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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鸿利(000694)

鑫元鸿利: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鑫 元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以 通讯 开会 方式 召开 
鑫 元鸿 利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 二次 提示 性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在指定媒介发布了《鑫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在 指定媒介发布了《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鸿利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 现发布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 、召 开会议 基本 情况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 鑫元鸿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的有关 规定, 鑫元鸿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基金管 理人鑫元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称 “本基 金管理人 ” )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 表决票收取时间: 自 2019 年5 月28 日起, 至2019 年6 月23 日17 时止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关于鑫元 鸿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修 改基金 合同有关 事项的 议案 》 (见附
件一) 。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 《关于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 (见附件二) 



2 三 、权 益登记 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 年5 月28 日, 即 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 本基金登记机构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有 权 参 与 本 次 会 议 的表决。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1、本次 会议表 决票, 样本见附 件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剪报 、复印 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 人持有 人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 提供本 人身份 证件复 印件; (2 )机 构持有 人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 位公章 或经授 权的业 务公章 (以下合称 “公章” ) , 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 代表在 表决票 上签字( 如无公 章) , 并提供该 授权代 表的身 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及该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3 )个 人持有 人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并 提供持有 人身份 证件复 印件,以 及填妥 的授权 委托书原 件(参 照附件 四) 。如代 理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 )机 构持有 人委托 他人投票 的,应 由代理 人在表决 票上签 字或盖 章, 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开户证 明或登 记证书复 印件等 ) ,以 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 原件( 参照附 件四)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 3 印件; 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 等) ;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委 托他人 投票的,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 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件, 以及取得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者资 格的证 明文件 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 需将填 妥的表 决票和所 需的相 关文件 于前述 表决票收 取时间 内(以 收到时间 为准) ,通过 专人送交 或邮寄 的方式 ,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 以收件日 邮戳时间为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 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12 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 表面注 明: “ 鑫元鸿利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表 决专用” 。 五 、计 票 1、本次 通讯会 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本 基金管 理人授权 的两名 监督员 在基金 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 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 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 )表 决票填 写完整 清晰,所 提供文 件符合 本会议通 知规定 ,且在 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4 额总数。 (2 )如 多选或 表决意 见空白的 表决票 ,或表 决票上的 表决意 见模糊 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 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则视为弃权表决, 但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如 表决票 上的签 字或盖章 部分填 写不完 整、不清 晰的, 或未能 提供有 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 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重复提交 表决票 的,如 各表决票 表决意 见相同 ,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 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如提 交有效 表决票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所 对应的 基金份 额占本 基金在权 益登记 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则本 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本次 议案如 经提交 有效表决 票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对 应的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多数同意, 则视为表决通过, 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表决通 过的事 项,将 由本基金 管理人 在自通 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5 根据 《基 金法》 及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所 持有的 有效基 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 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有 关公告 可通过 本基金管 理人网 站查阅 ,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6 5、 根据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 月二十七日


7 附件: (一) 关于鑫元鸿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鑫元鸿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 (三)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8 附 件一 : 关于 鑫元 鸿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鑫元 鸿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 ,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鑫元鸿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提议 对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并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相应更新 。 本次 修改基金合同 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 《 关于鑫元鸿利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 月二十七日


9 附 件二 : 关于 鑫元 鸿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修 改基 金合同 有关 事项的 议案 说明 一 、声 明 1、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成立于2014年6月 26 日。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鑫元鸿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相应更新。 2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 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 分 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方可召开, 且 《关于鑫元 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 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 人) 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通过, 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 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基 金合同 修改 内容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表述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10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修改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其他 1、 托管协议将对应基金 合同修订内容进行修改,招募说明书将在定期更新 时对应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予以更新。 2、 修改后的基金 合同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 下一工作 日 起正式实施 。


11 附 件三 : 鑫元 鸿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


12 附 件四 : 授 权委 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 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13 (2) “基金账户号” 处空白、 多填、 错填、 无 法识别等情况的, 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 授权委 托书剪 报、复印 或按以 上格式 和内容自 制在填 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14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 “√ ”方 式在 审 议事项 后注 明表 决意 见 。持有 人必 须选 择一 种 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 表决 意见 空白 , 或表决 票上 的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 的 ,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 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