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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070012)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根 据2007 年9 月24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同 意嘉 实海 外中 国股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证 监基 金字[2007]261 号) 和 2007 年 9 月 25 日 《关 于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时间 安排 的确认 函 》 ( 基金 部函[2007]267 号 ) 的
核准, 进行 募集 。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 正式 生效 。本 基金 类 型为契 约型 开
放式。 
根据2014 年8 月8 日施 行 的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证监 会 令第104
号)第 三十条 第一项 的规 定,经 与托管 人协商 一致 , “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股 票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5 年 7 月 15 日更名 为“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并 于 2015
年8 月 3 日 发布 相关 公告 。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 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 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 证监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 的 核 准,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 基 金 的价 值 和 收 益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 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谨慎、有 效地 管理和运
用本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本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投资 于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9 年4 月12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目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风 险揭 示 ................................................................................................................................... 7 四、基 金的 投资 ............................................................................................................................. 11 五、基 金的 业绩 ............................................................................................................................. 22 六、基 金管 理人 ............................................................................................................................. 24 七、基 金的 募集 ............................................................................................................................. 34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6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37 十、基 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44 十一、 基金 转换 ............................................................................................................................. 46 十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 47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 ......................................................................................................................... 48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 49 十五、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50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52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5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54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57 二十、 基金 托管 人 ......................................................................................................................... 59 二十一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 61 二十二 、相 关服 务机 构 ................................................................................................................. 66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98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9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7 二十六 、其 它应 披露 事项 ........................................................................................................... 119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0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21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一、绪 言 本 《招 募说 明书 》 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法 》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以 下简称 《 信 息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证 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定 》(以 下简称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以 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准 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与 格 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根 据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 申 请募 集 的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委 托 或 授 权 任何 其 他 人 提供 未 在 本 招 募说 明 书 中 载明 的 信 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基金的基金财 产以 人 民币 计 算 , 投 资 者 认购 、 申购 和 赎 回 基 金 份 额均 以 人民 币 计 算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不承 担汇 率变 动风 险。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权 利 、 义 务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者自 依 基 金 合 同取 得 基 金 份额 , 即 成 为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和 本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 即 表 明 其对 基 金 合 同的 承认和 接受 ,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者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二、释 义 除非文 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2. 基金 合同 或本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3. 招募 说明 书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4. 托管 协议 指 《嘉实 海外 中国股 票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发售 公告 指《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发 售公 告》 6. 中国 证监 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7. 中国 银监 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8. 《证 券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9. 《合 同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合同 法》 10. 《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11.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指《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12.《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发 布 于 2007 年 7 月 5 日 起施 行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13.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14.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本《 基金 合同》 约束, 根据本 《基 金合同 》享受 权利并 承 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包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15. 基 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16. 基 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17. 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指 基金托 管人 委托的 、负责 基金财 产境 外的保 管、存 管、清 算 等业务 的金 融机 构 18. 投 资顾 问 是 指符合 《试 行办法 》 规定 的条件 ,根 据合同 为 基金 管理人 境 外 证券投 资提 供证券 买卖建 议或投 资组 合管理 等服务 并取得 收 入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19. 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 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包 括投资 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注 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易 确认、 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0.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登 记机构 为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或接 受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1. 投 资者 指 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22.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有关 法律法 规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 的自然 人 23. 机 构投 资者 指 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记 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设 立和有 效 存 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券 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事 业法人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2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 按照本 《基 金合同 》第八 部分之 规定 召集、 召开并 由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进 行表 决的 会议 25. 基 金募 集期 指 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中 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2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条件 ,基金 管理人 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27. 存 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28. 工 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29. 开 放日 指基金 管理 人为 投资 者办 理基金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作 日 30.认购 指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者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申 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1.申购 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投 资者申 请购买 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2.赎回 指 在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存 续期间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按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卖 出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33.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将 其持有 的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金 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管 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34. 转 托管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基金账 户内的 某一 基金的 基金份 额从一 个 销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 机构的 行为 35. 投 资指 令 指 基金管 理人 或其委 托的第 三方机 构在 运用基 金财产 进行投 资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资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36. 代 销机 构 指 接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代为 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37. 销 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38.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39. 指 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40. 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资 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由 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41. 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的 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机 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转 托管等 业务 而引起 的 基金 份额的 变 动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42.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开放 日 43.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及 其他合 法收 入 44.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购 买的 各类证 券、银 行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 以及其 他 资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45.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46.基金 份 额净 值 指 以计算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除 以 计算 日 基 金份额 总额后 所得的 基 金份额 财产 净值 47. 基 金财 产估 值 指 计算评 估基 金财产 和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基 金资产 净值和 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4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效 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法 解释、 地 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及 对于该 等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49. 不 可抗 力 指 任何不 能预 见、不 能避免 、不能 克服 的客观 情况, 包括但 不 限 于《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律法 规及 重大政 策调整 、台风 、 洪 水、地 震、 流行病 及其他 自然灾 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 府 征用、 戒严 、没收 、恐怖 主义行 为、 突发停 电或其 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场 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 件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三、风 险揭示 1 、海 外市 场风 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 外证 券市场,各国或地区 处于 不同产业景气循环 周期 位置 , 将 对 基金的 投资 绩效 产生 影响 。 海外证券市场可能 对于特 定事件、该国或地 区特有 的政治因素、法律 法规、 市场状况、 经 济 发 展 趋 势的 反 应 较 境内 证 券 市 场 有诸 多 不 同 。并 且 拟 投 资 市场 如 美 国 、新 加 坡 、 香港 的 证 券 交 易 市场 对 每 日 证券 交 易 价 格 并无 涨 跌 幅 上下 限 的 规 定 ,这 些 国 家 或地 区 证 券 的每 日 涨 跌 幅 空 间可 能 相 对 较大 。 以 上 所 述因 素 可 能 带来 市 场 的 急 剧下 跌 , 从 而带 来 投 资 风险 的增加 。 2 、国 家风 险和 政府 管制 风 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海 外上 市的在中国有重要经 营活 动的公司,中国的政 治经 济等方面 的重大 事件 和变 革将 影响 本基金 的投 资业 绩。 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 度不 同,有些可能会通过 该国 或该地区的财政、货 币、 产业、地 区发展 等方 面的 政策 进行 管制, 由此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政 治风 险 海外市场可能对该国 特有 的政治因素做出较强 的反 应,如发生政变等可 能引 起的市场 剧烈波 动,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 4 、流 动性 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由 于市 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 原因 ,导致投资机构不能 在不 影响市场 价 格 的 情 况 下买 入 或 卖 出证 券 。 本 基 金面 临 的 证 券市 场 流 动 性 风险 主 要 表 现在 几 个 方 面: 基 金 资 产 不 能迅 速 转 变 成现 金 , 或 变 现成 本 很 高 ;不 能 应 付 可 能出 现 的 投 资人 大 额 赎 回的 风 险; 证券 投资 中个 券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 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 基金的开 放 日 ,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日 的 交 易 时间 。 投资者 在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银行 存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股 指期货 等衍 生工 具、 由托 管人 (或 境 外资产 托管 人 ) 作 为中 介的 证券出 借等 。上 述资 产均 存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运 作时间 长, 市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场 透 明 度 较 高, 运 作 方 式规 范 , 历 史 流动 性 状 况 良好 , 正 常 情 况下 能 够 及 时满 足 基 金 变现 需 求 , 保 证 基金 按 时 应 对赎 回 要 求 。 极端 市 场 情 况下 , 上 述 资 产可 能 出 现 流动 性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无法 变 现 , 从而 影 响 投 资 者按 时 收 到 赎回 款 项 。 根 据过 往 经 验 统计 , 绝 大 部分 时 间 上 述 资 产流 动 性 充 裕, 流 动 性 风 险可 控 , 当 遇到 极 端 市 场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会 按照 基 金 合 同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要 求 , 及 时 启动 流 动 性 风险 应 对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资 者 的 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资方面,通过 定量 分析与定性分析,通 过对 全球宏观经济、政策 尤其 是产业政 策 的 深 入 分 析, 动 态 研 究行 业 基 本 面 、景 气 周 期 变化 形 成 行 业 投资 价 值 评 价, 参 考 国 际竞 争力比 较因 素, 形成 行业 配置。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 作过 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 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 素及 行业基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行 配 置 , 不以 投 资 于 某 单一 行 业 为 投资 目 标 , 行 业分 散 度 较 高, 受 到 单 一行 业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 资 进 行 了 严 格的 限制 , 以 降 低 基 金 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正 常交易 的 股票,7 个 工作 日内 到期 或可支 取的 逆回 购、 银行 存款,7 个 工作 日内 能够 确认收 到的 各类 应收款 项等 ,上 述资 产流 动性情 况良 好。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 份额 30% 的 单个赎 回 申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部 分 巨 额 赎 回 的处 理 方 式 。因 此 在 巨 额 赎回 情 形 发 生时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 及 时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5 、汇 率与 外汇 管制 风险 由于本 基 金 产 品 是以 人 民币 销 售 与 结 算 , 投资 于 以美 元 , 港 币 或 新 元报 价 的金 融 工 具 , 因 此 投 资 者 面临 汇 率 风 险。 也 就 是 说 ,该 基 金 投 资在 境 外 取 得 的美 元 、 港 币等 计 价 的 投资 收 益 , 可 能 会因 为 人 民 币升 值 被 部 分 侵蚀 。 但 是 ,由 于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 于 境外 上 市 的 在中 国 有 重 要 经营 活 动 的公 司, 这 类 公 司主 要 拥 有的 是人 民 币 资 产, 主 要 获得 的是 人 民 币 收益 。 因此, 可部 分抵 消汇 率风 险。 本基金不投资于其他 新兴 市场,所以,本基金 所面 临的外汇管制风险主 要表 现为中国 有关外 汇管 制政 策变 化。 6 、衍 生品 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 在于 增加组合的杠杆率, 放大 收益或损失,例如, 支 付少 量 保 证 金或期 权费 可以 获得 大量 的期货 或期 权所 代表 的基 础资产 的风 险敞 口。 7 、利 率风 险 本基金极少投资于固 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所以 ,利 率变动不会直接影响 到本 基金的投 资 组 合 中 资 产价 格 。 但 是, 本 基 金 所 投资 的 部 分 上市 公 司 的 财 务状 况 可 能 受到 利 率 波 动的 影响。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 行人 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 的承 诺,按时足额还本付 息的 风险。一 般 认 为 : 国 债的 信 用 风 险可 以 视 为 零 ,而 其 它 债 券的 信 用 风 险 可按 专 业 机 构的 信 用 评 级确 定,信用 等级的 变化 或市场 对某一 信用等 级水平 下债 券率的 变化都 会迅速 的改 变债券 的价格,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本 基金所 面临 的主 要来 自于 银行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金融 工具。 9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 并非 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 形成 ,可能与市场价格存 在一 定差异, 从而导 致大 宗交 易参 与者 的非正 常损 益。 10 、小 市值/高 科技 公司 股 票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的影响,如经 营 决策 、 技 术 更 新 、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 、 高 级 专 业 人 才流 动 等 风 险。 如 果 收 益 资产 所 投 资 的上 市 公 司 基 本面 或 发 展 前景 产 生 变 化, 其 所 发 行 的 股票 价 格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于 分 配 的 利润 减 少 , 使 收益 资 产 预 期的 投 资 收 益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降 。 小 市 值 股票 抗 风 险 能力 较 差 , 而 高科 技 公 司 会受 到 研 发 失 败等 因 素 很 大的 影 响 , 因此 虽然收 益资 产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11 、新 兴市 场的 风险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除中 国之 外的其 他新 兴市 场。 12 、管 理风 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 人的管理水平、管理 手段 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 益 水 平 。 例 如资 产 配 置 、类 属 配 置 因 市场 原 因 可 能无 法 达 到 预 期收 益 目 标 ;也 可 能 表 现在 个券个 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等 。 13 、税 收风 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 市场时 ,因各国、地区税 务法律 法规的不同,可能 会就股 息、利息、 资 本 利 得 等 收益 向 各 国 、地 区 税 务 机 构缴 纳 税 金 ,包 括 预 扣 税 ,该 行 为 可 能会 使 得 资 产回 报 受 到 一 定 影响 。 各 国 、地 区 的 税 收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可 能 变 化 ,或 者 加 以 具有 追 溯 力 的修 订,所 以可 能须 向该 等国 家缴纳 本基 金销 售、 估值 或者投 资日 并未 预计 的额 外税项 。 14 、金 融模 型风 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 型是 建立在金融理论,数 据统 计和计算程序 上 的 。其 中任 何 一 个 环 节 的 微 小 问题 , 都 有 可能 导 致 模 型 的结 果 偏 差 。模 型 风 险 主 要来 源 于 : 理论 模 型 不 够完 善 , 模 型 参 数调 整 不 当 ,欠 缺 足 够 的 软件 硬 件 网 络计 算 能 力 以 及统 计 分 析 得到 的 数 据 关系 不够稳定 。我 们通过 以下 措施用以 降低 模型风 险, 提高模型 的精 确性和 有效 性。(1) 基础 模 型必须 建立在 完善的 金融 理论与 推导之 上;(2) 模型 需要有 专业人 员进行 调试 、维护 和评价 ; (3) 统 计 模 型 必须 通 过 严 谨的 统 计 置 信 度 检 验;(4) 在有 同 类 商 用 模 型 的情 况 下, 将 选 取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券 品 种 集 合用 内 部 模 型 同外 部 第 三 方模 型 进 行 验 证。 在 结 果 有较 大 差 异 时要 找出其 中原 因。 15 、证 券借 贷/ 正回 购/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贷/ 正 回购/ 逆 回 购风 险 的 主 要 风险 在 于 交 易对 手 风 险 , 具体 讲 , 对 于证 券 借 贷, 交 易 期 满 时 借方 未 如 约 偿还 所 借 证 券 ,或 在 交 易 期间 未 如 约 支 付已 借 出 证 券产 生 的 所 有股 息 、 利 息 和 分红 ; 对 于 正回 购 , 交 易 期满 时 买 方 未如 约 卖 回 已 买入 证 券 , 或在 交 易 期 间未 如 约 支 付 售 出证 券 产 生 的所 有 股 息 、 利息 和 分 红 ;对 于 逆 回 购 ,交 易 期 满 时卖 方 未 如 约买 回已售 出证 券。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四、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分散投 资风 险, 获取 中长 期稳定 收益 。 (二) 基 准货 币 本基金 的基 准货 币是 人民 币。 (三)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 拟在或已在香港交易 所上 市的股票以及新加坡 交易 所、美国 NASDAQ 、美 国纽 约交 易所 等上市 的在 中国 地区 有重 要经营 活动 ( 主营 业务 收入 或利润 的至 少 50% 来 自于 中国 )的 股票 ; 银行存 款等 货币 市场 工具 ;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 指期 货等衍生工具,使用 目的 仅限于投 资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 理; 由托管 人(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作为 中介 的证 券出 借。 (四) 投 资理 念 挖掘市 场的 非有 效性 ,积 极管理 ,谋 求超 额收 益。 (五)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基 于对 宏观经 济形 势、财政/货币 政策、 以及 相关股票 市场 等因素 的综 合分析 和 预测, 进行 自上 而下 的资 产配置 ,和 自下 而上 的精 选投资 品种 。 1 、大 类资 产配 置 基于对宏 观经 济形势 、财 政/ 货币 政策、 以及相 关发 展状况等 因素 的综合 分析 和预测 , 来确定 股票 和现 金资 产的 相对吸 引力 ,并 决定 基金 在股票 和现 金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2 、股 票投 资的 板块/ 行业 配置 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 分析 ,通过对全球宏观经 济、 政策尤其是产业政策 的深 入分析, 动 态 研 究 行 业基 本 面 、 景气 周 期 变 化 形成 行 业 投 资价 值 评 价 , 参考 国 际 竞 争力 比 较 因 素, 形成行 业配 置。 3 、证 券选 择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在股票品种选择方面 ,本 基金综合运用模型识 别法 和现金流量贴现法精 选股 票品种。 在 股 票 品 质 识别 变 量 选 择方 面 , 本 基 金采 取 从 上 市公 司 价 值 驱 动因 素 分 析 入手 设 计 和 构造 切 实 反 映 企 业关 键 的 价 值驱 动 因 素 的 财务 指 标 作 为识 别 公 司 绩 效优 劣 的 标 准, 克 服 了 一般 模 型 识 别 法 中存 在 的 变 量选 择 的 随 机 性、 偶 然 性 问题 。 同 时 , 本基 金 在 以 现金 流 量 为 基础 评 估 企 业 内 在价 值 时 , 对经 典 贴 现 现 金流 量 法 加 以适 应 性 改 造 使之 更 客 观 贴切 反 映 企 业内 在价值 。 4 、币 种配 置及 外汇 管理 本基金人民币与其它 外币 的转换目的是满足股 票投 资清算和应对赎回的 需要 ,管理人 将 根 据 对 汇 率前 景 的 预 测、 股 票 资 产 的地 区 配 置 要求 、 以 及 应 对申 购 赎 回 的需 求 , 对 货币 资 产 在 港 币 、美 元 、 新 币、 人 民 币 之 间进 行 币 种 配置 。 管 理 人 通过 比 较 在 境内 由 人 民 币直 接 转 换 为 外 币与 在 境 外 通过 美 元 转 换 为外 币 的 成 本, 决 定 币 种 转换 方 式 , 节约 货 币 交 易成 本。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MSCI 中国 指数 。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较 高风 险、 较高收 益的 品种 。 (八) 投 资决 策 1 、决 策依 据 (1)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济 、微观 经济 运行 状况 ,货 币政策 和财 政政策执 行状 况,货 币市 场和证 券 市场运 行状 况。 (3)策 略分析 师、股 票分 析师和数 量分 析师各 自独 立完成相 应的 研究报 告, 为投资 策 略提供 依据 。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决策 和交 易机 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 委员 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 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 要职 责是审批 基 金 大 类 资 产的 配 置 策 略, 以 及 重 大 单项 投 资 。 基金 经 理 的 主 要职 责 是 在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批 准 的 大 类 资产 配 置 范 围内 构 建 和 调 整投 资 组 合 。基 金 经 理 负 责下 达 投 资 指令 。 集 中 交易 室负责 资产 运作 的一 线监 控,并 确保 交易 指令 在合 法、合 规的 前提 下得 到执 行。 (2) 资产 配置 策 略 的形 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 究平台 的支持下,对不同 类别的 大类资产的收益风 险状况 作出判断。 本 公 司 的 策略 分 析 师提 供宏 观 经 济 分析 和 策 略建 议, 股 票 分 析师 提 供 行业 和个 股 配 置 建议 , 数 量 分 析 师 结合 本 基 金 的产 品 定 位 和 风险 控 制 要 求提 供 资 产 配 置的 定 量 分 析。 基 金 经 理结 合 自 己 的 分 析判 断 和 分 析师 的 投 资 建 议, 根 据 合 同规 定 的 投 资 目标 、 投 资 理念 和 投 资 范围 拟 定 大 类 资 产的 配 置 方 案, 向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提 交投 资 策 略 报 告。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进 行投 资策略 报告 的程 序审 核和 实质性 判断 ,并 根据 审核 和判断 结果 予以 审批 。 (3) 组合 构建 分析师根据自己的研 究独 立构建股票的备选库 。基 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 资品 种,构造 具 体 的 投 资 组合 及 操 作 方案 , 并 决 定 交易 的 数 量 和时 机 。 对 投 资比 例 重 大 的单 一 品 种 的投 资 必 须 经 过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的 批 准 。 投委 会 根 据 相关 规 定 进 行 决策 程 序 的 审核 、 投 资 价值 的 实 质 性 判 断, 并 听 取 数量 分 析 师 的 风险 分 析 意 见, 最 终 作 出 投资 决 策 。 基金 经 理 根 据审 批结果 实施 投资 。 (4) 交易 执行 、监 控和 反 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 资指 令的操作和执行。集 中交 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 处于 合法、合 规 的 执 行 状 态, 对 交 易 过程 中 出 现 的 任何 情 况 , 负有 监 控 、 处 置的 职 责 。 集中 交 易 室 确保 将无法 自 行 处置 并 可 能 影响 指 令 执 行 的交 易 状 况 和市 场 变 化 向 基金 经 理 、 投资 总 监 及 时反 馈。 (5)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 定期 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 险评 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 报告 。风险评 估 报 告 帮 助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 经 理了 解 投 资 组合 承 受 的 风 险水 平 和 风 险的 来 源 。 绩效 分 析 报 告 帮 助分 析 既 定 的投 资 策 略 是 否成 功 , 以 及组 合 收 益 来 源是 否 是 依 靠实 现 既 定 策略 获 得 。 数 量 分析 师 就 风 险评 估 和 绩 效 分析 的 结 果 随时 向 基 金 经 理和 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 反 馈, 对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 报告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 (6)投 资决策 委员会 在确 保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前提下有 权根 据 环境 变化 和实际 需 要调整 上述 投资 管理 程序 。 (九) 投 资组 合限 制 1 、持有 同一家 银行的 存款 不得超过 本基 金净值 的 20% 。在托 管账户 的存款 可以 不受上 述限制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2 、 持 有 同 一 机 构 ( 政 府 、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除 外 ) 发 行 的 证 券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值 的 10% 。 3 、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 国家或地 区以 外的其 他国 家或地 区 证券市场挂牌交易 的证券 资产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 10% ,其 中 , 持 有任 一 国 家 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4 、不得 购买证 券用于 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 证券的 机构 或其管理 层。 本公司 管理 的全部 基 金不得 持有 同一 机 构10% 以上具 有投 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量 。指 数基 金可 以不 受上述 限制 。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 当合 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 外上 市的总股本,同时应 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 托凭 证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 假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 证行 使转换 。 5 、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 10% 。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 指法 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 流通 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 他资产 。 6 、持有 境外基 金的市 值合 计不得超 过基 金净值 的 10% 。持有 货币市 场基金 可以 不受上 述限制 。 7 、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任 何 一 只 境 外 基 金 , 不 得 超 过 该 境 外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 若超过 上述 第1 项至第 7 项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 理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 投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本基金 将遵 照中 国证 监会 最新调 整的 上述 投资 比例 。 8 、相 对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 股票投 资比 例 为60 -100 %。 9 、本 基金 的建 仓期 位基 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10 、衍生产品的使用 目的 主要是低成本对冲风 险, 初期以投资 于 流 动 性好 的股 指 期 货 为主。 投资 流程 如下 : 基金经 理提 交投 资衍 生品 的建议 报告 ,应 包括 宏观 分析、 市场 分析 、决 策依 据 ( 结合 定 量部门计算的组合 beta 值)、采用的具体合 约种 类、数量、到期日、 合约 的流动性分析 等; 风险控制部门根据 报告计 算相应的指标,包 括在险 价值分析、情景分 析、压 力测试等, 并对基 金经 理的 投资 建议 表示意 见;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内部 流程进 行最 终决 策; 在投资策略实施后, 基金 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 组合 股票仓位情况作出期 货合 约的平仓 或加仓 决定 ,同 时报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 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 对组 合头寸和保证金情况 进 行监 控 , 以 确 保 流 动 性足 够以 及 符 合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发现 问题 立即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证券出借初期暂不开 展, 以后在熟悉相关国家 地区 投资环境和法规前提 下, 可与托管 行一起研究实施。在 确保 交易和信用风险有效 控制 前提下增加 QDII 产 品 的收 益 率 和 竞 争 力。 风险指 标及 应用 : Value at Risk : VaR 代表 了在正 常的 市场 情况 下, 在给定 的概 率和 给定 的持 有期限 内 的最大 可能 潜在 损失 。通 常情况 下以 95%或 99% 置信 水平,1 天 持有 期计 算得 到的 VaR 作为 衡量每 日风 险的 指标 ,风 险限额 通过 公司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设定 ; Stress Testing: 模 拟 一 些 极 端 市 场 情 形 下 , 投 资 组 合 的 风 险 值 及 可 能 发 生 的 损 失 。 压力测 试应 每月 进行 一次 ,结果 上报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11 、本基 金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并 且应 当遵守 下列 规定:(1)所 有参与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 评级; (2)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进行 调整以 确保 担保物市 值不 低于已 借出 证券市值 的 102 %; (3) 借方应当 在交 易 期 内 及 时 向本 基 金 支 付已 借 出 证 券 产生 的 所 有 股息 、 利 息 和 分红 。 一 旦 借方 违 约 , 本基 金根据 协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 以满 足索赔 需要; (4 ) 除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 定 外 , 担 保 物可 以 是 以 下金 融 工 具 或 品种 : 现 金 、存 款 证 明 、 商业 票 据 、 政府 债 券 、 中资 商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 中国 证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 或其关 联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可 撤销信 用证; (5) 本基金 有权在 任何时 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 易并在 正常市 场惯例 的合 理期限 内要求 归还任 一或 所有已 借出的 证券。 (6)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12 、 根 据 正 常 市 场惯 例 本基 金 参 与 正 回 购 交易 、 逆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当 遵 守下 列 规 定 : (1)所 有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的对手 方(中 资商业 银行 除外) 应当具 有中国 证监 会认可 的信用 评级机 构信用 评级; (2 ) 参与正 回购交 易,采 取市 值计价 制度对 卖出收 益进 行调整 以确保 现金不低于已售出 证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 买 方 违约 , 本 基 金 根 据 协议 和 有关 法 律 有 权 保 留或处 置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需 要;(3 )买 方应当 在正回 购交易 期内及 时向 基金支 付售出 证券产 生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 红;(4 )参 与逆回 购交易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市 值计价 制度进行调整以确 保已购 入证券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 金的 102 % 。一 旦 卖 方 违约 , 本 基 金 根 据协议 和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赔 需要;(5 ) 本公司 对本基 金参与 证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 交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责 任。 13 、本基金参与证券 借贷 交易、正回购交易, 所有 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 总市 值或所有 已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总资 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 本基 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 易、 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 担保 物、现金 不计入 基金 总资 产。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14 、本基金如果参与 境内 逆回购交易,还应当 遵守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 券资 管产品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定 的 其 他 主体 为 交 易 对 手开 展 逆 回 购交 易 的 , 可 接受 质 押 品 的资 质 要 求 应当 与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持 一致 。 15 、其 他的 投资 比例 符合 《基金 法》 及相 关法 规的 有关规 定。 (十)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11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12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境外资 产托管 人发 行的 股票 或者 债券; 13 、买卖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 资产 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 股东 或者与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15 、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十一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 益;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十二 ) 代理 投票 权的 政 策和程 序 代理投票应遵循基金 持有 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根 据这一原则,公司制 订了 代理投票 指 引 。 代 理 投票 前 , 基 金经 理 小 组 将 充分 研 究 提 案的 合 理 性 , 并综 合 考 虑 投资 顾 问 、 独立 第三方 研究 机构 和反 对者 的意见 后, 拟定 。 参与本 基金 持有 的前 20 名 股票的 上市 公司 股东 大会 有关投 票建 议, 交由 公司 投资决 策 委 员 会 做 出 最终 投 票 决 策。 通 常 情 况 ,在 不 损 害 基金 持 有 人 利 益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将 不参 与有锁 定期 要求 和支 付较 高费用 的投 票事 项。 (十三 ) 证券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已建 立 《 交易 券商选 择、 评价 、交 易量 分配以 及交 易佣 金返 还管 理制度 》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重 点 根 据 研究 服 务 、 交 易服 务 、 销 售服 务 、 投 资 策略 服 务 、 市场 及 后 台 服务 等评价 指标 选择 交易 券商 。 上述管理制度对不同 评价 指标设置了评价权重 ,相 关人员依据管理制度 对交 易券商研 究 报 告 的 质 量、 研 究 覆 盖宽 度 和 深 度 、交 易 效 率 和效 果 、 最 佳 交易 执 行 等 其他 服 务 质 量进 行 评 价 。 本基 金 将 依据 综合 评 价 结 果确 定 交 易券 商交 易 量 的 分配 。 评 价报 告每 年 进 行 一次 , 并根据 评价 结果 进行 适当 调整。 公司将严格遵守监管 规定 和与经纪商签订的协 议, 按照市场惯例确定佣 金费 率。遵循 的 基 本 准 则 是: 佣 金 是 基金 持 有 人 的 财产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责 任 尽可 能 减 降 交易 成 本 , 执行 最有利 于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的交易 。 软佣金 只有 在符 合下 列所 有条件 时方 可接 受。 (1) 经纪 人提 供最 好的 交 易执行 ; (2) 本公 司对 服务 满意 , 并且相 关服 务不 会导 致对 客户利 益造 成损 害。 任何软佣金安排必须 事先 获得公司风险委员会 的 批准 。 所 有 的 软 佣 金 纪录 将保 留 在 基 金核算 部门 ,保 存时 间 为20 年。 (十四 )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于2019 年4 月17 日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务 指 标 、 净值 表 现 和 投 资组 合 报 告 等内 容 , 保 证 复核 内 容 不 存在 虚 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4,399,051,709.39 91.22 其中: 普通 股


3,440,858,688.93 71.35








优先 股


-


-











存托 凭证


958,193,020.46 19.87








房地 产信 托凭 证


- - 2


基金投 资


151,737,310.67 3.15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 合计


271,186,914.26 5.62 8


其他资 产


258,020.89 0.01 9


合计


4,822,233,955.21 100.00 2. 报 告期 末在各 个国家 (地 区)证 券市 场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3,440,858,688.93 71.73 美国


958,193,020.46 19.98 合计














4,399,051,709.39


91.71


3.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及存 托凭 证投资 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存托凭 证非 必需 消费 品


754,183,759.17 15.72 存托凭 证通 信服 务


204,009,261.29 4.25 股票通 信服 务


714,670,998.10 14.90 股票医 疗保 健


233,688,506.00 4.87 股票能 源


214,361,377.88 4.47 股票金 融


1,115,750,824.01 23.26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股票公 用事 业


119,866,030.58 2.50 股票非 必需 消费 品


323,829,089.37 6.75 股票必 需消 费品


101,204,809.13 2.11 股票信 息技 术


47,808,389.53 1.00 股票原 材料


77,945,464.43 1.62 股票工 业


148,623,303.08 3.10 股票房 地产


343,109,896.82 7.15 合计


4,399,051,709.39 91.71 注:本 基金 持有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采 用全 球行 业分 类标准 (GICS ) 进行 行业 分类。


4.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及 存托 凭 证 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 称 ( 英 文)


公司名 称(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 国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 dings Ltd


腾讯控 股


700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525,900 472,513,535.72 9.85 2


Alibaba Gro up Holding Ltd


阿里巴 巴集团 控股有 限公司


BABA UN


纽约证 券交易 所


美国


381,115 468,210,096.19 9.76 3


China Const ruction Ban k Corp


建设银 行


939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57,392,960 331,325,351.18 6.91 4


Industrial & Commercia l Bank of China Ltd


工商银 行


139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64,808,040 319,652,209.63 6.66 5


Ping An In surance Gro up Co of China Ltd


中国平 安


2318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3,335,500 251,495,836.11 5.24 6


China Mobil e Ltd


中国移 动


941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650,000 181,851,480.00 3.79 7


CNOOC Ltd


中国海 洋石油


883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12,000,000 151,314,156.00 3.15 8


NetEase Inc


网易公 司


NTES UQ


纳斯达 克证券 交易所


美国


83,607 135,928,559.50 2.83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9


China Jinma o Holdings Group Ltd


中国金 茂


817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8,828,000 126,609,255.01 2.64 10


Beijing Ent erprises Wa ter Group Ltd


北控水 务集团


371 HK


香港证 券交易 所


中国 香港


28,812,000 119,866,030.58 2.50 注:本 表所 使用 的证 券代 码为彭 博代 码。


5.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信用 等级 分类的 债券 投资组 合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债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金融衍 生品 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投 资明 细


序 号


基金


名称


基金


类型


运作


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 值 ( 人民 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iShares FTS E A50 Chin a Index


ETF


ETP 基 金


交易型 开放式


BlackRock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sia Ltd


151,737,310.67 3.16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1 只基 金。


10.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9,384.41 5


应收申 购款


248,636.4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58,020.89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权益性 投资 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情 况。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五、基 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基 金份 额净 值增 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07 年 10 月 12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2.10% 1.68% -10.91% 2.59% -1.19% -0.91% 2008 年 -49.94% 2.78% -52.23% 3.75% 2.29% -0.97% 2009 年 57.95% 2.02% 58.86% 2.21% -0.91% -0.19% 2010 年 -2.59% 1.24% 2.59% 1.33% -5.18% -0.09% 2011 年 -24.08% 1.55% -20.41% 1.75% -3.67% -0.20% 2012 年 19.46% 1.05% 18.74% 1.15% 0.72% -0.10% 2013 年 7.33% 1.12% 0.43% 1.19% 6.90% -0.07% 2014 年 0.00% 1.02% 4.67% 1.01% -4.67% 0.01% 2015 年 -4.10% 1.82% -10.10% 1.65% 6.00% 0.17% 2016 年 5.22% 1.21% -1.38% 1.22% 6.60% -0.01% 2017 年 34.44% 0.93% 52.34% 0.85% -17.90% 0.08% 2018 年 -14.65% 1.35% -20.31% 1.45% 5.66% -0.10%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12.71% 1.13% 17.99% 1.19% -5.28% -0.06%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图: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 合(QDII )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 的历史 走势 对比 图 (2007 年 10 月12 日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约定 , 本 基金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起6 个月 内为 建仓 期。 建仓 期 结束时 本基 金 各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第十 四条 (( 九) 投资限 制) 的规 定: (1 ) 持有同 一家 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本 基金 净值 的 20% ,在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可以 不受 上述 限制 ;(2 )持 有同 一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3 )本 公 司管理 的全 部基 金不 得持 有同一 机 构10% 以上 具有 投票权 的证 券发 行总 量 , 指数基 金可 以不 受上述 限制 ; (4 ) 持 有非 流动性 资产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 10%;(5 ) 相 对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股票 投资 比例 为 60 -100%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六、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9 年3 月3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7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 债指数 (LOF )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实 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ETF 联 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 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债 券、 嘉 实丰益信用定期债 券、嘉 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 对收益策略定期混 合、嘉 实宝 A/B 、嘉 实活期 宝货币 、嘉 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泰 和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理 财 债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嘉实 沪深 300 指数研 究增强、 嘉实 逆向策 略股 票、嘉实 企业 变革股 票、 嘉实新消 费股 票、嘉实全球 互 联 网 股 票、 嘉 实 先 进 制造 股 票 、 嘉实 事 件 驱 动 股票 、 嘉 实 快线 货 币 、 嘉实 低价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接 、嘉实 新起点混 合、 嘉实腾 讯自 选股大数 据策 略 股 票 、 嘉 实环 保 低 碳 股票 、 嘉 实 创 新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 车股 票 、 嘉 实新 起 航 混 合、 嘉 实 新 财 富 混合 、 嘉 实 稳祥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稳 瑞 纯债 债 券 、 嘉 实新 优 选 混 合、 嘉 实 新 趋势 混 合 、 嘉 实 新思 路 混 合 、嘉 实 沪 港 深 精选 股 票 、 嘉实 稳 盛 债 券 、嘉 实 稳 鑫 纯债 债 券 、 嘉实 安益混合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嘉 实稳 泽纯债 债券 、嘉实惠 泽混 合(LOF )、 嘉实成长 增强 混 合 、 嘉 实 策略 优 选 混 合、 嘉 实 研 究 增强 混 合 、 嘉实 优 势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稳荣 债 券 、 嘉实 农 业 产 业 股票 、 嘉 实新 添瑞 混 合 、 嘉实 现 金 宝货 币、 嘉 实 增 益宝 货 币 、嘉 实物 流 产 业 股票 、 嘉实丰 安 6 个 月定 期债券 、嘉实稳 元纯 债债券 、嘉 实新能源 新材 料股票 、嘉 实稳熙纯 债债 券、嘉实 丰和 混合、 嘉实 新添华定 期混 合、嘉 实定 期宝 6 个月理 财债 券、嘉 实现金添 利货 币、嘉 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 、嘉实 原油 (QDII-LOF ) 、 嘉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嘉实 稳宏 债 券、嘉 实中 关村A 股ETF 、 嘉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嘉实6 个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稳 怡债券 、嘉 实 富时中 国A50ETF 联接 、嘉 实富时 中国A50ETF 、 嘉实 中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嘉 实 创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泽定 期 混 合 、 嘉实 合 润 双 债两 年 期 定 期 债券 、 嘉 实 新添 丰 定 期 混 合、 嘉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 、嘉 实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 (FOF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医药 健康 股 票 、 嘉 实 润泽 量 化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精 选 股 票 、 嘉 实新 添 荣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债 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定 期 混 合 、 嘉 实新 添 康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嘉 实 恒生 港 股 通 新经 济指数 ( LOF ) 、 嘉实 中短 债债券 、嘉 实致 享纯 债债 券、嘉 实互 通精 选股 票、 嘉实互 融精 选 股票、 嘉实 养老 2040 混 合 ( FOF ) 。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 实债券 属于 嘉 实 理 财 通 系 列基 金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还 管 理 多 个全 国 社 保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特 定 客 户资 产投资 组合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及其 他管 理人 员基 本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 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 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 经理 ,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 科学历,工商管理学 学士 学位,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 部担任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 险中国 区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席 投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 和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至 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蒋一茜女 士, 硕士研 究生 ,21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香 港国 籍。曾 任 上海申 银证 券机 构销 售部 及国际 部交 易员 、LG securities (HK) Co., Ltd 研 究员、 上海 沪 光国际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助 理、 德意志 资产 管理 (香 港)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2009 年9 月加 入嘉 实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2009 年8 月6 日至2017 年6 月1 日 担任 DWS China Equity Fund 基 金经理 职务 ,2009 年8 月14 日至2017 年7 月1 日担任DWS Invest Chinese Equities 基金 经 理职务 ,2012 年3 月9 日 至今任 Harvest China Equity Fund 基 金经理 职务 。2015 年 10 月 24 日 至今 任嘉 实海 外中 国股票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今任 嘉实原 油证 券投 资基 金(QDII-LOF ) 基金 经理 、2019 年 2 月 28 日 至今任 嘉实 互融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李凯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2007 年10 月12 日至2009 年10 月31 日 ;江隆 隆先 生,管 理时 间为2009 年10 月31 日至 2011 年 9 月21 日; 钟 山先生 ,管 理时 间为2011 年 9 月21 日至 2015 年4 月18 日; 刘竞 先 生,管 理时 间 为2013 年12 月21 日至2015 年10 月24 日 ;胡 彬 先生, 管理 时间 为2016 年5 月25 日至2017 年3 月 4 日。 3、海 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海外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嘉 实国 际行 政总 裁 James Sun ,嘉 实国 际首 席投 资 官 Thomas Kwan , 资深 基金 经 理 Yi Qian Jiang 、June Chua 、Yannan Chenye 、Robert Chen 、 Ching-Yin Fung 、信 用研 究 Anthony Lee ,风 险管 理部 Kiana Yu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 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章、基金 合同 和中 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 措 施 , 防止 违 反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规 章 、 基 金合 同和中 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 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用于 以下 投资 或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8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间 知 悉 的 有关 证 券 、 基 金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资 内 容 、 基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 理风 险、经营风险以及操 作风 险,确保 基 金 财 务 和 公司 财 务 以 及其 他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从 而 最 大程 度 地 保 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利 益 , 本公 司 建 立 了科 学 合 理 、 控制 严 密 、 运行 高 效 的 内 部控 制 制 度 。内 部 控 制 制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内 部 控 制 目标 而 建 立 的 一系 列 组 织 机制 、 管 理 方 法、 操 作 程 序与 控 制 措 施的 总称。 它由 内部 控制 大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 门业 务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 对公 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 则的 细化和展开,是对各 项基 本管理制 度 的 总 揽 和 指导 , 包 括 内控 目 标 、 内 控原 则 、 控 制环 境 、 内 控 措施 等 内 容 。公 司 基 本 管理 制 度 包 括 内 部会 计 控 制 制度 、 风 险 管 理控 制 制 度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监 察 稽 核制 度 、 基 金会 计 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 度 、信 息 技 术 管 理制 度 、 资 料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考 核 制 度 和紧 急 应 变 制 度 等。 部 门 业 务规 章 是 在 基 本管 理 制 度 的基 础 上 , 对 各部 门 的 主 要职 责 、 岗 位设 置、岗 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进行 了具 体规 定。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海 外业务 投资决 策委 员会由公 司海 外业务 首席 投资官以 及嘉 实国际 行政 总裁、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高 级基 金经理 、风 险管 理经 理组 成,负 责指 导 QDII 类 基金 资产的 运作 、 确定基 本 的 投资 策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以及 部 门总监 组成 ,负 责全 面评 估公司 经营 管理 过程 中的 各项风 险, 并提 出防 范化 解措施 。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和 监事 会的 监督 职能 ,严禁 不 正当关 联交 易、 利益 输送 和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 发生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 公司 设置 的组 织结 构,充 分体 现职 责明 确、 相互 制 约的 原则 ,各 部门 均有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操 作 相 互 独立 。 公 司 逐 步建 立 决 策 科学 、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的 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明 的 决 策 程序 和 管 理 议 事规 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执 行 系 统 ,以 及 健 全 、有 效的内 部监 督和 反馈 系统 。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 递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内 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 建 立 重 要 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制 度, 相 关 部 门 和 岗 位 之间 相互 监 督 制 衡;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4) 公司 建立 有效 的人 力资源 管理 制度 , 健 全激 励约束 机制 ,确 保公 司人 员具备 与 岗位要 求相 适应 的职 业操 守和专 业胜 任能 力。


(5 )公司 建立科 学严 密的风险 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外部 风险 进行识 别、 评估和 分 析,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 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员 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使 相应 的职 责;


③ 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形 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对 已 获 授 权 的部 门 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 价和 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 授权应及 时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7 )建立 完善的 基金 财务核算 与基 金资产 估值 系统和资 产分 离制度 ,基 金资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资 产、 其 他 委 托资 产 以 及 不 同基 金 的 资 产之 间 实 行 独 立运 作 , 分 别核 算 , 及 时、 准确和 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财 产的状 况。


(8 )建立 科学、 严格 的岗位分 离制 度,明 确划 分各岗位 职责 ,投资 和交 易、交 易 和清算、 基金 会计和 公司 会计等重 要岗 位不得 有人 员的重叠 。投 资、研 究、 交易、IT 等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离 。


(9 )建立 和维护 信息 管理系统 ,严 格信息 管理 ,保证客 户资 料等信 息安 全、真 实 和 完 整 。 积 极维 护 信 息 沟通 渠 道 的 畅 通, 建 立 清 晰的 报 告 系 统 ,各 级 领 导 、部 门 及 员 工均 有明确 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标 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得 有 不正当 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行 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 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七、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07年9 月24日 《关于同 意嘉 实海外 中国 股票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监 基金 字[2007]261 号 )核准 募集 。 (一) 基金 运作 方式 和类 型:契 约型 开放 式 (二)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 期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1.募 集期 限:2007 年10 月9 日 2.募集方式及 场所:本基 金通过 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和中国银 行 以及其他 代销机 构 进行募 集。


3.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 和有关 规 定禁止 购买 者除 外) 。 (四) 募集 目标 在 国 家外 汇管理局批 准的外 汇 额度 范围 内 ,本 基金募 集 期内 的预 定 募集 规模为40 亿美 元。2007 年10 月9 日募集首 日发 售, 有效认 购申 请金 额 为73,785,013,326.17元, 超 过预 定 募集规 模 。2007 年10月9 日投资 者 认 购申 请确 认比 例40.784434% 。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基 金的资 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权根 据基金 的外 汇额度 控制 基金 申购 规模 并暂停 基金 的申 购。 (五) 认购 的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2007 年10 月9 日 (六) 基金 的认 购 1、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 时间安排、认 购时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 的手续,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认 购方 式及 确认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申 请是 否有 效应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为准 。 3、基 金认 购金 额的 限制 (1)在募集期内, 投资者 可多次认购,对单 一投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 认购份 额不设上 限。 (2)认购最低限额 :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资 者通过 代销机构首次认购 单笔最 低限额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人民币5000 元 ( 含认 购) , 追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0 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首 次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20000 元 (含 认购) ,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 元。 4、本基 金认购 费率不 超过1.2% ,按 照认购 金额 递减 ,即认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认 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费 率如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万元 ≤M <200 万元 1.0% 200万 元≤M <500 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5、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6、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面值 均为人 民币1元。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认购 金 额/(1+ 认购 费率) (2) 认购 费用 =认 购金 额 -净认 购金 额 (3) 认购 份数 =( 净认 购 金额+ 利息)/基 金份 额面 值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财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7、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投 资 者的认 购款 项只 能存 入商 业银行 ,不 得动 用。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八、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7 年 10 月 12 日起 正式 生效 ,自该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 存续期间,基金份额 持有 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 者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连 续二 十个 工作 日基金 份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两 百人 或者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 明原因 及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 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予 以公告。投资者可以 在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 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 所同 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为本 基金的开 放 日 , 开 放日 的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 间 为上 海 证 券交 易所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交 易日 的 交 易 时间 。 投资者 在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日期 和时 间之 外提 出申 购、赎 回申 请的 ,其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的 价格 。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 日及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管理 人 于2008 年1 月11 日起 开始 办理 本基 金 的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折 算 为人民 币)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销 售 机 构 托管 的 基 金 份 额进 行 处 理 ,申 购 确 认 日 期在 先 的 基 金份 额 先 赎 回,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三日 前予 以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投 资人申购、赎回申请 的开 放日起三个工作日内 ,对 该申购、 赎回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投资者 应 在T+3 日 ( 包括 该日) 后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方 式 查 询 申请 的 确 认 情 况。 如 因 申 请未 得 到 注 册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而 造 成 的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 式,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 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 购不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 赎 回 款 项在 自 受 理 基金 投 资 者 有 效赎 回 申 请 之日 起 不 超 过 十个 工 作 日 的时 间 内 划 往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 元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 首次申 购单 笔及 追加 单笔 最低限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 公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1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将投 资 者 在 该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剩 余 基 金 份额 一 次 性 全部 赎 回 。 但若 有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 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三个 工作 日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 金的申 购 费率 不超 过1.5% , 按照申 购金 额递 减,即申 购金 额越大 ,所 适用的 申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购费率 越低 。投 资者 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单笔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 的 0.6 %,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 0.6%。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于 0.6 %,则 按 0.6 % 执行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规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 0.6% 时, 按实际 费率收取 申购 费。个 人投 资者于本 公司 网上直 销系 统通过汇 款方 式申购 本基 金的 ,前 端申 购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惠 费率 执行 。 注:2013 年4月9日 , 本 基 金管理 人发 布了 《 关于 网 上直销 开通 基金 后端 收费 模式并 实施 费率优惠 的公 告》, 自2013 年4月12 日起, 在本 公司 基金网上 直销 系统开 通旗 下部分基 金产 品的后 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换 等业 务) 、 并 对通 过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销 系统 交易 的后 端收 费进行 费率 优惠 。 本公 司直 销中心 柜台 和代 销机 构暂 不开通 后端 收 费模式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由投资 者承担,不列入基 金资产 ,申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 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2、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按照 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赎 回费 用等 于赎回 金额 乘以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持有期 限 赎回费率 M<7 天 1.5% 7 天≤M<365 天 0.5% 365 天≤M <730 天 0.3% M≥730 天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 其 中对 持 续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资 者 收取1.5% 的赎回费 并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除 此之 外的赎 回费 中,25% 的部分 归入 基金财 产,其余 部分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等相 关手续 费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上述 费率。费率 如发生 变 更,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实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申 购费用 后 , 以 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各计算 结果 均保留 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 所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数=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二 :某 投资 者 提出 申购请 求 ,申 购金 额 分别 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当 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 购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 元, C=A/(1+B )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A-C)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 计算 结果 均保 留至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例 三: 假定 三笔 赎回申 请的 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同 ,其 中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 各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 和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 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 1.30 1.4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 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3%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9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1 14,000 3.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2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其计算 公式 为:计 算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日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日 基金 总份 额 。 (八) 申购 、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 者申购 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3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赎回 基金成 功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 +2 日为 投资 者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3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当时 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接受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进 行 的 资产 变 现 可 能 使基 金 资 产 净值 发 生 较 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金总 份额 10% 的前提 下,对其 余赎 回申请 延期 办理。对 于当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个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申 请 赎回 份 额 占 当 日申 请 赎 回 总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当 日 办 理 的赎 回 份 额 ;未 受 理 部 分 除投 资 者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获 受 理 部 分予 以 撤 销 者 外, 延 迟 至 下一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为 下 一 个 开放 日 的 价 格 。 转 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超 过前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30% 的赎 回申请 ( “大 额赎回 申请 人 ” )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 赎回 申请人 ( “小额 赎回申 请人 ” ) 赎 回申 请的 原则, 对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按照以 下原 则办 理: 如小 额赎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确 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申 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请按 比例( 单个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赎 回申请 量/当 日大额 赎回申 请总量 )确 认,对 大额赎 回 申 请 人 未 予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在 当日 不 能 被 全部 确 认 , 则 按 照单 个 小 额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量 占当 日 小 额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认其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申请 量, 对当日 全部 未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赎 回申 请 与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 ) 延 期办 理。 延期 办理的 具体 程序 ,按 照本 条规定 的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回 的 方 式 办理 ; 同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对 延 期 办 理的 事 宜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刊登 公告。 (3)当 发生巨 额赎 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三 个 工作 日 内 通 知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 说 明 有 关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至 少一 种指定 媒体 予以 公告 。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开 放日 以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 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 日,并 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 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的交易 所交 易时 间临 时停 市;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6)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的 募集 规模; (7)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 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8)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 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申 购申请 的措 施; (9)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发 生上述 除第(7)项 外的情 形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定 暂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应 当在当 日 向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并及 时 公 告 。 在暂 停 申 购 的情 形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及 时 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 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的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的措 施;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 ,已 经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当 按 单 个 赎回 申 请 人 已 被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量 占 已 接受 的 赎 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在 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个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个 开放 日但少 于十 个开放日 ,暂 停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提 前 一个 工 作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十个 开放 日,暂 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十个 开放日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一 次; 当 连 续 暂 停时 间 超 过 两个 月 时 , 可 对重 复 刊 登 暂停 公 告 的 频率 进 行 调 整 。 暂停 结 束 , 基金 重 新 开 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提 前 三 个工 作 日 , 在指 定媒体连续 刊登 基 金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 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十、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如管 理人 委托 投资 顾问 ,包括 投资 顾问 费) 按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80% 年 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80%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1.8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10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 如托管 人委 托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包括 向其 支付 的相 应服务 费 )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3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E×0.3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10 个 工 作 日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次 性 支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3 、本 条第 (一 )款 第 4 至第 7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一) 款约 定以 外的 其他费 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 无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入基 金费 用。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无 须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 及的 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家法 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 规定 履行纳税 义务。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 人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的一 种服务,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将 其持 有 的 某 一 只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但仅 限于 同币 种基 金之 间进行 转换 。 具体转 换原 则基 金管 理人 将另行 公告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十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冻结与 质押 (一)非 交易 过户是 指不 采用申购 、赎 回等基 金交 易方式, 将一 定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 定 规 则 从某 一 投 资 者基 金 账 户 转 移到 另 一 投 资者 基 金 账 户 的行 为 , 包 括继 承 、 捐 赠、 司 法 强 制 执行 、 国 有资 产无 偿 划 转 、机 构 合 并或 分立 及 基 金 注册 登 记 机构 认可 的 其 他 行为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合 格的个 人投 资者 或机 构投 资者。 其中 : 1 、“ 继承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2 、“捐 赠”仅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 其他具 有社 会公 益性 质的 社会团 体; 3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有权 机关 依据生 效的 法律文书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 基金份 额强 制执 行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法 人、 社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4 、 “ 国 有 资 产 无 偿划 转” 指 因 管 理 体 制 改革 、 组织 形 式 调 整 或 资 产重 组 等原 因 引 起 的作为 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不 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无 偿转 移; 5 、 “ 机构 合并 或分 立” 指因机 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二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提 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并向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二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按 基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转 托管 。 基 金 份 额转 托 管 可 分一 步 或 两 步 完成 , 具 体 按各 销 售 机 构要 求 办 理 。 对 于有 效 的 基 金转 托 管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将在 转 托 管 业 务确 认 成 功 后转 入 其 指 定的 销售机 构( 网点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律 转为 基金 份额并 冻结 。 (六 ) 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将 可以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 业务 或其他 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十三、 基金的融资 为了应付赎回、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途,可以借 入现 金。此外,本基金可 以根 据正常市 场惯例 本基 金参 与正 回购 交易进 行融 资。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银行 存款本息、基金的应 收款 项和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在境内 开立 人民币和美元基金资 金账 户,在境 外 开 立 美 元 等外 币 账 户 ,以 及 在 境 外 开立 证 券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金 管 理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人按 照规 定或境 外市 场惯例开 设基 金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权 利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因 依法 解 散 、 被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 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范围 。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 是客 观、准确地反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并为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提 供计价 依据 。 (二) 估值 频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和银 行存款 本息 、应 收款 项和 其它投 资等 资产 。 (四) 估值 方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 证券 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2) 未 上市 股票 送股、转增股、配股 和公 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 行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交 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首次公 开发 行的 股票 ,按 成本价 估值 。 非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 的股票 ,按 估值 技术 确定 的公允 价值 估值 。 (3) 衍生 工具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 市场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4)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2)、(3) 规定 的方 法 对基金 财 产进行 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 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本 项第 (1)、 (2) 、 (3 )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财 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 计算 中,所涉人民币对美 元、 港元的汇率应当以基 金估 值日中国 人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 构的 人民币 汇率 中间 价为 准。 涉及到新 元与人 民币 之间 的汇率, 采用估 值日 彭博 (Bloomberg )提 供的新 元 与美元 之 间的汇 率套 算。 如上述 开放 日无 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者 ,取 最近 交易 日的相 应汇 率。 (5) 国家 法律 法规 对此 有 新的规 定的 ,按 其新 的规 定进行 估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 进行 。基金管理人将估值 结果 以书面形 式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按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 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金 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签 章返 回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估 值 复 核 与基 金 会 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 原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投资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进行 复核。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工 作 日 将 计算 的 前 一 工 作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并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数点 后第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将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 保基 金财产 估值 的准确性 、 及 时 性 。 当 基金 份 额 净 值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立 即 予 以纠 正 , 并 采取 合 理 的 措施 防止损失 进一 步扩大 ;计 价错误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披露,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4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交易机 构或独 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 已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 理的 措 施 进 行检 查 ,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财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十六、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 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 除的 费用等项 目后的 余额 。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买卖 股票差价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其 它 合法收 入。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在基金 收益 中扣除 的费 用等项 目 后的余 额。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在 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 件的情 况下 ,本 基金 收益 每年至 少分 配一 次; 4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上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5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一 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6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7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 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25 %;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载明 基金收益的范围、 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 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 理人按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可 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 利按 除 权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自 动 转 为 基 金份 额 。 红 利再 投 资 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表 , 基 金 托管 人 定 期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 核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 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 金 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2 日内 披露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互 联网 网 站 等 媒介 披 露 , 并 保证 投 资 者 能够 按 照 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 报刊 和 网 站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当 将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自 公司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 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 少每周公 告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如 本基 金投 资衍生 品, 应当 在每 个工 作日 (T 日) 计 算并 在T+2 日 披露 基金 份 额净值 。 基金开 放申 购赎 回业 务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T+2 日(T 日 为开 放日 ) 通 过网 站、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 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 净值。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前述 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后 2 日, 将基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式 的 相 关 文件 的 规 定 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对 相 关内 容进行 复核 。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报 告 正 文 登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报 刊 上 。基 金 年 度 报告 的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 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 年度报 告。 4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 年度报 告中 披露基金 组合 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 性 风险分 析等 。 5 、报告 期内出 现单一 投资 者持有基 金份 额达到 或超 过基金总 份额 20% 的 情形 ,为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 金管 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 定期 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 策的 其 他 重 要信 息 ” 项 下 披 露该 投 资 者 的类 别 、 报 告 期末 持 有 份 额及 占 比 、 报 告期 内 持 有 份额 变 化 情 况及 产品的 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两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 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金 管 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在 地 中 国 证监 会 派 出 机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到 严 重行 政 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27 、基金运作期间如 遇投 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 变动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 事件 有可能对 基金投 资产 生重 大影 响; 28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9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 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 基金份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性 影 响 或 者引 起 较 大 波 动的 , 相 关 信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 悉 后 应 当立 即 对 该 消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机 构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本基金的交易管理、 交易 佣金返还安排、代理 投票 政策、流程、记录等 文档 ,应当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人 办 公 地 址, 投 资 者 可 免费 查 阅 。 在支 付 工 本 费 后, 可 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 通过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全 国 性 报 刊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互 联 网 网站 等 媒 介 披露 , 并 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影 响 的 , 可不 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 而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修改 后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应 当按 法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 同的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金 财产进 行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接管 基 金 财 产 之前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按 照基 金 合 同 和托 管协议 的 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可 以 聘用 必 要 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不 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二十 年以上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二十、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 证 券 、 基 金 、信 托 从 业 经验 , 且 具 有 海外 工 作 、 学习 或 培 训 经 历,60 % 以 上的 员 工 具 有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高 级 职 称 。为 给 客 户 提 供专 业 化 的 托管 服 务 , 中 国银 行 已 在 境内 、 外 分 行开 展托管 业务 。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银行拥有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一 对多 、一对 一) 、社保基 金、 保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 三类机构 、券 商 资 产 管 理 计划 、 信 托 计划 、 企 业 年 金、 银 行 理 财产 品 、 股 权 基金 、 私 募 基金 、 资 金 托管 等 门 类 齐 全 、产 品 丰 富 的托 管 业 务 体 系。 在 国 内 ,中 国 银 行 首 家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值 服务 ,为 各类 客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增 值服 务,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行 。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71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 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 国银 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 的组 成部分, 秉 承 中 国 银 行风 险 控 制 理念 , 坚 持 “ 规范 运 作 、 稳健 经 营 ” 的 原则 。 中 国 银行 托 管 业 务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贯 穿 业 务 各环 节 , 通 过 风险 识 别 与 评估 、 风 险 控 制措 施 设 定 及制 度 建 设 、内 外部检 查及 审计 等措 施强 化托管 业务 全员 、全 面、 全程的 风险 管控 。 2007 年 起, 中国银 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 会计师 事务 所开展托 管业 务内部 控制 审阅工作 。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 国际 主流内控 审阅 准 则 的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审 阅 报 告 。2017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 ”和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SSAE16” 双 准 则 的 内部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 银 行托 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完 善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基金 托 管 人 发现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其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行 ,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报告 。 基 金 托管 人 如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依据 交 易 程 序 已经 生 效 的 投资 指 令 违 反法 律、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报 告。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二十一 、境外资产托管人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中 国银 行(香港) 有 限公司] 住所:[香 港中 环花 园道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 址:[香 港中 环花 园 道 1 号 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高迎 欣总 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联系人 :[ 黄晚 仪 副 总经 理 托 管业 务主 管] 联系电 话:[852-3982-6753]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中 银香港 ”) 早于1964 年成 立, 并在2001 年 10 月 1 日 正式重 组为中 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是 一家 在香港 注册的 持牌银 行。其 控股 公司-中 银香 港(控股)有 限公 司 ( “中 银 香港(控股)”)- 则于 2001 年 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并 于 2002 年7 月25 日开 始在 香港 联 合交易 所主 板上 市,2002 年12 月2 日被 纳入 为恒 生 指数成 分股 。 中银香 港目 前主 要受 香港 金管局 、证 监会 以及 联交 所等机 构的 监管 。 截至 2017 年末 , 中银 香港(控股) 有限 公司 的总 资产 超过 23 ,399 亿 港元 ,资 本总额 超 过 2,417.4 亿 港元, 总 资 本比率 为 21.76% 。 中 银香 港(控股)的 财务 实力 及双 A 级信 用评 级, 可媲美 不少 大型 全球 托管 银行, 其最 新信 评如 下( 截至 2017 年12 月31 日): 穆迪投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中银香 港作为 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亦为 三家 本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拥有 最庞 大分行 网络 与广阔 的客户 基础, 且连 续四年 成为“ 亚太及 香港 区最稳 健银行 ”《银 行间 杂志》 , 并三 度获得 “香 港区 最佳 银行 ”《银 行家 杂志 》等 。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及 工商客 户 提供一 站式 的证 券托 管服 务。 对于 服务 国内 企业 及机 构性客 户( 包括 各类QDII 及其各 类产 品 等), 亦素 有经 验, 于行 业 处于领 先地 位, 包括 于 2006 年被 委任 为国 内首 只银 行类 QDII 产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品之境 外托 管行 ,于 2007 年被 委任 为国 内首 只券 商类 QDII 集成 计划 之境 外托管 行, 另于 2010 年服 务市 场首 宗的 跨 境 QDII-ETF 等; 至 于服 务 境外机 构客 户方 面亦 成就 显著 : 在“债券通”的领域








=>自开通至今,持续维持 最大的市场份额 在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RQFII)的领域


=> 成为此类人民币产品的 最大香港服务商














在离岸人民币CNH 公募基 金的领域





=> 成为市场上首家服务商(2010 年 8 月)




















=> 目前亦为最大的服 务商 在港上市的交易所买 卖基 金(ETF)








=> 中资发行商的最大服务 商之一 在离岸私募基金的领 域








=> 新募长仓基金的最大服 务商之一 在非上市的股权/债权投 资 领域





=> 香港少有的服务商之一 其业务 专长 及全 方位 的配 备, 令中 银香 港成 为目 前 本地唯 一的 中资 全面 性专 业全球 托管 银行, 亦是 唯一获 颁行 业奖 项的 中资 托管行 :














































































































































































































专业杂志 所获托管奖项 亚洲投资人杂志 (Asian Investors) 服务提供者奖 项: - 最佳跨境托管亚洲银 行 (2012)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托管专家系列奖项 : -


最佳 QFII 托管行 (2013) -


最佳中国区托管专家 (2016) 财资杂志(The Asset) Triple A 个人领袖奖项: Fanny Wong - 香港区年度 托管银行家 (2014) 财 资 杂 志 (The Asset )Triple A 资 产 服 务 、 机 构 投 资 者 及保险机构 系列奖项 : -


最佳 QDII 托管行(2018); 及 -


最佳 QDII 客户个案 (2018) 获债券通有限公司颁 发“ 债券通优秀托管机构 ”(2018) 截至2017 年末 ,中 银香港( 控股) 的托 管资 产规 模 达11,623 亿港元。 (二) 托管 部门 人员 配备 、安全 保管 资产 条件 的说 明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1. 主 要人 员情 况 托管业务 是中 银香港 的核 心产品之 一, 由管理 委员 会成员兼 副总 裁袁树 先生 直接领导 。 针对国 内机构 客户而 设的 专职托 管业务 团队现 时有 二十名 骨干成 员,职 级均 为经理 或以上 , 分别主 理结 算、 公司 行动、 账务(Billing) 、 对账(Reconciliation) 、 客户 服务、 产品开 发、 营销及 网管 理等 方面 。骨 干人员 均来 自各 大跨 国银 行,平 均具 备 15 年以 上的 专业托 管工 作 经验( 包括 本地 托管 及全 球 托管) ,并 操流 利普 通话 , 可说是 香港 最资 深的 托管 团队 。 除配备 专职 的客 户关 系经 理, 中银 香港 更特 设为 内地 及本地 客户 服务 的专 业托 管业务 团 队,以 提供 同时 区、 同语 言的高 素质 服务 。 除上述 托管 服务 外, 若客 户需要 估值 、 会 计、 投资 监督等 增值 性服 务, 则由 中银香 港的 附属公 司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信托 有限 公司 ( “ 中银 保诚” ) 提供。 作为 「 强 制性公 积金 计划 管理局 」 认 可的 信托 公司, 中银保 诚多 年来 均提 供国 际水平 的估 值、 会计、 投资 监督等 服务 , 其专职 基金 会计 与投 资监 督人员 达 50 多 名, 人员 平 均具 备 10 年以 上相 关经 验 。 中银香港 的管 理层对 上述 服务极为 重视 ,有关 方面 的人员配 置及 系统提 升正 不断加强 。 另外, 其它中/ 后台 部门亦 全力配 合及支 持托管 服务 的提供 ,力求 以最高 水平 服务各 机构性 客户。 关键人 员简 历 黄晚仪 女士 托管业 务主 管 黄女士 于香 港大 学毕 业 , 并取得 英国 Heriot-Watt University 的 工商 管理 硕 士及英 国 特许银 行公会 的会士 资格 。黄女 士从事 银行业 务超 过二十 年,大 部分时 间专 职于托 管业务 , 服务企 业及 机构 性客 户 。 效 力的机 构包 括曾 为全 球最 大之金 融集 团 - 花 旗集 团 - 及 本地 两 大发钞 银行 - 渣打 及中银 香港。 参加 中 银香港 前, 黄女士 为花旗 集团之 董事 及香港 区环球 托管业 务总 监。 目前 黄女 士专职 于领 导中 银香 港的 全球托 管及 基金 服务 发展 , 并全 力配 合中 国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 者之 境外投 资及 理财 业务 之所 需, 且担 任中 银香 港集 团属 下多家 代理 人 公司及 信托 公司 的企业 董 事。 黄女 士亦 热心推 动行 业发展 , 包括 代表中 银香 港继续 担任 「 香 港信托 人公 会」 行 政委 员 会之董 事一 职;自09 年9 月至 2015 年6 月 期间, 获 「香港 交易 所」 委任 作为 其结算 咨询 小组成 员 ; 另 外, 黄女 士 目前亦 是香 港证 监会 产品 咨询委 员会 的委 员之一 。 张海萍 女士 托管运 作主 管 张女士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金 融行业 的工 作经 验。 加入 中银香 港前 , 张 女士 曾任 职于所 罗门 美邦、 纽约 梅隆 银行 、 摩 根大通 和道 富银 行。 来香 港工作 之前 , 她 曾在 美国 纽约和 达拉 斯工 作。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阮美莲 女士 财务主 管 阮女士 拥有 超过 二十 年退 休金及 信托 基金 管理 经验 , 管理工 作包 括投 资估 值 、 基 金核算 、 投资合 规监 控及 信托 运作 等。 加 入中 银国 际集 团前, 阮女士 曾于 百慕 达银 行任 职退休 金部 门 经理一 职 , 以 及于汇 丰人 寿任职 会计 经理 , 负 责退 休金基 金会 计工 作。 阮女 士是香 港会 计 师 公会及 英国 特许 公认 会计 师公会 资深 会员 ,并 持有 英国列 斯特 大学 硕士 学位 。 2. 安 全保 管资 产条 件 在 安全 保管 资产 方面 , 为 了清楚 区分 托管 客户 与银 行拥有 的资 产, 中银 香港 目前已 以托 管人身 份在 本港 及海 外存 管或结 算机 构开 设了 独立 的账户 以持 有及 处理 客户 的股票 、 债券 等 资产交 收。 除获得 客户 特别 指令 或法 例要求 外 , 所 有实 物证 券均 透过当 地市 场之 次托 管人 以该次 托 管人或 当地 存管 机构 之名 义登记 过户 ,并 存放 于次 托管人 或存 管机 构内 ,以 确保客 户权益 。 至于在 异地 市场 进行 证券 交割所 需之 跨国 汇款 , 除非 市场/ 存托 机构/ 次托 管行 等另有 要 求, 否则 中银 香港 会尽 可能 在交收 日汇 入所 需款 项 , 以 减少现 金停 留于 相关 异地 市场的 风 险 。 先进的 系统 是安 全保 管 资 产的重 要条 件。 中银香港 所采用 的托管系 统名为”Custody & Securities System ”或 简称 CSS ,是中 银香港 聘用 一支 科技 专家 、 并结 合银 行内 部的 专才, 针对机 构性 客户 的托 管需 求在原 有的 零 售托管 系统 上重 新组 建而 成的。CSS 整 个系 统构 建在 开放平 台上 , 以IBM P5 系列 AIX 运行 。 系统需 使用 两台 服务 器, 主要用 作数 据存 取及 支持 应用系 统软 件, 另各 自附 有备用 服务 器配 合。此 外, 一台 窗口 服务 器已安 装 NFS (Network File System, for Unix) 模 块 ,负责 与 AIX 服务器 沟通 。 新系统 除了 采用 尖端 科技 开发, 并融 合机 构性 客户 的需求 与及 零售 层面 的系 统优势 , 不 单符 合 SWIFT-15022 之 要 求,兼 容 file transfer 等不同 的数 据传 输, 亦拥 有庞大 的容 量 (原有的 零售托 管系 统就曾 多次证 实其在 市场买 卖高 峰期均 运作如 常,反 观部 分主要 银行的 系统则 瘫痪 超 过1.5 小时) 。 至于基 金估 值、 会计 核算 以及投 资监 督服 务, 则采 用自行 研发 的 FAMEX 系 统 进行处 理, 系统可 相容 多种 货币 、 多 种成本 定价 法及 多种 会计 核算法 , 以 满足 不同 机构 客户及 各类 基金 的需要 。系统 优势包 括: 多种货 币;多 种分类 ;实 时更新 ;支持 庞 大数 据量 ;简易 操作, 方 便用户 。 系 统所 支持 的核 算方法 包括: 权重 平均(Weighted Average) ; 后 入先 出(LIFO);先 入先出(FIFO) ; 其它 方法 可经与 客户 商讨 后实 施。 系统所 支持 的估 值方 法有: 以市 场价 格标 明 (Marking to Market) ; 成本法 ;成 本或 市场 价的 较低者 ;入 价与 出价(Bid and offer) ; 分期偿 还(Amortization) ; 含息或 除息(Clean/dirty) ; 及 其它 根据 证券 类别 的例外 估值 等 。 (三) 托管 业务 的主 要管 理制度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作为一 家本 地持 牌银 行, 中银香 港的 业务 受香 港金 融管理 局全 面监 管; 另外 , 作 为本 地 上市的 金融 机构 ,中 银香 港亦需 严格 遵守 香港 联合 交易所 的规 定及 要求 。 中银香 港 实 施严 格的 内部 控制制 度和 风险 管理 流程 , 所有 重要 环节 均采 用双 人复核 , 减 少人工 操作风 险;并 由独 立风险 管理部 门就任 何新 产品/服务/措 施等进 行全 面评核 及监控 , 避免人 为失 误或 道德 风险 。任何 外判 安排 ,除 上述 风险分 析外 ,还 需寻 求监 管机构 之批淮 。 对于次 托管 行或 服务 商的 委任 , 中 银香 港亦制 定了 有关选 任 、 服 务标准 、 及 日常服 务水 平监控 等制 度及 要求 , 以 确保服 务质 量 。 对托 管客 户而言 , 中银 香港亦 承担 其次托 管行 之 服 务疏失 等风 险, 并在 托管 合约中 清楚 订明 。 中银香 港具 备经 审核 之应 变计划 以应 付各 种各 样特 殊情况 的发 生 。 应 变计 划每 年均会 进 行测试 及演 练 , 模拟 在突 发情形 下之 业务 运作 , 并 对测试 结果 进行 检讨 及评 估, 以确 保在 突 发情形 下仍 能提 供服 务。 系统方 面, 灾难 应变 措施 中心亦 已预 留独 立应 用软 件及数 据库 服务 器,随 时取 代生 产服 务器 运作。 托管业务之规章制 度及工 作手册乃根据与托 管相关 的监管条例或指引(如: 员工 守 则, 了解你 的客户 政策 、防洗 钱政策 及个人 私隐 条 例等) 与中银 香港本 身制定 的内 控制度( 如 : 信息安 全管理 办法, 包括 托管系 统用户 之管理 、权 限之设 定等) 缮 制, 并因应 有关条 例、指 引或政 策之 修订 而适 时调 整,以 确保 乎合 对外 、对 内的监 控要 求。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重 要 规 章 制 度 包 括 《 托 管 业 务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 (Custody -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Overview ) ,主要 内容包 括: 账户开立 、客户 账户管 理 、结算程 序、 公司行 动程 序、 资产 核对 、 资金 报告、 账单、 投诉 、 应急 计划 等等。 以及 《 托管系 统进 入控 制规程 》(Custody - System Access Control Procedure Overview ), 内容 涵 盖系统 范围 、 系统描 述、 用户 概况 、 功 能列表 、 职 责定 义、 增加 、 删除 、 修 改程 序、 请求 格式、 控制 与备 份安排 等。 中银香 港设 有独 立的 稽核 委员会 , 直 接向 董事 会负 责, 对 各部 门进 行定 期及 不定期 之稽 核。至 于年 度审 计, 则委 任罗兵 咸永 道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 中银集团系内各企业 法人 或业务条线均严格分 开, 并设严密的防火墙, 以 确保 客 户 资 料高度 保密 。 (四) 重大 处罚 中银香 港托 管业 务自 成立 至今已 十二 年, 从未 受到 监管机 构的 重大 处罚 , 亦 没有重 大事 项正在 接受 司法 部门 、监 管机构 的立 案调 查。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二十二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网 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德 奇( 代)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季平 伟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联系人: 高天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建 平 联系人: 卞晸 煜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鹏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 话:95595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北 京市 西城 区复兴 门内 大 街 2 号民 生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 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国 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13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东 宁 联系人: 谢小 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客服电 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民 吉 联系人: 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 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 http://www.95577.com.cn 1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滨 联系人: 詹全 鑫、 张扬 眉 电话: (020 )38322256 传真: (020 )87310955 客服电 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 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7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东 路 345 号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法定代 表人: 陆华 裕 联系人: 胡技 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962528 上海、 北京 地区 网址:http://www.nbcb.com.cn 18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 山 联系人: 王薇 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9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秦 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 泉 联系人: 徐伟 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 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20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安庆 路 79 号天 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吴学 民 联系人: 顾伟 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21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沈仁 康 联系人: 唐燕 电话: (0571 )87659056 传真: (0571 )87659554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22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体育 路 21 号 法定代 表人: 卢国 锋 联系人: 吴照 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4001196228 网址:http://www.dongguanbank.cn/ 23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下 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震 山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联系人: 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24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昇 荣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客服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25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兰山区 北京 路 37 号 法定代 表人: 钱进 联系人: 寇廷 柱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客服电 话:400-699-6588 网址:http://www.lsbchina.com 26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建 清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http://www.wzbank.cn/ 27 汉口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建设 大 道 93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新 民 联系人: 黄惠 琼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服电 话:027-96558 (武 汉 ) ;4006096558 (全 国)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8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29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北 路银 丰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30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 安 联系人: 常志 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31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洛 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法定代 表人: 王建 甫 联系人: 董鹏 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网址: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32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思 宇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3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明 理 联系人: 王淑 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34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35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上 城区望 潮 路 158 号稠 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金子 军 联系人: 董晓 岚、 张予 多 电话: (0571)87117616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传真:(0571)87117607 客服电 话:(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http://www.czcb.com.cn/ 36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耀 球 联系人: 谭少 筠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0769)961122 网址:http://www.drcbank.com/ 37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 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38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 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39 西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高新 路 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军 联系人: 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客服电 话:40086-96779 网址:http://www.xacbank.com 40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41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95392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网址:http://www.cdrcb.com 42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 凤 联系人: 熊志 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43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上城区 建国 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海 林 联系人: 胡莹 电话:0571 —87923324 传真:0571 —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https://www.urcb.com/ 44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滨江 中路 一 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 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45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福 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江 滨中 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 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 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46 浙江绍 兴瑞 丰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绍 兴市 柯桥区 柯桥 笛扬 路 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 海 联系人: 孔张 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borf.cn/ 47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 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王燕 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48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北大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 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49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乐 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 飞 联系人: 金晓 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50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 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51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煜 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52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 表人: 林义 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53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54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55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道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56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57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58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融服 务广 场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联系人: 单丙 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59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古荡 街道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海 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60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李静 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6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 春 联系人: 曹怡 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6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八 号国 金中 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63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64 宜信普 泽(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5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 青 联系人: 喻明 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66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联系人: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67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 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6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嘉盛 中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69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剑 辉 联系人: 王英 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70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71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客服电 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72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 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73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4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75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 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76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 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7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78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 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79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蛇 口街道 后海 滨路 与海 德 三道交 汇处 航天 科技 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80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F 法定代 表人: 樊怀 东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1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 军 联系人: 茅旦 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82 万家财 富基 金销 售(天津)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3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淮 平 联系人: 仲秋 玥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84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 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8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系人: 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86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87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8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 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89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9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91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国 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9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广 东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93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9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联系人: 陈剑 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95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96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 )8960616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97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 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9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 辉 联系人: 乔琳 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99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 东方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联系人: 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00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江 中路 二 段 36 号华远 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0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业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10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103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104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105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106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宛 晨 联系人: 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95317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网址:http://www.cfzq.com 107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 洋 联系人: 谢国 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108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 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109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 经七 路 86 号证 券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10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11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1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北 京市 朝阳 区望京 东园 四 区 2 号楼 中航资 本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晓 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13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14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 建 联系人: 杨涵 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15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1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 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vsun.com 117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 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联系人: 刘进 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18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联系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19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 29 号、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太 康 联系人: 李天 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20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12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廖庆 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22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 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123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钦 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124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 联系人: 程博 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25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 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2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天 津市 南开 区水 上公园 东路 东侧 宁汇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27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128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 盛大 厦)6 、10 、12 、15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 华 联系人: 汤漫 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129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3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旭 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31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 旬 联系人: 王万 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3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 际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联系人: 邵珍 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33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联系人: 田芳 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34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135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95570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36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五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 根 联系人: 许嘉 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37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址:stock.pingan.com 138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国 海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春 梅 联系人: 牛孟 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71-5530903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 网址:http://www.ghzq.com.cn 139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40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联系人: 程月 艳、 李昐 昐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41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联系人: 黄静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42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43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 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44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45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占文 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46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 义 联系人: 马贤 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47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 中心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 春 联系人: 刘熠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4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陕 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东 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系人: 梁承 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149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50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 强 联系人: 陶志 华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151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 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 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15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 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153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 融中 心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 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 )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5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联系人: 罗艺 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55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联系人: 董晶 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5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 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57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青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成证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58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40 层-43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志 军 联系人: 齐冬 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159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60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 话:400-0099-886 网址:https://www.gwgsc.com/ 161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 盛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6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 人保 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联系人: 李慧 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63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 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6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18-1166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165 腾安基 金销 售(深圳)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天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明 军 联系人: 谭广 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166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 167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黄 龙 时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爱 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68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69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浦东新 区福 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吉 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70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宁 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海 湾中 心商 务区 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 公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71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东 路康 宁街 北 6 号 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 慧 联系人: 裴小 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72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73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芳 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律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 律师 名称 国浩律 师集 团( 北京 )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 北 路38 号 泰康 金融 大厦9 层 负责人 王卫东 联系人 黄伟民 电话 (010 )65890661 传真 (010 )65176801 经 办 律 师 黄伟民 (四) 会 计师 事务 所和 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收 取 认 购费 、 申 购 费 、基 金 赎 回 手续 费 及 其 它 事先 批 准 或 公告 的 合 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费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行 业 监 管 要求 的 基 础 上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对 基 金 托管 人 履 行 本合 同 的 情 况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了 法 律 法 规或 基 金 合 同 规定 对 基 金 财产 、 其 它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 应及 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中国 银 监 会 ,以 及 采 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对 被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资于 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 关费 率; (17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投 资顾问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它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它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 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帐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代 表基 金签 订的 重大 合同和 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9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投资 顾问 、第 三方 机构 相关事 项的 法律 后果 承担 责任。 (23)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并与之 签署 有关 协议 ;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委托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境内 资金 帐户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资 产托管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代表基金 签订 的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委 托并 监督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及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 明基 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否 严 格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进 行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未 执 行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违 反 基 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承 担赔 偿 责 任 , 其 责 任 不因 其退 任 而 免 除; (19 )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1)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基金 管理人 的 代理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应遵 守基金管 理人 及其代 理销 售机构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业务 规则 ;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2.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 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8) 本基 金与 其它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4. 召集 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自收 到 书 面 提 议之 日 起 十 日内 决 定 是 否 召集 , 并 书 面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集 。 (3)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认为有必 要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 人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自 收 到书 面 提 议 之日 起 十 日 内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之 日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 基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基 金 份 额 百分 之 十 以 上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4)代 表基金 份额百 分之 十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就同一事 项书 面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都 不 召 集的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百 分 之十 以 上 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三 十日 报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不 得就 未 经 公 告 的事 项 进 行 表决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通 知 将 至 少载 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 (3) 投票 委托 书送 达时 间 和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则载明 具体 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达 意 见 的 寄 交 和 收 取 方 式 、 投 票 表 决 的 截 止 日 以 及 表 决 票 的 送 达 地 址 等 内 容。 6.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和通 讯方式开会。现场开 会由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席 或 通 过 授权 委 派 其 代 理人 出 席 , 现场 开 会 时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席 ; 通 讯 方式 开 会 指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相 关 规 定 以 通讯 的 书 面 方式 进 行 表 决。 会 议 的 召 开 方式 由 召 集 人确 定 , 但 决 定基 金 管 理 人更 换 或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更 换、 转 换 基 金运 作方式 和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 式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在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告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它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 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 表决 , 但 应 当计 入 出 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7.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①议事 内容 限为 本条 前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在 大 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③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提 交 大会 审 议 ; 对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求 的 , 不 提交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 召 集人 决 定 不 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 或 合 并表 决 , 需 征 得原 提 案 人 同意 ; 原 提 案 人不 同 意 变 更的 , 大 会 主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性 问 题 提 请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作 出决 定 , 并 按 照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定 的程序 进行 审议 。 ④ 单独 或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 或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 未获 得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通 过 ,就 同 一 提 案 再次 提 请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召集人宣读提 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 报 经 中 国 证 监会 核 准 或 备案 后 生 效 ; 在通 讯 表 决 开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召 集人 在 会 议 通知 中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表 决 截 止 日 期第 二 个 工 作日 由 大 会 聘 请的 公 证 机 关的 公 证 员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后 生效 。 8.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 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②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 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 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 同应 当以特别 决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9. 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出 席 会 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监 督 员由 基 金 托 管 人担 任 ; 如 基金 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 监督 员 由 基 金托 管人在 出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指 定)共 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③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未进 行 重 新 清点 , 而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或 者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理 人对 会 议 主 持 人 宣布 的 表 决 结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会 议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④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 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配 合 的, 则 参 加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有 权 推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规定 表决通过 的事 项,召 集人 应当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 日内 报 中 国 证监 会 核 准 或 者备 案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 的 事项 自 中 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 律 约束 力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应 当 执 行 生效 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的约 定应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事项 的 。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但 如因相 应的法 律法 规发生变 动并 属于本 基金 合同必须 遵照 进行修 改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修 改 不 涉 及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 变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利 影 响 的 ,可 不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 而 经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同意修 改后 公告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 金合同 终止, 应当 按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 事由之 日起三十个工作日 内由基 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 基 金 财 产 清算 组 接 管 基金 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托 管协 议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 资格的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 的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组 可 以 聘 用必 要 的 工 作人 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 产清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①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②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③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 变现; ⑤制作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 意见书 ; ⑦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⑧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金 财产 清 算 的公 告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 出的清 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二 十年以 上。 (四) 争议 的处 理 1.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 应首先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但 若自 一方书 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发生 之日 起 60 日内 未能 以协商 方式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一 方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位 于北 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争 议所 涉内 容之 外,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五)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 本基金合同是基金 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 件, 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授 权 签 字 人签 字 。 基 金 合同 于 投 资 者缴 纳 认 购 的 基金 份 额 的 款项 时 成 立 ,于 基金募 集结 束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获 中国 证监 会书 面确认 后生 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 批准并公 告之日 止。 3.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 之日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内的 基金合 同各 方当 事人 具有 同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六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 机构 一式二份外,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住所,供投资 者查 阅,基金 合同 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二十四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1.5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王 永民 联系电 话: (010 )6659485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中实 际可 以监控 事项 的约定 ,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 方 面: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等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范 围 提 供 给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的 变 化, 对 各 投 资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予 以 更 新 和调 整 , 并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上 述 投资 范 围 对 基金 的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回 购交易 及监 督所需 的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交易对 手 库,交 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合 《通 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组 成。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及时 对 交 易 对手 库 予 以 更 新和 调 整 , 并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金融 衍 生 品 、 证 券借 贷 、 回 购交 易 时 , 交 易对 手 应 符 合交 易 对 手 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交易 对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监 督; (5)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 确 定 符 合 条件 的 所 有 存款 银 行 的 名 单, 并 及 时 提供 给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据 以 对基 金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6)对 法律 法 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中 实际可 以监 控事项约 定的 基金投 资的 其他方 面 进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开 支 及 收 入 确定 、 基 金 收益 分 配 、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 行业 务监 督、 核查。 3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或其 投资 顾问的 违规 行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责 成 投 资 顾问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进 行核 对 确 认 并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有 权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 查,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未 予 纠正 或基金 管理 人未 责成 投资 顾问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4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托 管 人 并 改正 , 就 基 金 托管 人 的 疑 义进 行 解 释 或 举证 , 对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提 供 相关 数 据 资 料和 制度等 。 5 、基金 托管人 对保管 资产 投资运作 的监 督为事 后监 督,由基 金托 管人于 估值 日结束 且 相关数 据齐 备后 ,进 行监 控和报 告。 6 、基金 托管人 的投资 监督 报告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受 限于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投资 顾问及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供 的 数 据 和信 息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这 些机 构 的 信 息 的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不 作 任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7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或其投资顾问的 投资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其投 资 策略 及 决 定)及 其投 资回 报不 承担 任 何责任 。 (三)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 管基金财 产, 未经基 金管 理人的合 法合 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 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基 金托管 人可将 基金 财产安全 保管 和办理 与基 金财产过 户有 关的手 续等 职责委 托 给第三 方机 构履 行。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基 金募集 期间的 资金 应存于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托管人的 营业 机构开 立的 “基金 募 集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立 并管 理。 (2)基 金募集 期满或 基金 停止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符 合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规 定 时 间 内, 聘 请 具 有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计 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 出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 由 参 加验 资的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完 成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属 于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 基 金托 管 人 开 立 并指 定 的 基 金托 管 银 行 账 户中 , 并 确 保划 入 的 资 金与 验资确 认金 额相 一致 。 (3)若 基金募 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 到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生效条 件, 由基金 管 理人按 规定 办理 退款 等事 宜 。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 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义开 设本 基金的 托管 账户。本 基金 的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和 使 用 。 本基 金 的 一 切 货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投 资 、 支付 赎 回 金 额、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户 进行 。 (3)本 基金托 管账户 的开 立和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假 借 本 基金 的 名 义 开 立其 他 任 何 银行 账 户 ; 亦 不得 使 用 本 基金 的 银 行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基 金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账 户 所 在 国 或 地 区 监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1)基 金托管 人在基 金所 投资市场 的交 易所或 登记 结算机构 或境 外资产 托管 人处, 按 照该交 易所 或登 记结 算机 构的业 务规 则开 立证 券账 户。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以及 各 自 委 托代 理 人 均 不 得出 借 擅 自 转让 基 金 的 任 何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相 关证明 文件 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 产的管 理和 运用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投资市场 所在 国家或 地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或 境外 资 产 托 管人 负 责 开 立 。新 账 户 按 有关 规 则 使 用并 管理。 (2)投 资市场 所在国 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 等有关 规定 对相关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 的 原 件 提 交给 基 金 托 管人 。 除 另 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代 表基 金 签 署 与基 金 财 产 有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一 般 应 保 证有 两 份 以 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正本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20 年。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 核算 基金资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资 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基 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资 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每 个工作 日上 午 12 :00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 将 前 一 日 的 基金 估 值 结 果以 书 面 形 式 报送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上 述 传 真 后对 净值计 算结 果进 行复 核, 并在当 日 18 :00 之前 盖章 或签字 后以 传真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定 期 对 外 公布 。 基 金 月末 、 年 中 和 年末 估 值 复 核与 基 金 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3)当 相关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 观反 映基金 财产 公允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具体 情 况 , 并 与基 金 托 管 人商 定 后 , 按 最能 反 映 公 允价 值 的 价 格估 值。 (4)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 定或 者 未 能 充 分维 护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时 , 双 方 应及 时 进 行 协商 和纠正 。 (5)当 基金资 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基金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当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6)由 于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的任 何基 金净值 数据 错误,导 致该 基金财 产或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损 失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对 此承 担 责 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计 算 的 净 值数 据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该 损 失 不 承担 责 任 ; 若 基金 托 管 人 计算 的 净 值 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 基 金 托 管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 履 行复 核 义 务 的 责任 。 如 果 上述 错 误 造 成 了基 金 财 产 或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 托管 人 已 各 自承 担 了 赔 偿 责任 , 则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主 体 主 张 返还 不 当 得 利 。如 果 返 还 金额 不 足 以 弥 补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及 其他 中介 机构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或 由于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 必 要 、适 当 、 合理 的措 施 进 行 检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金 资 产 估 值错 误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的 影响 。 (8)如 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 在差 异,且 双方 经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按 照 其 对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结 果对 外 予 以 公布 , 基 金 托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设 置 、 登 记 和保 管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双 方 各 自 的账 册 定 期 进行 核 对 , 互 相 监督 , 以 保 证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 若 双 方对 会 计 处 理 方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 财务 指标进行核对。如发 现存 在不符, 双方应 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 分别 独立编制。月度报表 的编 制,应于 每月终 了 后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 公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1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予 以公告 ;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5 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报 告送 交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并 于会 计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度 结束 后 70 日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编 制 完毕 的报 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并于 会计 年度 终了后90 日内 予 以 公 告 。 基金 合 同 生 效不 足 两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不 编 制当 期 季 度 报告 , 半 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 表完 成当日,将报表盖章 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在 收 到 后 应 立即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季 度 报 告完 成当日, 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 到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半 年 度 报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0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年 度报 告 完 成 当日 , 将 有 关 报告 提 供 基 金托 管 人 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 上 述 文 件 往 来 均 以 加 密 传 真 的 方 式 或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双 方认 可 的 账 务处 理 方 式 为 准; 若 双 方 无法 达 成 一 致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账 务 处 理 为准 。 核 对 无 误后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基 金 管理 人 提 供 的报 告 上 加 盖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章 或 者 出 具加 盖 托 管 业 务部 门 公 章 的复 核 意 见 书 ,双 方 各 自 留存 一 份 。 如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 人不 能 于 应 当 发布 公 告 之 日之 前 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有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 表对 外发布 公告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就 相关 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基金管理人应在 每半 年度结束 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定 期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 金 权 益 登 记日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以 及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相 关的名 册生 成 后5 个 工作 日内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 有人名册, 基金管 理 人 应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告 ,并 代 为 履 行保 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的 职 责 。 基金 托管人 应对 基金 管理 人由 此产生 的保 管费 给予 补偿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 务。 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托 管 人 不得 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及 其 中 的 任 何信 息 以 任 何方 式 向 任 何第 三 方 披 露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及其 中 的 信 息 限制 在 为 履 行基 金 合 同 和本 协议之 目的 而需 要了 解该 等信息 的人 员范 围之 内。 (六)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解决,但若自 一方 书面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提交 仲裁 时 该 会 现时 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的义 务,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 可 以 书 面 形式 对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后 的新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二十五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 、账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 15 个工作 日内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帐单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在每年 第 1-3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在季 度内有 交易 的投资 者 寄送季度 对账 单,在 每年 第 4 季 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账单 且季 度内有 交易 或最后一 个交 易 日 仍 持 有 份额 的 投 资 者寄 送 年 度 对 账单 ; 每 月 向定 制 电 子 对 帐单 服 务 的 份额 持 有 人 发送 电子对 帐单 。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红利 再投 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 将所 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 注册登记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投资者可与中国银行 等代 销机构就本基金申请 开办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约 定每期固 定申购 金额 。具 体受 理网 点见中 国银 行等 相应 的代 销机构 各分 支机 构的 公告 。 (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010)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 得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址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 、 账 户 信 息查 询和 基 金 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可以利用基金管理 人网址 获取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的 各类信息, 包括基 金的 法律 文件 、业 绩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 最新 动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服 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定 期定 额赎 回、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具 体参 见相 关公 告。 (六)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本基金 有关 申购与赎 回的 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 余额、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 信息,可 拨打基 金管 理人 全国统一 客服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 途电话 费) 、(010)85712266 ,或 传真 (010 )65182266 。 2 、互 联网 址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二十六 、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10 月12 日至2019 年4 月12 日,本 基金 的临时 报告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报 》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嘉实 海外 中国 股票 混合(QDII )2018 年 10 月17 日暂 停申 购、 赎 回及定 投业 务公 告 2018 年 10 月 15 日


2 关于增 加西 安银 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及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2018 年 11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 合(QDII )2018 年 12 月 24 日至12 月 26 日暂 停 申购、 赎回 及定 投业 务公告 2018 年 12 月 20 日


7 关于增 加大 连网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 加奕 丰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嘉实 财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9 年 3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二十七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基金代 销机 构住 所,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 间 免 费 查阅 , 也 可 按工 本 费 购 买 复印 件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保 证其 所 提 供 的文 本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 内容 完全一 致。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二十八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嘉 实海 外中国 股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嘉 实海 外中 国股 票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法律 意见 书;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