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量化优选:先锋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查看PDF公告
先锋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先锋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先锋量化优选 基金主代码 0064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5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 及《先锋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先锋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5 月 23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5 月 23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19 年 5 月 23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19 年 5 月 23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5 月 23 日 下属基金份额的基金简称 先锋量化优选 A 先锋量化优选 C 下属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 006401 006402 该基金份额是否开放申购、赎回(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注: (1)先锋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等业务的具 体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 务办理时间是 9:30-15:00 ,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 ,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 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不同的类别。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 金额的大小划分为四档,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固定金额费率的申购除外);投资者 申购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申购费率 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单笔金额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0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0%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 限制。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Y <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7 日≤Y<30 日 0.50% 30 日≤Y <1 年 0.50% 1 年≤Y<2 年 0.25% Y≥30 日 0 (注:Y:持有时间;1 年=365 日)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 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 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 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不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份额持有期少于 30 日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注:1 个月=30 日)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由补差费和转出费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 费率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而定。 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 转出费+补差费 2)转出费=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出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①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补差费=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 费率) ②当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时,则补差费为 0。 5)转入净金额= 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6)转出净金额=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7)转入份额= 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 请,基金转换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 购状态,已经冻结的基金份额不得申请基金转换。 2)办理时间 转换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我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具体办理规则请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转换限额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单笔转换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其他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 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交易确认 转入的基金持有期自该部分基金份额登记于注册登记系统之日起开始计算。转入的基金在 赎回或转出时,按照自基金转入确认日起至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的持有时段所 适用的赎回费率档次计算其所应支付的赎回费。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 T+2 日。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业务规则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 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其他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其他 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各销售机构对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的规定发生变化的,使用 各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定。 (2)定期定额投资费率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计费方式与日常申购费率、计费方式相同。对于在销 售机构费率优惠期或通过我司网上交易平台提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可适用优惠的申购 费率。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我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 份额,申购份额将在 T+1 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 和赎回起始日为 T+2 工作日。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70 楼 7001-7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4 层 法定代表人:张松孝 邮政编码:100088 电话:010-58239809 传真:010-58239889 联系人:朱雯烨 网址:www.xf-fund.com 2)先锋基金直销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 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x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电话:010-83363101 联系人:文雯 2)资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 9 号 19 层 D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 9 号 19 层 D 号 法定代表人:谭政 电话:0411-82653930 联系人:于晓雪 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15179286389 联系人:龚江江 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四号东方梅地亚中心 C 座 901 室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潘世友 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洪泓 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电话:0411-88891212 联系人:徐江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268 联系人:吴鸿飞 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联系人:江卉 10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郭斯捷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戴巧燕 电话:021-22169999 1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18612835256 联系人:周驰 1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联系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142 1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电话:0592-3122672 联系人:许森川 序号 销售机构 是否开通 定投 是否开通转换 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 2 资舟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3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 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 √ 7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9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10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 1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1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 √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分别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若增加、调整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2)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9 年 2 月 19 日《中国证券 报》上的《先锋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先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