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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稳定债券A(610003)

信达稳定债券: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9年第1期查看PDF公告

 
 
 
 
 
 
 
 
 
信 达 澳 银 稳定 价 值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 
2019 年第 1 期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 一九年 五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重要提 示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09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 】 102 号 文核准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 4 月 8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
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对 认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获 得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亦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是债券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风险较低、收益较低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中与托管业务相关的更新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7 日 ,所载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I 
目 录 
重要提 示 ...................................................................................................................................... 1 
一、 绪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 金 管 理人 ....................................................................................................................................... 6 
四、 基 金 托 管人 ..................................................................................................................................... 23 
五、 相 关 服 务机 构 ................................................................................................................................. 27 
六、 基 金 的 募集 ..................................................................................................................................... 41 
七、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 41 
八、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与 赎 回.................................................................................................................. 42 
九、 基 金 的 投资 ..................................................................................................................................... 54 
十、 基 金 的 业绩 ..................................................................................................................................... 64 
十一、 基 金 的 融资 、 融券 ..................................................................................................................... 69 
十二、 基金财产 ..................................................................................................................................... 69 
十三、 基 金 资 产估 值 ............................................................................................................................. 70 
十四、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75 
十五、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收 ..................................................................................................................... 76 
十六、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计 ..................................................................................................................... 80 
十七、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80 
十八、 风险揭示 ..................................................................................................................................... 85 
十九、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清算.................................................................................. 88 
二十、 基 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90 
二十一、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内 容 摘要 ................................................................................................... 105 
二十二、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服务 ................................................................................................... 115 
二十三、 其 他 应 披露 事 项 ................................................................................................................... 117 
二十四、 招 募 说 明书 的 存放 及 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五、 备查文件 ............................................................................................................................... 118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 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 定 》 ( 以 下 简 称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以 及 《 信 达 澳
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投 资 者 取 得 依 基 金 合 同 所 发 行 的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流 动 性 风 险 规 定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
细查阅《信达澳银稳定 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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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信 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同:指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信 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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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 合 同当 事 人 :指 受 基 金 合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 合 同享 有 权 利并承 担 义 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 投 资开 放 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人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 资者 : 指 符 合现 实 有 效的相 关 法 律 法规 规 定 可以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人 :指 个 人 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 者 和合格 境 外 机 构投 资 者 以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 销 售业 务 : 指基 金 管 理 人或 代 销 机构宣 传 推 介 基金 , 发 售基金 份 额 ,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直销 机构和代销机构 
24. 直销机构:指信达 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 代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条 件,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销售网点:指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注册 登 记业 务 : 指基 金 登 记 、存 管 、 过户、 清 算 和 结算 业 务 ,具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 注册 登 记机 构 : 指办 理 注 册 登记 业 务 的机构 。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机构 为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信 达 澳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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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机构 
29. 基金 账 户: 指 注 册登 记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 其持 有 的 、基金 管 理 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 交 易账 户 : 指销 售 机 构 为投 资 人 开立的 、 记 录 投资 人 通 过该销 售 机 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 合 同生 效 日 :指 基 金 募 集达 到 法 律法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2. 基金 合 同终 止 日 :指 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基金合 同 终 止 事由 出 现 后,基 金 财 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基金 募 集期 : 指 自基 金 份 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发 售 结 束 之日 止 的 期间, 最 长 不
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指基金合 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指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的工
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8. 开放日:指为投资 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 交易时间:指开放 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 《业 务 规则 》 : 指《 信 达 澳 银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开 放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 认购:指在基金募 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申购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投资 人 根 据基金 合 同 和 招募 说 明 书的规 定 申 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赎回 : 指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条件 要 求 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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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基金 转 换: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按 照 本 基金合 同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转托 管 :指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本 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 机 构之 间 实 施的变 更 所 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 定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指 投 资 人通 过 有 关销售 机 构 提 出申 请 , 约定每 期 扣 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 收 益: 指 基 金投 资 所 得 红利 、 股 息、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价差 、 银 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 基金 资 产总 值 : 指基 金 拥 有 的各 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 存款 本 息 、基金 应 收 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 基金 资 产估 值 : 指计 算 评 估 基金 资 产 和负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资 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 指定 媒 体 : 指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用 以 进行信 息 披 露 的报 刊 、 互联网 网 站 及
其他媒体 
55. 流动 性 受限 资 产 :指 由 于 法 律法 规 、 监管、 合 同 或 操作 障 碍 等原因 无 法 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 及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因 发 行 人 债 务 违 约 无 法 进 行 转 让 或 交 易 的
债券等 
56. 不可 抗 力: 指 本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无 法 预见、 无 法 抗 拒、 无 法 避免且 在 本 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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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 律 法 规 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 销售 服 务费 : 指 从基 金 资 产 中计 提 的 ,用于 本 基 金 市场 推 广 、销售 以 及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代 码 不 同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或有不同 
三、 基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 深 圳 湾 段 )3331 号阿里巴巴大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深 圳市 南 山区 科 苑南 路( 深圳 湾 段)3331 号 阿里巴 巴 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54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071 号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9091 
联系人:郑妍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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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壹亿元 
股本结构:信达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资 5400 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54% ;康
联首域集团有限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Group Limited )出资 4600 万元,占公
司总股本的 4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日期:2019 年 4 月 7 日 
1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 信达澳银转型创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信达澳银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信达澳银中证沪港深高股息精选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4)信达澳银先进智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 银精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领先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 信达澳银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 ) 信达澳银红利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 信达澳银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消费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7) 信达澳银新目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信达澳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9) 信达澳银健康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0)信达澳银新征程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1)信达澳银新起点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 )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信达澳银 鑫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3 ) 信达澳银 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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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达澳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信达澳银安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信达澳银安和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 、货币市场基金 
(1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 )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市场基金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 
于帆先生, 董事长, 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1987 年7 月至1988 年10 月任化
工部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法学教师, 1988 年10 月至1999 年6 月任中国信达信托投
资公司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 2000 年 9 月任 中国信达资产管
理公司债权管理部高级经理,2000 年 9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宏源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2011 年 10 月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委员、 董事会秘书、 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2011 年10 月至2013 年 8 月任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投融资业务部总经理, 2013 年8 月至今任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2014 年9 月16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施普敦(Michael Stapleton )先生,副董事长,澳大利亚墨尔本 Monash 大学
经济学学 士。1996 年至 1998 年担任JP 摩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 机构客
户经理,1998 年加入康联首域投资有限公司机构业务开发部门, 负责澳大利亚机构
客户销售和关系管理,2002 年加入首域投资国际(伦敦) ,历任机构销售总监、机
构业务开发主管,2009 年6 月起担任首域投资有限公司 (香港) 亚洲及日本区域董
事总经理。 
于建伟先生, 董事, 中 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 东北财经大学 EMBA。30
年证券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历任证券 部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业务部
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北洼路
营业部总经理;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2008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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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 2013 年 5 月任世 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 7 月加入信 达澳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3 年8 月 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兴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潘广建先生, 英国伯明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 曾任职 于德
勤会计师事务所稽核部、香港期货交易所监察部。1997 年起历任山一证券分析员、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助理经理、 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经理、 景
顺亚洲业务发展经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总监、AXA 国卫市场部助理总经
理、银联信托有限公司市场及产品部主管。潘广建先生于 2007 年 5 月起任首域投
资 (香港) 有限公司中 国业务开发董事並于同年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监事至
2016 年5 月13 日, 自 2016 年5 月 14 日起,潘广建先生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公司
董事。 
刘治海先生, 独立董事,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 委员, 北京市人大立
法咨询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历任江苏省盐城市政法干校教师, 首都经贸
大学经济系讲师, 自1993 年2 月起担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5
年5 月8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宏先生, 独立董事,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
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北京国
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 董事长、 监事长。 2019
年4 月9 日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颂兴先生,独立董事 ,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W.I.Carr (远东)
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霸菱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 投资经理, 纽约摩
根担保信托公司 Intl 投资管理副经理,景顺亚洲有限公司投资董事,汇丰资产管
理 (香港) 有限公司 (2005 年5 月起改组为汇丰卓誉投资管理公司) 股票董事, 中
银保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董事, 新鸿基地产有限公司企业策划总经理, 中国平
安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兼股票投资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
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执行董事,Seekers Advisors (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投
资总监。2012 年6 月 19 日起担任广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执行监事: 
郑妍女士, 中国农业大学管理学硕士, 现任监察稽核部总监。2007 年5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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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客户服务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
察稽核总监助理。自 2015 年1 月起兼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于建伟先生,总经理,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专业学士,东北财经大学 EMBA。
30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具 有 证 券 与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基 金 业 高 管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1989
年至 1996 年在中国建 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工作 ,历任证券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
业务部总经理、资产中介部负责人;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中国科技 国际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天津赤峰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至 2004 年任宏源证 券有限公司北京
北洼路营业部总经理; 2004 年至 2008 年任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营销经纪总部总经理;
2008 年至2013 年5 月任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2013 年7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2013 年 8 月9 日起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信达新
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黄 晖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中 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加拿大
Concordia University 经济学硕士。22 年 证券、基金从业经历,具有证券与基金
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9 年起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分析师、 市场部副总监、 规划发展部副总监、 机构理财部总监等职务, 其间借调到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工作,参与养老基金重组、首批开放式基金评审等工作。
2000-2001 年参与英国政府 “中国金融人才培训计划” (FIST 项目) , 任职于东方汇
理证券公司(伦敦) 。2005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兼董
事会秘书。2019 年4 月30 日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于鹏先生,副总经理,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2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
具有证券与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 计划财务部会计、 深 圳证券营业部
计划财务部副经理、 经理;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兼计
财部经理;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副总经理、 机构管理总部业务监控部
经理兼清算中心经理、 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 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客户资金存
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05 年 10 月加入信达 澳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总
监、总经理助理兼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 督察长,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 年证券、 基金行 业监管经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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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具有CPA 注册会计师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业高管人员任职资格。1996 年
加入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工作;2000 年 10 月加 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
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 年 4 月 30
日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咏辉先生, 总经理助理, 英国牛津大学工程专业本科和牛津大学计算机专业
硕士,2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曾任伦敦 摩根大通(JPMorgan)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分析员、 高级分析师, 汇丰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HSBC) 高级分析 师, 伦敦巴克
莱 国 际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部 门 负 责 人 , 巴 克 莱 资 本 公 司 (Barclays 
Capital )部门负责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公司(Manulife Teda)国际投资部负责
人、 量化投资与金融工程部负责人、 基金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及衍生
品投资部总经理、 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总监、 基金经理兼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等
职务。2017 年 10 月加 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分管权 益投资总部、 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 王咏辉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英
国基金经理从业资格(IMC) ,英国IET 颁发的特许工程师(CEng)认证资格。 
阳先伟先生, 总经理助理,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本科和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硕
士,17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民生证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债券研究员, 国
海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 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成员、 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资管八部
总经理。2018 年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总经理助理, 分管固定收
益总 部。 
2 、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姓名 职务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助理)期限 
证券从
业年限 
说明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孔学峰 
本基金的
基金经
理,信用
债债券基
金、慧管
家货币基
金、纯债
2011-9-29 - 15 年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金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固定收益总部
副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入信达澳银基
金公司,历任投资研究部下固定收益部
总经理、固定收益副总监、固定收益总
监、公募投资总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总
部 副总监,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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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基
金、慧理
财货币基
金、新目
标混合基
金的基金
经理,公
募投资总
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 29 日起至今) 、
信达澳银鑫安债券基金 (LOF) 基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7 日起 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 、 信达澳银信用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5 月14 日起 至2018 年5 月22
日) 、 信达澳银慧管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 至今) 、信达澳银
纯债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4
日起至今) 、 信达澳银慧理财货币基金基
金经理(2016 年 9 月 30 日起至今) 、信
达澳银新目标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0 月25 日起至今) 、 信达澳银安益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18
年3 月7 日起至今) 。 
 
(2 )历任基金经理 
姓名 
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限 
任职日期 离任日期 
陈绪新 2009 年 7 月 1 日 2011 年 9 月 29 日 
昌志华 2009 年 4 月 8 日 2012 年 4 月 25 日 
吴江 2012 年 6 月 21 日 2014 年 2 月 15 日 
3 、公司公募基金 投资审议委员会 
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审议委员会由 8 名成员组成 ,设主席 1 名,委员 7 名。名单
如下: 
主席:于建伟, 总经理 
委员:


黄晖,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王咏辉,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监、智能量化与资产配置总部总 监 阳先伟,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 曾国富,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孔学峰,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刘威,权益投资总部副总监 刘涛,产品创新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四)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 按 照《 基 金 法》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 履行 信 息 披露及 报 告 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方案 , 及 时 向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收益; 16. 依据 《 基金 法 》 、基 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或 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 金 管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利 益 行 使 诉讼 权 利 或者实 施 其 他 法律行为; 19. 组织 并 参加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金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20.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 导致 基 金 财 产的 损 失 或损害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合法权 益 ,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 基金 合 同 造 成基 金 财 产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 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 解 散、 依 法 被撤 销 或 者 被依 法 宣 告破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 国证监 会 并 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 法 律法 规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对被 投 资 公司行 使 股 东 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 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 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建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 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 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 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11 )故意损害基金投 资者及其它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 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 ,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 买 卖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其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 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经理的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八)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证券法》 、 《证券投资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 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 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 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 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 和各级人 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 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 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 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 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 合 法 合 规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各 项 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 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 得留有制 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制 定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以 审 慎 经 营 、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为 出 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 方针、经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 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 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 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 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和执行监事的监督 职能,禁 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4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 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 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 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 ) 依 据 公 司 自 身 经 营 特 点 设 立 顺 序 递 进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的 内 控 防 线: ①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 督制衡。 ③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 )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 各级人员 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 )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 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和分 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8 ) 建 立 严 谨 、 有 效 的 授 权 管 理 制 度 , 授 权 控 制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① 确保股东会、董事会、执行监事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 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 分 支 机 构 和 各 级 人 员 在 规 定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相 应 的 职 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 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 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 资产之间 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 建立科学、严格 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 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 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 )制订切实有效的 紧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 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 建立有效的内部 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部门,对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 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 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 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 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 权决策。 ③ 投 资 决 策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 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 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 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 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 公 司 执 行 公 平 的 交 易 分 配 制 度 , 确 保 不 同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能 够 得 到 公 平 对 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 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 )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 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投资审议 委员会审议批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6 )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 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 证的前提 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 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 )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 销 售 渠 道 管 理 、 广 告 宣 传 行 为 规 范 , 建 立 广 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 ) 制 定 详 细 的 注 册 登 记 工 作 流 程 , 建 立 注 册 登 记 电 脑 系 统 、 数 据 定 期 核 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 )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 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 ) 加强对公司及基 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 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 根据国家法律法 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 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 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等部门的联合验 收。 (14) 通过严格的授权 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 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 计算机机房、设 备、网络等硬件要 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充 分 考 虑 到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 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 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 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17) 对信息数据实行 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 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 权 修 改 程 序 , 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 存。 (18) 信息技术系统定 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 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 依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 《 企业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 明确职责划分, 在岗位 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 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 以基金为会计核 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 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 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 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 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 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 采取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 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 规范基金清算交 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 建立严格的成本 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 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26) 制订完善的会计 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 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 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 严格制定财务收 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 国家财 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 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 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 公司设立监察稽 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 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及 内 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 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 强化内部检查制 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 公司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 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 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 代码939),于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939) 。





2018年6月末, 本集团资产总额228,051.82 亿元, 较上年末增加6,807.99 亿元, 增幅3.08%。 上半年, 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 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93.27亿元至 1,814.20 亿元, 增幅5.42%; 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84.56亿元至1,474.65 亿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集团先 后 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 》 “2017 年中国最佳银 行 ”, 美国 《环 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 、 新加坡 《亚洲银行家》 “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 、 “2017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 、 《银行家》 “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 及中国银 行业协会 “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 等多项重要奖项。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 “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 榜”中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算处、 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10个职能处室, 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 中 心 , 在 上 海 设 有 托 管 运 营 中 心 上 海 分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315 余人。 自2007 年起,托 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纪伟,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总行计划财 务部、 信贷经营部任职, 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 投资托管业务部、 授信审批部担任 领导职务。 其拥有八年托管从业经历, 熟悉各项托管业务,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 业务管理经验。 龚 毅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北 京市分行国际部、 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资 产 托 管 业 务 部 资 深 经 理 (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 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 长期从事客户服务、 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 长 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 管理、 境内外汇业务管理、 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人的 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R)QFII 、 (R)QD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 内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最 齐 全 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 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先后9 次获得 《全球托管人》 “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4 次获得 《财资》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 年获得中债 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 等奖项,并 在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 “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 获《亚洲银行家》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 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 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 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 套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 督。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新 一 代 托 管 应 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 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 ,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 )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理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 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 深 圳 湾 段 )3331 号 阿 里 巴 巴 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市 南 山区 科 苑南 路 (深圳 湾 段)3331 号 阿里巴 巴 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 话:0755-82858168/0755-83077068 传 真:0755-83077038 联系 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54 2 、代销机构 序号 名称 注册地 址 法定代 表人 办公地 址 客服电 话 联系人 网站 1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田国立 北京市 西城 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95533 吴寒冰 www.ccb.c om 2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李建红 同 “注 册地 址” 95555 邓炯鹏 www.cmbc hina.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3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 区自由贸易试 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彭 纯 同 “注 册地 址” 95559 胡佳敏 www.bankc omm.com 4 中 信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北京东城区朝 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 厦中信银行总 行 12 层 李庆萍 同 “注 册地 址” 95558 王晓琳 www.citicb ank.com 5 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甲 17 号首层 张东宁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95526 赵姝 www.banko fbeijing.co m.cn 6 华 夏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李民吉 同 “注 册地 址” 95577 董金 www.hxb.c om.cn 7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谢永林 同 “注 册地 址” 95511-3 冯博 www.bank. pingan.com 8 杭 州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 庆春 路 46 号 陈震山 同 “注 册地 址” 95398 汪绪恒 、 陈振峰 www.hccb. com.cn 9 渤 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天津市河东区 海 河 东 路 218 号 李伏安 天津市 河东 区 海河东 路 218 号渤海 银行 大 厦 95541/40 08888811 王宏 www.cbhb. com.cn 10 西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高新 路 60 号 郭军 同 “注 册地 址” 96779/40 08696779 白智 www.xacba nk.com 11 福 建 海 峡 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福州市台江区 江 滨 中 大 道 358 号 海 峡 银 行大厦 苏素华 同 “注 册地 址” 40089399 99 吴白玫 www.fjhxb ank.com


12 南 洋 商 业 银行(中 国 ) 有 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00 号 三层 、 六 层至九 层 陈孝周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道 800 号 南洋 商 业银行 大厦 40083020 66 陆赟 www.ncbch ina.cn/cn/in dex.html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13 恒 丰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蔡国华 同 “注 册地 址” 95395 李胜贤 www.hfban k.com.cn 14 信 达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张志刚 同 “注 册地 址” 95321 唐静 www.cinda sc.com 15 中 国 银 河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C 座2-6 层 陈共炎 同 “注 册地 址” 95551/40 08888888 辛国政 www.china stock.com.c n 16 中 信 建 投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北京市朝阳区 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王常青 北京市 朝阳 门 内大 街 188 号 95587/40 08888108 刘畅 www.csc10 8.com 17 申 万 宏 源 证 券 有 限 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李梅 上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 45 层 95523/40 08895523 余敏 www.swhy sc.com 18 申 万 宏 源 西 部 证 券 有限公 司 新疆乌鲁木齐 市高新 区 ( 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 大 成 国 际 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韩志谦 新疆乌 鲁木 齐 市高新 区( 新 市区) 北京 南 路 358 号大 成 国际大 厦20 楼 2005 室 40080005 62 唐岚 www.hysec .com 19 华 龙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甘肃省兰州市 城关区东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 财富中 心 21 楼 李晓安 同 “注 册地 址” 95368/40 06898888 范坤、 杨 力 www.hlzqg s.com 20 中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中心 3 路 8 号卓越时 代广场 (二 期) 北座 张佑君 北京市 朝阳 区 亮马桥 路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18 层 95558 秦夏、 马 静懿 www.cs.eci tic.com 21 中 信 证 券 ( 山 东 ) 有 限 责 任 公司 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金融 广场 1 号楼 20 层 2001 姜晓林 同 “注 册地 址” 95548 孙秋月 www.zxzqs d.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22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 司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杨德红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银城 中路 168 号 上海 银 行大 厦 29 层 95521 钟伟镇 www.gtja.c om 23 湘 财证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 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林俊波 同 “注 册地 址” 95351 李欣 www.xcsc.c om 24 光 大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上海市静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周健男 同 “注 册地 址” 95525 李晓皙 www.ebscn .com 25 兴 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杨华辉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长柳 路36 号 95562 乔琳雪 www.xyzq. com.cn 26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 广东 路 689 号 周杰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厦 95553/40 08888001 王立群 www.htsec. com 27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益田路江苏大 厦 A 座 38-45 层 霍达 同 “注 册地 址” 95565 黄婵君 www.newo ne.com.cn 28 国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 红岭 中 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 16-26 层 何如 深圳市 罗湖 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 大 厦 16 层至26 层 95536 李颖 www.guose n.com.cn 29 广 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 黄埔区中新广 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 2 号 618 室 孙树明 广州市 天河 区 马场路26 号广 发证券 大厦 95575 黄岚 www.gf.co m.cn 30 安 信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18 号 安 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王连志 同 “注 册地 址” 95517 刘志斌 www.essen ce.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单元 31 平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福田中 心 区 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刘世安 同 “注 册地 址” 95511 王阳 stock.pinga n.com 32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魏庆华 同 “注 册地 址” 95309/40 08888993 和志鹏 www.dxzq. net 33 世 纪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 厦 40-42 层 姜昧军 同 “注 册地 址” 40083230 00 王雯、 陈 玮 www.csco.c om.cn 34 华 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 温泉街道五四 路 157 号新 天 地大 厦 7-9 层 黄金琳 福州市 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至10 层 95547 王虹, 刘 蕴祺 www.hfzq.c om.cn 35 华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南京市江东中 路 228 号 周易 深圳市 福田 区 莲花街 道益 田 路5999 号基 金 大厦 10 楼 95597 庞晓芸 www.htsc.c om.cn 36 广 州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国际金融 中 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邱三发 同 “注 册地 址” 95396 梁微 www.gzs.c om.cn 37 新 时 代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北三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叶顺德 同 “注 册地 址” 95399 田芳芳 www.xsdzq .cn 38 长 江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武汉市新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 券大厦 尤习贵 同 “注 册地 址” 95579/40 08888999 奚博宇 www.9557 9.com 39 银 泰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竹子林 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 行 18 楼 黄冰 同 “注 册地 址” 95341 刘翠玲 www.ytzq.c 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40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 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吴承根 同 “注 册地 址” 95345 高扬, 陈 姗姗 www.stock e.com.cn 41 中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济南市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李玮 同 “注 册地 址” 95538 秦雨晴 www.zts.co m.cn


42 联 讯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惠州市江北东 江三路 55 号广 播电视新闻中 心西面一层大 堂和三 、四 层 徐刚 同 “注 册地 址” 95564 彭莲 www.lxsec. com 43 长 城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 大 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16 、17 层 丁益 深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区 报业 大 厦 14 层 40066668 88 金夏 www.cgws. com 44 恒 泰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内蒙古呼和浩 特市赛罕区敕 勒川大街东方 君座 D 座光 大 银 行 办 公 楼 14-18 楼 庞介民 同 “注 册地 址” 40019661 88 熊丽 www.cnht.c om.cn 45 太 平 洋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 云南省昆明市 北京 路 926 号 同德广场写字 楼 31 楼 李长伟 北京市 西城 区 北展北 街 9 号 华远企 业 号 D 座 3 单元 95397 王婧 www.tpyzq. com 46 国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青羊区东城根 上街 95 号 冉云 同 “注 册地 址” 95310 杜晶、 贾 鹏 www.gjzq.c om.cn 47 华 金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易试验区 杨 高 南 路 759 号 30 层 宋卫东 同 “注 册地 址” 40082113 57 郑媛 www.huaji nsc.cn/ 48 首 创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 德 胜 尚 城 E 座


吴涛 同 “注 册地 址” 40062006 20 刘宇 www.sczq.c 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49 上 海 华 信 证 券 有 限 责任公 司 上海浦东新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 心 9 楼 陈灿辉 同 “注 册地 址” 40082059 99 徐璐 www.shhxz q.com 50 华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二 街 198 号华 西 证券大 厦 杨炯洋 同 “注 册地 址” 95584/ 40088888 18 谢国梅 www.hx16 8.com.cn 51 山 西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山西省太原市 府西街 69 号山 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 楼 侯巍 同 “注 册地 址” 95573/40 06661618


郭熠 www.i618.c om.cn 52 五 矿 证 券 有限公 司 深圳市福田区 金田路 4028 号 荣超经贸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 单元 赵立功 同 “注 册地 址” 40018400 28 濮耘瑶 www.wkzq. com.cn/ 53 联 储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华强北 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沙常明 北京市 朝阳 区 安定 路 5 号院 3 号楼 中建 财 富国际 中 心 27 层联储 证券 40062068 68 丁倩云 www.lczq.c om 54 西 藏 东 方 财 富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拉萨市北京中 路 101 号 陈宏 上海市 徐汇 区 宛平南 路88 号 金座东 方财 富 大厦 95357 付佳 http://www. 18.cn 55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林义相 北京市 西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66045555 /6604567 8 李景平 www.txsec. com/ www.jjm.c om.cn


56 诺 亚 正 行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市虹口区 飞虹 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汪静波 同 “注 册地 址” 40082153 99 余翼飞 、 邱佳捷 www.noah- fund.com 57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罗湖区 梨园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薛峰 深圳市 罗湖 区 梨园 路 8 号 40067888 87 童彩平 、 徐丽平 www.zlfun d.cn/www.j jmmw.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HALO 广场4 楼 58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市徐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其实 上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7 楼 95021/40 01818188 夏雯 www.1234 567.com.cn 59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市虹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杨文斌 同 “注 册地 址” 40070096 65 高源 www.howb uy.com 60 蚂 蚁 ( 杭 州 )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 仓前街道文一 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陈柏青 杭州市 滨江 区 江南大 道 3588 号恒生 大 厦 12 楼 40007661 23 徐丽玲 、 铄金 www.fund1 23.cn 61 和 讯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02 室 王莉 同 “注 册地 址” 40092000 22 陈慧慧 、 陈艳琳 licaike.hex un.com 62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杭州市文二西 路一 号 903 室 凌顺平 同 “注 册地 址” 40087737 72 朱琼 www.5ifun d.com 63 上 海 联 泰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易试验区 富 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燕斌 上海市 长宁 区 金钟 路 658 弄 2 号楼B 座6 楼 40011811 88 兰敏 www.66zic han.com 64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 后沙峪镇安富 街 6 号 闫振杰 山西省 太原 市 迎泽区 劲松 北 路31 号 哈伯 大 厦 9 层 40081880 00 李晓芳 www.myfu nd.com 65 众 升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李招弟 北京市 朝阳 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40087699 88 徐微 www.zscffu nd.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A 座9 层04-08 66 中 信 期 货 有限公 司 深圳市福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张皓 深圳市 福田 区 中心三 路 8 号 卓越时 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40099088 26 刘宏莹 www.citicsf .com 67 上 海 长 量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市浦东新 区 高 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张跃伟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 11 层 40082028 99 詹慧萌 www.erichf und.com 68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 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 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赵学军 北京市 朝阳 区 建国路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40002188 50 李雯、 闫 欢 www.harve stwm.cn 69 北 京 虹 点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市朝阳区 工人体育场北 路甲 2 号盈 科 中心B 座裙 房2 层 郑毓栋 北京市 朝阳 区 工人体 育馆 北 路甲 2 号盈 科 中心 B 座裙 楼 二层 40061807 07 陈铭洲 www.hong dianfund.co m 70 上 海 陆 金 所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上海市自由贸 易试验区陆家 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王之光 同 “注 册地 址” 40082190 31 程晨 www.lufun ds.com 71 上 海 利 得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市宝山区 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李兴春 上海虹 口区 东 大名路1098 号 浦江国 际金 融 广场 53 楼 40006762 66 陈洁 www.leadf und.com.cn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72 深 圳 市 金 斧 子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 粤海街道科技 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 学 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1108 赖任军 同 “注 册地 址” 40093006 60 刘昕霞 www.jfzinv .com 73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限公 司 珠海市横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肖雯 广州市 海珠 区 琶洲大 道 东 1 号保利 国际 广 场南 塔 12 楼 B1201-1203 89629066 梁文燕 、 邱湘湘 www.ying mi.cn 74 北 京 创 金 启 富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北京西城区白 纸坊东 街 2 号 院 6 号楼 712 室 梁蓉 同 “注 册 地 址” 40062628 18 王瑶 www.5irich .com 75 北 京 钱 景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市海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赵荣春 同 “注 册地 址” 40089368 85 田伟静 www.qianji ng.com 76 中 证 金 牛 ( 北 京 ) 投 资 咨 询 有限公 司 北京市丰台区 东管 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钱昊旻 北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 环球 财 讯中 心 A 座 5 层 40089099 98 孙雯 www.jnlc.c om 77 北 京 广 源 达 信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六层 605 室 齐剑辉 北京市 朝阳 区 望京宏 泰东 街 浦项中 心 B 座 19 层 40062360 60 王永霞 www.niuni ufund.com 78 北 京 晟 视 天 下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怀柔区 九渡河镇黄坎 村 735 号 03 室 蒋煜 北京市 朝阳 区 朝外大 街 甲 6 号万通 中 心 D 座 28 层 40081888 66/010-5 8170761 殷雯 www.sheng shiview.co 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79 上 海 万 得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中国 (上 海 ) 自 由贸易试验区 福山 路33 号11 楼 B 座 王廷富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福山 路33 号 8 楼 40082102 03 徐亚丹 www.520fu nd.com.cn 80 北 京 富 国 大 通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北三环东 路 36 号1 号楼A2501 室 宋宝峰 同 “注 册地 址” 40008800 88 李盛楠 www.fuguo wealth.com 81 上 海 基 煜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市崇明县 长兴镇潘园公 路 1800 号2 号 楼 6153 室 (上 海泰和经济发 展区) 王翔 上海市 杨浦 区 昆明 路 518 号 A1002 室 40082053 69 吴鸿飞 www.jiyufu nd.com.cn 82 上 海 国 金 理 益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上海市浦东新 区芳 甸 路 1088 号 601 室 纪路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紫竹 国际 大 厦 6 楼 40002210 08 王靖旎 、 盛涛 www.gfund .com/gjcf/ 83 北 京 唐 鼎 耀 华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延庆县 延庆经济开发 区百泉 街 10 号 2 栋236 室 张冠宇 北京市 朝阳 区 东三环 北 路 38 号院 1 号泰 康 金融中 心38 层 40081998 68 徐晓婷 www.tdyhf und.com 84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限公 司 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 大厦27 层2704 马勇 北京市 西城 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卓 大厦 A 座 7 层 40016611 88 文雯 8.jrj.com.cn / 85 北 京 汇 成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市海淀区 中关村大 街 11 号 E 世界财 富 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王伟刚 北京市 海淀 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E 世 界财 富 中心A 座11 层 40061990 59 王骁骁 www.hcjiji n.com 86 大 泰 金 石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南京市建邺区 江 东 中 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 袁顾明 同 “注 册地 址” 40092822 66 何庭宇 www.dtfun ds.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87 中 民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 上 海 ) 有限公 司 上海市黄浦区 中 山 南 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弭洪军 上海市 黄浦 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17 层 40087657 16 黄鹏 www.cmiw m.com 88 北 京 植 信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市密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 院 2 号楼 106 室-67 于龙 北京市 朝阳 区 惠河南 路盛 世 龙源 10 号 40068021 23 吴鹏 www.zhixi n-inv.com 89 北 京 肯 特 瑞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北京市海淀区 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江卉 北京市 大兴 区 亦庄经 济开 发 区科创 十一 街 十八号 院京 东 集团总 部 95118/40 00988511 黄立影 kenterui.jd. com/





fund.jd.com / 90 喜 鹊 财 富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西藏拉萨市柳 梧新区柳梧大 厦 1513 室 陈皓 同 “注 册地 址” 40069977 19 曹砚财 www.xique fund.com 91 一 路 财 富 ( 北 京 ) 基 金 销 售 股 份 有 限 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广场 A 座2208 吴雪秀 同 “注 册地 址” 40000115 66 吕晓歌 www.yiluca ifu.com 92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南京市玄武区 苏宁大 道 1 号 王锋 同 “注 册地 址” 95177 张云 飞 www.snjiji n.com 93 济 安 财 富 ( 北京)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太阳宫中 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杨健 同 “注 册地 址” 40067370 10 李海燕 www.jianfo rtune.com 94 北 京 蛋 卷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 司 北京市朝阳区 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钟斐斐 北京市 朝阳 区 创远路34 号院 融新科 技中 心 C 座 17 层 40051992 88 侯芳芳 www.danju anapp.com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南 路 ( 深 圳 湾 段 )3331 号 阿 里 巴 巴 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 公 地址 : 广东 省 深圳市 南 山区 科 苑南 路 (深圳 湾 段)3331 号 阿里巴 巴 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电 话:0755-83172666 传 真:0755-83196151 联系 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 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 徐莘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昌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昌华、高鹤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六、 基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 2009 年 2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9 】 102 号文核 准募集。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9 年 3 月 9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9 年 4 月 2 日募集工 作顺利结束。本次募集份额合计 1,140,725,231.47 份(A 类 228,678,770.62 份、 B 类 912,046,460.85 份) ,有效认购户数为 12,400 户( A 类 3,210 户、B 类 9,190 户)。 七、 基金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4 月 8 日 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的 存 续期 内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数 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 资 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基 金 管理人 应 当及 时 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 告, 说明 出 现上 述情 况 的原 因 并 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八、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中 (一) 销售机构及 联系人 ”的相关描述。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未来在基金管理人列明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 机 构 以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交 易 等 形 式 进 行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具 体 办 法 届 时 另 行 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各销售机构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详见销售 机构发布的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9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 赎 回 。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次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所 在 的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1 、 “未知价” 原则,即 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价格 以 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 计 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回遵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申 ( 认 )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赎回 ; 4 、 本基金份额 分为 A 、B 类别,适用 不同的申 购费率或销 售服务费 率 ,投资 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5 、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 办 理 时 间 、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6 、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当 日 开 放 时 间 结 束 前 撤 销 , 在 当 日 的 开 放 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 益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2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 按 规 定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赎 回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按 本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详细程序或手续,以开放申购和 (或) 赎回的相 关公告为 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 资 者 可多 次 申购 , 首次 申 购 的最 低 金额 为 1000 元 人民 币 ,追 加 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 基 金投 资 者 将当期 分 配 的 基金 收 益 转购基 金 份 额 时 ,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 投 资 者 通 过 北 京 京 东 叁 佰 陆 拾 度 电 子 商 务 有 限 公 司 网 上交易平台申购上述基金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 元,追加申购金额为10 元; 2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份 额 时 , 可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 单笔赎回最低 份数为 100 份,若某投资者在 该销售网点托 管的基金 份额不足 100 份 或 某 笔 赎回 导 致 该持有 人 在 该 销售 网 点 托管的 基 金 份 额少 于 100 份,则全部基 金 份 额 必 须 一 起 赎 回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导 致 的 账户余 额 少 于 100 份 的 情况 , 不 受 此限 , 但 再次赎 回 时 必 须 一 次性全部赎回; 3 、 当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对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构 成 潜 在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 单 一 投 资 者 申 购 金 额 上 限 或 基 金 单 日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 拒 绝 大 额 申 购 、 暂 停 基 金 申 购 等 措 施 , 切 实 保 护 存 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 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份额 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申购 B 类份额时则不收 取前端申 购 费 。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章节。 2 、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 A 类份 额、B 类份额时须缴纳赎回费。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 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章节。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者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报刊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期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 当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净值 ②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A 类基金净值 (2 ) 当投资者选择 B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 B 类基金净值 (3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按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7 元,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380 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则该投资者申购 A 类基金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 1.387 =71525.85 (份 ) 若某基金投资者 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 份额,则该投资者申购 B 类基金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 1.380 =72463.77 (份) 2 、 赎回金额的计算 (1 ) 当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 ) 当投资者赎回 B 类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3 )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例二:假设 T 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387 元,B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 1.380 元。 若某基金投资者拟赎回 10,000 份额 A 类基 金,假设其持有期为 100 天,则该 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可得到的基金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387=13,870.00 (元) 赎回费用=13,870.00× 0.10%=13.87 (元) 净赎回金额=13,870.00-13.87=13856.13 (元 ) 若某基金投资者拟赎回 10,000 份额 B 类基 金, 假设其持有期为 6 天,则该投 资者赎回 B 类基金可得到的基金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380=13,800.00 (元) 赎回费用=13,800.00 ×1.50%=207.00(元) 净赎回金额=13,800.00-207.00=13593.00 (元 ) 3 、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总数 B 类基金份额净值=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B 类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 的误差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并在 T+1 日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 基金转换费及份额计算方法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 成, 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 基 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具体公式如下: (1 )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转入金额: 1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 +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 -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2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 -转入金额 (4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 )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1 )假设某持有人持有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类份额 10,000 份,持有 100 天,现欲转换为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假设转出基金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20 元,基金申购费 率为 0.8% ,赎回费率 为 0.1% ;转入基金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00 元,基金申 购费率为 1.5% 。转换 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1.020=10,200.00 元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 (1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 出基金申购费率) =10,200.00 ×(1-0.1% )/ (1+1.5%-0.8% )=10,118.97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0,200.00 -10,118.97=81.03 元 转入份额= 转入金额/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10,118.97/1.100 =9199.06 份 2 ) 假设某持有人持 有信达澳银精华配置混合 1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 换为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类;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0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1.5% ,赎回费率为 0.5% ; 转入 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 元, 基金申购费率为 0 。转换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 1.100=11,000.00 元 转 入 金额=转 出 金 额 × (1- 转 出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 =11,000.00 ×(1-0.5% ) = 10,945.00 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入金额=11,000.00 -10,945.00=55.00 元 转入份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10,945.00/1.010 =10836.64 份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 基金投资者 提出的申 购 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 管 理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 权 益 并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 自 T+2 日 起 的 赎 回 开 放 日 内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3 、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 规允许的范 围 内,对 上 述注册登记 办理时间 进 行调 整,并应于实施前 2 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3 、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 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 能 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 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其 他 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 当一笔新的 申购申请 被 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 总 规模超过基 金管理人 规 定的 本 基 金 总 规 模 上 限 时 ; 或 使 本 基 金 单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超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或 净 申 购 比 例 上 限 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份 额 上 限 时 ; 或 该 投 资 人 当 日 申 购 金 额 超 过 单 个 投 资 人 单 日 或 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 、 基金管理人 接受某笔 或 者某些申购 申请有可 能 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 基 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 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时。 8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9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8 、9 项暂停申购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 、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证券交易所 交易时间 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 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3 、 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 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措 施。 6 、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1 、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 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被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 )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2 日) 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 ) 若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 以内 (含 10% ) 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 、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 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 当日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已经通过销售机构开办了本基金和本 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相互转换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代 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需到同时代理拟转出和转入基金 的同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通过销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规则和办理范围详见各 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开通定投业务的每期最低申购 金额为 100 元(含申 购费),各代销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 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投资人在销售机构办理上述基金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需满足本公司上述最低定期定额申购金额限制外,还需遵 循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 和红利再投资) 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 行办法由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约定。在有关法律法 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 会同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九、 基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从长期来看,在有效控制本金风险的前提下,主要追求债券票息收入的最大 化,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债 券 ( 包 括 国 债 、 央 票 、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可 转 换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货币市场工具、股票(仅限于首发/ 增发新股和可转换债券/ 权证的转股)、 权证 (仅 限于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所获得的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本 基 金 不 主 动 在 二 级 市 场 购 买 股 票 或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金 融工具。 未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相关政策的变动,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下 述 投 资 比 例 , 并 且 还 可 以 投 资 于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的 80%, 持有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本公司自下而上的价值投资理念,把注意力集中在对个券公允价 值 的 研 究 上 , 精 选 价 值 相 对 低 估 的 个 券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通 过 整 体 资 产 配 置 、 类 属 资产配置、期限配置等手段,有效构造投资组合。 1. 公允价值分析 债券的公允值指投资者要求的足够补偿债券各种风险的收益率。债券投资研 究 团 队 通 过 对 通 货 膨 胀 、 实 际 利 率 、 期 限 、 信 用 、 流 动 性 、 税 收 等 因 素 的 深 入 分 析 , 运 用 从 公 司 外 方 股 东 首 域 投 资 引 进 的 公 允 值 分 析 方 法 , 确 定 各 券 种 的 公 允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值。 2. 整体资产配置 整体资产配置层面主要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情景分析、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 决 定 债 券 、 逆 回 购 、 新 股 申 购 、 现 金 等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 并 确 定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 若 债 券 组 合 的 预 期 持 有 期 收 益 率 远 大 于 回 购 利 率 和 新 股 申 购 收 益 率 , 则 本 基 金 倾 向 于 配 置 较 多 的 债 券 , 否 则 将 降 低 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 3. 类属资产配置 根据我国债券市场的特点,本基金将整个债券市场根据品种、交易场所等细 分 为 不 同 类 属 , 定 期 跟 踪 分 析 不 同 类 属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并 结 合 该 类 属 的 市 场 容 量 、 流 动 性 确 定 其 投 资 比 例 范 围 , 在 此 基 础 上 利 用 信 达 澳 银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模 型 得 到债券组合中不同类 属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利率与公允值的差异、市场风险水平对最优配置比例 进 行 调 整 。 当 市 场 实 际 利 率 高 于 公 允 值 时 , 本 基 金 将 逐 步 增 加 这 类 资 产 的 头 寸 , 目的是获得有吸引力的收入流,反之亦然。 4. 个券选择 本层次将在对个券进行深入研究和估值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品种。 具体操作中将专注于对该类属关键驱动因素的研究和分析: 国债/ 央票/ 政策性 金融 债-这些品种的 价格风 险主要是利率风 险,利 率水平及 其 变 化 与 宏 观 经 济 紧 密 相 关 。 在 国 债 投 资 中 主 要 专 注 于 对 影 响 利 率 水 平 及 其 预 期 、 通 胀 水 平及 其 预 期的 各 种 参 数 的分 析 和 判断 , 如 国 际 国内 经 济 周期 、GDP 增 长 率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通 货 膨 胀 率 及 其 预 期 、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等 , 以 期 预 测 未 来 的 国 债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 并 基 于 该 期 限 结 构 进 行 估 值 , 以 期 对 国 债 个 券 的 利 率 风 险 和 投 资 价 值 做 出 较 准 确 的 判 断 , 策 略 性 地 决 定 债 券 投 资 的 期 限 结 构 , 从 而 管 理 债 券 投 资风险和收益。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该类属债券的投资将采 取与股票投资相似的公 司分析方 式 , 对 企 业 的 公 司 治 理 、 发 展 前 景 、 经 营 管 理 、 财 务 状 况 及 偿 债 能 力 作 出 综 合 评 价 , 从 而 判 断 企 业 债 的 信 用 风 险 , 以 及 企 业 债 信 用 风 险 与 利 率 水 平 的 关 系 , 在 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调低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适当进行企业债投资。 可转债-该类属债券的投资将采用公司分析方式,从管理人独有的 QGV 、 ITC 、MDE 体 系 出 发 全 面 评 价 正 股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并 分 别 对 期 权 部分和债券部分进行估值,从而客观评判可转债的投资价值。 5. 新股申购 本基金在满足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流动性基础上根据新股基本面研究择机进 行新股申购,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 运用管理人独有的 QGV 、ITC 、MDE 体系出发全面评价新股的投资价值,结 合发行价因素,综合考虑网上、网下申购的中签率进行新股申购。 6. 套利和对冲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现代金融工程理论,致力于采用各种套利和对冲策略把握市场 中 存 在 的 套 利 机 会 , 在 承 担 很 少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获 取 稳 定 的 套 利 收益。 7.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 研 究 公允值分析 市场收益分析 市场风险分析 个券风险量化 风险调整价值评估 个券选择 组合参数与配置策略 监控与回顾 研 究 公允值分析 市场收益分析 市场风险分析 个券风险量化 风险调整价值评估 个券选择 组合参数与配置策略 监控与回顾


投资组合构建流程分为两层:宏观层与微观层。 宏观层包括: 1) 确定每个券种或类属的公允值。 2) 监 测 市 场 收 益 率 与 公 允 值 之 间 的 差 异 , 并 按 差 异 的 正 负 区 分 为 好 值 与 劣 值。 3) 在 考 虑 风 险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 评 估 利 率 压 力 与 债 券 价 格 趋 势 强 度 , 以 便 明 确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多快可以完成一个大的组合调整。 4) 在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参考配置策略,由好值资产构建投资组合。 微观层则是在宏观层的框架下进行具体的研究和投 资,包括: 1) 确定个券公允值应考虑的各种具体因素。 2)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性 、 经 济 周 期 和 市 场 趋 势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 后 两 个 因 素 起 辅 助作用。 3) 把收益 率曲 线分成 若干 个久期 段, 这 些久 期段 用于比 较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与基 准指数的久期构成差异。 4) 结 合 信 达 澳 银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模 型 、 市 场 实 际 利 率 与 公 允 值 的 差 异 、 市 场 风 险水平进行类属配置调整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将密切关注公司债的信用利差、宏观 经济状况及市场氛围)。 5) 个券选择 固定收益研究小组评估个券质量,包括补偿水平、公允值。 基金经理综合这些信息,在风险控制参数内建立投资组合。投资审议委员会 定 期 开 会 检 讨 组 合 情 况 , 包 括 债 券 利 差 、 类 属 质 量 变 化 、 信 用 变 化 、 类 属 表 现 、 个券表现等。 在构建组合后,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重复上述流程 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和调整。 8.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 围等要素,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 本 基 金 经 理 是 本 基 金 投 资 团 队 的 重 要 成 员 , 一 方 面 积 极 参 与 投 资 团 队 的 投 资 研 究 工 作 , 另 一 方 面 在 公 司 授 权 下 主 动 行 使 投 资 决 策 和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职 责 。 本 基 金 力 求 通 过 包 括 本 基 金 经 理 在 内 的 整 个 投 资 团 队 全 体 人 员 的 共 同 努 力 来 争 取 良 好 的 投 资 业 绩 。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 采 取 分 级 授 权 的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对 于 不 同 的 投 资 规 模 , 决 策 程 序 有 所 不 同 。 通 过 这 样 的 决 策 流 程 既 充 分 调 动 投 资 团 队 的 集 体 智 慧 , 也 使 得 基 金 经 理 的 主 观 能 动 性 得 到 充 分 的 发 挥 。 在 合 理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追求本基金持有人最优化的投资收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投资 审 议 委 员 会 由 总 经 理 担 任 主 席 , 投 资 总 监 任 执 行 委 员 。 为 提 高 投 资 决 策 效 率 和 专 业 性 水 平 , 公 司 授 权 投 资 总 监 带 领 投 资 研 究 部 负 责 公 司 日 常 投 资 决 策 和 投 资 管 理 。 投 资 审 议 委 员 会 定 期 或 在 认 为 必 要 时 , 评 估 基 金 投 资 业 绩 , 监 控 基 金 投 资 组 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 ( 四)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 指 数 , 拥 有 独 立 的 数 据 源 和 自 主 的 编 制 方 法 。 该 指 数 同 时 覆 盖 了 国 内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债 券 市 场 的 主 要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 能 够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总 体 走 势 , 具 有 较 强 的市场代表性。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 或 者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中 所 使 用 的 指 数 暂 停 或 终 止 发 布 , 或 者 推 出 更 权 威 的 能 够 表 征 本 基 金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指 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调 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水平较低,长期预期风险收益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和混合基金。 (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2 、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6)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持有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7)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 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 括开放 式基 金以及 处于 开放期的 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5)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7) 如果 法律法 规对 本 基金合 同约 定投资 组合 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7)、( 12)、( 15)、( 16)项外,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 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 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 、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八)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了本 次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投资 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 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报告中 财务资料未 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184,974,619.20 97.17 其中: 债券 184,974,619.20 97.1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售金融 资产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84,151.17 0.31 8 其他各 项资 产 4,800,850.49 2.52 9 合计 190,359,620.8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 有境内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81,670,016.00 107.6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81,670,016.00 107.62 4 企业债 券 3,304,603.20 1.96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84,974,619.20 109.58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比例( %) 1 170407 17 农发 07 500,000 50,605,000.00 29.98 2 180207 18 国开 07 400,000 40,096,000.00 23.75 3 160206 16 国开 06 400,000 39,720,000.00 23.53 4 150316 15 进出 16 200,000 20,102,000.00 11.91 5 180407 18 农发 07 100,000 10,043,000.00 5.95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 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 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未参与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也 没有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 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的情 形。 3 、其他资产构成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1 存出保 证金 8,586.19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791,569.84 5 应收申 购款 694.4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800,850.4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处 于转股 期可 转债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 同》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 、信达澳银稳 定价值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 额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④ 2009 年 (2009 年 4 月 8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90% 0.18% 0.52% 0.06% 0.38% 0.12% 2010 年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8.52% 0.31% 1.92% 0.10% 6.60% 0.21%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月 31 日) 2011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3.74% 0.32% 5.72% 0.11% -9.46% 0.21% 2012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9.39% 0.17% 2.51% 0.07% 6.88% 0.10%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47% 0.30% -2.10% 0.11% 0.63% 0.19% 2014 年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8.26% 0.50% 11.23% 0.15% 17.03% 0.35%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6.25% 0.65% 8.03% 0.11% -1.78% 0.54%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29% 0.11% 1.30% 0.12% -1.01% -0.01 % 2017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7% -1.19% 0.09% 1.19% -0.02 % 2018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94% 0.07% 9.63% 0.11% -3.69% -0.04%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09 年 4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64.46% 0.33% 43.32% 0.11% 21.14% 0.22% 2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增 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9 年 (2009 年 4 月 8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0.50% 0.18% 0.52% 0.06% -0.02% 0.12% 2010 年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8.06% 0.31% 1.92% 0.10% 6.14% 0.21% 2011 年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4.14% 0.33% 5.72% 0.11% -9.86% 0.22% 2012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8.93% 0.16% 2.51% 0.07% 6.42% 0.09% 2013 年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94% 0.30% -2.10% 0.11% 0.16% 0.19% 2014 年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7.79% 0.50% 11.23% 0.15% 16.56% 0.3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2015 年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5.77% 0.65% 8.03% 0.11% -2.26% 0.54% 2016 年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0.10% 0.11% 1.30% 0.12% -1.40% -0.01% 2017 年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67% 0.07% -1.19% 0.09% 0.52% -0.02% 2018 年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60% 0.08% 9.63% 0.11% -4.03% -0.03%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2009 年 4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57.49% 0.33% 43.32% 0.11% 14.17% 0.22% (二)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 变动的比较 1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A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 B 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的历史走 势对比图 注:1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9 年 4 月 8 日 生效,2009 年 6 月 1 日 开始 办理 申 购、 赎 回业 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2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含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持 有股 票等 权益类 证券的 比例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的 20%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 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 本基金按 规定 在合同生效 后六个月 内达 到上述规定 的投资 比例。 十一、 基金的 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 基金财 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 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 产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 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 (2 )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 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 按照 每个开放日闭 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 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 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差错的有关直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 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 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 形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 价值时; 3. 当 前 一 估 值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0% 以 上 的 资 产 出 现 无 可 参 考 的 活 跃 市 场 价 格 且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 公 允 价 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 基金收 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差价; 2.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 5. 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 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的 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当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 的 20% ; 4.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本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分为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 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7. 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 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 选择取得现金 或将所获 红利再投资于 本基金, 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 默认为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B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红 资 金 将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该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转 成 相 应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 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 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则注 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 、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 可能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由 基金管理人拟 订,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收益分配方案 公布 后,基金管理 人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定 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 十五、 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 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 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 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 销售服务费(对本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收取) ; 9.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3% 年 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1% 年 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 。 本基金销售服务 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 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 、 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 金份额时需交纳 前端申 购费,费率按申 购金额 递减,具 体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0.8% 5 0 ≤M <200 万元 0.6% 2 0 0 ≤M <500 万元 0.3% M ≥5 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如申购 B 类份额,则前端申购费为 0 。 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和示例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 申 购 费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 投 资 者 在 一 个 交 易 日 内 多 次 申 购 , 则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5 、 基金赎回 投资者在赎回 A 类基 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 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 递减,最 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 5% ,持有期超过 2 年赎回费率则为 0 。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7 天≤T <30 天 0.30% 30 天≤T <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T ≥2 年 0% 注:1 年按照 365 天计 算,2 年按照 730 天计 算,其余同。 B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 赎回费率 T <7 天 1.50% T ≥7 天 0 赎回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基 金 管理 人对 持续 持有期 少 于 7 日 的投 资者收 取 的赎 回费 将全 额计入 基 金 财 产 , 除 此 之外 , 本基 金赎 回 费 总 额的 25% 归基 金 财 产 ,75% 用 于支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6 、 基金转换 本 基 金 已 通 过 信 达 澳 银 直 销 中 心 及 部 分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本 基 金 与 公 司 旗 下 其他 基金的转换业务。本 基 金 转 换 费 的 费 率 水 平 、 计 算 公 式 、 收 取 方 式 和 使 用 方 式 请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章节和 本 基 金 关 于 转 换 业 务 的 相 关 公告。 (四)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十六、 基金的 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 募集所 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 3.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托管 人( 或 基 金管 理 人) 同意, 并 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 案后 可 以 更换 。 就 更换 会计 师 事 务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七、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等媒介披露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 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 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 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 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并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 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金持续运作过 程中 ,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6. 基金运作期间, 如报 告期内出现单 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7. 基金定期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定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 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19. 基金变更、增加或 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 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赎回; 22. 本基金申购、赎回 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 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7. 中国证监会或本 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十八、 风险揭 示 (一)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 经济、 投资心理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 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 导致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波动。 1 、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货币市场产生一 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 、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随宏观经济 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4 、 收益率曲线风险 不同信用水平货币市场投资品种应具有不同短期收益率曲线结构, 若收益率曲 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将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 、 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使购 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 、 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 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 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 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 WTO 以后,中国境 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 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7 、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 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 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 管理风险 1 、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 经 验 、 判 断 、 决 策 、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信 息 的 占 有 以 及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水平。 2 、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 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 若由于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 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 响,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八 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通过该市场来出售与购买债券方面存在的困难而对 投资者所形成的风险。 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交易频繁、 交 易金额较大、 交易链条 较长的特点、 若个别机构因流动性不足、 则有可能造成后续交易链条中的其他机构 收到牵连,将会对市场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同时, 若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条款处理。 4、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 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 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3) 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4)收 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 (5 ) 暂停基金估值,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 。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产生一定的潜在影 响, 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 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 如 持有期限少于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 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 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 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债券型产品, 主要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可能会受到影响。 (六) 其他风险 1 、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内 控 制 度 建 立 等 方 面 不 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3 、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 、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 其他风险。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 基金合 同变 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1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 日起,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转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换、 非交易过户 、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 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 换注册登记机 构,获取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 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 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 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 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 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 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得 基金托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收 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 及有 关规定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 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 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反基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5. 出席或者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 金份额由 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 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 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 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 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 召开事由 1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法律 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召集人( 以下简称 “ 召集 人”) 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 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 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通知基金托 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 或 共同称为 “ 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相符。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登 记 日本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 则,会议的召开 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 的间隔期。 2 、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 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 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 号 码、持 有 或 代表 有 表 决权 的基 金 份 额数 量 、 委托 人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 有效。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经 出 席 会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 理 人) 所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 之 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以上( 含 三分 之 二) 通过方 为 有 效; 涉 及 更换 基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决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报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或 者备案 , 并予以公告。 4 、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时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分 的 相 反 证据 证 明 ,否则 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内 并 列 的 各项 议 题 应当分 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 计票 1 、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 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9) 、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 价和变现;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6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 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N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 (深圳湾段)3331 号阿里巴巴大 厦 T1 座第 8 层和第 9 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于建伟 成立日期:2006 年 6 月 5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字[2006]07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 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 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债券 (包括国债、 央票 、 金融债、 企业债、 公 司债、 可转换债券、 资 产支持证券等) 、 货币市场工具、 股票 ( 仅限于首发/ 增发新股和可转换债券/ 权证的转股) 、 权证 (仅 限于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所获得的权证)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不 主动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未 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相 关 政 策 的 变 动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下述投资比例, 并且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持有股票等 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投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40%; (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为:固定收益类资产( 含可转换债券)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持有股票 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5)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且 由 本基 金 托管 人 托管 的 全 部开 放 式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采取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2) 本 基 金 主 动 投 资 于 流 动 性 受 限 资 产 的 市 值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 本基 金与私 募类 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主体 为交 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4)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除上述第 (5 ) 、 (9 ) 、 (12) 、 (13 ) 项外, 因证 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 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 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 法规如有变更, 从其变更。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 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 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 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 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本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 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独立。 5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7 、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 用。 2 、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4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 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 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 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1 、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 、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 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服务内容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 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 务。 2 、 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费用。 3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申 购计划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以另行公告为准。 4 、 多种收费方式选择 基金管理人在合适时机将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多种收费方式购买本基金,满足 基金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具体实施办法见 有关公告。 5 、 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经开通网上交易服务。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 理人将提供更多类型的基金电子交易服务。 6 、 理财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定期通过纸质信函、电邮、短信等方式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免 费 的 对 账 通 知 服 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主 动 定 制 对 账 通 知 服 务 的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需 求 提 供 相 应 的 对 账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提 供 丰 富 的 理 财 资 讯 服 务 , 组 织 理 财 讲 堂 , 由 基 金 经 理 或 研 究 员 担 任 讲师,为投资者介绍理财知识、市场热点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多样化服务模式,包括客服热线、网站查 询、网站在线客服, 实行工作日人工服务、7 ×24 小时自助服务方 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与基金管理人 及时沟通, 参与基金管理人举办的各种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也将妥善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出的建议或投诉。 (二) 联系方式 1 、信达澳银公司客服电话:400-8888-118/0755-83160160/83077039 (传真 ) 2 、信达澳银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3 、信达澳银直销中心电话:0755-82858168/83077068//83077038 (传真)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日期 1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信 达澳银 稳定价值 债券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表 决结果 暨决议 生 效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3 月 29 日 2 信达澳银 稳定价 值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托 管协议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3 月 29 日 3 信达澳银 稳定价 值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同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3 月 29 日 4 信达澳银 稳定价 值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年 度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3 月 28 日 5 信达澳银 稳 定价 值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年 度报告 摘要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3 月 28 日 6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对 旗下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进行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2 月 28 日 7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开信 达 澳稳定价 值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公 告(通讯 方式) 的第二 次 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2 月 27 日 8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开信 达 澳稳定价 值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 会的公 告(通讯 方式) 的第一 次 提示性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2 月 26 日 9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调整长期 停牌股 票估值 方 法的提示 性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2 月 26 日 10 关于以通 讯方式 召开信 达 澳银稳定 价值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2 月 25 日 11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对 旗下基 金所持有 的债券 进行估 值 调整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2 月 20 日 12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参 加 北京 虹点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申 购费率优 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2 月 15 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13 信达澳银 稳定价 值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 四季度 报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9 年 1 月 22 日 14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参加 E 达通网 上交易 系统、信 达慧理 财 APP 等公司直销平 台开 展认购/ 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 12 月 25 日 15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济安 财富(北京) 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北 京蛋卷 基 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为旗下 部 分基金的 代销机 构、开通 转换和 定期定 额 投资业务 、参加 基金申购 费率优 惠活动 的 公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6 信达澳银 稳定价 值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2 期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 11 月 21 日 17 信达澳银 稳定价 值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更新 )摘要 2018 年第 2 期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 11 月 21 日 18 信达澳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我 司旗下 基金参加 华福证 券、创 金 启富基金 申购费 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报纸、 公 司网站 2018 年 11 月 2 日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 (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 (二)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二)《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达澳银稳定价值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 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