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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价值精选(206012)

鹏华价值精选: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重 要 提示 本基金经 2011 年 10 月 10 日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下发的《 关于核准 鹏华价值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监许 可[2011]1627 号 文)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基 金 的基金合同 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 理人于该日 起正式开 始对基金 财产进行 运作管理。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 招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募 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和 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基金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 本基 金前, 应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品 特性 ,充分 考虑 自身 的风险 承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 承担基 金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险 ,包 括但不 限于 :市 场风险 、本基 金的 特有风 险、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 风险及其 他风 险。 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预 示其未 来表 现,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投资 人作出 投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由 投资人 自行 承 担。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本 基金 表现的 保证。 投资 有风险 ,投 资人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和基金合同 。 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本 基金托管 人复核。 本招募说 明书 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19 年4 月15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 截止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本报 告中财 务数据未 经审计) 。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基金的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十、基金的财产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六、风险揭示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销 售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息 披 露办 法》) 、《公 开募 集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流动 性 规定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以 及《 鹏华价 值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编写。 本 招 募 说明 书阐 述 了鹏 华 价值 精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决 策有 关的 必要事 项,投 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 招募说明 书。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何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 真实 性、准 确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 集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信 息,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书 根据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和本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享有权 利、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基金或本 基金:指 鹏华价值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 人: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3、基金托管 人:指中 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 指《鹏华价 值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及对本 基 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托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鹏华价 值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 书:指《 鹏华价值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鹏 华价值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 中国现行有 效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 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 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 、《销售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办法 》:指中 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 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流动 性规定》 :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 规定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中 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6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指 受基 金合 同约束 ,根 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 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8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注 册 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19 、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符合 现实有 效的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 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 资者 20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者 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2 、基 金销售 业务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 ,发 售基金 份额 ,办理 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直 销机构和 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 构:指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5 、代 销机构 :指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取 得基 金代销 业 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 构 26 、基金销 售网点: 指直销机 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 销机 构的代销网 点 27 、注 册登记 业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 结算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 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和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 记、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 代理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28 、注 册登记 机构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为鹏 华基金 管 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 为办 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 29 、基 金账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其持 有的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 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30 、基 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人 开立 的、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销 售机 构买卖 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1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条件 ,基金 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指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 后,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33 、基 金募集 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日 起至 发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合法存 续的不定 期期 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 、T 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9 、交易时 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40 、《 业务规 则》 :指《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是 规范基 金 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注 册登 记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资 人共 同遵守 41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内 ,投资人 申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 、申 购: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投 资人根 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 说明 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的行 为 43 、赎 回:指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 份 额兑换为现 金的行为 44 、基 金转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本 基金 合同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 条 件, 申请将 其持有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且由同一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 册登记的 其他基金 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本基金 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 间实 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6 、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指投 资人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 金额 及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日 在投 资人 指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及基金申购 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 式 47 、巨 额赎回 :指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申 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 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 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的 10% 48 、元:指 人民币元 49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指 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 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 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 与 银行定期 存款(含 协 议约 定有条 件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停 牌股票 、流 通受 限的新 股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 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50 、摆 动定价 机制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遇 大额 申购赎回 时, 通过 调整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方 式, 将基金 调整投 资组 合的市 场冲击 成本 分配给 实际 申购 、赎回 的投资 者, 从而减 少对 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不 利影响, 确保投资 者的 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 对待 51 、基 金收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 利、股 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 和费用 的节约 52 、基 金资产 总值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金份 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55 、基 金资产 估值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6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以 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 刊、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7 、不 可抗力 :指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法 预见 、无法抗 拒、 无法 避免且 在本 基金合 同 由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签署 之日后 发生 的,使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分 履行 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 件


三 、 基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2、住所:深 圳市福田 区福华三 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3、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法定代表 人:何如 5、办公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7、联系人: 吕奇志 8、注册资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 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贵州省政府 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 会 主任科员、 中共深圳 市委政策 研究室副 处长、深 圳证 券结算公司 常务副总 经理、深 圳证券 交易所首任 行政总监 、香港深 业(集团 )有限公 司助 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 控股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中 国高新技 术产业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兼行政总裁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总裁, 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 裁,国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顾 问。 Massimo Mazzini 先 生,董事 ,经济和 商学学士 。国 籍:意大利 。曾在安 达信 (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 风险管理 和资产 管理 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 总监、 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 总监 、东方汇理 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CAAM SGR )投资副 总监、农 业信贷另 类投资集 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 委员会委 员、意 大利 欧利盛资本 资产管理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投资 方案部投 资总 监、Epsilon 资产管 理股份公 司 (Epsilon SGR )首席 执行官 , 欧利盛资 本股份 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 。现任意 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 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市 场及业务 发展总监 。 Andrea Vismara 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 利多家律 师 事务所担任 律师,先 后在法国 农业信贷 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 )东 方汇理资 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 司(CAAM SGR )法 务部、产 品开发部 ,欧 利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治理与 股权部工 作,现在 担任 意大利欧利 盛资本资 产管理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董事会 秘书兼 任企 业事务部总 经理,欧 利盛资本 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堡) 企业服务 部总 经理。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学硕 士 ,高级 会计师, 注册 会计师,国 籍:中国 。历任深 圳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 理助理、 国信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资 金财务总 部业务经 理、深 圳金地证券 服务部财 务经理、 资金财务 总部高级 经理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理、人 力资源 总部副总经 理等职务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财 务负责人、 资金财务 总部总经 理兼人 力资源总部 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 事,法学 博士,国 籍:中国 。历 任安徽大学 讲师、中 国人民大 学 副教授,现 任中国人 民大学法 学院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 家,兼任 中国法 学会经济法 学研究会 副会长、 北京市人 大常委会 和法 制委员会委 员 。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 科,国籍 :中国。 曾任 新疆军区干 事、秘书 、编辑, 甘 肃省委研究 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副 主任,中 央金 融工作委员 会研究室 主任,中 国银监 会政策法规 部(研究 局)主任 (局长) 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任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兼党委书 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长兼 党委副书 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 理硕士, 国籍:中 国。 曾任中国进 出口银行 副处长, 负 责贷款管理 和运营, 项目涉及 制造业、 能源、电 信、 跨国并购;2007 年加 入 曼达林 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现任曼 达林投资 顾问有限 公司执行 合伙 人。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 席,研究 生学历, 国籍:中 国。 曾在中农信 公司、正 大财务公 司 工作,曾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监事, 现任 深圳市北融 信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冰女士, 监事,本 科学历, 国籍:中 国。曾任 国信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资 金财务部 会 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 科副科长 、资金财 务部财务 科副 经理、资金 财务部资 金科经理 、资金 财务部主任 会计师兼 科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助理 、资金财务 总部副总 经理等, 现任国 信证券资金 财务总部 副总经理 兼资 金运 营部总经 理、 融资融券部 总经理。 SANDRO VESPRINI 先 生,监事 ,工商管 理学士, 国籍 :意大利。 先后在米 兰军医院 出 纳部、税务 师事务所 、菲亚特 汽车发动 机和变速 器平 台管控管理 团队工作 、圣保罗IMI 资 产管理 SGR 企业经管 部、圣保 罗财富管 理企业管 控部 工作、曾任 欧利盛资 本资产管 理股份 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财务管理 和投 资经理,现 任欧利盛 资本资产 管理股 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 责人 。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北 京市金杜(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律 师;2011 年7 月加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 任监 察稽核部法 务主管, 现任监察 稽核部 总经理助理 。 郝文高先生 ,职工监 事,大专 学历,国 籍:中国 。历 任深圳奥尊 电脑有限 公司证券 基 金事业部副 经理、招 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事 务部 总监;2011 年 7 月加 盟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登记 结算部总 经理。 刘嵚先生, 职工监事 ,管理学 硕士,国 籍:中国 。历 任毕马威( 中国)管 理顾问公 司 咨询顾问,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 分公司副 总经 理;2014 年10 月加 入鹏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裁助理 、首 席市场官兼 市场发展 部、北京 分公司 总经理。


3、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高 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 电子器件 公司深圳 公 司副总会计 师兼财务 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 总经 理、总经理 、党委书 记,深圳 发展银 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 员、副董 事长、行 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 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 长。 邓召明先生 ,党委书 记、董事 、总裁, 经济学博 士, 讲师,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 理 工大学管理 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 工业总公 司主 任科员、中 国证监会 处长、南 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总经 理、中国 证监会第 六、七届 发审 委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党委书记、 总裁。 高阳先生, 党委副书 记、副总 裁,特许 金融分析 师(CFA),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历任中 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 司经理, 博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博 时价值增 长基金基 金经 理、固定收 益部总经 理、基金 裕泽基金 经理、基 金裕 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 资部总经 理,现 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裁。 邢彪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 硕士、法 学硕士, 国籍 :中国。历 任中国人 民大学校 办 科员,中国 证监会办 公厅副处 级秘书, 全国社保 基金 理事会证券 投资部处 长、股权 资产部 (实业投资 部)副主 任,并于2014 年至 2015 年 期间 担任中国证 监会第 16 届主板发 审委专 职委员,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高鹏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 士,国籍 :中国。 历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法 律 部监察稽核 经理,鹏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 核部 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督察 长,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苏波先生, 副总裁, 管理学博 士,国 籍 :中国。 历任 深圳经济特 区证券公 司研究所 副 所长、投资 部经理, 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渠道 服务 二部总监助 理,易方 达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信息技 术部总经 理助理,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总裁助理、 机构理财 部总经理 、职工 监事,现任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永杰先生 ,纪委书 记,督察 长,法学 硕士,国 籍: 中国。历任 中共中央 办公厅秘 书 局干部,中 国证监会 办公厅新 闻处干部 、秘书处 副处 级秘书、发 行监管部 副处长、 人事教 育部副处长 、处长, 现任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纪委 书记、督察 长。 韩亚庆先生 ,副总经 理,经济 学硕士。 国籍:中 国。 历任国家开 发银 行资 金局主任 科 员,全国社 保基金理 事会投资 部副调研 员,南方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 益部基金 经理、 固定收益部 总监,现 任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固定收益 投资总监 、固定收 益部总 经理。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航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 硕士,4 年证券基 金从 业经验。2015 年7 月 加盟鹏华 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 任权益投 资二部基 金经理。2018 年 08 月担任 鹏华价值 精选股票 基金 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担任 鹏华品牌 传承混合 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04 月担任 鹏华动力 增长混合(LOF )基金 基金经理 。张航先 生具备 基金 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 的其他基 金情况: 2018 年 11 月 担任鹏 华品牌传 承混合基 金基金经 理 2019 年 04 月 担任鹏 华动力增 长混合(LOF )基金 基金 经理 本基金历任 的基金经 理: 2012 年 04 月至 2014 年 07 月














程世杰先 生 2012 年 04 月至 2014 年 07 月














王学兵先 生 2014 年 07 月至 2015 年 09 月














彭建辉先 生 2015 年 06 月至 2019 年 04 月














胡东健先 生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 委书 记、 董事 、总裁。 高阳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党委 副书记、 副总 裁。 邢彪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高鹏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 裁。 韩亚庆先生 ,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裁。 梁浩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 部总经理 ,鹏 华新兴产业 混合、鹏 华研究精 选 混合、鹏华 创新驱动 混合基金 经理。 赵强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资产 配置与基 金投 资部 FOF 投 资副总监 。


6、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 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 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的 行为 ,并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 行为: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公 司管 理的 不同基金 财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 3、基金管理人承 诺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托管协 议; (3)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合 同其他 当事 人的合法权 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本 基金管理 人制度进 行基金运 作投资 外, 直接或间接 进行其他 股票投资 ; (9)协助、 接受委托 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 组织 或个人进行 证券交易 ; (10) 违反证 券交 易所业 务规 则, 利用对 敲、 倒仓等非 法手 段操 纵市场 价格 ,扰乱 市 场秩序; (11 )贬损 同行,以 提高自己 ; (12 )在公 开信息披 露和广告 中故意含 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份 ; (13 )以不 正当手段 谋求业务 发展; (14 )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5 )其他 法律、行 政法规禁 止的行为 。 4、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得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人 或任何 第三 者谋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从事 损害基金 财产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的 证券交易及 其他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控 制遵循以 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 应当包括公 司的各项业 务、各个部门或 机构和各级 人员, 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 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 的内控手段 和方法,建 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内 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 的运作应 当分离; (4)相互制 约原则: 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 位的设 置应 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 则:公司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 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控制 效果。 2、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内控 制度应当符 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章和 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涵 盖基金管理 人经营管理的各 个环节,不 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 原则:制 定内部控 制制度应 当以审 慎经 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 制度的 制定 应当随着有 关法律法规的调 整和基金管 理人经 营战略、经 营方针、 经营理念 等内外部 环境的变 化进 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 3、内部控制 体系 (1)董事会下设 合规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 ,主要负责 制定基金管理人 风险控制战 略和控 制政策、协 调突发重 大风险等 事项。 (2)公司督察长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业 务环节合法 合规运作进行监 督检查,组 织、指 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 察稽核工 作,并可 向董事会 和中 国证监会直 接报告。 (3)公司经营管 理层、督察 长、监察稽 核部、公司 各部门总经理定 期召开会议 对各类 风 险予 以充分 的评估 和防 范,对 业务过 程中 潜在和 存在 的风 险 进行 通报、 讨论 ,并及 时采 取防范和控 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 负责对基金 管理人各部 门的风险控 制情况进行检查 ,定期不定 期对业 务 部门 内部控 制制度 执行 情况和 遵循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其他 规定的 执行情 况进 行检查 ,并 适时提出整 改建议。 (5)业务部 门:对本 部门业务 范围内的 业务风 险负 有管控和及 时报告的 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全 员风险控制” 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 一 线 风险 控制职 责,负 责把 公司的 风险控 制理 念和措 施落 实到 每一个 业务环 节当 中,并 负有 把业务过程 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 或风险问 题及时进 行报 告、反馈的 义务。 4、内部控制 措施 (1)公司通过不 断健全法人 治理结构, 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 的监督职能 ,力争 从 源头 上杜绝 不正当 关联 交易、 利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护 投资 人利益 和公 司合法权益 。 (2)管理层牢固 树立了内控 优先的风险 管理理念, 并着力培养全体 员工的风险 防范意 识 ,营造 浓厚 的风险 管理文 化氛围 ,保 证全体 员工及时 了解国 家法 律法规 和公司 规章制 度 , 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公 司各个部 门、各个 岗位和各 个环 节。 (3)公司依据自 身经营特点 建立了包括 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 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 督察长和监 察稽核部 监督的、 权责统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内控防 线。 (4)建立并不断 完善内部控 制体系及内 部控制制度 :自成立来,公 司不断完善 内控组 织 架构 、控制 程序、 控制 措施以 及控制 职责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体 系。通 过不 断地对 内部 控制制度进 行修订和 更新,公 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 不断 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 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 :公司建立 了包括投资管理 制度、基金 会计制 度 、信 息披露 制度、 监察 稽核制 度、信 息技 术管理 制度 、公 司财务 制度等 基本 管理制 度以 及 包括 岗位设 置、岗 位职 责、操 作流程 手册 在内的 业务 流程 、规章 等,从 基本 管理制 度和 业务流程上 进行风险 控制。 (6)建立了岗位 分离、 相互 制衡的内控 机制:公司 在岗位设置上采 取了严格的 分离制 度 ,实 现了基 金投资 与交 易、交 易与清 算、 公司会 计与 基金 会计等 业务岗 位的 分离制 度, 形成了不同 岗位之间 的相互制 衡机制, 从岗位设 置上 减少和防范 操作及操 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公司通过 健全岗位责 任制使每位员工 都能明确自 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 任。 (8)构建风险管 理系统:公 司通过建立 风险评估、 预警、报告、控 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 经过 适当的 控制流 程, 定期或 实时对 风险 进行评 估、 预警 、监督 ,从而 识别 、评估 和预 警 与公 司管理 及基金 运作 有关的 风险, 通过 明晰的 报告 渠道 ,对风 险问题 进行 层层监 督、 管理、控制 ,使部门 和管理层 即时把握 风险状况 并及 时、快速作 出风险控 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 监督控制系 统:公司启 用了恒生交 易系统以及自行 开发的投资 指标监 控 系统 等计 算机 辅助 控制 系统 ,对 投资 比例 限制 、“ 禁 止买 入股 票名 单” 、 交叉 交易 等方 面 进行电子化 控制,有 效地防止 了运作风 险和操守 风险 。 (10) 不断强 化投 资纪律 ,严 格实 施股票 库制 度:公司 不断 强化 投资纪 律, 加强集 体 决 策机 制,各 基金的 行业 配置比 例、基 金经 理个股 授权 、基 准仓位 等由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决 定 。同 时,公 司建立 了严 格的股 票库制 度、 禁止和 限制 投资 股票制 度,并 由研 究小组 负责 维 护, 所有股 票投资 必须 完全从 股票库 中选 择。公 司还 建立 了契约 风险评 估制 度,定 期对 各基金遵守 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 行评估, 防范契约 风险 。 5、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合规控 制书的声 明 (1)基金管理人 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 内部控制制 度是本公司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 任 ; (2)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以上关 于内部控 制的披 露真 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根据 市场变化和 公司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 体系和内部 控制制 度。 四 、 基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 管人情况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 家国内领 先、国际知 名的大型 股份制商 业银 行,总部设 在北京。 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 联 合交易所挂 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 ,于 2007 年 9 月 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 挂牌上市( 股票代 码 601939) 。


2018 年 6 月末,本 集团资产 总额 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 6,807.99 亿元 ,增 幅3.08% 。上 半年,本 集团盈利 平稳增长 ,利润总 额 较上年同期 增加93.27 亿元至1,814.20 亿元,增幅 5.42% ; 净利润较 上年同期 增加 84.56 亿 元至 1,474.65 亿元, 增幅 6.08% 。


2017 年,本集 团先后荣 获香港 《亚洲货 币》“2017 年中国最佳 银行”, 美国《环 球金 融》“2017 最 佳 转 型 银 行 ” 、 新 加 坡 《 亚 洲 银 行 家 》 “2017 年 中 国 最 佳 数 字 银 行 ” 、 “2017 年中国 最佳大型 零售银 行奖”、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 创新奖” 及中国 银行业 协会“年度最具 社会责任金 融机构”等多 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 球银行1000 强 ”中列 第2 位;在 美国《财 富》“2017 年世界500 强 排行榜” 中列 第28 名。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行 设资 产托管 业务 部,下 设综 合与 合规 管理 处、基 金市 场处 、证券 保 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 权市场处、QFII 托管 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跨 境托管运营 处、监督 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 处 室,在安 徽合肥设有 托管运营 中心,在 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 心上海分 中心,共 有员 工 315 余人。 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 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 师 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 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纪 伟,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总经理 ,曾 先后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南通 分行、 总行 计划 财务部 、 信 贷经 营部任 职,并 在总 行公司 业务部 、投 资托管 业务 部、 授信审 批部担 任领 导职务 。其 拥有八年托 管从业经 历,熟悉 各项托管 业务,具 有丰 富的客户服 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龚 毅,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专业技 术一 级) ,曾 就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 北京市 分 行 国际 部、营 业部并 担任 副行长 ,长期 从事 信贷业 务和 集团 客户业 务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黄 秀莲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深 经理 (专业 技术 一级 ), 曾就 职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行 会 计部,长期 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 等工作, 具有丰富 的客 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郑 绍平 ,资产 托管 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曾就 职于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投 资部 、委托 代理 部、 战 略客 户部, 长期从 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 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原 玎, 资产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总 行国际 业务 部, 长期从 事 海 外机 构及海 外业务 管理 、境内 外汇业 务管 理、国 外金 融机 构客户 营销拓 展等 工作, 具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 验。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国 内首批 开办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一 直秉 持“以 客 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不断加 强风险 管理 和内部 控制 ,严 格履行 托管人 的各 项职责 ,切 实 维护资 产持 有人的 合法权 益,为 资产 委托人 提供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经 过多年 稳步发 展 , 中 国建设 银行 托管资 产规模 不断扩 大, 托管业 务品种不 断增加 ,已 形成包 括证券 投资基 金 、 社 保基 金、 保险 资金 、基 本养 老个 人账 户、(R)QFII 、(R)QDII 、企 业年 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 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 最齐全的 商业 银行之一。 截至 2018 年 二季度末 ,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 857 只 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 设 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赢得了业内 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 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 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 银行”、4 次 获得《财 资》“中 国最佳次 托管银行 ” 、连续5 年获 得中债登 “优秀资 产托管 机构”等奖 项,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 国市场唯一 一家“最 佳托管银 行”、在 2017 年荣获 《亚洲银 行家》“ 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 奖” 。


二、基金托 管人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作 为基 金托管 人, 中国 建设银 行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 业务 的法律 法规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 行内有 关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格 监察 ,确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 保证 基 金财 产的安 全完整 ,确 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 国建 设银行 设有 风险 与内控 管理 委员会 ,负 责全 行风 险管 理与内 部控 制工 作,对 托 管 业务 风险控 制工作 进行 检查指 导。资 产托 管业务 部配 备了 专职内 控 合规 人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内控合 规工作, 具有独立 行使内控 合规工作 职权 和能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 产托 管业务 部具 备系 统、完 善的 制度控 制体 系, 建立 了管 理制度 、控 制制 度、岗 位 职 责、业 务操 作流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规 范操作和 顺利进 行; 业务人 员具备 从业资 格 ; 业 务管理 严格 实行复 核、审 核、检 查制 度,授 权工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务 印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 放、 使用, 账户资 料严 格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有 效; 业务 操作区 专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音 像监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披 露人 负责, 防止 泄密 ;业务 实现自 动化 操作, 防止 人为事故的 发生,技 术系统完 整、独立 。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 照《 基金法 》及 其配 套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监督 所托 管基金 的投 资运 作。利 用 自 行开 发的“ 新一代 托管 应用监 督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以及 基金 合同规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基 金的 投资比 例、投 资范 围、投 资组 合等 情况进 行监督 。在 日常为 基金 投 资运 作所提 供的基 金清 算和核 算服务 环节 中,对 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投资 指令 、基金 管理 人对各基金 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 作日按 时通 过新 一代托 管应 用监督 子系 统, 对各 基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等情 况 进 行监 控,如 发现投 资异 常情况 ,向基 金管 理人进 行风 险提 示,与 基金管 理人 进行情 况核 实,督促其 纠正,如 有重大异 常事项及 时报告中 国证 监会。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通过 技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解 释或举证, 如有必要 将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五 、 相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直 销中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 )82021233 传真:(0755 )82021155 联系人:吕 奇志 (2)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北 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9 号 502 室 电话:(010 )88082426 传真:(010 )88082018 联系人:张 圆圆 (3)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花园石 桥路 33 号花旗大 厦 801B 电话:(021 )68876878 传真:(021 )68876821 联系人:李 化怡 (4)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武 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建设 大道 568 号新世 界国贸 大厦 I 座 3305 室 电话:(027 )85557881 传真:(027 )85557973 联系人:祁 明兵 (5)鹏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广 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0 号 富力 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020 )38927990 联系人:周 樱 2、其他销售 机构 (1)银行销 售机构 1)包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包 头市钢铁 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张 建鑫 客户服务电 话:95352 网址:www.bsb.com.cn 2)北京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联系人:张 喆 客户服务电 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3)渤海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 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东区海河 东路 218 号渤海 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系人:王 宏 客户服务电 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4)大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天安国际 大厦 49 楼 办公地址: 大连市中 山区中山 路 88 号 天安国际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 :崔磊 联系人:朱 珠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5)东莞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城区 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联系人:杨 亢 客户服务电 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6)福建海峡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台江 区江滨中 大道 358 号海 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俞敏 联系人:黄 钰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7)广东顺德 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 德区大良 德和居委 会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客户服务电 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8)广州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信合大 厦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华夏 路 1 号 信合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客户服务电 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9)杭州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 杭州市庆 春路 46 号杭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严 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10 )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民吉 联系人:董 金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1 )徽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 庆路 79 号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学民 联系人:叶 卓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12 )吉林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 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东南湖 大路 1817 号 法 定代表人 :张宝祥 联系人:孟 明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6666 网址:www.jlbank.com.cn 13 )江苏江 南农村商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 州市和平 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向阳 联系人:蒋 娇 客户服务电 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14 )江苏张 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张 家港市人 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 :季颖 联系人:朱 芳 客户服务电 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15 )交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联系人:王 菁 客户服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6 )洛阳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 河南洛阳 洛龙区开 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李 亚洁 客户服务电 话:9669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17 )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 波市鄞州 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胡 技勋 客户服务电 话:96528 (上海、 北京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18 )平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人:张 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9 )上海浦 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联系人:唐 苑 客户服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0 )上海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联系人:汤 征程 客户服务电 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21 )天津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 西区友谊 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宗唐 联系人:李 岩 客户服务电 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22 )西安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路 60 号 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 安市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 :郭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23 )兴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 东路 154 号中山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江 宁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刘 玲 客户服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4 )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户服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5 )浙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沈仁康 联系人:沈 崟杰 客户服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26 )中国工 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复兴 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刘 秀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7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王 未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8 )中国民 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联系人:穆 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9 )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联系人:邱 泽滨 客户服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china.cn 30 )中国邮 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王 硕 客户服务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31 )珠海华 润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 珠海市吉 大九洲大 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勇 联系人:李 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0-0338 或 96588 ( 广东省外 请 加拨 0756) 网址:www.crbank.com.cn (2)证券公 司销售机 构 1)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联系人:陈 剑虹 客户服务电 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蔡 霆 客户服务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财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长沙市芙 蓉中路二 段80号 顺天国际 财富 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静 客户服务电 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4)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办公地址: 杭州市杭 大路 15 号嘉 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 、501、502 、1103、1601-1615 、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陶 志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金 夏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6)长江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 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联系人:奚 博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大同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 同市城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小店 区长治路 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薛 津 客户服务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8)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东北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 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联系人:安 岩岩 客户服务电 话 :95360 网址:www.nesc.cn 10 )东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 1 号 金源中 心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代) 联系人:李 荣 客户服务电 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1 )方正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江中 路二段 36 号 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盘 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联系人:丁 敏 客户服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 )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何 耀 客户服务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 )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黄 埔区中新 广州知识 城腾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马场 路 26 号 广发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客户服务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4 )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西路 5 号广州国 际金融 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梁 微 客户服务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15 )国海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 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 广西南宁 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何春梅 联系人:牛 孟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6 )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芮 敏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666/95521 网址:www.gtja.com 17 )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厦十六层 至二十六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客户服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8 )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广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赵 洋洋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9 )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阳 门北大街 18 号中 国人 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孙 燕波 客户服务电 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20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 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建 邺区江东 中路 228 号华泰 证券广 场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联系人:庞 晓芸 客户服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 )华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 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西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谢 国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2 )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杨 莉娟 客户服务电 话:95323/4001099918 (全国 )/029-68918888 (西安) 网址:www.cfsc.com.cn 23 )江海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香坊区赣 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 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姜 志伟 客户服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4 )开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 新区锦业 路 1 号 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联系人:袁 伟涛 客户服务电 话:95325/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25 )民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冯鹤年 联系人:韩 秀萍 客户服务电 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26 )平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中心区 金田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实凡 联系人:周 一涵 客户服务电 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27 )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四川 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联系人:邵 珍珍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8 )申万宏 源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李 玉婷 客户服务电 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9 )天风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东湖 新技术开 发区关东 园路 2 号高科大 厦 4 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武昌 区中南路 99 号保 利广 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夏 旻 客户服务电 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0 )五矿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28 号荣超经 贸中 心办公室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联系人:马 国栋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1 )西部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办公地址: 西安市新 城区东新 街 232 号陕西信 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梁 承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2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 北区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联系人:周 青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96096/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3 )湘财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 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联系人:李 欣 客户服务电 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4 )新时代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北三 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联系人:田 芳芳 客户服务电 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5 )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尹 旭航 客户服务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6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客户服务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37 )中国国 际金融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毕明建 (代) 联系人:杨 涵宇 客户服务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8 )中国民 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盘古 大观 40-43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何亚刚 联系人:胡 创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9 )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联系人:辛 国政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 )中山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联系人:罗 艺琳 客户服务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1 )中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花 园石桥路 66 号东 亚银行金 融大 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许 曼华 客户服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2 )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 畅 客户服务电 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43 )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郑 慧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44 )中信证 券(山东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 南区东海 西路 28 号龙翔广 场东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联系人:刘 晓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期货公 司销售机 构 1)中信建投 期货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 平 街 11-B ,名义层 11-A ,8-B4 ,9- 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 中区中山 三路 107 号皇冠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刘 芸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刘 宏莹 客户服务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 销售机构 1)北京百度 百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百度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上地 十街 10 号 法定代表人 :梁志祥 联系人:王 笑宇 客户服务电 话:95055-9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2)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阜通 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联系人:戚 晓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3)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北 京经济技 术开发区 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定代表人 :黄永伟 联系人:侯 仁凤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科 中心东门 2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伟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北京汇成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王 晓晓 客户服务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北京肯特 瑞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18 号院京 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韩 锦星 客户服务电 话:95118 网址:fund.jd.com 7)北京新浪 仓石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 京市海淀 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 京市海淀 区东北旺西 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 期( 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吴 翠 客户服务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8)北京展恒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苑 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马 林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海银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银城中 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 :刘惠 联系人:刘 晖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扬 客户服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11 )蚂蚁( 杭州)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万塘路 18 号黄 龙时 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韩 爱彬 客户服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2 )南京苏 宁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汉青 联系人:王 锋 客户服务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 )诺亚正 行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秦皇 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朱 了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 )上海长 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张 佳琳 客户服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5 )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 尔多斯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王 诗玙 客户服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6 )上海华 夏财富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东大 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一梅 联系人:仲 秋玥 客户服务电 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7 )上海汇 付金融服 务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 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宜 山路 700 号普天 信息产业 园 2 期 C5 栋汇付天下 总部大 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钱 诗雯 客户服务电 话:44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8 )上海基 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泰 和经济发 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488 号太 平金融 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联系人:吴 鸿飞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9 )上海利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 91 弄 61 号陆 家嘴软 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李兴春 联系人:陈 孜明 客户服务电 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0 )上海陆 金所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陈 铭洲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com 21 )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高 莉莉 客户服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 )上海挖 财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李 娟 客户服务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3 )上海万 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明路 1500 号万得 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联系人:徐 亚丹 客户服务电 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4 )深圳市 新兰德证 券投资咨 询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田 街道民田 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 28 号富 卓大 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勇 联系人:文 雯 客户服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5 )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笋岗 街道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 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邓 爱萍 客户服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26 )天相投 资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谭 磊 客户服务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7 )宜信 普 泽投资顾 问(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 :戎兵 联系人:魏 晨 客户服务电 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8 )浙江金 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45 号 (锦昌大 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拱 墅区登云 路 55 号 锦昌大厦 1 号楼 1 楼金观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联系人:来 舒岚 客户服务电 话:400-688-188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29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五常 街道同顺 路 18 号 同花 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吴 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0 )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京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客户服务电 话: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31 )众升财 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李 艳 客户服务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32 )珠海盈 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 1 号保利 国际广 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黄 敏嫦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 择其他符合 要求的机 构代理销 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销 售机构, 并及时公 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 会中 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办公室地址 :深圳市 福田区福 华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0755 )82021165 负责人: 范 伟强 (三)


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 市竞天公 诚律师事 务所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 心 3 号 写字 楼 34 层 法定代表人 :赵洋 办公室地址 :北京市 朝阳区建 国路 77 号 华贸中 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联系电话: (010) 58091000 ;(0755 ) 23982200 传真:(010 ) 58091100 ;(0755 ) 23982211 联系人:黄 亮 经办律师: 孔雨泉、 黄亮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办公室地址 :上海市 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业广 场 2 座 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魏 佳亮


经办会计师 :许康玮 、陈熹 六 、 基金 的募 集与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 基金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和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经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10 月 10 日证监许 可[2011]1627 号文核准募 集。募集 期从 2012 年 3 月 12 日起到 4 月 11 日止,有效认购 份额 334,728,307.80 份,利息结转 份额 96,983.18 份, 合计 334,825,290.98 份 ,募 集户数为5 ,529 户。 本基金为契 约型开放 式股票型 基金,存 续期间为 不定 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正 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金数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基金 管理人 应当向中 国证 监 会说 明出现 上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解 决方 案。法 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另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办理。 七 、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设在 深圳、北 京、上 海、 武汉和广州 的直销中 心; 2、中国建设 银行的指 定网点和 基金管理 人指定 的其 他代理销售 机构营业 网点; 3、鹏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的 基金网上交 易系统。( 具体业务规则与 说明参见鹏 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网 上交易相 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基金 销售机构 或场 所,并予以 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 资人 在开放 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 的要 求或本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或 另行公告 。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 交易市 场、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 ,基 金管理 人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日 及开 放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申购、赎 回和转换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21 日起开始 办理日常 申购、赎 回和转换业 务。 3、定期定额 投资业务 的开始时 间 本基金于 2012 年 5 月 21 日开通了 指定代销 机构的定 期定额投资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或 赎回。 投 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申请 的,其 基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 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 购、份额 赎回”原 则,即申 购以金 额申 请,赎回以 份额申请 ; 3、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的先 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运作的 实际 情况依 法对 上述 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 新规则开始 实施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 资人 必须根 据销 售机 构规定 的程 序,在 开放 日的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请。 投 资人 在提交 申购 申请 时须按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 请时 须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 额余 额,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及基金销 售机构等 不承 担由此产生 的利息等 任何损失 。 2、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 的 其他 方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况 ,否则 由此 产生的 投资 人任 何损失 由投资 人自 行承担 。基 金 销售机 构对 申购申 请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接 收到申 请 。 申 购的 确认以 注册登 记机 构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结 果为 准。 因投资 人怠于 履行 该项查 询等 各 项义 务,致 使其相 关权 益受损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及 基金 销售机构不 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 失或不利 后果。 3、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 购采 用全额 缴款 方式 ,若申 购资 金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 账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 成功 或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管理 人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 的申 购款项 退还 给 投资 人,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销 售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产 生的利息等 任何损失 。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通过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 及其 相关基 金销售 机构 将赎回 款项划 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账 户。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款项 的支付办法 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不设置 最高申 购金 额限制。 2、投资人通 过销售机 构申购本 基金,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为 10 元( 含 申购费) 。通过 基 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申 购本基金 ,首次最 低申购金 额为 100 万元,追 加申购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万 元。 各销售 机构可 根据 业务情 况设置 高于 或等于 本公 司设 定的上 述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 , 如果销售机 构业务规 则规定的 最低单笔 申购金额 高于 10 元人民币, 以销售机 构的规定 为准。 投资者办理 相关业务 时,请遵 循销售机 构的具体 业务 规定。 3、投资人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 ,可申请将 其持有的部 分或全部基金份 额赎回;账 户最低 余额为 0.01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资人 在销售机构 托管的单 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0.01 份时, 该笔赎回 业务应包 括账户内 全部基金 份额,否则 ,剩余部 分的基金 份额将被 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 当采 取设定 单一投 资者 申购金 额上限 或基 金单日 净申 购比 例上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 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 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 5、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 情况,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 和 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1、本基金目前开 通前端收费 模式,将来 根据市场发 展状况和法律法 规、监管机 构的规 定 ,可 能增加 新的收 费模 式,也 可能相 应增 加新的 基金 份额 种类, 并可能 需计 算新基 金份 额 类别 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增加新 的收费 模式 ,应当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管机 构的 规定, 履行 适当的程序 ,并及时 公告。新 的收费模 式的具体 业务 规则,请见 有关公告 、通知。








2、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3、申购 份额的计 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 式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柜台 申购的 养老 金客户 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 投资者 实施 差别 的申购 费 率。 养 老金 客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与 依法 成立的 养老 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其 投资 运营 收益形 成 的 补充 养老基 金,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基 金、 可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 划以及 集合计 划。 如将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监 管部 门认 可的新 的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 理人 可在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或 发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养老 金客户 范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 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 客户外的 其他 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柜台申 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的养 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 率如下表 : 申购金额 M (元)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 M <500 万 0.6%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资者 申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申购 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 M (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 M <500 万 1.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用 应在 投资人 申购 基金份 额时 收取 。投 资人 在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 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 分别计算 。 申 购费 用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注 册 登记等各项 费用。 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 算: 基金的申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其 中: 净申购金额 = 申购 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 购金额 除以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有 效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 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 由基金 财产承 担。 例如:某投 资人(非 养老金客 户)投资 5 万 元申购 本 基金份额, 对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50 元,则 可得到 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 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4、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如 下表所示 :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 日 1.50% 7 日≤Y <1 年 0.50%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 有期不少 于 7 日 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 回费总 额的 25% 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用于 支 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 续费。 本基金的赎 回金额的 计算: 本基金的净 赎回金额 为赎回总 金额扣减 赎回费用 。其 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 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赎 回金 额单位 为元 ,计 算结果 均按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如: 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为一年 六个月, 对应的赎 回费率 为 0.25% ,假设赎 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 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25%=31.25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31.25=12,468.75 元 即:投资人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为一 年六个月, 假设赎回 当日本基 金 份额净值是 1.250 元 ,则其可 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 为 12,468.75 元。 5、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 告。 6、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 的公平 性。 具体处 理原则 与操作 规范 遵循相 关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 自律规 则的规 定。 7、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 基 金促 销计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的 投资 人 定期 或不定 期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 动。 在基 金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履 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 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 率和 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 册登 记手续,投 资人自 T+2 日 (含该日 )后有权 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 投资人赎回 基金成功 后,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 册登 记手续。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对 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时 间进 行调 整,但 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 前 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管理人认 为接受某笔 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 过大,使基 金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 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7、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 申请。 8、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除上述第 4 、6 项以 外的暂停 申购情形 时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 的,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根据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人 的申购 申请 被全部 或部 分 拒绝 的,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及 基金销 售机构 等不 承担由 此产生 的利 息等任 何损 失。 在暂停 申购的 情况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并依 照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告( 但相关 暂停 申购公 告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执 行)。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 2、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 回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 生上 述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 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能 足额支 付, 应将可 支付 部分 按单个 账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分 可延 期支付 ,并 以后 续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 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 支付最长不 得超过 20 个 工作 日,并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予 以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基金 转换中 转 出 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 超过 上一开放日 的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4)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 当日根 据前 述“(1)全 额赎 回”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办理, 在仍 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将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3、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 上述延 期赎 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 过邮 寄、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 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 申购或赎回 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 束,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 并公告最 近 1 个 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 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 2 周至少 刊登暂停 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 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决 定开办 本基 金与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 的、且 由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办理 注册 登记的 其他 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的 转换费 ,相 关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届时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 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 司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过 户以及 注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 承是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合 法持 有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 司法强 制执 行 是指 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法 人或其 他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 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标准 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办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在 不 同 销售 机构 之间 的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 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为 投资 人办理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 具体 规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届时发 布 公 告或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定 。投资 人在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款 金 额, 每期扣 款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定 期定额投资 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他情 况下的冻 结与 解冻。 八 、 基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在适度 控制 风险并 保持 良好 流动 性的 前提下 ,精 选具 备估值 优 势以及良好 基本面的 上市公司 ,力争实 现超额收 益与 长期资本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股票 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 85% -95%;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 、权 证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资 产不 高于 基金资 产 的 15%; 基金持 有 全 部权证的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基金保 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其它金融 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 合相关法 律法 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 。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调整上 述投 资比 例,或 将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品 种纳 入投资范围 。 (三)投资理念





公司 的基本面 是长期价 值投资的 基石。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微观 经济 运行态 势、 政策 环境 、利 率走势 、证 券市 场走势 及 证 券市 场现阶 段的系 统性 风险以 及未来 一段 时期内 各大 类资 产的风 险和预 期收 益率进 行分 析 评估 ,运用 定量及 定性 相结合 的手段 ,制 定股票 、债 券、 现金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配 置比 例、调整原 则和调整 范围。 2、股票投资 策略 本 基金 通过定 性与 定量 相结合 的积 极投资 策略 ,自 下而 上地 精选价 值被 低估 并且具 有 良好基本面 的股票构 建股票投 资组合。 (1)定性分 析 本基金通过 以下标准 对股票的 基本面进 行研究分 析并 筛选出基本 面优异 的 上市公司 : 第 一、 根据公 司的 核心 业务竞 争力 、市场 地位 、经 营管 理者 能力、 人才 资源 等选择 具 备良好竞争 优势的公 司; 第 二、 根据上 市公 司股 权结构 、公 司组织 框架 、信 息透 明度 等角度 定性 分析 ,选择 公 司治理结构 良好的公 司; 第 三、 通过定 性的 方式 分析公 司在 自身的 发展 过程 中, 受国 家政策 的扶 持程 度,公 司 发 展方 向,核 心产品 发展 前景, 公司规 模增 长及经 营效 益的 趋势。 另外还 将考 察公在 同业 中的地位、 核心产品 的竞争力 、市场需 求状况及 公司 的决策体系 及其开拓 精神等。 (2)定量分 析 本 基金 通过对 上市 公司 内在价 值的 深入分 析, 挖掘 具备 估值 优势的 上 市 公司 。本基 金 将 在宏 观经济 分析、 行业 分析的 基础上 ,根 据公司 的基 本面 以及财 务报表 信息 灵活运 用各 类估值方法 评估公司 的价值。 本基金采 用的估值 方法 及评估指标 包括 PE 、PEG 、PB 、PS 、 EV/EBITDA 等。 3、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通过久期配置、类属配置 、期限结构配置等, 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在 严格 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 发掘和利 用市场失 衡提供的 投资 机会,实现 债券组合 增值。 4、权证产品 投资策略


本 基金 通过对 权证 标的 证券基 本面 的研究 ,并 结合 权证 定价 模型及 价值 挖掘 策略、 价 差策略、双 向权证策 略等寻求 权证的合 理估值水 平, 追求稳定的 当期收益 。








(五)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 依据 (1)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等的相 关规定 ; (2)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 走势; (3)投资对 象的风险 收益配比 。 2、投资决策 程序 (1)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 定基金投资 方面的整体 投资计划、投资 原则及其它 重大事 项 ;基金 经理 根据投 资决策 委员会 的决 策,负 责投资组 合的构 建、 调整和 日常管 理等工 作; (2)基金经理构 建、调整投 资组合,并 在此过程中 充分考虑以下因 素:每日基 金申购 和 赎回 净现金 流量; 基金 合同的 投资限 制和 比例限 制; 研究 团队的 投资建 议; 绩效与 风险 评估小组的 建议等; (3)交易执行相 关部门根据 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 ,完成具体 证券品 种的交易; (4 ) 风险 绩 效 相关 部 门根 据 市场 变 化 定期 和 不定 期对 基 金 进行 投 资 绩效 评 估, 并提供 相关绩效评 估报告; (5)监察稽 核相关部 门对投资 合规性进 行监控 ; (6)本基金管理 人在确保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 提下有权根据市 场环境变化 和实际 需要调整上 述投资程 序,并予 以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 益率×90% + 中证综合 债指数收 益率×10%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科 学客观, 行业代表 性好,流动 性 高, 抗操纵性 强,是目 前市场上 较有影 响 力的 股票投 资业绩 比较 基准。 中证综 合债 指数的 选样 债券 的信用 类别覆 盖全 面,期 限构 成 宽泛 ,适于 做基金 债券 资产的 业绩比 较基 准。基 于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和 投资 比例限 制, 选用上述业 绩比较基 准能够忠 实反映本 基金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 数名称、 或 者有 更权威 的、更 能 为 市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加 适合 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基 准的 股票指 数时, 本基 金经管 理人 和托 管人协 商一致 后, 可以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 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金 为采用 高仓 位运 作的股 票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及普 通股票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高 预期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 放式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基 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 险,保持 基金组合 良好的流 动性 。基金的投 资组合将 遵循以下 限制:








(1)本 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股 票,其 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2)本 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3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一家公 司 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开放式基 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








(6)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权证,不得 超过该权 证的 10%;








(7)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8 ) 本基金股 票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85% -95%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证及法 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资产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 15% ;








(9)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0 ) 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 模的 10%;








(1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3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4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6 )本基 金保持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 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17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 人 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 金 托管 人在本 基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比例, 根据比 例进 行投资 。基 金 管理 人应制 订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等各种 风险; (18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9)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20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比例限制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13 )、(16 )、(18)、 (19)条外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 金 规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 付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财 产不 得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1)承 销证券;








(2)向 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从 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买 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务 院另有 规定 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 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易 价格及 其他 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 动;








(8)依 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9)法律 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 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 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 易为自身、 雇员、授权 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 定进行融 资、融券 。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 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 大 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 担个 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 金合 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复 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 报告 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 虚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报告中财 务资料未 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止。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50,032,127.20 93.88


其中:股票


50,032,127.20 93.8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买断 式回购的 买入 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 计


3,154,455.52 5.92 8


其他资产


107,215.76 0.20 9


合计


53,293,798.48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 、渔业


838,604.26 1.5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227,561.93 57.37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 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1,008,305.00 1.91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 术服务业


3,567,528.00 6.77 J


金融业


6,239,483.66 11.84 K


房地产业


6,309,493.75 11.97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1,841,150.60 3.49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0,032,127.20 94.9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 股票投资组 合


注: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


1 601155 新城控股 81,125 3,662,793.75 6.95 2 002475 立讯精密 138,820 3,442,736.00 6.53 3 000961 中南建设 278,600 2,646,700.00 5.02 4 002463 沪电股份 225,194 2,596,486.82 4.93 5 000596 古井贡酒 22,800 2,451,000.00 4.65 6 601318 中国平安 28,898 2,228,035.80 4.23 7 000338 潍柴动力 178,600 2,116,410.00 4.02 8 600519 贵州茅台 2,400 2,049,576.00 3.89 9 000858 五 粮 液 20,502 1,947,690.00 3.70 10 000661 长春高新 5,949 1,885,773.51 3.5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 组合


注:无。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股指期 货投 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 仓和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投资范 围尚未包 含国债期 货投 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本 期没 有发行 主体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的、 或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证券 。 (2)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没有 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 的证 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43,340.78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64.28 5


应收申购款


63,010.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215.7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投资组 合报告中 数字分项 之和 与合计项之 间可能存 在尾差。


九 、 基金 的业 绩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但 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 资有 风险 ,投资 人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的 投资业绩 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 如下 表所示(未 经审计) : 净 值 增长 率 1 净 值 增长 率 标准差 2 业 绩 比较 基 准收益率 3 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标 准差 4 1-3 2-4 2012 年 04 月 16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80% 0.99% -1.62% 1.07% -3.18% -0.08% 2013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0.42% 1.20% -6.75% 1.26% 7.17% -0.06% 2014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29% 1.16% 47.07% 1.09% -42.78% 0.07% 2015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2.06% 2.63% 6.55% 2.23% 45.51% 0.40%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1.35% 1.63% -9.83% 1.26% -1.52% 0.37% 2017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7.22% 0.84% 19.49% 0.57% -12.27% 0.27%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32.48% 1.55% -22.34% 1.20% -10.14% 0.35% 2019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31.86% 1.57% 25.68% 1.40% 6.18% 0.17%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2019 年 03 月 31 日 28.30% 1.55% 51.18% 1.34% -22.88% 0.21%


十 、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资 产总值 是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金 财产以 基金 名义 开立银 行存 款账户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 名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 的结 算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 金联名 的方 式开 立基金 证券账 户, 以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 开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销 售机构和注 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财 产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 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收 取管理 费、 托管费 以及 其 他基 金合同 约定的 费用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 产的 债 务相 抵销, 不同基 金财 产的债 权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以 其自 有资产承担 法律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基金财产 行使 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 他权利。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 法 解 散、被 依法 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 财产。 除 依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非因 基 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财 产强制执 行。 十 一 、基 金资 产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正 常营 业日 以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 的非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 交易 日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按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 收利 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日 没有 交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 按最近 交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 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 处理 :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该日 无交易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价(收 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和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 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 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 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 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 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 6、如有确凿证据 表明按上述 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 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应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双方协 商解决。 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担 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 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证、债 券和银行 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 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 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 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 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人 对 外 公布。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 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值的 准确 性、 及时性。当 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 以内(含 第 3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应按照以 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 注册登 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 错,导 致其 他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损 失按 下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赔 偿, 承担赔偿责 任。 上 述差 错的主 要类 型包 括但不 限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 据传 输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 术原因 引起 的差 错,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 服,则属 不可抗力 ,按 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 于不 可抗力 原因 造成 投资人 的交 易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 处理 或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 力原 因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当 事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但因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应负 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2、差错处理 原则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 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差 错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由 于差 错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 生的 差 错,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若 差错 责任方 已经 积 极协 调,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更 正,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 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 已得到更 正。 (2)差错的责任 方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因差错而获 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 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 错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并 在其 支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如 果获 得不当 得利 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 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则 受损 方应 当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 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 生差错 的正 确情形的方 式。 (5)差错责任方 拒绝进行赔 偿时,如果 因基金管理 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基金 托 管人 应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追 偿, 如果因 基金 托管 人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基 金管 理人 和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财产 的损失 ,并拒 绝进 行赔偿 时,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追 偿,基 金托 管人给 予必 要的配合; 追偿过程 中产生的 有关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 错的当事人 未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据 法院 判决、 仲裁 裁决 对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 现过 错的当 事人进 行追 索,并 有权 要求 其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受的直 接损失。 (7)按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原 则处理差 错。 3、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差错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 根据差错发生的 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对 因差 错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差错 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 理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 处理的原 则和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出现 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错误偏 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 误,给基金 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 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 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 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 其它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值 时 ; 3、占基金相当比 例的投资品 种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 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


4、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 技术 仍导致 公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确认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暂停估值 ; 5、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 负责 进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个 开放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日 的基金 资产 净值并 发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估值方法 的 第 6 项进 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 为基 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或 国家会 计 政策 变更、 市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进行检 查,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 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十 二 、基 金的 收益 分 配 (一)基金的利润构成 基 金利 润指基 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基 金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 分配应遵 循下列原 则: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 红 利小 于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付 银行转 账或 其他手 续费 用时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可将 投资 人的现金红 利按除权 后的单位 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 ; 3、本基金收 益每年最 多分配 6 次 ,每次基 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收益 分 配基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 ; 4、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 满 3 个 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 5、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式分为 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人 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 红利按 除息日 份额 净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 资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6、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 后每一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 每单位基 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 低于 面值; 8、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中应 载明收 益分 配基准 日以 及该 日的 可供 分配利 润、 基金 收益分 配 对象、分配 原则、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 方式、支付 方式等内 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2、在收益分配方 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 案的规定就支付 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 ,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 指令及时进 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 十 三 、基 金的 费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4、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和律 师费 ; 7、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8、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允许的 前提下,本 基金可以从 基金财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具体 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 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 关公告中 载明 ; 9、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 确 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的 1.5%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如 下 : H =E ×年 管理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管 理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 通常情 况下 ,基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年 托管费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 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 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按费 用支出金 额支付, 列入或摊 入当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 生效前 所发 生的信息披 露费、律 师费和会 计师费以 及其他费 用不 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整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的规定 ,履 行纳税义务 。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 与 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 为公历每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基金管理人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 期与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书 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 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 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师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 。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管理 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 或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可 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基 金管 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 披 露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信息 披露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当 依法 披露基 金信 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自然 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 按规 定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披露 事项 在规定 时间 内 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以 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披 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 份额 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 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证两 种文本的 内容一致 。两种文 本发生歧 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 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编制 并已于 2012 年 3 月 6 日 将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登载 在指 定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 管理人将 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公 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 合同、托 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3 月 6 日将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 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并于 2012 年 3 月 6 日 将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 (三)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将 按照 《基 金法》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就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具 体事宜编制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 于 2012 年 3 月 6 日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 (四)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已于 2012 年 4 月 17 日刊登了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本基金基 金合 同于 2012 年 4 月 16 日生 效。 (五)基金 资产净值 公告、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 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放 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上述 市场交 易日(或 自然日 )的 次日, 将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 (六)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人能 够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者复 制前述信 息资料。 (七)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报告 、基金季 度报 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 正文 登载于 网站上 ,将 年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 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 网站上, 将半年度 报告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5、基金定期报告 应当按有关 规定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6、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 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 分析等。 7、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 障 其 他投 资者的 权益, 基金 管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基金定 期报 告“ 影响投 资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期 末持 有份额 及占 比、 报告期 内持有 份额 变化情 况及 产品的特有 风险。 (八)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 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长、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 、基金财 产、基金 托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基金变 更、增加 或减少代 销机构; 20 、基金更 换注册登 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24 、本基金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本基金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 影响投资者 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 27 、基金管 理人采用 摆动定价 机制进行 估值; 28 、中国证 监会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 (九)澄清 公告 在 本基 金合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额 价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 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十一)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十二)信 息披露文 件的存放 与查阅 基 金合 同、托 管协 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 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 度报 告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等 文本文 件在 编制完 成后 ,将 存放于 基金管 理人 所在地 、基 金 托管 人所在 地,供 公众 查阅。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复 制件或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在 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网 站上进 行查 阅。 本基 金的 信息披 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 息披露将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进行。 十 六 、风 险揭 示 本 基金 为采用 高仓 位运 作 的股 票型 基金, 其预 期的 风险 和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 券 基金 、混合 型基金 及普 通股票 型基金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较高 预期风 险、 较高预 期收 益 的品 种。本 基金的 风险 主要包 括市场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有 风险、 上市公 司经 营风险 、管 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 及其他风 险。 (一)市场风险 证 券市 场价格 因受 政治 、经济 、投 资心理 以及 交易 制度 等因 素的影 响会 产生 波动, 从 而对本基金 投资产生 潜在风险 ,主要包 括: 1、政策风险 因 国家 宏观政 策( 如货 币政策 、财 政政策 、行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及 股权 分置改 革 与非流通股 流通政策 等)发生 变化,导 致市场价 格波 动而 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市 场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 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运 行 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收 益水平也 会随之变 化, 从而对基金 收益产生 影响。 3、利率风险 金 融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证 券市 场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利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债 券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并在 一定 程度 上影响 上市公 司的 盈利水 平。 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 票,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 变化 的影响。 4、汇率风险 汇 率的 变化可 能对 国民 经济不 同部 门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本 基金 所投 资的上 市 公司业绩及 其股票价 格发生波 动,使得 本基金的 收益 产生变化。 5、信用风险 主 要是 指债务 人的 违约 风险, 若债 务人经 营不 善, 资不 抵债 ,债权 人可 能会 损失掉 大 部分的投资 ,这主要 体现在企 业债中。 6、债券收益 率曲线风 险 债 券收 益率曲 线风 险是 指与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 的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并 不 能充分反映 这一风险 的存在。 7、购买力风 险 基 金的 利润将 主要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现 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胀 的影 响而 导致购 买 力下降,从 而使基金 的实际收 益下降。 8、再投资风 险 再 投资 风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响 ,这 与利率 上 升 所带 来的价 格 风险 (即 前面所 提到的 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具体 为当利 率下 降时, 基金 从投资的固 定收益证 券所得的 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 资时 ,将获得比 之前较少 的收益率 。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本基金属于股 票型基金, 股票受宏观 经济、微观 经济、市场环境 、技术周期 等各类 因 素的 影响, 对于上 述因 素的理 解或分 析错 误将导 致本 基金 管理人 对股票 内在 价值的 判断 出现失误, 进而导致 本基金管 理人做出 错误的投 资决 策。 2、本基金重视股 票投资风险 的防范,但 是基于投资 范围的规定,正 常情况下, 本基金 股票投资比 例最低将 保持在 85% 以上 ,无法 完全规避 股票 市场的 下跌风险 。








(三)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 司经营 风险 指上 市公司 的经 营好坏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如管理 能力 、财 务状况 、 市 场前 景、行 业竞争 、人 员素质 等,这 些都 会导致 企业 的盈 利发生 变化。 如果 基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司经 营不善 ,其 股票价 格可能 下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下降。 基金可通 过投资多 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 系统 风险,但不 能完全规 避。 (四)管理风险 在 基金 管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识 、经 验、 判断 、决 策、技 能等 ,会 影响其 对 信 息的 占有和 对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 因 此,基 金的 收 益水 平与基 金管理 人的 管理水 平、管 理手 段和管 理技 术等 相关性 较大。 因此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管理 人的因素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 平。 (五)流动性风险 基 金可 能面临 基金 资产 不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 变成 现金 ,或 者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 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险 。前 者是指 金融资 产不 能及时 变现 或无 法按照 正常的 市场 价格交 易而 引 起损 失的可 能性。 为应 付投资 人的赎 回, 基金资 产需 保持 一定的 流动性 ,从 而在收 益性 方 面可 能会有 些损失 ,影 响基金 投资目 标的 实现。 后者 是指 在开放 式基金 交易 过程中 ,可 能 会发 生巨额 赎回的 情形 ,巨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 难,导 致流 动性风 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 值。 1、拟投资市 场、行业 及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评估 本 基金 的投资 市场 主要 为证券 交易 所、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型 交 易 场所 ,主要 投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融工 具( 包括 国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 和货 币市场 工具等 ), 同时本 基金基 于分 散投资 的原 则在 行业和 个券方 面未 有高集 中度 的 特征 ,综合 评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本 基金 拟投资 市场 、行 业及资 产的流 动性 良好, 流动 性风险相对 可控。


2、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的情 形、程 序及 对投资者的 潜在影响 开 放式 基金要 随时 应对 投资人 的 赎 回,如 果基 金资 产不 能迅 速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 为 现金 时对基 金净值 产生 不利的 影响, 都会 影响基 金运 作和 收益水 平。尤 其是 在发生 巨额 赎回时,如 果基金资 产变现能 力差,可 能会产生 基金 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 致流动性 风险。 基 金管 理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将根据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综合 运用各 类 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具 ,对 赎回申 请等进 行适 度调整 ,作 为特 定情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 管理 的辅助 措施, 包括 但不限 于延期 办理 巨额赎 回申 请、 暂停接 受赎回 申请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收 取短期 赎回费 、暂停 基金 估值、 摆动定价 机制及 中国 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措 施 。基 金管 理人实 施前述 备用 流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投资 者可 能面临 无法及 时赎 回、无 法全 部赎回、或 赎回成本 相对较高 的风险。 3、巨额赎回 情形下的 流动性风 险管理措 施 当 基金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延期 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 人的 赎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 日的赎 回申 请,应 当按单 个账 户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确 定当 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选 择延 期赎回 或取 消 赎回 。选择 延期赎 回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选择 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部 分赎回 申请 将被撤 销。 延期 的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日 赎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无优 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以此类 推 , 直 到全 部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期赎回 处理。 (3)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 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 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体 上进行公 告。 (4)若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在当日存在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 以内的赎回申请 在 当日根 据前 述“(1)全 额赎 回”或 “(2 )部分 延期 赎回” 的约 定方式 办理, 在仍 可接 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 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 的 赎回 申请进 行延期 办理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 延期 赎回或 取消赎 回。 选择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选择 延 期赎 回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赎 回申请 将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理 ,无 优 先权 并以 下 一开 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提 交赎 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 择,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 理。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 的风险, 如电脑系 统出现 故障 产生的风险 ; 2、战争、自然灾 害等不可抗 力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从 而带来 风险; 3、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 险。 十 七 、基 金的 终止 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 内容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 同变更的 内容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同意。 (1)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2)变更基 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投 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 外); (4)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5)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6)提高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但 根据适用的相关 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7)本基金 与其他基 金的合并 ; (8)对基金 合同当事 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 响的 其他事项;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和其 他应由 基金 承担的费用 ; (2)在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更基 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本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 变化; (5)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按照法 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 同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 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 3、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 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 止时,成立 基金财产清 算组,基金 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 算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成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 算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 配。基金财 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 金合 同终止 ,应 当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基 金 财产清算程 序主要包 括: (1)基金合 同终止后 ,发布基 金财产清 算公告 ; (2)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统一 接管 基金财产;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 (7)将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8)参加与 基金财产 有关的民 事诉讼; (9)公布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 (10 )对基 金剩余财 产进行分 配。 3、清算费用 清 算费 用是指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进 行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 中发 生的所 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 中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 算 组公 告;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事项 须及 时公告 ;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 书后,由 基金财产 清算 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 八 、基 金合 同的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义 务 投 资人 自依基 金 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取得基 金份 额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 直至其 不再持 有本 基金的 基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完 全承认 和接受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以 在基金 合同 上书面 签章 或签字为必 要条件。








(1)根 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为: 1)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2)根 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义务 为: 1)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3)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5)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6)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2、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 据《基金 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 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发售基金 份额; 4)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 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6)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 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应 及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 事人的利益 ; 7)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8)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9)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注 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0 )选 择、更 换代 销机构 ,并 依据 基金销 售服 务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其行 为 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 查; 11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 纪商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2 )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3 )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4 )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 法 规,基 金管 理人的义务 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 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 金财 产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 法》、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8)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0 )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12 )编制中 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3 )严格按 照《基金 法》、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 守基金 商业 秘密, 不得 泄露 基金投 资计 划、投资 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 露前应予保 密,不得 向他人泄 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16 )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8 )以 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20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权 益, 应当承 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应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24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5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律 法规 为基金 的利 益对 被投资 公司 行使股东 权利 ,为 基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投资 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 利,不谋 求对上市 公司 的控股和直 接管理; 27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3、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托 管人的权利 为: 1)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3)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 产; 4)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5)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 法律 法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7)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8)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 规,基 金托 管人的义务 为: 1)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 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 的熟 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 专职人员 ,负责基 金财产托 管事宜; 3)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4)除依据《基金 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5)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 券账户 ; 7)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不 得向他人 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 计报告、中 期和年度基 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 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行 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指 令,及时办 理清算、 交割事宜 ;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15 )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6 )按 照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 17 )因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 免除; 18 )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19 )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面 临解散 、依 法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宣 告破 产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 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 人; 21 )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22 )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24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 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 或需要决 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7)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法 律法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10 )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情 形。 (2)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 ,不需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 费方 式 ;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3、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 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 时,由基 金托 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要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 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 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 ,应当自 行召 集。 (3)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 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应当 自出 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4、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召集人(以 下简称“召 集人”)负责选 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人必 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 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登记日 ; 6)代理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 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 的其他事 项。 (2)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进 行表决的情 况下,由召 集人决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方 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 、书面表 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 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 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 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 计票和表决 结果。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会议方 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 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 2)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 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权 委托书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场开 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席 ,如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派代 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 决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 以通 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 确定,但决 定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必须 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的开会 方式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2)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 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 有 效 凭证 所 对 应的 基 金 份 额应占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以上( 含 50% , 下同); B 、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身份 证明及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授权委 托代理 手续 完备, 到会 者出 具的相 关文件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同 及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注册 登记 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A 、召集人按本基金 合同规定 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 性公 告; B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规 定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或/ 和基 金管 理人 (分 别或 共同 称为 “监 督 人”)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 督; C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如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到场监 督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D 、 本 人直 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 和授 权 他 人代 表 出 具书 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所 代 表 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 E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 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 授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注册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6、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会 议通 知前就 召开 事由 向大会 召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关 联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直 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职权 范围 的,应 提交大 会审 议;对 于不 符 合上 述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 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程 序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问 题做 出决 定。如 将 其 提案 进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 征得原 提案 人同意 ;原 提案 人不同 意变更 的, 大会主 持人 可 以就 程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 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 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 知后,如果需要 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 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 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 当 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隔期 。 (2)议事程 序 1)现场开会 在 现场 开会的 方式 下,首 先由 大会主 持人 按照规 定程序 宣布 会议议 事程 序及注 意事 项, 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人 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后形成 大会决议 。 大 会由 召集人 授权 代表 主持。 基金 管理人 为召 集人 的, 其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 下, 由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 持;如 果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 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号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数 量、 委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首 先由召集 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 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 督,则在 公证机关 监督 下形成的决 议有效。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7、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一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过 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 别决 议须经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 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涉及更 换基 金管理 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终止基 金合同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时,除非在 计票时有充 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表 面符合 法 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 规定 的书面 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模 糊不 清或相 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总数。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采取 记名方式 进行投 票表 决。 (6)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各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 会 1)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则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推 举两 名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 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票 人;但 如果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未出 席,则 大会 主持人 可自 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清 点,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 表决结果有 异议,可以 对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大会主 持 人未 进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表 决结 果 有异 议,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大 会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重新清点 仅限一次 。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 通讯 方式开 会的 情况 下,计 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 的两名 监票 人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授 权代表 的监督 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 集人可自行授 权 3 名监 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 证。 9、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 或备 案后的公告 时间、方 式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 的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召集人 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 内 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2)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 均有 约束力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议 。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应自生效 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 体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名等一 同公告。 10 、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基金合同变 更内容对基 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 务产生重大影响 的,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 合同变更 的内容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同意。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2)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4)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5)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6)提高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根 据适用的相关规 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8)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其 他事项; 9)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但 出现 下列情 况时 ,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后公 布,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和其他 应由基 金承 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 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 费方 式 ;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 金合同 进行 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 质性 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 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并于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 体公告。 2、《基金合 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将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 的基金管 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 权利 义务; (3)基金托管人 因解散、破 产、撤销等 事由,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 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 的托管机 构承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4)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 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 基金合 同的 订立 、内容 、履 行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 同有 关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 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 决。不 愿或 者不能 通过 协商 、调解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 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裁 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各方当 事人均 有约束 力 , 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 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基 金合 同当事 人应 恪守各 自的 职责 ,继 续忠 实、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 本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 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金 合同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人 在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代 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公场 所查阅, 但其效力 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 为准 。 十 九 、基 金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福田区 福华三路 168 号 深圳国际 商会中 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 国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 立文号: 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 金字[1998 ]31 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以及 中国 证监会许可 的其它业 务。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范 围:吸 收公 众存 款;发 放短 期、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 贴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收 付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理 机构 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对 象 进行 监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金 托 管人 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 资品种 池,以 便基 金托管 人运 用相 关技术 系统, 对基 金实际 投资 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 监督 ,对存在疑 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 本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为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含 中小 板、创 业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货币市 场工 具、权 证、 资 产支 持证券 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基 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股票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 85% -95% ;债券 、货币 市场工具 、 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15% ;基金持有 全 部权证 的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基金保 留的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其它 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 例符合相 关法 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的 规定。 若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允许, 本基 金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调整上 述投 资比 例,或 将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它品 种纳 入投资范围 。 2、基 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 比例进 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进行 监督 : (1)本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2)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开放式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15% ; (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 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4)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5)本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40%; (6)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 85% -95% ;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资产不高 于基 金资产的 15% ; (7)本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10 )本基 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部 卖出; (11) 基金财 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2)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13) 本基金 保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5%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金、 存出保证 金、应收 申购 款等; (14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1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金 规模变 动等 基金 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不 符合前述所 规定比例 限制的, 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 动新 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投资; (16) 本基金 与私 募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 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 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 金合 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 果法 律法规 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规 定为 准。 法律法 规 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除 上述 第(10 )、 (13 )、(15) 、(16 )条 外, 因证 券市 场波动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股权 分置 改革中 支付对 价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 的,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 调整。 3、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 五条第 九 款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基金 托管 人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投 资禁 止 行为 和关联 交易进 行监 督。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事 先相 互提供 与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与本 机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 关联 方发行 的证券 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有 责任 确保关 联交 易名单的真 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并 负责及时 将更 新后的名单 发送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关 联交易 名单 中列 示的 关联 方进行 法律 法规 禁止基 金 从 事的 关联 交 易时,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提醒 基金管 理人 采取 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如 基金托 管人采 取必 要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联 交易 发生 时,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中 国证 监 会报 告。对 于基金 管理 人已成 交的关 联交 易,基 金托 管人 事前无 法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只能进 行事后结 算,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成 的损失,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4、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 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投 资运作 之前 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 业标 准的、 经慎重 选择 的、本 基金适 用的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单 ,并 约定各 交易 对 手所 适用的 交易结 算方 式。基 金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交 易对 手名单 的范围 在银 行间债 券市 场 选择 交易对 手。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否 按事 前提 供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 行交易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新 名单确 定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仍 应按 照协议 进行 结 算。 如基金 管理人 根据 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及结算 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解决。 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对 交易 对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 决因交 易对手 不履 行合同 而造成 的纠 纷及损 失,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由此 造成的 任何 法 律责 任及损 失。若 未履 约的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确定的 时间 前仍未 承担 违 约责 任及其 他相关 法律 责任的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相 应损 失先行 予以承 担, 然后再 向相 关 交易 对手追 偿。基 金托 管人则 根据银 行间 债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 况进 行监督 。如 基 金托 管人事 后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 先约定 的交 易对 手或交 易方式 进行 交易时 ,基 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 理人, 经提 醒后基 金管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 基金资 产损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 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应 事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 券的比 例,制 订严 格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险 控制 制度 ,防范 流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 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风 险。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是否 遵守 相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以及相关 投资额度 和比例等 的情况进 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券 与上文所述 的流动性受 限资产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 经中国 证 监会 批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 定期限 锁定 期 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 由于发 布重大 消息 或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本基 金不 投资 有锁定 期但锁 定期 不明确 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限于可 由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或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 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登 记和存管 ,并可在 证券交易 所或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证 券。 本 基金 投资的 受限 证券 应保证 登记 存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相关 工作的 落 实 和协 调,并 确保基 金托 管人能 够正常 查询 。因基 金管 理人 原因产 生的受 限证 券登记 存管 问 题, 造成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的 责任 与损 失,及 因受限 证券 存管直 接影 响本基金安 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不得预 付任何形 式的保证 金。 (2)基金管理人 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 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 置预案 应包括 但不 限于因 投资受 限证 券需要 解决 的基 金投资 比例限 制失 调、基 金流 动 性困 难以及 相关损 失的 应对解 决措施 ,以 及有关 异常 情况 的处置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首次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 票相 关流动 性风险 处置预 案。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的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保 对相关 风险 采取 积极有 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 间内 有效解 决基金 运作 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变 动等原 因而导 致基 金现金 周转困 难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提 供足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 付结 算。对 本基金 因投 资受限 证券导 致的 流动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任 。如 因 基金 管理人 原因导 致本 基金出 现损失 致使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赔 偿责任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赔偿基金 托管人由 此遭受的 损失。 (3)本基金 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 管理人应至 少于投资前三个 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 人 提交 有关书 面资料 ,并 保证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的 有关 资料 真实、 准确、 完整 。有关 资料 如有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提供调整 后的资料 。上 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 限于: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资 料。 3)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人与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 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 定 媒体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的名 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面价 值,以 及总 成本和 账面 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的比例、 锁定期等 信息。 本 基金 有关投 资受 限证券 比例 如违反 有关 限制规 定,在 合理 期限内 未能 进行及 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受 限证券管理 工作方面有 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披露 情况。 (6)相关法 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有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6、基金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 算、基 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应 收资 金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7、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 规定, 应及时 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基 金管理 人收 到书面 通知 后 应在 下一工 作日前 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 行解 释或举 证,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述 规定 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对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规定 时间 内答复 并改 正 ,或 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事 项,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 9、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10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管理人 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 管协 议规定 行使监 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 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 改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 基金财 产、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 核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值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等行为 。 2、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 、未执 行 或无 故延 迟 执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拨 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本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及时 核对并 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函 ,说 明违规 原因及 纠正期 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 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 方根 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 延、欺 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管理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 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 对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 账户,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 与独 立 。 (5)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 合同和本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生 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财 产没 有到达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偿基金 财产的损 失,基金 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 金财 产 。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 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托管人的营 业机构开立 的“基 金募集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 满或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基 金托 管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户 ,同 时在 规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从 事证 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验 资, 出具验 资报 告。 出具的 验资报 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 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 金合同生效 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 可以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本基 金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 (2)基金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任 何其 他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3)基金银 行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的 有关规定 。 (4)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基金托管 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 账户和结 算备付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 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使用,仅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借 或未 经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任 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和 证券账户卡 的保管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托管 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 金 账户, 并代 表所托 管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的一 级法人 清算工 作 , 基 金管 理人应 予以积 极协 助。结 算备付 金、 结算互 保基 金、 交收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规定执 行。 (5)若中国证监 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在本 托管协议订 立日之后允许基 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使用 的,若 无相 关规 定,则 基金托 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 规定执行 。 5、债券托管 专户的开 设和管理 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 有 关规 定,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债券 托管 账户, 并代表 基金 进行银 行间 市 场债 券的结 算。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回 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 需要而开立 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 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定 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 金财 产投资 的有 关实 物证券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 于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保管 凭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实物 证券 等有价 凭证 的 购买 和转让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人 对由基 金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 8、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 基金 财产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 的 、与 基金财 产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件 分别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保 管。 除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 年度 审 计合 同、基 金信息 披露 协议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产 生的 重大 合同, 基金管 理人 应保证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重大合 同签 署后及 时以 加 密方 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并 在三十 个工 作日 内将正 本送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 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 算、复核 与 完成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按 规 定公告。 (2)复核程 序 基 金管 理人每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 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基金 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 以公布。 2、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及相 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 3、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的处理方 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 时,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基金份 额净值 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 纠正, 通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 措施防 止损失 进一步 扩大; 错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公告 ;当发 生净 值计算 错误时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处理, 由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 付,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有权 向其他 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差 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 要进行赔偿 时,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根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按 以下 条款进 行赔 偿: 1)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双方 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讨 论后 ,尚不 能达成 一致 时,按 基金 管理 人的建 议执行 ,由 此给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 失,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 金托管 人 未对 计算过 程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 且造 成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人或 基金 支付 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人 或基 金 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理 费和 托管费 的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 , 尚 不能 达成一 致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公 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 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信 息错误(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 进而导 致 基金 份额净 值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财 产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赔付。 (3)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记 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 误,有关会计制 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 不 可抗力 原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而造 成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 要的 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 影响。 (4)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 计算尾差, 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或 者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 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至 少应包 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由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如 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任 。 在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或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有关资 料送 交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绝 或延误 提供 ,并保 证其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 的其 他用途,并 应遵守保 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 议产生 或与 之相 关的争 议, 双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 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调解 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仲 裁地点 为北京 市 , 按 照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 承担。 争 议处 理期间 ,双 方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 务, 维护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 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 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变更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后生 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二 十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下 服务内 容, 由基 金管理 人 在 正常 情况下 向投资 者提 供,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实 际业 务情 况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不断 完善并增 加和修改 服务项目 。


一、营销创 新及网上 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 者的交易 方式和渠 道,基金 管理人为 投资 者提供多种 形式的交 易服务。


在 营销 渠道创 新方 面, 本基金 管理 人大力 发展 基金 电子 商务 ,并已 开通 基金 网上交 易 系统,投资者可 登陆本基金 管理人的网 站(www.phfund.com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 理基 金 交易 及信息 查询等 已开 通的各 项基金 网上 交易业 务。 同时 ,投资 者可关 注鹏 华基金 官方 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 ,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 户查 询功能 和交易 功能 。基金 管理人 也将 不断努 力完 善现 有技术 系统和 销售 渠道, 为投 资者提供更 加多样化 的交易方 式和手段 。


二、信息定 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 6788-999;0755-82353668 )等渠道 提交信息定 制申 请,在申请获基金 管理人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信 件、手机短信 、E-MAIL 等方式为 客 户发送所定制的 信息。信件定 制的内容 为 季度 纸质对 账单, 手机 短信可 定制的 信息 包括: 月度 短信 账单、 公司最 新公 告、持 有基 金 周末 净值等 ;邮件 定制 的信息 包括: 鹏友 会周刊 、电 子对 账单等 信息。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业务发展 需要和实 际情况, 适时调整 发送的定 制信 息内容。


三、在线咨 询服务


投 资者 可通 过在 线客 服、 短信 接收 平台 、鹏 华基 金官方 微信 (微 信号 :penghuajijin ) 等网络通讯 工具进行 业务咨询 ,基金管 理人 7*24 小 时提供智能 机器人咨 询服务, 在工作时 间内有专人 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


四、客户服 务中心(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 )自动 语音 系统提供每 周 7× 24 小时 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 情况、基 金产品信 息与服务 等信息查 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 -21:00 的坐 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该热 线获 得业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五、客户投 诉受理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直 销和 销售机 构网 点柜台 、基 金管 理人 设置 的投诉 专线 、呼 叫中心 人 工热线、书 信、电子 邮件等渠 道,对基 金管理人 和销 售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


电 话、 电子邮 件、 书信 、网络 在线 是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基 金管理 人设 专人 负责管 理 投诉电话(0755-82353668 )、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销售机 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 基金管理 人跟进处 理。


二 十 一、 其他 应披 露 事项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将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等 相关 法律法 规规定 的内 容与格 式进 行披 露,并 至少在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众升财富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申购 (含定期定 额申购)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18 日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0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个人投 资者 开立基金账 户的证件 类型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15 日 鹏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摘 要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1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不 含定期定额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海银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 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百 度百 盈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 分基金销 售机 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18 日 鹏华基金关 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 与邮储银 行个 人网上银行 和手机银 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 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工商 银行“2019 倾心回 馈”基金 定 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中国农业 银行个人 网银和掌 上银行基 金申 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增 设客服热 线的 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2018 年 12 月 29 日 2018 年第四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1 月2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在 浙江 金观诚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暂停 办理相关 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1 月2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停牌股票估 值方法变 更的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2 月12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2 月26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澄清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北京恒天 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认\申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27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申购 (含定期 定额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27 日 2018 年年度 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2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 金参 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手机 银行渠道 基金 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 申购费率 优惠的公 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3 月30 日 鹏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中 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券日 报》 2019 年 4 月8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 报》 2019 年 4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 2019 年 4 月13 日 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持 有的 股票停牌后 估值方法 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 2019 年 4 月13 日 上述披露事 项的披露 期间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9 年4 月 15 日止。


二 十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 招募 说明书 按相 关法 律法规 ,存 放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代 销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 人可 在办公 时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在合 理时 间内获 取本招 募说 明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但 应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准 。投 资人也 可以 直接 登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进 行查 阅。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 二 十 三、 备查 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 会核准鹏 华价值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集的文 件 2、《鹏华价 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 同》 3、《鹏华价 值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协 议》 4、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人查 阅方式: 1、存放地点: 《基金合 同》、《 托管协议 》存放在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其 余 备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处 。 2、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到 存放地点 查 阅,也可按 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