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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002407)

前海开源恒远灵活配置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前 海 开 源 恒 远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理 人:前海 开源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中国 工商银 行股份有 限公司 截 止日:2019 年04 月 04 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 重 要提示 前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 本基 金 ” )为 根据 《前海 开 源恒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由前 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转 型而 来。 前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准 予前 海开 源恒 远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6]159 号 )注 册募 集, 于2016 年 3 月 4 日 至2016 年3 月24 日 进行 募集, 并 于 2016 年3 月28 日正 式成 立。 前海 开源 恒远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于 2018 年3 月28 日到期 ,由 于在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届满 后 不再符 合保 本基 金存 续条 件,按 照《 前海 开源 恒远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的 约定转 型为 非避 险策 略基 金,基 金名 称相 应变 更为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 注册,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前 海开 源 恒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注 册以 及其转 型为 本 基金的 备案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中 国证 监会不 对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及市场 前景 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者保 证。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 资人在 投 资本基 金前 ,应 全面 了解 本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 场,并 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但不 限于: 市场 风险 、信 用风 险、管 理风 险、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合规 性风 险、 股指期 货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特有 的风 险 及其他 风险 等。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 货币 型基金 、债 券 型基金 ,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对 本基金 表现 的保 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 原 则,在 投资 人作 出投 资决 策后, 基金 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 资风 险,由 投资 人 自行承 担。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人 在投 资本 基金 前应 认真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和 基金 合 同等信 息披 露文 件。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 为 2019 年 04 月 04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 值表现 截止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 审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 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8 七、基金的存续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 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 产的估 值 ......................................................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 配 ...................................................... 6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6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1 十六、风险揭示 ............................................................ 76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 ....................................................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 要 .................................................. 8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9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107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0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 111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12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 称《信 息披 露办 法》 )、 《公开 募集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以下 简称 “ 《流 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 ”) 等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以 及《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前海 开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本基 金 ”或 “基金 ” )的 投资 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 等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必要 事项 , 投资人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 募集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 或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或 者说 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 册。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份额 ,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的 当事 人, 其持 有基 金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基 金合 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承 担义务 。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前 海 开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由前 海开 源恒远 保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工 商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基 金合 同 》:指 《前 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及对 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前 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 明书: 指《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法 律法 规: 指中 国现 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行 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定 、决 议、 通知 等 8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 会议通 过, 自2004 年 6 月1 日 起实 施, 并 经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 会常务 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订 , 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 施, 并 经2015 年4 月24 日第 十 二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十四 次会 议《 全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港 口法 〉等七 部法 律的 决 定 》修 改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9 、《 销售 办法 》: 指中 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6 月1 日 实施 的《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10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 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起实 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运作 办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7 日 颁布、 同 年8 月8 日 起实 施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2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7 年8 月31 日颁 布、 同年10 月1 日起施 行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管 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 出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包括 其不 时修 订)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19 、人 民币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指 按照 《人 民币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境内 证券投 资 试点办 法》 (包 括其 不时 修订)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运 用来 自境 外的 人民 币资金 进行 境 内证券 投资 的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20 、投 资人 :指 个人 投资 者、机 构投 资者 、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业 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办理 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存 管、 过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账户 的建 立和 管理 、基 金份额 登记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确 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发 放红 利、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等 25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或接 受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办理 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而 引起的 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况 的账 户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日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存 续期 :指 《前 海开 源恒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 《前海 开 源恒远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终 止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1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2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 33 、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4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5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6 、《 业务 规则 》: 指《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是规 范 基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务 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投 资人 共 同遵守 37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8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条 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39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0 、转 托管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1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完 成扣 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2 、巨 额赎 回 :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基 金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 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 额)超 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43 、元 :指 人民 币元 44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所得 红利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 行存款 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45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款项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7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 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48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49 、指 定媒 介: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介 50 、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 51 、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指 由于法 律法 规、 监管 、合 同或操 作障 碍等 原因 无法 以合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 10 个 交 易日以 上的 逆回 购与 银行 定期存 款(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牌 股票 、流通 受限 的新 股及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资产支 持证 券、 因发 行人 债务违 约无 法进 行转 让或 交易的 债券 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 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2 、住 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 合作区 前湾 一 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 驻深 圳市 前海 商务秘 书有限 公司 ) 3 、设 立日 期:2013 年1 月23 日 4 、法 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5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2 ]1751 号 6 、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7 、办 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 区深南 大 道7006 号 万科 富 春东方 大 厦22 楼 8 、电 话:0755-88601888





传真 :0755-83181169 9 、联 系人 :傅 成斌 10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11 、存 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12 、股 权结 构: 开源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 北京市 中盛 金期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 出资25% , 北京 长和 世纪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出 资 25% ,深 圳市 和合 投信 资产 管 理合伙 企业 (有限 合伙) 出资 25%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王兆华 先生 ,董 事长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国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行 副行 长、 分行 信贷 处处长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部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记 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裁 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书 记、 总 经理, 华夏 证券 总裁 助理 ,开源 证券 董事 长、 总经 理、董 事,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龚方雄 先生 ,荣 誉董 事长 ,宾夕 法尼 亚大 学沃 顿商 学院金 融经 济学 博士 。国 籍:中 国 香港。 曾任 纽约 联邦 储备 银行经 济学 家, 美国 银行 首席策 略师 、全 球货 币及 利率市 场策 略 部联席 主管 ,摩 根大 通中 国区研 究部 主管 、首 席市 场策略 师、 首席 大中 华区 经济学 家、 中 国综合 公司 (企 业) 投融 资主席 。2009 年 9 月起 担 任摩根 大通 亚太 区董 事总 经理、 中国 投 资银行 主席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荣誉 董事长 。 王宏远 先生 ,联 席董 事长 ,西安 交通 大学 经济 学硕 士,美 国哥 伦比 亚大 学公 共管理 硕 士,国 籍: 中国 。曾 任深 圳特区 证券 有限 公司 行业 研究员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投资 总 监、副 总经 理, 中信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首 席投 资官 、自营 负责 人, 现任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联 席董 事长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 朱永强 先生 ,执 行董 事长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历 任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电 脑工程 部总 经理 、技 术总 监,网 上交 易部 总经 理; 北京世 纪飞 虎信 息技 术有 限公司 副总 裁;华 泰联 合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总裁 助理 、副 总裁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经纪业 务发 展 管理委 员会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银 河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经纪 业务 线业 务总 监, 兼任经 纪管 理 总部总 经理 ,现 任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长 。 蔡颖女 士,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 营业部 电脑 部主 管、 经纪 业务部 主管 、电 子商 务部 副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高 级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广 州) 副 总经理 、广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前海 开 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周芊先 生, 董事 ,北 京大 学 DBA ,国 籍: 中国 。曾 任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总 经 理、中 信证 券产 品委 员会 委员、 中信 金石 不动 产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经理 ,信 保股权 投资 基 金董事 、全 国工 商联 商业 地产专 家委 员会 委员 、中 房协养 老地 产专 委会 副主 任委员 。现 任 北京中 联国 新投 资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范镭先 生, 董事 ,本 科学 历,国 籍: 中国 。曾 任职 中国建 设银 行武 汉分 行、 华安保 险 北京分 公司 、交 通银 行天 津分行 、北 京长 和世 纪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 总监 。 向松祚 先生 ,独 立董 事, 教授, 高级 经济 师, 国籍 :中国 。著 名经 济学 家、 国际金 融 战略专 家, 中国 人民 大学 博士, 美国 哥伦 比亚 大学 国际关 系学 院国 际事 务 硕 士,英 国剑 桥 大学经 济系 和嘉 丁管 理学 院访问 学者 。现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财政 金融 学院 教授 、国际 货币 研 究所理 事兼 副所 长、 美国 约翰霍 普金 斯大 学应 用经 济研究 所高 级顾 问、 国际 货币金 融机 构 官方论 坛(OMFIF ) 顾问 委 员会副 主席 、世 界经 济论 坛(World Economic Forum )国 际货 币 体系改 革分 论坛 咨询 顾问, 曾任中 国农 业银 行首 席经 济学家 。 申嫦娥 女士 ,独 立董 事, 博士,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 非执 业会 员), 国家 税务 总局 特邀 监察员 (2003-2010 ), 国 籍:中 国。 历任 西安 交通 大学助 教、 讲 师、副 教授 ,北 京师 范大 学 副教 授、 教授 。 Mr Shujie Yao (姚 树洁 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 国籍: 英国 。英 国诺 丁汉 大学当 代中国 学学 院院 长、 教授 ,西安 交通 大学 特聘 讲座 教授、 重庆 大学 、华 南师 范大学 、华 南 农业大 学、 华中 农业 大学 、渭南 师范 学院 等大 学的 特聘教 授、 海南 大学 经济 管理学 院荣 誉 院长; 英国 皇家 经济 学会 会员、 英国 中国 经济 协会 会员、 美国 比较 经济 学协 会会员 、美 国 经济协 会会 员; 全英 专业 团体联 合会 副主 席; 《经 济研究 》、 《西 安交 通大 学学报 社科 版》、 《当 代中 国》 (英 文)等 科学 杂志 的编 委。 曾任华 南热 带农 业大 学助 理教授 ,英 国 牛津大 学研 究员 ,英 国朴 茨茅斯 大学 教授 、主 任, 英国伦 敦米 德尔 塞克 思大 学教授 、系 主 任。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 周新生 先生 ,独 立董 事, 管理学 博士 学位 ,经 济学 教授。 国籍 :中 国。 历任 陕西财 经 学院助 教、 讲师 、副 教授 、教授 、工 业经 济系 副主 任、研 究生 部主 任、MBA 中心主 任、 院 长助理 ;曾 任陕 西省 审计 厅副厅 长、 任长 安银 行监 事长;2007 年7 月 至今 任 民建陕 西省 委 员会副 主委 。曾 任第 十二 届全国 政协 委员 ,中 国工 业经济 学会 副会 长, 中共 陕西省 委政 策 研究室 特聘 研究 员。 2 、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骆新都 女士 ,监 事会 主席 ,经济 学硕 士, 经济 师, 国籍: 中国 。曾 任民 政部 外事处 处 长、南 方证 券有 限 公 司副 总裁、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监 事会 主席 。现任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孔令国 先生 ,监 事, 美国 密苏里 大学 圣路 易斯 分校 MBA, 国籍 :中 国。 曾任 职 深圳市 公安局 罗湖 分局 、中 信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 前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专户 投资 部, 现任 江苏 联发 股份 有 限公司 董事 及前 海开 源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任福利 先生 ,监 事, 大学 本科学 历, 国籍 :中 国。 曾任职 中国 建设 银行 辽宁 省分行 、 泰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 运营 部、 方正 富邦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运 营部, 现任 前 海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事 务部 总监 。 刘彤女 士, 监事 ,硕 士研 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 职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资 源 经理、 海王 生物 股份 有限 公司人 事行 政经 理、 顺丰 速运集 团员 工关 系总 监、 英大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主管 及银泰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人力运 营总 监、 总裁 助理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执行 总监 。 3 、高 级管 理人 员情 况 王兆华 先生 ,董 事长 ,本 科学历 ,国 籍: 中国 。历 任中国 人民 银行 西安 市分 行职员 , 中国工 商银 行西 安市 开发 区支行 副行 长、 分行 信贷 处处长 ,华 夏证 券西 安营 业部总 经理 、 华夏证 券济 南管 理总 部党 委书记 兼总 经理 、华 夏证 券总裁 助理 兼重 庆分 公司 党委书 记、 总 经理, 华夏 证券 总裁 助理 ,开源 证券 董事 长、 总经 理、董 事,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 蔡颖女 士,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硕士 研究 生,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证 券广 州分公 司 营业部 电脑 部主 管、 经纪 业务部 主管 、电 子商 务部 副经理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广州 代 表处首 席代 表、 南方 区域 总部高 级经 理, 鹏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华 南营 销中 心(广 州) 副 总经理 、广 州分 公司 总经 理,现 任前 海开 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公 司总 经理, 前海 开 源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傅成斌 先生 ,督 察长 ,硕 士研究 生, 国籍 :中 国。 历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深 圳分 行科技 部 软件开 发 工 程师 ,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信息 技术 部总监 助理 、监 察稽 核部 副总监 、执 行 总监。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前 海开源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4 、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 邱杰先 生, 经济 学硕 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南 方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行 业研究 员、中 小盘 股票 研究 员、 制造业 组组 长; 建信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 究员 。现 任前海 开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联 席投 资总 监、 投资 部联席 行政 负责 人, 前海 开源股 息率 100 强 等权 重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前海 开源再 融资 主题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前 海开 源清 洁能源 主题 精选 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前海 开 源恒远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前 海开源 祥和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前 海开 源港 股通 股息 率 50 强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前 海开 源工 业革 命 4.0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前 海开 源价 值成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邱 杰先 生具 备基 金从业 资格 。


谭荐丰 先生 ,福 特汉 姆大 学应用 统计 学硕 士研 究生 。2015 年4 月 加盟 前海 开 源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曾 任前 海开 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部研究 员。 现任 前海 开源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司权 益投 资本 部基 金经 理、前 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谭 荐 丰先生 具备 基金 从业 资格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情 况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荣誉 主席 朱永强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王 厚琼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联 席 主席曲 扬, 联席 投资 总监 赵雪芹 、丁 骏、 邱杰 、史 程,首 席经 济学 家杨 德龙 ,执行 投资 总 监王霞 、谢 屹,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秘书 肖立 强。 6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募集、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2 1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违反《 证券 法》 、《 基金 法》、 《销 售办 法》 、《 运作办 法》、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法律 法规 的行 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 施,防 止违 法行 为的 发生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禁 止行 为 : (1) 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 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公司 管 理的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职 务 之便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以 外的人 牟取 利益 ;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露 因职 务便 利获 取 的 未公 开信 息、 利用 该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 示他 人从事 相关的 交易 活动 ; (7)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 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或 托管 协议 ;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基金 合同 其他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或利 用该 信息 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人 从事 相关 的交易 活动 ; (8) 违反 证券 交易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非法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序 ; (9) 贬损 同行 ,以 提高 自 己; (10)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1)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2)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利 益; (2) 不得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取 利益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3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或 利用 该信 息从 事或 者明示 、暗 示他 人从 事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促 进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 经 营,保 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合 法 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建 立了 科 学、严 密、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 1 、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理 念。 (2)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安 全完 整, 实现 公司 的持续 、稳 定、 健康 发展 。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4)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2 、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应 当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 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并 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有 效执 行。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资 产、自 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6)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 且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 针、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 政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时 进行 相 应的修 改和 完善 。 3 、内 部控 制体 系 (1) 内部 控制 制度 体系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完 备、 有效并 易于 执行 的制 度体 系。公 司制 度体 系由 不同 层面的 制 度构成 。按 照其 效力 大小 分为四 个层 面: 第一 个层 面是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它是公 司制 定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纲要 和总 揽;第 二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理 制度 ,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投 资 管理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信息 披露 制度 、监 察稽 核制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公 司财 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4 制度、 资料 档案 制度 、业 绩 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第 三个 层面 是部 门业务 规章 , 是在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 上,对 各部 门的 主要 职责 、岗位 设置 、岗 位责 任、 操作守 则等 的 具体说 明; 第四 个层 面是 业务操 作手 册, 是各 项具 体业务 和管 理工 作的 运行 办法, 是对 业 务各个 细节 、流 程进 行的 描述和 约束 。它 们的 制订 、修改 、实 施、 废止 应该 遵循相 应的 程 序,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 与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 背。公 司重 视对 制度 的持 续检验 ,结 合 业务的 发展 、法 规及 监管 环境的 变化 以及 公司 风险 控制的 要求 ,不 断检 讨和 增强公 司制 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2)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1 )董 事会 负责制 定公 司 的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风 险管 理负 完全 的和最 终的 责任 。 2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作为董 事会 下的 专业 委员 会之一 ,监 察及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负责 批准 公司 风险 管理系 统 文件, 即负 责确 保每 一个 部门都 有合 适的 系统 来识 别、评 定和 监控 该部 门的 风险, 负责 批 准每一 个部 门的 风险 级别 。负责 解决 重大 的突 发的 风险。 3 )督 察长 独立行 使督 察权 利, 直接 对董事 会负 责; 按季 向监 察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提交 风险管 理 报告和 风险 管理 建议 。 4 )监 察稽 核部 监察稽 核部 负责 对公 司风 险管理 政策 和措 施的 执行 情况进 行监 察, 并为 每一 个部门 的 风险管 理系 统的 发展 提供 协助, 使公 司 在 一种 风险 管理和 控制 的环 境中 实现 业务目 标, 负 责建立 和完 善公 司投 资风 险管理 制度 与流 程。 5 )金 融工 程部 金融工 程部 负责 公司 投资 管理风 险、 信用 风险 、市 场风险 等日 常风 险管 理工 作,组 织 实施公 司投 资风 险管 理与 绩效分 析工 作, 确保 公司 各类投 资风 险得 到良 好监 督与控 制。 6 )业 务部 门 风险管 理是 每一 个业 务部 门最首 要的 责任 。部 门经 理对本 部门 的风 险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行 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负 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统 的开 发、 执行 和维 护,用 于识 别、监 控和 降低 风险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1)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股 东 会 、董 事会、 监事 会和 管理 层必 须充分 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健全 公司 逐级授 权制 度, 确保 公司 各项规 章制 度的 贯彻 执行 ;各项 经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经 办人员 的每 一项 工作 必须 是在业 务授 权 范围内 进行 。公 司重 大业 务的授 权必 须采 取书 面形 式,授 权书 应当 明确 授权 内容和 时效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5 公司授 权要 适当 ,对 已获 授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的 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不 适用 的 授权应 及时 修改 或取 消授 权。 (2)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客 观,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业务 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的 研究 方法 ;建 立 投 资产品 备选 库制 度, 研究 部门根 据投 资 产品的 特征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础 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流 制度 , 保持畅 通的 交流 渠道 ;建 立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不断 提高 研究 水平 。 (3)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范原 则和 效率 性原 则制 定合理 的 决策程 序; 在进 行投 资时 应有明 确的 投资 授权 制度 ,并应 建立 与所 授权 限相 应的约 束制 度 和考核 制度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禁 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保证 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建立 投 资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 度, 将重点 投资 限制 在规 定的 风险权 限额 度内 ;对 于投 资结果 建立 科 学的 投 资管 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制 度, 投资 指令通 过交 易部 完成 ;建 立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 统和交 易 反馈系 统,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施 ;交 易部 应对 交易 指令进 行审 核, 建立 公平 的交易 分配 制 度,确 保各 基金 利益 的公 平;交 易记 录应 完善 ,并 及时进 行反 馈、 核对 和存 档保管 ;同 时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 系。 (5)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司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业务 的要求 建立 会计 制度 ,并 根据风 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计 系 统,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凭 证制度 、合 理 的估值 方法 和估 值程 序等 会计措 施真 实、 完整 、及 时地记 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行 会计 核 算和业 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计 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案 真实 完整 。 (6)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保 证公 开披 露的 信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 公司设 立 了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并建 立了相 应的 程序 进行 信息 的收集 、组 织、 审核 和发 布工作 ,以 此 加强对 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公 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披 露的 检 查和评 价, 对存 在的 问题 及时提 出改 进办 法。 (7)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经 董事 会聘任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董事 会授 权, 督察 长可 以列席 公 司 相关 会议 ,调 阅公司 相关 档案 ,就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情况 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评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督察长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董 事会报 告公 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董事 会对督 察长 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6 公司设 立监 察稽 核部 开展 监察稽 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稽核 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公 司 明确了 监察 稽核 部及 内部 各岗位 的具 体职 责, 严格 制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 作程序 和组 织 纪律。 监察稽 核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促 使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规范 运行 。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对违 反法 律法 规和 公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书的 声明 (1) 基金 管理 人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本 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责 任;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3)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根 据 市场变 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制 度。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7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32,123.46 万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郭 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8 年12 月, 中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202 人 ,平 均年 龄 33 岁,95% 以上员 工拥 有大 学本 科以 上学历 ,高 管人 员均 拥有 研究生 以上 学历 或高 级技 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 自1998 年在 国内 首家 提供 托 管服务 以来, 秉承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 的宗 旨, 依靠 严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体系 、 规范的 管理 模式 、先 进的 营运系 统和 专业 的服 务团 队,严 格履 行资 产托 管人 职责, 为境 内 外广大 投资 者、 金 融 资产 管理机 构和 企业 客户 提供 安全、 高效 、专 业的 托管 服务, 展现 优 异的市 场形 象和 影响 力。 建立了 国内 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最成 熟的 产品 线。 拥有包 括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保 险资产 、社 会保 障基 金、 基本养 老保 险、 企业 年金 基金、QFII 资 产、QDII 资产 、股 权投 资 基金、 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计 划、 证券 公司 定向 资产管 理计 划、商 业银 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管 理、QDII 专 户资 产 、ESCROW 等门 类齐全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同时在 国内 率先 开展 绩效 评估、 风险 管理 等增 值服 务,可 以为 各 类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服务。 截 至2018 年12 月 ,中国 工商 银行 共托 管证 券投资 基金 923 只 。自2003 年 以来 , 本行连 续十 五年 获得 香港 《亚洲 货币 》、 英国 《全 球托管 人》 、 香港《 财资 》、 美国 《环 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 报》、 《上 海证 券报 》等 境内外 权威 财 经媒体 评选 的 64 项 最佳 托 管银行 大奖 ;是 获得 奖项 最多的 国内 托管 银行 ,优 良的服 务品 质 获得国 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可 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这 些成 绩的 取得, 是与 资产 托管 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一 手抓 内控建 设 ” 的 做法是 分不 开的 。资 产托 管部非 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展 各项 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8 管业务 的同 时, 把加 强风 险防范 和控 制的 力度 ,精 心培育 内控 文化 ,完 善风 险控制 机制 , 强化业 务项 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作 为重 要工 作来 做。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 一次 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最 权威 的ISAE3402 审 阅, 获 得无保 留意 见的 控制 及有 效性报 告。 充分 表明 独立 第三方 对我 行 托管服 务在 风险 管理 、内 部控制 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也 证明 中 国工商 银行 托 管服务 的风 险控 制能 力已 经与国 际大 型托 管银 行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 年 度化、 常规 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1 、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管 理科 学化 、监 控制 度化的 内控 体 系;防 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保证 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维 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资 产托 管 业务安 全、 有效 、稳 健运 行。 2 、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总 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定 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置 专门 负责 稽核 监察 工作的 内部 风险 控制 处, 配备专 职稽 核 监察人 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对业 务的 运行 独立 行使稽 核监 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制 措施 。 3 、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托管 业务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始终 。 (2)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监 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节 ,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位 和人 员。 (3)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先 ” 的原 则, 新设 机构 或新增 业务 品种 时, 必须 做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 章制 度。 (4) 审慎 性原 则。 各项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防范 风险 ,审慎 经营 ,保 证基 金资 产和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 善,并 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及 人员 的 例 外。 (6)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须相 对独 立, 适当 分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 制度 的制定 和执 行 部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9 4 、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 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等 一系 列规 章制度 ,并 采 取了良 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能 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独 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度 和管 理 独立、 网络 独立 。 (2)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 制定 者和管 理者 ,要 求下 级部 门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 情况 和特别 情况 ,以 检查 资产 托管部 在实 现 内部控 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根 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制 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门 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互 控防 线 ”、 “监 控防 线 ” 三道 控制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励 机制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 控 文化, 增强 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誉 感, 培育 团队 精神 和核心 竞争 力。 并通 过进 行定期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签订承 诺书 ,使 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 动、处 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化 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 理,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作 状况 进行 检查 、监 控,指 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别 、评 估,制 定并 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查 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的冗 余备 份、 监控 设施 的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 来保 障数据 安全 。 (7)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 个层 面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 方案 ,并组 织员 工定 期演 练。 为使演 练更 加 接近实 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高 演练 标准 ,从 最初 的按照 预订 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在 的 “ 随 机演练 ”。 从演 练结 果看 ,资产 托管 部完 全有 能力 在发生 灾难 的情 况下 两个 小时内 恢复 业 务。 5 、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接领 导下 ,依 照有 关法 律规章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监控 思想 ,确 保资 产托 管业务 健康 、 稳定地 发展 。 (2)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的共 同参 与, 只有 这样 ,风险 控制 制度 和措 施才 会全面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实施 全员 风 险管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到 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职 责范 围 内的风 险负 责, 通过 建立 纵向双 人制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内 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部 门、 不 同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0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和控 制的 理念 和方 法融 入岗位 职责 、制 度建 设和 工作流 程中 。经 过多 年努 力,资 产托 管 部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控 制制 度, 包括 :岗 位职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监 察制 度、信 息披 露制 度等 ,覆 盖所有 部门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 的相互 制约 机制 。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业务 是商 业银 行新 兴的 中间业 务,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 范运作 ,一 直 将建立 一个 系统 、高 效的 风险防 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化 和托 管 业务的 快速 发展 ,新 问题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资产 托管部 始终 将风 险管 理放 在与业 务发 展 同等重 要的 位置 ,视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发 展的 生命 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和 有关 基金 法规的 规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 投资范 围和 投资 对象 、基 金投融 资比 例、 基金 投资 禁止行 为、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应 收资 金到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确 定、 基 金收益 分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的监 督和 核查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后 六个 月开 始。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或有 关基金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确认。 在限 期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 能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1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 机构 1 、直 销机 构 (1)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直销 柜台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谢 燕婷 电话: (0755 )83181190 传真: (0755 )83180622 (2)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电子 直销 交易 客服电 话:4001-666-998 网址:www.qhkyfund.com 微信公 众号 :qhkyfund 2 、代 销机 构: 序号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信息 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1002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网址:www.hexun.com 3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厦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厦 门市 思明区 鹭江 道 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 西 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洪生 客服电 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4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昆明 路 508 号北 美广 场B 座1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2 5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笋岗街 道梨 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6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一路财 富( 北京 )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大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7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11 号7 层703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 阳 客服电 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德红 客服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琦 客服电 话: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1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南明区 新华 路 110-134 号 富中国 际广 场 1 栋 20 层1.2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荻 客服电 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2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坤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8 号 B 座 501 法定代 表人 :李 雪松 联系人 :王 玲玲 客服电 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3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3 注册地 址 :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苏宁 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锋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4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盈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苗 宏升 联系人 :胡 碧萱 客服电 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5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杨高 南路 428 号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 健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www.gw.com.cn 16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钱 景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18 号 1 号楼11 层B-1108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 表人 :赵 荣春 客服电 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黄埔区 中新 广州 知识 城腾 飞一 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5、 18、19 、36 、38 、39 、41-43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显龙山 路 19 号1 幢4 层1 座401 法定代 表人 :江 卉 客服电 话:95118 ;400-088-8816 网址:fund.jd.com 1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霍 达 客服电 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0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4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1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六 层6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齐 剑辉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 网站 :www.niuniufund.com 22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中山南 路 100 号 0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弭 洪军 联系人 :黄 鹏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23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唐 鼎耀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区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 236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冠宇 传真:9,01059200800 客服电 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24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高新 区( 新市 区) 北京 南路358 号 大成 国际 大 厦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许 建平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6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牧原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27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蚂蚁( 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五常 街道 文一 西路 969 号3 幢5 层599 室 法定代 表人 :祖 国明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8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5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29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彩 田路 2009 号瀚 森大 厦 10 层 6A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杨 启香 客服电 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3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桂林 市辅 星 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春梅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1 玄元保 险代 理有 限公 司 玄元保 险代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张杨 路 707 号1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马 永谙 传真:9,02150701053 客服电 话:021-50701053 网址:www.xyinsure.com 3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3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锦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鲤 鱼 门 街1 号 前海 深港 合作 区管 理局综 合办 公 楼 A 栋 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学东 客服电 话:400-071-9888 网址:www.ananjj.cn 34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泰诚财 富基 金销 售( 大连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星 海中 龙 园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单 琳 客服电 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35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工人体 育场 北路 甲 2 号裙 房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 毓栋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36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武汉市 伯嘉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武汉 中央 商务 区泛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6 海国 际 SOHO 城 (一 期) 第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陶 捷 客服电 话:027-87006003 网址:www.buyfunds.cn 37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深圳前 海凯 恩斯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驻 前海 商务 秘书有 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高 锋 客服电 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38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钦城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39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江 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易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0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 心61-6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之江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1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深圳市 华融 金融 服务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滨河 路 5022 号 联合 广场A 座裙 楼 A302


法定代 表人 :喻 天柱


客服电 话:400-600-0583 网址:www.hrjijin.com 42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华 西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43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南 自贸 试验 区郑州 片区(郑东)东 风南 路东康 宁街 北 6 号楼 5 楼503 法定代 表人 :王 璇 客服电 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44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诺 德 大厦2 层 202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7 法定代 表人 :樊 怀东 客服电 话 :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45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海银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银城 中 路8 号402 室 法定代 表人 :惠 晓川 联系人 :毛 林 客服电 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46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四清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7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客服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8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开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高 新区 锦业 路 1 号 都市 之 门B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49 北京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宏莉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50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联 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富特 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宁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 表人 :尹 彬彬 客服电 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1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深圳前 海京 西票 号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 商务秘 书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和平路 鸿隆 世纪 广 场 B 座 211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宏 客服电 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5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 杰 客服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5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客服电 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 国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根 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55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东海西 路 28 号 龙翔 广场 东 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 晓林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办 公楼 二 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7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三 亚市 迎宾 路 360-1 号 三亚 阳光 金融广 场 1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外大 街 乙 12 号院1 号昆泰 国际 大 厦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科 传真:9,01059053700 5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9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客服电 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0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29 法定代 表人 :张 皓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1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王 连志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62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自由贸 易试 验区 世纪 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祝 健 联系人 :姚 盛盛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6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21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64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崇 明县 长兴镇 潘园 公 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上 海泰 和经 济发展 区) 法定代 表人 :王 翔 客服电 话:021-65370077 网址:www.fofund.com.cn 65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济安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7 号 北京 财富 中心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健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新华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67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挖 财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799 号5 楼 01 、02 、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冷 飞 客服电 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68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区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0 法定代 表人 :于 龙 网址:www.zhixin-inv.com 69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70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延 庆区 延庆经 济开 发区 百泉 街 10 号2 栋 883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客服电 话:400-188-8848 网址:www.chtfund.com 71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凤凰金 信( 银川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夏 银川 市金 凤区阅 海湾 中央 商务 区万 寿路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紫月 路 18 号院 朝来 高科 技产业 园 18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旭 客服电 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72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西藏东 方财 富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自治 区拉 萨市柳 梧新 区国 际总 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东方 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陈 宏 客服电 话:95357 网址:www.18.cn 7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客服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74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 纯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 1 号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1 76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众升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浦 项中 心 A 座 9 层 04- 08 法定代 表人 :聂 婉君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77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之光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8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深圳市 金斧 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11 层110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粤海街 道 科 技园 中区 科苑 路15 号科 兴科 学园B 栋3 单元 11 层1108 法定代 表人 :赖 任军 客服电 话:400-930-0660 网址:www.jfzinv.com 7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东方 财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1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 伏云 客服电 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2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阜通东 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 21 层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 斐斐 客服电 话:400-0618-518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2 网址:danjuanapp.com 83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共炎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4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喜鹊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 拉萨 市柳 梧新区 柳梧 大 厦 1513 室 法定代 表人 :陈 皓 客服电 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85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乾道盈 泰基 金销 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德胜门 外大 街合 生财 富广 场1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董 云巍 客服电 话:400-088-8080 网址:www.qiandaojr.com 86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 试验 区福 山 路 33 号 11 楼B 座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明 路 1500 号万 得大 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廷富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87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有 鱼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自由 贸易 试验区 浦东 大 道 2123 号3 层3E-2655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琼 客服电 话:4007676298 网址:www.youyufund.com 88 北京富 国大 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富 国大 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定 路 5 号院 3 号楼 中建 财富国 际中 心 2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宝峰 客服电 话:400-088-0088 网址:www.fuguowealth.com 89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江苏汇 林保 大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高 淳区 经济开 发区 古檀 大 道 47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鼓楼区 中山 北 路 105 号中 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 表人 :吴 言林 联系人 :黄 子珈 传真:9,02556663409 客服电 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90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 司 深圳市 前海 排排 网基 金销 售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3 栋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书 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强 路 4001 号 深圳 市世 纪 工艺品 文化 市 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 表人 :李 春瑜 客服电 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91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上海凯 石财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延安东 路 1 号凯 石大 厦4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继武 联系人 :高 皓辉 客服电 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2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陈 照星 客服电 话:(0769 )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93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 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东北旺 西路 中关 村软 件园 二期( 西扩)N-1 、N-2 地 块 新浪总 部科 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昭琛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9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95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 限公 司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春峰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97 北京晟 视天 下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晟 视天 下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怀 柔区 九渡河 镇黄 坎 村 735 号 03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4 室 法定代 表人 :蒋 煜 客服电 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98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储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岗 厦社 区深 南大 道南侧 金地 中心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吕 春卫 客服电 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99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俊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00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北京懒 猫金 融信 息服 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石景 山 路 31 号院 盛景 国 际广 场 3 号楼 1119 法定代 表人 :许 现良 客服电 话:400-6677098 网址:www.lanmao.com 101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民商基 金销 售( 上海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北京东 路 666 号 H 区(东 座)6 楼 A31 室 法定代 表人 :贲 惠琴 传真:9,02150206001 客服电 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102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1 幢1 层 1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信 息路 甲 9 号奎 科科 技大厦 联系人 :张 旭阳 传真:9,01061951009 客服电 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03 深圳信 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深圳信 诚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周 文 传真:9,82786863 客服电 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0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5 法定代 表人 :周 慕冰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105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民 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 表人 :洪 弘 客服电 话:400-166-1188 网址:www.jrj.com.cn 10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0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客服电 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8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兴春 客服电 话: 400-921-7755 网址:www.leadbank.com.cn 109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伟刚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10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办公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100 号金 外 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皛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11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北京微 动利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古城 西 路 113 号景 山财 富中 心 341 法定代 表人 :梁 洪军 客服电 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2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102 号 708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6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峨山 路 505 号 东方 纯一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杨 联系人 :孟 召社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13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 雯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14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科技 中 一路 西华 强高 新发 展大 楼 7 层、8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炳城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15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惠州 市江 北东 江三 路 55 号广 播电 视新 闻 中心西 面一 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 2002 号中 广核 大 厦北 楼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www.lxsec.com 116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作 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务 秘 书有限 公司 )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06 号万 科富 春 东方大 厦 22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联系人 :任 福利 电话: (0755 )83180910 传真: (0755 )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 源泰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 厦 1405 室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256 号华 夏银 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 :廖 海 联系人 :刘 佳 经办律 师: 廖海 、刘 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审计基金资产 的会 计师事务所 名称: 瑞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西四环 中 路 16 号院2 号楼 4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永定门 西滨 河 路8 号院 7 号楼中 海地 产广 场西 塔 5-11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剑涛 联系人 :袁 风雷 经办会 计师 :洪 祖柏 、袁 风雷 电话: (010 )88095588 传真: (010 )88091199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8 六 、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根据《 前海 开源 恒远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由 前海开 源 恒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第 一个 保本 周期 届满 后转型 而来 。 前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经 中国 证监 会《关 于准 予前 海开 源恒 远保本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注 册的 批复》 (证 监许 可[2016]159 号 )注 册募 集, 基金 管 理人为 前海 开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为中 国工 商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前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2016 年3 月4 日至 2016 年3 月24 日进行 募集, 并 于2016 年3 月28 日正 式成 立。 前海 开源 恒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以 每两 年 为一个 保本 周期 ,第 一 个 保本周 期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至 两个 公历 年后 的对 应日止 ,如 该 对应日 为非 工作 日或 无该 对应日 ,则 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日 ,即 自2016 年 3 月 28 日起 至 2018 年3 月28 日止 。前 海开源 恒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第一 个保 本周 期于 2018 年3 月28 日到 期, 由于 在第 一 个保本 周期 届满 后不 再符 合保本 基金 存续 条件 ,按 照《前 海开 源 恒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转 型为非 避险 策略 基金 ,基 金名称 相应 变 更为 “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前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第一 个保 本周期 到期 时的 到期 操作 期间为 保 本周期 到期 日及 之 后 4 个 工作日 (含 第4 个工 作日 ),即 自 2018 年 3 月 28 日(含 )起 至 2018 年4 月3 日( 含) 止 。自 2018 年4 月4 日起 , 前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正式 转型 为前 海开 源恒 远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转 型后 的《 前海 开源恒 远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39 七 、基 金的 存续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 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定 期报告 中予 以披 露; 连 续60 个 工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如转 换运作 方式 、 与其他 基金 合并 或者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并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进行 表决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0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具 体的 销售机 构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 告中列 明。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基金 投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营 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 构提供 的其 他方 式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与赎回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销售机 构开 通电 话、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投资 人可以 通 过上述 方 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具 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指定 的销 售机 构另 行公告 。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和 赎回 ,具 体办 理时间 为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赎 回时 除外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在相 关公告 中载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 况,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应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申购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申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 赎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赎回 开放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 法》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介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或 者 转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记 机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本基金 已 于2018 年4 月9 日开放 日常 申购 、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则 ,即 申 购、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1 4 、对 所有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 购、 申购 的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对于 由前海 开 源 恒远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入 变更 后的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 其持 有期 将从 原份额 取得 之日 起连 续计 算; 5 、遵 循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优 先 ” 原则 ,基 金管 理人在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业务时 ,如 果发 生申 购、 赎回损 害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时, 应当 及时 暂停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 回的申 请。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不成 立。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成立 ; 基金份 额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投 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 在T+7 日(包 括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或 基金 合同 载明 的其他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遇 交易 所或 交易 市场 数据传 输延 迟、 通讯 系统 故障、 银行 数 据交换 系统 故障 或其 他非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所能控 制的 因素 影响 业务 处理流 程, 则 赎回款 项划 付时 间相 应顺 延。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 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T+1 日内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包 括该 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 情况。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 效,则 申购 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销售 机 构对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接收到 该申 购、赎 回申 请。 申购 、赎 回的确 认以 登记 机构 的确 认结果 为准 。对 于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投 资人应 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法 权利 。 (五)申购和赎回的 限制 1 、本 基金 对单 个投 资人 不 设累计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法 律法 规、 监管 机构 另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2 2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申购 本基 金的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 人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电子 直销 交易系 统和 代销 机构 申购 本基金 的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 元 ( 含申购 费)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申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 的,以 各销 售机 构的 业务 规定为 准。 3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的直销 柜台 追加 申购 本基 金的最 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 万元 (含申 购费 )。 投资 人通 过代销 机构 、基 金管 理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追 加申 购本基 金的 最 低金额 为人 民 币10 元( 含 申购费 ), 具体 申购 金额 以各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公告 为准。 4 、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但每笔 最低赎 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 份;账 户最 低余 额 为10 份 基金份 额,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 只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10 份时 , 该笔赎 回业 务应 包括 账户 内全部 基金 份 额,否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剩 余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强制赎 回。 4 、当 接受 申购 申请 对存 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构成 潜在重 大不 利影 响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采取 设定 单一 投资 者申购 金额 上限 或基 金单 日净申 购比 例上 限、 拒绝 大额申 购、 暂 停基金 申购 等措 施, 切实 保护存 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具 体请 参见 相关公 告。 6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 、申 购费 用 (1) 投资 人通 过代 销机 构 申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见下 表: 申购 金额 M ( 元) (含 申购费) 申购 费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 M <300 万 1.00% 300 万 ≤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2) 本基 金对 通过 基金 管 理人直 销系 统申 购的 投资 人实施 差别 的申 购费 率: 1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直销柜 台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 金额 M ( 元) (含 申购费) 申购 费率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3 M <100 万 0.15% 100 万≤ M <300 万 0.10% 300 万 ≤ M <500 万 0.06% M ≥500 万 1,000 元/ 笔 2 )投 资人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 电子直 销交 易系 统申 购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费率 见下 表: 申购金额M(元)(含申 购 费) 电子直销交易系统支 付渠 道申购费率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汇付 天下 通联支 付 农业 银行 工商 银行 建设 银行 M <100 万 0.60% 1.05% 1.20% 100 万≤ M <300 万 0.60% 0.70% 0.80% 300 万 ≤ M <500 万 0.6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部 分销 售机 构如 实行 优惠费 率, 请投 资人 参见 销售机 构公 告。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应 在投 资人申 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投资 人如 果有 多笔 申购 ,适用 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申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 售、登 记 等各 项 费用 。 3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及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适 用比例 费率 时: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当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适 用固定 金额 时: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固 定金额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份 ,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两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例如: 某投 资人 投 资 8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对应费 率 为1.50% , 假设 申购当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1.0800 元,则可 得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80,000/ (1 +1.50%)=78,817.73 元 申购费 用=80,000 -78,817.73 =1,182.27 元 申购份 额=78,817.73/1.0800 =72,979.38 份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4 即:投 资人 投 资 8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800 元,则 其可 得 到72,979.38 份基 金份 额。 4 、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持有 时间 D ( 天) 赎回 费率 D<7 1.50% 7≤D <30 0.75% 30≤D <366 0.50% 366≤D <731 0.25% D≥731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赎 回费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 担,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 于30 天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金 财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30 天少 于90 天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75%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 持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90 天 少于 180 天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 回费总 额 的50%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于180 天少 于731 天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的赎 回费 总额 的 25% 计入 基金 财产 。未 计入 基 金财产 的部 分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 5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及处 理 方式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总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赎回总 金额=赎 回份 额 ?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赎回金 额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例如: 某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300 天, 对应 的赎 回费率 为 0.50%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880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 000 ×1.0 8 80=10, 880. 00 元 赎回费 用 =1 0,88 0.00 ×0. 5 0%=54. 40 元 赎回金 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持有 期限 为 300 天,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088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10,825.60 元。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5 7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 部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销售 费率实 行一 定优 惠。 (七)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接 受某 笔或 某些 申购 申 请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其 他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 。 8 、基 金管 理 人 接受 某笔 或 者某些 申购 申请 有可 能导 致单一 投资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 第1、2 、3 、5 、6、7、9 项 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且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介上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如果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被 拒 绝,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 退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 购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 复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3 、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4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 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形时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登记 机构的 异常 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系 统、基 金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6 7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 公 允价 值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 停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 8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已确 认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应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现 上述 第4 项所 述情 形,按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赎 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转 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额)超 过前 一开放 日的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即认 为是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 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 请而 进行 的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下 ,可 对其 余赎回 申请 延 期办理 。若 进行 上述 延期 办理, 对于 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当日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 金总份 额10% 以 上的 部分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其进 行延期 办理 。对 于当 日未 延期办 理的 赎 回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未延期 办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占未延 期办 理的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 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 回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 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 择取 消赎 回的 ,当 日未获 受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与 下一 开 放日赎 回申 请一 并处 理,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如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申请 时未 作明 确选 择, 投资人 未能 赎 回部分 作自 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7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赎 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 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 超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 在指定 媒介 上进 行公 告。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巨额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在3 个交 易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同时在 指定 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 回情况 的, 基金 管理 人当 日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介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在 暂停 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时间 ,届时 不再 另 行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8 年4 月9 日 开通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人 旗下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换 业务, 具体 内容 详 见 2018 年4 月9 日 在指 定报 刊和 公司网 站上 发布 的《 前海 开源恒 远灵 活 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开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二)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 非交易 过户 以及 登记 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它非交 易过 户, 或者 按照 相关法 律法 规 或国家 有权 机关 要求 的方 式进行 处理 的行 为。 无论 在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必 须是依 法可 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或者 按照相 关法 律法 规或 国家 有权机 关要 求 的方式 进行 处理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 法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 团体 ;司法 强制 执 行是指 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其 他自 然 人、法 人或 其他 组织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对 于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的 标准 收 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 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已 于 2018 年4 月9 日 开通 本基 金的 定期 定额投 资业 务, 具体 内容 详见 2018 年4 月9 日在 指定 报 刊和公 司网 站上 发布 的《 前海开 源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开 放日 常申 购、 赎回 、转换 及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 (十五)基金份额的 冻结 、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记机 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被冻 结 部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冻 结部 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与支 付。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 门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如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 人将 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十六)基金份额的 转让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且条 件具 备的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受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 过中国 证 监会认 可的 交易 场所 或者 交易方 式进 行份 额转 让的 申请并 由登 记机 构办 理基 金份额 的过 户 登记。 基金 管理 人拟 受理 基金份 额转 让业 务的 ,将 提前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公告 的业 务规 则办 理基金 份额 转让 业务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49 九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挖掘 和利 用股 票、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现金 等大类 资产 中的 潜在 投资 机会,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并 保持 基金 资产流 动性 的基 础上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 定增值 。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债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 转换债 券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本 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应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投资 限制 并遵守 相 关期货 交易 所的 业务 规则 。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的投 资策 略主 要有 以下六 方面 内容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中, 本基 金综合 运用 定性 和定 量的 分析手 段, 在对 宏观 经济 因素进 行 充分研 究的 基础 上, 判断 宏观经 济周 期所 处阶 段。 本基金 将依 据经 济周 期理 论,结 合对 证 券市场 的系 统性 风险 以及 未来一 段时 期内 各大 类资 产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的评 估,制 定本 基 金在债 券、 股票 、现 金等 大类资 产之 间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通过 对债 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股 票等 权益 类和 现金资 产分 布的 实 时 监控 ,根据 经 济运行 周期 变动 、市 场利 率变化 、市 场估 值、 证券 市场变 化等 因素 以及 基金 的风险 评估 进 行灵活 调整 。在 各类 资产 中,根 据其 参与 市场 基本 要素的 变动 ,调 整各 类资 产在基 金投 资 组合中 的比 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0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1) 行业 配置 策略 在行业 配置 方面 ,本 基金 将通过 对行 业景 气度 和行 业竞争 格局 的深 入分 析, 对各行 业 的投资 价值 进行 综合 评估 ,从而 确定 并动 态调 整行 业配置 比例 。 1 )行 业景 气度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国 家相 关产业 政策 、规 划动 态, 并结合 行业 数据 持续 跟踪 、上下 游 产业链 深入 调研 等方 法, 根据相 关行 业盈 利水 平的 横向与 纵向 比较 ,适 时对 各行业 景气 度 周期与 行业 未来 盈利 趋势 进行研 判, 重点 投资 于景 气度较 高且 具有 可持 续性 的行业 。 2 )行 业竞 争格 局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密切 跟踪 行业进 入者 的数 量、 行业 内各公 司的 竞争 策略 及各 公司产 品 或服务 的市 场份 额来 判断 公司所 处行 业竞 争格 局的 变化, 重点 投资 于行 业竞 争格局 良好 的 行业。 (2) 个股 投资 策略 1 )公 司基 本面 分析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本 基金将 重点 投资 于满 足基 金管理 人以 下分 析标 准的 公司: 公 司经营 稳健 ,盈 利能 力较 强或具 有较 好的 盈利 预期 ;财务 状况 运行 良好 ,资 产负债 结构 相 对合理 ,财 务风 险较 小; 公司治 理结 构合 理、 管理 团队相 对稳 定、 管理 规范 、具有 清晰 的 长期愿 景与 企业 文化 、信 息透明 。 2 )估 值水 平分 析 本基金 将根 据上 市公 司的 行业特 性及 公司 本身 的特 点,选 择合 适的 股票 估值 方法。 可 供选择 的估 值方 法包 括市 盈率法 (P/E ) 、市 净率 法 (P/B )、 市盈 率- 长期 成 长法 (PEG )、 企业 价值/ 销售 收入(EV/SALES) 、企 业价 值/息 税折 旧摊 销前 利润 法 (EV/EBITDA ) 、自 由现 金 流贴现 模型 (FCFF ,FCFE )或股 利贴 现模 型(DDM ) 等。通 过估 值水平 分析 ,基 金管 理人 力争发 掘出 价值 被低 估或 估值合 理的 股票 。 3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与调 整 本基金 在行 业分 析、 公司 基本面 分析 及估 值水 平分 析的基 础上 ,进 行股 票组 合的构 建。当 行业 、公 司的 基本 面、股 票的 估值 水平 出现 较大变 化时 ,本 基金 将对 股票组 合适 时 进行动 态调 整。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在债券 投资 策略 方面 ,本 基金将 在综 合研 究的 基础 上实施 积极 主动 的组 合管 理,采 用 宏观环 境分 析和 微观 市场 定价分 析两 个方 面进 行债 券资产 的投 资。 在宏观 环境 分析 方面 ,结 合对宏 观经 济、 市场 利率 、债券 供求 等因 素的 综合 分析, 根 据交易 所市 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属 资产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进 行优 化 配置和 调整 ,确 定不 同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1 在微观 市场 定价 分析 方面 ,本基 金以 中长 期利 率趋 势分析 为基 础, 结合 经济 趋势、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 种的 收益率 水平 、流 动性 和信 用风险 等因 素, 重点 选择 那些流 动性 较 好、风 险水 平合 理、 到期 收益率 与信 用质 量相 对较 高的债 券品 种。 具体投 资策 略有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骑 乘策 略、 息差 策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构建 债券投 资 组合。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在 确定 资产组 合平 均久 期的 基础 上,根 据利 率期 限结 构的 特点, 以 及收益 率曲 线斜 率和 曲度 的预期 变化 ,遵 循风 险调 整后收 益率 最大 化配 比原 则,建 立最 优 化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例如 子弹组 合、 哑铃 组合 或阶 梯组合 等。 骑乘策 略: 主要 是利 用收 益率曲 线陡 峭特 征, 买入 期限位 于收 益率 曲线 陡峭 处的债 券 持有一 段时 间后 获得 因期 限缩短 而导 致的 收益 下滑 进而带 来的 资本 利得 。中 国债券 市场 收 益率曲 线在 不同 时期 不同 期限表 现出 来的 陡峭 程度 不一, 为本 基金 实施 骑乘 策略提 供了 有 利的市 场环 境。 息差策 略: 息差 策略 是通 过正回 购融 资放 大交 易策 略,其 主要 目标 是获 得票 息大于 回 购成本 而产 生的 收益 。一 般而言 市场 回购 利率 普遍 低于中 长期 债券 的收 益率 ,为息 差交 易 提供了 机会 ,不 过由 于可 能导致 的资 本利 差损 ,因 此本基 金将 根据 对市 场回 购利率 走势 的 判断, 适当 地选 择杠 杆比 率,谨 慎地 实施 息差 策略 ,提高 投资 组合 的收 益 水 平。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将权 证的 投资 作为 提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收 益的 辅助手 段。 根据 权证 对应 公司基 本 面研究 成果 确定 权证 的合 理估值 ,发 现市 场对 股票 权证的 非理 性定 价; 利用 权证衍 生工 具 的特性 ,通 过权 证与 证券 的组合 投资 ,来 达到 改善 组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对资 产支 持证 券发行 条款 的分 析、 违约 概率和 提前 偿付 比率 的预 估,借 用 必要的 数量 模型 来谋 求对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合理 定价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 充分 考虑风 险补 偿 收益和 市场 流动 性的 条件 下,谨 慎选 择风 险调 整后 收益较 高的 品种 进行 投资 。 本基金 将严 格控 制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总 体投 资规 模并 进行分 散投 资, 以降 低流 动性风 险。 6 、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套 期保 值为 目的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 。 本基金 参与 股指 期货 投资 时机和 数量 的决 策建 立在 对证券 市场 总体 行情 的判 断和组 合 风险收 益分 析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宏 观经 济因素 、政 策及 法规 因素 和资本 市场 因 素,结 合定 性和 定量 方法 ,确定 投资 时机 。基 金管 理人将 结合 股票 投资 的总 体规模 ,以 及 中国证 监会 的相 关限 定和 要求, 确定 参与 股指 期货 交易的 投资 比例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2 基金管 理人 将充 分考 虑股 指期货 的收 益性 、流 动性 及风险 性特 征, 运用 股指 期货对 冲 系统性 风险 、对 冲特 殊情 况下的 流动 性风 险, 如大 额申购 赎回 等; 利用 金融 衍生品 的杠 杆 作用, 以达 到降 低投 资组 合的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 基金管 理人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前将 建立 股指 期货 投资决 策部 门或 小组 ,负 责股指 期 货的投 资管 理的 相关 事项 ,同时 针对 股指 期货 投资 管理制 定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 制 度,并 经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后执 行。 若相关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化 时,基 金管 理人 期货 投资 管理从 其最 新规 定, 以符 合上述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要 求的 变化 。 (四)投资限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 0%-95% ; (2)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保 持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 付 金、存 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等 ; (3)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 10 %; (7)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买入权 证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0.5%; (8)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10 %; (9)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超过 其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计 规模 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额 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 基金所 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股 票的 总量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3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不 得展 期; (15)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事 先根据 中国 证监 会相 关规 定,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 金管理 人应 制订 严格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 度,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法 律风险 和操 作 风险等 各种 风险 ; (16)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 放式基 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组 合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发行 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过 该上 市 公司可 流通 股票 的30% ; (17)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票 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 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不 符合该 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18)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管 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展 逆 回购交 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资 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19)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据 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总 额度 的 10% , 并且 不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0) 当本 基金 持有 股指 期货时 ,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投资 限制 : 1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2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 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5% ;其中 ,有 价证 券指 股票 、债券 (不 含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3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20% ;本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按照 中国 金融 期货 交易所 要求 的内 容、 格式 与时限 向交 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货 合约 情况 、交 易目 的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4 )本 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5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1)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140%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4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投资证 券衍 生品 种的 ,应 当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并制定 严 格的授 权管 理制 度和 投资 决策流 程。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金 财产 投资 证券 衍生 品种的 具体 比 例,应 当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的有关 规定 。 除上述 第(2) 、(12 )、(17) 、(18 ) 项外 ,因 证券、 期 货 市场 波动 、证 券发行 人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但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 情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变 更为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日起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 需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与其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或 者从事 其他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 应当 符合 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优 先原 则,防 范利 益冲 突, 建立 健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 价格执 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 的同 意, 并按 法律 法规予 以披 露。 重大 关联 交易应 提交 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 ,并 经过三 分之 二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应 至少 每 半年对 关联 交易 事项 进行 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本基金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须 提前 公告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 × 7 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30% 。 沪深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 数公司 编制 发布 、表 征 A 股市场 走势 的权 威指 数。 该指数 是 由上海 和深 圳证 券市 场中 选取 300 只A 股 作为 样本 编制而 成的 成份 股指 数。 其样本 覆盖 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5 沪深市 场六 成左 右的 市值 ,具有 良好 的市 场代 表性 。本基 金选 择该 指数 来衡 量股票 投资 部 分的绩 效。 中证全 债指 数是 中证 指数 公司编 制的 综合 反映 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和沪 深交 易所 债券市 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该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金融债 券及 企 业债券 组成 ,中 证指 数公 司每日 计算 并发 布中 证全 债的收 盘指 数及 相应 的债 券属性 指标 。 该指数 的一 个重 要特 点在 于对异 常价 格和 无价 情况 下使用 了模 型价 ,能 更为 真实地 反映 债 券的实 际价 值和 收益 率特 征。本 基金 选择 该指 数来 衡量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绩效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比 例约 束, 设定 本基 金的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收益率 ×70%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 率 ×30 % , 该基 准能 客观 衡 量本基 金的 投资 绩效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 能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基 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 的业 绩基准 的指 数时 ,本 基金 管理人 协商 基 金托管 人后 可以 在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以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但 不需要 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水平 高于货 币型 基金 、债 券型 基金, 低 于股票 型基 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 则及 方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 债权 人权 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八)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报 告 等内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8 年12 月 31 日 ( 未经审 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70,111,121.31 89.59 - 其中: 股票 70,111,121.31 89.59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620,240.00 5.90 - 其中: 债券 4,620,240.00 5.90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6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500,000.00 1.92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453,697.00 1.86 8 其他资 产 572,778.51 0.73 9 合计 78,257,836.8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875,000.00 3.7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0,982,849.44 27.0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7,947,500.00 23.13 J 金融业 16,289,600.00 21.00 K 房地产 业 9,282,700.87 11.9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733,471.00 3.52 S 综合 - - - 合计 70,111,121.31 90.36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通过 港股通 机制 投资 港股 。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1 002157 正邦科 技 1,296,600 6,884,946.00 8.87 2 600030 中信证 券 360,000 5,763,600.00 7.43 3 603444 吉比特 37,000 5,476,000.00 7.06 4 300628 亿联网 络 69,000 5,358,540.00 6.91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7 5 600048 保利地 产 423,200 4,989,528.00 6.43 6 601688 华泰证 券 280,000 4,536,000.00 5.85 7 601155 新城控 股 181,223 4,293,172.87 5.53 8 002174 游族网 络 230,000 4,275,700.00 5.51 9 002812 恩捷股 份 78,000 3,853,980.00 4.97 10 300033 同花顺 100,000 3,820,000.00 4.9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620,240.00 5.95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4,620,240.00 5.95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可 交换 债) - - 8 同业存 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620,240.00 5.9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018005 国开 1701 46,000 4,620,240.00 5.95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仅 持有以 上债 券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股指期 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8 本基金 本报 告 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 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投资 国债期 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没有 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 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 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3,438.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400,442.4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28,897.87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2,778.51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可转换 债券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 价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600030 中信证 券 5,763,600.00 7.43 重大事 项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 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 表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前海开 源 恒 远灵 活配 置混 合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59 2018.4.4- 2018.12.31 -4.21% 0.86% -14.09% 0.97% 9.88% -0.11% 注: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300 指数 收益 率 ×70 %+ 中 证全 债指 数收 益率 × 3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0 十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拥 有的 各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应收 款项 及其 他资产 的 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证 券账 户、期 货 账户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销 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其 自 身的法 律责 任, 其债 权人 不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 不得 与 其固有 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不 同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1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相关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场 所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规 定 需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股指 期货 合约 、债 券和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估值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以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 券发行 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 在交 易所 市场 上市 交 易或挂 牌转 让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选取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提供 的相 应品种 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上 市 交易的 可转 换债 券, 按照 每日收 盘价 作为 估值 全价 ; (4)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挂 牌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和私 募证券 ,估 值日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时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其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如 成本 能够近 似体 现公 允价 值, 应持续 评估 上 述做法 的适 当性 ,并 在情 况发生 改变 时做 出适 当调 整。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股 、转 增股 、配 股 和公开 增发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2)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对在 交易 所市 场发 行 未上市 或未 挂牌 转让 的债 券,对 存在 活跃 市场 的情 况下, 应以活 跃市 场上 未经 调整 的报价 作为 计量 日的 公允 价值进 行估 值; 对于 活跃 市场报 价未 能 代表计 量日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应 对市 场报 价进行 调整 ,确 认计 量日 的公允 价值 ; 对于不 存在 市场 活动 或市 场活动 很少 的情 况下 ,则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4)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 限售期 的股 票, 包括 但不 限于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首 次公开 发行股 票时 公司 股东 公开 发售股 份、 通过 大宗 交易 取得的 带限 售期 的股 票等 ,按监 管机 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定 公允价 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2 3 、对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上 不 含权的 固定 收益 品种 ,按 照第三 方估 值机 构提 供的 相应品 种当日 的估 值净 价估 值。 对银行 间市 场上 含权 的固 定收益 品种 , 按 照第 三方 估值机 构提 供 的相应 品种 当日 的唯 一估 值净价 或推 荐估 值净 价估 值。对 于含 投资 人回 售权 的固定 收益 品 种,回 售登 记截 止日 (含 当日) 后未 行使 回售 权的 按照长 待偿 期所 对应 的价 格进行 估值 。 对银行 间市 场未 上市 ,且 第三方 估值 机构 未提 供估 值价格 的债 券, 在发 行利 率与二 级市 场 利率不 存在 明显 差异 ,未 上市期 间市 场利 率没 有发 生大的 变动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存 款的 估值 方法 持有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或通 知存款 以本 金列 示, 按协 议或合 同利 率逐 日确 认利 息收入 。 5 、投 资证 券衍 生品 的估 值 方法 (1)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 出日或 行权 日止 ,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该权 证的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将 参考 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或 者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2)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权 证,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3) 因持 有股 票而 享有 的 配股权 ,以 及停 止交 易但 未行权 的权 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进行估 值。 6 、本 基金 可以 采用 第三 方 估值机 构按 照上 述公 允价 值确定 原则 提供 的估 值价 格数 据。 7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 约,一 般以 估值 当日 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当 日无 结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8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 序及相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 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时 ,应 立即 通知 对方 ,共同 查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 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如 经相 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3 1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估值 日闭 市后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精确 到0.0001 元,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个估 值日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 基金 份额净 值, 并按 规定 公告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但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及 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小 数点 后4 位以 内( 含第 4 位)发 生估 值错 误 时 , 视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估值错 误,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 当对 由 于该估 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予 赔偿,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 错、系 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对 于因 技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若 系同 行业现 有技 术 水平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得 利的 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及 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 于估值 错误 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估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的 ,由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直 接损 失 承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 进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况 向有 关 当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 值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 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仅 对估值 错误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估 值错 误而 获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责任 方仍 应对 估值 错误 负责。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 估值错 误责 任方 应赔 偿 受 损方的 损失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4 并在其 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估 值 错误责 任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估值 错误 的责 任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估 值错 误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并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2 、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任何 情况 时; 4 、当 前一 估值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 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 值 存 在重大 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的;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估 值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5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 第8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 司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但 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6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满 3 个 月, 若本 基金 在每个 季度 最后 一个 估值 日的基 金份额 可供 分配 利润 金额 高于 0.10 元( 含0.10 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进 行收 益分配 ,具 体 分配方 案届 时见 基金 管理 人公告 ; 2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12 次 ,每份 基金份 额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50% ; 3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为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人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 投资 人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 金分红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5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对基 金收 益分配 原 则进行 调整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 定媒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7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 足以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计 算方 法, 依 照 《业 务规则 》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8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的 证券 、期 货交 易 费用; 7 、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 期货 账户 开户 费 用、账 户维 护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0% 年 费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 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假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的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 下: H =E× 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基 金托 管人于 次月 前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3 、上 述 “ (一 )基 金费 用 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 用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列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托 管人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69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 基金 合同 》生 效前 的 相关费 用; 4 、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根 据基 金发 展情 况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和基 金托管 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依照 有关 规定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在指 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0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托管 协议约 定的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介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1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信 息披露 的披 露方 式、 登载 媒介、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变 化时 ,本 基金从 其最 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并 保证所 披 露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介披 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 金信息 披 露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同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大 利益 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2)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基 金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金 投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 险揭示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服 务等内 容。 《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基 金管 理人 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2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 所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报 送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基金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运 作监督 等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法 律文 件。 前海开 源恒 远保 本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转 型为 本基 金的事 项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网 站上 。 2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 3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 证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销售网 点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4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或书 面报 告方 式。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年 度报告 和半 年度 报告 中披 露基金 组合 资产 情况 及其 流动性 风 险分析 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3 报告期 内出 现单 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 的情 形, 为保障 其 他投资 者的 权益 ,基 金管 理人至 少应 当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 影响 投资 者决 策的 其他重 要信 息 ”项 下披 露该 投资 者的 类别、 报告 期末 持有 份额 及占比 、报 告期 内持 有份 额变化 情况 及 本基金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5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证 监会 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9)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十 ; (10) 涉及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1)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2)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 罚,基 金 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3)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4)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5)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6)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8)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19)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赎 回;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4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6 、澄 清公 告 在《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任 何公 共媒 介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应 当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8 、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信 息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股指 期货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 定 期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等 文件 中披 露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包 括投 资政 策、持 仓情 况、损 益情 况、 风险 指标 等,并 充分 揭示 股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 合既定 的投 资政 策和 投资 目标等 。 9 、基 金投 资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信息 披露 若本基 金投 资了 资产 支持 证券, 需按 照法 规要 求在 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报 告 等定期 报告 和招 募说 明书 (更新 )等 文件 中披 露资 产支持 证券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基金 年报 及半 年报 中披 露其持 有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总额、 资产 支持 证券 市值 占基金 净资 产 的比例 和报 告期 内所 有的 资产支 持证 券明 细; 在基 金季度 报告 中披 露其 持有 的资产 支持 证 券总额 、资 产支 持证 券市 值占基 金净 资产 的比 例和 报告期 末按 市值 占基 金净 资产比 例大 小 排序的 前 10 名 资产 支持 证 券明细 。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 与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理 人编 制 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 金定期 报告 和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披 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复 核、 审查 ,并 向基 金管理 人出 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媒 介。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介上 披露 信息外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媒介 披露 信息 ,但 是其 他公共 媒介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介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介 上披 露 同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当制 作工 作底 稿, 并将 相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 金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 阅、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 息披 露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期货 交易 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属 于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 的紧 急事故 的 任何 情况 时; 4 、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或 基金 合同 认定 的其 他情形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6 十 六、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的风 险主 要包 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管 理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 作和技 术 风险、 合规 性风 险、 股指 期货投 资风 险、 本基 金特 有的风 险及 其他 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 资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从而 导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发 生变 化, 产生风 险。 主 要的风 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利 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的 价 格和收 益率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收 益水平 可能 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行 业竞 争、 市场 前景 、技术 更 新、财 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生 变化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 上市 公 司经营 不善 ,其 股票 价格 可能下 跌,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配的 利润 减少 ,使 基金 投资收 益下 降。上 市公 司还 可能 出现 难以预 见的 变化 。虽 然基 金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 统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避免 。 5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6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的 风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7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这 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二)信用风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7 基金在 交易 过程 中可 能发 生交收 违约 或者 所投 资债 券的发 行人 违约 、拒 绝支 付到期 本 息以及 债券 发行 人评 级下 降导致 的个 券价 格下 跌等 情况, 从而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分 析 和对经 济形 势、 证券 价格 走势的 判断 ,进 而影 响基 金的投 资收 益水 平。 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的投资 管理 制度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否健 全,能 否有 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其 他合 规 性风险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业 道德 水平 等, 也会 对基金 的风 险收 益水 平造 成影响 。 (四)流动性风险 1 、我 国证 券市 场作 为新 兴 转轨市 场,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风险 较高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的 股票和 债券 会因 各种 原因 面临较 高的 流动 性风 险, 使证券 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买 入成 本 或变现 成本 增加 。此 外, 基金投 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成 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 产变现 困难 , 加剧流 动性 风险 。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通过 一 系列风 险控 制指 标加 强对 流动性 风险 的跟 踪、 防范 和控制 ,但 基金 管理 人并 不保证 完全 避 免此类 风险 。 2 、本 基金 主要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方 法 说明 (1) 基金 申购 、赎 回安 排 在申购 、赎 回安 排方 面, 本基金 将加 强对 开放 式基 金申购 环节 的管 理, 合理 控制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集中 度, 审慎 确认大 额申 购申 请, 在当 接受申 购申 请对 存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 不利 影响 时,基 金管 理人 将采 取设 定单一 投资 者申 购金 额上 限或基 金单 日 净申购 比例 上限 、拒 绝大 额申购 、暂 停基 金申 购等 措施对 基金 规模 予以 控制 ,切实 保护 存 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2) 拟投 资市 场、 行业 及 资产的 流动 性风 险评 估 本基金 为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 拟投 资市 场主 要为 证券交 易所 、全 国银 行间 债券市 场 等流动 性较 好的 规范 型 交 易场所 ,主 要投 资对 象为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等 ), 同时本 基金 基于 分散 投资 的原则 在行 业 和个券 方面 未有 高集 中度 的特征 ,综 合评 估在 正常 市场环 境下 本基 金的 流动 性风险 适中 。 为保护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在兼顾 投资 收益 的基 础上 ,本公 司在 投资 上将 尽量 选择流 动性 较 好的品 种, 严格 监控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 并建立 有效 的流 动性 风险 管理内 部制 度,最 大程 度地 降低 资产 的流动 性风 险。 (3) 巨额 赎回 情况 下的 流 动性风 险管 理措 施 在本基 金出 现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金 当时 的资 产组 合 状 况或巨 额 赎回份 额占 比情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延 期赎 回。 同时, 如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且 单个 基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8 金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开放 日申请 赎回 基金 份额 超过 上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实 施延 期办 理赎回 申请 的措 施。 具体 内容详 见本 招募 说明 书第 八章。 (4)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 风 险管理 工具 的情 形、 程序 及对投 资者 的潜 在影 响 本基金 可能 实施 备用 的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以更 好地应 对流 动性 风险 。基 金管理 人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在 确保投 资者 得到 公平 对待 的前提 下, 可依 照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综 合运 用各 类流 动性风 险管 理工 具, 对赎 回申请 等进 行适 度调 整, 作为特 定情 形 下基金 管理 人流 动性 风险 管理的 辅助 措施 ,包 括但 不限于 :1 )延 期办 理巨 额 赎回申 请; 2)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3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4 ) 收取短 期赎 回费 ,本 基金 对持续 持有 期 少于7 日的 投资 者收 取不 低于 1.5% 的赎 回费 ;5) 暂停基 金估 值, 当前 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 净值50% 以 上的 资产 出现 无可参 考的 活跃 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值 技术 仍导 致公 允价值 存在 重 大不确 定性 时, 经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 ,本 基金 将暂停 基金 估值 ;6 )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 其他措 施。 当基金 管理 人实 施流 动性 风险管 理工 具时 ,可 能对 投资者 具有 一定 的潜 在影 响,包括 但不限 于不 能申 购本 产品 、赎回 申请 不能 确认 或者 赎回款 项延 迟到 账、 如持 有期限 少 于 7 日会产 生较 高的 赎回 费造 成收益 损失 等。 提示 投资 者了解 自身 的流 动性 偏好 、合理 做好 投 资安排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 造成操 作失 误或 违反 操作 规程而 引致 风险 ,如 越权 交易、 内幕 交易 、交 易错 误和欺 诈等 。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 正常进 行甚 至导 致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技 术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登记 机构 、销 售机构 、证 券交 易所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机构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 规或 基金合 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股指期货投资 风险 1 、基 差风 险。 标的 股票 指 数价格 与股 指期 货价 格之 间的价 差被 称为 基差 。在 股指期 货交易 中因 基差 波动 的不 确定性 而导 致的 风险 被称 为基差 风险 ; 2 、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 险。合 约品 种差 异造 成的 风险, 是指 类似 的合 约品 种,在 相同因 素的 影响 下, 价格 变动不 同。 表现 为两 种情 况:A. 价格 变动 的方 向相 反;B. 价格 变 动的幅 度不 同。 类似 合约 品种的 价格 ,在 相同 因素 作用下 变动 幅度 上的 差异 ,也构 成了 合 约品种 差异 的风 险; 3 、标 的物 风险 。股 指期 货 交易中 ,标 的物 风险 是由 于投资 组合 与股 指期 货的 标的指 数的结 构不 完全 一致 ,导 致投资 组合 特定 风险 无法 完全锁 定所 带来 的风 险;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79 4 、衍 生品 模型 风险 。本 基 金在构 建股 指期 货组 合时 ,可能 借助 模型 进行 期货 合约的 选择。 由于 模型 设计 、资 本市场 的剧 烈波 动或 不可 抗力, 按模 型结 果调 整股 指期货 合约 或 者持仓 比例 也可 能将 给本 基金的 收益 带来 影响 。 (八)本基金特有的 风险 本基金 为主 动管 理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基 金, 其投 资风 格和投 资范 围决 定了 本基 金具有 如 下特有 风险 : 1 、股 票最 低仓 位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重视 股票 投资 风险的 防范 ,虽 然股 票投 资仓位 在 0% –95% 内 灵活 配置, 但 无法完 全规 避股 票市 场的 下跌风 险。 2 、资 产配 置偏 离优 化水 平 风险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资 产配置 策略 对基 金的 投资 业绩具 有较 大的 影响 。在 类别资 产 配置中 可能 会由 于市 场环 境、公 司治 理、 制度 建设 等因素 的不 同影 响, 导致 资产配 置偏 离 优化水 平, 为组 合绩 效带 来风险 。 3 、投 资于 流通 受限 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流通 受限证 券, 由于 流通 受限 证券具 有锁 定期 ,存 在潜 在的流 动 性风险 。因 此可 能在 本基 金需要 变现 资产 时, 受流 动性所 限, 本基 金无 法卖 出所持 有的 流 通受限 证 券 ,由 此可 能给 基金净 值带 来不 利影 响或 损失。 4 、投 资于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包括 资产 支持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是一种 债券 性质 的金 融工 具。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资产风 险及 证券 化风 险。 资产风 险源 于资 产本 身, 包括价 格波 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等 。证 券化风 险主 要表 现为 信用 评级风 险、 法律 风险 等。 5 、其 他投 资风 险 本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决策 过程决 定了 本基 金具 有其 他投资 风险 。例 如, 本基 金还投 资 于股指 期货 、权 证等 高风 险品种 ,相 应的 市场 波动 也可能 给基 金财 产带 来较 高的风 险。 (九)其他风险 1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 设 、人 员配 备、 风险管 理和 内控 制度 等方 面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2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可 能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导 致基金 资产损 失; 4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0 十 七、 基金 的终 止与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 于《 基金 合同 》变 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生 效后 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 生效后 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基 金财 产 清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人 员。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事 活动 。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变现 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1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2 十 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 权利、义务 1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 资者自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不 以 在《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或签 字为 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 于: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申 请赎 回或 转让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或仲裁 ;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 于: 1 )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 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等 信息 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主判 断基 金的 投资 价值 ,自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缴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 5 )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 》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 还在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因任何 原因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9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3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4 )销 售基 金份 额; 5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6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了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 )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 机 构,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 件的机 构担 任基 金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登记 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 据《 基金 合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决 定基 金收 益的分 配方 案;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12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利益 对被 投资 公司 行使 股东权 利,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的 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 14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 律行为 ;


15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务 所、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券 、期货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6 )在 符合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非 交 易过户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规则; 1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依 法募 集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4 3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分 析、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 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 合《 基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产 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 的价格 ; 9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1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 务; 12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投 资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定 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13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与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 合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 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业 务活 动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者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 式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5 20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 向基金 托管 人 追偿; 22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托 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5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6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 得基金 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 金合 同》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4 )根 据相 关市 场规 则, 为 基金开 设证 券账 户、 资金 账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为 基金 办理 证券 、期 货交易 资金 清算 。 5 )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6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1 )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持有 并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 门,具 有符 合要 求的 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 合格 的熟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 管理 等制 度, 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6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 立核 算, 分账管 理, 保证 不 同 基金 之间在 账户 设 置、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 证券 账户 和期 货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因审 计、 法律 等外 部专 业顾问 要求 提 供的情 况除 外; 8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出具 意见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13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4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5 )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18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按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 偿;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权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等 的投 票 权。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1 、召 开事 由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1 )终 止《 基金 合同 》; 2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 )变 更基 金类 别; 7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8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9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10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1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 同)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13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且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的情况 下,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2 )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 更收 费方式 ; 3 )增 加、 减少 或调 整基 金 份额类 别设 置及 对基 金份 额分类 办法 、规 则进 行调 整; 4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 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基 金管 理人 、登 记机 构 、基金 销售 机构 调整 有关 申购、 赎回 、转 换、 非交 易过 户、转 托管 等业 务规 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8 7 )基 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 8 )按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 形 。 2 、会 议召 集人 及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 基金合 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召集 。 (2) 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 召集或 不能 召集 时, 由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 不召集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由 基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并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并 告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配合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不 召集 , 代表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并告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配合 。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 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 的召 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日 ,在 指定 媒介 公 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会议 形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 求(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 效期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89 5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及 联系电 话; 6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由会 议召集 人决 定在 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和 联系 人、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托 管人 ,则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对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效力 。 4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通 讯开 会方式 等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方式或 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 构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须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行使 投票 权提 供便利 。 (1) 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 以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委派 代表出 席,现 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人 不派 代表列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 开会 同时 符合 以下条 件时 , 可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议 程: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 规 定,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 益 登记日 代表 的有 效的 基金 份额少 于本 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时 间 的3 个 月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审 议事 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 的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三分 之一 (含 三分之 一) 。 (2) 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决 事项 的投 票以 会议 通知载 明的形 式在 表决 截止 日以 前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或系 统。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基金 合 同》约 定公 布会 议通 知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0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约 定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会 议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为召 集人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督 下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取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表决 意见 ;基 金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 通知不 参加 收取 表决 意见 的,不 影响 表 决效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表 决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 具 表决意 见或 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表 决意 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月 以 后、6 个月 以内 ,就 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应 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以 上( 含三 分之 一) 基金份 额的 持有 人直 接出 具表决 意见 或 授权他 人代 表出 具表 决意 见; 4 )上 述第3) 项中 直接 出 具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表决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表 决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 (3) 在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允许 的情 况下 ,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会议 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以选 择网络 、电 话或 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 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授 权他 人代 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为此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需 在会 议通 知载 明的期 限内 , 以会议 通知 载明 的有 效方 式向会 议召 集人 提交 相应 有效的 表决 票或 授权 委托 书。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决 定 终止《 基金 合同 》、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以 及会 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论 的其 他 事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 7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大 会主持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未 能主 持大 会的 情况 下,由 基金 托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1 管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表 均未 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 之一)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称) 、身 份证 明文 件号 码、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和 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形成 决 议。 6 、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 须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二分之 一以 上( 含二 分之 一)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 特别决 议通 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 (2) 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过 方可 做出 。除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 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应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监督 员及 公证机 关均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否 则提 交符 合会 议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面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表决意 见 视 为有 效表 决,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 表决。 7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召集或 大会 虽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2 然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 人 未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举 三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 力。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代 理人 对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重 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表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 机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拒 派代 表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 督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 结果。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介上 公告 。如 果采用 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 ,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均 有约束 力。 9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 件等规 定,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监 管规 则的 部分 ,如 将来法 律法 规、 监管 规则 修改导 致相 关 内容被 取消 或变 更的 或法 律法规 、监 管规 则增 加新 的持有 人大 会机 制 的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 公告后 ,可 直接 对本 部分 内容进 行修 改、 调整 或补 充,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3 (1) 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本 合同 约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对于 可不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通过的 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 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自 生效 后方 可执 行, 并自决 议生效 后两 个工 作日 内在 指定媒 介公 告。 2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 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托 管人承 接的 ;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情 形;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出现 《基 金合 同》 终止 事由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成立清 算小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 成: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成 员由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的 民事 活动 。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 6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变 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延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4 5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 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告 于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和 适用 的法律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金合 同》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如 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方 当事 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的地 点为北 京市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并 对 各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除非仲 裁裁 决另 有规 定,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的办公 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5 十 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 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前 海深 港合 作区前 湾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 深圳 市前 海商 务秘书 有 限公司 ) 法定代 表人 :王 兆华 成立时 间:2013 年1 月 2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2 ]175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特 定客 户资 产管 理、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 会许可 的 其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 (0755 )88601888 传真: (0755 )83181169 联系人 :曾 季平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易 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国务 院《 关于 中国 人民 银行专 门行 使中 央银 行职 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 票据 承兑、 贴 现、转 贴现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 金清 算;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销售业 务; 代 理发行 、代 理承 销、 代理 兑付政 府债 券; 代收 代付 业务; 代理 证券 投资 基金 清算业 务( 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6 证转账 ); 保险 代理 业务 ;代理 政策 性银 行、 外国 政府和 国际 金融 机构 贷款 业务; 保管 箱 服务; 发行 金融 债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证券投 资基 金、 企业 年金 托管业 务;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 金账户 管理 服务 ;开 放式 基金的 登记 、认 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 证业 务;贷 款承 诺; 企业 、个 人财务 顾问 服务 ;组 织或 参加银 团贷 款;外 汇存 款; 外汇 贷款 ;外币 兑换 ;出 口托 收及 进口代 收; 外汇 票据 承兑 和贴现 ;外 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 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自 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外 汇金 融衍 生业务 ;银 行卡 业务 ;电 话银行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行业 务; 办 理结汇 、售 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下 述基 金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如 下: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包 括中小 板、 创业 板及 其他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债 券(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和 上 市交易 的国 债、 央行 票据 、金融 债券 、企 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超 短期融 资券 、次 级债 券、 政府支 持机 构债 、政 府支 持债券 、地 方政 府债 、可 转换债 券及 其 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投 资的 债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债券回 购、 银行 存款 (包 括协议 存款 、 定期存 款及 其他 银行 存款 )、货 币市 场工 具、 权证 、股指 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比 例进行 监督 : 1 )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为 0%-95% ;本 基 金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期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 算备付 金、 存出 保证 金和 应收申 购款 等;权 证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 序 后,可 以调 整上 述投 资品 种的投 资比 例。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 制: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7 a.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0%-95% ; b.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保持 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 结算备 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和应 收申 购款 等; c.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d.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e.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f.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 证的 10 %; g.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5%; h. 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i.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j.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k.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由 基金托 管人 托管 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l.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 月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m.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n.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债券 回购 最长 期限 为 1 年 ,债 券回 购到 期后 不得展 期; o.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通 受限证 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 ; p.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 包括 开放 式 基金以 及处 于开 放期 的定 期开放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可 流通 股票 的 15% ;本 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 投资 组合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 司发 行的可 流通 股票 ,不 得超 过该上 市公 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8 q.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股 票停牌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不符 合 该比例 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不得 主动 新增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投 资; r.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s. 本基 金投 资单 只中 期票 据的额 度不 得超 过其 发行 总额度 的 10% , 并且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t. 当本 基金 持有 股指 期货 时,遵 循以 下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投资 限制 : ①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②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③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④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 票市 值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 合 约价 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 符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股 票投 资比例 的有 关约 定; ⑤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u. 本基 金总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净 资产 的 14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变 更为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日起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约 定。在 上述 期间 内,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如 适用 于本基 金 ,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受 相 关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 为准( 但须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方可 纳入 基金 托管人 投资 监 督范围 ), 但须 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对于因 法律 法规 变化 导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 制调整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通 知 基金托 管人 ,经 基金 托管 人书面 同意 后方 可纳 入投 资监督 范围 。基 金管 理人 知晓基 金托 管 人投资 监督 职责 的履 行受 外部数 据来 源或 系统 开发 等因素 影响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托 管人 系 统调整 预留 所需 的合 理必 要时间 。 3 )法 规允 许的 基金 投资 比 例调整 期限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99 除上述 第b 、l 、q、r 项 外 ,因证 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证券 发 行 人合 并、 基金 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但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特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 前 2 个 工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3)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 基金 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2 )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 或 提供 担 保; 3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 )向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出 资。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变 更上 述禁 止性 规定 ,可不 受上 述规 定的 限制 ,或以 变 更后的 规定 为准 (但 须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方 可纳入 基金 托管 人投 资监 督范围 ), 但 须提前 公告 ,不 需要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4)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于基 金关 联投资 限制进 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从 事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相 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或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名单 及其更 新, 加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基 金管 理 人有责 任保 管真 实、 完整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负责 及时 更新 该名 单。 名单变 更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 2 个工作 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名 单的 变 更。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 作中严 格遵 循了 监督 流程 ,基金 管理 人仍 违规 进行 关联交 易, 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依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 )基 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 托管人 确定 的文 件格 式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手 的名 单。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名单 对基 金管 理人 银行间 市场 交 易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人 拟增加 或减 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对 手的 ,应 按照 前述 要求重 新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名 单, 并通 过 电话或 邮件 向基 金托 管人 确认, 拟调 整名 单经 基金 托管人 确认 后 开始生 效。 因基 金管 理人 未履行 确认 程序 导致 交易 对手名 单未 变更 的,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知 晓并 同意新 名单 生效 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 进行 结算。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0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撤 销交 易,经 提醒 后基 金管 理人 仍执行 交易 并造 成基 金资 产损失 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种 情形 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 对手名 单或 交易 对手 名单 文件格 式不 符合 托管 人要 求的, 均视为 未提 供名 单。 基金 管理人 同意 ,基 金托 管人 无需履 行前 款项 下监 督职 责。因 此给 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 基金管 理人 未提 供交 易对 手名单 ,但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银行 间市 场的丙 类 会员进 行债 券交 易的 ,可 以通过 邮件 、电 话等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管 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可行 性说 明。 基金 管理 人应确 保说 明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基金托 管人 不对 基金 管理 人提供 的可 行性 说明 进行 实质审 查。 基金 管理 人同 意,经 提醒 后 基金管 理人 仍执 行交 易并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的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责任 。 3 )基 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 场进行 现券 买卖 和回 购交 易时, 以 DVP( 券款 兑付) 的交易 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6)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 用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 的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 支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基金 管 理 人应 基于审 慎原 则评 估存 款银 行信用 风险 并 据此自 行选 择存 款银 行。 因基金 管理 人违 反上 述原 则给基 金造 成的 损失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 ,相 关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先行 承担 。基 金管理 人履 行先 行赔 付责 任后, 有权 要 求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责仅 限于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履行 先行 赔付责 任。 (7)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监 督 1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应遵 守《 关于 基金 投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等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括 由 《上市 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发 行股 票网 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 包括由 于发 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 受限证 券。 3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首 次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 基金 管理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非 公 开发行 股票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提 供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批准 的流 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上述 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投 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 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 个工 作日将 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托 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个 工作 日 内,以 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方 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1 4 )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前,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发 行价格 、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已 持有流 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 金划 付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上 述信 息 的真实 、完 整, 并应 至少 于拟执 行投 资指 令前 两个 工作日 将 上 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金 托管 人,保 证基 金托 管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 核。 5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 关 于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等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 题的通 知》规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遵 守法 律法 规进 行监 督,并 审核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有 关书 面 信息。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 述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 风险的 ,有 权要 求基 金管 理人在 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前就 该风 险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 管理部 门就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则, 基金 托 管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 关指 令。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的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并有 权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如果 基 金托管 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没有 切实 履行监 督职 责,导 致基 金出 现风 险, 基金托 管人 应承 担连 带责 任。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 关信息 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料 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据 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3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及其 他运 作违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管 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日 及时 核对 ,并 以书 面形式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合 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的 损失 。 对于依 据交 易程 序尚 未成 交的且 基金 托管 人在 交易 前能够 监控 的投 资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发 现 该投 资指 令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应 当拒绝 执行 ,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对于必 须于 估值 完成 后方 可获知 的监 控指 标或 依据 交易程 序已 经成 交的 投资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该 投资 指令 违反法 律法 规或 者违 反《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2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 托管人 并改 正, 就基 金托 管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 和 制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托管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核 查事 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托 管人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复 核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 息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无故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 本托 管协 议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 发出 回 函。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并予 协 助配合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督 管 理机构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基 金管理 人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 告仍 不 改正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不 得自 行运 用、处 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证券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3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与基 金托 管人 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 因基 金认 (申 ) 购、基 金投 资过 程中 产生 的应收 财产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 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账 户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金 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此 不承 担责 任。 2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资 产 托管专 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 开设 资产托 管专 户, 保管 基金 的银行 存 款。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 托管人 的资 产托 管专 户进 行。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人 民币 银行 结算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暂行条 例》、 《人 民币 利率 管理 规定》 、《 利率 管理 暂行 规定》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银行 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的 其他 规定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与 证券 交 易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 券账户 。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开立 基金 证券 交易 资金账 户, 用于 证券 清算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债 券托 管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以 本基 金的名 义申 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并代 表本 基金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以 本基金 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 户 , 并由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基金 的债 券的 后台 匹配及 资金 的清 算。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一起 负责 为基 金对 外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回购 主协议 ,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5 、其 他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开设 和使 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协 助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4 托管人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 账户 。该 账户按 有关 规 则使用 并管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 单等有 价凭 证 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其中 实物证 券也 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国 证券 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 或票 据 营业中 心的 代保 管库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 和转让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制 下的 实 物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期间的 损坏 、灭 失, 由此 产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承担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或 保管 的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 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 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有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在 合同签 署 后5 个 工作 日内 通过专 人送 达、 挂号 邮寄 等安全 方式 将 合同原 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合 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 上。 对于无 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 务章的 合 同传真 件, 未经 双方 协商 或未在 合同 约定 范围 内, 合同 原 件不 得转 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复核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4 位,小 数点 后 第5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每 个估 值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 核算业 务指 引》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个 估值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并以 双方 认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复 核 后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 发送 给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根据《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人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审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因 此, 本基 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按 照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法律 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 从其规 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 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5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 止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6 月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登 记机 构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目前 相关 规则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登 记机构 的保 管期 限自 基金 账户销 户之 日起 不得 少 于20 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权利 登记 日、 每 年6 月 30 日 、每 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等 涉及 到基 金重 要事项 日期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日 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保 存 期限 为15 年。 基金 托管 人 不得将 所保 管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用于 基金 托管 业务以 外的 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 有 关法规 规定 各自 承担 相应 的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 可以解 决的 ,应 提交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进 行仲 裁,仲 裁的 地点 在北 京,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相关 各 方均 有约 束力 ,除 非仲裁 裁决 另 有规定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继续 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的 内容 进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托管 协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6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有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7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投 资人提 供一 系列 的客 户服 务。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投资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内 容如 下: (一)短信、邮件信 息发 送服务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投 资人 提供手 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的信息 定制 服务 ,基 金投 资人可 根 据需要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或 官方 网站 订制 、修改 或取 消该 服务 。 1 、手 机短 信服 务可 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 括基 金周 末净 值、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末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2 、电 子邮 件服 务可 提供 的 定制内 容包 括基 金周 末净 值、基 金交 易确 认、 分红 确认、 月末账 户余 额等 信息 。 3 、除 发送 基金 投资 人定 制 的上述 信息 外, 基金 管理 人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号 码和电 子邮箱 地址 的基 金投 资人 发送节 日及 生日 问候 、产 品推广 等信 息。 若基 金投 资人不 需要 接 收到该 类信 息, 可通 过基 金管理 人客 服热 线取 消该 项服务 。 4 、手 机短 信依 托于 外部 通 讯服务 商发 送, 电子 邮件 通过互 联网 进行 信息 传送 ,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服务 规则 发送 相关信 息, 但不 对信 息的 送达做 出承 诺和 保证 。 (二)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 24 小 时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息查 询。 呼叫中 心人 工座 席每 个交 易日(9:00-17 :00 )为 基金投 资人 提供 服务 ,客 服热线 服 务内容 包括 业务 咨询 、信 息查询 、服 务投 诉、 信息 定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 务。 客服热 线:4001-666-998 (三)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电 子查 询系 统( 网上 查询系 统和 微信 查询 系统 )完成 基 金账户 的查 询业 务。 官方网 站:www.qhkyfund.com 官方微 信号 :qhkyfund (四)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拨打 基金 管理人 客服 热线 或以 书信 、电子 邮件 等方 式, 对基 金管理 人 和销售 网点 所提 供的 服务 进行投 诉。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8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 时回 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在 3 个工作 日之 内对 基金 投资 人的投 诉做 出回 复。 对于 非工作 日提 出 的投诉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顺延到 下 1 个工 作日 进行 回复。 客服邮 箱:service@qhkyfund.com (五)电子直销交易 系统 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 资人 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电子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 交易 系统 、微 信交 易系统 和 APP 交 易系 统) 进行 开户 与交易 。适 用业 务范 围包 括:基 金账 户开 户、 认购 、申购 、赎 回、账 户资 料变 更、 分红 方式变 更、 信息 查询 等业 务。电 子直 销交 易业 务规 则以公 告为 准。 (六)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将利 用直 销网 点或其 他销 售网 点为 基金 投资人 提供 定期 投资 的服 务。通 过 定期投 资计 划, 基金 投资 人可以 通过 相关 渠道 ,定 期申购 基金 份额 。定 期投 资计划 业务 规 则以公 告为 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 书存 在 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 解 的内容,请通过以上 方式 联系基 金管理人。请确保投 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 解 了本招募说明书 。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09 二 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一) 前海 开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本 公司 ” )的 从业 人员 在前 海开源 资 产管理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 ” 或“子 公司 ”) 兼任 董事 、监事 及领 薪 情况如 下: 本公司 总经 理、 董事 蔡颖 女士兼 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事 长; 本公司 督察 长傅 成斌 先生 兼任前 海开 源资 管公 司董 事; 本公司 汤力 女士 兼任 前海 开源资 管公 司监 事; 上述人 员均 不在 前海 开源 资管公 司领 薪。 本公 司除 上述人 员以 外未 有从 业人 员在前 海 开源资 管公 司兼 任职 务的 情况。 (二)2018 年 10 月04 日至 2019 年04 月04 日披 露 的公告 : 2019-04-03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玄 元保险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 机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9-03-29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开 源宝 赎回转 认/ 申购 基金 业务 在 电 子直销 平台 实施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9-03-29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基 金继续 参与 交通 银行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3-28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国 海证 券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9-03-27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年 度报 告 2019-03-27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年 度报 告摘 要 2019-03-27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凤 凰金 信转 换业务 申购 补差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2019-03-1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信 诚基金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 机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9-03-1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国 泰君 安认 购、申 购 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9-03-07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基金 继续 参与 中国 工商 银行 定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9-03-04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平 安证 券认 购、申 购及 定投 费率 优惠 的公告 2019-03-04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百 度百盈 基金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并 开通 相关 业务 的公告 2019-02-27 关 于前 海开 源 恒远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增 加蚂 蚁基 金为 代销 机构并 参加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9-02-19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关 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参 加申 万宏 源证 券、申 万宏 源西 部证 券申 购及定 投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9-01-31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暂 停大 泰金石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理 旗下基 金相 关销 售业 务的 公告 2019-01-22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4 季 度报 告 2019-01-21 关 于调 整前 海 开源旗 下部 分证 券投 资基 金通过 东海 证券 办理 定投 业务 起点金 额的 公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0 2019-01-08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第 一创业 证券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9-01-02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旗 下基 金 2018 年 12 月31 日基 金资 产 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公 告( 一) 2018-12-27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变 更基 金经 理的 公告 2018-12-10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凯 石财富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 机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2018-11-16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更 新) 摘要 2018-11-05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阳 光人寿 保险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8-10-24 前 海开 源恒 远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8 年第3 季 度报 告 2018-10-24 前 海开 源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增 加中 民财富 为旗 下部 分基 金的 销售 机构并 参与 其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1 二 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销售 机构 等的 办公 场所, 投 资人可 在办 公时 间免 费查 阅;也 可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在合理 时间 内获 取本 招募 说明书 复制 件 或复印 件, 但应 以招 募说 明书正 本为 准。 投资 人也 可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 理人 的网站 进行 查 阅。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 一 致。


招募说 明书 (更 新) 112 二 十三 、备 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 1 、中 国证 监会 准予 注册 前 海开源 恒远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3 、《 前海 开源 恒远 灵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4 、法 律意 见书 5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 放地 点和投资人查阅方式 : 1 、存 放地 点: 《基 金合 同 》、《 托管 协议 》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处;其 余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处 。 2 、查 阅 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九年 五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