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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富国(501077)

科创富国: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富 国 科 创 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富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零一 九 年 五月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9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4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146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47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9 年 5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934 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 合规性风险、 风 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等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 封闭运作 期内投资者不能申 购、 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在 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 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投资者买卖基金份 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 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会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 资科创 板上市 交易股票 的,将 承担科 创板因上 市条件 、交易 规则、 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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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投资者应充分考 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 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 作出独 立决 策。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投 资者 作出投 资决 策后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等 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者超过 50% 的除外。 法 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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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一部 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 接受,并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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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富国科 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正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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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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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 场内: 指通过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 、赎回和 上市交 易等业 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赎回 27、 场外: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开放式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 统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 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 申购和场内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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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41、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本 基 金 转 为“ 富 国创 新 企业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 后 , 本 基 金 的 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如遇香港联 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港股通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封 闭运作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 (含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 开放 申 购和 赎 回。 封 闭运 作 期 届满 后 ,本 基 金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 (LOF ) , 基 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4、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5、 《业务规则》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富 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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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4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指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4、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 、 巨 额 赎回 : 指本 基金 转 为 上 市开 放 式基 金(LOF ) 后 , 在 单 个 开放 日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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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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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第 三部 分


基金管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 纪 大道 8 号 上海 国金中 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联系人: 赵瑛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截止于2019 年 4 月 12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五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 、多元 资产投 资部、量 化投资 部、海 外权益投 资部、 权益专 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 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 战略与产品部 、 合规稽核部、 风险管 理部、 计划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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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财务部、 人力资 源部、 综合管理 部(董 事会办 公室) 、 信息技 术部、 运营部、北 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 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 司、 富国资 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 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一对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 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 开展信用研 究等,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 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 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 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 供发展 建议、 研究支持 和风险 控制; 多元资产 投资部 :根据 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 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 和跨资产、 跨品种、 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 量化投资部: 负责公司有关量 化投资管理业务; 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 (含香港) 的权益投资 管理; 权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一、 一对多等 非公募权益 类专户的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 老金、 社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 部: 负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 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 理华东营销中心、 华中营销中心、 广东营销中心、 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 东北营销中心、 西部营销中心、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 营销 管理部: 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 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 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策略, 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 户需求, 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 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 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略与产 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 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 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 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务发 展、绩效 分析等 提供整 合的数据 支持; 合规稽 核部:履 行合规 审查、 合规检查、 合规咨询、 反洗钱、 合规宣导与培训、 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能, 开展内部审计,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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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管理信息披露、 法律事务等; 风险管理部: 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 牵头拟 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组织开展风险识别、 评估、 报告、 监测 与应对, 负 责公司旗 下各投 资组合 合规监控 等;信 息技术 部:负责 软件开 发与系 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 基金会计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 源部:负 责人力 资源规 划与管理 ;综合 管理部 (董事会 办公室 ) :负 责公司董事 会日常事务、 公司文秘 管理、 公司 (内部) 宣 传、 信息调研、 行政后 勤管理等工 作;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 理;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9 年3 月31 日, 公司有员工 443 人, 其中 68.9%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 生,董 事长, 研究生学 历。现 任海通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 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 宝信托投 资有限 责任公 司投资总 监,华 宝兴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 董事, 总经理, 研究生学历。 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 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 理 ,2005 年 4 月至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 董事, 文学 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特 许会计 师。 现任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 , 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St. Margaret ’ s College 教师, 加拿大毕马威(KPMG)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 董事, 博士, 研究生学历, 高级会计师。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首席风险官、 董事会秘书。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 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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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 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员 工、计划 财务部 资产管 理部副经 理/ 经 理、海 通国际证 券集团 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 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 官。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 ,董 事, 本科 学历, 加拿 大特 许会 计 师。现 任BMO 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1980 年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 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张科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经济师。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固 有业务管理部总经理。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贷款部业务员、 基 金 投资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业务员、 基建基金管理部信托经理、 基建基金 管理部副总经理、固有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何宗豪先生, 董事, 硕士。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 历任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计划信贷科、 组织科科员; 工商银行徐 汇区办事处建国西路分理处党支部代书记、 党支部书记兼分理处副主任 (主持工 作) ;上 海申银 证券公 司财会部 员工; 上海申 银证券公 司浦东 公司财 会部筹备负 责人; 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东公司财会部副经理、 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浦东分公司财会部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会管 理总部部门经理、 总经理助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会管理总 部 副 总 经 理 、 总 经 理 。 黄平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盛源实业 (集团) 有限公司董 事局主席。 历任上海市劳改局政治处主任; 上海华夏立向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盛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总裁。 季文冠先生, 独立董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 仪器仪 表研究 所计划科 副科长 、办公 室副主任 、办公 室主任 、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局长助理 、 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 公室主任、 外事办公室主任、 区政府党组成 员; 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 副区长;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 族 和 宗 教 委 员 会 主 任 。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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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伍时焯(Cary S. Ng ) 先生,独 立董 事,研 究 生学历, 加拿 大特许 会 计师。 现已退休。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担 任 审 计 工 作 , 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 务总监 (CFO) 及财 务 副总裁 ,圣力 嘉学 院(Seneca College ) 工商 系会计 及财 务金融科教授。 李宪明先 生,独 立董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上 海市锦天 城律师 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2、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 监事长, 研究生学历。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控 总监。 历任济宁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 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事、 副总 经理, 山 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 副经理, 山东省国际 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稽核法律部经理, 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侍旭先生, 监事, 研究生 学历。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 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二级部副经理、 二级部经理、 稽核 部总经理助 理等。 沈寅先生,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 心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公司律师。 历任上海市高级 人民法院助理研究员,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助理审判 员、审判员、审判组长,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张晓燕女士, 监事, 博士。 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 (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 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 理教授 ,蒙特 利尔银行 市场风 险管理 部模型发 展和风 险审查 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 银行操 作风险 资本管理 总监, 道明证 券交易风 险管理 部副总 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 裁 和 风 险 管 理 部 主 管 。 李雪薇女士, 监事, 研究生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 副总经 理 。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员、 登记结算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运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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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营部运营副总监 、运营部运营总监。 肖凯先生 ,监事 ,博士 。现任富 国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集 中交易 部风控 总监。 历任上海金新金融工程研究院部门经理、 友联战略管理中心部门经理、 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风控监察员、高级风控监察员、稽核副总监。 杨轶琴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零售 总监助理。 历任辽宁省证券公司北京西路营业部客户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客户服务经理、营销策划经理、销售支持经理、高级销售支持经理。 沈詹慧女士, 监 事, 本科学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 资源总监助理。 历任上海交通大学南洋中学教师、 博朗软件开发 (上海) 有限公 司招聘主管、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部长、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 事经理。 3、督察长 赵瑛女士, 研究生学历, 硕士学位。 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 (集团 )有限 公司资产 管理部/风险 管理部、 海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 管理总 部、上 海海通证 券资产 管理有 限公司合 规与风 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4、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本科学历,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 士,研 究生学 历,硕士 学位。 曾任中 国建设银 行上海 市分行 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 研究生学历, 博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 公司(MSCI BARRA )BARRA 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 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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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历任基金经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产品开发主管、 基金经理助理、 基金经理、 研究部总经理、 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部 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5、本 基金基金经理 李元博先生,硕士,自 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12 月在湘财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任研究员; 自2010 年12 月至2011 年9 月在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自2011 年9 月至2015 年7 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11 月起任富国高新技术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任富国创新科技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9 年 5 月起任富国科技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俞晓斌先生,硕士,自 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有 限公司经纪人;2012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高级交易员、 资 深交易员兼研究助理,2016 年12 月起任富 国泰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起任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任富国优 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臻选成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颐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两年 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富国稳 健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收益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新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祥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嘉利稳健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6、投资决策委员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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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司投委会成员: 总经理陈戈, 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 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者职务之便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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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交易; (9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业务规 则,利 用对敲 、倒仓等 手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 从业人员形象; (14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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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 牟取利益; 3、不 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 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 体系 和内 部控 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体 包括制 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统 与业务 流程中 存在的风 险以及 风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 析风险 。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 风险发生 的可能 性及其 引起的 后果。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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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 )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平 的高低 ,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 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 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与 既定的 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 担它, 但需加 以监控。 而对较 为严重 的风险, 则实施 一定的 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 视与检 查。对 已有的风 险管理 系统要 监视及评 价其管 理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管 理的报 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覆 盖公司 的各项 业务、各 个部门 和各级 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 职能 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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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 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 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 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 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 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 岗位责 任制度 基础上, 设置科 学、合 理、标准 化的业 务操作 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 职能部门 , 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 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揭示 公司内部 管理及 基金运 作中的风 险,及 时提出 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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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 金管理 人确知 建立、实 施和维 持内部 控制制度 是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将根据市 场环境 的变化 及公司的 发展不 断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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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 —83199084 传真:0755 —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二)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 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 (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 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集团 总资产 67,943.47 亿元人民币,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5.86%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 率 13.28% 。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 会同 意,更名 为资产 托管部 ,现下设 业务管 理团队 、产品管 理团队 、项目 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 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养老金团队、 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 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业务 资格, 成为国内 第一家 获得该 项业务资 格上市 银行;2003 年 4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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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月, 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托 管 (QDII ) 、 全 国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托 管 、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 企 业年 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心价值,独 创 “6S 托管银行”品牌 体系,以“保护您的 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 托管银行系统” 、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 析报告 ,开办 国内首个 托管银 行网站 ,推出国 内首个 托管大 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 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 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 “1+N ” 基金专户理财、 第一 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 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 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 管理 “金贝奖” “最佳 资产托管银行” 。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 “全功能网上托管 银行 2.0” 荣获 《银行 家》2017 中 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 产品创新奖” ; 8 月荣膺 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 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2017 年度 优 秀资产托 管机构 ”奖项 ;同月, 招商银 行托管 大数据平台 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 以及中央 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 青联第五届 “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 基金 20 年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 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佳托管 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 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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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三)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 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 级经济师 。招商 局集团 有限公司 董事长 ,兼任 招商局国 际有限 公司董 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 (集 团) 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曾任中国远洋 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 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 总裁, 招商 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 招商银行行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行长、 招商银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招商银行副行长,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 1991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历任招 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分行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 长;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3 年 11 月 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 商银行总行行 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 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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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450 只证券投资基 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制度,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 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 团队 ,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三)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覆 盖各项 业务过 程和操作 环节、 覆盖所 有 团队 和岗位。 (2 )审 慎性原 则。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管理制 度的建 立均以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体现 “内控 优先”的要求。 (3 ) 独立性原则。 招商 银行资产托管部各 团队、 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 制的检查、 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具 有高度 的权威 性,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适 应招商 银行托 管业务风 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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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够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配备 独立的托 管业务 技术系 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 在 实现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能 够实现 在托管 组织体系 、机构 设置及 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内部控制措施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从资产托 管业务 内控管 理、产 品受理 、 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制 定托管项 目审批 、资金 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 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在数据 传输和 保存方 面有严 格的加密 和备份 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 方式传 输数据, 数据执 行异地 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 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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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投资组合等情况的 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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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 、4008880688(全 国 统 一 , 免 长 途 话 费 )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2.1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 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人代表: 陈宏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95357 公司网站: http://www.18.cn 2.2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 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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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人代表: 刘明军 联系人员: 刘鸣 客服电话: 95017 公司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2.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 26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人员: 唐湘怡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2.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大厦 903 ~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2.5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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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人代表: 凌顺平 联系人员: 吴强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2.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员: 王锋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2.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联系人员: 戚晓强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91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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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陈颖华 联系人: 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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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第 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 934 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的类型及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 。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和赎 回业务 ,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为富国创 新 企 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并 接 受场 外 、场 内 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3、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1、本基 金以同 一基金 份额认购 代码, 通过场 内、场外 两种方 式公开 发售。 其中, 场外发售是指基金销售机构通过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发售 是指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认可的会员单 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也可办理场内发售。 2、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按面值发售。 本基 金场内场 外认购均采“金额认购”的方式。 3、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其中,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当日(T 日)在规 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投资人通常可在 T+2 日到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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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原认购网点查询交易情况, 在募集截止日后 3 个工作日内可以到销售网点打印交 易确认书。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 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 步限定, 具体发售对象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 售网点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具体 名单详见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或相 关业务 公告) 。场内认 购将通 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 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调整其他销售机构,并另行公 告。 六、认购安排 1、认购 时间: 本基金 在募集期 内,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 以各销 售机构 的规定 为准。 2、认购 程序: 投资者 开户和认 购本基 金所应 提交的文 件和具 体办理 程序详 见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 原则: 认购以 金额申请 。投资 者认购 基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认购限额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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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 )本基金的 场外认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 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 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 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认购费) 。已在 直销网点有认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通 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认购最低 金 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 。 (2 ) 本基金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 超 过 1,000 元的须为 1 元的整数倍。 (3 ) 投资者可多次认购,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认购申请的确认:对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前(含 T+1 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认购申请有效性的 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 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如本 基金单 个投资 人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认购 款项的 退还: 若投资者 的认购 申请被 全部或部 分确认 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七、认购费用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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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1、投资 者在认 购基金 份额时需 交纳认 购费。 本基金认 购费率 按照认 购金额 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1 )场外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 、个人税收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 、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认购金额 M (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 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12% 1.2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08% 0.8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2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2、本基 金认购 费由认 购人承担 ,认购 费不列 入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 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多次认购时,须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基金 管理人 及其他 基金销售 机构可 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情形下, 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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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份额的数额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九、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本基 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 =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 (1+ 认购费率×折扣率) 利息=有效认购金额( 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第三位 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投资者认购所得场外上证 LOF 份额按四 舍五入原则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可 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0%/ (1+1.20% )=118.58 元 认购份额=(10,000-118.58 +3.00 )/1.00 =9,884.42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 客户)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通过直销中心 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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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则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12% , 假定募集期产生 的利息为 3.00 元, 则可 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2%/ (1+0.12% )=11.99 元 认购份额=(10,000-11.99+3.00 )/1.00 =9,991.01 份 即: 该投资者 (养老金 客户) 通过直销中心 投资 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可得到 9,991.01 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 =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折扣率)/ (1+ 认购费率×折扣率) 利息=有效认购金额(认购一次确认金额)×年利率×计息天数/360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2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 对于场内认购, 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份额的计算先 按照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对 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利息折 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精确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利息转份额的计 算结果具体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场内认购本基金 ,则对应的 认购费率为 1.20% ,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则可 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20%/ (1+1.20% )=118.58 元 认购份额= (10,000-118.58 ) /1.00 =9,881.42=9,881 份 (截位保留至整 数位) 退还投资者的金额 =0.42 元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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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利息折算份额=3.00/1.00 =3 份 总认购份额=9,881+3=9,884 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 客户)投资 10,000 元场内认购本基金 ,假定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 3.00 元,可得到 9,884 份基金份额,收到退还金额 0.42 元。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十一 、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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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第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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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封闭运作 期内, 在本基 金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份额 上市条 件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 届满后,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 转型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 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 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 为准。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 3 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 办 理 跨 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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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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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 机构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 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同生 效日) 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赎 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管 理人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港股 通交易 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暂 停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业务) ,但 基金管理 人根据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 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 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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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 起 30 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 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场外赎回 基金份 额时, 遵循“先 进先出 ”原则 ,即按 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 者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 购、赎 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投资 者通过 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7、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时,应 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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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 请不成 立。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规定的 时间内递 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的 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允 许的范围 内,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 者通过 场外销 售机构( 不含直 销网点 )申购基 金份额 ,单笔 申购申 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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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 购基金份额, 单笔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 为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单笔追加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20,000 元 (含申购费) ; 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其他销 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基金份额, 单笔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 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 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 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 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 、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内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时 , 单 笔 申 购 最 低 金 额 为 人民币 1,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场外赎回时,赎回最低份额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0.01 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 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4、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份 额的数 量限制,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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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 、 赎 回 费 用由 赎 回 基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承 担 , 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3、申购费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方可办理申购 业务, 投资者在申购本 基金份额时, 需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1 )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a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b、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c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d、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e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f 、个人税收 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g 、养老目标基金; h、职业年金计划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申购金额 M (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通过直销中心 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M <100 万元 0.15% 1.50% 100 万元≤M <500 万元 0.12% 1.20% M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基金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各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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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项费用。 (2 )场内申购费用 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4、赎回费率 (1 ) 本 基金 转 为上 市开 放 式 基 金(LOF ) 后 方 可 办 理 赎回 业 务, 赎回 费 用 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 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 <7 日 1.50% 7 日 ≤N <30 日 0.75% 30 日 ≤N <365 日 0.50% 365 日 ≤N <730 日 0.25% N ≥730 日 0 (注: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 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 (2 )投 资者可 将其持 有的全部 或部分 基金份 额赎回。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90 日但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 对 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180 日的投资者,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6、 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 守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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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8、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且 在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 销售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 =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率×折扣率)/ (1+ 申购费率×折扣率) 申购份额=(有效申购金额-申购费)/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 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 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例: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外 申购本基金,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1.50%/ (1+1.50% )=738.92 元 申购份额= (50,000-738.92 )/1.0100=48,773.35 份 即: 该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0,000 元通过场外 申购本基金,对应 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10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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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8,773.35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2,000,000 元场外申 购本基 金, 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12% , 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2,000,000 ×0.12%/ (1+0.12% )=2,397.12 元 申购份额= (2,000,000-2,397.12)/1.0400=1,920,772.00 份 即:该投资者( 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中心投资 2,000,000 元场外申 购本基 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1,920,772.00 份基金份额。 例: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本基金,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0%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 (1+1.5% )=1,477.83 元 申购份额= (100,000-1,477.83 )/1.0100=97,546.70 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97,546 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70× 1.0100=0.71 元 实际净申购金额=98,522.17-0.71=98,521.46 元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00 元,则可得到 97,546 份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477.83 元,退款金 额为 0.71 元。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相同的场内外赎回费率结构, 采用“ 份额赎回 ” 方式, 赎回 金额以 赎回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 109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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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赎回总金额=10,000× 1.0100=1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100.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00.00–0.00=10,100.00 元 即:投资者 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95 天,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0,1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 介, 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 在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 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 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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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7、8、9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发生上述第 4、5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 闭运 作 期届 满 转为上 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 发 生 下 列情形 时 ,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 期货交易所 或 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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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 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 申请时可 以选择 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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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 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无法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 赎回申请量;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 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 金管理人 在履行 适当程 序后,有 权根据 当时市 场环境调 整前述 比例和 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当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赎 回申请 按照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机 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和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4、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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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者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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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 入的基 金份额 登记在登 记结算 系统基 金份额持 有人开 放式基 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上市 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 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如相关法 律法规 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份额 的质押业 务或其 他基金 业务,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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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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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科创板、 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衍生 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100% (其 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封闭运作期内,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 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既可以通过战略 配售投资科创板股票, 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科创 板股票。 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主要采用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配售策略、 股票投 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策略。 封闭运作期后, 本基金不再采用战略配售策 略。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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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采用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方法确 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 研究, 同时紧密跟踪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兼 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 风险及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 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 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 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 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战略配售策略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科创板战略配售股票 的投资机会, 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 企业的基本面、 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 素, 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 精选科创板战略 配售股票。 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 束后, 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结合市场环境, 在有效识别和防范 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 科创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 科创主题是指基金管理人以 “科技创新、 技术研 发、 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司, 或者其他科技创新类公司、 转型切入科技行业的公司” 作为科创主题并重点考察。 本基金界定科创主题相关证券包括科创主题相关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科创主题相关公司包括以下相关领域的公司: (1 )新 一代信 息技术 领域,主 要包括 半导体 和集成电 路、电 子信息 、下一 代信息网 络、 人工智能 、 大数据、 云计算、 新 兴软件、 互联网、 物联 网和智能硬 件等; (2 )高 端装备 领域, 主要包括 智能制 造、航 空航天、 先进轨 道交通 、海洋 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 )新 材料领 域,主 要包括先 进钢铁 材料、 先进有色 金属材 料、先 进石化 化工新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高性能复合材料、 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 务等; (4 )新 能源领 域,主 要包括先 进核电 、大型 风电、高 效光电 光热、 高效储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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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 )节 能环保 领域, 主要包括 高效节 能产品 及设备、 先进环 保技术 装备、 先进环保产品、 资源循环利用、 新能源汽车整车、 新能源 汽车关键零部件、 动力 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 )生 物医药 领域, 主要包括 生物制 品、高 端化学药 、高端 医疗设 备与器 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 )符合 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四)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 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 根据指数估值 水平(中证 500 指数的市净率 P/B )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 500 指数 市净率 P/B 在 过去 10 年每日市净率 P/B 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三分之二分位及以上 5% 50% 三分之一分位 (含) 至三分之二分位 30% 75% 三分之一分位以下 55% 100% 因指数估值水平波动导致被动超标后, 基金管理人仅对股票资产中可自由流 通部分进行调整, 对于因参与股票战略配售等原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被动超过 上述比例上限的, 基金管理人不主动新增股票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科创主题中发展空间大、 确定性较好, 并且自身持续成 长潜力大的上市公司。在行业的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三步来进行筛选: 首先, 行业研究员通过对各子行业面临的国家政策、 竞争格局、 行业发展趋 势和空间进行研判,动态调整各自所属行业的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 其次, 行业内进行比较分析, 结合内外部研究资源, 对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提出配置比重建议; 最后, 基金经理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建议, 并结合市场投资环境的判断确定 整体仓位和各行业的配置比重。 对行业发展空间大, 趋势明确, 业绩确定性强的 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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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 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 通过 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 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 )第一层:侧重定量筛选 本 基 金 构建 的 定 量筛 选指 标 主 要包 括 : 市净 率(PB ) 、 市盈 率 (PE ) 、 动 态 市盈率(PEG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 ) 价 值 股票 的 定量 筛选 : 综 合 考虑 PB 、PE , 具 有 投 资价 值 的上 市公 司 股 票; 2 ) 成 长型 股 票 的定 量筛 选 : 综合 考 虑 动态 市盈 率 (PEG ) , 主营 业务 收 入 、 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 司股票。 (2 )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基于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 相结合” 的原则, 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 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管理稳健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 (定量的) 财务分析和资产估值,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的资产质量、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 权益回报率及 相对价值等方面; 通过运用 (定性的) 上市公司质量评估,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 研发能力、 公司历 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 科创板 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上市企业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业特征, 以科技创新企业为主, 比如 TMT 、 生物医药、 高端制造等行业, 较少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 其投资价值主要通 过行业空间、 竞争格局的分析来挖掘。 在投资策略上,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精 选个股策略, 从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入手, 测算市场空间, 分析公司商 业模式的壁垒和竞争格局。 1)成长 性:本 基金对 科创板上 市公司 的成长 性分析将 包括定 量及定 性两方 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 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 长率、净 资产收 益率(ROE ) 、毛 利率等 成长 性指标。 在成长 性的定 性分析上,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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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 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 行业地位、 用户消 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研发 能力: 本基金 将选择那 些产品 具有较 高科技含 量或公 司具有 较强技 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 考虑的因素包括: 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发展前景、 技术 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治理 结构: 公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是 指对上 市公司经 营管理 层面的 组织和 制度上的 灵活性 、完整 性和规范 性的全 面考察 ,包括对 所有权 和经营 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 益的保 护、经 营管理的 自 主性 、政府 及母公司 对公司 内部的 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 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因此,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4)估值 水平分 析:基 金管理人 将对科 创板上 市公司进 行估值 分析, 并结合 行业地位分析, 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 价值低估、 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 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针对已经盈利的企业, 重点关注盈利的 增长 性和 盈利 质量 ,采 用市 盈率 法(P/E ) 、市 净率 法(P/B ) 估值 , 对于 未盈利 的企业,重点关注公司未来收入的增长性,用市销率法(P/S )估值 。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 通过内 地与香 港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投 资于香 港股票 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科创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 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五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 采用自上而下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久期 管理策 略。根 据国内外 的宏观 经济 形 势、经济 周期、 国家的 货币政 策、 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 适当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结合 收益率 曲线策 略进行利 率期限 结构管 理,确定 组合期 限结构 的分布 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 配置策 略。类 属配置包 括现金 、各市 场及各品 种间的 配置。 在确定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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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 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不同市场、 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 券之间的 比例。 类属配 置主要根 据各部 分的相 对投资价 值确定 ,增持 相对低估、 价格 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 以实现 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 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 在差异, 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 跨 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 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 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 信用风险情况、 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 量化方 法对资 产支持证 券的价 值进行 评估,精 选违约 或逾期 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较高的 投资组合回报率。 (七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 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 收益。 (八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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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 )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其中, 投资 于港股 通 标的股票 的比 例占股 票 资产的 0%-50% ) ;其 中, 投资于 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 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金剩余 封闭运作期应长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及减持期 ; (2 )封 闭运作 期内,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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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2 ) 封闭运作期内, 本 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3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封闭 运作期 内,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2) 、 (9) 、 (14) 条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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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0%+ 中债 总指数收益率*50% 。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 份指 数选取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产业、 新材料产业、 新能源汽车、 数字创意产业、 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 性的 100 家上市公司 ,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权方式,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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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上市公司的走势。 中债总指数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 响力;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 整体收益,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 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或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 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为 “ 富 国 创 新 企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后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 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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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科创板、 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 公司债券 、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衍生 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 中, 投 资 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占股 票资 产的 0%-50% ) , 其中 , 投资 于 本基金定义 的创新主题相关证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 面等因 素进行 定量与定 性相结 合的分 析研究, 确定组 合中股 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 业增加值、PPI 、CPI 、 市场利率 变化、 货币供应量、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2 )市 场方面 指标, 包括股票 及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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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 )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 )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 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 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 根据指数估值 水平(中证 500 指数的市净率 P/B )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 500 指数市净率 P/B 在过 去 10 年每日市净率 P/B 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三分之二分位及以上 0% 45% 三分之一分位(含)至三分之二分位 25% 70% 三分之一分位以下 50%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2、创新主题 相关证券的界定 创新主题是指基金管理人以 “科技创新、 技术研 发、 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司, 或者其他科技创新类公司、 转型切入科技行业的公司” 作为创新主题并重点考察。 本基金界定的创新主题相关证券 包括创新主题相关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创新 主题相关公司 包括以下相关领域的公司: 1)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司。 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司主要是指 TMT (Technology , Media ,Telecom ) , 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技术研发和服务的公司; 本基金将 28 个 申万一级行业中的计算机、传媒、电子、通信这 四 个 一 级 行 业 归 为 TMT 产业。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 TMT 产业的覆盖范围发 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如果申万宏源证券调 整或停止行业分类,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产业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 TMT 产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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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2)其他科技创新类公司或者转型切入科技行业 的公司。 本基金所指其他科技创新类行业包括新能源、 新能源汽车、 节能环保、 新材 料、 生物医药、 高端制造和信息这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此外, 通过转型切 入到科技行业的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畴。 3、股票投资策略 (1 )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处于创新主题中发展空间大、 确定性较好, 并且自身持续成 长潜力大的上市公司。在子行业的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三步来进行筛选: 首先, 行业研究员通过对各子行业面临的国家政策、 竞争格局、 行业发展趋 势和空间进行研判,动态调整各自所属行业的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 其次, 行业内进行比较分析, 结合内外部研究资源, 对各子行业的相对投资 价值提出配置比重建议; 最后, 基金经理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建议, 并结合市场投资环境的判断确定 整体仓位和各子行业的配置比重。 对行业发展空间大, 趋势明确, 业绩确定性强 的子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 )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选择和权重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着重选择那些产品或者服务已经 过前期的技术和产业准备、 下游需求在政策刺激下将大幅增长、 具有良好业绩成 长性的上 市公司 。因此 ,本基金 将从上 市公司 的成长性 、研发 能力、 治理结构, 并结合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成长 性:本 基金对 创新主题 上市公 司的成 长性分析 将包括 定量及 定性两 方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 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毛利率等成长 性指标。 在成长性的定性分析上, 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 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 行业地位、 用户消 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研发 能力: 本基金 将选择那 些产品 具有较 高科技含 量或公 司具有 较强技 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 考虑的因素包括: 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发展前景、 技术 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 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治理 结构: 公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是 指对上 市公司经 营管理 层面的 组织和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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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制度上的 灵活性 、完整 性和规范 性的全 面考察 ,包括对 所有权 和经营 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 益的保 护、经 营管理的 自主性 、政府 及母公司 对公司 内部的 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 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因此,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4)估值 水平分 析:基 金管理人 将对创 新主题 的上市公 司给与 估值分 析,并 结 合行业地位分析, 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 价值低估、 且在各自行业中 具有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 法(P/E ) 、市净率法(P/B )等。 (3 )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创板上市企业具有较为明显的行业特征, 以科技创新企业为主, 比如 TMT 、 生物医药、 高端制造等行业, 较少受到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 其投资价值主要通 过行业空间、 竞争格局的分析来挖掘。 在投资策略上,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精 选个股策略, 从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入手, 测算市场空间, 分析公司商 业模式的壁垒和竞争格局。 1) 成长 性:本 基金对 科创板上 市公司 的成长 性分析将 包括定 量及定 性两方 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 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 长率、净 资产收 益率(ROE ) 、毛 利率等 成长 性指标。 在成长 性的定 性分析上, 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 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 行业地位、 用户消 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研发 能力: 本基金 将选择那 些产品 具有较 高科技含 量或公 司具有 较强技 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 考虑的因素包括: 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发展前景、 技术 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 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治理 结构: 公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是 指对上 市公司经 营管理 层面的 组织和 制度上的 灵活性 、完整 性和规范 性的全 面考察 ,包括对 所有权 和经营 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 益的保 护、经 营管理的 自主性 、政府 及母公司 对公司 内部的 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 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因此,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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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4)估值 水平分 析:基 金管理人 将对科 创板 上 市公司进 行估值 分析, 并结合 行业地位分析, 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 价值低估、 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 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针对已经盈利的企业, 重点关注盈利的 增长 性和 盈利 质量 ,采 用市 盈率 法(P/E ) 、市 净率 法(P/B ) 估值 , 对于 未盈利 的企业,重点关注公司未来收入的增长性,用市销率法(P/S )估值 。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 通过内 地与香 港股票市 场交易 互联互 通机制投 资于香 港股票 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创新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 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 构配置、 市场转换、 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在有效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 )久 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 运行特 点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 限结构 配置是 在确定组 合久期 后,针 对收益率 曲线形 态特征 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 场转换 是指管 理人将针 对债券 子市场 间不同运 行规律 和风险 -收益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相 对价值 判断是 在现金流 特征相 近的债 券品种之 间选取 价值相 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信 用风险 评估是 指基金管 理人将 充分利 用现有行 业与公 司研究 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 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 选择的基本依据。 (6 )对 于可转 换债券 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评 估其偿债 能力的 同时兼 顾公司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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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的成长性, 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可转债的 转换价 值、市 场价值与 其转换 价值的 比较、转 换期限 、公司 经营业绩、 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 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 信用风险情况、 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 量化方 法对资 产支持证 券的 价 值进行 评估,精 选违约 或逾期 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较高的 投资组合回报率。 7、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 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中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 的比 例占股 票 资产的 0%-50% ) ;投 资于本基 金定 义的创 新 主题相关 证 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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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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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 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5) 、 (16 )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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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可以 运用基 金财产买 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60%+ 中 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40% 。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由 TMT 产业中规模 和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 公司股 票组成,反映 A 股上 市公司中数字新媒体相关产业公司股票的走势;中证全债 指数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 走势的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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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 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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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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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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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 益品种 ( 包括股 票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 )对 在交易 所上市 交易或挂 牌转让 的固定 收益品种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 在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照 每日收 盘价作 为估值 全价 。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全价交 易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 )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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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新 发行未上 市、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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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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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 失需 要进行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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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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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交易 所、登记 结算机 构及存 款银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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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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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对 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 现金分红的计算 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 规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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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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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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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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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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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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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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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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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31、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32、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 )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信息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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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 )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 )参与港股通交易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 人应当 按照相 关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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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期 货交易 市场或 外汇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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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第十 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 。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 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 影响着 债券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着企 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投 资于债 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 的经营 好坏受 多种因素 影响, 如管理 能力、财 务状况 、市场 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 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 损失掉大部分 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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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 比之前 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受到其相 对应股 票价格 波动的影 响,同 时可转 换债券还 有信用 风险与 转股风险。 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 不能获得转股收益, 从而无法弥补当初 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断等主观因素 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 3 年 的封闭运作期, 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者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 故提示投资者关注封闭运作期内无法赎回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在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要 随时应对投资者的赎回, 如果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基金资 产净值产生不利的影 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险, 可能影响基金份 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 )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国内依法 发行上 市的股 票、 港股 通标的 股票 、 债券、资 产支持 证券、 债券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 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创新 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上述资产均在规范的交易场所、 运 作时间长, 市场透明度较高, 运作方式规范, 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 正常情况下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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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 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 极端市场情况下, 上 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 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动性风险 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会按照 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在考虑行业生命周期、 景气程度、 估值水平以及股 票市场行业轮动规律的基础上决定行业的配置, 同时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和证 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对行业配置进行动态调整。 债券投资方面,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 势以及不同类属的收益率水平、 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 以久期控制和结构分 布策略为主, 以收益率曲线策略、 利差策略等为辅, 构造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债 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组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 响较小。 (3 )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 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 前提 下, 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防范流动性风险, 满足流动性的需 求。 同时, 结合市场流动性特点, 本基金将提前合理安排组合流动性, 统筹考虑 投资者申购赎回特征和客户大额资金流向特征, 以确定本基金在不同投资品种的 配置比例,确保流动性充裕。 2、本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遵循基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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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优先 原则,本 基金管 理人将 合理控制 基金份 额持有 人集中度, 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 )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规定单个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 以及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当 发生大 额申购 或赎回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采用摆 动定价 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3 ) 本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出现巨额赎 回情形 时, 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将运用多种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以应对流动性风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1 )部分延期赎回 ; (2 )若 基金 发 生巨额 赎回,在 出现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超过 前一开 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的赎回申请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 赎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延期办理 ,即按 照保护 其他赎回 申请人 ( “小 额赎回申请 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3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 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按照法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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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律法规、 基金合同等规定,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暂停估值、 收取短期赎回费、 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作为辅助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亦有可能承担更 高的申购 、赎回 成本。 基金管理 人将依 照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等规定 进行操作,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特有风险 1、作为上市基金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 3 年的封闭运作 期,封闭运作期内投资者不能 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 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 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投资者买卖基金 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此 外 , 由 于 上 市 期 间 可 能 因 特 定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买卖基金份额, 产生风险; 同时, 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份额产生 流动性风险。 另外, 在不符合上市交易要求或本基金所约定的特定情形下, 本基 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 能。 2、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科 创 板 上 市 交 易 股 票 将 承 担 科 创 板 因 上 市 条 件 、 交 易 规 则 、 退 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 ) 公 司 治 理 风 险 。 科 创 板 股 票 发 行 实 行 注 册 制 , 上 市 条 件 与 主 板 不 同 , 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 )流动性风险。由 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 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 将会造 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 )集中投资风险。 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 入规模大、 技术 迭代快、 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 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 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 )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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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1)退市情形更多。当 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 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 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 会直接导致退市。 (5 )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 (6 ) 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 创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7 )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 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3、 战略配售 股票投资的风险 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可以通过战略配售投资科创板股票 , 需接受发行人战 略配售股票, 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同时, 采用战 略配售方式参与股票投资, 通常有一定限售期, 因此, 本基金投资面临限售期内 标的无法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投 资策略 中虽然 对指数估 值水平 和股票 资产仓位 上下限 进行了 约束, 但由于基金参与战略配售 获得股票而 存在的锁定期安排,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对 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进行及时调整,导致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增大。 4、 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 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 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 险、 流动性风险。 市场 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 变化的风险。 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 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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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差的波动, 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两类: 一类为流通量风险, 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 结 头寸的风险, 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 另一类为资金量 风险, 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 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 险。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在 国 内 市 场 尚 处 发 展 初 期 , 具 有低流动性、 高收益的特征, 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 金资产密切相关, 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 响; 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 调整持仓的风险; 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风险包括: 1)本基 金将通过 “港股通 ” 投 资于香 港市场, 在市场进 入、投资 额度 、可投 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 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 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 此外, 在港股通下参与香 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香港市场 实行 T+0 回转交易, 且 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 动 ; ② 只 有 内 地 和 香 港 两 地 均 为 交 易 日 且 能 够 满 足 结 算 安 排 的 交 易 日 才 为 港 股 通交易日 ,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 ③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 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 联交所”) 规 定的其他情形时, 联交所将可能停市, 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 交易的风险; 出现境内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 境内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将可能暂且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 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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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④ 投 资 者 因 港 股 通 标的 股 票 权 益 分 派 、 转 换 、 上 市 公 司 被 收 购 等 情 形 或 者 异常情况, 所取得的港股通 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 只能通过港股通卖 出, 但不得买入,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港股通 标的 股票权益分派或者 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 可以通过港股通 卖出, 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 标的股票权益分派、 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 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 过 港 股 通 买 入 或 卖 出 。 ⑤ 代 理 投 票 。 由 于 中 国 结 算 是 在 汇 总 投 资 者 意 愿 后 再 向 香 港 结 算 提 交 投 票 意愿, 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投票 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 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 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⑥ 汇 率 风 险 。 投 资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还 面 临 汇 率 风 险 , 汇 率 波 动 可 能 对 基 金 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⑦ 本 基 金 可 根 据 投 资 策 略 需 要 或 不 同 配 置 地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 选 择 将 部 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 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 期货交易所、 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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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 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 销售机构 的风险 等级评 价与基金 法律文 件中风 险收益特 征的表 述可能 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八、其 他风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商 违约、 基金托管 人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损。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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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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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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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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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 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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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 符合有 关法律 、法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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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 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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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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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 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 规定监 督基金 管理人按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履行 自己的 义务,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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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 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本 基金封 闭运作 期届满依 据基金 合同约 定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 止基金 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被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封 闭运作期 结束后 依据基 金合同 变 更 为 “富 国 创新 企 业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富 国 创新 企 业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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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 收取; (2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且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 (3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本基金 封闭运 作期届满 转为“ 富国创 新企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后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调 整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 略 、 投资限制等;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 情 形。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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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 知基 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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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 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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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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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用其他书 面或非 书面方 式授权其 代理人 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并行 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 项,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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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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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 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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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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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申请仲裁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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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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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第 二十 部分


托 管 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 )20361818 传真: (021 )20361616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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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金投资范 围、投 资比例 、投资限 制、关 联方交 易等进行 监督。 《基金 合同》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为: 本 基金 在封闭 运作 期内, 将投 资于以 下金 融工具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科创板、 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衍生 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转 型 为 普 通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之 后 , 将 投 资 于 以 下 金 融 工 具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科创板、 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公开发行 的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券(含 超短期 融资券 ) 、中期 票据等 ) 、资产 支持证券 、债券 回购、 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衍生 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封 闭运 作期内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封闭 运作期内, 本基金投资 于股票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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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的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100% ( 其中 , 投资于港 股通 标的股 票 的比例占股 票资产的 0%-50% ) 。 其中, 投 资于 本基金 界 定的科创 主题 的证券 占 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封闭运作期内, 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转型为普通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其 中 ,投资于 港股 通标的 股 票的比例占 股票资产的0%-50%) , 其中, 投资于 本基金定义的创新主题相关证券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封 闭运 作期内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其中, 投资于本 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剩余封 闭运作期应长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及减持期 ; (2 )封 闭运作 期内,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 国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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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封闭 运作期 内,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 入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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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4) 条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金 转型为 普通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后 , 基 金的投 资组合 应遵 循以 下 限制 : (1 )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中, 投资于 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创新主题相关 证券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以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A+H 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 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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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可流通股票的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国 债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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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15)、 (16) 条外 , 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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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 照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 5.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 金合同生 效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内投资组合比例的有关约定, 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关于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 ) 投资组 合比 例的有关 约定 。 在上述 期间内, 本基金 的投资 范围、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 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 例限制规 定。 《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的,履行 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 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 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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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 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 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存 款业务总 体合作协 议》 (以下简 称“ 《总 体合 作协议》 ” ) ,确 定《存 款协议书 》的 格式范本 。 《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协议书 》的格式 范本由 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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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 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 通知应加盖基 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 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 生的存 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存款协议书》 等,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 后, 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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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 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 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 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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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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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 与上文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定义不同,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 投 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应划付的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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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 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 《 托管协议 》审核 基金管 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以 及其他相 关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定 ,应及 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呈报中 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托 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 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规 定,应及 时以电 话、邮 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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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 金法》 、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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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 (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 期货合约等) 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 疏忽、 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 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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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 户” ) ,保管基 金的银行 存款, 并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 令办理 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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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并管理; 若无相关 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及 期 货 交 易 编 码 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 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 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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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 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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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按照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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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交易 资料 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 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 上交易 、查 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等交 易 以 及 账 户 查 询 外 , 还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fullgoal.com.cn ) 微信公众号( 搜 索 “ 富国 基 金 微 管 家 ” 或 “FullgoalWeFund ”) 、 或 客 户 端 “ 富 国 富钱包” APP 享受网上交易、 查询服务。 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 息定制 及资 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 在线客服、 发送邮件、 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 定制对账单、 基金交易确认信息、 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 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 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 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 络在线 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 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 户服务 中心 电话服 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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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六 、客 户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 微客服、 书信、 电子 邮件、 短信、 传真等多 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 金管理 人客 户服务 联络 方式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86 ,4008880688 (全 国 统一, 免长 途话 费) , 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 (021)80126256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 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 23 层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 机 构 无 法 理 解 的 内 容 , 请 联 系 基 金 管 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请 确保 投资前 ,您/ 贵机 构已 经全面 理解 了本招 募说 明书。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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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和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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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2、《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3、《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