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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双盈(165517)

信诚双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由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次更新 )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经中国 证监会批 准于2005 年9 月30日注册 成立。因 业务发展 需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 核准,公司 名称由“ 信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变更为 “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 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我司” ) , 并由上海 市工商 行政管 理局于2017 年12月18 日核发新 的营业执
照。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 法》第七 十六条的规 定, 合同当事人名称 变动不影响 合同义
务的履行。本次 我司名称变 更后 ,以 “信诚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或“ 中信保诚 基金管理有 限
公司” 签 署的的法 律文件 (包括 但不限于 公司合同 、 公告等, 以下简称 “原法 律文件” ) 不受
任何影响,我司 将按照约定 履行权利 义务。如原 法律 文件件对生效条 件、有效 期限进行特 别
说明的,以 原法律文 件的说明 为准。 
信诚双盈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经2012 年1月19 日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2】 88 号文
核 准募集。 
根据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 信诚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三年期
届满, 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已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 (LOF ) , 基金 名称已变 更为
“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基金代码 为: “165517 ” ,基金简称为“信诚双 盈
债券 (LOF ) ” ,双盈A 、双盈B 的 基金份额 已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 
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 准, 并不表 明 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 一种长期投 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 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 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 金不同于银 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 提供 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 买
基金, 既可 能按其持 有份额分 享基金投 资所产生 的收 益, 也可能 承担基金 投资所带 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基 金定期定 额投资和零 存整 取等储蓄方式的 区别。定期 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 进行长期投 资、平均 投资成本的 一种 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 并不能规避 基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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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所固 有的风险 ,不能保 证投资人 获得收益 ,也 不是替代储 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 
基金分为股票 型 基金、混合 型基金、 债券 型 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 同类型,投 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 金将获得不 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 承担 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 说,基金的 收
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 承担的风 险 也越大 。 
本基金为债券型 基金,属于 证券投资 基金中的低 风险 品种,其预期风 险与 预期 收 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 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 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 券市场,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会因 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波 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 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 险
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 理性判 断市场 , 对 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
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 、谨慎决策 ,获 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 出
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政 治、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 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系统 性
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 的非系统 性风险、 由于基金 投资 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 理风 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 阅读基金合 同、招募 说明书等基 金法 律文件,了解本 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 限、投资经 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 和投资人的 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 应。投资人 应当通过 本基金管理 人或 代销机构购买本 基金,基 金代销机构 名
单详见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 信用、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 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 有 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 保证投资于 本基 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 人
的最低收益。 本 基金的过往 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并 不预 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
其他基金的 业绩也不 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 表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 “ 买 者自
负 ” 原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况与 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 人自行
负担。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若无 特别说明 为2019年4月13日 , 有关财 务数据和 净值 表现截止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未经审计 ) 。 基金管理人: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 34 七、基金的募集 .............................................................................................................................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38 十、双盈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 4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1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 结与质 押 ..................................................................... 54 十三、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 55 十四、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五、基金的业绩 ......................................................................................................................... 66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67 十七、基金财产 ............................................................................................................................. 67 十八、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71 二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2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二 十三、风险揭示 ......................................................................................................................... 78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清 算 ..................................................................... 80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2 二十六、基金托管协议内容 摘要 ................................................................................................. 82 二十七、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84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85 三十、备查文件 ............................................................................................................................. 8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0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 新) 1 一、 绪言 《信诚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由信 诚双 盈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封 闭期 届满转换而来) 招 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 《运作 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 定》 )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与《 信诚双盈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 基金合 同 ” ) 编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 完整性 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金 系根据 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 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 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金 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 事人, 直 至其 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 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完全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 《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 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 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 投资人 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权 利和 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信诚双盈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后, 指信 诚双 盈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同: 指《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 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指《 信诚双 盈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更新 ; 发售公告: 指 《信诚双盈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 托管协议: 指《信诚 双盈 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上市交易公 告书 : 指《信诚双盈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 之 双盈 B 份额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及 《信诚 双盈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上市交 易公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 《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关 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 定》 修 改的 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 修 订 ; 《销售办法 》: 指 2013 年 3 月 15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同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不时做 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 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同年 8 月 8 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 做出的 修订; 《信息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 出的修 订;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并 于 2017 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流 动性风 险 管理规定 》及不时 作出的修 订; 《业务规则 》: 指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注册 登记机 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关业 务规则 ; 流动性受限 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 , 包括但 不限于到 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 银行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 开发 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 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 中信保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 基金份额分 级: 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分 为 双盈 A 份额和 双盈 B 份额; 双盈 A : 指信诚双盈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之 双盈 A 份额 。 双盈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 月开放一 次; 双盈 B : 指信诚双盈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之 双盈 B 份额 。 双盈 B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封闭运作 ,并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 扣除 双盈 A 的应 计收益后 的全 部剩余 收益归双盈 B 享 有, 亏 损以 双盈 B 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 双盈 B 首 先承担; 双盈 A 的开放日: 指 双盈 A 开放申购 与赎回之 日 (第 六 个开放日 仅开放 赎回, 不开放申购 ) ,即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 的最后 一个工作日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双盈 A 无法 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的,其开放日为该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 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 日: 指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满 3 年的对应 日。若该 对应 日为非 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 时的基金份 额转换: 指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时,本基 金将按照 基金 合同的 约定转换为 上市交易的 开放式基金的行为。 转换后的 基金名 称变更为“ 信诚双盈 债券型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 ” ; 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 投资 人 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注 册登记、 清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 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 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 机构 ;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 统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和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 投 资 人 的总 称; 个人 投资者 : 指年满 18 周 岁, 合法 持有现时 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 和国 居民身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 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可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 投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合格境外机 构 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 投资者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指按照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 理人进行 表决的会 议; 基金募集期 :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 ,获得中 国证监会 的书面确 认之日; 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销售场所: 指场外销售 场所和和 场内交易 场所,分 别简称场 外和 场内 ; 场外: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方式、通过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 场所 ; 场内: 指以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的方式、通过销售机 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场所 ;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 投资人 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 申购: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人按照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 同 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 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在 双盈 A 的单 个开放 日, 经 过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成交确认 后, 双盈 A 的净赎 回金额 超过 本基金前一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时的 情形;基 金合 同生效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 后 3 年期届 满并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在 单个开 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 额扣除 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 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 额扣除 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时的 情形;


会员单位: 指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的深 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 单位 ;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 申购和 赎回及上市 交易等场 内基金交 易 ; 上市交易: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 份额的行 为 ;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 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 跨系统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间进行 转 托管的 行为 ;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 券调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 , 代为办 理基 金认购、 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 金业务的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 媒 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或其它媒 介 ;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 投资人 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日/ 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 工作日: 指上 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 投资人 办理基金 申购、赎 回等业务 的工作日 ; T 日: 指 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 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数 ; T-n 日: 指 T 日前(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数 ;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 额;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 在的基金 资产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 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指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包括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日),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分 别计算并 公告的双 盈 A 和双 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 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 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 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证监基 金字【2005 】142 号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 公司 (中 外合资) 注册资本: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 募集、 基金销 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 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 的其 他业务。 (涉 及行政许 可的凭许 可证经营 ) 电话: (021 )68649788


联系人: 唐 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 币) 出资比例 (%) 中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 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 团股份有 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 业园区创 业投资有 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成员 张翔燕女士, 董 事长,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 中信银行 总行综合计 划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副 行长、 中 信银行总 行营业部 副总经理 , 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 师, 中信 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风 险管理部 总经理、 中信控股 有限 责任公司副 总裁、 中 国中信集 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 部主任、 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 事长 。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注: 经 本公司 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 议批准 , 自 2019 年 3 月 6 日 起由董 事长张翔 燕女士代为 履行总经 理职责。 ) 王道远先生, 董 事, 工商管理 硕士。 历任中 信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 综合管理 部总经理、信 托管理部总 经理、 总经理 助理、 董事会 秘书、 副总经 理。 现任中信信 托有限责 任公司副 总经 理、董事会 秘书、固 有业务审 查委员会 主任兼天 津信 唐货币经纪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长。 Guy Robert STRAPP 先生, 董事, 澳大 利亚籍, 商科 学士。 历任 瀚亚投资 (香港) 有限 公司首席执 行官, 英国保 诚集团亚 洲区资产 管理业务 投资总裁、 瀚亚 投资 (新加坡) 有 限公 司首席执行 官。 现任瀚亚 投资集团 首席执行 官兼瀚亚 投资 (香港) 有限公 司首席执 行官、 瀚 亚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董事 、 瀚亚海外 投资基 金 管理( 上海) 有限 公司董事 。


魏秀彬女士, 董 事, 新 加坡籍, 工 商管理硕 士。 历任 施罗德国际 商业银行 东南亚区 域合 规经理、 施罗 德投资管 理( 新 加坡) 有 限公司 亚太地区 风险及合规 总监。 现任 瀚亚投资 首席风 险官、瀚亚 投资管理( 上海) 有限公 司监事 、 瀚亚海 外 投资基金管 理( 上海) 有限 公司监事 。 金光辉先生, 独 立董事, 澳 大利亚籍, 商 科硕士。 历 任汇丰银行 资本市场 总监, 香港机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 场管理局财 务总经理 、 战略 规划与发 展总经理 、 航 空物 流总经理 , 南华早 报集团首 席财务官 , 信和置业集 团集团财 务和家庭 办公室主 任。现任 中信 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独立董 事。 夏执东先生, 独 立董事, 经济 学硕士。 历任 财政部财 政科学研 究 所副主任、 中 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 部副处长 、 安永华 明会计师 事务所副 总经 理、 北京天 华会计师 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 计师事务 所管委会 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 ,独立董 事,经济 学博士。 历任中国 社会 科学院财贸 经济研究 所副研究 员, 现任清华大 学经济管 理学院经 济系副教 授。


注: 原 “英 国保诚集 团亚洲区 总部基金 管理业务 ” 自 2012 年 2 月 14 日起正 式更名为 瀚 亚投资,其 旗下各公 司名称自 该日起进 行相应变 更。 瀚亚投资为 英国保诚 集团成员 。 2.基金管理 人 监事会 成员 於乐女士, 执行 监事, 经济学 硕士。 历任日 本兴业银 行上海分行 营业管理 部主管 、 通用 电气金融财务(中国 )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经理。 现 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首席 人力 资源官。 3.经营管理 层人员情 况


张翔燕女士, 董 事长, 工商管 理硕士。 历任 中信银行 总行综合计 划部总经 理, 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副 行长、 中 信银行总 行营业部 副总经理 , 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副总经济 师, 中信 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风 险管理部 总经理、 中信控股 有限 责任公司副 总裁、 中 国中信集 团有限公 司业务协同 部主任、 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副董 事长 。 现任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注: 经 本公司 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 议批准 , 自 2019 年 3 月 6 日 起由 董 事长张翔 燕女士代为 履行总经 理职责。 ) 桂思毅先生, 副 总经理, 工商 管理硕士。 历 任安达信 咨询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审计员, 中 乔智威汤逊 广告有限 公司财务 主管, 德 国德累斯 登银 行上海分行 财务经理 , 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风险控制 总监、 财务总 监、 首席财务 官、 首席运营官。 现 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 首 席财务官 , 中信信 诚资产管 理有 限公司 ( 中 信保诚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之 子公司)董 事。 唐世春先生, 副 总经理, 法学 硕士。 历任北 京天平律 师事务所律 师、 国泰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 核部法务 主管、 友 邦华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法律监察 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兼董事 会秘书; 中 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兼董 事会 秘书、 中信 信诚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现任中信保 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首席 市场 官。 4.督察长


周浩先生, 督察 长, 法学硕 士 。 历任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主 任科员、 公职 律师、 副 调研员, 上 海航运产 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合规总 监,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 现任 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 察长,中 信信诚资 产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 5.基金经理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 杨立春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 职于江苏省社会科学 院,担任助理研究员。2011 年 7 月加入 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担 任固定收 益分 析师。 现任 信诚双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锐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信诚 至诚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经理。 历任基金经 理: 曾丽琼女士,2010 年加盟 中信保 诚基金 管 理有限公 司 , 自 2012 年 4 月 13 日至 2016 年 1 月 20 日担 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 6.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胡喆女士, 总经理助 理、首席 投资官、 特定资产 投资 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 ,固定收 益总监、 基金经理 ; 董越先生, 交易总监 ;


张光成先生 ,股票投 资总监、 基金经理 ; 王睿先生, 研 究副总 监、基金 经理。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三)基金 管理人的 职责 按照《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必须 履行以下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 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 账, 进行证券投 资;


4.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6.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 年度基 金报告;


7.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人承 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严 格遵守《 证券法》 ,并建立 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止以下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禁 止的 行为发生: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 (1)将基金 管理人固 有财产或 者他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不公平 地对待其 管理的不 同基金财 产; (3)利用基 金财产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 外的第 三人 牟取利益; (4)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规承 诺收益或 者承担 损失 ; (5)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活动: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 (2)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议 ; (3)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合 法利益; (4)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弄虚 作假; (5)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8)除按 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 公司 制度进行基金投 资外,直接或间接进 行其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仓 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 序; (10)故意 损害投资 人及其他 同业机构 、人员的 合法 权益; (11 )以不正当 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 (12)有悖 社会公德 ,损害证 券投资基 金人员形 象; (13)信息 披露不真 实,有误 导、欺诈 成分; (14)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 理本基金 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 事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并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 基金财产 不用于下 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1 (6)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法规规 定,由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活动。 (五)基金 经理的承 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本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 利 益; 2.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 自己及其 被代理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 基金的 商业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 息; 4.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 产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的证 券交易及其 他活动。 (六)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总体目 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 是指公司 为了保障 业务正常 运作 、 实现既定 的经营目 标、 防范 经营 风险而设立 的各种内 控机制和 一系列内 部运作程 序、 措施和方法 等文本制 度的总 称 。 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 标是: 建立一 个决策科 学、 营运高效、 稳 健发展的机 制, 使公司的 决策和运 营尽 可能免受各 种不确定 因素或风 险的影响 。内部控 制遵 循以下原则 :


全面性原则 : 内部控 制渗透到 公司的决 策、 执行 和监 督层次, 贯 穿了各业 务流程的 所有 环节,覆盖 了公司所 有的部门 、岗位和 各级人员 。


有效性原则 : 各项内 部控制制 度必须符 合国家和 主管 机关所制定 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 , 不 得与之相抵 触;具有 高度的权 威性,是 所有员工 严格 遵守的行动 指南。


相互制约原 则: 在公 司的各个 部门之间 、 各业务 环节 及重要岗位 体现相互 监督、 相 互制 约, 作到公司决 策、 执行、 监督体 系的分离 以及公司 各职能部门 中关键部 门、 岗位的设 置分 离(如交易 执行部门 和基金清 算部门的 分离、直 接操 作人员和控 制人员的 分离等) , 形成权 责分明、相 互牵制的 局面,并 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 互制 衡措施来降 低各种内 控风险的 发生。


及时性原则 : 内部控 制应随着 公司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变 化而 不断修正, 并随国家 法律、法 规、政策 等外部环 境因 素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 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 则: 公司 将充分发 挥各机构 、 各部门 及广 大员工的工 作积极性 , 尽量降 低经 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 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 内部 控制效 果。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 金投资、 基金交易 、投资研 究、 市场开发、 绩效评估 等相关部 门, 应当在空间 和制度上 适当分离 , 以达到 防范风险 的目 的。 对因业 务需要知 悉内幕信 息的人员, 应制定严格 的审批程 序和监管 措施。


2、风险防范 体系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2 公司根据基 金管理的 业务特点 设置内部 机构, 并 在此 基础上建立 层层递进 、 严密有 效的 多级风险防 范体系:


(1)一级风 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董事 会层面对 公司的风 险进 行的预防和 控制。


董事会下设 风 控与审 计 委员会 , 对公司 经营管 理与基 金运作的合 规性进行 全面和重 点的 分析检查, 发现其中 存在的和 可 能出现 的风险, 并提 出改进方案 。


公司设督察 长。 督察长对 董事会负 责, 组织、 指导公 司监察稽核 和风险管 理工作, 监督 检查基金及 公司运作 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 公司的内 部风 险控制情况 , 并定期 或不定期 地向董事 会或者董事 会下设的 相关专门 委员会报 告工作 。


(2)二级风 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 范是指在 公司风险 控制委员 会、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 监 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 层次对公司 的风险进 行的预防 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 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对公司在 经营管理 和基 金运作中的 风险进行 全面的研 究、 分析、 评估, 制定 相应的风 险 管理制 度并监督 制度的 执行, 全面、 及时、 有 效地防范 公司经 营过程中可 能面临的 各种风险 。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 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 金的总体投 资情况提 出指导性 意见, 从 而达到分 散投 资风险, 提 高基金资 产的安全 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 和风险管 理部在督 察长指导 下 , 独立 于公 司各业务部 门和各分 支机构, 对各 岗位、各部 门、各机 构、各项 业务中的 风险控制 情况 实施监督。 (3)三级风 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 范是指公 司各部门 对自身业 务工作中 的风 险进行的自 我检查和 控制。


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 计划、 业 务规则及 本部门 具体情 况制定本部 门的工作 流程及风 险 控 制措施, 达到: 一线 岗位双 人双职双 责, 互相监督; 直接与交易、 资 金、 电脑系 统、 重要空 白支票、 业务用 章接触的 岗位, 实行 双人负责; 属于 单人、 单岗处理 的业务, 强 化后续的 监 督机制;相 关部门、 相关岗位 之间相互 监督制衡 。


3、基金管理 人关于风 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 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 建立内部 控制系统 、 维持其 有效性 以及有 效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 是本公司 董事 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董事会承 担最终责 任; 本 公司特 别声明以上 关于风险 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 披露真实、 准确,并 承诺根据 市场的变 化和公司 的发 展不断完善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3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玖佰肆 拾叁 亿捌 仟柒佰柒 拾 玖 万壹仟 贰佰 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 王 永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 服 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 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11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的 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托 从业经验, 且 具有海外 工作、 学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有 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 为给客 户提供 专 业化 的托 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社 保 基金、 保 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 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产 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 。 在国 内 , 中国银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 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710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覆 盖了股票 型、债券 型、混 合型、 货币型、指 数型 、FOF 等多种 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 不同客户 多元化的 投资理财 需求,基 金托 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 业 务部风 险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通 过风险识 别与评估 、 风 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 度建设、 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 托管业务 全员、全 面、全程 的风 险管控。 2007 年起 , 中国银 行连续聘 请外部会 计会计师 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 。2017 年, 中国银行 继续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4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务 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 严密, 能 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 序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 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 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 法律、 行 政 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拒 绝执行,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 人如发现 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 序已经生效 的投资指 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 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 机构及联 系人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 中心汇丰 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 : 张翔燕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蒋焱 电话:021- 68649788 网址: www.citicprufunds.com.cn 2.场外代销 机构 (1)中国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联系人:刘岫 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电话:010-66594977 网址:www.boc.cn (2)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长安 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 田国立 电话:010-67596219 传真:010 -66275654 联系人:田青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慕冰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95599.cn (4)交通银 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 银城中 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 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陆 志俊 客户服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 南大道7088 号招商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电话:0755 -83077278 传真:0755 -83195049 联系人:邓 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中信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9 号 法定代表人 : 李庆萍 客服电话:95558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6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华夏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 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 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联系人:马旭 客户服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8)宁波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 宁南 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 州区宁南 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户服务统 一咨询电 话:96528 ,上海地 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联系人:胡 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9)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中心 三路8号 卓越时代 广场 (二 期) 北座 ( 邮编 : 518048 )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侯 艳红 电话:010 -60838995 传真:0755-23835861 、010-60836029 网址:http ://www.cs.ecitic.com (10)中信 建投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安立 路66 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魏 明 联系电话:(010)85130579 开放式基金 咨询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1 )中信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 层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7 办公地址: 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洪 诚 电话:0755-23953913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2)中信 证券(山 东)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苗岭路29 号澳柯 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际 金融 广场1号楼第20层(266061 )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13) 中 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A 栋第18层至21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03 号 荣超商务 中心A 栋第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张 鹏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14)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江苏大 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黄 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 (0755 )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话:95565 、4008888111 (15) 国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红岭 中路1012 号国信证 券大 厦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 : 何如 联系电话:0755 -82130833 基金业务联 系人:李颖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8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 -82133952 全国统一客 户服务电 话:95536


公司网址: www.guosen.com.cn


(16) 海 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上 海 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021-23219275 客户服务电 话:95553 或拨打各 城市营业 网点咨 询电 话 联系人:李 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7)申万 宏源证券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 市徐汇区 长乐路989 号4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 路989 号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黄 莹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中国 银河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 户服务电 话:400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国泰 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 : 杨德红 联系人:朱 雅崴 电话:021 -38676767 客户服务热 线:400-8888-666 / 95521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9 (20) 华 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7 、8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157 号新 天地大 厦7 至10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1) 西 藏东方财 富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北 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永 和路118弄 东方环球 企业园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电话:021-36537114 传真:021-36538467 联系人:汪 尚斌 统一客户服 务电话:4008811177


(22) 光 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1508号(200040 )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刘 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 话: 4008888788 、1010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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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安 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4018 号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24) 中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0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 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 玮 联系人:吴 阳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 -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25) 长 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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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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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东 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吴 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27) 平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33 号 平安金融 中心61层-64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6033 号 平安金融 中心61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石 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全国免费业 务咨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基金 业务传真 :021-58991896 全国统一总 机: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8)华泰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1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90号 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建邺 区江东中 路228号 华泰 证券1号楼6 层2区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庞 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29) 天 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简称 “天相投 顾” )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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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相基金网 网址:http://jijin.txsec.com (30) 信达 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鹿 馨方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1)申万 宏源西部 证券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高 新区(新 市区)北 京南 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 乌鲁木齐 市高新区 (新 市区) 北京南 路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20 楼2005室 (邮 编:830002 ) 法定代表人 : 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 话:400-800-0562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2 网址:www.hysec.com 联系人:李 巍


(32)广发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183-187号大 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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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4、16 、17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 厦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刘 洋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34)上海 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宛平 南路88号 金座 法定代表人 :其实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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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4660501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话:400-1818-188 (35)和讯 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22号 泛利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东 方路18号 保利广场E 座18F 法定代表人 :王莉 电话:010 —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官网网址:www.licaike.com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3 客服电话:400-920-0022 (36)上海 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西藏 中路336号1807-5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 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 国际广 场19 楼 法定代表人 :张皛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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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33323993 网址:fund.bundtrade.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0-2819 (37)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1号元 茂大厦903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 区翠柏路7 号电子 商务 产业园2 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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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571-86800423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客服电话:4008-773-772 (38)上海 联泰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富特北 路277 号3层31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 宁区金钟 路658 弄2 号楼B 座6楼 法定代表人 :燕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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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62990063 网址:www.66zichan.com 客服电话:4000-466-788 (39)北京 创金启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31号5 号楼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民丰 胡同31号5 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 :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88067526 网址: 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6262-818 (40)北京 虹点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4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2号 裙房2 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工人 体育场北 路甲2号 裙房2 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 :胡伟 电话:010-65951887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客服电话:400-618-0707 (41)珠海 盈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 琴新区宝 华路6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 珠区琶洲 大道东1号 保利国 际广 场南塔12 楼 法定代表人 :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 话:020-89629066 (42)上海 陆金所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陆 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网址: 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219031 (43)上海 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1号凯 石大厦4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延安 东路1号凯 石大厦4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89 网站:www.lingxi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0178000 (44)北京 增财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号 建威大厦12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南礼 士路66号 建威大厦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6003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5 传真:010-67000988-6000 网址: www.zcvc.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01-8811 (45)上海 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 山区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峨山 路91 弄61 号10号楼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网址:http://a.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400-067-6266 (46)上海 好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欧阳 路196 号26 号楼2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客服电话:400-700-9665 (47)上海 长量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555 号裕景 国际B 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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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8 楼8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梨园 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 厦8 楼801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6 客服电话:4006-788-887 (49)上海 云湾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27 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新金桥 路27 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 :王爱玲 电话:021-68783068 传真:021-20539999 官网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客服电话:400-820-1515 (50)北京 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怀 柔区九渡 河镇黄坎 村735号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甲6号 万通中 心D 座28 层 法定代表人 :蒋煜 联系电话:010-58170949 官网地址:www.shengshiview.com 客服电话:400-818-8866 (51)奕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 海深港合 作区前湾 一路1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德 三路海岸 大厦东座1115 室,1116 室及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电话:021 —20567288 传真:0755 —21674453 公司网址: www.ifastps.com.cn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52)北京 汇成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大街11 号1108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公司传真:010-62680827 官网网址:www.fundzone.cn 客服电话:400-068-1176 (53)泰诚 财富基金 销售(大 连)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3 号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7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 中龙园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站:www.taichengcaifu.com (54)北京 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SOHO


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丹棱 街丹棱SOHO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 话:400-893-6885 (55)一路 财富信息 科技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 街2号万通 新世界 广场A 座22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阜成 门大街2号 万通新 世界 广场A 座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 001 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56)北京 恒天明泽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宏达 北路10号5层512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39号 第一上海 中心C 座6层 法定代表人 :李悦 联系人:张 晔 电话:010-56642602 网址:http://htmz.lhygcn.com/ (57)乾道 金融信息 服务(北 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北 旺村南1号楼7层71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德外 大街合生 财富广场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官网网址:http://www.qiandaojr.com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8 客服电话:400-088-8080 (58)北京 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 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 件园二 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 部科 研楼5层51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东 北旺西路 中关村软 件园二 期( 西扩)N-1、N-2地 块新浪总 部科 研楼5层518 室 法人代表: 李昭琛 联系电话:010-82628888 公司传真: 010-62676582 官网网址:www.xincai.com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59)上海 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 明县长兴 镇路潘园 公路1800 号2号 楼6153 室 ( 上海泰和 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 浦区昆明 路518 号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20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021-65370077 (60)杭州 科地瑞富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武林 时代商务 中心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 城区上塘 路15 号武 林时代20F 法定代表人 :陈刚 联系电话 :0571-85267500 公司传真:0571-8526 9200 官网网址:www.cd121.com 客服电话:0571-86655920 (61)南京 苏宁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1-5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 武区苏宁 大道1-5号 法人代表: 钱燕飞 联系人:王 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29 官网网址:www.snjijin.com 客服电话:95177 (62)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 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宣武 门外大街28 号富卓 大厦A 座7层 法人代表: 张彦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公司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官网网址:http://8.jrj.com.cn/ (63)北京 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 淀区中关 村东路66 号1号楼22 层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 兴区亦庄 经济开发 区科创十 一街 十八号 院京 东集团总 部 法人代表: 陈超 联系电话:010-89189285 公司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 :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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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北京 广源达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新街 口外大街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13 号楼浦 项中 心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传真:010-82055860 官网网址:www.niuniufund.com 客服电话:400-6236-060 (65)深圳 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16号东 方科 技大厦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粤海 街道科苑 路科兴科 学园B3 单元7 楼 法定代表人 :赖任军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公司官网:www.jfzinv.com 客服电话:400-950-0888 (66)上海 朝阳永续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0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上丰 路977 号1 幢B 座81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 碧 波路690号4号楼2 楼 法人代表: 廖冰 联系电话:021-80234888 官网地址:www.998fund.com 客服电话:4009987172 (67)武汉 市伯嘉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中央 商务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号、4 号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 汉区中央 商务 区泛 海国际SOHO 城(一期) 第七幢23 层1号、4 号 法人代表: 陶捷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官网网址:www.buyfunds.cn (68)上海 大智慧财 富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428 号1号楼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 路428 号1号楼1102 、1103 单元 法人代表: 申健 联系电话:021-20219988 公司传真: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官网网址:https://8.gw.com.cn (69)厦门 市鑫鼎盛 控股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2号第一 广场15 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 明区鹭江 道2号第一 广场15 楼 法人代表: 陈洪生 联系人:陈 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官网:www.xds.com.cn (70)北京 电盈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呼家 楼(京广 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朝阳 门北大街 8 号富华 大厦 F 座 12B 法人代表: 程刚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1 客服电话:400-100-3391 公司官网:www.bjdyfund.com (71)北京 格上富信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悦章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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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官网网址:www.igesafe.com (72)中民 财富基金 销售(上 海)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 浦区中山 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民 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人代表: 弭洪军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公司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官网网址:www.cmiwm.com (73)第一 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福田区 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20楼 电话:0755-23838888 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 话:95358 (74)天津 万家财富 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 区(中心 商务区) 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 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丰盛 胡同28号 太平洋保 险大 厦5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5)济安 财富(北 京)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7号4号楼40层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东三 环中路7号4号楼40 层4601 室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2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李 海燕 (76)民商 基金销售 (上海)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市黄浦区 北京东路666 号H 区东座6 楼A3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张 杨路707号 生命人 寿大 厦32楼 联系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77)万联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 州市天河 区珠江东 路11 号高德 置 地广场F 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http://www.wlzq.cn (78)大连 网金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22号诺 德大 厦202室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 连市沙河 口区体坛 路22号诺 德大 厦202室 客服电话:4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79)中山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7层、8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科技 中一路西 华强高新 发展 大楼7层、8 层 法人代表: 黄扬录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 (80)上海 万得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 海)自由 贸易试验 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福 山路33号8 楼 法定代表人 : 王廷富 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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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81)嘉实 财富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世 纪大道8号 上海国 金中 心办公楼二 期53 层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91 号金 地中心A 座6层 法人代表: 赵学军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3 联系人:李 雯 公司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官网地址:www.harvestwm.cn (82)广州 证券股份 有限责任 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珠 江新城珠 江西路5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心19-20 楼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邮编:510623 (83)东海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 浦东新区 东方路1928 号东海 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赵俊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84)腾安 基金销售 (深圳) 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简 称:腾安 基金 法人:刘明 军 注册地址:深圳市 前海深港合作 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 山区海天 二路33号 腾讯滨海 大厦15层 联系人:谭 广锋 客服电话:95017( 拨 通后转1再转8) 传真:0755-86013399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要求,根据实情,选 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 更上述代 销机构, 并及时公 告。 3.场内代销 机构 本 基金 办理 场内 认购 业务的 发售 机构 为具 有基 金代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 员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 告) 。尚未取得相应业务 资格,但属于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在本基 金上市后 , 代 理投资者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参与本基金 的上市交 易。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要 求,增加 其他 符合要 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4 名称: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太平桥大 街 17 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 周明 电话:010-59378835 传真:010-59378839 联系人:朱 立元 (三)出具 法律意见 书的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 市通力律 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 卫锋 经办律师: 吕红、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 冬 (四)审计 基金财产 的会计师 事务所和 经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毕马 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 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 场东二办 公楼 八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电话:8621 2212 2888 传真:8621 6288 1889 联系人: 王 国蓓


经办注册会 计师: 王 国蓓、黄 小熠


六、 基金份额的分 级 (一)基金 份额结构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分为 双盈 A 份额和双盈 B 份额 , 所 募 集的基金资 产合并运 作。 (二)基金 份额配比 及上限 本基金募集 设立时,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份 额配比为 7:3, 具体控制措 施详见发 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 内,双盈 A 的份额余额 上 限原则上不 超过 35 亿 份, 双盈 B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5 的份额余额 上限原则 上不超过 15 亿份 , 并且双盈 A 余额原则上 不 多 于双盈 B 余额的 三分 之七 倍。具 体规模限 制及控制 措施详见 发售公告 以及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三) 双盈 A 的运 作 1、约定收益 双盈 A 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获取约定 收益, 年 约定收 益率将在每 个开放日 设定并公 告, 计算公式如 下: 双盈 A 的年约 定收 益率(单 利)= 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 款利率(税 后)+ 1.5% 其中计算 双盈 A 的年 约定 收 益率的一 年期银行 定期存 款利率 (税 后)是 指 在基金合 同 生效日或 双盈 A 的每个开放 日 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整 存整取 基准年利率 ( 税后) 。 在 双盈 A 的每个开 放日,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该日中国 人民银行 公布并 执行的 金融 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 整存整取 基准年利 率 重 新设定 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 率。 双盈 A 的年约定收益率 计算按照 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 留到小 数点后 2 位。 双盈 A 持有人需按 照基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的约定 支 付赎回费 。 双盈 A 的约定 收益率 为费 前收益 率。 基金管理人 并不承诺 或保证 双盈 A 的约定收益 ,在基 金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 ,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 无法取得 约定收 益甚至损失 本金的风 险。 2、双盈 A 的开放日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盈 A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 放一次, 接 受 投资人的 申购与赎 回 ,但在 第 六个开 放日 仅开 放赎 回 ,不开放 申购 。双盈 A 的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 满 6 个 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 双盈 A 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 赎回的, 其开放日 为该影响 因素 消除之日的 下一个工 作日。 双盈 A 的第一个开 放日为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至满 6 个月的最后 一个工作 日;双盈 A 的第二个开 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满 12 个 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 ; 双 盈 A 的第三个 开放日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至满 18 个月的 最后 一个工作日 ;依此类 推。 例如: 若 基金合同 生效日 为 2011 年 9 月 9 日 (周五) , 则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满 6 个月、 满 12 个月、满 18 个 月的日期 分别为 2012 年 3 月 8 日、2012 年 9 月 8 日、2013 年 3 月 8 日, 依此类推 。 假设 2012 年 3 月 8 日 (周 四) 为工 作 日, 则 双盈 A 的第一 个开放 日为 2012 年 3 月 8 日; 假设 2012 年 9 月 8 日 (周六 ) 为非工 作 日, 该日之前 的最 后一 个工作日 为 2012 年 9 月 7 日(周 五) ,则双盈 A 的第二个开 放日为 2012 年 9 月 7 日;假 设 2013 年 3 月 8 日 (周五) 为工作 日, 则 双盈 A 的第三 个开放 日为 2013 年 3 月 8 日; 其他各 个开放日 的计 算类同。 (四) 双盈 B 的 运作 1、剩余收益 本基金在扣 除 双盈 A 的应计 收益后的 全部剩余 收益归 双盈 B 享有, 亏损以双盈 B 的资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6 产净值为限 由 双盈 B 优 先承担。 2、双盈 B 的开 放日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盈 B 封闭 运作,不 开 放申购和赎 回。 3、双盈 B 的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在 双盈 B 符合法律 法规 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 定的上市 条 件的情况下 , 双盈 B 将 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 易。 (五)基金 份额发售 在基金募集 期内, 双盈 A 和双盈 B 将分 别通过各 自销 售机构的基 金销售网 点独立进 行 公开发售。 (六)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净值 计算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市后 的基金资 产净值 /T 日 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T 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为双盈 A 和双盈 B 的份额总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 转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T 日 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为该 上市开放式 基金份额 总额。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如遇特 殊情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 七 )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 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 ) , 基金 管理人在 计算 基金资产净 值的基础 上, 采用 “虚拟清 算” 原 则分别 计算并公告 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是对两级 基金份额 价值 的一个估算 , 并不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获得的实 际价值。 1、双盈 A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 , 假设 T 日为双盈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日,NVt 为 T 日闭 市后的基 金资产净值 ,NAV t A 为 T 日 双盈 A 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NUM t A 为 T 日双盈 A 的份额余额,t 为自双盈 A 的上一 个开放日 次日至 T 日的运作天 数,R 年 为上一个 开放日 (若 T 日为第一 次开放日 ,则为基 金成立日 )设 定的双 盈 A 的年 约定收益 率,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指双 盈 A 上一次开 放日或基 金成立日 所在年度 的实际天数 。 则双盈A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公式 如下: (1) 如果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值 大于或 等于 “1.000 乘以 T 日双盈A 的份额余 额 加 上T 日全 部双盈 A 份额应计 收益之和 ”,则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7 NAV t A = 1.000×(1 + t 运作当年 实际天 数 ×R 年 ) (2)如果 T 日闭市 后的基金 资产净 值小于“1.000 乘以 T 日 双盈 A 的份额余 额加上 T 日全部双盈A 份额应 计收益之 和”,则 NAV t A = NVt/ NUM t A 其中,T日 全部双盈A 份额应 计收益之 和=NUM t A ×1.000× t 运作当年 实际天 数 ×R 年 2、双盈 B 的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计算 假设 NAV t B 为 T 日 双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NUM t B 为 T 日 双盈 B 的份额余 额,则双 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 NAV t B =(NVt -NAV t A ×NUM t A )/ NUM t B 若根据上述 公式计算 得出NAV t B ≤0 ,则NAV t B =0。 双盈A 和双 盈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的 计算均保 留到 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担, 产生 的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T 日的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在 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如遇特殊情 况,经中 国证监会 同意,可 以适当延 迟计 算或公告。 ( 八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 期 届满时的 基金份额 转换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本 基金将 不再进行 基金 份额分级, 并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 基金 (LOF ) 份额 。 在份额 转换基准 日日终 , 以份额 转 换后 1.000 元 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双盈 A 和双盈 B 将以 各自的基 金份额参考 净值为 基准 转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 并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业务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时 的基金份 额转换见 招募 说明书 第 十 三部分 。 本基金管 理人 已于 2015 年 3 月 11 日在 《中国 证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及基金管 理人官方 网 站(www.thfund.com.cn ) 披 露 了《 信 诚双盈 分级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三 年期届 满与基 金 份 额转换的公 告 》 。投资 者可通过 上述渠道 查询本 基金 转型的相关 事宜。 七 、 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分为 双盈 A 份额和双盈 B 份额 , 基 金 名称为 “信 诚 双盈分 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 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 本基金 将不再 进行基金份 额分级, 基金名称 为“ 信诚 双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经 2012 年 1 月 19 日 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 可【2012 】88 号文核 准募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8 集。 本基金 的实 际募集期 为 2012 年 3 月 26 日至 2012 年 4 月 9 日。 本 次募集的 净认购金 额 为 364,373,474.19 元 人 民 币 ,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验 资 确 认 日 之 前 产 生 的 银 行 利 息 共 计 110,822.08 元人 民币。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总 户数为 7,480 户。按照 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 算,募 集发售期募 集的有效 份额为 364,373,474.19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110,822.08 份基金份额。 两 项合计 共 364,484,296.27 份 基金份额 , 已全部计入投 资者基金 账户, 归投 资 者所有。 八、 基金 合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 定, 本 基金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条件 , 基金 合同已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正 式生 效。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本基金管 理人正式 开始 管理本基金 。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二十个 工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定期 报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六十个 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并 提出解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方 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 等,并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 九、 基金份额的上 市与交易 ( 一) 上市交易 的基金份 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内,在 双盈 B 份额符 合法律法 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 市条 件的情况下 , 双盈 B 份额 将 申请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与交易。 双盈 B 份额 上市 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中的 双盈 B 份额 可直接 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双盈 B 份额 可通过 办理跨系 统转托 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 转托管至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后再上市交 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 双盈 A 与 双盈 B 将分 别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 及深圳证 券交 易所规则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 , 转换 后的基金份 额继续在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与交 易。 基金份额 上市后, 登记在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中的基金 份额可直 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 额可通 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 业务将基 金份额转 托管至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后再 上市交易 。 本基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满足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 不再进行 基 金份额分级 ,并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39 ( 二) 上市交易 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 易所


( 三) 上市交易 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个 月内 双盈 B 份额 将申请 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 金按照基 金合同约 定及深圳 证 券交易所 规则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后, 本基金 将自转换 为上 市开放式基 金 (LOF ) 之日起 1 个月 内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 交易的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最迟 在上市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 报刊和网站 上刊登公 告。


双盈 B 份额已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并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终止上市 。 本基金完成 基金转型 后, 信 诚双盈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LOF)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开 始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 ( 四) 上市交易 的规则


1.双盈 B 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 前一交 易 日双盈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2.双盈 A 与双盈 B 转换 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 (LOF ) 基 金份额后 , 本基金 基金份额 上市首 日的开盘参 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 价格涨 跌幅限制 ,涨跌幅 比例为 10% , 自上市首日 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 申报数 量为 100 份或其整 数倍;


5.本基金申报 价格最 小变动单 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6.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规则 》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 上 市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及其更新 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 。


( 五) 上市交易 的 费用


本基金上市 交易的费 用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 关规 定办理。 ( 六) 上市交易 的行情揭 示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交易, 交易行情 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 揭示。 行情发布 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 前一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内为双盈 B 前 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


( 七) 上市交易 的注册登 记


投资人 T 日买入成 功后,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资人登 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人自 T +1 日 ( 含该日 ) 后有权 卖出该 部 分基金; 投 资人 T 日卖出成 功后, 注册 登记机构在 T 日自动 为投资人 办理扣 除权益的 注册登 记手续。


( 八) 上市交易 的停复牌 、暂停上 市、恢复 上市


本基金的停 复牌、暂 停上市、 恢复上市 按照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务规 则执行。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0 ( 九) 终止上市 的情形和 处理方式 :


发生下列情 况之一时 ,本基金 应终止上 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 之日起 半年内未 能消除暂 停上市原 因;


2.基金合同终 止;


3.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 为须终止 上市的其 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 止上市情 形时, 由证券交 易所终止 其上市 交易, 基 金管理人 报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 本基金的 上市,并 在至少一 种指定报 刊和 网站 媒介上 刊登终 止 上市公告 。 (十) 相 关法律法 规、 中 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 对基金上市 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 规定 内容进行调 整的, 本 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 修改, 并 按照 新规定执行 , 且此项 修改无须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十、 双盈 A 的基 金份额折算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双盈 A 将按照以 下规则 进行基金份 额折算。 (一)折算 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 内,假设 双盈 A 的开放日 为 T 日,则折算基准日为 T 日,即 双盈 A 的开 放日和折 算基准日 为同一工 作日。 (二)折算 对象 折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所有双盈 A 。 (三)折算 频率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基金 管理 人将每 6 个月 对 双盈 A 进 行基金份 额折算 。 根据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的规 定,2015 年 4 月 10 日 对双盈 A 进行的折 算为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封 闭期届 满 前的最后 一次折算 。 本次 折算后 本基金 已于 2015 年 4 月 13 日 日终转换 运 作 方 式 , 不 再 进 行 基 金 分 级 , 转 型 后 本 基 金 已 更 名 为 “ 信 诚 双 盈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四)折算 方式 在折算基准 日日终,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将调 整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双盈 A 的份额数 将按照折 算比例相 应增减 。 双盈 A 的基金份额 折算公式 如下: 双盈 A 的折算比例 =折算基 准日折算 前 的双盈 A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双盈 A 经折算后的 份额数= 折算前双盈 A 的份额数 × 双盈 A 的折算比 例 双盈 A 经折算后 的份额数 按照四舍 五入的方 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1 在实施基金 份额折算 时,折算 基准日折 算前的 双盈 A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和 双盈 A 的折 算比例的具 体计算见 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 (五)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双 盈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 体见基金 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六)基金 份额折算 的公告 1、基金份额 折算方案 须最迟于 实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基金份额 折算结束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在 2 日内在 至少一家指 定 媒介和 基金管理 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十一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投 资 人可在 双盈 A 的 开 放日对双盈 A 进行申 购与赎回 , 但在 第六个 开放日 仅 可赎回 ; 双盈 B 封 闭运作 , 不开 放申购与赎 回 。 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金转 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 后, 投资 人 可对本基金 基金份额 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双盈 A 的申 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双盈 A 的销售 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 托的代销机 构。具体 的销售网 点将 由基金管理 人在发售 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 列明。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 投资 人 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双盈 A 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 金管理 人或其 委托的代销 机构开通 电话、传 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 , 投资人 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 进行双盈 A 的申购与赎 回,具体 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及 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 内,双盈 A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 一次,接 受投资 人的 申购与赎 回 ,但在 第六个开 放日 仅开 放赎 回 ,不开放 申购 。双盈 A 的开放日为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每满 6 个月的最 后一个工 作日 , 其开放日 的具体计 算见 招募 说明书 第 六 部分中“ 双盈 A 的运作” 的相关内 容。 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 形致使双盈 A 无法按 时开放申 购与赎回的 ,其开放 日为该影 响因 素消除之日 的下一个 工作日。 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 销售机构 公布的时 间为 准。 双盈 A 的第 1 个开 放日为 2012 年 10 月 12 日。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2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 双盈 A 的 申购、赎 回或者转 换。 3、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双盈 A 的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 1.000 元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采用金 额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双盈 A 时, 基金管理 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 对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双盈 A 进行处理时,申 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 双盈 A 先赎回,申 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优 先份额后 赎回,以 确定所适 用的 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 不 得撤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日 前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至 少一种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4、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 予成交。 (2)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确认时 间 正常情况下 , 在 双盈 A 每个开放 日 (T 日 ) 的下一 个 工作日 (T+1 日) 内, 注册登记 机 构对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 后(包括 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如投资人 未进行 前述查询, 因申请未 得到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 造成 的损失,由 投资人 自 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 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3)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确认原 则 在双盈 A 的每 个开放日 (T 日 )的下一 个工作日 (T+1 日), 所有经确 认有效的 双盈 A 的赎回申请 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 对于双盈 A 的申 购申 请, 如果对 双盈 A 的 全部有效 申购、 赎 回申请进行 确认后, 双盈 A 的 份额余额 小于 或等 于双盈 B 份额余 额的三分 之七 倍, 则所有经 确认有效的 双盈 A 的 申购申请 全部予以 成交确认 ; 如 果对 双盈 A 的全部有 效申购、 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后, 双盈 A 的份 额余额大 于 双盈 B 份额余 额 的 三分之七 倍, 则在经确 认后的双盈 A 的份额余额 不超过双盈 B 份额 余额的 三 分之七 倍 的范 围内, 对全 部有效申 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 成交 确认。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3 双盈 A 每个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 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 构对双盈 A 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受理并不 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 销售 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 。 双盈 A 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 (4)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 申购资金 在规定时 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 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代销机 构将 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 投 资人 ,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 投资人 赎 回申 请成 交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 过注 册登记 机 构按 规定 向投资人 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款 项在自受 理基金 投 资人 有效 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 投资 人 银行账户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的支 付办法 按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处理。 5、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 限制 (1)通过代 销网点申 购 双盈 A 单笔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通 过直销 中心首次 申 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 万元人 民币,追 加申购最 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民币 。已有认 购 双盈 A 记 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 申购最低 金额的限 制, 但受 追加 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 。 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 购业务的 不受直销 网点 单笔 申购 最低金额的 限制, 申 购最低金 额为单笔 1,000 元。本 基金直销 网点单笔 申购最低 金额可 由基 金管理人酌 情调整。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 直销 网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 整首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 (2) 双盈 A 按照份 额进行赎 回, 申请 赎回份 额精确 到小数点后 两位, 单 笔赎回份 额不 得低于 100 份。基 金持有人赎回 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 足 100 份的,在 赎回时 需一次全 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对申 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 限 制,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申购费与 赎回费 (1)申购费 用 双盈 A 不收取申购 费用。 (2)赎回费 用 双盈A 的 赎 回费用由 双盈 A 持 有人承担 , 在双盈 A 持 有人赎回双盈 A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额的 25%应归 入基金 财产, 其 余部分 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 等相关手 续费 。 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满 6 个月 为双盈 A 的 一个开放 周期, 持有期限 为一个开 放周期的, 双盈 A 的赎回费率 为 0.1% ; 持有 期限为一 个以上开 放周期 (不 含) 的 , 双盈 A 的赎回 费为 0。 投资人通 过日常 申购所得 基金份额 , 持 有期 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 登记之日 起计算。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4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日前 依 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4)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 低于柜台 交易 方式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并另行公 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与 代销机构协 商制定基 金促销计 划, 针对 投资人 定 期和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 , 适当调 低 双盈 A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 率。 7、申购份额 与赎回支 付金额的 计算方式 (1)申购份 额的计算 公式 双盈 A 申购份额的 计算方法 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0 上述各计算 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例: 在双盈 A 的开放日, 某 投资人投 资 5,000 元申购 双盈 A ,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申购份额=5000.00/1.000=5000 份 (2)赎回金 额的计算 公式 投资人在赎 回 双盈 A 时需缴 纳一定 的 赎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1.000 赎回费=赎 回份额×1.000 ×赎 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 上述各计算 结果均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 基金 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 益归基金 财产所有 。 例: 某投资 人 T 日赎回 本基 金 双盈 A 500,000 份, 且 这些份额的 持有期等 于 1 个开 放周 期 ,则其可 得到的 净 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500,000.00 ×1.000 =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500,000.00 ×0.10%=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 -500.00=499,500.00 元 8、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意, 投资人 提出的申购和赎 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 销。 (2)投资 人 申购双盈 A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增加 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下 一个开放 日起有权 赎回 该部分基金 份额。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5 (3)投资 人 赎回双盈 A 成功后,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在 T +1 日为投 资人 扣除 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 应在调整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9、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 情形及处 理 在双盈 A 的开放日出 现如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拒绝或暂停接受 投 资人 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无法 正常运作 或者基 金管 理人无法受 理 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 (2) 证券交 易场所 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管理人 合理 判断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法律法 规规定或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人 的 申购申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 人 账 户。 发生上述 (1 )- (3) 、 (5) 项 暂停申购 情形且基 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 受申购申 请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 一家指定 媒介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依 法公告。 10、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 理方 式 (1)在双盈 A 的开 放日出现 如下情况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拒绝 接受或暂 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 1)不可抗力 的原因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能 支付赎 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依法 决定临时 停市,导 致基金 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3)双盈 A 在 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付出现 困难; 4)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立即 向中 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 认成功的 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 款项, 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 请量占已 接受赎回 申请 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 , 未支付 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 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 理办 法在后续工 作日予以 支付。 (2)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 依本合 同约定 的 申购与赎 回申请 的确认 原则进行 申 购与赎回 申请的成 交确 认后, 双盈A 的净赎 回金额超 过本基金 前一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时, 即 认为发生 了巨额赎 回。 发生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全额接 受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赎回 申请, 已 经接受的 赎回 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6 介 上予以公 告。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并进 行基金份 额转 换后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将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日起的 1 个月 内 , 开始办 理 “ 信诚 双盈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的申购与 赎回。 1、申购与赎 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本基金的代 销机构名 单将由基 金管理人 在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或其 他公告中 列明。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 销机构, 并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告。 投资人应 当在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 赎回。 若 基金管理 人或 其委托的代 销机构开 通电话、 传真或网 上等交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2、申购与赎 回办理的 开放日及 时间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交 易所 的交易日 ( 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 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 时除 外) 。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 公 布的时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 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或 者转 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视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申请 , 其基金 份额申购 、 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 赎回的开 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自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的 时间开始 办理。 在确定申购 与赎回开 始时间后 , 由基金 管理人于 申购 或赎回开始 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介 上公告 。 信诚双盈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开始 办理份额 申购和份 额 赎回业务 。 3、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 即申购 与赎回价 格以受理 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 算; (2)采用金 额申购和 份额赎回 的方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请,赎 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场外赎回基 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 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 理时, 申购 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7 赎回,申购 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以 确定 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 回申请可以在 当日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前撤销,在当 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5)场内申 购、场内 赎回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有关 业务规则 办理。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 下 可 更改上述原 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 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4、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手续, 在开放 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 额交 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提交 赎回申请 时,其在 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2)申购与 赎回申请 的确认 注 册登 记机 构应 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 (T 日) ,在正常情 况下, 注册登记 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 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到 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如投资人 未进行前 述查询 , 因申 请未得到注 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 而造成的 损失,由投 资人自行 承担。基 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成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到 申请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本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可根 据业务规则 , 对上述 业务办理 时间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将于开 始实施前 按照有关 规定 予以公告。 (3)申购与 赎回申 请 的款项支 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申 购资金在 规定时间 内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 购不 成功或无效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 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 资人,由此 产生的利 息等损失 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 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人 支付赎 回 款 项, 赎回款 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 资人有效 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 人银行账户 。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办 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处 理。 (4)申购与 赎回的数 额限制 1) 投资人在办 理场内申 购时, 单 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费) 。 投 资人办理场 外申购时 ,单笔最 低金额 为 1 元人 民币( 含申购费) 。 通过直销 中心首次 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人民币( 含申购费) ,追加 申购最 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 费) 。已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8 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 投资人不 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 额的 限制,但受 追加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 理基金申购业务的 不受直 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申购 最低金额为 单笔 1 元(含申 购费) 。本 基金直 销中心 单笔申购最 低金额可 由基金管 理人酌情 调整。 代销网点的 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 网点进行 交易要受 直销 网 点最低金 额的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 整首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


投资人可多 次申购,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份额 不设 上限限制 , 但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总数的 50% ( 在基金 运作过程中 因基金份 额赎回、 基 金份额 上市交易、 基 金管理人 委托的登 记机构技 术条件不 允 许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 到或超过 50%的除 外)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2)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 时, 每笔赎回 申请 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 额, 且通过 场内单笔申 请赎回的 基金份额 必须是整 数份;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 回时或赎 回后将导 致在 销售 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 足 1 份 的,需一 并 全部赎回。


3)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每个交 易账户的 最低份额 余额为 1 份。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因 赎 回、转换等原因导致 其单个基金账 户内剩余的基金 份 额低于 1 份时,注 册登记系统可 对该 剩余的基金 份额自动 进行强制 赎回处理 。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整对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日前按 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上 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 日净 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购 、 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 施,切实 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 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 关公告。 (5)申购份 额与赎回 金额的计 算方式 1)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 购金额包 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 购金额 。 注册 登记机构根 据单次申 购的实际 确认 金额确定每 次申购所 适用的费 率并分别 计算,计 算公 式如下:


申购费用=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率)/ (1 +申购费 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为 固定金额 时,申购 份额的计 算方法如 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申购 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申购费以四 舍五入方 式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通 过场 外方式进行 申购的, 申购份额 计算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49 结果按四舍 五入方法 , 保留到 小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 财产享有 或承担; 通过场内方 式进行申 购的, 申 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 用截 尾法保留至 整数位, 不足 1 份 部分对应 的申购资金 将返还给 投资人。


例一: 某 投资人通 过场外投 资 5,000 元申购本 基金, 对应费率为 0.8% , 假设 申购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 1.028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8%)=4,960.32 元 申购费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购份额=4,960.32/1.028=4,825.21 份 即:该投资 人通过场 外投资 5,000 元 申购本基 金,假 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8 元,则可得 到 4,825.21 份基金 份额。 例二:某投 资人通过 场内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 金, 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0.8% ,假 设申 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 申购费用 、可 得到的申购 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 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25=9,678.66 份 因场内申购 份额保留 至整数份 , 故投资 人申购所 得份 额为 9,678 份, 整数 位后小数 部分 的申购份额 对应的资 金返还给 投资人。 具体计算 公式 为: 实际净申购 金额=9,678 ×1.025=9,919.95 元 退款金额=10,000-9,919.95-79.37=0.68 元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 内申购本基金,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5 元,则其可 得到基金 份额 9,678 份,退 款 0.68 元。 2)赎回金额 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 回基金份 额需缴纳 一定的赎 回费用。 计算 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赎 回份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计算结果 按四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的 收益 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


例三: 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份 额一个月后( 未满 180 天) 决定赎 回, 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1% , 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 是 1.048 元, 则可得到 的净赎 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 10,000 份本 基金基金 份 额一 个月 后( 未满 180 天) 赎 回,假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0 设赎回当日 本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48 元 ,则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 为 10,469.52 元。 例四: 某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从场内赎 回本基 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赎 回费率为 0.1%,假 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8 元, 则其可得 净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 ×1.048=10,480 元 赎回费用=10,480 ×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从深圳 证券交易 所场内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基金 份额,假 设赎 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 1.048 元,则可 得到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0,469.52 元。 5、申购与赎 回的费用 及其用途 (1) 本基金申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申购金额 的 5% , 赎 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 5% , 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2)本基金申 购费率 按照申购金额 递减,即申购金 额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越低。 本基金 的场 外 申购费 率 如下表 所示: 单笔申购金 额 (M: 申购金额 ; 单位: 元 ) 费率 M<100 万 0.8% 100 万≤M<200 万 0.5% 200 万≤M<500 万


0.3% M ≥500万 1000元/笔 场内申购费 率由基金 代销机构 参照场外 申购费率 执行 。 投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有多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单 笔分 别计算。 当 需要采取 比例配售 方式 对 有效 申购 金额进 行部 分确认 时, 投资 人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 申请 确认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计 算,申购申 请确认金 额不受申 购最 低限 额的限制 。 (3)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 间递减,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 低。 本基 金 的场外 赎回费率 如下表所 示: 持有时间 (Y:持有时 间) 场外赎回费 率 Y<7天 1.5% 7天 ≤Y<180 天 0.1% Y≥180天 0 由场内转托 管至场外 的基金份 额, 从场 外赎回时 , 其 持有期限从 转托管至 场外之日 开始 计算。 由双 盈 A 和双盈 B 转 换而来的 基金份额 , 其持 有期限按照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 认购或 申购确认日 开始计算 。 本基金的场 内赎回费 率为固定 值 0.10% , 对于持 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 赎回费率 为 1.50%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1 (4)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人承 担,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 基金财产 。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 担, 对 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 赎回 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资 产, 对持续 持有期不 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 其中不低 于 25% 的部分归入 基金财产 ,其余部 分用于支 付注册登 记费 等相关手续 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 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 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告。 (6) 对特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电话 交易等)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 低于柜台 交易 方式的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并另行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 据市场情况与 代销机构协 商制定基 金促销计 划, 针对 投资人定 期和 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中国证 监会要求 履行 必要手续后 , 适当调 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6、申购与赎 回的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 同意,基金投 资人提出的申购 和赎回申请,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 时间之前可 以撤销。 (2)投资人 T 日申 购基金 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 益并 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 投资人自 T +2 日 起有权赎 回该 部分基金份 额。 (3)投资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 功后,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 益并 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 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 应在调整实 施日前依 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少一种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7、巨额赎回 的认定及 处理方式 (1)巨额赎 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总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转 出申请 ( 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 除转入申 请总 份额后的余 额) 之和 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 ,即为 巨额赎回 。 (2)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 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兑付投 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2 人的赎回申 请进行的 资产变现 可能使基 金资产净 值发 生较大波动 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 ,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 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 确定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 受理的赎 回份额; 未受理 部分除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 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 者外, 延 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 理, 赎回价格为 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放日 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 赎回优先 权,以此 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 本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 时, 在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 过 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10% 以上的 赎回申请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 人可以延 期办理赎 回申 请: 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 日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 上的那部 分赎回 申请, 基 金管理人可 以进行延 期办理; 对 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 人未超过 上述比例 的部分, 基金管理 人根 据前段“ (1 )接受全 额赎回” 或“ (2) 部分延期赎 回” 的约 定方式与 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赎回申请一 并办理。 但是, 如 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 回,则其 当日 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过邮寄、传真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 在 3 个工 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说明 有关处理 方法, 同 时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 上予以 公告。 4)暂停接受 和延缓支 付:本 基 金连续 2 个开 放日以 上(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已 经接 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 当在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上予以公 告。 场内巨额赎 回的处理 方式按照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公司有关业 务规则执 行。 8、拒绝或暂 停申购、 暂停赎回 的情形及 处理 (1)在本基金的开放 日出现或可能 出现如下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 绝或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作或 者基金 管理 人无法受理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2)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情 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利 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合理判 断认为接受某 笔或某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时; 6)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 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 50% ,或者变 相规避 50% 集 中度的情 形 时;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3 8)法律法规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人的 申购申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资 人 账 户。发生上述(1)- (4)、( 6 ) 、( 8)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 应当 依法公告 。 在暂停 申购的情 形消除时 ,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 依法公告。 (2)暂停赎 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 情形及 处理 在本基金的 开放日出 现或可能 出现如下 情 况时 , 基金 管理人可以 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支付 赎回款 项; 2)证券交易 场所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 值; 3)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 赎回,根 据本基金 合同规 定, 可以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的情况 ; 4)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资产 估值的 情况 ; 5)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 基金赎回 申请; 6)法律法规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当日向 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并及时 公告。 除 非发 生巨额赎回 ,已确认 成功的赎 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将 足额支付。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 并依法公 告。 (3)暂停基 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 人应按 规定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 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 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基 金管理人将于重 新开放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少 于两周,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 将提前一 个工作日 ,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 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 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 时, 可对 重复 刊登暂停公 告的频率 进行调整 。 暂停结 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 三个工作日 ,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连续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三)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在条 件成熟的 情况下提 供本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4 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为双盈 A ) 与基 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服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 转换费, 相关规 则由基 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 十二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转 托管、冻结 与质押 (一)非交 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 是指不采 用申购、 赎回等基 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量 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 则从某一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转移 到另一 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继承 、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 和经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情况 下的非交易 过户。其 中: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 其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 人继承;





“捐赠 ” 仅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 持 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 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 ;





“司法 强制执行 ” 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 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 织。





无论在 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 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持有本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的条 件。办 理非 交易 过户业 务必 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的 相关 资 料。 (二) 符合 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 起二 个月内办理 ; 申请人 按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缴 纳过户费 用。


(三)转托 管 1 、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的转 托管 本基金 《 基金合同 》 生 效之日起3 年内, 双盈 A 的基 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 记系统基 金份额 持有人开放 式基金账 户下,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 将持有 的 双盈 A 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点)之间进行 转托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变 更 办理 双盈 A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网 点) 时, 可 办理已持 有 双盈 A 的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 托管。 具体 办理方法 参照业务 规则的有 关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 务规则。 双盈 B 的转 托管与以 下 “本基 金转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的转托 管”相同 。 2 、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的转 托管 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 系统登记 的原则。 场外转入 或申 购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 登记系 统基金份额 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 账户下; 场内转入 、 申 购或上市交 易买入的 基金份额 登记在证 券登记结算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证券账 户下。 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中 的基金份 额既可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 内赎 回。 登记在 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 基金份额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5 可申请场外 赎回。 本基金的转 托管包括 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 系统转托 管。 (1 )系统内 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 (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 同会员 单 位( 席位)之间 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时 ,可办理 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 系统内转 托管 。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 的会员单位 (席位) 时,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的系 统内转托管 。 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 基金 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 (2 )跨系统 转托管 1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持有的基金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 系统之间进 行转托管 的行为。 2 ) 本基金跨 系统 转托 管的具 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办理。 (四)基金 的冻结和 解冻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 受理国家 有权机关 依法要求 的基 金账户或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 , 被冻结 部分产生 的权 益 (包括现 金分红和 红利再投 资) 一并 冻结。 (五) 如相 关法律法 规允许基 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 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 务规则。 十三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时的基金 份额转 换 (一)基金 存续形式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 本基金无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自动 转换为 上 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基金名称变更 为“ 信诚双盈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在份额 转换 基准日日终 ,以份额 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双盈 A 和双盈 B 将以 各自的 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为 基准转换 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 (LOF )份额,并 在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日起的1 个月内 ,开始 办 理基金的 申购与赎 回业 务。 (二)基金 份额转换 前 双盈 A 的处理 方式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内双盈 A 的最后一 个开放日 ,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 持有的双盈 A 赎回。基金 份额持有 人若不赎 回,其持 有的 双盈 A 将 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日 被默 认为转入“ 信诚双盈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份额。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 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 的 对应日。 若该对应 日为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6 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三)基金 份额转换 的规则 1、份额转换 基准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 , 即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满 3 年 的 对应日, 若该对应 日为 非工作日, 则 顺延至 下 一个工 作日。 2、份额转换 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 基准日日 终, 以份额转 换后 1.000 元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 , 双盈 A 和双盈 B 按照各自的基 金份额 参 考 净值转 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 金(LOF)份 额 。 份额转换计 算公式如 下: 双盈 A (或 双盈 B ) 的转换比 率=份额 转换基准 日双盈 A (或 双盈 B ) 的 基金份额 参考 净值/1.000 双盈 A (或 双盈 B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后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份额=基 金 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转 换前 双盈 A (或 双盈 B )的份 额 数× 双盈 A (或双盈 B )的转换 比率 在实施基金 份额转换 时, 双盈 A (或双盈 B ) 的 转换 比率、 双盈 A (或双盈 B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 后 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的 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 告。 3、份额转换 后的基金 运作 本基金将在 份额转换 之日起不 超过 1 个 月的时间 内办 理申购与赎 回。 份额 转换后本 基金 开始办理申 购与赎回 的具体日 期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4、份额转换 的公告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期届满 时, 本基金 将转换为 上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 管 理人将依照 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就本基 金进行基 金份 额转换的相 关事宜进 行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2) 在基金 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日 前 30 个工 作日 , 基金管理 人将就本 基金进行 基金 份额转换的 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 性公告。 (3) 双盈 A 和 双盈 B 进 行份额转 换结束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 少一 家指 定 媒 介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份额转换 期间的基 金业务办 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 业务规定暂停双 盈 B 的上市交易等 业务,具体见 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 公告。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7 十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基 础上,通 过主动管 理,力争 追求 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 (二)投资 范围和投 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含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货 币市 场工具、 银行 定期存 款、 中期票据、 权证、资 产支持证 券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 于固定收 益类证券 (包括国 债、央行 票据 、金融债、 地方政府 债、 企业 债、 公司债、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 券、可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回购、银行定 期 存款、 中 期票据等 ) 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80% 。 其 中, 转换后的 “ 信诚 双盈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投资于金融债( 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可转换债 券等非国 家信用 的固定 收益类证券 的比例不 低于固定 收益类证 券的 80% 。 本基金可以 参与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和增 发新股申 购, 但不直接从 二级市场 买入股票 、 权 证等权益类 资产。 本基金 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 (包 括股 票、 权证等) 的比例 不高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 ,其中持 有的全部 权证市值 不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 更时,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 产配 置比例进行 适当调整 。 (三)投资 策略 1、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投资 组合中债 券、 股票 、 现金各 自的长期 均衡 比重, 依照 本基金的 特征和风 险偏 好而确定。 本基金定 位为债券 型基金, 其资产配 置以 债券为主, 并不因市 场的中短 期变化而 改变。 在不同的 市场条件 下,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 宏观 环境、 市场估值 水平、 风险水 平以及市 场情绪,在 一定的范 围内对资 产配置调 整,以降 低系 统性风险对 基金收益 的影响。 2、固定收益 类资产的 投资策略 (1)类属资 产配置策 略 在整体资产 配置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通 过考量不 同类 型固定收益 品种的信 用风险、 市场 风险、 流动性风 险、 税收等因 素, 研究各投 资品种的 利差及其变 化趋势, 制定 债券类属 资产 配置策略, 以获取债 券类属之 间利差变 化所带来 的潜 在收益。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8 (2)普通债 券投资策 略 对于普通债 券, 本基 金将在严 格控制目 标久期及 保证 基金资产流 动性的前 提下, 采 用目 标久期控制、 期 限结构配 置、 信用利差 策略、 流动性 管理、 相对价值 配置等策 略进行主 动投 资。 1)目标久期 控制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起 3 年内 , 将根据 分级基金 的剩 余运作期限 以及宏观 经济因素 (包 含消费物价 指数、 固定资 产投资、 工业 品价格指 数、 货币供应量 等) 与不同种 类债券收 益率 之间的数量 关系,确 定债券组 合的久期 。 转换后的“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在制定目标久期时,将首先建立包 含消费物价 指数、 固 定资产投 资、 工业 品价格指 数、 货币供应量 等众多宏 观经济因 素的回归 模型。 通过 回归分析 建立宏观 经济指标 与不同种 类债 券收益率之 间的数量 关系, 在 此基础上 结合当前市 场状况, 预测未来 市场利率 及不同期 限债 券收益率走 势变化, 确定目标 久期。 2)期限结构 配置 在确定债券 组合的目 标久期之 后, 本基 金将通过 对央 行政策、 经 济增长率 、 通货膨 胀率 等众多因素 的分析来 预测收 益 率曲线形 状的可能 变化 (在基金合 同生效的 前 3 年 内 , 本基金 将同时对双 盈 A 在开放日的 净赎回进 行预测分 析) ; 在上述基础 上,本基 金将运用 子弹型、 哑铃型或梯 形等配置 方法,确 定短、中 、长期债 券的 配置比例。


3)信用利差 策略 信用债券的 收益率主 要由基准 收益率与 反应信用 债券 信用水平的 信用利差 组成。 基准收益率 由宏观经 济因素及 市场资金 状况等决 定。 本基金将从 宏观经济 环境与市 场供 需状况两个 方面对市 场整体信 用利差进 行分析。 首先 , 对于宏观 经济环境 , 当宏观 经济向好 时, 企业盈利能 力好, 资金 充裕, 市场整 体信用 利差 将可能收窄; 当 宏观经济 恶 化时, 企 业 盈利能力差, 资 金紧缺, 市 场整体信 用利差将 可能扩 大。 其次, 对于市 场供给, 本基 金将从 市场容量、 信用债结 构及流动 性等几方 面进行分 析。 而信用利差 受市场整 体信用水 平、 个券 信用影响 。 本 基金通过公 司内部债 券信用评 级体 系, 对债券发行 人的公司 治理结构、 融资能力、 抗风 险能力、 经营状 况等进行 综合评估, 确 定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 及债券的 信用级别 。 4)流动性管 理策略 在基金合同 生效起的前 3 年内, 本基金 对流动性 进行 积极管理以 应对:a 、双盈 A 每 6 个月开放时 可能的净 赎回;b、 双盈分 级 3 年 到期时 转开放时可 能的净赎 回。在预 期份额持 有人 净赎回 比例较高 时, 本基 金将采用 持续滚动 投资 方法, 将回 购或债券 的到期日 进行均衡 等量配置 , 以应对 大量赎回 产生的流 动性需求 。 本 基金 将通过发行 量、 前 一个月日 均成交量 、 前一个月的 交易频率 、买卖价 差、剩余 到期期限 等指 标甄别个券 的流动性 。 5)相对价值 配置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59 本基金将对 市场上同 类债券的 收益率、 久期、 信 用度 、 流动性等指标 进行比较, 寻 找其 他指标相同 而某一指 标相对更 具有投资 价值的债 券, 并进行投资 。 (3)可转换 债券的投 资策略 对于可转换 债券, 本 基金采用 期权定价 模型等数 量化 估值工具, 选择基础 股票基本 面优 良的可转换 债券, 从可转 换债券 的 内在债 券价值 (如票 面利息、 利息补 偿及无条 件回售价 格) 、 保护条款的 适用范围 、 期权价 值的大小 、 基础股 票的 质地和成长 性、 基础 股票的流 通性等方 面进行研究 , 评定其 投资价值 并以合理 价格买入 并持 有, 充分享 受股票的 长期增长 潜力和债 券的安全收 入优势, 并积极寻 找各种套 利机会, 以获 取更高的投 资收益。 本基金持 有的可转 换债券可以 转换为股 票。 (4)资产支 持证券的 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 持证券, 本基金将 综合考虑 市场利率 、 发 行条款、 支 持资产的 构成和质 量等 因素, 研究 资产支持 证券的收 益和风险 匹配情况 , 采 用数量化的 定价模型 跟踪债券 的价格走 势,在 严格 控制投资 风险的基 础上选择 合适的投 资对 象以获得稳 定收益。 3、新股申购 策略 本基金将结 合市场的 资金状况 预测拟发 行上市的 新股 (或增发新 股) 的申 购中签率 , 考 察它们的内 在价值以 及上市溢 价可能, 判断新股 申购 收益率,制 定申购策 略和卖出 策略。 4、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 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于其他 衍生 金融工具,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本基 金对衍 生金融 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 冲投资风 险或无风 险套利为主 要目的。 基金将在 有效进行 风险管理 的前 提下,通过 对标的品 种的基本 面研究, 结合衍生工 具定 价模 型预估衍 生工具价 值或风险 对冲 比例,谨慎 投资。 在符合法律 、 法规相 关限制的 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按 谨慎原则确 定本基金 衍生工具 的总 风险暴露 。 (四)投资 决策依据 和投资管 理流程 1、投资决策 依据 以 《基金法 》 和本基 金基金合 同等有关 法律法规 为决 策依据, 并 以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作为最 高准则。 2、投资管理 流程 本基金的债 券研究和 投资组合 确立过程 图示如下 : 图 13-1:基 金债 券投 资组 合策 略确 定流 程图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0 债券组 合 债券投 资战 略研 究 债券投 资战 术研 究 宏观经 济运 行 金融市 场环 境 利率走 势判 断 基本债 券组 合 收益率 曲线 调整 久期调 整 债券品 种分 析 其他投 资机 会 组合战 术调 整 组合模 拟 根据本基金 债券投资 的定位, 基金的投 资组合构 建流 程为: 步骤一、 债 券投资整 体战略性 配置。 通 过分析未 来利 率走势, 在 匹配 投资 期限和债 券久 期的基础上 ,决定基 金资产在 债券、现 金和逆回 购的 比例; 步骤二、 债 券投资战 术性类属 配置。 在 战略性配 置基 础上, 根据 市场收益 率曲线及 其动 态变动分析 , 结合其 它短期策 略对债券 组合进行 战术 性配置与调 整, 决定 债券投资 在银行间 和交易所等 市场的比 例; 同时 根据对金 融债、 企业债 等债券品种 与同期限 国债之间 收益率利 差的变化预 期, 调整 各债券类 属的投资 比例, 获取不 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 变化所带 来的投资 收益; 步骤三、 债 券的个券 选择。 根 据分析师 、 基金经 理对个 券的风险收 益分析、 流动性分 析、 敏感性分析 和久期管 理等选择 主要投资 的个券 ; 步骤四、由 基金经理 决定具体 投资执行 计划并由 交易 部门实行投 资; 步骤五、 对 所有投资 过程进行 风险监控 , 并对投 资结 果进行绩效 评价, 其 评价结果 均将 作为重要的 反馈信息 反馈到投 资团队, 以对投资 策略 进行调整。 (五)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 业 绩比较基 准 :中证 综合债指 数收益率 本基金管理 人于 2015 年 9 月 28 日发布 公告。 为 了保 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以 更科学、 合理的 业绩比较 基准评价 基金的 投资业绩, 根 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等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以 及 本基金 管理人 旗 下部分基 金基金合 同的 约定, 综合 考虑债券 市场代表 性、 市场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1 认可度等因 素, 经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 选用 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 益率替代 中信标普 全债指数 收益率,作 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 较基准 。 如果今后市 场中出现 更具有代 表性的业 绩比较基 准, 或者更科学 的复合指 数权重比 例, 本基金将根 据实际情 况对业绩 比较基准 予以调整 。 业 绩比较基准 的变更需 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并在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后在 招募 说明书中列 示 。 (六)风险 收益特 征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 属于证 券投资基 金中的低 风险 品种, 其预 期风险与 预期 收益 高于 货币市场基 金,低于 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 型基金。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金经 过基金份 额分 级后,双盈 A 为低 风险、收 益相 对稳定的基 金份额, 双盈 B 为中 高风险、 中高收益 的 基金份额。 (七)投资 禁止行为 与限制 1、禁止用本 基金财产 从事以下 行为 (1)承销证 券; (2)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3)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4)买卖其 他基金份 额,但是 国务院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依照法 律、行政 法规有关 规定,由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 财产买卖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其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重大 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 或者从 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 易的, 应当符合 基金的投 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 遵 循持 有人利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 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公平 合理 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 意, 并按 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 。 重大关 联交 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 过 三分 之二 以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人 董事 会应 至少 每半 年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2、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限制 (1)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持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 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 票, 不 得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2 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15% ;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 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 票的 30% ; (3)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4)债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定期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 ;转换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投 资于非国 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 证 券的比例不 低于固定 收益资产 的 80% ; (5)本基金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6)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7)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 同 一权证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 遵从其规 定; (8)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 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9)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主 动投资 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本条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2)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13)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限 制。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更,致使本款 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 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 或取消, 基金 管理人在依 法履行相 应程序后 , 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 禁止行为 和投资限 制规定。 (八)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5 )、 (11)、 (12 )项以外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 基金 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 不符 合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十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股东 及 债权人 权 利的 处理原则及 方法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3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股东 及债权人 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直接经 营管理; 3、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本 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整性 承担 个别及连带 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根据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复核了本 招募说明书 中的投资 组合报告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的财 务数据截 止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2,895,377,774.67 97.97 其中:债券 2,895,377,774.67 97.97








资产 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 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2,007,034.07 0.41 8 其他资产 48,098,115.55 1.63 9 合计 2,955,482,924.29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 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港股 通投资股 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4 (%) 1 国家债券 1,421,392.70 0.0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383,243,464.89 15.31 其中:政策 性金融债 329,973,000.00 13.18 4 企业债券 516,631,453.00 20.64 5 企业短期融 资券 271,159,000.00 10.83 6 中期票据 1,486,868,000.00 59.40 7 可转债(可交 换债) 236,054,464.08 9.4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95,377,774.67 115.66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180210 18 国开 10 1,500,000 153,900,000.00 6.15 2 112353 16TCL02 1,150,000 113,873,000.00 4.55 3 101800784 18 光明 MTN001 1,000,000 102,310,000.00 4.09 4 101800863 18 首钢 MTN003 1,000,000 102,270,000.00 4.09 5 101800781 18 国电集 MTN004 1,000,000 102,140,000.00 4.08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进行贵金 属投资。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股指期 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股指期 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 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国债期 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 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内未 进行国债 期货投资 。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投资 范围不包 括国债期 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基 金 投 资 前 十名 证 券 的 发行 主 体 被 监管 部 门 立案 调查 或 编 制 日 前一 年 内 受 到公 开 谴责、处罚说明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5 本基金投资 前十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没有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或编 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 开谴责、处 罚。 1.11.2 声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 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没 有超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库之外 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956.0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4,896,876.5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3,155,440.27 5 应收申购款 6,842.6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098,115.55 1.11.4 报告期末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 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11 光大转债 38,727,271.80 1.55 2 113008 电气转债 18,486,240.00 0.74 3 128019 久立转 2 11,634,000.00 0.46 4 123008 康泰转债 8,902,500.00 0.36 5 110042 航电转债 6,152,500.00 0.25 6 127007 湖广转债 6,012,500.00 0.24 7 113515 高能转债 4,538,400.00 0.18 8 128024 宁行转债 4,360,465.00 0.17 9 123001 蓝标转债 3,656,674.20 0.15 10 127005 长证转债 3,451,999.80 0.14 11 128034 江银转债 2,999,521.98 0.12 12 113512 景旺转债 2,584,691.70 0.10 13 123004 铁汉转债 1,983,978.48 0.08 14 113516 吴银转债 1,856,100.00 0.07 15 128016 雨虹转债 1,624,355.10 0.06 16 123002 国祯转债 1,580,102.46 0.06 17 128027 崇达转债 1,441,932.80 0.06 18 113517 曙光转债 1,252,300.00 0.05 19 110045 海澜转债 115,940.00 0.00 1.11.5 报告期末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1.11.5.1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 况的说明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6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票, 不存在流 通受限 的情 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 原因,投资 组合报告 中市值占 净值比 例的 分项之和与 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 十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业绩 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一)基金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 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 长率 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015 年12 月 31 日 10.04% 0.80% 5.46% 0.05% 4.58% 0.75% 2016 年1 月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 3.87% 0.08% 2.12% 0.08% 1.75% 0.00%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12 月 31 日 2.29% 0.05% 0.28% 0.05% 2.01% 0.00%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5.67% 0.08% 8.12% 0.06% -2.45% 0.02%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1.87% 0.10% 1.35% 0.05% 0.52% 0.05% 2015 年 4 月 14 日至 2019 年3 月31 日 25.85% 1.19% 18.35% 0.06% 7.50% 1.13% (二)基金 累计净值 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的 历史走势对 比图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7 注: 1 、本基 金 转型日 期为2015 年4月13 日。


2、本基金建 仓期自2012 年4月13 日至2012 年10月13 日,建仓期结束 时资产配 置比例符 合 本基金基金 合同规定 。


3、自 2015 年 10 月1 日起,本 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由 “ 中信标普全 债指数收 益率 ” 变更为 “ 中证综 合债指数 收益率 ” 。 十六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按照国家 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进行融 资、 融券。 十 七 、基金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总 值包括基 金所持有 的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息 、 基金 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开立基 金资金 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 , 与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 账户 独立。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8 1、本基金财 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并 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 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 债务, 不得相互 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 担的债务 , 不得对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十八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估值的 目的是为 了准确 、 真实地 反映基金 相关金 融资产和金 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 。 开 放式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应按基金 估值后确 定的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二)估值 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相 关的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 正常 营业日 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 业日。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持有 的金融资 产和金融 负债 。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估值 方法 (1)上市流 通股票的 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易 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 大变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格。 (2)未上市 股票的估 值 送股、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 行未上市 的 股票, 按估值 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 一股票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 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3)有明确 锁定期股 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 所上市后 , 按交易 所上市的 同一股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69 票的收盘价 估值; 非 公开发行 且处于明 确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 业协会的 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 值。 2、固定收益 证券的估 值办法 (1) 证券 交易所市 场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净价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盘 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 息( 自债 券计息 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 日至估值 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 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 大变化, 按 有交易的 最近交易 日所采用 的净价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 大变 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进行 后续计量。 (6)同一债 券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市 场交易 的, 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 别估值。 3、权证估值 : (1)配股权 证的估值 :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类同权证 处理方式 的, 采 用估值技 术进行估 值。 (2)认沽/ 认 购权证的 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 到卖出日或 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认 沽/ 认购权 证按估值日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未 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未上 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的情况 下, 按成本估值 。 4、 本基金 持有的回 购以成 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在回 购 期间内逐日 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 有的银行 存款和备 付金余额 以本金 列示 ,按相应利 率逐日计 提利息。 6、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 行估值, 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充足的 理由认为 按上述方 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 益率曲线 等多种因 素的基础 上与基金 托管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0 估值。 7、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国家 最新规定 进行估 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 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 约定的形 式报给基 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按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法、 时间、 程序 进行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 由 基金管理 人对 外公布。月 末、年中 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 的核对同时 进行。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 节假日 或因 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 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 与基 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 、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 形。 (七)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和/或 基金份额 净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或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工作 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 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或 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 或 基金份 额净 值予以公布 。 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和/ 或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当基金财 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含第 3 位)内 发生差错 时,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合理 的 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 当计价 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第(四) 款有关估 值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1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 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 造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十九 、基金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 价值变动 损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损益后的余 额。 (二)期末 可供分配 利润 期 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指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基金 未分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利 润 中已 实现 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1、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金 的收益 分配 原则如下: 1)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金 不进行 收益 分配; 2)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2、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并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 后, 本基 金的收益 分配 原则如下: 1)场外转入或申购的 基金份额,投 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 若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 金分红; 投 资人在不 同销售机 构的不同 交易账户 可选 择不同的分 红方式, 如投资人 在某一销 售机构交易 账户不选 择收益分 配方式, 则按默认 的收 益分配方式 处理; 场内转入、 申购和上 市交易的 基金份额 的分红方 式为 现金分红, 投资人不 能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式, 具体收益 分配程序 等有关事 项遵循 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 规定 ; 2)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 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 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止日; 4)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基 金收益 分配 每年至多 12 次; 每次 基金收益 分 配比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 。 收益分配基 准日 可供 分配利润 指收益 分配基准日 资产负债 表中未分 配利润与 未分配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为准; 5)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作 日;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 (四)收 益 分配方案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2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基 金期末可 供分配利 润、 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 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式及 有关手续 费等 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复核后确 定, 基 金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登 记机构自 动将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 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 值转为基 金份 额 (具体日 期以本基 金分红公 告为准) 。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 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二十 、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3、双盈 A 的销售服 务费; 4、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5、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信息披 露费用;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 费; 8、基金资产 的资金汇 划费用; 9、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10、账户开 户费和账 户维护费 ; 11 、按照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入 的其他费 用 。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管 理人的基 金管理费 均按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 年费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7%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3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管 理 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 托管费 在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或 基金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转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基金托 管人的基 金托管费 均按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20%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 的 0.20% 年 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 下: H =E ×0.2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 经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核 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 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 息日,支付 日期顺延 。 3、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双盈 A 的销售 服务费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内,双盈 A 的年销售 服务 费率为 0.35% , 双盈 B 不 收取销 售 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 用于支付 销售机构 佣金、基 金的营销 费用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服务费等 。 双盈 A 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 双盈 A 资产净 值的 0.35% 年费率 计提。计 算方法 如下: H =E ×0.35% ÷ 当年天数 H 为双盈 A 每日 应计提的 销售服务 费 E 为 双盈 A 前一日 资产净 值 双盈 A 销售服 务费每日 计提 ,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 ,由 基金托管人 于次月首 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 记机构, 由注册登 记机构代付 给销售机 构,若遇 法定节假 日、休息 日, 支付日期顺 延。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自 动转换为 “信诚 双盈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后, 不再收取销 售服务费 。 4、 本条第 (一 ) 款第 4 至第 11 项 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 相应 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 期基金费 用。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定以 外的其他 费用, 以及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等不 列入 基金费用。 (四)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4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依照国家 法律 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二十 一、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元为 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 制度按国 家有关的 会计核算 制度执 行。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 金托管人 定期与基 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 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 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 会计师等 对基金年 度财务报 表及 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 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 计师事务 所后 2 日 内公告。 3、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二十 二、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 网站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 投资人 能 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 息资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 新招募说 明书并 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公告 的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5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介 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 (参考 ) 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在 双盈 B 上市 交易前 ,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产 净值以及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 金份额参 考净值 以 及本 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包 括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届满日 ) ,在双 盈 B 上 市交 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 次日,通 过网 站、基金份 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 份额参考 净值以 及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日双盈 A 、双盈 B 和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述最后一 个市场交 易日的次 日, 将双盈 A 、双盈 B 和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参考) 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 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并 转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基 金份额销 售网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 场交 易日的次日 , 将基金 资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五)上市 交易公告 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 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 媒介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上公告。 (六)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期 报告 由基 金 管理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基金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年 度报告 、 基金 半年度报告 和基金季 度报告及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1、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6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 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 年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4、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 达到 或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 保障其他投 资者的权 益, 基金 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 期报 告文件中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 信息” 项 下披 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内持 有份额变 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 特有 风险。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七)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 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事件,包 括: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 合同;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 过 50% ;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7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 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 机 构; 21、双盈 A 开始办 理申购、 赎回; 22、双盈 A 进行基 金份额折 算; 23、双盈 A 年约定 收益率的 设定及其 调整; 24、每个开 放日日终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 份额配比 ; 25、基金合 同生效后 3 年期届 满时的基 金份额转 换; 26、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 期届满并 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开 始办理申 购、 赎回; 27、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8、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9、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30、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31、基金份 额上市交 易; 32、发生涉 及基金申 购、赎回 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 响投 资人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3、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报中 国证 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十)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人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 投资人 在支付 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件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8 二十 三、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 有人须了 解并承受 以下风险 :


(一)市场 风险 本基金为债 券型基金 ,其投资 组合主要 由固定收 益类 证券组成, 波动率相 比权益类 产 品较小,并 且和宏观 经济的运 行紧密相 关,风险 来源 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 方面: 1.政策风险 因国家的各 项政策, 如财政政 策、货币 政策、产 业政 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 发生 变化 , 导致证券市 场波动而 影响基金 投资收益 ,产生风 险。 2.经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国家经济 、微观经 济、 行业及上市 公司的盈 利水平也 可 能呈周期性 变化,从 而影响到 证券市场 及行业的 走势 。 3.利率风险 债券投资面 临的最主 要风险为 利率风险 ,主要是 由于 债券的价格 与利率的 走势呈反 向 变化。债券 投资组合 的久期越 长,它所 面临的利 率风 险将越大。 4.信用风险 债券的发行 主体可能 由于自身 财务状况 的恶化而 不能 继续支付利 息或者本 金,此时 债 券的持有人 将面临信 用风险。 在我国, 国债由国 家财 政的信用支 持而具备 极低的信 用风险; 金 融债的发 行主体集 中在商业 银行、 政 策性银行 和大 型企业集团 的财务公 司, 它们 都拥有稳 健的运营能 力和优质 的资产状 况, 信用 等级较高 ; 企 业债券的信 用等级参 差不齐, 也会由于 发行公司的 经营状况 产生变化 , 由于国 内的独立 信用 评级机构功 能还并不 健全, 需 要持有人 具有较强的 分析和追 踪能力对 它的信用 风险严格 监控 。 5.收益率曲 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 长、中、 短期债券 的持有结 构与基准 存在 差异,长、 中、短期 债券的相 对 价格发生变 化时,基 金资产的 收益可能 低于基准 。 6.再投资风 险 再投资获得 的收益又 被称做利 息的利息 ,这一收 益取 决于再投资 时的市场 利率 水平 和 再投资的策 略。 未来 市场利率 的变化可 能会引 起再投 资收益的不 确定性并 可能影响 到基金投 资策略的顺 利实施。 7.购买力风 险 基金份额持 有人收益 将主要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 现金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因素而 使 其购买力下 降。 8.波动性风 险 波动性风险 主要存在 于可转债 的投资中 ,具体表 现为 可转债的价 格受到其 相对应股 票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79 价格波动的 影响。 (二)管理 风险 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 管理水平 、手段和 技术 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 这种风险可 能表现在 基金整体 的投资组 合管理上 , 例 如资产配置 、 类属配 置不能达 到预期收 益目标等。 (三)估值 风险 本基金采用 的估值方 法有可能 不能充分 反映和揭 示利 率风险,或 经济环境 发生重大 变 化时,在一 定时期内 可能高估 或低估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共 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市 价, 使调 整后的基 金资产净 值更公允地 反映基金 资产价值 ,确保基 金资产净 值不 会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造成实质 性的损 害。 (四)流动 性风险 评 估及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 A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 的流动性 风险主要 表现在几 个方面: 建仓 成本控制不 力,建仓 时效不高 ; 基金资产变 现能力差 , 或变现 成本高; 在投资人 大额 赎回时缺乏 应对手段 ; 证券投 资中个券 和个股的流 动性风险 等。这些 风险的主 要形成原 因是 : 1.市场整体 流动性问 题。 证券市场的 流动性受 到价格、 投资群体 等诸多因 素的 影响,在不 同状况下 ,其流动 性 表现是不均 衡的, 具体表 现为: 在某 些时期成 交活跃 ,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 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 少, 流动 性差。 在 市场流动 性出现问 题时 , 本基金的 操作有可 能发生建 仓成本增 加或变现困 难的情况 。这种风 险在发生 大额申购 和大 额赎回时表 现尤为突 出。 2.市场中流 动性不均 匀,存在 个券和个 股流动 性风 险。 由于不同投 资品种受 到市场影 响的程度 不同,即 使在 整体市场流 动性较好 的情况下 , 一些单一投 资品种仍 可能出现 流动性问 题。 针 对债券 品种来说 , 一般期 限越长 , 流动 性越弱。 这种情况的 存在使得 本基金在 进行投资 操作时, 可能 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 出相应数 量的证 券, 或买入 卖出行为 对证券价 格产生比 较大的影 响, 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 这种风险 在出现个 券和个股停 牌和涨跌 停板等情 况时表现 得尤为突 出。 B. 基金申购、赎 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 购、赎回 安排详见 本招募说 明书“十 一、 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 回”章节 。 C.. 巨额赎回情形 下的流 动性风险 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 现巨额赎 回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 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 额 赎回份额占 比情况决 定全额赎 回、 部分 延期赎回 或暂 停赎回。 同 时, 如本 基金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 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 总份 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 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 申请的措 施。 详细 规则可见 《招 募说明书》 的 “十一 、 基金份 额的申购、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0 赎回”中“7 、巨额赎 回的认定 及处理方 式”的 内容 。 D.实施备 用的流动 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 情形、程 序及对 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 实施备用 的流动性 风险管理 工具,以 更好 地应对流动 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 在确保 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 待的 前提下, 可 依照法律 法规及 基 金合同的 约定, 综合 运用各类 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 对赎 回申 请等进行适 度调整, 作为特定 情形下基 金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 管理的辅 助措施, 包 括但不限 于 :1) 延期办理巨额 赎回申请;2) 暂停 接受赎回申 请;3)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4)收取 短期 赎回费;5) 暂停基金 估值等; 对于各 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的使用 , 基金管 理人将依 照严 格审批、 审 慎决策的 原则, 及 时有效地 对风险进行 监测和评 估, 使用 前经过内 部审批程 序并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 在实 际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 险管理工 具时, 投 资者的赎 回申请、 赎回 款项支付等 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 , 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进行 操作 ,全面保障 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 (五)强制 赎回风险 基金持有人 赎回时或 赎回后在 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0 份的 , 在赎回时需 一次全部 赎回,因 此基金份 额持有人 面临 基金份额被 强制赎回 的风险。 (六)其他 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 络等技术 保障系统 或信 息网络支持 出现异常 情况,可 能 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 赎回无法 按正常时 限完成、 注册 登记系统瘫 痪、 核算 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 净值、基 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 无法及时 传输 等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有 遭受 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 券市场、 基 金管理人及 基金代销 机构可能 因不可抗 力无法正 常工 作, 从而产 生影响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按 正常时限完 成的风险 。 二十 四、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与基金财 产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以及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其他无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 布,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1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权依 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使 请 求给 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 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2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 将优先 满足 双盈 A 的本金及约定收 益分配, 剩 余部 分(如有) 由 双盈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 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对 于 基金 缴存 于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的最 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 易席 位保 证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五、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 容摘要, 请见附件 一。 二十 六、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基金托管协 议内容摘 要,请见 附件 二。 二十 七、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 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 变化,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及内 容。主要服 务内容如 下: 一、资料寄 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 料,请利用以下 方式进行修改 :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 销售网点,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3 登录中信保 诚网站进 行或投资 者本人致 电客服中 心。 二、网上交 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 过中信保 诚基金网 站办理基 金份额的 基金 开户、认购 、申购、 赎回、撤 单、 转换、修改 分红方式 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与招商银 行和银联 通合作, 面向招 商银行 一卡通持卡 人和上 海 银联电子 支付 服务有限公 司银联通 业务支持 银行渠道 的持卡人 推出 基金网上交 易业务。 持有以上 银行卡的 投资人, 通过本公 司网站 (www.citicprufunds.com.cn ) 登陆网 上交易 , 按照网 上交易栏 目的 相关提示即 可办理开 放式基金 的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 业务。有关 详情可参 见相关公 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 本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网上交 易 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 扩大可用于 基金网上交 易平台或 用于交易 支付的银 行卡种类 ,敬 请投资人留 意相关公 告。 三、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 本 基金 可通 过销 售机 构为投 资人 提供 定期 定额 投资的服 务, 即投 资人 可 通 过固定 的 渠 道, 采用定 期定额的 方式申购 基金份额 。 定期定 额投 资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 限制, 具 体实施时 间和业务规 则将在本 基金开放 申购赎回 后公告。 四、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在条件 成熟的情 况下提供 本基 金与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 转换服务 。 基 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 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制定并 公告。 五、电话查 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 人工查询服 务。 六、在线服 务 中 信保 诚 基 金网 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 为 基金 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 上资讯、网 上留言等 服务。 七、客户投 诉和建议 处理 投资人可以 通过中信 保诚基金 提供的网 上留言、 呼叫 中心人工座 席、 书信 、 传真等 渠道 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 机构所提 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 或提 出建议。 投 资人还可 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 服务电话对 该销售机 构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 您/ 贵机构无 法理解的 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 确保投资 前,您/ 贵机 构已经全 面理解了 本 招募说明书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4 二十 八、其他应披 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 的内部机构设置、 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 会影响本基 金的投资 理念、投 资目标、 投资范围 和投 资运作。 自 2018 年 10 月 14 日 以来, 涉及本基 金的相关 公告 如下 (信息 披露报纸 为: 中国 证券 报、上海证 券报、证 券时报) : 1. 中 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增 加嘉 实财富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基 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2018 年 10 月 16 日; 2. 信诚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2018 年第三 季度报告 ,2018 年 10 月 24 日; 3. 中 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增 加广 州证 券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申 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01 日; 4. 中 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增 加东 海证券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申 购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8 年 11 月 23 日; 5.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招 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2 次更新),2018 年 11 月 26 日; 6. 信诚双盈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 募说明书 摘 要 (2018 年第 2 次更新) , 2018 年 11 月 26 日; 7. 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2 月 28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2018 年 12 月 29 日; 8. 中信保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旗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公告,2018 年 01 月 02 日; 9. 中 信保诚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旗下部分 基金增 加腾 安基金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基 金 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 公告,2018 年 01 月 08 日; 1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部分 基金 单笔最低申 购限额 、 赎回份 额及 最低保留份 额的公告 ,2018 年 01 月 14 日; 11.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2018 年第四季度报告 , 2018 年 01 月 22 日; 1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 停 大 泰金 石 基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旗 下基 金 相 关销售业务 的公告,2018 年 01 月 29 日;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增 加蚂蚁基金为销售机构并 参加基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5 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8 年 02 月 25 日; 1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 部分基 金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投 业务最 低限额的公 告,2018 年 03 月 11 日; 15.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旗下部分 基金 申购、 定 期定额投 资最低金 额和 赎回、转换 转出及持 有最低份 额限制的 业务的公 告,2018 年 03 月 21 日; 16.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2018 年年度报告,2018 年 03 月 28 日; 17. 信诚双盈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LOF ) 2018 年年度报告摘要 , 2018 年 03 月 28 日; 18.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在 中投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并参加基金 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2018 年 03 月 29 日。 二十 九、招募说明 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一)招募 说明书的 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 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并刊 登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网站 上。 (二)招募 说明书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本 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 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 正本为准 。 三十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 文本存放 在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在办公时间 内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信诚双盈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集的 文件 (二)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 (三)《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 (四)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6 (七)中国 证 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中信保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7 日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7 附件 一、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 理人的权 利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管理 运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托管、基 金转换、 非交易过 户、冻结 、收益分 配等 方面的业务 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 收取认购 费、 申购 费、 赎回 费及其 他事先 核准或公告 的合理费 用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 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金合同的 有效期内,在 不违反公平、合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 规及其行 业监管要 求的基础 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 履行本基 金合同的 情况进行必 要的监督 。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法律 法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 监会, 以 及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 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和有关法律法 规 对基金代 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前 提下 , 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依法为 基金进行 融资、 融券; (11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制订基金 收 益分配方案 ;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基 金对被投 资企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师、 证券 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他 权利。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8 二、基金管 理人的义 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 基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3)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金 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放 式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 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 变现和 分配;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89 (20) 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三、基金托 管人的权 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四、基金托 管人的义 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2)设立专 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 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 法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及时办理 清算、交 割事宜;


(9)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 根据 法律法规 及本基金 合同的约 定, 办 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 度、 半 年度和年 度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说明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0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照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 法律法规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18) 因过 错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应承 担赔偿责任 ,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19)因基 金管理人 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外,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连带 责任 ;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 义务。


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1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 基金、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 基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基 金管理人 、销售机 构和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易及 业务规则 ; (8)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七、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不 设立日常 机构。 (一) 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由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 法的代理 人组 成。 (二)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审 议事项应 分别由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 表决。双盈 A 和 双盈 B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 份 基金份额在 各自份额 级别内拥 有同等的 投票权。 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 为 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基金 份额享有同 等的投票 权。 (三) 有 以下情形 之一时 , 经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 或合计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下 同;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内 , 依据基金合 同享有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提议权、 自 行召集权、 提 案权、 会议表 决权、 新 任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提 名权的单 独或合计持 有本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类似表 述均指 “单 独或合 计持有 双盈 A 、 双盈 B 各自 的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 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 下 同) 提议时, 应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但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转换为 上 市开放式基 金(LOF) 除外;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2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变更基金 类别; 6、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7、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序、 表决方 式和 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 他事项; 10、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 项。 (四) 有以 下情形之 一的, 可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 修改 基金 合同或其 他相 关法律文件 ,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收费方 式或调低赎回 费率;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 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变化; 5、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影响 ; 6、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以 外的其他 情形。 (五)召集 方式: 1、除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 召集的,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 行 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负责选 择确定 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六)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应当 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介上公 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 至少载 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方 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议 事程序和 表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书送达时 间和地点 ; 4、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5、权益登记 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 式,还应载明 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七)开会 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 会以 及法 律法 规或监 管 机 构允许的其 他方式。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会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 当出 席; 通讯方 式开会指 按照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行 表决。 会 议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人确 定, 但决 定基金管 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 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和终 止基金 合同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方式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 合法律法 规、本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权 益登记日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4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 以 上(含 50% ,下同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为全部 有效凭 证所代表 的 双盈 A 、双盈 B 各自基金 份额分别 合计占权 益登记 日该级基金 总份额的 50% 以 上,下同 )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召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 两个工 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 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 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 公布前已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 式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向其 授权代理 人进行授 权。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亦 可采 用网络、 电 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 者以非现场 方式与现 场方式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会议程 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 进行。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 持不变。 (八)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 条前述第(二 )款规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出 会议通知 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的提案 , 大会召 集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议 ; 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不 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5 b、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做出 决定 , 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 (4)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 案,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 , 未获得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 同一提案 再次提请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法律 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不得 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 内容进行表 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 后进行表 决,并形 成大会决 议,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 通讯表决 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 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 止日期第 二个工 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九)表决 1、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 分之 二)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 3 年 内, 为参加 大会的双盈 A 、 双盈 B 各自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含三分 之二)以 上)通过 。 (2)一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为参加 大会的双盈 A 、双盈 B 各自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换 基金运作 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后 3 年 期届满 时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除外) 或终止基 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 合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效的 表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6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 项表 决。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为召集人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表,如大 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基 金托管 人 担任; 如 基金 托管人为召 集人, 则 监督员由 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 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议 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 。 (2)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 对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 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 , 而出席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 有权在宣 布表 决结果后立 即要求重 新清点, 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 果。重新 清点 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担 任召集人的情形 下,如果在计票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 管人拒不 配合的, 则参加会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 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 监票人进 行计票。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 (十一)生 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按照《基金 法》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 束力。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7 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当 自 表决 通过之日 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 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 关、公证 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 (十二)法 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八、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金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以及 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无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定的事项 ,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 经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 后公 布,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行使 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 金管理人应当 按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8 组, 在基金 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 金财产之 前, 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 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 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 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 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3 年 内, 将优 先满足 双盈 A 的本金及约定收 益分配, 剩余部 分(如有) 由 双盈 B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其 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基金 合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并 转换为 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按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99 对 于基 金缴 存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最低 结算 备付 金和 交易 席位保 证 金 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对其进行 调整 后方可收回 。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 15 年 以上。


九、争议的 处理 (一)本基 金合同适 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并从 其解 释。 (二) 本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同 产生的 或与本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可 通过 友好协商解 决,但若 自一方书 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 决 的,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 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 按照其 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均具 有约束力 。 (三) 除争 议所涉内 容之外, 本基金合 同的其他 部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十、基金合 同存放地 和投资人 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住所, 投资 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基金 合同条款 及内容应 以基 金合同正本 为准。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0 附件 二、 基金托管 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中信 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 心汇 丰银行大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翔燕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证监 基 金字[2005]14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 金、基金 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 玖佰肆拾 叁亿捌仟 柒佰柒拾 玖万壹仟 贰佰 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 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 期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 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 债券 ; 买卖政府 债券; 从 事同业拆 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 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 务; 提供保险箱 服务; 外 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 国际结 算; 同业 外汇拆借 ; 外 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 外汇借 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理发 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 买 卖 和代理买 卖股票以 外的 外币有价证 券; 自营 外汇买卖 ; 代客外 汇买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 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 卡的发行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1 及付款; 资 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组织或参 加银 团贷款; 国 际贵金属 买卖; 海 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 地法律许 可的一切 银行业务 ; 在港 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 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 币;经中 国人民银 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建立 相关的技 术系 统,对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主要包 括以 下方面: 1、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 应将拟投 资的股票 库、债券 库等各投 资品 种的具体范 围提供给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的变化, 对各投资 品种 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 述投资范 围对基金 的投 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债券、中期票据 、资产支持证 券、银行定期存 款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不 低于 80% ;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例高于 20% ; 转换为上 市开放式 基金(LOF )后,投资 于非国家 信用的固 定收益证 券 的比例不低 于固定收 益资产的 80% ; (2)本基金投资于现 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 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 ; (3)持有一 家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市值 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4)基金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 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6) 本 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 不超 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5% ,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 的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 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 , 遵从其规定 ; (7)本基金 持有的全 部资产支 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 的 10% ; (9)本基金 持有的所 有流通受 限证券, 其公允 价值 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2 本基金持有 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 券,其公 允价值不 得超 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8% ;本 基金可变 更或根据相 关的法律 法规取消 本条限制 ,而无需 召开 持有人大会 ; (10) 本基 金 管理人 管理的且 由本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 的可流通股 票, 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 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且由本托 管人 托管的全部 投资组合 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得 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 的 30% ; (11) 本基金主 动投资于 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 计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 动、 上市 公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模 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 本条所规定 比例限制 的,基金 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 增流 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 (12) 本基 金与私募 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 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 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本 基金管理 人 承诺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主 体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 要求与本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并承担 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 风险或损 失; (13)法律 法规规定 的其他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除上述第(2)、( 11)、(12) 项以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 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 合基 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比 例规定的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 调整。法 律法规或 监管 机构另有规 定时,从 其规定。 当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 定变更时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 对上述资 产配置比 例进 行适当调整 ,并为基 金托管人 调整监督 事项留出 必要 的时间 。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相互提供与本 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与本 机构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名 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其 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 会员中财 务状况较 好、 实力 雄厚、 信 用等 级高的交易 对手组成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 及时对 交易对手 库予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交 易对手应 符合交易 对手 库的范围。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 易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交易 对手 库进行监督 ;


5、基金托管 人对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交易 方式的 控制 按如下约定 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审 慎的风险 控制原则 , 对银行 间交 易对手的资 信状况进 行评估, 控制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3 交易对手的 资信风险 , 确定与 各类交易 对手所适 用的 交易结算方 式,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对基 金有利的 交 易方式 。 由于交 易对手资 信风 险引起的损 失,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 款,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 件的所有 存款银行 的名单, 并及时提 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 管人据以 对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 手是否符 合上述名 单进行监 督;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指经中 国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公开发行 股票 网下配售部 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 可交 易证券, 不 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 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 通受限证券) , 应 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 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的比 例, 制订 严格的投 资决策流 程和风险控 制制度, 防范流动 性风险、 法律风险 和操 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流 动性 风险 处置预 案以 及相 关投 资额 度和比 例等 的情况 进行 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限于可 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负 责登记和 存管,并 可在证券 交易 所或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证券。 本基金不投 资有锁定 期 但锁定 期不明确 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 的受限证 券应保证 登记存管 在本基金 名下 , 基金管理 人负责相 关工作的 落实 和协调, 并 确保基金 托管人能 够正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因产生 的受限证 券登记存 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安全保管 本基金资 产的责任 与损 失, 及因受 限证券存 管直接影 响本基金 安全的责任 及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 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未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的非 公开 发行证券 ,也 不得 预付 任何 形式的 保 证 金。 (2) 基金管 理人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应制订 流动性 风险处置预 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 准。 风险处置预 案应包括 但不限于 因投资受 限证券需 要解 决的基金 投 资比例限 制失调、 基金流动 性困难以及 相关损失 的应对解 决措施, 以及有关 异常 情况的处置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首次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前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相关 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 案。 基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投资受限 证券的流 动性风险 负责 , 确保对相 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 效的 措施, 在合 理的时间 内有效解 决基金运 作的流动 性问 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4 变动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现金周 转困难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 确保基金 的支付结 算, 并承担 所有损失 。 对本基 金因投资 受限证券 导致 的流动性风 险,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 如因 基 金管理 人原因导 致本基金 出现损失 致使 基金托管人 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的, 基金 管理人应赔 偿基金托 管人由此 遭受的损 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 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 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交有关 书面资料, 并 保证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 关资料真实、 准 确、 完整。 有关资 料如 有调整,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 的资料。 上述 书面资料包 括但不限 于: 1)中国证监 会批准发 行非公开 发行股票 的批准 文件 。 2)非公开发 行股票有 关发行数 量、发行 价格、 锁定 期等发行资 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 行人与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签 订的证券 登记及服 务协议。 4)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账面价 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 本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披露所 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的名称、 数 量、 总成 本、 账面价值, 以及 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 例、锁定 期等信息 。 本基金有关 投资受限 证券比例 如违反有 关限制规 定, 在合理期限 内未能进 行及时调 整,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两个 工作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 公告。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有关规定 有权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以下事项 监督: 1)本基金投 资受限证 券时的法 律 法规遵 守情况 。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 券管理工作方 面有关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 况。 3)有关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况。 4)信息披露 情况。 (6)相关法 律法规对 基金投资 受限证券 有新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8、对法律法 规规定的 基金投资 的其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收入 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 相 关 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复 核。 (三) 基金托管 人在上述 第 (一) 、 (二 ) 款的 监督和 核查中发现 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约定,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收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5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回函并 改正。 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违反 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的 规定, 应 当拒绝执 行, 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并 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 规定, 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 、 本协议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 知 基金管理人,并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五) 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 限于: 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 告的, 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三、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 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议有 关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依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报告中国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6 1、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 基金托 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 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外,基金 托 管人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 合同生效 前募集资 金的验资 和入账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 金管理 人宣布停 止募集时 , 募集 的基金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规定的, 由 基金管理 人在法定 期限 内聘请具有 从事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 基金 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 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 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账户 中,并确 保划入的 资金与验 资确认金 额相 一致。 (三)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设 和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 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 活动, 包 括但不限于 投资、 支付赎 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 款,均需 通过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 义开立其 他任何银 行账 户; 亦不得 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 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4、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 理应符合 法律法规 的有关 规定 。 (四)基金 进行定期 存款投资 的账户开 设和管理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金托 管人 认可 的存 款银 行的指 定 营 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 , 并负责 该账户的 日常管理 以及 银行预留印 鉴的保管 和使用。 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 协助办理 开户事宜 。 在上述 账户开立 和账 户相关信息 变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 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 关资 料, 并对基 金托管人 给予积极 配合和协 助。 (五)基金 证券账户 、结算备 付金账户 及其他投 资账 户的开设和 管理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7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 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 账户, 亦不得 使 用本基金 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 3、 基金托 管人以自 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 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行 证券投 资所 涉 及的资金结 算业务。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 的,若无 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 人应当比照 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 (六)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人 负 责以基 金的名 义申请 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 借市 场的交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进 行交易; 基金托 管人负 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设银行 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 管账户 , 并代 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 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 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 之后,由 基金托管 人负 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 备。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 证券、银 行定期存 款存单等 有价 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妥善保 管。 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 承担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 关凭证的 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 照 法律 法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 有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内 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除本协议 另有规定 外, 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 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 管人按规定 各自保管 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复核 1、 基金资 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定分 别计算 双盈 A 和双盈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 值。 《 基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8 金合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并转 换为 上市 开放式基 金(LOF) 后,基金份额 净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 算日基金 份额总份 额后的数 值。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开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估 值 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 、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 核算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计算,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 份额净值 , 并以双 方约定的 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传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 月末、 年 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 行。 3、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估值 方法不 能客观反映 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 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益时 , 双方应 及时进行 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 当基金 份额净值 出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 并采取 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 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应当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 公告。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 对 前述内容另 有规定的 ,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据错 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 损失, 基 金管理人 应对此承 担责任。 若基 金托管人计 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 ,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 担责任; 若基金托 管人计算 的净 值数据也不 正确, 则 基金托管 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 确履行复 核义务的 责任。 如 果上述 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 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 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 管人已各 自承担了 赔偿 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 返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还金 额不足 以弥补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 方按照各 自赔偿金 额的比例 对返还金 额进 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 交易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 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 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 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 的影响。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09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 复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 人可以按 照其对基 金份额净 值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基金 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 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 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在 《 基金合同 》 生效后 ,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 分别独 立地设置 、 登记和 保管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 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 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若 双方对会 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理方法 为准。 2、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 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符 ,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 期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 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应在每 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 于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 以公告 ; 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 40 日内 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 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 公告;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 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予 以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 的,基金 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报 表盖章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 内进行复 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 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 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加密 传真 的方式或双 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 现双方的 报表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 以双方认 可的账务 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对 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10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果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 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权益登 记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3、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每 半年度结 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于基 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 人应在相 关的名 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 (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并代为履 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七、适用法 律与 争议 解决方式 (一)本协 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解 释。 (二) 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议 产生的 或与本协议 有关的争 议可通过 友好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提 出协商解 决争议之 日起 60 日内争议 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 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并 按其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 裁决是终 局的,对 仲裁各方 当事 人均具有约 束力。 (三)除争 议所涉的 内容之外 ,本协议 的当事人 仍应 履行本协议 的其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信诚 双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招 募说 明书 (2019 年第 1 次更 新) 111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行 变更 。 变更后的 新协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有任何冲 突。变更 后的新协 议应 当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 (二)托管 协议的终 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应 当终止: 1、 《基金合 同》终止 ; 2、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 管人; 3、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 理 人; 4、发生《基 金法》 、 《 运作办法 》或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终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