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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睿远(160518)

博时睿远: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博 时 睿 远 事件 驱 动 灵活 配 置 混 合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LOF ) 
更 新 招 募 说明 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36 页 【重要提示 】 1 、 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 称 “中国证 监会” ) 《关于准予 博时睿远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注册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5]3048


号)进行募 集。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6 年04 月 15 日 正式生效 ,封闭 期自 2016 年 4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6 日止。 本基金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基金名称变 更为“博 时睿远事 件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2 、基金管理 人保证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整。本 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 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 的注册 , 并不表 明 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 前景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 、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认购 (或申 购)基 金份额时 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本招 募说明 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 资价值, 全面 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 险收益特 征, 应充 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并对认购 (或申 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 资行 为作出独立 决策。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投 资者作出 投资 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 资风 险,由投资 者自行负 担。


4 、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 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 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 前, 应全 面了解本 基金的产 品特性, 理性 判断市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 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 、 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具 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 融工具, 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债 券、 货币市场工 具、 金 融衍生品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 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 规定) , 在 正常市 场环境下 本基 金的流动性 风险适中 。 在特殊 市场条件 下, 存在因 市场交 易量不足 , 导致 证券不能 迅速、 低 成本地转变 为现金的 风险, 及由于本 基 金在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出 现投资者 大 额或巨额赎 回, 致使 本基金没 有足够 的 现金应付基 金赎回支 付的要求 所导致的 风险 , 以及其 他未能预见 的特殊情 形下, 可能导 致基 金资产变现 困难或变 现对证券 资产价格 造成较大 冲击 , 发生基 金份额净 值波动幅 度较大 、 无 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 、基金不 能实现既 定的投资 决策 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中小 企业私募 债, 中小企 业私募债 是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 小企 业采用非公 开方式发 行的债券 。 由于 不能公开 交易, 一般情况下 ,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 大流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36 页 动性风险。 当 发债主 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 , 受市场 流动 性所限, 本基 金可能 无法卖出 所 持有的 中小企业私 募债,由 此可能给 基金净值 带来更大 的负 面影响和损 失。


5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 金,预 期收益和 预期风 险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债 券型基金 ,但 低 于股票型基 金,属于 中高预期 风险、中 高预期收 益的 产品。


6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 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含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等) 、 债券 (包括国 债、 金融债、 企业债 、 公司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 短期 融资券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可转换债 券 (含可 分离交 易可转换 债券 ) 、 次级 债等)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银 行存款、 货币 市场工具、 权证、 股 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 定) 。


如果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 本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 入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7 、在封闭期,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100% ,其中定 向增 发 (非公 开发行 ) 股票资 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 低于 80% ; 转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95% ,其中以事 件驱动策 略投资的 股票资产占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 于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 证金以后, 本基金保 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保 证 金、 应收申购款 等。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100%. 。权证投 资比 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8 、 本基金初始募 集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在市 场波 动因素影响 下, 本基 金净值可 能低 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 投资者有 可能出现 亏损。


9 、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 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 保证。


10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 2019 年04 月 15 日,有 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 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03 月 31 日 (财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136 页 目录 【重 要提示】 ................................................. 2 第一 部分


绪言 ............................................... 5 第二 部分


释义 ............................................... 6 第三 部分


基金管 理人 ........................................ 11 第四 部分


基金托 管人 ........................................ 26 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 ...................................... 28 第六 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效 .......................... 53 第七 部分


基金份 额的上市交 易 ................................. 54 第八 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 55 第九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 67 第十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 79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的财产 ...................................... 80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资产的估值 ................................... 81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的收益分配 ................................... 86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 87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会计与审 计 ................................. 89 第十 六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 90 第十 七部分


风险 揭示 ........................................ 97 第十 八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 清算 ............ 100 第十 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 102 第二 十部分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119 第二 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服务 ........................ 131 第二 十二部分 其 他应披露的 事项 ............................... 134 第二 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方 式 ...................... 135 第二 十四部分


备 查文件 ..................................... 136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36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睿远 事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以下简 称 “ 招 募说明书” 或 “本 招募说明 书” ) 依照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 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销 售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简 称 “ 《信息 披露办法 》 ” ) 、 《公 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 称 “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博时睿 远定 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以 下简 称“基金合 同”)编 写。


根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博 时睿远 定增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 基金名 称变更 为 “博时睿远事 件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 , 即 “本基金” 。 本招募 说 明书阐述了 博时睿远 事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 资决策有 关的必 要事项,投 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 对其真 实性、准 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是根 据本 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 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 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 基金 合同是约 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 合 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份 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享有权利 、 承 担义务 。 基金 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36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 睿远事 件驱动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博时 睿远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自 2017 年 10 月 17 日起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基金名 称变更为 “博时 睿远事件 驱动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2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信建 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博时 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 签订之《 博时睿 远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博 时睿远事 件 驱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招募说明 书》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博 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 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 公布实施 的法律、 行 政法规、 规 范性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 员 会 第三 十 次 会议 修 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关于 修改< 中华 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 七部 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36 页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 金合同约 束,根据 基金 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可以 投资证券 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 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 符合《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 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 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 售机构宣 传推 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 其他条件 , 取得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 代为 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以及可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会 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过 户、清算 和结 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 开 放式基金账 户和/ 或深圳 证券账户 的建立和 管理、基 金 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 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 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 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任公司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36 页 26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 人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的开放 式基金账 户、 用 于记录 其持有的 、 基金 管 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 份 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深圳证券账 户: 指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人民币普通 股票账户 (即 A 股账 户)或证 券投资基 金 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 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 认 购、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转托管 及定期定 额投资等 业 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 募集达到 法律法规 规定 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合 同终 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0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 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 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5 、 封闭期: 指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起 (包括 《 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 ) 至 18 个月 (含第 18 个月) 后对 应日 (遇 非工作 日顺延至 下一 个工作日) 的期间, 如该日不 存在对应 日期的, 则延 后至下 一日。 本基 金封闭 期内不办 理申 购与赎回业 务, 但投 资人可在 本基金上 市交易后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 份额 。 封闭期 届满后,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 基金


36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8 、 《业务 规则》 :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 记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 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 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 和投资 人共同遵守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36 页 39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0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1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效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 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 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2 、上市交易:投资 人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 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 、 场外: 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外的销 售机构办 理基 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 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 购、赎回 也称 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 购、场外 赎回


44 、场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 所具有相 应业务资 格的 会员单位利 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 金 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易 的场所。 通过 该等场 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 认购、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 认购、场 内申购、 场内 赎回


45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 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 条 件, 申请 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 某 一基金的 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 、转托管:指系统 内转托管 及跨系统 转托管的 总称


47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 销 售机构(网 点)之间 或证券登 记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48 、跨系统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有 的基 金份额在登 记结算系 统和证券 登 记系统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49 、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 算系统


50 、证券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系统


51 、场外份额:登记 在登 记结 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52 、场内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 记系统下 的基金份 额


53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 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 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 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36 页 54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 基金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55 、元:指人民币元


56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 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5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8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9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6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 产和负债 的价 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61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 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 媒 介


62 、不可抗力:指基 金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


63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 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 存款 (含 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 行存款 ) 、 停 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 股票、 资 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 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 交易 的债券等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 页 共 136 页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 莲花街道 福新社区 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 路 5999 号 基金 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公 司”)经 中国 证监会证监 基字[1998]26 号文 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中 国 长城 资 产 管理 公 司 , 持有股份 25% ;天津 港(集团 )有限公 司,持有 股份6%;上海汇 华实业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 上海盛业 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 公司, 持有股份6%; 广厦 建设集团 有限责任 公司, 持 有股份 2%。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 投资 决策委员 会负责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 确定基 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两 大总部和 二十九个 直属部门 , 分别是 : 权 益投资总部、 固定收 益总部以 及宏 观策略部、 交易部、 指数与量 化投资部 、特定资 产管 理部、多元 资产管理 部、年金 投资部、 绝对收益投 资部 、 产品规 划部 、 销售管 理部 、 客户服 务中心、 市场部 、 养 老金业务 中心 、 战 略客户部、 机构-上海 、机构- 南方、券 商业务部 、零 售- 北京、零 售-上海 、零售-南 方、央 企业务部、 互联网金 融部、 董 事会办公 室、 办公 室、 人力资源部 、 财务部 、 信息技 术部、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 益投资总 部下设股 票 投资部 (含 各投资风 格小组 ) 、 研 究部。 股票投资 部 负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 组合管理 。 研究 部 负责完成对 宏观经济 、 投资策 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 场的研究。 固 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管理及 相关工作 。 固定收 益总 部下设现金 管理组、 公募基金 组、 专户 组、 指数与 创新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责 各类 固定收益资 产的研究 和投资工 作。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 页 共 136 页 市场部负责 市场 竞争 分析、 市 场政策拟 订; 组织 落实 公司总体市 场战略, 协同产品 和投 资体系以及 市场团队 的协同 ; 拟订 年度市场 计划 和费 用 预算, 具体负责 机构业务 的绩效 考核 和费用管理 ; 公司 品牌及产 品传播 ; 机构产 品 营销组 织、 市场分 析 等工 作。 战略 客户部 负责 北方地区由 国资委和 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 业以及该 区域 机构客户的 销售与服 务工作。 机构-上 海和机构-南 方分别主 要负责华 东地区、 华南地 区以 及其他指定 区域的机 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 工作。养老 金业务中 心负责公 司社保基 金、企业 年金 、基本养老 金及职业 年金的客 户拓展、 销售与服务、 养老金 研究与政 策咨询、 养老金销 售支 持与中台运 作协调、 相关信息 服务等工 作。券商业 务部负责 券商渠道 的开拓和 销售服务 。零 售- 北京、零 售-上海 、零售-南 方负责 公司全国范 围内零售 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 央企业 务部负责招 商局集团 签约机构 客户 、 重 要中央企业 及其财务 公司等客 户的拓展 、 合 作业务落 地与服务等 工作。 销售管理 部负责 总行 渠道维护, 零售产品 营销组 织、 销售 督导; 营销策划 及公募 销售 支持 ; 营 销培训 管理; 渠 道 代销支持与 服务;零 售体系的 绩效考核 与费用管 理 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易部负 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与量化 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 与量化投资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 管理工作。 特定资产 管 理部负责公 司权益类 特定资产 专户和权 益类社保投 资组合的 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 作。 多元资 产 管理部负责 公司的基 金中基金 投资产品 的研究和投 资管理工 作。 年金投 资部负责 公司所管 理 企业年金等 养老金资 产的投资 管理及相 关工作。 绝对收益 投资 部负 责公司 绝对收益 产品的研 究和投资管 理工作 。 产品规 划部负 责新 产品设计、 新产品 报批、 主 管部门 沟通维护 、 产品 维 护以及年金 方案设计 等工作 。 互联网 金 融部负责公 司互联网 金融战略 规划的设 计和实施 , 公 司互联网金 融的平台 建设、 业务拓 展和 客户运营 , 推动公 司相关业 务在互 联网平台 的整合与 创新。 客 户服务中 心负责 电 话与网 络咨 询与 服务; 呼出业 务与电话 营销理财 ; 营销 系统数据 维护与挖掘 ; 直销 柜台业务 ; 专户 合同 及备案管理 、机构售 前支持; 专户中台 服务与运 营支 持等 工作。


董事会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及董 事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务工 作; 股东关系管 理与董、 监事的联 络、沟通 及服务; 基金 行业政策、 公司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公司文化建 设; 与公 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 重大 信息披露管 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 务工作; 博时 慈善基 金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办公 室负 责公司的行 政后勤支 持、 会议 及文件管 理、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工 作等。人 力资 源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培 训发展、 薪酬福利、 绩效评估 、 员工 沟通、 人力资源 信息管理 工作。 财务 部负责公 司预算 管理、 财 务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 页 共 136 页 核算、成本 控制、财 务分析等 工作。信 息技术部 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 运行及维 护、IT 系统安全及 数据备份 等工作 。 基 金 运作部负 责基金会 计和基金注 册登记等 业务。 风险管 理部 负责建立和 完善公司 投资风险 管理制度 与流程, 组 织 实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与绩效 分析工作, 确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督与 控制。监 察法 律部负责对 公司投资 决策、基 金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察 , 并向 公司管理 层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 客 观、 公 正的 意见和建议 。


另设北京分 公司 和上 海分公司 ,分别负 责对驻京 、沪 人员日常行 政管理和 对赴京、 沪 、 处理公务人 员给予协 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 时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 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


截止到2018 年12 月31 日,公 司总人数 为 568 人, 其中研究员 和基金经 理超过 89% 拥 有硕士及以 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 险控制制 度、 内 部监察制度 、 财务 管理制度 、 人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张光华先生 , 博士 , 董事长 。 历任 国家外汇 管理局政 研室副主任 , 计划处 处长, 中国人 民银行海南 省分行副 行长、 党委委员 , 中国 人民银行 广州分行副 行长、 党委副书 记, 广 东发 展银行行长 、 党 委副书记 , 招 商银行副 行长 、 执行董 事、 副董 事长 、 党委 副书记 , 在招 商银 行任职期间 曾兼任永 隆银行副 董事长 、 招商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信诺 人寿保 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招银 国际金融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招银 金融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2015 年8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暨法定代 表人 。


江向阳先生 ,董事。2015 年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中共 党员,南 开 大学国际金 融博士 , 清华大 学金融 媒体 EMBA 。1986-1990 年就读于 北京师范 大学信息 与情报 学系, 获学士 学位; 1994-1997 年就读于 中国政法 大学 研究生院, 获 法学硕士 学位; 2003-2006 年,就读于 南开大学 国际经济 研究所, 获国际金 融博 士学位。2015 年 1 月至 7 月, 任招商 局金融集团 副总经理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副 书记。 历任中 国证监 会办公厅、 党办副 主任兼新闻 办(网信 办)主任 ;中国证 监会办公 厅副 巡视员;中 国证监会 深圳专员 办处长、 副专员;中 国证监会 期货监管 部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农业工程研 究设计院 情报室干 部。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4 页 共 136 页 苏敏女士, 分 别于1990 年7 月及2002 年12 月获 得 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专 业学士学 位和 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工 商管理硕 士学位 。 苏女士 分别于 1998 年6 月、 1999 年 6 月及 2008 年 6 月获中国 注册会计 师协会授 予的注册 会计师资 格、 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授 予的注册 资产评估 师资格及安 徽省人力 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 授予的高 级会 计师职称。 苏 女士拥有 管理金融 类公司 及上市公司 的经验, 其经验包 括:自 2015 年 9 月及2015 年 12 月起任招 商局金融 集团有 限公司总经 理及董事 ;自 2016 年 6 月起 任招商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600999 ; 香港 联交所上 市公司, 股票 代码:6099) 董事; 自 2014 年 9 月起 担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600036 ; 香港联交 所上 市公司,股 票代码:3968 )董 事。自 2016 年 1 月至2018 年 8 月 任招商局 资本投资 有限责 任公司监事; 自 2015 年11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招商 局创新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自 2015 年 11 月至2017 年 4 月任深 圳招商启 航互联网 投资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自 2013 年 5 月 至 2015 年 8 月任中 远海运能 源运输股 份有限公 司( 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股 票代码: 600026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 码:1138 )董 事;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 任中 远海运 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 (上海 证券交易 所上市 公司, 股票 代码:601866 ; 香港联 交所 上市公司, 股票代码 :2866 ) 董事;自2009 年12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 任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香 港联交所 上市公司 , 股票代 码:3698 ) 董 事; 自 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 任安徽省皖 能股份有 限公司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公 司, 股票代 码︰000543 ) 董 事。 苏 女士 亦拥有会计 等相关管 理经验, 其经 验包括: 自 2011 年3 月至 2015 年8 月 担任中国 海运 (集 团) 总公司总 会计师; 自 2007 年5 月至 2011 年4 月担 任安徽 省能源集 团有限公 司总会计 师, 并于2010 年11 月至 2011 年 4 月担任 该公司 副总经理 。2018 年9 月 3 日 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 会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 士, 董事 。1988 年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 济大学数 学系工作 , 任 教师。1995 年 4 月进 入招商证 券,先后 任上海澳 门路 营业部总经 理、上海 地区总部 副总经 理 (主持工 作) 、 投资部 总经理 、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 定收益部总 经理、 股 票销售 交易部总 经 理(现更名 为机构业 务总部) 、机构业 务董事总 经理 。2002 年10 月至 2008 年 7 月 ,任博 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第二届、 第三届监 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四届至 第六届董 事会董事 。


陈克庆先生 ,北京大 学工商管 理硕士。2001 年起 历任 世纪证券投 资银行北 京总部副 总 经理, 国信 证券投 行业务部 副总经理 , 华西 证券投资 银行总部副 总经理 、 董事总 经理。2014 年加入中国 长城资产 管理公司 ,现任投 资投行事 业部 副总经理。


方瓯华先生 :硕士, 中级经济 师。2009 年起,加 入交 通银行,历 任交行上 海分行市 南 支行、 大客户 二部、 授 信部、 宝 山支行行 长助理等 职位 , 主要负责营 运及个人 金融业 务。 2011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5 页 共 136 页 年起, 调入交 通 银行 投资部, 担 任高级 经理, 负责 交 行对外战略 投资及对 下属子公 司股权管 理工作。2015 年,加 入上海信 利股权投 资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并工 作至今, 历任高级 投资经 理、 总经理 、 董事 等职, 同时兼任 上海汇华 实业有限 公司总经理 , 负责公 司整体 运营。2018 年 9 月起, 担 任上海盛 业股权投 资有限 公司法定 代表 人及执行董 事。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 董事。


顾立基先生 , 硕 士, 独立董事 。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 任共青 团总支书记 ;1983 年 起,先后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 区管 理委员会办 公室秘书 、主任; 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 国 际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 商局蛇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 香港 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 招商 局科技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 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 华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11 月至 2010 年10 月, 兼任招商 局科技集 团有限公 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 至今,兼 任中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3 月至今 ,兼任湘 电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 险有 限 公 司(ECNL) 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 兼任深圳 市昌红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 11 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姜立军先生 ,1955 年 生,会计 师,工商 管理硕士 (MBA )。1974 年 12 月参 加工作, 历 任中国远洋 运输总公 司财务处 科员、中 国- 坦桑 尼亚 联合海运服 务公司财 务部经理 、日本中 铃海运 服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中远 ( 英国) 公司财务 部 经理、 香港 益丰船务 公司财务 部经理 、 香港-佛罗伦 租箱公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 理、 中远太平洋 有限公司 (香港上 市公司) 副总经理 、 中远日 本公司财 务部长 和营业副 本部长 、 中远集装箱 运输有限 公司副总 会计师等 职。2002.8-2008.7 , 任中远航 运股份有 限公司 (A 股 上市公司) 首席执行 官、董事 。 2008.8-2011.12 , 任中 远投资 (新 加坡) 有限 公司 (新 加坡上市公 司) 总裁、 董 事会副主 席、 中远控股( 新加坡) 有限公司 总裁;并 任新加坡 中资 企业协会会 长。2011.11-2015.12 ,任 中国远洋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执 行 (A+H 上市公司 ) 执 行董事、 总 经理。2012.2-2015.12,兼 任中国上市 公司协会 副监事长 、 天津上 市公司协 会副 会长;2014.9-2015.12 , 兼任中 国上市 公司协会监 事会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 。


赵如冰先生 ,1956 年 生,教授 级高级工 程师,国 际金 融专业经济 学硕士研 究生。历 任 葛洲坝水力 发电厂工 作助理工 程师、工 程师、高 级工 程师、葛洲 坝二江电 厂电气分 厂主任、 书记;1989.09 —1991.10 任葛 洲坝至上 海正负 50 万 伏超高压直 流 输 电 换流 站 书 记兼 站 长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6 页 共 136 页 主持参加了 我国第一 条亚洲最 大 的直流 输电工程 的安 装调试和运 行;1991.10 —1995.12 任 厂办公室主 任兼外事 办公室主 任;1995.12 —1999.12 , 任华能南方 开发公 司党组书 记、 总经 理, 兼任中国 华能集 团董事、 深 圳南山 热电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公 司代码 0037 ) 副 董事长、 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董事 长、深圳 华能电讯 有限 公司董事长 ;2000.01-2004.07 ,华能 南方公司被 国家电力 公司重组 后, 任华能房 地产开发 公司副总经 理, 长 城证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副董事长、 董事;2004.07-2009.03 ,任 华能房 地产 开发公司党 组书记、 总经理; 2009.12-2016.8, 任景 顺长城基 金管理公 司董事 长、 景 顺长城资产 管理 ( 深圳) 公司董事 长; 2016.8-至今 ,任阳光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副 董事 长;兼任西 南证券、 百隆东方 、威华股 份独立董事 。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士 ,硕士, 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 空工 业管理学院 助教、讲 师、珠海 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银行总 部总经理 。 现任招 商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陈良生先生, 中央党 校经济学 硕士。1980 年至 2000 年就职于中 国农业银 行巢湖市 支行 及安徽省分 行。 2000 年起就职 于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 司, 历任合肥 办事处综 合管理部 部长、 福州办事处 党委委员 、总经理 、福建省 分公司党 委书 记、总经理 。2017 年4 月至今 任中国 长城资产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机 构协同部 专职董监 事。2017 年 6 月 起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士, 监 事。1987 年至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人寿 保险股 份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 津港财务 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 津港 (集团 )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 至今任天 津港 (集 团) 有限 公司金融 事业部副 部长 。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 博士,监 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 安保 险公司总公 司、博时 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公司董 事总 经理兼 人力 资源部总 经理。2008 年7 月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 事。


黄健斌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 发证 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 金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投 资管理部 、中银国 际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基 金管理部工 作。2005 年加入博 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 任固定 收益部基 金经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 社保 组合投 资经理、 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总部董 事总经理 、 年金 投资部总 经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7 页 共 136 页 理 。 现任公司 总经理 助理兼 社 保组合投 资经理、 高级 投资经理、 兼 任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监事会 员工监事 。


严斌先生, 硕士,监 事。1997 年7 月起 先后在华 侨城 集团公司、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工作。现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财 务部总经 理。2015 年 5 月 起,任博 时基金管 理 有限 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监 事。


3、高级管理 人员


张光华先生 ,简历同 上。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王德英先生 ,硕士, 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 北京 清华计算机 公司任开 发部经理 、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息 事业部任 总工程师 。2000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 电脑 部副经理 、 信息 技术部总 经理、 公司 代总经 理。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主管 IT 、运作、 指数与量 化投资等 工作,博 时基 金( 国际)有 限公司及 博时资本 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


董良泓先生 ,CFA,MBA ,副总 经理。1993 年起先 后在 中国技术进 出口总公 司、中技 上 海投资公司、 融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历任社 保股票基 金经 理, 特定资产 高级投 资经理, 研 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 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兼 高级投资 经理、 社保组合投 资经理 , 兼任博 时基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 经济学 硕士, 副总经理 。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历任债 券组合经 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 债券基 金基金经 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 投资总 监、 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博 时基金 (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徐卫先生, 硕士,副 总经理。1993 年起 先后在深 圳市 证券管理办 公室、中 国证监会 、 摩根士丹利 华鑫基金 工作。2015 年6 月 加入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 公司副总 经理兼 博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8 页 共 136 页 孙麒清女士 ,商法学 硕士,督 察长。曾 供职于广 东深 港 律师事务 所。2002 年加入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 历任监 察法律部 法律顾问 、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 现 任公司督 察长, 兼任 博时基金( 国际)有 限公司董 事、博时 资本管理 有限 公司副董事 长。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陈鹏扬先生, 硕士。2008 年至2012 年在 中金公司 工 作。2012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历任研究 员、 资深研 究员、 投资经 理、 博时睿 远定 增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 4 月15 日-2017 年10 月16 日)、博 时睿利定 增 灵 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2016 年 5 月 31 日-2017 年 12 月1 日)、博 时睿益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8 月 19 日-2018 年2 月 22 日)、博时 弘裕 18 个月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券投 资 基金(2016 年 8 月 30 日 -2018 年5 月5 日)、 博时睿利 事件驱动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7 年 12 月 4 日-2018 年 8 月 13 日)、 博时睿丰 灵活配置 定期 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2017 年 3 月 22 日-2018 年12 月8 日)、博 时弘康 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 年 3 月24 日-2019 年3 月 9 日) 的基金经 理。 现任 权益投资GARP 组投资副总 监兼博 时裕隆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 基金(2015 年8 月24 日— 至今)、 博 时弘 盈定期 开放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6 年 8 月1 日 —至今)、 博时弘泰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6 年 12 月 9 日— 至今)、 博时睿远事 件驱动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 10 月 17 日 —至今) 、 博时 睿益事件驱 动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2018 年 2 月 23 日—至今)的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江向 阳、邵凯 、黄健斌 、李权胜 、 魏凤春 、 欧 阳凡、王俊 、过钧 、 黄瑞庆


江向阳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黄健斌先生 ,简历同 上。


李权胜先生, 硕士。 1994 年至1998 年在 北京大学 生命 科学学院学 习, 获理学 学士学位 。 1998 年至2001 年继 续就读于 北京大学 , 获理 学硕士 学位。2013 年至 2015 年就 读清华大 学- 香港中文大 学金融 MBA 项目, 获得香港 中文大学MBA 学位。2001 年 7 月至2003 年 12 月在 招商证券研 发中心工 作,任研 究员;2003 年 12 月至2006 年 2 月 在银华基 金工作, 任基金 经理助理。2006 年3 月加入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任研究员。2007 年 3 月起任研 究部研 究员兼任博 时精选股 票基金经 理助理。2008 年 2 月调 任特定资产 管理部投 资经理。2012 年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9 页 共 136 页 8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担任博时 医疗保健 行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2.8.28-2014.12.26 ) 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至 2018 年1 月 担任博时 新趋 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7.25-2018.1.5 )基金 经理。2013 年 12 月开 始担任博时 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3.12.19- 至今) 基金经理 。现任公 司董事 总经 理兼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权益 投资价值 组负责人,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 成员。


欧阳凡先生 ,硕士。2003 年起 先后在衡 阳市金杯 电缆 厂、南方基 金工作。2011 年加 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曾任 特定资产 管理部副 总经 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 理助理。 现 任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兼特定资 产管理部 总经理、 权益投资GARP 组负责人、 年金投 资部总经 理、绝对 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


魏凤春先生 , 博士 。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 经济学院 、 江南 信托 、 清华大 学、 江南证券 、 中信建投证券 工作。2011 年加 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 历任投 资经理、 博时抗通 胀增强 回报 证券投 资 基金(2015 年8 月 24 日-2016 年 12 月 19 日)、博时 平衡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2015 年11 月 30 日-2016 年 12 月19 日)的 基金 经理。 现任首 席宏观策 略分析师 兼宏观 策略部总经 理、 多 元资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博时颐泽 稳 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 金(FOF)(2019 年3 月 20 日 — 至今) 的基金经 理。


王俊先生, 硕士。2008 年从上 海交通大 学硕士研 究生 毕业后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 司。历任研 究员、金 融地产与 公用事业 组组长、 研究 部副总经理 、博时国 企改革股 票基金 (2015.5.20-2016.6.8 ) 、 博时丝路 主题股票 基金 (2015.5.22-2016.6.8 ) 、 博 时沪港深 价 值优选混合 基金(2017.1.25-2018.3.14 )的基 金经 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 理兼博时 主题行业 混合(LOF)基 金(2015.1.22- 至 今)、博 时沪港 深优 质企业混合 基金(2016.11.9- 至今)、 博时沪港深 成长企业 混合基金 (2016.11.9- 至今) 、 博 时新兴消费 主题混合 基金 (2017.6.5- 至今)的基 金经理。


过钧先生, 硕士。1995 年起先 后在上海 工艺品进 出口 公司、德国 德累斯顿 银行上海 分 行、美国 Lowes 食品 有限公司 、美国通 用电气公 司、 华夏基金固 定收益部 工作。2005 年加 入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基 金经理、 博时 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 基金 (2005.8.24-2010.8.4 ) 的基金经理 、固定收 益部副总 经理、博 时转债增 强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0.11.24-2013.9.25 ) 、 博时亚 洲票息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2013.2.1-2014.4.2)、 博时裕祥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1.8-2014.6.10 ) 、 博时 双债增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013.9.13-2015.7.16 ) 、 博时新财 富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2015.6.24-2016.7.4)、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0 页 共 136 页 博时新机遇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2016.3.29-2018.2.6 ) 、 博时新 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6.8.1-2018.2.6 )、博时 稳健回 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 (2014.6.10-2018.4.23 )、博 时双债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24-2018.5.5 )、 博时鑫润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7.2.10-2018.5.21 ) 、博时鑫 和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7.12.13-2018.6.16 )、博 时鑫 惠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2017.1.10-2018.7.30 )的基 金经理 、 固定收 益总 部公募基金 组负责人 。 现任公司 董事总 经理兼固定 收益总部 指数与创 新 组负责 人 、 博 时信用 债券投资基 金 (2009.6.10- 至今) 、 博 时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2.29- 至今) 、 博时 新价值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3.29-至 今) 、 博时鑫 源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9.6-至今 ) 、 博时乐臻定 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6.9.29- 至今) 、 博时 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6.10.17-至今 )、博时 鑫瑞灵 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7.2.10-至 今) 、博时 中债 3-5 年进出口 行债券指 数证券投 资基 金(2018.12.25- 至今 )、博时 转债增 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2019.1.28- 至 今)的基 金经 理。


黄瑞庆先生 ,博士。2002 年起 先后在融 通基金、 长城 基金、长盛 基金、财 通基金、 合 众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从事 研究、投 资、管理 等工 作。2013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历任股票 投资部 ETF 及量 化组投资 副总监、 基金 经理助理、 股 票投资 部量化投 资组投资 副总监(主 持工作) 、股票投 资部量化 投资组投 资总 监 、博时价 值增长混 合基金 (2015.2.9-2016.10.24 ) 、 博时价 值增长贰 号混合基 金 (2015.2.9-2016.10.24 ) 、 博时 特 许价值混合 基金 (2015.2.9-2018.6.21 ) 的基金 经理 。 现任指数与 量化投 资部总经 理兼博时 量化平衡混 合基金 (2017.5.4- 至今 ) 、 博时 量化多策 略股票基金 (2018.4.3-至 今) 、 博 时 量化价值股 票基金(2018.6.26- 至今) 的基金经 理。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 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信 用 、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1 页 共 136 页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稽 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 定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 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 册、 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 以 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 供的各项 文件或资 料在 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 保证投资 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 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式 , 随时查 阅 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 ; 18 、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 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2 页 共 136 页 20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 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 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 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21 、监督基金 托管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 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 托第三方 处理时, 应当 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 行 为承担责任 ;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件 ,《基金合 同》不能 生效,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加计银 行同 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 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内 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并 承诺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或者职 务之便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侵占、挪用 基金财产 ; (6 )泄露因 职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 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 动; (7 )玩忽职守, 不按照规 定履行 职责;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3 页 共 136 页 (8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 并 承诺建立 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 强化职业 操守 ,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牟 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或 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 者明 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 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制 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 立的监察 部, 监 察部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性, 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 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 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 的设计上 要形成一 种相 互制约的机 制, 建立不 同岗位之 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4 页 共 136 页 公司的风险 管理体系 结构是一 个分工明 确、 相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 由最 高管理层 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 责任, 各个业务 部门负 责本部门 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 , 监察部 负责监察 公司的 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 下的专业 委员会之 一, 风险管理 委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 风险管理 系统文件 , 即 负责确保每 一个部门 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 识别 、 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 的风险 , 负责批 准每一 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 察权利 ; 直接对 董事会 负责; 按季向风 险 管理委员会 提交独立 的风险管 理报 告和风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风险管 理政策和 措施的执 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 个部门的 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 施公司投 资风险管 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 每一个业 务部门最 首要的责 任。 部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 风险负全 部责任 , 负责 履行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 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 管理系 统的开发、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别 、 监 控和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 健 全了内 控结构, 高 管人员 关于内控 有明 确的分工, 确 保各项 业务活动 有恰 当的组织和 授权, 确保监察 活动是独 立的, 并 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 持, 同 时置备操 作手册 , 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 做 到基金经 理分开 , 投资决 策分开, 基 金交易集 中, 形 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5 页 共 136 页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 健全 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 职责 , 并及 时将各自 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使 用适合的 程序, 确 认和 评估与公司 运作有关 的风险; 公司 建立了自下 而上的风 险报告程 序, 对风险隐 患进行层 层汇报, 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 及时掌 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 有效 的内部监 控系统 , 如电脑 预警系统 、 投资监控 系统, 对可能出 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模型, 用 以提示指 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 的风险 , 以便公 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 措施, 对风险进行 分散、 控制和规 避, 尽 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 的培训计 划,为所 有员工提 供足够和 适当 的培训,使 员工明确 其职责所 在, 控制风险。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6 页 共 136 页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机构 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6.46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 可【2015 】219 号





中信建投证 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是经中 国 证监会批准 设立的全 国性大型 综合 证券公司 。 公司注 册于北京 , 注册 资本 76.46 亿元, 并设有中信 建投期货 有限公司 、 中信 建 投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 中信建投( 国际)金 融控股有 限公司、中信 建投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 中信建投投 资有限公 司 等 5 家子公司。 自成立以 来 ,中信建投 证券各项 业务快速 发展,在 企业融资 、 收购 兼并 、 证券经 纪、 证券金融 、 固 定收 益、 资产 管理 、 股票 及衍生品 交易等领 域形成了自身 特色和核 心业务优势 ,并搭建 了研究咨 询、信息技术 、运营管 理、风险管 理、 合规管理等 专业高效 的业务支 持体系 。 凭借 高度的敬 业精神与突 出的专业 能力, 中信建 投证 券主要业务 指标及盈 利能力目 前均位居 行业前列 。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 券托管部 管理团队 和业务骨 干具有丰 富的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运作经 验, 业务人员专 业背景覆 盖了金融 、 会计 、 经济 、 计算 机 等各领域 , 可为托 管客户提 供个性化 产 品处理能力 。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 券于 2015 年 2 月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 , 中信 建投证 券始终遵循 “诚信、 专注、 成 长、 共赢 ” 的经营 理念 , 不断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严格 履行托管人 的各项职 责, 切 实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供 高质 量的托管服 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7 页 共 136 页 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 法规、 监管规 则和公司 内部 规章制度, 防 范和化 解基金托 管业 务经营风险, 确保托 管资产的 完整和安 全, 切实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 确保托 管资产的 运作及相关 信息披露 符合国家 法律、法 规、监管 规则 及相关合同 、协议的 规定,查 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托 管业务安 全、有效 、稳 健运行。





2 、内部控制组织 结构





中信建投证 券设有风 险管理委 员会 , 负责全 公司风险 管理与内部 控制工作 , 对托 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检 查指导 。 托管 部内部设 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 控稽核岗 , 配 备专 职监察稽核 人员, 在 托管部 行 政负 责人 的直接领 导下 , 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 对业务的 运行独 立行使监督 稽核职权 。





3 、内部控制制度 及措施





中信建投证 券托管部 制定了各 项管理制 度和操作 规程 , 建立了科学 合理、 控 制严密、 运 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 系, 保 障托管业 务健全 、 有效执 行;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保 持基金 财产 的独立性; 实 行经营 场所封闭 式管理, 并配备录 音和 录像监控系 统; 有独 立的综合 托管服务 系统; 业务管 理实行 复核和检 查机制, 建立了严 格有 效的操作制 约体系; 托管部树 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 理的理念 ,培养部 门全体员 工的风险 防范 和保密意识 。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 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托 管协议的 约定, 对基 金合同 生效之后 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限 制等进行 监督, 并及 时提示基金 管理人违 规风险。





2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投 资指令或 实际投资 运作 违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托 管协议的规 定, 应 及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基金管 理人 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 核查。 基金 管 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 应在限期 内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 督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 基金管 理 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8 页 共 136 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销售 机构


1 、直销机构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18 号恒基 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韩明亮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2 、 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8 号富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朝阳门 北大街 9 号文化大 厦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29 页 共 136 页 法定代表人 :


李庆萍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 -8993736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 东路 689 号东银大 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


高国富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243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


洪崎


联系人:


王继伟


电话:


010 -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8


网址:


http://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传真:


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6


网址:


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7)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4


网址:


www.bosc.cn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0 页 共 136 页 (8)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 区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明生


联系人:


陈泾渭/刘伟


电话:


020-38321497/020-38322566


传真:


020-3832167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


谢永林


联系人:


施艺帆


电话:


021-50979384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


冀光恒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 -38576666


传真:


021 -50105124


客户服务电 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体育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 :


卢国锋


联系人:


吴照群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196228;0769-96228


网址:


http://www.dongguanbank.cn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春 路 46 号杭 州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陈震山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1 页 共 136 页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195


传真:


0571 -85106576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8


网址:


http://www.hzbank.com.cn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洪武 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


夏平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58587018


传真:


025-58587038


客户服务电 话:


95319


网址:


http://www.jsbchina.cn


(14)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邹容路153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邹容路153 号


法定代表人 :


甘为民


联系人:


孔文超


电话:


023- 63792212


传真:


023- 63792412


客户服务电 话:


96899 (重庆 )、400-70-96899 (其他地 区)


网址:


http://www.cqcbank.com


(1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 市东城区 鸿福东路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王耀球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 话:


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6)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 庄市平安 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


乔志强


联系人:


王丽辉


电话:


0311-6780640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12-9999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2 页 共 136 页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华强北 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宣武门 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 厦 A 座6 层


法定代表人 :


马勇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朝外大 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王莉


联系人:


张紫薇


电话:


0755-82721122-8625


传真:


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黄浦区 北京东路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张杨 路 707 号 生命人寿 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 :


贲惠琴


联系人:


钟伟


电话:


020-50206003


传真:


020-50206001


客户服务电 话:


020-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20)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上地信 息路甲 9 号奎泰大 厦


法定代表人 :


张旭阳


联系人:


孙博超


电话:


010-59925987


传真:


010-61951007


客户服务电 话:


59922681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 区廊下镇 漕廊公路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融中 心 8 楼 801 室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3 页 共 136 页 法定代表人 :


汪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


021-3860237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法定代表人 :


薛峰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表人 :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1118 号 鄂尔多 斯国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 区仓前街 道文 一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滨江区 江南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


朱晓超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76-6123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4 页 共 136 页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高翔 路 526 号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 —58787698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 区文二西 路 1 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余杭区 五常街道 同顺街 18 号同花 顺大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 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 区峨山路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兴春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2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世纪 大道 8 号 上海国金 中心办公 楼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3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 9 号楼 15 层1809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5 页 共 136 页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88 号 SOHO 现代城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 :


戎兵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3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 经济技术 开发区宏 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周斌


联系人:


马鹏程


电话:


010-57756074


传真:


010-5681078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32)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莲花街 道商报东 路英龙商 务大厦 8 楼 A-1 (811-812)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山 区南山路155 号南 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 :


苗宏升


联系人:


胡碧萱


电话:


0411-66889888


传真:


0411-6688982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90-3688


网址:


www.fundying.com


(33)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车公庄 大街 9 号院 5 号楼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阜成门 外大街 2 号万通新 世界 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3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丹棱街6 号 1 幢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


赵荣春


联系人:


魏争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6 页 共 136 页 电话:


010-57418829


传真:


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35)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 治区银川 市金凤区 阅海湾中 央商务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14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高科 技产业园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10-58160168


传真:


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3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 区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6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3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 县长兴镇 路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 泰 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488 号太平金 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


021-65370077


传真:


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0-5369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38)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 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高新南 七道惠恒 集团二期418 室


法定代表人 :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7 页 共 136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3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4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 新区宝华 路 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 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4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东 三街 2 号4 层401-15


办公地址:


北京市经济 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18 号院京 东总部A 座4 层A428 室


法定代表人 :


江卉


联系人:


徐伯宇


电话:


400-098-8511


传真:


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088-8816


网址:


http://jr.jd.com/


(4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 区东大名 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定代表人 :


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 话:


13816092323


网址:


http://www.cwmc.cn/


(43)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路107 号 上站大楼 平街11-B, 名 义层11-A, 8-B4 ,9-B、C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8 页 共 136 页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 区中山三 路 107 号 皇冠大厦11 楼


法定代表人 :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4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 场(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4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168 号上海银 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4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常青


联系人:


刘畅


电话:


010-65608231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08/95587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4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30 楼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39 页 共 136 页 联系人:


黄婵君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4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 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马场路26 号广发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5 或020-95575


网址:


http://www.gf.com.cn/


(4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 新源南路6 号京城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张佑君


联系人:


马静懿


电话:


010-60833889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9-5548/95548


网址:


http://www.cs.ecitic.com/


(5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 :


陈共炎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1/4008888888


网址:


http://www.chinastock.com.cn/


(5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 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 路 689 号 海通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周杰


联系人:


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传真:


021 -63602722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0 页 共 136 页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3


网址:


http://www.htsec.com/


(5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梅


联系人:


余敏


电话:


021-33388252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5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民生路 1199 弄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传真:


021 -3856578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3/95562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5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尤习贵


联系人:


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http://www.95579.com/


(5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


王连志


联系人:


刘志斌


电话:


0755-82558323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17,4008001001


网址:


http://www.essence.com.cn


(5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1 页 共 136 页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西南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63786633


传真:


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http://www.swsc.com.cn


(5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198 号新 南城商务 中心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 市天心区 湘府中路198 号新 南城商务 中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


孙永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


021-38784580-8918


传真:


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 话:


95351


网址:


http://www.xcsc.com


(5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


020-38286686


传真:


020 -22373718 -101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http://www.wlzq.cn


(5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 区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


王春峰


联系人:


胡天彤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6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 228 号 华泰证 券广 场、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旅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


周易


联系人:


庞晓芸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2 页 共 136 页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深圳 )


客户服务电 话:


95597


网址:


http://www.htsc.com.cn/


(6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青 岛国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 区东海西 路 28 号龙 翔广场 东 2、5 层


法定代表人 :


姜晓林


联系人:


孙秋月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48


网址:


http://www.zxzqsd.com.cn/


(6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


魏庆华


联系人:


和志鹏


电话:


18010159340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993


网址:


http://www.dxzq.net


(6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翠园路181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 市星阳街5 号


法定代表人 :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jq.com.cn


(6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


张志刚


联系人:


尹旭航


电话:


010 -63081493


传真:


010 -63081344


客户服务电 话:


95321


网址:


http://www.cindasc.com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3 页 共 136 页 (6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 南路 318 号 2 号楼21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


潘鑫军


联系人:


王欣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729


客户服务电 话:


95503


网址:


http://www.dfzq.com.cn


(6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湖南长沙芙 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 :


施华


联系人:


程博怡


电话:


010-56437060


传真:


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


丁益


联系人:


金夏


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666888


网址:


http://www.cgws.com


(6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健男


联系人: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08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69)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 融中心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


邱三发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4 页 共 136 页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务电 话:


95396


网址:


http://www.gzs.com.cn


(7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福春


联系人:


安岩岩


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 话:


95360


网址:


http://www.nesc.cn


(7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


李俊杰


联系人:


邵珍珍


电话:


021-53686262


传真:


021-6360883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https://www.shzq.com/


(72)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989898/95399


网址:


http://www.xsdzq.cn


(7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太原市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世贸 中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表人 :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92803


客户服务电 话:


4007121212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5 页 共 136 页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7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县前 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 市太湖新 城金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表人 :


范炎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务电 话:


95570/4008885288 ( 全国),0510-82588168 ( 无锡 )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75)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6 -7 楼


法定代表人 :


吴承根


联系人:


张智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务电 话:


95345


网址:


http://www.stocke.com.cn/


(7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 路 4036 号 荣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


何之江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1332149876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22628888/95511-8


网址:


http:www.stock.pingan.com


(7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南二环959 号财 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 -65161821


传真:


0551 -65161672


客户服务电 话:


0551-96518/4008096518/953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7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心 30 楼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6 页 共 136 页 联系人:


李荣


电话:


0769-2211657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 话:


95328


网址:


http://www.dgzq.com.cn


(7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


常喆


联系人:


李弢


电话:


010-84183331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http://www.guodu.com


(8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东方 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


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8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浦 东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大 厦 39-4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 中路 200 号中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


宁敏


联系人:


许慧琳


电话:


021-20328531


传真:


021 -5037247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208888 ;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8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永叔路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 市红谷滩 新区凤凰 中大道 1115 号北 京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 -86283372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222111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7 页 共 136 页 网址:


https://www.gszq.com/


(8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 市陕西街23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818/95584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8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 齐市高新 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 -88085201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http://www.hysec.com


(8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 市经七路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


李玮


联系人:


秦雨晴


电话:


021-20315197


传真:


0531-68889357


客户服务电 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8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40 -42 楼


法定代表人 :


姜昧军


联系人:


袁媛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务电 话:


0755-83199599/4008323000


网址:


http://www.csco.com.cn/


(8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厦20 楼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8 页 共 136 页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大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 :


刘学民


联系人:


王叔胤


电话:


0755-23838776


传真:


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 话:


95358


网址:


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88)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 区曹杨路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 :


方加春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http://www.tebon.com.cn


(8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 至10 层


法定代表人 :


黄金琳


联系人:


张宗悦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47


网址:


http://www.hfzq.com.cn


(9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 国门外大 街 1 号 国 贸大厦 2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


丁学东


联系人:


任敏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务电 话:


010-6505116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91)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 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47-49 楼


法定代表人 :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电话:


0755-23902400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49 页 共 136 页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http://www.wkzq.com.cn


(92)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A01 、B01 (b)单元


法定代表人 :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 话:


95323,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93)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 、15 、16 、18、 19 、20、21 、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


高涛


联系人:


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 话:


4006008008/95532


网址:


http://www.china-invs.cn/


(9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


林炳城


联系人:


罗艺琳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 话:


4001022011/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9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三、 四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 市惠城区 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三、 四 楼


法定代表人 :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0 页 共 136 页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 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9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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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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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沙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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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 选择 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销售 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二)、场 内销售机 构


本基金场内 销售机构 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 金销 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 认可的会员 单位发售 ,具体名 单详见本 基金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 公告。


(三) 、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 变更、 增 减发售本基 金的销售 机构, 并及时 公告。


二、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电话: (010 )59378888


传真:(010 )59378907


联系人:朱 立元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 卫锋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2 页 共 136 页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安 冬


经办律师: 安冬、陆 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 试验区陆 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 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 伙人:李 丹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张 振波、沈 兆杰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3 页 共 136 页 第六部分 基金的 募集与 基金合同 的 生效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5年12 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304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 ,并于2015 年12 月23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5]304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募集 期间为2016 年03月10日至2016 年04月08 日止,基金 份额共募 集 2,295,840,920.95 份(含利息结转 的份额) ,有效认 购户数为27,496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 基金合同的生 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2016 年04月15日 正式生 效。


三、 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 模


本基金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连续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 续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4 页 共 136 页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有关规定 , 申 请本基金上 市交易。 本基金上 市交 易后,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系统 中的份 额可直接 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 登 记在登记 结算系 统中 的基金份额 可通过办 理跨系统 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 份额 转托管在证 券登记系 统中后, 再 上市交 易。


本基金已于2016 年7 月11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


一、 本基金上市交 易的核准机 构和核准文 号: 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证 上【2016 】427 号


二、 上市交易日期 : 2016 年 7 月 11 日


三、 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 资者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各会 员单 位证券营业 部均可参 与基金交 易。


四、 基金简称: 博时睿远事 件驱动混 合(LOF )


五、 基金场内简称 : 博时睿远


六、 交易代码: 160518


七、 本次交易份额 : 1,149,074,368.00 份(截止 2016 年 7 月 4 日)


八、 基金资产净值 的披露: 开放式基金 每日收市 后对基金 资产净值 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 每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 用于基 金信息披 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管理人 于 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 后将经过 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 基金净值 传给深交 所, 深交所于 次日进行 揭 示。


九、 未上市交易份 额的流通规 定: 未上市交易 的份额登 记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开放式 基金注册 登记系统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转托管至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场 内 ( 即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 算系统)后 即可上市 流通 。


十、 本基金开通跨 系统转托管 业务日期: 2016 年 7 月 11 日,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5 页 共 136 页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本基金 场 外申购和赎 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网点及 各场外销 售机构的 基金销售 网点, 场内 申 购和赎回场 所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内具有 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 单位, 具体的 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 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日 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开通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 机构确 认接 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 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即 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 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场外赎回遵 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人 认购、申 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 顺序赎 回;


5 、 投资者通过场外 申购、 赎回 应使用中 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 立的开放 式基 金账户, 通过场内 申购 、 赎回应 使用中国 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 证券账户(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和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6 、本基金的 申购、 赎回等业 务,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 务规则执 行。 若相 关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深圳证券 交易所 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申 购、赎回 业务等规 则有新的 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介上公 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6 页 共 136 页 1 、申购金额的限 制


场外申购基 金, 首 次申购单 笔最低 认购金额 为10 元, 追加申 购单笔最 低认购金 额为10 元。


通过具有基 金销售业 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 所有 关风险控制 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 易 所会员单位 场内申购 基金 , 单笔申 购最低金 额为1,000 元或其整数 倍, 且每笔申 购最高不 超 过99,999,000 元。


本基金存续 期间对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不设置最 高累 计申购金额 限制, 但法律法 规、 监 管机构另有 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 除外。


2 、赎回份额的限 制


每个场外交 易账户最 低持有基 金份额余 额为10 份,若 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场 外销售机 构 的某一交易 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 额少于10 份时,余 额部 分基金份额 必须一同 赎回。


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份额 场内赎回 时, 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数 份额, 且单笔赎 回最多 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 、 当接受申购申请 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 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 绝大额申 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 书或相 关公 告。


4 、对于场内 申购 、赎回及 持有场内 基金份额 的数量 限制,深 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 业务规则 有规定的 , 从 其最新规定 办理。 基金管理 人可在 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购 金额、 赎 回份 额和最低基 金份额余 额等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 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 开放日的 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 必 须全额 交付申购 款项, 投 资人在规定 时间内全 额交付申 购款 项,申购申 请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基金 份额时, 申购 生效。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7 页 共 136 页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 , 赎回 成立; 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 , 赎回 生效。 投 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 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款项的支付 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 处理。


遇交易所或 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 延迟 、 通讯系 统故障 、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 非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 处理 流程,则赎 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 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 应以交易 时间结束 前受理有 效申购和 赎回 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 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功 ,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 还给投资 人。


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 一定成功 ,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 申购 、 赎回申 请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应及时 查询。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允许的范 围内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 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


1 、投资者可以多 次申购本 基金, 申购费率 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 2 :本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M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收取固定费 用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 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赎回费率见下 表: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8 页 共 136 页 图表 3 :场内赎 回费


场内赎回费


赎回费率


持有期<7


1.50%


持有期≥7


0.50%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对场内 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 费 100%计 入基金资 产。


图表 4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日 )


费率


持有期<7


1.5%


7<= 持有期<30


0.75%


30<= 持有期<365


0.50%


365<= 持有期<730


0.25%


730<= 持有期


0%


来源:博时 基金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对持有 期少于 30 日 (不含 )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收取赎回 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 财产; 对 持有期在 30 日以上 (含)且 少于 90 日(不含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收取 赎回费用 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 ; 对持有 期在 90 日以上 (含) 且 少于 180 日 (不含)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所收取赎回 费用总额 的 50% 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 续持 有期 180 日以上(含)的 投资者所 收 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 25% 计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付 市场推广、 注 册登记费 和其他 手续费。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方 式, 并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进 行公告。


七、 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金额的计 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 用比例费 率的情 形下: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59 页 共 136 页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2 )申购费用适 用固定金 额的情 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 金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 金额/T 日基 金份额净 值


场内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先按四 舍五入的 原则保留 到小 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 法保留到 整 数位, 小数部 分对应 的剩余金 额退还投 资者; 场 外申 购份额计算 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 者投资 10 万元场 外申购本 基金,对 应申 购费率为 1.5% ,假设申 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628 元,若投资者选择 场外申购 ,则 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100,000/ (1 +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


即:若该投 资者选择 场外申购 ,则投资 10 万元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8 元,可得到 60,517.3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 择场内申 购, 场 内申购份 额保留至 整数份, 故投资者申 购所得份 额为 60,517 份,整数位 后小数部 分的申购 份额对应 的资金返 还投 资者。退款 金额为:


申购份额=98,522.17/1.628 =60,517.30 份=60,517 份


退款金额=0.30 ×1.628 =0.49 元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 金额×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 总金额 — 赎回费用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0 页 共 136 页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 金财产承担 。


例:某投资 者场外赎 回本基金 10 万份 ,持有时 间 2 年以上,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 =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0 =152,800.00 元


即: 投资者 在场外赎 回本基 金 10 万份, 持有 时间 2 年以上,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52,800.00 元。


例: 某投资者场 内赎回本 基金 10 万份,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0% ,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


赎回总额=100,000 ×1.528 =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 ×0.50% =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 -764.00 =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 在场内赎 回本基金 10 万份 ,对应的 赎回 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528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 回金额为 152,036.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 此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 赎回费率 , 并 进行 公告。


5 、 办理基金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 应遵守深 圳 证券交易所 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业 务规则。 若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深圳 证券交 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场内申 购、 赎回 业务规则 有新 的规定, 基金 合同相 应予以修 改, 并按 照新规定执 行,且此 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1 页 共 136 页 八、 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及 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 会损害现 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 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 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或 发生其他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 机构或登 记 机构的技术 故障异常 情况导致 基金 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 统无法正 常运 行 ;


7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8 、 基金管理 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 导 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 情 形时。


9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9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 一且基金 管 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 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申购 申请被拒 绝, 被 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 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 。 在暂 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


3 、证券 、期货交 易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 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2 页 共 136 页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发生继续接受 赎回申请 将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 形。


6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拒 绝接受或 暂停 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 申请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 对于 场外赎 回申请 , 应将可 支 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支付部 分可延期 支付 。若 出现上述第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场外 申请赎回 时 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对于场内 赎回申请 , 按 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 及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 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 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 回 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对 于场外 赎回申请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 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 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 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3 页 共 136 页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 限制。


(3 ) 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时,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当日赎 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 放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 其进 行延期办理 ( 被延期赎 回的赎 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 赎回 ,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 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止) ; 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的份额 中未超过 上一 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部分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前段“(1 )全 额赎回 ”或“(2 )部 分延 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 与其他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 并办理。 但是, 如 该持有人 在提 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 消赎回, 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 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 所和登记机 构的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3 ) 暂停赎回: 连 续 2 个开放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 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 、 传真或 者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 同时依据 相关规 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的时 间 , 依照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定 ,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 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3 、上述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消除 的,基金 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 日公布最 近1 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 值。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4 页 共 136 页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决定开办 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 关规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 允许且条 件具备的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可 受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交 易场所或 者交易方 式进行份 额转让的 申请 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 过户登 记。 基金管理 人拟受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的, 将 提前 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根据 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 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 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 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法律 法规的其 它非 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 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 理非交易 过户必 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 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 管


1 、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系统 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 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 管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 理。 处于募集期 内的基金 份额不能 办理系统 内转托管 。 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 向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收取转托 管费。


2 、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在登记结算 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 统 之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5 页 共 136 页 本基金基金 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 务按照中 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 的相关规 定 办理。处于 募集期内 的基金份 额不能办 理跨系统 转托 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相 关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 取转托管 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1 、适用投资者范 围


个人投资者 、 机构 投资者 、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 买证 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者。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结构表


金额(M )


申购费率


M <50 万


1.50%


50 万≤M <100 万


1.00%


100 万≤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来源:博时 基金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 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


3 、扣款日期和扣 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 并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 但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10 元(含1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 理本基金 “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 ”的投 资 者须首先开 立中登公 司开放式 基金 基金账户。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6 页 共 136 页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基 金申购申请 日, 并 以该日 (T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者可 以从T+2 日起通过 本计划办 理网点、 致电本 公司客服电 话或登录 本公司网 站查询其 每次申购 申请 的确认情况。 申购份额 将在确认 成功后 直接计入投 资者的基 金账户。


十七 、基金份额的 冻结、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 法规允许 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 金份额的 质押 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 人 将制定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7 页 共 136 页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在封闭期内 , 本基 金主要投 资于定向 增发的证 券, 基金 管理人在严 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 下, 通过对定向 增发证券 投资价值 的深入分 析, 力争基金 资产的长期 稳定增值 。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主 要在对公 司股票投 资价值 的长期跟踪 和深入分 析的基础 上, 挖掘 和把握国内 经济结构 调整和升 级的大背 景下的事 件性 投资机会, 力 争基金资 产的长期 稳定增 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等)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 可 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换债 券) 、 次 级债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 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100%,其 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占 非现金基 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其中以事 件驱 动策略投资 的股票资 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以后, 本基 金保留的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100%. 。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三、 投资策略


(一)类别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按 照风险收 益配比原 则, 实行动态 的资产配 置。 本基 金将综合 考量宏观 经济变 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 水平和 增长率、利 率水平与 走势等) 以及国 家财政、税 收、货币 、汇率各 项政策, 来动态调 整大 类资产的配 置比例。


(二)股票 投资策略


(1 )定增参与策 略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8 页 共 136 页 在本基金的 封闭期, 基金管理 人将主要 采取一级 市场 参与定向增 发策略:


1) 精选策略 :以价值 投资理念 和方法分 析拟参与 定增 项目的内在 价值。首 先,采用 竞 争优势和价 值链分析 方法, 对 企业所在 的产业结 构与 发展、 企业的 竞争策 略和措施、 募投项 目的质量、 募 投项目 是否与公 司发展具 有协同效 应等 进行深入调 研; 其次, 用财务和 运营等 相关数据如 投资回报 率(ROIC )、税息 折旧及 摊销 前利润(EBITDA ) 等表征主 营业务健 康状况的系 列指标进 行企业盈 利能力和 发展前景 的评 估。


2 )成本策略 :在价 值精选的 基础上 ,严格 执行成本 控制和安全 边际法则 。 通过 内在价 值比较和市 场相对价 值比较确 定安全边 际。 对于内 在 价值相较于 市场相对 价值具有 一定的差 距时,相应 地,本基 金在参与 此定增项 目时将要 求较 高的折价比 例。


3 )配置策略 :以 价值分析 方法指导 组合内各 定增项 目的资产配 置比例 。组合 的构建从 单个项目选 取出发 , 不事先 做特定行 业筛选 。 本组 合采 取一定措施 管理组合 行业集中 度风险, 单一行业所 占组合资 产净值的 比例不超 过 30% 。


4 )价值跟踪 策略 :基金管 理人将密 切跟踪投 资项目 的基本面情 况, 动态评估 企业投资 价值,及时 调整未来 售出时的 目标价。


5 )售出策略 :对于 解除锁定 的增发股 份, 基金管理 人将基于市 场环境 、公司估 值水平 同类行业估 值水平 、 公司近 期的经 营管理状 况等作出 是否售出的 判断。 项目退出 策略更 注重 本金和盈利 的安全。


基于以上定 向增发策 略, 结 合当前 政策的变 化, 基 金 管理人采取 相对灵活 的参与方 法获 取超额收益 。


(2 )事件驱动策 略


本基金转型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主要采用 事件驱动的 投资策略 。包括


1 )定增事件驱动 策略


基金管理人 通过 “ 自上而下 ” 和 “ 自下而 上” 相结 合 的投资思路 和定性分 析与定量 分析 相佐证的分 析方法, 立足 于上市公 司的定增 行为 对上 市 公司估值重 构、盈利 提升的影 响、上 市公司市值 管理需要 、 市场情 绪特征、 宏观经济 环境 等多方面的 因素综合 判断, 把 握定增事 件的二级市 场联动效 应,审慎 制定参与 二级市场 投资 交易的投资 方案。


定向增发项 目自预案 公告开始 至成功实 施历经董 事会 、 股东大会、 发审委、 证监会等 几 个环节的审 议批准 。 基金管 理人基于 对定增事 项的成 功性判断 , 结合二 级市场投 资者认同 度, 重点关注自 股东大会 公告至发 审委审批 通过阶段 投资 机遇。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69 页 共 136 页 基金管理人 对定向增 发概念股 票的筛选 兼顾公司 基本 面分析以及 定增项目 前景及收 益 分析。 就基 本面分析 而言, 通过分析 上市公司 所处行 业、 主营业 务、 同 行业竞争 水平、 公司 内部管理水 平、 盈利 能力、 资 本负债结 构、 商誉 等, 评估上市公 司的 “内 在价值” 。 就定向 增发项目而 言, 基 金管理人 将侧重 于定增方 案是否与 公司现有业 务具有协 同效应 , 是否 有助 于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 力和成长 性, 是否具有 良好的业 务增长空间 等, 并 对定增项 目的风 险因 素做充分的 评估。 从以上定 增项目的 选择标准 出发, 基金管理人 拟 (1 ) 重点关注 资产重组 、 资产收购类 以及大股 东参与的 增发项目 ; (2 ) 规避 周 期性行业在 景气高位 的扩产增 发项目; (3 )设定溢 价率( 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相比与 增发预 案底价) 以及 “预案公 告 至股东 大会公 告”期间涨 幅率量化 指标;精 选具有潜 在定向增 发效 应提振的个 股。


2 )股东增持与回 购事件驱 动


股份增持包 括股东增 持和高管 增持, 其中 股东增持 是 指公司股东 及其一致 行动人增 持股 份行为; 高管增持 是指公司 高管及 其一致行 动人增持 股份的行为 ; 股份 回购是指 公司按 一定 的程序购回 发行或流 通在外的 本公司股 份的行为。 公 司股权的变 动不仅仅 直接改变 公司的资 产结构, 同 时也会 对企业未 来在生产 、 经营 、 管理 等 多个方面产 生影响 。 本基金 通过定性 和 定量方法对 股权变动 可能带来 的影响进 行模拟分 析, 挑选具有绝 对或相对 估值吸引 力的公司 股票, 再通 过分 析和评估 股权变化, 结 合预期盈 利水平 和成长潜力, 择 优选取安 全边际较 高、 成长性较好 的公司进 行投资。


3 )超预期业绩预 告事件驱 动


超预期业绩 预告事件 是指公司 披露的实 际业绩显 著超 越过去 3 个月券 商等研究 机构的 预测平均数 的情况 。 此两种 情况都 显示公司 经营上出 现显著变化 , 本基 金将通过 筛选与 分析 业绩变化情 况, 自 下而上评 估, 结 合公司基 本面情况 , 择优选取 成长性 好, 安全 边际高 的公 司进行投资 。


4 )资产重组,包 括重组、 注入与 并购事件


资产重组是 企业与其 他主体对 企业资产 的分布状 态进 行重新组合 、调整、 配置的过 程, 或对设在企 业资产上 的权利进 行重新配 置的过程。 重 组前后公司 的估值往 往会有明 显的改变 。


本基金在市 场上收集 公开的事 件信息 , 对事 件影响中 的公司进行 分析与估 值, 挑 选具有 吸引力的公 司股票。


5 )高分红及高转 送事件


分红指公司 以现金分 红方式将 盈余公积 和当期应 付利 润的部分或 全部发放 给股东, 是 股 东分享公司 红利的重 要方式 , 高分 红是指公 司分红比 例较高的股 票。 高 转送是实 施较高 比例 的送股或者 转股的股 票。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0 页 共 136 页 本基金将通 过筛选、 分析和评 估高分红 ,高转送 股票 ;结合预期 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 力, 择优选取安 全边际较 高、成长 性较好的 公司进行 投资 。


6 )股权激励事件


股权激励包 括员工持 股、 股票 期权等不 同形式, 使企 业经营者与 所有者利 益一致, 利润 与风险共担 ;起到改 善公司治 理,提升 公司运营 效率 的作用。


本基金将对 采用股权 激励的公 司进行调 研, 综合分析 公司基本面 、 预期 盈利水平 和成长 潜力,择优 选取安全 边际较高 、成长性 较好的公 司进 行投资。


7 )其他影响公司 的重大事 件


其他事件包 括但不限 于公司发 布对预期 业绩及行 业造 成极大影响 的重要产 品或重大 合 同公告;有 影响上下 游公司的 重大事项 发生;公 司遭 遇重大危机 ;管理层 发生重大 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 对公司的 运营造成 深远的影 响,继而 影响 其市场估值 。


本基金将通 过筛选 、 分析和 评估发生 重大变动 的股票 , 结合其预期 盈利水平 和成长潜 力, 择优选取安 全边际较 高、成长 性较好的 公司进行 投资


(三)股指 期货投资 策略


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 , 以套期 保值为目 的, 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 本着谨 慎原 则,参与股 指期货的 投资,以 管理投资 组合的系 统性 风险,改善 组合的风 险 收益特 性。


(四)债券 投资策略


根据流动性 管理、 资产配置 等需要 , 本基金 将进行国 债、 金融债 、 企业 债等固定 收益类 证券的投资 。 债券 投资策略 包括利率 策略、 信用策略 、 久期策略 等, 由 相关领域 的专业 研究 人员提出独 立的投资 策略建议 , 经 固定收益 投资团队 讨论, 并 经投资决 策委员会 批准后 形成 固定收益证 券指导性 投资策略 。


(五)权证 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 投资原 则为有利 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制下 跌风险、 实 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


(六)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将综 合运用久 期管理 、 收益 率曲线变动 分析 、 收益率利 差分析 和公司基本 面分析、 把握市场 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 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情 况下, 通 过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 管理,选 择风险调 整后的收 益高的品 种进 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 期稳定收 益


( 七) 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投 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 募债票面 利率较高 、 信用风 险较大、 二级 市场流动性 较差。 本 基金将运 用基 本面研究 , 结合公 司财务分 析方法 对债券发 行人信用 风险进行分 析和度量 , 综合 考虑中 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安全性 、收益性 和流动性 等特征, 选择 风险与收益 相匹配的 品种进行 投资。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1 页 共 136 页 四、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 在封闭 期, 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 股票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0%-100% , 其中 定向增 发 (非公开 发行) 股 票资产占 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比例不 低于80% ;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0%-95% , 其中以事件驱 动策略投 资的股 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80% ; 债券 等 固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100% ; (2 )转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后, 每个交易 日 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 % 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 券 ,不 超 过 该证 券 的10 %; (5 ) 本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证 ,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3 % ; (6 ) 本基金管 理 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10 %; (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 入权证的总 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12 ) 本基金应投资于 信用级别 评级为BBB 以上( 含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3 个 月内予以全 部卖出;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2 页 共 136 页 (13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40% ;本基金在 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中的债 券回 购最长期限 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 后 不得展期; (15 ) 封闭期内, 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200% ; 转成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本 基金资产 总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40% ; (16 )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 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17 )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投 资的,应 遵循下列 限制 :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2 )转成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95% ; 在封闭期,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 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0% ;其 中,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20% ;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20% ; (18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单只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到期 日不 得超过封闭 期结束之 日;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3 页 共 136 页 (19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 一家 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15% ; 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 的30 % ; (20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 (2 ) 、 (12 )、(20 ) 、 (21 )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 整,但中 国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在上 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 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中 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 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4 页 共 136 页 易的, 应当符 合基金 的投资目 标和投资 策略, 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 , 防范利 益冲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批机 制和评估 机制, 按 照市 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 。 相关交 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 以披露 。 重大关联交 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分 之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 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 法律、 行政法 规或监 管 部门取 消或变更 上述禁止 性规 定,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 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或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 中债综 合指数收 益率*50% 。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共 同推出的沪 深两市指 数,该指 数 编制合理、 透明, 有一定的 市场覆盖 、 抗操 纵性强 , 并且有较高 的知名度 和市场影 响力。 中 债综合指数 由中央国 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编 制, 样本债券涵 盖的范围 全面, 具有广 泛的 市场代表性 , 能够 较好的反 映中国 债券市场 总 体价格 水平和变动 趋势。 综合考虑 到本基 金大 类资产的配 置情况和 指数的代 表性,本 基金选择 沪深 300 指数和中债综合指数 的平均加 权 作为本基金 的投资业 绩比较基 准。


随着市场环 境的变化 , 如果 上述业 绩比较基 准不适用 本基金时 , 本基金 管理人可 以依据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的原则 , 根据 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 相应调整 , 而 无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调 整业绩比 较基准应 经基 金托管人同 意, 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 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 合型基金 , 其预期 收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货 币市场基金、 债券型 基金, 低于 股 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 预期风险 、中高预 期收益的 基金 品种。


七、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 处理原则 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3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或 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5 页 共 136 页 博时基金管 理公司的 董事会及 董事保证 本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 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承 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 , 复 核了本报 告中的净 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 , 保 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9 年 03 月31 日, 本报告中所 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68,206,753.22


81.42








其中:股票


268,206,753.22


81.4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1,782,599.00


0.54








其中:债券


1,782,599.00


0.54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33,400,000.00


10.14








其 中:买 断式 回购 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 行存款 和结 算备 付 金合计


21,983,874.22


6.67


8


其他各项资 产


4,046,543.72


1.23


9


合计


329,419,770.16


100.00


2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0,943,451.72


61.93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3,624,056.00


1.12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 业


31,771,600.00


9.7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31,867,645.50


9.82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6 页 共 136 页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


-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8,206,753.22


82.67


3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0961


中南建设


3,354,489


31,867,645.50


9.82


2


002236


大华股份


1,928,300


31,662,686.00


9.76


3


300558


贝达药业


698,619


31,409,910.24


9.68


4


603589


口子窖


545,448


29,666,916.72


9.14


5


000887


中鼎股份


2,326,042


28,796,399.96


8.88


6


300296


利亚德


2,431,700


21,593,496.00


6.66


7


300378


鼎捷软件


1,174,000


16,846,900.00


5.19


8


300609


汇纳 科技


345,000


14,924,700.00


4.60


9


600031


三一重工


1,116,610


14,270,275.80


4.40


10


000921


海信家电


839,500


11,299,670.00


3.48


4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 种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 交换债)


1,782,599.00


0.55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782,599.00


0.55


5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7 页 共 136 页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27011


中鼎转 2


17,815


1,781,500.00


0.55


2


128029


太阳转债


10


1,099.00


0.00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 内 ,基金 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 体 , 除利亚德(300296 ) 的发行主 体 利亚德光电 股份有限 公司、 汇 纳科技 (300609 ) 的 发 行主体上海 汇纳信息 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外, 没有出现 被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或 在报告编 制日 前一年内受 到公开谴 责、处罚 的情形。


因利亚德光 电股份有 限公司在 信息披露 方面存在 违规 行为,深圳 证券交易 所于 2018 年 5 月 7 日对该 公司处 以通报批 评的纪律 处分。


2018 年6 月27 日 , 上海汇 纳信息科 技股份有 限公司 发布公告称 , 因违 反 《上 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的相关规 定,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上海监 管局对其 处以警示 的行政监 管措施。


对该证券投 资决策程 序的说明 :


根据我司的 基金投资 管理相关 制度,以 相应的研 究报 告为基础, 结合其未 来增长前 景, 由基金经理 决定具体 投资行为 。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 票。


11.3 其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12,4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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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证券清 算款


3,499,069.9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501.24


5


应收申购款


128,517.1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046,543.72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28029


太阳转债


1,099.00


0.00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本基金报告 期末前十 名股票中 不存在流 通受限 情 况。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79 页 共 136 页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自基金合同 生效开始 ,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 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期间


①净值 增长率


②净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③业绩 比较基 准收益 率


④业绩比 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 差


①-③


②-④


2016.04.15-2016.12.31


-0.40%


0.25%


1.19%


0.43%


-1.59%


-0.18%


2017.01.01-2017.12.31


-2.11%


0.78%


10.62%


0.32%


-12.73%


0.46%


2018.01.01-2018.12.31


-9.64%


1.19%


-9.58%


0.66%


-0.06%


0.53%


2019.01.01-2019.03.31


32.58%


1.73%


14.28%


0.77%


18.30%


0.96%


2016.04.15-2019.03.31


16.80%


0.97%


15.67%


0.53%


1.13%


0.44%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0 页 共 136 页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 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 规范性 文件为本 基金 开立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 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的财 产, 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 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 不得对本 基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因 依法解 散、 被 依法撤销 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 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 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 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1 页 共 136 页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本 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的 交易 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股指期 货合约、 权证、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息 、 应收款 项、 其 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 值; 估 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 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 上市的债 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对在 交易所 市场上市 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 , 选取第 三方估值 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估值; 对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 交易的含权 债券,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 品 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 估值;


(3 )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 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 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市 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2 页 共 136 页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第三方估值 机构应根 据以下原 则确定估 值品种公 允价 值:对于存 在活跃市 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 场上未经 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 允价 值; 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 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 , 应对市 场报价 进行调整 以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 价值; 对于不存 在市场 活动 或市场活动 很少的情 况下,则 应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其 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 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 合约, 一 般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 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8 、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 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 按国家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 因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3 页 共 136 页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于每个工 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 告。


2 、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 基金份额 净值结 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按约定 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 3 位 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 如果由 于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 或登记 机构、 或销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 , 过错的 责任人应 当对由 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 下述 “ 估 值错 误 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 偿 , 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 更正估值 错误发 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 于估值错 误责任 方 未 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 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的 ,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 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 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4 页 共 136 页 未更正, 则其应当 承担相应 赔偿责 任。 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 方对有关 当事人 的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 因估值错误而 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 并 在其 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享 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 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 利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获得 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 际损 失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估值错误 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 方 法 对因 估 值 错 误造 成 的 损失 进 行 评估 ;


(3 )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 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5 页 共 136 页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 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出 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应当暂 停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 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 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按约定予 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 理


1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 方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所 或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等原 因,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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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 收益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 益、 公 允价值变 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 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场 外收益分 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 若投资 者不选择 ,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 场内收益 分配方式 为现金分 红;


2 、 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 低于面 值,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4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 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 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 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 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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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用 ;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律 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 费;


5 、基金上市费及 年费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 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9 、基金的账户开 户费用、 账户维 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和《基 金合同》 约定,可 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 年费 率计提。 管理 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三 个 工作日 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公休假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 如 下: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88 页 共 136 页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 逐日累 计至每月 月末, 按 月支 付, 由基金托 管人根 据与基金 管理 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 在月初 三 个工作日 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 需再出具 资金划拨 指令。 若遇法定 节假日 、 公休日等 , 支付 日期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后,基 金管理人 应进行核 对,如发 现数据不 符, 及时联系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上述“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中 第 3 -10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 议规定, 按 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 入当期费 用,由基 金托管人 从基 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 未完全履 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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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 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的 会 计 账目 、 凭 证 并进 行 日 常的 会 计 核算 ,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 基金托管人每月 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 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 基金管理人聘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相 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 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0 页 共 136 页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运作 办法》、《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人 、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 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 者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 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息应 采用中文文 本。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 本的,基 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 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 金合同》 、基金托 管协 议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1 页 共 136 页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 金产品的 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 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 购、 申购和 赎回安排 、 基金 投资、 基金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露及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 《基 金合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 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基金管理 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的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 报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注 册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 的 3 日前,将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 基金合 同》 摘 要登载 在指定媒 介上 ;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将 《基金合 同》、基金 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媒介上。


(三)《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 日在 指定媒介上 登载 《 基金合同 》 生 效 公告。


(四)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


基金份额获 准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 媒介上。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1 )封闭期内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2 页 共 136 页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 交易前, 基金管理 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交易日 的次 日, 通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 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 。


(2 )转化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 金份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 明书等信 息 披露文件上 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 赎 回费率 , 并保证 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报 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 基金年 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半 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 度报告, 并 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媒 介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3 页 共 136 页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 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或 书面报告 方式。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 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 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如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到或 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 其他投资者 的权益 , 基金管 理人至少 应当在基 金定期 报告 “影 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 息” 项下 披露该 投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 、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本 基金 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八)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个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 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 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可能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4 页 共 136 页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 务、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 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 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发生涉及本基金 申购、赎 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 影响 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 项时;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事 项。


(九)澄清 公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5 页 共 136 页 在 《基金合同 》 存续期 限内, 任 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 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十)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 资股指期 货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 、 基金年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露股 指期货交 易情况 , 包括 投资政策 、 持仓 情况 、 损益情 况、 风险 指标等, 并充 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 的 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二)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信息 披露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后 2 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 媒 介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 数量 、 期限 、 收益率等 信息。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 基金季度 报告等定 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 况。


(十三)投 资资产支 持证券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 管理人应 在基金年 报 及半年报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 资产支 持证券市 值占基 金净资产 的比例和 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 有的资产 支持 证券总额、 资 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 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 末按市值 占基金净 资产比例 大小 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 明细。


(十四)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应 当建立 健全信息 披露管理 制度, 指 定专人负 责管理信 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 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报 告和定期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6 页 共 136 页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 并 向基金管 理人出具 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媒 介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除 依法在 指定媒介 上披露信 息外, 还 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 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 息, 但 是其他公 共媒介 不得早于 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 并且在 不同媒介 上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 应当一致 。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 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 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 以供公 众查阅、 复制。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7 页 共 136 页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 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 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 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 期风险 。随着 经济运行 的周期性 变化 ,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 胀风险 。如果 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 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 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 再投资风险。 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利 率下降对 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 资产 支持证 券等信用 证券发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 导致信 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进 行兑付的 风险 , 另外 ,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 导致证 券不 能迅速、 低成 本地变 现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由于 本基金在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出现 投资者 大额或巨 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 没有足够 的现金应 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 的风 险。


(1 )基金申购、 赎回安排


本基金在客 户集中度 控制、 巨额 赎回监测 及应对在 投 资者申购赎 回方面均 明确了管 理机 制, 在接受申 购申请 对存量客 户利益构 成潜在重 大不 利影响, 以及 市场大 幅波动、 流 动性枯 竭等极端情 况下发生 无法应对 投资者巨 额赎回的 情形 时, 基金管理 人在保障 投资者合 法权益 的前提下可 按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审慎 确 认申购赎回 申请并综 合运用各 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全面应对 流动性风 险。


(2 )拟投资市场 、行业及 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8 页 共 136 页 本基金的投 资市场主 要为证券 交易所、 全 国银行间 债 券市场等流 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 交易 场所, 主要投 资对象 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 具等 ) , 同 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 投资的原 则在 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 高集中度 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 正常市场 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 动性风险 适中 。


(3 )巨额赎回情 形下的流 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 金 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 回份 额占比情况 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 回。 同时, 如 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额一 定比例以 上的 ,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 办理赎 回申请的措 施。


(4 )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序 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 响


在市场大幅 波动、 流动性枯 竭等极 端情况下 发生无法 应对投资者 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 , 基 金管理人将 以保障投 资者合法 权益为前 提,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谨慎 选取 延期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 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 期赎回费 等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 具作为辅 助措施 。 对于 各类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使 用, 基 金管理人 将依照 严格 审批、 审慎决 策的原 则, 及时有 效地对 风险进行 监测 和评估, 使用 前经过 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 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 在实际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 理工具时, 投 资者的 赎回申请、 赎回款 项支付等可 能受到相 应影响, 基金管理 人 将严格 依照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 行操作, 全面保障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 制存在缺 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 引致的风 险,例如 ,越权违 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 金管理人 的研究水 平、 投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 投资操 作出现 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法 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1 、大额申购/ 赎回 风险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99 页 共 136 页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规 模 将随着投资 人对基金 的单位申 购与 赎回而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投资 人的连续 大量申购 而 导致基金管 理人在短 期内被迫 持有大量 现金; 或由于 投资人的 连续大量 赎回而导 致基金管 理 人被迫抛售 所持有的 证券以应 付基金赎 回的现金需 要,则可 能使基金 资产净值 受到不利 影响 。


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 若因为 市 场剧烈波动 或其它原 因而连续 出现 巨额赎回, 可能致使 本基金没 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 赎回 支付而出现 流动性风 险。


2 、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的 风险


本基金可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是指中小微 型企业在 中国境内 以非 公开方式发 行和转让 , 约定 在一定期 限还本付 息的公 司债券, 其发行人 是非上市 中小微企 业, 发行方式为 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 募发行 。 因此 , 中小 企 业私募债券 较传统企 业债的信 用风险及 流动性风险 更大,从 而增加了 本基金整 体的债券 投资 风险。


3 、基金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 险


投资于股指 期货需承 受市场风 险、 信 用风险 、 流动性 风险、 操作 风险和 法律风险 等。 由 于 股指期货 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 , 价 格波动比 标的工具 更为剧烈 , 有时候 比投资标 的资产 要承 担更高的风 险。 并 且由于股 指期货定 价复杂 , 不适 当的 估值有可能 使基金资 产面临损 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 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 , 由于保 证金交易 具有 杠杆性, 当出 现不利 行情时, 股 价指数 微小的变动 就可能会 使投资者 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 股 指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 债结算制 度, 如果 没有在规定 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 金,按规 定将被强 制平 仓,可能给 投资带来 损失。


二、 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基金 代销机构 代理销售 ,基 金管理人与 基金代销 机构都不 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 金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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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基 金合同约 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 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理人 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 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1 页 共 136 页 (5 )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程 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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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依法募集资 金;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费 以及法律 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按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 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 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 利益对被 投资公司 行使 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 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3 页 共 136 页 (13 )以基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 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 的前提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等业务规 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 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 《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规定 ,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 定基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4 页 共 136 页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严格按照《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 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 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 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 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 金投资者 提供的各 项文件或 资料 在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投 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 并在支 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清 理、估价 、变现和 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 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 ,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 违反 《基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基金管理 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5 页 共 136 页 (22 )当基金管理人 将其义务 委托第三 方处理时 ,应 当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 的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 募集期间 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 案条 件,《基金 合同》不 能生效, 基 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 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 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与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1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以及法 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 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 货交易资 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6 页 共 136 页 2 、 根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 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 合格的熟 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 保 证其 托管的基 金财产 与基金托 管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 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 券账户、 期 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另 有 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予以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进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7 页 共 136 页 (15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 配合基金管 理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6 )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 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 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基 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基金投 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本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并 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赎 回或转让 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8 页 共 136 页 (5 )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构 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 ,自 主 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 亏 损 或者 《 基 金 合同 》 终 止的 有 限 责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 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议;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设日 常机构。


(一)召开 事由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09 页 共 136 页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基金合 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但 根据法律法 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 外;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10% 以上( 含10%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 下同 ) 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和义务产 生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13 )终止基金上市 ,但因本 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 条件 而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 的 除外;


(14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后修改 ,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0 页 共 136 页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且 对 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调 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 率、调低 赎回 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


(4 ) 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或登记 机 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 应当 对《基金合 同》进行 修改;


(5 ) 对 《 基金合同 》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6 )调整本基金 份额类别 的设置 ;


(7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 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 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 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日60 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 人仍 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 管人自行召 集, 并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当配 合;


4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应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 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 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1 页 共 136 页 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应 当配合;


5 、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 有人就同一 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而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 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 式 和权 益 登 记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 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 等)、送达 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 采取通讯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人为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 督 ;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 人, 则 应另行书 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2 页 共 136 页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则 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通讯开会 方式或法律 法规、 监管机构 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 代 理投 票 授 权 委托 证 明 委派 代 表 出席 ,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 表列席的 ,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现 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 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程:


(1 ) 亲自出席会议 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 总到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 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 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 到会者在 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 有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 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 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会到会者 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 一)。


2 、 通讯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会议召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在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 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 为基金管 理人 ) 和公证 机关的监 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3 页 共 136 页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托 管人或 基 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 分之 一 (含二分之 一) ; 若 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 一, 召 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 时间的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 一 (含 三分之 一) 以 上基金份 额 的持有人 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3 )项 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 时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 托证 明符合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机 构记录相 符。


3 、 在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具 体 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并在会 议通知中 列明。


4 、 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 ,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 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 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 的重 大修改 、 决定终 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 与其他基 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4 页 共 136 页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 条规定 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 票 人, 然后由 大会主 持人宣读 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 , 并形成大 会决议 。 大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 的代表 , 在基 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 下,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选 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 效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 签名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30 日公布提 案,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2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 由召集人 统计全部 有效 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 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 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 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三 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 之二) 通过方可 做出。 除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 终止 《基金 合同》 、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 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 , 否则 提交符合 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 确认投资 者身份文 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 的投资者, 表 面符合会 议通知规 定的书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5 页 共 136 页 面表决意见 视为有效 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 ,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 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 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 选举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 监票人 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 如果会议主持 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 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 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计票 方式为 : 由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 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则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拒 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 效。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6 页 共 136 页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 个 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如果采 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 、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 姓名等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 力。


(九)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 由、 召 开条件、 议 事程序 、 表决条 件等规 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 律法规的 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 可直 接对本 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 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 由、程序以 及基金财 产清算方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 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 应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 方可执行 ,并自 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公告。


(二)《基 金合同》 的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 同》应当 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职责 终止,在6 个月 内没 有新基金管 理人、新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7 页 共 136 页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 《基 金合同》 终止 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 算小 组,基金管 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并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 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 律师 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为6 个 月。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 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8 页 共 136 页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 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 以上。


(八)基金 合并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 的程 序进行。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合 同》 而产生的 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 如 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 任何一 方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 行仲裁 ,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 裁费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基 金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合 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 可印 制成册, 供投资 者在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 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19 页 共 136 页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 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 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 :张光华


成立日期: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字 [1998]2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 基金、基 金管理及 中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和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 监机 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724638.523800 万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 证 监许可【2015 】219 号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 证券 投资咨询 ; 与证 券交易 、 证券投资活 动有关的 财务顾问 ; 证 券承销与保 荐; 证 券自营; 证券资 产管理 ; 证券投 资 基金代销; 为期货 公司提供 中间介绍 业 务;融资融 券业务; 代销金融 产品业务 ;保险兼 业代 理业务( 保 险兼业代 理业务 许可证有 效 期至 2016 年 7 月 08 日) ;股票期权做 市业务;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0 页 共 136 页 二、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 资范围、 投 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 金合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资 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 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 (含 主板、 中小板 、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 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等) 、 债券 (包 括国债、 金 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央行票 据、 中 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 、 中小企 业私募债 、 可 转换债券 (含可分 离交易 可转换债 券) 、 次 级债 等) 、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 , 本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以 将其纳 入本 基金的投资 范围。 在封 闭期, 本 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 投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100%,其 中定向增发 (非公开 发行)股 票资产占 非现金基 金 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转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 本基金 投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 的 0%-95% , 其中以事 件驱 动策略投资 的股票资 产占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比例 不低 于 80% ,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 以后, 本基 金保留的 现 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 金、 存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款 等。 债券 等固定收益 类证券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 的 0%-100% 。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3% 。


(二)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 资、 转 融通证券出 借比例进 行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下述 比例 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


(1 )在封闭期, 本基金投 资组合 中股票投 资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定向 增发(非公 开发行) 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 的比 例不低于 80% ;转成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股 票投资比 例为基金 资产的 0%-95% , 其中以事 件驱动策 略 投资的股票 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80% ;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 证券投资 比例为 基金资产的 0%-100% ;(2 )转成上市 开 放式基金 (LOF )后,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 股 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 一年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1 页 共 136 页 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3 )本 基 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 证的总金 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5 %;


(8 ) 本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 资于信用 级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 降、 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财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本 基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40% ; 本基金在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 购最长期限 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 ) 封闭期内, 本基金 的基金资 产总值 不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200% ; 转成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后,本基 金资产 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40% ;


(16 )本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 券,基金 管理人应 制订 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控 制 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 险、法律 风险和操 作风险等 各种 风险;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2 页 共 136 页 (17 )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投 资的,应 遵循下列 限制 :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股 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


2 )转成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本 基金在任 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 之和,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95% ;在封闭期,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 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 值之 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不含质押 式回购) 等;


3 ) 本基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 出期货合 约 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 总市 值的 20% ;


4 )本基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金 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规定 ;


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 包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合约 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


(18 )本基金投资于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其单只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封闭期内,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到期 日不 得超过封闭 期结束之 日;(19 )本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 资组 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股 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


(20 ) 本基金主动投 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股票停 牌、 基 金规模变 动 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 例限制的 ,基金管 理人不得 主动 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21 )本基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3 页 共 136 页 除上述第 (2 ) 、 (12)、(20 ) 、 (21 ) 条外, 因 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上市 公司合 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 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但 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定 。 在上 述期间内 , 本基 金的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基 金 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 更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以变更 后的 规定为准。


(三)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 协议第十 五条第 (十 二) 项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 关基金从事 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与 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 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及其更 新,并以 双方约定 的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交 易名单的 真实性、 完整性、 全 面性。 基金管理 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 、 完整 、 全面的关 联交易名 单, 并 负责及时 更 新该名单 。 名单变 更后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发 送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确 认已知 名单 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 作中严格 遵 循了监 督流 程,基金管 理人仍违 规进行关 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的,由基 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基 金托管人并 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 。 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 向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 与交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解决。基 金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 开始生效 , 新名 单生效 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 交易 , 仍 应按照协议 进行结算 。 基金 管理人 负责对交 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 , 按银行 间债券市 场的交 易规 则进行交易 , 基金 托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 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 行监督 , 但不 承担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同 造成的损 失。 如基金 托管人事 后 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 行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 任。


(五) 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管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4 页 共 136 页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 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 加强对基 金银行 存款业务的 监 督 与核 查 , 严 格审 查 、 复核 相 关 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在 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及 国家有关 账户管理 、利 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在 选择存款 银行时有 违反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 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 时通知基 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 应收资 金到账 、 基金费 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未经 基金托管 人的审核 擅自将不 实的 业绩表现数 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基 金托管 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基金投 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 票、公 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 行未上市 证券、 回 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 等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 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 等规章 制度。 基金管理 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明 确具 体比例, 避免 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5 页 共 136 页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 述规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 在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 金管理人 应至少提 前 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有关 流通受限证 券的相关 信 息,具 体应当包 括但不限 于如 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批 准证明文 件复 印件、 基金管 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 件等。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 督基金管 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 过程中, 如认为 因市场出 现剧烈变 化导致基金 管理人的 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财 产造 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 求基金 管理人对该 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 补充和整 改, 并做出书面 说明。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经 事先书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 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 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有 权报告中 国证 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基金投 资的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在 本基金名下,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询 。 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产 生的受限 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 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的责任与 损失,由 基金 管理人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按照本 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 托管人 报送相关数 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基 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八) 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 事项及投 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收到 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 会。 基 金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九)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 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 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托 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 执行核查 。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 并改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6 页 共 136 页 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 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 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 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十)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管理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其 他投资所 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 根据基 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 为。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 财产 、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 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 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 提交 相关资料 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管 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 经基金管 理 人依据合法 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 规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 照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 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 户,独立 核算 , 分账管 理,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7 页 共 136 页 5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按照 基 金 合同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保管 基 金 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 、 对于因为基金投 资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 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 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 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 产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委 托第 三 人 托管 基 金 财产 。


8 、 基金托管人对实 际交付并 控制下的 基金财 产 承担 保管职责, 对 于非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的财产不 承担责任 。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 、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 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 托 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 认购 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或 接受基金 管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开立并 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 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等 有关规 定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 产的 全部资金划 入基金托 管人开立 的基金托 管资金账 户, 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 , 聘请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 务所 进行验资 ,出具验 资报 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 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的资 金账户的 开设和管 理。


2 、 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 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 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 收支 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 投资、 支付 赎回金 额、支付基 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 资金账户进 行。


3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 ,限于满 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 、基金托管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 在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下, 基金 托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 基金 资产的支付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8 页 共 136 页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 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人 以自身法 人名义在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托 管 的基金完 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 作, 基金 管理人应予 以积极协 助。 结算备 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规定执行 。


4 、 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 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 日之后 ,本基 金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 、 使用的 ,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 用并管理 ;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托管 人根 据 中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 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 的有关规 定, 以基金 的 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 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 与结 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 市场债 券的结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 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 他账户 ,可以 根据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商议后开 立。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 、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对 相关账 户的开立 和管理另 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 存款存单 等 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保 管, 保管凭证 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购 买和 转让, 由基金 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 属于基 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 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 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托 管人对托 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29 页 共 136 页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保管 。 除协 议另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在代 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 得两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应向 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 传真 件,未经双 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 约定范围 内,合同 原件 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 财产。国家 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于每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 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 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 。 基金 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 后, 将 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 管人 ,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 , 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对外公 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包 括基金合 同 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 止日、基 金权益登 记日、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 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登记机 构编制 , 由基 金管理人 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 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 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 个交易日 或全 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 不得拖延 或拒绝提 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0 页 共 136 页 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法律 法 规另有规定 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 人 不得将所保 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 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除非 仲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当事 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各 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终止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修改 。 修改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应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


2 、基金托管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 、基金管理人解 散、依法 被撤销 、破产或 由其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1 页 共 136 页 第二十一部 分


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对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服务主 要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销售机构提 供。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 有权增 加和 修改服务项 目,主要 提供的服 务内容如 下: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交易资料的 寄送服务


1 、场外投资者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每 次交易结 束后,对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 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 作日后通 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 柜台 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和 打印交易确 认单, 或 在 T+1 个 工作日后 通过博时 一线 通电话、 博时 网站查询 交易确认 情况。 基金管理人 不向 投资 者寄送交 易确认单 。


根据客户需 要, 博时 基金向场 外投资者 提供纸质 账单 寄送服务。 每 季度结 束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基金 管理人 向本季度 有交易的 投资者寄 送纸 质对账单; 每 年度结 束后 15 个工作日 内,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 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对账单 。


每月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单 的投资者发 送电子邮 件对账单 。


投资者可以 登录基金 管理人网 站(http://www.bosera.com )自助订 阅;或发 送“订阅 电子对账单 ”邮件到 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 ; 也可直接拨 打博时一 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 费)订阅 。


由于投资者 提供的邮 寄地址 、 手机号 码、 电 子邮箱不 详、 错误 、 未及时 变更或邮 局投递 差错、 通讯故 障、 延误 等原因有 可能造 成对账单 无法 按时或准确 送达。 因 上述原因 无法正常 收取对账单 的场外投 资者, 敬请及 时通过本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或拨打博 时一线通 客服电 话查 询、核对、 变更您的 预留联系 方式。


2 、场内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次交易结 束后,投 资者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 到交易网 点进行确 认 单的查询和 打印, 注册登记 机构和 基金 管理 人不寄送 场内投资者 的对账单 , 投资 者可到 交易 网点打印或 通过交易 网点提供 的自助、 电话、 网 上服 务手段查询, 详情请 咨询相关 场内销售 机构。


二、网上 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2 页 共 136 页 1 、自助开户 交易 :投资者 可登录基 金管理人 网站网 上交易系统 ,与 本公司达 成电子交 易的相关协 议, 接 受本公司 有关服务 条款并办 理相关 手续后, 即可自助 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 易, 如基金认/ 申 购 、 定 投 、 转 换 、 赎 回 、 赎 回 转 申 购 及 分 红 方 式 变 更 等 。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情 况 及 业 务 规 则 请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查 询 。


2 、查询服务 :场 外投资者 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站 查询所持有 基金的基 金份额 、交易 记录等信息 ,同时可 以修改基 金账户信 息等基本 资料 。


3 、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 可以利 用基金管理 人 网 站获 取 基 金 和基 金 管 理人 各 类 信息 ,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在线客服:投 资者可以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 站 首 页“ 在 线 客 服” 功 能 进行 在 线 咨询 。 也可以在“ 您问我答 ”栏目中 ,直接提 出有关本 基金 的问题和建 议。


三、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四、电子 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 净值等服 务。


五、手机 理财服务


投资者通过 手机访问 博时移动 版直销网 上交易系 统 (http://m.bosera.com )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 可以 使用基金 理财所需 的基金 交易、 理财 查询、 账户管理 、 信息 资讯 等功能和服 务。


六、信息 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客服中心 提交信息 订制的申请 , 基金 管理人将 以电子 邮件、手机 短信的形 式定期为 投资者发 送所订制 的信 息。


七、电话 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 通:95105568 (免长途话费) 可享有投资 理财交易 的一站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 基金管 理人自助 语音系统 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 交易 情况、 基 金净值等 信息,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 密码 修改、 传 真 索取等操作 。


2 、 电话交易服务: 基 金管理人 直销投资 者可通过 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在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变更分 红方式 、 撤单 等直销交易 业务 , 其中已 开通协议 支付 账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 申购款项 的自动划 付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3 页 共 136 页 3 、人工电话服 务:投 资者可以 获得业 务咨询 、信息 查询、资 料修改 、投诉受 理、信 息 订制、账户 诊断等服 务。


4 、电话留言服务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八、基金 管理人联系 方式


公司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博 时 一 线 通 客 服 电 话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九、 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 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通 过上述方式 联系 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本 招募说明书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4 页 共 136 页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 应披 露的事项 (一 )、 2019 年03 月 29 日,我 公司公告 了《博时 睿远事件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年度 报告(摘要)》、 《 关 于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 机银行申 购及定投 业务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二) 、 2019 年03 月 08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北京 肯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费 率优 惠活动的公 告》; (三) 、 2019 年02 月 26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广发 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为 代销机构 的公告》 ; (四) 、 2019 年01 月 19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博 时 睿远事件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 (五) 、 2019 年01 月 09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上海 基煜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六) 、 2018 年12 月 28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 关 于 博时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北京 百度百盈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 费率 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七) 、 2018 年12 月 12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关 于 博时 旗下部 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 上海 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 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八) 、 2018 年12 月 11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关 于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部 分基 金参加上海 浦东发展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业务 双十 二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九) 、 2018 年11 月 29 日 , 我公 司公告了 《博 时 睿远事件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更新 招募说明 书 2018 年第 2 号 (摘 要)》; (十) 、 2018 年10 月 25 日, 我公司 公告了 《博 时 睿远事件驱 动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LOF )2018 年第 3 季度报告 》。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5 页 共 136 页 第二十三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投资人可在 办公时间 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复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人 按此种方 式所获 得的文件 及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保 证文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bosera.com )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博时 睿远 事件 驱动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更 新 招募 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第 136 页 共 136 页 第二十四部 分


备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准 予博时睿 远定增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文件


(二)《博 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博 时睿远定 增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注册 登记协议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关于 申请募集 注册博时 睿远定增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法 律意见书


(八)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019 年 0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