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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AH经济蓝筹股票指数A(007505)

华夏中证AH经济蓝筹股票指数:华夏中证AH经济蓝筹股票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华夏中证 AH 经 济 蓝 筹股 票 指 数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 
目


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2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和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9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10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2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5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19 九、基 金收 益分 配 ................................................................................................................. 23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 24 十一、 基金 费用 ..................................................................................................................... 26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的 登记 与保 管 ..................................................................... 28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28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29 十五、 禁止 行为 ..................................................................................................................... 31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32 十七、 违约 责任 ..................................................................................................................... 34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 34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35 二十、 其他 事项 ..................................................................................................................... 35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35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 鉴于华夏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 法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有限 责任公 司 ,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担 任基 金管理 人 的资 格和能 力 , 拟募 集发 行 华 夏 中证 AH 经济 蓝筹股 票指 数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鉴于中 国农 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系一 家依 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 效存 续的 银行, 按 照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具备 担任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格和 能力; 鉴于华夏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拟担任 华夏中 证 AH 经 济蓝筹股票指数 发起式 证 券投资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 中 国农 业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拟 担任 华夏中 证 AH 经 济蓝 筹股 票指数 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托管 人; 为明确华夏中 证 AH 经济 蓝筹股票 发起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之间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 特制订 本托 管协 议; 除非另 有约 定 , 《 华 夏中 证 AH 经济 蓝筹 股票 指数 发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 下简称 “ 基 金合 同 ” ) 中 定 义的术 语在 用于 本托 管协 议时应 具有 相同 的含 义 ; 若有抵 触应 以基 金合同 为准 ,并 依其 条款 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天竺空 港工 业 区 A 区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杨 明辉 成立日 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6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38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100 年 经营范 围 : ( 一 ) 基 金募 集; (二 ) 基金 销售 ; ( 三) 资产 管理 ; (四 ) 从事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业 务; ( 五 )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周 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 放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款 ;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结汇 、 售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 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各 类 汇兑业 务; 代理 政策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承 诺;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 外汇 汇款 ; 外 汇借 款 ; 发 行 、 代 理 发行 、 买 卖或 代 理 买卖 股 票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券 ;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 贴现; 自营、 代客 外汇买 卖; 外 币兑换 ; 外 汇担保 ; 资信 调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企 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 券公 司客户 交易 结算 资金 存管 业务;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托 管业务; 产业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务;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证 券 投资托 管业 务; 代理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 电 话银 行、 手机银 行、 网上 银行 业务 ;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依 据 本协议 依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等有 关法律 、 法规( 以下 简称 “ 法 律法 规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制 订。 (二)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目 的 本协议 的目 的是 明确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 投 资 运作 、 净 值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计算、 收益 分配 、 信 息披 露及相 互监 督等 相关 事宜 中的权 利义 务及 职责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 安 全,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三) 订立 托管 协议 的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本着平 等自 愿 、 诚 实信 用 、 充分保 护基 金投 资者 合法 权益的 原 则,经 协商 一致 ,签 订本 协议。 (四) 解释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本协 议所使 用的 所有 术语 与基 金合同 的 相 应术 语具 有相 同含义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 数成份 股、 备 选成 份股、 替 代性股 票。 为 更好 地实 现投 资目标 , 基金还 可投 资于 非成 份股 、 港 股通 标的 股票 、 债券 (包 括国 债 、 央 行票 据 、 金融债 券 、 企 业 债券、 公司 债券 、中 期票 据、短 期融 资券 、超 短期 融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 支持机 构债 券 、 政府支 持债 券、 地方 政府 债券、 可转 换债 券、 可交 换债券 以及 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允 许投 资 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 券回购 、银 行存 款、 股指 期货、 国债 期货 、股票 期 权、货 币市 场 工具(含 同 业存 单 )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通常情 况下 , 基 金投 资于 标 的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比 例不 得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90% ,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 股票 期 权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申 购款 等。 (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资、融 券 比例 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按 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投 资于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得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2 、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 除 股指期 货、 国债 期货 、股票 期权 合约 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其 中 , 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 证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的 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 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 且由本 基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7 、 本 基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 债 券回 购 的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 债 券回 购到 期 后不得 展 期 。 10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股 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1 、 基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国债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5%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卖 出国 债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债 券总 市 值的 30% ;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 包括 平仓 )的国 债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12 、 基 金参 与股 指期 货、 国债期 货交 易时 , 应 当遵 守下列 要求 : 开 放式 指数 基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 股指期 货和 国债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其 中 , 有价证 券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13 、 基金 因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支 付和 收取 的权 利金 总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开仓卖 出认 购期 权的 , 应 持有足 额标 的证 券; 开仓 卖出认 沽期 权的 , 应 持有 合约行 权所 需 的 全额现 金或 交易 所规 则认 可的可 冲抵 期权 保证 金的 现金等 价物 ; 未 平仓 的期 权 合约面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其中 ,合 约面 值按 照行 权价乘 以合 约乘 数计 算。 14、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 15、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金 规模 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 该比 例限 制的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 动性 受限资 产的 投资 。 16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17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托 管 人 在基金 托管 协议 中明 确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 定严格 的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制 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 律风 险和 操作 风险 等各种 风 险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 除第 (2) 、 (7) 、 (15 ) 、 (16 ) 项 另有 约定 外 , 因 证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 证 券发 行 人合并 、 基金规 模变 动 、 标 的指 数 成份股 调整 、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流 动性 限制 等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 上述 期间 内,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改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本 基金 投 资 按照新 颁布 的法 律法 规或 监管规 定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 十五条 第九 项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 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 应事 先 相互 提 供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 其更新 , 并 以 双 方约定 的方 式提 交, 确保 所提供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的 真实性 、 完 整性、 全面 性。 基金管 理人 有 责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 面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 责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 变更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确 认 已知名 单的 变更 。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格 遵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管 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易 ,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并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7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前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重 选择 的 、 本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 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 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按 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易 。 基 金 管 理人可 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新 , 如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 市场情 况需 要 临时调 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 应 向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 在与 交 易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 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解 决 。 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 确认 调 整的名 单开 始生 效 , 新 名 单生效 前已 与 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债 券 市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人 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 但不 承担 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如基 金托 管人 事后 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 对手或 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 投资 银行 存款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建 立 投资制 度、 审慎 选择 存款 银行, 做好 风险 控制 , 并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的要 求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完 成相关 业务 办理 。 ( 六)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 基金 托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 不实 的业绩 表现 数据 印制 在宣 传推介 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8 (七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 关问题 的通 知》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 、在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之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制定相 关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 案等规 章制 度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根据 基金 流动 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比 例, 并在风 险控 制制 度中 明确 具体比 例, 避免 基金 出现 流动性 风险 。 上 述规章 制度 须经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 。 上 述规 章 制度经 董事 会通 过之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将上述 规章 制度 以及 董事 会批准 上述 规章 制度 的决 议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4 、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之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提 前一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有 关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相 关信 息,具 体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如下 文件 (如 有) : 拟发行 数量 、 定 价依 据、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 金管 理 人 与承 销商签 订 的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 、基 金托 管人 在监 督基 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过程 中, 如认 为因 市场 出现剧 烈 变化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的具 体投资 行为 可能 对基 金财 产造成 较大 风险 , 基 金托 管 人有权 要求 基 金管理 人对 该风 险的 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和整 改, 并 做出 书面 说明 。 否 则, 基 金托 管 人 经事先 书面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 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基 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登记 存管 在本基 金名 下, 并确 保证 基金托 管 人能够 正常 查询 。 因基 金 管理人 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题 , 造成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的 责任 与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7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照 本协议 的约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报送 相关 数据 或者 报送 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法 承担 相应 法律后 果。 除 基 金托管 人未 能依 据基 金合 同及本 协议 履行 职责 外 , 因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产生 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 照本 协议 履行 监督 职责后 不承 担上 述损 失。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9 ( 八)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 基 金管理 人, 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 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 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 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 相 关信 息披 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二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 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给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 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上述规 定期 限内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核 查行 为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0 包括但 不限 于 :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合法 程序 作出 的合 法合规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 5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指令 ,按 照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 、 对 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 7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在 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 人开立 并管 理。 2 、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 止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 托 管资 金账 户 , 同时在 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方 为有 效。 3 、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办理 退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1 款等事 宜 , 基金 托管 人应 提供充 分协 助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资 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 2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本基金 的资 金账 户 , 并根 据基金 管 理人合 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收 付 。 本 基金 的银 行 预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使 用 。 本 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行 。 3 、基金 托管资 金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托管 资 金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有关 规定 。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规 定的 条件下,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通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4 、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5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 账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按 有关规 定开 设、 使用 并管 理; 若 无相 关规 定,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的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2 有关规 定 , 以 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 管与 结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 市 场债 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 以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在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人 商议 后 开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2 、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 财产投资的有 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 存单等有价 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 负责妥 善 保管 , 保管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 管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 托管 人 对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 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及 执行 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 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 送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收 付指令,基 金 托管人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 金往来 等有 关事 项 。 基 金 管理人 发送 指令 应采用 电子 指令 或传 真或 双方共 同确 认的 方式 。 (一) 电子 指令 方式 总体 约定 1 、 基 金管 理人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的 清算 管理 系统 客户端 发送 电子 指令 , 或 基金管 理 人通过 调用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数 据接 口发 送电 子指 令。 2 、 基 金托 管人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客户 证书 ,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使 用客 户证 书及 相应密 码 办理相 关业 务 , 不 会否 认 其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电 子指令 的效 力 。 凡 同 时 通 过客户 证书 和密 码认证 的电 子指 令, 均视 作基金 管理 人所 为, 由此 导致的 一切 后果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3 3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尽到 合理 注意义 务, 在安 全的 环境 中使用 客户 端, 采取 及时 更新防 病 毒软件 、 安 装系 统安 全补 丁等合 理措 施; 设置 安全 性较高 的密 码, 避免 使用 简单密 码或 容 易 被他人 猜到 的密 码等 ; 妥 善保管 客户 证书 及相 应密 码。 如 发生 客户 证书 被盗 用、 密 码泄 露 等 情况 ,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托 管人进 行证 书变 更和 密码 重置 , 在 证书 变更 和密 码 重置之 前造 成的 一切后 果,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当电子 指令 无法 正常 发送 时,双 方按 传真 方式 办理 相关业 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传真 方式 发 送指 令人 员的 书面 授权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指 定专 人 、专用 传真 号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 送指 令。 2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书 面授 权文 件, 该文件 中应 含有 基金 管理 人预留 印 鉴, 该预 留印 鉴为 托管 人 确定管 理人 所发 送指 令表 面一致 性的 唯一 依据 。 基 金管理 人 向 托管 人发送 授权 文件 后, 应及 时电话 确认 ,以 保证 托管 人及时 查收 。 3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授权 文 件 的传 真件 并经 并经 基金 管理人 电话 确认 后, 授权 文件即 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应 与发 送 传真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将授 权文件 原件 送达 基金 托管 人, 若托 管人 收 到的授 权文 件原 件和 传真 件不一 致, 以传 真件 为准 。 4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 有保 密义 务, 其 内容 不得 向被 授权 人及相 关 操作人 员以 外的 任何 人泄 漏。 ( 三) 指令 的内 容 1 、 指令 包 括付 款指 令( 含赎 回 、分 红付 款指 令 、 银行 间 业务 划款 指令 ) 以 及其 他 资金 划拨指 令等 。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给 基金 托 管人的 指令 应写 明款 项事 由、支 付时 间、 到账 时间 、金额 、 账户资料 等, 并 加盖 预留 印鉴。 ( 四)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及执行 的时 间和 程序 1 、指 令的 发送 与确 认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 交易权限内 发 送指令 。 基金 管理人通过电 子指令方式发 送指令后,指 令 状态将变 成“托管行已 接收”或“ 托 管行处理 中” 。 上述指 令状 态改变时 间视 为指令 到达 基金托管 人时 间。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指 令后, 应及 时查 询指 令状 态, 发 现未 发送 成功 或指 令状态 有误 , 应 立即 与基 金托管 人联 系 共 同解决 。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客户端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银行间 成交 单信 息 、 基 金 申赎款 信息 以及 管理费 、 托 管费、 销售 费、 席位佣 金等 应付 款信 息。 基金管 理人 应对 根据 上述 信息生 成的 电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4 子 指 令 进 行 核 对或 确 认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担 由 于 提供 上 述 信 息 造 成生 成 指 令金 额 错 误 的责 任。 基金 管理人通过 传 真方式发送加 盖预留印鉴的 指令后,应 及时以电话方 式向基金托 管 人 确认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 易结束 后将 全国 银行 间 交 易成交 单加 盖预留 印 鉴后 及时传 真给 基 金托管 人, 并电 话确 认 。 基金托 管人 指定 专人 接收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和 银行 间交易 成交 单 ,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电 话。 指令 或成 交单 到达 基 金托管 人后 , 基金 托管 人 应指定 专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授 权文 件进行 表面 一致 性审 查 , 及时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 , 基 金托 管 人对指 令的 真实 性不 承担 责任。 如有 疑问 必须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发 送指 令时 ,应为 基金 托管 人留 出执 行指令 留出 至 少 2 个工 作 小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 的原 因造 成的 指令传 输不 及时 、 未 能留 出足够 的划 款时 间, 未准 备足够 资金,致 使资金 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指 令的 执行 基金托 管人 对指 令验 证后 ,应及 时执 行 。 基金 管理人应确保 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 金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 , 否则 基 金托 管人 可不 予 执 行, 但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审核 、 查明 原因, 确 认此交 易指 令无 效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因 未执 行该 指令造 成损 失的 责任 。 对于 申购新股等时 效性要求高的 指令,基金管 理人必须及 时将指令发送 至托管人并 进 行电话 确认 ,为 托管 人预 留充足 的指 令处 理时 间。 对于 发送时资金不 足的指令,托 管人有权不予 执行, 基金 管理人确认该 指令不予取 消 的, 以资 金备 足并 通知 托 管人的 时间 视为 指令 收到 时间 , 因 账户 资金 余额 不 足导致 的投 资损 失不由 托管 人承 担。 ( 五)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错 误指令 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基金 托管人发现指 令错误,提示 基金管理人改 正后再予以 执行 ,若由此 造成的延误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 六)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暂缓 、拒 绝执 行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 程序 若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 定,或者违 反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若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指 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5 ( 七) 基金 托管 人未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执行 的处 理方法 基金 托管人由于其 自身原因未能 执行或错误执 行基金管理 人指令致使本 基金的利益 受 到损害 , 应 在发 现后, 及 时采取 措施 予以 弥补 ,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对 由此 造成 的直接 经济 损失 负赔 偿责 任。 ( 八) 授权 通知 的变 更 1 、 基 金 管 理人 若对 授权 通 知的内 容进 行修 改, 应当 提前至 少三 个工 作日 电话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需 提 供书面 的变 更授 权通 知文 件, 在加 盖公 章后 以传 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人 , 同时 以电 话形 式 向 基金 托管 人确 认 。 变 更 授权通 知文 件在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相关 文件 传真件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电 话确认 时生 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此后 三个 工作 日内 将变 更授权 通知 文 件原件 送交 基金 托管 人。 若原件 与传 真件 不一 致, 以传真 件为 准。 2 、 基 金 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的 人员 及联 系方式 , 应 至少 提 前 1 个 工作日 以 传真方 式发 送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更改 接受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的人 员及 联系 方式自 基金 管 理人电 话确 认后 生效 。 ( 九) 其他 事项 1 、 基金 托管 人在 接收 指令 时, 应 对指 令的 要素 是否 齐全、 印鉴 是否 与预 留的 授权文 件 内容相 符进 行 表 面一 致性 检查, 如发 现问 题, 应及 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 、 除因 其 自身 原因 致使 基 金的利 益受 到损 害而 负赔 偿责任 外, 基金 托管 人 按 照法律 法 规、 本合 同的 规定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而引 起的 任何 可能发 生的 损失 , 均由 基金 管理人 负 责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一) 选择 代理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基金 管理人应设计 选择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基 金管理人负 责 选择代 理本 基金 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单 元 作 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 金管 理 人和被 选中 的证 券经 营机 构签订 委托 协议 , 由基 金 管理人 提前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交易 保证 金 由被选 中的 证券 经营 机构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 有关规 定 , 在 基金 的中 期 报告和 年度 报告 中将所 选证 券经 营机 构的 有关情 况 、 基 金通 过该 证 券经营 机构 买卖 证券 的成 交量 、 回 购成 交 量和支 付的 佣金 等予 以披 露, 并将 上述 情况 及基 金 专用 交 易单 元 号 、 佣金 费 率等基 金基 本信 息以及 变更 情况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因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交易 规则 的修改 带来 的 变化以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和相 关交 易规 则为 准。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6 (二) 基金 投资 证券 后的 清算交 收安 排 1 、清 算与 交割 基金 托管人负责基 金买卖证券的 清算交收。资 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 的 交易成 交结 果具 体办 理。 如果 因为基金托管 人自身原因在 清算上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 失,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 赔 偿基金 的损 失 ; 如 果因 为 基金管 理人 未事 先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增 加交 易单 元 ,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接收数 据不 完整 , 造成 清 算差错 的责 任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如果 因为 基金 管 理人未 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 算的 交易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如果 由于 基 金管理 人违 反 法 律法规 、 交 易规 则的 规定 进行超 买、 超卖 等原 因造 成基金 投资 清算 困难 和风 险, 基 金托 管 人 发现后 应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解决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合 理措 施,确 保 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 足够 的资 金头 寸用 于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和深 圳分 公司 的资金 结算 。 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时,基 金托管资金 账 户或资 金交 收账 户上 有充 足的资 金 。 基 金的 资金 头 寸不足 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 权拒绝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划 款指 令 , 但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发送 划款 指令 时应充 分考 虑基 金托管 人的 划款 处理 时间 。 在 基金 资金 头寸 充足 的 情况下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 金管理 人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 议的指 令不 得拖 延或 拒绝 执行。 2 、港 股通 证券 交易 及清 算 交收安 排 港股 通交易的境内 结算由基金托 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 称 “中国 结算 ” ) 根 据相 关业 务规则 组织 完成 。 香 港中 央结算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香 港结 算” ) 因无法 交付 证券 对中 国结 算实施 现金 结算 的, 中国 结 算参照 香港 结算 的处 理原 则进行 相应 业 务处理 ; 香港 结算 发生 破 产而导 致其 未全 部履 行对 中国结 算的 交收 义务 的 , 由中国 结算 协助 向香港 结算 追索 ,中 国结 算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产生 的相 关损 失。 港股通 交易 各项 业务 的收 付款时 点按 如下 约定 : (1) 交易 资金 对于 T 日 港股 通交 易的 清 算结果 为净 应付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保 证在 T+1 日 14 :00 前 托管账 户有 足够 的资 金用 于交易 所的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如 基金 的资 金头 寸 不足 , 则 基金 托 管人应 按照 中国 结算 的有 关规定 办理 。对 于 T 日 港 股通交 易清 算结 果为 净应 付的, 基金 托 管人 于 T+1 日 14:00 之 前 扣收应 付资 金。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7 对于 T 日 港股 通交 易的 清 算结果 为净 应收 的, 基金 托管人 于 T+3 日 上午 12:00 前返 还 应收资 金。 (2) 风控 资金 、红 利/ 公 司收购 资金 、证 券组 合费 对于 T 日 清算 的风 控资 金 、 红利/ 公 司收 购资 金、 证 券组合 费, 如为 净应付 的 , 基金 管 理人应 保证 在 T+1 日 上午 10:00 前 托管 账户 有足 够的 资金 , 托 管人 于 T+1 日上午 10:00 扣收 委托人 的净 应付 资金 。 对于 T 日 清算 的风 控资 金 、 红利/ 公 司收 购资 金, 如 为净应 收的, 托管 人 于 T+1 日上 午 12:00 前 返还 应收 资金 。 基金 托管人负责差 额缴款、按金 等风控资金的 计算,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 基金托管人 的 计算结 果按 时缴 纳风 控资 金。 对于 遇恶劣天气等 原因导致延迟 交收时,若托 管资产为净 应付的,则仍 按前述约定 的 时间进 行扣 收 ; 若 托管 资 产为净 应收 的 , 则 交 收 时 间视中 国结 算向 基金 托管 人的支 付情 况确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做 好头 寸管 理,避 免因 延迟 交收 而导 致的透 支。 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原 因导致基金资 金透支、超 买或超卖等情 形的,由责 任 方承担 相应 的责 任。 由于 基金管理人出 现资金交收违 约并造成基金 托管人对中 国结算违约的 ,基金托管 人 有 权 将 基 金 管 理人 相 当 于交 收 违 约 金 额 的应 收 证 券指 定 为 暂 不 交 付证 券 并 由中 国 结 算 按其 业务规 则进 行处 理, 由此 造成的 风险 、 损 失和 责任 ,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出 现证 券交收 违约 的,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将相 当于 证券 交收 违约金 额的 资金 暂不 划付 给基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理人知晓并 认可,出于降 低全市场资金 成本的原因 ,中国结算可 以依照香港 结 算相关 业务 规则 ,将 每日 净卖出 证券 向香 港结 算提 交作为 交收 担保 品。 3 、交 易记 录、 资金 和证 券 账目核 对的 时间 和方 式 (1) 交易 记录 的核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按日进 行交 易记 录的 核对 。 每 日对 外披 露净 值之 前 , 必须保 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 簿上 的交 易记 录完全 一致 。 (2) 资金 账目 的核 对 资金账 目按 日核 实, 账实 相符。 (3) 证券 账目 的核 对 基金 托管人应按时 核对证券账户 中的种类和数 量 ,确保每 日交易结束后 证券账户中 证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8 券的种 类和 数量 与基 金会 计账 簿 中的 记载 一致 。 (4) 实物 券账 目 实物券 账目 ,每 月月 末相 关各方 进行 账实 核对 。 (三) 基金 申购 、赎回 及 转换 业 务处 理的 基本 规定 1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及 转换 的 确认 、清 算由 基金 管理人 指定 的登 记机 构负 责。 2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每 个开 放日的 申购 、 赎 回、 转 换 开放式 基金 的数 据传 送给 基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应对 传递 的申购 、赎 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数 据真 实性 负责 。 3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证其 委 托的登 记机 构必 须于 每个 工作 日 15 :00 前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前一 开放 日上 述有 关数 据,并 保证 相关 数据 的准 确、完 整。 4 、 登 记机 构应 通过 与基 金 托管人 建 立 的系 统发 送有 关数据 (包 括电 子数 据和 盖章生 效 的纸制清 算汇 总表) , 如因 各种原因 ,该 系统无 法正 常发送, 双方 可协商 解决 处理方式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送的数 据, 双方 各自 按有 关规定 保存 。 5 、如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其 他 机构办 理本 基金 的登 记业 务,上 述事 宜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 6 、关 于清 算专 用账 户的 设 立和管 理 为满 足申购、赎回 及分红资金汇 划的需要,由 基金管理人 开立资金清算 的专用账户 , 该账户 由登 记机 构管 理。 (四)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 赎回和 基金 转换 的资 金清 算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款 项采 用轧差 交收 的结 算方 式。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收款 ,基 金 管理 人最 晚不 迟于 款项交 收日 当日 15 :00 前 将资金 划 往资产 托管 专户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资 金是否 到账 , 对于 未准 时 到账的 资金 , 应及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负责解 决。 如果当 日基 金为 净应 付款 , 基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最晚 不迟 于 交 收日 15 : 00 前进 行划付 。基金 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及时进 行划 付。 对 于未 准时划付 的资 金,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划 付,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 非 因 基 金托管 人原 因造 成 基 金托 管资金 账户 没有 足够 的资 金, 导致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 按时拨 付 , 责 任 不 由基 金托管 人 承担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垫款 义务 。 未来 ,根据具体情 况,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后可调整上述 申购、赎回 等 的资金 清算 方式 及时 间 。 (五) 基金 融资 、融 券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19 如本 基金按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融 资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融资、融券 提供必要的 协 助。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及复核 程序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后得到 的基 金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本 基 金根据 认购 费、 申购 费、 销售服 务费 收取 方式 的不 同将基 金份 额分 为不 同的 类别, 各类 别 基 金份额 分别 计算 和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各 类 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均精 确到 0.0001 元,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两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规 定公 告。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 依 据基 金合 同和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外公 布。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 具 、 资 产支 持 证券 、 股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 股 票 期权 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款项 、其 它投 资等 资产 及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投资 品种 ,按如 下原 则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1)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 未 发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第 三方 估值机构 提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的 估 值净价 进行 估值 。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 3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难 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 业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3)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第三方 估 值机构 提供 的价 格数 据进 行估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5)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 、国债期 货合 约,一 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 日无结 算价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采用 最近 交易 日结算 价 估 值 。 (6) 本基 金投 资期 权, 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的 规定 估值 。 (7)如 有确凿 证 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人 民币对 主要外 汇的 汇率应当 以估 值日中 国人 民银行或 其授 权机构 公布 的人民 币 汇率中 间价 为准 。 (9) 其他 资产 按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构 有关 规定 进行 估值。 (10) 当发 生大 额申 购或 赎回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采 用摆 动定 价机 制, 以确保 基 金 估值的 公平 性。 (11 )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 按国 家最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1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 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和基金 会计 核算的义 务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 (7)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金 估值 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 错误 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份 额净 值 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公 司 应当及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当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差 错给基金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际 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任 ,经 确认 后 按 以下 条款进 行 赔 偿 : (1)本 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按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的 建议 执行, 由此 给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的 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赔付 。 (2 ) 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确 认后 公告 , 而 且基金 托 管人未 对计 算过 程提 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书面 说明, 基金 份额 净值 出错 且 造成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损失 的 , 应 根据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 就 实际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金 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过 错程 度各 自承担 相应 的 责任。 (3 )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结 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 计算和 核 对, 尚 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 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付。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4) 由 于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信息 错误 (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申购 或赎 回金 额等 ) , 基金 托管人 在履 行正 常复 核程 序后仍 不能 发现 该错 误, 进 而导致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而 引起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赔 付 。 3 、由于 证券交 易所、期 货 交易所、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 或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 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可以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关 另 有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处理 。 如 果行 业有 通行做 法,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经 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 确认 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估 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 它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基 金管 理人 独立 地 设置 、 记 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 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 以基 金 管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 若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时 无 法查找 到错 账的 原因 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编制 并对外 提供 真实 、 完整 的基 金财务 会计 报告 。 月度 报表 的编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每月 终了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 招 募 说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6 个 月更 新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3 并公告 一次 , 于该 等期 间 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应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内 编 制完 毕 并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 内编 制完 毕并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报 表盖 章后 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 在 3 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后 7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30 日内 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45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 符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 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 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报告 上加盖 托管 业 务 专用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务 专用 章的 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按 照其 编 制的报 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 况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 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业 绩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 据和 编制 结 果 。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供分配 利润 按 基金份 额进 行比 例分 配。 (一) 基金 收益 分配 的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应 遵循 下列 原则: 1、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 不同类 别的 基金 份额 在收 益分配 数额 方面 可能 有所 不同,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各 类别 基金 份额分 别制 定收 益分 配方 案, 同 一类 别内 的每 一基 金 份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2、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 次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4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3、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4、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5、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不违 反法 律法 规且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 基 金 管理人 、 登 记机构 可对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进 行调 整,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 实施 1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 定、由 基金 托管人核 实后 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按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公告 并 向 中国 证 监会 备案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的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时间不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在分配 方 案公布后 (依 据具体 方案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就支 付的现金 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划 款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及 时进 行分 红资金 的划 付。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 保密 义务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应按法 律法 规 、 基 金合 同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信息 披露 , 拟 公开 披 露的信息 在公 开披露 之前 应予保密 。除 按《基 金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进 行信 息披 露外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运作 中产 生的 信息 以及从 对方 获 得的业 务信 息应 予保 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除了为 合法 履行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本协 议规 定的 义务所 必 要之外 , 不 得为 其他 目的 使用、 利用 其所 知悉 的基 金的保 密信 息, 并且 应当 将保密 信息 限 制 在为履 行前 述义 务而 需要 了解该 保密 信息 的职 员范 围之内 。 但是 , 如下 情况 不 应视为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保 密义务 : 1 、非 因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的原 因导 致保 密信 息被披 露、 泄露 或公 开;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5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为遵守 和服 从法院 判决 或裁定、 仲裁 裁决或 中国 证监会 等 监管机 构的 命令 、决 定所 做出的 信息 披露 或公 开。 (二) 信息 披露 的内 容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主要 包括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包 括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告 , 以 及 临 时报 告、 澄清 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投 资股指 期货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国 债期 货的 相关 公告 、 股票 期权 投 资 情况、 投资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相关 公告 、 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相 关公 告、 投资 港股通 标的 股 票 的相关 公告 、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他 信息 。 基金 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后 ,方 可披露 。 (三)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信 息披 露中 的职 责和信 息披 露程 序 1 、职责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信息 披露 过程 中应 以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为 宗旨, 诚 实 信用, 严守 秘密。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办 理与 基金 有关 的信息 披露 事宜 , 对 于本 章第 ( 二) 条 规 定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的事项 ,应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予以 公布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时间 内, 将应 予 披露的 基金 信息 通过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媒 介披 露 。 根 据法 律 法规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 将通过 指定 媒介 公开 披 露。 当出现 下 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不可 抗力 ; (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情况 。 2 、程序 按有关 规定 须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的信 息披 露文 件 , 由基金 管理 人起 草 、 并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发生 基金 合同 中规 定需 要披露 的事 项时 ,按 基金 合同规 定 公 布 。 3 、信 息文 本的 存放 基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招 募说明 书公 布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的 住所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者 可以 免费 查阅 上述 文件 。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可 在 合理时 间获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件 或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6 复印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一、基金费用 (一) 基金 管理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管 理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0% 年费 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0.50%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二) 基金 托管 费的 计提 比例和 计提 方法 基金托 管费 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10% 年费 率计 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10%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三) 销售 服务 费 本基金 份额 分为 不同 的类 别, 适用 不同 的销 售服 务 费率 。 其 中, A 类基 金份 额 不收取 销 售服务 费,C 类销 售服 务 费年费 率 为 0.30% 。 各类别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 务费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每 日 应计提 的销 售服 务费 E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 各类 别基 金份 额适 用 的销售 服务 费率 (四) 标的 指数 许可 使用 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 与 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 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 定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 计提 方法 支付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 指数 许 可使用 费的 费率 、 具体 计 算方法 及支 付方 式见招 募说 明书 。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约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 计 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 等发生调 整, 本基 金将 采用 调整 后 的方法 或费 率计 算指 数许 可使用 费 。 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招募 说明 书更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7 新或其 他公 告中 披露 基金 最新适 用的 方法 。 此项 变 更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在 指定 媒介 予以 公告。 ( 五) 证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用、 证券/ 期货 交易 结 算 费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经手 费、印 花 税、 证管 费 、 过 户费 、 手 续费 、 券 商佣 金 、 融 资融 券费 、 相 关账 户费 用及 其 他类似 性质 的费 用等) 、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行 费用 、 银 行账 户维 护费、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的信息 披露 费 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费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金有 关的 会计师 费和 律师费、 仲裁 费和诉 讼费 、 基金 上市 初 费及年 费 、 因 投资 港股 通 标的股 票而 产生 的各 项费 用 等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及 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 基金费 用。 ( 六)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 费用 不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 金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 于验资 费、 会计 师和 律师 费、信 息披 露费 等费 用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 七 ) 本 基金 运作 前产 生 的相关 费用 由管 理人 垫付 , 运 作后 由 由 基金 管理 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日 起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基 金管理 人 。 ( 八) 基金 管理 费 、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复 核程序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1 、复 核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 费 和 基金 托管费 等, 根据 本托 管协 议 和基金 合 同的有 关规 定进 行复 核。 2 、支 付方 式和 时间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逐日 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 月支 付。 由 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 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划 出, 经登记机 构分 别支付 给各 个基金销 售机 构。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公休 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 近 可支 付日 支 付 。 ( 九) 违规 处理 方式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运 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从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8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费用 时 , 基金托 管人 可要 求基 金管 理人予 以说 明解 释 , 如 基 金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可 拒绝 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 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须 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包 括基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 基 金 权 益 登记 日 、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至 少应包 括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登 记机构 编制 , 由基 金管 理 人审核 并提 交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任意 一个 交易 日或 全部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提 供, 不得 拖延或 拒绝 提供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等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发 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交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业 务以 外的 其他 用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 义务 。 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管 人由 于自 身原 因无 法妥善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一) 档案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基 金 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都应 当按 规定 的期 限保 管。保 存期 限不 少 于 15 年。 (二) 合同 档案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相关 的 重 大合 同文 本后, 应 及 时将 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 托管人 ,并 在十 个工 作日 内 将合 同文 本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三) 变更 与协 助 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生 变更,未变更 的一方有义 务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9 应文件 。 (四)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各 自职 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 、 交易记 录和 重要 合同 等, 承担保 密义 务并 保存 至 少 15 年 以上 。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更换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管理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管 理资 格的 ; (2) 基金 管理 人依 法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告破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情形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更 换程 序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如下程 序进 行: (1) 提名 : 新 任基 金管 理 人由基 金托 管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名 ;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 管 理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3) 临时 基金 管理 人: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管理 人 ; (4) 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决议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管理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托管人 在 更 换基金管 理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管理 业务 资料, 及时 向临时 基 金管理 人或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办理 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 交手续 , 临 时基 金管 理人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及时 接收 。 临 时基 金 管理人 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基 金 资产总 值和 净 值; (7)审 计:基 金管理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法律 法规规定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 财产进 行审 计, 并 将审 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审 计费 用 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0 (8)基 金名称 变更: 基金 管理人更 换后 ,如果 原任 或 新任基 金管 理人要 求, 应按其 要 求替换 或删 除基 金名 称中 与原任 基金 管理 人有 关的 名称字 样。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条 件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 : (1) 基金 托管 人被 依法 取 消其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被 依法撤 销或 被依 法宣 布破 产; (3) 基金 托 管 人被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解 任; (4)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更 换程 序 (1) 提 名: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由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由单 独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 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名; (2) 决议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 月内 对被 提名 的 基金 托 管人形 成决 议 , 该 决议 需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二 ) 表决 通过 ,决 议自 表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3) 临时 基金 托管 人: 新 任基金 托管 人产 生之 前, 由中国 证监 会指 定临 时基 金托管 人 ; (4)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选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决议 须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公 告:基 金托管 人更 换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在 更 换基金托 管人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6)交 接: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妥善 保管 基金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 资料, 及 时办理 基金 财产 和托 管业 务移交 手续 , 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 者临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及 时接 收 。 新任基 金托 管人 或临 时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基金 资产 总值 和净 值; (7)审 计:基 金托管 人职 责终止的 ,应 当按照 规定 聘请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审计, 并将 审计 结果 予以 公 告, 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审计 费用 由基 金财 产 承担 。 3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 人同时 更换 (1) 提名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时 更换 , 由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的 更换 分别 按上 述程 序进行 ; (3)公 告: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新任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更换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上 联合公 告 。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1 (三) 新基 金管 理人 接受 基金管 理或 新基 金托 管人 或接受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 管业务 前 , 原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应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相关 职责, 并保 证 不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造成损 害。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禁止 从事 的行为 ,包 括但 不限 于: (一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公 平 地对待 其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三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 益 。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五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对 他人 泄漏 基金 经营 过程中 任何 尚未 按法 律法 规规定 的 方式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 (六 ) 基 金管 理人 在没 有 充足资 金的 情况 下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投资 指令 和 付 款指令,或 违规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指 令。 (七)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行 政上 、 财 务上 不独立 , 其 高级 管理 人员 和其他 从业 人员相 互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 人私 自动 用或处 分基 金资 产,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合 法指 令、 基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进行 处分 的除外 。 (九) 基金 财产 用于 下列 投资或 者活 动: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者提供 担保 ;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向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5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6 、依 照 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 实 际 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2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防范 利 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和 评估 机制 , 按 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 先 得到基 金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法 律法 规予 以披 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审 查。 若因法 律法 规变 更导 致本 合同关 于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 投 资禁 止的约 定 与 届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规定 存在不 一致 或冲 突,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按 届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的规 定 执行, 无须 另行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以及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从 事的 其他行 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 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 、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 、发 生法 律法 规 、 中国 证 监会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事 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 日内 ,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基 金管理 人组 织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2)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可 以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在 基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各 自履 行职责 ,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3 (4)基 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 和 债权 债 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 事务 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 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 券 的流动 性受 到限 制而 不能 及时变 现 的,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产 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 律 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进行 公告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4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履 行本 协议 或履 行本协 议不 符合 约定 的, 应当承 担 违 约责任 。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在履 行各 自职 责的 过程中 , 违 反 《基 金法 》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约定 , 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当 分 别对各 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 任 ; 因 共 同行为 给基 金财 产或 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 害的 , 应 当承 担连 带 赔偿责 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 接损 失。 (三) 当事 人违 约, 给 另 一方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就直 接损 失进 行赔 偿; 给基金 资产 造成损 失的 ,应 就直 接损 失进行 赔偿 ,另 一方 当事 人有权 利及 义务 代表 基金 向违约 方追 偿 。 如发生 下列 情况 , 相 应的 当事人 可以 免责 : 1 、不 可抗 力; 2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按照当 时有 效的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作 为或不 作 为而造 成的 损失 等; 3 、基 金管 理人 由于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投 资原 则投 资或不 投资 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等。 (四) 当事 人违 约, 另一 方当事 人在 职责 范围 内有 义务及 时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 尽力 防 止 损失的 扩大 。 没 有采 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的, 不得 就扩 大的 损失 要求赔 偿。 非 违 约方因 防止 损失 扩大 而支 出的合 理费 用由 违约 方承 担。 (五) 违约 行为 虽已 发生 , 但本 托管 协议 能够 继续 履行的 , 在 最大 限度 地保 护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协 议 。 若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因履 行本 协议 而被 起诉, 另一 方应 提供 合理 的必要 支持 。 (六) 由于 不可 抗力,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基金 财产或 基金 投资 者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积 极 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或 减 轻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 规 则按照 普通 程序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华夏中证 AH 经济蓝筹股票指 数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35 局的, 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 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仲 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 力 双方对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约 定如下 :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在向 中 国证监 会申 请发 售基 金份 额时提 交的 托管 协议 草案 , 应 经托 管 协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 以及 双方法定 代表 人或授 权代 表签字(或 盖章 ) ,协 议当 事人双方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的意 见修 改托 管协议 草案 。托 管协 议以 中国证 监会 注册 的文 本为 正式文 本。 (二) 托管 协议 自基 金合 同成立 之日 起成 立,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生 效。 托管协 议 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 之日 起至 该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并 公告 之日 止。 (三) 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对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四) 本协 议一 式 六 份, 协议双 方各 持二 份, 上报 有关监 管部 门两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法 律效力 。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 议有 明确 定义 外, 本协议 的用 语定 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协 议未 尽事宜 , 当 事人依 据基 金合 同、 有关 法律法 规等 规定 协商 办理 。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 签订 本协议 双方 法定 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人 签章 、签 订地 、签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