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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鑫盈混合A(006371)

长安鑫盈混合A: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长安 鑫盈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3 月 30 日证监许可 〔2018〕588 号文注
册, 并获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机构部函〔2018〕2895 号) 确
认?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
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类别为混合型,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 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4 、本基 金的管理 人和登记 机构均为 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 下简 称
“本公司” 或 “基 金管理人” ) , 基 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5 、 本基金自 2019 年 5 月 30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通过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
及时公告,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6 、本基 金发售对 象为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 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7 、本基 金将通过 基金管理 人直销中 心和网上 交易平台 及各基金 销售 机
构办理认购业务。 
各销售机构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 办理日期和时间以及开户、 认购等事
项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 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 如本基金增加其他销售机构
的,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
户服务电话 400-820-9688 进行查询。 8 、投资 人欲认购 本基金, 需开立本 公司基金 账户。已 经开立本 公司 基
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一位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不
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 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
进行认购。 
9 、投资 人应保证 用于认购 本基金的 资金来源 合法,投 资人应有 权自 行
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11、 在募集期内, 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目前仅针对个人投资者) 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
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人民 币(含认 购费), 其他销售 机构可调 整首次认 购和追加 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网上交易平台除外)
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
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通 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置最高累计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
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则不可
以撤销。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金额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募集总金额的
50% ,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
述 50% 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请。 
投资人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
善行使合法权利。 
13、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人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认真阅读刊登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 《证券时报》
上的 《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 人可通过 本公司网 站了解基 金募
集相关事宜、下载各类基金申请表格、进行基金认购等。 
14 、投资人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688 咨询。 
15、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 种 情 况对募集安排做出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16、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人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
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 期货市场,基金份额
净值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
存款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
可能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
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信
用风险、 估值风险、 流动性风险、 投资特定证券的风险、 运作风险及其
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交易
不活跃, 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
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
基金资产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 投 资港股 通 标的股 票 的资产 占 股票资 产 的比例 为 0-50% ,本 基
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 会面临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联动的风险、 汇率风险、 股价波动较大
的风险、 港股通额度限制的风险、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
险、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交收制度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停牌、 退市等
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其他可能的风险
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
破 1.00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根据自身的投资目
的、 风险承受能力、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自主判断基 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和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
基金份额类别,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五)基金简称及基金代码 
■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投资目标 
通过个股精选和资产配置,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九)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 政府支持机
构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 、 可交换公司债券、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
融资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等) 、 衍生工具 (包括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
期货等) 、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以及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的投 资 组合比 例 为:股 票 资产占 基 金资产 的 比例为 0-95% ,其
中投资 于 港股通 标 的股票 的 资产占 股 票资产 的 比例为 0-50% ;每 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十)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机构名称: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楼 
直销电话:021-2032 9866 
直销传真:021-2032 9899 
客服电话:400-820-9688 
(2 )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和微信公众号“长安基金微理财”
办理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
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官方网站查询。本公司官方网址:
www.changanfunds.com 。 
基金份额发售期间, 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本基金
募集相关事宜的咨询及投诉等。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 长安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直销机构及各销售机构联系方式名录。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 《长安
鑫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在基金募集期间如调整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发布调整销售机构的公告。 
(十二)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
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十三)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 、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为 2019 年 5 月 30 日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认购的情况,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适当延长
或 缩 短募集期,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2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起, 《基 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
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 募集期间 募集的资 金应当存 入专门账 户,在基 金募集行 为结 束
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4 、如果 募集期限 届满,未 满足基金 备案条件 ,本基金 管理人应 当承 担
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 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其中,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指按照同期中国
人 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 )如 基金募集 失败,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销 售机构不 得请 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二、募集方式与相关规定 
募集期间, 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平台及其他销售
机构认购本基金。 
(一)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投资人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三)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 (目前仅针对个人投
资者) 和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份额, 首次认购
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 人民币(含认购费),其他销售机
构可调整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网上交易平台除外)首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 1,000 元人民
币 (含认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
管理人酌情调整。 
(四)认购费用 
(1 )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认购 C 类基
金份额不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如 下 所 示 : 
■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费按照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 )在 基金募集 期间,销 售机构如 对认购费 率实行优 惠,请投 资人 参
见其届时公告或咨询本公司和销售机构。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
分别计算认购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 份额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某投资者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 10,000 元, 认购费 率为 1.20% , 假定认购
期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1.20%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1.00)/1.00=9,882.42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 金份额, 假定认购期产
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9,882.42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享有。 
例: 某投资人认购 C 类基金份额 10,000 元, 假设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为 1.00 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 +1.00 )/1.00=10,001.00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 10,001.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六)认购的确认 
当日 ( T 日)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投资人通常应在 T+2 日(包
括该日) 到原销售机构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 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
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
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无需支付相关利息)。 
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一)个人投资者 1 、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募集期内的周一至周五 9 :00~17:00(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开立基金账户 
开立基金账户手续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的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出示 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 文件(居 民身份证 、户口本 、中国护 照、 军
官证、 士兵证、 军队文职干部证、 武警警官证等) 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
印件; 
3 )由本人签名的银行开户证明或储蓄存折复印件; 
4 )填妥的《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5 )其他材料。 
(2 )缴付认购资金 
投资人应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将足额认购资金以银行转账
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如下: 户名: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244319025805159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大额支付号:102290024433 
投资人若因未正确、 按时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造成其认
购申请无效的,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3 )提出认购申请 
办理基金认购申请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填妥的经本人签名确认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2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3 、注意事项: 
(1 )开 立基金账 户和提出 认购申请 可以同时 办理,也 可以分开 办理 ;
缴付认购资金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前办理, 也可以在提出认购申请后办
理,最晚不能迟于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业务办理截至时间; 
(2 )在 缴付认购 资金时, 投资人应 在“汇款 人”栏中 填写其在 基金 直
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姓名全称, 在 “ 汇款用途” 栏中注明 “认购长安鑫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字样; (3 )投资人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指
定的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若认购资金在投资人提出认购申请当日本公司
业务办理截至时间前未到达本公司指定基金直销资金专户, 则该笔认购
申请无效; 
(4 )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申请: 
1 )投资人已划付认购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 人已划付 认购资金 ,但未办 理认购申 请手续或 认购申请 未被 确
认的; 
3 )投资人已划付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 人划付认 购资金的 时间晚于 其提交认 购申请当 日本公司 业务 办
理截至时间的;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导致无效认购的情况。 
(5 )在 基金募集 期内,经 基金登记 机构确认 为无效的 认购申请 ,由 本
公司在认 购申请被 确认无效 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将认 购资金划 往投 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 
(二)机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