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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高股(501307)

银河高股: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5-1 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 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北京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五月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1 月 8 日《关于准予银河 中证 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 】80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银河中证沪 港深 高股 息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招募 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 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本基金运作 的 特有风险、基金份 额的折/ 溢 价交易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 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简称 “港股通标的股票” ) 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 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 汇率风 险(汇 率波 动可 能对基 金的投 资收 益造 成损失 ) 、港 股通 机制 下交易 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 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 4 月1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本 次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不 一致 的,以 本次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为准。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 交易


.................................................... 4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转 托管


............................... 41 十、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 53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4 十二、基金财产


............................................................ 6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


.......................................................... 76 十六、基金税收


............................................................ 7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露


...................................................... 81 十九、风险揭示


............................................................ 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11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 一、绪 言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规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银 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银河中证沪港 深高股息指数型 证券投资 基金(LOF )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有约 束力的 决定 、决 议、通知 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以下或称 “基金投 资者” 、 “投资者”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 26、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 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以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 41、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内, 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场外: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3、场 内: 通过上 海证 券交易 所内 具有相 应业 务资格 的会 员单位 利用 交易 所交易 系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上市交 易的场 所。 通过 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4、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的总称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6、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4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48、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9、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0、C 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在认购/ 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港 股通标的股票: 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 经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 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2、流 动性 受限资 产: 指由于 法律 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 作障碍 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停牌股票、 流通 受限的 新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 支持 证券 、因发 行人债 务违 约无 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 6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 三、基 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6 月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 人员情 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长刘 立达先 生,中 共党员, 英国威 尔士大 学(班戈 )金融 MBA 。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 国人民银 行总行 工作, 历任 金融 研究所 国内金 融研 究室 助理研 究员, 研究 局资 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 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 作,曾 任股 权管 理运营 部总经 理、 银河 保险经 纪公司 董事 、战 略发展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范 永武 先生, 中共 党员, 中国 社会科 学院 应用经 济学 博士后 ,厦 门大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3 学会计 学博士 ,哥 伦比 亚大学 硕士, 持有 注册 会计师 、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19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 任职于中国证 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 ,担任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现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周浩先生,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2018 年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 董事会 董事 。历 任上海 新江湾 城工 程建 设指挥 部指挥 ,上 海市 城市建设 投资开 发总公 司行 政人 事部副 总经理 、总 经理 ,上海 城投控 股股 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副总 裁、 监事 会主席 、上海 城投 (集 团)有 限公司 纪委 书记 、监事会 副主席等职,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董事熊人杰先生, 大学本科学历。2006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二届董 事会 董事 ,第三 届董事 会、 第四 届董事 会连任 。曾 任职 于湖南人 造板厂 进出口 公司 、湖 南省广 电总公 司、 湖南 电广传 媒股份 有限 公司 。现任深 圳市达晨创业投资公司副总裁。 董事付华杰先生,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第四 届董事 会董事 。历 任金 飞民航 经济发 展中 心投 资主管, 首都机 场地产 集团 有限 公司部 门经理 助理 ,首 都机场 集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 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 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 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 中共党员, 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2017 年2 月被 选举为 银河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第四届 董事 会董 事。历 任大港 油田 总机 械厂技术 员、大 港油田 局办 公室 科员、 大港油 田经 济研 究所科 员,现 任中 石油 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 举为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一届 董事 会独立 董事, 第二 届、 第三届、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4 第四届 董事会 连任 。历 任北京 大学教 师, 国家 地震局 副司长 ,中 国人 民保险公 司部门 总经理 ,中 国人 保信托 投资公 司副 董事 长,深 圳阳光 基金 管理 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 为银 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第 四届董 事会独 立董 事。 历任国 家建设 委员 会干 部,国家 经济委 员会外 事局 干部 ,国家 计划委 员会 工业 经济联 合会国 际部 干部 ,日本野 村证券 株式会 社总 部投 资及咨 询顾问 ,全 国律 协会员 法律助 理, 现任 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 央财经 大学 金融 学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中央 财经大 学中 国银 行业研究 中心主 任。亚 洲开 发银 行高级 顾问、 中国 人民 银行货 币政策 委员 会咨 询专家、 中国银 监会外 聘专 家、 中国支 付清算 协会 互联 网金融 专家委 员会 委员 、中国国 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师。2014 年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 任;国 家外汇 管理 局办 公室副 主任、 主任 ;中 央汇金 投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 李立 生先生 ,中 共党员 ,硕 士研究 生学 历。历 任建 设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助 理研究 员, 中国 华融信 托投资 公司 证券 总部研 究发展 部副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研 究中心 综合研 究部 副经 理,银 河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筹备 组成员 ,银河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究 部总 监、 基金管 理部总 监、 基金 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 中共党员, 经济学博士。2018 年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第 四届 监事 会监事 。历任 河北 财达 证券经 纪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银行 部职员, 北京华证普惠 信息股份有限公司XBRL 应用部业务经理, 中 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 基金有 限责 任公 司资产 管理部 业务 经理 ,中国 证券投 资者 保护 基金有限 责任公 司党委 (纪 检监 察)办 公室高 级经 理, 中国证 券投资 者保 护基 金有限责 任公司 证券市 场交 易结 算资金 监控中 心( 统计 分析中 心)高 级经 理, 中国证券 投资者 保护基 金有 限责 任公司 调查评 价部 高级 经理, 现任中 国银 河金 融控股有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5 限责任 公司高 级经 理, 中国银 河金融 控股 有限 责任公 司第一 党支 部组 织委员、 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第 四届 监事会 监事。 先后 任职 于北京 城建华 城监 理公 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 范永 武先生 ,中 共党员 ,中 国社会 科学 院应用 经济 学博士 后, 厦门 大学会 计学博 士, 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持 有注 册会计 师、注 册资 产评 估师等专 业资格证书。19 年金融行业从业经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职于中国 证监会,担任并购监管二处处长等职务;2014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担任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5 年1 月至2017 年11 月, 担任中信并购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1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副总经 理陈勇 先生 ,中 共党员 ,大学 本科 学历 。历任 哈尔滨 证券 公司 友谊 路证券 交易营 业部 电脑 部经理 、和平 路营 业部 副总经 理,联 合证 券有 限责任公 司哈尔 滨和平 路营 业部 总经理 、联合 证券 公司 投资银 行总部 高级 经理 ,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 (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副主任 (主持工作) , 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 (兼),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 秦长建 先生 ,中 共党员 ,研究 生学 历, 硕士学 位。持 有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国际注 册内 部审 计师、 法律职 业资 格证 书、中 国注册 资产 评估 师等专业 资格证 书,先 后在 会计 师事务 所、上 市公 司等 行业从 事内审 、财 务、 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 硕士研究生,18 年证券从业经历。 曾先后在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6 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交 易主管 、基金 经理 助理 、基金 经理、 股票 投资 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6 楼华锋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9 年证券从业经历,先后就职于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业务高级经 理、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分析师。2015 年 8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数量与指数工作室负责人、基金经理。2016 年 1 月起担任银河定投 宝中证腾讯济安价值100A 股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12 月起担任银河君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担 任银河量化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12 月担任银河量化稳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起担任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8 年6 月起担任银河量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陈伯祯 先生 ,硕士研 究生学历 ,14 年证 券从 业经历 。曾 任职 于宏 利 证券投 资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 台湾) 、泰达 宏利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富 兰克 林华美 证券 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 , 从事投资、 研究相关工作。2018 年4 月起加入 银河基金。2018 年6 月起担任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经理范永武先生,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 副总经理兼股票投资部总监钱睿南 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监吴磊先生, 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 股票 投资部副总监张杨先生,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神玉飞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 管理人 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 资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 资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 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 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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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算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 露 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8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其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者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9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仓等 手段 操纵 市场 价 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0 ( 五) 基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 着敬业、诚信 和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协助、 接受委托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 管理 人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 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监察 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1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 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 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 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 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 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2 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 文件、 档案。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 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 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 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 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3 四、基 金托管人 ( 一) 基金托 管人 概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成立时间:1996 年 0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 号 联系人:赵姝 联系电话:(010) 6622 3695 传真:010-66226045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 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 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 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 是一家中外资本融合的新型股份制银行。 成立以来, 北京银行依托中国经济腾飞崛起的大好形势, 先后实现引资、 上市、 跨区域等战 略突破。 目前, 已在北 京、 天津、 上海、 西安 、 深圳、 杭州、 长沙 、 南京、 济南、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4 南昌、石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荷兰拥有650多家分支机 构,开辟和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 截至2019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达到2.64万亿元,2019年一季度实现净利 润63.74亿元。成本收入比18.94%,不良贷款率1.40%,拨备覆盖率为214.11%, 资本充足率12.08%, 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 公司价值排名中 国区域性发展银行首位,品牌价值达449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63 位, 连续五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强, 被誉为中国最具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中型 银行。 23年来, 北京银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在医疗、 教育、 慈善、 赈灾等 方面向 社会捐助超过3.5亿元。凭借优异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北京银行赢得 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 “全国文明单位” 、 “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 、 “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售银行” 、 “最佳区域性银行” 、 “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 献奖” 、 “最佳便民服务银行” 、 “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 、 “中国社会责任 优秀企业” 、 “最具持续投资价值上市公司” 、 “中国最受尊敬企业” 、 “最受 尊敬银行” 、 “最值得 百姓信赖的银行机构” 及 “中国优秀企业公民 ” 、 “最具 创新银行”、“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刘晔女士,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4 年毕业于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1997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 具有十 多年银 行和证 券行 业从 业经验 。曾就 职于 证券 公司从 事债券 市场 和股 票研究工 作。在 北京银 行工 作期 间,先 后从事 贷款 审查 、短期 融资券 承销 、基 金销售及 资产托管等工作。2008 年 7 月 至 2012 年 9 月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 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北京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至今任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北京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 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 内设核算估值岗、 资金清算岗、 投资 运作监督岗、 系统运行保障岗及风险内控岗, 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 资产估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5 值、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70% 的员工拥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秉持 “严谨、 专业、 高效 ” 的经营理念,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 保险资金、 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 北京银行专业 高效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北京 银行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法 规、 行业 监管规 章和本 行有 关管 理规定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严格 管理 ,确 保基金托 管业务 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 真实 、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行 检查指 导。 资产 托管部 设有内 控监 查岗 ,配备了 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 行资 产托管 部具 备系统 、完 善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体系 ,建立 了业 务管 理制度 、内部 控制 制度 、业务 操作流 程, 可以 保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 业务人 员均 具备 从业资 格;业 务操 作严 格实行 经办、 复核 、审 批制度, 授权工 作实行 集中 控制 ,制约 机制严 格有 效; 业务印 章按规 程保 管、 存放、使 用,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未经 授权不 得查 看; 业务操 作区封 闭管 理, 实施音像 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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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 向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基 金托 管人 如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程序 已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7 五、相 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 号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公司网站:www.galaxyasset.com(支持网上交易)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直销业务电话:(021)38568981/ 38568507


传真交易电话:(021)38568985 联系人:徐佳晶、郑夫桦 (2)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西街6 号院A-F 座三层(邮编:100045) 电话: (010)56086900 传真: (010)56086939 联系人:郭森慧 (3)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90-108 号光华大厦西座三楼(邮编: 510620) 电话: (020)37602205 传真: (020)37602384 联系人:史忠民 (4)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206 号三层 电话: (0451)82812867 传真: (0451)82812869 联系人:崔勇 (5)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01 号3 楼南京银河证券江东中路营业部内 ( 邮编: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8 210019) 电话: (025)84671299 传真: (025)84523725 联系人:李晓舟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6F (邮编: 518046) 电话: (0755)82707511 传真: (0755)82707599 联系人:史忠民 2、场外代销机构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 话 :( 010 )66568292 传 真 :( 010 )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29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 话 :( 010 )84683893 传 真 :( 010 )8468556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0 网址:www.cs.ecitic.com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朱 贤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 话 :( 0532)85022326 传 真 :(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 话 :( 0931)4890208 传 真 :( 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1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1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 话 :( 021 )20333333 传 真 :( 021 )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 话 :( 010 )85130588 传 真 :(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 话 :( 0991)2307105 传 真 :( 0991)2301927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 话 :( 010 )63081000 传 真 :(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2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 话 :( 0431)85096517 传 真 :(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6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 真 :( 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7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18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楼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3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767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9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 话 :( 0755)83025666 传 真 :( 0755)83025625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n (2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尤习贵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95579 网址:www.95579.com (2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4 网址: www.xyzq.com.cn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电 话 :( 021 )38637436 传 真 :(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一涵 网址: stock.pingan.com (2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2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 话 :( 0755)82130833 传 真 :(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5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 、 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 层 法人代表:高利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联系人:程博怡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7)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e5618.com (2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 :( 0755)23838750 传 真 :( 0755)25838701 客服中心: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6 (2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0)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3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米硕 电 话 :( 0551)68167601 传 真 :( 0551)62207773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3、第三方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 号6 幢55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7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4、场内代销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 名单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 二) 基金登 记结算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839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朱立元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律 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办 注册 会计师 :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8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联系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小骏、冯适 联系人:胡小骏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注册文件: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0 号 注册日期:2018 年1 月8 日 ( 二) 、基金 类型 与存续期 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39 七、基 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 关规 定,本 基金 满足基 金合 同生效 条件 ,基金 合同 已于2018 年4月10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0 八、基 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 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 二) 上市交 易的 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 四) 上市交 易的 规则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 五) 上市交 易的 费用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交 易的 行情揭 示


A 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七) 上市交 易的 停复牌 、暂 停上市 、恢 复上市 和终 止上市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 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 八) 相关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的 规则 等 相关 规定内 容进 行调整 的,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 基 金合 同相 应 予以 修改, 且此 项修改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九) 若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增加 了基金 上市 交 易的 新功能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在履 行适 当的程 序后 增加相 应功 能。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1 九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与 转托管 ( 一) 申购和 赎回 的场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C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会员单位,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 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具体办 理时 间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香港 联合交 易所 的正 常交易 日(若 该交 易日 为非港股 通交易日, 则本基金不开放)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及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及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2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 三) 申购和 赎回 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 赎回遵 循“先 进先出”原 则,即 按照 投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 时, 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或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6、 投资人通过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上海 开放式 基金 账户 ,通过 场内申 购、 赎回 应使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对上 述原则 进行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 告。 ( 四)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限定


1、场外交 易时 , 投资 者通过 销售 机构首 次申 购基金 份额 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 民币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元。 场内交易时,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 每 笔申购金额应为1 元的整数倍,且不低于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2、 场外交易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场内交易时, 赎回的最 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3 超过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若某投资者场外托管的基 金份额不足10 份或其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场外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 份的, 投资者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否则将自动赎回。 3、代 销网 点的 投资人 欲转入 直销 网点进 行交 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 低金 额的限 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4、对 于场 内申 购、赎 回及持 有场 内份额 的数 量限制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5、投 资人 可多 次申购 ,对单 个投 资人累 计持 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 制。 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6、当 接受 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五) 申购和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 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4 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 (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和赎 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只在场 外销售)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 而递减,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 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 下 1.0% 50 万元(含)-200 万元 0.6%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 含)以上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5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含)-30 日 0.1% 30 日( 含) 以上 0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 含)以上 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范 围内 调整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基 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情 况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人 适当调低基金认购费率、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转换费率。 5、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 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 金估 值的 公平性 。具体 处理 原则 与操作 规范遵 循相 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七) 申购和 赎回 的数额 和价 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 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该类 基金 份额净 值, 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再采用截位方式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2)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 乘以当 日该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并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6 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 (1+ 申购费率) (注: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 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 申购费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 为 1.00% , 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00%)=39,603.96 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 元 申购份额=39,603.96/1.0400=38,080.73 份 如果投资人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则可得申购 份数为 38,080.73 份。 如果是场内申购, 申购份额为 38,080 份, 其余0.73 份对应的金 额返回给投资人。 例 2: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40,000 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为 0,假设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40,000 元 申购份额=40,000.00/1.0400=38,461.54 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40,000 元,则可得 申购份数 为38,461.54 份。 例3 :某投 资人投资1,000 万元申购 本基金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 当 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 = 10,000,000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1,000=9,999,000.00 元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7 申购份额 =9,999,000.00/1.0400=9,614,423.08 份 如果投资人投资 1,00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可得份 额为 9,614,423.08 份 A 类基金份额。如果是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为 9,614,423 份,其余0.08 份对应的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人场外赎回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 额,持有时间为 6 天, 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1.50% ,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1.0150×1.50% =1,522.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0×1.0150-1,522.50=99,977.5 元 如果投资人场外赎回其持有 6 天的 A 类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977.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公告。 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 申 购与 赎回的 注册登 记 1、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立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之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立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 金管 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办 理时 间进行 调整, 并最迟于调整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予以 公告。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8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当 前一 估值日 基金 资产净 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4、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 模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指 数编 制单 位或指 数发布 机构 因异常 情况 使指数 数据 无法正 常计 算、计 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 回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49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 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时 间临 时停市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 些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 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一 )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及处 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0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 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 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 请按比例确认。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至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至全部赎 回为止。 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 确认, 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场 内巨 额赎 回的处 理方式 按照 上海证 券交 易所和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1 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 二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十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2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 十五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十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解冻 和质 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 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3 十 、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4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绝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 主要投 资于 中证 沪港深 高股息 指数 成份 股、备 选成份 股。 为更 好地 实现投 资目标 ,本 基金 可少量 投资于 非成 份股 (包括 中小板 、创 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 的国债 、央 行票 据、金 融债券 、企 业债 券、公 司债券 、中 期票 据、短期 融资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次级 债券、 政府 支持 机构债 券、政 府支 持债 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 (包括同业存单) 、 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 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 投资于 中证沪 港深 高股 息指数 成份股 及其 备选 成份股 的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指数完全复制法, 进行被动指数化投资。 按照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 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5 时,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 以达到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


(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或增发;


(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


(6)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 对值控制在 0.35% 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 以内。 2、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基金流动性管理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需要, 本基金将投资于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等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 证券市场变化等分析判断未来利率变化,结合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 3、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决定套保比例。 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 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 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 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 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2) 权证 为本 基金辅 助性投 资工 具。权 证的 投资原 则为 有利于 基金 资产增 值、控制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6 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其他 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 明书更新中公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 90% 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 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其 中, 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再符 合投 资标 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 基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 不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7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 基金 财产参 与股 票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购 )等 ;在 任何交 易日日 终, 持有 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 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合 计( 轧差 计算) 应当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 本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在 本基金 托管协 议或 其他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书面协 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 (16) 本基 金投资 于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前述 规定 比例限 制的 ,基 金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 (10)、(16)、(17)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合 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十个 交易日 内进 行调 整,但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法 律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8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六个月 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投 资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对上 述投 资组合 比例 限制取 消或 进行变 更的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 场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相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 予以披 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分之 二以上 的独立 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进行 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或 变更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基 金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定 的限制 ,或 以变 更后的规 定为准。 ( 五)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中证 沪 港深 高股息 指数收 益率*95% + 银行 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5%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59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从沪深 A 股以及符合 港股通条件的港股中选取 100 只流动 性好、 连续 分红 、股息 率高的 股票 作为 指数样 本股, 采用 股息 率加权, 以反映沪港深三地市场股息率高的股票整体表现。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 发生 变化, 或者 有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 场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业绩 比较 基准变 更涉 及本基 金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 质性变 更, 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六)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 为指 数型基 金, 其风险 收益 特征与 标的 指数所 表征 的市场 组合 的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 投资 于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允许投 资的 特定范 围内 的港股 市场 ,除 需要承 担与境 内证 券投 资基金 类似的 市场 波动 风险等 一般投 资风 险之 外,本基 金还面 临汇率 风险 、流 动性风 险、香 港市 场风 险等港 股投资 所面 临的 特别投资 风险。 ( 七)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 金行 使相关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 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 投资组 合报告 (截 止 2019 年3 月31 日)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已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本 报告 中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0 1 权益投 资 95,262,751.12 92.84 其中: 股票


95,262,751.12 92.8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203,961.29 6.05 8 其他资 产


1,147,590.14 1.12 9 合计





102,614,302.55





100.00 注:本 基金 通过 港股 通交 易机制 投资 的港 股公 允价 值为人 民 币78,687,000.09 元, 占期 末 净值比 例77.32%。 1.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1.2.1 报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按行业 分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764,866.28 12.54 D 电力 、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 供应业 1,198,976.00 1.1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69,560.00 1.2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和 信息 技术 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342,348.75 1.3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境和 公共 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和 其他 服务 业 -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1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6,575,751.03 16.29


1.2.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 港 股通 投资股 票投 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币)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基础 材料 1,867,733.08 1.84 B 消费 者非 必需 品 10,906,841.03 10.72 C 消费 者常 用品 781,789.81 0.77 D 能源 3,759,847.98 3.69 E 金融 14,102,522.24 13.86 F 医疗 保健 - - G 工业 8,448,733.99 8.30 H 信息 技术 3,525,555.51 3.46 I 电信 服务 1,828,259.29 1.80 J 公用 事业 4,774,562.08 4.69 K 房地 产 28,691,155.08 28.19 合计 78,687,000.09 77.32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 (GICS)。


1.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1.3.1 报 告期 末指数 投资 按公允 价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628 禹洲地 产 568,000 2,309,445.17 2.27 2 00410 SOHO 中国 778,500 2,203,705.40 2.17 3 00884 旭辉控 股集 团 398,000 2,031,332.50 2.00 4 00813 世茂房 地产 95,000 2,000,580.73 1.97 5 02777 富力地 产 134,000 1,951,746.74 1.92 6 600664 哈药股 份 282,600 1,763,424.00 1.73 7 01813 合景泰 富 210,500 1,709,948.61 1.68 8 03380 龙光地 产 148,000 1,650,387.96 1.62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2 9 02380 中国电 力 924,000 1,593,121.90 1.57 10 00902 华能国 际电 力股份 348,000 1,361,209.80 1.34


1.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1.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1.7 报告期 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注:本 基金 未进 行贵 金属 投资。 1.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1.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9.1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仓 和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报告 期内 未持 有股指 期货 合约 。 1.9.2 本 基金 投资股 指期 货的投 资政 策 本基金 未对 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3 1.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10.1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2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仓 和 损 益明细 注: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0.3 本 期国 债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1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本期 受到调 查以 及处罚 的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中,没 有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的 情形 ,在 报告编 制 日前一 年内 也没 有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情形 。 1.11.2 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 股票 库情况 的说 明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1.11.3 其 他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8,393.40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1,083,676.88 3 应收股 利 48,004.43 4 应收利 息 1,320.67 5 应收申 购款 6,193.06 6 其他应 收款 1.70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47,5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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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1.11.4 报 告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换 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1.5 报 告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限 情况 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 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未存 在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1.11.5.2 报 告期 末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的 说明


1.11.6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的其他 文字 描述部 分 因四舍 五入 原因 ,投 资组 合报告 中市 值占 净值 比例 的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存 在尾 差 。 ( 九)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 业绩并 不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有关 业绩数 据经 托管 人复 核, 但未经 审计。 银河高 股息 LOF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8.04.10-2018.12.31 -10.07% 0.96% -12.16% 1.07% 2.09% -0.11% 2019.01.01-2019.03.31 14.64% 0.96% 15.15% 0.93% -0.51% 0.0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10% 0.97% 1.14% 0.63% 1.96% 0.34%








银河 高 C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业绩比 较基准 业绩比 较基准 ①-③ ②-④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5 率标准 差② 收益率 ③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2018.04.10-2018.12.31 -10.23% 0.96% -12.16% 1.07% 1.93% -0.11% 2019.01.01-2019.03.31 14.60% 0.97% 15.15% 0.93% -0.55% 0.04%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2.88% 0.97% 1.14% 0.63% 1.74% 0.34%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证 沪港 深高 股息 指数收 益率*95%+银行活 期存款利 率( 税 后)*5% ,每 日进 行再 平衡 过程。 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变动及 其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变动 的比较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6 注: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本基 金应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起 六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本基 金 90% 以 上的 基金资 产投 资于 股票 。本 基金投 资于 中 证沪港 深高 股息 指数 成份 股及其 备选 成份 股的 比例 不低于 非现 金基 金资 产 的 80%。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期货 合约 需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其中 , 现金不 包括 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 应收 申购款 等。 报 告期末 已完 成建 仓,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合 同约 定。 十二、 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 户、 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7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8 十 三、 基金资产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 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方 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估 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 银行债 、短 期融 资券、 中期票 据、 企业 债、公 司债、 商业 银行 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69 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 价中所 含债 券应 收利息 后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收盘 价减 去可 转换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 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 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 场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调 整的报 价作 为计 量日的 公允价 值; 对于 活跃市场 报价未 能代表 计量 日公 允价值 的情况 下, 应对 市场报 价进行 调整 以确 认计量日 的公允 价值; 对于 不存 在市场 活动或 市场 活动 很少的 情况下 ,则 应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 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4、 估值计算中涉及到港币、 美元、 英镑、 欧 元、 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 汇率的 ,以基 金估 值日 中国人 民银行 或其 授权 机构公 布的人 民币 汇率 中间价为 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6、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0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股票 、权证 、债 券和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两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 人(“ 受 损方”) 的直 接经济 损失按下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1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2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 用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允 价值存 在重 大不 确定性 时,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 原因 ,或由 于证券 、期 货交 易所及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3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4 十 四、基 金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 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 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的 基金份 额, 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除 权日该类 基 金份 额净值自 动转为 相应类 别的 基金 份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收益 分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登记在 证券登 记结算 系 统的基 金份额 ,只 能选 择现金分 红的方 式,具 体权 益分 配程序 等有关 事项 遵循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两类 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 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 配基 准日的 两类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该类 基金 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于面 值; 4、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及 《 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且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5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 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 基 金收 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 五) 收益分 配方 案的确 定、 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 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 益分 配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6 十五、 基金的费用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 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0.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的计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7 算方法如下: H =E×0.18%÷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5%。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 费用。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5 % 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 管人复 核后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付 给登 记机 构,再 由登记 机构 代付 给各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其中,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 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 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 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 =E×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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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计算期 间不足 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 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 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79 十六、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0 十七 、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基 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 托管 人每月 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 人聘请 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1 十 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 金从其最新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2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的 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3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 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 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4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人的 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7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期支付;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5 (24)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投资股指期货合约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 况、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合约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13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6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投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 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案 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同 》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 ) 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信 息 的情 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基金 投资 所涉及 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7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8 ( 一) 投资于 本基 金的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主要面 临的 风险有 :市 场风险 、信 用风险 、流 动性风 险、 管理 风险、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因国 家宏观 政策 (如货 币政 策、财 政政 策、行 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受 宏观经 济运 行的影 响, 而经济 运行 具有周 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 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 公司 经营风 险。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受多 种因 素影响 ,如 管理能 力、 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 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 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基 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 基金投 资于 证券 所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膨 胀抵消 ,从 而使 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债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或 由于债 券发 行人信 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价 格下 降的 风险, 信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的证 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十九、 风险揭示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89 1、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 本基金投资 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80% 。 在正常市场情 况下, 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35% 以内, 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 以内。 因此 本基金面临的行业和资产流动性风险也是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所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





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 从沪深A 股以及符合港股通条 件的港股中选取100只流动性好、连续分红、股息率高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股, 采用股息率加权, 以反映沪港深三地市场股息率高的股票整体表现。 该指数波动 性小,且成份股中A 股与港股比例均衡,行业分布平均且流动性好。





与纯A 股指数相比,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 环境、 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 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汇率风险、 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等。 但同时,本基金投资于两地市场,较单一A 股指数分散了系统性风险。 2、申购、赎回安排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 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同时, 如本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有权决定前述单个赎回申请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申请中的 确认比例, 或对其当日的赎回申请不予确认。 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0 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1)延 期办 理巨 额赎回 申请;2) 暂停 接受赎 回申请 ;3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4) 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 费,并 将上 述赎 回费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5) 暂停基 金估 值, 当前一 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 估值;6)摆动定价。 当基金 管理 人实施 流动 性风险 管理 工具时 ,可 能对投 资者 具有一 定的 潜在 影响, 包括但 不限 于不 能申购 本基金 、赎 回申 请不能 确认或 者赎 回款 项延迟到 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 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4、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投 资管 理水平 直接 影响 基金收 益水平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获取 的信 息不 全面、 投资操 作出 现失 误,都会 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本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特有风险。 (1)投资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作为金融衍生品, 其价值取决于一 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 期。 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基差风险、 保证 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具体为: 1)市 场风 险是 指由于 股指期 货价 格变动 而给 投资者 带来 的风险 。市 场风险 是股指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 差风 险是 指股指 期货合 约价 格和标的 价 格之间 的价 格差的 波动 所造成 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 证金 风险 是指由 于无法 及时 筹措资 金满 足建立 或者 维持股 指期 货合约 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1 6)操 作风 险是 指由于 内部流 程的 不完善 ,业 务人员 出现 差错或 者疏 漏,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此外,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并且 其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也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指数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由于 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 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 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由于成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 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 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 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 例 如跟踪指数的水平、 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 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 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 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 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 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2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3)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 指数成分股中可能包含香港市场股票。 港币相 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 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 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 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 率发布时间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 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 产生不利影响。 (4)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相关资产,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 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 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 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 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也就是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股票市场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面临香港股票市场风险、 港股通额度限制带来的投 资风险、 港股通标的股票调整的风险、 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税务风险等风 险。 6、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后,A 类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净值之 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影 响证 券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 受损 。金融 市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代理商 违约 、托 管行违约 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力 之外 因素 的出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 二)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3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4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 算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基金 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基 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须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5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 同》的 承认 和接 受,基 金投资 者自 依据 《基金 合同》 取得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 ,即 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 其不 再持有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作 为《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 所投 资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7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遵守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业 务规则; (10) 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 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 了《基 金合 同》 及国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 换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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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 》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或 转换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99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0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 约定 及时、 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 金合同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当 事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期 货账 户、资 金账 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1 (3) 建立 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期货 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2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组 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会 议并 表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同一类 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 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当出 现或 需要决 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3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 不违 背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赎 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 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 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 《 基金 合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 管理 人、登 记机构 、基 金销售 机构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 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范 围内, 本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服 务; (7)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4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5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 讯开 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6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 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 法律 法规 和监管 机关允 许的 情况下 ,本 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 (2)款、 第 2 条第 (3) 款规 定比 例的,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重 大事 项,如 《基 金合同 》的 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 合并、 法律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 (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规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8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09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基金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内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0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 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1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 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辖 (为 本合同 之目 的,在 此不 包括香 港、 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2 二十 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010)66223584 传真: (010)66226045 成立时间:1996 年 1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7222.9737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1995 年 12 月 28 日《关于 北京城 市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复[1995]470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77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结算; 办 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 供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 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 保管箱业务;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3 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 外币兑换; 同业外 汇拆借; 国际结算; 结 汇、 售汇; 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 证券结算业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 债券 结算代理业务; 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核查和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港 股通标 的股 票、 债券(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和上 市交 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 可转换 债券及 其他 经中 国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债 券)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货币市 场工具 (包 括同 业存单 ) 、银 行存 款( 包括协 议存款 、定 期存 款及其 他银 行存款 ) 、权 证、 股指 期货以 及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90% 以上的基 金资产投资于 股票。本基金 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4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 90% 以上 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本基金投资于中证沪港深高 股息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保持 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 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6) 本基 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 本基 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5 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 含质 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 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15)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 (16) 本基 金主动 投资 于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前 述规定 比例 限制 的,基 金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 受质押 品的 资质 要求应 当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2)、( 10)、( 16)、( 17 )项 以外,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 管人不因提供监督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取消或进行变更的,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 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6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 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 金托 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 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7 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如基金 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 否在名单内进行监督。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 基金托管人有权不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有 权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8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 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有 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及本协 议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 违反约定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 反《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 、本 托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19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本协议 约定 保管基 金财 产。未 经基 金管理 人的 正当指 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 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期货 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与基金 托管 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 于因 基金 认(申 )购、 基金 投资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 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0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 (或称 “资产托管专户” )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基金 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 及时核查 资产托管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与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1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的相关规定开 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 国人民银行、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 券交易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 票据营业中 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 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 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2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 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 未经双方协商或 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 算日该类基金资产净值/ 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3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权证等,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 固定 收益 品种( 包括在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 债、 政策性银行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商业 银行金融债、 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4 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 公允价值。 2)银 行间 市场 交易的 固定收 益品 种,选 取第 三方估 值机 构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3) 本基 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 约, 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 算价 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4) 估值 计算 中涉及 到港币 、美 元、英 镑、 欧元、 日元 等主要 货币 对人民 币汇率的, 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 准,或其他可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5)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 法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对于由此引致的任何结果 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第 (5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5 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 含第四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 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6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 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 达到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对此引致的任何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7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 不可 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 金投 资所 涉及的 证券、 期货 交易市 场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停 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8 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备份, 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29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 (为本协 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 、 澳门和台湾地区) 法 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 人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有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接管 基金 财产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 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30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 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 于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31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树立并倡导“以客户为中心” 的服 务理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至上” 的企业价值观, 致力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完善的理财服务解决方 案和卓越的服务体验实践。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服务过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 造价值,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专业和优质的理财服务体验。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需求、业务发展和技术变迁,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共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主要利用两个公共接触点: 公 司网站 和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来 提供 公共 服务;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个性 化需求与隐性需求, 基金管理人采用服务定制的方式以及通过专业的理财顾问团 队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接触拜访、沟通和交流的机制,提供个性化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持续完善服务。 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资料寄 送 1、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求向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纸质 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基 金收 益分配 申购基 金份 额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将现金收益转换基金份额申购的服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 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 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将支 付现金。 ( 三)基金转 换 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 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四) 呼 叫中 心及网 站服务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32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账户查询的缺 省密码 为基金 持有 人开 户证件 号码的 后六 位( 若开户 证件号 码的 后六 位包含 特殊 字符或中文, 该位字符以 “0”替换)。 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安全和隐 私权不受侵犯,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呼 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820-0860 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alaxyasset.com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站 查询其账户及交易信息。 基金管理人呼叫中心(400-820-0860) 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账户余 额、 交易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5*8 小时的人工服务,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等服务。 基金份额持 有人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 www.galaxyasset.com 可以得到 各种 网上在线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基金平台可以进行自助开 户、基金交易、账户查询、信息修改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呼叫中心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进 行服务定制。 ( 五) 投 诉和 建议 受 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通 过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呼 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 、 呼叫 中心人工座席、 书信、 电子邮件、 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 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33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证券时报》上刊登公告如下: 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有股票因长期停牌变更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2)





2、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8.10.12) 3、银 河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旗 下基金 所持 有股票 因长 期停牌 变更 估值方 法的提示性公告(2018.10.13) 4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 3 季度报 (2018.10.24) 5、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募说明书 (更新摘 要)(2018.11.23) 6、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18.12.4) 7、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8.12.19) 8、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8.12.26) 9、银河中 证沪 港深 高股息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2018 年第 四 季度报 (2019.1.22) 10、银河中 证沪 港深 高股息指 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非 港股 通交 易日暂 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2019.1.28) 11、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 投业务的公告(2019.2.27) 12 、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年报 (2019.3.29) 13 、 银河庭芳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19.3.30) 1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34 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3.30) 15、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19.4.4)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 明书



































5-135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银河中 证沪 港深 高股 息 指数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注册的批复文件


(二)《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银河中证沪港深高股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关于 申请 募集 银河 中证 沪港 深高 股息 指 数型证券投 资基 金 (LOF)之 法律意见书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及基 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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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