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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保本(519726)

交银保本:招募说明书(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交银施 罗德稳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 每 6 个月更新一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
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基于本招募说明书的发布 , 原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
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不再另行发布。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 金 ” ) 为根据 《交银施罗德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 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 年 2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 ) 证监许可【2013 】151 号文核准募集 ,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 进行公开募集 ,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正式生效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到期。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按 照 《交银 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该 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后转
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募说 明书的 内容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明书根据 本基金的 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经 中国证监 会备案 ,但中国证监 会对交银 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募 集的核准以及
其保本周期到 期转型为 本基金 的备案 ,并不 表明其对 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 守 、诚 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投 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 因基金价 格可升 可跌 ,亦不保 证基金份 额持有 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金 净值会因为证 券市场波 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 。 投资人在 投资本 基金前 ,需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 品的风险 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 ,充分考 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 力 ,理性 判断市 场 ,对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时 机 、数量 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 。投 资人根 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基金 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
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投 资本基 金可能遇到的 风险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风 险 、流动 性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
风险;本基金 投资策略 所特有 的风险 ;投资 资产支持 证券的 特定风险 ;投 资本基金 的其他 风险等等 。本基
金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其 长期平均的预 期收益和 风险高 于货币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 投资本 基金前应认真 阅读本基 金的招 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等 信息披 露文件 ,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 ,自 主作出 投资决策 ,自 行承担投 资 风险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未 来表现 。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 现的保 证 。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 资者基 金投资的 “买者
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 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 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 风险 , 由投资者自行负
责。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
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 比例的除外。 
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53 
七、基金合同的存续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5 
九、基金的投资 67 
十、基金的财产 77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78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8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十六、风险揭示 93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4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36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8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 稳固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 ( 以 下简称 “本招 募说明书 ”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 、 《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 投资 基金流 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 以 下简称 “ 《 流动 性 规
定》 ” )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 以下简称 “基
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编 写 。


基金管理人承 诺本招募 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 、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并 对其真 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 本基金 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 载明的 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 根据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 律文件 。 基金投 资人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 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及其定期的更 新 7、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司法解释、 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8、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 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 法 >等 七部法律的决 定 》修正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 指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同 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流动性规定 》 : 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 当事人 :指 受基 金合同约束 , 根据基金合 同享 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 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 者 :指依法 可以 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 、在 中国 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 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 者 、 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 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 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 “基金投资者” 、 “ 投资者” )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销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 办法 》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取得 基金销售业 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 管 、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 售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 、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和办 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 记业 务的机构 。基 金的登记机 构为 交银施罗德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 或接受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 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 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 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 账户 :指销 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 购 、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 生效日 :交 银施 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第二个保 本周期到期 期间 截止日的次日 ,即“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日 31、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 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 金合同终止 事由 出现后 ,基金 财产清算完 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 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则》 : 指 《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 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 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照基金 合同和基金 管理 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 件 , 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 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 销售机构提 出申 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在 投资人指 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并 于每期 约定的申购日 提交基金 申购申 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44、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 单个 开放日 ,基金 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 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 资所 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 卖证券价差 、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 限资产 :指 由于 法律法规 、监 管 、合同或 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 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 , 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 银行定 期存款 (含协 议约定有 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 、 停牌股票 、 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 (021 )61055050 传真: (021 )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文批准设立。公 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 “交通银行” )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 事长 ,博 士学位 。历任交通银 行办公室 副处长 、处长,交通 银行海外 机构管 理部副总经理 、 总经理,交通 银行上海 分行副 行长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总 经理 ,交通银 行投资管 理部总 经理 ,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 副董事长 ,博士 学位 。现任施 罗德证券 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总 监兼专 户管理部主管 。 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 , 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 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 事 ,硕士 学位 。 现任交通银行 总行个人 金融业 务部副总经理 兼风险管 理部 ( 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历任 交通银行 湖南省 分行风险管理 部 、资产 保全部 、法律合规部 、个人金 融业务 部总经理 ,交通 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 孙荣俊先生, 董事,硕 士学位 ,现任交通银 行总行风 险管理 部 (资产保全 部 )副总 经理 。 历任交通银行总 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 高级经理 , 交通银行广西区柳州分行副行长 、 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 事 ,博士 学位 , 高级经济师 , 民盟中央 委员 、 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交 银施罗 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历任中央 财经大 学教师 ,中国 社会科学 院财贸 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 力信托 投资公司基金部 副总经理,中 国人保信 托投资 公司证 券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北京证券营 业部总经 理 、证 券总部副总经理 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 )先 生 ,董事,硕士学位 ,现任施 罗德集团亚太区行政总裁 。历 任施罗德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 独立董事, 学士 学位 。 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 处长, 合作司调研员, 非 银司副巡视员 、 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 、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学位 。现任中 国政法大 学民商 经济法学院教 授 ,兼任 基金业 协会自律监察委 员会委员。历 任证监会 办公厅 副处长 、上市 公司监管 部处长 、行政处罚委 员会专职 委员 、 副主任审理员, 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学位 ,教育部 长江学者 讲座教 授 。现任香港 大学工业 工程系 荣誉教授 ,亚洲 风险及危机管 理协会主 席 ,兼 任深交所上市 的中联重 科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 事 。历任 香港城 市大学管理科学 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 监事长, 硕士学 位 。 现任交银 金融学院 常务副 院长 、交通银 行人力资 源部副 总经理 、教育培 训部总经理。 历任交通 银行办 公室副处长 , 交通银行 公司业 务部副处长 、 高级经理 、总经 理助理 、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 ,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 监事, 硕士学位, 志奋领学者, 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持证人。 现任施罗 德投资管理 (香 港)有限公司 亚洲投资 风险主 管 。 历任法国 安盛投资 管理 ( 香港)有限公 司亚洲风 险经理 、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 监事,学 士学位 。现任交银施 罗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市场总 监 。历任 中国银 行福州分行客户 经理,新华人 寿保险公 司上海 分公司区域经 理 ,银河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 场部渠道 经理 , 交银施罗德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副总经理 、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刘峥先生,监 事 ,硕士 学位 。 现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总裁办公 室副总经 理 。历 任交通银行上海 市分行管理培 训生 、交 通银行 总行战略投资 部高级投 资并购 经理 、交银施 罗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裁办公 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学位 。历任中 国地质大 学经济 管理系教师 、 经济学院 教研室 副主任 、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 长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部副处 长 、处长 、高级 经理 、副总经 理 ;交通 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中心 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 许珊燕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 学位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湖南 大学 (原湖南 财经学院 )金融 学院讲师 ,湘财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 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印皓女士,副 总经理 , 硕士学 位 。 历任交通 银行研究 开发部 副主管体改规 划员 ,交 通银行 市场营销部副主 管市场规划员 、主管市 场规划 员 , 交通银行 公司业务 部副高 级经理 、高级 经理 ,交 通银行 机构业务部高级 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 察长 ,硕 士学位 。历任华泰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综合发展部高 级经理 、 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 , 银河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监察部 总监 ,交银施 罗德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总经 理 、监 察风控副总监 、 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凌超先生, 基金经理。 华中科技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 、 武汉科技大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学士。13 年证券投资 行业从业经验。 2006 年至 2009 年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投资经理, 2009 年至 2012 年任光大保 德信基金有限管理公司研究员、基金助理 、基金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 顾问、基金经理,2016 年至 2017 年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2010 年 8 月 31 日至 2012 年 3 月 1 日任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 12 月 19 日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 任海富通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 4 月 2 日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任海富通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2 日任海富通稳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任天 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任天弘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6 年 5 月 14 日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任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7 年 7 月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现任固定收益 (公募) 投资副总 监 。 自 2018 年 2 月 13 日起担 任交银施罗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定 期支付月 月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 强化回报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 增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019 年 2 月 28 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2017 年 6 月 10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任本基 金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孙超先生,2015 年 11 月 7 日 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任本基金 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章妍女士,2016 年 6 月 20 日 至 2017 年 3 月 30 日任本基金 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项廷锋先生,2013 年 4 月 24 日至 2015 年 10 月 6 日任本基 金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注:李娜女士于 2015 年 10 月 7 日至 2015 年 11 月 6 日期间 代为履行本基金转型前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责。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 、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施 , 防止违 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 采 取有效措施 , 防 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 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 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 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风险管 理部 , 风险管理部保 持高度的 独立性 和权威性 ,负 责对公司 各部门 风险 控制工作进 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 构是一 个分工明确 、 相互牵制 的组织 结构 ,由最高 管理层对 风险管 理负最终责任 ,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 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 。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 监事机构 ,对股 东会负责 。监 事会对公 司财务 、公司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 监督。 (3)合规审核及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 的专业委 员会之 一 , 对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 、监 察稽核制度进 行检查评 估 ;审 查公司财务 ,对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 ;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 设的专业 委员会 之一 ,风险控 制委员会 负责拟 定公司风险管 理战略及 政策 , 制定灾难复原计 划及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 ,确保 公司风险控制 符合标准 ,就潜 在风险与相关 部门协调 ,审阅 公司审计报告及 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 ;直 接对董 事会负责 ;就 内部控制 制度和 执行情况独立 地履行检 查 、评 价 、报告、建议 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 责制定公 司风险 管理政策和防 范及控制 措施 , 组织执行,并 为每一个 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 发展提供协助 ,汇总公 司业务 所有的风险信 息 ,独立 识别 、 评估各类风险 ,提出风 险控制 建议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 (7)审计部 审计部负责按 照公司要 求 ,根 据国家法律法 规及行业 规范 , 结合公司战略 发展及管 理目标 ,对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的适当 性及运行 的效果 和效率进行独 立评价 , 协助促 进公司风险管 理 、控制 和治理 过程的完善 ,实 现合规经营目标。 (8)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负 责公司的 法律 、 合规事务及协 调实施信 息披露 事务 ,依法维 护公司合 法权益 ,评估并处理公 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合规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 ,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9)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 部门首 要的责任 。部 门经理对 本部门 的风险负全部 责任 ,负 责履行 公司的 风险管理 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 、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 健全了内控体系, 通 过高管人员关于内控的明确分工 ,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 , 确保监察活动独立,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 ,基金交易集 中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 制 ,使 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 任务 、 职责,并及时 将各自工 作领域 中的风险隐患上 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风险评 估机制 , 通过适 合的程序 ,确 认和评估 与公司 运作有关的风 险 ;公司 建立了 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 ,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 部监控 系统 ,如电脑 预警系统 、投资 监控系统 ,对 可能出现 的各种 风险进行全面和 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 技术化的 风险控 制手段 ,建立 数量化的 风险管 理模型 ,用以 提示指数 趋势 、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农业银行 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原中国农业银 行全部资 产 、负 债 、 业务、机 构网点和 员工 。 中国农业银行 网点遍布 中国城 乡 ,成为国内网 点最多、业务 辐射范围 最广 ,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 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 国有商 业银行之一 。在 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 为一家城乡并 举 、联通 国际 、 功能齐备的大 型国有商 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 行一贯秉 承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 理念,坚持审 慎稳健经 营 、可 持续发展 ,立 足县域和 城市两 大市场 ,实施 差异化竞 争策略 ,着力打造“伴 你成长”服务 品牌 ,依 托覆盖 全国的分支机 构 、庞大 的电子 化网络和多元 化的金融 产品 , 致力为广大客户 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 、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突 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审计 ,并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 报告 。 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 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 ) 认证,表明了 独立公正 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 行托管服 务运作 流程的风险管 理 、内部 控制的 健全有效性的全 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 金牌 理财 ’TOP10 颁 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最 佳托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颁发的 “最佳资产托 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 连续荣获上海清 算所授予的“托 管银行优秀 奖 ”和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授予的 “ 优秀托管机 构 奖 ”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 “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 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 托管业务部/ 养老金管理中心 , 内设综合管理部 、 业务管理部 、 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 客户三部 、 客户四部、 风险合规部、 产品研发 与信息 技术部 、营运 一部 、营 运二部 、市场营销部 、内控监 管部 、 账户管理部,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 其中具有高级 职 称的专家 30 余名, 服务团队成 员专业水平高 、 业务素质好、 服务能力强, 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 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 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3 月 31 日,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44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 察, 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 保 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 确保 有关信 息的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 作, 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 善的制度 控制体 系 , 建立了管 理制度 、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 业务的规范操 作和顺利 进行 ; 业务人员具备 从业资格 ;业务 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 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 工作实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章 按规程保管 、 存放、使 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严 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 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 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 录监控 系统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运 作 ,并通过基 金资金账 户 、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例超标 、 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网站及 APP ,下同) 。 机构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 年 8 月 4 日 电话: (021 )6105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 (021 )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 公司网 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开 户 、本 基金的申购 、 赎回等业 务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 )63586210 传真: (021 )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电话: 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6)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电话: (0571 )85108195 、85120696 传真: (0571 )86475527 联系人:严峻、夏帆 客户服务电话: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7)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 5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建明 联系电话: (0512 )52909128 传真: (0512 )52909122 联系人:黄晓 客户服务电话:962000 网址:www.csrcbank.com (8)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电话: (0769 )22866254 传真: (0769 )22866282 联系人:林培珊


客户服务电话: (0769 )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9)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姣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联系人:芮敏棋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 )85130588


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电话:010-83574507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17)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200 号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 -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 (0532 )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许曼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4)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 )85863719 传真: (0451 )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 (0755 )22627802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7)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 )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 )86690057 , (028 )86690058 传真: (028 )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 )28451991 传真: (022 )28451892 联系人:蔡霆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0)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 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1344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3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 (0591 )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 A 栋 第 18 层 -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 (010 )58568235 传真: (010 )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 (010 )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6)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21 )33606736


传真: (021 )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 (028 )86135991 传真: (028 )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 (0755 )23953913 传真: (0755 )83217421 联系人: 洪诚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9)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4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 )28829790 , (021 )60897869 传真: (0571 )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 )33227953 传真: (0755 )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4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 )20691832 传真: (021 )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44)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021 )38600735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021 )20835789 传真: (021 )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021 )54509998 传真: (021 )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幢 1 号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010 )57418829 传真: (010 )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qianjing.com (4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 (010 )58325395 传真: (010 )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4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 )59601366-7024 传真: (010 )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5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 层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51)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5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3)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5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 )88911818 传真: (0571 )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 (010 )67000988 传真: (010 )67000988-6000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5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电话: (0411 )88891212 传真: (0411 )84396536 联系人:薛长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5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 )65370077 传真: (021 )55085991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 (021 )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5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 )89629099


传真: (020 )89629011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 (020 )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59)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电话: (0755 )83999907-802 传真: (0755 )83999926 联系人: 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 (0755 )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om (60)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 (021 )20665952 传真: (021 )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梅路 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021 )33323999 传真: (021 )33323837 联系人:陈云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s://tty.chinapnr.com (6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 (010 )65951887 传真: (010 )65951887 联系人:姜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联系人:李晓明 客服电话:4000 178 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6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 楼 12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徐鹏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m.leadfund.com.cn (6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 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 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010 )56282140 传真: (010 )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66)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 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 (010 )56642600 传真: (010 )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67)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电话: (010 )57298634 传真: (010 )82055860 联系人:王英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 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 (0755 )89460500 传真: (0755 )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69)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 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电话: (010 )85870662 传真: (010 )59200800 联系人: 刘美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70)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中水大厦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 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010 )-66154828 传真: (010 )-63583991 联系人:李婷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71)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一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 钱昊旻 电话: (010 )59336533 传真: (010 )59336500 联系人: 孟汉霄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72)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200127 办公地址:上海市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电话: (021 )20538888 传真: (021 )20538999 联系人: 江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73)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电话: (010 )62062880 传真: (010 )82057741 联系人:高雪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74)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电话: (0571 )85267500 传真: (0571 )852692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 (0571 )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 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电话: (010 )60619607 传真:8610-62676582 联系人:付文红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76)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陈超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 (010 )89188000 联系人:赵德赛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网址: http://fund.jd.com/ (77)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010 )61860688 传真: (010 )61840699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8)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7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00000)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 (010 )58160168 传真: (010 )58160173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 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 (0755 )66892301 传真: (0755 )668923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80)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 号 1 幢 B 座 81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 号 4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电话: (021 )80234888 传真: (021 )8023489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网址:www.998fund.com (81)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电话: (010 )85594745 传真: (010 )65983333 联系人: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82)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茅旦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 www.cmiwm.com (8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4)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 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 (010 )59013828 传真: (010 )59013707 联系人:王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85)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 、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电话: (021 )50810687 传真: (021 )58300279 联系人: 李娟 客户服务电话: (021 )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王宫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8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 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8)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电话:010-61952703 传真:010-61951007 联系人:霍博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99-9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8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 )66045529 传真: (010 )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www.jjm.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 )50938782


传真: (010 )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朱宏宇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朱宏宇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而来 。 交银施罗德荣 祥保本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 会 《关 于核准交银施 罗德荣祥 保本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3]151 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13 年 4 月 19 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 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27 日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 ,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 存续条件,按 照 《交银 施罗德 荣祥 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该 基金保 本周期到期后转 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 3 个工作日 (含第 3 个工作日) , 即 2019 年 5 月 27 日至 2019 年 5 月 30 日。自 2019 年 5 月 31 日起 交银施罗德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正式 转型为交银施 罗德稳固 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转 型后的 《交银施罗德稳 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该日起生效。 七、基金合同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 出解决 方案 ,如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 金合同 等 ,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 (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电话: (021 )61055724 传真: (021 )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 (免长途话费 ) , (021 )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 以通过本 公司网 上直销交易平 台办理开 户 、本 基金的申购 、 赎回等业 务 ,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 阅本公司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 :www.fund001.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可通过 上述销售 机构办 理基金申购 、 赎回业务 的营业 场所或按上述 销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进行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 的代销 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 交易方式 ,投 资人可以 通过上 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 日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 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 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 、赎 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 后 ,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 情况 , 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 放时间 进行相应的调 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自转型后的《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 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在确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 ,基金管 理人应在 申购 、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申 购与赎 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 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和赎 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 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但申请经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4、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 除 指定赎回外 , 基金管理人按 “ 先进先出” 的原则, 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基 金份额进 行处理 ,即注册登记 确认日期 在先的 基金份额先赎 回 ,注册 登记确 认日期在后 的基 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 被赎回 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限和 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 对于由转 型前基 金转入变更后基 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 上述原则 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 认购或申购过 本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任一基金 (包括本 基金 ) 记录的投资人 不受首次 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 。 通过本公司网 上直销交 易平台 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的不 受直销 机构单笔申购 最低金额 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 元。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 低金额为单笔 1 元,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 份,以该销售机 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 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 务 (如赎回 、 转换出等) 被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 上限或基 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 施 ,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 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 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 《 信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 据销售机 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在提 交申购申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 持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 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 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 规允许 的范围内 ,依 法对上述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 认时间进 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整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销售机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 实接收 到申购 、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 金份额时 ,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 款项 ,若 申购资 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 到账则 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 管理人将在 T +7 日内 (包括该日)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 额赎回以及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 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包括 该日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有 关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 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 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 , 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 并于开 始实施前按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 费用由基 金份额 申购人承担 ,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8%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6%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5%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3%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 养老金客户指 基本养老 基金与 依法成立的养 老计划筹 集的资 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 成的补 充养老基金等 , 具体包括全国 社会保障 基金 、 可以投资基金 的 地方社 会保障 基金 、企业年 金单一计 划以及 集合计划 、企业 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 客户资 产管理计划 、 企业年金 养老金 产品 。如将来 出现经养 老基金 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50 万元以下 0.32%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0.18%


100 万元(含)至 200 万元 0.10%


2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06%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 每笔交易 1000 元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 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1 年(含) 0.1%


1 年—2 年(含) 0.05%


2 年以上 0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 365 个自然日。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 针对 投资人定期和 不定期地 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 在基金促 销活动 期间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中国 证监会要求履行 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 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2)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 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总金额/(1+ 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 (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 户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 金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申 购费率为 0.8% ,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 (100,000-793.65 )/1.040=95,390.72 份 即: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 则其 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40 元 ,申购费率为 0.32% ,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32% )=99,681.02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681.02=318.98 元 申购份额= (100,000-318.98 )/1.040=95,847.13 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 元,则其可得到 95,847.13 份基金份额 。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为半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 ×1.016 ×0.1% =101.60 元


赎回金额=100,000 ×1.016-101.60 =101,498.40 元 即:投资者在持有期限为半年时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498.40 元 。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 +1 日 公告 。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 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 , 或者变相 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出现 上述情形时 ,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请 被拒绝 ,被拒 绝的申购 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 金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 且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 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 ,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 确认的 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 应足额 支付 ;如暂时 不能足额 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 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 , 并以后 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 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 予以撤 销 。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 分 ,投资 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将自 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该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一 并办理 。但是 ,如该类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 期赎回并 延期办 理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通过邮 寄 、传真、刊 登公告或 者通知 代销机构代为告 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 的有关规 定 , 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 届时不再另行 发布重新 开放的 公告 ;或者最 迟于重新 开放日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 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 金基金合 同的规 定决 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 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届时 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及本 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是指 基金登 记机构受理继 承 、捐赠 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 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 合法律法 规的其 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 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 体 ;司 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 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 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 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 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 记机构的 规定办 理 ,并按基金登 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办理 已持有 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 的转托管 ,基 金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基金管理 人 、登记 机构 、 办理转托管的 销售机构 出现技 术系统性能限 制或出于 其它合 理原因 ,可以暂 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 , 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 , 由指定 的销售机构在 投资人指 定资金 账户内自动扣 款并于每 期约定 的申购日提交基 金的申购申请 。定期定 额投资 计划并不构成 对基金日 常申购 、赎回等业务 的影响 , 投资人 在办理相关基金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关 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 冻结与 解 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 、符 合法律法规的其 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部 分所产生的权 益按照法 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 及国家有 权机关 的要求来决定是 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 于冻结状 态时 , 登记机构或其 他相关机 构有权 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 赎回 、 转换出、非交易 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 ,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 ,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金 融债、央行票 据 、地方 政府债 、企业债券 、 公司债券 、中期 票据 、短期融 资券 、可 转换债 券 (含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债券回购等金 融工具 ;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高于 20% ;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 ,其 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3%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逐期 追求投资 本金安 全的风险控制 目标下追 求基金 收益的稳定递 增 。自转 型完成 之日起 ,本基金 以 3 年为一个运作周期逐期运 作 , 每一运作周期期满后且后一运作周期起始日前 , 安排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的运作调整期, 除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以外 , 投资者在运作 调整期内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时不收取申购 、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每一 运作周期 的投资 目标为力求期 末基金份 额净值 加上该运作周 期累计分 红金额 不低于该运作周 期第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 在每一运作周期中 , 本基金通过适当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机制, 优化基金 组合的风险收 益和流动 性 ,增 强对组合流动 性的保护 ,力争 实现设定的投 资目标 , 满足投 资人获取持续稳 定收益的需求。 本基金不设置 担保人或 保本义 务人 ,不承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本基金运作 周期期满 时可以 获得保本金额的 保证。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原理对包括 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在内的固 定收益类 资产和 包括股票 、权 证在内的 权益类 资产进行配置 ,动态调 整固定 收益类资产与权 益类资产投资 的比例 , 通过对 固定收益类资 产的投资 实现每 一运作周期到 期时投资 本金的 保护 ,并通过对 权益类资产的 投资寻求 每一运 作周期内基金 资产的稳 定增值 。本基金对固 定收益类 资产和 权益类资产的资 产配置具体可分为以下四步: 第一步, 确定本基金在某一运作周期的价值底线 (Floor ) 。 根据本基金运作周期到期时投资组合的最低目标 价值和合理的贴现率,确定本基金当前应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数额 ,亦即价值底线。 第 二 步 ,计 算 本基 金 的安 全 垫 (Cushion ) 。 通 过 计 算 基 金投资 组 合 现时 净 值超 越 价值 底 线的 数 额 ,得 到 安 全垫。 第三步, 确定风险乘数 (Multiplier ) 。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 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和趋势的判断 , 并结合基 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确定安全垫的放大倍数 ——风险乘数。 第四步,动态 调整固定 收益类 资产和权益类 资产的配 置比例 ,并结合市场 实际运行 态势 制 定权益类资产投 资策略,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实现基金资产在本金安全基础上的稳健增值 。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 投资采取 主动的 投资管理方式 ,获得与 风险相 匹配的投资收 益 ,以实 现在一 定程度上规避股 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 本基金充分发 挥基金管 理人的 研究优势 ,将 规范化的 基本面 研究 、严谨的 信用分析 与积极 主动的投资风格 相结合,在分 析和判断 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和 金融市场 运行趋 势的基础上 , 自上而下 决定债 券组合久期及债 券类属配置; 在严谨深 入的信 用分析基础上 ,综合考 量信用 债券的信用评 级 ,以及 各类债 券的流动性 、供 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自下而上地精选个券 。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灵 活的久期 管理策 略自上而下的 控制利率 风险 。 在全球经济的 框架下 , 基金管 理人密切关注货 币信贷、利率 、汇率、 采购经 理人指数等宏 观经济运 行关键 指标 ,运用数 量化工具 对宏观 经济运行及货币 财政政策变化跟踪与分析,对未来市场利率趋势进行分析预测 ,据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目标久期。 基金管理人通过以下方面的分析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 : ①宏观经济环 境分析 。 通过跟 踪分析货币信 贷 、采购 经理人 指数等宏观经 济先行性 经济指 标 ,拉动经济增 长的三大引擎 进出口 、 消费以 及投资等指标 ,判断当 前经济 运行在经济周 期中所处 的阶段 ,预期中央政府 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取向。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在宏观经济环境分析的基础上 ,密切关注月度 CPI 、PPI 等物价指数 ,货币信贷、汇 率等金融运行数据,预测未来利率的变动趋势 。 ③目标久期分 析 。根据 宏观经 济环境分析与 市场利率 变动趋 势分析 ,结合 当期债券 收益率 估值水平 ,确定 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原则上, 在利率上行通道中 , 通过缩短目标久期规避利率风险; 在利率下行通道中, 通过延长目标 久期分享 债券价 格上涨的收益 。在利率 持平阶 段 ,采用骑乘 策略与持 有策略 ,获得稳定的当前回报。 ④动态调整目 标久期 。 通过对 国内外宏观经 济数据 、 金融市 场运行 、货币 政策以及 国内债 券市场运行跟踪 分析,评估未来利率水平变化趋势 ,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动与计划投资目标,动态调整组合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通过预期收益 率曲线形 态变化 来调整投资组 合的期限 结构配 置策略 。根据 债券收益 率曲线 形态 、各期限段 品种收益率变 动 、结合 短期资 金利率水平与 变动趋势 ,分析 预测收益率曲 线的变化 ,测算 子弹 、哑铃或梯 形等不同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的风险收益 ,形成具体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3)债券的类别配置策略 对不同类别债 券的信用 风险、 税赋水平 、市 场流动性 、市场 风险等因素进 行分析 , 综合评 估相同期限的国 债、金融债、 企业债、 交易所 和银行间市场 投资品种 的利差 和变化趋势 , 通过不同 类别资 产的风险调整后 收益比较,确定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 。 4)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 通过对债券收益曲线形状变动的预期为依据来建立和调整组合。 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位于收益 率曲线陡 峭处的 债券 ,持有一 段时间后 ,伴随 债券剩余期限 的缩短与 收益率 水平的下降 ,获 得一定的资本利得收益。 5)杠杆放大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 于债券收 益率时 ,本计划将实 施正回购 融入资 金并投资于信 用债券 等 可投资 标的 ,从而获取 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利率 )的套利价值。 6)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券同时 承载了利 率风险 与信用风险 , 而信用风 险对信 用债券表现的 影响胜于 利率风 险 。具体而言, 本基金信用债券的投资遵循以下流程 : ①信用债券研究 信用分析师通过系统的案头研究、 走访发行主体、 咨询发行 中介等各种形式 , “自上而下” 地分析宏观经济 运行趋势、 行业 (或产业) 经 济前景 , “自下而上” 地分析发 行主体的发展前景 、 偿债能力、 国家信用支撑 等。通过交银 施罗德的 信用债 券信用评级指 标体系 , 对信用 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 ,并 在信用 评级的基 础上, 建立本基金的信用债券池。 ②信用债券投资 本基金从信用债券池中精选债券构建信用债券投资组合 ,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a. 信用债券信用评级的变化 。 b. 不同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以及同一信用等级不同标的债券之间的信用利差变化 。 7)资产支持证券(含资产收益计划)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 宏观经济 、提前 偿还率 、资产 池结构及 资产池 资产所在行业 景气变化 等因素 的研究 ,预测资 产池未来现金 流变化 ; 研究标 的证券发行条 款 ,预测 提前偿 还率变化对标 的证券的 久期与 收益率的影响 , 同时密切关注 流动性对 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 响 。综合 运用久 期管理 、收益 率曲线 、 个券选 择和把握市场交 易机会等积极 策略 ,在 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 下 ,通过 信用研 究和流动性管 理 ,选择 风险调 整后的收益高的 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 ,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 本基金对于可 转换债券 股性的 研究将完全依 托于基金 管理人 对标的股票的 研究 ,在 此基础 上量化投资部利 用可转换债券 定价模型 ,充分 考虑转债发行 后目标转 债标的 股票股价波动 率可能出 现的变 化 ,对目标转债 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 对于本基金可 转换债券 债性的 研究 ,将引进 基金管理 人的信 用债券信用评 级指标体 系 ,对 可转换债券的发 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合理定价。 通过对标的转 债股性与 债性的 合理定价 ,力 求寻找出 被市场 低估的品种 , 构建本基 金可转 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 挥基金管 理人的 研究优势 ,将 严谨、规 范化的 选股方法与积 极主动的 投资风 格相结合 ,在分 析和判断宏观 经济运行 和行业 景气变化 、以 及上市公 司成长 潜力的基础上 ,通过优 选具有 良好成长性 、成 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以谋求超额收益。 在个股选择方 面 ,本基 金综合 运用交银施罗 德的股票 研究分 析方法和数量 化投资分 析工具 精选个股构建股 票投资组合。 具体而言 ,本基 金的个股选择 通过品质 筛选 、 公司质量评价 、多元化 价值评 估的步骤进行 , 挑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 、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 投资以权 证的市 场价值分析为 基础 ,配 以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估 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 学投资管理为手段, 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 通过资产配置、 品种与类属选择, 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 行申 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 不超 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 ,基金管理人 应事先根据 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 托管 人在本基金托管 协议中明确基 金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的比例 , 根据比例 进行投 资 。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 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 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全部 开放式基金 ( 包括开放式 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 放基 金 )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届时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投资转 型期结束 日起次 个工作日使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除前述投资组合限制第 2 ) 、12 ) 、17 ) 、18 ) 条外, 因证券市 场波动 、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动 、 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 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 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本 基金合同约定 投资组合 比例限 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 , 如适用于本基 金 ,基金 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则 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采用: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三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税 后收益 率指按照本基 金每一运 作周期 开始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 布并执 行的同期金融机 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单位为百分数) 计算的与该运作周 期同期限的税后收益率。 该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 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 变化 , 或者市场变化 导致本业 绩比较 基准不再适用 ,又或者 市场推 出更具权威 、且 更能够表征本 基金风险 收益特 征的业绩比较 基准 ,则 本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 况经与本 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 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其长期平均 的预期收 益和风 险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 , 低于混 合型基金和股票 型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 (4)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 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采用投 资决策委 员会领 导下的基金经 理负责制 。投资 决策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 是对基 金的资产配置提 出指导性意见 ,审批重 大单项 投资决定 ,审 视投资组 合风险 状况等 。投资 总监是投 资决策 委员会的执行代 表。 基金经理的主 要职责是 在投资 决策委员会确 定的资产 配置范 围内构建和调 整投资组 合 ,并 向中央交易室下 达投资指令。 中央交易室负 责交易执 行和一 线监控 。通过 严格的交 易制度 和实时的一线 监控功能 ,保证 基金经理的投资 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 3、投资管理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 会是本基 金的最 高决策机构 , 投资决策 委员会 定期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问 题进行讨论 。基 金经理、分析 师 、交易 员在投 资管理过程中 既密切合 作 ,又 责任明确 ,在 各自职责 内按照 业务程序独立工 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 (1) 研究部宏观分析师 、 策略 分析师 、 行业分析师、 信用分 析师 、 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 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 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导性意见, 并讨论股票、 债券的投资 重点等; (3)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 依据宏观分析师、 策略分析师的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 、 行业 分析师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 信用分析师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 数量分析师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 结合本基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 ,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中央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中央交易室执行,中央交易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情况 ;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量化投资部定期完成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作出调整。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 金账户 、证券 账户以及 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 售机构 的财产 ,并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 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 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 法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 理人管 理运作基金财 产所产生 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 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基 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 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 市场上市 实行净价 交易或挂牌转 让的固定 收益品 种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 选取 第 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 债券 ,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 ,按 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 上市不存 在活跃市 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 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 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 程中 ,如 果由于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 、或 登记机构 、或 销售机构 、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 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 上述估值错误 的主要类 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差 错 、数 据传输差错 、 数据计算 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 因引起的 估值错 误 , 若系同行 业现有技 术水平 无法预见 、无 法避免 、 无法抗 拒 ,则属不可抗 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 原因造成 投资人 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 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 ,因 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估值 错误的当事人 不对其他 当事人 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 估值错 误取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 更正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 已产生 的估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 ,由 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 接损失承 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 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 当事人有 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 而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 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 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 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 受损方 ,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 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 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 的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 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 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 、投 资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 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 ;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单位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 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收益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中应 载明截 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可 供分配 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 配时间 、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 续费用时 ,登 记机构可 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后 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七)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 投资人可至销 售机构办 理收益 分配 方式的修 改 ,投资 人对本 基金不同的交 易账户可 设置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 式。 投资人同一日 多次申报 分红方 式变更的 ,按 照 《业务 规则 》 执行,最终确 认的分红 方式以 登记机构记录为 准。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 日计提 , 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章。 3、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四)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当时有效的 《交银施罗德 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约定支付。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流动性规定》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 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 , 并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 公开披露 的信息 应采用中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 , 基金信息 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 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 、风险 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 容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管理 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 ,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 ,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 公告一 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 网站 、 基金份额销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 (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 的市场 交易日 (或自 然日 )的 次日 , 将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 文件上 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 ,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 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 少应当在 定期报 告 “ 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 其他重 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 资者的 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 事 、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 员 、 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 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 续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 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 较大波动 的 ,相 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 后应当 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 澄清 , 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名称、 数量、 总成本、 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锁定期等信息。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 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 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 、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定期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 法在指定报刊 和网站上 披露信 息外 ,还可以 根据需要 在其他 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 不得早 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披露 信息 , 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 同一信 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 报告 、 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 ,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 ,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基 金 ” )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 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 同于银 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 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 融工具 , 投资人 购买基金 ,既可 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 可能面 临各种风险 , 既包括市 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 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 规风险等。巨 额赎 回风 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 有的一种 风险 , 即当单个交易 日基金的 净赎回 申请 (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 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 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 货币市场 基金等 不同类型 ,投 资人投资 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 不同的收益预期, 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 , 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 等基金法律文 件 ,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 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 分了解基 金定期 定额投资和零 存整取等 储蓄方 式的区别 。定 期定额投 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 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 因拆分、分红 等行为导 致基金 份额净值变化 ,不会改 变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不会 降低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 高基金投资收益。因拆分、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或 1 元附近 ,在市场波动等 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 基金管理人承 诺以诚实 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证本基 金一定 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 绩不构成 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 保证 。基 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 ”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 ,基 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 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 济因素 、政治因素 、 投资心理 和交易 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 而引起 的波动 ,将对基 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 (如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行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 ) 和证券市场监管政 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 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 ,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 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 益率,影响着 企业的融 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 投资于债 券和债 券回购 ,其收 益水平会 受到利 率变化和货币市 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 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从而产生风险。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 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 7、 再投资风险 。 该风险与利率 风险互为消长 。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 , 而基金 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 ,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反之,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 ,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8、 经营风险。 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 。 债券发行人 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 ;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9、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 上市公 司的经营状 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 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 市 场前景 、 行业竞 争、人员素质 等 ,这些 都会导 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 。如果 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票价格 可能下跌,或 者能够用 于分配 的利润减少 , 使基金投 资收益 下降 。虽然基 金可以通 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10、债券回购 风险 。债券 回购 为提升整体基 金组合收益 提供 了可能 ,但也 存在一定的 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 要风险包括信 用风险 、 投资风 险及波动性加 大的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 回购交易 中交易 对手在回购到期 时,不能偿还 全部或部 分证券 或价款 ,造成 基金净值 损失的 风 险;投资风 险是指在 进行回 购操作时 ,回购 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 的风险是 指在进 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基 金组合 收益进行放大 的同时 , 也对基 金组合的波动性 (标准差)进 行了放大 ,即基 金组合的风险 将会加大 。回购 比例越高 ,风 险暴露程 度也就 越高 ,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 作过程中 基金管 理人的知识 、 经验、判 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有和对经济 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 放式基金 ,在基 金的所有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 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人的 赎回 。 如果基金资产不 能迅速转变成 现金 ,或 者变现 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 生不利 的影响 ,都会 影响基金 运作和 收益水平 。尤其 是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 , 如果基 金资产变现能 力差 ,可 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 整的困难 ,导致 流动性风险 ,可 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 放方式运 作 ,基 金管理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 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 ,但 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 市场主要 为证券 交易所 、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 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 交易场 所 ,主要投资对 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 请 (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 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 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 额 ;投 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 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 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 撤销 。 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 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赎 回金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如下措施: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20% 的赎回申请 ,可以对其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该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 超过 上述比例的部 分 ,基金管 理人 可以根据前段 “ (1 )全额赎回 ”或“ (2 )部分 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 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 申请一 并办理 。但是 ,如该类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当日 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 (3) 暂停赎回 :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 发生巨额赎回, 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 如果出现流动 性风险 , 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 商 ,在 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 待的前 提下 ,可实施备 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包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 收取短期赎回 费 、暂停 基金估 值等 ,作为特 定情形下 基金管 理人流动性风 险管理的 辅助措 施 ,同时基金管 理人应时刻防 范可能产 生的流 动性风险 ,对 流动性风 险进行 日常监控 ,保 护持有人 的利益 。当实施备用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 (四)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 风险是指 当债券 、票据或债券 回购等交 易对手 违约时 ,将直 接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失 ,或导致 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 (五)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 , 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因投资债券 类资产而面临债券类资产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2、 对宏观经济趋势、 政策以及 债券市场基本面研究是否准确 、 深入, 以及对企业债券的优选和判断是否科 学、准确将影 响本基金 的收益 。基本面研究 及企业债 券分析 的错误均可能 导致所选 择的证 券不能完全符合 本基金的预期目标; 3、 本基金在主要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同时也积极关注股票、 权证市场的投资机会 , 会因投资权益类资产而 面临的权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 ; (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 具有一定 的价格 波动风险 、流 动性风险 、信用 风险等风险 , 基金管理 人将本 着 谨慎和控制风 险的原则进行 资产支持 证券投 资 ,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关注包 括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可 能导致 的基金净值波动 在内的各项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 , 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 若遇基金持有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 、 停牌或其他流通受 限的情形除外。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在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 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 的利 益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 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 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 关法律 、法 规的 前提下 ,制定 和调整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 易过 户等业务的业务 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销售 、 申购、 赎回和登 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 按 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不泄 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 者提 供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 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 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 基金 财产的损失或 损害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 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 托管人按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 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 对基金 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 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 形 ,应呈 报中国 证监会 ,并采 取必要措 施保护 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 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 监 察与稽核 、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 人自有 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 产相互 独立 ;对所托 管的不同 的基金 分别设置账户 ,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 不得利 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 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 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 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 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 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 督管 理机构 ,并通知 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 人按 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 履行 自己的义务 , 基金管理人 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基金 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 者自依 据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即 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 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 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 ,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而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 表决的情况下 ,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 式 、委 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 方式和 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 寄交的 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可 通过现 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 方式或 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关允 许的其 他方式召开 ,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 。 会议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 人 (如 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人 )和 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 会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 收取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 ; 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 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 二分之 一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 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 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 含三分之 一 )基 金份额的持有 人直接出 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 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 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 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4)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 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 系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 ,如 基金合 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同 、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 以及会 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 发出召集会议 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 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 讨论后进 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 席会议 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 持大会 的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管人 、终 止基金合 同 、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时 ,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 反证据 证明 ,否则提 交符合会 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 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 见视为 有效表决 ,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 , 但应当计 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代理人 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 是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 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举三 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 。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不出 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 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 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 ,重 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主持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 情况下 , 计票方 式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代 表 (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表 )的监 督下进行 计票 ,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 过程予 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 。 对于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 意 ,因基 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 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 商未能 解决的 ,任何一 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 , 按照中 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 一式六份 ,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 构一式二 份外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 有二份 ,每份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 制成册 , 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 和营业 场所查阅 ,但应 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21-22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 年 8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 479, 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 收公众存 款 ;发 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 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现 ;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买卖、代理买 卖外汇;结汇 、售汇; 从事银 行卡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 担保 ;代理收 付款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 理资金清 算 ;各 类汇兑业务 ; 代理政策 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 款业务 ;贷款承 诺;组织或参 加银团贷 款 ;外 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 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代 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 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 证券 ; 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 ;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 换 ;外 汇担保 ;资信调 查、咨询、见 证业务 ;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 服务 ;证 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存管 业务 ;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企业 年金托管 业务 ; 产业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务 ;代理 开放式基金业 务 ;电话 银行 、 手机银行 、网 上银行业 务 ;金 融衍生产品交 易业务 ;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 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 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 人要求的 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 托管人 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 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 同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 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品种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 、企业 债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 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 券 (含 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 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 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高于 20% ; 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金 和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 金持有 的 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券比例 进行监督 。 基金 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 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与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 不得 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 模的 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 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 10)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 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 ; 12)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 本基金托管人 托管的全部 开放 式基金 (包括 开放式基金 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 本基金托 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 股 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 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 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 比例限制 的 ,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 私募类证券 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 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 购交 易的 ,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自变更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区间内为其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届时公 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自投资转 型期结束 日起次 个工作日使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 8 、10 、13 、14 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对上 述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进 行变更 的 ,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 准 。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 用基金财 产买卖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及其 控股股东 、实 际控制人 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 券 ,或者 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 ,应 当符合 基金的投资目标 和投资策略, 遵循持有 人利益 优先原则 ,防 范利益冲 突 ,建 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 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 露 。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 议 ,并 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管 理人董事 会应至 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基金托管人通 过事后监 督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投资 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 。根据 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关 联交易的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 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 、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单 。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有责 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 与关联交易名 单中列示 的关联 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 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 ,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 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 发生 ,如 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 如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严 格遵循 了监督流程仍 无法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发生 , 而只能按 相关法 律法规 和交易所 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 约定 , 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 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应 在基金投 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经慎重 选择的 、本基 金适用的 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基金 托管人监 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 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 单进行 交易 。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更 新 ,如 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 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完成确 认后 ,被 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 ,新 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 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 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 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 金托管人 则根据 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 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但不承担 交易对手 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损 失 。如基 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 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行 定期存款 的 ,基 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符 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 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 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 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 实、准确。 (2)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 账 户资料 、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 应严格遵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在 选择存款银行 时有违反 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 定的行为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 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未经基 金托管 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 业绩表 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 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 包括由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 行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 其他原 因而临时停牌的 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 控制预案等规 章制度 。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 基金流动 性的需 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 券的投 资比 例,并在风 险控制制度中 明确具体 比例 , 避免基金出现 流动性风 险 。上 述规章制度须 经基金管 理人董 事会批准 。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 事会通过 之后 , 基金管理人应 当将上述 规章制 度以及董事会 批准上述 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行为 。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非公开定向增发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 机构的批准证 明文件复 印件 、 基金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销 售协议复印件 、 缴款通知书、 基金拟认 购的数 量 、 价格、总 成本 、划 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 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 , 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 人的具体投资 行为可能 对基金 财产造成较大 风险 ,基 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 对该风 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 和整改 , 并做出 书面说明 。否 则 ,基金 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 知基金管 理人 , 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 并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 原因产生 的流通 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 ,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 失或基金 托管人 无法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7)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 , 导致基金托 管人不能履行 托管人职 责的 , 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 相应法 律后果 。除基 金托管人 未能依 据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 议履行职 责外 , 因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 失 ,基金托管 人按照本 协议履 行监督职责后不 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上述事项及 投资指令 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 , 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日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 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促基 金管理人 改正 。 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据 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立即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 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管人 依照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 对基金 业务执行核查 。 对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书 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 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 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 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开 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 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 , 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限期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 工作日及 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 , 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 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基 金 管理人 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 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 同时通知 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 并将纠正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 由 ,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 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 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 妨碍对 方进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 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 , 基金托管人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 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 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申购 、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 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 。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交银施罗德稳 固收益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 交银施罗 德荣祥 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保本 周期到期转型而 来。交银施罗 德荣祥保 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 金已按照 法律法 规及监管机构 要求完成 募集 , 募集资金经普华 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募集所有资 金已全额划入该基金基金托管账户 。 《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已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生效。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 付 。本基 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 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 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 并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 人清 算 工作 ,基金管 理人应予 以积极 协助 。结算备付 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 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 的,按有关规 定开设 、 使用并 管理 ;若无相 关规定 , 则基金 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 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 、使 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 、中 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关 规定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 立债券托 管与结 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 行银行 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 款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 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 实物证券 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 管人承担 。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的原 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保管 。除协 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 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基 金份额 总数后得到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依 据基金 合同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对 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 (包 括股票 、权证 等 ) , 以其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 价 (收 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 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 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 ,确 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 场上市实 行净价交 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 益品种 (另有规定的 除外 ) , 选取第 三 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 (可转债除外) , 选取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3)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 ,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 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f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订明 的估值方法 、 程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 即通知对 方 ,共 同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 解决 , 以约定的方法、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 ,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 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 ,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3)特殊情形的处理 a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按估 值方法的第 e 项进行估值时 ,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 b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 。 但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 通报基金托管人 ,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 到或超 过基金份 额 净值的 0.25% 时,基金 管理人 应当及时通 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 中国证监会 ;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0%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 当发 生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时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 ,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损失 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 任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 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尚不能 达成一致 时 ,按 基金会计责任 方的建议 执行 ,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份 额净值已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确 认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 管人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求基 金管理人 书面说 明 , 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 据法 律法规的规 定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基金支 付赔偿金 ,就 实际向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 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 时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的情形 ,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 序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 ,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 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 双方当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 行基金会 计核算 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 。基 金管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 套账册。基金 托管人按 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 对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 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 准 。若当 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 原因而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 当及时编 制并对 外提供真实 、 完整的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 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 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予以公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 , 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年 度报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 ,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 现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原因 ,进行 调整,调整以 双方认可 的账务 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 无法达 成一致 ,以基 金管理人 的账务 处理为准 。核对 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 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 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 方各自留 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之 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须分别妥 善保管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 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由 登记机 构编制 ,由基 金管理人 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 。 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提供 任意一个 交易日 或全部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提 供 ,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下月 前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 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 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 或与之相 关的争 议 ,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 调解解决,协 商 、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 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仲 裁地点 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 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 事人应 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 续忠实 、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 事人经协 商 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 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 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 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 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 2、 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持有人提 供电子或纸质对账单 , 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 心(400-700-5000 ,021-61055000 )联系。 (二)网上直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基 金网上 直销业务 ,个 人投资者 可以直 接通过本公司 网站的网 上直 销 交易平台办理开 户手续,在本 基金开放 日常申 购和赎回等业 务后通过 网上直 销交易平台办 理本基金 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有关 详情可参 见相关 公告 。本基金 管理人网 上直销 业务已开通的 银行卡及 各银行 卡交易金额限额 请参阅本公司网站。 在条件成熟的 时候 ,本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 金网上直 销业务 的发展状况 , 适时调整 可用于 基金网上直销交 易平台的银行卡种类,敬请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 (三)信息咨询、查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 查询申购 和赎回 等交易情况 、 分红方式 状态 、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 品与服 务等信息 ,请拨 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5000 , 021-61055000 ) 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nd001.com ) 进行咨询、查询。 本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 ,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 足 6 位数字的, 前面加 “0” 补足。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通过客户服务电话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 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 ,及时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可以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直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 (四)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 配时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有的 基金份额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选 择红利再 投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 若投资 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 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 再投资 红利按红利再投 日(即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并免收申购费用。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待技术条件成 熟时 ,基 金管理 人可通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提 供定期定额投 资的服务 。通过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具体实施方法另行公告。 服务联系方式: 本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www.fund001.com 电子信箱:services@jysld.com 投资人也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六)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 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 请确保投资 前,您/ 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办公场 所 ,投 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查阅 ;投资 人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 对投资 人按此种方式 所获得的 文件及 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nd001.com)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 交银施罗德稳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关于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