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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中企B(150176)

恒中企B: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 华恒 生中 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 设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银 华恒 生中 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 证监会”)于2013 年11月7 日 证监 许可【2013 】1433 号 文核准募 集。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 效日为2014 年4月9 日。 基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 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 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 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 险。 证券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基金 ” ) 是 一种长期 投资 工具, 其 主要功能 是分散投 资, 降 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 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行 储蓄和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定收 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 投资 人购买基 金, 既可能按 其持有份 额分 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 收益, 也可能 承担 基金投资所 带来的损 失。 投资人应 当充分了 解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 取等储蓄 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 资人进行长 期投资、平 均 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易行的 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 额投资并 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 所固有的 风险 , 不能保证投 资人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的等 效理财方 式。 基金分为股 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 债券 型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 等不同类 型, 投资人 投 资不同类型 的基金将 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 期, 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的 风险。 一般来 说, 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 担的风险 也越大。 本基金为 股 票型基金, 具 有较高预 期风险、 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从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类 基金份额来 看 ,恒中企A份额具 有预期低风 险、收益 相对稳定的特征 ;恒中企B份 额具有预期 高风险、高 预期收益的特征 。在标的指 数下跌的市 场环境下,当恒 中企B份额跌 破0.2000 元后,恒中 企A份额与恒中企B 份额暂时将各 负盈亏, 恒中企A份额持有 人的本金存 在可能损失 的风险。同 时,本基金为海 外证券投资 基金,除了 需要承担与 国内证券 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 险之 外, 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 风险、 主要 市场 风险等海外 市场 投资 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 风险。 本基金按照 基金份额 初始面值1.00 元发 售, 在市场 波 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 基 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于基 金份额初 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 于境外证 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 因为证券 市 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 动, 投资人 在 投资本基金 前, 需充分了 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并承担基 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 类风险, 包括市场 类 风险, 投资工 具类风险 、 投资管 理类风 险、 技术类风 险和特殊 事件类风 险、 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 (如指数化投 资风险、 投 资替代 风险、 跟踪偏离风险、 杠杆机制风 险、折/溢价 交易风险、 份额配对转换 业 务及基金份 额折算等业 务办理过程 中的特有 风险等) 。 巨额赎 回风险是 开放 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 风险, 即当单 个开 放日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净赎 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 放日 全部基金份 额 (包括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企A份额、恒 中企B份额 和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的10% 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






























































银 华恒 生中 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 投资人在进 行投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读本 基金的招 募 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了 解本基金 的 风险收益特 征, 并根据 自身的投 资目的、 投资期限 、 投资经验、 资 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 是否和 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 力相适应 。 基金管理人 承诺以恪 尽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本 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 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 其未来业 绩表现。 基金 管理人所 管理的其 它基金的 业绩并不 构 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 的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 人基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原 则, 在做 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 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 担。 投资人应当 通过基金 管理人或 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 资格 的其他机构 购买和赎 回基金, 基金 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 本 招募说明 书、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以 及相关公 告。 本招募说明 书 (更新) 所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9年4月9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 日为2019 年3 月31日, 所披露的 投资组合 为2019 年第1 季度的数据 (财务数 据未经审 计)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目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8 七、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40 八、基金的募集 ....................................................... 48 九、基金合同生效 ..................................................... 49 十、银华恒生中企份额、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 额的上市交易 ............. 50 十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2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三、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6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8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9 十六、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74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5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 7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 财产的清算 .......................... 88 二十二、基金托管人 ................................................... 90 二十三、境外资产托管人 ............................................... 93 二十四、相关服务机构 ................................................. 94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7 二十六、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七、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9 二十八、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二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三十、备查文件 ...................................................... 132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 一、 绪言 《银华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 书》 (以下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 ) 依据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以下简称 “ 《合同 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 下 简称 “《销售办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 资基 金上市规则 》 ( 以下简 称 “ 《 上市规 则 》 ” ) 、 《中 国人民银行 公告 (2006)第5号 》 、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 以 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关于实 施 〈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有 关 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 称 “ 《通知》 ”)、 《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 公开 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以 下简称 “ 《流动 性风险管 理规定 》 ” 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编 写。 本招募说明 书阐述了 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 的全部必 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准 确性、完 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 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募 集的 。 本招募说明书 由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经中 国 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基 金投资人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 面签章为 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 按照 《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投 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 义务,应 详细查阅 基金 合同。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意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或 简称具有如 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 金:指银 华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银华 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 合同 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 充 5.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 之 《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 协议》及 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 何有 效修订和补 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 说明书 : 指 《 银华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 新 7.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指《银华 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 8. 上市交易公 告书: 指 《银 华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银华H股A 份额和 银华H股B 份额上 市交易公告 书》及《银 华恒生中国 企 业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 银华H股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9.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即银 华恒生中 国企业 指 数份额, 本基金的基 础份额, 即指 更名 前的 “银华H股份 额” 。 投资者在 场外认/申 购的银华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不 进行基金 份额自动 分离/分拆;投资 者在场内认 购的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将自动进行基金 份额分离; 投资者在场 内申购、 买入的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可 选择进行 基金 份额分拆, 也可 选择不进 行基金份 额分 拆 10. 恒中企A份额: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按基金 合同约定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稳健 收 益类基金份 额 ,即指 更名前的 “银华H股A份额” 。 11. 恒中企B份额: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按基金 合同约定规 则所自动分离或 分拆的积极 收 益类基金份 额 ,即指 更名前的 “银华H股B份额” 。 12. 恒中企A份额 的本金: 除非 基金合 同文义另 有所指, 对 于恒中企A份 额而言, 指1.00 元 13.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 政法 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14. 《基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 通过, 自2004 年6月1日 起实施, 并 经2012年12月28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的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 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于2011 年6 月9日颁布、 自同年10 月1日起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 16. 《信息披露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于2004 年6月8日 颁布 、 自同年7月1 日起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于2004 年6 月29日颁布 、自同年7月1日起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及 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8.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于2007 年6 月18日公布 、自同年7月5日起 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 投资者境 外证券 投 资管理试 行办法》 及发 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修订 19. 《业务规则》 : 指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 实施的 《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则》 、 《 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 申购赎回 业 务实施细则 》 、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 ,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发布实施 的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上 市开放式 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 实施细则》 及 销售机构业 务规则等 相关业务 规则和实 施细则, 是规 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 理的开放 式证券投 资 基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20.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中国证监 会2017年8月31 日 颁 布、 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 《公 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1.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22.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 :指中国 人民银行 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 23.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 外汇管理 局或其授 权的代表 机构 24. 基金合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 25.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可投资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6.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 以投资开 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的 、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 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 企业法人、 事 业法人、 社 会团体或 其他 组织 27. 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 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 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 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 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 投资者 28. 投资人: 指个 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9.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指 依基金合 同和招募 说明书合 法取 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30. 基金销售业 务: 指基金 管 理人或代 销机构宣 传推介基 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 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 资等 业务 31. 发售:指在 本基金募 集期内, 销售机构 向投资人 销售 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32. 销售机构: 指银 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以及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 管理人签 订 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 的机构, 以 及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 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 务的会员 单位。 其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 中 可通 过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系 统办理 本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必须 是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 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认可 的、 可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 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 33. 基金销售网 点:指直 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 及代销机 构的 代销网点 34. 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 业 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 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 和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 确认、 清算和 结算、 代 理发放红 利、 建 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 等 35. 登记机构: 指 办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 基金的 登记机构 为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 登记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 36. 境外投资顾 问: 指符合 法律法规 规定的条 件, 为本基 金境外证券 投资提供 证券买卖 建议或投资组合 管理等服务 并取得收入 的境外金融 机 构;境外投资顾 问由基金管 理人选择、 更换和撤消 37. 境外托管人: 指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的条件, 接受 基金 托管人委托, 负 责本基金 境外 资产托管业 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 ;境外托 管人由基 金托 管人选择、 更换和撤 消 38. 开放式基金 账户: 指投资 人通过场 外销售机 构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 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 的账户。 投资人 办理场外 认购、 场外申 购和场外 赎回 等业务时需 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 户, 记录 在该账户下 的基金份 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 记系 统 39. 基金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40. 深圳证券账 户: 指投资人 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 设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普 通股票账 户或证券 投资基金 账户 。 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 办理场内认 购、 场内申 购、 场内 赎回、 上 市交易等 业 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 账户, 记录 在该账 户下的基金 份额登记 在登记机 构的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 41.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 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 基 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 手续完毕 ,并获得 中国 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 期 42. 基金合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 由出现后, 基 金财产清 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44. 存续期:指 基金合同 生效至终 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 限 45. 工作日:指 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正常 交易日 46. 开放日: 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的工作 日 (即上海和 深圳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 但 本基金投 资的主要 市场因节 假 日 而休市的 日期除外, 本基金的 主要市 场指香港市 场) 47. T日:指销售 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48. T+n日:指自T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49.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 基金接受 申购、赎 回或其他 交易 的时间段 50.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1. 申购: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投资人 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2. 赎回: 指基金 合同生效 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 为 53. 转托管: 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 销售机构 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包 括跨系统 转托管和 系统内转 托管 54. 会员单位: 指经 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 单位 55. 上市交易: 指基 金合同生 效后投资 人通过会 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 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行为 56. 场外: 指不通过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系统而 通过自身 的柜台或者 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和 赎回业务 的基金销 售机构和 场 所。 通过该等 场所办理 基金份额 的认购、 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外认购、 场外申购 、场外赎 回 57. 场内: 指通过深 圳证券交 易 所会员 单位和深 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 交易业务 的场所。 通过该等 场 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 申购、 赎回也 称为场内认 购、场内 申购、场 内赎回 58. 注册登记系 统: 指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开 放式基金注 册登记系 统, 通过 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 申购的基 金份额登 记在本系 统 59.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指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 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 内会员单 位认购、 申购或买 入的基金 份额 登记在本系 统 60. 系统内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 构(网点) 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61. 跨系统转托 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 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 的行为 62. 自动分离: 指投 资人在场 内认购的 每2份银 华恒生中 企 份额在发售 结束后按1:1 比例 自动转换为1 份恒中企A份额和1 份恒中企B份额的 行为 63. 配对转换: 指 本基金的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与恒中企A 份 额、 恒中企B份 额之间按 约定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 的转换规则 进行转换 的行为, 包括分拆 和合并 64. 分拆: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2 份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的场内份额 申请转换 成1份恒中 企A份额 与1 份恒 中 企B 份额的行为 65. 合并:根据基金 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1 份恒中企A 份额与1份 恒中企B份额 申请转换 成2份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场内 份额的行为 66. 恒中企A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 恒中企A 份额约定 年 基准收益率 为 “同期银 行人民 币一年期定 期存款利 率+3.5%”, 同期银行 人民币一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以 每个定期 折算期间 开始日的中 国人民银 行实施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为准。 基金 合同生效 日所 在年度的年 基准收益 率为 “基金合 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 银行实施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存款 基准利率”。每 份恒中企A份 额年基准收 益均以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 算,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 承诺或保证恒中 企A份额持有 人的该等收 益,如在某 一定期折算期间 内本基金资 产出现极端 损失情况下,恒 中企A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 面临无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益 的风险甚至 损失本金的 风险 67. 恒中企A份额 约定累计 应得收益: 指恒中企A 份额依据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截至 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 计算的累 计收益 68. 极端情况发生日 :指按正常情 况下的净值 计算规则, 发生恒中企B份额 基金份额净 值将跌破0.2000 元的自然 日,即恒中 企B份额在承 担 当日亏损与支付 当日恒中企A 份额应得 收益后基金 份额净值 将跌破0.2000 元的 自然日 69. 极端情况:指按 正常情况下的 净值计算规 则,发生恒 中企B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 跌破0.2000 元 的情况,即 恒中企B份额 在承担当日 亏 损与支付当日恒 中企A份额应 得收益后 基金份额净 值将跌破0.2000 元 的情况。 极 端情况发 生 后, 恒中企B份 额暂时不 再保证 恒中企A 份额每日应得收 益,恒中企A 份额和恒中 企B份额按 两 者基金份额净值 的比例共同 承担亏损, 即恒中企A 份 额和恒中 企B份额 将各负盈 亏 70. 定期折算期 间: 第一个定 期折算期 间指基金 合同生效 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 之后最近 一个11 月30 日, 第二个及之 后的定期折 算 期间指每 个 会计年度的12月1 日至下一会 计年度的 11 月30 日 71. 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 指投 资人通过 有关销售 机构提出 申请, 约定每期 扣款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 方式, 由销售 机构于每 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 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 资方式 72. 巨额赎回:指本 基金单个开放 日,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 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 额总 数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包括 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 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的10% 73. 日/天:指公 历日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 74. 月:指 公历 月 75. 元:指人民 币元 76. 基金收益: 指基 金投资所 得红利、 股 息、 债券利 息、 买 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 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 成本 和费用的节 约 77. 基金资产总 值: 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78. 基金转换: 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 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 , 申请将其持 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 已开通基 金转换业 务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 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 他基金基 金份 额的行为 79. 基金资产净 值: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80. 基金份额净 值:指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 除以计算 日基 金份额总数 81. 基金资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 程 82. 指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 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 他媒体 83.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 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84. 中华人民共 和国: 就基金 合同而言, 不 包括香港 特别 行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区 和台 湾地区 85. 养老金客户: 指 基本养老 基金与依 法成立的 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 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 形成的补充 养老基金, 包 括全国社 会保障基 金、 可以 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 业年 金单一计划 以及集合 计划。 如将 来出现经 养老基金 监 管部门认可 的新的养 老基金类 型, 基金 管理人将发 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 入养老金 客户范围 ,并 按规定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在香港交 易所上市交 易的股票。证 券价格可能会因 为国际政治 环境、 宏观与微观 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人风 险收益偏 好和市场流 动程度等 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 波动, 从而产 生市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要 包括: 市 场 类风险、 投资 工具类风 险、 投资 管理类 风险、技术 类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险 和 特殊事件 风险 。 (一)市场类风险 1. 区域市场 风险 区域市场风险是 指境外投资 受到所投资 国家或地区宏 观经济运行情况 、财政货币 政策、 产业政策等 多种因素 的影响, 上 述因素的 变化可能 会 使基金资产 面临潜在 风险。 当投 资香港 市场时, 市场的 波动性可 能高于国 内证券市 场, 加上 时间和空间 的差异, 投资 的市场风 险在 实际操作中 比国内市 场风险更 难以控制 。 2. 利率风险 利 率风 险是指 由于 各国 金融监 管机 构调整 利率 政策 而导 致的 证券价 格和 证券 利息的 损 失。 利率风险是 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 主要风险, 息 票利 率、 期限和到期 收益率水 平都将影 响债 券的利率风 险水平。 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 变动还将 影响 该地区的经 济与汇率 等。 3. 外汇兑换 风险 外汇兑换风 险是指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以 人民币计 价, 而本基金的 资产以港 币计价, 汇 率 变动影响到 基金资产 在不同币 种之间兑 换后的价 格, 从而最终影 响到投资 人以本位 币计价的 收益。 4. 税务风险 由于香港与 内地在税 务方面的 法律法规 存在一定 差异 , 当投资香港 市场时, 香 港特区政 府可能会要 求基金就 股息、 利息、 资本 利得等收 益向 当地税务机 构缴纳税 金, 该行为会 使基 金收益受到 一定影响。 此 外, 香港市场 的税收规 定可 能发生变化, 或 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 的修 订,从而导致基 金向该国家/ 地区缴纳在 基金销售、 估值或者出售投 资当日并未 预计的额外 税项。 (二)投资工具类风险 1. 上市公司 的经营风 险 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是 指本基金 在全球范 围内投资 的上 市公司在产 品、 运作、 技术、 竞争 和管理等经 营活动中 可能出现 失误,造 成股票价 格下 跌,从而影 响到本基 金的收益 。 2. 衍生产品 风险 衍生产品的 价值是从 一些基础 资产价格、 参考利率 或 指数中派生 出来的, 其 保证金交 易 制度产生了 杠杆作用。 一 方面, 由于交 易成本非 常低 , 杠杆作用可使 衍生产品 成为一种 对冲 风险和投机 的有效工 具; 另一方面, 杠 杆作用使 得潜 在的风险和 收益同时 放大, 在基础 资产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 的价格剧烈 变动时, 由 于杠杆作 用和投资 人的非理 性 预期, 衍生产 品往往给 投资组合 带来难 以估算和控 制的风险 。 很多境外股 票市场没 有个股的 当日涨跌 停板制度, 整 个市场也对 消息反应 迅速, 衍生 产 品既可以作 为快速有 效的风险 对冲工具 ,也可能 给投 资组合带来 更大的风 险。 本基金不将 衍生产品 作为核心 资产,只 会适当地 用来 对冲风险。 3. 债券风险 债券风险又 可以细分 为利率风 险、 购买 力风险、 变 现 能力风险、 经 营风险、 违约风险 和 再投资风险。 利率风险 是指各国 金融监管 机构调整 利 率政策和水 平影响债 券的市场 价格。 购 买力风险是 指由于通 货膨胀而 使货币购 买力下降 的风 险。 变现能力风 险是指投 资人在短 期内 无法以合理 的价格卖 掉债券的 风险。 经营风 险是指发 行债券者的 管理与决 策人员在 其经营管 理过程中发 生失误, 导 致资产减 少而使债 券投资人 遭 受损失。 违约 风险是指 发行债券 的公司 不能按时支 付债券利 息或偿还 本金, 而给 债券投资 人 带来的损失。 再投资风 险是指购 买短期 债券并在债 券到期时, 由 于市场利 率已经 下 调而无法 再找到与当 初购买长 期债券收 益相当的 其他债券进 行投资而 形成的风 险。 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权 益类资产, 债券投资 用于流动 性 管理的需要, 存在一定 的债券投 资 风险。 4. 证券借贷 风险 证券借贷风 险是指作 为证券借 出方, 如果 交易对手 方 违约, 则基金 可能面临 到期无法 获 得证券借贷 收入甚至 借出证券 无法归还 的风险, 从而 导致基金资 产发生损 失。 5. 回购/逆回 购风险 回购/ 逆回购风险 是指在回购 交易中,交 易对手方可 能因财务状况或 其它原因不 能履行 付款或结算 的义务, 从而对基 金资产价 值造成不 利影 响。 (三)投资管理类风险 1. 管理人风 险 管理人风险 又分为诚 信风险和 专业水平 风险。 管理人 诚信风险是 指管理人 的员工可 能在 境外投资管理活 动中违法违 规操作,或 者在与基金 持 有人的利益可能 发生冲突时 照顾私利, 给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 形成管理 人诚信风 险。 管理人 专业水平风 险是指管 理人的员 工可能由 于缺乏境外 市场知识 与较高职 业水准, 基于 主观的或 者客观的原 因没有及 时掌握境 外金融市 场动态并获 取相应的 知识与技 能, 在境外 投资决策 和 运作中失误, 而导致境 外投资的 收益受 到不利影响 。 2. 托管行/ 境 外托管行 风险 托管行/境外托管 行风险是指 托管行或境 外托管行在 托管基金资产的 过程中,由 于自 身 或外在因素, 可 能在资金 调拨、 证券交 割和报表 编制 等环节出现 差错, 导致基 金资产受 到损 失。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 3. 券商风险 券商风险是 指券商的 财务状况 与经营水 平不断变 化, 当它们由于 券商自身 或外在的 不利 因素而出现 薄弱环节 时, 会影响 到本基金 的投资管 理 与交易活动, 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 受到损 失。 4.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 于各个国家/ 地区适用不 同法律法规 ,可能导致本基 金的某些投 资行为 在部分国家/ 地区受到 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 常执行 ,从 而使得基金 资产面临 损失的可 能性。 5. 流动性风 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在市 场或者个 股流动性 不足的情 况下 , 基金管理人 可能 无法 迅速、 低成 本地调整基 金投资组 合,从而 对基金收 益造成不 利影 响。 流 动性 风险又 分为 个股 波动或 资金 调拨不 畅引 起的 日常 流动 性风险 和突 发性 事件引 起 的巨额赎回 流动性风 险。 (四)技术类风险 1. 交易技术 风险 交易技术风 险是指境 外投资管 理活动要 求管理人 运用 交易系统跨 市场、 跨时 区下单, 也 可能会依照 国际惯例 委托境外 托管行购 买基金等。 在 各种交易运 作中, 可能 因为管理 人或托 管人的技术 系统故障 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 进行 ,从而导致 投资人的 利益受到 影响。 2. 通讯风险 通讯风险是 指境外投 资管理活 动对远距 离、 跨时区 的 通讯系统要 求较高, 技 术失误或 自 然灾害等因 素造成的 通讯故障 可能会影 响到本基 金投 资管理活动 的准确性 和时效性, 从 而导 致基金资产 受到损失 。 3. 研究模型 风险 研究模型风险是 指本基金会建 立量化模型 进行投资研 究,或者运用诸 如BARRA等第 三方 模型/软件进 行投资研 究和风险 控制, 这 些研究模 型/ 软件可能出 现理论或 技术错误, 在实践 中错误地指 导境外投 资运作, 从而导致 基金资产 受到 损失。 4. 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 险是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会计 管理上违 规操 作或工作疏 忽形成的 风险。 上述违 规操作或工 作疏忽包 括经常性 的串户, 透支、 过失 付 款, 资金汇划 系统款项 错划, 日 终轧帐 假平,会计 备份数据 丢失,利 息计算错 误等技术 性错 误。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标的指数 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 同规定, 若 标的指数 变更涉及 本基金投 资 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 则 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并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 案。 若 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 质性影响 (包 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 变更、 指数更 名、 指数编制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 方法变化等) ,则 无需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及时公 告。此外, 如果恒生指 数公司提 供的指数 数据出现 差错, 基金 管 理人依据该 数据进行 投资, 可能 会对基 金的投资运作产 生不利影响 。以下为本 基金标的指 数-恒生中国企业指 数的编制商 发布的免 责声明: “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 该指数”) 由恒生指 数有限公 司根据恒生 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 的授 权发布及编 制。 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的商标 及名称由 恒 生资讯服务 有限公司 全权拥有。 恒生指 数 有限公 司及 恒生资 讯服务 有限公 司已 同意〔 被许可方 〕可就 〔产 品名称 〕(“ 该产 品”) 使用及参考该指 数,但是, 恒生指数有 限公司及恒 生 资 讯服务有限公 司并不就(i) 该指数及 其计算或任 何与之有 关的数据 的准确性 或完整性; 或(ii) 该指数或 其中任何 成份或其 所包涵 的数据的适用性 或适合性; 或(iii) 任 何人士因使用 该指数或其中任 何成份或其 所包涵的数 据而产生的 结果, 而向该 产品的任 何经纪或 该产品持 有人或任何 其它人士 作出保证 或声明或 担保, 也不会就 该指数提 供或默示 任何保证、 声 明或 担保。 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 可随时更 改或 修改计算及 编制该指 数及其任 何有关的 公式、 成份 股 份及系数的 过程及基 准, 而无须 作出通 知。在适用法律 允许的范围 内,恒生指 数有限公司 或 恒生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不会 因(i) 〔被 许何人〕就该产 品使用及/或 参考该指数 ;或(ii)恒 生指数有限公司 在计算该指 数时的任何 失准、遗漏、失 误或错误; 或(iii) 与 计算该指数有 关并由任何其它 人士提供的 资料的任何 失准、 遗漏、 失误﹑错 误或不完 整; 或(iv) 任何经 纪 、 该产品持有 人或任何 其它交易 该产品 的人士, 因上述 原因而直 接或间接 蒙受的任 何经济或 其它损失承 担任何责 任或债务, 任何经 纪、 该产品持 有人或任 何其它交 易该产品 的人士不 得 因该产品, 以 任何形式 向恒生指 数有限 公司及/或恒生资 讯服务有限 公司进行索 偿、法律行 动或法律诉讼。 任何经纪、 持有人或任 何其它 人士, 须在完全 了解此免 责声明, 并 且不能依 赖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 及恒生资 讯服务有 限公司的情 况下交易 该产品。 为避 免产生疑 问, 本免 责声明不构 成任何经 纪、 持有人或 任何 其它人士与恒生 指数有限公 司及/或恒生 资讯服务有 限公司之间的任 何合约或准 合约关系, 也不应视作 已构成这 种关系。 任 何投资者 如认购或 购 买该产品权 益, 该投资 者将被视 为已承 认、 理解并接受 此免责声 明并受其 约束, 以及承 认、 理解并接受 该产品所 使用之该 指数数值 为恒生指数 有限公司 酌情计算 的结果。 ” 对于恒生指 数公司上 述免责声 明中提及 的可能对 基金 、 投资者及相关 服务机构 造成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亦不 承担任何 责任。 2. 标的指数 投资与股 票市场平 均收益偏 差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 不能完全 代表整个 香港股票 市场。 标的指 数成份股的 平均回报 率与整个 股票 市场的平均 回报率可 能存在偏 离。 3.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 险 标的指数成 份股的价 格可能受 到政治因 素、 经济因素 、 上市公司经营 状况、 投资者 心理 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波动,导 致指数 波动, 从而使基金 收益水平 发生变化, 产 生风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 险。 4. 上市交易 风险 分级基金子 份额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 由于上 市期间可能 因特定原 因而导致 基金 停牌, 投资人 在停牌期 间不能买 卖子份 额, 产生风 险 ; 同时, 可能 因上市后 交易对手 不足导 致子份额产 生流动性 风险。 此外, 两类子份 额折算前 可能存在 折溢价交 易情形, 不定期份额 折算后, 其各 自的折溢 价率可能发 生较大变 化,特提 请参与二 级市场交 易的 投资人注意 高溢价所 带来的风 险。 5. 杠杆机制 风险 对于 《分级基金 产品审核 指引》 所指的 分级基金 而言 , 其两类子份额 具有不同 的风险收 益特征, 其中 , 分级基 金的基础 份额称为 银华恒生 中 企份额, 预期 风险、 预 期收益较 低的子 份额称为恒 中企A份额 ,预期风 险、预期 收益较 高的 子份额称为 恒中企B份 额。 由于恒中企B 份额内含 杠杆机制 的设计, 恒 中企B份额 净值 的变动 幅度将大 于银华恒 生中 企份额和恒 中企A份额 净值的变 动幅度, 即 恒中企B份 额净值变动 的波动性 要高于其 他两类份 额。 由于本基金 主要投资 于香港股 票市场, 该市 场无 每日涨跌幅 限制, 由于市 场波动带 来的 恒中企B份额 净值变化 的波动性 可能较高 。 6. 折/ 溢价交 易风险 恒中企A份额 与恒中企B份额上 市交易后, 由于受到 市 场供求关系 的影响, 基 金份额的 交 易价格与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 出现偏离并 出现折/溢价 风险。尽管份额 配对转换套 利机制的设 计已将恒中企A 份 额和恒中企B份额的折/ 溢价风险降 至较低水平,但 是该制度不 能完全规避 该风险的存 在。 7. 风 险收益 特征变化 风险。 (1)恒中企A份额持 有人的特 有风险 在标的指数下跌 的市场环境 下,若按正 常情况下净值 计算规则发生恒 中企B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值将 跌破0.2000 元的情 况时, 恒中 企B份额暂 时不再保证 恒中企A份 额每日应 得收益, 恒 中企A份额 和恒中 企B份 额按两 者基 金份额 净值的 比例 共同承 担亏损,即 恒中企A份额 和 恒 中企B份额将 各负盈亏 。此时, 恒中企A 份额持有 人承 担了比原来 更多的投 资风险。 (2)恒中企B份额持 有人的特 有风险 由于恒中企B份额 具有高杠杆 特性,呈现 出高风险高 收益的特征。在 标的指数持 续下跌 的市场环境 下, 恒中企B 份额的 杠杆倍数 将持续增 加 ( 杠杆倍数是 指恒中企B 份额每日 净值波 动的百分比 相对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每日 净值波动 百分 比的倍数) ; 若 按正常情 况下净值 计算 规则发生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 跌破0.2000 元的情况时,其 杠杆特性会 暂时消失; 若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1.5000 元及 以上时, 本基金 将进行份 额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原恒中 企B份额持 有人将 会获得一 定比例的 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 因此恒 中企B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 部分基金 份额的风 险收益特 征将会发 生改 变。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 8. 份额折算 风险 (1)在基金 份额折算 过程中由 于尾差处 理而可 能给 投资人带来 损失。 场外份额进 行份额折 算时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点后两 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 , 舍去部分所 代表的资 产计入基 金财产。 场 内份额进 行 份额折算时 计算结果 保留至整 数位 (最 小单位为1 份), 小数点以后 的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计 入基金财产 。因此,在 基金份额折 算过程中 由于尾差 处理而可 能给投资 人带 来损失。 (2)份额折 算后新增 份额有可 能面临无 法赎回 的风 险。 新 增份 额可能 面临 无法赎 回的 风险是 在场 内购买 恒中企A份 额或 恒中企B份 额的一 部 分 投资人可能 面临的风 险。 由于在二 级市场可 以做交易 的证券公司 并不全部 具备中国 证监会颁 发的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 而只有具 备基金销 售业务资 格的证券公 司才可以 允许投资 人赎回基 金份额。因此, 如果投资人 通过不具备 基金销售业 务 资格的证券公司 购买恒中企A 份额或恒 中企B份额,在其 参与份额折 算后,则折 算新增的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并不能被赎 回。此风险 需要引起投 资人注意, 投资人可 以选择在 份额折算 前 将恒中企A份 额或恒中 企B 份额 卖出, 或 者 将新 增的银 华恒生 中企 份额通 过转托 管业 务转入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格 的证 券公司 后赎 回基金份额 。 9. 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中存在的 风险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企A份额 和恒中企B份 额的存续 期内, 基金 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约定 办理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与恒中企A份 额、 恒中企B 份额之间 的份 额配对转换。 一方面, 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的 办理可能 改变恒中企A 份额和恒 中企B份 额的市场 供求关系, 从而 可能影响 其交易价 格; 另一方面, 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可能 出现暂停 办理的情 形,投资人 的份额配 对转换申 请也可能 存在不能 及时 确认的风险 。 10. 基金的收 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 分级 基金 (包括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 恒 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 份额) 将不 进 行收益分配 。 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银 华恒生中企份 额和恒中企A 份额 实施定期份 额折 算。 基金份额折 算后, 如果出 现新增份 额的情形, 投 资人可通过 赎回折算 后新增份 额的方式 获取投资回 报, 但是, 投 资人通过 变现折算 后的新增 份额以获取 投资回报 的方式并 不等同于 基金收益分 配, 投资人 不仅须承 担相应的 交易成本, 还可能面临 基金份额 赎回的价 格波动风 险。 (六)特殊事件类风险 1. 自然灾害 风险 自然灾害风 险是指全 球各地可 能发生的 自然灾害 会直 接影响到当 地的经济 运行状况, 进 而影响到本 基金所持 有的当地 证券的价 格,从而 影响 到本基金的 收益。 2. 政治动荡 风险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4 政治动荡风 险是指本 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 或地区出 现政 变或暴乱等 政治事件, 影 响到该国 家或地区的 经济发展, 进而影响 到本基金 所持有的 证 券价格, 给本 基金的收 益带来负 面影响。 3. 恐怖事件 风险 恐怖事件风 险是指本 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 或地区出 现恐 怖事件, 并且该 恐怖事件 在证券市 场上造成极 度恐慌情 绪, 致使证 券价格剧 烈变动, 给 本基金的投 资管理带 来收益或 运作上的 风险。 4. 第三方风 险 第三方风险 是指本基 金运作的 当事人, 如: 管理人 、 投资顾问、 托 管行和券 商等 , 在 合 作中自身没 有过错, 但 是当事人 委托的或 无任何关 系 的第三方的 作为可能 影响到当 事人, 并 且进一步影 响到基金 的收益。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5 四、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 对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进行有 效跟踪, 并力 争将本基金 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 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 控制在0.5% 以 内, 年跟踪误 差控制在5% 以内, 以 实现 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 选股、 在已与 中国 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册 的跟 踪同一 标的 指数的ETF、以及 在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 证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其 他股票、 固定 收益类证 券、 现金、 短期金 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 选股、 在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 的跟踪同一 标 的指数的ETF的 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的85% ,其中,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 选股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 的80%;权证市值 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3% ;现金及 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的5% 。其 中,现金 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 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 复制法, 按照 成份股在 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中的组成及 其基准权 重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以拟合 、跟踪恒生 中国企业指 数的收益表 现,并根 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 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本基金可以投资 于跟踪同一 标的指数的ETF ,基金管 理人可在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 跟踪同 一标的指数的ETF 之间选择较 优的方式实 施组合构建 ,以达到节约成 本和更好地 跟踪标的指 数的目的。 当预期成份 股发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配 股、 增发、 分 红等行为, 以 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 赎 回对本基金 跟踪恒生 中国企业 指数的效 果可能带 来影 响, 导致无法有 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 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市 场情况,采 取合理措施 , 在合理期限内进 行适当的处 理和调整, 力争使跟踪 误差控制 在限定的 范围之内 。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 要按照恒生 中国企业指 数的成份股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 合,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 变动而进行 相应调整。 本 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 已与 中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 区证券 监管机 构登 记注册 的跟 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ETF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 产的85% , 其中, 本基 金投资于 标的指数 成份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6 股、备选股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其中, 现金 不 包括结算备 付金、 存出 保证金、 应收申 购款等。











2.股票投资 组合构建 (1)组合构 建原则与 方法 本基金将采 用复制法 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以拟合 、跟 踪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的收益表 现 。 (2)组合调 整 本 基金 所构建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原则 上根据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权重的 变 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 同时, 本 基金还将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中的投资 比例限制、 申 购赎 回变动情况、 股 票增发因 素等变化, 对 股票投资 组合 进行实时调 整, 以保证基 金净值增 长率 与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收益率之 间的高度 正相关和 跟踪 误差最小化 。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本 基金的股票投资 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 同的约定 。 ① 定期调整 根据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的调整 规则和备 选股票的 预期 ,对股票投 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 整 。 ② 临时调整 A. 当上市公 司发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成份 股在指数 中 权重的行为 时, 本基金 将根据各 成 份股的权重 变化及时 调整股票 投资组合 ; B. 根据本基 金的申购 和赎回情 况, 对股票 投资组合 进 行调整, 从而 有效跟踪 恒生中国 企 业指数; C.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 定, 成份股 在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中的权重 因其它原 因发生相 应变 化的,本基 金将做相 应调整, 以保持基 金资产中 该成 份股的权重 同指数一 致。 (3)投资绩 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力争 实现年跟 踪误差不 超 过5% 。 如因指 数编制规 则调整或 其 他因素导致 跟踪误差 超过上述 范围,基 金管理人 应采 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 误差进一 步扩大 。 (四)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依 据如下: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2)宏观经济发 展态势、区 域经济发展 情况、各国 微观经济运行环 境及其货币 市场和 证券市场运 行状况、 地缘政治 和投机因 素; (3)国家行业政 策、各行业 在经济周期 的表现、行 业的发展趋势和 行业竞争格 局等; 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的 研究、财 务报表的 分析和价 值评 估; (4)宏观分析师 、策略 分析 师、股票分 析师各自独 立完成相应的研 究报告,为 投资策 略提供依据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7 (5)团队投资方 式。本基金 在境外投资 决策委员会 领导下,由基金 管理人具体 执行投 资计划,争 取良好投 资业绩。 决策程序如 下: (1) 境外 投资部 运用风 险监 测模型 以及 各种风 险监控 指标 ,结合 公司 内外研 究报 告, 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指 数化投资 组合风险 进行风险 测算 与归因分析 ,依此提 出研究分 析报告 ; (2)境外投资决 策委员会依 据境外投资 部提供的研 究报告,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 事项时 召开投资决策会 议,决策相 关事项。基 金经理根据 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议,进行基 金投资管 理的日常决 策; (3) 根据标的 指数, 结 合研究报 告, 基金经 理原则上 依据指数成 份股的权 重构建组 合, 在追求跟踪 误差最小 化的前提 下,基金经 理将采 取适 当的方法,以 降低交易 成本、 控制 投资风 险; (4)交易管理部 根据基金经 理下达的交 易指令制定 交易策略,完成 具体证券品 种的交 易; (5)境外投资部 的境外风险 控制人员根 据市场变化 定期和不定期对 投资组合进 行投资 绩效评估, 并提供 相关绩效评 估报告。监 察稽核部对 投资计划的执行 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6) 基金经理根 据跟踪标 的指数 变动, 结合 成份股基 本面情况、 流动 性状况、 基金 申购 和赎回的现 金流量情 况、 境外投资 风险控制 人员和监 察稽核部提 供的绩效 评估报告 以及对各 种风险的监 控和评估 结果,对 投资组合 进行监控 和调 整, 密切跟踪 标的指数 。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港币 汇率×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收 益率×95%+ 人民币活期 存款收益 率 ×5% (税后 ) 本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 以 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 作为跟踪 标的, 采用复制 法, 按照成份 股在 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中 的组成及 其基准权 重构建股 票投 资组合, 以拟 合、 跟踪恒 生中国企 业指 数的收益表现。 使用“人民币/港币汇率 ×恒生中国 企业指数收益率 ×95%+ 人民 币活期存款 收益率×5% ( 税后) ” 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 能较好的反 映本基金 资产配置 以及指数 化投资的标 的构成。 如本基金标 的指数变 化, 则业绩比 较基准中 的标的指 数将相应调 整。 此外, 如果今 后法 律法规发生 变化, 或者有 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 普遍 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 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现更加 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 时, 本基金 经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 一致, 可 以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 告。 其中, 若标的 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 策 略的实质性 变更, 则基 金管理人 应 就变 更标的 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并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 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 影响 (包括 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 变 更、 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 方法变 化等) , 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后及时公 告。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8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 票型基金, 具 有较高预 期风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特征。 从 本基金所 分离的两 类基金份额 来看, 恒中企A 份额具 有预期低 风险、 收益 相对稳定的 特征; 恒中企B 份额具 有预 期高风险、 高 预期收益 的特征。 同时, 本 基金为海 外 证券投资基 金, 除了需 要承担与 国内证 券投资基金 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 险之外, 本 基金还面 临 汇率风险、 主 要市场风 险等海外 市场投 资所面临的 特别投资 风险。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资 原则以及 开放式基 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 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 统性风险 ,保持基 金组合良 好的流动 性。 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 制: (1)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备 选股、在已 与中国证监会签 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 监管机构登 记注册的跟 踪 同一标的指数的ETF 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85% , 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股的投 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80% ;权 证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 现金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出保 证金、应 收申购款 等。 (2) 本基金持 有同一家 银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 净值 的20%。 银行应 当是中资 商业银 行 在 境外 设立的 分行或 在最 近一个 会计年 度达 到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境外 银行,但在 基金托管 账户的存 款不受此 限制。 (3)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 的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其中持有任 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3% 。 (4)本基金 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10%。 前 项非 流动性 资产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资产。 (5) 本基金持 有境外基 金的市 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 金净 值的10%, 但持 有货币 市 场基金 不 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 任何一只境 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 额的20 %。 (7)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8)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9)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6个月 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9 约定。若基金超 过上述(2)-(7)项投 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 例后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 合理的商业 措施减仓 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 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除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外,基 金不得有 下列行为 : (1)购买不 动产。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4)购买实 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9)不公平 对待不同 客户或不 同投资组 合。 (10 )除法 律法规规 定以外, 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 客户 资料。 (11 )中国 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如 适用于 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则本基 金投资不 再受 相关限制。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限制 本 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100% ; (2)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 2)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20% 。 (4)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本基 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60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5)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4.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 规定: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物 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的102% ; (3)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 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 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 (6)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5.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 (1)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 (2)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 市值的102% 。 一旦买 方违约, 本 基金根据 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 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 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 (4)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当 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 支付现金 的102%。 一 旦卖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协议和 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 或 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 满足索赔 需要 ;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 售出 而未回购证券总 市值均不得 超过基金总 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 参与证券借 贷交易、正 回购交易 而持有的 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 基金总资产 。 (八)基金 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九)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行 使所投资 证券产生 权利 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1 1、基金管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及债权 人权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 安全与增 值; 3、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 的控股, 不参与所 投资上 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十)代理投票 1、基金管理 人行使代 理投票权 应遵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 。


2、行使代理投票 权应考虑不 同地区市场 上适用的法 律或监管要求、 公司治理标 准、披 露实务操作 等存在的 差异, 充分研 究提案的 合理性, 并综合考虑 投资顾问、 独 立第三方 研究 机构等的意 见后, 选择合 适的方式 行使投票 权。 本着 基金投资者 利益最大 化的原则, 对 持股 比例较小或 审议非重 要事项、 支 付较高费 用等情况 时 , 基金管理人 可以选择 不参与上 市公司 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 执行,可选 择实地投票 、通过交易 经纪商系统投票 、委托境外 投资顾 问、托管人 或第三方 代理投票 机构投票 等方式。


4、基金管理 人应保留 投票记录 。 (十一) 证券交易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挑 选证券经纪 商主要考虑 的因素包括 :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 质量、 提供研究服 务质量、 法规监管 资讯服务 以及价值 贡献 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 力。主要指 券商是否能 够对投资指 令进行有效的执 行,以及能 否取得 较高质量的 成交结果。 衡量交易 执行能 力的指标 主要 有: 是否完成 交易、 成 交的及时 性、 成 交价格、对 市场的影 响等;


(2)研究报告的 质量。主要 是指券商能 否提供高质 量的宏观经济研 究、行业研 究及市 场走向、个 股分析报 告和专题 研究报告 ,报告内 容是 否详实,投 资建议是 否准确等 ;


(3)提供研究服 务的质量。 主要包括协 助安排上 市 公司调研、研究 资料共享、 路演服 务、日常沟 通交流、 接受委托 研究的服 务质量等 方面 ;


(4)法规监管资 讯服务。主 要包括境外 投资法律规 定、交易监管规 则、信息披 露、个 人利益冲突 、税收等 资讯的提 供与培训 ;


(5)价值贡献。 主要是指证 券经纪商对 公司研究团 队、投资团队在 业务能力提 升上所 做的培训服 务、对公 司投资提 升所作出 的贡献;


(6)其他因素。 主要是证券 经纪商的财 务状况、经 营行为规范、风 险管理机制 、近年 内有无重大 违规行为 等。


2、席位交易 量的分配 依据


基金管理人 主要根据 对证券经 纪商的评 价结果进 行交 易量分配。 评价 证券经纪 商将重点 依据其交易 执行能力、 研 究报告质 量、 提供研究 服务 质量、 法规监管 资讯服务 和价值贡 献等 方面的指标 ,并采用 十分制进 行评分。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2 评分的计算 公式是: Σ i( 第i项 评价项目 ×项目权 重) , 其中各项目 权重由基 金管理人 根 据相关法规 要求和内 部制度进 行确定。


3、其他事项


本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 有关规定, 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 对 所选择的证 券经纪商、 基金通过 该 证券经纪商 买卖证券 的成交量 以及所支 付的佣金 等进 行披露。 对于在 证券经纪 商选择和 交易 量分配中存在或 潜在的利益 冲突 ,管理 人应该本着 尽 可能维护持有人 的利益进行 妥善处理, 并按规定进 行报告。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 所载资料 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 实性、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 个别 及连带责任 。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 银行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复 核 了本报告中 的财务指 标、 净值表现 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 容,保证 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 假记 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2019年3 月31 日( 财务 数据未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124,457,939.39 88.80 其中:普通 股 2,124,457,939.39 88.80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 中:买 断式 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 行存款 和结 算备付 金 合计 251,404,911.87 10.51 8 其他资产 16,574,685.09 0.69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3 9 合计 2,392,437,536.35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中国香港 2,124,457,939.39 89.67 合计 2,124,457,939.39 89.67 注:1. 股票 的国家( 地区)类 别根据其 所在证券 交易 所确定。 2.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存 托凭证。 3. 自2015 年4 月28 日起, 本基金 开始通过 沪港通机 制投资于中 国香港股 票市场上 的恒生中 国企业指数 成分股、 备选 股。 截至本报 告期末, 本基 金通过沪港 通交易机 制持有的 股票的市 值为 1,434,364,601.13 元,占 期末净值60.54% 。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保健


Health Care 46,374,289.03 1.96 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Staples 19,327,724.28 0.82 材料


Materials 37,232,520.78 1.57 电信服务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s 265,754,493.27 11.22 房地产


Real-estate 60,924,363.19 2.57 非必需消费品


Consumer Discretionary 78,494,450.02 3.31 工业


Industrials 80,991,396.08 3.42 公共事业


Utilities 59,532,401.63 2.51 金融


Financials 1,019,669,679.81 43.04 能源


Energy 257,817,988.60 10.88 信 息 技 术


Information Technology 198,338,632.70 8.37 合计 2,124,457,939.39 89.67 注:1. 以上 分类采用 全球行业 分类标准 (GICS)。 2.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 未持有存 托凭证。


4.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 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 名称 证券 代码 所 在 所属 国家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净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4 (中 文) 证 券 市 场 (地 区) 值比例 (%) 1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mpany Of China,Ltd.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国 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0231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2,861,000 215,718,659.00 9.10 2 Tencent Holdings Limited 腾讯 控股





00700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640,500 198,338,632.70 8.37 3 CHINA MOBILE LTD


中国 移动 941 HK 香 港 证 券 交 易 所 中国 香港 2,820,500 193,551,735.60 8.17 4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139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38,053,000 187,688,526.50 7.92 5 Bank Of China Limited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398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46,109,000 140,804,547.23 5.94 6 CNOOC Limited 中国 海洋 石油


00883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7,385,000 93,121,253.51 3.93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5 7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国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0262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4,373,000 79,148,540.64 3.34 8 China Petroleum &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国 石油 化工 集团 公司 00386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14,788,000 78,520,140.84 3.31 9 China Merchants Bank Co.,Ltd.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03968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2,265,500 74,137,781.80 3.13 10 PetroChina Company Limited 中国 石油 天然 气集 团公 司 00857 HKCG 港 股 通 中国 香港 12,224,000 53,371,831.05 2.25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存托凭证 。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序号 衍生品类别 衍生品名称 公允价值( 人 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 例(%) 1 其 他 衍 生 工 具_ 股 指期货 HHI1906_D 168,321,987.23 7.10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仅持有1 只金融 衍生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基金。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6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0.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16,267,352.59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255,000.00 4 应收利息 25,815.51 5 应收申购款 26,516.9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6,574,685.09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说 明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不 存在流通 受限 的情况。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比例的 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 能有 尾差。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7 五、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业 绩计算标 准符合全 球投资表 现标准(GIPS )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往业 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 险, 投 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2014 年4月9日, 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的的投资 业绩及同 期基准的 比较 如下表所示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4.4.9)至 2014.12.31 17.21% 1.10% 14.14% 1.14% 3.07% -0.04% 2015 年 -21.36% 1.68% -13.55% 1.73% -7.81% -0.05% 2016 年 3.49% 1.38% 3.77% 1.36% -0.28% 0.02% 2017 年 18.39% 0.95% 15.67% 0.92% 2.72% 0.03% 2018 年 -7.83% 1.33% -8.80% 1.36% 0.97% -0.03% 2019.1.1 至 2019.3.31 10.01% 1.12% 9.53% 1.10% 0.50% 0.0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2014.4.9)至 2019.3.31 14.54% 1.32% 18.31% 1.33% -3.76% -0.01%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8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 理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深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28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2001 年5 月28 日 , 是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文) 设 立的全国 性资产 管理公司。 公 司注册 资本为2.222 亿元人民 币, 公司的 股权 结构为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 例44.10% ) 、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26.10% ) 、 东 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出资 比例18.90% ) 、 山西海鑫实 业股份有 限公司 ( 出资比 例0.90%) 、杭州 银华聚义投 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57% ) 、杭州银 华致信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出资 比例3.20% )及杭州银 华 汇玥投资合伙企 业( 有限合 伙) (出资 比例3.22%) 。 公 司的主要 业务是基 金募集、 基金 销售 、 资产管理及中 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 他业 务。 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 省深圳市。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2016 年8月9 日起变 更为“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 公司治理结 构完善, 经营 运作规范, 能 够切实维 护基 金投资人的 利益。 公司董 事会下设 “战略委员 会” 、 “风险 控制委员 会” 、 “薪 酬与提名 委员 会” 、 “审计委 员会” 四个 专业委 员会, 有针对性地 研究公司 在经营管 理和基金 运作中的 相关 情况, 制定相 应的政策, 并充分发 挥独 立董事的职 能,切实 加强对公 司运作的 监督。 公 司监事会由4位 监事组成, 主要负责检 查公司的财 务以及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 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 监督。 公司具体经 营管理由 总经理负 责, 公司根 据经营运 作 需要设置投 资管理一 部、 投资管 理 二部、投资管理 三部、量化 投资部、境 外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研 究部、市场 营销部、 机构业务部 、 养老 金业务部 、 交易 管理部 、 风险管 理 部、 产品 开发部 、 运作保 障部、 信息技 术部、互联网金 融部、战略 发展部、投 资银行部、 监 察稽核部、人力 资源部、公 司办公室、 行政财务部、 内部审计 部、 深圳 管理部等24 个职能 部 门, 并设有北 京分公司 、 青岛分 公司和 上海分公司。 此 外, 公 司设立 投资决策 委员会作 为公 司投资业务 的最高决 策机构, 同时 下设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9 “主动型A 股投资 决策、固定 收益投资决 策、量化和 境外投资决策、 养老金投资 决策及基金 中基金投资 决策” 五个专 门委员会。 公 司投资决 策委 员会负责确 定公司投 资业务理 念、 投资 政策及投资 决策流程 和风险管 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 监事、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省职 工 财经学院财 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 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 ,中国蓝星 化学工业总 公司处长, 蓝 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西南证券 副总裁, 中国银河 证券副总 裁 , 西南证券董 事、 总裁 ; 还曾先 后担任 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 委员会委 员、 中国证 监会上市 公 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 会委员、 中 国证券 业协会投资 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 重 庆市证券 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现任公 司董事长, 兼 任中国上 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 委员会执 行主任、 中 国证券业 协 会绿色证券 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中 国退役士兵 就业创业 服务促进 会副理事 长 、 中证机 构 间报价系统 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中国航 发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北汽福田 汽车股份 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 财政 部资产评 估准则 委员会委员 。 王芳女士: 董 事, 法学 硕士、 清 华五道口 金融EMBA。 曾任大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 律支 持部经理,第一 创业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首席律师、 法 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 、副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 、合规总监 。 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总裁,第一 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 公司执行 董事 。 李福春先生 :董 事, 中共党 员,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 部长、 吉林省经 济 贸易委员 会副主任、 吉 林省发展 和改革委 员会副主任、 长 春市副市 长、 吉林省发 展和改革委 员会主任 、吉林省 政府秘书 长。现任 东北 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长、党 委书记 。 吴坚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曾 任重庆市 经济体制 改 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重 庆市证券 监 管办公室副处长 ,重庆证监 局上市处处 长,重庆渝 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重庆 东源产业 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长, 重庆机电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重庆 上市 公司董事长 协会秘书 长, 西南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董 事, 安诚财产保 险股份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 重庆银海融 资租赁有 限公司董 事长, 重庆 直升 机产 业 投资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华融渝 富股权 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 长, 西南药 业股份有 限 公司独立董 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董事,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 总裁。 现 任西南证 券股 份有限公司 董事、 总裁、 党委副 书记, 重庆股份转 让中心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 西证国际 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 西 证国际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重庆仲 裁委仲裁 员,重庆 市证 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 董事, 总 经理, 经 济学博士 , 中国证 券 投资基金行 业最早的 从业者, 已从 业20年。 他参 与创始的 南方基金 和目前领 导的银华 基 金是中国优 秀的基金 管理公司。 曾就读 于北京 大学 哲学系、 中 央党校研 究生部、 中国社会 科 学院研究生 部、 长江商 学院EMBA 。 先后 就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 总行、 中国农 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 司、 南方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 参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0 与筹建南方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并 历任南方 基金研究 开发部、 市场拓 展部总监。 现 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总经理、 银华资本 管理 (珠海 横 琴)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此外, 兼 任中国 基金业协会理事 、香山论坛 发起理事、 秘书长、 《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 年鉴》副主 编、北京大 学校友会理 事、 北京大学 企业家俱 乐部理事、 北 京大 学哲学系系 友会秘书 长、 北京大学 金融 校友联合会 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 独立董事 ,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士 生 导师, 曾任中 国社会科 学院研 究生 院副院长, 欧 洲所副所 长, 拉美 所所长和 美国所所 长 。 现任第十三 届全国政 协委员, 中国社 科院世界社 保研究中 心主任, 研 究生院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政府特 殊津贴享 受者, 人 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 部咨询专 家委员会 委员, 保监会 重大决策 咨询委员会 委员, 在北京 大学、 中国人 民大学、国 家行政学 院、武汉 大学等十 几所大学 担任 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 独 立董事, 管理学博 士, 重庆 大学经济 与 工商管理学 院会计学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国务院 “ 政府特殊 津贴” 获 得者, 全国 先进会 计 (教育) 工作 者 , 中国注 册会计 师协 会非执业会 员。 现任中国 会计学会 理事, 中国会 计学 会对外学术 交流专业 委员会副 主任, 中 国会计学会 教育分会 前任会长, 中国管理 现代化研 究 会常务理事, 中国优选 法统筹与 经济数 学研究会常 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 立董事,法 律硕士,律 师。曾任职于 司法部中国法律 事务中心( 后 更名 为信利律师事务 所),并历任 北京市共和 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 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 、金融部 负责人, 同时兼任 北京朝阳 区律 师协会副会 长。 封和平先生: 独立董事 , 会计学 硕士, 中 国注册会 计 师。 曾任职于 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 务 会计咨询公 司, 并历任 安 达信华强 会计师事 务所副总 经理、 合伙人, 普华 永道会计 师事务所 合伙人、 北京主 管合伙人, 摩 根士丹利 中国区副 主席 ; 还曾担任中国 证监会发 行审核委 员会 委员、中国 证监会上 市公司并 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 委员 、第29届奥 运会北京 奥组委财 务顾问 。 钱龙海先生:监 事会主席, 经济学硕士 。曾任北京京 放投资管理顾问 公司总经理 助理; 佛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第一创 业证券 有限 责任公司董 事、 总裁、 党 委书记, 第一创 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董事长, 第 一创业证 券承销保 荐 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第 一创业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 董 事、 总裁 。 现任第 一创业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监事会 主席, 第一 创业投 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深圳第 一创业创 新资本管 理有 限公司董事 。 李军先生 : 监 事, 管理 学博士。 曾任四川 省农业管 理 干部学院教 师, 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成都证 券营业部 咨询部分 析师、 高 级客户经 理、 总经理助理、 业务总监 , 西南证 券股份 有限公司经 纪业务部 副总经理。 此外, 还曾 先后担任 重庆市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 会统计评 价处(企业监 管三处) 副处长、 企业管理 三处副 处长、 企 业管理二处 处长、 企 业管理三 处处长, 并曾兼任重 庆渝富资 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 限公司外 部董 事。 现任西南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运 营管 理部总经理 。 龚飒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历。 曾 任湘财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分支机 构财务负 责人, 泰达 荷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1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事业 部副总经 理, 湘财证 券 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 理, 交银施 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营 部总经理, 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 有 限公司运作 保障部总 监。 现任公 司机构 业务部总监 。 杜永军先生 : 监事, 大专 学历 。 曾 任五洲大 酒店财务 部 主管 , 北京赛 特饭店财 务部主管 、 主任、经理 助理、副 经理、经 理。现任 公司行政 财务 部总监助理 。 周毅先生: 副 总经理。 硕士学位 , 曾任美 国普华永 道 金融服务部 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 行 量化分析部 副总裁及 巴克莱亚 太有限公 司副董事 等职 , 曾任银华 全球 核心优选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沪深300 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及银华抗通 胀 主题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 金经理和 公司总经理 助理职务。 现 任公司副 总经理, 兼任 公司 量化投资总 监、 量化投资 部总监以 及境 外投资部总监、 银华国际资 本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 并同时兼任银华 深证100指数 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增强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职务 。 凌宇翔先生: 副总经理, 工商管 理硕士。 曾 任职于机 械 工业部、 西南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 2001 年起任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 长。现任 公司 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研 究生, 获得 中国政法 大 学法学学士、 清华大学 法律硕士 、 英国剑桥大 学哲学硕 士、 中国社 会科学 院研究生 院经 济学博士 (金 融学专业 ) 学位。 曾先后 担任福建日 报社要闻 采访部记 者, 中国银 监会政策 法 规部创新处 主任科员, 中国银监 会创新 监管部综合 处副处长, 中国银监 会创新监 管部产品 创 新处处长, 中 国银监会 湖北银监 局副局 长。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 督察长, 法 学博士。 曾任职于 北京市水 利 经济发展有 限公司、 中 国证监会 。 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督察长 , 兼任银 华资 本管理 (珠海 横琴) 有 限公司董 事、 银 华国际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乐育涛先生, 硕士学位。 曾就职于WorldCo 金融服务 公 司, 主要从事 自营证券 投资工作 ; 曾 就 职 于Binocular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主 要 从 事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策 略 研 究 工 作 ; 并 曾 就 职 于 Evaluserve 咨 询公司,曾 任职投资研究 部主管。2007 年4 月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曾 担任基金经 理助理职 务, 自2011 年5月11日 起担任银 华 全球核心优 选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 自2014年4 月9日起兼 任银华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李宜璇女士 , 博士 学位 。 曾就职 于华龙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2014 年12 月加入银华基 金, 历 任量化 投资部 量化研 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 ,现任 量化 投资部 基金经 理。自2017 年12 月25 日起担任银 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自2018 年3 月7 日起兼 任银华新 能源新材 料 量化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信息科 技 量化优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全球核 心优选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恒 生中国企 业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 银华文 体娱乐 量化优选股 票型发起 式 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 基金经理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2 周大鹏先生 ,管理 本 基金的时 间为2016 年1 月14 日至2018 年3月7日。 3. 公司投资 决策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主席 :王立新 委员:周毅 、王华、 姜永康、 倪明、董 岚枫、肖 侃宁 、 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 :详见主 要人员情 况。 周毅先生: 详见主要 人员情况 。 王华先生, 硕士 学位, 中国注 册会计师 协会非执 业会 员。 曾任职于西 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 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筹) , 先后在研究策划 部、基金经 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 本增值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货 币市场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中小盘 精选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银 华富裕主 题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回报灵活配 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 投资灵活 配置定期 开放混合 型 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银华优质 增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 、 投资管理一部总 监、投资经 理及A股基 金投资总监 。 姜永康先生,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年 曾就职于 中国 平安保险 (集 团) 股份有 限公司 , 历任研究员、组 合经理等职 。2005 年9月 加盟银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养老 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 曾 担任银华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 基金、 银 华保本增值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永 祥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中 证转债指 数增强分 级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增 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银 华永泰积 极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经理。 现任公司 总经理助 理、 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总 监及投资 管理三部 总监、 投 资经理 以及银 华资本管理 (珠海横 琴) 有 限公司董 事。 倪明先生, 经济 学博士; 曾在 大成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从事研究分 析工作, 历任 债券信用 分析师、 债券 基金助理 、 行业研 究员、 股 票基金助 理 等职, 并曾任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职务。2011 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 任投资管理 一部副总监 兼基金经理。曾 任银华内需 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现任银华 核心价值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银华 领先策略 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 银 华战略新 兴灵活配 置定期 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 金、 银华明 择多策略 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和银 华稳利灵 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 博 士学位; 曾任 五矿工程 技术有限 责任 公司高级业 务员。2010年10 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 究部助 理研究员、 行 业研究员、 研 究部副总 监。 现任 研究部 总监。 肖侃宁先生, 硕士研究 生, 曾在 南方证券 武汉总部 任投 资理财部投 资经理, 天 同 (万家 )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天同180 指数基金、 天同保本基 金及万家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 ,太平养老 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投 资管理中 心任投资 经理管理 企业 年金, 在长江养 老保险股 份有限公 司历 任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 理、 总 经理、 投资总监 、 公 司总 经理助理 (分管投 资和研究 工作) 。2016 年8月加入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现任总经理 助理兼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 尊和养老目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3 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 金(FOF )基 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 士学位,2006 年8月至2011 年2月任职 于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 任运 营发展部运 营顾问、 集 团审计部 高级审计 师等职务。 2011 年3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历任行业研 究员、 基金经 理助理职 务, 现任投资 管理 一部基金经 理。 现任银华 中小盘精 选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盛世精 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明择多 策略定 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银 华估值优 势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银华心诚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银华心 怡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 金、 银华稳利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及银华 战略新兴 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4. 上述人员 之间均不 存在近亲 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 义务 根据《基金 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 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 权利;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 金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非 交 易过户、 转托 管等业务 的规则, 在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 金的除调 高托管费率 和管理费 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 结构和收 费方 式; 6.根据有关规定 ,选择、更 换或撤消境 外投资顾问 、证券经纪代理 商以及证券 登记机 构,并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 7. 根据基金 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 督基金托 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 合同或有 关法 律法规规定 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及时呈报 中国 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 基金及相 关当事人 的利 益; 8.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 购和 赎回申请; 9.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 为基 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 自行担任或选 择、更换登 记机构,获 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并 对登记机构 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销售代 理协议和有 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 12. 选择、更换律 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 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13.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 时,提 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 14.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5.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 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 他有关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4 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 发售 、 申购、赎回 和登记事 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的 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财产, 基于谨 慎的原则, 控制基金 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 ,保证基 金资 产正常运作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 财产; 5. 确保管 理人或其 委托的境 外投资顾 问发送的 交易数 据符合 《基 金法》 、 《 试行办法 》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保 证该数 据真实、 准 确 、 完整, 因数 据原因造 成基金资 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 财产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 任; 6.委托境外投资 顾问进行境 外证券投资 的,境外投 资顾问应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 有关条件; 7.承担受信 责任,在 挑选、委 托投资顾 问过程 中, 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 8. 严格遵守境 内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始 终将基 金持 有人的利 益置于首 位, 以合理的依 据提出投 资建议, 寻求 基金的最 佳交易执 行, 公平客观对 待所有客 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 政策、 指引和限 制实施投 资 决定, 充分披 露一切涉 及利益冲 突的重 要事实,尊 重客户信 息的机密 性。 9.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10 . 确保 基金投资 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金融产 品或工 具; 严格 按照 《 基金法 》 、 《试行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有 关法律法 规有关投 资范围和 比 例限制的规 定, 确定清 晰、 可执 行的投 资范围和投 资比例, 并 在规定时 间内, 对 超范围、 超 比例的投资 进行调整, 并承担相 应的责 任; 11 .确保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的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数据 符合《基金 法》、 《试行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12. 委托境 外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证 券的, 应当 严 格履行受信 责任, 并按 照有关规 定 对投资交易 的流程、 信息披露 、记录保 存进行管 理。 13 .与境外证券 服务机构之 间的证券交 易和研究服务 安排,应当严格 按照《试行 办法》 第三十条规 定的原则 进行; 14 .进行境 外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地 监管机构 、交 易所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15 . 如需在托 管人选择 的机构之 外保管、 登记基金 财 产, 应严格审 查, 保证 基金财产 的 安全,以及 相关资产 收益准确 、按时归 入基金财 产; 16. 除依据《基金 法》、《试 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5 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1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 1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银华 恒生中 企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9.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20. 按规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 请,严格控 制基金投资 产品的流动性风 险,确保及 时、足 额支付赎回 款项; 2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22.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 金报告; 23. 严格按照《基 金法》、《 信息披露办 法》、《试 行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24.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不得 泄露基金投 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试行 办法》 和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 予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2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26. 依据《基金法 》、《运作 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 2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2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29.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与 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30. 授权投资顾问 负责投资决 策的,应当 在协议中明 确投资顾问由于 本身差错、 疏忽、 未履行职责 等原因而 导致财产 受损时应 当承担相 应责 任; 31. 因违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应当 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32. 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追偿; 33.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34. 面临解散、依 法被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3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6.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当事 人利益 的活 动; 37. 依照法律法规 为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 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38. 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6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 按照本招 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 策略及 限 制全权处理 本基金的 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 事违反 《证 券法》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违 反《证券 法》行为 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反 《基 金法》 的 行为, 并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 施,防止下 列行为的 发生: (1)本基金 投资于其 他基金; (2)以基金 的名义使 用不属于 基金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3)动用银 行信贷资 金从事证 券买卖; (4)将基金 资产用于 抵押、担 保、资金 拆借或 者贷 款; (5)从事证 券信用交 易; (6)以基金 资产进行 房地产投 资; (7)从事有 可能使基 金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8)从事证 券承销行 为; (9)将基金 资产投资 于与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有利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 (10 )违反 证券交易 业务规则 ,利用对 敲、倒仓 等行 为来操纵和 扰乱市场 价格; (11 )进行 高位接盘 、利益输 送等损害 基金持有 人利 益的行为; (12 )通过 股票投资 取得对上 市公司的 控制权; (13) 因基金 投资 股票 而参加 上市 公司股 东大 会的 、与 上市 公司董 事会 或其 他持有5% 以上投票权 的股东恶 意串通, 致使股东 大会表决 结果 侵犯社会公 众股东的 合法利益 ; (14 )法律 、法规及 监管机关 规定禁止 从事的其 他行 为。 4. 本基金管理人 将加强人员 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督 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 以下 行为: (1)越权或 违规经营 ,违反基 金合同或 托管协 议; (2)故意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他基 金相关 机构 的合法利益 ; (3)在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材 料中弄虚 作假; (4)拒绝、 干扰、阻 挠或严重 影响中国 证监会 依法 监管; (5)玩忽职 守、滥用 职权; (6)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 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 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7)其他法 律、行政 法规以及 中国证监 会禁止 的行 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着谨 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7 大利益; (2)不利用 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 其代理人 、代表 人、 受雇人或任 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 业秘密、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 等信息; (4)不以任 何形式为 其他组织 或个人进 行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 体系 本基金在运 作过程中 面临的风 险主要包 括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 性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险、 合规 性风险、 声誉风险 和外部风 险。 针对 上 述各种风险, 本公司建 立了一套 完整的 风险管理体 系,具体 包括以下 内容: (1)建立风险管 理环境。具 体包括制定 风险管 理战 略、目标,设置 相应的组织 机构, 配备相应的 人力资源 与技术系 统,设定 风险管理 的时 间范围与空 间范围等 内容。 (2)识别风险。 辨识组织系 统与业务流 程中存在什 么样的风险,为 什么会存在 以及如 何引起风险 。 (3)分析风 险。检查 存在的控 制措施, 分析风 险发 生的可能性 及其引起 的后果。 (4)度量风险。 评估风险水 平的高低, 既有定性的 度量手段,也有 定量的度量 手段。 定性的度量 是把风险 水平划分 为若干级 别, 每一种风 险按其发生 的可能性 与后果的 严重程度 分别进入相 应的级别 。定量的 方法则是 设计一些 风险 指标,测量 其数值的 大小。 (5)处理风险 。 将风险水平 与既定的标 准相对比, 对于那些级别较 低的风险, 则承担 它, 但需加以 监控。 而 对较为严 重的风险 , 则实施 一 定的管理计 划, 对于一 些后果极 其严重 的风险,则 准备相应 的应急处 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 。对已有的 风险管理系 统要监视及 评价其管理绩效 ,在必要时 适时加 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 。建立风险 管理的报告 系统,使公 司股东、公司董 事会、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及监 管部门了 解公司风 险管理状 况,并寻 求咨 询意见。 2.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 制的原则 A. 全面性原 则。 内部控制 制度覆盖 公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 并 渗透到 决 策、执行、 监督、反 馈等各个 经营环节 。 B. 独立性原 则。 公司设 立独立的 督察长与 监察稽核 部 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 与 权威性。 C. 相互制约 原则。 公司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权 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切实可 行的相互 制衡措施来 消除内部 控制中的 盲点。 D.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 风险控制工 作必须从实 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 程的控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8 制,进而达 到对各项 经营风险 的控制。 E. 防火墙原 则。 公司的 投资管理 、 基金运 作、 计算 机 技术系统等 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 和 制度上适当 隔离。 对因 业务需要 知悉内幕 信息的人 员, 制定严格的 批准程序 和监督处 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 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 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经营 方针、 经 营理念等 内部环境 的变化和 国 家法律、 法规 、 政策制 度等外部 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 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 善。 (2)内部控 制的主要 内容 A. 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重视建立 完善的公 司治理结 构与内部 控制 体系。 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 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 会, 负责针对 公司在经 营管理和 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 制定相应 的控制制 度。 在特殊情 况下, 风 险控制委 员会可依 据其职权 , 在上报董事 会的同时, 对公司业 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 领导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确定 的 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 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 战略, 设立 了投资决 策 委员会, 就基 金投资等 发表专业 意见及 建议。 此外, 公司 设有督察 长, 组 织指导公 司的监察 与稽核工 作, 对公司 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 性、 合规性及合 理性进行 全面检查 与监督, 参 与公司风 险 控制工作, 发 生重大风 险事件时 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 国证监会 报告。 B. 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 制人员定 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 况, 范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 响的 内部和外部 因素, 评估 这些因素 对公司总 体经营目 标 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 能性, 并将 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 事会及高 层管理人 员。 C. 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 之间职责 有 分工, 但部门 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 制 衡的原则。 基 金投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市 场等业务 部 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 各部门的 操作相 互独立,并 且有独立 的报告系 统。各业 务部门之 间相 互核对、相 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 内部工作 岗位分工 合理、 职 责明确, 形 成 相互检查、 相 互制约的 关系, 以 减 少舞弊或差 错发生的 风险,各 工作岗位 均制定有 相应 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 位责任制 度基础上, 设置科 学、 合理、 标 准化的业务 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 操 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 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 的处 理手续, 保 存人员进 行处理。 D. 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 办公自动化 信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员 工及各级 管理人员 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 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 时送达适 当的 人员进行处 理。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39 E. 监督与内 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 立于各业务 部门的监察 稽核部,其中 监察稽核人员履 行内部稽核 职能, 检查、 评价 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 合理性 、 完备性 和有效性 , 监督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 部管理及 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 改 进意见, 促进 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 有效地 执行。 监察稽 核人员具 有相对的 独立性, 定期出具 监 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督 察长、 董 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制 度的声明 A. 本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维 持内部控 制制度是 本公 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 责任; B. 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 露真实、 准确; C. 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及 公司的发 展不 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0 七、 基金份额的分 类与 净值计 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包 括银华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 额 (即 “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 ) 、 银华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 份额 (即 “恒中企 A 份额” )与银华 恒生中国 企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 金 之积极收益 类份额( 即“恒中企 B 份 额” ) 。其中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 额配比始终 保持 1 :1 的比例 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售结 束后,本 基金将投 资者在场 内认购的 全部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按照 1:1 的比 例自动分离 为预期收 益与风险 不同的两 种份额类 别, 即恒中企 A 份额和恒 中企 B 份 额。 根据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比 例, 恒中企 A 份 额在场内 基金初始 总份 额中的份额 占比 为 50%,恒 中企 B 份 额在场内 基金初 始总份额中 的份额占 比为 50% ,且两 类 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 合并运作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设置 单独的基 金 代码, 可以进 行场内与 场外的申 购 和赎回, 及上市 交易。 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 交易代码不 同, 只可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 不可单独 进行申购 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 场内申购 和赎回或 上市交易 银华恒生 中企 份额, 投资者可 选择将其 场内申购 、 买入的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按 1:1 的比例 分拆成恒 中 企 A 份 额和恒 中企 B 份 额。投资 者可按 1:1 的配 比将其持 有的恒中 企 A 份额和 恒中 企 B 份 额 申请合并为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后赎回、 卖出。 投资者可在 场外申购 和赎回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 场外 申购的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不进 行分 拆, 但基金合 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 投资者可 将其持有 的场外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 至场内直接 上市交易, 亦可申请 将其分拆 成恒中 企 A 份额和恒中 企 B 份额 后上市交 易。 投资 者可按1:1 的配 比将其持 有的恒中 企A 份额和恒 中企B 份额合并 为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后赎 回、 卖出。 (三)恒中企 A 份额和恒中企 B 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 根据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的风 险和收益 特性 不同, 本基金份 额所分离 的两类基 金份额恒中 企 A 份额 和恒中企B 份额具 有不同的 净值 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 存续期内, 本 基金将在 每个工作 日按基金 合同约定的 净值计算 规则对恒 中企 A 份额和恒中 企 B 份 额分别进 行净值计 算, 恒中企 A 份额为低风 险且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基 金份额, 本基 金净资产 优先确保 恒中企 A 份额的本 金 及恒中企 A 份额累计 约定应得 收益; 恒 中企 B 份额 为高风险 且预期收 益相对较 高的基金 份额 , 本基金在优先 确保恒中 企 A 份额 的本 金及累计约 定应得收 益后,将 剩余净资 产计为恒 中企B 份额的净资 产。 在本基金存 续期内 , 恒中企 A 份额和恒 中企 B 份 额的 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1 1. 正常情况 下 (指除下 文第 2 条 和第 3 条 所规定情 形 以外的情况), 恒中企A 份额根 据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每 日获得应 计收益, 恒中 企 A 份额 实际的投资 盈亏都由 恒中企 B 份额分享 与承担。 恒中企A 份额约 定累计应 得收益依 据恒中 企A 份额约定年 基准收 益率计算 的每日收 益率和截至 计算日恒 中企 A 份 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 确定 。 恒中企 A 份额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为“同期 银行人民 币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3.5%”, 同 期 银行 人民币 一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以每 个定 期折算 期间 开始 日的中 国人民 银行 实施的 金融 机构人民币 一 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为准。 基 金合同生 效 日所在年度 的年基准 收益率为 “ 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 国人民银 行实施的 金融机构 人民币一 年期 存款基准利 率+3.5% ” 。 如 果未来中 国人 民银行实施 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 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 率不 再发布, 则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当 时市 场调整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的构 成。年基 准收益均 以 1.00 元为基准进 行计算, 但基金 管理人 并不承诺或 保证恒中 企 A 份额 持有人的 该等收益, 如 在某一定期 折算期间 内本基金 资产出现 极端损失情 况下, 恒中企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 能会面临无 法取得约 定应得收 益的风险 甚至损失本 金的风险 。 2. 极端情况 发 生日, 指 按正常情 况下的净 值计算规 则 , 发生恒中企B 份额基 金份额净 值 将跌破 0.2000 元的 自然日, 即恒 中企 B 份 额在承担 当日亏损与 支付当日 恒中企 A 份额应得 收益后基金 份额净值 将跌破 0.2000 元的自 然日。极 端情况发生 日基金份 额净值具 体计算公 式详见下文 。 3. 极端情况 发生后 , 恒中企B 份额暂 时不再保 证恒中 企 A 份额每 日应得收 益, 恒 中企 A 份额开始与 恒中 企 B 份 额按两者 基金份额 净值的 比例 共同承担亏 损,即恒中 企 A 份额 与恒中 企 B 份额将 各负盈亏。 若 由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回涨使 得恒中企 B 份额按各 负盈亏原 则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大于0.2000 元, 则超过0.2000 元的 部 分净值将优 先用于弥 补恒中企A 份额, 以使恒中企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等于恒 中企A 份额 在极端情况 发生日前 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加上恒中 企 A 份额 自极端情 况发生日 (含 该日) 以 来在正常情 况下约定 累计应得 收益; 若 弥补后仍有 剩余, 则剩 余部分归 属于恒 中企 B 份 额; 若不足以弥 补, 则直至 补足后,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方 可超过0.2000 元。 在恒中企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 于0.2000 元 后, 恒中企 A 份额与恒 中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 算原则重新 按照前述 规则 1 执 行, 即恒 中企 A 份额 根据约定 年基准收 益率 每日 获得应计 收益 , 恒中企 A 份额 实际的投 资盈亏都 由恒 中企 B 份额 分享与承 担。 4. 本基金每 个工作日 对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 进行净值计 算。 5. 每 2 份银 华恒生 中企份额 所代表的 资产净值 等于 1 份恒中企 A 份额和 1 份恒中 企 B 份额的资产 净值之和 。 6. 在本基金 基金合同 生效日所 在定期折 算期间内, 若 未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不定期 份额 折算, 则恒中企A 份额在 净值计算 日约定累 计应得收 益的天数按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净值计 算日的实际 天数计算; 若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不定 期 份额折算, 则 恒中企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2 日 约定 累计应 得收益 的天 数应按 照当前 定期 折算期 间内 最近 一次不 定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的 次日至净值 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 计算。 在本基金存 续的某一 完整定期 折算期间 内, 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 定的不定 期份额折 算和 已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定期份 额折算, 则恒 中企 A 份 额在净值计 算日约定 累计应得 收益的天 数按自该定 期折算期 间首日至 净值计算 日的实际 天数 计算; 在本基金 存续的某 一完整定 期折 算期间内, 若未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且未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定期 份额折算 (详见基金 合同第二 十一章基 金份额折 算之 “ 一、 定 期份额折算 7 、 特殊 情形的处 理” ) , 则 恒 中企 A 份额在 净值计算日 约定累计应 得收益的天 数应按照上一定 期折算期间 内最近一次 不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 日的次日 至净值计 算日的实 际天 数计算, 恒中企A 份额收 益率以该 定期 折算期间收 益率为准; 若发生基 金合同规 定的不定 期 份额折算, 则 恒中企 A 份额在净 值计算 日 约定 累计应 得收益 的天 数应按 照当前 定期 折算期 间内 最近 一次不 定期份 额折 算基准 日的 次日至净值 计算日的 实际天数 计算。 若发生基金 合同约定 的极端情 况, 且恒中 企 A 份额 与 基金资产净 值同涨同 跌期间 (该 期 间内本基金 不再遵循 在优先确 保恒中企A 份额的 本金 及累计约定 应得收益 后, 将剩余净 资产 计为恒中 企B 份额的 净资产的 规则) 包含 了 11 月30 日的, 则下一 定期折算 期间期初 本基金 不实施定期 份额折算, 即本基金 不对极端 情况发生 日 所在定期折 算期间 (以 下简称 “当 期” ) 的恒中企 A 份额和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进 行约定累 计应 得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 算。 当期恒中 企 A 份额和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的约 定累计应 得收益将 递延 至下一期定 期折算期 间。 计算恒中 企 A 份额累计应得收 益所适用的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为各 定 期折算期间恒中 企 A 份额的 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并应使用 各定期折 算期间的 实际天数 计算 恒中企 A 份 额累计应 得收益。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 分 级基金, 按 照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额的净值 计算规则 依据以下 公式 分别计算并 公告 T 日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恒中企A 份 额和恒中企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 1.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T 日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T 日闭 市后 的基金资产 净值/T 日本 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 分级基金 ,T 日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总数为 恒中企 A 份 额、 恒 中企 B 份 额和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 2. 恒中企A 份额和恒 中企 B 份 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 恒中企A 份 额和恒中 企 B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公 式如下: (1)正常情 况下的恒 中企 A 份 额和恒中 企 B 份 额基 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1)恒中企 B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3


























2)恒中企 A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恒中企 A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其中:N 为定 期折算 期间的实 际天数; t=min{自定 期折算期 间首日至T 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 日至 T 日, 自 不定期份 额折算基 准 日的次日至T 日};


为T 日每份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R 为定期折算 期间恒 中企 A 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2)极端情 况下恒中 企 A 份额 和恒中 企 B 份额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1)极端情况 发生后, 当期回补 恒中企 A 份额当 期应 得收益的情 况 ①恒中企B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②恒中企A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 生日、 极端 情况发生 后这两种 情形, 恒中 企 A 份额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必须 采用不同的 计算公式。 以 下详细列 示了 T 日 所处的不 同情况与相 应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 式 。 A. 极端情况 发生日恒 中企 A 份 额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极端情况发 生日会有 两种不同 情况发生 ,具体如 下: a. 若 恒 中 企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 部 分 小 于 等 于 当 日 亏 损 , 即















































时 , 则 恒 中 企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部分优 先承担 当日亏损 ,当日亏 损的剩余 部分将由恒 中企 A 份额 与恒中 企 B 份 额共同承担 ,即,






















































































, 其中:























为 T-1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大于 0.2000 元的部分, 用 以优先承担 当日亏损 ;

















为 T 日每两份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亏损 绝对值, 等于 每份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 亏损绝对 值之和, 即上 文所述当日 亏损;

















为恒中企 A 份额与 每份恒中 企 B 份 额开始共 同承担 当日亏损剩 余部 分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 之和;恒 中企 A 份额 承担当日 亏 损剩余部分 的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4 恒中企 B 份 额承担当 日亏损剩 余部分的
































。 b. 若恒中 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超 过 0.2000 元的 部分大于当 日亏损, 但小于当 日亏 损与恒中企A 份额当 日应得收 益之和, 即




































































时, 则恒 中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超 过 0.2000 元 的部分在 承担当日亏 损后,剩 余部分将 支付给恒 中企 A 份额 充当 T 日 的部分应 得收益, 即

































































, 其中:












































为恒中企 A 份额获 得的 T 日的部分 应得 收益。 B. 自极端情 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 日 (含该日) 起, 恒中企A 份 额与恒中 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同涨同跌 ;若按同 涨同跌原 则计算的 恒中 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大于 0.2000 元,则超 过 0.2000 元的 部分必须 优先用于 弥 补恒中 企 A 份 额的应 得收益, 以使得恒 中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等于恒中 企A 份 额在K-1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加上恒中 企A 份 额自K 日 (含 该日)以来 在正常情 况下的约 定累计应 得收益。 具体 计算公式如 下: a.K+1 日(含 该日)起 ,若 T 日恒 中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不超过 0.2000 元,即




















,则恒中企 A 份额与恒中企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同涨同跌,即
































, 其中:











为按照同涨同 跌原则计 算的 T 日恒 中企 A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按照正常 情况下的 净值计算 规则计算 的 T 日恒 中企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 值。 b.K+1 日( 含该 日) 起, 若 T 日恒 中企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高 于 0.2000 元 ,即




















,则











超过 0.2000 元的 部分必须 优先用于 弥补恒中 企 A 份额的应得 收益, 以使得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等于恒中 企 A 份额 在 K-1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 A 份额自K 日(含该 日)以来 在正 常情况下的 约定累计 应得收益 。即






































其中:N 为定 期折算 期间的实 际天数; t=min{自定 期折算期 间首日至T 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 日至 T 日, 自 不定期份 额折算基 准 日的次日至T 日};


为T 日每份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R 为当期定期 折算期 间恒中企A 份额约 定年基准 收益 率;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5 为按照正常 情况下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规 则计算的T 日 恒中企 A 份 额的应得 收益,




















2)极端情况 发生后, 当期未能 回补恒中 企 A 份 额当 期应得收益 的情况 极端情况发 生后,若 恒中企 A 份额与 基金资产 净值同 涨同跌期间 包含了 11 月 30 日的, 则本基金不 实施定期 份额折算, 即 本基金 不对极端 情 况发生日所 在定期折 算期间的 恒中企 A 份额和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进行 应得收益 的定期份 额折 算。 恒中企 A 份 额和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的 当期应得 收益将递 延至下一 期定期折 算期间。 计算 恒中企 A 份 额累计应 得收益所 适用的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为各 定期折算 期间恒中 企 A 份额 的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 并应使 用各定期 折算 期间的实际 天数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计 应得收益 。 ①恒中企B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T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为:


























②恒中企A 份额基金 份额净值 的计算 极端情况发 生日、 极端 情况发生 后这两种 情形, 恒中 企 A 份额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必须 采用不同的 计算公式。 以 下详细列 示了 T 日 所处的不 同情况与相 应的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公 式 。 A. 极端情况 发生日恒 中企 A 份 额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极端情况发 生日会有 两种不同 情况发生 ,具体如 下: a. 若 恒 中 企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 部 分 小 于 等 于 当 日 亏 损 , 即















































时 , 则 恒 中 企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超 过 0.2000 元 的部分优 先承担 当日亏损 ,当日亏 损的剩余 部分将由恒 中企 A 份额 与恒中 企 B 份 额共同承担 ,即,






















































































, 其中:























为 T-1 日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大于 0.2000 元的部分, 用 以优先承担 当日亏损 ;

















为 T 日每两份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亏损 绝对值, 等于 每份恒中企 A 份额与每份 恒中企B 份额的 亏损绝对 值之和, 即上 文所述当日 亏损;

















为恒中企 A 份额与 每份恒中 企 B 份 额开始共 同承担 当日亏损剩 余部 分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 之和;恒 中企 A 份额 承担当日 亏 损剩余部分 的
































, 恒中企 B 份 额承担当 日亏损剩 余部分的
































。 b. 若恒中 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超 过 0.2000 元的 部分大于当 日亏损, 但小于当 日亏 损与恒中企A 份额当 日应得收 益之和, 即




































































时, 则恒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6 中企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超 过 0.2000 元 的部分在 承担当日亏 损后,剩 余部分将 支付给恒 中企 A 份额 充当 T 日 的部分应 得收益, 即

































































, 其中:












































为恒中企 A 份额获 得的 T 日的部分 应得 收益。 B. 自极端情 况发生日 (K 日) 下一 日 (含该日) 起, 恒中企A 份 额与恒中 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同涨同跌 ;若按同 涨同跌原 则计算的 恒中 企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大于 0.2000 元,则超 过 0.2000 元的 部分必须 优先用于 弥补恒中 企 A 份 额的应 得收益, 以使得恒 中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等于恒中 企A 份 额在K-1 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加上恒中 企A 份 额自K 日 (含 该日)以来 在正常情 况下的约 定累计应 得收益。 具体 计算公式如 下: a.K+1 日(含 该日)起 ,若 T 日恒 中企 B 份额 的基 金份额净值 不超过 0.2000 元,即




















,则恒中企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同 涨同跌,即















































, 其中:











为 按 照 同 涨 同 跌 原 则 计 算 的 T 日 恒 中 企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为按照正常 情况下的 净值计算 规则计算 的 T 日恒 中 企 A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 b.K+1 日( 含该 日) 起, 若 T 日恒 中企 B 份额 的基金 份 额净 值高 于 0.2000 元 ,即




















,则











超过 0.2000 元的 部分必须 优先用于 弥补恒中 企 A 份额的应得 收益, 以使得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等于恒中 企 A 份额 在 K-1 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加上 恒中企 A 份额自K 日(含该 日)以来 在正 常情况下的 约定累计 应得收益 。即





















































其中:N 为定 期折算 期间的实 际天数; t=min{自定 期折算期 间首日至T 日, 自基 金合同生 效 日至 T 日, 自 不定期份 额折算基 准 日的次日至T 日};


为T 日每份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 A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T 日每份 恒中企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


为第 i 期定期折算 期间恒中企 A 份 额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为当期恒中企 A 份额 约定年基准 收益率;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7 =min{ 第 i 期定期折 算期间自 首日至期 末,第 i 期定 期折算期间 自不定期 份额折算 基 准日至期末 ,第 1 期 定期折算 期间自基 金合同生 效日 至期末} j,j+1,…,m 为m-j 个 连续未发 生定期折 算期间,m-j ∈[1,+∞); 为按照正常 情况下基 金份额净 值计算规 则计算的T 日 恒中企 A 份 额的应得 收益,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恒 中企 A 份 额和恒中 企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均保留到 小 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 生的 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 内公告。 如遇 特殊情况 , 经中国 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 或公告。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8 八、 基金的募集 ( 一 ) 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试行办法》、 《通知》、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11月7 日证监许 可【2013】1433 号文 核准募集 。 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03,487,507.99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2,229 户。其中,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为154,510,834.00 份,按照1 :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77,255,417.00 份恒中 企A份额 和77,255,417.00 份恒 中企B份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 易所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49 九、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于2014 年4月9日正式 生效, 基金 合 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数量不 满200 人或 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上述 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0 十、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恒中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有 关规定,申请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恒中企A 份额 与恒中企B 份 额上市交 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企A份额与 恒中企B份 额上市交易 的地点为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恒中 企A份额与 恒中企B 份额于2014 年5月12 日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交易。 本基金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于2015 年4月13 日在深 圳证 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 市交易需 遵循 《深圳 证 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 则》 、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规则》 等 有关规 定,包括 但不 限于: 1. 银华 恒生中 企份 额及银 华恒 生中企 份额 所分离 的恒中 企A 份额 与恒中 企B 份额以 不 同 的交易代码 上市交易, 三 类基金份 额上市首 日的开盘 参考价为前 一交易日 三类基金 份额的净 值; 2.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恒中企A 份额与恒 中企B份额 实 行价格涨跌 幅限制, 涨 跌幅比例 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 行; 3.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恒中企A 份额与恒 中企B份 额买 入申报数量 为100份或 其整数倍 ; 4.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恒中 企A份额与恒 中企B份额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 单位为0.001 元人 民币; 5.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恒中 企A 份额与 恒中企B份额 上市交易遵循《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 易规则》及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 规则 》等相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恒中 企A份额 与恒中企B 份额上市 交易的费用 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 所有 关规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恒 中企A份 额与恒中 企B份额在 深 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 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 示。行情 发布系统 同时揭示 基金 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 止上市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恒中 企A份额 与恒中企B 份额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 、 恢 复上市和 终止 上市按照《 基金法》 相关规定 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相 关规定执行 。 ( 八) 相关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及 深圳 证券交 易所对 基金 上市交 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1 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 修改,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2 十一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恒 中企A份额、 恒 中企B份 额不接受 投资人的 申购与赎回; 基 金合同生 效后, 投 资人可通过 场内或场 外两种方 式对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进行申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 资人 办理银 华恒 生中 企份额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具有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且 具有场内基 金申购赎 回资格的 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 员单 位。 投资人需 使用深圳 证券账户, 通过 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场内 申购、赎回 业务。 投 资人 办理银 华恒 生中 企份额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直销 机构和 场 外代销机构。 投 资人需使 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 式基金账 户办理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场外 申购、赎 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 在基金管 理人和场 内、 场外代 销机构办 理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申 购、 赎回业 务 的营业场所 或按基金 管理人和 场内、 场外 代 销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本 基金场内、 场 外代销机 构名单将 由基 金管理人在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或其 他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 况变更或 增减代销 机构, 并予 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其指定的 代 销机构开通 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 易方式, 投资 人可 以通过上述 方式进行 申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 行公告。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 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 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 放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和香港交易 所的共同 交易日。 投 资 人在开放日 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 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的 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场 内申 购、 赎回业务办 理时间为 深交所交 易日 交易时间; 场外申购 、赎回业 务业务办 理时间以 销售 机构规定的 时间为准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交易市 场、 证券交 易 所交易时间 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 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 但应 在实施日 前依照有 关规 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 及业务办 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4 年5月12 日起开始 办理银华 恒生中 企份 额的申购业 务。 本基金自2014 年5月12 日起开始 办理银华 恒生中 企份 额的赎回业 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申购、 赎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3 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 回或转换 申请的, 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银华 恒生 中企份额申 购、赎回 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申购与赎 回价格以受 理申请当 日银华恒 生中 企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采用金额 申购和份 额赎回的 方式 , 即申购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份额 申请;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 份额时, 基 金管理人 按 先进先出的 原则, 即对 银华恒生 中 企份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 份额进行处 理 时,份额登记在 先的基金份 额先赎回, 份额登记在 后的基金 份额后赎 回,以确 定所适用 的赎 回费率;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 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 间结 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务 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投资人办 理场外申 购、 赎回应使 用开放式 基金账户 , 办理场内申购、 赎 回应使用 深圳 证券账户; 6. 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 办理银华 恒生 中企份额的 场内申购、 赎 回业务时 , 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 业务规则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基 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按有 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在未来条件 成熟时, 在 不影响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 益的情况下, 本基金可 增减人民 币 和外币基金 份额类别, 该事项无 须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 会通过; 如本 基金增减 人民币和 外币基 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 人应确定 申购赎 回原则、 程 序 、 费用等业 务 规则并提 前公告。 在未来 条件成熟时, 本基金可 以开通不 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 间 的转换, 具体 规则详见 更新的招 募说明 书和相关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 请时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金, 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申请 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 开放时间结 束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申请 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并在T+1 日 内对该申请 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 在T+2 日及 时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 申请的确认 情况。 销售机构对 申购、 赎回 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 定 成功, 而仅代 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 收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4 到申请。 申 购、 赎 回的确认 以登记机 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 申请的确 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 围内,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业务 规 则, 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 整 并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缴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 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 不 成功或无效,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代销机 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自接受投资 人有效赎回申请 之日起T+10 个工 作日内 (包括 该日) 支 付赎回款 项。 在发 生巨额赎 回 时, 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 照基金合 同有关 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人办 理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申购时, 单笔申购 最 低金额为10 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的 代 销网 点及网 上直销 交易 系统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笔申 购和 追加 申购的 每笔金 额 不得 低于 人民 币10元。 直销中心办 理业务时 以其相关 规则为准 , 基 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的 直销中心 或各代销 机构 对最低申购 限额及交 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 的, 以其业务 规定为准。 通过 场内申购 时, 对最低申 购限额及交 易级差以 深 圳交易 所有关业 务规则为 准。 2. 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场外赎回 时,每笔赎回申 请的最低份 额为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办 理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场内赎回时, 每笔赎回 申请的最 低份额 为10份基金 份额, 同时 赎回份额 必须是整 数份额, 且 单笔赎回最 多不超过99,999,999 份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 份额赎回, 但 某笔赎回业 务申请导 致单个交 易账 户的基金份 额余额少 于10份时 ,余额部 分基金份 额必 须一同赎回 。 3. 投资人将场外 申购的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为 基金份额时 ,不受 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 4. 当接受申购申 请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 或银华恒 生中 企份额的单 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停基 金申购等 措施, 切实保 护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具 体规定请 参见 基金管理人 发布的相 关公告。 5.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 资人累计 持有的银 华恒生中 企份 额上限进行 限制。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情 况 下, 合理调整 对申购金 额和赎回 份 额的数量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调整生效 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5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费率 基金场内和 场外的申 购费率相 同, 最高为1.2% , 且随 申购金额的 增加而递 减; 本基金对 通 过直 销机构 及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申购 的养 老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的 其他投 资人 实施差 别的 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 费率如下 所示: 申购费 申购金额 (M,含申购 费)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8% 0.24% 1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0.15%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 取 1,000 元/笔 按笔固定收 取 1,000 元/笔 2. 赎回费率 本 基金 对通过 直销 机构 及网上 直销 交易系 统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除 此之 外的 其他投 资 人实施差别 的赎回费 率。 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 销机构及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赎回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养 老金客户, 所 适用的特定 赎回费率 如下所示 : 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 年 0.125 % 1 年≤Y<2 年 0.05% Y≥2 年 0 除前述养老金客 户所适用的特 定赎回费率 外, 本基金 的场外赎回费率 不高于1.50% ,随 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 减; 持有 期 限少于7 日的 场内赎回费 率为1.50%, 持有期 限不少 于7日的 场内 赎回费率 为固定赎 回费率0.50%,具 体费 率如下表所 示: 场外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 天 1.50%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6 7 天≤Y<1 年 0.50% 1 年≤Y<2 年 0.20% Y≥2 年 0 场内赎回费 Y<7 天














1.50% Y≥7 天














0.50% 注 :1 年指365 天,2年指730天。 3. 本基金申 购费在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收取。 本基 金的赎回费 在投资人 赎回基金 份额 时收取。投 资人在一 天之内如 果有多笔 申购,适 用费 率按单笔分 别计算。 4.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提出 申购申请并 成功确认的 投资人承担, 不 列入基金财 产,主 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 推广、销 售、登记 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5. 本基金的 赎回费用 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本基金 的赎回费 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 收取, 对养老 金客户实 施特定赎回 费率而收 取的赎回 费全额归 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 非 养老金客户 收取的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 日的非养老 金客户收取 的赎回费扣 除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 额归基金财 产,赎回 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 比例不得 低于 赎回费总额 的25% 。 6. 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 收费方式。 费率或 计算方式如 发生变更 , 基金管 理人应于 新的费 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 日前, 依 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 7.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针对以 特定交易 方式(如 网上交易、 电 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 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活动 期 间, 按相关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 要手续 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申购费率 和赎回费 率, 并另行公告 。 8.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申购、 赎回 的币种为 人民币, 基 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的情况下 ,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赎 回,并提 前公 告。 9. 未来条件 成熟时, 本 基金将增 加外币申 购赎回方 式 , 以便更好地 满足持有 外币资产 的 投资 人 的需 求。本项 调整不需 召开持有 大会表决 。 对非养老金 客户,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根据 《开放式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费用管 理规定》 履行 必要程序后征收 短期赎回费 ,且无需召 开份额持有 人 大会,对场外持 有基金份额 期限少于7 日、30 日的基 金份额的 短期交易 收取短期 交易赎回 费 , 并对基金份 额所收取 的短期交 易赎回 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具体标 准将在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或其 他相关公 告中披露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申 购份额的 计算: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申购金额 包括申购 费用和净 申购 金额,其中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7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 购费率)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 申 购金额- 净申购金 额 (注:对于 适用固定 金额申购 费的申购 ,申购费 用= 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额= 净 申购金额/T 日基金 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时,申 购份额的计 算保留至整 数位,小数点 以后的部分舍去 ,不足1份额 对应 的申购资金 返还至投 资人资金 账户。 场外申购时, 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 金 额在扣除相 应的费用 后, 以当日 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 算, 申购份 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 小 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 的部分 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 产承 担。 例一:投资 人通过场 内申购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计算 某投资人投 资60,000 元通过场 内申购银 华恒生中 企份 额, 其对应的场 内申购费 率为1.2% , 假设申购当 日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净值为1.060 元 ,则 其可得到 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60,000/ (1+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 份 (截位 保留 至整数位) 即: 投资人投 资60,000 元从场内 申购银华 恒生中企 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银华 恒生中企 份 额净值为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2份 银华恒 生中 企份额。 例二:投资 人通过场 外申购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计算 某非养老金 投资人投 资60,000 元通过场 外申购银 华恒 生中企份额, 其 对应的场 外申购费 率为1.2%, 假设申购 当日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净值 为1.060 元,则其 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60,000/ (1+1.2% )=59,288.54 元 申购费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额=59,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60,000 元从场外 申购银华 恒生中企 份 额, 假设申购 当日银华 恒生中企 份 额净值为1.060 元,则 其可得到55,932.58 份银华 恒生 中企份额。 2. 本基金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赎 回金额的 计算: 银华恒生中企份 额赎回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 价格以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准 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T日基 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 额×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 回费用 本基金场内 和场外赎 回时, 赎回金 额均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后的 余额,赎回 金额计算结 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 后两位以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8 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 由基 金财产承担 。 例三:投资 人通过场 内赎回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赎回 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从 深交所场 内赎回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10,000 份, 持有期 为30 日, 对应 的赎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可得到 的净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57.4 =11,422.60 元 即: 投资人从深 交所场内 赎回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10,000 份, 持有期 为30 日, 假设赎 回当 日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净值为1.148 元,则 其可得 到的 净赎回金额 为11,422.60 元。 例四:投资 人通过场 外赎回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赎回 金额的计算 某非养老金 投资人从 场外赎回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10,000 份, 持有时 间为一年 三个月, 对 应的赎回费 率为0.2%, 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到的 净赎回金 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 某投资人 持有10,000 份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一年 三 个月后从场 外赎回, 假 设赎回当 日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净 值是1.148 元,则其 可得到 的净 赎回金额为11,457.04 元。 3. 本基金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 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 后计算, 并 在T+1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 况, 经中国证 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 公告。本基 金基金份额 净 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资产承 担。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1. 经基金销 售机构同 意, 投资人 提出的申 购和赎回 申 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之 前 可以撤销。 2. 投资人T 日申购 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 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 权益并办理 登记手 续,投资人 自T +2日 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 。 3. 投资人T 日 赎回基金 成功后, 登记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人办理 相应的登 记结算手 续。 4.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登 记结算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 开 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 披露管理 办法》有 关规定予 以公 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59 3.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 取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申请 的措施。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管理人接 受某笔或者 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 过50% ,或 者变相规 避50%集 中度的情 形时 。 6.因基金收益分 配、基金投 资组合内某 个或某些证 券进行权益分派 等原因,使 基金管 理人认为短 期内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 响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7.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 投资品种, 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 绩 产生负面影 响,从而 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的 情形。 8.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技术保 障等异常 情况发生 导致 基金销售系 统或基金 注册登记 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 统无 法正常运行 。 9. 基金投资的主 要市场香港 的证券市场 或外汇市场 休市时或本基金 的资产组合 中的重 要部分发生 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 接受申购 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10. 基金资 产规模或 者份额数 量达到了 基金管理 人规 定的上限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国家 外汇局的审 批及市场 情况进行 调整)。 11. 申请超 过基金管 理人设定 的基金单 日净申购 比例 上限、 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 12.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 发生上述除 第4、5、11项外的 其他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 请被全部 或部分 拒 绝的, 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 投资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况消 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 可抗力 导致 基金 无法正 常运 作或者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接 受投资 人 的申购申请 。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导 致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当 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 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 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 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 停接受银 华恒生中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0 企份额赎回 申请的措 施。 5. 基金 投资的 主要 市场 香港的 证券 市场或 外汇 市场 或本 基金 的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 发生暂停交 易或非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原因 出现交收迟 延等其他 重大事件, 继 续接 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 。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 停赎回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 应 将可支付 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 (延期支 付的, 赎回价格为 赎回申请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若连 续两 个或两个以 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 赎回, 延 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20 个工作 日, 并在指 定媒体上 公 告。 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 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 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 予以公告。 对于场内 赎回部分, 当日未获 受理的赎回 申请将不 会延至下 一开放日 而自动撤销 。 (十二)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 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 总份额 (包 括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恒中企A份额 和恒中企B份额) 的10%, 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 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对于场 外赎回申 请,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 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 赎回。 (1) 全额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 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 额和恒中 企B份额)的10 %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 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 被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 处理, 无优先 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 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 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 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 赎回 处理。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1 (3) 在本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且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包括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 额和恒中企B 份额, 下同)的20% 时,基 金管理人认 为 支付 该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 付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全 部赎 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时, 对 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 人当 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20% 的部分 (不含20%) , 基 金管理人 可以延 期办理。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单个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 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 期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 放日 继续赎回,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 基 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 额, 以此 类 推, 直到全 部赎回为 止; 选择 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 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 销。 如该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 选择 , 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未能赎回 部分 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部 分延期赎 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 制。 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 基 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 规则及相关 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 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未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 的 部分 (含20% ),基金 管理人可以 采取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 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并 且对于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 请采取相 同的处理方 式。 对于前 述未能赎 回部分,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继续 赎回, 延期的 赎回申请 与下 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 明确 选择, 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 处理。 部分 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 赎 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基 金转换中 转出份 额的申请的 处理方式 遵照相关 的业务规 则及相关 公告 。 (4)暂停赎回: 连 续2日以 上(含本 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 缓 支付赎回款 项, 但不得 超过20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当出现巨额 赎回时, 场 内赎回申 请按照深 圳证券交 易 所相应规则 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 中 转出份额的 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 照相关的 业务规则 及届 时开展转换 业务的公 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本 招募说明 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3个交易 日 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 在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 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人当 日 应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 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 停公告。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2 2.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1 日, 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 ,并公布 最近1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一天但少于 两周,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 个开 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 4.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两 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 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 暂停时间超 过两个月时 ,基金管理 人 可以调整刊登公 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按 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 上连 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 在重新开 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以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决定 开办本 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收 取 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 则由基金 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 公告 ,并提前告 知基金托 管人与相 关机构 。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而产 生的非交 易过 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 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它 非交易过 户。 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 下, 接受划转 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 基 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份额 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 额采用分系 统登记的原 则。场外认 购或申购的 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 份额持有 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 下; 场内认购、 申 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 的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及上市 交易买入 的恒中企A 份额、 恒中 企B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 圳证券账 户下。 (2)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中的场内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可以直接 申请场内赎 回,亦 可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登 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恒 中企A份额 和恒中企B 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不能直接申 请场内赎回 , 但可按1:1比例 申请合并为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后再 申请场内 赎回。 (3)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中 的场外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既可以直接申 请场外赎回 ,也可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3 以在办理跨 系统转托 管后通过 跨系统转 托管转至 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 可直接 上市交易, 亦可 经过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申 请按1:1比例 分离为恒中 企A份额和恒中企B 份额后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 易。 2. 系统内转 托管 (1)系统内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 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位 (交易单元) 之 间进行转 登记的 行为。 (2)基金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 记系统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在变更办理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赎 回 业务的销 售机构( 网点)时 ,须办理 已持有银 华恒 生中企份额 的系统内 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变更办 理银华恒生 中企份 额场内赎回或上 市交易或恒 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 额 上市交易的会员 单位(交易 单元)时, 须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 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 跨系统转 托管 (1)跨系统转托 管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银 华恒生中企份额 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之 间进行转 托管的行 为。 (2)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跨系 统转托管的 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 办理。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收 取转托管费 。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自2014 年5 月12日起开 始办理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的定期定额投 资业务。 , 具体规 则请见基金 管理人发 布的公告。 投 资人在办 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时可自行 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 但 每期 扣款金 额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中 所规 定的定 期定 额投资计划 最低申购 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 情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 基金 份额被冻结 的,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权益 按照我国法 律法规、 监 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 权机关的 要 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在 国家有权 机关作 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 分产生的 收益先行 一并冻结。 被冻结基金 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 分配与支 付。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4 十二 、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含境 外投资顾 问收取的 费用 ;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含境 外托管代 理行收取 的费 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指数许可 使用费; 4.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 的银行费 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基金信息 披露费用 ;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有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 诉讼费、仲 裁费等法 律费用;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 用;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 ; 10. 基金上市 初费和上 市月费; 11 .外汇兑 换交易的 相关费用 ; 12.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 用。 ( 二) 上述基 金费 用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的 范围内 参照 公允的 市场 价格确 定,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0%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年管 理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 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划拨指令。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 费用自 动扣 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据不符 ,及 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 决。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8% 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年托 管 费率÷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 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 据, 自动在月初5个工 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理人无需 再出具资金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5 划拨指令。 若遇 不可抗力 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 的, 支付 日期顺延至 最近可支 付日。 费用自 动扣 划后,基金 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 ,如发现 数据不符 ,及 时联系托管 人协商解 决。 3.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 费; 本 基金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与标的 指数 许可方 所签 订的 指数 使用 许可协 议中 所规 定的指 数 许可使用费 计提方法 计提指数 许可使用 费。 其中, 基 金合同生效 前的许可 使用固定 费是为获 取使用指数 开发基金 的权利而 支付的费 用, 不列入 基 金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指数 许可使 用费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 按每季 金 额在25,000 港币与 参考下列公 式 逐日 累 计 计算的 金额中 孰 高者计 。 计算方法如 下: 在每个自然 日: H=E ×A÷当 年实际天 数 H为每个自然 日应计提 的指数使 用费,币 种为人 民币 A等于0.04% ,为“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 指数许可 使用 费的费率 E为前一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 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 金 托管人发送 指数使用 费划付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季 度首日起15 个自然日内 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指 数使用许 可协议所 规定的方 式支 付给标的指 数许可方。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休息日,支 付日期顺 延。 如果指数许 可使用费 的计算方 法和费率 等发生调 整, 本基金将采 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 费率 计算指数使 用费。 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按 照 《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的 规定在指 定媒体进 行公告 。 4. 其他基金 费用,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其他 有关法规 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 按费 用支 出金 额 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 列入基金费 用。 基金 合 同生效前 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 费、律师 费和会计 师费以及 其他费用 不从 基金财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根 据基 金发展 情况调 低基 金管理 费率 和基金 托管费 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对最终税务 的处理的 真实准确 负责。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导致 的 基金在税收 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6 十三 、基金的份额 配对转换 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 在 恒中企A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 的存续期内, 基 金管理人 将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 ( 一) 份额配 对转换 是指 本基金 的银华 恒生 中企份 额与 恒中 企A份 额、 恒中企B 份 额之 间的配对转换,包 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 对转换: 1. 分拆 分 拆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每2 份 银华恒 生中企 份额 的场内 份额 申请转 换成1份 恒中企A份额 与1份恒 中企B份额 的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每1 份 恒中企A份额 与1份恒中企B份 额申请转换 成2份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场内份额 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 额配 对转换 的业 务办 理机构 见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网 站信 息披 露或基 金 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 关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份 额配对转 换业务已 于2014年5 月12日 开始 办理。 份额配对转 换的业务 办理日为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日 (基金管理人公 告暂停份 额配对转 换时除外) ,具体的 业务办理 时间见本 招募说明 书或 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 告。 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 易时间更 改或实际 情况需要, 基 金管理人可 对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的 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 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配对 转换以份 额申请。 2. 申请分拆 为恒中企A 份额和恒 中企B份 额的银华 恒生 中企份额的 场内份额 必须是偶 数 。 3. 申请合并 为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恒中 企A 份额 与恒 中企B份额必 须同时配 对申请, 且 基 金份额数必 须同为整 数且相等 。 4.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场外份 额如需申 请进行分 拆, 须跨系统转 托管为银 华恒生中 企份 额的场内份 额后方可 进行。 5. 份额配对 转换应遵 循届时相 关机构发 布的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登记 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 情 况对上述规 定作出调 整, 并在正 式 实施前2日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 换的程序 遵循届时 相关机构 发布的最 新业 务规则,具 体见相关 业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7 1. 深圳证券 交易所、 基 金登记机 构、 份额配 对转换业 务办理机构 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 理份 额配对转换 业务。 2. 法律法规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规定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前述情 形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在指 定媒体刊 登暂 停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 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况 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份额配对 转换业务的 办理, 并依照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 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时, 份额 配对转换 业务办理机 构可酌情 收取一定 的佣 金,具体见 相关业务 办理机构 公告。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8 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基 金拥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银行 存 款本息、 基金 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 他 资产的价值 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 关税收)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根据投资所 在地规定 及境外托 管人的相 关要求, 基 金 托管人、 境外 托管人可 以以基金 名 义或托管人 名义开立 证券账户 和现金账 户, 保证上述 账户与基金 托管人及 境外托管 人的财产 独立, 并与基 金托管人 及境外托 管人的其 他托管账 户 相独立。 基金 财产中的 现金于存 入现金 账户时即构 成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无 担保的等 额 债务, 除非适 用的法律 法规及撤 销或清 盘程序明文 禁止该等 现金归入 清算财产 外, 该等现 金 归入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人的 清算财 产并不构成 基金托管 人违反本 合同的约 定。 (四)基金财产的 保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 和/或境外托 管人 保管。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 理、 运用或者其 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可以按 基金 合同的约定 收取管理 费、 托管费以 及其 他基金合同 约定的费 用。 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 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固 有财产的 债务 相抵销, 不同 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 有资产 承担法律责 任,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 求冻 结、扣押和 其他权利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 其清算财 产。 除依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试行办法》和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分 。 非因基 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 债务 ,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 制执行。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五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 值日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券交易 所 、 香港交易所 共同的正 常营业日 以 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营业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债券和银 行存款本 息、应收 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 负债 (三)估值时间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每个开 放日以及 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 值的非开 放日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T日收市 后完成当 日估值 。 (四)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券 的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的 有价证 券 (包 括股票等 )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 证券 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 格; (3)交易所上市 未实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 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 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 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 理: (1)送股、转增 股、配股和 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债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0 (3)首次公开发 行有明确锁 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 固定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4. 存托凭证 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 存托凭证 按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最近 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5. 基金估值 方法 (1)上市流通的 基金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 的,以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3)若基金价格 无法通过公 开信息取得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从其经 纪商处取得 ,并通 过书面方式 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 人。 6.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 值。 7. 汇率 本基金外币 资产价值 计算中, 所 涉及人民 币对港币、 美元的汇率 应当以基 金估值日 中国 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 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为准。 涉 及 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 之间的汇 率, 采用 估 值日 伦敦 时间 下午 四点(或能 够取 到的 离下 午四 点最 近时 点) 由彭 博信 息(Bloomberg) 提 供的其 它币 种与美元 的中间价 套算。 8. 税收 对于按照中 国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应交纳 的各项税 金, 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 行估值; 对于 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 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实 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 有差异的 ,基金将 在相关税 金调整日 或实 际支付日进 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 境外托管银 行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示具 体协调基 金在 海外税务的 申报、 缴纳及 索取税收 返还等相关 工作。


基金根据国 家法律法 规和基金 投资所在 地的法律 法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务。 基 金管理人 对最终税务 的处理的 真实准确 负责。


基金份额持 有人根据 中国法律 法规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疏忽、 故意 行为导致 的 基金在税收 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 基 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 责任。


9.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款 第1-8 项 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 均 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 本款第1-8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 并与基 金托管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1 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10.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五)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将 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 后4位以 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 视为 基金份额 净值错 误。 1.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 或登记机构 、 或代销 机构、 或 投 资人自身的 原因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当事 人遭受损 失 的, 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 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 事人(“ 受损方” )按下述 “差错处 理原 则”给予赔 偿并承担 相关责任 。 上述差错的 主要类型 包括但不 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据传输差 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 差错等; 因 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 承担赔偿 责任,但因 该差错取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 有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 给基金投资 人造成的损 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协商共同 承担,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对不 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 有 权根据过错 原则, 向过错 人追偿,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应将按 照以下约 定处理。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损 失时,差错 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进行 更 正, 因更正 差错发生 的费用由 差错责任 方承担; 由 于 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 成的损失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 任 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 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 务 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 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确保 差错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 对可能导致 有关当事人 的直接损失 负责,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 关直接当 事人负责 ,不对第 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 对差错 负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 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 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 受损方应 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 分支付给 差错责任 方。 (4)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小 于基金份额 净值0.5%时 ,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应 在发 现日对账务 进行更正 调整,不 做追溯处 理。 (5) 差错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因 基金管理人 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 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时, 基金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2 管理人应为 基金的利 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 偿。 除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 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 差错方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受 损方进行赔 偿,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 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 决、 仲裁 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 基金 管理人有权 向出现过 错的当事 人进行追 索, 并有权要 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 的直 接损失 。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 其他原则 处理差错 。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 后,有关 的当事人 应当及时 进行处理 ,处 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差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 或当事人 协商的方 法对因 差错 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差 错的 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 偿损失; 其中 错误偏差达 到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恒中企A 份额与恒 中 企B 份额任一 类别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 达到或超 过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 企A份额 与恒中企B 份额任一 类 别份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4) 根据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的 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并就 差错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认。 4. 基金净值 的确认 用 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开 放日估值时 间 点计算基金净值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 布。 5. 特殊情况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按 上述估值 方法的 第9项 进行估值时, 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 理。 (2) 对于因税收规 定调整或其 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 纳税金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生 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 税金有差 异的,相 关估值调 整不作为 基金 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3)全球投资 涉及不同 市场及时 区,由于 时差、 通讯 或 其他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 在本基 金 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的时间 点前无法 确认 的交易, 导致的 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 影响, 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 (4)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或由 于各家数据 服务机构发 送的数据错误, 本基金管理 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 进 行检查, 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 由 此造成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3 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本基金管 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资 涉及的主 要证券交 易市场遇 法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停市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 3. 占基金相 当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 利益 , 已决定延迟 估值;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 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 性时, 经与 基 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 暂停估值; 5.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 形。 在上述第4 项情形 下,基金管 理人还应当 采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 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 施。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4 十六 、交易的清算 与交割 (一) 交易的 清算与 交割应依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试 行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执行。 基 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基金管理 人或其投资 顾问的指 令及时办 理基金投 资的清算、 交割事宜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其有充 足的 资金(或证 券)可用 于清算与 交割。 (二) 基金托 管人可将 基金买卖 证券的清 算交收、 资 金汇划及交 易过户记 录获取等 职责 委托境外托 管人处理 。 (三) 境外托 管人根据 投资地交 易规则准 确及时办 理 结算。 除基 金 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 人 故意不当行 为、 欺诈、 疏忽或 者违约之 外, 基金托管 人或境外托 管人不承 担其以符 合法律法 规、 相关投资产 品的条款 条件及有 关市场规 则的方式 在收到对手 方的对价 之前交付 金融资产 或者支付资 金的风险 损失。 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托管 人 在基金管理 人的要求 下, 应协助 基金管 理人提起法 律诉讼或 对责任方 采取类似 措施以追 究责 任。 (四) 对于未 成功交割 的结算指 令以及特 殊情况下 的 延迟交收, 基 金托管人 或境外托 管 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以 便于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共同 联系解决 。 (五)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 成交回报或清 算交割指令 进行 相应的会计 记录,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 行可根 据实际 交割 情况调 整按 基金 管理人 发送的 指令 所作出 的会 计记录, 基金 托管人应 通知基金 管理人。 此 种调整所 发生的任何 支出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协调 解决。 (六) 由于全球 投资涉及 不同投资 市场和结 算规则, 对于非因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其委托代 理人的原 因造成的 延迟交收 等情况导 致基 金财产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但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措施降 低由 此造成的影 响。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七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恒 中 企A份额、 恒 中企B份额 ) 不进行 收 益分配。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八 、基金份额折 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恒中 企 A 份 额、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存续 期内的 每个 会计年 度 12 月第一个 工作日, 本 基金将按照 以下规则 进行基金 的定期份 额折算。 第一 个定期折算 期间指基 金合同生 效日至基 金合同生效 日之后最 近一个 11 月 30 日, 第二个及 之后的定期 折算期间 指每个会 计年度的 12 月1 日至 下一会计 年度的 11 月30 日。 1. 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每个会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 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恒中企A 份额、 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 次(若本 基金成立 于 12 月份 ,则基 金成 立当年不进 行定期折 算) 。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恒中企A 份 额和恒中 企 B 份额 按照基金 合同 “四、 基 金份额的分 类与净值 计算规则” 进 行净值计算, 对恒中企A 份额的 应得收益 进行定期 份 额折算, 每 2 份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将按 1 份恒中企 A 份额获 得约定应 得收益的 新增折算 份额 。 在基金份额 折算前与 折算后, 恒 中企A 份额 和恒中 企B 份额的份额 配比保 持1:1 的比例 。 对于恒中 企 A 份额期末 的约定应 得收益, 即恒中 企 A 份额每个定 期折算期 间期末 即 11 月 30 日份额 净值超 出 1.0000 元部分, 将折 算为场内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分 配给恒中 企 A 份额 持有人。 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每 2 份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将按 1 份恒中企A 份额获 得新增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的分 配。 持有场外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 算方式获得 新增场外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分配; 持有 场内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按前述 折算方式 获得新增 场内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的分配。 经过上述 份额折算 , 恒中 企 A 份额和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 值将相应 调整 。 每个会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工 作 日为基金 定期份额 折 算基准日, 本基金将 对恒中 企 A 份 额和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进行应 得收益的 定期份额 折算 。 每个会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工作 日进行恒 中企 A 份额 上一定期折 算期间应 得收益的 定期 份额折算时 ,以下公 式中每份 恒中企 A 份额期末 资产 净值等于当 期定期折 算期末 11 月 30 日的恒中企A 份额每 份资产净 值。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7 有关计算公 式如下: (1)恒中企A 份额 定期份额折 算后恒中 企 A 份额 的份额数= 定期份 额折 算前恒中企A 份额的 份额数 ? ? - -1.0000 0.5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银 华 恒 前 份 额 后 前 份 生 额 中 企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A 份 额 期 末 资 恒 生 中 企 恒 中 企 产 净 值 ?? ? NUM NAV NUM





恒中企A 份额持 有人新增 的场内银 华恒生中 企份 额的份额数= ? ? -1.0000 前 后 A 份 额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恒 中 企 每 份 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恒 中 企 净 值 ? NUM NAV 【恒中企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的折算比例= ? ? -1.0000 A NAV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每 份 恒 中 企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NAV :定期份额 折算后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净 值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份额数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恒 中企 A 份 额的份额 数 (2)恒中企B 份额 每个会计年 度的定期 份额折算 不改变恒 中企 B 份 额净 值及其份额 数。 (3)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银华 恒生中企份额的 份额数 = 定 期份 额折算前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的份额数+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持有人新增 的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的 份额数 ? ? - -1.0000 0.5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恒 中 企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 NUM NAV NUM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 -1.0000) 0.5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每 份 恒 中 企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NUM NAV 【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8 ? ? -1.0000 A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每 份 恒 中 企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NAV ×0.5 】 其中: 后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NAV :定期份额 折算后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净 值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NUM :定期份额 折算前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份额数 例一、假设 本基金成 立后 第 3 个 会计年 度 12 月第一 个工作日为 定期份额 折算基准 日, 恒中企 A 份额 、 恒 中企 B 份 额、 恒生 中企 场外 份 额及恒生中 企 场内份 额 的规模 依次为 5 亿份、5 亿份 、10 亿份 和 10 亿份 , 恒中 企 A 份额期 末 份额净值为 1.0700 元 , 定期份 额折算 后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净值为 0.9930 元, 则, 折算后: 恒中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1.0700-1.0000 ) /0.9930=0.070493454 ;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0.5* (1.0700-1.0000)/0.9930=0.035246727 。 本基金折算 后, 恒中企A 份额 5 亿份, 同 时, 新增的 场 内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数=500,000, 000 ×0.070493454=35,246,727 份; 恒中企B 份额 5 亿份 ; 恒生中企场外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 0.035246727=1,035,246,727.00 份; 恒生中企场内份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基金份额 折算期间 的基金业 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 恒中企 A 份额与恒 中企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 等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额 折算结果 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79 7、特殊情形 的处理 若 在某 一定期 折算 期间 最后一 个工 作日发 生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本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 情形时, 基金 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的 原则, 根据具 体情况选 择按照定 期份额 折算的规则 或者不定 期份额折 算的规则 进行份额 折算 。 若发生基金 合同约定 的极端情 况, 且恒中 企 A 份额与 基金资产净 值同涨同 跌期间包 含了 11 月30 日的 , 则 本基金不 实施定期 份额折算 , 即本 基金不对极 端情况发 生日所在 定期折算 期间(以下 简称“当 期” )的恒 中企 A 份额 和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进行应得 收益的定 期份额折 算。 恒中企A 份 额和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的当 期应得收 益将 递延至下一 期定期折 算期间。 计算 恒中企 A 份额累 计应得收益 所适用的约 定年基准收 益率为极端情况 发生日所在 定期折算期 间的约定年 基准收益 率。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 折算外,本基 金还将在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0 元及以上时 进行份额 折算。 当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 1.5000 元 及以上,本 基金将按 照以下规 则进 行份额折算 。 1、基金份额 折算基准 日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的 基金份额 净值达到 1.50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 场情况确 定折 算基准日。 2、基金份额 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 算基准日 登记在册 的恒中企A 份额、 恒中 企 B 份额和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 3、基金份额 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 折算方式 当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达 到1.5000 元后 , 本基金将分 别对恒中 企A 份额 、 恒中企 B 份 额和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进行 份额折算, 份 额折算后本 基金将确 保恒中企A 份额和 恒中企 B 份 额的比例 为 1:1 , 份额折 算后恒中 企 A 份 额、 恒中 企 B 份额 和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的基金份额 净值均调 整为 1 元。 当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份额净 值达到 1.5000 元后, 恒中企 A 份额、恒 中企 B 份额、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三类 份额将按 照如下公 式进行份 额折 算: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0 (1)恒中企A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份额折算 前恒中企A 份额的 份额数与 份额折算 后恒 中企 A 份额 的份额数 相等; ②份额折算 前恒中企A 份额的资 产净值与 份额折算 后 恒中企A 份额 的资产净 值及新增 场 内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资产净 值之和相 等; ③恒中企A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 额数 , 即超出 1 元以 上的净值 部分全部 折算为场内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份 额折算前 恒中企 A 份额的持有 人在份额 折算后将 持有恒中 企 A 份额与 新增场内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 NUM NUM ? 后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恒 中 企A 份 额 恒 中 企 A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





?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恒中企 A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的折算比例= ? ? -1.0000 1.0000 NAV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 其中: NUM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份额折算 前恒中企A 份额的 份额数 NUM 后 恒 中 企A 份 额 :份额折算 后恒中企A 份额的 份额数 NAV 前 恒 中 企A 份 额 :份额折算 前恒中企A 份额净 值 (2)恒中企B 份额 份额折算原 则: ① 份额折算 后恒中 企 A 份额与 恒中企 B 份额的 份额 数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 前恒中 企 B 份额的 资产净值 与份额折 算 后恒中 企 B 份 额的资产 净值及新 增 场内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资产 净值之和 相等; ③ 恒中 企 B 份额持有 人份额折 算后获得 新增的份 额 数,即超 出 1 元以上的 净值部分 全 部折算为场 内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份额折算 前恒中 企B 份额的持有 人在份 额折算后 将持有恒 中企 B 份额 与新增场 内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NUM NUM ? 后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恒 中 企B 份 额 恒中企B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 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的 份额数=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1 ? ? -1.0000 1.0000 NAV NUM ?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恒中企 B 份 额持有人 新增的场 内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的折算比例= ? ? -1.0000 1.0000 NAV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恒 中 企B 份 额 :份额折算 后恒中企B 份额的 份额数 NUM 后 恒 中 企A 份 额 :份额折算 后恒中企A 份额的 份额数 NUM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份额折算 前恒中企B 份额的 份额数 NAV 前 恒 中 企B 份 额 :份额折算 前恒中企B 份额净 值 (3)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 份额折算原 则: 场外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持有人 份额折算 后获得新 增场 外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场 内银华恒 生中企份额 持有人份 额折算后 获得新增 场内银华 恒生 中企份额。 ? ? -1.0000 1.0000 NAV NUM NUM??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 -1.0000 1.0000 NAV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 其中: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份额折算 后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新增 份额数 NAV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份额折算 前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净值 NUM 前 银 华 恒 生 中 企 份 额 :份额折算 前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的份额 数 例二、 某三位投 资人分别 持有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 恒 中企A份额、 恒中 企B份额 各10,000 份, 在本基金 的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 三 类 份额的 折 算 比例 如下表 所示, 折算 后, 银华 恒生中 企份额 、 恒 中企A份额 、 恒中企B份额三 类基金份 额 净 值均调整为1.0000元。 新 增 份 额 折 算 比例 折算 前 基 金 份 额 数 折算后基金份额 数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2 银华恒生中 企 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 华恒生中 企份 额+5,000 份 新增银华 恒生 中企份额 恒中企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恒 中企 A 份额 +300 份新增 银华恒生 中企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恒 中企 B 份额 +9,700 份新 增银华恒 生中 企份额 (4)基金份 额折算期 间的基金 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 份额折算 期间本基 金的平稳 运作, 基金 管 理人可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 中 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 规定暂停 银华 恒生中企份 额、 恒中企 A 份额与恒 中企 B 份额的上市 交易和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的申购或 赎回 等相关业务, 具 体见基金 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 告。 (5)基金份 额折算结 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 算结束后, 基 金管理人 应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在指定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6)基金份 额折算部 分所涉及 的基金份 额净值 保留 位数均以其 业务公告 为准。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3 十九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 年度为公历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如果基金募集 所在的会计 年度, 基金合同生 效少于2个月 ,可以 并入下一 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 币元为记账 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 有关的会 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 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 基 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 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年度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事 项 进行审 计。 会计师 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 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4 二十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 合 《基金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 《试行办法》 、 《 通知》 等法 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其他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 基金信息 ,并保证 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 性、 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和 其他基 金信息 披露 义务人 应按规 定将 应予披 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项 在规 定时间 内通 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 刊 (以下 简称 “指定 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不 得有下列行 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 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或 者基金份 额销 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 维性或推荐 性的文字 ; 6. 中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行为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中 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 外 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 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 一致。两 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可以 人民币、 美 元等主要 外汇币种 计算并披 露 净值及相关 信息。 涉及 币种之间 转 换的, 应当披 露汇率数 据来源, 并保持一 致性。 如 果 出现改变, 应 当予以披 露并说明 改变的 理由。 人民币对 主要外汇 的即期汇 率应当以 报告期末 最后一个估 值日中国 人民银行 或其授权 机构公布的 人民币汇 率中间价 为准。 本基金除特 别说明外 ,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 募说明书 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 发售时对 基金情况 进行 说明的法律 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信息披 露办法》、基 金合同编制并在 基金份额发 售的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 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将在 公告的15 日前向中 国 证监会报送 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 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 提供书面 说明。更 新后的招 募说明书 公告 内容的截止 日为每6个 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份额 发 售的3日前, 将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基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5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将基 金合同、 托管协议 登载 在各自网站 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 披露办法 》 的 有关规定 , 就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 金份额发 售公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 当日登载于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 将在基金 合同生效 的次日在 指定报刊 和网 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 合同生效公 告中将说 明基金募 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公告、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 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 少 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之 后, 基金管 理 人将在每个 开放日后 的次日, 通 过 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放日 的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 计净值 ,以 及恒中企A 份额和恒 中企B份 额的份额 净值 ; 3.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度 和年 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 在指定媒 体上。 (六)银华恒生中企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 银华恒生 中企 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投资 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 料。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企A份额和 恒中企B份 额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前按照相 关 法律法规要 求, 将基金 份额上市 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 告 1.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 编制 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 年度报告 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后,方可 披露。 2.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 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 ,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度 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6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二 个工作日, 分 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 案。报备 应当 采用电子文 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 方式。 6. 报告期内 出现单一 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 额比例达 到或 超过基金总 份额 (包括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恒中企A 份额、恒中 企B 份额)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 者权益,基 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在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 告文件中 “影响 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 重要 信息” 项下披露 该投资人 的类别、 报告 期末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 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 况及 本基 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 运作过程 中, 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 况及 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7.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金 运作过 程中 发生 如下可 能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 基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 当在2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 所所 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更换 或撤消境 外托 管人或境外 投资顾问 ;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 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 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 门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 其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 费用计提 标准、计 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 金份额净 值0.5% ;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 减少代销 机构;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7 20. 基金更换 登记机构 ; 21.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申购、 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 方式 发生变更; 23.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支付 ; 24.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 接受 赎回申请; 25.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 后重 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 基金份额 的拆分; 27. 本基金接 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赎回; 28.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 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 或终止上 市; 29. 基金推出 新业务或 服务; 30. 本基金接 受或暂停 接受份额 配对转换 申请; 31. 本基金暂 停接受份 额配对转 换后恢复 办理份 额配 对转换业务 32. 本基金实 施基金份 额折算; 33. 发生涉及 基金申购 、赎回事 项调整或 潜在影 响投 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时; 34.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 内, 任何公共 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份 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 动的, 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 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 事项,应当 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 公告。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应当至 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 、 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 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募说明 书或更新 后的招募 说 明书、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 合 同生效公告、 临时公告 、 年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 金份额净 值公告等 文本文件 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所 在地、基金 托 管人所在地、有 关销售机构 及其网点,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 印件。 投资人也可 在基金管 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 进行查阅。 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事项 将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8 二十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 止和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 在6个 月内 无其他 适当的基 金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权利 义务 ; 3. 基金托管人因 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 由,不能继续 担任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 在6个 月内无其他 适当的托 管机构承 接其原有 权利义务 ;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 时,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 组,基金财 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 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金 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89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 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 项 规定清偿 前,不分 配给 基金份额持 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 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 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0 二十 二、基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 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 柒仟肆佰 捌拾 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 行成立于1954 年10 月 , 是一家 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 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 行, 总部设在北 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 香港联合 交易 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 海证券交 易所挂牌 上市(股票 代码 601939) 。





2018 年6 月末, 本集团资 产总额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 加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半年,本 集团盈利 平稳增长 ,利润总 额较上年 同期 增加93.27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幅 5.42%;净利 润较上年 同期增加84.56亿 元至1,474.65 亿元,增幅6.08% 。





2017 年 ,本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亚 洲货币》 “2017 年中国最佳 银行 ” , 美国《 环球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银行” 、新加 坡《亚洲 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 数字银行” 、 “2017 年 中国最佳大 型零售银 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 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 行业协 会 “年度 最 具社会责任 金融机构” 等 多项重要 奖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 行 1000 强” 中列第 2 位 ;在美国 《财富》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中列 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设 资产托管 业务部, 下设 综合与合 规管理处、 基金 市场处、 证券 保险 资产市场处 、 理财 信托股权 市场处 、QFII托 管处、 养 老金托管处 、 清算 处、 核 算处、 跨境托 管运营处、 监督 稽核处等10 个职能 处室, 在安徽 合肥 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 在上 海设有托 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 心,共有员 工315 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 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1 托管业务进 行内部控 制审计, 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 的内 控工作手段 。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 资产托 管业务部 总经理, 曾先后在 中国建设 银 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 财务部、 信 贷经营部任 职, 并在总 行公司业 务部、 投 资托管业 务 部、 授信审批 部担任领 导职务。 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 业经历, 熟悉各项 托管业务 ,具有丰 富的 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 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 业务部资深 经理(专业 技术一级) , 曾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 国际部、 营业部 并担任副 行长, 长期从 事信贷业 务和 集团客户业 务等工作, 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黄秀莲,资产托 管业务部资 深经理(专 业技术一级) ,曾就职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 行会计 部,长期从 事托管业 务管理等 工作 ,具 有丰富的 客户 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 郑绍平,资产托 管业务部副 总经理,曾 就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托代 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 期从事客 户服务、 信贷 业务管理 等工 作, 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 验。 原玎, 资产托管 业务部副 总经理, 曾就 职于中国 建设 银行总行国 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 外业务管 理、 境内外汇 业务管理、 国 外金 融机构客户 营销拓展 等工作, 具有 丰富 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 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建设银 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 为中心” 的经 营理念, 不断 加强 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 制 , 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 项职责, 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为资产 委托人提 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 经 过多年稳 步发展, 中国 建设银行托 管资产规 模不断扩 大, 托管业务 品种不断 增加, 已形成包 括证券投 资基金、 社保 基金、 保险资 金、 基本 养老个人 账户、(R)QFII 、(R)QDII 、 企业年 金等产品 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 管业务品 种最齐全 的商业银 行之 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 末,中国 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 券投资基 金。 中国建 设银行专 业 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 和业务水 平, 赢得 了业内的高 度认同。 中国建 设银行先 后 9 次获得 《全 球托管人》 “中国最 佳托管银 行” 、4 次 获得 《财资》 “中国最 佳次托管 银行” 、 连续 5 年获 得 中债登“优 秀资产托 管机构 ” 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 被 《环球 金融》 评 为中国市 场唯一一 家 “ 最佳托管银 行 ”、在 2017 年荣 获 《亚 洲银行家》 “ 最佳托管 系统实施 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2 作为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行 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 托 管业务的法 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本行内有 关管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严 格 监察, 确保业 务的稳健 运行, 保 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 及时,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 益。 (二)内部 控制组织 结构 中国建设银 行设有风 险与内控 管理委员 会, 负责全 行 风险管理与 内部控制 工作, 对托 管 业务风险控 制工作进 行检查指 导。 资产托管 业务部配 备了专职内 控合规人 员负责托 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 作,具有 独立行使 内控合规 工作职权 和能 力。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 务 部具备 系统、 完善 的制度 控制体系, 建 立了管理制 度、 控制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操作 流程, 可 以保证托 管业务的 规范操作 和 顺利进行; 业 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 格; 业 务管理严格 实行复核、 审核、 检 查制度, 授权工作 实 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 按规程 保管、 存 放、 使用 , 账户 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 ; 业务操作区 专门设置 , 封闭 管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 披露人 负责, 防止 泄 密; 业务实现 自动化操 作, 防止 人为事 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 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一)监督 方法 依照 《基金法 》 及其配 套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监 督所托管基 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开发的“新一 代托管应用 监督子系统” ,严格按照 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的 投资比例、 投 资范围、 投资 组合 等情况进行 监督。 在日常 为基金投 资运 作所提供的 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 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 理 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 基 金管理人 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 取与开支 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二)监督 流程 1. 每工作日 按时通过 新一代托 管应用监 督子系统, 对 各基金投资 运作比例 控制等情 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 投资异常情 况,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 风 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 正 ,如有重 大异常事 项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 2. 收到基金 管理人的 划款指令 后,对指 令要素等 内容 进行核查。 3. 通过技术 或非技术 手段发现 基金涉嫌 违规交易, 电 话或书面要 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 解释 或举证,如 有必要将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3 二十 三、境外资产 托管人 (一)境外资产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摩根 大通银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 )


注册地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io 43240, U.S.A.


办公地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间:1799 年


总资产(截 止 2018 年3 月31 日) :2.61 万亿美 元


实收资本( 截止 2018 年3 月 31 日) :1,785 百 万美 元


托管资产规 模(截止2018 年 3 月31 日) :24.0 万亿 美元


信用等级: 穆迪评级Aa3(高 级信用债 券)


(二)境外资产托管人职责


1 、安全保管 基金的境 外资产, 及时办理 清算、 交割 事宜。


2 、准 时将公 司行为 信息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或基 金托管 人,确 保基 金及时 收取所 有应得 收 入。


3 、其他由基 金托管人 委托其履 行的职责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4 二十 四、相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北京直 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 方经贸城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 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 司网上直 销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 到 本公 司官 方网 站或 各大 移动 应用 市场 下载 “银华 生 利宝 ”手 机APP 或关 注“银华 基金”官 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上直销交 易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开户 和认购手 续, 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 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 告。 2. 场内代销 机构 场 内代 销机构 具有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经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公司认可 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 场内会员 单位。 ( 具体 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3、场外代销 机构 1)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建国门 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彭纯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5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6) 河北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 安北大街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7)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 大道1600 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8)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心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客服电话 400-883-5316 网址 www.cfzq.com 9) 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报业 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丁益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0)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 路特8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尤习贵 客服电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11) 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2) 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6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13) 东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 市延陵西 路23号投 资广场18 层 法定代表人 赵俊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 n 14) 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 区星阳街5 号东吴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5)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 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6)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北路183-187 号大都 会广场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17) 广州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 区珠江西 路5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心主 塔19 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18)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 )自由贸 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19)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7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20) 华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 市政务文 化新区天 鹅湖路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21)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 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2)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18 号安 联大厦28 层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23) 金元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 市南宝路36 号证券 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24) 平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中心区金 田路4036 号荣超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世安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25) 长城国瑞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 西路2号莲 富大厦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26) 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四川中 路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8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27) 申万宏源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长乐路989 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28) 太平洋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 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 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29) 万联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 市天河区 珠江东路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30) 西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 区桥北苑8 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1) 英大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 路华能大 厦30、31 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32)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33) 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 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34) 中国中投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99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 超商务中 心A 栋第18层-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5) 中航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 滩新区红 谷中大道1619 号国 际金融大 厦A 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36) 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 区科技中 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 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37)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 技术开发 区第二大 街42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8) 大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 迎宾街15 号桐城中 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39) 东北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 大街666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40)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直门 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 大厦9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1) 恒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 浩特赛罕 区敕勒川 大街东方 君座D座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0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42) 申万宏源西 部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 木齐市 高新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358号大成 国际大 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韩志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3) 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 区东岗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中 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44) 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5) 江海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 尔滨市香 坊区赣水 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6) 联讯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中国广东省 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 东江三路 广播电视 新闻 中心


法定代表人 徐刚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47) 联储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华强北路 圣廷苑酒 店B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48)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 区经七路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49) 瑞银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1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7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50) 山西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 街69号山 西国际贸 易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1) 天相投资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52) 西部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 街232号陕 西信托大 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3) 新时代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北三环 西路99号院1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54) 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闹市口 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5)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 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56) 中国民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北四环 中路27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姜志军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2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57)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8) 中天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 市和平区 光荣街23 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59)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0)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61) 中信证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 区深圳路222 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62) 首创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德胜门 外大街115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涛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63) 五矿证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办公楼47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64) 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 限公司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3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 厦2座27 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65)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 时代广场 (二期 )北 座13 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66) 中原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 新区商务 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7)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文二西路1 号元茂大 厦903 联系人 吴杰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ijijin.cn 68)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 区龙田路195 号 3C 座9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69) 北京钱景财 富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海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博乐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0) 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建国路91 号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71) 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 中路 20 号 乐成中 心 A 座 23 层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4 联系人 马鹏程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2)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 区梨园路 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8 楼 联系人 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3) 蚂蚁(杭州 )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 代广场B 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74)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 大厦9 楼( 200120 )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75) 上海长量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浦东 大道555号裕 景国际B座16 层 联系人 单丙烨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76) 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 资咨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 街35号国 际企业大 厦C 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77)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 1333 号 14 楼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8)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 区昆明路508 号北美 广场B 座12F 联系人 张裕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5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9) 珠海盈米 基 金销售 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 区琶洲大 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 广场南塔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80) 北京汇成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 大街 11 号 1108 联系人 丁向坤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fundzone.cn 81)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 区亦庄经 济开发区 科创十一 街18 号院A座4 层A428 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选 择其他符 合 要求的机构 代理销售 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4. 网上直销 投资者可以 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 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的开 户和认购 手续, 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 阅本基金 管理人网 站公告。 网址:www.yhfund.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西城 区太平桥 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徐一文 电话 010-509388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 律师事务 所 住所及办公 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俞卫锋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6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 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 所(特殊 普通合伙 )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京市东城 区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场安 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 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 计师 王珊珊、贺 耀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7 二十 五、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管理 费以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 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 换、非 交易过户、 转 托管等业 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 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 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 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 和收 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 ,选择、更 换或撤消境 外投资顾问 、证券经纪代理 商以及证券 登记机 构,并对其 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 (7)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托管人,对 于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 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 时呈 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 金及相关 当事 人的利益; (8)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 范围内, 拒绝或暂 停受理 申购 和赎回申请 ; (9)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 前提下, 为基金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 (10)自行担 任或选择、 更 换登记机 构, 获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并 对登记机 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 代销机构, 并 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 和有 关法律法规, 对 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 (12)选择、 更换 律师事务 所、 会计师事 务所、 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 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 外部 机构; (13)在基金 托管人更 换时,提 名新的基 金托管人 ; (14)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15)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 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基于 谨慎的原则 ,控制基 金资产的 流动性风 险,保证 基金 资产正常运 作;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8 (4) 配备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确保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境 外投资顾问 发送的交易 数据符合《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并保 证该数 据真实、 准 确 、 完整, 因数 据原因造 成基金资 产或其 他当事人的 财产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赔偿责 任; (6) 委托境外投资 顾问进行境 外证券投资 的,境外投 资顾问应符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 有关条件; (7) 承担受信 责任,在 挑选、委 托投资顾 问过程 中, 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 (8) 严格遵守 境内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始 终将基金持 有人的利 益置于首 位, 以合理的依 据提出投 资建议, 寻求 基金的最 佳交易执 行, 公平客观对 待所有客 户, 始终按照 基金的投资 目标、 策略 、 政策、 指引和限 制实施投 资 决定, 充分披 露一切涉 及利益冲 突的重 要事实,尊 重客户信 息的机密 性。 (9) 建立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 管理人的 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 资; (10)确保基 金投资于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金融产品 或工 具;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试行办 法》 、基金合同及 有关法律法 规有关投资 范围和 比例 限制的规定,确 定清晰、可 执行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 比例, 并在 规定时间 内, 对超 范围、 超比 例 的投资进行 调整, 并承 担相应的 责任; (11) 确保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的基 金认购 、申 购和 赎回数 据符 合《 基金法 》 、 《试行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并保 证该 数据的真实 、准确和 完整; (12)委托境 外证券服 务机构代 理买卖证 券的, 应当 严 格履行受信 责任, 并按 照有关规 定 对投资交易 的流程、 信息披露 、记录保 存进行管 理。 (13)与境外证券 服务机构之 间的证券交 易和研究服务 安排,应当严格 按照《试行 办法》 第三十条规 定的原则 进行; (14) 进行境 外证券投 资,应当 遵守当地 监管机构 、交 易所的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 (15)如需在 托管人选 择的机构 之外保管、 登 记基金财 产, 应严格审查, 保 证基金财 产的 安全,以及 相关资产 收益准确 、按时归 入基金财 产; (16)除依据《基 金法》 、 《试 行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17)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8)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银 华恒生中 企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9)采取适 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银华恒 生中企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 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20)按规定 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 严格控制 基金投资 产品的流动 性风险, 确保 及时、 足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09 额支付赎回 款项; (21)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 (22)编制季 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2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 《试行办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 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 义务; (24)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 不得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试行 办 法》 和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25)按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 (26)依据《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27)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 以上; (28)以基金 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 行 为 ; (29)组织并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 (30)授权投资顾 问负责投资 决策的,应 当在协议 中明 确投资顾问由于 本身差错、 疏忽、 未履行职责 等原因而 导致财产 受损时应 当承担相 应责 任; (31)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 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 (32)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 时,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偿; (33)按规定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资 料; (34)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 金托 管人; (35)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6)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37)依照法 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 益对被投 资公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 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 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不谋求 对上市公 司的 控股和直接 管理; (38)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 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 得基金托 管费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 其他收入 ; (2) 选择、更 换负责境 外资产托 管业务的 境外托 管人 ;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 (4)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保管 基金资 产; (5)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 时,提名 新任基金 管理人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0 (6) 根据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于基金管理人违 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事 人的 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 呈报 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 及相关当 事人 的利益; (7)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8)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资料 ;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4. 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 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业 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2)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 (3) 除依据 《 基金法》 、 《 试行办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 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取利 益; (4)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按照规定 对基金日常 投资行为和资金 汇出入情况 实施监 督,如发现 投资指令 或资金汇 出入违法 、违规, 应当 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 国家外汇 局报告 ; (5) 安全保管存放 于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 财产,准时 将公司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确保基金及 时收取所 有应得收 入; (6) 按照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确保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约定 的投资目标 和限制进 行管理; (7) 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 执行基金管 理人、境外投资 顾问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 (8) 确保基金 的份额净 值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方 法进行计 算; (9) 确保基金 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进 行申购、认 购、赎回 等日常交 易; (10)确保基 金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确定 并实 施收益分配 方案; (11)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 定, 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委托的 境外 托管人 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承 担安全保 管责任; (12)每月结束后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 监会和国家 外汇局报告基金 境外投资情 况,并 按相关规定 进行国际 收支申报 ; (13)安全保 管可以承 担保管责 任的基金 资产,开 设或 委托开设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 (14)办理基 金的有关 结汇、售 汇、收汇 、付汇和 人民 币资金结算 业务; (15)保存基 金的资金 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汇 、 资金往 来、 委 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 关资料,其 保存的时 间应当不 少于20年; (1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 ; (17)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除 《基金法》 、 《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1 (18)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意 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 进行 ;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 当的 措施; (19)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 (20)办理与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有关的信 息披露事 项; (21)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和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 (22)按规定 制作相关 账册并与 基金管理 人核对; (23)依据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持 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24)按照规 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25)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应对直接 损 失承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6)选择的 境外托管 人,应符 合《试行 办法》第 十九 条的规定; (27)对基金 的境外财 产, 可授权 境外托管 人代为履 行 其承担的受 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 人 在 履行职责 过程中, 因本 身过错、 疏忽 等原因而 导致 基金财产受 损的, 托管人 应当承担 相应 责任。 (28)基金管 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 (29)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保 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 分配; (30)面临解 散、 依法被 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 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 (31)执行生 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32)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当 事人利益 的活 动; (33)保存与 基金托管 人职责相 关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34)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和国家 外汇局根 据审慎监 管原则规定 的其他职 责以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金托 管人无法 正常履行 上述 义务, 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责任, 并 对造成的基 金财产损 失承担相 关赔偿责 任。 如适用的法 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不再要求 托管人履 行上 述职责的, 托管 人按照变 更后的相 关规定履行 职责。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恒 中企A份 额、 恒中企B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每 一份基金 份额按基 金合 同约定仅在 其份额类 别内拥有 同等的权 益。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2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或转 让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委派 代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 额发售机构 损害其合法权益 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2) 遵守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和登记 机构关于开放式 基金业务的 相关规 则及规定; (3) 交纳基金 认购、申 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所规定的费 用; (4)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金 亏损或 者基 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的活动 ; (6)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 (7) 返还在基金交 易过程中因 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代销 机构、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处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 7. 本基金合 同当事各 方的权利 义务以本 基金合同 为依 据, 不因基金财 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 改变。 8. 若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上 述各项 权利 义务与 不时 修订 或新 颁布 实施的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规定冲 突的,以 修订后或 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 规定为准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 成。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 金份额在 其对应的 份额 级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 票权。 2.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或单独或合 计持有 银华恒生中 企份额、 恒 中企A份 额、 恒中 企B 份额各 自 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 应当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3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 规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 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 , 但法律 法 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 外 ;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 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可 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 基金托管 费;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 内调整基 金的 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3) 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 金管理人、 登 记机构、 基金 销售机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 申购、赎 回、 转换 、非交易 过户 、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 则; 4)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 规定和不 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况下, 接 受其它币 种的申购 、 赎回,增加 、减少或 调整基金 销售币种 ,调整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 ; 5)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 深 圳证券交 易所或登 记机构的 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 动必须对 基金 合同进行修 改; 6)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 不涉及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 利义 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 7)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8) 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 集。基 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者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 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 决 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 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10 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4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 决 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 持 有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恒中 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各自 份额10% 以 上(含10% )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 内召开。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银 华恒生中 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企B 份额 各自份额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的, 单独或 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 恒中企A份额、 恒中 企B份额 各自份额 10% 以上 (含10% )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但应 当至少提 前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 当配合,不 得阻碍、 干扰。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 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 人(以下 简称 “召集 人” )负责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 前30天在 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 知须至少 载明以下 内容 :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 地点和出 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 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 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 权委托书的 内容要求( 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 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 名、电话 ;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 备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 其他事项 。 (2) 采用通讯方式 开会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 下,由召集 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 采取 的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机关 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 的截止时 间和 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5 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 果。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 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方式包括 现场开会、 通 讯方式开会 及法律法 规、 中国证 监 会允许的其 他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 席, 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出席, 如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 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 响表决效 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 照本基金 合同的相 关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方式 进行表决 。 4)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 知 载明,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现 场 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 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会 议程序比 照现 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 进行, 或者 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式授权 他人代为 出席会议 并表决。 5)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定 转换基金 运 作方式、 基金 管理人更 换或基金 托 管人更换、 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的事宜必 须以现场 开会 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现场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 对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持 有基金份额 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 对应的银华 恒生中 企份额、恒中企A 份额、恒中 企B 份额各 自的基金份额 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 额的50%以 上(含50%, 下同);


② 到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身 份证明及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 身份证明、 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 托代理手 续完备, 到会 者出具的相 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 的规定, 并且 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 的注册登 记资料相 符。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会议方可 举行 : ① 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 同规定公 布会议通 知后, 在2个 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 公 告 ; ②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或/和 基金 管理人(分别 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 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 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经通知拒不 到场监督 的, 不影响 表决效 力;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6 ④ 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 表的银 华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 企A份额、 恒中企B份 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 日各自基 金总份额 的50%以上; ⑤ 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提交的 或经验证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 定,并与登 记机构记 录相符 。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定 的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由所 涉及的内 容。 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持 有权益登 记日单独或 合计持有 银华恒生 中企 份额、 恒中企A份额、 恒 中企B 份 额各自份 额10%以 上 ( 含10% )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大 会召 集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 召集人提 交临 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 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大 会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案涉及 事 项与基金有 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 出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职权 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 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 进行 解释和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提案 涉 及的程序性 问题做出 决定 。 如将 其 提案进行分 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 原提案人 同意; 原 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 会主持人 可以 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 银华恒生 中企份额、 恒 中企A份额、 恒 中企B份 额各自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表决的 提案,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 隔 不少于6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 式下,首先 由大会主持 人按照规定程 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 事项, 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行 表决,形 成大会决 议。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7 大会由召集 人授权代 表主持。 基 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 的 , 其授权代表 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 主持;如果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 企A份额、 恒 中企B份额各 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理 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 以 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 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 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 量、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 称)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 开会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30 日 公 布提案, 在所 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 期 后第2个工作日在 公证机关及 监督人的监 督下由召集 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 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督, 则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 成的决议有 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7. 决议形成 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 银华恒生中企 份额、恒中 企A 份额、 恒中企B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 额在其对应 份额级别 内享有平 等的表决 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分 为一般决 议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 企A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的各 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50%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 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 经出席会 议的银华 恒生中企 份额、 恒中 企A 份额、 恒中企B 份额的各 自基金 份 额持有人( 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 有效; 涉及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管 人、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提 前终止基金 合同等重 大事项必 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 应当 依法报中 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 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 表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分 的 相反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采取记 名方式进 行投票表 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 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8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 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 共同担任 监票 人; 但如 果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 未出席, 则大 会主持人 可自行选 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 人。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 , 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结 果 。 3) 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对 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 持 人未进行重 新清点, 而出 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 异议, 其有权 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 重新清点 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限一 次。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两 名监票人 在监督人 派出 的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 计 票过程予以 公证; 如监 督人经通 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 大会召集人 可自行授权3 名监票人进 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备案 后的公告时 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通过的 一般决议 和特别 决议, 召集人应当 自通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关于本章 第(二)条 所规定的 第(1)-(10) 项召 开事 由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方 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应 自生效之 日起2日 内在 指定媒体公 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10.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11. 本部分关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开 事由、 召 开条 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 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修 改 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 调 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19 (1) 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 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 生效之日 起按照《 信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 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后将 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管 理人 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当的 基金管理 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 利义 务; (3) 基金 托管人 因解 散、破 产、 撤销 等事由 ,不 能继续 担任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而 在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 托管机构 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 务 ; (4)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情况 。 3.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时, 成 立基金财 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 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 清理、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 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 止, 应当按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 规 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 要包括: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发布基金 财产清算 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 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统一接管 基金 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 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 6)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审 计; 7) 将基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 金 财产有 关的民事 诉讼 ; 9) 公布基金 财产清算 结果; 10) 对基金剩 余财产进 行分配。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0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3)项规 定清偿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额持有 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合 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组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 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行和 解释或与 基金 合同有关的 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能通 过 协商、 调解解 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北京 市。 仲裁 裁决是终 局 的, 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 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 间, 基金合 同当事人 应恪守 各自的职 责, 继续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 合同规定的 义务,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 本基金合同 受中华人 民共和国 法律管辖 。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登 记机构办 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 力应以基 金合同正 本为准。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1 二十 六、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 人 名称:银华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长 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东方 经贸城 C2 办 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 贰佰贰拾 万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北京 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伍佰亿 壹仟零玖 拾柒万柒 仟肆 佰捌拾陆元 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 吸收公 众存款 ; 发放短 期、 中 期、 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外结 算; 办 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券、 金 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经 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 的,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托管人 要求 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 池, 以便基 金托管人 运用相关 技 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 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 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 ,对存在 疑义 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投资 于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 包括标的 指数成份股、 备 选股、 在已与 中国 证 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 合作 谅解备 忘录的 国家 或地区 证券 监管 机构登 记注册 的跟 踪同一 标的 指 数的ETF、 以 及在已与 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其 他股票、 固定 收益类证 券、 现金、 短期金 融工具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 相 关规定)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将 其纳入本 基金的投 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股、 在 已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 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 构登记注册 的跟踪同一标 的指数的 ETF 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5%, 其中, 本 基金投资 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股的投 资比例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的 80%; 权 证市值不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3%; 现金 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 等。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以 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 他金融工 具,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 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可以 将其纳入 投资范 围。 2.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 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 限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持有 同一家银行 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 业 银行 在境外 设立的 分行 或在最 近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构 评级 的境外银行 ,但在基 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 不受此限 制。 (2)本基金持有 与中国证监 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 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 牌交易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或 地区市场的 证券资产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3)本基金持有 非流动性资 产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 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 合同规定 的流通受 限证券以 及中国证 监会 认定的其他 资产。 (4)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金的 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但持有货 币市场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3 基金不受此 限制。 (5)除应付赎回 、交易清算 等临时用途 以外,借入 现金。该临时用 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6)本基金与私 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 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 合同 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 一致。 (7)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 6 个 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定。 若基 金超过上 述(1)-(5) 投资比 例限 制, 应 当 在超过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 用合理 的商业措施 减仓以符 合投资比 例限制要 求。 法 律法 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3. 金融衍生 品投资限 制 本基金投资 衍生品应 当仅限于 投资组合 避险或有 效管 理, 不得用于 投机或放 大交易, 同 时应当严格 遵守下列 规定: (1)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2)本基金投资 期货支付的 初始保证金 、投资期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 权费、投资 柜台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 投资于远 期合约、 互换等柜 台交易 金融 衍生品,应 当符合以 下要求 : 1)所有参与交易 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银 行除外)应 当具有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 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 当至少每个 工作日对交 易进行估值 ,并且基金可在 任何时候以 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 3)任一交易 对手方的 市值计价 敞口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20% 。 (4)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本基金会 计年度结 束后 60 个 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 会提交包 括衍 生品头寸及 风险分析 年度报告 。 (5)基金不 得直接投 资与实物 商品相关 的衍生 品。 4. 本基金可 以参与证 券借贷交 易,并且 应当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交 易的对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具有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 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 ; (2) 应当采取 市值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担保物 市 值不低于已 借出证券 市值的 102% ; (3) 借方应当 在交易期 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 利 息和分红 。 一旦借方违 约,本基 金根据协 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 保留 和处置担保 物以满足 索赔需要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4 (4)除中国 证监会另 有规定外 ,担保物 可以是 以下 金融工具或 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 3)商业票据 ; 4)政府债券 ; 5)中资商业银行 或由不低于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 境外金融机 构(作 为交易对手 方或其关 联方的除 外)出具 的不可撤 销信 用证。 (5)本基金有权 在任何时候 终止证券借 贷交易并在 正常市场惯例的 合理期限内 要求归 还任一或所 有已借出 的证券; (6)基金管 理人应当 对基金参 与证券借 贷交易 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应 责任。 5. 基金可以 根据正常 市场惯例 参与正回 购交易、 逆回 购交易,并 且应当遵 守下列规 定 : (1)所有参与正 回购交易的 对手方(中 资商业银行 除外)应当具有 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机 构信用评 级; (2)参与正回购 交易,应当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对卖 出收益进行调整 以确保现金 不低于 已售出证券市值 的 102% 。 一旦买方违 约,本基金根 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 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 索赔需要 ; (3)买方应当在 正回购交易 期内及时向 本基金支付 售出证券产生的 所有股息、 利息和 分红; (4)参与逆回购 交易,应当 对购入证券 采取市值计 价制度进行调整 以确保已购 入证券 市值不低于支付 现金的 102% 。一旦卖 方违约,本基 金根据协议和有 关法律有权 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 以满足索 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 应当对基金 参与证券正 回购交易、 逆回购交易中发 生的任何损 失负相 应责任。 6. 基金参与 证券借贷 交易、 正回 购交易, 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还证 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 售出 而未回购证 券总市值 均不得超 过基金总 资产的 50% 。 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 , 基金因 参与证券 借 贷交易、正 回购交易 而持有的 担保物、 现金不得 计入 基金总资产 。 7.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 七条第九 款第 (1 ) 至第 (8) 项 及第 (11 ) 至第 (12 ) 项的基 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 监督。 基金托管 人 通过事后监 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8.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各类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5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 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 核查。 9.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 指令 或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 知 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托管人发 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 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 证, 说明违 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 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 10. 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 管人依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示, 基 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 人按照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本 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 报告的事 项,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 11.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 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12.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 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 管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 行核 查, 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 户 、 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 收 、 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 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 行 或无故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试行办 法》 、 基金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 金托 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 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6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 和真实性, 在规 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 管理 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 规行为, 应 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基 金 托管人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结果 报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 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效 监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 正的,基 金管理人 应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产 应保管于 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委托 或同意存放 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4)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6) 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 财产, 并按指令进 行结算, 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 商解 决。 (7) 基金托管人在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清盘或破 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 清算时, 不得 将托管证 券及其收 益归入其 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理解 现金于存 入现金账户 时构成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 人的等额 债 务, 除非法律 法规及撤 销或清盘 程序明 文许可该等 现金不归 于清算财 产外, 该等现 金归入清 算财产并不 构成基金 托管人违 反托管协 议的规定。 2. 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募 集 的资金应 存于基金 管理人 开立 的 “基金募集 专户” , 该 账户由基 金 管理人委托 的登记机 构开立并 管理。在 基金募集 行为 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 动用。 (2) 基金募集期满 或基金停止 募集时,募 集的基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 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试行办 法 》 等有关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将属于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 立的基金 银行 账户, 同时在 规定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 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 若基金 募集期 限届满,未 能达到基金 合同生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 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 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 付。 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 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 管和供境 内资金划 拨使用。基金托 管人可委托 境外托管人 开立资金账 户 (境外) ,境外托 管人根据基 金托管人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7 的指令办理 境外资金 收付。 (2) 基金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 足开展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 假借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 账户 ; 亦不得使用基 金 的任何 账户进行 本基 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 委托境外 托管人在 境外, 根据 当地市场 法 律法规规定, 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 户。 5.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 要而开立的 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投 资所在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委托机 构负责开 立。 (2) 投资所在 国家或地 区法律法 规对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办理 。 6.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境外 有关实物 证券、 银行存 款定期存 单等有价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委 托境 外托管代理 人存放于 其保管库。 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 任。 7.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签署, 由基 金管理人 负 责。 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 的、 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 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理 人代表本 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 重大合同,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的 原件 。上述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 金 合同终 止后 15 年。基金管理 人与期货经 纪商签订的 有关金融衍 生产品的合同, 应该发送复 印件给基金 托管人,以 便基金托 管人保存 完整的基 金档案资 料。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含各 项有 关税收)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点后第五 位四舍 五入。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恒中企 A 份 额与恒中 企 B 份额净 值的计算 方法参见 《基金合 同》第四 部分 基金份额的 分类与净 值计算规 则。 2. 复核程序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估 值日估值时 间 点计算基金净值 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 以公 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 任, 因此, 就 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如经相 关各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8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 的 ,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六)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 基金登记 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编制 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分 别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保存期不 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 保管,则 按相关法 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 求或编制半 年报和年报 前,基金管理 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 管人, 不得无故拒 绝或延误 提供, 并保证 其的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 他 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除非法律、 法规、 规章 另有规定 ,有权机 关另有要 求。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 当事人应 通过 协商、 调解解 决,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 裁裁决是 终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约束 力,仲裁 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 的变更程 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 2. 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1)基金合 同终止;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托管人 接管基金 资产; (3)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破 产或由 其他 基金管理人 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事项 。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29 二十 七、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并将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 和市场的变 化增加、 修订这些 服务项目 。


主要服务内 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投资 者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 采取定制 方式, 未定制 此服务的 投资人可 通过互联网 站、 语音电话、 手 机网 站等途径自 助查询账 户情况。 纸 质对账单 按季度提 供 , 在每季度结 束后的10 个工作日 内向该 季度内有交 易的持有 人寄送。 电子 对账单按 月度和季 度提供, 包括微 信、 电子邮件 等电子方 式,持有人 可根据需 要自行选 择。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 信息查询 密码 基金查询密 码用于投 资人查询 基金账户 下的账户 和交 易信息。 投资人 请在知晓 基金账号 后, 及时登录 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 金 查询密码, 为 充分保障 投资人信 息安全, 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 字加字母 组合。


2. 信息咨询 、查询 投资人如果 想了解认 购、 申购和赎 回等交易 情况、 基 金账户余额、 基 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 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 务中心电 话或登录 公司 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 客户服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 利用自已 的线上平 台定期或 不定期为 基金 投资人提供 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 理 (或投资顾 问)交流 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 过基金管 理人的线 上交易系 统进行基 金交 易, 详情请查看 公司网站 或相关公 告。 (五)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 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 贵机构已经 全面理解了 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0 二十 八、其他应披 露事项 自上次更新 招募说明 书以来, 涉及本基 金的重要 公告 : 无。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1 二十 九、招募说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资 人可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 或复印件, 但 应以本基 金招募说 明书的 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 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 书。















































银华 恒生 中国 企业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132 三十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 投资 人 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 阅, 也可按 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银 华恒生中 国企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募集 的文件; 2. 《银华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 同》 ; 3. 《 银华恒 生中国企 业指数分 级证券投 资基金托 管协 议》 ; 4. 关于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设立 银华恒 生中 国企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法律 意 见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 程;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 格批件和 营业执照 ; 7.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 其他文件 。 基金托管人 业务资格 批件和营 业执照存 放在基金 托管 人处; 《基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及其 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 处。 投资人 可在营业 时 间免费到存 放地点查 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