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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007482)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永 赢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永赢智 益 纯债 三 个 月 定期 开 放 债 券型 
发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 :永 赢 基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〇一 九年 五月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重 要提 示 
 
1. 永赢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 的募集已于 2019 年 5 月 9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887 号文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者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 本基金为 契约 型、开 放 式、 发起 式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 本 基金以 定 期
开放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3.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注册登记 机构 为永赢 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以 下 简
称 “ 本公司” 或“ 永赢基 金 ”), 基金托管人为 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 “ 光大银行” )。 
4.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本 基金通过
本公司 的直销机构 (本公司直销柜台) 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 销售网点发售,且
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 公开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 适当延长或缩短本
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
月。 
5.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7482 。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
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不少于 3 年,期间份额不能赎回,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本基金向 符合 法律法 规 规定的可 投资 于证券 投 资基金的 机构 投资者 、 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 募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
人的多个投 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 本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
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7. 投资者购 买本 基金基 金 份额,需 开立 永赢基 金 基金账户 。已 经开立 过 本
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 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 募集期
内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如有) 下属销售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
基金账户的手续 。 
8. 投资者需开立 “ 基 金 账 户 ” 和 “ 交易账户 ” 才 能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手 续 。 投
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立交易账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 本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 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 机构以外
的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 则 需 要 在 该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 增 开 交 易 账
户 ” ,然 后再 认购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在 办理完 开户 和认 购手 续 后,应 及时
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 
9. 投资者在 募集 期内可 多 次认购本 基金 。认购 申 请一经销 售机 构受理 , 不
可撤销。 
10. 销售机构 对认 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 定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 机
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
资者可在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第 2 个 工作日 起到 各销售网 点查询 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
基金份额。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
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在募集期 内, 投资人 通 过基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机 构( 直销 柜台 )认购 , 首
次认购的 单笔最 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费 ),追 加认购 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首
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 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 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
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上述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 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常
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12. 本基金的 有效 认购款 项 在募集期 内产 生的利 息 将折合成 基金 份额 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3. 本公告仅 对本 基金募 集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 说明。投 资者 欲了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 请详细阅读 2019 年 5 月 23 日刊登于 《上海证券报》 的《 永赢智
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各销售机 构的 销售网 点 以及 开户 和认 购等事 项 的详细情 况请 向各销 售 机 构咨询。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021-51690111 咨询认购事宜。 15. 在募集期 内, 本基金 可 视情形调 整销 售机构 , 敬请留意 近期 本公司 及 各 销售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 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 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 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作 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 和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 中低风险品种。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 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认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可能包括: 市场风险、 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 操作风险、 合规性风险、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 他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 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 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17.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 作出 适当调整。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第 一部 分 本 次募集 的基 本情 况 一、 基 金名 称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 。本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07482 )。 二、 基 金类 型 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三、 基金 运 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 结合的方式运作。 基金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 期到期 日次日起 (含该日) 3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期间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 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果该日历月 不存在对应日期或 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 顺延。 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 ,进入开放期, 每个开放期为5至10 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封闭 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 时间 相应 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为准。 四、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五、 基 金份 额面值 和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 、基 金份额 的类 别 本基金未设置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 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七 、基金 募集 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 发起资金提供方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 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 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 50% ,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发 售 。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发起资金提供方: 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八 、基 金投资 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 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九 、基 金投资 范围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 票据、 企业债、 公司债 、 中期票据、 地方政府 债、 次级债、 短期融资 券、 超短期 融资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协议存 款、 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 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0% 。在 每个开放期的前 10 个 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 现金 (不含结 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十 、基 金的最 低募 集份额 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 元人民币, 且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不少于 3 年, 期间份额不能赎回, 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十 一、 基金募 集方 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 第一部分 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 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 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十 二、 单笔最 低认 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 直销柜台) 认购, 首次认 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含认购 费) , 追加认购的单笔 最低金额为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人民币 1,000 元(含认 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代销机构认购,首次认购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人民 币 10 元(含认购费)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 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 上述最低认 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 常不得低 于上述下限。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认购 和追加认购 金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 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实施前两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 三、 销售机 构 1. 直销机构 1)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 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联系人:吴亦弓 联系电话:(021)5169 0103 传真:(021) 6887 8782 、6887 8773 客服热线:(021)5169 0111 此外, 基金管理人亦可根据情况变化、 增 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 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 网点, 并另行公告。 各 销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十 四、 基金募 集期 与发售 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 募集期 为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 缩短或调整基金的 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十 五、 基金备 案与 基金合 同生 效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人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第 二部 分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 定 一、 本 基 金 通 过 本 公 司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销 售 机 构 向 机 构 投 资 者 销 售 本 基 金。 二、 认购受理:在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8 月 26 日期间,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三、 资 金 缴 纳 : 投 资 者 须 将 足 额 资 金 存 入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账 户 后 , 方 可 进 行基金认购。 四、 份 额 确 认 : 销 售 机 构 对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 表 示 该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到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和 足额认购资金, 认购份额的最终确认由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完成,待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申请的销售机构 查询 。 五、 认 购 方 式 : 本 基 金 认 购 采 取 全 额 缴 款 认 购 的 方 式 。 若 资 金 未 全 额 到 账 则认购无效, 基金管 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予以 退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 、 传真委托 、网上委托等 方式进行认购。 六、 在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 直 销 柜 台 )认购, 首次认购 的单笔 最低金 额为人民 币 10,000 元 (含认购 费), 追加认 购的单笔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认购, 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 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 情况, 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或累计认购金额。 各销售机构对上 述 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但通 常不得低于上述下限 。 七、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形 成 的 利 息 收 入 折 算 成 基 金 认 购 份额, 归基金投资者所有, 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利息 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 八、 认购费率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 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 即认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认购费率越低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 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 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 率如下: 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M 认购费率 M <100 万元 0.60% 100 万元≤M <300 万元 0.40% 300 万元≤M <500 万元 0.20% M ≥500 万元 按笔收取,每笔 1,000 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 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 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 –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00=9,950.36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九、 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发售机构 具体名单见本公告“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三 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第 三部 分 投 资者 的 开户 与认 购程 序 一、 本 公司 直销中 心办 理开户 与认 购程序


( 一) 直 销柜 台的开 户及 认购 1. 业 务受 理时间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办理时间为上午 9:00 至下午 17:00 (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不受理)。 2. 机 构投 资者的 开户 与认 购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办 理 本 基 金 开 户 与 认 购 手 续 , 须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 (1 )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非 法 人 单 位 则 为 负 责 人 ) 私 章 的《机构投资者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2 ) 提 供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业 务授权委托书》; (3 ) 提供填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 机 构 投 资 者 传 真 交 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4 ) 提 供 有 授 权 经 办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机构 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5 ) 提供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 (6 ) 提 供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的 《 非 自 然 人 客 户 受 益 所有人信息收集表》以及随附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 (7 ) 出示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颁 发 的 最 新 营 业 执 照 正、 副 本 或 民 政 部 门 等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 ) 出 示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税 务 登 记 证 原 件 ,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复 印 件(如提供营业执照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无需提供); (9 ) 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 (10 ) 出 示 经 办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 并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 (11 )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由 指 定 银行 出 具 的 银 行 账 户 证 明 复 印 件 或 银 行 账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该指定银行账户为资金进出的唯一账号);


(12 ) 如 是 金 融 机 构 , 提 供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金 融 业 务 许 可 证 或 金 融 相 关 业 务资格证明等;


(13 ) 如 是 金 融 机 构 以 产 品 名 义 开 户 , 请 提 供 产 品 成 立 公 告 、 备 案 证 明 文 件(如备案批复函)等; (14 ) 如 是 社 保 账 户 , 请 提 供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理 事 会 确 定 管 理 人 及 相 应 投 资 组合的确认函等及托管行资料; (15 ) 如 是 年 金 类 账 户 , 请 提 供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确 认 函 、 年 金 管 理 资 格 证 书 等及托管行资料; (16 ) 如是QFII 账户, 请提供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批准 QFII 的投资额度以及开立相关账户的批复函、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资格等及托管行资料; (17 ) 如由托管人负责开户, 需另外 提供托管人的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 《机构投资者预留印鉴卡》 、 托管人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以及经办人身份证等; (18 ) 提 供 填 妥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 投 资 者 类 型 及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评 估 结 果 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的回执;


(19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非本国税收居民提供); (20 )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消级非金融机构提供);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1 ) 签署投资者类型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函及投资者承诺函; (22 ) 办 理 认 购 还 需 提 供 已 填 妥 并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的 《 机 构 投 资 者 基 金 交 易 业务申请表》;


(23 ) 办 理 认 购 还 需 提 供 加 盖 银 行 受 理 章 的 银 行 付 款 凭 证 回 单 联 或 加盖预 留印鉴的网上银 行付款凭证或 划款指令或资金划拨内部审批单的复印件; (24 ) 办理认购还需 提供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的各类《风险提示书》; (25 ) 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投资者在开户及认购前应接受销售适用性风险测 试。 3. 资 金划 拨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 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 自与投资者同一身份的银行账 户, 汇入本公司下述指定的直销中心专户, 并在所填写票据的汇款用途中注明 “ 投 资者姓名及认购的基金名称 ” 。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如下: 户名: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0010122000582559 开户行:宁 波银行 鄞州中心区支行 大额支付号:313332082060 投资者若因未向上述指定账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 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 本 公司及本公司直销中心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注 意事 项 1.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0 元 (含认购费) 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发售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认购费) ,具体规定请至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 2. 认购时要 注明 所购买 的 基金简称 或基 金代码 。 其中, 本 基金 基金简 称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 ,基金代码:007482。 3. 认购申请当日 17:00 之 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 户, 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 申请受理日期 (即有效申请日) 以资金到账日为 准。 4. 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 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 投资者划 来的认 购资金 在募集期 最后一 日下 午 17:00 之前 未 足额 划 到指定基金直销 中心账户; (5)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认购情形。





二、 其 他销 售机构 办理 开户及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及 认购手续,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第 四部 分 清 算与交 割 一、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冻 结 在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专 户 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本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二、 投 资 者 无 效 认 购 资 金 或 未 获 得 确 认 的 认 购 资 金 将 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为无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划 往投资者指定账户。


三、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后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将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业 务 规 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完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第 五部 分 基 金的验 资与 备案 本基金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 金募集 失败,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销售 机构不 得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 担。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第 六部 分 本 基金募 集当 事人 或中 介机 构 一、 基 金管 理人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联系人: 周良子 联系电话: (021 )5169 0188 传真: (021 )5169 0177 网址:www.maxwealthfund.com


二、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光大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6 月 18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2 】75 号 三、 基 金份 额销售 机构 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 “ 第一部分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十三 销售机构”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四、 注 册登 记机构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27 楼 永赢 智益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法定代表人: 马宇晖 联系电话:(021 )5169 0188 传真:(021)5169 0179 联系人: 曹丽娜 五、 出 具法 律意 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18G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438 号双鸽大厦18G 负责人: 奚正辉 电话:


021-5036 6225 传真:


021-5036 6733 经办律师:仲思宇、李文青 六、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电话:(021)2228 8888 传真:(021)2228 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石静筠 七、 发 售费 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 发行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