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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新趋势混合(002222)

嘉实新趋势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招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新趋 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本基 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2015 
年 7 月 7 日 证监 许可[2015] 1543 号 《关 于准 予嘉 实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注册的 批复 》注 册募 集。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于2016 年 4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自 该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的定 期更
新 , 原 招 募 说明 书 与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 一致 的 , 以 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为准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本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经 中 国 证 监 会注 册 , 但 中国 证 监 会 对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册 , 并 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的 价 值 和 收益 作 出 实 质 性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 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券 所 带 来 的个 别 风 险 。 基金 不 同 于 银行 储 蓄 和 债 券等 能 够 提 供固 定 收 益 预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者 购 买基 金 , 既 可 能按 其 持 有 份额 分 享 基 金 投资 所 产 生 的收 益 , 也 可能
承担基 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
资 本 基 金 前 ,应 全 面 了 解本 基 金 的 产 品特 性 , 充 分考 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市
场 , 并 承 担 基金 投 资 中 出现 的 各 类 风 险, 包 括 : 因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 境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形 成 的 系 统性 风 险 、 个 别证 券 特 有 的非 系 统 性 风 险、 基 金 管 理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基金 管理 风 险 、 本基 金 的 特有 风险 等 等 。 本基 金 投 资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债 是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由非 上 市 中 小企 业 采 用 非 公开 方 式 发 行的 债 券 。 由于
不 能 公 开 交 易, 一 般 情 况下 , 交 易 不 活跃 , 潜 在 较大 流 动 性 风 险。 当 发 债 主体 信 用 质 量恶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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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时 , 受 市 场流 动 性 所 限, 本 基 金 可 能无 法 卖 出 所持 有 的 中 小 企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基
金净值 带来 更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损 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 型 基 金 , 属于 较 高 风 险、 较 高 收 益 的品 种 。 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金 之 前 , 请仔 细 阅 读 本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书 和 基 金 合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或 代销 机构 购买 和赎 回基金 。本 基金 在募 集期 内按 1.00 
元面值发 售并 不改变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投 资者 按 1.00 元 面值 购买基 金 份额以后 ,有
可能面 临基 金份 额净 值跌 破 1.000


元、 从而 遭受 损失的 风险 。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 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 基金 的 过 往业 绩及 其 净 值 高低 并 不 预示 其未 来 业 绩 表现 。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者 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4 月 8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20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5 六、基 金的 募集 ............................................................................................................................. 42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5 九、基 金转 换 ................................................................................................................................. 54 十、基 金的 投资 ............................................................................................................................. 5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68 十二、 基金 的财 产 ......................................................................................................................... 70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1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76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7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十八、 风险 揭示 ............................................................................................................................. 85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4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21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23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4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25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嘉实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 下简 称“ 本招 募 说明书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险 管理规 定》( 以下简 称“《 流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编 报规 则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 容与格 式>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嘉 实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 实 性 、 准确 性 、 完 整性 承 担 法 律 责任 。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明 的 资 料 申请 募 集 的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没有 委 托 或 授 权任 何 其 他 人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中载 明 的 信 息,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 合同 是约定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基 本 权利 义 务 的 法 律文 件 , 其 他与 本 基 金 相 关的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以 基 金 合 同为 准 。 基 金 合同 的 当 事 人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投 资 者 自依 基 金 合 同 取得 本 基 金 基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行 为本 身 即 表 明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金 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面 签 章 为 必要 条件。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按 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 金投资 者欲 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新趋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招商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 基金 合同 》 :指 《 嘉实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及对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新趋势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 有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募 说明书 :指《 嘉实 新趋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 的更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嘉 实新 趋势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8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 政 规 章 以 及其 他 对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有约 束 力 的 决定 、 决 议 、 通知 等 以 及 颁布 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9 、 《基 金法》 :指2012 年12 月 28 日经 第十 一届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 三十 次会议 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销 售办 法》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15 日颁布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的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 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 施 的《公 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3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4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 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7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18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 依法募集 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中 国境 外的机 构投 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基 金 销 售 业务 资 格 并 与 基金 管 理 人 签订 了 基 金 销 售服 务 协 议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务的 机 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 金登 记、存管、过户、清 算和 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 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的登 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业务 而引 起的 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28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案 手续 完毕 ,并 获得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的日 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 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 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37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由 基金管 理 人 制 定 并 不 时修 订 , 规 范基 金 管 理 人 所管 理 的 开 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 登 记 方 面的 业 务 规 则,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 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一 基 金 的 基金 份 额 转 换 为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收益:指基 金 投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行 存 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款及其他 资产的 价值 总和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 以合理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 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1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52 、指定媒介: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介 53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 上海 )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40% ,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 亚洲 ) 有限 公司30% , 立 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 是中 国第 一批 基金 管理公 司之 一, 是中 外合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 公 司注 册地上 海, 总部 设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 成 都 、 杭 州 、 青 岛 、 南京 、 福 州、 广州 、 北京 怀柔 、 武 汉 分公 司 。 公 司 获得首批 全 国社 保基 金、 企业年 金投 资管 理人 、QDII 资格和特 定资 产管 理业 务资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9 年3 月3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7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嘉 实中 创 400ETF 联接 、嘉 实沪 深 300ETF 、嘉实 优化 红 利混合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嘉 实理 财宝7 天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 业债指 数(LOF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债ETF 、嘉 实 中证金 边中 期国 债ETF 联 接、嘉 实丰 益纯 债定 期债 券、嘉 实研 究 阿尔法 股票 、嘉 实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实 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嘉 实丰 益策 略定期 债券 、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债 券、 嘉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 绝对收益策略定期混 合、 嘉实宝 A/B 、 嘉实活期 宝货 币、嘉 实 1 个月理财 债券 、嘉实 活钱 包货币、 嘉实 泰和混 合、 嘉实薪金 宝货 币、嘉 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嘉 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嘉 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嘉实 中证 金 融地产ETF 、嘉 实 3 个 月 理财债 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股 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合、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增 强、 嘉实逆 向策 略股票、 嘉实 企业变 革股 票、嘉实 新消 费 股 票 、 嘉 实全 球 互 联 网股 票 、 嘉 实 先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事 件 驱动 股 票 、 嘉实 快 线 货 币、 嘉实低价 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金融 地 产 ETF 联接 、 嘉实新起 点混 合、嘉 实腾 讯自选股 大数 据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环 保 低碳 股 票 、 嘉 实创 新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智 能汽 车 股 票 、嘉 实 新 起 航混 合 、 嘉 实 新 财富 混 合 、 嘉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稳瑞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新 优 选混 合 、 嘉 实新 趋 势 混 合 、 嘉实 新 思 路 混合 、 嘉 实 沪 港深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稳 盛 债券 、 嘉 实 稳鑫 纯 债 债 券、 嘉实安益 混合 、嘉实 文体 娱乐股票 、嘉 实稳泽 纯债 债券、嘉 实惠 泽混合 (LOF )、嘉实 成长 增 强 混 合 、 嘉实 策 略 优 选混 合 、 嘉 实 研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优 势 成长 混 合 、 嘉实 稳 荣 债 券、 嘉 实 农 业 产 业股 票 、 嘉 实新 添 瑞 混 合 、嘉 实 现 金 宝货 币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嘉 实 物 流 产业 股票、嘉 实丰 安 6 个月 定 期债券、 嘉实 稳元纯 债债 券、嘉实 新能 源新材 料股 票、嘉实 稳熙 纯债债券 、嘉 实丰和 混合 、嘉实新 添华 定期混 合、 嘉实定期 宝 6 个月 理财 债 券、嘉实 现金 添利货 币、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原 油 (QDII-LOF) 、 嘉实 前沿 科技 沪港 深股票 、嘉 实 稳宏债 券、 嘉实 中关 村 A 股 ETF 、嘉 实稳 华纯 债债 券、嘉 实 6 个月 理财 债券 、嘉实 稳怡 债 券、嘉 实富 时中 国A50ETF 联接、 嘉实 富时 中国A50ETF 、嘉 实中 小企 业量 化活 力 灵活配 置混 合 、 嘉 实 创 业板 ETF 、 嘉实 新 添 泽 定 期 混 合 、嘉 实合 润 双 债 两 年 期 定 期债 券、 嘉 实 新 添 丰 定期混合 、嘉 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 嘉实 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FOF ) 、嘉 实价值 精选股票 、嘉 实 医 药 健 康 股票 、 嘉 实 润泽 量 化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 精 选股 票 、 嘉 实新 添 荣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 债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 定 期混 合 、 嘉 实新 添 康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嘉 实 恒生 港股通 新经 济指 数 ( LOF) 、嘉实 中短 债债 券、 嘉实 致享纯 债债 券、 嘉实 互通 精选股 票、 嘉 实互融 精选 股票 、嘉 实养 老 2040 混 合( FOF )。 其中嘉 实增 长混 合、 嘉实 稳健混 合和 嘉 实 债 券 属 于嘉 实 理 财通 系列 基 金 。 同时 , 基 金管 理人 还 管 理 多个 全 国 社保 基金 、 企 业 年金 、 特定客 户资 产投 资组 合。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 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 生 , 董 事 , 英 国 籍 ,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 曾 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益亚 太区 CFO 、COO ,德 意志银 行资 产与 财富 管理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2008 年 至今任 德意 志 银行资 产管 理全 球首 席运 营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 经理 ,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 科学历,工商管理学 学士 学位,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 部担任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 险中国 区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席 投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 和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于中 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副 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任博 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助 理。1999 年 3 月至 今任职 于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督察员 和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 松林先生, 副总经 理,工 商管理硕 士。历任 国元证 券深圳证 券部信息 总监, 南方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共 党员,法学硕士。曾 就职 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 院、 北京市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刘宁女 士, 经济 学硕 士,14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具有 基金从 业资 格。2004 年 5 月加入 嘉 实基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在 公司多个 业务 部门工 作,2005 年 开始从 事投 资相关 工作,曾 任债 券专职 交易 员、 年金 组合 组合控 制员 、投 资经 理助 理、机 构投 资部 投资 经理 。2013 年 7 月 30 日至2014 年9 月 19 日 任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6 日 任嘉 实新 起点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3 月1 日至2018 年10 月8 日任 嘉实 新添 程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3 年 3 月 8 日至 今任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6 月 4 日 至今 任嘉 实如 意宝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21 日 至今 任嘉 实丰益 信用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今任 嘉实新 优选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4 月 8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趋 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12 月2 日至 今任 嘉 实稳荣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7 年1 月7 日 至今 任嘉 实新添 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3 月17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华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7 年7 月14 日至今 任嘉 实 新添泽 定期 开放 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7 月20 日至今 任嘉 实 合润双 债两 年 期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8 月24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 丰定期 开放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1 月20 日 至今 任嘉实 润泽 量化 一年 定期 开放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3 月27 日至今 任嘉 实 润和量 化6 个月 定期 开放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8 年4 月26 日至今 任嘉 实新 添 荣定期 开放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8 年7 月5 日至今 任嘉 实 3 年 封闭 运作战 略配 售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LOF) 基金 经理、2018 年9 月27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添 康定 期开 放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11 月2 日至 今任 嘉实 致 盈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9 年4 月 3 日 至今 任嘉 实新 添元定 期开 放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胡永青先 生, 硕士研 究生 ,16 年 证券 从业经 历,具 有基金从 业资 格。曾 任天 安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固定 收 益 组 合经 理 , 信 诚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投 资 经 理, 国 泰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固定收 益部 总监 助理 、基 金经理 。2011 年 12 月 5 日至 2013 年 10 月 25 日任 国泰双 利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2012 年7 月31 日至2013 年10 月 25 日 任国 泰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11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司,现 任固 定收 益业 务体 系全回 报策 略组 组长 。2014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任 嘉 实增强 收益 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3 月30 日至2018 年12 月4 日 任嘉实 新常 态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4 月18 日至 2018 年 4 月 10 日任嘉 实稳 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4 月29 日至2017 年11 月9 日任 嘉实 稳丰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任嘉 实主 题 增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任 嘉 实价值 增强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7 年7 月12 日至2018 年4 月10 日 任嘉实 稳愉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信 用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3 月28 日至今 任嘉 实丰 益 策略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9 日 至今任 嘉实 元和 直投 封闭 混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5 年 4 月 18 日至 今任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今任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基金 经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 至今 任 嘉实新 财富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6 年4 月12 日至 今任 嘉实新 思路 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优 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 嘉 实新起 航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5 日至 今任嘉 实新趋 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 理、 2016 年 6 月 3 日 至今 任嘉 实稳盛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今任 嘉实策 略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 6 月 2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宏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7 年6 月21 日 至今 任嘉实 稳怡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今任嘉 实润 泽量 化一 年定 期开放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8 年2 月9 日至 今任 嘉 实润和 量 化 6 个 月定 期开 放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本基金 无历 任基 金经 理。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股 票投 资业 务联席 CIO 邵健先 生, 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为公司投 资管 理的最 高决 策机构, 由首 席投资 官( 股票) 、 总 经 理 、 总 监及 资 深 基 金经 理 组 成 , 负责 指 导 基 金资 产 的 运 作 、确 定 基 本 的投 资 策 略 和投 资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 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概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招 商银 行”) 设立日 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注册资 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行长: 田惠 宇 资产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 管部 信息 披露 负责 人:张 燕 2 、发 展概 况 招商银 行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是我 国第 一家 完 全由企 业法 人持 股的 股份 制商业 银 行,总 行设 在深 圳。 自成 立以来 ,招 商银 行先 后进 行了三 次增 资扩 股, 并于 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 行 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 上交 所挂 牌( 股 票代码 :600036 ), 是国 内第一 家采 用 国际会 计标 准上 市的 公司 。2006 年 9 月又 成功 发行 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 联交 所 挂牌交 易 ( 股票 代码 :3968),10 月5 日行 使 H 股超 额配售 ,共 发行 了 24.2 亿H 股 。截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团总资 产 67,457.29 亿元 人民币 ,高 级法 下资 本充 足率 15.68% , 权重法 下资 本充 足 率 13.06% 。 2002 年8 月 ,招 商银 行成 立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8 月,经 报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更名 为 资 产 托 管 部 ,现 下 设 业 务管 理 团 队 、 产品 管 理 团 队、 项 目 管 理 团队 、 稽 核 监察 团 队 、 基金 外包业 务团 队、 养老 金团 队、系 统与 数据 团 队 7 个 职能团 队, 现有 员 工 79 人。2002 年 11 月 , 经 中 国 人民 银 行 和 中国 证 监 会 批 准获 得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托 管 业务 资 格 , 成为 国 内 第 一家 获得该 项业 务资 格上 市银 行;2003 年 4 月 ,正 式办 理基金 托管 业务 。招 商银 行作为 托管 业 务 资 质 最 全 的商 业 银 行 ,拥 有 证 券 投 资基 金 托 管 、受 托 投 资 管 理托 管 、 合 格境 外 机 构 投资 者托管 (QFII ) 、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托 管 (QDII ) 、全 国社 会保 障基 金托 管、保 险资 金托 管、企 业年 金基 金托 管等 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 而变 、先您所想”的托管 理念 和“财富所托、信守 承诺 ”的托管 核心价值 ,独 创“6S 托管 银行”品 牌体 系,以 “保 护您的业 务、 保护您 的财 富”为历 史使 命 , 不 断 创 新托 管 系 统 、服 务 和 产 品 :在 业 内 率 先推 出 “ 网 上 托管 银 行 系 统” 、 托 管 业务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综合系统和“6 心 ” 托 管服 务 标 准 , 首 家 发布 私 募基 金 绩 效 分 析 报 告, 开 办国 内 首 个 托 管 银 行 网 站 , 推出 国 内 首 个托 管 大 数 据 平台 , 成 功 托管 国 内 第 一 只券 商 集 合 资产 管 理 计 划、 第一只 FOF 、 第 一 只 信 托资 金 计 划 、 第 一 只 股权 私募 基 金 、 第 一 家 实 现货 币市 场 基 金 赎 回 资金 T+1 到 账、 第一 只境 外银 行 QDII 基 金、 第一 只 红利 ETF 基 金、 第一 只“1+N ”基 金专 户理财、 第一 家大小 非解 禁资产、 第一 单 TOT 保 管 ,实现从 单一 托管服 务商 向全面投 资者 服务机 构的 转变 ,得 到了 同业认 可。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业 务持 续稳健发 展, 社会影 响力 不断提升,四度 蝉联获 《财 资》“ 中 国最佳 托管 专业 银行 ”。2016 年 6 月招 商银 行荣 膺 《财资 》“ 中国 最佳 托管 银行奖 ”, 成 为国内 唯一 获得 该奖 项的 托管银 行; “托 管通 ”获 得国内 《 银行 家》 2016 中国 金融创 新“ 十 佳金融 产品 创新 奖” ;7 月荣 膺 2016 年中 国资 产 管理“ 金贝 奖” “最 佳资 产托管 银行 ”。 2017 年6 月招 商银 行再 度 荣膺 《 财资》 “中 国最 佳 托管银 行奖 ”; “ 全功 能 网上托 管银 行 2.0 ” 荣获 《银 行家 》2017 中国 金融 创新 “十 佳金 融产品 创新 奖” ;8 月荣 膺国际 财经 权威 媒体《 亚洲 银行 家》 “中 国年度 托管 银行 奖” 。2018 年 1 月 招商 银行 荣膺 中 央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2017 年 度优秀资 产托 管机构 ”奖 项;同月 ,招 商银行 托管 大数据平 台风 险管理系 统荣 获 2016-2017 年度 银监会 系统“ 金点 子”方案 一等奖 ,以 及中 央金融团 工委 、 全国金 融青 联第 五届 “双 提升” 金点 子方 案二 等奖 ;3 月荣 膺公 募基 金 20 年 “最佳 基金 托 管银行 ”奖 ;5 月荣 膺国 际财经 权威 媒体 《亚 洲银 行家》 “中 国年 度托 管银 行奖” ;12 月荣 膺2018 东 方财 富风 云榜 “2018 年度 最佳 托管 银行 ” 、“20 年 最值 得信 赖托 管 银行” 奖。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李建红 先生 ,本 行董 事长 、非执 行董 事,2014 年 7 月起担 任本 行董 事、 董事 长。英 国 东 伦 敦 大 学 工商 管 理 硕 士、 吉 林 大 学 经济 管 理 专 业硕 士 , 高 级 经济 师 。 招 商局 集 团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 兼任 招 商 局 国际 有 限 公 司 董事 会 主 席 、招 商 局 能 源 运输 股 份 有 限公 司 董 事 长、 中国国 际海 运集 装箱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招商 局华 建公 路投 资有 限公司 董事 长和 招商局 资本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董 事长 。曾 任中 国远 洋运 输 (集 团) 总 公司 总裁 助理、 总经 济 师、副 总裁 ,招 商局 集团 有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 田惠宇 先生 ,本 行行 长、 执行董 事,2013 年 5 月起 担任本 行行 长、 本行 执行 董事。 美 国哥伦 比亚 大学 公共 管理 硕士学 位, 高级 经济 师。 曾于 2003 年7 月至 2013 年5 月 历任 上 海 银 行 副 行 长、 中 国 建 设银 行 上 海 市 分行 副 行 长 、深 圳 市 分 行 行长 、 中 国 建设 银 行 零 售业 务总监 兼北 京市 分行 行长 。 王良先 生, 本行 副行 长, 货币银 行学 硕士 ,高 级经 济师。1991 年至1995 年, 在中国 科 技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工作 ;1995 年 6 月至 2001 年 10 月 ,历 任招 商银 行北 京 分行展 览路 支 行、东三 环支行 行长 助理 、副行长 、行长 、北 京分 行风险控 制部总 经理 ;2001 年 10 月至 2006 年 3 月 ,历 任北 京分 行行长 助理 、副 行长 ;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任北京 分行 党委书 记、 副行 长( 主持 工作)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6 月 ,任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记;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 ,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助 理兼 北京 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 2013 年11 月至2014 年12 月,任 招商 银行 总行 行长 助理;2015 年1 月起 担任 本行副 行长 ; 2016 年11 月起 兼任 本行 董事会 秘书 。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总经理,大 学本 科毕 业 , 具 有 基 金 托 管人 高级 管 理 人 员 任 职 资 格 。先 后 供 职 于中 国 农 业 银 行黑 龙 江 省 分行 , 华 商 银 行, 中 国 农 业银 行 深 圳 市分 行,从 事信 贷管 理、 托管 工作。2002 年 9 月加 盟招 商银行 至今 ,历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资产 托 管 部 经 理 、 高级 经 理 、 总经 理 助 理 等 职。 是 国 内 首家 推 出 的 网 上托 管 银 行 的主 要 设 计 、开 发者之 一, 具有 20 余 年银 行信贷 及托 管专 业从 业经 验。在 托管 产品 创新 、服 务流程 优化 、 市场营 销及 客户 关系 管理 等领域 具有 深入 的研 究和 丰富的 实务 经验 。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 31 日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累 计托 管422 只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四)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 制 度 1 、 内部控 制目 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 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管制度,自 觉形 成守法经 营 、 规 范 运 作的 经 营 思 想和 经 营 理 念 ;形 成 科 学 合理 的 决 策 机 制、 执 行 机 制和 监 督 机 制, 防 范 和 化 解经 营 风 险, 确保 托 管 业 务的 稳 健 运行 和托 管 资 产 的安 全 ; 建立 有利 于 查 错 防弊 、 堵 塞 漏 洞 、消 除 隐 患, 保证 业 务 稳 健运 行 的 风险 控制 制 度 , 确保 托 管 业务 信息 真 实 、 准确 、 完整、 及时 ;确 保内 控机 制、体 制的 不断 改进 和各 项业务 制度 、流 程的 不断 完善 。 2 、 内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招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建 立三级 内控 风险 防范 体系 : 一级风 险防 范是 在招 商银 行总行 风险 管控 层面 对风 险进行 预防 和控 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 监察 团队,负责部门内部 风险 预防和控 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 银行 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 业岗 位时,遵循内控制衡 原则 ,视业务 的风险 程度 制定 相应 监督 制衡机 制。 3 、 内部控 制原 则 (1)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覆盖 各项 业务 过程 和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团 队和 岗位。 (2)审 慎性原 则。托 管组 织体系的 构成 、内部 管理 制度的建 立均 以防范 风险 、审慎 经 营为出 发点 , 以 有效 防范 各种风 险作 为内 部控 制的 核心, 体现 “内 控优 先” 的要求 。 (3)独 立性原 则。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各团队 、各 岗位职责 保持 相对独 立, 不同托 管 资 产 之 间 、 托管 资 产 和 自有 资 产 之 间 相互 分 离 。 内部 控 制 的 检 查、 评 价 部 门独 立 于 内 部控 制的建 立和 执行 部门 。 (4)有 效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具有高 度的 权威性 ,任 何人不得 拥有 不受内 部控 制约束 的 权利, 内部 控制 存在 的问 题能够 得到 及时 的反 馈和 纠正。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5)适 应性原 则。内 部控 制适应招 商银 行托管 业务 风险管理 的需 要,并 能够 随着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经 营 理 念 等内 部 环 境 的变 化 和 国 家 法律 、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等外 部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6)防 火墙原 则。招 商银 行资产托 管部 配备独 立的 托管业务 技术 系统, 包括 网络系统 、 应用系 统、 安全 防护 系统 、数据 备份 系统 。 (7)重 要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在实现 全面 控制的 基础 上,关注 重要 托管业 务事 项和高 风 险领域 。 (8)制 衡性原 则。内 部控 制能够实 现在 托管组 织体 系、机构 设置 及权责 分配 、业务 流 程等方 面形 成相 互制 约、 相互监 督, 同时 兼顾 运营 效率。 4 、 内部控 制措 施 (1)完 善的制 度建设 。招 商银行资 产托 管部从 资产 托管业务 内控 管理、 产品 受理、 会 计 核 算 、 资 金清 算 、 岗 位管 理 、 档 案 管理 和 信 息 管理 等 方 面 制 定一 系 列 规 章制 度 , 保 证资 产托管 业务 科学 化、 制度 化、规 范化 运作 。 (2)经 营风险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制定 托管 项目审批 、资 金清算 与会 计核算 双 人 双 岗 、 大 额资 金 专 人 跟踪 、 凭 证 管 理等 一 系 列 完整 的 操 作 规 程, 有 效 地 控制 业 务 运 作过 程中的 风险 。 (3)业 务信息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在数 据传输和 保存 方面有 严格 的加密 和 备 份 措 施 , 采用 加 密 、 直连 方 式 传 输 数据 , 数 据 执行 异 地 实 时 备份 , 所 有 的业 务 信 息 须经 过严格 的授 权方 能进 行访 问。 (4)客 户资料 风险控 制。 招商银行 资产 托管部 对业 务办理过 程中 形成的 客户 资料, 视 同会计资 料 保管 。 客 户 资料 不 得 泄 露 ,有 关 人 员 如需 调 用 , 须 经总 经 理 室 成员 审 批 , 并做 好调用 登记 。 (5)信 息技术 系统风 险控 制。招商 银行 对信息 技术 系统管理 实行 双人双 岗双 责、机 房 24 小时 值班 并设置 门禁管 理、电脑 密码 设置及 权限 管理、业 务网 和办公 网、 托管业务 网与 全 行 业 务 网 双分 离 制 度 ,与 外 部 业 务 机构 实 行 防 火墙 保 护 , 对 信息 技 术 系 统采 取 两 地 三中 心的应 急备 份管 理措 施等 ,保证 信息 技术 系统 的安 全。 (6)人 力资源 控制。 招商 银行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建立 良好的企 业文 化和员 工培 训、激 励 机 制 、 加 强人 力 资 源管 理及 建 立 人 才梯 级 队 伍及 人才 储 备 机 制, 有 效 的进 行人 力 资 源 管理 。 (五)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 托 管协 议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范 围 、 投 资比 例 、 投 资组 合等情 况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 提供 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 务环 节中,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 各 基 金 费用 的 提 取 与支 付 情 况 进 行检 查 监 督 ,对 违 反 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的 指令 拒绝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 及 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整 改 ,整 改 的 时 限 应 符合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允许 的 调 整 期限 。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形 式 向 基 金托 管 人 发 出 回函 并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 托 管 人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 177 号中 海国 际中 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6 号 华润大 厦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1366 号 万象 城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50 层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季平 伟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客服电 话:95555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民生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人: 王志 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6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 程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冀光 恒 联系人: 施传 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8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 山 联系人: 王薇 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9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0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北 路银 丰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联系人: 王宏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1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思 宇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12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道 里区 尚志 大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13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 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14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 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15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6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自 治区 包头市 青山 区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 西 联系人: 张晶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电话:0472-5189165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 话:95352 网址:http://www.bsb.com.cn 17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黄 埔区 映日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继 康 联系人: 戴一 挥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 话:020-961111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18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19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 凤 联系人: 熊志 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0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滨江 中路 一 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 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21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台江区 江滨 中大 道 358 号海峡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 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 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22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 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王燕 玲 电话:0595-22551071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23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北大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 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24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中华 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 权 联系人: 黎荣 荣 电话:18092299120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25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 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26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 表人: 林义 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27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泛 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刘洋 传真:8610-65884788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hexun.com/ 2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 股置地 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29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融服 务广 场二 期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联系人: 单丙 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3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古荡 街道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海 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李静 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32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八号 国金 中 心二 期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3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34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 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35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剑 辉 联系人: 王英 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36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 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37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 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38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39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222 号 南京 奥 体中心 现代 五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 明 联系人: 朱海 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40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 嫦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41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外大 街 甲 1 号环 球财讯 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昊 旻 联系人: 仲甜 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 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4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系人: 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4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44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联系人: 林生 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4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4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中 信证 券 大厦; 北 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4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国 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48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4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5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 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51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52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5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54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 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55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证 券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56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9、16-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57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大 街 1 号国 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 建 联系人: 杨涵 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8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联系人: 刘进 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59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60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 29 号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太 康 联系人: 李天 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61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62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钦 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63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64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 际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联系人: 邵珍 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65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址:stock.pingan.com 66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 投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6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68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新城区 东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系人: 梁承 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69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兰州财 富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70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 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7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青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成证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72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 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7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园 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18-1166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74 腾安基 金销 售(深圳)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天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明 军 联系人: 谭广 锋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75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 76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爱 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7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78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浦东新 区福 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吉 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79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心 商务 区 万寿 路 142 号 14 层 办公 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80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东风 东路 康宁 街 北 6 号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 慧 联系人: 裴小 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81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8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 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芳 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市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256 号 华夏 银行 大厦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 )51150298-827 传真 (021 ) 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刘佳、 范佳 斐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 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六、基 金的募集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 本 基金 募集 申 请已经 中国 证监 会2015 年7 月 7 日证 监许 可[2015] 1543 号 文注 册。 (二) 基金 类型 和存 续期 间 1 、基 金的 类别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2 、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 、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三) 基金 份额 的募 集期 限、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募 集对象 、募 集目 标 1、募 集期 限:2016 年1 月6 日至2016 年4月5 日 2 、募 集方 式及 场所 本基金 将 通 过各 销售 机构 公开发 售 , 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以及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 调整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公告 。 3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4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 不设 募集 目标 。 (四) 基金 的认 购 1 、认购 程序: 投资者 认购 时间安排 、认 购时应 提交 的文件和 办理 的手续 ,详 见本基 金 的份额 发售 公告 。 2、本基金认购费率 按照认 购金额递减,即认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认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 多 笔认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具体 认购 费率 如下: 投资者 在认 购基 金份 额时 需交纳 前端 认购 费, 费率 按认购 金额 递减 ,具 体如 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 ≤M <200 万元 0.8%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200 万元 ≤M <500 万元 0.5% M≥50 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认购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列 入基金 资产 ,认购费 用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推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 、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利 息转份 额以 登记 机构 的记 录为准 。 4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均 为人 民 币 1.00 元。 认购份 数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① 认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认购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 认购 金额 = 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认 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购金 额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 资金 利息 )/ 1.00 元 ② 认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认 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 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 认 购费用 认 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资 金利 息)/1.00 元 其中 : 认 购份 额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由此误 差 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 如 果其 认 购资金 的利 息 为 1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基 金份 数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10,000/(1+1.2% )= 9,881.42 元 认购费 用=10,000 - 9,881.42= 118.58 元 认购份 数=(9,881.42 + 10)/1.00 = 9,891.4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认 购本基 金, 可得 到 9,891.42 份 基金 份额 。 5 、募 集资 金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存入专 门账 户, 在基 金募 集行为 结束 前,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6 年 4 月 8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本基 金管理 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续 60 个 工作 日 出 现 前 述情 形 的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向 中 国 证监 会报 告 并 提 出解 决 方 案, 如转 换 运 作 方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并 或 者 终 止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进 行 表 决, 但 基 金 合同 另有约 定的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 申购 、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当 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售 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售 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 理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二) 申购 、赎 回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6 年5 月9 日 起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或 者赎回或 者 转 换 。 投 资人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和 时 间提 出 申 购 、 赎回 或 转 换 申请 且 登 记 机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 价格 为 下 一 开放 日 基 金 份 额申 购 、 赎 回的 价 格 , 并按 照下一 开放 日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处理 。 (三) 申购 、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 申购 、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赎回 确认 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T+7 日(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投资 人 向 销 售 机 构 交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投 资 人 向 销售 机 构 递 交 赎回 申 请 , 赎回 成 立 ; 本基 金登记 机构 确认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购 或赎 回生 效。T 日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在T+2 日 后( 包括该日)及 时 到 销售机 构 柜 台 或以 销 售 机构 规定 的 其 他 方式 查 询 申请 的确 认 情 况 。若 申购不 成功 ,则 申购 款项 (无利 息)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 回申 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 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 收 到 申 请 。 申购 、 赎 回 的确 认 以 登 记 机构 的 确 认 结果 为 准 。 对 于申 请 的 确 认情 况 , 投 资者 应及时 查询 。 4 、如 未来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 机构对 上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从其 规定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 围内 ,本基金登记机构可 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 务办理时 间进行 调整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于 开始 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五) 申购 、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 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 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 低限额 为人 民 币2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民 币 1 元。 但若 有销 售机构 特别 约 定首次 申购 单笔 及追 加单 笔最低 限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 采用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 受最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 1 份( 如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余 额不 足 1 份, 则必须 一 次性赎回 基金 全部份 额)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 者在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 1 份 时,基金 管 理人 有 权 将 投资 者 在 该 销 售机 构 托 管 的剩 余 基 金 份 额一 次 性 全 部赎 回 。 但 若有 销售机 构特 别约 定单 笔赎 回最低 份额 并已 经发 布临 时公告 ,则 以该 等公 告为 准。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 采 取 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对 申购金额 和赎 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介 上刊 登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六)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本基金基金份额 前端申 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 ,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 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 元≤M <200 万元 1.0% 200 万 元≤M <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 单笔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 0.6%, 但中 国银 行长 城借 记卡持 卡人 ,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 0.6%。 优惠后费 率如 果低于 0.6 %,则按 0.6 %执行 。基 金招募说 明书 及相关 公告 规定的相 应申 购 费率低 于 0.6% 时 , 按实 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 个人 投 资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通过 汇款 方 式申购 本基 金的 ,前 端申 购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惠 费率 执行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 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注: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金 管理人 发布了 《嘉实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关 于增加 开通后 端 收 费基金 产品的 公告 》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起, 增加开通 本基金 在本公 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统 的 后 端收费 模式( 包括申 购、定 期定额 投资、 基金转 换等业 务) 、并对 通过本 公司基金 网上直 销系 统 交易的 后端收 费进行 费率优 惠,本 基金优 惠后的 费率见 下表: 持有期限(T ) 基金网上直销 后端申购优惠费率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人收 取1.5% 的 赎回费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于7天 少于30 日 的投 资 人收取0.75% 的 赎回 费, 并 将上述 赎回 费 全额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有 期大 于等 于30 天少 于90天 的投 资人 收取0.5% 的赎回 费, 并将 赎回费 总额 的75% 计 入基 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 于90天 少于180 天的 投资 人 收取0.5% 的 赎回费, 并将 赎回费 总额 的50% 计 入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有期 大于 等于180 天少 于365天 的投 资人收 取0.5% 的 赎回 费, 将赎回 费总 额的25% 计入 基 金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 于等于365 天少 于730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0.25% 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计入 基金 财产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 天 0.75% 30天≤T<365 天 0.5% 365天≤T<730 天 0.25% T≥73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约 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 介上 公告 。 4、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七)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 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资5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元, 则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5 万元 申 购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1.050元, 则其可 得到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基金份数的计 算保留 小数点后两位,小 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 去,舍 去部分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价 格以 赎回 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设 两笔 赎回 申请 赎回本 基金 份额 均为10,000 份, 但 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中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 么各笔 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 , a ) 10,000 10,000 10,000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持有时 间T T<7天 30天≤T<365 天 T≥730 天 适 用 赎 回 费 率 (c) 1.5% 0.5% 0 赎 回 总 额 ( 元 , d=a*b )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d ) 165 60 0 赎回金 额(f=d-e) 10,835 11,940 13,000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 前 提 下 , 可 对其 余 赎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回 申请一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人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 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 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赎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 (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当 日大 额赎 回申 请 总量 ) 确 认, 对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 能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按照 单个 小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量 占 当日 小 额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认其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其余 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本 条规 定 的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的方 式 办 理 ; 同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对 延期 办 理 的 事宜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 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介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 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1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时。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技术故 障等 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 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发生上述 第 1 、2、3 、5 、6、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接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无利 息) 将 退还 给投 资人 。在暂 停申 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2 、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 、证券 、期货 交易所 交易 时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 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 资 产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 第 4 项除 外)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赎 回申 请时,基金管 理 人 应 在 当日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已确 认 的 赎 回 申请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 暂 时 不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部 分 按 单 个账 户 申 请 量 占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分 配 给赎 回申请人 ,未 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 。若 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基 金 合 同的相关 条款 处 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事 先 选 择 将当 日 可 能 未 获受 理 部 分 予以 撤 销 。 在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3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 生上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况 的, 基金管 理人 当日应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若暂 停时 间超 过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信息披 露办 法》 自行 确定 公告的 增 加次数 ,但 基金 管理 人须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最 迟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 公 告 ,或 根 据 实 际 情况 在 暂 停 公告 中 明 确 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时 间, 届时可 不再 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和 协助 执 行 通 知书 要 求 登 记 机构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制 划 转 给 其他 自 然 人 、 法人 或 其 他 组织 。 办 理 非 交易 过 户 必 须提 供 基 金 登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件 的 非 交 易过 户 申 请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 并按基 金登 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收 费。 (十一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 其销 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 有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 构之 间的转托 管,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可 以 按照 规 定 的 标 准收 取 转 托 管费 。 销 售 机 构有 权 决 定 是否 办 理 转 托管 及相关 的办 理规 则。 (十二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三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九、基 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之 间 的 转换 业 务 , 基 金转 换 可 以 收取 一 定 的 转 换费 , 相 关 规则 由 基 金 管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关 法 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 并 提 前告 知 基 金 托管 人 与 相 关机 构。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6 年5 月9 日起 。 (二) 适用 基金 转换 的基 金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A、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C、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 究增强 、 嘉实对冲 套利 定期混 合、 嘉实泰和 混合 、嘉实 医疗 保健股票 、嘉 实新兴产业股票、 嘉实新 收益混合、嘉实快 线货 币 A 、嘉实逆向策略股 票、嘉 实企业变革 股票、嘉实先进制造 股票 、嘉实新消费股票、 嘉实 事件驱动股票、嘉实 中证 金融地产 ETF 联接 A 、 嘉 实低 价 策 略 股票 、 嘉 实 环 保 低 碳股 票 、嘉 实 腾 讯 自 选 股 大数 据 策略 股 票 、 嘉 实 研 究 增 强 混 合、 嘉 实 成 长增 强 混 合 、 嘉实 创 新 成 长混 合 、 嘉 实 沪港 深 精 选 股票 、 嘉 实 智能 汽车股 票、 嘉实 稳祥 纯债 债券 A、 嘉实 文体娱 乐股 票 A 、嘉 实文 体娱乐 股 票 C、嘉 实优 势成 长混合 、嘉 实物 流产 业股 票 A 、嘉 实物 流产业 股 票 C、嘉 实稳 祥纯 债债 券 C 、 嘉实稳 宏债 券 A、嘉实 稳宏债 券 C 、嘉实 农业产业 股票 、嘉实 新能 源新材料 股 票 A 、嘉 实新 能源新材 料股 票 C 、 嘉 实 增益 宝 货 币 、嘉 实 新 添 华 定 期 混合 、 嘉实 丰 和 灵 活 配 置 混合 、 嘉实 前 沿 科 技 沪 港深股 票、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A、 嘉实 中小 企 业量化 活力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嘉 实 稳 华 纯债 债 券 、 嘉 实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新添 丰 定 期 混合 、 嘉 实 新添 辉定期 混合 A、 嘉实 新添 辉定期 混合 C、 嘉实 润和 量化定 期混 合、 嘉实 润泽 量化定 期混 合 、 嘉实价 值精 选股 票、 嘉实 医药健 康股 票 A 、嘉 实医 药健康 股票 C、 嘉实 核心 优势股 票、 嘉实 资源精 选股 票 A 、嘉 实资 源精选 股 票 C、 嘉实 金融 精选股 票 A 、嘉 实金 融精 选股 票 C、 嘉实 致 盈 债 券 、 嘉实 互 融 精 选股 票 、 嘉 实 互通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享 纯债 债 券 、 嘉实 成 长 收 益混 合 A、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 实稳健 混合 、嘉 实债 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实货 币 A 、嘉 实超短 债债 券、 嘉实 主 题 混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 实研究 精选 混合 A、 嘉实 多元债 券 A 、嘉 实多元债券 B、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 嘉 实回 报 混合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混 合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券、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混 合、嘉 实领 先 成 长混 合、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A、 嘉实 信 用债 券 A、 嘉实 信用 债券 C、嘉 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 实安心 货 币 A、 嘉实 安心 货币 B 、嘉 实 中创400ETF 联接 A 、 嘉实 优化红 利混 合、 嘉实 纯债 债券A、 嘉实 纯债 债券 C、 嘉实货 币B、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嘉实优 质企 业混 合、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LOF)A 、嘉实 基本 面 50 指数(LOF)A 、 嘉实 中证 中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C 、嘉 实惠 泽混 合(LOF)。 (三)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 “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 式)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 过直 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 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 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非0 申 购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 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 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后 端转 后端 ” 模式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 出 基金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 出基 金申购 费率 ÷ (1+ 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 (转 出 基金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 ×转 入基 金申购 费率 ÷ (1+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率 )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 的, 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 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 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比 例下 限以 及该基 金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调整 基 金转 换 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 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 围 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 转换费 率。 注:嘉 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快 线货 币 A 、嘉 实逆 向策略 股票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券 A、 嘉 实 稳 祥 纯 债 债券 C 、 嘉实 增 益 宝 货 币 、 嘉实 稳 华纯 债 债 券 、 嘉 实 致盈 债 券、 嘉实债券、 嘉实货 币 A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嘉实 多元 债券 A、 嘉实多 元债 券 B 、嘉 实信 用债 券 A、 嘉实 信用债 券 C 、嘉 实周 期优 选混合 、嘉 实安 心货 币 A 、嘉实 安心 货币 B、 嘉实 纯债债 券 A 、嘉 实纯债 债券 C、 嘉实 货币 B 、嘉实 中证 中期 企业 债指 数(LOF )A 、嘉 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 (LOF)C 有 单日单 个基金 账户账户 的累 计申购 (转 入)限制 ,嘉 实增长 混合 、嘉实服 务增 值 行 业 混 合 暂停 申 购 和 转入 业 务 , 具 体请 见 考 嘉 实基 金 网 站 刊 载的 相 关 公 告。 定 期 开 放类 基金在 封闭 期内 无法 转换 。 (四)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1. 基金转 换的 时间: 投资 者需在转 出基 金和转 入 基 金均有交 易的 当日, 方可 办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的 转换 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 结束 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 的交 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 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 换。基金 转换只 能在同 一销售 机构 进行。 转换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是 该销售 机构代 理的 同一基 金 管理 人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 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管 理人 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应 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转 换的 申请方 式 基 金投资者 必须 根据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代 销机构 规定 的手续 , 在 开 放 日 的业 务 办 理 时 间提 出 转 换 的申 请 。 投资 者提 交 基 金 转换 申 请 时, 帐户 中 必 须有 足够可 用的 转出 基金 份额 余额。 ②基金转 换申 请的确 认 基 金管理人 应以 在规定 的基 金业务办 理时 间段内 收到 基金转 换 申请的 当天 作为 基 金转 换 的申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确 认。 投 资者可 在T+2 日及 之后 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 通过 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 换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开 放式基金 时,最低 转出 份额 为 1 份 基金份额 。但 若有销 售机 构特别约 定最 低转出 份额 并已经发 布临 时 公 告 , 则 以该 等 公 告 为准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市场 情 况 制 定 或调 整 上 述 基金 转 换 的 有关 限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 额、 增加转 入基金 份额 的权益登 记手 续。一 般情 况下,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权赎 回转 入部 分 的 基金 份 额 。 基金 管 理 人 可在 法 律 法规 允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注 册登 记 办 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并于 开始 实 施 前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决定全 额转出 或部分 转出, 并且 对于本 基金转 出和基 金赎 回,将 采取相 同的 比 例确认 ;但 基金管 理人在 当日接 受部分 转出 申请的 情况下 ,对未 确认 的转换 申请将 不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 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c)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d)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 (e)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 他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情况 ; (f)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销售 机构 或登 记机 构的技 术保 障等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 行。 (g)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 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h)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转出申 请或 者延 缓支 付转 出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项;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b)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 资 人的 转出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c)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d)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f)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 项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出申 请的措 施。 (g)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基金转 换转 出业务 的解 释权归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 据市场 情况 在不违 背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之 前提下 调整 上述转 换的收 费方式 、费 率水平 、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但 应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 上公告。 投资者 到本基 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办 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其 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 以各代 销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十、基 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通过优化大 类资 产配置和选择高安全 边际 的证券,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 ,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大 额存单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以 及现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股 指期货、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三) 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 政策 面、基本面和资金面 等四 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 ,在 控制风险 的 前 提 下 , 合理 确 定 本 基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 现 金 等各 类 资 产 类 别的 投 资 比 例, 并 根 据 宏观 经济形 势和 市场 时机 的变 化适时 进行 动态 调整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 的个 股精选策略,以深入 的基 本面研究为基础,精 选具 有一定核 心 优 势 的 且 成长 性 良 好 、价 值 被 低 估 的上 市 公 司 股票 。 自 下 而 上的 投 资 策 略相 信 , 无 论经 济 环 境 或 行 业环 境 如 何 变化 , 总 是 有 一些 个 股 能 超越 市 场 表 现 ,获 得 高 于 市场 平 均 水 平的 回 报 。 因 而 ,自 下 而 上 的研 究 方 法 , 就是 非 常 密 切地 关 注 公 司 的管 理 、 历 史、 商 业 模 式、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成 长 前 景 及 其他 特 征 。 在行 业 配 置 方 面,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根 据 宏观 经 济 形 式对 行 业 配 置进 行动态 调整 。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 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数 据、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 趋势以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益 率 水 平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等 因 素, 以 久 期 控 制和 结 构 分 布策 略 为 主 ,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组合 。 4 、中 小企 业私 募债 券投 资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 级控 制,通过对投资单只 中小 企业私募 债 券 的 比 例 限制 , 严 格 控制 风 险 , 对 投资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而 引 起 组 合整 体 的 利 率风 险 敞 口 和 信 用风 险 敞 口 变化 进 行 风 险 评估 , 并 充 分考 虑 单 只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资产 流动性 造 成 的影 响, 通过 信用研 究和 流动 性管 理后 ,决定 投资 品种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审 慎原则,制定严格 的投资 决策流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和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处 置 预 案 ,以 防 范 信 用 风险 、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各 种风 险。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 将严 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股 指期货、 权 证 等 衍 生 工具 , 利 用 数量 方 法 发 掘 可能 的 套 利 机会 。 投 资 原 则为 有 利 于 基金 资 产 增 值,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定 收益 。 6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 济、 提前偿还率、资产池 结构 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 业 景气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研 究 ,预 测 资 产 池未 来 现 金 流 变化 ; 研 究 标的 证 券 发 行 条款 , 预 测 提前 偿 还 率 变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久 期 与 收 益率 的 影 响 , 同时 密 切 关 注流 动 性 对 标 的证 券 收 益 率的 影 响 。 综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收 益 率 曲线 、 个 券 选 择和 把 握 市 场交 易 机 会 等 积极 策 略 , 在严 格 控 制 风险 的 情 况 下 , 通过 信 用 研 究和 流 动 性 管 理, 选 择 风 险调 整 后 的 收 益高 的 品 种 进行 投 资 , 以期 获得长 期稳 定收 益。 7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将 借鉴国 外风险 管 理的成功 经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型 、风险 预算模 型 等,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风 险 管 理 流程 , 在 各 个 投资 环 节 中 来识 别 、 度 量 和控 制 投 资 风险 , 并 通 过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 产配 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 观策 略研究小 组 进 行 监 控 ;在 个 股 投 资的 风 险 控 制 上, 本 基 金 将严 格 遵 守 公 司的 内 部 规 章制 度 , 控 制单 一个股 投资 风险 。 8. 投 资决 策依 据和 决策 程 序 (1) 投资 决策 依据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 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的有 关规定 。 · 宏观经 济和 上市 公司 的基 本面数 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 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 围内,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资 决策 程序 ·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 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 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 、政 策 、 投 资 策略 、 行 业和 上市 公 司 等 分析 报 告 ,为 投资 决 策 委 员会 和 基 金经 理提 供 决 策 依据 。 ·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 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 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 断决 定本计 划的 总体 投资 策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 出的资 产配 置方 案或 重大 投资决 定。 ·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 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 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 ,由 基金经 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 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 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 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 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 基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况 , 以 及 组合 风 险 和 流 动性 的 评 估 结果 , 对 投 资 组合 进 行 动 态的 调 整 ,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 变化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风 险评估与监控,并授 权风 险控制小 组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 险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 对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 常监督 。 (四)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2)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 入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 合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 (12 ) 、 (19 ) 、 (20) 项 外, 因证 券 、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3 、法律 法规或 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 所述 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 、组 合限制 、禁 止行为 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则 在 对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调 整 或修 改后 的 规 定 执行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决 定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执 行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前, 应向 投资 者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机 关报 告或 备案 。 (五) 业 绩比 较基 准 沪深300 指 数收 益率 ×50% +中国 债券 总指 数收 益率 ×50%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 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 业绩 比较基准 推 出 , 经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 商, 本 基 金 可以 在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后变 更 业 绩 比较 基准并 及时 公告 ,而 无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六)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 金, 属于 较高 风险 、较高 收益 的品 种。 (七)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相关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4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八)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招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规定 , 于 2019 年 4 月 17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 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9,150,844.00 9.64 其中: 股票


9,150,844.00 9.64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79,501,440.40 83.76 其中: 债券


79,501,440.40 83.76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368,767.38 1.44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8


其他资 产


4,895,788.48 5.16 9


合计


94,916,840.26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973,520.00 6.12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1,196,324.00 1.4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2,981,000.00 3.6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150,844.00 11.27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002410


广联达


100,000 2,981,000.00 3.67 2


600535


天士力


86,300 1,943,476.00 2.39 3


600276


恒瑞医 药


18,600 1,216,812.00 1.50 4


600483


福能股 份


124,100 1,196,324.00 1.47 5


002025


航天电 器


34,800 965,352.00 1.19 6


000895


双汇发 展


32,800 847,880.00 1.04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6 只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4,348,173.00 5.35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54,988,106.20 67.70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4,784,606.20 55.14 4


企业债 券


15,898,500.00 19.57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4,036,400.00 4.97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230,261.20 0.28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9,501,440.40 97.88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投 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80212


18 国开 12


200,000 20,292,000.00 24.98 2


180208


18 国开 08


100,000 10,214,000.00 12.57 3


180211


18 国开 11


100,000 10,141,000.00 12.48 4


136248


16 外运 01


60,000 5,964,000.00 7.34 5


1822006


18 宝 马汽 车01


50,000 5,181,000.00 6.38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 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属 投资 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投 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报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 在 本报 告编制 日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 到公开 谴责 、处 罚。 (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其他资 产构 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2,700.5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157,720.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705,255.58 5


应收申 购款


111.8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895,788.48 (4) 报告期 末持 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 转换 债券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期 末前 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十一、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 ③ ②


- ④ 2016 年 4 月 8 日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70% 0.09% 1.86% 0.44% 0.84% -0.35% 2017 年 10.22% 0.15% 9.83% 0.32% 0.39% -0.17% 2018 年 1.77% 0.16% -8.98% 0.66% 10.75% -0.50%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1.82% 0.16% 14.26% 0.76% -12.44% -0.60% (二)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 来基金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图:嘉 实新 趋势 混合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走 势对 比 图 (2016 年4 月8 日至 2019 年3 月 31 日 ) 注: 按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本 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十二(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投 资限 制)的 有关 约定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 以及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登 记 机 构 和基 金 销 售 机 构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 其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不 得 对 本 基 金财 产 行 使 请求 冻 结 、 扣 押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十三、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 资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交易 或挂 牌转让的 固定 收益品 种(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采 用 估 值 日 第 三 方估 值 机 构 提供 的 相 应 品 种对 应 的 估 值净 价 估 值 , 具体 估 值 机 构由 基 金 管 理人 与托管 人另 行协 商约 定。 (3)交 易所上 市交易 的可 转换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没 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券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中 所 含 的 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到 的 净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值 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有 明 确 锁 定期 的 股 票 , 按监 管 机 构 或行 业 协 会 有关 规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中小 企业私 募债,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 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 ,并担任本基金的会 计责 任方。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后 , 仍 无 法达 成 一 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个 工 作 日 对基 金 资 产 估 值后 , 将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 值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的 过 错 造 成估 值 错 误 , 导致 其 他 当 事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任 人 应 当 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误 遭 受 损失 当事 人( “ 受 损方 ”) 的 直接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 ” 给予 赔 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 类型 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 尚未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时 ,估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值 错 误 发 生 的费 用 由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承担 ; 由 于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产 生 的 估 值错 误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估 值 错误 责 任 方 对直 接 损 失 承担 赔 偿 责 任 ; 若估 值 错 误 责任 方 已 经 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 义 务 的当 事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承 担 相 应 赔 偿责 任 。 估 值错 误 责 任 方 应对 更 正 的 情况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 误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 直接损 失负 责,不对 间接 损失负 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负有 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 的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估 值 错 误 负责 。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部 返 还 不 当得 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 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则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赔 偿受 损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偿 金 额 的 范围 内 对 获 得 不当 得 利 的 当事 人 享 有 要 求交 付 不 当 得利 的 权 利 ;如 果获得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已 经 将 此 部 分不 当 得 利 返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当 将 其 已 经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上 已 经 获 得的 不 当 得 利 返还 的 总 和 超过 其 实 际 损 失的 差 额 部 分支 付 给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并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 商的方 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 任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 方法,需 要修 改基金 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 的,由 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予 以纠 正,通 报基 金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通 报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并同 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3)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 给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应根 据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对 投资 者 或 基 金 支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过错 程度 各自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 算结果,虽然多次重 新计 算和核对 或 对 基 金 管 理人 采 用 的 估值 方 法 , 尚 不能 达 成 一 致时 , 为 避 免 不能 按 时 公 布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情 形 , 以 基金 管 理 人 的计 算 结 果 对 外公 布 , 由 此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基 金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④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处理 。如果 行业 另有通 行 做法, 双方 当事 人应 本着 平等和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原 则进 行协 商。 5 、特 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误 差 不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 或由于证 券交 易所、 期货 交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家 会 计 政 策变 更 、 市 场 规则 变 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取 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 但未 能 发 现 错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积极 采 取 必 要的 措施减 轻或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 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4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资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 给 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对净 值计 算 结 果 复核 确 认 后发 送给 基 金 管 理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公 布。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金 可以 进行收益 分配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 配次数 最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收 益分 配比 例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每份 基金 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若《基 金合 同》 生效 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2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两种:现 金分 红与红 利再 投资,投 资者 可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额 进 行 再 投 资; 若 投 资 者不 选 择 , 本 基金 默 认 的 收益 分 配 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 面 值; 4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 核, 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 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算 截止 日) 的 时间 不得 超过 15 个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 用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定 金 额 , 不足 于 支 付 银 行转 账 或 其 他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构 可 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则 》 执 行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或仲 裁费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8% 年 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 后,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月 前 3 个工 作日 内 从基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 。 若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顺 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支 付。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0.2% 的年 费率计提 。托 管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 支付,经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双方 核对后, 由基 金托管 人于 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中 一次 性支取 。若 遇法定节 假日 、 休息日 或不 可抗 力致 使无 法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最 近可支 付日 支付 。 上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8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用 ,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3 、证券 账户开 户费用 :证 券账户开 户费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无误 后,自 产 品 成 立 一 个 月内 由 基 金 托管 人 从 基 金 财产 中 划 付 ,如 基 金 财 产 余额 不 足 支 付该 开 户 费 用, 由基金管 理人 于产品 成立 一个月后 的 5 个工 作日 内 进行垫付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垫付 开户 费用义 务。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 整的会 计账 目、凭证 并进 行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2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监 会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保 证 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介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间 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诋 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的 规 则 及具 体 程 序 , 说明 基 金 产 品的 特 性 等 涉 及基 金 投 资 者重 大 利 益 的事 项的法 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 露影响 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 全部事 项, 说明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 基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在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书 ,并 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 管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集 申请 经中国 证监 会注册后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定 媒 介 和 网站 上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 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 露招募说 明 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介和网 站上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介 和网 站上 登载 《 基金合 同 》 生效公 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 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 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 基 金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额 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介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方 式 及 有 关申 购 、 赎 回 费率 , 并 保 证投 资 者 能 够 在基 金 份 额 发售 网 点 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上 , 将 年 度报 告 摘 要 登 载在 指 定 媒 介上 。 基 金 年 度报 告 的 财 务会 计 报 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基金合 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当 期季 度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期 报告 在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 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 流动性风 险分析 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 的 情形 ,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 的权 益 , 基金 管理 人 至 少 应当 在 基 金定 期报 告 “ 影 响投 资 者 决策 的其 他 重 要 信息 ” 项 下 披 露 该 投资 者 的 类 别、 报 告 期 末 持有 份 额 及 占比 、 报 告 期 内持 有 份 额 变化 情 况 及 产品 的特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特殊 情形 除外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发 生重 大事件 ,有 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在 2 个工 作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公 场 所 所 在地 的 中 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 生重大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7) 中国 证监 会或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 续期 限内 ,任何 公共 媒介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在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 、年度 报告 等定 期报 告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文件 中披露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况 , 包 括 投资 政 策 、 持 仓情 况 、 损 益情 况 、 风 险 指标 等 , 并 充分 揭 示 股 指期 货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 险的 影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 定的 投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招募 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 和 信 用 风 险 ,说 明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 债券 对 基 金 总体 风 险 的 影 响。 本 基 金 投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后 两 个交 易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中 国 证 监会 指 定 媒 介 披露 所 投 资 中小 企 业 私 募债 券 的 名 称 、 数量 、 期 限 、收 益 率 等 信 息, 并 在 季 度报 告 、 半 年 度报 告 、 年 度报 告 等 定 期报 告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文件 中披 露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的投 资情 况。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责管 理信息披 露事务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开 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 披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 基 金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 格 、 基 金定 期 报 告 和定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期 更 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 等 公开 披 露 的 相 关基 金 信 息 进行 复 核 、 审 查, 并 向 基 金管 理 人 出 具书 面文件 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 在其他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息 , 但 是 其他 公 共 媒 介 不得 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同 媒 介 上 披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 构的住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复 制。 (八) 暂停 或延 迟信 息披 露的情 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披 露基 金信 息: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现 基金管 理人认 为属 于会导致 基金 管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情 况; 5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 金合 同》 认定 的其他 情形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十八、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 业 的 融 资成 本 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 投资 于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收 益水 平 会 受到 利率 变 化 的 影响 。 4 、购 买力 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其他基金份额所投资 的债 券违约, 导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 基金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 所、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正 常 交 易 日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或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股指 期货、权证,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大 额存单、 银 行 存 款 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产 以 及 现 金 等。 上 述 资 产均 存 在 规 范 的交 易 场 所 ,运 作 时 间 长, 市 场 透 明 度 较高 , 运 作 方式 规 范 , 历 史流 动 性 状 况良 好 , 正 常 情况 下 能 够 及 时 满 足 基 金变 现 需 求 , 保 证基 金 按 时 应对 赎 回 要 求 。极 端 市 场 情况 下 , 上 述 资产 可 能 出 现流 动 性 不 足, 导 致 基 金 资 产无 法 变 现 ,从 而 影 响 投 资者 按 时 收 到赎 回 款 项 。 根据 过 往 经 验统 计 , 绝 大部 分 时 间 上 述 资产 流 动 性 充裕 , 流 动 性 风险 可 控 , 当遇 到 极 端 市 场情 况 时 , 基金 管 理 人 会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 要 求 , 及 时启 动 流 动 性风 险 应 对 措 施, 保 护 基 金投 资 者 的 合法 权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 程中 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 ,在 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 基本面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配置 , 不 以 投资 于 某 单 一 行业 为 投 资 目标 , 行 业 分 散度 较 高 , 受到 单 一 行 业流 动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流 动性 风险: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 工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 、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 具及同业存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 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 行存款 ,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 收 款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 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内的 基金份额 净赎 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数 加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 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 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 票市 场与债券市场,因此 股市 、债市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基 金 业 绩 表现 。 本 基 金 虽然 按 照 风 险收 益 配 比 原 则, 实 行 动 态的 资 产 配 置, 但 并 不 能 完 全抵 御 市 场 整体 下 跌 风 险 ,基 金 净 值 表现 因 此 会 可 能受 到 影 响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 优 势 , 加强 对 市 场 、 上市 公 司 基 本面 和 固 定 收 益类 产 品 的 深入 研 究 , 持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以 控 制 特定 风 险 。 本 基金 投 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券,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是 根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由 非 上 市 中小 企 业 采 用 非公 开 方 式 发行 的 债 券 。 由于 不 能 公 开交 易 , 一 般情 况 下 , 交 易 不活 跃 , 潜 在较 大 流 动 性 风险 。 当 发 债主 体 信 用 质 量恶 化 时 , 受市 场 流 动 性所 限 , 本 基 金 可能 无 法 卖 出所 持 有 的 中 小企 业 私 募 债, 由 此 可 能 给基 金 净 值 带来 更 大 的 负面 影响和 损失 。 (八) 其他 风险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 抗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严 重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 金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通 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 更并 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或 变 更注 册。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 (一)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权 利与 义务 A.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取得 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 的当 事人 ,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但 不 限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服务机 构损 害其合法 权益 的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但 不 限于: (1)认 真阅读 并遵守 《基 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业 务规 则》以 及基 金管理 人 按照规 定就 本基 金发 布的 相关公 告;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B.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选 择、更 换为本 基金 提供销售 、销 售支付 、份 额登记、 估值 、投资 顾问 、法律 、 会 计 等 服 务的 基 金 服务 机构 并 决 定 相关 费 率 ,对 基金 服 务 机 构的 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 督 和 处理 ; (9)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0)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1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2)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3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4 ) 选 择、 更换 证券 经纪 商、期 货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并决 定 有关的 费率 ; (15)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 (1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 基金 合同 》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基 金 管 理 人的 财 产 相 互 独立 , 对 所 管理 的 不 同 基 金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外,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组 织并 参加基 金财 产清算小 组,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 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 合同 》 不 能 生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已募 集资 金并 加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 息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 认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C.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限 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行 为 , 对 基金 财 产 、 其 他当 事 人 的 利益 造 成 重 大 损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 设证 券账户 、资 金账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 为基金 办 理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 据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限 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 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证 其 托 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 基金 托 管 人 自有 财 产 以 及 不同 的 基 金 财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托 管 的 不同 的 基 金 分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 保证 不 同 基 金之 间 在 账 户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6)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等 投资所需 的其 他账户 ,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另有 规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己 的义 务,基 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 表有权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 份额 拥有 平 等 的 权利 。 A. 召开 事由 1 、除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外,当 出现 或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 之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调整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 ) 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 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事项 。 2 、尽管 有前述 约定, 如属 于以下情 况之 一的, 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主动 要求 调低基 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或 其他 由基金 资 产承担 的费 用;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且对 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前提 下调 整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 低赎 回费 率 或变 更收 费方 式;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B.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 、本基 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不设 日常 机构。 除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认 为 有 必 要召 开 的 , 应 当由 基 金 托 管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并 告知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配合。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4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提议 当日该 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书 面 告 知 提出 提 议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 提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当 配合 , 不 得 阻碍 、 干扰。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C.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应 于 会议 召开 前至少 30 日,在 指定媒 介发布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应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 要求(包 括但 不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 情况 下,由 会议 召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 及其 联 系 方 式和 联 系 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 召 集 人 为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面 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到 指 定地 点 对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 意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D.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可通 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 监管 机关允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的授 权 代 表 应当 列 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派 代 表 列 席的 , 不 影 响 表决 效 力 。 现场 开 会 同 时 符合 以 下 条 件时 , 可 以 进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 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统计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面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基 金 管 理人 经 通 知 不 参加 统 计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 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 受托 出 具 书 面 意见 的 代 理 人出 具 的 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3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书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5 、若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所持有 的有 效基 金份 额低 于本条 第 1 款第 (2) 项 、 第2 款第 (3)项 规定比 例的 ,召集 人可以 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月 以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事 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 重新 召 集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到 会 者所 持 有 的 基金 份 额 不 少 于在 权 益 登 记日 基 金 份 额 总数 的 三 分 之一 ( 含 三 分之 一)。 E.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本部 分“A.召 开事由 ”中 所述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决定 的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 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大会 主持 人按照 下列 第 G 条规定 程序确 定和公 布计票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 后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议 。 大 会 主持 人 为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人 授 权 代 表未 能 主 持 大 会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议 的 代 表 主持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授 权代 表 和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代表 均 未 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该 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 或单位 名 称) 、身 份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份 额、 委托 人姓 名 ( 或单位 名称 )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2 个工 作日内 在公 证 机关监督 下由 召集人 统计 全部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 关监督下 形成 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方 可做 出。 除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方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 票 时 有 充分 的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提 交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确 认 投 资 者身 份 文 件 的 投资 者 视 为 有效 出 席 的 投 资者 , 表 面 符合 会 议 通 知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意 见 视 为 有效 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清 或 相 互 矛 盾的 视 为 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各 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内并 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 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人 士共 同 担 任 计 票人 ; 如 大 会由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自 行 召集 或 大 会 虽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召 集 , 但 是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未 出 席 大 会的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会 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中选 举 三 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 表 担 任计 票人 。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不 出 席大 会 的 ,不 影响 计 票 的 效力 。 (2)计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异议 ,可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后 立 即 对 所投 票 数 要 求 进行 重 新 清 点。 计 票 人 应 当进 行 重 新 清点 , 重 新 清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 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 金托 管人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派 代 表 对 书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H.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 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该表决通过之日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计票 完成 且计 票结 果符合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决 议通 过条 件之 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表 决 , 在 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 生 效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 对全 体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均 有约束 力。 I.


本部分 关于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引 用 法 律 法规 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将 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修 改 导 致 相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变 更 的 , 基金 管 理 人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报 监管 机 关 并 提前 公 告 后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通 过 。 对于 可 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通过 的 事 项 , 由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同 意 后 变更 并公 告 ,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或 变 更 注册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须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自决议 通 过之日 起生 效, 并自 决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B.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作为《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 清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 格 的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 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 立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因 本基 金所 持 证券流 通性 受到 限制 、结 算保证 金相 关规定 等客 观因 素, 清算 期限可 相应 延长 。 D.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E.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 分配 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算 费 用 、 交 纳所 欠 税 款并 清偿 基 金 债 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 进 行 分配 。 F.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并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公 告于 基 金 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G.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 产生 的或 与 《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各 方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 协 商、 调 解 不 能解 决 的 任 何 一方 均 有 权 将争 议 提 交 华南 国 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按 照 华 南 国际 经 济 贸 易仲 裁 委 员 会 届时 有 效 的 仲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 地 点为 深 圳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局 的 , 对 各方 当 事 人 均 有约 束 力 , 仲裁 费 用 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 当事 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 同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1 、《基 金合同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双 方盖 章以及双 方法 定代表 人或 授权代 表 签 字 并 在 募 集结 束 后 经 基金 管 理 人 向 中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 证 监 会 书面 确认后 生效 。 2 、《基 金合同 》的有 效期 自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结 果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 告之日 止。 3 、《基 金合同 》自生 效之 日起对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在 内 的《基 金合 同》 各方 当事 人具有 同等 的法 律约 束力 。 4 、《基 金合同 》正本 一式 六份,除 上报 有关监 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各持 有二 份, 每份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效力 。 5 、《基 金合同 》可印 制成 册,供投 资者 在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销 售机 构的办 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查阅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A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北大 街 8 号 华润 大 厦 8 层 邮政编 码:100005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成立时 间: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 【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它业 务 B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招 商银 行)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政编 码:518040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成立时 间:1987 年4 月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2]83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 贷款;办理结算;办 理票 据贴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 府债 券 ; 同 业拆 借 ; 提 供信 用 证 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 收付 款 项 及 代理 保 险 业务 ;提 供 保 管 箱服 务 。 外汇 存款 ; 外 汇 贷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币 兑 换 ; 国际 结 算 ; 结 汇、 售 汇 ; 同业 外 汇 拆 借 ;外 汇 票 据 的承 兑 和 贴 现; 外 汇 借 款 ; 外汇 担 保 ; 发行 和 代 理 发 行股 票 以 外 的外 币 有 价 证 券; 买 卖 和 代理 买 卖 股 票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证 券 ; 自 营和 代 客 外 汇 买卖 ; 资 信 调查 、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 离岸 金 融 业 务。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A.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投资比 例、 投资 风格 、投 资限制 、关 联方 交易 等, 进行严 格监 督。 《基 金合 同》 明 确约 定基 金 投 资 风 格 或证 券 选 择 标准 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事 先或 定 期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投 资 品 种 池, 以便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实 际投资 是否 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监 督。 1.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风格 为: (1) 投资 目标 :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 险的 前提下,通过优化大 类资 产配置和选择高安全 边际 的证券, 力争实 现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健增 值。 (2) 投资 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 行或 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 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具体 包括 :股 票 (包 含中 小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依法 发行、 上市 的 股票 ) , 股指 期货 、权 证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可 交换 公司债 券、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短 期融 资券 、中期 票据 、 中小企 业私 募债 等 ) 、 资产 支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大 额存单 、银 行存 款等 固定 收益 类 资产 以 及现金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为: 股票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 —95% ;在扣 除股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保 证 金 后 ,基 金 保 留 的 现金 或 者 到 期日 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不 低 于 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其中 现金不 包括结算 备付 金、存 出保 证金、应 收申 购款等 ;股 指期货、 权证 及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规 定。 2. 本基 金各 类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投资 限制 为: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0-95% ; (2)在 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缴纳的 交易 保证金 后, 保持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的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在 一 年 以 内的 政 府 债 券 ,其 中 现 金 不包 括 结 算 备 付金 、 存 出 保证 金 、 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8)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1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2 )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基金 总资 产不 得超 过基金 净资 产 的 140% ; (15 )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16) 本基 金若 参与 股指 期货交 易, 应当 符合 下列 投资限 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10% ;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 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 限 向交 易所 报 告 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④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规定 ; ⑤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 不包 括平 仓) 的 股指 期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 超过上 一 交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7) 本基 金持 有单 只中 小企业 私募 债券 ,其 市值 不得超 过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18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 票的 1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 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19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0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除第 (2 ) 、 (12 ) 、 (19 ) 、 (20)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市 场波 动、 证券 发行 人合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 例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 本 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应 当 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3. 本基 金财 产不 得用 于以 下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4.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对 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 例、 投资限制、组合限制 、禁 止行为等 作 出 强 制 性 调整 的 , 本 基金 应 当 按 照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的 规 定执 行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管 部 门 修 改 或 调整 涉 及 本 基金 的 投 资 比 例、 投 资 限 制、 组 合 限 制 、禁 止 行 为 等, 且 该 等 调整 或 修 改 属 于 非强 制 性 的 ,则 在 对 现 有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 利 影 响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 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 致 后 ,可 按 照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 部门 调 整 或修 改后 的 规 定 执行 , 而 无 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 议 决 定 ,但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执 行 法 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 门 调 整 或修 改后的 规定 前, 应向 投资 者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并向 监管机 关报 告或 备案 。 5.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开 始 。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变 动 等 基 金管 理 人 之 外 的原 因 导 致 投资 组 合 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6.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 管政 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 合比 例限制进 行 变 更 的 , 本基 金 可 相 应调 整 禁 止 行 为和 投 资 比 例限 制 规 定 , 不需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基 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B.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管理 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 金投 资银行 定期 存款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 银行 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 应 据 以 对 基 金投 资 银 行 存款 的 交 易 对 手是 否 符 合 有关 规 定 进 行 监督 。 对 于 不符 合 规 定 的银 行存款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拒绝执 行,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1.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 应是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资 格、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业 务资格或 合格境 外基 金投 资人 托管 人资格 的商 业银 行。 2. 本基金 投资 定期存 款的 比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但依据 协议可 提前支 取 且 没 有 利 息 损失 的 银 行 存款 不 受 此 限 制; 存 放 在 具有 基 金 托 管 资格 的 同 一 银行 存 款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若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制定或修改新的 定期存 款投资政策,则修 订 后 的有 关 规 定 、 政策将 取代 上述 约定 。基 金管理 人可 相应 调整 投资 组合限 制的 规定 。 3.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本基 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 研究 ,建立健全银行定期 存款 的业务流 程 、 岗 位 职 责、 风 险 控 制措 施 和 监 察 稽核 制 度 , 切实 防 范 有 关 风险 。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对本 基 金 银 行 定 期存 款 业 务 的监 督 与 核 查 ,审 查 、 复 核相 关 协 议 、 账户 资 料 、 投资 指 令 、 存款 证实书 等有 关文 件, 切实 履行托 管职 责。 (1)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信用风险 。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等 涉 及 到 存款 银 行 选 择 方面 的 风 险 。因 选 择 存 款 银行 不 当 造 成基 金 财 产 损失 的,由 基金 管 理 人承 担责 任。 (2)基 金管理 人负责 控制 流动性风 险, 并承担 因控 制不力而 造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包 括 基 金 管理 人 要 求 全 部提 前 支 取 、部 分 提 前 支 取或 到 期 支 取而 存 款 银 行未 能 及 时 兑 付 的风 险 、 基 金投 资 银 行 存 款不 能 满 足 基金 正 常 结 算 业务 的 风 险 、因 全 部 提 前支 取或部 分提 前支 取而 涉及 的利息 损失 影响 估值 等涉 及到基 金流 动性 方面 的风 险。 (3)基 金管理 人须加 强内 部风险控 制制 度的建 设。 如因基金 管理 人员工 的职 务行为 导 致基金 财产 受到 损失 的, 需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 (4)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银行 存款时, 应就 相关事 宜在 更新招募 说明 书中予 以披 露,进 行 风险揭 示。 (5)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在开 展基 金存款 业务 时,应严 格遵 守《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 管理 、利率 管理 、支 付结 算等 的各项 规定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C.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 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 目核 对、到 期兑 付、 提前 支取 和文件 保管 1.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协议 的签订 (1)符 合资格 的存款 银行 ,基金管 理人 应与存 款银 行总行或 其授 权分行 签订 《基金 存 款业务 总体 合作 协议 》 ( 以下简 称 《 总体 合作 协议 》 ) ,确 定 《存 款协 议书 》 的格 式范 本。 《总体 合作 协议 》和 《存 款协议 书》 的格 式范 本由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人 共同商 定。 (2)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明确存 款证 实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证 的办理 方 式 、 邮 寄 地址 、 联 系人 和联 系 电 话 ,以 及 存 款证 实书 或 其 他 有效 凭 证 在邮 寄过 程 中 遗 失后 , 存款余 额的 确认 及兑 付办 法。 (3)由 存款银 行指定 的存 放存款的 分支 机构( 以下 简称“存 款分 支机构 ”) 寄送存 款 证实书 或其 他有 效存 款凭 证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 存款协 议书 》 中 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可向 存款 分支机 构的 上级 行发 出存 款余额 询证 函, 存款 分支 机构及 其上 级行 应予 配合 。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存 款协议书 》中 规定, 基金 存放到 期 或提 前兑付 的资 金应全 部 划转到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账 户,并 在 《 存款 协议 书》 写 明账户 名称 和帐 号, 未划 入指定 账户 的 , 由存款 银行 承担 一切 责任 。 (5) 基 金托 管人 依据 相关 法规对 《总 体合 作协 议》 和 《存款 证实 书》 的 内容 进行 复核, 审查存 款银 行资 格等 。 2.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时的 账户开 设与 管理 (1)基 金投资 于银行 存款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依据 基金管理 人与 存款银 行签 订的《 总 体合作 协议 》,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存款 银行 总行 或授 权分行 指定 的分 支机 构开 立银行 账户 。 (2) 银行 存款 的预 留印 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3. 存款 投资 指令 的发 送与 执行 (1) 基金 管理 人发 送投 资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其 他方 式。 存款投 资指 令包 括存 款资 金划拨 指令 、提 前支 取存 款指令 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 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 存款投资 指令。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依 约定程 序发 出的 指令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否 认其 效力 。 指令发 出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以电 话方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 资指 令时,应为基金托管 人执 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 指令 所必需的 时 间 。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原 因造 成 的 投 资 指令 传 输 不 及时 、 未 能 留 出足 够 的 划 款时 间 , 导 致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 所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2) 投资 指令 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 人接 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 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 名单 ,并与基 金 管 理 人 商 定指 令 发 送 和接 收 方 式 。 投资 指 令 到 达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指 定 专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 关内 容及 印鉴和 签名 的表 面一 致性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3) 投资 指令 的执 行 基金托 管人 验证 投资 指令 后,应 及时 执行 。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致使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 者投 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 成的 损失由基 金托管 人承 担。 若基金 托管 人未 能执 行或 仅可部 分执 行投 资指 令 (无 论因基 金托 管人 原因 还是 基金管 理 人原因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电 话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4. 资金 划拨 、账 目核 对及 到期兑 付 (1) 资金 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 令, 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 误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存 款资金只 能存放 于存 款银 行总 行或 者其授 权分 行指 定的 分支 机构。 (2)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 为基 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名称, 该存 款证实书 为 基 金 托 管 人存 款 确 认 或到 期 提 款 的 有效 凭 证 。 资金 到 账 当 日 ,由 存 款 银 行分 支 机 构 指定 的 会 计 主 管 传真 一 份 存 款证 实 书 复 印 件并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电 话 确 认收 妥 后 , 用特 快 专 递 将存 款 证 实 书 原 件寄 送 基 金 托管 人 指 定 联 系人 ; 若 开 户行 代 为 保 管 存单 的 , 由 存款 行 分 支 机构 指定会 计主 管传 真一 份存 款证实 书复 印件 并与 基金 托管人 电话 确认 收妥 。 (3) 存款 证实 书等 存款 凭 证的遗 失补 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 程中 遗失的,由基金托管 人向 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 请, 基金管理 人 应 督 促 存 款银 行 尽 快 补办 存 款 证 实 书或 基 金 托 管人 兑 付 时 可 作为 兑 付 依 据的 存 款 证 明文 件,并 按以 上(2) 的方 式 特快专 递给 托管 人。 (4) 账目 核对 每个工 作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各项 银行存 款投 资余 额及 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 金托 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对“存款证实书” 的询 证,并在 询证函 上加 盖定 期存 款行 公章寄 送至 基金 托管 人指 定联系 人。 (5) 到期 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 基金 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 将存 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 存款 证明原件 寄 给 存 款 银 行分 支 机 构 指定 的 会 计 主 管。 存 款 行 未收 到 存 款 证 实书 原 件 的 ,应 与 基 金 托管 人 电 话 询 问 。存 款 到 期 前基 金 管 理 人 与存 款 行 确 认存 款 证 实 书 收到 并 于 到 期日 兑 付 存 款本 息事宜 。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 期日 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 款本 息金额不符时,通知 基金 管理人与 存 款 行 接 洽 存款 到 账 时 间及 利 息 补 付 事宜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接 洽结 果 告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托管 人收 妥存 款本 息的 当日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 程中 遗失的,存款行应立 即通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 人在原存 款 证 实 书 复 印件 上 加 盖 公章 并 出 具 相 关证 明 文 件 后, 与 存 款 行 指定 会 计 主 管电 话 确 认 后, 存款行 分支 机构 应在 到期 日将存 款本 息划 至指 定基 金的资 金账 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 定节 假日,存款行顺延至 到期 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存 款行需按 当期利 率和 实际 延期 天数 支付延 期利 息。 5. 提前 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 ,由于 基金规模发生缩减 的原因 或者出于流动性管 理的需 要等原因, 经 向 存 款 行 说明 理 由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提 前 支 取 全部 或 部 分 资 金, 但 应 继 续按 原 有 利 率计 提利息 ,因 提前 支取 导 致 的利息 损失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提前支 取的 具体 事项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与存 款行 签订 的《存 款协 议书 》执 行。 6.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相 关文件 保管 (1)基 金资金 存入存 款银 行当日, 存款 行分支 机构 开具存款 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 凭 证 , 同 时 传 真复 印 件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金 管 理 人 ,并 寄 送 原 件 给基 金 托 管 人代 为 保 管 ;若 存款行 代为 保管 存单 原件 ,存款 行传 真复 印件 给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 (2)存 款证实 书或其 他有 效存款凭 证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 理人在 选择 存款 银行 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的行 为,应 及时 以 书 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 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10 个 工作日内纠 正的,基 金托管人 应报告 中国证监 会。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 理 人有重大 违规行为 ,应立 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在 10 个 工作日内 纠 正 或 拒 绝 结算 , 若 基金 管理 人 拒 不 执行 造 成 基金 财产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 担 任 何 责任 。 D. 本基金 投资 中小 企业 私募 债券的 应符 合证 监会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 金投 资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1.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 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 基金管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的 有 关 基 金投 资 中 小 企 业私 募 债 券 的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制 度 、 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 信用 风险 处置预 案等 。 2.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 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 至基金托 管 人 , 保 证 基金 托 管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 进行 审 核 。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 到 上 述 资料 后 两 个 工作 日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确认 收到 上述 资料。 3.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流 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 关风险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 有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 性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 金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保 证提 供 足 额 现金 确保基 金的 支付 结算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4. 基金托管人有权根 据基 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 控制 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 小企业私 募 债 券 的 额 度和 比 例 进 行监 督 。 如 果 基金 管 理 人 对相 应 风 险 控 制制 度 进 行 修改 的 , 应 及时 修订后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 否符 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 ,如发现 异 常 情 况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6. 如因市场变化,基 金管 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 私募 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易 日内 将中 小企 业私 募债券 调整 至规 定的 比例 要求,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E.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在基 金 投 资 运作 之 前 向 基 金托 管 人 提 供符 合 法 律 法规 及行业标 准 的、 经 慎 重 选择 的 、 本 基 金适 用 的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并 约 定 各 交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交 易 结 算 方式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责 任 确保 及 时 将 更 新后 的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发 送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否 则 由 此 造成 的 损 失 应 由基 金 管 理 人承 担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严 格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选 择 交 易对 手 。 基 金托 管 人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 是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进 行 交易 。 在 基 金存 续 期 间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调 整 交 易 对手 名 单 , 但 应 将调 整 结 果 至少 提 前 一 个 工作 日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新 名 单 确定 前 已 与 本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手 所 进 行 但尚 未 结 算 的 交易 , 仍 应 按照 协 议 进 行 结算 。 如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市 场 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券 交 易 对 手 名单 及 结 算 方式 的 , 应 向 基金 托 管 人 说明 理 由 , 并在 与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交易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 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防范 ,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 并 负 责 解 决 因交 易 对 手 不履 行 合 同 而 造成 的 纠 纷 及损 失 。 若 未 履约 的 交 易 对手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内 仍 未 承 担违 约 责 任 及 其他 相 关 法 律责 任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向相 关 交 易 对手 追 偿 。 基 金 托管 人 则 根 据银 行 间 债 券 市场 成 交 单 对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没 有按 照 事 先 约 定的 交 易 对 手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F.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 于规 范基 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证 券行 为的 紧急 通知 》 、 《关 于基 金投 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等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1. 本协 议所 称的 流通 受限 证券, 包括 由 《 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 股 票 、 公 开发 行 股 票 网下 配 售 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确 一 定 期 限 锁定 期 的 可 交易 证 券 , 不包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括 由 于 发 布 重大 消 息 或 其他 原 因 而 临 时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市 证 券 、 回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 国证 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 行证 券,且限于由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负 责登 记 和 存 管 的, 并 可 在 证券 交 易 所 或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证券。 基金不 得投 资未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 非公 开发 行证 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 证券 的认购,不得预付任 何形 式的保证金,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 期但 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 有规定的 除外。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关 基 金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 风 险 控制 制 度 。 基金 投 资 非 公开 发 行 股 票 , 基金 管 理 人 还应 提 供 基 金 管理 人 董 事 会批 准 的 流 动 性风 险 处 置 预案 。 上 述 资料 应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 额度 和投资 比例 控制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 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 发至 基金托管 人 , 保 证 基 金托 管 人 有 足够 的 时 间 进 行审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 收到 上 述 资 料后 两 个 工 作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 性风 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 采取积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 的 时间 内 有 效 解 决基 金 运 作 的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额 赎 回 或 市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等 原 因 而 导致 基 金 现 金 周转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提 供 足额 现 金 确 保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并 承 担 所有 损 失 。 对 本基 金 因 投 资流 通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 动性 风 险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3.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 前,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 要求的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拟 发 行 证 券主 体 的 中 国证 监 会 批 准 文件 、 发 行 证券 数 量 、 发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购 的 数 量 、 价格 、 总 成 本、 应 划 付 的 认购 款 、 资 金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保 证 上 述 信息 的 真 实 、 完整 , 并 应 至少 于 拟 执 行 投资 指 令 前 两个 工 作 日 将上 述信息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 时提 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 必要 的信息,致使托管人 无法 审核认购 指令而 影响 认购 款项 划拨 的,基 金托 管人 免于 承担 责任。 4.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流通 受 限证券 的行 为。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反了 《基 金合 同》 、 《托 管协 议》 以 及其 他相关 法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及 时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呈 报 中国 证 监 会 , 同时 采 取 合 理措 施 保 护 基金 投资人 的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违 法、违 规以 及违 反 《 基金 合同 》 、 《托 管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协议 》 的 投资 指令 不予 执行 ,并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纠正, 基金 管理 人不 予纠 正或已 代表 基 金签署 合同 不得 不执 行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G.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 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 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 的风 险 , 本 着 审 慎、 勤 勉 尽 责的 原 则 进 行 中期 票 据 的 投资 业 务 。 基 金管 理 人 根 据法 律 、 法 规、 监 管 部 门 的 规定 , 制 定 了经 董 事 会 批 准的 中 期 票 据相 关 投 资 管 理办 法 , 以 规范 对 中 期 票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程 、 风 险 控制 。 基 金 管 理人 的 中 期 票据 相 关 投 资 管理 办 法 的 内容 与 本 协 议不 一致的 ,以 本协 议的 约定 为准。 1. 基金 投资 中期 票据 应遵 循 以下 投资 限制 : (1) 中期 票据 属于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基 金投 资中 期票据 应符 合法 律、 法规 及 《基 金合 同》中 关于 该基 金投 资固 定收益 类证 券的 相关 比例 ; (2)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公募基 金投 资于一 家企 业发行的 单期 中期票 据合 计不超 过 该期证 券 的10% 。 2.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流动 性风 险处 置的 监督 职责限 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 资中 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 限制 进行事后监督,如发 现异 常情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 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监 督 和核 查 。 基 金 管 理人 接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 核 对并 向 基 金 托管 人 说 明 原 因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 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 如因市场变化,基 金管 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 超过 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 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将中 期票 据调 整至 规定 的比例 要求 ,但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特 殊 情形除 外。 H.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 核 查。 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规 定 , 应 及 时以 电 话 提 醒或 书 面 提 示 等方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积 极配 合 和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的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收 到 通 知 后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回复 基 金 托 管人 , 对 于 收 到的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 托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说 明 违 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J.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基 金 托 管人 发 出 的 提 示,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正 , 或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 疑义 进 行 解 释或 举 证 ; 对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法 律 法 规、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基 金 合 同 和 本托 管 协 议 的要 求 需 向 中 国证 监 会 报 送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 事 项 , 基金 管 理 人 应积 极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度 等。 K.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或 者 违反 基 金 合 同 约定 的 , 应 当立 即 通 知 基 金管 理 人 及 时 纠 正 , 由 此造 成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L.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A.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财 产 、 开 设基 金 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 、 证券 账 户 和 期 货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计 算 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理 人 指 令 办理 清 算 交 收、 相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运 作等 行为 。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 对基金财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金 合 同 、 本 协 议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时 , 应 及时 以 书 面 形式 通 知 基 金 托管 人 限 期 纠正 。 基 金 托管 人 收 到 书 面 通知 后 应 在 下一 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 以书 面 形 式 给 基金 管 理 人 发出 回 函 , 说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 规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C.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 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行 核 查 ,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在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并 改 正 , 或就 基 金 管 理 人的 疑 义 进 行解 释 或 举 证 ;基 金 托 管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实 性。 D.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A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投资 所需 的相 关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按照基 金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 金财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正 当 指令 , 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任 何 资 产 。不 属 于 基 金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控 制 下 的 资产 及 实 物 证 券等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保 管 期 间的 损 坏 、 灭失 , 基 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 的应收资产,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 定到账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托 管 人 , 到账 日 基 金 财 产没 有 到 达 基金 账 户 的 , 基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施 进 行 催 收 。 基 金 管 理 人未 及 时 催 收给 基 金 财 产 造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7 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 金 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 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的基金 资产, 或交 由期 货公 司或 证券公 司负 责清 算交 收的 基金资 产 (包 括但 不限 于期 货保证 金账 户 内的资 金、 期货 合约 等 ) 及 其收益 ;由 于该 等机 构或 该机构 会员 单位 等本 合同 当事人 外第 三 方的欺 诈、 疏忽 、过 失或 破产等 原因 给基 金财 产造 成的损 失等 不承 担责 任。 8.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B.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 金应开立“基金募集 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 开立并管 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募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基金 财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基 金 托 管 人为 基 金 开 立 的基 金 资 金 账户 , 同 时 在 规定 时 间 内 ,基 金 管 理 人应 聘 请 具 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 业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 进行 验 资 , 出 具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 效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 规定 办 理 退 款等事 宜。 C.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账户(也可 称为 “托管账 户” ) , 保管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办 理资 金收 付。 托管 账户名 称应 为 “嘉实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预 留印鉴 为托 管人 印章 。 2.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 人和基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借 本 基 金 的名 义 开 立 任 何其 他 银 行 账户 ;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 户 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 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D.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 基金开立 基金托 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证券账 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限于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 管人和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出 借 或 未 经对 方 同 意 擅 自转 让 基 金 的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用 基 金 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 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 管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 算备付金 账 户 , 并 代 表所 托 管 的 基金 完 成 与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一 级 法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结 算 互保 基 金 、 交 收价 差 资 金 等的 收 取 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 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户 的 开 立 、 使用 的 , 若 无相 关 规 定 , 则基 金 托 管 人比 照 上 述 关于 账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执 行。 E.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托 管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以基 金 的 名 义在 中 央 国 债 登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并 代 表基 金进行 银行 间市 场债 券的 结算。 F.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 资需 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 保证 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 ,基金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开 立 期 货 结算 账 户 等 投 资所 需 账 户 。完 成 上 述 账 户开 立 后 , 基金 管 理 人 应以 书 面 形 式 将 期货 公 司 提 供的 期 货 保 证 金账 户 的 初 始资 金 密 码 和 保证 金 监 控 中心 的 登 录 用户 名 及 密 码 告 知基 金 托 管 人。 资 金 密 码 和保 证 金 监 控中 心 登 录 密 码重 置 由 管 理人 进 行 , 重置 后务必 及时 通知 托管 人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 互配 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 理人保证 所 提 供 的 账 户开 户 材 料 的真 实 性 和 有 效性 , 且 在 相关 资 料 变 更 后及 时 将 变 更的 资 料 提 供给 托管人 。 2.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户,可以根 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由基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金 托 管 人 按照 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 本 协 议的 约 定 协 商 后开 立 。 新 账户 按 有 关 规定 使用并 管理 。 3.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G.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按约定 由 基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管 人 的 保 管库 , 或 存 入 中央 国 债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中 国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实物 保管 凭证由 基金托 管 人 持 有 。实 物 证 券等 有价 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 让, 由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由 上 述 存 放机 构 及 基 金 托管 人 以 外 机构 实 际 有 效 控制 的 有 价 凭证 不 承 担 保管 责任。 H.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 。 除 本 协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人 代 表 基 金 签署 的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重 大 合 同 应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至 少 各 持 有一 份 正 本 的 原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重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时 将 重 大 合同 传 真 给 基 金托 管 人 , 并在 三 十 个 工 作日 内 将 正 本送 达 基 金 托管 人 处 。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发 送的 合 同 传 真 件与 事 后 送 达的 合 同 原 件 不一 致 所 造 成的 后 果 ,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A.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 数 量 , 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 计 算 , 精确 到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 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按规 定公告 。 2. 复核 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 净值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本 基金 的基金 会计 责任 方, 负责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关 的 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 关各 方 在 平 等基 础 上 充 分 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 一 致意 见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B.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 行估 值。 C.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应当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处 理份 额净 值错 误。 D.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E.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应按 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 处 理 原 则 , 分别 独 立 地 设置 、 登 录 和 保管 本 基 金 的全 套 账 册 , 对相 关 各 方 各自 的 账 册 定期 进 行 核 对 , 互相 监 督 , 以保 证 基 金 资 产的 安 全 。 若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对 会 计 处 理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处 理 方法 为 准 。 若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查 找 到 错 账的 原因而 影响 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 公告 的,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账册 为准 。 F.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 金 管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务 报 表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核 。 核对 不 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及复核 ; 在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的 编制 及复 核;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的编 制及 复核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 编 制 及 复核 。 基 金 托管 人 在 复 核 过程 中 , 发 现双 方 的 报 表 存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 原因 ,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国家 有 关 规 定 为准 。 基 金 年度 报 告 的 财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经 过 审 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不 足 两 个 月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 不 编制 当 期 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G..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季度 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基础 数据 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名 册 由 基金 登 记 机 构 根据 基 金 管 理人 的 指 令 编 制和 保 管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 关法律 法规 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 或编制 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 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管 理人 和 托 管 人不 得 将 所 保 管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 册 用于 基 金 托管 业务 以 外 的 其他 用 途 ,并 应遵 守 保 密 义务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本协 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 议有 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 协商未能 解 决 的 , 任 何一 方 均 有 权将 争 议 提 交 华南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会 , 按 照 华南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届 时 有 效 的仲 裁 规 则 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 深 圳 市。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 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 (为 本协 议之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政 区、 澳门 特别 行政 区和台 湾 地区法 律) 管辖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A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应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B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3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4 、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每 年 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 结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以通 过 销 售渠 道定 期 定 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的有 关规 则 另 行 公告 。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话费) 、(010)85712266, 也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查询 。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件、 业绩 报告 及基 金管 理人最 新动 态等 资料 。 3 、网 上交 易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2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 办理 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 码修改 、交 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资 料查 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话费 )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3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4 月 8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中 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嘉实 财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9 年3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4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代销 机构的住 所,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嘉实新趋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5 二十五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嘉实 新 趋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文件 。 2 、《 嘉实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 、《 嘉实 新趋 势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在支 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 取得备查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