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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富国(501077)

科创富国:富国科创主题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富国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富 国 科 创 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基 金 管理 人 : 富 国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九年 五月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90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2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93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4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 第 一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目的是保 护 投资 者 合法 权益,明 确基金 合同当 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 本基 金合 同的 依据 是《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合 同法 》 ( 以下 简称 “ 《合同 法》 ”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 公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 基金 运 作管理 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金 销 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下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 本基金 合同的 原则是平 等自愿 、诚实 信用、充 分保护 投资者 合法权 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 基金合同 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募 集,并经 中国证 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 收益和 市场前景 等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等导 致 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 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 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 设涨跌幅限制, 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险 (汇 率波动可 能对基 金的投 资收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机制 下交易 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 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 险揭示” 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 富国科 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正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的合称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 者 24、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 销售机构: 指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 场内: 指通过具有 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 场 内赎回 27、 场外: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 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8、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9、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 者 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 等 30、 登记机构: 指办理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或接受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 开放式 基金账户: 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 的、 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 统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3、 上海证券账户: 指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 即 A 股 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 申购和场内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 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 的证券登记系统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41、 开放日: 指为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 本 基 金 转 为“ 富 国创 新 企业 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LOF ) ”后,本基金的 开放日是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如遇香港联 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港股通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封闭运作期: 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 (含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 。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 不开放 申购 和 赎回 。 封闭 运 作 期 届 满 后, 本 基金 转 为 上市 开 放式 基 金(LOF), 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44、 年度对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5、 《业务规则》 :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富 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 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 46、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 申购: 指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赎回: 指 本基金转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 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包括系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 交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 登记结算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54、 证券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 55、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 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 , 投资者 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 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理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在单个开 放日,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60、 元:指人民币元 61、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 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 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7、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 回的投 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 港股通: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 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 69、 指定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70、 不可抗力: 指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富国科创主题 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含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 。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 申购和 赎回业务 ,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 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为富国创 新 企 业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并 接 受场 外 、场 内 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 四、基金的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后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 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九、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的存 续形式 在 封 闭 运 作期 结 束后 ,本 基 金 转 为上 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 同时, 基金 的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作相应修改。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 第 四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 通过 场外、场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发售或 按基金管理人、 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 (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或 相关业 务公告) 。场内 将通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内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 者 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通 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者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其中, 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者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 步限定, 具 体 发 售 对 象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2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 认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 的确认 基金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三、 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投资者 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每个基金 交易账 户的单 笔最低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对 募集期间 的单个 投资者 的累计认 购金额 进行限 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投资 者在募 集期内 可以多次 认购基 金份额 ,认购费 用按每 笔认购 申请单 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 5、如本 基金单 个 投资 者累计认 购的基 金份额 数达到或 者超过 基金总 份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 者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 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 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 要求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 者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3 第 五部 分


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募集期届满 或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 同 期 活期存款 利息 (税后) ;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 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4 第 六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 上 市交 易 封闭运作期内,在 本基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 届满后,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 “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 转型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 转型前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暂停上市交易, 停复牌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公告 为准。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 3 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 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 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5 本基金基金 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6 第 七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场外销售 机构 的销售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 的销售 机构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者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 3 年为封闭运作期 ,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同 生效日) 至 3 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 。 在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和 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 3 年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基金管 理人 在 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如遇香港联合交易所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港股 通交易 的,基 金管理人 有权暂 停办理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业务)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 不可抗力,或者 新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证券/ 期 货 交易所 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 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之日 起 30 天内开始办理场内与场外 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 管理人 规定的时 间以内 撤销; 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在场 外 赎回 基 金 份额 时 ,遵循“ 先 进先 出 ” 原 则,即 按 照 投资者 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 者通过 上海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金的 场内申 购、赎 回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申购、 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 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进行更新; 6、投资 者 通过 场外申 购、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7、办理 申购、 赎回 业 务时,应 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 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8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 不成立 。 投资者交付申购 款项, 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 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 者 T 日 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 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 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 赎回 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 及时 到 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 成立或 无效 , 则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 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因投资者未及时进 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 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及 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允 许的范围 内,对 上述业 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首次申 购和每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以及 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9 2、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 投资者 每个基 金交易 账户的最 低基金 份额余 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单个 投资 者累 计持有 的基金份 额上限 ,具体 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规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当日申 购金额 限制,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5、 对于 场内申 购、赎 回及持有 场内份 额的数 量限制,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及处理方式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 申购费用由 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0 5、 赎回 费用由 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申购份 额具体 的计算 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 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 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 介 上公告。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且 在不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的销售费率 。 8、当本 基金发 生大额 申购或赎 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办理 基金份 额的场 内申购、 赎回业 务应遵 守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及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 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发生下列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 证券 、 期货 交易所 或外汇市 场 交易 时间非 正常停市 ,或基 金参与 港股通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1 交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某 些申购 申请有 可能导致 单一投 资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6、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发生 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 、7、8、9 、10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 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 本金将退还给 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5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 ,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或 外汇市场 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 或基金参与港股通交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2 易且港股通暂停交易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 继续接 受赎回 申请将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的 单个开放 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 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部分延期 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 投资者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3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 的赎回申请 ( “ 大额赎回申请人” )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 “小额赎回申请人” ) 利 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具体为: 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无法被全部确认, 则按照单个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认其当日受理的 赎回申请量;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 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当出 现巨额 赎回时 ,场内赎 回申请 按照上 海证券交 易所和 登记机 构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和 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 告。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4 4、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 、基金转换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二、基金 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 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 或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 无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或者是按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5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 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 从场内转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场内 认购、 申购、 上市 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 将其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结 算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 构 (网点) 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席位或交 易单元)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 (2 )基 金份额 登记在 登记结算 系统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变更 办理赎 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托管。 (3)本 基金 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规定办理。 3、跨系统转托管 (1 )跨 系统转 托管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在登记 结算系 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 基金跨 系统转 托管的具 体业务 按照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者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6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 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 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则。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7 第 八部分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 1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8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29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0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 银复字 (1986)175 号 文、 银 复(1987 )86 号文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1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 按照基 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2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3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 者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 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4 第 九部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本 基金封 闭运作 期届满依 据基金 合同约 定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 止基金 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被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封 闭运作期 结束后 依据基 金合同 变 更 为 “富 国 创新 企 业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富 国 创新 企 业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5 (13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且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 ; (3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本基金 封闭运 作期届满 转为“ 富国创 新企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后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调 整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 略 、 投资限制等 ;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6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7 (4 )授 权委 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8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 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 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39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0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1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 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2 第 十部分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条件 和程 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管 理人: 新任基金 管理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管理人 更换后, 由基金 托管人 在 更换基 金管理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基 金管理 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管理 业务资 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3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管理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8、基金 名称变 更:基 金管理人 更换后 ,如果 原任或新 任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 6 个月内对 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临时 基金托 管人: 新任基金 托管人 产生之 前,由中 国证监 会指定 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公告 :基金 托管人 更换后, 由基金 管理人 在 更换基 金托管 人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妥善 保管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务 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 7、审计 :基金 托管人 职责终止 的,应 当按照 法律法规 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时 更换,由 单独或 合计持 有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4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 :新任 基金管 理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人 应在更换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联合公告。 三、 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原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 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5 第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托管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按照《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订立托 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 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6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 登记 一、基金份额 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 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 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登记 业务的 办理时间 及规则 进行调 整,并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 媒 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妥善 保存登 记数据 ,并将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称、身 份信息 及基金 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二十年 ; 4、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基金账 户信息 负有保 密义务, 因违反 该保密 义务对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7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 基 金合同 及招募 说明书规 定为投 资者办 理非交易 过户业 务、提 供其他 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8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力争实现基 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科创板、 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公开发行 的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衍生 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运作 期内,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其 中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0%-50% ) 。 其中 , 投资 于 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的证券 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封闭运作 期内,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 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既可以通过战略配售投资科创板股票, 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科创 板股票。 封闭 运作 期内, 本基金主要采用资产配置策略、 战略配售策略、 股票投 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策略等投资策略。 封闭运作期后, 本基金不再采用战略配售策 略。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49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采用 “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方法确 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 研究, 同时紧密跟踪资金流向、 市场流动性、 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 兼 顾宏观经济增长的长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 在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 风险及各类 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股票资产、 债 券资产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权重,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 力 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 此外, 本基金将持续 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战略配售策略 在封闭 运作 期内, 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科创板战略配售股票 的投资机会, 通过综合分析行业景气度、 企业的基本面、 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 素, 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 精选科创板战略 配售股票。 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 束后, 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 结合市场环境, 在有效识别和防范 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力争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三) 科创 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 科创主题 是指基金管理人以 “科技创新、 技术 研发、 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司, 或者其他科技创新类公司、 转型切入科技行业的公司” 作为 科创主题并重点考察。 本基金界定 科创主题 相关证券包括科创主题相关公司发行的 股票和债券。 科创主题相关公司 包括以下相关领域的公司: (1 )新 一代信 息技术 领域,主 要包括 半导体 和集成电 路、电 子信息 、下一 代信息网 络、 人工智能 、 大数据、 云计算、 新 兴软件、 互联网、 物联 网和智能硬 件等; (2 )高 端装备 领域, 主要包括 智能制 造、航 空航天、 先进轨 道交通 、海洋 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 )新 材料领 域,主 要包括先 进钢铁 材料、 先进有色 金属材 料、先 进石化 化工新材料、 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 高性能复合材料、 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 务等; (4 )新 能源领 域,主 要包括先 进核电 、大型 风电、高 效光电 光热、 高效储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0 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 )节 能环保 领域, 主要包括 高效节 能产品 及设备、 先进环 保技术 装备、 先进环保产品、 资源循环利用、 新能源汽车整车、 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 动力 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 )生 物医药 领域, 主要包括 生物制 品、高 端化学药 、高端 医疗设 备与器 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四)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 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 根据 指数估值 水平(中证 500 指数的市净率 P/B )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 500 指数 市净率 P/B 在 过去 10 年每日 市净率 P/B 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三分之二分位及以上 5% 50% 三分之一分位 (含) 至三分之二分位 30% 75% 三分之一分位以下 55% 100% 因指数估值水平波动导致被动超标后, 基金管理人仅对股票资产中可自由流 通部分进行调整, 对于因参与股票战略配售等原因持有的流通受限股票被动超过 上述比例上限的, 基金管理人不主动新增股票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1、 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处于科 创主题中发展空间大、 确定性较好, 并且自身持续成 长潜力大的上市公司。在 行业的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三步来进行筛选: 首先, 行业研究员通过对各子行业面临的国家政策、 竞争格局、 行业发展趋 势和空间进行研判,动态调整各自所属行业的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 其次, 行业内进行比较分析, 结合内外部研究资源, 对各 行业的相对投资价 值提出配置比重建议; 最后, 基金经理将 根据行业研究员的建议, 并结合市场投资环境的判断确定 整体仓位和各行业的配置比重。 对行业发展空间大, 趋势明确, 业绩确定性强的 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1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 “ 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 基金依据约定的投资范围, 通过 定量筛选和基本面分析, 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在有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争取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 )第一层:侧重定量筛选 本 基 金 构建 的 定 量筛 选指 标 主 要包 括 : 市净 率(PB ) 、 市盈 率 (PE ) 、 动 态 市盈率(PEG )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1 ) 价 值 股票 的 定量 筛选 : 综 合 考虑 PB 、PE , 具 有 投 资价 值 的上 市公 司 股 票; 2)成长型股票的定量筛选:综合考虑动态市盈率(PEG ) ,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等财务指标,具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股票。 (2 )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 在定量筛选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基于 “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 动态静态指标 相结合” 的原则, 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 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管理稳健的 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运用 (定量的) 财务分析和资产估值,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的资产质量、 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 成本控制能力、 未来增长性、 权益回报率及 相对价值等方面; 通过运用 (定性的) 上市公司质量评估,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 公司治理结构、 团队管理能力、 企业核心竞争力、 行业地位、 研发能力、 公司历 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3、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 创 板 上 市 企 业 具 有 较 为 明 显 的 行 业 特 征 , 以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为 主 , 比 如 TMT 、 生 物 医 药 、 高 端 制 造 等 行 业 , 较 少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的 影 响 , 其 投 资 价 值主要通过行业空间、 竞争格局的分析来挖掘。 在投资策略上, 本基金采取自下 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 从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入手, 测算市场空间, 分 析公司商业模式的壁垒和竞争格局。 1)成长 性:本 基金对 科创板上 市公司 的成长 性分析将 包括定 量及定 性两方 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 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 长率、净 资产收 益率(ROE ) 、毛 利率等 成长 性指标。 在成长 性的定 性分析上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2 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 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 行业地位、 用户消 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研发 能力: 本基金 将选择那 些产品 具有较 高科技含 量或公 司具有 较强技 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 考虑的因素包括: 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发展前景、 技术 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治理 结构: 公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是 指对上 市公司经 营管理 层面的 组织和 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 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 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因此,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4)估值 水平分 析:基 金管理人 将对科 创板上 市公司进 行估值 分析, 并结合 行业地位分析, 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 价值低估、 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 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针对已经盈利的企业, 重点关注盈利的 增长 性和 盈利 质量 ,采 用市 盈率 法(P/E ) 、市 净率 法(P/B ) 估值 , 对于 未盈利 的企业,重点关注公司未来收入的增长性,用市销率法(P/S )估值 。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科创 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 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五 )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价值分析, 采用自上而下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策略, 采取久期管理、 类属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细分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 1、久期 管理策 略。根 据国内外 的宏观 经济形 势、经济 周期 、 国家的 货币政 策、 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 适当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 并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 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2、结合 收益率 曲线策 略进行利 率期限 结构管 理,确定 组合期 限结构 的分布 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 配置策 略。类 属配置包 括现金 、各市 场及各品 种间的 配置。 在确定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3 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信用 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 即确定不同市场、 不同期限及不同品种的债 券之间的比例。类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对高估、 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4、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 债券市场的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策略、 跨品种套利策略等策略, 以实现 在同等风险程度下的更高收益。 跨市场套利策略是指由于不同市场上债券价格存 在差异, 根据债券在各市场上的流动性和收益特征, 进行跨市场操作而套利; 跨 品种套利策略是指根据各细分市场中不同品种的风险参数、 流动性补偿和收益特 征,进行跨品种操作而套利。 (六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 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 现金流变化、 信用风险情况、 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较高的 投资组合回报率。 (七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以回避市 场风险。 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 基金管 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八 )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 虑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4 (1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 金 剩余封闭运作期应长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及减持期 ; (2 )封 闭运作 期内,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 国债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5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封 闭 运作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值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 200% ; (13 )本基金 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封闭 运作 期 内,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 (2) 、 (9) 、 (14) 条外,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6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50%+ 中债 总指数收益率*50% 。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7 份指数选取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产业、 新材料产业、 新能源汽车、 数字创意产业、 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具有代表 性的 100 家上市公司 ,采用自由流通股本加权方式,以反映中国战略新兴产业 上市公司的走势。 中债总指数由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编制, 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 响力; 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 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能较好地反映 债券市场的 整体收益,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 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 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 金业绩的参照, 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 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或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封 闭 运 作 期 届 满 转 为 “ 富 国 创 新 企 业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后的投资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8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创新 主题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 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控 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科创板、 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注册 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公开发行 的 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衍生 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 中, 投 资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占股 票资 产的 0%-50% ) , 其中 , 投资 于 本基金定义 的创新主题相关 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 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 “自上而下” 的方式 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根据对宏观经济、 市场 面、政策面等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研究,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因素为: (1 ) 宏观经济指标, 包括 GDP 增长率、 工 业增加值、PPI 、CPI 、 市场利率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59 变化、 货币供应量、 固定资产投资、 进出口贸易数据等, 以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 周期阶段; (2 )市 场方面 指标, 包括股票 及债券 市场的 涨跌及预 期收益 率、市 场整体 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及其变化; (3 )政策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 (4 )行业因素:包括相关行业所处的周期阶段、行业政策扶持情况等。 通过对以上各种因素的分析, 结合全球宏观经济形势, 研判国内经济的发展 趋势, 并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 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大类资产的 比例。 本基金投资股票时, 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 根据 指数估值 水平(中证 500 指数的市净率 P/B )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上月末中证 500 指数市净率 P/B 在过 去 10 年每日 市净率 P/B 中的分位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下限 本月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上限 三分之二分位及以上 0% 45% 三分之一分位(含)至三分之二分位 25% 70% 三分之一分位以下 50% 95%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2、创新 主题 相关证券的界定 创新 主题是指基金管理人以 “科技创新、 技术 研发、 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 司, 或者其他科技创新类公司、 转型切入科技行业的公司” 作为创新主题并重点考察。 本基金界定 的创新主题相关证券 包括创新主题相关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创新 主题相关公司 包括以下相关领域的公司: 1) 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司。 科技创新、技术研发、科技服务行业上市公司主要是指 TMT (Technology , Media ,Telecom ) , 以及其他行业中从事技术研发和服务的公司; 本基金将 28 个 申万一级行业中的计算机、传媒、电子、通信这四个一级行业归为 TMT 产业。 如果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经济结构变化导致本基金 TMT 产业的覆盖范围发 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如果申万 宏源证券调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0 整或停止行业分类, 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产业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 TMT 产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2)其他科技创新类公司或者转型切入科技行业的公司。 本基金所指其他科技创新类行业包括新能源、 新能源汽车、 节能环保、 新材 料、 生物医药、 高端制造和信息这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此外, 通过转型切 入到科技行业的公司也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畴。 3、股票投资策略 (1 )子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处于创新主题中发展空间大、 确定性较好, 并且自身持续成 长潜力大的上市公司。在子行业的配置上,本基金将通过三步来进行筛选: 首先, 行业研究员通过对各子行业面临的国家政策、 竞争格局、 行业发展趋 势和空间进行研 判,动态调整各自所属行业的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 其次, 行业内进行比较分析, 结合内外部研究资源, 对各子行业的相对投资 价值提出配置比重建议; 最后, 基金经理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建议, 并结合市场投资环境的判断确定 整体仓位和各子行业的配置比重。 对行业发展空间大, 趋势明确, 业绩确定性强 的子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2 )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选择和权重确定的基础上, 本基金将着重选择那些产品或者服务已经 过前期的技术和产业准备、 下游需求在政策刺激下将大幅增长、 具有良好业绩成 长性的上市公司。因此,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研发能力 、治理结构, 并结合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1)成长 性:本 基金对 创新主题 上市公 司的成 长性分析 将包括 定量及 定性两 方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 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 (ROE ) 、 毛利率等成长性指标。 在成长性的定性分析上, 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 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 行业地位、 用户消 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研发 能力: 本基金 将选择那 些产品 具有较 高科技含 量或公 司具有 较强技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1 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 考虑的因素包括: 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发展前景 、 技术 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治理 结构: 公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是 指对上 市公司经 营管理 层面的 组织和 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 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因此,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4)估值 水平分 析:基 金管理人 将对创 新主题 的上市公 司给与 估值分 析,并 结合行业地位分析, 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 价值低估、 且在各自行业中 具有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包括市盈率 法(P/E ) 、市净率法(P/B )等。 (3 )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科 创 板 上 市 企 业 具 有 较 为 明 显 的 行 业 特 征 , 以 科 技 创 新 企 业 为 主 , 比 如 TMT 、 生 物 医 药 、 高 端 制 造 等 行 业 , 较 少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波 动 的 影 响 , 其 投 资 价 值主要通过行业空间、 竞争格局的分析来挖掘。 在投资策略上, 本基金采取自下 而上的精选个股策略, 从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入手, 测算市 场空间, 分 析公司商业模式的壁垒和竞争格局。 1)成长 性:本 基金对 科创板上 市公司 的成长 性分析将 包括定 量及定 性两方 面。 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 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 长率、净 资产收 益率(ROE ) 、毛 利率等 成长 性指标。 在成长 性的定 性分析上, 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 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 行业地位、 用户消 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 2)研发 能力: 本基金 将选择那 些产品 具有较 高科技含 量或公 司具有 较强技 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 考虑的因素包括: 产品技术含量、 技术发展前景、 技术 成熟程度、研究经费投入规模、配套政策支持、研究成果转化的经济效果等。 3)治理 结构: 公司治 理结构的 评估是 指对上 市公司经 营管理 层面的 组织和 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2 管理决策的执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 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 因此, 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 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4)估值 水平分 析:基 金管理 人 将对科 创板上 市公司进 行估值 分析, 并结合 行业地位分析, 优选出具有盈利持续稳定增长、 价值低估、 且在各自行业中具有 领先地位的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 针对已经盈利的企业, 重点关注盈利的 增长 性和 盈利 质量 ,采 用市 盈率 法(P/E ) 、市 净率 法(P/B ) 估值 , 对于 未盈利 的企业,重点关注公司未来收入的增长性,用市销率法(P/S )估值 。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本基金将遵循上述创新主题相关股票的投资策略, 优先将基本面健康、 业绩向上 弹性较大、具有估值优势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期限结 构配置、 市场转换、 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在有效控制整体 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 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债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 预测,相机而动、 积极调整。 (1 )久 期控制 是根据 对宏观经 济发展 状况、 金融市场 运行特 点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 限结构 配置是 在确定组 合久期 后,针 对收益率 曲线形 态特征 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 场转换 是指管 理人将针 对债券 子市场 间不同运 行规律 和风险 -收益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相 对价值 判断是 在现金流 特征相 近的债 券品种之 间选取 价值相 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 选 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信 用风险 评估是 指基金管 理人将 充分利 用现有行 业与公 司研究 力量,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3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 选择的基本依据。 (6 )对 于可转 换债券 的投资, 本基金 将在评 估其偿债 能力的 同时兼 顾公司 的成长性, 以期通过转换条款分享因股价上升带来的高收益;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可转债的转换价值、市场价值与其转换价值的比较、转换期限、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当前股票价格、相关的赎回条件、回售条件等。 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 结合信用管理和流动性 管理, 重点考察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现金流变化、 信用风险情况、 市场流动性 等,采用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进行评估,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 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 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谋求较高的 投资组合回报率。 7、 金融衍生工具投资 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 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 资。 未来, 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 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相 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中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 的比 例占股 票 资产的 0%-50% ) ;投 资于本基 金定 义的创 新 主题相关 证 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 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4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5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5) 、 (16 )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收益率*60%+ 中 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40% 。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 数由 TMT 产业中规模 和流动性较好的 100 只 公司股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7 票组成,反映 A 股上 市公司中数字新媒体相关产业公司股票的走势;中证全债 指数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两大市场国债、 金融债及企业债整体 走势的指数,具有较广的覆盖面,成分债券的流动性较高。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指数 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 际情况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的程序并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 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 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 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8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证券 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69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 、 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 相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 以上的, 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0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非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交易所上 市的 非 固定收 益品种 ( 包括股 票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且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2 )对 在 交易 所上市 交易的可 转换债 券 ,按 照 每日收 盘价作 为估值 全价 。 交易所上 市实行 全价交 易的债券 (可转 债除外 ) ,选取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 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 )对 在 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估值 日不存 在活跃 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 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 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 3、对全 国银行 间市场 上不含权 的固定 收益品 种,按照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 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 (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 债券或 股票同 时在两个 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的 ,按债 券或股 票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处于未上市期间以及流通受限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1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 (不 包括停 牌、新 发行未上 市、回 购交易 中的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股票) ,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债券 ,对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 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债 券,按 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国债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 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估值 计算中 涉及港 币对人民 币汇率 的,将 依据下列 信息提 供机构 所提供 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2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 按约定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者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3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4 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 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前 述内 容 如法律 法规或者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 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4、 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 情形。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5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按规定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或 证券交易 所、期 货交易 所、登记 结算机 构及存 款银 行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6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7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 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11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8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 分红 。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 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7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 对 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 现金分红的计算 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0 第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1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相关法 律法规 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 证券 、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2 1、 基金 合同 是 界定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 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 于指定媒介 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 介 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基金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 其网站、 基金 份额 销售机构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其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 式。 如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4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5 17、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27、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 基金份额停复牌或终止上市; 31、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 “ 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LOF)”; 32、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6 (十 二)投资于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 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 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 三)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 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 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 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 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7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 货交易 市场 或 外汇市场 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 交易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 或无法进行信息披露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8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生效 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 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89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0 第 二十 一部分


违 约 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 失。 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 但是发生下列 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 管理人 由于按 照基金合 同规定 的投资 原则投资 或不投 资造成 的直接 损失等。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投资 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1 第 二十 二部分


争 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 , 按照申请 仲裁时届时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2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 合同 的效 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 合同 经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双方 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表 人或授 权代表 签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 合同 的 有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起 至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 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 合同 自 生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 合同正本 一式 三份,除 上报有 关监管 机构 一份 外,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成 册,供投 资者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销 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3 第 二十 四部分


其 他 事项 基金合同 如有未尽事宜,由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4 第 二十 五部分


基 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 期货 经纪商或其他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5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6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税 后)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7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需 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8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9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 解所 投 资基金 产品,了 解自身 风险承 受能力, 自主判 断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 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0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 )召开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监管 机构或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 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 换基金 运作方 式 ,但本 基金封 闭运作 期届满依 据基金 合同约 定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除外;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终 止基金 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被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9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但封 闭运作期 结束后 依据基 金合同 变 更 为 “富 国 创新 企 业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并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富 国 创新 企 业灵 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LOF ) ”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执行的除外 ;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1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且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者变更收费方 式; (3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调整基 金份额 类别的设置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 (4 )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或 登记机构 的相关 业务规 则 发生 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在 本基金 封闭运 作期届满 转为“ 富国创 新企业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 ” 后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调 整投 资 目 标、 投 资范 围 、投 资 策 略 、 投资限制等; (7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推 出新业 务或服务; (8 )在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或修改《业务规 则》 , 包括但不限于有 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内容; (9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其他情 形。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2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3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4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额 少 于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 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 方式或大会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 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表决 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 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 ;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 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5 3、在法 律法规 和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本 基金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亦可采 用其他书面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 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6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 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 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 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7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8 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 增减基金 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09 指定媒 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对于 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 现金分红的计算方 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 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11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0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 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 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 基金托管人 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11 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此 项调整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 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1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科创板、 主板、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 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衍生 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运作期内, 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100% ( 其 中 , 投 资 于 港 股 通 标 的 股 票 的 比 例 占 股 票 资 产 的 0%-50% ) 。 其中 , 投资 于 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的证券 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封闭运作 期内,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比例 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 (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 ) ;其中, 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创主题的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本基 金 剩余封闭运作期应长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最长锁定期及减持期 ;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2 (2 )封 闭运作 期内,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国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后, 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 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 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7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 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 ) 封 闭 运 作 期 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0% ;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3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封闭 运作 期 内,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 价证券指 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9) 、 (14) 条外,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4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 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调整 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 (三)封闭运作期届满 转 为“富国创新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后的投资 1、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科创板、 主板 、 中 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 括国债、 央行票据、 地 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 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短期融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5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 (包含 协议存 款、定期 存款及 其他银 行存款) 、衍生 工具(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等) 、 货币市 场工具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其 中, 投 资于港股 通标 的股票 的 比例占股 票资 产的 0%-50% ) , 其中 , 投资 于 本基金定义 的创新主题相关 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 调整。 2、 投资限制 2.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 股票投 资 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为 0%-95% (其中 ,投 资于 港股通 标的股票 的比 例占股 票 资产的 0%-50% ) ;投 资于本基 金定 义的创 新 主题相关 证 券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 基金每 个交易 日日终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和国 债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 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在 内地和 香港同 时上市 的 A+H 股合计计算) ,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同一 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 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 基金( 包括开放 式基金 以及处 于开放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6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30% ; 完全按照有关 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 基 金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同业 市 场 中 的 债 券 回 购 最长 期 限 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2)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买入股 指期货、 国债期 货合约 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 券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7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4)本基 金所持 有的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内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股指 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 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4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5 )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 (10) 、 (15) 、 (16 ) 条外 , 因 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 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 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 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2 禁止行为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8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不需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公告 1、封闭运作期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19 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2、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 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20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 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富国科创 主题 3 年封闭 运作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同 121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 深圳国际仲裁院 , 按照申请仲裁时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