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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安行业龙头混合(005634)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九年五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11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汇安融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85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 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 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 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 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 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 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 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6、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7、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8、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 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10、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1、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76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78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79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0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6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 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安行业龙头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8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 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汇安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 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安基金”)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2016年4月25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田云梦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2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 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秦军先生,董事,总经理,代理督察长。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清华大学MBA。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 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代 理督察长。 赵毅先生,董事。199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工业经济专业,1999年获该 校经济学硕士学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EMBA毕业。自1997年以来先后创办大 连生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辽宁中稻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生威投资有限公司。 现任大连生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盛希泰先生,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会计系研究生,北京大学EMBA,清华大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学五道口金融学院EMBA,北京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05-15三届全国青联常委 兼金融界别秘书长,中央国家机关青联副主席,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联盟联席 理事长,中国青年创新创业联盟副会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天使专委会会员,湖 畔大学保荐人,南开大学校友总会副理事长、南开北京校友会会长、南开允能 商学院理事长,清华校友种子基金管理合伙人,阳光保险独立董事、首创股份 独立董事。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1998年获得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学 位。曾任密西根大学Ross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 任长江商学院副院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陈伟莉女士,独立董事。1984年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获得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EMBA。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高级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 戴樱女士,监事。2004年毕业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 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 干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汇安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何斌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代理督察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刘强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 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 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1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京大 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级 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2016年4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窦星华先生,副总经理。12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FA。英国杜伦大学 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高级设计经理及总 经理助理,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经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14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 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年7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邹唯,理科硕士,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 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 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 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1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担任首席投资官,董事总经理。2018年4月27日至今,任汇安趋 势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7日至今,任汇安裕阳三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25日至今,任汇安核心 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秦军先生,总经理,代理督察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23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CFA,硕士。2005年4月加入嘉实基金,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曾管理建信收益增强、安心保本、稳定增利、双息 红利四只债券型基金,多次被评为金牛基金。2018年5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 邹唯先生,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基金经理)。 仇秉则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CFA,CPA,中山大学经济学学士, 13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嘉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信用分析师。2016年6月加入汇安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监一职,从事信用债投资研究工作。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 其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 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 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规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 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1)向董事会建议风险定义和风险评估标准,审阅管理层提交的风险管理报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2)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建 议; 3)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的处理提出指导性建议; 4)提议聘请、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资质和工作情况进 行评议; 5)协助董事会审查公司内控制度、重大项目和审计重大交易;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督察长 1)出席或列席公司相关会议并行使相应表决权; 2)对公司的基金运作、专户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 国证监会; 3)如发现公司及基金运作中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立即告知公司总经理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 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 权调阅公司相关档案;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5)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并在董事会及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6)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 7)指导、督促公司妥善处理投资人的重大投诉,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8)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 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1)执行风险控制委员会制订的合规管理政策及管控措施、风险管理政策和 管控措施; 2)倡导、培育公司合规文化; 3)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公司新产品的开发设计,对潜在合规及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 控制建议; 5)对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及披露文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6)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察与稽核; 7)监控投资合规运作,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独立 动态监控; 8)监控投资风险,对基金及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活动进行事前、事 中、事后风险控制; 9)对基金资产、组合资产进行风险定量分析; 10)对公司管理的各投资组合的公平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分析; 11)制订投资管理业绩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投资组合的绩效,抄送投资 决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 参考依据; 12)检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内控的合规性、合理性、完 备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督察长处理相关事宜;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14)有权提议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基金运作状况进 行审计; 15)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6)监督和检查员工遵纪守法情况和职业操守情况,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 17)负责公司的有关法律事务; 18)完成督察长要求的其他工作。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 对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 性及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 架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 风险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 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 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 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5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 依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 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19年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67,943.47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5.86%,权重法下 资本充足率13.2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 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 队,现有员工80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 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 (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 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 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 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 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 “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 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 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 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 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 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 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 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 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 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 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 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事长。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 师。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 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 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 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王良先生,本行副行长,货币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1年至 1995年,在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1995年6月至2001年10月,历 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展览路支行、东三环支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北京 分行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1年10月至2006年3月,历任北京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任北京分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主持工 作);2008年6月至2012年6月,任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12年6月 至2013年11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015年1月起担任 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姜然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毕业,具有基金托管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先后供职于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华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信贷管理、托管工作。2002年9月加盟招商银 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是 国内首家推出的网上托管银行的主要设计、开发者之一,具有20余年银行信贷 及托管专业从业经验。在托管产品创新、服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及客户关系 管理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450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 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 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 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作为内部控制的核心,体现“内 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 控制约束的权利,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 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 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 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 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 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 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 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 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 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北京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层 联系人:田云梦 电话:010-56711624 上海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36层02单 元 联系人:于擎玥 电话:021-80219027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218弄1号2楼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5号中青旅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秦军 电话:010-56711600 传真:010-56711640 联系人:刚晨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联系人:张青萌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赵钰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 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11月28日证监许可[2018]1985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 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4)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 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各销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 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5)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和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 额限制。但是,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6)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可在T+2日到原认购 网点或以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进行分档。本基金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 所示: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 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间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 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50%)=9,852.22元 认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认购份额=(9,852.22+5)/1.00=9,857.22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 息,可得到9,857.22份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 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 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 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 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份; 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 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该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如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比 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若投资者有多笔申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 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00%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间(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7天≤Y<30天 0.75% 30天≤Y<12个月 0.50% Y≥12个月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有期限不满30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持有期满30天不满90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满90天不满6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 和2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60% 申购费(C=A-D)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6726.31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适用的赎 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元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日,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42.5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 费用。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 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当日基金总 份额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1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 告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 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受益于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方向且具有持续增长潜力 的龙头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和个股精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灵活 配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紧跟当下国民经济发展 过程中各行业的增长机会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 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 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 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 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 股票和债券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 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 利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称“行业龙头”是指在所处行业中规模领先、市场份额大、行业 影响力强或具有较强盈利能力、较好的持续竞争力、较高成长能力的龙头公司, 这些龙头公司可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 ①定量角度 a.市场份额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具有市场份额大的特点,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或者 净利润规模排名行业前 30%,通过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横 向比较,精选出在行业里有定价能力、渠道把控能力,有行业风向标的龙头公 司。 b.成长能力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需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是行业新秀, 在行业处于上升期的时候,有追赶甚至超越行业老大的潜力和趋势,公司的营 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应排名行业前 40%。 c、盈利能力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盈利能力应强于平均水平,管理层管理能力卓越, 公司的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应高于行业平均 水平。公司的销售利润率行业最高,盈利能力超越竞争对手,显示出管理层卓 越的管理能力; d.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所选龙头公司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 的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 金流贴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②定性角度: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管理体系、 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披露透明度高,公司议价定价能力、行业风险把控能力、 创新能力以及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垄断优势等在所处行业具有突出的竞 争优势,具有一定的竞争壁垒,形成核心竞争力,或产品在行业具有竞争优势, 经济效益好,或公司运营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强。 鉴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行业龙头主题的范围可能会发 生扩大或者变化,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方 法,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2)精选个股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依据行业龙头企业所具备的特征,采用定性与定量 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持续成长能力强且质量出色的 企业。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人口 结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 产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公司的销售能力, 市场占有率情况等。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③企业的产品线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 中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 易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业与成本、质量与安 全、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 其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都会对社 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 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 润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 于)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 PB、PEG、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 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 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 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 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 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 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 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 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 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 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 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 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 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 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 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 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 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 策略。 5)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 券商紧密合作,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 程中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 债券违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 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 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 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 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 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 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 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 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 收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 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 进行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 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 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 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值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3)、(18)、(19)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 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 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 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 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 基金选择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基金管理人以沪深 300指数收益 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基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 称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 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 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 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5)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 利息收入。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 济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 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项条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披露基金信息时;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 公告中规定。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 资计划。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 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2)以行业龙头为主题,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在现行趋势下所处行业中规模领 先、市场份额大、行业影响力强或具有较强盈利能力、较高成长能力的龙头公 司公司发行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 类资产和债券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 策略,紧跟当下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行业的增长机会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 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且本基金并非主 要投资于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3)本基金投资债券部分可存在由于部分个券由于发行规模不大,市场成交 额较小,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 整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审慎接受或确认 赎回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4)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存在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只能通过特定的渠道进行转让交易,存在市场交易不活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6)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由于具有明确的锁定期和解禁后减持相 关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将可能 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当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 日赎回申请未超过10%的部分,可以根据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 动定价、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 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 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 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 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 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 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 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 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 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 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 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 证券,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 流与对应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 险等。 (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 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 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幅下跌的影响。 8、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 理人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 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 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 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 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提供。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 加和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2、信息资讯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电话服务 1、自助电话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2、人工服务:基金管理人提供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人 工热线咨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资料递送服务 1、账户确认单: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相关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申请成功下达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后,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有需求,可致电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 索取季度、年度对账单。 4、其他资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不定期递送基金管理人介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 资料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书信等方式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 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 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ianfund.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法定代表人:秦军 设立日期:2016年 4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日期: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管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 30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 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第(2)款或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 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2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 的有效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不超过 6个月,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 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可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弄 1号 2楼 2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号中青旅大厦 13-14层 邮政编码:100007 法定代表人:秦军 成立时间: 2016年 4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 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 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 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3)、(18)、(19)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 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6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7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 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 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8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 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 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9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 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 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 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0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 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 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1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 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 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 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 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 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提醒 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 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 予以免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3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4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 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5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6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 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7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 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8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 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9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