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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丰泰(161722)

招商丰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二零一九年第一
号) 
 
 
 
 
 
 
 
基金管理 人: 招 商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截止日:2019 年 04 月 17 日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 重 要 提示 招商丰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以 下简称“本基金 ”)经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2015 年3 月25 日《关于准 予招商丰 泰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 〔2015 〕436 号文 ) 注册公 开 募集。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正式 生效。本 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以下称 “本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人”) 保证招募 说明书的 内 容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中 国证监 会对基 金募 集的注 册审 查 以要 件齐备 和内容 合规 为基础 ,以充 分的 信息披 露和 投资 者适当 性为 核 心, 以加强 投资 者 利益 保护和 防范系 统性 风险为 目标。 中国 证监会 不对 基金 的投资 价值及 市场 前景等 作出 实 质性 判断或 者保证 。投 资者应 当认真 阅读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等 信息 披露文 件,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 价值,自 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 承担投资风 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当投 资人赎 回时 ,所 得或会 高于或 低于 投资人 先前 所支付的金 额。如对 本招募说 明书有任 何疑问, 应寻 求独立及专 业的财务 意见。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者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因 整体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 价格 产生影 响而形 成的 系统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由 于基 金投资 人连 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生 的流 动性风 险,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失败 的风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本 基金的特 定风 险等。 投 资有 风险, 过往 业绩 并不预 示其 未来表 现。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其它 基金 的业绩 并 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投资 人在认购 ( 或 申购) 本基金 时应认真 阅读本招 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 同。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自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起,每 六个 月更 新一 次, 并于每 六个 月结 束之日 后 的 45 日内公 告,更新 内容截至 每六个月 的最后 一日 。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4 月17 日,有关财 务和业绩 表现数据 截止 日为 2019 年3 月31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本基金托管 人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已 于2019 年4 月29 日复核 了本次更 新的招募 说明 书。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 目录 § 1 绪言............................................................................................................................................. 4 § 2 释义............................................................................................................................................. 5 § 3 基金管理 人 ............................................................................................................................... 10 § 4 基金托管 人 ............................................................................................................................... 21 § 5 相关服务 机构 ........................................................................................................................... 23 § 6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33 § 7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 34 § 8 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 36 § 9 基金的投 资 ............................................................................................................................... 48 § 10 基金的 业绩 ............................................................................................................................. 59 § 11 基金的财产 ............................................................................................................................. 60 § 12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61 § 13 基金的 收益分配 ..................................................................................................................... 66 § 14 基金的 费用与税 收 ................................................................................................................. 68 § 15 基金的 会计和审 计 ................................................................................................................. 70 § 16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71 § 17 风险揭 示与管理 ..................................................................................................................... 77 § 18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 82 § 19 基金合 同 的内容 摘要 ............................................................................................................. 84 § 20 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2 § 21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 112 § 22 其他应 披露事项 ................................................................................................................... 114 § 23 招募说 明书的存 放 及其查 阅方式 ....................................................................................... 115 § 24 备查文 件 ............................................................................................................................... 116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 法》 ” ) 等 相关法律法 规和 《 招商丰 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细查 阅基 金合同。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 指招商丰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基金管理人 :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 》 : 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招商丰 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招商丰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指《招商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 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 等 《基金法》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 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 议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 订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同 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规 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 险 监督管 理委员会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 基金合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 同约束 ,根据基 金合同享 有权利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 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 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 业法 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投资人、投 资者 :








指个人投资 者、机 构投资者 和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 有人 :








指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 投资 人 基金销售业 务 :











指基金管理 人或销售 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发售基 金份 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销售机构 :

















指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 件,取 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机构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 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登记机构 : 指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 金的登记 机构为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场外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外 的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 务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 赎回也称 为场外认 购、场外 申购、场 外赎 回 场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上市交 易等 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 申 购、 赎回 也称 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注册登记系 统 :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开放 式基金登 记结 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 机构认购 、申购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 册登 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 买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 开放式基金 账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基金 投资者办 理场外认 购、 场外申购和 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 户。记 录在该 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 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深圳证券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 币普通股 票账户或 证券投资 基金 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办 理基金交 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 场内赎回 等业务时 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 户。 记录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 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基金交易账 户 : 指销售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 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 托管等业 务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 账户 基金合同生 效日 : 指基金募集 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至发 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 间, 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相关金 融期货 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T 日 :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 资人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 的工 作日 开放时间 :

















指开放日基 金接受申 购、赎回 或其他交 易的时间 段 《业务规则》 :











指本基金登 记机构办 理登记业 务的相应 规则 认购 : 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 为 赎回 :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 上市交易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的操作 系统内转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售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 员单位(交 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记结算系 统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 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 式,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请( 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 过 上一 开 放 日 基金 总 份 额 的 10% 元 :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 证券价 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 实现的 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 值 :











指基金拥有 的各类有 价证券、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 值 :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 值 :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 值 : 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 以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流动性受限 资产 : 指由于法律 法规、监 管、合 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 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 括但不限 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 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不可抗力 : 指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 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且不能克 服的 客观事件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 §3 基金 管理 人 3.1 基金管理 人概况 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3.1 亿元 法定代表人 :李浩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 )83199596 传真:(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 思斯 股权结构和 公司沿革 :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金字[2002]100 号文 批 准设 立,是 中国第 一家 中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目前 公司 注册资 本金为 人民 币十三 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 元), 股东及股权结 构 为: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 ”) 持 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55%,招 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招商证券 ”) 持有公司全 部股权的45%。 2002 年 12 月,公司由 招商证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 荷兰投资 )、中国 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 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共 同投 资组建 ,成 立 时注 册资本 金人 民币一 亿元 ,股东 及股 权结构 为:招 商证 券持有 公司 全部股 权的 40%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 全部股权的 30% ,中国电力财 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 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 司、中远 财务有限 责任 公司各持有 公司全部 股权的 10% 。 2005 年 4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公司注 册资本金 由人 民币一亿元 增加至人 民币一亿 六千万元 ,股东及 股权 结构不变。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 会批复同意 ,招商银 行 受让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中 国华 能财务 有限责 任公 司、中 远财 务有 限责任 公司及 招商 证券分 别持 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 的股权 ;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投 资)受 让 招商 证券持 有的 公司 3.3 % 的股 权。上 述股 权转让完 成后 ,公司 的股 东及股 权结 构为 : 招 商 银 行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 招 商 证 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 的 33.3% 。同时,公 司注册资本 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 万元增加 至人民币 二亿一千 万 元。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兰 投资)将 其持有的 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 招商银行 、11.7%股 权转让 给 招商 证券。 上述股 权转 让完成 后,公 司的 股东及 股权 结构 为:招 商银行 持有 全部股 权的 55 %,招商 证券持有 全部股权 的 45%。 2017 年12 月, 经公司股 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 报备中国 证监会,公 司股东招 商银行和 招商 证 券按 原有股 权比例 向公 司同比 例增资 人民 币十一 亿元 。增 资完成 后,公 司注 册资本 金由 人民币二亿 一千万元 增加至人 民币十三 亿一千万 元 , 股东及股权 结构不变 。 公司主要股 东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 立于 1987 年4 月 8 日。招商银行始 终坚持“ 因 您而变”的经营 服务理念, 已成长为中 国境内最具品 牌影响力的商业 银行之一。2002 年 4 月 9 日,招 商银行在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 市 (股 票代码 :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 商 银行在香港 联合交易 所上市( 股份代号 :3968)。 招 商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是百年 招商 局集团 旗下 的证 券公 司, 经过多 年创 业发 展,已 成 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 全牌照的 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 证券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代码 600999);2016 年 10 月 7 日 ,招商证 券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 上市(股 份代号: 6099 )。 公 司将 秉承“ 诚信 、理性 、专 业、协 作、 成长” 的理念 ,以 “为投 资者 创造更 多价 值” 为 使 命 ,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 一 流 品 牌 ”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3.2 主要人员 情况 3.2.1 董事 会成员 李 浩先 生,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执行董 事、 常务 副行 长兼 财务负 责人 。美 国南加 州 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 位,高级 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 入招商银行 任总行行 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2002 年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 分行行长 ,2001 年12 月起担任招商银 行副行长 ,2007 年3 月起兼任财务负责 人,2007 年6 月起担任 招商银 行执行董事 , 2013 年5 月起担任招 商 银行常务副 行长,2016 年 3 月起 兼任深圳 市招银前 海金融资产 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 现任公司董 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 业于美国纽约 州立大学, 获经济学博 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 券, 并于 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2 月 被中 国证 监会借调 至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员。 在加入招商 证券前, 邓女士曾 任 Citigroup ( 花旗集 团) 信用 风险高级 分析师。 现任招商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裁, 分管招 商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 招商 致远资 本投资 有限 公司; 兼任 中国证券业 协会风险 控制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现 任公 司副董事长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2 金旭女士, 北京大学 硕士研究 生。1993 年7 月至2001 年11 月在中国 证监会工 作。2001 年11 月至2004 年7 月在华夏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任副 总经理。2004 年7 月至2006 年1 月在 宝盈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任总经 理。2006 年1 月至2007 年5 月在梅隆 全球投资 有限公司 北京 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 任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5 年 1 月加入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公司副 董事 长、总经理 兼招商资 产管理 (香 港) 有 限公司董事 长。 吴冠雄先生 ,硕士研 究生,22 年法 律从业经 历。1994 年8 月至1997 年9 月在中国北方 工业公司任 法律事务 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律 顾问。1999 年 2 月至 今在北京 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工 作,先后 担任专职 律师、事 务所权益合 伙人、事 务所管理 合伙人 、 事务所执 行主 任和管理委 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 今兼任北京 市华远集 团有限公 司外部董 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 京墨迹风 云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6 年 12 月 至今兼任 新世纪医 疗 控股有限公 司(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独立董事,2016 年11 月 至今任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 员会第三届 上市公司 并购重组 专家咨询 委员会委员 。现任公 司独立董 事。 王 莉女 士,高 级经 济师 。毕业 于中 国人民 解放 军外 国语 学院 ,历任 中国 人民 解放军 昆 明 军区 三局战 士、助 理研 究员; 国务院 科技 干部局 二处 干部 ;中信 公司财 务部 国际金 融处 干部、银行部资 金处副处长 ;中 信银行( 原中信实业 银行) 资本市场 部总经理、 行长助理、 副 行长等 职。 现任中 国证券 市场研 究设 计中心(联办)常 务干事 兼基 金部总 经理; 联办控 股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等。现任 公司独立 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 拿大皇后大 学荣誉商学士 ,30 年会 计从业经历。曾 先后就职于 加拿 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 香港毕马 威会计师 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 休前系 香港毕 马威 会计师 事务 所金融业 内部 审计、 风险 管理和 合规 服务 主 管 合伙 人。目 前兼任 泰康 保险集 团股份 有限 公司, 汇丰 前海 证券有 限公司 及建 信金融 科技 有 限公 司的独 立董事 ,同 时兼任 多个香 港政 府机构 辖下 委员 会及审 裁处的 成员 和香港 会计 师公会纪律 评判小组 成员。 现 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先生, 新加坡籍 ,经济学 博士。1980 年至1991 年先后就读 于北京大 学、复旦 大学 、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 、工商管理硕士 和 经 济学 博士学 位。曾 任新 加坡南 洋理工 大学 商学院 副教 授、 厦门大 学任财 务管 理与会 计研 究 院院 长及特 聘教授 、上 海证券 交易所 高级 访问金 融专 家。 现任复 旦大学 管理 学院特 聘教 授 和财 务金融 系主任 。兼 任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和上海 期货 交易所 博士 后 工作 站导师 ,科技 部复 旦科技 园中小 型科 技企业 创新 型融 资平台 项目负 责人 。现任 公司 独立董事。 3.2.2 监事 会成员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3 赵 斌先 生,毕 业于 深圳 大学国 际金 融专业 、格 林威 治大 学项 目管理 专业 ,分 别获经 济 学学士学位 、理学硕 士学位。1992 年7 月至 1996 年4 月历任招 商银行证 券部员 工、福田 营 业部交易室 主任;1996 年4 月至 2006 年1 月历任招 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海口营业 部、深圳 龙岗证券营 业部、深 圳南山南 油大道证 券营业部 负责 人;2006 年1 月至2016 年1 月历 任招 商证券私人 客户部总 经理、零 售经纪总 部总经理 。赵 斌先生于2007 年7 月至2011 年5 月担 任招商证券 职工代表 监事,2008 年7 月 起担任招 商期 货有限公司 董事,2015 年 7 月 起担任 招商证券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11 月 ,担任招 商证券合 规总监 、 纪委书记,2018 年 11 月起担 任招商证 券 副总裁 。现 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彭 家文 先生, 中南 财经大 学国 民经济 计划 学专业 本科, 武汉 大学计 算机 软件专 业本 科。 2001 年 9 月加入招商银 行。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计划 资金部经理 、高级经 理,计划 财务部总 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011 年11 月起任 零售综合 管 理部副总经 理、总经 理。2014 年6 月起 任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 经理、副 总裁。2016 年 2 月起 任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 裁兼总行 零售信贷 部总经理。2017 年3 月起任招 商银行郑 州分行行 长。2018 年 1 月起任总行资 产负债 管理部 总经理兼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 现任公司 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 大学经济学硕 士。1996 年加入招商 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 ,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 、高级经理 、业务董事 ;2002 年起 参与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筹备,公司 成 立后先 后担 任基金 核算部 高级经 理、 产品研 发部高级 经理、 副总 监、总 监、产 品运营 官 , 现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 场推广部 总监、渠 道财富管 理部 总监 、公司 监事。 鲁丹女士, 中山大学 国际工商 管理硕士 ;2001 年 加入 美的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5 月至2006 年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 有限公司 任咨询顾 问;2006 年12 月至2011 年2 月于怡安 翰威特咨 询有限公 司任 咨 询总监;2011 年2 月至2014 年3 月 任 倍智 人才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首 席运营 官; 现任招 商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战 略与 人力资 源总 监兼人力资 源部总监 、公司监 事,兼任 招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 学硕士,2002 年加入 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 基金 核算部高级 经理、副 总监、总 监,现任 产品运营 官兼 产品管理部 总监、公 司监事。 3.2.3 公司 高级管理人 员 金旭女士, 总经理, 简历同上 。 钟文岳先生 ,常务副 总经理, 厦门大学 经济学硕 士。1992 年7 月至 1997 年4 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任福建 (集团 ) 公 司国际业 务 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 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任 九江营业 部总经理 ;2000 年1 月至2001 年1 月 任厦门海 发投 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01 年1 月至2004 年1 月 任深圳二十 一世纪风 险投资公 司副总经 理;2004 年 1 月至2008 年11 月 任新江南 投资有限 公 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4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 总经理;2015 年6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现任公司常 务副总经 理兼招商 财富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董事。 沙骎先生, 副总经理 ,南京通 信工程学 院工学硕 士。2000 年11 月加 入宝盈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 任 TMT 行业 研究员、 基金经理 助理、交 易 主管;2008 年 2 月加 入国泰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 交易部总监 、研究部总 监,投资总 监 兼基金经理,量 化&保本投资 事业部总 经理;2015 年 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兼招 商资产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 。 欧志明先生,副 总经理,华中 科技大学经 济学及法学 双学士、投资经 济硕士。2002 年 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 务总部任 机构客户 经理;2003 年4 月至 2004 年7 月于广 发证券总 部任 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 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法 律合规部 高 级经 理、副 总监、 总监 、督察 长,现 任公 司副总 经理 、董 事会秘 书,兼 任招 商财富 资产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兼 招商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 公司 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 经理,经济学 硕士。2002 年起先后 就职于南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金融工程研 究员、行业研 究员、助理基金 经理。2005 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高级数量分 析师、投资 经 理、投资管理二 部(原专户资 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潘西里先生,督 察长,法学硕 士。1998 年加入大鹏 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部,负 责法 务工 作;2001 年10 月 加入天同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 察稽核部, 任职主管 ;2003 年2 月加入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深圳 监管局 ,历 任副主 任科员 、主 任科员 、副 处长及 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公 司督察长 。 3.2.4 基金 经理 张西林先生 ,硕士。2010 年 6 月加入上海 申银万国 证券研究所 有限公司 ,历任交 通运 输行业分析 师、高级 分析师、 资深高级 分析师及 现代 服务业研究 部副总监 ;2015 年11 月加 入 招商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任 研究部 副总 监兼招 商安 博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管理时间 :2018 年6 月14 日至今 ) 、招商 丰 泰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2019 年2 月22 日至今) 。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包括:邓 栋先生, 管理时间 为2015 年4 月17 日至2017 年7 月28 日;王刚先 生,管理 时间为 2017 年7 月28 日至2019 年 2 月22 日。 3.2.5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成员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5 公 司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 如下 成员组 成: 总经理 金旭、 副总 经理沙 骎、 副总经 理杨 渺、 总 经理 助理兼 固定收 益投 资部负 责人裴 晓辉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管 理一部 总监 王景、 交易 业务总监兼 交易部总 监路明、 基金经理 白海峰。 3.2.6 上述 人员之间均 不存在近亲属 关系。 3.3 基金管理 人职责 根据《基金 法》,基 金管理人 必须履行 以下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及转换 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 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得从 事违反《证 券法》、《 基金法》、《运 作办法》、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 章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 的 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其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于 基金财 产从 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或 者职务之 便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侵占、 挪用基金 财产;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6 (6)泄露因职务 便利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玩忽职 守,不按 照规定履 行职责; (8)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 人禁止利 用基金财 产从事以 下投资 或活 动: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的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及 行业规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不 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它 任何形 式 为其它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9)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5、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 履行诚信 义务,如 实披露 法规 要求的披露 内容。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7 6、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 谨慎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协助 、接受委 托或以其 它任何形 式为其 它组 织或个人进 行证券交 易。 3.5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 、有效性 原则、独 立性原则 、相互制 约原 则、成本效 益原则。 2、内部控制 的组织体 系 公 司的 内部控 制组 织体 系是一 个权 责分明 、分 工明 确的 组织 结构, 以实 现对 公司从 决 策层到管理 层和操作 层的全面 监督和控 制。具体 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监事会:监 事会依照公 司法和公司 章程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和公司 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 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 委员会作为 董事会下设的专 门委员会之 一,负 责 决定 公司各 项重要 的内 部控制 制度并 检查 其合法 性、 合理 性和有 效性, 负责 决定 公 司风 险 管理 战略和 政策并 检查 其执行 情况, 审查 公司关 联交 易和 检查公 司的内 部审 计和业 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 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基金 和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规情况 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 制 情况, 并负 责组织 指导公 司监察 稽核 工作。 督察长发 现基金 和公 司存在 重大风 险或隐 患 , 或 发生 督察长 依法认 为需 要报告 的其他 情形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 证监会报 告。 (4)风险管理委 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 是总经理办 公会下设的负责 风险管理的 专业委 员 会, 主要负 责对公 司经 营管理 中的重 大问 题和重 大事 项进 行风险 评估并 作出 决策, 并针 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 中发生的 重大突发 性事件和 重大 危机情况, 实施危机 处理机制 。 (5)监察稽核部 门:监察稽 核部门负责 对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和风险 管理政策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 性监督检 查,向公 司风险管 理委员会 和总 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 是每一个业 务部门和员 工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 主管在 权 限范 围内, 对其负 责的 业务进 行检查 监督 和风险 控制 。员 工根据 国家法 律法 规、公 司规 章制度、道 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自己的 岗位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8 (1)内控制 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 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 、公司基 本制度、 部门 管理办法和 业务管理 办法组成 。 其中,公司 内控大纲 包括 《 内部控制 大纲》 和 《法 规 遵循政策 (风险管 理制度 ) 》 , 它 们是各项基 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 和总揽, 是对公司 章程 规定的内控 原则的细 化和展开 。 公 司基 本制度 包括 投资管 理制 度、基 金会 计核算 制度、 信息 披露制 度、 监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财 务制度 、资料 档案 管理制 度、业 绩评 估考核 制度 、人 力资源 管理制 度和 危机处 理制 度 等。 部门管 理办法 在公 司基本 制度基 础上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位 设置 、岗位 责任 进行了规范 。业务管 理办法对 公司各项 业务的操 作进 行了规 范。 (2)风险控 制制度 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由一系 列的 具体制 度构 成,具 体包括 内部 控制大 纲、 法规遵 循政 策、 岗 位分 离制度 、业务 隔离 制度、 标准化 作业 流程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权 限管 理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 核制度等 。 (3)监察稽 核制度 公 司设 立相对 独立 的内 部控制 组织 体系和 监察 稽核 部门 。监 察稽核 部门 的职 责是依 据 国 家的 有关法 律法规 、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在 所赋予 的权 限内 按照所 规定的 程序 和适当 的方 法 对监 察稽核 对象进 行公 正客观 的检查 和评 价,包 括调 查评 价公司 内控制 度的 健全性 、合 理 性和 有效性 、检查 公司 执行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司 规章 制度 的情况 、进行 日常 风险控 制的 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 内部定期 不定期的 内部审计 、调 查公司内部 的违法案 件等。 4、内部控制 的五个要 素 内部控制的 基本要素 包括控制 环境、风 险评估、 控制 活动、信息 沟通、内 部监控。 (1)控制环 境 公 司致 力于树 立内 控优 先和风 险控 制的理 念,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险 防范 意识 ,营造 一 个 浓厚 的风险 控制的 文化 氛围和 环境, 使全 体员工 及时 了解 相关的 法律法 规、 管理层 的经 营 思想 、公司 的规章 制度 并自觉 遵循, 使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各个 岗位和 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 估 公 司对 组织结 构、 业务流 程、 经营运 作活 动进行 分析, 发现 风险, 并将 风险进 行分 类, 找 出风 险分布 点,并 对风 险进行 分析和 评估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生的 原因, 采取 定性定 量的 手段分析考 量风险的 高低和危 害程度。 落实责任 人, 并不断完善 相关的风 险防范措 施。 (3)控制活 动 公司控制活 动主要包 括组织结 构控制、 操作控制 和会 计控制等。 1)组织结构 控制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9 各 部门 的设置 体现 部门 之间职 责有 分工, 但部 门之 间又 相互 合作与 制衡 的原 则。基 金 投 资管理 、基 金运作 、市场 营销部 等业 务部门 有明确的 授权分 工, 各部门 的操作 相互独 立 、 相互牵制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形成 了权责分 明、 严密有效的 三道监控 防线: ① 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础 的第 一道监 控防 线: 各部 门内 部工作 岗位 合理 分工、 职 责 明确 ,并有 相应的 岗位 说明书 和岗位 责任 制,对 不相 容的 职务、 岗位分 离设 置,使 不同 的岗位之间 形成一种 相互检查 、相互制 约的关系 ,以 减少舞弊或 差错发生 的风险。 ② 各相 关部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和 牵制 的第 二道 监控 防线: 公司 在相 关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建立标 准化 的业务 操作流 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递 和信息 沟通 制度, 后续 部门及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 和检查的 责任 。 ③ 以督 察长、 监察 稽核 部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 机 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 监督反 馈 的第三道监 控防线。 2)操作控制 公 司设 定了一 系列 的操 作控制 的制 度手段 ,如 标准 化业 务流 程、业 务、 岗位 和空间 隔 离 制度 、授权 分责制 度、 集中交 易制度 、保 密制度 、信 息披 露制度 、档案 资料 保全制 度、 客户投诉处 理制度等 ,控制日 常运作和 经营中的 风险 。 3)会计控制 公 司确 保基金 资产 与公 司自有 财产 完全分 开, 分帐 管理 ,独 立核算 ;公 司会 计核算 与 基 金会 计核算 在业务 规范 、人员 岗位和 办公 区域上 进行 严格 区分。 公司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以及本基 金下分别 设立账户 ,分帐管 理,以确 保每 只基金和基 金资产的 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 通 即指及时地 实现信息 的流动, 如自下而 上的报告 和自 上而下的反 馈。 公 司建 立了内 部办 公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报 体系,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交 流渠 道, 保 证公 司员工 及各级 管理 人员可 以充分 了解 与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信 息及 时送达 适当 的人员进行 处理。 公 司制 定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度 ,包 括定期 报告 制度 和不 定期 报告制 度。 定期 报告制 度 按照每日、 每月、每 年度等不 同的时间 频次进行 报告 。 1)执行体系报告 路线:各业 务人员向部 门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 向分管领导 、总经 理报告; 2)监督体系报告 路线:公司 员工、各部 门负责人向 监察稽核部门报 告,监察稽 核部门 向总经理、 督察长分 别报告; 3)督察长定期出 具监察报告 ,报送董事 会及其下设 的风险控制委员 会和中国证 监会; 如发现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即 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 监会 报告。 (5)内部监 控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0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门 人员负 责日 常监督 工作 ,促 使公 司员 工积极 参与 和遵 循内部 控 制 制度 ,保证 制度有 效地 实施。 公司监 事会 、董事 会风 险控 制委员 会、督 察长 、风险 管理 委 员会 、监察 稽核部 门对 内部控 制制度 持续 地进行 检验 ,检 验其是 否符合 规定 要求并 加以 充 实和 改善, 及时反 映政 策法规 、市 场 环境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趋 势,保 证内 控制度 的有 效性。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1 §4 基金 托管 人 4.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4.2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 人员情 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现 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 分员工具 有丰富的 银行 、 证 券、 基金、 信托从 业经 验,且 具有海 外工 作、学 习或 培训 经历,60 %以 上的 员工具 有硕 士 以上 学位或 高级职 称。 为给客 户提供 专业 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在 境内 、外分 行开 展托管业务 。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展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金(一对多、 一对一)、社 保基金、保 险资金、QFII 、RQFII、QDII 、境外三 类机构、券 商 资产 管理计 划、信 托计 划、企 业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股 权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管 等 门类 齐 全、 产品丰 富的 托管业 务体系 。在 国内, 中国 银行 首家开 展绩效 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 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4.3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情 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托管710 只证 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了股 票型、债 券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FOF 等多 种类型的 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4.4 托管业务 的内部控制 制度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2 中 国银 行托管 业务 部风 险管理 与控 制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风 险控制 工 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银行 风险控 制理 念,坚 持“规 范运 作、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 险控 制工作 贯穿业 务各 环节, 通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风险 控制措 施设定 及制 度建设 、内 外部检查及 审计等措 施强化托 管业务全 员、全面 、全 程的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中 国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会计 会计师事务 所开展托管业务 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 。 先后获得基于“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 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 年 ,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 “SSAE16 ”双准 则的 内部控 制审 计报告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制 度完 善,内 控措 施严密 ,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 产的安全 。 4.5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公开 募 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的 相 关规 定,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 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3 §5 相关 服务 机 构 5.1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5.1.1 直销 机构 直销机构: 招商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400-887-9555 (免长途 话费 ) 招商基金官 网交易平 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 电话:(0755 )83196437 传真:(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 梓 招商基金战 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566 联系人:莫 然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 祖望 招商基金机 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3 楼 电话:(0755 )83190401 联系人:任 虹虹 地址:北京 市西城区 月坛南街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 )56937404 联系人:贾 晓航 地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088 号上海 招商 银行大厦南 塔 15 楼 电话:(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 泽源 招商基金直 销交易服 务联系方 式 地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6019 号金 润大厦 11 层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部 直销柜台 电话:(0755 )83196359 83196358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4 传真:(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 敏 5.1.2 代销 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 息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 西城区复 兴门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 威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 炯鹏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 建伟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王 菁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电话: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 红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 硕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5 联系人:王 晓琳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 天 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深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赵 杨 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印 萍萍 东莞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东 城区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李 燕红 江苏江南农 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常州市天 宁区延宁 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李 仙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 玲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发 展银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 彩平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6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 松志 诺亚正行( 上海)基 金销售投 资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 山区廊下 镇漕廊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 娟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路685 弄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电话:(021 )58870011 传真:(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 茹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 宁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 博宇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7 上海联泰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区富 特北 路 277 号 3 层310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 秋艳 北京虹点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郑毓栋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 婷婷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 园 4 栋 10 层1006# 法定代表人 :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 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 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8 联系人: 刘 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奕丰金融服 务(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 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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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29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 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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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 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 广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腾 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 珉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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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 旦青


网址:www.cmiwm.com 上海挖财金 融信息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0 高南路 799 号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 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 :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 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世纪 金融 广场杨高南 路 799 号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兰奇


电话:95156 转 5 联系人:陈 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腾安基金销 售(深圳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腾 讯大 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 转1 转 6 或 0755-8601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tenganxinxi.com/ 济安财富( 北京)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太阳 宫中路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 厦 3 层 307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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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1 西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88 号金座 东方财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陈宏 联系人:付 佳 联系电话:17717379005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18.cn 北京百度百 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10 号1 幢 1 层101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王 语妍 联系电话:13810785862 客服电话:95055-9 公司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选 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 及时公告。 5.2 注册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5.3 律师事务 所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 源泰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256 号华夏 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 海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2 电话:(021 )51150298 传真:(021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张 雯倩 联系人:刘 佳 5.4 会计师事 务所和经办 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执行事务合 伙人:邹 俊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 计师:程 海良、吴 钟鸣 联系人: 蔡 正轩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3 §6 基金 的募 集 与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业务规则》 等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基 金合同,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 〔2015〕436 号 文注册公 开募集。 募集期 从 2015 年4 月13 日起至2015 年4 月 13 日 止,共 募集 7,094,136,239.15 份基金 份额,有 效认购 总户 数为 8,643 户。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5 年4 月 17 日正式生 效。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 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 份 额持有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 期 报 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 个工作 日出现 前 述情 形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 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时,从其 规定。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4 §7 基金 份额 的 上市 交易 7.1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易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本基 金符 合法律 法规 和深圳 证券交 易所 规定的 上市 条件的 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申请 本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1、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2、上市交易 的时间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在 本基 金符合 法律 法规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规 定的 上市条 件 的情况下, 本基金份 额开始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 易。 在 确定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依据 法律 法规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 金的 基金份 额上 市后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 份额可 直接 在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上 市交易 ;登记 在注 册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额 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托管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至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后,方 可上市交 易。 7.2 上市交易 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规则》 及 《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 。 7.3 上市交易 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7.4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示 本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交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 发布 系统揭 示。 行情 发布系 统 同时揭示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7.5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 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本 基金 的停复 牌、 暂停 上市、 恢复 上市和 终止 上市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及 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5 7.6 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 相 关规 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本基 金基金合 同 相应予以 修改,并按照 新规定执行 , 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7.7 若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增加了 基金上市交 易 的新 功能,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 在履行适当 的程序后 增加相应功能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6 §8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和赎 回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者可 通过场 外或 场内 两种 方式 对基金 份额 进行 申购与 赎 回。 8.1 申购与赎 回场所 本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将 通过销 售机 构进行 。投 资人 可以 使用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基 金 管理 人的直 销机构 及场 外其他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场 外申购 和赎回 业务 。投资 人也 可 使用 深圳证 券账户 ,通 过场内 销售机 构利 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额 的场 内申购和赎 回业务。 办 理基 金份额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销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且符 合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风险 控制要 求的 深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位 。办 理基 金份额 场外申 购、 赎回业 务的 机构为基金 管理人直 销机构和 场外销售 机构。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 据情 况变更 或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以 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销 售机构 办理 基金销 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8.2 申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及 相关金 融期货 交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外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新 的业务 发 展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 息披露办 法》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 开始与赎 回开始时 间后,基 金管理人 应在 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 回的 开始时间。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7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 接收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或转 换价 格为下 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或转 换的 价格。 8.3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当日的场 外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 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 ,需遵 守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及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则。场 外赎 回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认 购、申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若相 关法 律法规 、中 国 证监 会、深 圳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对场 内申购 、赎 回业务 规则 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 定执行。 5、办理申购 、赎回业 务时,应 当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优先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 则进 行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始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8.4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者 在申购 基金 份额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 额余额, 否则所提 交的 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 成交。 投 资者 办理申 购、 赎回 等业务 时应 提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理时 间、 处理 规则等 在 遵守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 定的前提 下,以各 销售 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 2、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投 资人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必 须 在规定 时间 内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投 资人 交付申 购款 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递 交赎 回申请 时, 赎回成 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 回生 效。投 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 后,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 基金登记机 构 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 +7 日(包 括该日)内将赎回 款项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 人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或 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8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遇 交易 所或交 易市 场数 据传输 延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 行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它 非 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因 素影 响业务 处理 流程 ,则赎 回款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划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银行 账户。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提前 公 告。 3、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 人可在 T+ 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 ,则 申购款项本 金退还给 投资 人。 销 售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 申购、 赎回申 请。 申购与 赎回的 确认 以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于 申请的 确认 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 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 法权利。 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在不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造 成损 害的前 提 下 ,对 上述业 务的办 理时 间、方 式等规 则进 行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 8.5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 制 1、原则上,投资 者通过代销 网点和本基 金管理人官 网交易平台首次 申购和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额均 为10 元;通 过本基 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 申购 ,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 为50 万元 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 笔最低金 额为 10 元人 民币。实 际操作中 ,各销售机 构在符合 上述规定 的前提下 , 可 根据 情况调 高首次 申购 和追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具体 以销 售机构 公布的 为准 ,投资 人需 遵循销售机 构的相关 规定。 投资人将当 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 再投资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额的限 制。 2、赎回份额 的限制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将其 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办理 赎回 时,单 笔 赎回申请最 低份数为1 份,若某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销 售机构保有 的基金份 额不足1 份 ,则赎 回时必须一 起赎回。 3、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者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上限 进行限制。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39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况 下,对上述 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 开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6、对于场内申购 、赎回及持 有场内份额 的数量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则有规 定的,从 其最 新规定办理 。 8.6 申购费用 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 采用金额 申购方式, 场外申购 费率如下 表 。 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 购,费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金场外 申购费率 :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200 万 1.0% 200 万≤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申购人承 担, 不列 入基金资 产, 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 等各项费用 。 申购费用的 计算方法 :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 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 点 后第 2 位, 小 数点后第 3 位开始 舍 去,舍去部 分归基金 财产。 本基金场内 申购费率 参照场外 收取。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 外赎回费 率按基金 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 ,费 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 间(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 7 日≤N <30 日 0.75% 30 日≤N <1 年 0.5% 1 年≤N <2 年 0.25%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0 N ≥2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依 此类推 ) 赎回费用的 计算方法 :赎回费 用=赎回 份额×赎 回受 理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赎回费用以 人民币元 为单位, 计算 结果按四 舍五入的 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由此 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 费,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0 日 且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0.75% 的 赎回费, 并 将上述赎 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0.5% 的赎回费 , 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 应当将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 财 产。 如法律法规 对赎回费 的强制性 规定发生 变动, 本 基金将依新 法规进行 修改, 不需召 开持 有人大会。 本基金场内 赎回 对持 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 取 1.5% 的 赎回费 ; 除此之外 赎回 费 率为固定值 0.5%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4、 转换费用 (1)各基金 间转换的 总费用包 括转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申购补差 费两部分 。 (2)在场外申请 转换的基金 份额,每笔 转换申请的 转出基金端,收 取转出基金 的赎回 费,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 费, 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30 日 且不少于 7 日的投资人 收取 0.75% 的 赎回费, 并 将上述赎 回费 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少于 3 个月且不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 收取 0.5% 的 赎回费 , 并将赎回费 总额的 75% 计入基 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并 将赎回费 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投 资人, 应当将赎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 财 产。 (3)每笔转换申 请的转入基 金端,从申 购费率(费 用)低向高的基 金转换时, 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 出基金的 申购费用 差额; 申购 补差费用 按 照转入基金 金额所对 应的申购 费率 (费 用)档次进 行补差计 算。从申 购费率( 费用)高 向低 的基金转换 时,不收 取申购补 差费用 。 (4)基金转 换采取单 笔计算法 ,投资者 当日多 次转 换的,单笔 计 算转换 费用。 5、基金管理 人官网交 易平台交 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 率 标准的调整请 查阅官网 交易平台 及 基金管理人 公告 。 6、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1 基金促销计 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 活动期间, 按 相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 7、办理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 赎回业务 规则有新 的规定, 基金合 同相应予 以修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 特定投资 人 (如养老金 客户等) 开展费率优 惠活动, 届时 将 提前公 告。 8.7 申购份额 与赎回金额 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 算方式:申 购的有效份 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申购 费用后 除 以申 请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场外 申购 份额的 计算结 果按 四舍五 入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通过场内 方式申购的 , 申 购份 额计算 结果采 用截 尾法保 留到整 数位 ,整数 位后 小数 部分的 份额对 应的 资金返 还投 资者。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 基 金份额净 值 例:某投资者投 资 101,500 元在申购 本基金,且该 申购申请被全额 确认,对应的 申购 费率为 1.5% ,假定申 购当日基 金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200 元,则可 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 申购金额=101,500 元 净申购金额 =101,500/(1+1.5%) =100,000 元 申购费用=101,500 -100,000 =1,5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1.200=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 场外申购 ,则所得 基金份额 为 83,333.33 份。 若投资者是 场内申购 ,则所得 份额为 83,333 份,整 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申 购份额(0.33 份)对应的 资金返还 给投资者 。具体计 算公式为 : 实际净申购 金额=83,333 ×1.200=99999.6 元 退款金额=101,500-99999.6-1,500=0.40 元 即投资者投 资 101,500 元从场内 申购本基 金,则 可得 到 83,333 份 基金份额 ,同时应 得 退款 0.40 元。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2 2、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赎 回总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的金额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额扣 除赎 回费用 的金 额, 计算结 果按四 舍五 入的方 法 , 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基金的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额扣 减赎回费 用,其中 : 赎回总额= 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 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 回总额-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 10,000 份基 金份额且 持有时间 大 于 30 日但不 满 1 年, 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 赎回申请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068 元 ,则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如为场外投 资者: 赎回总额=10,000 ×1.068=10,680.00 元 赎回费用=10,680.00 ×0.5%=53.40 元 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10,000 份 基金份 额且持有 时间大 于30 日但不 满1 年,假设 赎回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是 1.06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 为 10,626.60 元。 如为场内投 资者,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 适用费 率为 1.5% ,其他 投资者适 用费率 恒定为 0.5% 。 3、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该基金 资产净 值/T 日该基金份 额的余额 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 日收市后 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 值 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8.8 申购和赎 回的登记结 算 本 基金 申购和 赎回 的登 记结算 业务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及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办 理。正常 情况下,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金成功 后,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起(含该日) 有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在 T+1 日 为其办 理 扣 除权益的登 记结算手 续。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3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 的 范围 内,登 记机 构可以 对上 述登 记结 算办 理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基金管理 人最迟于 调整 实施日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 告。 8.9 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3、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4、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集 中度的 情形 。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 、2、3、4 、6、8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或拒绝 接受 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暂停 申购公 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绝 的申 购款项 本金 将退 还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 理。 8.10 暂停赎 回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不能支付 赎回款 项。 2、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3、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 值情况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4 4、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6、接受某笔 或某些赎 回申请可 能会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时。 7、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时, 基金管 理 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应 足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 额支 付,应 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 请总 量的 比例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若出现 上述第 5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 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 8.11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 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若进行 上述延 期办 理,对 于单个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当日 赎回申 请超过 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10% 以上的 部分 ,将自 动进行 延期 办理。 对于其 余当 日非自 动延期 办理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账 户非自 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量占非 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 定当 日受理 的赎回 份额 。投资 者未能 赎回 部分, 除投 资者 在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办 理部分 予以撤 销外 ,延迟 至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为 下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 照上 述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回 优先 权, 并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部分顺 延赎回不 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5 (3)暂停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金 的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支 付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 行公告 。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 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3 个交易日内 通知基金份 额持 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同 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 告。 8.12 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少 于 2 周,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 媒介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 新开始办理 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 日公告最 近一个工 作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 4、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 间,基 金 管理人应每 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 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 结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提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 介连 续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8.13 基金的 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间 的转 换业务 ,基金 转换 可以收 取一 定的 转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并 提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机 构。 8.14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 户 是指 基金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记 机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易过 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 下 , 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 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6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的 相关 资料, 对于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记 机构 的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机 构规 定的标 准收 费。 8.15 基金的 转托管 1、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 员 单位 (交易单 元) 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基 金份额赎回 业务的 销售机构( 网点)时 ,需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 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基金份额 场内赎 回的会员单 位 (交易单 元) 、或 变更办理 基金份额 上 市交易的会 员单位 (交 易单元) 时,需 办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2、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本基金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8.16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理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额 ,每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低 于基 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 定的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 低申购金 额。 8.17 基金的 冻结、解冻 基 金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 家有权 机关 依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 可、 符合法 律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被 冻结 部分产 生的 权 益一 并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配 与支 付。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外。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7 如 相关 法律法 规允 许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其 他基 金业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制定 和 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8 §9 基金 的投 资 9.1 投资目标 本 基金 通过将 基金 资产 在不同 投资 资产类 别之 间灵 活配 置, 在控制 下行 风险 的前提 下 为投资人获 取稳健回 报。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股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投 资于权证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比例遵循 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 9.3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主要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运 行状 况、 国家 财政和 货币 政策 、国家 产 业 政策 以及资 本市场 资金 环境、 证券市 场走 势的分 析, 预测 宏观经 济的发 展趋 势,并 据此 评 价未 来一段 时间股 票、 债券市 场相对 收益 率,主 动调 整股 票、债 券类资 产在 给定区 间内 的动态配置 ,以使基 金在保持 总体风险 水平相对 稳定 的基础上, 优化投资 组合。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 定量和定 性相结合 的方法进 行个股自 下而 上的选择。 在 定性 方面, 主要 考察 公司的 业务 是否符 合经 济发 展规 律、 产业政 策方 向; 其次分 析 公 司的 核心技 术或创 新商 业模式 是否具 有足 够的市 场空 间, 公司的 盈利模 式、 产品的 市场 竞争力及其 发展的稳 定性;此 外还将评 估公司 的 股权 结构、治理 结构是否 合理等。 在 定量 方面, 主要 考察 上市公 司的 成长性 、盈 利能 力及 其估 值水平 ,选 取具 备良好 业 绩成长性并 且估值合 理的上市 公司,主 要采用的 指标 包括: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49 1)成长性指标: 过去两年和 预计未来两 年公司收入 和利润的增长率 、资本支出 、人员 招聘情况等 。 2)盈利能力 :毛利率 、ROE 、ROA 、ROIC 等。 3)估值水平 :PE、PEG 、PB 、PS 等。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采用的 固定 收益 品种主 要投 资策略 包括 :久 期策 略、 期限结 构策 略和 个券选 择 策略等。 (1)久期策 略 根 据国 内外的 宏观 经济 形势、 经济 周期、 国家 的货 币 政 策、 汇率政 策等 经济 因素, 对 未来利率走 势做出准 确预测, 并确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 久期的长短 。 (2)期限结 构策略 根 据国 际国内 经济 形势 、国家 的货 币政策 、汇 率政 策、 货币 市场的 供需 关系 、投资 者 对 未来 利率的 预期等 因素 ,对收 益率曲 线的 变动趋 势及 变动 幅度做 出预测 ,收 益率曲 线的 变 动趋 势包括 :向上 平行 移动、 向下平 行移 动、曲 线趋 缓转 折、曲 线陡峭 转折 、曲线 正蝶 式 移动 、曲线 反蝶式 移动 ,并根 据变动 趋势 及变动 幅度 预测 来决定 信用投 资产 品组合 的期 限结构,然 后选择采 取相应期 限结构策 略:子弹 策略 、杠铃策略 或梯式策 略。 (3)个券选 择策略 投 资团 队分析 债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各期 限段 品种 收益 率及 收益率 基差 波动 等因素 , 预 测收 益率曲 线的变 动趋 势,并 结合流 动性 偏好、 信用 分析 等多种 市场因 素进 行分析 ,综 合 评判 个券的 投资价 值。 在个券 选择的 基础 上,投 资团 队构 建模拟 组合, 并比 较不同 模拟 组合之间的 收益和风 险匹配情 况,确定 风险、收 益最 佳匹配的组 合。 4、权证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对权证 资产 的投 资主要 是通 过分析 影响 权证 内在 价值 最重要 的两 种因 素 ——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5、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采取套 期保 值的 方式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票 仓 位为主要目 的。 6、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投资策略 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具 有票 面利率 较高 、信用 风险 较大 、二 级市 场流动 性较 差等 特点。 因 此本基金审 慎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针 对市 场系统 性信 用风险 ,本 基金主 要通 过调整 中小企 业私 募债类 属资 产的配 置比 例, 谋求避险增 收。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0 针 对非 系统性 信用 风险 ,本基 金通 过分析 发债 主体 的信 用水 平及个 债增 信措 施,量 化 比较判断估 值,精选 个债,谋 求避险增 收。 本 基金 主要采 取买 入持 有到期 策略 ;当预 期发 债企 业的 基本 面情况 出现 恶化 时,采 取 “ 尽早出售 ”策略, 控制投资 风险。 另 外, 部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内 嵌转 股选择 权, 本基 金将 通过 深入的 基本 面分 析及定 性 定 量 研 究 ,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9.4 投资决策 程序 本 基金 采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领 导下 的团队 式投 资管 理模 式。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就 投 资 管理业 务的 重大问 题进行 讨论。 基金 经理、 研究员、 交易员 在投 资管理 过程中 责任明 确 、 密 切合 作,在 各自职 责内 按照业 务程序 独立 工作并 合理 地相 互制衡 。具体 的投 资管理 程序 如下: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审议投资 策略、资 产配置 和其 它重大事项 ; (2)投资部 门通过投 资例会等 方式讨论 拟投资 的个 券,研究员 提供研究 分析与支 持; (3)基金经 理根据所 管基金的 特点,确 定基金 投资 组合; (4)基金经 理发送投 资指令; (5)交易部 审核与执 行投资指 令; (6)数量分 析人员对 投资组合 的分析与 评估; (7)基金经 理对组合 的检讨与 调整。 在 投资 决策过 程中 ,风 险管理 部门 负责对 各决 策环 节的 事前 及事后 风险 、操 作风险 等 投 资风 险进行 监控, 并在 整个投 资流程 完成 后,对 投资 风险 及绩效 做出评 估, 提供给 投资 决策委员会 、投资总 监、基金 经理等相 关人员, 以供 决策参考。 9.5 投资限制 1、组合限 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 股票投资 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为 0%–95% ; (2)本基金 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1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5)本基 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 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 产 支持 证券期 间,如 果其 信用等 级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 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 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 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 发行 股票的总量 ; (14 ) 本基金进 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行 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债券 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 不得展期; (15 ) 如本基金 投资股指 期货,则 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持 有的 买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 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 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 超 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本 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 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 值,合计 (轧 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 金合 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 定;在任 何交易日 内交 易 (不包括平 仓) 的股指 期货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的 20%; 如不投资股指期 货,则不受 股指期货相 关条款限制 ; (16 )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保 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 产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款等 ; (17 ) 本 基 金 资 产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2 (18 )本基 金总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资 产的 140% ; (19 )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20 ) 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21 )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投资 限制和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投资限 制 。 除上述第 (12 ) 、 (16 ) 、 (19)、(20) 项外,因 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基金规 模变动 、股 权分置 改革中 支付 对价等 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证 券; (2)违反规 定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法律、 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3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9.6 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为: 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3% (单利年化) 。 本基金采用中国 人民银行公 布金融机构人 民币一年期 存款基准利率+3% (单利年化 )为 比 较基 准主要 是基于 本基 金为绝 对收益 基金 ,选取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款基准 利率+3%( 单利年化 )为业绩 基准比 较适 宜。 如 果今 后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 出, 或者是 市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于 本基 金的业 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可以 在与 本 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同 意后 变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及时 公告 。本 基金由 于上述 原因 变更标 的指 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基金管理 人应于变 更前在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 媒介上公 告。 9.7 风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是混合 型基 金, 在证券 投资 基金中 属于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中 等的 投资 品种, 预 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高 于货币市 场基金和 债券型基 金, 低于股票型 基金。 9.8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 行使相关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 法 1、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9.9 基金投资 组合报告 招商丰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董 事会 及 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并 对其 内容的 真实 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 任。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9 年 3 月 31 日 ,来 源于 《招商丰泰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2019 年第1 季度报告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4 1 报 告期末基金 资产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418,717.51 2.72 其中:股票 1,418,717.51 2.7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9,187,798.62 36.82 其中:债券 19,187,798.62 36.82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20,000,000.00 38.38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0,213,033.56 19.60 8 其他资产 1,290,230.99 2.48 9 合计 52,109,780.68 100.00 2 报 告期末按行 业分类的股 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195,586.00 2.31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223,131.51 0.4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5 合计 1,418,717.51 2.75 2.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3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400 1,195,586.00 2.31 2 002912 中新赛克 1,863 223,131.51 0.43 4 报 告期末按债 券品种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117,330.00 6.0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996,800.00 7.74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2,073,668.62 23.37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9,187,798.62 37.15 5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6004 14 武控 02 40,000 3,996,800.00 7.74 2 132004 15 国盛 EB 33,940 3,324,083.60 6.44 3 123003 蓝思转债 23,590 2,529,319.80 4.90 4 132006 16 皖新 EB 22,630 2,363,477.20 4.58 5 132007 16 凤凰 EB 19,000 1,874,350.00 3.63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6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 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 告期末本基 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合约 。 9.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 基金 采取套 期保 值的 方式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交 易, 以管 理市场 风险 和调 节股票 仓 位为主要目 的。 10 报告期末本 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2 报告期 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 持仓和损益 明细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0.3 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不参与国 债期货交 易。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7 11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 券除铁汉转 债(证券代 码 123004 )外 其他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不存在报 告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到公 开谴责、 处罚的情 形。 根据2019 年3 月13 日发 布的相关 公告,该 证券发行 人 因未依法履 行职责,被 福田区住 房 和建设局警 示。 对 上述 证券的 投资 决策 程序的 说明 :本基 金投 资上 述证 券的 投资决 策程 序符 合相关 法 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的 要求。 11.2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本 基金 管理 人从制 度 和流程上要 求股票必 须先入库 再买入。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0,574.01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025,570.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54,528.43 5 应收申购款 9,558.1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290,230.99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的可 转换债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32004 15 国盛 EB 3,324,083.60 6.44 2 123003 蓝思转债 2,529,319.80 4.90 3 132006 16 皖新 EB 2,363,477.20 4.58 4 132007 16 凤凰 EB 1,874,350.00 3.63 5 123004 铁汉转债 712,360.22 1.38 6 110041 蒙电转债 554,500.00 1.07 7 132012 17 巨化 EB 517,551.20 1.00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8 8 132011 17 浙报 EB 54,520.00 0.11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 受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投 资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情况。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59 §10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投 资 者 购买 本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作 为存款 存放 在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机 构,本 基金 管理人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 险 , 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 明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 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 ④ 2015.04.17-2015.12.31 3.80% 0.10% 3.48% 0.01% 0.32% 0.09% 2016.01.01-2016.12.31 3.95% 0.19% 4.50% 0.01% -0.55% 0.18% 2017.01.01-2017.12.31 8.99% 0.24% 4.50% 0.01% 4.49% 0.23% 2018.01.01-2018.12.31 -17.69% 1.38% 4.50% 0.01% -22.19% 1.37% 2019.01.01-2019.03.31 6.82% 0.59% 1.11% 0.02% 5.71% 0.57% 自基金成立 起至 2019.03.31 3.40% 0.73% 18.09% 0.01% -14.69% 0.72% 注:本基金 合同生效 日为 2015 年 4 月 17 日。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0 §11 基 金的 财产 11.1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 和。 11.2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11.3 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11.4 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 》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1 §12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12.1 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12.2 估值对 象 基 金所 拥有的 股票 、债 券、衍 生工 具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 负债。 12.3 估值方 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 值日无交 易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 值;如最 近交 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 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2)交易所 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的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2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 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 ,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6、中小企业私募 债,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7、持有的银 行定期存 款或通知 存款以本 金列示 ,按 相应利率逐 日计提利 息。 8、基金份额 的估值, 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 净值或 法律 法规规定的 其他方法 进行估值 。 9、本基金可 以采用第 三方估值 机构按照 上述公 允价 值确定原则 提供的估 值价格数 据。 10 、如 有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1 、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估值 。 如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担任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就与 本 基 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 经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 公布。 12.4 估值程 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4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暂停估 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 12.5 估值错 误的处理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3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 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3 位以 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 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身 的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估值 错误 遭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失 按下述 “估 值错误 处理原 则”给 予 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 上 述估 值错误 的主 要类 型包括 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 的差错 ,若系 同行 业现有 技术 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 避免、无 法抗拒, 则属不可 抗力 ,按照下述 规定执行 。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者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得 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 , 及 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未 及时 更正 已 产生的 估值 错误, 给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误 责任方 对直 接损失 承担 赔 偿责 任;若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 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 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对有 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 失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但估 值错误 责 任方 仍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如 果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则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 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 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利 ;如 果 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 的赔 偿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估 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 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 复至假设 未发生 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4 (1)查明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 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12.6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 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基金 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 它情 形。 12.7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 公 布。 12.8 特殊情 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 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 误处理。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5 2、由于证券交易 所、期货公 司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 错误而 造成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 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 影响。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6 §13 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13.1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13.2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13.3 收益分 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件 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 12 次 ,每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0% ,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的基 金份额 ,可 选择现 金红 利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 的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 算系 统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证 券账户 下的 基金份 额, 只能 选择现 金分红 的方 式。具 体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3、基金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5、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为正的 情 况下,方 可进行 收益 分配; 6、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 和红利再 投资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 2 位,小数 点 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 舍去部分 归基金资 产; 7、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13.4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载 明截 止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收益分 配对 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分配方 式等 内容。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7 13.5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13.6 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 费用 收益分配采 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 资的费用 。 基 金收 益分配 时所 发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利 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 费用 时,基 金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的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额 。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 方法等 有关事 项遵 循深圳 证券 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8 §14 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14.1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上市 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合 同》生效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律 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的证 券、期货 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9、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银行账 户维护费 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14.2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69 上述“14.1 基金 费用的种 类中第 3-10 项 费用”, 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14.3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处 理与基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 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14.4 费用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14.5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0 §15 基 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15.1 基金会 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2 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 3、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会计 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各自保留完 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每 月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 式确认。 15.2 基金的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 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1 §16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16.1 本基金 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 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 定。 16.2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自 然人 、法人和其 他组织。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按照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披 露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在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媒介 披露,并 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16.3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 披露的基金 信息,不得有 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16.4 公开披 露采用的语 言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 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16.5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1、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 同》、基 金托管 协议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2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 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召 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基 金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事 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 明 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 排、 基金投 资、基 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 示、信 息披露 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等内 容。《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更 新招 募 说明 书并登 载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上 ;基 金管理 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 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 关系的法 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2、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就 基金 份额发 售的 具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 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 定媒介上 。 3、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4、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 3 个工 作日前,将 上市交易 公告书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5、基金份额 开始申购 、赎回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 基金份额申 购开始日、赎 回开始日 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 站上公告。 6、基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3 7、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 8、基金定期 报告,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 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基 金定 期报告 应该 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等 投资管 理 人员以及基 金管理人 股东持有 基金的份 额、期限 及期 间的变动情 况。 基金定期报告在 公开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 基金 持续运 作过 程中 ,应当 在基 金年度 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露 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 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 等。 如 报告 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基 金总 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 殊情形除 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 事件,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 书,予 以 公告 ,并在 公开披 露日 分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出机构 备案。 前 款所 称重大 事件 ,是 指可能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 者基 金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 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4 (5)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的法定名 称、住 所发 生变更; (6)基金管 理人股东 及其出资 比例发生 变更; (7)基金募 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 理人的董 事在一年 内变更超 过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 业务人员在 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财产 、基金管 理业务、 基金财产 、基 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 者仲裁; (1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受到监 管部门的 调查 ; (13 ) 基金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 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 事项; (15 )基金 收益分配 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 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 、计提方 式和 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 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 分之 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 (19 )变更 基金销售 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 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 赎回费率 及其收费 方式发生 变更 ; (23 )本基 金发生巨 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 (24 )本基 金连续发 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 (25 )本基 金暂停接 受申购、 赎回申请 后重新接 受申 购、赎回; (26 )基金 份额停复 牌、暂停 上市、恢 复上市或 终止 上市; (27) 本基金 发生 涉及 基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的等 重大事 项 时; (28 )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事项。 10 、澄清公 告 在 基金 合同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中 出现 的或 者在 市场 上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产生 误导性 影响 或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悉 后应 当立即 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5 12 、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相 关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基金 投资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后两 个交 易日 内,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介 披露 所投资 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名称 、数 量、期 限、 收益 率等信 息。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金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 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等 文件中披 露中 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 资情况。 13 、投资股 指期货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指期 货交 易情况 ,包括 投资 政策、 持仓 情况 、损益 情况、 风险 指标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14 、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 息。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季 度报告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市 值 占基金净资 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 10 名 资产支持 证券 明 细。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年报 及半年 报中 披露其 持有 的资 产支持 证券总 额、 资产支 持证 券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 产支 持证券明细 。 16.6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建立 健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基 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基金 信息, 应当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准则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 理人 编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 的招募 说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关 基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出 具书 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除依 法在 指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 外, 还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介 披露信 息,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并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 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 保存到《 基金 合同》终止 后 10 年。 16.7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 放与查阅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6 招 募说 明书公 布后 ,应当 分别 置备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机构 的网 站,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 金定 期报告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网站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制。 16.8 暂停或 延迟披露基 金相关信息的 情形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 信息: 1、不可抗力 ; 2、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市 场遇法 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3、基金合同 约定的暂 停估值的 情形; 4、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情 况。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7 §17 风 险揭 示与 管理 证券投资基 金 (以下简 称“基金 ”) 是一种 长期投资 工具,其主 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 ,降 低 投资 单一证 券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基 金不 同于银 行储 蓄和 债券等 能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 工具, 投资人 购买 基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资 所产生 的收 益,也 可能 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面 临各 种风险 ,既 包括 市场 风险 ,也包 括基 金自 身的管 理 风 险、 技术风 险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 基金 所特有 的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交 易日 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超过上 一日本 基金 总份额 的百 分之 十时, 投资人 将可 能无法 及时 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 份额 。 基 金分 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 券基金 、货 币市 场基 金等 不同类 型, 投资 人投资 不 同 类型 的基金 将获得 不同 的收益 预期, 也将 承担不 同程 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 收益 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投 资人 应当认 真阅 读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 书等 基金 法律 文件 ,了解 基金 的风 险收益 特 征 ,并 根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投 资期限 、投 资经验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 金管 理人建 议基 金投 资者在 选择 本基金 之前 ,通 过正 规的 途径, 如: 招商 基金客 户 服务热线 (4008879555 ) ,招商 基金公司 网站 (www.cmfchina.com ) 或者通过 其他代销 机构, 对 本基 金进行 充分、 详细 的了解 。在对 自己 的资金 状况 、投 资期限 、收益 预期 和风险 承受 能 力做 出客观 合理的 评估 后,再 做出是 否投 资的决 定。 投资 者应确 保在投 资本 基金后 ,即 使出现短期 的亏损也 不会给自 己的正常 生活带来 很大 的影响。 投 资人 应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期 定额 投资和 零存 整取 等储 蓄方 式的区 别。 定期 定额投 资 是 引导 投资人 进行长 期投 资、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种 简单 易行 的投资 方式。 但是 定期定 额投 资 并不 能规避 基金投 资所 固有的 风险, 不能 保证投 资人 获得 收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的 等效 理财方式。 基 金管 理人提 请投 资人 特 别注 意, 因基金 份额 拆分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值 变 化 ,不 会改变 基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不 会降 低基金 投资 风险 或提高 基金投 资收 益。因 基金 份额拆分、分红 等行为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 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 下,基金投 资仍有可 能出现亏 损或基金 份额净值 仍有 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但 不保 证本基 金 一 定盈 利,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绩 不构成 对本 基金业 绩表 现 的保 证。基 金管理 人提 醒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买 者自 负” 原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 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由 投资 人自行负担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8 17.1 证券市 场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各 种因 素的 影响所 引起 的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引起市 场 风险的主要 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 产业政 策、 国有股 减持 与流 通政 策等 国家经 济政 策的 变化会 对 证券市场产 生影响, 导致证券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的 风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股 市是 国民经 济的 晴雨 表。因 此, 宏观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波 动将会 通过 证券 市场反 映 出来,对证 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产生影响 ,从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风险 利 率的 变化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同 时 也影 响到 证券市 场资 金供 求关系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 平,上述 变化 将在一定程 度上影响 本基金的 收益。 4、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财 务状 况、市 场前 景、行 业竞 争、 人 员素 质等都 会导致 公司 盈利发 生变化 。如 果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盈 利下 降,其 股票 价格可能会 下跌,或 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 润减少, 导致 本基金投资 收益减少 。 5、购买力风 险 本 基金 的利润 将主 要采 取现金 形式 来分配 ,而 通货 膨胀 将使 现金购 买力 下降 ,从而 影 响基金所产 生的实际 收益率。 17.2 流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开 放式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在 基金 开放 日接 受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如 果 基金 资产不 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 ,或者 迅速 变现对 资金 净值 产生不 利的影 响, 都会影 响基 金 运作 和收益 水平。 尤其 是在发 生巨额 赎回 时,如 果基 金资 产变现 能力差 ,基 金将面 临流 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 基金份额 净值。 (1)基金申 购、赎回 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8 基 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章节。 (2)拟投资 市场、行 业及资产 的流动性 风险评 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 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的 股票、债 券等) , 同 时本 基金基 于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业 和个 券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的 特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环境下 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 险适中。 (3)巨额赎 回情形下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措施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79 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情形 下,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或 巨额赎 回 份 额占 比情况 决定全 额赎 回或部 分延期 赎回 。同时 ,如 本基 金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单个 开 放日 申请赎 回基金 份额 超过基 金总份 额一 定比例 以上 的,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其采取 延期 办理赎回申 请的措施 。 (4)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 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 市场 大幅波 动、 流动 性枯竭 等极 端情况 下发 生无 法应 对投 资者巨 额赎 回的 情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以保障 投资 者合法 权益为 前提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谨慎 选 取延 期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暂 停接受 赎回 申 请、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收 取短 期赎回 费、 暂 停基金 估值 等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作 为辅助 措施。对 于各类 流动 性风险 管理工 具的使 用 , 基 金管 理人将 依照严 格审 批、审 慎决策 的原 则,及 时有 效地 对风险 进行监 测和 评估, 使用 前 经过 内部审 批程序 并与 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在 实际 运用 各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 时, 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赎回 款项支 付等可 能受 到相应 影响 ,基 金管理 人将严 格依 照法律 法规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 合法 权益。 17.3 管理风 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管理 人的 知识、 技能 、经 验、 判断 等主观 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 关信息和经 济 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 断,从而 影响 基金收益水 平。 17.4 信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或 者基金 所投 资债 券之 发行 人出现 违约 、拒 绝支付 到 期本息,都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损失和收 益变化, 从而 产生风险。 17.5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 1 、本 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通 过二级 市场 直接 买入 股 票 ,所 占比例 不超 过股票 资产的 10%;投 资于 债券、债 券回 购、货 币市 场工具 、银 行存 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 工具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5% 。因此股市 、 债 市的 变化将 影响到 基金 业绩表 现。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发 挥专 业研究 优势, 加强 对市场 、上 市公司基本 面和固定 收益类产 品的深入 研究,持 续优 化组合配置 ,以控制 特定风险 。 2、本基金可投资 中小企业私 募债,中小 企业私募债 由于发行人自身 特点,存在 一定的 违 约风 险。同 时单只 债券 发行规 模较小 ,且 只能通 过两 大交 易所特 定渠道 进行 转让交 易, 存在流动性 风险。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0 3、本基金可投资 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 用保证金交 易制度,由于保 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 性 ,当 出现不 利行情 时, 股价指 数微小 的变 动就可 能会 使投 资人权 益遭受 较大 损失。 股指 期 货采 用每日 无负债 结算 制度, 如果没 有在 规定的 时间 内补 足保证 金,按 规定 将被 强 制平 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 重大损失 。 4、本基金如 进行新股 投资,因 估值等因 素的影 响, 可能带来申 购套利的 风险。 17.6 投资股 指期货的风 险 1、股指期货 交易采用 保证金交 易方式, 潜在损 失可 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 杆性风险 。 2、股指期货合约 到期时,基 金账户仍持 有未平仓合 约,交易所将按 照交割结算 价将账 户持有的合 约进行现 金交割, 因此无法 继续持有 到期 合约,具有 到期日风 险。 3、持仓组合品种 变现时,由 于市场流动 性严重不足 或头寸持有集中 度过大导致 未在合 理价位成交 ,存在变 现损失风 险。 4、股指期货设置 了涨跌停板 限制,基金 账户中股 指 期货持仓可能无 法平仓,存 在流动 性风险。 5、交易所设置了 持仓限制, 基金账户中 股指期货持 仓超过限制比例 ,会被交易 所或期 货公司强行 平仓,存 在强行平 仓风险。 6、交易所设置了 强制减仓限 制,基金账 户中股指期 货持仓符合交易 所强制减仓 范围的 , 存在强制减 仓的风险 。 7、基金托管人调 拨资金不及 时,无法向 期货公司缴 足交易保证金, 会被期货公 司强行 平仓,存在 资金流动 性风险。 17.7 其他风 险 1、操作风险 相 关当 事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 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 风险,例如 ,越权违规 交 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 险。 2、技术风险 在 开放 式基金 的各 种交 易行为 或者 后台运 作中 ,可 能因 为技 术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的正 常进行 或者 导致投 资者的 利益 受到影 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登记机 构、销售 机构、证 券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 算机构等等 。 3、法律风险 由 于法 律法规 方面 的原 因,某 些市 场行为 受到 限制 或合 同不 能正常 执行 ,导 致基金 资 产的损失。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1 4、其他风险 战 争、 自然灾 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 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 的风险, 可能导致 基金或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受损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2 §18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 清算 18.1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 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 生效,自 决议生效 后两个工 作日起在 指定 媒介公告。 18.2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 当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况 。 18.3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 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 (1)《基金 合同》终 止情形出 现时,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对基金 财产和债 权债务进 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 现; (4)制作清 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 律意见书;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3 (6)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 限为 6 个 月。 18.4 清算费 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在 进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 的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 基金剩余 财产中支 付。 18.5 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 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18.6 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清 算过 程中的 有关 重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 师事 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 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18.7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4 §19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 要 19.1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 集资金; (2)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根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 合同》收取 基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 用; (4)销售基 金份额; (5)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依 据 《基 金合同 》 及有 关法律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 人,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 人; (8)选择、 更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金 销售机 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 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担 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 记业务并获 得《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赎 回与转换 申请; (12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 (13 ) 以基金管 理人的名 义,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4 ) 选择、更 换律师事 务所、会 计师事务 所、证券 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15 ) 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 户的业务 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5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 (12 )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 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 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 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间 和方式, 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6 (20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基金 管理人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 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 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24 ) 基金管理 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金 管 理人 承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息在 基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 理人对本基 金的投资运 作,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 同》及 国 家法 律法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形 ,应 呈报中 国证 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 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 场规则,为 基金开设证 券账户及投 资所需其他账户 、为基金办 理证券 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 开或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6)在基金 管理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管理 人; (7)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4、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持有 并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7 (3)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 基金财 产 的安 全,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基 金托 管人自 有财 产以 及不同 的基金 财产 相互独 立; 对 所托 管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资金划 拨、账册 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 立; (4)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 投资所需的其他 账户,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 定,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指令,及 时办 理清算、交 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 事项 ; (10 )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 (15 )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基金管理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5、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8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 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服务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6、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 读并遵守 《基金合 同》、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 ,自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关注基 金信息披 露,及时 行使权利 和履行 义务 ; (4)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款项及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费用; (5)在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担 基金亏 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律法 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19.2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 序和规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未立设 日常机构 。 1、除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89 (2)更换基 金 管理人 ; (3)更换基 金托管人 ; (4)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5)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 (6)变更基 金类别;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9)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 单 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 以 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 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 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情况 下,以 下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及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 规要求增 加的基金 费用的收 取; (3)在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内、在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条件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 变更收 费方式 或调 整基金 份额 类别设置; (4)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对 《基金 合同 》 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 机构在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范围 内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条件 下, 调整有 关认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基金 交易、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 等业务规 则; (7)按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 形。 3、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 召集;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0 (2)基金管 理人未按 规定召集 或不能召 开时, 由基 金托管人召 集; (3)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 集或 在规定 时间内 未能 作出书 面答复 ,基 金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 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配合。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 规定时间内 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仍认为 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或 在规 定时间 内未能 作出 书面答 复,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4、通知 (1)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集人应 于会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至少一家 指定媒介 公 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和会议 形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形式; 3)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益登记 日; 4) 授权委托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 地点; 5)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及联系 电话; 6)出席会议 者 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1 (2)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会 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所 采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表 决意 见寄交 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许 的情况 下, 也可以 采用 网络、电话 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 决或者授 权他人表 决。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 行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托管人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拒不 派代表 对表 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 力。 5、开会方式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可 通过现 场开 会方式 、通 讯开 会方 式或 法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允 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 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 确定 。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人 出席或以代 理投票授权委托 书委派代表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 人 或托 管人不 派代表 列席 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现 场开 会同 时符合 以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并 且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 有的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 到会者出示 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 议 通知 等相 关 公告中 指定 的其他 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集 人指定 的地 址。通 讯开 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会 议通知等 相关公告 中指定的 其他 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 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议 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 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 为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 面表 决意见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取 书面表 决意见 的 , 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50% );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2 4)上述第 3)项 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 的 代理 人,同 时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代理人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相 符, 并且委 托人 出具 的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在不与法律 法规冲突的 前提下,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通过网 络、电话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以采 用书面 、网 络、电 话或 其 他 方式进 行表决 ,具 体方式 由会 议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4)重新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条 件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二分之 一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参 加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持 有人 的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人 可以在 原 公 告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的 三个 月以后 、六 个月 以内, 就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当有代 表三分 之一 以上基 金份 额的持有人 参加,方 可召开。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 《基金合同》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更 换基金托 管人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 然 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 成大 会决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理 人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其 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 持;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授权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不 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 的效力。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3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签 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号 码、、住 所地址、 持有或代 表 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 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首先由 召集人提 前 30 日公布 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 第(2)项所 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 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 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 托管人、 终止《基金 合同》、 与其他基 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 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 取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 中 规定 的确认 投资者 身份 文件的 表决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符合 会议通 知规 定的表 决意 见 视为 有效表 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 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表 决意 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选 举两 名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 或大会 虽然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但是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未 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4 3)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在宣 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对 所投 票数要 求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行 重新清 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程应 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大 会的,不 影响 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 会 在 通讯 开会的 情况 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由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则为基 金 管理人授 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计 票,并由 公证机 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派代 表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 和表决结 果。 9、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 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全 文、公证机 构、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对 全体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约束力。 10 、本 部分关 于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事 由、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条件 等内 容, 凡 是直 接引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的部 分,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定 修改导 致相 关内容 被取 消 或变 更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后 可直 接对 该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或调 整, 无需召开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9.3 基金收 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 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5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 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 润的 20% ,若 《基金合 同》 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 统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开 放式基 金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 可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红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 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深圳 证券账 户下 的基金 份额 ,只 能选择 现金分 红的 方式。 具体 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及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规 定; (3)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4)每一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5)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为正的 情况下, 方可进 行收 益分配; (6)投资者 的现金红 利和红利 再投资形 成 的基 金份 额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第 2 位,小 数 点后第 3 位 开始舍去 ,舍去部 分归基金 资产; (7)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 19.4 基金费 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3)基金上 市费用; (4)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合 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 律师 费、仲裁费 和诉讼费 ; (6)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7)基金的 证券、期 货交易费 用; (8)基金的 银行汇划 费用; (9)证券账 户开户费 用、银行 账户维护 费用; (10 )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 定,可以 在基 金财产中列 支的其他 费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年 费率 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E ×1.0% ÷当年天 数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6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 假日、公 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日 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 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支付 日期顺延 。 上述“1、基 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 10 ) 项费用”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 费用,由 基金托管 人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处理与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项发生 的费用; (3)《基金 合同》生 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可 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基 金管 理费 率、基 金 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 调高基金管 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须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 费率等费 率,无须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 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7 19.5 基金的 投资 1、投资目标 本 基金 通过将 基金 资产 在不同 投资 资产类 别之 间灵 活配 置, 在控制 下行 风险 的前提 下 为投资人获 取稳健回 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股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投 资于权证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比例遵循 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 3、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 制 (1)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本 基金禁止 从事 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8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2)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 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得 超过 该上市 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30% ;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15 ) 如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则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99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如不投资 股指期货 ,则 不受股指期 货相关条 款限制; 16 ) 在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本 基金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 类资产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17 ) 本基金资产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9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 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 致; 21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2)、16 )、19)、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开始。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 的,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19.6 基金的 财产 1、基金资产 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 值 总和。 2、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3、基金财产 的账户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0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规 范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 户以 及投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 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4、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 处分 本 基金 财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登记 机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 的法 律责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 扣押或 其他权 利。 除依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 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基 金管 理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不 得与 其 固有 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财 产所 产生的 债权 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19.7 基金合 同的变更和 终止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 同涉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本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 的,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 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 工作日起 在指 定媒介公告 。 2、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经履行适 当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 当终止 :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金 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 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 (4)相关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 况。 19.8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 同意,因 《 基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 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一切争 议,如经 友 好 协商 未能解 决的, 应提 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性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1 争议处理期 间,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继续忠 实、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 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合 同》受中 国法律管 辖。 19.9 基金合 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 印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2 §20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 要 20.1 托管协 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或简 称“管理 人”) 名称: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3.1 亿元 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 拾玖 万壹仟贰佰 肆拾壹元 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电话:95566 20.2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 业务监督、 核查 1、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 的约定,建 立相关的 技术系统 , 对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主 要包括以 下方 面: (1)对基金 的投资范 围、投资 对象进行 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 A 股 股票 (包括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 资的股票) 、 债券 (含中 小企业私 募债、 地方政府债 券等) 、资产 支持证券 、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股指 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3 本基金投资于股 票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投 资于权证的比例 为基金资产净 值的 0%-3%,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股指期货 的投 资比例遵循 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 。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库 等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围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予 以更新 和调 整,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上述投资 范围对基 金的 投资进行监 督。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1)本基金股 票投资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 为 0%–95% ; 2)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 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 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 股 票的 1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由本 托管 人托管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30% ; 5)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权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 证, 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10%; 9)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 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 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 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合计规 模的 10%; 12 )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 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13 ) 基金财产参 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 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 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 行股 票的总量;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4 14 ) 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 后不 得展期; 15 ) 如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则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 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 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95%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不含 质押式回 购) 等;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本基金 所持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卖 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 同关 于股票投资 比例的有 关约定; 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 易 (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 货合约的 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20 %;如不 投资股指期货, 则不受股指 期货相关条 款限制; 16 ) 本基金每个 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 证金后, 应当保持 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17 ) 本基金资产 持有单只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其市 值 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18 )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9 )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 资产的 市值合计 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 股票停 牌、基 金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所规 定比例限 制的,基 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投 资; 20 ) 本基金与 私 募类证券 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当 与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围 保持一 致。 本基金 管理 人 承诺 本基金 与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购 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并承 担由于 不一 致所导致的 风险或损 失; 21 )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投资 限制和 《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 资限制 。 除上述第 12)、16 )、19)、20 )项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本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的投 资的监督 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 始。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5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投 资不再 受相 关限制 ,但 需 提前公告 ,不需要 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3)对基金 禁止从事 的行为进 行监督。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6)从事内幕 交易、操 纵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 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基 金管 理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控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 有重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 大关 联 交易 的,应 当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 突, 建立健 全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 场公 平合 理价格 执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托 管人同 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 议, 并经过 三分之 二以 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相 互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 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 单。 2、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 算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相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3、基金托管人在 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 和核查中发 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 、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的 约定,应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并改 正。 在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 查。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 同》及本协 议的规 定 ,应 当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 照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6 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 并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包括但 不限于:在 规定时 间 内答 复基金 托管人 并改 正,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20.3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 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 以 及不妨碍基金 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 及其行 业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 核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基 金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券账 户、复 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 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执行 或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 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 规的规定报 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 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20.4 基金财 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 应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 议另有规 定,不得 自行运用 、处 分、分配基 金的任何 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 户。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 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 理,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除依据《基 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 定外, 基金托管人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7 2、基金合同 生效前募 集资金的 验资和入 账 (1)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管 理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 总额、基金 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 《 基金法》 、 《运作 办 法》 等有关规 定的,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 定 期限 内聘请 具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行验 资,并 出具 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在基金托管人 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 确保划入 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 金额 相一致。 3、基金的银 行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银行 账户。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 基金的 一切货 币收 支活动 ,包 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4)基金银 行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法律法 规的有 关规 定。 4、基金进行 定期存款 投资的账 户开设和 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以 本基 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存 款银行 的指 定营业 网点 开立存 款账 户, 基 金托 管人负 责该账 户银 行预留 印鉴的 保管 和使用 。在 上述 账户开 立和账 户相 关信息 变更 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 应提前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开 户或 账户变更所 需的相关 资料。 5、基金证券 账户、结 算备付金 账户及其 他投资 账户 的开设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应当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 本基金联名的方 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设证券账 户。 (2)本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证 券账 户,亦 不得 使用 本基金 的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 于办理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证 券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 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的 收取 按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 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 ,涉及 相 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 ,若无 相关规 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 当比照 并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使用的 规定。 (5)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8 6、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 场的 交易资 格,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和银 行间 市场清 算所股 份有 限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户 ,并 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 债券和资 金的清算 。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的保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实 物证券 、银 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 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的保 管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律法 规保管 由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 件提交 给基金 托管 人。除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 金管 理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 大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 件。重大 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 保管至少15 年。 20.5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负债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 资产 净值除 以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算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作 日结 束 后计 算 当日 的该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约 定的 方式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对 净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并以双 方约 定的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月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09 (4)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程序 以 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双方 应及 时进行 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 的估值导致 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 三位内(含第三 位)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估 值错误 。当基 金份 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 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的同 时并及 时进行 公告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关对前 述内 容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的任何基 金净值数据 错误 ,导致该基 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正确 ,则 基 金托 管人对 该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 管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责 任。 如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的不 当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 已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 不当 得利之 主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果 返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已承担的赔 偿金额, 则双方按 照各自赔 偿金额的 比例 对返还金额 进行分配 。 (7)由于证券交 易所、期货 公 司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但是 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 影响。 (8)如果基金托 管人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按 照其对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对 外予以 公布 ,基金 托管 人可以将相 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和 保管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自 的账 册定期 进行 核 对, 互相监 督,以 保证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 理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的处理 方法为准 。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定 期就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进行 核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方应及时 查明原因 并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0 基 金财 务报表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 编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应 于 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 《基 金 合同》 生效后 每六个月 更新并公 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 告应在每 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10 个工作 日内编 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告 ; 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 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 以 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 计年度终 了后 90 日内 予以公告 。《基金合 同》生效 不足两个 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基 金管 理人在 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应 3 个 工作日内进 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 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0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 将复 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加密 传真的 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进行。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发 现双 方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 以双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账务处 理为 准。核 对无误 后, 基金托 管人 在基 金管理 人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 部门公 章或者 出具 加盖托 管业务 部门 公章的 复核 意见 书,双 方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于 应当发 布公 告之日 之前 就相 关报 表 达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 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 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 权就相关情 况报证监 会备案。 20.6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1 对 于每 半年度 最 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每半 年度结 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 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 金权 益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基金 管理人应 在相关的 名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 金托 管人应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如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妥 善保 存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代 为履行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名 册的 职责。 基金 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 人由此产 生的保管 费给予补 偿 。 20.7 适用法 律与争议解 决方式 1、本协议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释 。 2、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 之间因本协 议产生的或 与本协议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 商解决。但 若自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 争议之日 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 的,则 任 何一 方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并 按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点 为北京 ,仲 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束 力。 仲裁费 和律 师费由败诉 方承担。 3、除争议所 涉的内容 之外,本 协议的当 事人仍 应履 行本协议的 其他规定 。 20.8 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有任何 冲突。变 更后的新 协议 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托管协议 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基金 合同》终 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运作 办法》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本 基金的财 产进 行清算。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2 §21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本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供 下列 服务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投 资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 化,对以 下服务内 容进行相 应调 整。 21.1 网上开 户与交易服 务 客户持有指 定银行的 账户,通 过招商基 金网上交 易平 台,可以实 现在线开 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 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场外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定制 情况,提供纸质 、电子邮件 或短信 方 式对 账单。 客户可 通过 招商基 金客户 服务 热线或 者网 站进 行账单 服务定 制或 更改。 服务 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 承担,客 户无 需额 外承担费 用。 2、由于交易对账 单记录信息 属于个人隐 私,如果客 户选择邮寄方式 ,请务必预 留正确 的 通讯 地址及 联系方 式, 并及时 进行更 新。 本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资 料邮寄 服务 原则上 采用 邮 政平信 邮寄 方式, 并不对 邮寄资 料的 送达做 出承诺和 保证; 也不 对因邮 寄资料 出现遗 漏 、 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3、电子邮件对账 单经互联网 传送,可能 因邮件服务 器解析等问题无 法正常显示 原发送 内 容, 也无法 完全保 证其 安全性 与及时 性。 因此招 商基 金管 理公司 不对电 子邮 件或短 信息 电 子化 账单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保 证,也 不对 因互联 网或 通讯 等原因 造 成的 信息 不完整 、泄 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 间接损害 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 4、基金管理人不 寄送场内投 资者的对账 单,投资者 可随时到交易网 点打印交易 资料或 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 自助、电 话、网上 服务等手 段查 询交易信息 。 5、根据客户的需 求,本基金 管理人可向 场外基金持 有人提供如资产 证明书等其 它形式 的账户信息 资料。 21.3 信息发 送服务 场 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通过 招商 基金管 理公 司网 站、 客户 服务热 线提 交信 息定制 申 请,基金管 理人通过 手机短讯 或 E-MAIL 方 式发送场 外基金持有 人定制的 信息。可 定制的信 息 包括 :基金 净值、 投研 观点、 公司最 新 公 告提示 等, 基金 公司还 将根据 业务 发展的 实际 需要,适时 调整定制 信息的内 容。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3 除 了发 送场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定制 的各类 信息 外, 基金 公司 也会定 期或 不定 期向预 留 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 场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 送 基金分红、节日 问候、产品 推广等信息 。 如 场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不 希望接 收到该 类信 息,可 以通 过招 商基金 客户服 务热 线取消 该项 服务。 21.4 网络在 线服务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通过基 金账号/开户 证件号码及 登录密码登录招 商基金网站 ,可享 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 制、资料 修改、理 财刊物查 阅等 多项在线服 务。 招商基金网 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 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 招商基 金客服热线 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全 天候 24 小时 的自动语 音查询服务 。场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进行基金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基金 份额净值 等信 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 户服务热 线提供每 周六天 (法 定节假日 除 外) ,每天不 少于 7 小 时的人工 咨 询 服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可通过 该热线 享受 业务咨 询、 信息 查询、 投诉建 议等 专项服 务, 场外基金持 有人更可 通过热线 进行信息 定制、资 料修 改等操作。 招商基金全 国统一客 户服务热 线: 400-887-9555 (免 长途话费) 21.6 客户投 诉受理服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通 过直销 和代 销机构 网点 柜台 的意 见簿 、基金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 务热线、书 信及电子 邮件等不 同的渠道 对基金公 司和 销售网点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对 于工 作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是及 时回 复, 对于 不能 及时回 复的 投诉 ,基金 公 司 将在 承诺的 时限内 进行 处理。 对于非 工作 日提出 的投 诉, 将在顺 延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处 理。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4 §22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8-10-24 2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奕 丰金融为 代销机构 并开 通定投业务 的公告 2018-11-12 3 招商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 (二零一八 年第二号 ) 2018-11-29 4 招商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二 零一八年第 二号) 2018-11-29 5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百 度百盈为 代销机构 及参 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2018-12-07 6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腾 安基金为 代销机构 及开 通定投和转 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12-15 7 关于招商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参 加中国邮 储银行个 人网 上银行和手 机银行 基金前端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2-28 8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加中 国工 商银行“2019 倾心 回馈”基金 定投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8-12-28 9 招商基金关 于招商丰 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开展直销 柜台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01-11 10 招商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8 年第 4 季度报 告 2019-01-22 11 关于招商丰 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经理变 更的公 告 2019-02-22 12 招商基金旗 下部分基 金增加肯 特瑞财富 为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9-03-13 13 招商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8 年 度报告 2019-03-28 14 招商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2018 年 度报告摘要 2019-03-28 15 关于招商基 金旗下部 分基金继 续参加中 国工商银 行个 人电子银行 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9-04-01 16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继续参 加交 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手机银行 渠道基金 申购及定 期定额投 资手续费 率优 惠的公告 2019-04-01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5 §23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 及其 查阅 方式 23.1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 地点 本招募说明 书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住所 ,并刊登 在基 金管理人的 网站上。 23.2 招募说 明书的查阅 方式 投 资人 可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阅 本招 募说明 书,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复 印 件,但应 以 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的正本为 准。


招商 丰泰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二零 一九 年第 一号 ) 116 §24 备 查文 件 投 资者 如果需 了解 更详 细的信 息, 可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或 销售 代理 人申请 查 阅以下文件 : (一)中国 证监会准 予招商丰 泰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注册 的文件; (二)《招 商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 (三)《招 商丰泰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托管协议 》; (四)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五)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律师 事务所法 律意见书 ;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