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8日证监许可[2016]3046 号《关于准予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注册的批复》
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4月20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
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作为境
外投资产品,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境外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汇率风险和政治风
险等;作为上市基金特有的运作风险,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折溢价风险等;作为开放式基
金风险,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会计核算风
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和衍生品风险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
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ETF)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
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行业及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本基金风险揭示详见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等。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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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原油主题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及公司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本基金主要投
资于境外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
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
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0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价格波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4月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3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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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25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九、基金的上市交易 ..................................................................................................................... 41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2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4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八、基金托管人 ......................................................................................................................... 69
十九、境外托管人 ......................................................................................................................... 71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7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1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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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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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
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6、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月15日颁布、同年6 月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日颁布、同年 7 月 1日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日颁布、同年 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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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 7 月5 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 2007年 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7 月5 日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
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
位。。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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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4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 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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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相关
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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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
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及公司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波动、
行业及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产生波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一)全球投资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
如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
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
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 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
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
3 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
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 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
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5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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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 给本基
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 保管及
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6 税收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
外税项。
(二)基金投资风险
1、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
(包含 ETF),以分享原油行业长期增值的收益。原油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与国内国际经
济波动相关性较强,因此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是本基金的主要风险之一。另外,原油价格
走势是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另一主要风险因素。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指数化投资工具
(包括 ETF)以及主动管理基金和上市公司股票,因此,本基金将面临被动型和主动型投资
工具的特有风险。
2、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
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全球证券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
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仓位调整和/或变现困难,
或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
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
日。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伦敦和纽约。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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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结
构性投资产品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
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
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
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主要
投资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
金资产的 80%。原油主题相关基金主要包括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
公募基金(包含 ETF)。
本基金投资行业集中度高,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投资标的流动性充足能够及时满足投资
者的赎回需求,但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形,届时基金管理
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
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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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
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
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
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
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
信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
损失的风险。本基金所面临的主要来自于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金融工具。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13
6、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其中任何一个
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完
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
不够稳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模
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护和评价;
(3)统计模型必须通过严谨的统计置信度检验;(4)在有同类商用模型的情况下,将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要
找出其中原因。
8、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
9、 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三)本基金运作特有风险
1、停牌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且本基金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
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2、基金份额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
现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市场供求情况、投资人心
理预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造成交易价格出现折价或溢价的情况,存在投资人不能按照基
金份额净值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 管理风险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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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单位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15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
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
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以原油主题投资为主,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就基金合同而言,原油主题相关基金主要包括
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及商品分析进行资产配置,并通过全球范围内精选基金构建组合,
以期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
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获得与业绩比较基准相似的回报。此外,本基金将
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ETF 投资策略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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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在境外交易所选择规模合理、透明度较高、费率低廉、挂牌时间较长、
组织架构合理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构建备选基金库。本基金进一步从流动性、跟踪
误差、上市交易所、交易币种、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评估备选基金,选择综合评级排名靠前
的优质基金进行投资,完成投资组合构建,并根据市场状况、申购赎回要求等因素进行适
当的动态调整,努力实现相对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3、非上市基金投资策略
非上市基金的投资主要有两类目的:一是在 ETF 投资品种缺失或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指数基金;二是意在间接获取管理业绩优良的主动型公募基金的超
额收益。
4、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投资为对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补充性投资,通过投资原油行业的相关
股票来平滑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标的因原油期货展期损益而导致的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
离。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面,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
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布策略为主,以
收益率曲线策略、利差策略等为辅,构造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6、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主要采取组合避险策略和有效管理策略,在充分考虑投资需要后予
以确定。对于衍生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的约束。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流动性管理,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
益
7、现金管理策略
现金管理是本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所持有
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而持有过多的现金资产势必因为现金拖累而本基金的
跟踪效果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和日常申购赎回所需流动性的前提
下,合理制定持有现金资产的比例,有效地实现对业绩基准的跟踪。
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在满足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
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8、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
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17
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
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由基金
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与本
基金投资标的相关的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
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
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
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投资标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
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
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出具风险分析报告。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部对本基金投
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9、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商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商主张权利,将可能由此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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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10) 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逆回购交易,还应当遵守: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2)、(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19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20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
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6、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 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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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投资禁止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
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依法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更新/变更注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100%WTI 原油价格收益率
WTI 原油是指美国西德州中级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是世界上原油交易
最活跃的品种之一能较好的代表国际基准原油价格,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原油价格的收益
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标的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标的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标的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原油主题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及公司股票,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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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9年4月17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9年 3月 31 日(“报告期末”) ,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普通股
- -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108,063,328.08 88.88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289,738.96 5.17
8
其他资产
7,225,734.06 5.94
9
合计
121,578,801.10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23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
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
比例
(%)
1
ETFS Brent
Crude
ETP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ETFS
Managemen
t Co Jersey Lt
d
21,202,827.80 18.67
2
ETFS WTI Crud
e Oil
ETP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ETFS Commodity
Securities Ltd
16,296,242.71 14.35
3
ETFS Brent 1m
th
Oil Secu
rities
ETP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ETFS Management
Co
Jersey L
td
16,143,535.01 14.21
4
Invesco DB Oi
l
Fund
ETP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Invesco Capital
Management L
LC
15,988,080.91 14.08
5
United States
12
Month
Oil Fund LP
ETP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
nd LLC
14,456,739.59 12.73
6
United States
Brent Oil
Fund LP
ETP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
nd LLC
12,819,875.37 11.29
7
United States
Oil
Fund
LP
ETP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United States
Commodities Fu
nd LLC
10,640,529.21 9.37
8
Samsung S&P
GSCI Crude
ETP 基金
交易型
开放式
Samsung Asset
Management Hon
515,497.48 0.45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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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l ER Future
s ETF
g Kong Ltd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8只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209,451.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71.85
5
应收申购款
984,935.42
6
其他应收款
3,030,075.00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225,734.06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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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4
月 20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7年
12月 31日
10.17% 1.07% 19.79% 1.62% -9.62% -0.55%
2018 年 -12.98% 1.53% -24.84% 1.98% 11.86% -0.45%
2019 年 1
月 1日至 3
月 31日
20.64% 1.43% 32.44% 1.77% -11.80% -0.34%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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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嘉实原油(QDII-LOF)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7年 4月 20 日至 2019 年3 月31日)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
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十三(二)投资范围和(四)投资限制)的
有关约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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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09-11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德意志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30%,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
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2019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147只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具体包括嘉实元和、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策略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混
合、嘉实研究精选混合、嘉实多元债券、嘉实量化阿尔法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基本
面 50指数(LOF)、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股指数(QDII)、嘉实
主题新动力混合、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嘉实领先成长混合、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嘉实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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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基本面 120ETF 联接、嘉实黄金 (QDII-FOF-LOF) 、嘉实信用债券、嘉实周期优选混合、
嘉实安心货币、嘉实中创400ETF、嘉实中创400ETF联接、嘉实沪深300ETF、嘉实优化红利
混合、嘉实全球房地产(QDII)、嘉实理财宝 7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
债指数(LOF)、嘉实中证 500ETF、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
中证中期国债ETF、嘉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ETF联接、嘉实丰益纯债定期债券、嘉实研究阿
尔法股票、嘉实如意宝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 (QDII)、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嘉
实丰益信用定期债券、嘉实新兴市场债券、嘉实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合、嘉实宝 A/B、嘉
实活期宝货币、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
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
产 ETF、嘉实 3 个月理财债券 A/E、嘉实医疗保健股票、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嘉实新收益混
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研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
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嘉实先进制造股票、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嘉实快线货币、嘉实
低价策略股票、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联接、嘉实新起点混合、嘉实腾讯自选股大数据策
略股票、嘉实环保低碳股票、嘉实创新成长混合、嘉实智能汽车股票、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富混合、嘉实稳祥纯债债券、嘉实稳瑞纯债债券、嘉实新优选混合、嘉实新趋势
混合、嘉实新思路混合、嘉实沪港深精选股票、嘉实稳盛债券、嘉实稳鑫纯债债券、嘉实
安益混合、嘉实文体娱乐股票、嘉实稳泽纯债债券、嘉实惠泽混合(LOF)、嘉实成长增强
混合、嘉实策略优选混合、嘉实研究增强混合、嘉实优势成长混合、嘉实稳荣债券、嘉实
农业产业股票、嘉实新添瑞混合、嘉实现金宝货币、嘉实增益宝货币、嘉实物流产业股票、
嘉实丰安 6 个月定期债券、嘉实稳元纯债债券、嘉实新能源新材料股票、嘉实稳熙纯债债
券、嘉实丰和混合、嘉实新添华定期混合、嘉实定期宝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现金添利货
币、嘉实沪港深回报混合、嘉实原油(QDII-LOF)、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嘉实稳宏债
券、嘉实中关村A股ETF、嘉实稳华纯债债券、嘉实6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
富时中国A50ETF联接、嘉实富时中国A50ETF、嘉实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嘉实
创业板 ETF、嘉实新添泽定期混合、嘉实合润双债两年期定期债券、嘉实新添丰定期混合、
嘉实新添辉定期混合、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FOF)、嘉实价值精选股票、嘉实医药健康
股票、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嘉实核心优势股票、嘉实润和量化定期混合、嘉实金融精
选股票、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嘉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嘉实战略配售混合、嘉实瑞享定
期混合、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嘉实资源精选股票、嘉实致盈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
济指数( LOF)、嘉实中短债债券、嘉实致享纯债债券、嘉实互通精选股票、嘉实互融精选
股票、嘉实养老 2040 混合( FOF)。其中嘉实增长混合、嘉实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
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同时,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
产投资组合。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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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事长,经济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
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
务工作部(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 年 10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保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处主任科员;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现任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
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先生,董事,美国籍,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分校博士。曾任所罗门兄弟公司利
息衍生品副总裁,美国友邦金融产品集团结构产品部副总裁。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
来,曾任德意志银行(纽约、香港、新加坡)董事、全球市场部中国区主管、上海分行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COO,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太区 CFO、COO,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2 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
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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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
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 年 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年12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
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华夏证券公司投资
银行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北方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
总监;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
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执
行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
书记、总裁,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月至 2003 年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2008年 6月,为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证券部律师。2008 年7月至今,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1998
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元证券深圳证券部信息总监,南方证
券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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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炜女士,督察长,中共党员,法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市陆
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蒋一茜女士,硕士研究生,21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香港国籍。曾任
上海申银证券机构销售部及国际部交易员、LG securities (HK) Co., Ltd 研究员、上海沪
光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2009年9月加入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8月6日至2017年6月1日担任
DWS China Equity Fund基金经理职务,2009年8月14日至2017年7月1日担任DWS Invest
Chinese Equities 基金经理职务,2012年 3 月9 日至今任 Harvest China Equity Fund 基
金经理职务。2015 年 10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4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2019 年 2月 28 日
至今任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7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香港籍。
曾任巴克莱银行股票研究员。2016 年 2 月加入嘉实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股票研究
工作。2017年 5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3、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嘉实国际行政总裁James Sun,嘉实国际首席投资官
Thomas Kwan,资深基金经理 Yi Qian Jiang、June Chua、Yannan Chenye、Robert Chen、
Ching-Yin Fung、信用研究 Anthony Lee,风险管理部 Kiana Yu。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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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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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首席投资官(股票)、
总经理、总监及资深基金经理组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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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
流程、组织纪律。监察稽核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察稽核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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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按照查核项目和查核程序进行部门自查、监察部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设计内部风险点自我评估表,对风险点进行评估和分析,并由
监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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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12 月 8日《关于准予嘉实
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46 号文)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QDII、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7年 3 月 15日至 2017 年 4月 14 日
2、募集方式
本基金以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柜台及其他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投资额度
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
(五)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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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0%
100 万≤M<300 万 0.6%
300 万≤M<500 万 0.3%
M≥ 500万 每笔 1,000 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
认购费率执行。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元场外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50.5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的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0%)=99,009.90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009.90=990.10 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50)/1.00=99,060.4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0.50 元,如果选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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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场外认购,可得 99,060.40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 1.00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及利息折算的份额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场内认购本基金 100,000 份,认购费率为 1.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 50.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100,000=100,000.0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00×1.0%=1000.00 元
认购金额=100,000.00+1000.00=1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50/1.00=5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50=100,050 份
即:投资人场内认购 10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1,000.00 元,若募集期
产生的利息为 50.50元,利息折算的份额截位保留至整数位为 50份,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
计入基金财产,最后该投资人实际的认购份额为100,050 份。
(五)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其他销售机构确定, 请参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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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
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当
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
受理情况。
(4)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销售机构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4、认购的限额
(1)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1,000 份,超过 1,000 份的
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
(2)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时,投资人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场
外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
准。
(3)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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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但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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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
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
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7年 5月5日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基金资产承担。
(五)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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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共同交易
日。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伦敦和纽约。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调
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7 年4月28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
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本基金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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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新
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下,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并对业绩比较基准、信息披露等相关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
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
外管局相关规定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变更,或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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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基金,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的,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每个场外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场外销售
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6、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
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按单笔分别计算。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万元≤M<300 万元 0.8%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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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每笔 1000元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 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 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 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 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 0.6%,则按 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
率低于 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注:2014 年9 月2 日, 本基 金管理 人发布 了 《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收
费基金 产 品的公 告》 ,自2017 年4 月28 日 起,增 加开通 本基金在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的 后
端收费模 式(包 括申购 、定期 定额投 资、基 金转换 等业 务) 、并 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易的后 端收费 进行费 率优惠 ,本基 金优惠 后的费 率见 下表:
持有 期限 (T )
基金 网上 直销
后端 申购 优惠 费率
0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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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上市费用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所投资基金的交易费用和管理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
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1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自身违反基金合同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1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8%÷当年天数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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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
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
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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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
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
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
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
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要求的谨
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相关规定、基金合同及主次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
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
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
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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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T+1 日完成 T 日估值,估值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2、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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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结构性投资产品采用交易对手方的报价进行估值;估值日交易对手方
未提供报价的,以此前最近一次提供的报价计算;如果上述方法报价信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对人民币汇率
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
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
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
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2、基金
管理人应在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57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下一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程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58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
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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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者开放
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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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现金分红及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6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6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I)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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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I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IV)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V)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VI)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VII)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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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IIX)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65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停牌、复牌、终止上市交易;
27、本基金新增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IX)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X)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XI)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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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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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
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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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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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710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670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70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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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花园道 1号中银大厦]
办公地址:[香港中环花园道 1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总裁]
成立时间:[1964 年 10 月 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黄晚仪 副总经理 托管业务主管]
联系电话:[852-3982-6753]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早于 1964 年成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1 日
正式重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其控股公司-中银香
港(控股)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则于 2001 年 2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并于 2002
年7月25日开始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2002年12月2日被纳入为恒生指数成分股。
中银香港目前主要受香港金管局、证监会以及联交所等机构的监管。
截至2018 年底,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的总资产超过29,529亿港元,资本总额超
过2,570亿港元, 总资本比率为23.1%。中银香港(控股)的财务实力及双A级信用评级,可
媲美不少大型全球托管银行,其最新信评如下(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港作为香港第二大银行集团,亦为三家本地发钞银行之一,拥有最庞大分行网
络与广阔的客户基础,且连续五年成为“亚太及香港区最稳健银行”《银行间杂志》。
托管服务是中银香港企业银行业务的核心产品之一,目前为超过六十万企业及工商客
户提供一站式的证券托管服务。对于服务国内企业及机构性客户(包括各类 QDII 及其各类
产品等),亦素有经验,于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包括于 2006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银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托管行,于 2007 年被委任为国内首只券商类 QDII 集成计划之境外托管行,
另于 2010 年服务市场首宗的跨境 QDII-ETF 等;至于服务境外机构客户方面亦成就显著 :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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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券通”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的领域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公募基金的领域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年8月)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域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资领域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在“中港基金互认计划”领域
=>获得领先地位
在 “香港上海黄金交易所(SGE
=>任命为香港唯一结算银行
其业务专长及全方位的配备,令中银香港成为目前本地唯一的中资全面性专业全球托
管银行, 亦是唯一获颁行业奖项的中资托管行: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最佳QFII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托管银行家 (2014)
财资杂志(The Asset)Triple A 资产服务、机构投资者及保
险机构系列奖项:
-
最佳QDII托管行(2018); 及
-
最佳QDII客户个案 (2018)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发“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2018)
截至2018 年末,中银香港(控股)的托管资产规模达 10,984 亿港元。
(二)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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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人员情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的核心产品之一,由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副总裁王兵先生直接领导。
针对国内机构客户而设的专职托管业务团队现时有二十多名骨干成员,职级均为经理或以
上,分别主理结算、公司行动、账务(Billing)、对账(Reconciliation)、客户服务、产品
开发、营销、次托管网络管理及合规等方面。骨干人员均来自各大跨国银行,平均具备 15
年以上的专业托管工作经验(包括本地托管及全球托管),并操流利普通话,可说是香港最
资深的托管团队。
除配备专职的客户关系经理,中银香港更特设为内地及本地客户服务的专业托管业务
团队,以提供同时区、同语言的高素质服务。
除上述托管服务外,若客户需要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增值性服务,则由中银香港
的附属公司中银国际英国保诚信托有限公司(“中银保诚”)提供。作为「强制性公积金计
划管理局」 认可的信托公司,中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等服
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50 多名,人员平均具备 10 年以上相关经验。
中银香港的管理层对上述服务极为重视,有关方面的人员配置及系统提升正不断加强。
另外,其它中/后台部门亦全力配合及支持托管服务的提供,力求以最高水平服务各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员简历
黄晚仪女士
托管业务主管
黄女士于香港大学毕业,并取得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工商管理硕士及英
国特许银行公会的会士资格。黄女士从事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大部分时间专职于托管业
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效力的机构包括曾为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花旗集团 - 及
本地两大发钞银行 - 渣打及中银香港。参加中银香港前,黄女士为花旗集团之董事及香港
区环球托管业务总监。目前黄女士专职于领导中银香港的全球托管及基金服务发展,并全
力配合中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之境外投资及理财业务之所需,且担任中银香港集团属下
多家代理人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企业董事。黄女士亦热心推动行业发展,包括代表中银香港
继续担任 「香港信托人公会」 行政委员会之董事一职;自 09 年9月至 2015 年6 月期间, 获
「香港交易所」 委任作为其结算咨询小组成员;另外,黄女士目前亦是香港证监会产品咨询
委员会的委员之一。
郑丽华女士
托管运作及产品开发主管
郑女士乃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之资深会员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并持有伦敦
大学专业会计硕士学位。郑女士从事金融与银行业务超过二十年,其中十多年专职于托管
业务,服务企业及机构性客户。曾经工作的机构包括全球最大之金融集团 – 美国摩根大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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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银行与汇丰银行及本地银行 - 恒生银行,对托管业务操作、系统流程及有关之风险管理
尤为熟悉。
阮美莲女士
财务主管
阮女士拥有超过二十年退休金及信托基金管理经验,管理工作包括投资估值、基金核
算、投资合规监控及信托运作等。加入中银国际集团前,阮女士曾于百慕达银行任职退休
金部门经理一职,以及于汇丰人寿任职会计经理,负责退休金基金会计工作。阮女士是香
港会计师公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并持有英国列斯特大学硕士学位。
2、安全保管资产条件
在安全保管资产方面,为了清楚区分托管客户与银行拥有的资产,中银香港目前已以
托管人身份在本港及海外存管或结算机构开设了独立的账户以持有及处理客户的股票、债
券等资产交收。
除获得客户特别指令或法例要求外,所有实物证券均透过当地市场之次托管人以该次
托管人或当地存管机构之名义登记过户,并存放于次托管人或存管机构内,以确保客户权
益。
至于在异地市场进行证券交割所需之跨国汇款,除非市场/存托机构/次托管行等另有
要求,否则中银香港会尽可能在交收日汇入所需款项,以减少现金停留于相关异地市场的
风险。
先进的系统是安全保管资产的重要条件。
中银香港所采用的托管系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或简称 CSS,是中
银香港聘用一支科技专家、并结合银行内部的专才,针对机构性客户的托管需求在原有的
零售托管系统上重新组建而成的。CSS 整个系统构建在开放平台上,以 IBM P5 系列 AIX 运
行。系统需使用两台服务器,主要用作数据存取及支持应用系统软件,另各自附有备用服
务器配合。此外,一台窗口服务器已安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模块,负
责与 AIX服务器沟通。
新系统除了采用尖端科技开发,并融合机构性客户的需求与及零售层面的系统优势,
不单符合 SWIFT-15022 之要求,兼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的数据传输,亦拥有庞大的容
量 (原有的零售托管系统就曾多次证实其在市场买卖高峰期均运作如常,反观部分主要银
行的系统则瘫痪超过1.5小时)。
至于基金估值、会计核算以及投资监督服务,则采用自行研发的 FAMEX 系统进行处理,
系统可相容多种货币、多种成本定价法及多种会计核算法,以满足不同机构客户及各类基
金的需要。系统优势包括: 多种货币;多种分类;实时更新;支持庞大数据量;简易操作,
方便用户。系统所支持的核算方法包括: 权重平均(Weighted Average);后入先出(LIFO);
先入先出(FIFO);其它方法可经与客户商讨后实施。系统所支持的估值方法有: 以市场价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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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标明 (Marking to Market);成本法;成本或市场价的较低者;入价与出价(Bid and
offer);分期偿还(Amortization);含息或除息(Clean/dirty);及其它根据证券类别的例
外估值等。
(三)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作为一家本地持牌银行,中银香港的业务受香港金融管理局全面监管;另外,作为本
地上市的金融机构,中银香港亦需严格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
中银香港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所有重要环节均采用双人复核,
减少人工操作风险;并由独立风险管理部门就任何新产品/服务/措施等进行全面评核及监
控,避免人为失误或道德风险。任何外判安排,除上述风险分析外,还需寻求监管机构之
批淮。
对于次托管行或服务商的委任,中银香港亦制定了有关选任、服务标准、及日常服务
水平监控等制度及要求,以确保服务质量。对托管客户而言,中银香港亦承担其次托管行
之服务疏失等风险,并在托管合约中清楚订明。
中银香港具备经审核之应变计划以应付各种各样特殊情况的发生。应变计划每年均会
进行测试及演练,模拟在突发情形下之业务运作,并对测试结果进行检讨及评估,以确保
在突发情形下仍能提供服务。系统方面,灾难应变措施中心亦已预留独立应用软件及数据
库服务器,随时取代生产服务器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度及工作手册乃根据与托管相关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守则,
了解你的客户政策 、防洗钱政策及个人私隐条例等)与中银香港本身制定的内控制度(如 :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包括托管系统用户之管理、权限之设定等)缮制,并因应有关条例、指
引或政策之修订而适时调整,以确保乎合对外、对内的监控要求。
有关托管业务的重要规章制度包括《托管业务标准操作规程》(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主要内容包括:账户开立、客户账户管理、结算程序、
公司行动程序、资产核对、资金报告、账单、投诉、应急计划等等。以及 《托管系统进入控
制规程》(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内容涵盖系统范围、
系统描述、用户概况、功能列表、职责定义、增加、删除、修改程序、请求格式、控制与
备份安排等。
中银香港设有独立的稽核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对各部门进行定期及不定期之
稽核。至于年度审计,则委任安永 (Ernst & Young)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在核心托管团队中,
特有一名合规人员,专注负责托管业务的风险控制,确保实施全银行的合规标准。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法人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确保客户资
料高度保密。
(四)重大处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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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香港托管业务自成立至今已超过十二年,从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亦没有
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77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号北京万豪中心 D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53层 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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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序 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
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79
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号 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八号国金中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0
10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1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嘉盛
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1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19号国际大厦
A座 1503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1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
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1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16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17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 88号 A、B单
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18 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号 729S
室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
客服电话:400-700-9700
网址:http://www.qiangungun.com
19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A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 32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2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2
2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中信证券大
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
大厦 C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3
网址:http://www.htsec.com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2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3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第 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3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
心 A座 4 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3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4
网址:http://www.xyzq.com.cn
3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3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3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3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3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3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4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证券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4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9、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42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43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4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
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3-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4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李良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6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46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 F座 18、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4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金融中心 A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4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
厦 A座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4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5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5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华旭国际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7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5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李昐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5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5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5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5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6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
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6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6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院 5号
楼 40 层-43 层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89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6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
广场 A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799 号 3号楼 5 楼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65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号腾讯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
http://www.txfund.com
66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 幢 1层
101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联系人: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话:95055
67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
时代广场 B座 12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8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号理想国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90
司 际大厦 906室
联系人: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69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70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心商务区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公房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71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康宁街北 6号
楼 6 楼 602、603 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联系人:裴小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72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7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 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91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朱立元
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 (010)5937890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827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507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9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93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相关的费率;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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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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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合法募集本基金,并在其进行基金销售的过程中完成中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保证在投资地的基金投资行为不是以洗钱为目的,同意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监管机构要求的且由基金管理人掌握的与基金托管人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关的
信息,相关信息由销售机构掌握的,基金管理人应尽力要求销售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或更换境外托管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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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条件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
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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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
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
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
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
例决定;
(23)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5) 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6) 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7)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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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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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通知基金管理
人。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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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 1款第(2)项、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
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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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本部分第一条“召开事由”项下所述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102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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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
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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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10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层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 3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基金字【1999】5号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胡勇钦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
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
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
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
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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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包含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ETF);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
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
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产品 (远期合约、互
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结构
性投资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FOF),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
金以原油主题投资为主,投资于原油主题相关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就本基金合同而言,原油主题相关基金主要包
括以跟踪原油价格指数或原油价格为投资目标的公募基金(包含 ETF)。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A、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公募基金;
(2)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
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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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8)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
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9)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
份额的 20%。
(10) 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逆回购交易,还应当遵守: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2)、(10)项外,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
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B、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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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
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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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境外托管人履行。
6、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7、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8、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9、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10、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
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
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
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B、《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
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
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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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募集备案条件,《基金合同》未能生效,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C、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D、基金进行境内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
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
资料。
E、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
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
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 ,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F、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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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同意在以下情况下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
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I、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所有实物证券之接收、交付必须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指定办公地点进行,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手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指定办公地点的在途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协助安排保险或运
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
费用基金托管人不予承担。
II、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
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
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III、对于不以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实物证券,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
会提供除上述接收、交付及保管服务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服务、代理投票及
公司行动服务等。
IV、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实物证券的真伪或实物证券的状态变化负责。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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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下一个工作日
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
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应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
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基金托管人
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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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
制完毕。《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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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A、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B、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C、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协议约定事项
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B、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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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
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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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
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
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
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值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短信服务。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也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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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182266。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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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年 10 月20 日至 2019年 4月 20日,本基金的临时报告刊登于《证券日报》。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备注
1 关于增加中欧钱滚滚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
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并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11月 8 日
2 关于增加招商银行为嘉实原油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 年 11月 16 日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原油
(QDII-LOF)2018 年 11 月22日暂停申购、赎回
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1月 20 日
4 关于增加万家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11月 30 日 含本基金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原油
(QDII-LOF)2018年12月5日暂停申购、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8 年 12月 5 日
6 关于增加青岛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2月 14 日 含本基金
7 关于增加百度百盈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8 年 12月 17 日 含本基金
8 关于增加众升财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 年 12月 19 日 含本基金
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原油
(QDII-LOF)2018 年 12 月24 日至 12月 26 日暂
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8 年 12月 20 日
10 关于增加大连网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 年 1月4 日 含本基金
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原油
(QDII-LOF)2019年1月21日暂停申购、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9 年 1月17 日
12 关于增加唐鼎耀华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 年 1月18 日 含本基金
13 关于增加奕丰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9 年 1月28 日 含本基金 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 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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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实原油
(QDII-LOF)2019年2月18日暂停申购、赎回业
务的公告
2019 年 2月14 日
15 关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与嘉实
财富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3月8 日 含本基金
16 关于嘉实原油(QDII-LOF)2019年 4月 19 日至 4
月 22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2019 年 4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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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
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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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3、《嘉实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