; 在实现业务 电子化时, 设 置保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 的可稽性, 信 息技术系统 投入运行 前,经过 业务、运 营、监察 稽核 等部门的联 合验收。 (14)通过 严格的授 权制度、 岗位责任 制度、门 禁制 度、内外网 分离制度 等管理措 施, 确保系统安 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 房、 设备、 网络等 硬件要求 符合有关 标准, 设备运行 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 施明确的责 任管理, 严格划分 业务操作 、技术维 护等 方面的职责 。 (16) 公司软件 的使用充 分考虑到 软件的安 全性、 可 靠性、 稳定性和 可扩展性, 具 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制、 故障恢复 、 安全保 护、 分权 制约 等功能。 信 息技术系 统设计、 软件开发 等技术人员 不得介入 实际的业 务操作。 用户使用 的密 码口令定期 更换, 不 得向他人 透露。 数 据库和操作 系统的密 码口令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管 。 (17) 对信息数 据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息 数据的 安全、 真实和完 整, 并能及 时、 准 确地传递到 会计等各 职能部门 ; 严格计 算机交易 数据 的授权修订 程序, 并 坚持电子 信息数据 的定期查验 制度。 建立电子信 息数据的 即时保存 和备份制 度,重要 数据 异地备份并 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 系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 善业务数 据保 管等安全措 施, 进行排除 故障、 灾 难恢复的演 习,确保 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19)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 计制度》 、 《证券 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办法》 、 《企业财 务通则》 等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基金会 计制 度、 公司财务 制度、 会计 工 作操作流程 和会计岗 位工作手 册,并针 对各个风 险控 制点建立严 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 (20) 明确 职责划分 , 在岗位 分工的基 础上明确 各会 计岗位职责 , 禁止需 要相互监 督的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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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岗位由一人 独自操作 全过程。 (21)以基 金为会计 核算主体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 在名册登 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簿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基 金会计核算 与公司会 计核算相 互独立。 (22)采取 适当的会 计控制措 施,以确 保会计核 算系 统的正常运 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 过凭证设计、 登录、传递、归 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 制度,确保正 确 记载经济 业务,明 确经济责 任。 2)建立账务 组织和账 务处理体 系,正确 设置会 计账 簿,有效控 制会计记 账程序。 3)建立复核 制度,通 过会计复 核和业务 复核防 止会 计差错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估 值方法和 科学的估 值程序 , 公允 反映基金所 投资的有 价证券在 估值 时点的价值 。 (24) 规范基金 清算交割 工作, 在授权 范围内, 及时 准确地完成 基金清算, 确 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25)建立 严格的成 本控制和 业绩考核 制度,强 化会 计的事前、 事中和事 后监督。 (26)制订 完善的会 计档案保 管和财务 交接制度 ,财 会部门妥善 保管密押 、业务用 章、 支票等重要 凭据和会 计档案 , 严格会 计资料的 调阅手 续, 防止 会计数据 的毁损 、 散失 和泄密。 (27) 严格 制定财务 收支审批 制度和费 用报销运 作管 理办法, 自 觉遵守国 家财税制 度和 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 督察长, 经董 事会聘任, 对 董事会负 责。 督察长应当 经中国证 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认 可后方可 任职。 根 据公司监 察稽核工 作的 需要和董事 会授权, 督察长可 以列席公 司相关会议 , 调阅公 司相关档 案, 就内 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独 立地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 期向董事 会报告公 司内 部控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 (29) 公司设 立 监察稽核 部门, 对公司 管理层负 责, 开展监察稽 核工作, 公司 保证监察 稽核部门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30) 明确 监察稽核 部门及内 部各岗位 的具体职 责, 配备充足的 监察稽核 人员, 严 格监 察稽核人员 的专业任 职条件, 严格监察 稽核的操 作程 序和组织纪 律。 (31) 强化 内部检查 制度, 通 过定期或 不定期检 查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确保 公司 各项经营管 理活动的 有效运行 。 (32) 公司 董事会和 管理层重 视和支持 监察稽核 工作 , 对违反法 律、 法规 和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 追究有关 部门和人 员的责任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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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6、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1)本公司 承诺以 上 关于内部 控制制度 的披露 真实 、准确。 (2)本公司 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 和公司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住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晨 世贸 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银 监会银监 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 倩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 成部分, 总行 设在北京 。经国务 院 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 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15日依法 成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承 继原中国 农业银行 全部 资产、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 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 布中国城 乡,成为 国内网点 最多 、业务辐射 范围最广 ,服务领 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齐全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之 一。 在海外 , 中国农 业银行同 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 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界500强企业之 列。作为 一家城乡 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 的大型国 有商业银 行, 中国 农业银 行一贯秉承 以客户为 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 可持 续发展, 立足 县域和城 市两 大市场, 实施差 异化竞争 策略, 着力打 造 “伴你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 分支机构 、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 元化的金 融产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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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品,致力为 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 的金融服 务,与广 大客 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 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 展托管业 务的国内 商业 银行, 经验 丰富, 服 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 管人 》评 为中国 “ 最佳 托管银行” 。2007年中 国农业银 行通过 了美国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 保留意见 的SAS70 审计报告。 自2010 年起 中国农业 银 行连续通过 托管业务 国际内控 标准(ISAE3402 )认证 ,表明了独 立公正第 三方对中 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 务运作流 程的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的 健全 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 中国农业 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 声誉进一 步提升, 在2010年 首届 “ ‘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 中成 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席财务官》 杂 志颁发的 “ 最佳资产 托 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 中国 财经风云 榜 “最 佳资 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2017 年连 续荣获上海 清算所授 予的 “托 管银行优 秀奖” 和 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授 予的 “优 秀托管机构 奖” 称号 ; 2015年、 2016年 荣获中国 银行业 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 业务最佳 发展奖” 称号;2018 年荣获中 国基金报 授予的公 募基金20 年“ 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 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部于1998 年5月 经中 国证监会和 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 成 立,2014 年 更名为托 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 理中心, 内设 综合管理部 、 业务管 理部、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 部、 风险 合规 部、 产品 研发与信息 技术部、 营运一部 、 营运二 部、 市场营 销部、 内 控监管部 、 账户管 理部, 拥 有先进 的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 金托管业 务系统。 2、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业 务部现有 员工近240 名,其 中具 有高级职称 的专家30 余名,服 务团 队成员专业 水平高、 业务素质 好、 服务 能力强 , 高级 管理层均有20 年以上 金融从业 经验和高 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 内外证券 市场的运 作。 3、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 情况 截止到2018 年12月31 日, 中国 农业银行 托管的 封闭式 证券投资基 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 金共422 只。 (二)基金 托管人的 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 说明 1、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托 管业务的 法律法规 、 行业 监管规 章和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 有关信息 的真实 、 准确、完整 、及时,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 员会总体 负责中国 农业银行 的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 管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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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 评价。托 管业务部 专门 设置了风险 管理处,配 备了专职 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 托管业务 的内控监 督工作, 独 立行使监 督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 施 具备系统、 完善 的制度控 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 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 职责、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保 证托管业 务的规范 操作和顺 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 业资格; 业务管理 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权 工作实行 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 规程保管、 存 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 约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作 区专 门设置,封 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 控;业 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 现自 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 生,技 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 设置将《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基金合同 、 托管协 议规定的 投资 比例和禁止 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 系统, 每 日登录监 控系 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 户、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等监督基 金管 理人的其他 行为。 当基金出现 异常交易 行为时, 基金托管 人应当针 对不 同情况进行 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 。对媒体 和舆论反 映集中的 问题, 电话 提示基金管 理人; 2、书面警示 。对本基 金投资比 例接近超 标、资 金头 寸不足等问 题,以书 面方式对 基金 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 。对投资 比例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 以及 其他涉嫌违 规交易等 行为,书 面提 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五、 相 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一.直销机 构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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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教娇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8-5558 ( 免长途固 话 费) 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在深圳 设有投资 理财中心 :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32 层 联系人:吴 海灵、关 志玲、白 小雪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二.场外 代 销机构 1、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贺 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银 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 永民 电话:010-66594896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3、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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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 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长安兴 融中 心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嘉朔 电话: :010 -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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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 中国光大中 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 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服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王 硕 网址:www.psbc.com 9、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高 天、虞谷 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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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0、杭州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1 、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东二路 70 号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 、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 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2、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 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3、瑞银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 爽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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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14、国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 治区呼和 浩特市武 川县腾飞 大道 1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电话:95385;


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15、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 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16、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重庆 市渝中区 临江支路 2 号合景 国际大厦 A 幢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 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17、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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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18、中国国 际金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 国门外大 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杨 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9、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0、长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金 夏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83515567 客户服务热 线: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1、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圳 市罗湖区 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F


法人代表: 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东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 城区可园 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30 楼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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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23、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 东省广州 天河北路 大都会广 场 5、18、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4、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先 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 场 主楼 十七 楼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25、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95563 (全 国) 、0771-96100 (广西 ) 法定代表人 :刘峻 联系人:覃 清芳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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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26、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27、金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 口市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厦 4 层 (邮政编码 :570206 )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4001 号时代 金融中 心 17 楼(邮政编 码:518034 )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4008-888-228 联系人: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28、中信期 货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信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田区 中信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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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网址:www.citicsf.com 29、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0、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 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1、东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延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 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2、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健男 客服电话: 95525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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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联系人:龚 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33、国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东 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 婧漪 电话: 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4、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 敏祺、朱 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5、国元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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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6、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李 笑鸣


电话:021 -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7、华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 肥市长江 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38、华宝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环球金 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久事商 务大 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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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0、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1、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点: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 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2、兴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福州 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长 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 琳雪 网址: 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562


43、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浙江 省杭州市 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楼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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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张 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中银国 际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200 号中银 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45、东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 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46、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周 俊 网址:www.jhzq.com.cn 47、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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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办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益 田路 5033 号平安 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 线:95511-8 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8、世纪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大 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 :姜昧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49、英大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 三十、三 十一 层 法定代表人 :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50、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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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网址:www.newone.com.cn 51、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刘 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52、渤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3、国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东直 门南大街 3 号国华 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54、申万宏 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新疆乌 鲁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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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新市 区)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 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5、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56、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 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焦 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57、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 凌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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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58、国联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 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59、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证 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庞 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60、爱建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 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1、东方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318 号新源 广场 2 号楼 22-29 楼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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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62、财富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 芙蓉中路 二段 80 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心 26 层 法人代表: 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 线:0731 -84403333 、 400-88-35316 联系人:郭 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3、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系人:奚 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4、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 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65、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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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表: 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6、中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郑州 市郑东新 区商务外 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 月艳


李 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67、华龙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 州市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 :韩鹏 联系人:杨 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 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68、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 28 号 民生金 融中 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4006198888 联系人:赵 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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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传真:010-85127917 公司网址:www.mszq.com 69、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 省武汉市 东湖新技 术开发区 关东园 路 2 号高科大厦 四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翟 璟 联系电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网址:www.tfzq.com 70、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1、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2、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08 号 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 诚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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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3、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 湖区文二 西路 1 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 7 号电子 商务 产业园 2 号楼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林 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站地址 www.5ifund.com 74、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懿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 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站: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75、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陆家嘴 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联系人:宁 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76、上海凯 石财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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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 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7、万联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王 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78、宏信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人民 南路二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人代表人 :吴玉明 客服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刘 文涛 电话:02886199765 传真:02886199533 网址:http://www.hx818.com 79、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客服电话:4006-788-887 80、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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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峨 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1、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 82、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 :毛淮平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 通泰大 厦 B8 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83、北京蛋 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袁 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4、北京肯 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技术 开发区 科创 十一街 18 号 院京东集 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 :江卉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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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电 话:个人 业务 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400 088 8816 传





真: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85、嘉实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海国 金中 心办公楼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 李雯 联系人邮箱 : 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6、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 东 1 号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 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87、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 兴镇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 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安 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8、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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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办公地址: 上 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89、北京百 度百盈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 地 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信息 路甲 9 号 奎科大厦 法人代表: 张旭阳 公告联系人 :杨琳 公告电话:010-61952702 公告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9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0、上海联 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福泉 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邮编:200335 法定代表人 :燕斌 联系人:兰 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 www.66zichan.com


91、奕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 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航天 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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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法定代表人 :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 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三.场内 代 销机构 指具有基 金 代销业务 资格、 并 经深圳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认可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位, 具体名单 详见深圳 证券 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登记 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赵 亦清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07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 7 号财富中 心写 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 玲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 沈娜、冯 艾 联系人:冯 艾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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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陆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 路 202 号 领展企业 广场 二座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 伟敏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俞 伟敏


六、 基金的 历史沿 革 本基金由大 成景丰分 级债券型 基金封闭 期到期后 ,根 据《基金合 同》约定 转换而来 。 根据基《基 金合同》 约定, 《基 金合同》 生效后 进入 封闭期,封 闭期为 3 年。封 闭期内 通过基金资 产及收益 的不同分 配安排, 将基金份 额分 成预期收益 与风险不 同的两个 类别, 即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 《基金合同》 生 效满三年 后, 满足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存续条件, 本 基金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自动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本基金 在封闭期 届满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在封闭期 内的收 益 分配约定 分别对 A 类份额 和 B 份额计算封 闭期末 基金份额 净值, 并以各自的 份额净值 为基础, 将 A 类份额和 B 类份 额分别 通过 折算 转换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份额转换 后,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不再持有 A 类份额 或者 B 类份额, 而是持有 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 。 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的存 续期自本 基金转型 为大 成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之 日开始,其 存续期限 为不定期 。 根据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 的封闭期 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届满, 基金 管理人 向 深 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 终止大成 景丰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上市交易, 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通 知书》 (深证上 〔2013〕346 号) 的同意,自封 闭期届 满日次日(2013 年 10 月 16 日) 起, 大成 景丰分级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A 类份额、B 类份 额 终止上市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基金管理 人将 A 类份额、B 类份额 并以各自 的份额净 值为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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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础,转换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份额。2013 年 10 月 17 日 ,基金管 理 人公告 《 大 成景丰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封 闭期届 满基金份额 转换结果 及开通转 托管的公 告》, 基金 份额转换 完成, 基 金名称变 更为 大成 景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七、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合同 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 规和 《大成 景丰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的有关规定, 基 金合同已 于 2010 年 10 月 15 日正式生 效,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本 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 额的 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 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 明原因并 报送解决 方 案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上述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程序 ,终止本基 金,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三)基金 类型及存 续期限 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 金 基金运作方 式:契约 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 封闭期三年( 含三年) 内封 闭运作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封闭 期届满后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完 成折 算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 限:不定 期





八、 基金份额的上 市与交易 (一)基金 份额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本 基金封 闭期内,A 类份 额和 B 类 份额 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本基金封闭 期届满后 ,A 类份额和 B 类 份额终止 上市 并转换为大 成景丰债 券(LOF )份额 , 若满足上市 条件,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申请 大成景丰债 券(LOF )份额上市 交易。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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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在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 定的前提 下, 本 基金将 在合同生效 后 3 个月 内开始在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 基 金管理人 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刊登 公告。


3、上市交易 的规则


(1)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 考价分 别为前一 工作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实行 价格涨跌 幅限制, 涨跌幅比 例为 10% ,自 上市首日起 实行; (4)买入申 报数量 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 (5)份额申 报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 民币 ; (6)上市交 易遵循《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及 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 的费用


上市交易的 费用按照 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 理。


5、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 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统同时揭 示基金前一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6、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 和 终止 上市 (1)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止上 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 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 的, 本基 金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并按 照新 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 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九、 份额折算期和 基金份额折 算 (一)份额 折算的目 的 份额折算的 目的是将 A 类份额、B 类份额按 照本合 同相关约定 折算为大 成景丰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 。 基金管 理人已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完成 A 类份额、B 类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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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份额的折算 。 (二)份额 折算期 及 份额折算 基准日 份额折算期 指份额折 算起始日 至份额折 算截止日 之间 的一段时期 ,最长不 超过 10 个工 作日。 份额折算基 准日为封 闭期截止 日,份额 折算期的 起始 日为份额折 算基准日 下一自然 日。 (三)份额 折算权益 登记日 份额折算权 益登记日 为份额折 算基准日 。 (四)份额 折算的对 象 份额折算的 对象为基 金份额折 算权益登 记日登记 在册 的 A 类份额和 B 类份 额。 (五)份额 折算公式 1、A 类份额折算公 式 假设: Y 为折算 后基金份 额的数量 Ya 为折算 前 A 类份额的数 量 NA V a 为份额折算基准日 A 类份 额的份 额净值 则: Y=Ya× NA V a/1.00 上述计算结 果 , 场内 份额 采用 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 位, 场外份额采 用截位法 保留到小 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以后 的部分舍 去,舍去 部分所代 表的 资产归基金 所有。 例如某基金 投资者折 算前持有 10000 份 A 类份 额,封 闭期截止日 A 类份 额的份额 净值 为 1.12090000 元, 则折算后 该基金投 资者持 有 11209 份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 不再持有 A 类份 额。 2、B 类份额折 算公式 假设: Y 为折算 后基金份 额的数量 Yb 为折算 前 B 类份额 的数量


NA Vb 为份额折算基准日 B 类 份额的份 额净值 则: Y=Yb× NA Vb/1.00 上述计算结 果 , 场内 份额 采用 截位法保 留到整数 位, 场外份额采 用截位法 保留到小 数点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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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后两位, 小 数点以后 的部分舍 去,舍去 部分所代 表的 资产归基金 所有。 例如某基金 投资者折 算前持有 10000 份 A 类份 额, 10000 份 B 份额 , 份额 折算基准 日 A 类份额的净 值为 1.12090000 元,B 份额的份额 净值 为 1.75757575 元,则 折算后该 基金投资 者持有 28784 份(11209+17575=29784 )大成 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 不再持有 A 类份额 和 B 类份额 。 (六)份额 折算的变 更登记 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将根 据 份额折算 结果于变 更登 记日完成基 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 (七)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注册登记机构变更登记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指 定媒体对份额折算结果予以公告。 (注: 本基 金管理人 已经 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在《 中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 《证券时 报》及深圳 证券交易 所网站 (http://www.szse.cn )发布了 《大成 景丰分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封闭期届 满基金份 额转换结 果及开通 转托管的 公告 》 )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一)开放 日和 业务 办理 时间 本基金在封 闭期及折 算期不开 放申购赎 回业务 , 在转 型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 理人将先 采用集中 申购的方 式开 放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基 金份 额的 集中申 购, 集中申 购结 束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开放 大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基金份额的日 常申购、 赎回业务 。 在确定申购、 赎 回开始时 间后, 应在实 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公 告。 (注: 本基金 管理人 于 2013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4 日开放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 。 ) 开放期内, 基金 申购、 赎回开 放日应为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交 易日, 业 务 办理时间 应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或赎回时 除外。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 相应调整 , 但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 体上公告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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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办 理大 成景 丰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 (LOF )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 申购、 赎 回申请的,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二)场内 申购与赎 回 1、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份额场 内 申购、 赎 回通过具 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圳 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 位(具体 名单见本 基金 相关业务公 告)办理 。 2、申购与赎 回的账户 基金投资者 通过场内 申购 、 赎回大 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应使 用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的 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户 或证 券投资 基金 账 户。 3、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 (2)采用金额申购和 份额赎回的方 式,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申购和 赎回申报单 位以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 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 间前撤销,在当日的 交易时间结束 后不得撤销 。 4、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所场 内申购赎回相关 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 须按业 务办理单 位规 定的方式备 足申购资 金; 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 应确保账 户内有足 够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 申购、赎回 申 请无效 。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以 交易时 间结 束前 收到 申购 和赎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 申购 或赎回 申 请 日(T 日) ,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 进行确认 。 通常情 况下 ,T 日提交的有效 申请, 基金投资者 可在 T+2 日到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办理 单位或以其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购、 赎回申请的 确认情况 。 如 基金 管理 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致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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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基 金管理人 认为可能 存在变 相规避 50% 集中度 限制的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 权对该单 一投资者 的申请全 部或部分 确认 失败。 由此 , 给投资 者造成的 损失, 有 投资人自行 承担。 (3)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资 金在规定 时间内未 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若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回 基金投资 者账户 , 由此 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由 基金投资 者自行承 担。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托管 人按有关 规定 将在 T+7 日(包括 该日)内 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 情况下, 当日未获 受理 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撤 销。 5、申购和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 规定基金投资 者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以及单笔赎回 的最低份额 。 本基金 单 个基金 账户单笔 申购、赎 回 的 最低金额为 1 元。 (2)基金管 理人可以 规定基金 投资者单 个交易 账户 最低基金份 额余额。 (3)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 的比例不 得达到 或者 超过 50% ,或者以 其他方式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限制 。 (4)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 购金额上 限或基金 单日 净申购比例 上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 基 金管理人 基于投资 运作与风 险控 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 见相关公 告。 (5)基金管理人、深 圳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前提下, 调整上述 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 3 个工作日 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 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6、申购、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 采用截 位法 保留 到整数位 , 小 数点以后的 部分舍去 , 舍去部 分所 代表的资产 归基金所 有。 例: 某投 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 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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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为 1.128 元, 则其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额 =4,960.32/1.128 =4,397.45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 采用 截位法 保 留至整数 份,故投 资者 申购所得份 额为 4397 份,整 数位 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 资金 归入 基金资产 。 即: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97 份 基金份 额。 (2)赎回金 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赎 回 费用 赎回总金额 、 净赎回 金额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例: 某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 , 并在本基金开 放期内 决 定赎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0% ,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 , 则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例:某投资 者 通过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 回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48 元, 则其可得 净赎回金 额为 :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 =11,480× 0.5% =57.4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0 =11,422.60 元 (3)在开放期内,T 日的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 (LOF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 告。遇 特殊情 况,可 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并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4)申购费用由基金 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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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为固定值 0.1% 。 (5)基金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 份额赎回 。 赎回费 用由赎 回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 份额 的份额持 有人承 担,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以及不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于每 个开放期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集中 申购等) 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基 金投资者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 在 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 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 率。 7、申购与赎 回的登记 结算 本基金场内 申购和赎 回的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 , 按照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 8、办理本基金份额场 内申购、赎回 业务应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将 按新规定 执行。 (三)场外 申购与赎 回 1、申购和赎 回场所 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 额的 场 外申购与赎 回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及 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 销网点办 理。 具体 的销 售网点由基 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基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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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 可根 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条件成 熟时, 基 金投资者 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 或其 指定的代销 机构以电 话、 传真 或网上等 形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 ,具体办 法另行公 告。 2、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 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当日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 以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时间以内 撤销。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 调整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 公告。 3、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 赎回的申 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 必须根据 销售机构 规定的程 序, 在 开放日 的交易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资者 在提交申 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须持有足 够的基金 份额余额 ,否则所 提交的申 购、 赎回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2)申购和 赎回申请 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收到申 购和赎回 申请 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并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 行确认。 通 常情况下,T 日提 交的有效 申请,基 金 投资者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 况。 (3)如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 者超过 50% , 或者基 金管理 人认为可 能存 在变相规避 50% 集 中度限制 的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 有权 对该 单一投资 者的申请 全部或部 分确 认失败。由 此,给投 资者造成 的损失, 有投资人自 行承担。 (4)申购和 赎回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指定的 代销机 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 款项本金 退还给基金 投资者,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由 基金投资者 自行承担 。 基金投资者 赎回申请 成功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回款 项。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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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 合同 有关条款处 理。 4、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 、费用及 其用途 (1)基金申 购份额的 计算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计算结 果 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 入, 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 某投 资者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对 应费率为 0.8% ,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为 1.128 元 ,则其申购 可得到 的 基金 份 额为 : 净申购金额 =5,000/ (1+0.8% )=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 -4,960.32 =39.68 元 申购份额 =4,960.32/1.128 =4,397.45 份 即:某投资 者投资 5,000 元申 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 则可 得到 4,397.45 份基金 份额。 (2)基金赎 回金额的 计算 赎回总金 额 =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额-赎回 费用 赎回总金额 、 净赎回 金额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 。 例: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 限不满 3 年, 在本基 金 开放期内 决 定赎回, 对应的 赎 回费率为 0.10% ,假设 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金额=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1% =11.48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11.48 =11,468.52 元 (3)申购费用应在基 金投资者申购 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 、注册登 记等各项 费用。 (4)赎回费用由赎回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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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担,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归基 金财产,75% 用于 支付注 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本基金 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 低于 1.5% 的 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5)申购 、 赎回的费率 申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各项费 用。 申购金额 (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率 为: 持有基金时 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7 日≤T<3 年 0.10% T≥3 年 0 % 本基金场内 赎回费率 为: 持有基金时 间(T ) 赎回费率 T <7 日 1.5% T ≥7 日 0.1% (6)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以及不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 的前提下,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 收费 方式,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 3 个工 作日 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 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易、 电话交易、 集中 申购 等) 等 进行基金 交 易的基金投 资者定期 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 按相关 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 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 费率。 (8) 、 基金 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 已在本公 司直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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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销中心办理 账户认证 手续并通 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 申购 基金的养老 金账户进 行申购费 率优惠。 养老金账户 , 包括养 老基金与 依法成立 的养老 计划筹 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可 以投资基 金的 地方社会保 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计 划。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管部门 认可 的新的养老 基金类型 , 本公司 将依据规 定将其纳入 养老金账 户范围。 养老金账 户申购费 率优 惠的详细实 施情况, 请见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相关业 务公告。 (四)暂停 申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可在开放 期内拒绝 或暂 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 , 此 时,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的转 入申请按 同样 的方式处理 : 1、不可抗力 原因导致 基金无法 接受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8、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 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并 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的措 施。 9、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 1、 2、 3 、 5 、 8 项暂 停申购情 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如果基金投 资者的申 购申请被 拒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 项将退还给 基金投资 者,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等不承担 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 利息等损 失。 发生上述第 6、7 项 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 等方式对 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进 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 如果法律 法规、 监 管要求调 整导 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 消或变更 的,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后, 可 修改上述 内容, 不 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在拒 绝或暂停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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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 如在原定 开放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 并按规定 公告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如 已超出原 定开放期 ,基 金管理人可 适当延长 申购业务 办理期, 并按规定公 告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五)暂停 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开放期 内可暂 停接受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 支付 赎回款项, 此时,本 基金的转 出申请将 按同样方 式处 理: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巨额 赎回,根 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 定,可 以暂 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 况。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 的措 施。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向中 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已接 受的赎回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按时 足额支付 ;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但不 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基 金投资者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 理部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 如在 原定开放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并按 规定公告 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如已超 出原定开 放期, 基 金管理人 可适 当延长赎回 业务办理 期, 并按 规定公告 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六)巨额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 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 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顺延赎 回。 (1)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基金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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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基金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支付 基金投资者 的赎回申 请 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 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确 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 额; 基金 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 分, 基 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 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 个交 易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选 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赎回 的部分申 请将被撤 销。 如下一个交 易日为基 金赎回开 放日, 则 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 优先权 并以 该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基 金投资者 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 理。 若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发 生单 个开 放日 内单 个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的基金 份 额 占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超过 10% 时, 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赎回 申请实 施延期赎 回; 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占 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赎回 申请, 与当日 其他赎回 申 请一起, 按上述 (1) 或 (2 ) 方式处 理。 如下一开放 日, 该单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剩 余未赎回 部 分仍旧超出 前一开放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 继续按 前述规则 处理, 直 至该单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单个开放 日内申请 赎回的基 金份额占 前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 低于 10% 。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有权根 据当时市 场环 境调整前述 比例和办 理措施, 并在 指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3)暂停赎 回:连 续 2 日以 上(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 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指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 赎 回并顺 延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应立 即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 在 2 日内 通过 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 人的公司 网站或销 售机构的 网点 刊登公告,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 (七)暂停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 ,第 2 个 工作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刊登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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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 1 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 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停 期间,基 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结 束, 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 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告 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八) 本基 金在开放 期也可以 采用集中 申购的方 式开 放申购业务 , 具体规 定详见基 金管 理人届时公 告。 (九)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 基金 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 式基金之 间的转换 业务 , 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 换费, 相 关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 基金 合同、 招募 说明书的 规定制定 并在相关 业务公告中 列示,并 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 人与相关 机构 。 (十)基金 的非交易 过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受理继承 、 捐赠和 司法强制 执行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 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 格的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指 受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 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 福利 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 是指 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织 。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 资料, 对 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 内办理, 并 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一)基 金份额的 登记、系 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 统转 登记 1、基金份额 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认 购或申 购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 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场 内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 额或上市交 易买 入的 A 类份额及 B 类 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2、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售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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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机构(网点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 位(席位)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 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 )时,可 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 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 单位(席 位)时, 可办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 的系统内转 托管。


3、跨系统转 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 登记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规定 办理。 十 一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 、 保持资 产流动性 的基础上 , 通 过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 理, 力争 获得 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业绩 ,使基金 份额持有 人获 得长期稳定 的投资收 益。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对象为 具有较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 的债券、 股票、 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 监 管机构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本基金为债 券基金, 对债券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主要包括 国债、 央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分离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金融 债券、 短期融资 券、 逆回购、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对股票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 对权证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持有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款等 ) 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可以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或增 发新股, 以及 在二级市场 上投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证券, 以增强本 基金的获 利水平, 提高预期 收益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三)投资 策略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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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本基金将充 分发挥基 金管理人 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优势 , 在分析和 判断宏观 经济运行 状况 和金融市场 运行趋势 的基础上 , 在资产 配置、 类 属配 置、 个券选 择和交易 策略层面 实施积极 管理策略; 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 前提下, 实现基金 组合 风险和收益 的最优配 比。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范围内 结合定性 以及 定量分析, 自上而下 地实施整 体资 产配置策略 , 通 过预 测各大类 资产未来 收益率变 化情 况, 在不同 的大类资 产之间进 行动态调 整和优化, 以规避市 场风险, 提高基金 收益率。 2、固定收益 类资产投 资策略 本基金将灵 活运用利 率预期策 略、 信 用债券投 资策略 、 收益率利差 策略、 套利交易 策略、 个券选择策 略等多种 投资策略 ,构建以 信用类债 券为 主的固定收 益类资产 组合。 (1)利率预 期策略 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 最主要的 风险来源 和收益来 源之 一, 衡量债 券利率风 险的核心 指标 是久期。 本 基金将通 过对宏观 经济以及 货币政策 等因 素的深入研 究, 判断 利率变化 的方向和 时间, 利用 情景分析 模拟利率 变化的各 种情形 , 最终 结 合组合风 险承受能 力确定债 券组合的 目标久期。 本基金通 过对收益 率曲线的 研究, 在 所确 定的目标久 期配置策 略下, 通 过分析和 预测收益率 曲线可能 发生的形 状变化, 在期限结 构配 置上适时采 取子弹型 、 哑铃型 或者阶梯 型等策略, 进一步优 化组合的 期限结构 ,力争获 取较 好收益。 (2)信用债 券投资策 略 信用类债券 是本基金 重要投资 标的,信 用风险管 理对 于提高债券 组合收益 率至关重 要。 本基金将根 据宏观经 济运行状 况、 行业发展 周期、 公 司业务状况、 公 司治理结 构、 财务状况 等因素综合 评估信用 风险, 确 定信用类 债券的信 用风 险利差, 有 效管理组 合的整体 信用风险。 同 时,本基 金将依托 基金管理 人的信用 研究团队 ,在 有效控制组 合整体信 用风险的 基础上, 深 入挖 掘价 值低估 的信 用类债 券品 种, 力争准 确把 握因 市场 波动 而带来 的信 用利差 投资 机 会,获得超 额收益。 1)基于信用 质量变化 的投资策 略 信用债券的 信用利差 与债券发 行人所在 行业特征 和自 身情况密切 相关。 本 基金通过 行业 分析、 公司 资产负债 分析、 公 司现金流 分析、 公司运 营管理分析 和公司发 展前景分 析等细致 的调查研究 , 依靠本 基金内部 信用评级 系统建立 信用 债券的内部 评级, 分 析违约风 险及合理 的信用利差 水平, 对 信用债券 进行独立 、 客观的 价值 评估。 通过 动态跟踪 信用 债券 的信用质 量变化,确 定信用债 的合理信 用利差, 挖掘价值 被低 估的品种, 以获取超 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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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2)信用利差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 分析宏观 经济周期 、 市场资 金结构和 流向 、 信用利差 的历史统 计区间等 因素 判 断当 前信 用债市 场信 用利差 的合 理性 、相对 投资 价值 和风 险以 及信用 利差 曲线的 未来 走 势,确定信 用债总体 的投资比 例。 (3)收益 率利差策 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 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金融债 和 信用债之间) 、不同市 场的同一品 种、 不同市 场的不同 板块之间 的收益率 利差基础 上, 本基金采取 积极策略 选择合适 品种进行 交易来获取 投资收益 。收益率 利差策略 主要有两 种形 式: 1)出现会导 致收益率 利差出现 异常变动 的情况 时, 本基金将提 前预测并 进行交易 ; 2)当收益率利差出现 异常变动后, 本基金将经过分 析论证,判断出异常 变化的不合理 性后,进行 交易以获 取利差恢 复正常所 带来的价 差收 益。 (4)套利交 易策略 在目前我国 的固定收 益市场中 , 合理运 用套利交 易策 略可以获得 超额收益 , 本基金 将在 法律法规和 监管机构 许可的条 件下,积 极运用以 下套 利交易策略 : 1)回购套利 策略包括 回购跨市 场套利以 及不同 回购 期限之间的 套利等。 2)息差交易策略是指 通过不断正回 购融资并买入债 券的策略,只要回购 资金 成本低于 债券收益率 ,就可以 达到适当 放大债券 组合规模 并获 利的套利目 标。 3) 利差 交易策略 通过同时 买进涨多 (跌 少)/ 卖 出涨 少 (跌多 ) 的 债券 , 达到不 受市场 涨跌的直接 影响、规 避市场风 险的效果 。 (5)个券选 择策略 在前述债券 目标久期 、 信用债 券配置比 例确定基 础上 , 本基金将 选择最具 有投资价 值优 势的债券品 种进行投 资以获得 超额收益 。 具有以 下一 项或多项特 征的债券 , 是本基 金构建固 定收益类资 产组合的 重点投资 对象: 1)符合上述 投资策略 的品种; 2)具有套利 空间的品 种; 3)价值低估 的品种; 4)符合风险 管理指标 的品种。 3、可转换债 券投资策 略 可转换债券 是一种兼 具股性和 债性双重 特征的债 券衍 生投资品种 , 其最大 优点在于 可以 用较小的本 金损失博 取股票上 涨的巨大 收益, 可 以给 基金组合带 来较大的 超额收益 。 本基金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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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主要采用可 转债相对 价值分析 策略。 由于可转债 兼具债性 和股性, 其风险收 益特征介 于股 票和债券之 间, 可转 债相对价 值分 析策略通过 分析不同 市场环境 下其股性 和债性的 相对 价值, 把握 可转债的 价值走向 , 选择相 应券种, 从 而获取较 高投资收 益。 本基 金利用 可转债 的底价溢价 率和可转 债的到期 收益率来 衡量可转债 的债性特 征, 利用可转 债的平价 溢价率和 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 量可转债 的股 性特征。 在进行可转 债筛选时 , 本基金 将在对可 转换债 券条款 以及发行人 基本面要 素进行深 入研 究的基础上 ,选择合 适时机投 资于低估 的可转债 品种 ,通过积极 主动管理 ,获得超 额收益。 基本面要素 包括股性 特征、 债 性特征、 流动性等 。 本 基金将充分 借鉴基金 管理人股 票研究团 队的研究成 果, 对可 转债对应 的正股的 基本面进 行分 析, 形成对 正股的价 值评估。 将可转债 自身的信用 评估和其 正股的价 值分析结 合起来, 最终 确定投资的 可转债品 种。 4、权益类资 产投资策 略 (1)新股申 购投资策 略 在相当长的 时间内, 新股申购 都将成为 本基金的 重要 收益来源 。 本基金将 长期追踪 新股 申购的收益 率变化特 征,充分 考虑当前 资本市场 的情 况以及拟发 行上市新 股的基本 面因素, 结合市场资 金面和预 期中签率 等关键参 数, 确定 适当 的申购规模 参与新股 申购, 以 获得稳定 的低风险投 资收益。 (2)股票二 级市场投 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 进行适当 的股票二 级市场投 资以强化 组合 获利能力, 提高预期 收益水平 。 本基金将对 行业前景 、 公司发 展战略、 综合业务 状况 、 公司治理 等多方面 因素对上 市公 司进行综合 评估, 重 点关注基 金管理人 研究团队 长期 跟踪并有良 好业绩的 公司, 在 此基础上 从股票初选 库中筛选 出符合要 求的股票 构成股票 备选 库。 本基金将结 合市场情 况, 基金 资产整体 风险承受 水平 , 以及内外 部的研究 成果, 择 机投 资于股票备 选库中的 优质股票 ,追求稳 健回报, 适当 提高基金组 合的收益 率。 5、权证投资 策略 本基金可对 权证进行 投资,权 证资产的 投资比例 不高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权证 投资 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1)采 用市场公认的 多 种期权定价模型对权 证进行定价, 作为 权证的价值基准;2) 根据权证标的 股票基本面的 研 究估值,结合权证理 论价值进行权 证趋 势投资;3)利用权证 衍生工具的特 性,通过权证 与 证券的组合投资,达 到改善组合风 险收 益特征的目 的,包括 但不限于 杠杆 交易 策略、看 跌保 护组合策略 等。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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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四) 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 为中债综 合指数。 本基金属于 债券基金 , 应采用 债券指数 作为业绩 比较 基准。 中债 综合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编制, 其 样本范围 涵盖银行 间市 场和交易所 市场, 成 份债券包 括国家债 券、 企业债券、 央行 票据等所 有主要债 券种类, 具有 广泛的市场 代表性, 能够 反应中国 债券 市场的总体 走势,适 合作为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如果出现指 数编制及 发布机构 停止本基 金标的指 数的 编制及发布 , 或标的 指数由其 他指 数 替代 ,或 由于指 数编 制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致 原有 标的 指数 不宜 继续作 为本 基金的 标的 指 数, 或外部 投资环境 或法律法 规的变化 而使得 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 更符合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等情形,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 基金投资 者合 法权益的原 则, 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 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并 及时 公告。 (五) 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 券基金, 风险收益 水平高于 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混合 基金和股 票基金。 (六) 投资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定。 2、国家宏观 经济环境 及其对证 券市场的 影响。 3、利率走势 与通货膨 胀预期。 4、地区及行 业发展状 况,市场 波动和风 险特征 。 5、发债主体 基本面研 究和信用 利差分析 。 6、上市公司 研究,包 括上市公 司成长性 的研究 和市 场走势 (七) 投资 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 投资决策 委员会领 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 责制 。 基金管理 人选择具 有丰富证 券投 资经验的人 员担任基 金经理。 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如下: 1、研究员开 展研究分 析并撰写 研究报告 研究员将广 泛参考和 利用公司 外部研究 成果, 尤其是 研究实力雄 厚的证券 经营机构 提供 的研究报告 , 并经常 拜访国家 有关部委 , 了解国 家宏 观经济政策 及行业发 展状况; 走访调查 发债主体、 上市 公司和信 用评级机 构; 经过筛 选、 归 纳、 整理, 定期撰 写并向投 资 决策委 员 会和基金经 理提供宏 观经济分 析报告、 证券市场 行情 报告、 行业 分析报告 和发债主 体及上市 公司研究报 告。研究 报告是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 金经 理进行投资 决策的主 要依据之 一。 2、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 议并决定 基金的总 体投资 计划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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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投资决策委 员会将定 期分析投 资研究团 队所提供 的研 究报告, 根 据基金的 投资目标 、 投 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 确定基金 的总体投 资计划, 包括 在债券、 股 票及现金 等大类资 产之间的 资产配置范 围比例等 。 3、基金经理 制定具体 的投资组 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 据投资决 策委员会 确定的基 金总体投 资计 划, 结合自 身研究判 断, 参考 投资 研究团队 的 研究成果 , 制定 具体投资 组合方案 , 包 括投 资结构、 具体投资 品种及持 仓比例等 。 其中,重大 单项投资 需经投资 决策委员 会审批。 4、集中交易 室独立执 行投资交 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 设置独立 的集中交 易室, 由 基金经理 向集 中交易室下 达具体交 易指令。 集中 交易室接到 基金经理 的投资指 令后, 根 据有关规 定对 投资指令的 合规性、 合理性和 有效性进 行检查,确 保投资指 令在合法 、合规的 前提下得 到高 效的执行。 5、多部门多 渠道实施 投资风险 监管 公 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市 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进行 风险 评估 ,并 提出 风险防 范 措 施。 监察稽 核部对投 资执行过 程进行日 常 监督, 通过 交易系统检 查包括投 资集中度 、 投资组 合比例、 投资限制 、 投资 权限等 交易情况 , 并定 期或不 定期向投资 决策委员 会提出总 结报告, 使得投资决 策委员会 随时了解 基金的风 险水平以 及是 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策 略。 6、绩效评估 小组进行 基金绩效 评估 基金管理人 设有基金 绩效评估 小组, 定 期向投资 决策 委员会提交 基金绩效 评估报告 。 基 金经理根据 投资决策 委员会的 意见对投 资组合进 行调 整。 7、投资管理 程序的优 化调整 基金管理人 在确保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有 权根据环境 变化和实 际需要对 上述 投资管理程 序进行调 整,并在 招募说明 书或其更 新中 予以公告。 (八) 投资 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 对债券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得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 80%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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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本基金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6)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后,持有 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30% ; (8)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9)本基金投资权证 ,在任何交易 日买入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 资比例,遵从 法律 法规或监管 部门的相 关规定; (10) 本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不得 超过 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 部证券 投资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 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 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20%; (11 )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3)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在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 提下,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等非 本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4)项以及(7) 、 (9 ) 、 (10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 整。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为更好的应 对可能出 现的基金 规模的大 幅变动, 充分 保 护持有人 利益, 本 基金自封 闭期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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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截止日前三个月之日起至开放期截止日,可能出现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 (4) 项以及 (7) 、 (9) 、 (10)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开 放期 起始 日起三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 制。 (九) 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8、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履 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 上述 规定限制。 (十) 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 使股东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 自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一) 基 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 规定进行 融资 、融券。 (十二)投 资组合报 告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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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 告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根据 基金合同 规定, 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 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 财 务指标、 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 度报告, 时间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20,689,440.00 82.05 其中:债券


120,689,440.00 82.05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2,890,151.64 15.5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21,589.86 0.69 8


其他各项资 产


2,494,114.03 1.70 9


合计


147,095,295.53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 业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 票投资组 合 无。 (2)


报告 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 港股 通投 资股票 投资 组合 无。 3.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 股票明细








无。 4.报告期末 按券种分 类的债券 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0,269,440.00 20.86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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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0,269,440.00 20.86 4 企业债券 60,160,000.00 41.46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30,260,000.00 20.85 7 可转债 (可 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0,689,440.00 83.17 5.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 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3353 17 中车G1 100,000 10,313,000.00 7.11 2 101558004 15 陕延油 MTN001 100,000 10,193,000.00 7.02 3 018005 国开1701 101,000 10,144,440.00 6.99 4 150213 15 国开13 100,000 10,100,000.00 6.96 5 101800819 18 深圳高速 MTN001 100,000 10,091,000.00 6.95 6.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 排 名的前五名 贵金属 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 贵金 属 。 8.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五名 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2)报告期 末本基金 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3)本期国 债期货投 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未投 资国债期 货。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发 行主体本期 无 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情形 。 (2)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于超 出基 金合同规定 备选股票 库之外股 票。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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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3)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502.67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2,342.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75,268.8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4,114.03 (4)报告期 末基金持 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 (5)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无 (6)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原因,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尾差 。 十 二 、基金的业绩 (一) 本报告期基 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及其与同 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0.16-2013.12.31 -0.96% 0.10% -1.75% 0.10% 0.79% 0.00% 2014.01.01-2014.12.31 36.13% 0.61% 10.34% 0.11% 25.79% 0.50% 2015.01.01-2015.12.31 19.27% 0.95% 8.15% 0.08% 11.12% 0.87%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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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2016.01.01-2016.12.31 -4.25% 0.23% 1.85% 0.09% -6.10% 0.14% 2017.01.01-2017.12.31 1.72% 0.19% 0.24% 0.06% 1.48% 0.13% 2018.01.01-2018.12.31 -1.87% 0.29% 8.22% 0.07% -10.09% 0.22% 2013.10.16-2018.12.31 53.68% 0.53% 29.49% 0.09% 24.19% 0.44% (二)自基 金 转型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大成景丰债券(LOF )基金累计份 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 对比 图 (2013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注:本基金 转型日期 为 2013 年 10 月 16 日。 按基金 合同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开放期起 始日起三个 月内使投 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截至报告 期末, 本 基金的各 项投资比 例已达到基 金合同中 规定的各 项比例。 十 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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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基 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 其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金 额。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财产 以基金名 义开立银 行存款账 户, 以 基金托 管人的名义 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 资金 的结算备付 金账户, 以基金托 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 的方 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 , 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 债券托管 账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户 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 产账 户相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处 分 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代销 机构 的固有财产 ,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或 者其他情形 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按基金合 同的 约定收取管 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 其他费用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以其 自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 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扣 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被依法 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 有财产的债 务相抵消 ;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 相互抵消 。 除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四 、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相 关金 融资产的公 允价值, 确定基金 资产 净值,并为 基金份额 的申购、 赎回、转 换等业务 提供 计价依据。 (二)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证券 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 业日 , 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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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三)估值 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四)估值 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如 估值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确定公 允价值;估值 日无市价, 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 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投资品种,如 估值日无市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 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 大事 件, 使潜在 估值调整 对 前一估 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 %以 上的, 应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等 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 在活跃市场, 且其潜在估值调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 0.25%以上 的,应采用市场 参与者普遍认同 , 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 易价格验证具 有可 靠性的估值 技术,确 定投资品 种的公允 价值。 (五)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股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价估 值; 2)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 价进行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 交易所上市后,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 的市价进 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 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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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 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2、债券估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 场挂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 债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4)交易所以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 方法。 但 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 在综 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 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3、权证估值 办法 (1)基金持有的 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上市交易 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 的该权证 的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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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的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4)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1 ) -(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 为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 -(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 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5)国家有 最新规定 的,按其 规定进行 估值。 4、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 产按国家 有关规定 进行估 值 (六)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进 行。 基金 份额净值 由基 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 , 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托 管 人按基 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 由基 金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 以公布。 月末、年 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 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七)估值 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果由于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或注册登 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 或基 金投资者自 身的过错 造成差错 ,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受 损失的, 差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 (“ 受 损方” )按下 述“ 差 错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承 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料申 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 下达指 令差错等 ; 对于因 技术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 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 则属不可 抗力,按 照下 述规定执行 。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造 成基金投 资者的交 易资料灭 失或 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 他差错, 因不 可抗力原因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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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 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 因 更正差错 发生的费 用由差错 责任方承 担; 由于差错责 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若差 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 调, 并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 更正, 则 其应 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 差错责 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 确认,确 保差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 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 失, 则差 错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 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当 将其已 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 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 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 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 金 托管 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行为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 时, 基金管 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 拒绝进行 赔偿时,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 当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决 、 仲 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 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 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 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 受 的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 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 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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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 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 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纠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错 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 错 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 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 投资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金 , 就实际 向基金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 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进而 导致 基金份额 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 金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4) 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 者监管部 门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 法, 双方当事人 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原则进行协 商。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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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八)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 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已 决定延迟 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紧急 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 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 的; 5、 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 6、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九)基金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 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 作日交 易结束 后将当日的 净值计 算 结果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 送给 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 小数点 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 。 国家 另有规定 的, 从 其规定。 (十)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股票估 值方法的 第 (3 ) 项、 债券 估值方法 的第 (7 ) 项、 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4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十五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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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4、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5、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6、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7、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8、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 列支的 其他 费用。 (二)上述 基金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 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按照 公允的市 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 (三)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管理 费率为 0.7%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托管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 如下: H =E× 年托管费 率÷ 当年天 数,本基 金年托管 费率为 0.2%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 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 上述 (一 ) 中 3 到 7 项费 用由基金 托管人 根 据其他 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 定, 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 ,列入或 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 失, 以及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募集期间 所发生的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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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信息披露费 、 律师费 和会计师 费以及其 他费用不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基金 收取认购 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 中列支。 ( 五)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托 管 费 率。 降低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必须依 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前在 指定媒体 和基 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 公告。 (六)基金 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六 、基金 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包 括: 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 利息 、 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 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等。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 用的 节约计入利 润。 (二)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期 末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1、封闭期 内的收益 分配原则 (1)在封 闭 期内,本 基金不单 独对 A 类或 B 类基 金 份额进行收 益分配; (2)在封闭期届满, 按照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所约定 的资产及收益分配规 则单独计算出 A 类、B 类份额各自的 份额净值 并折算为 大成景丰 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通 过赎回基 金份额实 现应得收 益; (3)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2、本基金转 型为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后的收益 分配 (1) 本基金 每年收 益分配次 数不超过 12 次, 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基金资产可 供分配利 润的 10% ; (2)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份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 (3)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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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深 圳证券账户 下的基金 份额, 只 能选择现 金分红的方 式, 具体 权益分配 程序等有 关事项 遵循深 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 (4)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期末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 至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5)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 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 , 不足以 支付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息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 基金 份额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在不影响基 金投资者 利益的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 整以 上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 此项调 整不需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但应于 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 (四)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配原则 、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 支付方式 等内 容。 (五)收益 分配的时 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由基金 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公告 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 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 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 金管理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 分红资金 的划付。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 发生的银 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 由基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承 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 等手续费用 , 注册登 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 归入基金 财产。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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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七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的会计政 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合同生效 所在的 会计年度,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3 个月, 可以并入 下一 个会计年度 ;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二)基金 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 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会计 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 人 (或基 金托管人 ) 认为有 充足理 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 经基 金 托管人 (或 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后可以 更换 。 基金管理 人应当依 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 十八 、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 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证所 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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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 披露, 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 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四) 本基 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 应采用中 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 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 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1)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认 购、 申购和赎回 安排、 基金投 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 内容。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更新 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2)基金合同是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金产 品的特 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 件。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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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 披露招募 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合 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登载基 金 合 同生效公告 。 4、基金开放 申购、赎 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次 申购、赎 回开放日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 站上公告 。 5、上市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上市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 生效后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上市交易 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以及 A 类份额、 B 类 份额各自的 份额参考 净值; 在封 闭期 A 类份额、B 类份额 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交易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 上市的 证 券交易所 、 基金份 额销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 披 露交 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以及 A 类份额 、B 类份额各 自 的份额参 考净值。 在份额折算 期,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放期,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 ,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披 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7、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 体和 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财 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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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 分 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报 备应当采 用电 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 种方式。 如 报告期 内出 现单一 投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 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 利益, 基 金管理人 至少应当 在定期报 告 “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 、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 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 情况及本 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本 基 金 持 续 运作 过 程 中, 应 当 在基 金 年 度报 告 和 半 年度 报 告 中 披 露基 金 组 合资 产 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可能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基 金合同;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 50% ; (10)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 托管业务 的 诉讼; (12)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 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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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5)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 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 0.5% ; (18)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基金 变更、增 加或减少 销售代理 机构; (20)基金 更换登记 结算机构 ; (21)本基 金每次开 放申购、 赎回; (22)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本基 金开放期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24)本基 金开放期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 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 (26) 本基金 发生涉 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其他重大事 项; (25)基金 推出新业 务或服务 ; (26)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 同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体中出 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 基金 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 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 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应 当至少提 前 30 日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 式、审议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不依 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 务的 ,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 关信息披 露义务。 10、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六)信息 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 管理 制度, 指定 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 应当 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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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制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格、 基金 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 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 信 息进行 复核 、 审查,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 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 刊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 理人网站上 披露信息 外, 还可 以根 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 息, 但是 其他公 共媒体 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 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 露同一信 息的内容 应当 一致。 (七)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的住 所,供公众 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基金投资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 述文件复制 件或复印 件。 十 九 、风险揭示 投资于本基 金主要面 临以下风 险: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证 券市场, 而证券市 场价格受 政治 、 经济、 投 资心理和 交易制度 等各 种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 波动,从 而对本基 金投资产 生潜 在风险,导 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 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 策等国家 宏观经济 政策 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 生一定影 响, 从而导致投 资对象价 格波动, 影响基金 收益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 国民经济 的 晴雨表 , 而经济 运行则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 。 随宏观 经济运行 的周 期性变化, 基金所投 资于证券 的收益水 平也会发 生变 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也会 影响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 利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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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润,进而影 响基金持 仓证券的 收益水平 。 4、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一部分将 通过现金 形式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 响而使购 买力 下降,从而 使基金的 实际投资 收益下降 。 5、国际竞争 风险 随着中国市 场开放程 度的提高 , 上市公 司的发 展必然 要受到国际 市场同类 技术或同 类产 品公司的强 有力竞争 , 部分上 市公司有 可能不 能 适用 新的行业形 势而业绩 下滑。 尤 其是中国 加入 WTO 以后, 中国境内 公司将面 临前所未 有的市 场竞争, 上市 公司在这 些因素的 影响下 将存在更大 不确定性 。 6、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多种因 素的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行业竞争 、 市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 究开发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 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 公司经营 不善, 其股票价 格可能下 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 的利 润减少, 使基金 投资收益 下降。 上市公 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 见的变化 。 虽然本 基金可以 通过 投资多样化 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完全避 免。 (二)流动 性风 险 流 动性 风险 是指 基金 管理人 未能 以合 理价 格及 时变现基 金资 产以 支付 投资 者赎回 款 项 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目 标则是确 保基金 组合资 产的变现能 力与投资 者赎回需 求的匹配 与平衡。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 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 “ 十 、 基 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基金的投 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银 行间债 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 的规范交 易场 所 , 主要投 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同时本 基金基于分 散投资的 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 方面进行合 理配置, 综合评估 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 本基 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情 形下,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 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 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同时 ,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 施。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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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 波动、 流 动性枯竭 等极端情 况下发生 无法 应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为前 提, 严 格 按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收 取短期赎 回费、 暂停基 金估值等流 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 措施。 对 于各 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 , 基金管 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 、 审慎决 策的原则 , 及时有 效地 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序 并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在实际运 用各 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时,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 回款项支 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 影响, 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操 作,全面 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 权益。 (三)信用 风险 基 金交 易对 手方 发生 交易违 约或 者基 金持 仓债 券的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 支付债 券 本 息,或者债 券发行人 信用质量 下降导致 债券价格 下降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风险。 (四)本基 金特有风 险 1、折/ 溢价交 易风险


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后 , 由于受 到市场供 求关系的 影响 , 基金份额 的交易价 格与基金 份额 参考净值可 能出现偏 离并出现 折/ 溢价风险 。 2、份额场内 交易的流 动性风险 份额上市交 易后, 可 能会出现 份额场内 交易量不 足, 存 在份额交易 执行难度 提高的风 险, 例如份额买 入成本提 高,或者 不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3、股票投资 风险 本基金股票 资产的投 资比例 最 高可达 基 金资产的 20% , 股票资产与 债券资产 相比具有 更 高的预期收益与风险 。 本基金在具 体投资管理中 , 可能面临特定类型股 票所具有的特 有风 险,也可能 由于股票 投资比例 较高而带 来较高的 系统 性风险。 4、跨系统转 登记业务 风险 场外认购 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 统 中; 场内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 中的基金 份额 (场 外份额 ) 只有 在封闭期结 束后 按照 本合同的 相关 约定 才可申 请场外赎 回, 在封 闭期内无 法赎回 ; 在封 闭期内需要 变现的场 外份额的 必需办理 跨系统转登 记 业务将 场外份额 转为场内 份额,方 可在 二级市场交 易本基 金的 A 类、B 类份 额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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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由 于场 外投 资者 可能 对跨系 统转 登记 业务 不熟 悉或一些 场外 代销 机构 可能 由于其 自 身 系统等原因 , 无法及 时办理跨 系统转登 记业务 , 因此 导致投资者 在封闭期 内无法将 场外份额 及时变现的 风险。 5、份额上市 交易的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符合 上市相关 条件时, 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挂 牌上市, 由 于上市期 间可能因 信息 披露导致基 金停牌, 投资者在 停牌期间 不能买卖 本基 金份额,从 而产生流 动性风险 。 同时,本基 金份额也 可能因上 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 导致 交易不活跃 ,产生流 动性风险 。 (五)操作 或技术风 险 相关当事人 在业务各 环节操作 过程中, 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陷或者 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 失误 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原 因可能引 致风险, 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 计部门欺 诈、 交 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在开放式基 金的各种 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 运作中 , 可能 因为技术系 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 者导致投 资者的利 益受到影 响。 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 机构、销 售机构、 证券交易 所、 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 。 (六)不可 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严 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遭受损 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证券交易 所、 注 册登记机 构和销售 代理机构 等可 能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作, 从而影响 基金的各 项业 务按正常时 限完成; 金融市场 危机、 行 业竞争、 代 理机构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 接控 制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受损。 二十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 外;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无 需召 开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 除外 ;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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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 基金合同 ,并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1)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进行 变更的情 形; (2)基金合 同的变更 并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 代表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 作出相应 变动的; (4)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5)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 终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本 基金 如转型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5、本 基金 如转型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3000 万元; 6、本 基金 如转型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十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额 超过基金 总份 额的 90%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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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7、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 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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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进 行分配。 在进行基金 剩余财产 分配前, 本基金将 进行基金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基准 日暨份额 折算 权益登记日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之日。份额折算 的计算方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份额折算 期和基金份 额折算” 一节中 规定的“ 份额 折算公式”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 摘 自《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十一、基 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金 财产; (2)获得基 金管理人 报酬; (3)依照有 关规定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 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的 规则, 决 定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 费和管理 费之外的 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 (5)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关规定监 督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 当事人的 利益; (6)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赎回和 转换申请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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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7)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对注册 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 查,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 用; (8)选择、更换代销 机构,并依据 销售代理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9)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决定 基金收 益的 分配方案; (10)在基 金托管人 更换时, 提名新的 基金托管 人; (11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2)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 计师事务 所、 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3)根据 国家有关 规定,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以基金的 名义依法 为基金融 资、 融券; (14)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权 利。 3、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由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注 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管理,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计算 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9)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 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 定受理基 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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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2)编制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保存 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 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 益, 应当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按规 定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资料; (23)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4)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6)不从 事任何有 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 人利 益的活动; (27)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8)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 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 金托管人 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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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所托 管的不 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 置账户 , 独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 名册登记 、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7)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 定进行 ; 如果 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 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 (12)复核 、审查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 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8)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和基 金合同履行 其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 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 (19)根据 本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规定 建立并保 存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0)参加 基金财产 清 算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1) 面临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 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 管其资产时, 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 会,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22)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定; (23)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以及 中国证监 会要 求的其他义 务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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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投资者 自依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直 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完全承 认和接受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作为基 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 金 合同上书 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 条件。 A 类份额、 B 类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份基 金份额按基 金合同约 定仅在其 份额 类别内拥有 同等的合法 权益。 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份基金 份额拥有 同等 的合法权益 。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代销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费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权益的活 动; (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任何 原因,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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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 得利;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四)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 的权利义 务以本基 金合 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 账户名称 而有 所改变。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 同组 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本基 金发行在 外的 每一 类份 额各 自的持 有 人 独立进行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每份基金 份额 在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 同等的投 票权。 (二)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 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 外; ;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无 需召 开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 除外 ;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 计持有本 基金发行 在外的 每一类份 额 10%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2)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其 他应由 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费用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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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2)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本基金 合同约定 的无需召 开持有人 大会的 情形 ; (7)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3、本基金 如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 如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 时,终止基 金合同不 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2)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3000 万元; (3)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 十大基金 份额持 有人持 有基金份额 总额超过 基金总份 额的 90% 。 (三)召集 人和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发 行在外的 每一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 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 合计持有 本基金发 行在外的 每一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 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 , 单独或 合计持有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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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本基金发行 在外的每 一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但应当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人 (以下简 称“ 召 集人” ) 负责 选 择确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通知 须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和 出席方式 ;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会议形 式; (4)议事程 序; (5)有权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权 益登记 日; (6) 授权 委托书 的内容要 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 份、 代理 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7)表决方 式; (8)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9)出席会 议者必须 准备的文 件和必须 履行的 手续 ; (10)召集 人需要通 知的其他 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 讯 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达 意见的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 理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 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五)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方式包 括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式 开会。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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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2)现场开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通过授 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 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 相关规 定以 通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2、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现场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1) 经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 效的本基 金发行在外 的每一类 份额不 少 于在权益 登记日各 自基 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下同) ; 2) 亲自出 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凭证 和受托 出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等文件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及会 议通知的 规定。 未 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开 会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作日 后)和地 点,但确 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 益登记日 不变。 (2)通讯开 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 取和统计 书面表决 意见 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本 基金发行在 外的每一 类基金份 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 各自 的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表, 同 时提 交 的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和授 权委 托 书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与登记 注册机构 记录相符 ;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 上述的条 件, 则召 集人可另 行确 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 时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 且确定有 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 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 的内容以及会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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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 其他 事项。 (2)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 金发行在外 的每一类 份额 10%以 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 就召 开事 由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交 临时 提 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5 日提交 召集人 。召集人对 于临时提 案应当在 大会召开 日前 30 日公 告。 否 则, 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 证至少与临 时提案公 告日期有 30 日的 间隔期。 (3)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 交的提案 (包括临 时提案 ) , 大会召集 人应当按 照以下 原则 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涉 及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 提交大会 审议; 对 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提 案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作出 决定。 如 将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 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 大会主 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作出决定 ,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发行在外 的每一类 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交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 提案、 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 未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 间间隔不 少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开会议的 通知后,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行 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日 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 的召开日 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 定程 序宣布会议 议事程 序 及注意事 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 合法执业 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 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 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基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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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主 持;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 会的 本基 金发行 在外 的每一 类份 额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代 表的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 上多数选 举产生一 名代表作 为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 人不 出席或 主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 力。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 的签名册 。 签名册 载明 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 所地址、 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人姓 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第 2 日在 公证机构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 决并形成决 议。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七)决议 形成的条 件、表决 方式、程 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一般决 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其 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2)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特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本 基金 发行 在外 的每 一类份额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及 代 理 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下同) 通过方为有 效;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 换 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提前 终止基金 合同 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 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 表决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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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 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 本基金发 行在外的 每一类份额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 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 任监票人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及表决结果 。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可 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议 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 点, 而出 席会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 点, 会议主 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 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 结果。重 新清点仅 限一次。 (4)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 管人 授权代表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 的 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不派 代表监督 计票的, 不影响计 票效力及表 决结果。 但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应当 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 通知召集 人, 由召 集人邀请无 直接利害 关系的第 三方担任 监督计票 人员 。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 备案后的公 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 生效,并 在生效后 方可执行 。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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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二十四、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 同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终止基 金合同 , 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 外;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本基 金合同约 定的无 需召 开持有人大 会的情形 除外 ; (3)变更基 金类别; (4)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投资 范围或投 资策略 ; (5)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事程序 ; (6)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 变更后公布 经修订的 基金合同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1)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 基金合 同必 须遵照进行 变更的情 形; (2)基金合 同的变更 并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变化 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法定 代表人变更,当 事人分立、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 作出相应 变动的; (4)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 (5)除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要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情形 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基 金管理 人应在上述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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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二)本基 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而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 的基 金管理人承 接的; 3、基金托管 人人职责 终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的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本 基金 如转型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 5、本 基金 如转型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 3000 万元; 6、本 基金 如转型 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后, 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 十大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基金 份额总额 超过基金 总份 额的 90% 。 7、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7)将基 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 告;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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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 将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进 行分配。 在进行基金 剩余财产 分配前, 本基金将 进行基金 份额 折算。 份额 折算基准 日暨份额 折算 权益登记日为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现之日。份额折算 的计算方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份额折算 期和基金份 额折算” 一节中 规定的“ 份额 折算公式”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 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六、争 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 金合同当 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途 径解决。 不愿 或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 束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履行 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 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法律并 从其解释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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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十七、基 金合同的 效力 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 间、基金 与基金当 事人 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 法律文件 。 (一) 本基 金合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加盖公 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法定 代表 人授权的代 理人签字 , 在基金 募集结束 , 基金备 案手 续办理完毕 , 并获中 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 后生效。 基 金合同的 有效期自 其生效之 日起至 该基金 财产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 之日止。 (二) 本基 金合同自 生效之日 起对包括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内 的基金合 同 各方当事 人具有同 等的法律 约束力。 (三) 本基 金合同正 本一式六 份, 除上 报相关监 管部 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两 份。每份 均具有同 等的法律 效力。 (四) 本基金合 同可印制 成册, 供基金 投资者在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 所查阅。 基金合同 条款及内 容应 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 二十 二、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以下内容摘 自《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32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 : 刘卓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 金 字【1999 】10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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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农 业银 行)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 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结汇、 售 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 代理资金 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贷 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 汇借款; 发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汇买 卖 ; 外币兑换; 外汇担 保;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企 业、 个人财务 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 管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企 业年金托 管业务 ; 产业 投资基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 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业 务; 电话银 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 交易业 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 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在 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 投资对象 为具有较 好流 动性的金融 工具, 包 括国内依 法发 行交易的债 券 、股票 、权证及 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本基金为债 券基金, 对债券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 主要包括 国债、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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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央行票据、 政策 性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 债、 可转换 债券、 可分离债 券、 可交换 债券、 金融 债券、 短期融资 券、 逆回购、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对股票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高于 基金资产的 20% ; 对 权证资产 的投资比 例不高 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若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则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可以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或增 发新股, 以及 在二级市场 上投资股 票、 权证 等权 益类证券, 以增强本 基金的获 利水平, 提高预期 收益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本基金 对债券类 资产的投 资比例不 得低于 基金 资产净值的80%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3)本基金 与由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持有 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 券的10% ; (4)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的债券回 购融入 的资 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本基金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6)本基金 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持 有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 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7)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 包 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 处于 开放 期的定期 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 (8)本基金 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9)本基金 投资权证 ,在任何 交易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5% ,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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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 的10%。 投资 于其他权证 的投资比 例, 遵从 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 定; (10)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10%;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 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 证券投 资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 的10% ; 本基 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 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1 )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本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12)本基 金不得违 反基金合 同中有关 投资范围 、投 资策略、投 资比例的 规定; (13)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对 上述比例 限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六个月内 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在 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前 提下, 因 证券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等非 本基金管 理人的因素 致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1 )- (4 )项以及(7 ) 、 (9) 、 (10 )项 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10个交 易日内进 行调 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为更好的应 对可能出 现的基金 规模的大 幅变动, 充分 保护持有人 利益, 本 基金自封 闭期 截止日前三 个月之日 起至开放 期截止日 ,可能出 现基 金的投资组 合不符合 上述(1)- (4 ) 项以及 (7) 、 (9) 、 (10) 项规定的 投资比例 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开 放期 起始 日起三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 法 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若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 限制, 履行适当 程序 后, 本基金 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 定限 制。 基金管理人 应在出现 可预见资 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 情况 下, 至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正式 向基 金托管人发 函说明基 金可能变 动规模和 公司应对 措施 ,便于托管 人实施交 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日起 开始。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托 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规 有关基金 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 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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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确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 中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 规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 仍无法阻 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 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 关联交易 , 基 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 止该关联 交 易的发 生,只能进 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 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基 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 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理 人负责对 交易对手 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 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 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 交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 但 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 如基金 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 金费用开 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 宣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六)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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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发行未 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之 前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制定相 关投资决策 流程、 风 险控制制 度、 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 等规章制 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 据基金的投 资风格和 流动性的 需要合理 安排流通受 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 , 并在风 险控制制 度中 明确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 险。 上述规 章制度须 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 董事会通 过之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将上 述规章制 度以及董 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 制度 的决议提交 给基金托 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提 前两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管 机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 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 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 能对基金 财产 造成较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 并做出书 面说明。 否则, 基 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 告知基金 管理人, 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 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管理 人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券 登记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的责 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的 数据或者出 现其他影 响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人监 督职 责的行为, 导致基金 托管人不 能履行托 管人职责的 , 基金管 理人应承 担相应法 律后果 , 包括 但不限于承 担基金托 管人 可能 遭受的监 管 部门 罚款 以及基 金托 管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承担 的赔 偿。 因投 资流动 受限 证券产 生的 损 失, 除依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以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应当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的之外 , 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上述损 失。 如因 基金 管理人未遵 守相关制 度、 流动 性风险处 置 方案 以及 投资额 度和 比例限 制要 求的 原因导 致本 基金 出现 风险 损失致 使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连带赔偿责 任的, 基 金管理人 应赔偿基 金托管人 由此 遭受的损失 。 法律法 规及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外 。 (七)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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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规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八) 基金 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依照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金 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 提示 ,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九)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管理人 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 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根据基 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 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 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 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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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 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日 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 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 基金托管 人履行及 时通知义 务 后对此 不承担责任 。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 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 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间内 , 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 基金托 管人可以 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 营业机构 开设 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 , 并根据基 金管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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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 基金的银 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应符合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法 人名 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并代表 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 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 、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债券 托管与结算 账户, 并 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 的结算。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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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 开 立。 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定 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 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金 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入 ,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中 的规定,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A 类份额和 B 类份 额的份额 参考净值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的 份额净值 等,并将 计算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 合同、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办法》及其 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形 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 。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 值方法 1)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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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 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和增发 等方式发 行的股票 , 按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 一股 票的市价进 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 估值; ④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 1) -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 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债券估 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 的,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 ,确定公 允价 值进行估值 。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 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 将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交易 日收 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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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下 , 基金管 理人如采 用本项 第 1) -6)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6) 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 价、 流动性、 收益 率 曲线等 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 值,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 值方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 从 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 权 日止, 上 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该 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 的权证 ,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3 )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3)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其他有 价证券等 资产按国 家有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及相 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 7)项、 权证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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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估值方法的 第 4)项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0%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界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 确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按基 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 说明 , 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 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 基金 投资者或 基金 支付赔偿金 , 就 实际 向 基金 投 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 担 50% ,基金 托管人承担 50% 。 3) 如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 布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 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4)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信 息错误 ( 包括但不 限于基 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 , 基金 托管 人在采取必 要的措施 后仍不能 发现该错 误, 进 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错 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金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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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 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 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已决 定延迟估 值时; (4)如果出现基金管 理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的任何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 产时; (5) 当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 场 价格且 采用 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 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的; (6)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不 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季 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0 个 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 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会计 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 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日内 编制完毕 并于会计 年度终了 后 90 日 内予 以公告。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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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 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 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周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 登记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 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 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有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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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本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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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编制清 算报告; (5)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6)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公 告;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 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对于本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潜在 投资者, 基金管理 人将 根据具体情 况提供一 系列的服 务, 并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 的变化, 增加 或变更服务 项目。主 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客服 中心电话 服务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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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投资者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服热 线400-888-5558 (国内 免 长途话费) 可 享有如下 服务: A 、 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 ×24 小时电话 自助语音的服 务 ,可进行账 户查询、 基金净值、基 金产 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B 、 人工坐 席服务: 提 供每周五 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的 人工坐席 服务 (法 定节假日除外)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 热线获得业务 咨 询、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情况查询 、服 务投诉及建 议、信息 定制、资 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 (二)综合 对账单服 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 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 助查询、 电 子邮件账 单、 手机 短信账单 、 客服热 线查 询、 纸质对 账单邮寄 等。 其中 , 纸质对 账单邮寄仅 限70岁以 上持有人 、或确有 需要并已 订制 纸质对账单 的持有人 。 (三)财经 汇资讯服 务 大成财经 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 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 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 手的理财资 讯。 投资 者可登录 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 财经汇平台免费使 用。 (四)网站 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投资者提供 基金账户及交 易情况查 询、个人 资料修改、 手机 短信和电 子邮件信 息定制等 自助服务 , 提供理财刊物 查阅、 公司公 告、 热点 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 (五)网上 交易服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开 通 个 人 投 资 者 网 上 交 易 业 务 。 个 人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 申 购、 赎回 、 转换、 撤单、 基金定投、 分 红方式修 改、 账户资料修 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易 情况查 询和 账户信息查 询等各类 业务。 其中, 基 金 定投、转换 等业务的 开通时间 ,已另行 公告为准 。 (六)财富 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 是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中的高 端 (VIP ) 客 户专门设立 的服务体 系, 将为高端 (VIP )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 化服务。 (七)投资 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 圳投资理 财中心负 责所辖区 域高端(VIP )客户的柜 台式服务 工作。 (八)客户 投诉建议 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 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 栏目、 电子 邮件及信 函等渠道 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 议。 对于受理的 投诉或建 议, 基金 管理人承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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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诺最迟T+1 日内给 予回复; 不能及时 回复的, 在约定 的最晚主动 联系客户 时间内告 知客户。 二十 四、 其他应披 露的事项 (一)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业务部 门目 前无重大诉 讼事项。 (二) 最近 3 年本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的 托管业 务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 员没有受 到任 何处罚。 (三)2018 年 9 月 16 日至 2019 年 4 月 15 日发 布的 公告: 1.


2018 年 9 月 19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中 信期货有 限公 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2.


2018 年 9 月 20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基煜基 金销 售有限公 司 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3.


2018 年 10 月 17 日《 关于 增加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 的公告》。 4.


2018 年 10 月 25 日《大成 景丰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三 季度报告》。 5.


2018 年 11 月 3 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恒 丰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 6.


2018 年 11 月 8 日《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撤销沈阳分 公司的公 告》。 7.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期) 》 、《 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 说明书(2018 年第 2 期)- 摘要》。 8.


2018 年 12 月 4 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再次提请投 资者及时 更新已过 期身 份证件或者 身份证明 文件的公 告》 。 9.


2018 年 12 月 13 日《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上 海浦东发 展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销 售机构的 公告》。 10.


2018 年 12 月 18 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 北京百度 百盈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 的公告》 、 《大成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 增加上海 联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销售 机构的公 告》 。 11.


2018 年 12 月 19 日《大 成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 腾安基金 销售 (深圳)有 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 的公告》。 12.


2019 年 1 月 19 日《大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四季度报告 》 、 《 大成 基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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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金管理有限 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增加 奕丰基金 销售 有限公司为 销售机构 的公告》。 13.


2019 年 3 月 5 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阳 光人寿保 险股 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 构的公 告》 。 14.


2019 年 3 月 29 日《 大成 景丰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8 年年 度报告》。 15.


2019 年 4 月 4 日《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 金增加江 苏江南农 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 (四) 在此 之前公告 的招募说 明书及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 与本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内容 若 有 不一致之处 ,以本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为 准。 二十 五、招募说明 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依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对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公布的 《 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期) 》 进行了补 充和更新 ,主 要修改 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三、基 金管理人” 部分 。 2.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四、基 金托管人” 部分 。 3.根据最新 资料,更 新了“ 五、相 关服务机 构” 部 分。 4.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十二、 基金的投 资” 部 分。 5.根据最新 数据,更 新了“ 十三、 基金的业 绩” 部 分。 6.根据最新 公告,更 新了“ 二十五 、 其他应 披露的事 项” 。 7.根据最新 情况,更 新了“ 二十六 、招募说 明书更新 部分的说明” 。 二十 六、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 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并刊登在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上 。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 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 书, 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 书的 复印件,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 本为准。 大成 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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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二十 七、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销 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 , 在 办公时间内 可 供免费 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大成景 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募集的文件 (二) 《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基 金合 同》 (三) 《大成 景丰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托 管协 议》 (四) 《大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注册 登记 业务规则》 (五)法律 意见书 (六)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七)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 执照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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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九年 五月 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