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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004920)

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关于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增加C 类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
约定,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要求,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作为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于 2019 年 5 月
21 日起对旗下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及赎回费的 C 类份
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做相应修改。相应内容也将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一并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 类份额(代码:007176)
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起,本基金将增加 C 类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新增的 C 类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180 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 C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0 日<N <7 日 1.5% 
7 日≤N <90 日 0.2% 
90 日≤N <180 日 0.1% 
N≥180 日 0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 C 类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
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
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
单笔 1 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
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基金 C 类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暂仅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 C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相关公告为准。
四、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请参见附件
1、《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2、《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随后在定期
更新时进行相应修改。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 C 类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
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18 日
附件 1:《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 释义 54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 类份额”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18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
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
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
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且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及第 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
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
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附件 2:《富国泓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薛爱东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 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
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四)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2、T+1 日,登记机构根据 T 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据库;并将确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数据向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传送。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确认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
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
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
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
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
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
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6、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十一、基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一、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提高销售服务
费率,此项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需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一、基金费用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
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
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