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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鸿利(000694)

鑫元鸿利: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鸿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
 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3 日 17 时止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
 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28 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
 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议
 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2
(1 )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 3
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 号 12 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4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5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6
附件:
(一)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三)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7
附件一: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鸿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相应更新。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8
附件二: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成立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投资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鸿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
 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将在最近一期公告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相应更新。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
 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内容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原表述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9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修改为: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其他 
1、托管协议将对应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进行修改,招募说明书将在定期更新
 时对应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予以更新。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下一工作
 日起正式实施。10
附件三: 
 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11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 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 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 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 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12
(2 )“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13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鑫元鸿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