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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大盘精选混合(240011)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大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华宝 大盘 精 选混合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业 大 盘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证监 许可 [2008 ]956 号) 的 核准 ,进 行募集 。 基 金合 同 于 2008 年 10 月 7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 华宝 大 盘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 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本招 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 金的产 品特 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 括: 因整 体政 治、 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 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 有的非系 统性风 险,由于 基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赎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管 理实施 过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本 基金 的特 定风 险,等等 。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 前,请 仔细 阅读 本基金 的《 招募 说明 书》 及《基 金合 同》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 为 2019 年 4 月 7 日,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 数据 未经审 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6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3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5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5 七 、 基金 合同 生效 ............................................................................................................... 36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非 交易 过户 与转 托管 ....................................................... 37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5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8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8 十二、 基金 财产 ..................................................................................................................... 60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61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4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与 税收 ..................................................................................................... 66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8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9 十八、 风险 揭示 ..................................................................................................................... 72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4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76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7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4 二 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98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公 开 募集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 称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 公开 募集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以 下简 称 “ 《流 动性 规 定》 ” ) 、 其 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大 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本 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华宝大 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 略、 风险 、 费 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投 资人 在作 出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招募 说 明 书 。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 金是 根 据 本 招 募说 明 书 所 载 明 资 料 申请 募集 的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由 本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二、 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大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宝 大盘 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华宝 大盘 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 期 更新;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华宝 大 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 托管协 议 : 指《 华宝 大盘 精选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其任何 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及 不 时 做出的 修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流动 性规 定》 :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 元: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资 基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规定 》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指由于法 律法 规、监 管、 合同或操 作障 碍等原 因无 法以合理 价 格予以变 现的 资产, 包括 但不限于 到期 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 上 的逆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含协议 约定 有条件 提前 支取的银 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 流通 受 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 资产 支 持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 约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 债券等 ;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金 登记 、存管 、清 算和交收 业务 ,具体 内容 包括投资 者 基金账户 管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记 、清 算及基 金交 易确认、 发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机构 。本 基金的 注册 登记机构 为 华宝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或 接受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委托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 投 资者 : 指个人投 资者 、机构 投资 者、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和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 满18 周岁 , 合法 持有 现 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份 证、军人 证件 等有效 身份 证件的中 国公 民,以 及中 国证监会 批 准的其 他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自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 境内 合法注 册登 记或经有 权政 府部门 批准 设立和有 效 存续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资基 金的 企业法 人、 事业法人 、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境内 证券 投资管 理暂 行办法》 及 相关法律 法规 规定可 以 投 资于在中 国境 内合法 设立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基 金合 同第九 部分 之规定召 集、 召开并 由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合 同和 招募说 明书 中载明, 并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的基 金 份额募 集期 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8 年10 月7 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者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申 请购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本基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间,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申请卖出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 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 条件, 申请 将其持有 的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基金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基金 份额 转换为 基金 管理人管 理 的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转托管 :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管 理人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行 投资 时,向 基金 托管人发 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介 :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和互 联网网 站; 基金账 户: 指注册登 记机 构为基 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 录其持 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 交易账 户: 指销售机 构为 投资者 开立 的记录投 资者 通过该 销售 机构买卖 开 放式基 金 份 额的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 账 户;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日期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 息、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银 行 存款利息 、其 他合法 收入 及因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 用 的节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持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银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申购款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余 额所 得的 基金 份额 的价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资 产和 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 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人 民共 和国现 行有 效的法律 、行 政法规 、司 法解释、 地 方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及其 他规 范性文 件以 及对于该 等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法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无 法预 见、无 法克 服、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包括 但 不限于 洪水 、 地震 及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疫情 、 骚乱 、 火 灾、 政府征用 、没 收、法 律变 化、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证 券 交易场 所 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总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 黄小 薏)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 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 持有49% 的 股份 。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 董事会 成员 孔祥清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 , 高级 会计 师。 曾任 宝钢 计 财部资 金处 主办 、 主 管、 副 处长, 宝钢集 团财 务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任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宝 武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产 业金 融党 工委 副书 记、 纪 工委 书记 、 工 会工 委主席 , 法 兴华 宝汽 车租 赁 (上 海)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华 宝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 华 宝都 鼎 (上 海) 融资 租赁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中 国太平 洋保 险( 集团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魏臻先 生, 董 事, 硕 士。 曾任麦 肯锡 ( 上海) 咨询 公司分 析师, 摩根 斯坦 利 亚洲公 司分 析师, 香港 人人 媒体 总监 。 现任 华平 投资 集团 董事 总经理 、 神 州租 车控 股公 司董事 、 九 月教 育集团 董事 、中 通快 递董 事。 周朗朗 先生 , 董 事, 本 科 。 曾任 瑞士 信贷 第一 波士 顿 ( 加 拿大) 分析 师; 花 旗银行 (香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港) 投 资银 行部 分析 师; 现任美 国华 平集 团中 国金 融行业 负责 人、 董事 总经 理, 华 融资 产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上 海灿谷 投资 管理 咨询 服务 有限公 司董 事。 胡光先 生, 独立 董事 , 硕 士。 曾 任美 国俄 亥俄 州舒 士克曼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飞利浦 电子 中国集 团法 律顾 问、 上海 市邦信 阳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现任 上海 胡光律 师事 务所主 任 、 首 席 合伙人 。 尉安宁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博士。 曾任 宁夏 广播 电视 大学讲 师, 中国 社会 科学 院经济 研究 所助理 研究 员 , 世界 银行 农业经 济学 家 , 荷兰 合作 银行东 北亚 区食 品农 业研 究主管 , 新希 望 集团常 务副 总裁 , 比 利时 富通银 行中 国区 CEO 兼 上 海分行 行长 , 山 东亚 太中 慧集团 董事 长。 现任上 海谷 旺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执行 董事 兼总 经理 。 陈志宏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硕士。 曾任 毕马 威会 计师 事务所 合伙 人、 普华 永道 会计师 事务 所合伙 人, 苏黎 世金 融服 务 集团中 国区 董事 长, 华彬 国 际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 高级顾 问。 2 、 监事会 成员 朱莉丽 女士 , 监 事, 硕士 。 曾就 职于 美林 投资 银行 部、 德 意志 银行 投资 银行 部; 现 任美 国华平 集团 执行 董事 。 杨莹女 士, 监事, 本科。 曾在三 九集 团、 中国 平安 保险 (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 司、 永 亨银 行 (中 国) 有限 公司、 中 国民生 银行 、 华 宝投 资有 限公司 工作 , 现 任华 宝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风险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 贺桂先 先生 , 监 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经 理; 现任 华宝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营 运副 总监 兼北京 分公 司总 经理 兼综 合管理 部总 经理 。 王波先 生, 监事 , 硕 士。 曾 任上海 证券 报记 者; 现任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 金业务 总 监兼互 金策 划部 总经 理。 3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孔祥清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基金公 司参 与公司的 筹建 工作, 先后 担任公司 清算 登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 监、营 运总 监, 现任 华宝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欧江洪 先生 ,副 总经 理, 本科。 曾任 宝钢 集团 财务 部主办 ,宝 钢集 团成 本管 理处主 管 , 宝钢集 团办公 室(董 事会 办公室 )主管/ 高级 秘书, 宝钢集 团办公 厅秘书 室主 任,华 宝投资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行 政人事 部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 宝 钢金 融系统 党委 组织部 部长 、 党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委办公 室主 任。 现任 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李慧勇 先生 , 副总经 理 , 硕士 。 曾 在上 海申银 万国 证券研 究所 有限 公司 担任 董事总 经理 /所长助 理/研究 执行 委员 会副主 任/首席 分析 师的职 务。现 任华宝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4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詹杰, 硕士 。曾 在三 星综 合技术 研究 院、 阿里 巴巴 云计算 有限 公司 从事 技术 研究工 作 , 在华创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研究所、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从事 行业研 究工 作。2015 年 9 月加入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投资 经理 助理、 投资 经理 等职 务。2018 年 8 月起 任 华 宝 增 强 收益 债 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 经 理 、 华宝 大 盘 精 选 混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金经 理。 夏林锋 ,硕 士。 曾在 上海 高压电 器研 究所 从事 研究 工作。2010 年 7 月加 入华 宝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分 析师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务。2014 年 10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 宝大 盘 精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2015 年 2 月起 任华宝 生态 中国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2015 年6 月至 2017 年3 月 任华 宝新 价值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6 年11 月起 任华 宝未 来主导 产业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18 年9 月起 任华宝 绿色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冯刚先 生 , 管理 学硕 士,2008 年10 月至 2010 年 7 月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范红兵 先生 ,硕士,2010 年7 月至 2014 年 10 月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王智慧 先生 ,博 士,2012 年1 月至 2015 年11 月担 任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5 、 权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闫旭女 士, 投资 总监、 国内 投资部 总经 理、 华宝 行业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宝收 益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 宝稳 健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 投资总 监 、 华宝动 力组 合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国策导 向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华 宝未 来主 导产 业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胡戈游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宝康 消费品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核心优 势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蔡目荣 先生 , 国内投 资部 副总经 理 、 华 宝多策 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华 宝资源 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 宝价 值发现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华 宝绿色 主题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曾豪先 生, 研究 部总 经理 ,华宝 先进 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 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 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 之便 为 自己 、 代 理人 、 代 表人 、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 第三 人 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 职期 间 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金 的 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 资源 、 开 发适 用的 技术 支 持系统 等内 容。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度 量风 险 。评 估风 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效性 原则 。通 过设 置科 学清晰 的操 作流 程, 结合 程序控 制, 建立 合理 的内 控程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格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 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慎性 原则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风险 控制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订要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部风 险控 制要 求不 相容 职务分 离、 建立 完善 的岗 位责任 制和 规范 的岗 位管 理措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 督 察长 由 公司 总 经理 提名 , 董事 会 聘任,并 应当 经全 体独 立 董事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 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负责调 查评 价公 司内 控制 度的健 全性 、 合 理性 ;负 责调查 、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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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玖 佰肆拾 叁亿 捌仟 柒佰 柒拾 玖万壹 仟贰 佰肆 拾壹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传真: (010 )66594942 中国银 行客 服电 话:95566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 ,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 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710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670 只, QDII 基金 40 只, 覆盖 了 股票型 、债 券型 、混 合型 、货币 型、 指数 型、FOF 等多种 类型 的基 金,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的投 资理 财需 求, 基金 托管规 模位 居同 业前 列。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通 过风 险识 别与评 估 、 风险控 制措 施设 定及 制度 建设 、 内 外部 检 查及审 计等 措施 强化 托管 业务全 员、 全面 、全 程的 风险管 控。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7 年 , 中 国银 行继 续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 和 程序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 关规定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规 定 ,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绝 执行 ,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 理 机构报 告。 基金 托管 人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已 经生 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 同约定 的,应 当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报告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 台。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球 金融 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孔 祥清 直销柜 台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直销柜 台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网 址:www.fsfund.com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直销 e 网金 系 统办 理 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网 上交 易网址 :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邮 编:100140








法 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8 ;010-66106114








公 司网 址:www.icbc.com.cn








(2)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公 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 号中 国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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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818








法 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联 系人 :陈 洪源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6








公 司网 址:www.boc.cn








(4)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3








公 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自 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路 188 号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彭 纯








联 系人 :曹 榕








传 真: (021 )58408483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9








公 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邮 编:51804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 系人 :邓 炯鹏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5








公 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7)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福州 市湖东 路 154 号








邮 编:350003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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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 司网 址:www.cib.com.cn








(8) 中国 民生 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西 绒线 胡 同28 号天 安 国际办 公楼








邮 编:1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 系人 :王 志刚








传 真:010-5709261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 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东区海 河东 路 218 号 渤海 银行大 厦








邮 编:300012








法 定代 表人 :李 伏安








联 系人 :王 星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1








公 司网 址:www.cbhb.com.cn








(10)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东 风东 路 713 号








邮 编:510080








法 定代 表人 :杨 明生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公 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11)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 夏银行 大厦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民吉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 司网 址:www.hxb.com.cn








(12)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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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中 华路 26 号








邮 编:210001








法 定代 表人 :夏 平








客 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公 司网 址:www.jsbchina.cn








(13)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邮 编:518001








法 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 系人 :戴 青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 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4) 浦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邮 编:200002








法 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 系人 :胡 子豪








传 真:021-6116216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 司网 址:www.spdb.com.cn








(1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一路 12 号








邮 编:200002








法 定代 表人 :高 国富








联 系人 :胡 子豪








联 系电 话:95528








传 真:021-6116216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8








公 司网 址:www.spdb.com.cn








(16)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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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朝 阳门 北大 街9 号








邮 编:1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李 庆萍








联 系人 :王 晓琳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8








公 司网 址:www.citicbank.com








(17)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中 国 凤凰大 厦 1 号楼 9 层








邮 编:518026








法 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联 系人 :陈 剑虹








联 系电 话:4008-001-001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7








公 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8)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宾 水西 道 8 号( 奥体 中心北 侧)








法定 代 表人 :王 春峰








联 系人 :王 星








联 系电 话:400-651-5988








传 真:022-2845195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 司网 址:www.ewww.com.cn








(19) 长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深 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 报业大 厦 16-17 层








邮 编:518034








法 定代 表人 :丁 益








联 系人 :梁 浩








联 系电 话:400-666-68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 司网 址: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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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江 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邮 编:430015








法 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联 系人 :奚 博宇








联 系电 话:027-65799999








传 真:027-85481900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9








公 司网 址:www.95579.com








(21) 北京 蛋卷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 京 市朝 阳区阜 通东 大 街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 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联 系电 话:15910450297








传 真:010-6184069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618518








公 司网 址:https://danjuanapp.com/








(22) 德邦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 心2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武 晓春








联 系人 :刘 熠








联 系电 话:95353








传 真:86216876798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公 司网 址:www.tebon.com.cn








(2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邮 编:130118








法 定代 表人 :李 福春








联 系人 :安 岩岩








联 系电 话:400-60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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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431-8509679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60








公 司网 址:www.nesc.cn








(24) 东方 证 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东 方国 际金 融广 场 2 号楼 21-29 层








邮 编:200010








法 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 系人 :王 欣








联 系电 话:95503








传 真:021-6332672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03








公 司网 址:www.dfzq.com.cn








(2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券大 厦











法 定代 表人 :赵 俊








联 系人 :王 一彦








联 系电 话:95531








传 真:021-504988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公 司网 址:www.longone.com.cn








(26)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星 阳 街 5 号











邮 编:215021








法 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 系人 :陆 晓








传 真:0512-629385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30








公 司网 址:www.dwzq.com.cn








(27)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金 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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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 系人 :和 志鹏








联 系电 话:400-888-8993








传 真:010-66555246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95309








公 司网 址:www.dxzq.net.cn








(28)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高 利








联 系人 :程 博怡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1








公 司网 址:www.foundersc.com








(2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新 闸 路 1508 号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周 健男








联 系人 :李 晓皙








传 真:021-2216913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5








公 司网 址:www.ebscn.com








(30)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天 河北 路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法 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 系人 :马 梦洁








联 系电 话:9557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5








公 司网 址:www.gf.com.cn








(31) 国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 号国 华投资 大 厦9 层 10 层








邮 编:100007








法 定代 表人 :王 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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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司 琪








联 系电 话:400-818-8118








传 真:010-8418331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公 司网 址:www.guodu.com








(32)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上 海银行 大 厦29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联 系人 :朱 雅崴








传 真:021-3867066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1








公 司网 址:www.gtja.com








(33)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 证券大 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 系人 :周 杨








传 真:0755-8213395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6








公 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34)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广东 路 689 号








法 定代 表人 :周 杰








联 系人 :李 楠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 司网 址:www.htsec.com








(35) 上海 好买 基 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联 系电 话:400-700-96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公 司网 址: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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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朝 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 厦 10 层








联 系电 话:400-920-00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 司网 址:www.licaike.com








(37)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城 区海 拉尔 东街 满世 书香苑 办公 楼 7 楼








邮 编:010010








法 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 系人 :熊 丽








联 系电 话:400-196-6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96-6188








公 司网 址:www.cnht.com.cn








(38) 申万 宏源 西部 证券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市 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南 路 358 号大 成国 际 大厦 20 楼2005 室








邮 编:830002








法 定代 表人 :李 琦











联 系人 :陈 飙








传 真:0991-230192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公 司网 址:www.hysec.com








(39)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邮 编:230081








法 定代 表人 :章 宏韬








联 系人 :范 超








传 真:0551-65161672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18








公 司网 址:www.ha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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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上 海环球 金融 中 心57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 系电 话:400-820-9898








传 真:021-6877782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公 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1)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088 号 招商银 行上 海大 厦 18-19 层








法 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 系人 :王 虹








传 真:021-20655196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7








公 司网 址:www.hfzq.com.cn











(42)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88 号








邮 编:210019








法 定代 表人 :周 易








联 系人 :庞 晓芸








联 系电 话:95597








传 真:021-8338725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公 司网 址:www.htsc.com.cn








(43) 上海 华夏 财富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7-5666








(44) 上海 基煜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488 号太 平金融 大 厦1503 室








法 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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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jiyufund.com.cn








(45)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区 创新 三 路833 号








邮 编:150028








法 定代 表人 :赵 宏波








联 系人 :姜 志伟








传 真:0451-8233727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公 司网 址:www.jhzq.com.cn








(46)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外大 街 28 号 富 卓大 厦A 座7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公 司网 址:http://8.jrj.com.cn








(47) 北京 肯特 瑞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海 淀东 三 街 2 号 4 层401-1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988511








公 司网 址:http://kenterui.jd.com








(48) 上海 联泰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福 泉北 路 518 号 8 座3 层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466-788








公 司网 址:www.66zichan.com








(49) 上海 陆金 所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33 号1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9031








公 司网 址:www.lufunds.com








(50) 蚂蚁 (杭 州)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西 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 龙时代 广 场B 座6F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0-776-123








公 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51) 民生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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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 生金融 中 心A 座16-20 层








邮 编:100005








法 定代 表人 :冯 鹤年








联 系人 :韩 秀萍








联 系电 话:400-619-8888








传 真:010-8512791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76








公 司网 址:www.mszq.com








(52) 中国 民族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盘 古 大观 A 座40F-43F








法 定代 表人 :姜 志军








联 系人 :程 博怡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公 司网 址:www.e5618.com








(53) 诺亚 正行 (上 海)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皇 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联 系电 话:400-820-002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 -821-5399








公 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54) 平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心 区金 田 路4036 号 荣 超大 厦16-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联 系人 :周 一涵








联 系电 话:95511








传 真:0755-8243536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11-8








公 司网 址:www.stock.pingan.com








(55)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府 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 贸易中 心东 塔楼








法 定代 表人 :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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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人 :韩 笑








传 真:0351 -868661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 司网 址:www.i618.com.cn








(56)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四 川中 路 213 号 久事 商务大 厦 7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李 俊杰








联 系人 :邵 珍珍








传 真:021-53686100 ,021-5368620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公 司网 址:www.shzq.com








(57) 申万 宏源 证券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长 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楼








邮 编:200031








法 定代 表人 :李 梅








联 系人 :陈 飙








联 系电 话:95523








传 真:021-3338822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23








公 司网 址:www.swhysc.com








(58) 南京 苏宁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177








公 司网 址:www.snjijin.com








(59)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金 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 纪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 定代 表人 :曾 革








联 系人 :杨 苗苗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公 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60)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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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联 系电 话:400-1818-188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公 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1)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联 系人 :张 丽琼








联 系电 话:4008-773-772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773-772








公 司网 址:www.5ifund.com








(62) 上海 挖财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021-50810673








公 司网 址: www.wacaijijin.com








(63) 北京 新浪 仓石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址 :北京 市海 淀区东北 旺西路 中关村 软 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 浪总部 科研 楼5 层518 室








客 户服 务电 话:010-62675369








公 司网 址:www.xincai.com








(64)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甲 127 号大成 大 厦6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 系人 :张 晓辰








传 真:010-63081344








客 户服 务电 话:95321








公 司网 址:www.cindasc.com








(65)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长柳 路 36 号








法 定代 表人 :杨 华辉








联 系人 : ( 公邮 )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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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xyzq.com.cn








(66) 宜信 普泽 (北 京)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建 国 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99-200








公 司网 址:www.yixinfund.com








(67) 奕丰 金融 服务 (深圳 )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84-0500








公 司网 址:www.ifastps.com.cn








(68)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西城区 金融 大 街35 号国 际 企业大 厦 C 座








邮 编:100033








法 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联 系人 :辛 国政








联 系电 话:95551








传 真:010-8357480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或95551








公 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69)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福 华一 路 111 号 招商 证券大 厦 23 楼








邮 编:518033








法 定代 表人 :霍 达








联 系人 :黄 婵君








传 真:0755-82943227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65








公 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70)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望 京东 园四 区2 号 中 航资本 大 厦35 层








邮 编:100102








法 定代 表人 :王 晓峰








联 系人 :王 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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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10-59562637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公 司网 址:www.avicsec.com








(71) 中国 国际 金融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 北京 市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毕 明建








联 系人 :吕 卓








传 真:010-65058065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10-1166








公 司网 址:www.cicc.com








(72) 中经 北证 (北 京)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车 公庄 大 街4 号 5 号楼 1 层








联 系电 话:400-600-0030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00-0030








公 司网 址:www.bzfunds.com











(73) 中泰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 亚银行 金融 大 厦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 系人 :秦 雨晴








传 真:021-2031512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8








公 司网 址:www.zts.com.cn








(74)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与 福中 路交 界处 荣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 18-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 定代 表人 :高 涛








联 系人 :胡 芷境








联 系电 话:95532








传 真:0755-820265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32 或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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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75)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朝内 大 街 2 号 凯恒 中 心B 座 18 层











法 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 系人 :许 梦园








联 系电 话:400-888-8108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87








公 司网 址:www.csc108.com








(76) 中信 期货 有限 公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中心 三路8 号 卓越 时代 广场 ( 二期) 北座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法 定代 表人 :张 皓








联 系人 :刘 宏莹








传 真:0755-83217421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990-8826








公 司网 址:www.citicsf.com








(7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亮 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 券大厦








邮 编:100026








法 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 系人 :王 一通








联 系电 话:400-889-5548








传 真:010-60833739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8) 中信 证券 (山 东)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 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东 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 场东 座 5 层











邮 编:266000











法 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联 系人 :刘 晓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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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电 话:95548








传 真:0532-85022605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 司网 址:http://sd.citics.com/








(79) 中银 国际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1 楼








邮 编:200120











法 定代 表人 :宁 敏








联 系人 :许 慧琳








传 真:021-50372474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 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80)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梨 园 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客 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公 司网 址:www.zlfund.cn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电话:021 -38505888 传真:021 -38505777 联系人 :章希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 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黄 浦区湖 滨 路 202 号企 业天 地 2 号 楼普 华永 道中 心 11 楼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李 丹


联系电 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张 勇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张勇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 【2008 】 956 号 《 关于 核准华宝 兴业 大 盘精 选 股 票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核准 ,由基 金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 募集 期从 2008 年 9 月 8 日起, 至 2008 年 9 月 26 日 止, 共募 集 490,050,880.11 份基 金份额, 有效 认购 户数 为 3473 户。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七、 基 金 合 同生 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08 年10 月7 日正式 生效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露 ;连 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如 转换 运作方 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 并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表 决。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 非交 易 过 户 与 转 托管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投 资者 可以在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 场所 或按 销售机 构提 供 的其他 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赎 回。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证 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8 年 12 月 15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自 身或 要求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对 基金投 资者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有效 性 进行确 认 。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 情况, 否则 ,如 因申 请未 得到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确认 而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登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的 , 申 购生 效。 申购 采用 全 额交款 方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间 内未 全额 到账则 申购 不成 立, 申购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账 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登 记机 构确认 赎回 时, 赎回 生效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登 记机 构按规 定向 投资 者支 付赎 回款项 , 赎回款项 在自 受理基 金投 资者有效 赎回 申请之 日起 不超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间 内划往 投 资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赎回 款项 的 支 付办 法按本 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 代 销网 点和 直 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通过 直销柜 台 首 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为 10 万元 人民 币 (含 申购费 ) , 追 加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元人 民 币(含 申购费)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额的 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 直 销柜 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 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构 成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 申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 申购、 暂停 基金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申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具体 请参 见相 关公 告。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单 笔赎 回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基金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 点)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不 足 1 份的 ,在 赎回 时需 一次全 部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合 理调 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进行前 述调 整必 须提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公 告 。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净 申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 以后舍 去 , 舍 去 部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所 有。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方式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 , 净 赎回金 额 为赎回 金额 扣除 赎回 费用 的金额 , 各计 算结果 均按 照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小 数点后 两位 , 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生 的收 益归 基金财 产所 有。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本基 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四 位, 小数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财产 中列 支 。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1 、投资 人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表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7 天以 内 1.5% 7 天以 上( 含)- 两年 以内 (含 两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承担 , 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对 于收取 的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 7 日的 投资 者的 赎回 费, 基 金管理 人将 其全 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 持 续持有 期长 于等于 7 日 的 投资者 ,应 当将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其余 部 分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手 续费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 范围 内调整申 购费 率和赎 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整 实 施 2 个 工作 日前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介 上刊 登 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也可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如 网上 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人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经 相关销 售机 构同意 , 按相 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回 费率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2 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 基金份 额。 3 、 投资 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 益并办 理 相应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工 作日 予以 公告 。 (九)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 理。 在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超 过基金 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赎回申 请情 形下 , 本基 金 将按照 以下 规 则 实 施 延 期办 理 赎 回 申请 : 若 发 生 巨额 赎 回 , 存在 单 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超过 基 金 总 份额 20% 以上 (“大 额赎 回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情 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按照 保护 其他赎回 申请 人 ( “普 通赎 回申请 人” ) 利益的 原则 , 优先 确认 普通赎 回申 请人 的赎 回申 请, 在当 日可 接 受赎 回 的 范 围内 对 普 通 赎回 申 请 人 的 赎回 申 请 予 以全 部 确 认 或 按单 个 账 户 赎回 申 请 量 占普 通赎回 申请 人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确 认 ; 在 普通 赎回 申请人 的赎 回申 请全 部确 认且当 日接 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 提下 , 在 仍可 接受 赎回 申 请的范 围内 对大 额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例 确认 。 对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投资 者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可以 选择延 期赎 回或 取消 赎回 。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 被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理 , 无 优先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权并 以 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如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未作明 确选 择, 投资 者未 能赎回 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理 。 部 分延 期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的 限制 。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介 、基 金管 理人的 公司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处 理 方 法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 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 定媒 介 公 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发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情 况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 申购申 请 。 当 前一 估值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50% 以 上的 资产出 现无 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 采用 估值技 术仍 导致 公允 价值 存在重 大不 确定 性时 , 经 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确 认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申购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数 的 比例达 到或 者超 过基 金份 额总数 的 50% , 或者 变相 规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 (6)申 请超过 基金管 理人 设定的基 金总 规模、 单日 净申购比 例上 限、单 一投 资者单 日 或单笔 申购 金额 上限 的;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 请时 , 应 当依法 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停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可以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4)发 生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 估值的 情况 时,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接 受投资 者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 的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 用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协 商 确认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暂停接 受基 金赎 回申 请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当按 单个 赎回申 请人 已 被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 会指定 报刊 或其 他相 关媒 体,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 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媒 体 , 刊 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报 刊或 其他 相关 媒体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 赎 回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 额 净值 。 ( 十一)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1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 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 注册 登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 ” 仅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 强制 执行 ” 是指 司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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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由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统一 办理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 登记 机构规定的相 关资料。 无 论在上述何种 情况下, 接受非交 易过户 的主 体必须 是 合 格的 投资者 。 2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 个月内办 理; 申请人 按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用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以办理其 基金 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构 的转 托管手 续。 转托管在 转出 方进行 申报 , 基金份 额转 托管一 次完 成 。 投资 者 于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 转托 管份 额 于T+1 日到 达转 入方 网点 ,投资 者可 于 T+2 日 起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4 、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理 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 基 金账 户或基 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5、 如相 关法 律法 规允许 基金 管理 人 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 管理 人将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其 他销 售机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具 体办理 时间 、 流 程以 销售 机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和 规定 为准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按 转出 基金 正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 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单 位净 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出 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当转 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低 于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 补 差费 率=转入 基金的 申购费 率-转 出基金 的申购 费率; 当转出 基金 金额所 对应的 转出基 金申 购费率 高于转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补差 费率=0)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动力 组 合 基金 、 收 益增长 基金 、 先 进成 长基 金、 行 业精 选基 金 、增 强收 益债 券、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端 收费 模式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新 兴产业 基金 、 可 转债 基金 、 上证180 成长ETF 联接 基金、 医药 生物 基金 、 资 源优选 基金、服 务优选 基金 、 创 新优 选基 金、 生 态中 国基 金 、 量 化对 冲基金 、 高 端制 造基 金、 品 质生活 基金 、 稳健回 报基 金、 万物 互联 基金、 转型 升级 基金 、 核 心优势 基金 、 新 活力 基金 、 未来 主导 产业 基金、 沪 深300 增强 指数 基金、 新起 点基 金 、 新飞 跃基金 、智 慧产 业基 金、 第三产 业基 金 、 红利基 金C 、新 优享 基金 、价值 发现 基金 、中 证 500 指数 增强 基金 、券 商 ETF 联接基金 、 宝丰高 等级 债券 基金 、绿 色主题 基金 、科 技先 锋基 金、宝 裕债 券基 金 A 转出 ,单笔 转换 申 请份额 不得 低 于 1 份 , 从 现金 宝 A/B 转出 , 单 笔转 换申请 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因为 转换 等 非赎回 原因 导致 投资 人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少于 该基 金最 低保留 份额 数 量限制 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不作强 制赎 回处 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 不 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介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频 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 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介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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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 的 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范 围、 策略、 业绩 比较 基准 和风 险收益 特征 1 、投 资目 标 在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争 取基金 净值 中长 期增 长超 越业绩 比较 基准 。 2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公 开发 行、 上市的 股票 和债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它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股票 指数 期货等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的 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投 资范 围。 3 、投 资策 略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资 产配 置策略 , 通 过宏 观策 略研 究, 对 相关 资产 类 别 的预 期收益 进行 动态跟踪 ,决 定大类 资产 配置比例 。本 基金的 股票 投资比例 为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60%-95% , 其中投资于大盘股 市值占 非现金资产的比例 不低于 80% , 权 证 投 资比 例 为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 0%-3 %, 资 产支 持证 券 比 例为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0% , 债 券及 现金 投资 比例 为基金 资产 净 值的5 %-40% ( 其中 , 现 金 (不包 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 出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到 期日 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 本基 金的 大盘 股 指沪 深 A 股按 照流 通市 值 从大至 小排 名 在前 1/3 的股 票。 (2)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深 入研 究大 盘股 基本面 和长 期发 展 前 景, 注重价 值挖 掘, 精选 个股 。 1 )定 量与 定性 相结 合的 个 股精选 策略 本基金 的股 票池 主要 包括 大盘股 。 在股票 池中 先 用7 个 指标 进行定 量分 析 , 这7 个定 量指标 分别 为: 成长指 标:--预测 未 来两 年EPS 复合 增长 率

















价值指 标:--预测 P/E





--预测 P/B














--预测 P/CF


--预测 P/S 盈利指 标:--过 去三 年平 均 R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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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去三 年平 均 ROIC 筛选出 排名 靠前 的股 票形 成初选 股票 池 。 对初选 股票 池中 的股 票, 进行案 头研 究和 实地 调研 , 深入 研究 企业 的基 本面 和长期 发展 前景 , 精选 符合 以下 一条 或数条 定性 判断 标准 的股 票,形 成备 选股 票池 : 明显的 规模 经济 和范 围经 济; 行业地 位 突 出, 强大 的 核 心竞争 力 ; 良好的 管理 能力 和 长 远规 划 ; 盈利能 力强且 注 重股 东回 报和投 资者 关系 ; 公司治 理完 善、 信息 披露 规范等 。 2 )行 业调 整策 略 通过对 宏观 经济 、 行 业经 济的把 握以 及对 行业 运行 周期的 认识 , 调 整股 票资 产在不 同行 业的投 资比 例 。 (3)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大 资产 配置 、 分类资 产配 置和 个券 选择 三个层 次自 上而 下进 行债 券投资 管 理,以 追求 稳定 收益 和充 分流动 性的 投资 目标 。 大资产 配置 主要 是通 过对 宏观经 济趋 势 、 金 融货 币政 策和利 率趋 势的 判断 对货 币资产 和 债券类 资产 进行 选择 配置 ,同时 也在 银行 间市 场、 交易所 债券 市场 进行 选择 配置。 分类资 产配 置主 要通 过分 析债券 市场 变化 、 投 资人 行为 、 品 种间 相对价 值变 化、 债券 供 求关系 变化 和信 用分 析进 行分类 品种 配置 。 可 选择 配 置的品 种范 围有 国债 、 金 融 债、 企 业债、 央票、 短期 融资 券。 品种选 择上 , 主 要通 过利 率 趋势分 析、 投资 人偏 好分 析 、 对收 益率 曲线 形态 变化 的 预期、 信用评 估、 市场 收益 率定 价、流 动性 分析 ,筛 选出 流动性 良好 ,成 交活 跃、 符合目 标久 期 、 到期收 益率 有优 势且 信用 风险较 低的 券种 。 主要采 用的 投资 策略 包括 : 1 )久期 灵活管 理:在 对宏 观经济趋 势、 金融货 币政 策和利率 趋势 的判断 基础 上,确 定 债券组 合久 期目 标范 围, 在可接 受范 围内 可以 按照 市场实 际变 化灵 活管 理久 期长短 , 以 获取 市场超 额收 益。 2 )曲线 合理定 价:按 照市 场各品种 实际 成交情 况, 得出合理 收益 率曲线 ,使 用该曲 线 对备选 品种 进行 合理 定价 , 确定其 公允 价格 , 在此 基础 上筛选 出价 格低 于其 合理 价值的 品 种 。 3 )曲线 下滑策 略:对 收益 率曲线形 态进 行分析 ,并 预测其未 来形 态变化 ,选 择收益 率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曲线段 上斜 率最 高区 间进 行下滑 操作 , 买 入曲 线上 端品 种 , 等 待其 剩余 年期 缩短而 自然 形成 收益率 下滑 ,从 而得 到超 额下滑 利润 。 (4) 其他 品种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市 场的 实际 情况及 基金 的申 购赎 回状 况, 将部 分资 产投 资于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包括 但不 限于 可转换 债券 、央 行票 据, 捕捉市 场机 会 , 提高基 金资 产的 使用 效率 。 央行 票据 的投 资策 略见 债券投 资策 略, 可转 换债 券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两层 次配 置策 略, 在对 宏观经 济、 行业 分析 的基 础上, 选择 有成 长性 、 前 景看好 的行 业进 行配置 。 最 后落 实到 个股 分析、 转债 具体 条款 分析 、 股性 、 债 性分 析上。 利 用转债 的债 性规 避股市 系统 性风 险和 个股 风险、 追求 投资 组合 的安 全和稳 定收 益, 并利 用其 股性在 股市 上涨 中分享 到行 业和 公司 成长 带来的 收益 。 另外, 本基 金具 备投 资权 证的条 件。 本基 金在 权证 投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的基本 面进 行研究 ,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 型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 制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 考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杠杆策 略、 价 值挖 掘策略 、 获利 保护 策略、 价差策 略、 双 向权 证策 略 、 卖空有 保护 的 认购权 证策 略、 买入 保护 性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4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 , 债 券投资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上证国 债 指数。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沪 深 300 指 数收 益率 ×80% +上 证国 债指 数收 益 率 ×20 % 。 沪深300 指数 是 第一 个覆 盖了沪 深两 市的 交易 所权 威指数 , 具 有市 值覆 盖率 高、 行 业代 表性强 、流 动性 好等 特点 。 当市场 出现 更合 适、 更权 威的比 较基 准时 , 经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 本基金 管理 人 履行 适 当 程序后 ,可 选用 新的 比较 基准, 并将 及时 公告 。 5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混合型 基金 , 其长 期平 均预 期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低于 股票型 基 金,高 于债 券型 基金 、货 币市场 基金 。 (二) 投资 程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 和不 定期 召 开会 议, 负责 就基 金重大 战略 和资 产配 置 做 出决策 。 2 、金 融工 程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金融工 程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究人员根据 金融 工程 部 定 期 提 交 的 股 票排 名 , 以排名靠前的股票 为主 要研究对 象, 考 察上 市公 司的 基本 面和长 期发 展前 景 , 预测 上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的 经 营情况 , 选 择 重点 上 市公 司进 行调 研, 撰写行 业和 子行 业研 究报 告及上 市公 司调 研报 告,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建 议。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 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内 控审 计风 险管理 部负 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并检 查执行 情况 。 (三) 投资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 、组 合限 制 本 基金 在投 资策 略上 兼顾投 资原 则以 及开 放式 基金的 固有 特点 ,通 过分 散投资 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 的 10%;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 (5) 本 基金 进入 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40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6) 本基 金股 票、 权证 、 债 券、 现金 的投 资比 例 范 围 为: 股票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的 60% - 95% , 权 证占 0 %-3% , 资 产支持 证券 占 0%-20% , 债 券及现 金 占 5%-40% (其 中, 现金 (不 包括结 算备 付金 、 存出 保证 金、 应收 申购 款等 ) 或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 5%) ; (7)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8)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 支持证 券 规模 的 10 %; (10)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 过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必 须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交易 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 (12) 本 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须 具有 评级 资质 的资 信评级 机构 进行 持续 信用 评级。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在 持有 期间如 果其 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本 基金 应在 评级 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 月内 予以全 部 卖 出 ;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4)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5)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百分 之五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16) 本基 金资 产总 值不 超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40%; (17 )本基金主动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符 合前述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 放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15%;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投 资组合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 30% ; (19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0) 法律 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 上述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则本 基金投 资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不再受 相关 限制 。 除上述第 (2) 、(12 )、 (17)、 (19 )项外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革 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不 符合 上 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但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特 殊情形 除外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定 。 对 于因基 金规 模短 期内 快速 增长而 导致 证券 投资比 例低 于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将调 整时限 从十 个交 易日 延长 到三个 月。 基金 规模快 速增 长主 要是 指基 金份额 拆分 、 大比 例分 红等 集中持 续营 销活 动引 起的 基金净 资产 规 模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增加10 亿元 以上 的情 形。 基 金发 生上述 需延 长建 仓期 限情 形的, 基金 管 理人应 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监 管部 书面 报告 , 说明 上述情 况出 现 的原因 及解 决方 案。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2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 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四)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 (五)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的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六)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所 载的数 据截 至 2019 年 3 月31 日, 本报 告中 所列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1 、 报 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9,122,852.70 92.16 其中: 股票 79,122,852.70 92.16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5,548,541.96 6.46 8 其他资 产 1,186,414.17 1.38 9 合计 85,857,808.83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 合 (1)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境内 股票 投资 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982,752.40 2.3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382,571.57 63.89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498,430.00 2.9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26,412.00 0.50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017,089.39 11.77 J 金融业 5,335,547.09 6.27 K 房地产 业 2,549.00 0.0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477,501.25 5.2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 计 79,122,852.70 92.96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 的港股 通投 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港 股通 投资 股票 。 3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761 安徽合 力 509,518 5,864,552.18 6.89 2 000858 五粮液 48,828 4,638,660.00 5.45 3 000568 泸州老 窖 61,700 4,107,986.00 4.83 4 002127 南极电 商 354,325 4,057,021.25 4.77 5 002555 三七互 娱 272,200 3,783,580.00 4.45 6 000661 长春高 新 10,425 3,304,620.75 3.88 7 000338 潍柴动 力 223,700 2,650,845.00 3.11 8 002384 东山精 密 138,189 2,624,209.11 3.08 9 000581 威孚高 科 110,524 2,551,999.16 3.00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10 002179 中航光 电 62,609 2,544,429.76 2.99 4 、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 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 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 、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发 现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在报 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537.0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129,656.3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493.62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5 应收申 购款 13,727.1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186,414.17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的情 况。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合计 数可 能不 等于 分项 之和。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9 年3 月31 日, 所列 数据 未 经审计 。 1 、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8/10/07-2008/12/31 0.98% 0.21% -10.74% 2.39% 11.72% -2.18% 2009/01/01-2009/12/31 91.29% 1.71% 73.60% 1.64% 17.69% 0.07% 2010/01/01-2010/12/31 -3.18% 1.46% -9.12% 1.26% 5.94% 0.20% 2011/01/01-2011/12/31 -30.49% 1.14% -19.67% 1.04% -10.82% 0.10% 2012/01/01-2012/12/31 7.40% 1.16% 7.04% 1.02% 0.36% 0.14% 2013/01/01-2013/12/31 9.65% 1.39% -5.30% 1.11% 14.95% 0.28% 2014/01/01-2014/12/31 18.03% 1.13% 41.16% 0.97% -23.13% 0.16% 2015/01/01-2015/12/31 32.39% 2.89% 6.98% 1.99% 25.41% 0.90% 2016/01/01-2016/12/31 -21.73% 1.75% -8.16% 1.12% -13.57% 0.63% 2017/01/01-2017/12/31 13.63% 0.83% 17.32% 0.51% -3.69% 0.32% 2018/01/01-2018/12/31 -28.53% 1.37% -19.66% 1.07% -8.87% 0.30% 2019/01/01-2019/03/31 32.59% 1.50% 22.76% 1.24% 9.83% 0.26% 2008/10/07-2019/03/31 101.63% 1.56% 84.00% 1.28% 17.63% 0.28% 2 、自基 金合同 生效以 来基 金累计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 变动的 比较 : 华宝 大 盘精 选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累计份额 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对 比图 (2008 年 10 月7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注: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自基 金成 立日 期 的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资产 组合 ,截 至 2009 年 4 月 7 日, 本基 金已 达到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资产 配置 比例。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总值 包括 基金所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 金的 应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财产的 债权 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 金 财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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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 债券 计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值 :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述 1-4 项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 3 、 当前 一估 值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五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四 位(含 第 四位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 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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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 2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应 计入 收益。 3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以在 基金 收益中 扣除 的费用 等 项目后 的余 额。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日 的该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的方 式)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 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 可在销 售机 构 处对托管 在该 处的基 金通 过基金分 红方 式的 设 置和 变更进行 分红 方 式 的 选 择 ,基 金 分 红 方式 变 更 确 认 后对 该 销 售 机构 账 户 内 托 管的 该 基 金 品种 全 部 份 额有 效。 投资人 未作 账户 分红 方式 选择的 情况 下 ,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第 (1 ) 项 所述 的 默认分 红 方式确 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第 (1 )项 所述 的默 认 分红方 式规 则。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 金当 期收 益先 弥补 前 期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 收益分 配;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份 基 金份额 的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 、如 果基 金当 期出 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 多 6 次; 7 、全年 基金收 益分 配 比例 不得低于 年度 基金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10% 。基金 合同 生效不 满 三个月 ,收 益可 不分 配;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 配原 则、 分配时 间 、 分配数 额及 比例 、分 配方 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 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 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 包括 但不限 于经 手费 、 印 花税 、 证管 费、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的 信息披 露 费 用;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后 与 本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和 律师费 ; (7) 基金 的资 金汇 划费 用 ; (8) 按照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规定 可以 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2 、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费 率计 提 。 计 算 方法如 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上述 “1、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 中 (3) 到 (8) 项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根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 的 规定,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4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5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低基 金管 理费和 基金 托管 费, 无须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 定媒 介 上刊登 公告 。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非交易 过户 与转托 管”中 的“( 六) 申购份 额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和“ (七) 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费用 及用 途” 中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间 的转换 费的 费率 水平 和计 算方式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九 、与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转换” 一章 中的 相关 规定 。 (三) 基金 的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十 六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十 七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媒 介 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介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售 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2 、 基 金半 年 度 报告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 制完 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额20% 的情 形, 为 保障其 他 投资者 利益 , 基金管 理人 至少应 当在 定 期 报告 “影 响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 重要 信息 ” 项 下披 露 该投资 者的 类别 、 报 告期 末持有 份额 及占 比、 报告 期内持 有份 额变 化情 况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形 除外 。 本基金 持续 运作 过程 中 , 应 当在基 金年 度报 告和 半年 度报告 中披 露基 金组 合资 产情况 及 其流动 性风 险分 析等 。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 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 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 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发 生涉 及基 金申 购、 赎回事 项调 整或 潜在 影响 投资者 赎回 等重 大事 项时 ; 27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十 八 、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 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 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 风 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本基金 的特 有风险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本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 在投资 管理 中会 至少 维 持 60% 的 股票 投资 比例 ,具 有 对股票 市场的 系统 性风 险 , 不能 完全规 避市 场下 跌的 风险 和个股 风险 , 在 市场 大幅 上涨时 也不 能保 证基金 净值 能够 完全 跟随 或超越 市场 上涨 幅度 。 本 基金属 于大 盘股 票基 金, 存在投 资风 格风 险,即 集中 投资 于大 盘股 的业绩 表现 不一 定领 先于 市场平 均水 平。 另外, 本基 金可 以投 资权 证, 权 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 收益 的特征 ,风 险较 大。





4 、管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 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5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 6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7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十 九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合 同约定 应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通过的 事 项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 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 同 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关 系发 生 变 化 或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布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基 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 金备案 手续 ; 2 )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独立 管理 运用 基金 财产 ; 3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制订 、修 改并 公布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 4 ) 根 据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本 基金 的相 关费率 结构 和收 费方 式, 获得基 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赎 回费 及其他 事先 核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他 费用 ; 5 )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销 售基 金份 额 ; 6 ) 在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反 公平 、 合理 原则 以 及不 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 相关法 律 法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合同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 监督。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应及时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 取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 7 )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选 择适当 的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有权依 照代 销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对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8 )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或 选择 、 更换 基金 注 册登记 代理 机构 , 办理 基 金注册 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 9 )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 ,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的申 请 ; 10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分配 方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 代表 基 金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 权利 ,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于其 他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 13)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计 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 3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账 , 进行 证 券投资 ;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益 ; 7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 8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 9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 10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 使计算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4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向 等。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 账 册、 报 表 、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 合同及 其他 相关资 料 ; 17)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追 偿 ;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1) 依据 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 得基金 托管 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时 ,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4)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和 独立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9)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中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的相 关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7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8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19)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 益的行 为依 法 提起 诉 讼 ; 9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2 )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 项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费用 ; 3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他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活 动 ; 5 )执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决 议; 6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及基 金管 理人的 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本基金的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或 其 合 法 的 代 理人 组 成。 2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但 根据法 律法 规 的 要求 提 高 该等 报 酬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3 、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5 、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日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 (6) 如 采用通 讯表 决方式 ,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6 、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 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即视为有 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 内容限 为本条 前述 第(二) 款规 定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召开事 由范 围内的 事 项。 2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 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6 个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 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如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通 知但 拒绝 到场监 督, 则大 会召集 人可 自行 授 权 3 名 监督员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 证机构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10 、 生效与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日 内,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 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介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和终 止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 事 项 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变更基 金合 同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应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并 自中 国证监 会 核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但如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动 并属 于基 金合 同必 须遵照 进行 修改 的情 形 , 或 者基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及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 利 义务 关 系 发 生变 化 或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无 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修改 后公 布,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 终止 ;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基金合 同 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基金合同 的 当 事 人 之间 因 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基 金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过 友好 协 商 解 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 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前, 将基 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登载在 各自 公 司网站 上。 基金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住 所, 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 金 合 同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投资 者也 可在 支付一 定工 本费 后获 得基 金合同 复印 件 或复制 件, 但应 以基 金合 同正本 为准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二十 一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孔 祥清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发起设 立基 金 、 基金 管理 及中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 票 以 外 的 外币 有价 证 券 ; 自 营 外 汇 买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伍佰 叁拾 捌 亿 叁 仟玖 佰壹 拾陆 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 面: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1) 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 库、 债 券库 等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种 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 述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督 ; (3) 对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 为对 基金 禁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 (4)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易 对手库 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符 合交 易对 手库的 范围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参 与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是 否符 合交 易对 手库进 行监 督; (5) 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的 交易 方式 主要 包括 以下几 种: 1 )银 行间 现券 买卖 ,买 入 时实行 见券 付款 、卖 出时 实行见 款付 券; 2)银行 间回 购交 易, 正回 购时实 行见 款押 券, 逆回 购时实 行先 押券 后付 款; 3) 如遇 特殊 情况 无法 按照 以上方 式执 行交 易, 基金 经理需 报本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总 监 批准。 (6) 基 金如 投资 银行 存款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7) 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 2、 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1 、2项 的监 督和 核查 中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合同 》 及协 议 的约 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并 改正 。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 协议 的规定 ,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 人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依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 约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5、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 间 内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按 照法 规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监 会 报 送 基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人 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 相 关 数据 资 料 和 制度 等 。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在协 议的有 效期内 ,在 不违反公 平、 合理原 则以 及不妨碍 基金 托管人 遵守 相关法律 法 规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协 议的 情况 进行必 要的 核 查,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 作 等行 为。 2、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 理由 未 执行或 延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金 划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资 信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 基 金合同》 、 及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 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但不 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四)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 财产。 (2)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的合法 合规 指令 或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4) 基 金 托管 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 基 金财 产 分别 设置 账 户, 确 保基 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 依 据《 基金 法 》 、 《运 作办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财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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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 金 募集 期 满或 基金 管 理人 宣 布停 止 募集 时, 募 集的 基 金份 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 2 名以 上( 含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 (2)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在基 金 托管 人 处 为 本基 金 开立 的基金 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赎 回金 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银 行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 (4) 基 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票据法 》 、 《人 民币 银 行结 算账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金 管 理条例 》 、 《 人民 币 利率 管 理规定 》 、 《 关于 大 额现 金 支付管 理 的 通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4 、 基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的 账户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 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 在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 银行 的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基 金 托管 人和 本 基金 联 名的 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 (2) 本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 或 转让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3)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结 算 业 务 。结 算 备 付 金 的收 取 按 照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 有限责任 公 司 的 规 定执 行 。 (4) 在 托 管协 议 生效 日之 后 ,本 基 金被 允 许从 事其 他 投资 品 种的 投 资业 务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债 券和 资金 的清算 。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报 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有 价凭证 分开 保管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 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 少15 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开 放日 对基金财产估值。估 值原 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 计核 算办 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开 放 日结 束后计 算得 出 当日的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在盖 章后 以传 真方 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上 述传真 后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进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 传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3、 当相关 法 律法 规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四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施防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前 述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 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该基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7、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登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8、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 核 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差异,且双 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保 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 给 予补 偿。 ( 七 ) 争议 解决 方式 1、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因协议产生的或与 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 决。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 协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 内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 决的, 则任 何 一方有 权 将 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 履行 协议的 其他 规定 。 ( 八)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与 终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协议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 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变 更 。 变更后 的新 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托管 协议 应当终 止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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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 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宝 基 金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投资者 的需 要寄 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者 对账 单 在从销售 机构 获取准 确的 客户地址 和邮 编的前 提下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每 月度 结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 向 已经 定制 了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电子 对账 单。 如 基金 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服电话 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按“0” 转人 工服 务, 提 供姓 名 、 开户 证 件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邮寄 地址、 邮政 编码 、 联 系电 话, 客 服人 员核 对信 息无 误后, 为基 金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 质对 账单。 2 、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 将 其 所 获 红利 按 分 红 实施 日 的 基 金 份额 净 值 自 动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资 免 收 申 购费 用。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资 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 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





3 、办 理场 所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目前, 本 公司 直 销 e 网金和部分 代销 机构 已开 通本 基金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其中, 中 国建设 银行 只接 受个 人投 资者的 申请 。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最低扣 款金 额 应遵循代销机 构的规定 。 投资人在本公 司直销e 网 金 申请办理本业 务的每 期扣 款金额最低 不 少于人 民币1元 (含 申购 费 ) 。 ( 四) 在线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 资人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户份 额 、 基 金产品 与服 务等信 息, 可拨打 华宝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38924558 , 电话 可 转人工 座席 。 直销中 心电 话: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呼 叫中 心人 工座 席、 书信 、 电 子邮 件、 传真 等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资 人还 可以 通过 代销机 构的 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二十三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在 指 定媒介 刊登 的公 告如 下 :


公告日 期 公告名 称 2019/03/30 华宝大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度 报告 2019/03/30 华宝大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度 报告 ( 摘要) 2019/03/2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汇成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并参 加其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9/01/21 华宝大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018 年第4 季 度 报告 2019/01/18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宜信 普泽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9/01/09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玄元 保险 代理 有限 公司 为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9/01/01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2018/12/12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基煜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8/12/06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北京 百度 百盈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11/23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阳光 人寿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为 代销 机构 的公 告 2018/11/20 华宝大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2018/11/20 华宝大 盘精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摘 要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二十 四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 一 致。



























































华宝大盘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二十五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宝 大盘 精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宝 大 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三) 《华宝 大 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四) 《 华 宝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