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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泓鑫纯债A(006184)

格林泓鑫纯债: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 
 
2019 年 第 1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格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零一九年五月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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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4 月 4 日证监许可[2018]611 号
文注册,进行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 格 林 泓鑫纯债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以下简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实 施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基 金 管 理
风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有 风 险 等 其 他 风 险 。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债券 型 基 金 , 其 长 期 平 均 预
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存 在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信 用 风 险 。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 但
仍然提请 投 资 者 关 注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存 在 的 上 述 风 险 及 其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 基 金 合
同 》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 验 、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 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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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投 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 基 金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基 金 份 额数 不 得达 到 或超 过 基 金份 额 总数 的 50% , 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
现数据截止日 2019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 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4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3 
六、基金的募集 ...............................................................................................................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7 
九、基金的投资 ............................................................................................................... 74 
十、基金的财产 ............................................................................................................... 89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94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1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7 
十六、风险揭示 ............................................................................................................. 11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2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2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7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9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80 5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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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 公 开 募 集 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规 定 》 ( 以 下 简称“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定 》 ” ) 、其他有关
规定及《 格林 泓鑫 纯债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基 金合同》( 以下 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格 林 泓 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险、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并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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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
查阅基金合同。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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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格林 泓鑫纯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格林 泓 鑫纯 债债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 同》 及对 本 基 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就本 基 金签 订之 《 格林 泓鑫 纯 债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说 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指 《 格林 泓鑫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告: 指 《格 林 泓 鑫 纯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份 额 发 售
公告》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现 行 有效 并公 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 政法 规 、规 范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 基 金 法 》 : 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0 、 《 销 售 办 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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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 运 作 办 法 》 : 指 《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 风 险 规 定 》:指 《 公 开 募 集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合《合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可以 投 资于 在中 国 境内 依法 募 集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20 、 人民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 人民币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境 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 括 其 不 时 修 订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经 过 中 国 证 监会
批 准 , 并 取 得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家 外 汇 局 ) 批 准 的 投 资 额 度 , 运 用 来
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 投资人 、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和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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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23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 销 售 机 构 : 指 格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或接受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 、基金账户: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由 该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8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金 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 基金 备 案手 续完 毕, 并 获得 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 认的 日
期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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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 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指为投资 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 务规则 》 : 指 《 格林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者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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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 、 巨额 赎 回 :指 本基 金 单 个 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申 请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 、元:指人民币元 
47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 、指定媒介: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53 、不可抗力: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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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
购 与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含 协 议 约 定 由 条 件 提 前 支 取 的 银 行 存 款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发行人债券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 、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 指 当 开放式基金 遭 遇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时 , 通 过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方 式 , 将 基 金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的 市 场 冲 击 成 本 分 配 给 实 际 申 购 、 赎 回 的 投
资 者 , 从 而 减 少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不 利 影 响 , 确 保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 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06 室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26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本基金管理人 100% 的股权。 电话:010-50890705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 孙睿 内部组织结构: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一 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股 东 按 照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的 规 定享 有最 高决 策 权; 设 董事 会和 2 名 监事 , 董事 会下 设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 人 力 资 源 与 薪 酬 战 略 委 员 会 , 办 公 室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 ; 公 司 组 织 管 理 实 行 董 事 会 领 导 下 的 总 经 理 负 责 制 , 下 设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特 定客户资产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IT 治 理 委 员 会 、 产 品 委 员 会 、 估 值 委 员 会 和 投 资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FOF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交 易 部 、 产 品 部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部 、 市 场 部 、 投 资银行部 、 互 联 网 金 融 部 、 基 金 事 务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计划 财 务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等部门 及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 天 津 分 公 司 ; 公 司 设 督 察 长 , 分 管 监 察 稽 核 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人董事 、监事、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 拴 红 先 生 : 董 事 长 , 博 士 。 历 任 九 届 全 国 青 联 委 员 、 河 南 省 青 联 副 主 席 、 中 国 期 货 业 协 会 理 事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控 制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顾 问 、 中 国 科 学院管理学院研究生导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 MBA 导师。 高永红 女 士 : 董事 , 总经理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曾 任格林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永 智 先 生 : 董事 , 硕 士 。 北 京 格 林 鼎 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河 南 省 通 联实业有限 公司董事 。2012 年、2015 年任郑州市政协 委员 ,曾 任 辉县市第三高 级 中 学 教 师 , 辉 县 市 政 府 驻 郑 办 事 处 职 员 ,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结 算 部 经 理 , 格 林 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 彤 女 士 : 董 事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 曾 任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投 资 调 查 部 科 员 , 华 晨 集 团 投 资 部 经 理 , 华 威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才智顾问有限公司总 经理,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谢 太 峰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 现 任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曾 任 郑 州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院 长 , 北 京 证 券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中 心 总 经 理 , 北 京 机 械 工 业 学 院 工 商 管 理 分 院 总 支 书 记 , 首 都 经 济 贸 易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院长等。 程 兵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教 授 。 中 国 科 学 院 数 学 与 系 统 科 学 研 究 院 应 用 数学所教授 、博士生 导 师。1999 年入选中国 科学院 “百 人计划工 程 ” ,2001 年 获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 。 曾 任 英 国 伦 敦 经 济 学 院 (LondonSchoolofEconomics) 经济系研究员 ,英国肯特大学统计系讲师。 闫 妍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副 教 授 。 现 任 国 务 院 发 展 研 究 中 心 《 管 理 世 界 》 杂 志 社 编 辑 部 副 主 任 。2014 年 1 月 荣 获 国 务 院 研 究 室 年 度 研 究 成 果 二 等 奖 , 2015 年 1 月荣获中国 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会员奖。曾任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 管 理 学 院 MBA 中 心 副 主 任 ,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副 教 授 , 山 东 省 聊 城市冠县(挂职)副县长。 孙会女士 :督察长 ,双学士。2002 年至 2004 年间,于《证券市场周刊》编 辑部担任记者职务。2004 年起,分别就职于 格林期货有限公司和格林大华期货有 限公司, 曾 任 企 宣 部 经 理 、 法 务 部 经 理 、 合 规 风 控 与 稽 核 部 总 经 理 , 同时兼任监 事会主席等职务 。 王 呈 杰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任 河 南 省 安 融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格 林 期 货 经 纪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主 管。 杨 瑾 女 士 : 监事, 学士 。 现 在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交 易 部 任 职 。 曾 任 格 林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部 经 理 , 格 林 大 华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经 理 , 格 林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 申晨女士 : 董 事 会 秘 书 , 硕 士 。 现 任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 曾 任 格 林 期 货 有 限 公 司 金 融 市 场 部 客 户 经 理 、 经 理 助 理 、 副 经 理 , 格 林 集 团 投 资 有 限公司董事长秘书、集团办公室副主任。 2 、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晓圆 女 士 , 天 津 财 经 大 学 硕 士 。 曾 任 渤 海 证 券 固 定 收 益 总 部 承 销 项 目 经 理 、 综 合 质 控 部 副 经 理 、 交 易 一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交 易 部 副 经 理 , 先 后 从 事 债 券 承 销 、 投资交易等工作。2018 年 5 月加入格林基金 ,曾任专户投资经理,现任格林泓鑫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任职)。 宋东旭先生, 中央财经大学数理金融学士,Rutgers 金融数学硕士。曾供 职 于 摩 根 大 通 首 席 投 资 办 公 室 ,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 现 任 格 林 日 鑫 月 熠 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20 日起 任职)、格林伯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15 日起 任职)、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 29 日起任职 )。 3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共 由 四 名 人 员 组 成 : 由 高红 兵 先生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任委员 , 现 任 公司 首 席 投 资 官 ; 曹 晋 文 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固定 收益部总监 、 基 金 经 理 ; 宋绍峰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兼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秘 书 ,现任 投 资 部 基 金 经 理 ;李石先 生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研 究 总 监 、 基 金经理 ;孙会女士为公司督察长,列席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4 、董 事长 王 拴红 与股东 董 事王 永智 之 间存 在兄 弟 关系 , 上述其他 人员 之 间 不 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责: 1 、依 法募 集 资金 ,办理 或 者委 托经 国 务院 证券 监 督 管 理机 构 认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 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严格 遵 守《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并 建立 健全 的 内 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严格 遵 守《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建 立健 全的 内 部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 因 职务 便利获 取 的未 公开 信 息、 利用 该 信息 从事 或 者明 示、 暗 示 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管 理 人承 诺加强 人 员管 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 约 束员 工遵 守 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 泄漏 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 金的 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的交易活动; (8 ) 除按 法 律法 规、基 金 管理 公司 制 度进 行基 金 投资 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交易; (9 ) 违反 证 券交 易场所 业 务规 则, 利 用对 敲、 倒 仓等 手段 操 纵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 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将根据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按照 招 募说 明书 列 明的 投资 目 标 、 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 、本 基金 管 理人 不从事 违 反《 基金 法 》的 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 内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 本着 谨 慎的 原则 为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及其 被代 理 人、 被代 表 人 、 受雇 人 或任 何第 三 人 谋 取利益; 3 、不 违反 现 行有 效的有 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中国 证监 会 的有 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格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基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格 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 保证 公 司经 营运作 严 格遵 守国 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行业 监 管规 则,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 防范 和 化解 经营风 险 ,提 高经 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 务的 稳健 运 行 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 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须 覆盖 公 司的 各项 业 务、 各个 部 门和 各级 岗 位 , 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 学的 内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立 合理 适 用的 内控 程 序 ,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 门 和岗 位的 职 责应 当保 持 相对 独立 , 公 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5 ) 成本 效 益原 则。公 司 运用 科学 化 的经 营管 理 方法 降低 运 作成 本, 提 高 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法 合 规性 原则。 公 司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章 和 各 项 规定。 (2 )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应 当 涵盖 公司 经 营管 理的 各 个环 节, 不 得 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 审慎 性 原则 。制定 内 部控 制制 度 应当 以审 慎 经营 、防 范 和化 解风 险 为 出 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制 定应 当随 着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调整 和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 风 险 评 估 、 控 制 活 动 、 信 息 沟 通 和 内 部 监控。 (1 ) 控制 环境 构 成公司 内 部控 制的 基础 , 控制 环 境包 括经 营理 念和内 控 文化 、 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司 管 理层 应当牢 固 树立 内控 优 先和 风险 管 理理 念, 培 养全 体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 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 按 “利 益公平 、 信息 透明 、 信誉 可靠 、 责任 到位 ” 的基 本原 则 制 定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司 根 据健 全性、 高 效性 、独 立 性、 制约 性 、前 瞻性 及 防火 墙等 原 则 设 计 内 部 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 事 规 则 , 高 效 、 严 谨 的 业 务 执 行 系 统 , 以 及 健 全 、 有 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各 岗位 职 责明 确,有 详 细的 岗位 说 明书 和业 务 流程 ,各 岗 位人 员在 上 岗 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 立重 要 业务 处理凭 据 传递 和信 息 沟通 机制 , 相关 部门 和 岗位 之间 相 互 监 督制衡。 3 )公 司督 察 长和 内部监 察 稽核 部门 独 立于 其他 部 门, 对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 内部 控 制风 险评估 包 括定 期和 不 定期 的风 险 评估 、开 展 新业 务之 前 的 风 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董 事会 下 属的 风险控 制 委员 会 和 督 察长 对公 司 制度 的合 规 性和 有效 性 进 行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 )经 营管 理 层下 辖的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和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负 责 对基 金投 资 过 程 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权 控 制是 内部控 制 活动 的基 本 要点 ,它 贯 穿于 公司 经 营活 动的 始 终 。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股 东会 、 董事 会、监 事 和管 理层 必 须充 分了 解 和履 行各 自 的职 权, 建 立 健 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 司各 业 务部 门、分 支 机构 和公 司 员工 必须 在 规定 的授 权 范围 内行 使 相 应 的职责。 3 )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公 司重 大 业务 的授权 必 须采 取书 面 形式 ,授 权 书须 明确 授 权内 容和 时 效 , 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公 司授 权要 适 当,对 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 人员 须 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反 馈 机制 ,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 建立 完 善的 资产分 离 制度 ,基 金 资产 与公 司 资产 、不 同 基金 的资 产 和 其 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 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 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 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 公 司 内 部 信 息 的 沟 通 和 共 享 , 促 进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顺 畅 实 施。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 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 合 规 与 风 险 控制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公 司 须 组 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 究方法。 3 )建 立投 资 对象 备选库 制 度, 研究 部 门根 据基 金 合同 要求 , 在充 分研 究 的 基 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1 )投 资决 策 应当 严格遵 守 法律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 符合 基金 合 同所 规定 的 投 资 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 全投 资 决策 授权制 度 ,明 确界 定 投资 权限 , 严格 遵守 投 资限 制, 防 止 越 权决策。 3 )投 资决 策 应当 有充分 的 投资 依据 , 重要 投资 要 有详 细的 研 究报 告和 风 险 分 析支持,并有决策 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建 立科 学 的投 资管理 业 绩评 价体 系 ,包 括投 资 组合 情况 、 是否 符合 基 金 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基 金交 易 实行 集中交 易 制度 ,基 金 经理 不得 直 接向 交易 员 下达 投资 指 令 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2 )公 司应 当 建立 交易监 测 系统 、预 警 系统 和交 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 安 全 设施。 3 )投 资指 令 应进 行审核 , 确认 其合 法 、合 规与 完 整后 方可 执 行, 如出 现 指 令 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 司应 当 执行 公平的 交 易分 配制 度 ,确 保不 同 投资 者的 利 益能 够得 到 公 平 对待。 5 )建 立完 善的 交 易记录 制 度, 交易 记录 应 当及 时 进行 反馈 、核 对并存 档 保管 。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4 )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1 )规 范基 金 清算 交割和 会 计核 算工 作 ,在 授权 范 围内 ,及 时 准确 地完 成 基 金 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 )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对 所 管 理 的基 金以基 金 作为 会计 核 算主 体, 每 只基 金分 别 设立 不同 的 独 立 帐 户 , 进 行 单 独 核 算 ,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在 名 册 登 记 、 帐 户 设 置 、 资 金 划 转 、 帐 簿 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公 司应 当 采取 合理的 估 值方 法和 科 学的 估值 程 序, 公允 反 映基 金所 投 资 的 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 )与 托管 机构 间 的业务 往 来严 格按 《托 管 协议 》 进行 ,分 清权 责,协 调 合作 , 互相监督。 (5 )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严 格按 照法 律 、法规 和 中国 证监 会的 有 关规 定 ,建 立完 善的 信息披 露 制度 ,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 司设 立 信息 披露负 责 人, 负责 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 行信 息 的组 织、 审 核 和 发布。 3 )公 司对 信 息披 露应当 进 行持 续检 查 和评 价, 对 存在 的问 题 及时 提出 改 进 办 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6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要 求, 遵 循安 全性 、 实用 性、 可 操作 性原 则 , 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2 )信 息技 术 系统 的设计 开 发应 符合 国 家、 金融 行 业软 件工 程 标准 的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 )对 信息 系 统的 项目立 项 、设 计、 开 发、 测试 、 运行 和维 护 整个 过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投 入 运 行 前 , 必 须 经 过 业 务 、 运 营 、 监 察 稽 核 等 部 门的联合验收。 4 )公 司应 当 通过 严格的 授 权制 度、 岗 位责 任制 度 、门 禁制 度 、内 外网 分 离 制 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计 算机 机 房、 设备、 网 络等 硬件 要 求应 当符 合 有关 标准 , 设 备 运行 和 维 护 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公 司软 件 的使 用应充 分 考虑 软件 的 安全 性、 可 靠性 、稳 定 性和 可扩 展 性 , 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 )强 化信 息 系统 的相互 牵 制制 度, 分 别设 立系 统 设计 、软 件 开发 、系 统 维 护 等岗位 。 8 )建 立计 算 机系 统的日 常 维护 和管 理 , 禁 止同 一 人同 时掌 管 操作 系统 口 令 和 数据库管理系统口令 。 9 )建 立计 算 机信 息系统 的 安全 和保 密 制度 ,保 证 电子 信息 数 据的 安全 、 真 实 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 10 ) 严 格 计 算 机 交 易 数 据 的 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建 立 电 子 信 息 数 据 的 定 期 查 验 制 度。 11 ) 建 立 电 子 数 据 的 保 存 和 备 份 制 度 , 重 要 数 据 应 当 异 地 备 份 并 且 长 期 保 存 。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12 )指定专人负责计算 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7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公 司设 立 督察 长,对 董 事会 负责 。 根据 公司 监 察稽 核工 作 的需 要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 价、报告、建议职能。 2 )督 察长 应 当定 期和不 定 期向 董事 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控 制执 行 情况 ,董 事 会 应 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公 司设 立 监察 稽核部 门 ,对 公司 经 营层 负责 , 开展 监察 稽 核工 作, 公 司 应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全 面推 行 监察 稽核工 作 的责 任管 理 制度 ,明 确 监察 稽核 部 门各 岗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 )公 司应 当 强化 内部检 查 制度 ,通 过 定期 或不 定 期检 查内 部 控制 制度 的 执 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公 司董 事 会和 管理层 应 当重 视和 支 持监 察稽 核 工作 ,对 违 反法 律、 法 规 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基金托管部门及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2 人, 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 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923 只。 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 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4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自 成 立 以 来 , 各 项 业 务 飞 速 发 展 , 始 终 保 持 在 资 产 托 管 行 业 的 优 势 地 位 。 这 些 成 绩 的 取 得 , 是 与 资 产 托 管 部 “ 一 手 抓 业 务 拓 展 , 一 手 抓 内 控 建 设 ” 的 做 法 是 分 不 开 的 。 资 产 托 管 部 非 常 重 视 改 进 和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 在 积 极 拓 展 各 项 托 管 业 务 的 同 时 , 把 加 强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力 度 , 精 心 培 育 内 控 文 化 , 完 善 风 险 控 制 机 制 , 强 化 业 务 项 目 全 过 程 风 险 管 理 作 为 重 要 工 作 来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 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 获 得 无 保 留 意 见 的 控 制 及 有 效 性 报 告 。 充 分 表 明 独 立 第 三 方 对 我 行 托 管 服 务 在 风 险 管 理 、 内 部 控 制 方 面 的 健 全 性 和 有 效 性 的 全 面 认 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 管 银 行 接 轨 , 达 到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 目 前 ,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1 、内部控制目标 保 证 业 务 运 作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行 业 监 管 规 则 , 强 化 和 建 立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的 经 营 思 想 和 经 营 风 格 ,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维 护 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 内 控 合 规 部 、 内 部 审 计 局 )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控 制 处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处 室 共 同 组 成 。 总 行 稽 核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监 督 。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门 负 责 稽 核 监 察 工 作 的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处 , 配 备 专 职 稽 核 监 察 人 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 行 使 稽 核 监 察 职 权 。 各 业 务 处 室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 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 当符 合 国家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 构的 监管 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 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的 各项 经 营管 理活 动 都必 须有 相 应的 规范 程 序 和 监 督 制 约 ; 监 督 制 约 应 渗 透 到 托 管 业 务 的 全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时 性 原则 。托管 业 务经 营活 动 必须 在发 生 时能 准确 及 时地 记录 ; 按 照 “ 内控优先 ” 的 原 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 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 建 立 相 关 的 规 章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制度。 (4 ) 审慎 性 原则 。各项 业 务经 营活 动 必须 防范 风 险, 审慎 经 营, 保证 基 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效 性 原则 。内控 制 度应 根据 国 家政 策、 法 律及 经营 管 理的 需要 适 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 独立 性 原则 。 资产 托 管部 托管 的 基金 资产 、 托管 人的 自 有资 产、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应 当 分 离 ; 直 接 操 作 人 员 和 控 制 人 员 应 相 对 独 立 , 适 当 分 离 ; 内 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 、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格 的 隔离 制度。 资 产托 管业 务 与传 统业 务 实行 严格 分 离, 建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 并 采 取 了 良 好 的 防 火 墙 隔 离 制 度 , 能 够 确 保 资 产 独 立 、 环 境 独 立 、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层 检 查。 主管行 领 导与 部门 高 级管 理层 作 为 中 国工 商 银行 托管 业 务 政 策 和 策 略 的 制 定 者 和 管 理 者 , 要 求 下 级 部 门 及 时 报 告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和 特 别 情 况 , 以 检 查 资 产 托 管 部 在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方 面 的 进 展 , 并 根 据 检 查 情 况 提 出 内 部 控 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 制。 资产托 管 部 严 格落 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 立 “ 自 控防 线 ” 、 “ 互 控防线 ” 、 “ 监 控 防 线 ” 三 道 控 制 防 线 , 健 全 绩 效 考 核 和 激 励 机 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 内 控 文 化 , 增 强 员 工 的 责 任 心 和 荣 誉 感 , 培 育 团 队 精 神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 并 通 过 进 行 定 期 、 定 向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 签 订 承 诺 书 ,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营 控 制。 资产托 管 部通 过制 定 计划 、编 制 预算 等方 法 开展 各种 业 务 营 销 活 动 、 处 理 各 项 事 务 , 从 而 有 效 地 控 制 和 配 置 组 织 资 源 , 达 到 资 源 利 用 和 效 益 最大化目的。 (5 ) 内部 风 险管 理。资 产 托管 部通 过 稽核 监察 、 风险 评估 等 方式 加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业 务 运 作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 监 控 , 指 导 业 务 部 门 进 行 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据 安 全控 制。 中 国 工商 银行 通 过业 务操 作 区相 对独 立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急 准 备与 响应。 资 产托 管业 务 建立 专门 的 灾难 恢复 中 心, 制定 了 基 于 数 据 、 应 用 、 操 作 、 环 境 四 个 层 面 的 完 备 的 灾 难 恢 复 方 案 ,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为 使 演 练 更 加 接 近 实 战 , 资 产 托 管 部 不 断 提 高 演 练 标 准 , 从 最 初 的 按 照 预 订 时 间 演 练 发 展 到 现 在 的 “ 随 机 演 练 ” 。 从 演 练 结 果 看 , 资 产 托 管 部 完 全 有 能 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产 托 管部 内部设 置 专职 稽核 监 察部 门, 配 备专 职稽 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 经 理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全 面 贯 彻 落 实 全 程 监 控 思 想 , 确 保 资 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善 组 织结 构,实 施 全员 风险 管 理。 完善 的 风险 管理 体 系需 要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 只 有 这 样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 有 效 。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 每 位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 横 向 多 部 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立 健 全规 章制度 。 资产 托管 部 十分 重视 内 控制 度的 建 设, 一贯 坚 持 把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的 理 念 和 方 法 融 入 岗 位 职 责 、 制 度 建 设 和 工 作 流 程 中 。 经 过 多 年 努 力 , 资 产 托 管 部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等 , 覆 盖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 风 险控 制始终 是 托管 部工 作 重点 之一 , 保持 与业 务 发展 同等 地 位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 新 问 题 、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 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 、06 室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 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7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玮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联系人: 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400-888-8588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 内 蒙 古 呼 和 浩 特 市 赛 罕 区 敕 勒 川 大 街 东 方 君 座 D 座 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 D 座光大 银行办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0471-2843431 公司网址: www.cnht.com.cn (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 曹欣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公司网址: www.kysec.cn (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徐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 14 楼、16 楼、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 14 楼、16 楼、17 楼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 网址:https://www.95579.com/ (10 )申万宏源证券有 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 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400-889-5523 公司网址: www.swhysc.com


(11)申万宏源西部证 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 南路 358 号大城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 公 地 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市 高 新 区 ( 新 市 区 ) 北 京 南 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址 :www.hysec.com


(12 )武汉伯嘉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址:www.buyfunds.cn (13 )大连网金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1 号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 2 层 1 号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张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aeonfin.com (14 )北京蛋卷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袁永姣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danjuanapp.com (15 )北京电盈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区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公司网址:https://www.bjdyfund.com/ (16 )西藏东方财富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公司网址:http://www.xzsec.com/ad/margin (17 )凤凰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 用房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紫 月 路 18 号 院 朝 来 高 科 技 产 业 园 18 号楼 (100000 )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址:www.fengfd.com (18 )天津国美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 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 郭宝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19 )上海好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 徐超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0 )和耕传承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凤东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 间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法定代表人:王旋 联系人: 胡静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21 )北京汇成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李瑞真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22 )上海基煜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 上海太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23 )济安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4 )北京肯特瑞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黄立影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个人业务)/ 400-088-8816 (企 业业务)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25 )上海利得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 53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26 )上海联泰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27 )沈阳麟龙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 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辉 联系人:孙丽淑 客户服务电话:024-62836088 公司网址:www.024888.net/ (28 )蚂蚁(杭州)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29)上海攀赢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联系人:吴卫东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 http://www.pytz.cn (30 )深圳前海财厚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十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 栋 A 座 3608 法定代表人: 杨艳平


联系人: 胡闻智 客户服务电话:0755-86575665 公司网址:www.caiho.cn (31 )北京钱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32 )乾道盈泰基金销 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宋子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公司网址:www.qiandaojr.com (33 )上海云湾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法定代表人: 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34 )泰诚财富基金销 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姜焕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5 )泰信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8 层 8995 房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2 号世贸大 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5596 公司网址: www.taixincaifu.com (36 )上海天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朱佳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37)通华财富(上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 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 马刚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95193 转 5 公司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38 )浙江同花顺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39 )上海万得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 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 www.520fund.com.cn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40)万家财富基金销 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 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 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41 )厦门市鑫鼎盛控 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址:www.xds.com.cn (42 )玄元保险代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 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联系人: 卢亚博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公司网址: 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43 )一路财富(北京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 1 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吕晓歌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yilucaifu.com (44 )北京展恒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邮电 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45 )深圳盈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海军广场街道人民东路 52 号 民 生 金 融 中 心 22 楼盈信基金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客户服务电话:4007-903-688 公司网址:www.fundying.com (46 )奕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47 )北京植信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公司网址:www.zhixin-inv.com (48 )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黄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49 )上海中正达广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 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公司网址: www.zhongzhengfund.com (50 )珠海盈米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https://www.yingmi.cn/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51 )贵州华阳众惠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定代表人: 程雷 联系人: 兰显勋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公司网址:http://www.hyzhfund.com/ (52 )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 阳光金融广场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 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10 公司网址: http://life.sinosig.com/ (53 )北京恒天明泽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 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陈霞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54 )北京辉腾汇富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法定代表人: 许宁 联系人: 彭雪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公司网址:http://www.htfund.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销 售 本 基 金 ,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 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06 室 法定代表人: 高永红 电话:4001000501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 徐邦鹏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名称: 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17 号日月天 地 A 座 1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一区 17 号日 月天地 A 座 1103 室 负责人: 林化灯 经办律师: 林化灯、孙钦良 电话:13910979735 传真:010-58075700 联系人 :林化灯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电话:010-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张勇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 2018 年 4 月 4 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8]611 号文注 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8 年 09 月 12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共募集基 金份额 333,549,902.74 份 (含利息结 转) , 其中 A 类 份 额 250,043,487.81 份 ( 含 利 息 结 转 ) , C 类份额 83,506,414.93 份(含 利息结转),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87 户。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29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情 形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作 方 式 、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 基金 合 同 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机 构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部 分 相 关 内 容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直销机构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具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柜 台 、 网 上 直 销 平 台。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 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 、06 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客服电话:4001000501 联系人:方月圆 传真:010-50890725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2 、代销机构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 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 见本 招募说明书“第五 部分 相关服 务机构”中“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销 售 机 构 , 并 另 行 公 告 。 销 售 机 构 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者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 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 日 起 不超 过 3 个 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 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 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 务 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 定申 购 开始 与赎 回 开始 时间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申 购 、赎 回开 放 日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 价 ”原 则,即 申 购、 赎回 价 格以 申请 当 日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出 ” 原则 ,即 按 照投 资者 认 购、 申购 的 先后 次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5 、本 基金 份 额分 为多个 类 别, 适用 不 同的 申购 费 或销 售服 务 费, 投资 者 在 申 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决定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本 基 金的 最高 限 额和 本基 金 的 总 规 模 限 额 , 但 应 最 迟 在 新 的 限 额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7 、投 资者 办 理申 购、赎 回 等业 务时 应 提交 的文 件 和办 理手 续 、办 理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者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递 交赎回 申请 ,赎 回成立 ;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时 ,赎回 生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回 申 请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 内支付 赎回 款项。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时 , 赎 回 款 项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本基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形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 的有效 性进行 确认。T 日 提交 的有效 申请, 投资 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 日) 及时到 销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 对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 并不 代 表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 实接 收 到申 请 。 申购 、 赎回 申 请的 确 认 以登 记 机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准 。 对于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者 应 及 时 查 询 。 因 投 资 者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本基金申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 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本 基 金 按 照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 申 请 赎 回 份 额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两 位 ,单 笔赎 回份 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赎回 时 或 赎回 后在 销售 机 构保 留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不足 1 份 的, 在赎 回 时需 一 次全 部赎 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当 接受 申 购申 请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利 影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情 况下 ,调 整 上述 规定 申 购金 额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投 资 者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限 制 、 单 个 投 资 者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六 、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1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A 类基 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0.80% 大于等于 100 万,小 于 300 万 0.50% 大于 等于 300 万 ,小 于 500 万 0.30%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申 购 费 用 由 申购人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登记费等各项费用。 (2 )投资者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费为 0 。 2 、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 对 于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 1.5% 的 赎 回 费 ,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0 < N <7 天 1.50%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7 天≤N <180 天 0.10% N ≥180 天 0% 对 于 赎回 时 份额 持有 少于 7 天 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 赎 回时份额持有 大于等于 7 天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2 )C 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如下: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 0 < N <7 天 1.50% 7 天≤N <30 天 0.10% N ≥30 天 0% 对 于 赎回 时 份额 持有 少于 7 天 的 ,收 取的 赎回 费 全额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于 赎 回时份额持有 大于等于 7 天收取的赎回费 ,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在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 范围 内调 整 费率 或收 费 方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告。 4 、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对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 电 话 交 易 等 ) , 按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5 、在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的 情况 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 、当 本基 金 各类 份额发 生 大额 申购 或 赎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采 用 摆 动 定 价 机 制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的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舍五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申 购 费 用 、 净 申 购 金 额 的 计 算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者当日投资 40 万元申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0.80% ,该 投资者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40 万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可得到 375,781.63 份 A 类基金份额。 (2 )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50=98,522.1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的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可得到 98,522.17 份 C 类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费 用 ,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 )A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 净值是 1.1500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0 0 0 × 1 .1 5 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 0 %=0 元 赎回金额=11,500.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假设赎回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 元。 (2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例 :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 天,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 ,0 0 0 × 1 .1 5 00=11,500.00 元 赎回费用=11,500.00 × 0 %=0 元 赎回金额=11500.00-0=11,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 天 ,假设赎回 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0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00.00 元。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及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 基金 销 售机 构同意 , 基金 投资 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 基金 管 理 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 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基 金管 理 人可 在法律 法 规允 许的 范 围内 ,对 上 述登 记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接 受某 笔 或某 些申购 申 请会 对存 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构 成潜 在重 大 不 利 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5 、基 金资 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 管理 人 无法 找到 合 适的 投资 品 种, 或其 他 可 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销 售机 构或 登 记机 构的 异 常情 况导 致 基 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 法正常运行。 7 、基 金管 理 人接 受某笔 或 者某 些申 购 申请 有可 能 导致 单一 投 资者 持有 基 金 份 额 数 的 比例 达到 或 者超过 基 金 份额 总数 的 50% ,或者 有 可能 导 致投资 者 变 相规 避 前述 50% 比例要求的 情形时。 8 、申 请超 过 基金 管理人 设 定的 基金 总 规模 、单 日 净申 购比 例 上限 、单 一 投 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 10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暂 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 生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暂 停基 金资 产 估值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暂停 接 受 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3 、证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 续接 受 赎回 申请将 损 害现 有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的情 形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 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 情 形之一 且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暂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期 支 付 赎 回 款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 。 若 出现 上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形 ,按 基 金 合同 的 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 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 能力 支付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全部 赎 回 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 延 期赎 回:当 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支 付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的 10% 的 前 提下, 可 对 其余 赎回 申 请延期 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 请 , 应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能赎回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 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 回的 , 在 单个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超 过基 金 总份 额的 20% 以 上 的 赎 回申 请情 形 下,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先 行对该 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超 出 20% 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赎 回 申 请 在 上 一 开 放 日 20% 以内(含 20% ) 的部分,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 回 ” 的 约 定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办 理 。 但 是 , 对 于 未 能 赎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回 部 分 , 如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 则 其 当 日 未 获 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 )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 暂停 申购或 赎 回情 况的 , 基金 管理 人 当日 应立 即 向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自 行确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 暂停 公 告的 次数 , 但 基 金管 理 人须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法》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或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可 不 再 另 行 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 及本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制 定并 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份 额 被 冻结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根据有 权 机 关 要 求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决 定 是 否 一 并 冻结。 十八 、基金份额转让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 、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份额的质押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 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提前公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力 争 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债 券(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次 级债 、地 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换 债券 的 纯债 部 分)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 具( 含 同业 存单 )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本基 金不 投资 于 股票 、 权证 , 也 不投 资 于可 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的纯 债 部 分 除 外 ) 、 可 交 换 债 券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 金参 与国 债 期货 交 易,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投 资限 制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投资策略 本基 金将 在 分析 和判 断 国际 国内 宏 观经 济形 势 、宏 观调 控 政策 、资 金 供求 关系 、 市场 利率 走 势、 信用 利 差状 况和 债 券市 场供 求 关系 等重 要 因素 的 基础 上, 动态 调整 组 合 仓 位 、 久 期 和 债 券 配 置 结 构 , 精 选 债 券 , 控 制 风 险 , 获 取 收 益 。 1 、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 政府 债 券、 信用 债等 不 同债 券 板块 之间 的相 对 投资 价 值分 析, 确定 债券 类 属配 置策 略 ,并 根据 市 场变 化及 时 进行 调整 , 从而 选 择既 能匹 配目 标久 期 、 同 时 又 能 获 得 较 高 持 有 期 收 益 的 类 属 债 券 配 置 比 例 。 2 、 久 期 管 理 策 略 本基 金将 根据 对 利率 水 平的 预期 ,在 预 期利 率 下降 时, 增加 组 合久 期 ,以 较多 地获 得债 券 价格 上升 带 来的 收益 , 在预 期利 率 上升 时, 减 小组 合 久期 ,以 规避 债券 价 格 下 降 的 风 险 。 3 、 收 益 率 曲 线 策 略 本基 金资 产组 合 中的 长 、中 、短 期债 券 主要 根 据收 益率 曲线 形 状的 变 化进 行合 理配 置。 本 基金 在确 定 固定 收益 资 产组 合平 均 久期 的基 础 上, 将 结合 收益 率曲 线变 化的 预测 , 适时 采用 跟 踪收 益率 曲 线的 骑乘 策 略或 者基 于 收益 率 曲线 变化 的子 弹、 杠 铃 及 梯 形 策 略 构 造 组 合 , 并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4 、 信 用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本基 金将 主要 通 过买 入 并持 有信 用风 险 可承 担 、期 限与 收益 率 相对 合 理的 信用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债券 产品 , 获取 票息 收 益。 此外 , 本基 金还 将 通过 对内 外 部评 级 、利 差曲 线研 究和 经 济 周 期 的 判 断 , 主 动 采 用 信 用 利 差 投 资 策 略 ,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 5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由于 中小 企业 私 募债 券 采取 非公 开方 式 发行 和 交易 ,并 限制 投 资者 数 量上 限, 整体 流动 性 相对 较差 。 同时 ,受 到 发债 主体 资 产规 模较 小 、经 营 波动 性较 高、 信用 基本 面稳 定 性较 差的 影 响, 整体 的 信用 风险 相 对较 高。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券 的这 两个 特 点 要 求 在 具 体 的 投 资 过 程 中 , 应 采 取 更 为 谨 慎 的 投 资 策 略 。 本基 金将 分 析和 跟踪 该 类债 券发 债 主体 的信 用 基本 面, 并 综合 考虑 信 用基 本面 、 债券 收益 率 和流 动性 等 要素 ,确 定 最终 的投 资 决策 。作 为 开放 式 基金 ,本 基金 将严 格控 制该 类 债券 占基 金 净资 产的 比 例, 对于 有 一定 信用 风 险隐 患 的个 券, 基于 流动 性 风 险 的 考 虑 , 本 基 金 将 及 时 减 仓 。 6 、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基 金投 资国 债 期货 ,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 的原 则 ,充 分考 虑国 债 期货 的 流动 性和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适 度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 此外 ,在 严格 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下 ,本 基 金将 适 度参 与回 购交 易 等投 资 ,以 增加 收益。 7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对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 利率 风 险、 信用 风 险、 流动 性 风险 和提 前 偿付 风险 等 进行 定性 和 定量 的全 方 面分 析,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的 提 高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8 、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于 其 他金 融产 品, 基 金管 理 人将 根据 监管 机 构的 规 定 及本 基 金的 投 资目 标 , 制定 与 本基 金 相适 应 的 投资 策 略、 比 例 限制 、 信息披露方式等。 四 、投资管理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制 度 和 投 资 管 理 流 程 可 以 保 证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等贯彻实施。 1 、投资决策制度 本 基 金 实 行 投 资 决 策 团 队 制 , 强 调 团 队 合 作 , 充 分 发 挥 集 体 智 慧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业 研 究 员 、 基 金 经 理 等 立 足 本 职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主 观 能 动 性 , 深 入 到 投 资 研 究 的 关 键 环 节 中 , 群 策 群 力 , 争 取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中 长 期 稳 定 的 较 高 投资回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决 策 主 要 依 靠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制 度 来 开 展 工 作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讨 论 基 金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 审 议 基 金 的 绩 效 和 风 险 、 资 产 配 置 建 议 以 及 基 金 经 理 的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 监 督 基 金 经 理 对 基 金 投 资 报 告 的 执 行。 2 、投资管理程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管理程 序如下: (1 )研究员提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 基 金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发 债 主 体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发 债 主 体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发 债 主 体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 经 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 券 市 场 行 情 报 告 、 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研究报告等。 (2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在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重大事项。 (3 )基金经理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组合,进行组合的日常管理。 (4 )交易部独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及 时 提 示 基 金经理。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5 )基金绩效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监 察 稽 核 部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6 )基金风险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 ,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7 )投资管理程序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 管 理 的 职 责 分 工 和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 并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更 新 中 予 以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 中债综合全 价指数 具 广泛 市 场 代 表 性 , 旨 在 综 合 反 映 债 券 全 市 场 整 体 价 格 和 投 资回 报情 况 。基 于本 基 金的 特征 , 使用 上述 业 绩比 较基 准 能够 忠 实反 映本 基金 的风 险收益特征。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 规发 生 变化 ,或 者有 更 权威 的 、更 能为 市场 普 遍接 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 场上 出现 更 加适 合用 于 本基 金的 业 绩比 较 基准 时, 本基 金管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理人 与基 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致 ,可 以 变更 业绩 比 较基 准,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报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及 时 公 告 ,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 金为 债券 型 基金 , 预期 风险 与预 期 收益 高 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 股票 型 基金, 属于证券 投资基金中的 较低风 险 和 较低预期 收 益 产 品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比例为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 金 或 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8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1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 第 (2 )、 (9 ) 、(14 )、(15 ) 条 外, 因 证 券 、 期货 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管 理 人按 照国家 有 关规 定代 表 基金 独立 行 使股 东权 利 和债 权人 权 利 ,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过 关 联交 易为自 身 、雇 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 任何 存在 利 害关 系的 第 三 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兴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指 标 、 净 值 表 现 、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 保 证 复 核 内 容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33,490,064.00 87.02 其中:债券 233,490,064.00 87.0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0,000.00 11.1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98,741.63 0.89 8 其他资产 2,428,213.43 0.90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9 合计 268,317,019.06 100.00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27,000.00 4.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27,000.00 4.91 4 企业债券 10,157,000.00 4.9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076,000.00 14.74 6 中期票据 163,784,064.00 80.25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19,446,000.00 9.53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 其他 - - 10 合计 233,490,064.00 114.41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01453 021 14 粤城建 MTN001 123,900 12,608,064.0 0 6.18 2 101800 070 18 汇金 MTN001 100,000 10,328,000.0 0 5.06 3 101801 068 18 浙能源 MTN003 100,000 10,324,000.0 0 5.06 4 108213 9 10 中信集 MTN2 100,000 10,192,000.0 0 4.99 5 128034 1 12 金融街债 100,000 10,157,000.0 0 4.98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 金投资的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持有股票,故不存在所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中超出基金 合同规定之备选股票库的情况。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 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013.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20,199.9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428,213.4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 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1 、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格林泓鑫纯债 A 格林泓鑫纯债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74% 0.03% 1.95% 0.06% - 0.21% - 0.03%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①- ③ ②- ④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2 、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 增长率 变 动 及 其 与 同 期 业 绩 比 较 基 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基准收益 率③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2018 年 10 月 29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73% 0.03% 1.95% 0.06% -0.22% - 0.03%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及 票 据 价 值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债 券 、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在交 易所 市 场上市 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 固定 收 益品 种( 另有 规除的 除 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 ) 对在 交 易所 市场上 市 交易 的可 转 换债 券, 按 估值 日收 盘 价减 去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可 转 换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对在 交 易所 市场挂 牌 转让 的资 产 支持 证券 和 私募 债券 , 估值 日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时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估值。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首次 公 开发 行未上 市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 确定 公允 价 值, 在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 对在 交 易所 市场发 行 未上 市或 未 挂盘 转让 的 固定 收益 品 种,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对 全国 银 行间 市场上 不 含权 的固 定 收益 品种 , 按照 第三 方 估值 机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上 含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按 照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唯 一 估 值 净 价 或 推 荐 估 值 净 价 估 值 。 对于含投 资 人 回 售 权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回 售 登 记 截 止 日 ( 含 当 日 ) 后 未 行 使 回 售 权 的 按 照 长 待 偿 期 所 对 应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未 上 市 , 且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未 提 供 估 值 价 格 的 债 券 , 在 发 行 利 率 与 二 级 市 场 利 率 不 存 在 明 显 差 异 , 未 上 市 期 间 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同 一债 券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个 以上 市场 交 易的 , 按债 券所 处的 市场分 别 估值 。 5 、中 小企 业 私募 债,采 用 估值 技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国 债期 货 合约 一般以 估 值当 日结 算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当 日 无结 算价 的 ,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当 发生 大 额申 购或赎 回 情形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采 用摆 动 定价 机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具 体 处 理 原 则 与 操 作 规 范 遵 循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 自律规则的规定。 8 、如 有确 凿 证据 表明按 上 述方 法进 行 估值 不能 客 观反 映其 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 、相 关法 律 法规 以及监 管 部门 有强 制 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如 有新 增事 项 ,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由 于基 金 费用 的不同 , 本基 金各 类 基金 份额 将 分别 计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每个工 作 日对 基金 资 产估 值。 但 基金 管理 人 根据 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外公布。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某一类基金 份额净 值小 数点后 四位 以内( 含第四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值 错 误已 发生, 但 尚未 给当 事 人造 成损 失 时, 估值 错 误责 任方 应 及 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 ) 估值 错 误的 责任方 对 有关 当事 人 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估 值 错误 而获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人 负有 及 时返 还不 当 得利 的义 务 。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 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则 估 值错误责 任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明 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 ,列 明 所有 的当 事 人, 并根 据 估值 错误 发 生 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据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 对因 估值 错 误造 成的 损 失 进 行评估; (3 ) 根据 估 值错 误处理 原 则或 当事 人 协商 的方 法 由估 值错 误 的责 任方 进 行 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据 估 值错 误处理 的 方法 ,需 要 修改 基金 登 记机 构交 易 数据 的, 由 基 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 份 额净 值计算 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通 报 基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计算当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误等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或 即 使 发 现 错 误 但 因 前 述 原 因 无 法 及 时 更 正 的,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 进行 收益 分 配 , 若《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 方式 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 资 ,投 资者 可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 金收 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 即基 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 于基 金 费用 的不同 , 不同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在 收益 分配 数 额方 面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H =E×0.30 %÷ 当年天数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以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做 专 门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 ,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 由 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 执 行。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 计 年度 按如 下原 则 :如 果 《基 金合 同》 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 并入 下 一个 会计 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托 管 人各 自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目 、凭 证 并进 行日 常 的 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托 管 人每 月与基 金 管理 人就 基 金的 会计 核 算、 报表 编 制等 进行 核 对 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与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 互独 立的 具 有证 券从 业 资 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有充 足 理由 更换 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 通报 基 金托 管人 。 更 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 信 息披 露 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包括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披 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 是界 定 《基金合同 》 当事 人 的 各项权利、 义务关 系 , 明确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 的 规则 及 具体 程 序, 说 明 基金 产 品的 特 性等 涉 及 基金 投 资 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应当 最 大限 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 投资 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 说 明基 金 认购 、 申购 和 赎 回安 排 、基 金 投资 、 基 金产 品 特性 、 风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 管 协议 是界定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 管理 人 在基 金财 产 保管 及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集 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 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 招 募说 明 书 、 《 基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类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 类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各类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 露文 件 上载 明 基金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 格的 计 算 方式 及 有关 申 购、 赎 回 费率 , 并保 证 投资 者 能 够在 基 金 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 度报 告 正文 登 载于 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媒 介 上。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 作 日 ,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式。 报 告 期 内出 现 单一 投 资者 持 有 基金 份 额比 例 达到 或 超过 基 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权 益 , 基 金 管 理 人 至少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 影 响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 项 下 中 披 露 该 投 资 者 的 类 别 、 报 告 期 末 持 有 份 额 及 占 比 、 报 告 期 内 持 有 份 额 变 化 情 况 及 产 品 的 特 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基金 持 续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和 半 年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七)临时报告 本 基 金发 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 书 ,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 别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 的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 理 人的 董事长 、 总经 理及 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 金 经理 和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办理;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变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8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时; 29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 限内 ,任 何 公共 媒介 中 出现 的或 者 在市 场上 流 传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予以公告。 (十)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后2 个 交 易 日 内 ,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所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名 称 、 数 量 、 期 限 、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 2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在基 金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 度报 告 等定 期报 告 和 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 持 仓 情 况 、 损 益 情 况 、 风 险 指 标 等 ,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 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十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 金信 息 披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出 具审 计报 告 、法 律意 见 书的 专 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 将 使 本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潜 在 的风险。市场风险 主要包括: (1 ) 政策 风 险。 因国家 宏 观政 策( 如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济 周 期风 险。随 经 济运 行的 周 期性 变化 , 证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平 也 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 风 险。 金融市 场 利率 的波 动 会导 致证 券 市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 其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化的影响。 (4 ) 购买 力 风 险 。基金 的 利润 将主 要 通过 现金 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 债券 收 益率 曲线风 险 。债 券收 益 率曲 线风 险 是指 与收 益 率曲 线非 平 行 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 再投 资 风险 。再投 资 风险 反映 了 利率 下降 对 固定 收益 证 券利 息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 基 金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与之前相比较少的收益率。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二) 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 基 金 为纯 债 债券 型 基金 , 债 券的 投 资比 例 不低 于 基 金资 产 的 80%,该类债 券 的 特 定 风 险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及 投 资 者 主 要 面 对 的 特 定 投 资 风 险 。 债 券 的 投 资 收 益 会 受 到 宏 观 经 济 、 政 府 产 业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市 场 需 求 变 化 、 行 业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 可 能 存 在 所 选 投 资 标 的 的 成 长 性 与 市 场 一 致 预 期 不 符 而 造 成 个 券 价 格 表 现 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由 非 上 市 中 小 企 业 采 用 非 公 开 方 式 发 行 的 债 券 。 由 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 一 般 情 况 下 , 交 易 不 活 跃 , 潜 在 较 大 流 动 性 风 险 。 当 发 债 主 体 信 用 质 量 恶 化 时 , 受 市 场 流 动 性 所 限,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卖 出 所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由 此 可 能 给 基 金 净 值 带 来 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具 有 一 定 的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等 风 险 。 价 格 波 动 风 险 指 的 是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会 导 致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率 和 价 格 波 动 。 流 动 性 风 险 指 的 是 受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场 规 模 及 交 易 活 跃 程 度 的 影 响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可 能 无 法 在 同 一 价 格 水 平 上 进 行 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 或 卖 出 , 存 在 一 定 的 流动 性 风 险。 信 用 风 险指 的 基 金所 投 资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之 债 务 人 出 现 违 约 , 或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 或 由 于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用 质 量 降 低 导 致 证 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三) 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流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由 于 本 基 金 出 现 投 资 人 大 额 赎 回 , 致 使 本 基 金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市 场 、 行 业 及 资 产 具 有 较 好 的 流 动 性 ,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申 购 赎 回 安 排 相 匹 配 , 能 够 支 持 不 同 市 场 情 形 下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要 求 。 本 基 金 主 要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为 投 资 者 可 能 会 面 临 因 巨 额 赎 回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若 是 由 于 投 资 者 大 量 赎 回 而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迫 抛 售 持 有 投 资 品 种 以 应 付 基 金 赎 回 的 现 金 需 要 , 则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在 巨 额 赎 回 发 生 时 采 取 备 用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管 理 应 对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 金 管理 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不超 过 3 个 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和 赎回 , 投 资 人 可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 基 金 是 投 资 于 全 市 场 的 、 无 特 定 债 券 类 型 的 纯 债 债 券 型 基 金 , 债 券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 其余 资 产投资 于 银 行存 款、 同 业存单 等 具 有良 好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债 券 市 场 具 有 发 展 成 熟 、 容 量 较 大 、 交 易 活 跃 、 流 动 性 充 裕 的 特 征 , 能 够 满 足 本 基 金 开 放 式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要 求 。 同 时 , 本 基 金 采 用 分 散 投 资 , 针 对 个 券 设 置 投 资 比 例 上 限 , 保 障 了 资 产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 在 极 端 市 场 行 情 下 , 存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无 法 以 合 理 价 格 及 时 变 现 或 调 整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个 券 选 择 时 将 精 选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优 质 标 的 , 控 制 流 动 性 风险。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建 立 内 部 巨 额 赎 回 应 对 机 制 , 对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情 况 进 行 严 格 的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事 前 监 测 、 事 中 管 控 与 事 后 评 估 。 当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理人会根据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流 动 性 评 估 , 确 认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所 有 赎 回 申 请 。 当 发 现 现 金 类 资 产 不 足 以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在 充 分 评 估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基 础 上 , 审 慎 接 受 、 确 认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采 取备 用的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应 对措 施,包 括 但不 限于 :(1 )延 期 办理 巨 额 赎回申请;(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 )摆动定价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 ) 延期 办 理巨 额赎回 申 请 : 当基 金 管理 人认 为 支付 投资 人 的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若 进 行 上 述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当 日赎 回 申请超 过 上 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 20% 以上 的 部分, 将 自 动进 行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其 余 当 日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 办 理 的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管 理 人会 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 书予 以公 告本 基 金发 生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 办 理 事宜。 (2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如果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如 果 管 理 人 采 用 暂 停 接 受 赎 回申请措施,投资者当日的赎回申请会被拒绝。 (3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如果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果 管 理人采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措施,已被受理的赎回申请款项将会在不超过 20 个工 作日内支付给投资者。 (4 ) 摆动 定价 : 当发生 大 额赎 回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采用 摆动定 价 机制 , 以 确 保 基 金 估 值 的 公 平 性 。 当 基 金 净 申 购 或 净 赎 回 超 出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某 个 确 定 比 例 时 , 相 应 调 增 或 调 减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因 此 , 在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下 , 如 果 管 理 人 采 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四) 信用风险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指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信 用 证 券 发 行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恶 化 , 导 致 信 用 评 级 下 降 甚 至 到 期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进 行 兑 付 的 风 险 , 另 外 , 信 用 风 险 也 包 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 积极管理风险 在 实 际 投 资 操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能 限 于 知 识 、 技 术 、 经 验 等 因 素 而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其 精 选 出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业 绩 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六) 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基 差风 险 :是 指衍生 品 合约 价格 和 标的 指数 价 格之 间的 价 格差 的波 动 所 造 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 证金 风 险: 是指由 于 无法 及时 筹 措资 金满 足 建立 或者 维 持衍 生 品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 作风 险 :是 指由于 内 部流 程的 不 完善 ,业 务 人员 出现 差 错或 者疏 漏 , 或 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 例 如 ,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登 记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 ( 八)政策变更风险 因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政 策 修 改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控 制 的 因 素 的 变 化 , 使 基 金 或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的 风 险 , 例 如 , 监 管 机 构 基 金 估 值 政 策 的 修 改 导 致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基 金 估 值 方 法 的 调 整 而 引 起 基 金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 相 关 法 规 的 修 改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 九)其他风险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机 构 违 约 、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利益受损。 二 、声明 1 、本 基金 未 经任 何一级 政 府、 机构 及 部门 担保 。 投资 者自 愿 投资 于本 基 金 ,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 基金 管理 人 直接办 理 本基 金的 销售 外 ,本 基 金还 通过 其他 销售机 构 销售 , 但 是 , 基 金 并 不 是 销 售 机 构 的 存 款 或 负 债 , 也 没 有 经 销 售 机 构 担 保 或 者 背 书 , 销 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业 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 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 更基 金 合同 涉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本基 金合 同 约定 应经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 决 议 生效 后两 个工 作 日内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并在 决 议生 效 5 日 内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职 责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负 责基 金财 产 的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5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基 金财 产清 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 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6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 金管 理 费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 或 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 法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 托管 人, 如 认为 基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构 ,对 基金 销 售机 构 的相 关行 为进 行监督 和 处理 ; (9 ) 担任 或 委托 其他符 合 条件 的机 构 担任 基金 登 记机 构办 理 基金 登记 业 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7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与 转 换 的 申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 公 证 机 构 或 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 募 集资 金,办 理 或者 委托 经 中国 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 管理 和 运 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 足 够的 具有专 业 资格 的人 员 进行 基金 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专 业 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8 (5 )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 流动 性 风险 管理 、 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 适 当合 理的措 施 使计 算基 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 和注 销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 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9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0 (25)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按 规 定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27)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合 同》生 效 之日 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安 全 保 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合 同》约 定 获得 基金 托 管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 或监 管部 门 批 准 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对 本 基金 的投 资 运作 ,如 发 现基 金管 理 人有 违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 相 关市 场规则 , 为基 金开 设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 等 投资 所需 账 户 ,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托 管人 的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1 (1 )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 的 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 专 门的 基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求 的 营业 场所 , 配备 足够 的 、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 健 全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核 、财 务 管理 及人 事 管理 等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 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 定 开设 基金财 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按 照 《 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 基 金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规 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 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2 (11 )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 账 册 、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3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 视 为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 内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 或 者委 派代表 出 席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 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服 务机 构 损害 其合 法 权益 的行 为 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4 (2 ) 了解 所 投资 基金产 品 ,了 解自 身 风险 承受 能 力, 自主 判 断基 金的 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5 ) 在其 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范围 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 或者 《基 金 合同 》终 止 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组成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 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5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 报酬 标准 , 但法 律法 规 要求 调整 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上(含 10% )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 况 可由 基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后 修改 ,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 在不 违反 法 律法规 及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 无实 质性 不利 影响的 情 况下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6 (4 ) 对《 基 金合 同》的 修 改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质 性 不利 影响 或 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 在不 违 反法 律法规 规 定、 基金 合 同约 定以 及 不损 害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权益的情况下增加、取消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 ) 基金 管 理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机 构 在 对 现有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 按照 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其 他 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 同》 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有必 要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由 基 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书面要 求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7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 向基 金 托 管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 项要求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而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都不 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 计代 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会议 的 召集 人负 责 选择 确定 开 会时 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 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 人应于会 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 委 托证 明的内 容 要求 (包 括 但不 限于 代 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 代 理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8 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 通讯 开会 方 式并 进 行表 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 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 知 中 说明 本 次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 所采 取 的具 体 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 证 机 关及 其 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 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 召集 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 进 行监 督 的 , 不 影 响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 理投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 派 代 表出 席, 现 场开 会时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应当 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列 席 的, 不 影 响表 决 效力 。 现场 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 出 席会 议者持 有 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证 及 委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授 权 委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9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符;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会 者 在权益 登 记 日 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在 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 召 集人 可以 在 原公 告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召 开 时间 的三 个 月以 后 、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 2 、通 讯 开会 。通 讯 开会 系 指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 对表 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 公布 会议 通 知后 ,在 两 个工 作日 内 连 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基 金 合同 约 定通 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 托管 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 理人 )和 公 证机 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式 收 取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书 面 表决 意 见 ; 基 金托 管 人 或基 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 直 接出 具书面 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人 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 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 出 具 书 面意 见 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 份额 小 于在 权益 登 记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二 分 之一 ,召 集 人可 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0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三 个月 以 后、 六个 月 以内 ,就 原 定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重 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应当 有 代表 三 分之 一以 上( 含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意见; (4 )上述第(3 )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 、在 法 律法 规、 监 管机 构 允许 的 情况 下, 经会 议 通知 载 明, 在会 议召 开 方 式 上 , 本 基 金 亦可 采 用 其他 非 现 场 方 式或 者 以 现场 方 式 与 非 现场 方 式 相结 合 的 方 式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会 议 程 序 比 照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程 序 进 行。 4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授权 他 人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的, 在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 召 集 人 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 内 容为 关系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 重大 修 改、 决 定 终止 《 基金 合 同 》 、 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 更换 基 金托 管 人、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法 律 法 规 及 《 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项 以 及 会议 召 集 人 认 为需 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发 出 召集 会议 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 修改 应 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 场开 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 会 主持 人按 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 定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人 所持 表 决权 的二 分 之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选 举产 生 一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拒不 出 席或 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单 位 名称 ) 、身 份 证明文 件 号码 、 持有 或 代表有 表 决权 的 基金 份 额 、 委托 人 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2 1 、一 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 加 大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或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二 分 之 一 )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 决议 ,特 别 决议 应 当经 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 表 决权 的 三分 之 二以 上 ( 含三 分 之二 ) 通过 方 可 做出 。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金 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合 同 》 、与 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方 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 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 时监 督 员及 公证 机关 均 认为 有 充分 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 则提 交 符合 会议 通 知中 规定 的 确认 投资 者 身份 文 件的 表决 视为 有效 出席 的投 资 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 知 规定 的书 面 表决 意见 视 为有 效 表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 的 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入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 表与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 一 名 监督 员 共同 担任 监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 召集 或大 会 虽然 由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3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 人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表 决后 立即 进 行清 点并 由 大会 主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主 持 人或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 对于 提 交的 表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 结果 后 立即 对所 投 票数 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监 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结果。 (4 ) 计票 过 程应 由公证 机 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拒不 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 讯开 会的 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 集人 授权 的两 名 监督 员 在基 金托 管人 授权 代 表( 若由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 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 公证 机 关对 其 计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基 金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 拒派 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的 事项 自 表 决 通过 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 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4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决 议。 生 效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对 全体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九 )本 部分 关 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开 事 由、 召开 条件 、 议事 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 规定 , 凡是 直接 引用 法 律法 规 的部 分, 如将 来 法律 法 规修 改导 致相 关 内容 被 取消或变更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 基金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 、在 符合 有 关基 金分红 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 基金 可 进行 收益 分 配 , 若《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基 金收 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 种: 现金 分 红与红 利 再 投资 ,投 资 者可选 择 现 金 红利 或 将现 金 红利 自 动 转为 基 金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资 者 不选 择 , 本基 金 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5 3 、基 金 收益 分配 后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 值, 即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 准日 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 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 于基 金 费用 的不同 , 不同 类别 的 基金 份额 在 收益 分配 数 额方 面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各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同 一 类 别 内 的 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 基 金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详 见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公 告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且 持 有 人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 机 构 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者 的现 金 红利 小于 一 定金 额, 不 足 以 支付 银 行转 账或 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现 金 红利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 利 再投 资 的计 算方法,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6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4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 仲裁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 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用。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0% 年 费 率 计 提 。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法如下: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7 H =E×0.3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10% 的 年费 率计 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1 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 按月支付。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核 对一 致后 , 以双 方 认可 的方 式 于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 内从 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 、C 类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10% 。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做 专 门 说 明 。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H =E×0.10% ÷当年天数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8 H 为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 一致 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 于次 月 首日 起 5 个 工 作日 内 从基 金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付 给 销 售 机 构 。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 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 未履 行 或未 完全 履 行义 务导 致 的费 用支 出 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的 有关 规 定不 得列 入基 金费用 的 项目 。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 投资目标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健 增 值 , 力 争 获 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 围为 具 有良 好流 动性 的 金融 工 具, 包括 国内 依 法发 行 上市 的债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9 券( 国债 、 央行 票据 、 金融 债、 次 级债 、地 方 政府 债、 企 业债 、 公司 债、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 中 期票 据、 短 期融 资券 、 分离 交易 可 转换 债券 的 纯债 部 分)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 购、 银行 存 款、 货币 市 场工 具( 含 同业 存单 ) 、国 债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 。 本基 金不 投资 于 股票 、 权证 , 也 不投 资 于可 转 换债 券( 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的纯 债 部 分 除 外 ) 、 可 交 换 债 券 。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机 构 以后 允许 基金 投 资其 他 品种 ,基 金管 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程 序 后 ,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 扣除 国 债期 货合 约 需缴 纳的 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 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其中 现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本基 金参 与股 指 期货 、 国债 期货 交易 , 应符 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投 资 限 制 并 遵 守 相 关 期 货 交 易 所 的 业 务 规 则 。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 国证 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 的投 资 比例 限制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三)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债券资产比例为 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2 ) 每个 交 易日 日终在 扣 除国 债期 货 合约 需缴 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后 ,现 金 或 到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0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 中 现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 (3 )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4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 的证 券 ,不 超过 该 证 券 的 10% ; (5 ) 本基 金 投资 于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证 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 本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 益人 的 各类 资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1 (13)本基金参与国债 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买入 国债 期 货合 约价 值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2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有 的 卖出 国债 期 货 合 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 金 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3 )本 基金 在 任何 交易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 仓) 的 国债 期货 合 约的 成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4 )本 基金 所 持有 的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 在一 年以 内 的政 府债 券 )市 值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1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 动 、基 金规 模 变动等 基 金 管理 人之 外 的因素 致 使 基金 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 第 (2 )、 (9 ) 、(14 )、(15 ) 条 外, 因 证 券 、 期货 市 场 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2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 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同 意 ,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3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在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额 申 购或 者赎 回 前,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各类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 基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以 及 其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各类 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各类份 额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各类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以及 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 基金 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 规规 定或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应 经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 ,由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 一 致同 意后 变更 并公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4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 合同 》变 更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 效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 立清 算 小组 , 基金 管 理 人组 织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并 在 中国 证 监会 的 监 督下 进 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组 成 :基 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员由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 师 、律 师 以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 的 人 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职 责 : 基金 财 产清 算 小组 负 责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清 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5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 会 计师 事务所 对 清算 报告 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 请律 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 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备解决方案 。 (四)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 基金 财产 清 算的 分 配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 除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 交纳 所 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 金债 务 后 ,按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的 基 金 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 过程 中的 有 关重 大 事项 须及 时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经 会计 师 事务 所审 计并 由 律师 事 务所 出 具 法律 意 见书 后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 告。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告 于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 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清 算 小组 进 行 公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6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基 金 合同 》产 生的 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关 的一切 争 议 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 协 商 方式 解 决的 ,则 任何 一 方有 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 国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按 照 其 届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由 三 名仲 裁 员组 成仲 裁庭 进 行仲 裁 ,仲 裁地 点为 北 京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理 期间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职 责 ,继 续忠 实、 勤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 基 金 合 同 》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 基 金 合 同 》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销 售 机 构 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22 号 3 层 309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楼财富金融中心 58 层 04 、05 、06 室 法定代表人:高永红 成立时间:2016 年 1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66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电话:010-50890705 传真:010-50890775 联系人:孙睿 (二)基金托管人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8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和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下 述 基 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债 券 (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金 融 债 、 次 级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纯 债 部 分 )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 含 同 业 存 单 ) 、 国 债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9 规定)。 本 基 金 不 投 资 于 股 票 、 权 证 , 也 不 投 资 于 可 转 换 债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下述 基 金 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本基 金的 投 资资 产配 置 比 例 为 : 本 基金 投资 债 券的比 例 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的 80% ,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 在 扣除 国 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 结 算 备 付 金 、 存 出 保 证 金 、 应 收 申 购 款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变 更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 ) 根据 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本 基金 投 资组 合遵 循 以 下 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每 个交 易 日日 终在扣 除 国债 期货 合 约需 缴纳 的 交易 保证 金 后, 现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合 计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其 中 现 金 不 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0 4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持 有 一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 基金 投 资于 同一原 始 权益 人的 各 类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且 由 本基 金托 管 人托 管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40% ,债 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2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13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 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①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15% ; ②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1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③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④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有关约定。 14 )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15 ) 本 基 金 与 私 募 类 证 券 资 管 产 品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主 体 为 交 易 对 手 开 展 逆 回 购 交 易 的 , 可 接 受 质 押 品 的 资 质 要 求 应 当 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范 围 保 持一致。 除第 2 )、9 )、14 ) 、15 )条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6 个月 内 使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此 期 间 ,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2 3 、基 金托 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对 下述 基 金 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的 设 定 依 据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时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关 的 要 求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调 整 的 , 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 执行。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以 下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应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评 估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 并 自 主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的 丙 类 会 员 进 行 债 券 交 易 的 , 可 以 通 过 邮 件 、 电 话 等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可 行 性 说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可 行 性 说 明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可 行 性 说 明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以 DVP( 券 款 对 付) 的 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3 5 、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基 于 审 慎 原 则 评 估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并 据 此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原 则 给 基 金 造 成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相 关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行 先 行 赔 付 责 任 后 ,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责 仅 限 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监督和核查。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4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5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 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6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 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7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8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 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 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 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 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9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 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 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0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1 3 、基 金管 理人 解 散、依 法 被撤 销、 破产 或 有其 他 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基金 管 理权 ;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八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3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 分 配 时 红 利 的 登 记 、 派 发 , 基 金 交 易 份 额 的 清 算 过 户 和 基 金 交 易 资 金 的交收等服务。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 金 默 认 分 红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基 金 收 益 将 按 除 息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网上交易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 通 过 先 进 的 网 络 通 讯 技 术 ,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高 效 安 全 的 基 金 交 易 服 务 、 及 时 迅 捷 的 基 金 信 息 和 理 财 服 务。 四、主动通知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 等 方 式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各 项 主 动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介 发 布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要 提 供 纸 质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的 服 务 , 可 致 电 基 金 管 理 人 客 户 服 务中心索取。 五、查询服务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随 时 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信 息 及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官 方 网 站 等 方 式 进 行 行 基 金 管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4 理人信息查询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 六、多元资料索取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 资 资 料 , 便 于 办 理 各 种 交 易 手 续 , 同 时 为 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服务,索取途径多样,资料内容丰富详尽。 所 有 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 种 相 关 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索 取 ,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可 通 过 传 真 、Email 提供;同时,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提供各种资料、业务表 单及公告下载。 七、资讯服务定制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的 透 明 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 , 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时 了 解 基 金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短 信 定 制 各 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Email 、 短信等多渠道发送资讯定制服务。 八、投资业务咨询 基 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 练 有 素 、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 投 资 顾 问 队 伍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客 户 服 务 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 关 于 基 金 投资全方位的咨询服务。 九、投诉与建议的受理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展 的 动 力 与 方 向 。 如 果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感 到 不 满 意 或 有 其 他 需 求 , 可 通 过 电 话 、 来 信 、传 真 、Email 、手 机 短信 等 各种 方 式随时 向 基金 管 理人 提出 ,也 可 直接 与 客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5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 用 限 期 处 理 、 分 级 管 理 的 原 则 , 及 时 处 理 客 户 的投诉与建议。 十、客户互动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见 面 会 、 理财讲座等,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十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 市 场 状 况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上述服务项目。 十二、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0501 网址:www.china-green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s@china-greenfund.com 十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格林 泓鑫纯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增 加销售 机构并参 加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8/11/17 2 格 林 泓 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开 放 日 常 申 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8/11/23 3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西藏东 方财富 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构并参 加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2018/11/29 4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深圳前 海财厚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格林 泓鑫纯债 销售机 构并参 加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29 5 关于格林 泓鑫纯 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增聘基 金 经理的公告 2018/12/4 6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泰信财 富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构 并参加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8/12/14 7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北京展 恒基金 销 2018/12/26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7 售股份有 限公司 为销售 机构并参 加费率 优惠活 动 的公告 8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上海攀 赢基金 销 售有限公 司为销 售机构 并参加费 率优惠 活动的 公 告 2018/12/27 9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增加深圳 盈信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1/17 10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19/1/18 11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兴业银 行股份 有 限 公 司 为 格 林 泓 鑫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2/27 12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增加通华 财富( 上海)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3/4 13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增加凤凰 金信( 银川)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3/5 14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贵州华 阳众惠 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3/6 15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沈阳麟 龙投资 顾 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3/22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8 16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 度 报告 2019/3/29 17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 年年 度 报告摘要 2019/3/29 18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玄元保 险代理 有 限公司为我司旗下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4/3 19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9/4/22 20 格林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增加 阳光人 寿保险 股 份有限公司为我司旗下基金产品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4/29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通过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0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者查阅。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格林 泓鑫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格林泓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格林泓鑫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查 阅 或 下 载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 托 管 协议及基金的各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格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格林泓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1 二〇一九 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