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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裕泰3个月定开债(007212)

山西裕泰3个月定开债:山西证券裕泰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山 西 证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招商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二 零一 九年 五 月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由山西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基金管理人” )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 年 3 月 19 日证监许可 [2019]449 号文准予注 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 中国证监会 ” )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申请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投 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 (或申购) 基 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 技术 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 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 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风险 等。 本基金为 发起式 证券投资 基金,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三年 后的对 应日 ,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 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 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人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 50% , 基金不向个人 投资者销 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 重要 提示】 ....................................................... 1 目录 ............................................................... 3 第 一部 分


绪言 ..................................................... 4 第 二部 分


释义 ..................................................... 5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0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25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3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 33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37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 39 第 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56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57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63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 65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6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8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 揭示 .............................................. 74 第 十七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77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79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95 第 二十 部分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招 募说明 书的 存放及 查阅 方式 ......................... 114 第 二十 二部分


备 查文件 ........................................... 115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绪言 《山西证 券裕泰 3 个月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照《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 息披露办法》 ”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 “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 )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山 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 ” ) 编写。 本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山 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 定 期开放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资 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 投资 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基金”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销售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山西证 券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 于 修 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港 口 法> 等 七 部 法 律 的 决 定 》 修 正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 发起资金: 指用于认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资金、 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 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 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包括基金经理之 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4、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 销售机构: 指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山西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定期开放: 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 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5、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3 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 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 (包括 该日)3 个月的 期间, 如果封 闭期到期 日的次 日为非 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 交易 36、 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 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 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开放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业务规则》 : 指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注册登记 管理细则》 , 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 的业务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 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 收益: 指基金 投 资所得 债券利 息、买 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 资产支持证券、 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基本 情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日期: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复[1988]31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873 亿元 联系电话:(0351 )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股权结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数 量( 股) 持股比 例 山西金 融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司 8.65 亿 30.59% 太原钢 铁( 集团 )有 限公 司 2.83 亿 9.99% 山西国 际电 力集 团有 限公 司 1.99 亿 7.04% 北京中 吉金 投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中吉 金投- 稳赢 2 号投 资基 金 4869.35 万 1.72% 中央汇 金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4061.94 万 1.44% 河南省 安融 房地 产开 发有 限公司 3334.04 万 1.18% 郑州市 热力 总公 司 2640.13 万 0.93% 山西省 科技 基金 发展 有限 公司 1700.00 万 0.60% 西藏鹏 华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1458.00 万 0.52% 山西杏 花村 汾酒 集团 有限 责任公 司 1237.62 万 0.44% 注:截止到 2018.09.30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 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 侯巍先生,1972 年 8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 总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2009 年 4 月至今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8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 党委书记; 2015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 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增军, 男, 1966 年 3 月出生, 本科学历, 高级会计师。 2009 年 3 月至 2015 年 5 月, 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财务总监、 首席财务官;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在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 、科技 信息部 总经理( 兼) 、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委员、 财务审 查委员会副 主任;2016 年 7 月至今在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兼 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今兼任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监事会主席,山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2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李华先生,男,1970 年 3 月出生,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会计师。1995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太钢财务处成本科从事会计工作; 2002 年 4 月至 2008 年 6 月担任太钢计财部成本管理室科长;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山西太钢不 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副部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 山西太钢不 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计财部部长;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山西太钢不锈钢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6 年 11 月至 2017 年 7 月担任山西太钢 不锈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6 年 10 月至今担任山 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7 年 8 月至今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太原钢铁(集 团)国际 经济贸 易有限 公司、山 西太钢 投资有 限公司、 山西太 钢能源 有限公司、 太钢进出口 (香港) 有 限公司、 太钢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太钢 (天津) 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 太钢 (天津) 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山西晋煤太 钢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太钢集团临汾钢铁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至今担任 山西太钢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夏贵所先生, 男,1963 年 3 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学历。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山西通 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1998 年 1 月至 2000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2 年 8 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经理;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3 月任山西通 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2004 年 3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会计师; 2008 年 2 月至 2010 年 7 月 任山西国际电力配电管理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2010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国 际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期间:2014 年 2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晋能电力 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党委委员职务) ;2016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通宝能源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2018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朱海武先生, 1966 年 3 月出生, 硕士学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澳洲资深会计师。2000 年 1 月至今,在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工 作, 担任合伙人;2014 年 10 月至今, 任华远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容和平先生,1953 年 1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2001 年 6 月 至 2010 年 6 月任山西大学商务学院副院长、 教授;2011 年 5 月至今任山西工商 学院副院长、教授;2013 年 6 月至今任太原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卫国先生,1951 年 5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1994 年 4 月起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2008 年 9 月至今兼职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现任会 长;2014 年 10 月至今 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1 月至今任 陕西宝光真空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蒋岳祥先生,1964 年 1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3 月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导、 系主任、 院长助理; 2009 年 4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 副院长;2009 年 4 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导;2014 年 7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8 月至今任英洛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7 月至今任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怡里先生,1973 年 6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学士学位。2008 年 2 月 至 2013 年 3 月任山西 证券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 山西证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0 年 2 月至 今担任山西证券党委委员;2010 年 4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董事会秘 书;2011 年 8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副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执行合伙人、 山证基金管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3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6 月至今任山证资本管理 (北京) 有限 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10 月至今任龙华启富 (深圳) 股权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北京 山证并购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2015 年 2 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1 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职工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1966 年11 月出生, 汉族, 中共党员 , 本科学历, 硕士学位。2010 年2月至2014 年12 月任 山西信托 股份 有限公 司 常务副总 经理 ;2014年12月至2016 年6月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 2016 年6月至 2018 年2 月任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 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2018 年2月至 今任山 西金融 投资控股 集团有 限公司 投资管理 部总经 理; 2015 年1月至 今任山西 股权交 易中心 有限公司 监事、 汇丰晋 信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监 事会主席; 2016 年12 月至今, 任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监事长; 2010年10月至今任公司 监事;2011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郭志宏先生,1966 年5月 出 生 , 中 共党 员 , 本科 学 历 ,EMBA 高 级 工商 管 理 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2012年5月至2015年3 月, 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会主席;2015 年3 月至2017 年1 月任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17 年1月至今任山西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2015年5 月至今任公 司监事。 王国峰先生, 1964 年8月出生, 汉族,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2005年3月至2015 年3月, 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2015年9月至2017年10 月任长治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任;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高明先生,1963 年8月出生, 汉族, 中共党员, 大专学历。1984年9月至今历 任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基建出纳、 会计、 财务科副科长、 科长、 审计部副主任、 主任、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 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部主任、 副总会 计师;2013年8月 至今任 山西 杏花村汾 酒集团 有限责 任公司总会 计师;2007 年4月至2008 年1月 任山西 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董事;2008 年2月至今任 公司监事。 关峰先生,1963 年7月出生, 汉族, 中共党 员, 本科学历。2001年6月至2013 年6月, 历任山 西焦化 集团有限 公司审 计处副 处长、处 长;2013 年6 月至2014年4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4 月, 任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 2014 年5月至2017年5月任山西焦化集 团有限公 司集团 副总会 计师兼财 务处处 长;2017 年2月 至今任 山西焦 煤集团飞虹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长;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罗爱民先生, 1974 年9月出生, 汉族,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2005年3月至2010 年3月任 山西省 经贸资 产经营有 限责任 公司处 长;2010年3月至2017 年5月任 山西 经贸集 团 技改投 资有限 公司总经 理;2017 年5 月至今任 山西经 贸集团 技改投资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 年6月至今, 任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1 年5月至 今任公司监事。 李国林先生, 1972 年8月出生, 汉族, 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 学士学位。 2012 年4月至2016年5月任山西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5月至2016年8 月,任山 西省科 技基金 发展总公 司常务 副总经 理;2016年8月至2017 年12月任山 西省科技 基金发 展总公 司总经理 ;2016年9月至2017年12 月任山 西省 科技基金发 展总公司党支部书记 ;2017 年12 月 至 今 任 山 西省 科 技 基 金 发 展 有 限公司( 原山西 省科技基金发展总公司) 党支部书记、 执行董 事、 总经理;2014年9 月至今, 任山 西久晖股 权投资 管理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 ;2014 年6月至 今,任 山西澳 坤生物农业 股份有限 公司董 事;2014 年4月 至今, 任太原 风华信息 装备股 份有限 公司董事; 2015 年5月至2017年7月 ,任山西 中电科 新能源 技术有限 公司董 事;2012 年3月至 今, 任晋城市富基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12月至今, 任山西诺亚信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 2012 年12月至今, 任运城市奥新纳米新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2015 年1月至今任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刘奇旺先 生,1963 年3 月出生, 汉族 ,中共 党 员,本科 学历 。1992 年10月至 2017 年12 月, 历任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 (原吕梁地区信托投资公司) 办 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 总会计师; 2017年12月至今任吕梁国投集团有限公司 (原吕梁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公司)总会计师;2015年5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胡朝晖先生,1969 年6月出生, 汉族, 中共党员, 学士学位。2008 年2月至今 任公司职 工监事 ;2008 年2月至2016 年5 月任公 司风险控 制 部总 经理;2016年5月 至今任公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 2009年1月起任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2011 年7月至 今任龙华 启富投 资有限 责任公司 监事;2014 年6月任山 证资本 管理( 北京)有限 公司监事。 翟太煌先 生,1964 年12 月出生, 汉族 ,中共 党 员,硕士 学位 。2008 年2月至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5 今任公 司研 究所 所长、 职工监 事;2011 年7月 至今任 龙华 启富 投资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2014 年6月任山证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 尤济敏女士, 1971 年1月出生, 汉族, 中共党员, 硕士学位。 2006年4月至2016 年5月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总经 理;2006 年4月至2011 年8 月,任 公司 党委办 公室主 任; 2008年2月至今任公司职工监事; 2011年7月至今任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 2013年6月至今任山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6年6月至今任龙华启 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专职副董事长。 闫晓华女 士,1971 年10 月出生, 汉族 ,中共 党 员,学士 学位 。2006 年7月至 2008 年1 月 任公司 稽核 考核部总 经理;2007 年4月至2008 年1月 任山西 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职 工监事 ;2008 年2月至 今任公 司职工 监事;2008 年2月至2016 年5月 任公 司稽核考核部总经理; 2016年5月至今任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 2017 年2月至今 任公司总裁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侯巍先生:请参见本节“董事工作经历及任职情况” 。 乔俊峰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学位。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 年 2 月至 2015 年 5 月任公司职工董事;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0 年 9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0 年 2 月至今担任公 司党委委员。2010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3 年 9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 月至今任山证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2017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上海资产管理分公司总经理。 孟有军先生:1964 年 10 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2 月至今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公司合 规总监;2017 年 1 月 至今,任格林 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汤建雄先生:1968 年 12 月出生,汉族,学士学位。2008 年 2 月至 2013 年 3 月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大华 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2009 年 4 月至今担任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0 年 4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公司财务总监; 2011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1 年 7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6 龙华启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1 月代为履行合规总监职责;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公司合规总监;2017 年 7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风险官。 王怡里先生: 请参见本节“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 高晓峰先生,1975 年 1 月出生, 汉族, 学士学 位。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职于山西省证券管理办公室证信证券培训中心; 1999 年 8 月至 2010 年 3 月 先后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机构处、 期货处和上市处; 2010 年 3 月至 2014 年 8 月先后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主 任;2014 年 8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期货处处长;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法制处处长 (期间,2016 年 8 月至 2017 年 1 月 挂职山西金控集 团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 2017 年 6 月至今任山西证券 副总经理、 合规总监。 4、 拟任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2004 年 5 月至 2008 年 8 月, 在东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业务总部任高级投资经理; 2008 年 9 月至 2009 年 8 月, 在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投资工作;2009 年 9 月,加入华宝兴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 6 月至 2011 年 9 月担任华宝兴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4 月担任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至 2014 年 5 月担任华宝兴业可转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加盟本公司公募基金部, 2015 年 5 月 起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5 月担任山西证券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8 月担任山西证券裕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 年 8 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裕利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起担任山西证券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志贵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刘相鹏先生,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硕士。2012 年1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上海易 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3 年 10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江 苏大丰农商 行债券交易员;2015 年4 月加入山西证券公募基金部, 从事债券交易工作。 2018 年 5 月担任山西证券日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刘相鹏先生具备基金从业 资格。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7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 乔俊峰,公司副总裁 委员: 薛永红,公募基金部总经理 ; 张立德,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 王忠宁,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 华志贵,基金经理; 郭熠,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 蔡文,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 外,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8 11、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9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遵守 法律 法规的 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券 法》的 行为, 并承诺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 有效措 施,防 止违反《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以下 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 露因职 务便利 获取的未 公开信 息、利 用该信息 从事或 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 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 金管理 人关 于禁止 性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0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 ,则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 相关限制 或按调 整后的 规定执行, 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 、基 金经理 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本着谨慎 的原则 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 金管理 人的 风险管 理与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公 司风险管 理必须 覆盖公 司的所有 部门和 岗位, 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 立性原 则:公 司设立独 立的监 察稽核 部,监察 稽核部 保持高 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相 互制约 原则: 公司及各 部门在 内部组 织结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 性和定 量相结 合原则: 建立完 备的风 险管理指 标体系 ,使风 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1 (5 )重 要性原 则:公 司的发展 必须建 立在风 险控制完 善和稳 固的基 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监察 稽核部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 ,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1 )董事会 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 整体运营风险。 (2 )合规总监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 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及时向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 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 方面的工作报告。 (3 )首席风险官 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4 )风险管理执行委员会 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 将交易、 运营风 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 门; 讨论、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 报, 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点, 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 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 )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 和 基 本 的 投 资 策 略 。 (6 )合 规管理 部:负 责对公募 基金管 理业务 相关制度 、合同 和流程 进行合 规性审核; 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定期、 不定期地进行合规检查, 组 织落实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业务隔离和反洗钱工作; 负责处理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7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对整体 业务进 行全程 监控,拟 定和完 善公募 基金管 理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 建立和完善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风险监控指 标体系; 监控和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运行情况; 分析、 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的风险状况,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相关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8 ) 稽核审计部: 负责 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进行全面的审计与监察、 稽核,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2 检查 各部门对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9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 各部门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 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 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 )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 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 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 维护公司信誉, 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 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 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 空间分离制度、 集中交易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资料保全制度、 保密 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 相关制度。 (2 )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 公司设合规总监、 合 规管理 部和稽核审计部。 合规总监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 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 对基金资产运作、 内部管理、 制度执行及遵 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 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 会。 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合规 管理部、 稽核审 计部具 体执行合 规管理 与稽核 审计工作 ,并协 助合规 总监工作。 合规 管理 部、稽 核审计 部具有独 立的检 查权、 独立的报 告权、 知晓权 和建议权。 具体负责 对公司 内部风 险控制制 度提出 修改意 见,并提 交风险 管理执 行委员会;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 性、 合规性、 合理性; 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 调查公司 内部的违规事件; 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协调 外部审计事宜等。 (3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 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3 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 行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机制; 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 制定了资 金头寸管 理制度 ;为了 确保基金 资产的 安全, 公司严格 规范基 金清算 交割工作, 并在授权范围内, 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 强化会计的事前、 事中、 事后监督 和考核制度; 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 散失和泄密, 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 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 )建 立、健 全内控 体系,完 善内控 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内控 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管 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 并定期更 新; (2 )建 立相互 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 机制。 公司建立 、健全 了各项 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 立、健 全岗位 责任制。 公司建 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 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 职责, 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 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 )建 立风险 分类、 识别、评 估、报 告、提 示程序。 公司建 立了风 险管理 执行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 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 公司建立了 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序, 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 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 )建 立内部 监控系 统。公司 建立了 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 用数量 化的风 险管理手 段。采 取数量 化、技术 化的风 险控制 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 用以提示市场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 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 )提 供足够 的培训 。公司制 定了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 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 维护、 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4 的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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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25 第 四部 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概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 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 自成立以来, 招 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 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 (股票代码: 600036 ) , 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 又成功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 月 5 日 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 ,本集团总 资产65,086.81 亿元, 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46% ,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2.80%。 2002 年 8 月,招商银 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 证监会同 意, 更名为资产托管部, 下设业务管理室、 产品管理室、 业务营运室、 稽核监察 室、基金外包业务室 5 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 8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 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 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 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 全国社会保障基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6 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 “因势而变、 先您所想” 的托管理念和 “财富所托、 信守承诺” 的托管核 心价值 ,独创 “6S 托管 银行” 品牌 体系,以 “保护 您的业 务、保护您 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 服务和产品: 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 上 托管银行 系统” 、托管 业务综合 系统和 “6 心 ”托管服 务标准 ,首家 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 第一只 FOF 、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 划 、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 金、 第一家 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 境外银行 QDII 基金、 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 、 第一 只“1+N ”基金 专户 理财、 第 一家大小 非解 禁资产 、 第一 单 TOT 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 变 , 得 到 了 同 业 认 可 。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 资》 “中 国最佳托管专 业银行” 。2016 年6 月 招商银行荣膺 《财资》 “中国最佳 托 管银行奖” , 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托管通” 获得国内 《银行家》 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7 月荣膺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 【金 贝奖】 “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 ;2017 年6 月再 度荣膺 《财资》 “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奖”, “全功能网上托 管银行 2.0” 荣获 《银 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 新 “十佳金 融产品创新奖” ;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 《亚洲银行家》 “中国年度托管银行 奖” ,2018 年1 月获得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 方案一等奖, 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 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招商银行荣获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 金托管银 行”奖 ,5 月 荣膺国际 财经权 威媒体 《亚洲银 行家》 “中国 年度托管银 行奖”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 高级经济师。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招商局能源 运输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 长、中国 国际海 运集装 箱(集团 )股份 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曾 任中国远洋运输 (集团) 总公司总裁助理、 总经济师、 副总裁, 招商局集团有限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 。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于 2003 年7 月 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 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 本行副行长 , 货币银行学硕士, 高 级经济师。 1991 年至 1995 年, 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任招商银 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 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京 分行风险控 制部总经理;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 年 1 月起担任本行副行长;2016 年 11 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大学本科毕业, 具有基金托管人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先后供职于 中国农业银行 黑龙江省分行, 华商银行, 中国 农业 银行 深圳市分行 ,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 年 9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 今, 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 高级经理、 总经理助理等职。 是国内首 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 20 余年银行 信贷及托管 专业从业经验。 在托管产品创新、 服务流程优化、 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管理等领 域具有深入的研究 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情 况 截至2018 年9 月30 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01 只开放式基金。 四、 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 机制和监督机制,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 安全; 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制制度, 确保托管业务 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 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 、 体制的不 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 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 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 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 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覆 盖各项 业务过 程和操作 环节、 覆盖所 有室和 岗位。 (2 )审 慎性原 则。托 管组织体 系的构 成、内 部管理制 度的建 立均以 防范风 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 体现 “内控 优先”的要求。 (3 )独 立性原 则。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各室 、各岗位 职责保 持相对 独立, 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 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 内部控制的检查、 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 )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制具 有高度 的权威 性,任何 人不得 拥有不 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 )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制适 应招商 银行托 管业务风 险管理 的需要 ,并能 够随着托 管业务 经营战 略、经营 方针、 经营理 念等内部 环境的 变化和 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 )防 火墙原 则。招 商银行资 产托管 部配备 独立的托 管业务 技术系 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 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7 )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制在 实现全 面控制 的基础上 ,关注 重要托 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 )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制能 够实现 在托管 组织体系 、机构 设置及 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1 )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商银 行资产 托管部 从资产托 管业务 内控管 理、产 品受理、 会计核算、 资金清算、 岗位管理、 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 )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制 定托管项 目审批 、资金 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 大额资金专人跟踪、 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 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 )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在数据 传输和 保存方 面有严 格的加密 和备份 措施, 采用加密 、直连 方式传 输数据, 数据执 行异地 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 )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招商 银行资 产托管 部对业务 办理过 程中形 成的客 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 客户资料不得泄露, 有关人员如需调用, 须经总经 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 记。 (5 )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制。 招商银 行对信 息技术系 统管理 实行双 人双岗 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 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 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 )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银行 资产托 管部通 过建立良 好的企 业文化 和员工 培训、 激励机制、 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 有效 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托 管协议的 约定, 对基金 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如发 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 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 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 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 基金管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1 第 五部 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 、基 金份额 销 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 )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为本 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构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董秘:王怡里 联系电话:(0351 )8686966 传真:(0351)8686918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三、 出 具法律 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2 经办律师:刘佳、 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 11 号新城文化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增刚


电话:010-68085873


经办注册会计师:白银泉、 武丹 联系人: 武丹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9 年 3 月 19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 【2019】449 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 、基 金类型 、运 作方式 和存 续期间


基金类型: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滚动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 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 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 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 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 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此情形下, 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 (如有) 为准。 存续期限:不定期


二 、募 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4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 、募 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 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基 金份额 初始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 、发 起资金 的认 购金额 下限 、持有 期限 下限


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七 、认 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 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程序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本 基金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内就申 请的有效性进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5 行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 的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但认 购申请一 经登记 机构有 效性确 认,不得撤销。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 )若 认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投 资人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基金份额认 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 )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者通过直 销机构 认购单 笔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含认购 费) 。 各代销 机构对最 低认购 限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基 金份额 认购 价格及 认购 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见下表: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 、募 集资金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认购 金额(M ) 认购费率 M <100 万 0.60% 100 万≤M <300 万 0.40% 300 万≤M <500 万 0.20% M ≥5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 笔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十 、基 金认购 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人认购时所交纳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 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 某投资人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 , 认购利息为 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 =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20.00 )/1.00 =99,423.58 份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00 万元认购本基金,其 认购费用为 1000 元 ,若认购 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9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5,000,000.00-1,000.00=4,999,000.00 元


认购份额=(4,999,000.00 +900.00)/1.00 =4,999,900.00 份


十 一 、 募集资 金的 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募集验资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 金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 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 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 会书面 确认之 日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 在收到 中国证 监会确认 文件的 次日对 《基金合 同》生 效事宜 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时 募集 资金的 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 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 金存续 期内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和资产 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若届 时的法律 法规或 中国证 监会规定 发生变 化,上 述终止规 定被取 消、更 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 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8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9 第 八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 购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办 理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 封闭期到期 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延。 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3 个月的期间, 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 封闭期相应顺 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最长不 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则开放 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间中止计算, 在不可抗力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 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在此情形下, 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 (如有) 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0 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 (包括该日)3 个月 的期间。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 进入开放期, 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 人不得 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 日期或 者时间办 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 该开放期 内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 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人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5、办理 申购、 赎回业 务时,应 当遵循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原则 ,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1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 首次申购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 (含 申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 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 3、本基 金目前 对单个 投资人累 计持有 份额不 设上限限 制,基 金管理 人可以 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 4、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构成潜 在重大 不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设 定单一投 资者申 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 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 或基金 合同约定 的其他 暂停赎 回或延缓 支付赎 回款项 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2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至该影响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 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 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 下: 表 1: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 持有期间(Y ) 费率 0≤Y <7 天 1.5%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80% 100 万≤M <300 万 0.50% 3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3 7≤Y <3 个月 0.10% Y ≥3 个月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100% 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 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 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 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40 万元, 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80% ,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 (1+0.80% )=396,825.40 元 申购费用=400,000-396,825.40 =3,174.60 元 申购份额=396,825.40/1.0560 =375,781.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375,781.63 份基金份额。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6,000,000 -1000=5,999,000.00 元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4 申购份额=5,999,000/1.0560 =5,680,871.2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可得到 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 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三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 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一 次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其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 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 、 对份额 持有人 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 动期间 ,按相 关监管部 门要 求 履行必 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5 1、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金 投资者 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提交 有效申购基金申请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 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人 提交有效 赎回基金申请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 权益的登记手续。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述 登记办 理时间 进行调 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及 处理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现 有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6、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登记机 构的异 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8、9 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6 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 顺延 。 十 、暂 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 赎回 款项的 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 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 按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 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 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 延 。 十 一、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 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开放期内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 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7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延 缓支付 赎回款 项: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投资 人的全 部赎回 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在当日按比例办理支付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的前提下, 可延缓支付其余赎回申请的款项, 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延 期办理 赎回申 请: 在开 放期内 ,若本 基金发生 巨额赎 回,且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 期 办理赎回申请。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比例不低于 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延期办 理的部分, 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本开放期结束为止。 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 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不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 ,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 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 即基金管理人 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 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 以 上 而 被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的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十 二、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向 中国证 监会备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8 案,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4、以上 暂停及 恢复基 金申购与 赎回的 公告规 定,不 适 用于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开放期与封闭期基金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 三、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其他 基金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 可以收 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四、 基金份 额的 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的, 将提前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 份额转让业务。 十 五、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其 合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 每期 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解冻 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 况下的 冻结与解 冻。基 金份额 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 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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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0 第 九部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组合净值波动率的前提下, 力争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 投资 品种,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 同业存单等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次 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 开放期内,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 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周期研究、 行业周期研究、 公司研究相结合, 通过定量分析 增强组合策略操作的方法, 确定资产在基础配置、 行业配置、 公司配置结构上的 比例。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长期积累的行业、 公司研究成果, 利用自主开 发的信用分析系统, 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 以尽量获取最大化的信用 溢价。本 基金采 用的投 资策略包 括:期 限结构 策略、行 业配置 策略、 息差策略、 个券挖掘策略等。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1 首先,本组合宏观周期研究的基础上,决定整体组合 的 久 期 、 杠 杆 率 策 略 。 一方面, 本基金将分析众多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长率、 CPI 走势、 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 并关注国家财政、 税收、 货币、 汇率政策和其它证券市场政策等。 另一方面, 本基金将对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 线变化进 行深入 细致分 析,从而 对市场 走势和 波动特征 进行判 断。在 此基础上, 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 国家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等) 和信 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整体组合的久期范围以及杠杆率水平。 其次, 本组合将在期限结构策略、 行业轮动策略的基础上获得债券市场整体 回报率,通过息差策略、个券挖掘策略获得超额收益。 1、期限 结构策 略。通 过预测收 益率曲 线的形 状和变化 趋势, 对各类 型债券 进行久期配置; 当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 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 组合久期, 确保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 具体来看, 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 乘策略和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 )骑 乘策略 是当收 益率曲线 比较陡 峭时, 也即相邻 期限利 差较大 时,买 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 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 进而获得资本 利得收益。 (2 )子 弹策略 是使投 资组合中 债券久 期集中 于收益率 曲线的 一点, 适用于 收益率曲线较陡时; 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 端, 适用于收益率 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 梯式策略是使投资 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别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2、行业 配置策 略。债 券市场所 涉及行 业众多 ,同样宏 观周期 背景下 不同行 业的景气度的发生,本基金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1 )分 散化投 资:发 行人涉及 众多行 业,本 组合将保 持在各 行业配 置比例 上的分散化结构,避免过度集中配置在产业链高度相关的上中下游行业。 (2 )行 业投资 :本组 合将依据 对下一 阶段各 行业景气 度特征 的研判 ,确定 在下一阶段在各行业的配置比例, 卖出景气度降低行业的债券, 提前布局景气度 提升行业 的债券。 3、息差 策略。 通过正 回购,融 资买入 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 债券, 从而获 得杠杆放大收益。 本组合将采取低杠杆、 高流动性策略, 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取主动管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2 理回报, 选取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作为杠杆买入品种, 灵活控制杠杆组合仓位, 降低组合波动率。 4、个券 挖掘策 略。本 部分策略 强调公 司价值 挖掘的重 要性, 在行业 周期特 征、 公司基本面风险特征基础上制定 投资策略, 甄别具有估值优势、 基本面改善 的公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 高 组 合 超 额 收 益 空 间 。 5、资产 支持证 券投资 策略。本 基金管 理人通 过考量宏 观经济 形势、 提前偿 还率、 违约率、 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 预判资产 池未来现金流变动; 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 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 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 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险 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 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 本基金有 关投资 限制与 投资比例 的前提 下,将 主要投资 于高流 动性的 投资品种, 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 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 (2 )开 放期内 ,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3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封闭运作期间,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 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封闭 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0 )、(12 )、(13 )项 以外, 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4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优 先的原 则,防范 利益冲 突,建 立健全内 部审批 机制和 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或限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五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 基 金 的 业绩 比 较 基准为 : 中 债 综合 指 数 (总财 富 ) 收 益率 ×90%+1 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 本基金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本基金主要是通过银行间市场各类 债券的票息和资本利得来获取收益 。 若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 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 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 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 比较基准停止发布,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5 六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七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相关权 利的 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 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6 第 十部分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 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 财产所 产生的 债权债务 不得相 互抵销 。 非因基 金财产 本身承 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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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57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应符合 《 企业会 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 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8 (1 )除 本部分 另有约 定的品种 外,交 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牌转 让的固 定收益 品种(另 有规定 的除外 ),选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上市交易 的可转 换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 价减去 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挂牌转让 的资产 支持证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对 在交易 所市场 发行未上 市或未 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2、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 )银 行间市 场交易 的固定收 益品种 ,选取 第三方估 值机构 提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对 银行间 市场未 上市,且 第三方 估值机 构未提供 估值价 格的固 定收益 品种,按成本估值。 3、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4 、同业 存单按 估值日 第三 方估值机 构提 供的估 值净 价估值; 选定 的第三 方估 值机构 未 提供估 值价 格的 ,按 成本 估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9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当发 生大额 申购或 赎回情形 时,基 金管理 人可以采 用摆动 定价机 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 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进行 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 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按 规定对外公布。 六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0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 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应 当承担相 应赔偿 责任。 估值错误 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情况 向有关 当事人 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 受损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1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公告。 (3 )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差错 给基金 和基金 份额持有 人造成 损失需 要进行 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 的基金 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 人担任 ,与本基 金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 且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 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由于各 自技术 系统设置 而产生 的净值 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关 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处理。 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2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披 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等,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3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与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净 值不能 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依据相关规 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4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5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6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 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 “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 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 照行业惯例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7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 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8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 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 定《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 务关系 ,明确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 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0 份额 销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基金管理 人应在 年度报 告、半年 度报告 、季度 报告中分 别披露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 保障 其他 投资 者 的权益 ,基 金管 理人 至 少应当 在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资 者决策 的其 他重 要信 息 ”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 额及占 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 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1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 进入开放期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4、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2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十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 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 (更新) 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 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或者以 XBRL 电子方式 复核审查并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3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 信 息: 1、 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4 第 十六 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着经济 运行的 周期性 变化,证 券市场 的收益 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 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 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 )通 货膨胀 风险。 如果发生 通货膨 胀,基 金投资于 证券所 获得的 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另外, 信用 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 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 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 (2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 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5 行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 , 同时本基金基 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 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同时, 如本基金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 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 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 限于:1 )延期 办理巨 额赎回申 请;2 )暂停 接受赎回 申请;3)延 缓支付赎 回款 项;4) 收取短期赎回费;5) 暂停基金估值;6) 摆动定价等;7) 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措施。 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 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 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 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 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 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 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6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该类 债券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 , 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 工作日、开 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债券 的投资收益会受到宏观经济、 政府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需求变化、 行业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 可能存在所选投资标的 的成长性与市场一致预期不符而造成个 券价格表现低于预期的风险。 (2 )本 基金以 定期开 放方式运 作,在 封闭期 内,本基 金不办 理申购 、赎回 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的封闭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 额的风险。 (3 )本基金是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之日, 若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 的不确定性风险。 (4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 50% ,且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 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特 定机构投资者赎回可能会给现有的中小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5 )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 资产支持 证券的 风险主 要包括资 产风险 及证券 化风险。 资产风 险源于 资产本身, 包括价格波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 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 法律 风险等。 二 、声 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代 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7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一 、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0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及 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1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2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3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 )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4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赎回应符合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1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以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 (含10%)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变更收 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6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7 5、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8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 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 若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9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 决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 电话、 短信 或其他方式,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 列明;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 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0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 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1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 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2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以 及基金 财产 清算方 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本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3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 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4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人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5 第 十九 部分


基 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托 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山西证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成立时间:1988 年 7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8】315 号 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19 号文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证券投资咨询; 与证券交 易、 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 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287 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6 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 投资限制、 关联方交 易等进行监督。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投资 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 围主要 为具有良 好流动 性的投 资品种, 包括国 债、金 融债、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 券、 资产支持证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等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 换 债 券 、 可 交 换 债 券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但应开放 期流动 性需要 ,为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在每次 开放期 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 例限制。 开放期内, 本 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 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10 个工作 日、开放期 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 放期内 ,本基 金持有现 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的政 府债券 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7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8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封闭运作期间,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0% ;开放期内,基 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2 )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封闭期内不受此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 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 在开放期内, 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 除上述第 (2) 、(10 )、(12 )、(13 )项 以外,因 证券市 场波动 、证券 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 整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但须提 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 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 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 法律、行政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 上 述禁止性规定或限制 ,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 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投资 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 估与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 务流程、 岗位职责、 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 切实防范有关风险。 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要包 括存款 银行的 信用等 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 )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流动 性风险 ,并承 担因控制 不力而 造成的 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 提前支取、 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 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 )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 建设。如 因基金 管理人 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在开展 基金存 款业务时 ,应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 订、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 )基 金管理 人应与 符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总 行或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存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0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 《总体合作协议》 ) , 确定 《存款协议书》 的 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 和 《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相关法规 对《总 体合作 协议》和 《存款 协议书 》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明确 存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效 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 邮寄地 址、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 ) 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 “存款分支 机构” )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基金存 放到期 或提前 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 并在 《存款协议书》 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 协 议书》 中规定 ,在存期 内,如 本基金 银行账 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 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 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 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 在存期内, 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款协 议书》 中规定 ,因定期 存款产 生的存 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 )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依据基 金 管理 人与存 款银行 签订的 《总体合作协议 》 、 《存款协议书 》 等 , 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 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 )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 )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1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 “存款凭证” ) , 该 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 款的有效凭证, 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 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 ,将存 款凭证 原件通过 快递寄 送或上 门交付至 基金托 管人指 定联系人; 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 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 )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督促 存款银 行 尽快补 办存款 凭证, 并按以上 (1) 的方式 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 )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 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 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 )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 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 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 中规定,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 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 《存款协议书》 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但不得再发 生新的交易。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 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3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 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 发行股 票网下 配售部分 等在发 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 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 基金管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 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 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 基金管理人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4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承担所有损失。 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 的 数量、 价格、 总成本 、 应划付的 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 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托管协议》 审核基金 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 《 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 违规以及违反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 》 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 并 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 基金 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资非 公开发 行股票 后两个交 易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 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 认真评估中期 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 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基 金费用 开支及收 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 邮件或书面提 示等方式 通知基 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 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 协议对 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包 括但不 限于:对 基金托 管人发 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 以免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6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 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产 生 的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 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 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7 在规定时间内, 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 (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 ) , 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 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有 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客户结 算保证金、 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开立、 使用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8 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 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 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 新 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 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 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 应在重大 合同签 署后及 时将重大 合同传 真给基 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9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处 理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0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 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 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 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七) 在有需要时, 基 金管理人应 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1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深 圳市。仲 裁 裁决 是终局 的,对各 方当事 人均有 约束力, 除非仲 裁裁决 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 、托 管协议 的变 更、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托管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 事由, 不能继续 担任基 金管理 人的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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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2 第 二十 部分


对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 主 要 服 务 内 容 如 下 : (一)电子对账单寄送 投资者可 以通过 本公司 客服电话 、电子 邮件、 短信等通 道定制 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获得准确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的前提下, 为已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 供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为季度内有要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季度电子对账单。 投资 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 可定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电子账单。 电子对账单 在每季、半年、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 送。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电子邮箱不详等原因, 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 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 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本基金暂不支持基金转换业务, 但是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决定开 办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之间的 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 件成熟 时,基 金管理人 可为基 金投资 者提供通 过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 (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 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 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 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 发送所订制 的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95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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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公募基金业务网址:http://publiclyfund.sxzq.com:8000/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代销机构或直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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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5-114 第 二十 一部 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复 制件或 复印件。 对投资 人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http://www.i618.com.cn ) 查阅和 下载招募说明书。 山西证券 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15 第 二十 二部 分


备 查 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 中国证监会准予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注册的文件; 2 、 《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3 、 《山西证券裕泰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4 、 法律意见书; 5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