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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基金(501076)

科创基金:鹏华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鹏华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中国 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13 五、 基金财产保 管 13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执 行 16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21 九、 基金收益分 配 26 十、 信息披露 27 十一 、 基金费用 28 十二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的保管 30 十三 、 基金有关 文件和档案 的保存 31 十四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32 十五 、 禁止行为 34 十六 、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 清算 35 十七 、 违约责任 37 十八 、 争议解决 方式 38 十九 、 基金托管 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 、 基金托管 协议的签订 38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12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注册资本: 1.5 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以 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 吕奇志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 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 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 理业务;代理政策性 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 、目的和 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基金 法》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 与格式〉 》 、 《公开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 、 《鹏华科创 主题3 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本协 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 《基金合同》 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 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科 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 债券 、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 国债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封闭运作 期届满转型 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 之 后, 本基 金 将投 资于 以 下 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 科 创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注册 上市的股 票) 、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 易互 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 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 ) 、 债券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地 方政府债券、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 券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 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 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4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 2、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封闭运作期 内,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0%-100% ,投资于科创主 题相关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其中, 股 票投资部分可以以战略配售的方 式进行投资。 封闭运作期 届满转型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后,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 ,且投 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票 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因 基 金规 模或 市 场变 化等 因素 导 致投 资组 合不符 合 上述 规定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 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在 封闭运作期 内,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本基 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 ,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 比 例为 0%-100% ,投资于科 创主 题相关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 2)封闭运作期内, 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 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 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6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 ;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d.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2) 、9) 、16)项情形 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7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 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 (4) 封闭运作期 届满 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之后 , 本基金投资组合 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 , 且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占股 票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5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 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 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 规定的比例限制 ; 5)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7 ) 本 基金 持 有的 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 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 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 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8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 d.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b.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d. 本基金所持有 的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 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e.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9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 部 投资 组 合持 有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 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 限制 ; 16)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6)、 17) 项情形之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封闭运作期届 满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函 说明 基 金 可能 变 动规 模 和 公 司应 对 措 施, 便 于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对 于 因 法 律 法规 变 化 导 致本 基 金 投 资范 围 及 投资 限 制 调 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通 知基 金 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书 面 同意 后 方 可 纳入 投 资 监督 范 围 。 基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0 金 管 理 人 知晓 基 金 托管 人 投 资监 督 职 责的 履 行受 外 部 数 据来 源 或 系统 开 发 等 因 素影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 合理必要时间。 3、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 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 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 述禁 止 性规 定,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 应按照 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 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 电话等 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 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 审查。 基金管理人同意,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银 行 间 市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 和回 购交 易 时 , 以 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银 行 存 款的 信 用 风险 主 要包 括 存 款银 行 的 信 用等 级 、 存款 银 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 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 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 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1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应 遵守《关于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处 所指流通 受限证券 与上 文所述流动 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大消息或 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 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 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 前 就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2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 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 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 则不 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 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 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3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 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4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与基金托 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 的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 )购、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 的应收财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 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 含2 名 )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 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 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5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设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一 起负责为基 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 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 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6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 后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六、 指令的发送 、确认和 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事先书面通 知(以下称“授权通 知” )基金托管 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名单, 注明相应的交 易权限, 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 员身份的方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 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时间、 金额、 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对电子直 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金额、 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 确 定的有权发 送人(下称 “被授权人” )代表 基金管理 人用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并以 传真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在 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确 认, 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 ,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7 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托管协议及 “授权通知” 约定的方 法确认指令有效后, 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 权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 否认其效力。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基 金法》 、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 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 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 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 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 截至时点2 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 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素, 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印章后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 指令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 不予执行, 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 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8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 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 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 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 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 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 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更换 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正本与基金托管人之前收到 的副本不一致的,以副本为准,相关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 期货经营机构。 选择 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 经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 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 而受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内部管理规范、 严格,具备健 全的内控制 度,并能满足基金运 作高度保 密的要求。 4、具备基金运作所 需的高效、安 全的通讯条 件,交易设施符合代 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定的研究 机构和专门 研究人员,能及时、 定期、全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19 面地为本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 市场 走向、 个券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 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 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 并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 被选择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 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 交易 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为本基金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期货经纪公司, 并与其签 订期货经纪合同。其 他事宜根据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执行,若无 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签订 《证券 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 券交易资金结 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 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 T+1 日9:30 之前在托管的托 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1 日公司行动、 证券组合 费和风控资金的交收,在 T+1 日 14:00 之前 在托管的托管专户或结算备付金账 户上有足够的头寸用于港股通T+2 日交易资金 的交收。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港股通交收失败, 由此给托管人、 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组合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 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0 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 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 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 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 日上午10 时之前划拨资 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 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 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 绝执行。如由于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 按日进行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 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 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 的资金清算、 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 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 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1 申购和赎回申请, 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 基金托管人负责接 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14:00 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以书面形式并加盖业务专用章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购、赎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 金 申 购 、 赎回 等 款 项 采用 轧 差 交 收的 结 算 方式 , 即 基 金 托管 账 户 与 “基 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资金交 收日) 按 照托 管 账户 应 收 资金( 申购 申 请 对应 申购 金 额 与 基金 转 换入 申 请 对应 金 额之和) 与 应 付 资 金( 赎 回 申 请 对 应 赎 回 金 额 与 基 金 转 换 出 申 请 对 应 金 额 之 和) 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如 果 当 日 基 金为 净 应 收 款,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及 时查 收 资 金 是 否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资 金 , 应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 划 付。 对 于 未 准时 划 付 的资 金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划 付 , 由此 产 生的 责 任 应 由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如 果 当 日 基 金为 净 应 付 款,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划 付 。 对 于未 准 时 划付 的 资 金, 基 金 管理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划 付 , 由 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是 指 基 金 资产 总 值 减 去负 债 后 的价 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是 指 工 作 日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除以 该 工作 日 基 金 份额 总 份额 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2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及其他法 律 、 法 规 的规 定 。 用于 基 金 信息 披 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份 额 资 产净 值 并 以双 方 认 可的 方 式发 送 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结 果 复 核后 以 双 方认 可 的 方式 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 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因 此 ,本 基 金 的 会计 责 任 方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规 以 及 监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的 , 从其 规 定 。 如有 新 增 事项 , 按 国 家 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 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 估 值日 无 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或 证 券 发 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 重 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 行 机 构发 生 影 响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及 重 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不 含权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选 取估 值 日 第 三 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 交 易 所 上 市交 易 或 挂 牌转 让 的 含 权固 定 收 益品 种 , 选 取 估值 日 第 三 方 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⑤ 交 易 所 上 市不 存 在 活 跃市 场 的 有 价证 券 ,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3 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⑥ 对 在 交 易 所市 场 发 行 未上 市 或 未 挂牌 转 让 的债 券 , 对 存 在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 应 以活 跃 市 场上 未 经 调整 的 报 价作 为 估值 日 的 公 允价 值 ; 对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表 估 值 日公 允 价 值的 情 况 下, 应 对市 场 报 价 进行 调 整 以确 认 估 值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对 于 不存 在 市 场活 动 或 市场 活 动很 少 的 情 况下 , 应 采用 估 值 技 术 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股 、 配 股 和公 开 增 发 的新 股 , 按估 值 日 在 证 券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 首 次 公 开 发行 未 上 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限 售 期 的 股票 , 包 括但 不 限 于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首 次 公 开 发行 股 票 时公 司 股 东公 开 发 售股 份 、通 过 大 宗 交易 取 得 的带 限 售 期 的 股 票 等 , 不包 括 停 牌、 新 发 行未 上 市 、回 购 交易 中 的 质 押券 等 流 通受 限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 的 相 应 品种 当 日 的估 值 净 价估 值 。 对银 行 间市 场 上 含 权的 固 定 收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品 种 当 日的 唯 一估 值 净 价 或推 荐 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对 于 含 投 资人 回 售 权的 固 定 收益 品 种 ,回 售 登记 期 截 止 日( 含 当 日)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照 长 待 偿期 所 对 应的 价 格 进行 估 值。 对 银 行 间市 场 未 上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未 提 供 估值 价 格 的债 券 , 在发 行 利率 与 二 级 市场 利 率 不存 在 明 显 差 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 价 的 , 且 最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化 的 , 以 最近 交 易 日的 结 算 价 估 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估值计算中涉 及港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 机构所提 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 间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4 价。 (8)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 货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 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 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误 给 投 资 者造 成 损 失 的应 先 由 基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已 由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成 的 投 资者 或 基 金的 损 失,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或 基 金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人 提 供 的 信息 错 误 , 另一 方 当 事人 在 采 取 了 必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致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造 成 以 后交 易 日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而 引 起 的投 资 者 或基 金 的 损失 , 由提 供 错 误 信息 的 当 事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5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 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 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 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 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6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 相关各方 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 ,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7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 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 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及 中 国 证 监会 关 于 基金 信 息 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 进行 披 露 以 外,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运 作 中 产 生 的 信 息 以 及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恪 守 保 密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任 何 信息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之 外 , 不 得 在 其 公 开 披露 之 前 ,先 行 对 任何 第 三 方披 露 。 但 是 , 如 下情 况 不 应视 为 基 金 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法 院判决、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 相 应 的 信息 披 露 职责 。 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负 有 积极 配 合 、互 相 督 促 、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 的要求,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投资港股通标的 股票、 投资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 资产支持证券 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8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年报中的财务报告部分, 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 ,存放在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处,投资者 可以免费 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 值日 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封闭 运作期内 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2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 (二)封闭 运作期内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29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封闭运作期 届满 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后 ,基金管 理费的 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0%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封闭 运作期 届满 转型为上 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后 ,基金托 管费的 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 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费用、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 用 、 《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 、仲裁费、诉 讼费、公 证费和认证费 、证券/期货账户开 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 、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 项合理费用 等根据有 关法规、 《基金 合同》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根据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0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基 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验 资费、会计师 和律师费、信 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 处理与基 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其 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酌情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八) 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 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 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法定节假 日、 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支 付。 (九)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 金合同》 、本协议的 约定,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费用,有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终止 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每年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1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令编制和 保管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 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 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等, 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其中,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 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 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2 的有关文件。 十四、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更 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 人: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 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 求,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3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3、原任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 人接受基 金管理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 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 人: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 之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 金托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 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4 3、 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 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 时更换,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 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 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 日 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 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更换 条 件和 程序 的 约定 ,凡 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 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十五、 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将其 固有 财产或 者 他人 财产 混 同于 基金 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 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不公 平地 对待其 管 理或 托管 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 ( 三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以 外的 第 三人牟取利益。 ( 四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违规 承诺 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 五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他 人泄 漏基金 经 营过 程中 任 何尚 未按 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 六 )基 金管 理 人在 没有 充足 资 金的 情况 下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出 投资 指令 和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5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 八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在行 政上 、财务 上 不独 立, 其 高级 基金 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从 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 十 一)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以 及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6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 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 情形出现 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财产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7 (三 )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十七、 违约责任 (一) 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可以免 责: 1、 基金 管理人和/ 或 基金托管人按照 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 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 4、计算机系统故障 、网络故障、 通讯故障、 电力故障、计算机病 毒攻击及 其它非托管人故意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 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 给另一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 当 事人一方违约,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 但本托管协议能够 继续履行的, 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8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 十八、 争议解决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九、 基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 注册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 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 基金托管协议自 《基金合同》 成立之日 起成立, 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生效。 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 份 , 除上报有 关监管机构一份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 份,每份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二十、 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 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鹏华科创主题 3 年封 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39 协议上盖章, 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 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