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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消费(200006)

长城消费: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五月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成。根
据《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条款的公告》,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8 月 3 日起更名为“长城
消
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类别由“股票型”变更为“混合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2 月 20 日证监基金字
【2006】28 号文核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4 月 6 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情况说明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关服务机构.............................................................................................22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5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5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65
九、基金的业绩.................................................................................................75十、基金的财产.................................................................................................76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77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8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3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89
十六、风险揭示.................................................................................................9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9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1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7
二十三、备查文件...........................................................................................117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消费增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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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
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
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
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
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
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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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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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长城消费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
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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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资产估值
摆动定价机制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
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法定代表人:王军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8、联系人:袁柳生
9、管理基金情况:
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
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
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盈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鑫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十四只基金。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 年 7 月进
入中国华能集团工作,历任主管、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等职务。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
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
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组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
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二
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超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主持工作),
首席研究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冶金科学院研究所、天津港集团财务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2 年 4 月起加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行业三部经
理、新兴产业部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融
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
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
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大
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分行
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
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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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
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
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2)监事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入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
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就职
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于上
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
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何小乐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3 年 7 月起先
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客户经理,2010
年 10 月至 2018 年 2 月就职于成都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总经理。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 年 6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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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至 2014 年 2 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
任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总监。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2007 年 5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
2010 年 8 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士
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
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
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
术部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
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
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处、
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
务。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龙宇飞先生,吉林大学理学学士、中国科学院连读博士。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自 2017 年 10 
月至
今任“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自 2018 年 4 月至今任“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
证券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杨军先生自 2006 年 4 月 6 日该基金合同生效至 2010 年 1 
月
23 日担任基金经理。蒋劲刚先生自 2010 年 1 月 23 日至 2012 年 3 月 7 日担任基金经理。
刘
颖芳女士自 2010 年 1 月 23 日至 2015 年 3 月 18 日担任基金经理。吴文庆先生自 2015 
年 1
月 27 日至 2016 年 3 月 1 日担任基金经理。郑帮强先生自 2016 年 1 月 21 日至 2018 
年 8 月
3 日担任基金经理。
3、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熊科金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
金经理。
何以广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马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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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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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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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制
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
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
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
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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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
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
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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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
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
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
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
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
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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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
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28,051.82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6,807.99 亿元,增
幅 3.08%。上半年,本集团盈利平稳增长,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93.27 亿元至 1,814.20
亿元,增幅 5.42%;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 84.56 亿元至 1,474.65 亿元,增幅 6.08% 。
2017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香港 《亚洲货币》“2017 年中国最佳银行”,美国《环球金融》
“2017 最佳转型银行”、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7 年中国最佳数字银行”、“2017 年
中国
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银行家》“2017 最佳金融创新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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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责任金融机构”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2017 全球银行 1000 强”中
列第 2 位;在美国《财富》“2017 年世界 500 强排行榜” 中列第 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
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
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15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
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
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8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85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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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
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
并在 2016 年被 《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 年荣获《亚
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
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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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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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联系人:李宏岩
电话:010-66107913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马秀艳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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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cmbchina.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张宏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穆欣欣电话:010-63636104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820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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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24815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636713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bank.ecitic.com/
(1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联系人:周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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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4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94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15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6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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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72 )5109729
传真:(0472 )5176541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公司网站:www.bsb.com.cn
(17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谢婷枫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公司网站:www.qzccbank.com
(18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站:www.nbcb.cn
(19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徐小建
联系人:邹君
联系电话:027-85497270
客服热线:96555
网站:www.whrcbank.com
(20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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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洪玮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站: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22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程丽辉
电话:021-23219991
传真:021-23219100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2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24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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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13 层、21 层-23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39 层、40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站:http://www.dfzq.com.cn
(25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站:www.cgws.com
(2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嶶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2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8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29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0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8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31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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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527232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站:www.hx168.com.cn
(3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站:www.guosen.com.cn
(3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3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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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3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站:www.gsstock.com
(36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37 )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8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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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9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0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41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郑向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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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客服热线:4008001001
(42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43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4 )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72042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孙伟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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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6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 -2257012传真:0551 -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 ,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7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8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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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9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0 )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文彬
电话:010-83991888
传真:010-8808663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51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790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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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3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010-6083388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站:www.cs.ecitic.com
(54 )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客服电话:95305
公司网站:www.jzsec.com
(55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58315221
传真:010-5856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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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56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电话:0755-83702462
传真:0755-83700205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张亦潇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7 )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 -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8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世贸中心 A 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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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dxzq.net.cn
(6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公司网站:www.gf.com.cn
(6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6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学东
电话:010-85679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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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679535
联系人:秦朗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站:www.cicc.com.cn
(6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6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 李巍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6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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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 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010-59355546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丁晨
客服电话:95323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6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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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幢 2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顾祥柏
电话:13918979642
客服电话:951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7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7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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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76-9988
公司网站:www.zscffund.com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62020088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76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张蕾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77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阿婷
联系电话:0755-82721106
客服电话:400-9200-022公司网站:licaike.hexun.com
(7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胡锴隽
联系电话: 021-20613635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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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62828102-8102
客服电话:400-1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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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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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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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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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联系人:徐雪吟
联系电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话:400-921-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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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大厦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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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电话:0755-66892301
传真:0755-66892399
客服电话:400-950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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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陈超
联系人:徐伯宇
电话: 010 8918 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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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传真: 010-89188000
客服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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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马怡
电话: 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8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峰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89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 13818306630
客服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9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张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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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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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联系人:李娟
电话:15002933896
客服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92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 号天时国际商贸大厦 11 楼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李跃
电话:176 1215 4686
传真:021-53086809
客服电话:025-56663409
网址: www.huilinbd.com
(93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范泽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94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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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870662
传真:4008875666-129666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 www.tdyhfund.com
(95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96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97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岩
电话:0571-86655920
传真:0571-852692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网址:www.cd121.com
(9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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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 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99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A 座五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4389188
传真:021-64389188-102
客服电话:4007676298
网址:http://www.youyufund.com/
(100)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15321711533
客户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宁
电话:1866803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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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http://www.5ifund.com
(10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党敏
电话:021-2069-1935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3)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赵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话:400-928-2266公司网站:www.dtfunds.com
(104)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 6 楼 A31 室
法定代表人:贲慧琴
联系人:邱爽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105) 永鑫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 200 号 3 层 A 区
办公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馆路 200 号 3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单开
联系人:曹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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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961025188
传真:021-51105888
客服电话:13961025188
网址:www.all-share.com.cn
(106) 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8 号中粮广场 B 座 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8 号中粮广场 B 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联系人:崔炜
电话:18510774953
传真:010-8526 4540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http://www.kunyuanfund.com
(10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每日划款)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0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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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电话:010-62675657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1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法人代表:王荻
联系人:潘建
电话:0851-88405605
传真:0851-88405602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11)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21 6333 3389-230
传真:21 6333 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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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网址:http://www.vstonewealth.com
(112)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胡旦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113)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 号丽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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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负责人:张学兵
电话:0755-33256666
传真:0755-33206888
联系人:李伟健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755-25028023
传真:0755-25026023
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2 月 20 日证监基金字【2006】28 号文核准,由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6
年 3 月 6 日起到 4 月 3 日止,共募集 915,517,976.88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2,095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6 年 4 月 6 日正式生效。(三)基金的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型:混合型。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发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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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代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6 年 4 月 19 日开放申购业务,于 2006 年 7 月 3 日开放赎回业务。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具体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 :00-3 :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本基金每笔申购最低金额由 1000 元调整为 10 元(含申购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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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
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消;
4、对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同一基金代码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业务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
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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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13 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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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1-6 天 1.5%
7-364 天 0.5%
365-729 天 0.3%
730-1094 天 0.15%
1095 天及以上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
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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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0 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00,000 元、1,000,000
元、2,000,000 元和 5,000,000 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 4
申购金额(元,A) 100,000 1,000,000 2,000,000 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2% 1.0% 0.5% 每笔 500 元
净申购金额(C=A/(1+B)) 98,814.23 990,099.01 1,990,049.75 4,999,500
申购费(D=A-C) 1,185.77 9,900.99 9,950.25 500
申购份数(E=C/1.0660 ) 92,696.28 928,798.32 1,866,838.41 4,689,962.48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0 元,五笔 10,000 份基金份额赎回的持有期限分别
为不足 7 天、持有时间介于 7—364 天、持有时间介于 365-730 天之间、持有时间介于 730-
1095
天之间和持有时间超过 1095 天,则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 4 赎回 5
赎回份数(份,A)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赎回总额(元,B) 10,660 10,660 10,660 10,660 10,660
持有期限 7 天以下 7(含)-365 天 365(含)-730 天 730(含)-1095 天 1095 天以上( 含)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5% 0.3% 0.15% 0
赎回费(D=C×B ) 159.90 53.30 31.98 15.99 0
净赎回金额(元,E=B-D) 10500.10 10,606.70 10,628.02 10,644.01 10,66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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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
不充分。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
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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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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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 ,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
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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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投资者可通过本管理人网站(www.ccfund.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证券时报了解相关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
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之间的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
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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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
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东
莞农村商业银行、包商银行、泉州银行、宁波银行、武汉农商行、江苏银行、中信建投证券、
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国信证券、长城证券、银河
证券、安信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兴业证券、国盛证券、长江证券、中泰
证券、中信证券(山东)、广州证券、世纪证券、华泰证券、恒泰证券、东海证券、国融证
券、华宝证券、民生证券、九州证券、华融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信达证券、广发证
券、西南证券、中信期货、中投证券、华鑫证券、南京证券、中金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
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
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
司、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
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河
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
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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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六)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重点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
变所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型混合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公司成长性及资本市场的判断,
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适度灵活的资产配置。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60%-95% ;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 5%
以上,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如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对该比例限制有影响的,本基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基于对各类资产风险收益水平的分析,结合主要投资对象—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
关行业中的上市公司持续成长能力及估值水平,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在重点配置消费品及
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
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匹配。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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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
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成长性
等因素,以不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 20%的部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之外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在股票选择方面,充分发
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及公司
核心竞争力的判断,通过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将根据行业及公司状况的变化,结合估值水平,动态优化股票投资
组合。
(1)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定义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的含义为:消费品主要指最终消费品,指为满足个人、
家庭或群体生活而被使用与消耗的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及劳务;消费服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
而以劳动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某种效应的活动。
参照 GICS 全球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所指的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包括商业服务
与供应品、耐用消费品与服装、消费者服务、媒体、零售业、日常消费品、医疗保健、金融、
房地产、信息科技、电信业务、运输、公用事业及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
按照本基金的定义,在中国证监会划分的 22 个行业中,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包
括金融服务、食品饮料、文化传播、电子、信息技术、社会服务、造纸印刷、交运仓储、商
业贸易、农林牧渔、房地产、纺织服装、医药生物、建筑行业、木材家具、公用事业及综合
等。另外本基金将机械设备业中的交通运输设备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及金属非金属中的非金
属矿物制品也归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行业。
(2)投资组合构建方法
A、股票选择
①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类基础股票库的建立
根据《长城基金上市公司评价体系》对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上市公司进行综
合评价,选择排名在前 300 名的公司作为本基金的基础股票库。
②基础股票库的进一步筛选
在基础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背景分析(行业成长空间与
行业集中度)、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成长能力等因素的判断,通过财务与估值分析,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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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价值被低估的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③本基金采用的主要估值指标包括 PEG、PE 、PB、DCF、EV/EBITDA 等。
B、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与优化
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与优化以风险收益配比原则为核心,在实际投资过程中,投
资组合的目标是一定风险水平下收益最大化。
本基金采用多元线性优化模型对股票组合的收益进行优化。首先根据市场状况或基金
同业状况设定风险收益目标,依据股票库中单个股票的收益率因子、风险因子及流动性因子,
进而确定约束方程,构建目标为股票组合收益率最大化的多元线性规划模型,并进行线性规
划求解确定组合的个股权重,从而确定每个时点的最优股票组合,并依据不同时点的因子变
化进行动态优化。
3、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组合久期管理原则,结合收益率曲线选择投资品种,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运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跨市场套利、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实现
债券组合的优化调整。
久期控制是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债券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组合的整体风险;
期限结构匹配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
构,包括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配置,从
收益率短、中、长端的相对变化中获取超额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对债券子市场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风险收益特
征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提高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
择恰当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券种,减持相对高价、价格将下调的券种;
信用风险评估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经营
状况和现金流预期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在现金等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管理方面,以流动性管理为原则,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
下,有效地在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间配置。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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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财务品质和管理能力,以及对公司盈利增长能力的预测。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
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研究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各级股票库,并提供重点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在
公司各级股票库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负责建立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和投资需求的股票投资备
选库;
(3)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讨论分析后,基金经理拟定下一阶段股票、债券
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个股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
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
的资产配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个股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
股票投资备选库中选择拟投资的个股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须经投
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7)金融工程小组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它辅助分析统计工具,
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3、交易指令的下达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的集中交易室,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实施。集
中交易室接到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4、投资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1)监察稽核部对投资风险的日常监管:监察稽核部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
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日常监管。(2)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基金管理人设有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
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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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收益率+15%×中证综合债指数
收益率+5%×同业存款利率。
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选择中国A股市场中市值规模最大、流动性强和基本因素良好的
300 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股,充分反映了A股市场的行业代表性,描述了沪深A股市场的总
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是综合反映银
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期融资券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
该指数的推出旨在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本基金需保持不低于
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因此本基金采用业界较为公认的,市场代表性较
好的标普中国 A 股 300 指数收益率、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及同业存款利率加权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评价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产品,其预期收益与风险低于股票基金,高于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债券资产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比
例为 5%-40%。短期金融工具指剩余期限期在 365 天以内(包括 365 天)的国家债券、金融
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
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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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6)、(8)、(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4)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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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财
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九)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复核
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798,525,261.23 61.70
其中:股票 798,525,261.23 61.70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76,178,500.00 5.89
其中:债券 76,178,500.00 5.8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00,035,270.05 23.1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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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246,745.46 6.82
8 其他资产 31,158,131.81 2.41
9 合计 1,294,143,908.5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1,034,470.63 4.73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90,826,997.42 30.3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76,297,586.56 5.92
E 建筑业 36,401,000.00 2.82
F 批发和零售业 19,629,489.00 1.5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2,774,000.00 0.22
J 金融业 50,145.80 0.00
K 房地产业 34,479,845.25 2.6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2,285,872.40 5.6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332,033.82 0.3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4,117,966.35 4.97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6,295,854.00 2.82
S 综合 - -
合计 798,525,261.23 61.94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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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895 双汇发展 3,112,599 73,426,210.41 5.70
2 601888 中国国旅 1,200,762 72,285,872.40 5.61
3 600763 通策医疗 1,350,705 64,117,966.35 4.97
4 000661 长春高新 320,104 56,018,200.00 4.35
5 600132 重庆啤酒 1,477,200 45,394,356.00 3.52
6 300144 宋城演艺 1,700,040 36,295,854.00 2.82
7 600886 国投电力 4,000,000 32,200,000.00 2.50
8 002299 圣农发展 1,550,000 25,637,000.00 1.99
9 601186 中国铁建 2,300,000 25,001,000.00 1.94
10 300577 开润股份 800,060 24,945,870.80 1.9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6,178,500.00 5.9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6,178,500.00 5.9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76,178,500.00 5.9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80207 18 国开 07 700,000 70,168,000.00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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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18005 国开 1701 30,000 3,009,600.00 0.23
3 018002 国开 1302 30,000 3,000,900.00 0.23
4 - - - - -
5 - - - -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本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暂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
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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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4,903.4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8,416,592.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70,929.27
5 应收申购款 15,707.0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58,131.8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时间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 年 4 月 6 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55.16% 1.14% 65.14% 1.22% -9.98% -0.08%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113.68% 1.69% 117.98% 1.83% -4.30% -0.14%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
-51.07% 2.32% -55.10% 2.40% 4.03%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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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87.94% 1.64% 72.36% 1.63% 15.58% 0.01%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8.05% 1.26% -8.12% 1.25% 0.07% 0.01%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16.54% 0.87% -20.30% 1.04% 3.76% -0.17%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4.15% 0.95% 6.66% 1.00% -2.51% -0.05%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9% 0.88% -3.88% 1.09% 5.47% -0.21%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12% 0.90% 39.20% 0.94% -34.08% -0.04%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6.68% 2.60% 6.51% 1.94% 20.17% 0.66%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7.71% 1.77% -7.56% 1.08% -10.15% 0.69%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6.82% 0.83% 19.78% 0.51% -12.96% 0.32%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16.20% 1.19% -19.55% 1.06% 3.35% 0.13%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142.86% 1.51% 176.20% 1.41% -33.34% 0.10%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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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
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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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或按成本确定公允价值;
(4)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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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本基
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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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81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 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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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6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
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财产拨
划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1、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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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2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其他运作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
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
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13 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
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申购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1.0%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5%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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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100 万元(含)-200 万元 0.2%
200 万元(含)-500 万元 0.1%
500 万元以上(含) 每笔 5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
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
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续持有期 赎回费率
1-6 天 1.5%
7-364 天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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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729 天 0.3%
730-1094 天 0.15%
1095 天及以上 0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
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
所有。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
定转换为本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入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转出基金(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1.2%,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
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10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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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总金额=100,000-0=100,00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00,000-100,000/(1+1.2%)=1,185.77 元
转入净金额=100,000-1,185.77 =98,814.23 元
转入份额=98,814.23/1.2500=79,051.38 份
基金转换费=0+1,185.77=1,185.77 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换为长城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0 元,转出基金对应
赎回费率为 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 ,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2500 =125,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5,000×0.5%=625 元
转入总金额=125,000-625=124,375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24,375-0=124,375 元
转入份额=124,375/1=124,375 份
基金转换费=125,000×0.5%=625 元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 ,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
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 0。
(3)转出基金赎回费的 25% 计入转出基金资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
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 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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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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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后在 2 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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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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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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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精选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价值被低估的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
行业中的个股进行积极投资,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本基
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及
资本市场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
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
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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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上市公司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
金将通过分散化投资来降低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收益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
证券市场存在大幅波动的可能,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
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而部分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就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及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
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及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其它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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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及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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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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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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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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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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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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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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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
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②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③会议形式;
④议事程序;
⑤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⑥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⑦表决方式;
⑧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⑨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⑩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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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②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③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④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①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B、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②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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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录相符;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①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40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
告。
③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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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④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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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
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
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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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①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②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③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②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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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①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④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⑥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⑦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⑧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⑨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六)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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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王军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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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对象以及证券选
择标准为: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是一个行业主题概念,按 GICS 行业分类标准,
主要包含以下行业:商业服务与供应品、耐用消费品与服装、消费者服务、媒体、零售业、
日常消费品、医疗保健、金融、房地产、信息科技、电信业务、运输、公用事业、汽车及零
部件等行业。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
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60%-95% ;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 5%
以上。短期金融工具指剩余期限期在 365 天以内(包括 365 天)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央
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
如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对该比例限制有影响的,本基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 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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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成长性
等因素,以不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 20%的部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之外的上市
公司发行的证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
③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④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60%-95% ,投资于债券资产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
为 5%-40%。短期金融工具指剩余期限期在 365 天以内(包括 365 天)的国家债券、金融债
券、央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
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
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
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⑤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⑦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①—④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及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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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
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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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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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财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
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年度审计合同、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由基金
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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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并保管。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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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
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送出的除外。
(二)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 )电话服务
1.24 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
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服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美的集团、光环新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0/12
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益丰药房)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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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长城基金关于增加晋商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16
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20
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资产
支持证券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1/20
6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中国中投证券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26
7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参与农业银行开展的公募基金交易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29
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通过工商银行定期定额投资实行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8/12/29
9
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长城基金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07
1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国信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不含认购、含定投-放开折扣限
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15
1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
平安银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1/16
12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2/22
13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信
威集团”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2/22
14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泉州银行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3/01
15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长春高新)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3/05
16
关于参与交通银行开展的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3/30
17 关于参与工商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4/01
18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方正证券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含认购、定投-放开折扣限制)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4/02
19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所持
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格力电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4/02
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0
长城基金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过期身份证
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4/04
21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副总经理
的公告
证券日报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2019/04/04
22 本报告期刊登的其他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