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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稳联纯债债券(006468)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九 年 五 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嘉实 稳联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本基金 ” )经 中国 证监 会2018 年


12 月18 日证监许可[2018] 2120 号 《关于 准予嘉实新添福定期 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的批复》 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 工具 , 投资 者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 有份 额分 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 混合型基金、 股票 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元面 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按 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 有可能面临基 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1 九、基金的投资 ............................................................................................................. 41 十、基金的财产 ............................................................................................................. 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4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六、风险揭示 ............................................................................................................. 64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4 二十三、备查文件.........................................................................................................10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一、绪言 《嘉实 稳联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 (以 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 《嘉实 稳联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 金是 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 本基金:指 嘉实 稳联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指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 《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嘉实稳联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中 国现 行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 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 次 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 作办 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7 年8 月 31 日颁 布、 同 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 登记 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 理人 或销 售机 构宣 传推 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 机构 : 指 嘉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 人基 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其持 有的 、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 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自 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长 不得 超过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 务规 则》 :指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由基金管理人 制定并不时修订,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 :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资 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的规 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 、 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 持有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某 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转换 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 他基 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 定每期 申购 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人民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基 金投 资所 得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行 存款 利息 、 已实 现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款及 其他 资 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 指由 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 合同 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 理价 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 银行 存款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 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券等 51、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值的过程 52、 摆动 定价 机制 : 指当 开放 式基 金遭 遇大 额申 购赎 回时 , 通过 调整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方 式, 将基 金调 整投 资组 合的 市场 冲击 成本 分配 给实 际申 购、 赎回 的投 资者 , 从而 减少 对存 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 指定 媒介 :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体 5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 三、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本信息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 ,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亚 洲) 有限 公司 30%, 立信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中 外合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 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京并设深圳、 成都、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和武 汉 分公 司。 公司 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资格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2、管理基金情况 截止 2019 年3 月 31 日, 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147 只开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元和 、 嘉实 成 长收 益混 合、 嘉实 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 嘉实 货币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超短债债券、 嘉实主题混合、 嘉实策略混合、 嘉实海外中国股票 (QDII ) 混合 、 嘉实 研 究精 选混 合、 嘉实 多元 债券 、 嘉实 量化 阿尔 法混 合、 嘉实 回报 混合 、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 (LOF)、 嘉实稳固收益债券、嘉实价值优势混合、嘉实 H 股指数(QDII )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 混合 、嘉 实多利分级债券、 嘉实领先成长混合、 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ETF 、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 接、嘉实黄金(QDII-FOF-LOF) 、嘉 实信 用债 券、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 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 嘉实 沪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混合 、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QDII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嘉实纯债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LOF ) 、嘉 实 中证 500ETF 、嘉实增强信用定期债券、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嘉实中证中期国债 ETF、嘉 实中证金边中期国债 ETF 联接 、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 定期债券、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 丰益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实新 兴市 场债 券、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实 宝 A/B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 嘉实 1 个 月理财债券、嘉实活钱包货币、嘉实泰和混合、嘉实薪金宝货币、嘉实对冲套利定期混合、 嘉实中证主要消费 ETF 、嘉实中证医药卫生 ETF、嘉实中证金融地产 ETF 、嘉 实 3 个月理财 债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数研 究增强、嘉实逆向策略股票、嘉实企业变革股票、嘉实新消费股票、嘉实全球互联网股票、 嘉实先进制造股票、 嘉实事件驱动股票、 嘉实快线货币、 嘉实低价 策略股票、 嘉实中证金融 地产 ETF 联接 、 嘉实 新起 点 混合 、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 数据 策略 股票 、 嘉实 环保 低碳 股票 、 嘉 实创新成长混合、 嘉实智能汽车股票、 嘉实新起航混合、 嘉实新财 富混合、 嘉实稳祥纯债债 券、 嘉实 稳瑞 纯债 债券 、 嘉实 新优 选混 合、 嘉实 新趋 势混 合、 嘉实 新思 路混 合、 嘉实 沪港 深 精选 股票 、 嘉实 稳盛 债券 、 嘉实 稳鑫 纯债 债券 、 嘉实 安益 混合 、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 嘉实 稳 泽纯 债债 券、 嘉实 惠泽 混合 (LOF ) 、 嘉实 成长 增强 混合 、 嘉实 策略 优选 混合 、 嘉实 研究 增强 混合 、 嘉实 优势 成长 混合 、 嘉实 稳荣 债券 、 嘉实 农业 产业 股票 、 嘉实 新添 瑞混 合、 嘉实 现金 宝货 币、 嘉实 增益 宝货 币、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 嘉实 丰安 6 个月 定期 债券 、 嘉实 稳元 纯债 债 券、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 嘉实 稳熙 纯债 债券 、 嘉实 丰和 混合 、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混 合、 嘉 实定期宝 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现金 添利 货币 、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 合、 嘉实 原油 (QDII-LOF)、 嘉实前沿科技沪港深股票、 嘉实稳宏债券、 嘉实中关村 A 股 ETF 、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 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嘉实稳怡债券、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联接、嘉实富时中国 A50ETF 、嘉实 中小企业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 嘉实创业板 ETF 、 嘉实 新添 泽定 期混 合、 嘉实 合润 双债 两 年期 定期 债券 、 嘉实 新添 丰定 期混 合、 嘉实 新添 辉定 期混 合、 嘉实 领航资产配置混合 (FOF)、 嘉实价值精选股票、 嘉实医药健康股票、 嘉实润泽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核心优势股票、 嘉实 润和量化定期混合、 嘉实金融精选股票、 嘉实新添荣定期混合、 嘉 实致兴定期纯债债券、 嘉 实战略配售混合、 嘉实瑞享定期混合、 嘉实新添康定期混合、 嘉实 资源精选股票、 嘉实致盈 债券、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 LOF ) 、嘉 实中 短债 债券 、嘉 实致 享纯 债债 券、 嘉实 互 通精选股票、嘉实互融精选股票、嘉实养老 2040 混合( FOF ) 。其 中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合和嘉实债券属于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 同时, 基金管理人还管理多个全 国社保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 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投资组合。 (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牛成 立先 生, 联席 董事 长, 经济 学硕 士,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国 人民 银行 非银 行金 融机 构 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挂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下称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副主任; 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党委书记、 局长; 银监会融资性担保业务 工作 部 (融 资性 担保 业务 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任 ;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委员 、 总裁 。 现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 董事 长, 兼任 中国 信托 业保 障基 金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赵学 军先 生,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经济 学博 士。 曾就 职于 天津 通信 广播 公司 电视 设计 所、 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北京商品交易所、 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 商鼎期货经纪 有限 公司 、 北京 证券 有限 公司 、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朱蕾 女士 , 董事 , 硕士 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任 保监 会财 会部 资金 运用 处主 任科 员; 国 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高级经理;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秘兼发展战略官; 现任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兼任中诚国际资本有限公司 总经 理、 深圳 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高峰 先生 , 董事 , 美国 籍, 美国 纽约 州立 大学 石溪 分校 博士 。 曾任 所罗 门兄 弟公 司利 息 衍生 品副 总裁 , 美国 友邦 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 总裁 。 自 1996 年加入德意志银行以来, 曾任 德意 志银 行 (纽 约、 香港 、 新加 坡) 董事 、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 上海 分行 行长 ,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德意志银行集团中国区总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董 事, 英国 籍 ,南 安普 顿大 学 学士 学位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司咨询顾问,JP Morgan 固定收益亚太区 CFO 、COO,JP Morgan Chase 固定收 益亚太区 CFO 、COO ,德意志银行资产与财富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2008 年至今任德意志银 行资产管理全球首席运营官。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5 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经雷 先生 , 董事 、 总经 理, 金融 学、 会计 学专 业本 科学 历, 工商 管理 学学 士学 位, 特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金融分 析师(CFA)。 1998 年到 2008 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 )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 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 年到 2013 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首席投资 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 年 10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董事总 经理(MD ) 、机 构投 资和 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王巍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美国 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 融专 业博 士。 曾任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分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 总行 国际 金融 研究 所助 理研 究员 , 美国 化学 银行 分析 师, 美国 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 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 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 先生 , 独立 董事 , 中共 党员 , 法学 博士 , 清华 大学 法学 院教 授、 清华 大学 商法 研究 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主 编, 汤姆 森路 透集 团 “中 国商 法” 丛书 编辑 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 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现兼任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 华先 生, 独立 董事 , 管理 学博 士, 会计 学教 授, 注册 会计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中央 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 研究生部副主任。2012 年 12 月起担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 张树 忠先 生, 监事 长, 经济 学博 士, 高级 经济 师, 中共 党员 。 曾任 华夏 证券 公司 投资 银 行部 总经 理、 研究 发展 部总 经理 ; 光大 证券 公司 总裁 助理 、 北方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监 ;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总经理; 大成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 中诚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 兼任中诚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穆群 先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 研究 生。 曾任 西安 电子 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息 产业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主管 。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 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龚康先生,监事,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2005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 曾宪政先生,监事,法学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于首钢集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国 浩律 师集 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 券部 律师 。2008 年7 月至 今, 就职 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稽核部 、法律部,现任法律部总监。 宋振茹女士,副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月任职于中办警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国银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处长。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3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1999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督察员和公司副总经理。 李松林先生, 副总 经理 , 工商 管理 硕士 。 历任 国元 证券 深圳 证券 部信 息总 监, 南方 证券 金通证券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部副总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炜 女士 ,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 法学 硕士 。 曾就 职于 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 市陆 通 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智浩律师事务所、 新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法律部总监。 2、基金经理 万晓西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 市场开发处及深圳发展银行国际业务部、 资金交易中心, 南方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 首 席宏 观研 究员 , 第一 创业 证券 资产 管理 总部 固定 收益 总监 、 执行 总经 理, 民生 证券 资产 管理 事业部总裁助理兼投资研究部总经理。2007 年 6 月 6 日至 2009 年 10 月 20 日任南方现金增 利货币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7 月 5 日至 2014 年 7 月 16 日任嘉实信用债券和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4 日至 2014 年 9 月 19 日任嘉实丰益策略定期债券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 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18 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基金经理,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今任嘉实活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 3 个 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 年6 月25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现金添利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货币、嘉实 薪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19 日至今任嘉实 6 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4 日至今任嘉实 中短债 债券基金经理 。 李金 灿先 生, 硕士 研究 生, 9 年证券从业经验,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 任 Futex Trading Ltd 期货 交易 员、 北京 首创 期货 有限 责任 公司 研究 员、 建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担任 债券 交易 员。2012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债券交易员,现任职于固定收益业务体 系短端 alpha 策略组。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超 短债、 嘉实保证金理财场内实时申赎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1 月 28 日至今任嘉实薪金宝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2 月 5 日至今任嘉实快线货币基金经理,2016 年7 月 23 日至今任嘉实安心货币、 嘉实理财 宝 7 天 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增益宝货币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24 日至今 任嘉实 1 个月理财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5 月 25 日至今任嘉实活期宝货币、 嘉实活钱包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 币、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现金 宝货 币、 嘉实 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 债券 、 嘉实 现金 添利 货 币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 29 日至 今任 嘉 实 6 个月理财债 券基金经理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今任嘉实中短债债券基金经理 。 3、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债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公司总经理兼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经雷先生、 固 定收益体系策略组组长王茜女士、胡永青先生、王怀震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 三 )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4)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的 原则 ,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 ,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 防范和化解风险, 促进公司诚信、 合法、 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 况, 公司 已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 公司 章程 规定 的内 控 原则 的细 化 和展 开, 是 各项 基本 管理 制度 的 纲要 和总 揽。 基本 管理 制度 包括 投资 管理 、 信息 披露 、 信息 技术 管理 、 公司 财务 管理 、 基金 会计 、 人 力资 源管 理、 资料 档案 管理 、 业绩 评估 考核 、 监察 稽核 、 风险 控制 、 紧急 应变 等制 度。 部门 业务 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 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策略组组长 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 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监察稽核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 和权 威性 ,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 监察 稽核 人员 , 明确 监察 稽核 部门 及其 各岗 位的 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察 稽核 部具 体负 责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 法合 规性 及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 的执行情况 的监察稽核工作。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 确立 “制 度上 控制 风险 、 技术 上量 化风 险” , 积极 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 技术 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 分工 ,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理 高效 的运 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 议事 规则 , 高效 、 严谨 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 有效 的内 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 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 东会 、 董事 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充 分了 解和 履行 各自 的职 权, 建立 健全 公司 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 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 资产 、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实 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确 和 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 积极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 统, 各级 领 导、 部门 及员 工均 有明 确 的报告途径。 (10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 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 规范 基金 宣 传推 介, 不得 有不 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 ) 制订 切实 有效 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 和程 序, 对发 生严 重影 响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 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 ) 公司 建立 健全 内部 监控 制度 , 督察 长、 监察 稽核 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监察稽核点明 细, 按照 查核 项目 和查 核程 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 查, 确保 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符合 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 由监察稽核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共同识别 风险 点, 界定 风险 责任 人,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 析, 并由 监 察稽核部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 在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 管理人员的同时,向董事会、中国证 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 四、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 二 )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 2019 年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08 人, 平均 年 龄 33 岁,95% 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中 国 大 陆 托管 服 务 的 先行 者 ,中 国 工 商 银 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家 提 供 托 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 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 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 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 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 品 线。 拥 有 包括 证 券 投 资基 金 、 信托 资 产 、保 险 资 产、 社 会 保 障基 金 、 基本 养 老 保 险、 企 业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QDII 资产 、 股 权 投资 基 金 、 证券 公 司 集 合资 产 管 理 计划 、 证 券公 司 定 向 资产 管 理 计 划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产 证 券 化 、基 金公 司 特 定 客户 资 产 管 理、 QDII 专 户 资 产、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的 托 管 产 品体 系 , 同 时在 国 内 率 先开 展 绩 效 评估 、 风 险管 理 等 增 值服 务 ,可 以 为 各 类客 户 提 供 个 性化 的 托 管 服务 。 截至 2019 年 3 月, 中 国 工商 银 行 共 托管 证 券 投 资基 金 945 只。 自 2003 年 以来 , 本行 连 续 十 六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海 证 券 报 》等 境内 外 权 威 财经 媒 体 评 选的 65 项最 佳 托 管 银行 大 奖 ;是 获 得奖 项 最 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 优 良 的服 务 品 质 获 得国 内 外 金 融领 域 的 持 续认 可 和 广 泛好 评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 ( 四 )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 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 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 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 风险 控 制 机 制, 强 化 业 务项 目 全 过 程 风险 管 理 作 为重 要 工 作 来做 。 继 2005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 次 顺 利 通 过评 估 组 织 内部 控 制 和 安全 措 施 是 否充 分 的 最 权威 的 SAS70 (审 计 标 准第 70 号) 审 阅 后,2015 年、2016 年 中 国工 商 银 行 资产 托 管 部 均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 , 迄 今已 第 十 次 获得 无 保 留 意见 的 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 性和有效性的全面 认可, 也 证 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 与 国 际 大 型 托管 银 行 接 轨, 达 到 国 际先 进 水 平 。 目前 ,ISAE3402 审 阅 已 经 成为 年 度 化 、常 规 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 目 标 保 证业 务 运 作 严格 遵 守 国 家有 关 法 律 法 规和 行 业 监 管规 则 ,强 化 和 建 立 守法 经 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 个 运 作 规范 化 、 管 理 科 学 化 、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 障资 产托 管业 务安 全 、 有 效、 稳 健 运 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 组 织结 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 ( 内控 合 规 部 、内 部审 计 局) 、资 产 托 管 部内 设 风 险 控 制处 及 资 产 托管 部 各 业 务处 室 共 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 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 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 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独 立行 使稽 核监 察职 权 。 各 业务 处 室 在 各 自职 责 范 围 内实 施 具 体 的风 险 控 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 原 则 (1 )合 法 性 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合 国 家 法 律 法规 及 监 管 机构 的 监 管 要求 , 并贯 穿于 托管 业务 经营 管 理 活 动的 始 终 。 (2 )完 整 性 原则 。托 管 业 务 的各 项 经 营 管理 活 动 都 必 须有 相 应 的 规范 程 序 和 监督 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 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 和人员。 (3 ) 及时 性 原 则。 托 管 业务 经 营 活 动必 须 在 发 生 时能 准 确 及 时地 记 录; 按 照 “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 控优 先” 的原 则, 新 设 机 构或 新 增 业 务 品种 时 , 必 须做 到 已 建 立相 关 的 规 章制 度 。 (4 ) 审慎 性 原 则。 各 项 业务 经 营 活 动必 须 防 范 风 险, 审 慎经 营 , 保证 基 金 资 产和 其他 委托 资产 的安 全 与 完 整。 (5 )有 效 性 原 则。 内 控制 度 应 根 据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营 管 理 的 需要 适 时 修 改完 善, 并保 证得 到全 面 落 实 执行 , 不 得 有 任何 空 间 、 时限 及 人 员 的例 外 。 (6 )独 立 性 原 则。 设 立专 门 履 行 托管 人 职 责 的 管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人 员 和 控 制人 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 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 和执行部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 措 施实 施 (1 )严 格 的 隔 离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 统 业 务实 行 严 格 分离 , 建立 了 明 确 的岗 位 职责 、 科学 的 业 务 流程 、 详细 的 操 作 手册 、 严格 的 人 员 行 为规 范 等 一 系列 规 章 制 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 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 度和 管理 独立 、网 络 独 立 。 (2 )高 层 检 查 。主 管 行 领 导 与部 门 高 级 管理 层 作 为 工 行托 管 业 务 政策 和 策 略 的制 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 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 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 部门改进。 (3 ) 人事 控 制 。 资 产 托 管 部严 格 落 实 岗 位责 任 制 , 建 立 “ 自控 防 线” 、 “ 互 控 防 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 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 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 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 德 培 训 、签 订 承 诺 书 ,使 员 工 树 立风 险 防 范 与控 制 理 念 。 (4 )经 营 控 制。 资 产 托管 部 通 过 制定 计 划、 编 制 预 算 等方 法 开 展 各种 业 务 营 销活 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 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 的。 (5 )内 部 风 险 管理 。 资产 托 管 部 通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估 等 方 式 加强 内 部 风 险管 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 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 风 险 控 制措 施 , 排 查 风险 隐 患 。 (6 ) 数据 安 全 控 制。 我 们通 过 业 务 操作 区 相 对 独 立、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输 线路 的冗 余备 份、 监 控 设 施的 运 用 和 保 障等 措 施 来 保障 数 据 安 全。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 应 。 资产 托 管 业 务建 立 专 门 的灾 难 恢 复 中心 , 制 定 了 基于 数 据、 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 在 的“ 随 机演 练 ” 。 从 演练 结 果 看, 资 产 托管 部 完 全 有 能力 在 发 生 灾难 的 情 况 下两 个 小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 时内 恢复 业务 。 5、资 产托 管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情 况 (1 )资 产 托 管 部内 部 设 置 专职 稽 核 监 察 部门 , 配备 专 职 稽 核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 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 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 健康 、稳 定地 发展 。 (2 )完 善 组 织 结构 , 实施 全 员 风 险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理 体 系 需 要从 上 至 下 每个 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 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 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 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部 门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同 岗 位 相 互制 衡 的 组 织 结构 。 (3 )建 立 健 全 规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部 十 分 重 视 内控 制 度 的 建设 , 一贯 坚 持 把 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 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 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 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 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 业务 环节 之间 的相 互 制 约 机制 。 (4 )内 部 风 险 控制 始 终 是 托管 部 工 作 重 点之 一 ,保 持 与 业 务发 展 同 等 地位 。 资产 托 管业 务 是 商 业银 行 新 兴 的中 间 业 务, 资 产 托 管部 从 成 立 之 日起 就 特 别 强调 规 范 运 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 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 要 的 位置 , 视 风 险 防范 和 控 制 为托 管 业 务 生存 和 发 展 的生 命 线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托 管 协议 和 有 关 基金 法 规 的 规定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 开始。 基 金托 管 人 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违 反 《基 金 法 》 、 基 金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议 或 有 关 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 期 内纠 正 的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 理 人有 重 大 违 规 行为 , 应 立 即报 告 中 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一 )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北京万豪中心 D 座 12 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 2 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6 层 电话 (0755 )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 号华润大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 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联系人 王振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合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 288 号新世纪广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 时公告。 ( 二 ) 登记 机构 (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务 所 ( 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 范佳斐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 展企 业广 场二 座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张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 六、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2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8] 2120 号文 注册。 ( 二 )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 开放式 。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 三 ) 基金 份额 的类 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及销售服务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募集 对象 、募 集目 标 1、 募集 期限 :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确 定, 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根据 《运 作办 法》 的规 定, 如果 本基 金在 上述 时间 段内 未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法定 条件 、 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 本基金可延长募集时间, 但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 通过各销售机构 的基金销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机 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 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4、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 ( 五 ) 基金 的认 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 同成 立,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 定办 理完 毕基 金募 集的 备案 手续 , 基金 合同 生效 ; 销售 机构 对认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 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和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 非经登记机构同 意不得撤销。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单一投资者经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确认总份额的50% , 且不得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要求,对于超过部分的认购份额,登记机构不予确认。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直销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 认购费 )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含 认购 费)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含 认购 费) ,追 加认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 元( 含认 购费 ) 。 4、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 本 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 ≤M <300 万元 0.4% 300 万元 ≤M <500 万元 0.2% M ≥5 0 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 的数额 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人民币 1 元。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 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 购 份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 购金额= 认购金额/(1 +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 购金额-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资金利息)/ 1 元 ②认 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 购金额=认 购金额- 认 购费用 认购份 额 =( 净 认 购金额 + 认购资金利息)/1 元 其中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结 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 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 : 某投 资者 投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果 其认 购资 金的 利息 为 1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 )=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 = 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 + 10)/1 = 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 9,950.36 份基金份额。 7、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 基金 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有效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 集资 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 提前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对本 基金 进行 清算 , 终止 《基 金合 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 者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按 销 售机 构提 供的 其他 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 申购 和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 , 登记 机构 有权 拒 绝, 如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收 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并按 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 三 ) 申购 与 赎回 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则 , 即申 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 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购 与 赎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被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相应顺延至 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在发生巨额赎回 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 管理 人应 以交 易时 间 结束 前受 理有 效申 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 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 , 赎回成立; 本基金 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 申购或赎回生效。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 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未确认 ,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 会被确认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请。 申购 、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投资 者应 及 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 五 ) 申购 和 赎回 的 数额 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 者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首次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1元 (含 申购费 )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 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 份 (如 该账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 份, 则必 须一 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 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情况 下, 调整 上述 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 数量 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并 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 申购 和 赎回 的 费率 1、本基金 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5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3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天 ≤N<30 天 0.1% N≥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 并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公告 。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并提前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 七 )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 额 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5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0.8% )=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 份额=49,603.17/1.0500 =47,241.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 ,假 设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0元, 则其可得到47,241.1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 总额=赎回份 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 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 总额- 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两笔赎回申请的赎回本基金份额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其 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份额(份,a )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 b) 1.2000 1.3000 持有时间N 7 ≤T<30 天 T ≥30 天 适用赎回费率(c ) 0.1% 0% 赎回总额(元,d=a 12,000 13,0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6 ×b ) 赎回费(e=c ×d ) 12 0 赎回金额(f=d-e ) 11,988 13,000 ( 八 )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5 、6 、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 4、5 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 请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款 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 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对除第 5 项情形外的恢复赎回 业务予以公告。 ( 十 )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 , 可对 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单 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自 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 回的 ,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8 赎回 为止 。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若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且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部分 延 期赎 回并 在当 日接 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 如出 现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超过 前一 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赎 回申 请 ( “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 )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优 先确 认其 他赎 回申 请人 ( “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 )赎 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 回申 请按 照以 下原 则办 理: 如小 额赎 回申 请 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 认, 则按 照单 个小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当 日小 额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认 其当 日 受理的赎回 申请 量,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含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其余 赎回 申请 与大 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 : 延期 的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 分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日 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 销。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 同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对 延 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巨额 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 、 公告 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十一) 暂停 申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 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9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 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 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 十 二) 基金转换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相 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 (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效 司法 文书 和协 助 执行 通知 书 要求 登记 机 构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向其 销 售机 构申 请 办理 已持 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 售机 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 机构 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尽管有前述约定, 基金销售机构仍有 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 ( 十 五) 定期 定额 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 (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 冻结 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0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1 九、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 ( 二 )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等债 券, 以及 资产 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现 金等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基金保留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 的 规定 。 ( 三 ) 投资策略 (一)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 利率走势、 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 变化 等因 素, 并结 合各 种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在特 定经 济形 势下 的估 值水 平、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特 征, 在符 合本 基金 相关 投资 比例 规定 的前 提下 , 决定 组合 的久 期水 平、 期限 结构 和类 属 配置,并在此基础之上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投资 收益。 1、利率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积极主动的预测未来的利率趋 势。 组合 久期 是反 映利 率风 险最 重要 的指 标,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相 关因 素的 研判 调整 组合 久期 。 如果 预期 利率 下降 , 本基 金将 增加 组合 的久 期, 以较 多地 获得 债券 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 益; 反之 , 如果 预期 利率 上升 , 本基 金将 缩短 组合 的久 期, 以减 小债 券价 格下 降带 来的 风险 。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关注个别债券的选择和行业配置 两方 面。 在定 性与 定量 分析 结合 的基 础上 , 通过 自下 而上 的策 略, 在信 用类 固定 收 益金融工 具中进行个债的精选,结合适度分散的行业配置策略,构造和优化组合。 通过采用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 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分析, 包括宏观信用环境分析、 行业 趋势 分析 、 管理 层素 质与 公司 治理 分析 、 运营 与财 务状 况分 析、 债 务契 约分 析、 特殊 事项 风 险分 析等 , 依靠 嘉实 信用 分析 团队 及嘉 实中 央研 究平 台的 其他 资源 , 深入 分析 挖掘 发债 主体 的经 营状 况、 现金 流、 发展 趋势 等情 况, 严格 遵守 嘉实 信用 分析 流 程, 执行 嘉实 信用 投资 纪 律。 (1) 个别债券选择 首先,本基金依据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的研究成果,执行 “ 嘉实投资备选库流程 ”, 生成或更新买入信用债券备选库,强化投资纪律,保护组合质量。 其次 , 本基 金主 要从 信用 债券 备选 库中 选择 或调 整个 债。 本基 金根 据个 债的 类属 、 信用 评级 、 收益 率 (到 期收 益率 、 票面 利率 、 利息 支付 方式 、 利息 税务 处理 ) 、 剩余 期限 、 久期 、 凸性 、 流动 性 (发 行总 量、 流通 量、 上市 时间 ) 等指 标, 结合 组合 管理 层面 的要 求, 决定 是 否将个债纳入组合及其投资数量。 再有 , 因信 用改 善而 支持 本基 金投 资的 个债 信用 指标 可以 包括 但不 限于 : 更稳 定或 增强 的现 金流 、 通过 自由 现金 流增 强去 杠杆的财务能力、 资产估值更利于支持债务、 更强大的公 司管 理、 更稳 定或 更高 的市 场占 有率 、 更易 于获 得资 金等 ; 个债 因信 用恶 化而 支持 本基 金卖 出的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发债企业出现坏于分析师预期的情况、 发债企业没有去杠杆的 财务 能力 、 发债 企业 覆盖 债务 的资 产减 少、 发债 企业 市场 竞争 地位 恶化 、 发债 企业 获得 资金 的途 径减 少、 发债 企业 发生 管理 层的 重大 变化 、 个债 已达 到本 基金 对其 设定 的目 标价 格、 本 基金对该个债 评估的价格上行空间有限等。 (2) 行业配置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 影 响既定信用 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 。 同时 , 不同 行业 对宏 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 不同 行业 的 潜在 违约 率差 异显 著。 本 基金借助 “嘉实信用分析系统 ” 及嘉实中央研究平台, 基于深入的宏观信用环境、 行业发展 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运用定性定量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 采取适度分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3 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 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3)信用风险控制措施 本基金实施谨慎的信用评估和市场分析、 个债和行业层面的分散化投资策略, 当发债企 业的基本面情况出现恶化时,运用 “ 尽早出售(first sale, best sale ) ”策略,控制投 资风险。 本基金使用各信用级别持仓量、 行业分散度、 组合持仓分布、 各项重要偿债指标范围等 描述性统计指标,还运用 VaR 、Credit Metrics 、Credit Portfolio Views 等模型,估计组 合在给定置信水平和事件期限内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 以便有效评估和控制组合信用风险暴 露。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同一类属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在给定组合久期以及其他 组合约束条件的情形下, 通过嘉实债券组合优化数量模型, 确定最优的期限结构。 本基金 期 限结构调整的配置方式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 4、骑乘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骑乘策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 高位 的债 券, 随着 持有 期限 的延 长, 债券 的剩 余期 限将 会缩 短, 债券 的收 益率 水平 将会 较投 资期初有所下降,对应的将是债券价格的走高,而这一期间债券的涨幅将会高于其他期间, 这样就 可能 获得丰厚的价差收益即 资本利得收入。 5、息差策略 本基 金将 利用 回购 利率 低 于债 券收 益率 的情 形 ,通 过正 回购 将所 获 得的 资 金 投资 于债 券,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 (二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通过宏观经济、 提前偿还率、 资产池 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选择 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 体投资规模并进行 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三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4 金的有关规定。 ? 宏观经济和证券发行人的基本面数据。 ? 投资对象的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 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 基金 管理 人 的研 究部 通过 内部 独立 研 究,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机 构的 研究 成 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 策略、行业和证券发 行人等分析报告, 为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 根据本基金投资目 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 划的总体投资策略, 审核并批准基金经 理提出的资产 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 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 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 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 动态的组合管理: 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证券发行人的发展变化, 结 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 性的评估结果,对 投资组合进行 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 并授权 风险控制小组进行日常跟踪, 出具 风险 分析 报告 。 基金 管理 人的 合规 部对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监督 。 ( 四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5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不 符合 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 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 述第 (2) 、 (9)、 (12 ) 、( 13) 项规 定外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 策略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6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 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 行为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 改属于非强制性的, 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 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 关报告或备 案或变更注册 。 ( 五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 综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 中债 综合 全价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 指数样本券涵盖 面 广,能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情况。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中债 综合 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公开发布,具有较强的 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债指数体系中,中债 综合 全价指数所代表的债券市场的风险收益特征与本基 金 较为贴近。因此,中债 综合 全价指数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比较基准。 如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相关法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更 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7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六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 型基金 。 ( 七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 使相 关权 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8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 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基金 销售 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 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 和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 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 金的 估值 日为 本基 金 相关 的证 券交 易场 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法 规规 定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 基金 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选取估 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 净价 进行 估值 。 对银 行间 市场 未上 市, 且第 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 格的 债券 , 按成 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 息。 6、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 并担 任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四 )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 对外公布 。 ( 五 )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登 记机 构 、 或销 售机 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1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2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 六 )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 七 )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 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约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 二 )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 ( 三 )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分 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即基 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前提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和 支付 方式 进行 调整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 四 )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 五 )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4 15 个工作日 。 ( 六 )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一 )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 相关 的信 息披 露费 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 或仲裁 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 二 )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月初 5 个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定 的账 户路 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金 管理 人无 需再 出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6 资金 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不可 抗力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至最 近可 支付 日。 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三 )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 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但本基 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的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 二 )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相 关法 律法 规关 于信 息披 露的 规定 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 二 )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料 。 ( 三 )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 四 )本 基金 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应采 用 中文 文本 。 如同 时采 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五 )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的 各项 权利 、 义务 关系 , 明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9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 在网 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 说明 书摘 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 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基 金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 媒介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和网站 上。 (三 )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收到 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文件 的 次日 在指 定 媒介 和网 站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 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0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和网站 上。 《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 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 情况 及其 流动 性风 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 为保 障其 他 投资 者的 权益 , 基金 管理 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影 响投 资者 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公 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1 8、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25、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本基金连续 40 、50 、5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对基金合同将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进行提示; 30、 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 总额 、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 期内 所有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基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 度,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理 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除 依法 在指 定 媒介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 公共 媒 介 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共 媒 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 披露 信息 ,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 七 )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 ( 八 )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4 十六、风险揭示 ( 一 )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风险 货币 政策 、 财政 政策 、 产业 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 场产 生一 定的 影响 , 导致 市 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 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 ( 二 ) 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 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 ( 三 )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 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 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5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 同业存单、 银 行存 款、 现金 等。 上述 资产 均存 在规 范的 交易 场所 , 运作 时间 长, 市场 透明 度较 高, 运作 方 式规 范, 历史 流动 性状 况良 好, 正常 情况 下能 够及 时满 足基 金变 现需 求, 保证 基金 按时 应对 赎回 要求 。 极端 市场 情况 下, 上述 资产 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导致 基金资产无法变现, 从而 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 根据过往经验统计, 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 流 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宏观信用环境变化, 影响同一发债人的违约概率, 影响不同发债人间的违约相关度, 影 响既定信用等级发债人在信用周期不同阶段的违约损失率, 影响不同信用等级发债人的违约 概率 。 同时 , 不同 行业 对宏 观经 济的 相关 性差 异显 著, 不同 行业 的 潜在 违约 率差 异显 著。 本 基金 借助 “嘉 实信 用分 析系 统” 及嘉 实中 央研 究平 台, 基于 深入 的 宏观 信用 环境 、 行业 发展 趋势等基本面研究, 运用定性定量模型, 在自下而上的个债精选策略基础上, 采取适度分散 的行业配置策略,从组合层面动态优化风险收益。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 的前提下进行配置, 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 行业分散度较高, 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 正常交易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 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 资产 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 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 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 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以应对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 额赎 回, 具体 措施 请见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 明书 中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部分 “巨 额赎 回 的处 理方 式” 。因 此在 巨额 赎回 情形 发生 时,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存 在不 能及 时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3)本 基金 对 持续 持有 期少 于7 日的 投 资人 ,收 取1.5% 的赎 回费 ,并 将上 述 赎回 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当本基金发生大 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 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 ( 四 )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 获取的 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 益水平存在影响。 ( 五 )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六 )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各类 债券 的特 定风 险即 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债券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 政策 、 货币 政策 、 市场 需求 变化 、 行业 波动 等因 素的 影响 , 可能 存在 所选 投资 标的 的成 长性 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 势, 加强 对市 场和 固定 收益 类产 品的 深入 研究 , 持续 优化 组合 配置 , 以控 制特 定风 险。 此外 , 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 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 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 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7 本基 金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提前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对本基 金进行清算,终止 本 《基 金合 同》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因 此, 投资 者将 面 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面临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 现金 流预测风险。 利率风 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 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 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 现金 流, 现金 流预 测风 险是 指由 于对 基础 资产 的现 金流 预测 发生 偏差 导致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本 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 八 ) 其他 风险 战争 、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 接控 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 三 )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9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 四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 五 )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 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 六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 七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一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权利 与义 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服务 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 《业 务规 则》 以及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1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 《基 金合 同》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 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 、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 基金 服务 机构 并确定相关费率 ,对基金 服务 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 确定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 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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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 ;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使 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 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 投资 者 能够 按照 《基 金合 同 》 规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 义务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 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 应当 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满 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 应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 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4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 或注销 证券 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安全 ,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 或注销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或有权 机关另有要求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因向 审计 、 法律 等外 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5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 依法 被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 二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权利 。 A.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6 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 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 并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7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至少 30 日, 在指 定 媒介发布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 送达 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可 通 过现 场开 会方 式或 通 讯开 会方 式 或法 律法 规及 监管 机关 允许 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8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审议事项的 表决意见 以书面形式在 收取 表决 意见截止时间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 )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统计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统计 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采 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9 5、 若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所持 有的 有效 基金 份额 低于 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第 2 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 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到会 者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份额 总数 的三 分之 一 (含 三分 之一 ) 。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本部分“A 、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 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 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 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 至少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收取 表决 意见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出 。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投资者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选 举 两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人士 共同担任 计 票人 ;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 大会 虽然 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 布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 名 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 计 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 人士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 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 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拒派 代表 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 指定媒介 上公 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 条件 、议 事程 序、 表决 条件 等规 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 基金 管理 人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报监 管机 关并 提前 公告 后, 可直 接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三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变更注册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并应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在 决议生效后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 介公告 。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2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 ;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3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 争议 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按 照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届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 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 处理 期间 ,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各自 的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 金合 同》 受中 国法 律 (为本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 管辖 。 ( 五 )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 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 金合 同》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上 报有 关监 管机 构一 式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 金合 同》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销售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一 )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53 层 09-11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 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5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B.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 郭明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 范围 :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款 、 同业 拆借 业务 ;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 贴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5 转贴 现、 各类 汇兑 业务 ; 代理 资金 清算 ;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 代理 销售 业务 ; 代理 发行 、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 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业 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放 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资信 调查 、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款 承诺 ; 企业 、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外汇 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币 兑换 ; 出口 托收 及进 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 外汇 担保 ; 发 行、 代理 发行 、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 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 证券 ; 自营 、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 银行 、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 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汇 业务 ; 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 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央行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债券, 以及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现 金等 ,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资产, 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 除外 ) 、可 交换 债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本 基 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6 的投资比例将做相应调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 本基 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 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1 )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 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 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 2)、 9)、 12)、 13 )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期间 ,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应当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的投 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7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 应当 符合 本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 先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 内部 审批 机制 和评 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 执行 。 相关 交易 必须 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 并经 过三 分之 二以 上 (含 三分 之二 ) 的独 立董 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等作出 强制 性调 整的 , 本基 金应 当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的规 定执 行;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修 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限制、 组合限制、 禁止行为 等, 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 于非 强制 性的 , 则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或 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 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 变更注册。 基金 管理 人知 晓基 金托 管 人 投资 监 督职 责的 履 行受 外部 数据 来源 或 系统 开发 等因 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8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 交易 方式 进 行交 易时 ,基 金托 管 人应 及时 提 醒基 金管 理 人与 交易 对手 重新 确 定交 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基金 管理 人在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后 , 可 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 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关于银行存款投资。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和交 通银 行, 本基 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 的银 行存 款出 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 的损 失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 管理 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B.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C.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 基 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在限 期内 ,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9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 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合 理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三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 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 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四 )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0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 基金 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B.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 业银行开设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 募集期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 具验 资 报告 ,出 具 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 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募 集的 属于 本基 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备案的条件 ,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C.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 其 营业 机构 开 设资 产托 管专 户, 保 管基 金的 银 行存 款。 该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均需 通过 基金 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 金管 理暂 行条 例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1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 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 D.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 托管 人以 基 金托 管人 和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公 司 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E.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 公司 和银 行间 市场 清 算所 股份 有 限公 司开 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 托管 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 F.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 银行 间市 场清 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 实物 证券 的购 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2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 签署 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 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 五 )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投 资基 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最 新 规定估值 。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3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 收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或 挂牌 转让 的固 定收 益品 种 (基 金合 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 选取 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按成本 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 利息。 (6) 定期 存款 : 以本 金列 示, 按商 定的 存款 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 间内 逐日 计提 应收 利息 , 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4 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C.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约 定 的估 值差 错处 理原 则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算 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 及时 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且 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5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等 , 或国 家会 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D.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6 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 进行 核对 ,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 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 , 保证 相关 各方 平行 登录 的账 册记 录完 全相 符。 若当 日核 对不 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册为准 。 E.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 后 60 日内完成 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 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 告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 加 盖业 务印 鉴 或者 出具 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 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 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7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F.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 六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金合同》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登记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 ; 《基 金合 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8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 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 决的 ,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 处理 期间 ,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为本协议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 。 ( 八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 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本 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B.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 现 《基 金合 同 》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 在基 金财 产 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 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9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 C.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D.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0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 资料 寄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 送季 度对 账单 ,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季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 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 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误 等原 因有 可能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上 述原 因无 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 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 期定 额投 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 三 )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 定制净值短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 净值短信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010)85712266 , 也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定制短信服务。 ( 四 ) 在线 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 查询。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2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 个人和机构投资者 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 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 五 ) 咨询 服务 1 、 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 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金 账户 余额 、 基金 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真: (010)65182266 。 2 、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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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5 二十三、备查文件 ( 一 ) 备查 文件 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 嘉实 新添福 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 注册 为本基金 的批复 文件。 2、 《嘉 实稳联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嘉 实稳联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二 ) 存放 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 三 )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 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5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