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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成指EF(159950)

深成指EF: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 讯方式 召开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 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 理人 ” ) 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 2301号文 注册募集 的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合 同已于2017年4 月27日正式生效 。 由于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 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本基金终止 《基 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等相关事宜 。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 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 决起止时间 :自2019 年5月22日 起,至2019 年6月27 日17 :00 点止 (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 公证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 。 3、鉴于本基金 和 易方达深证 成指交易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 接基金” )的 相关性,联 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凭所 持有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 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参与表决。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相关规定。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 易方达 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议案》 (以下简称 “ 《议案》 ” ), 《议案》 及其 相关说明 《关于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 止 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 说明》详见附件一。 2 三、 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 即在 2019 年 5 月 22 日本基金 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场外基金份额 持有人, 及在 2019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结束后, 本基金场内份 额 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场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投票表决 。 在 2019 年 5 月 22 日联接基金登记机构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在册的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参加或者委派 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四、 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 接受纸质投 票,表决票 样式见 附件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 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 )下载等方式获 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 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 决票上 签字,并提供本 人 的有效 身份 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 者自行投票 的,需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 (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 下同) , 并提供加盖公章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 构公章 (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 (如无公章) , 并提供该授权代表 的有效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 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 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 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根 据本公告 “ 五、授 权 ”章节的规定 授权其他个人 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 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 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3 件以及本公告 “五、 授权” 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 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 ;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 理人需将填 妥的表 决票和所需的授 权等相关文件 自 2019 年 5 月 22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 17:00 点以前( 以本次大会 公证 机关 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 以下地址 : 收件人: 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 场塔 3 办公楼 1217 联系人: 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 明: “ 易方 达深证成指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 4、本部分 所指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同 时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 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 基金份额持有人除 可以直接投票外, 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本部分所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时适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或 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 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 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 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 构和个人,代为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 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仅 可通过 纸面授权方式, 授权受托人代为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 复印或 登录 基金管理人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 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 本。 1、个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委 托他人投票 的,应 由委托人填妥并 签署授权委托 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 , 并提供个人 有效身份证件正 反面 复印件。如 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 受托 人的 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 复印 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事业 单位 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 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 额持有人委 托他人投票 的,应 由委托人填妥授 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的 格式可参考附 件二的样本 )并 在授权委托书上 加盖该机构公 章, 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 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 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 复印 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 的认可为准 。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 送达时间、 收件地址、 联系方式等与 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 )如 果 同一 委托 人 多次 以有 效纸 面 方式 授权 的 ,以 最 后一 次纸 面授 权 为 准。 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 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 最后收到的纸面授权 为准, 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 项, 以表 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 。5 最后时间收到的多 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 的, 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 若授权表 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 )如 委 托人 未在 授 权委 托表 示中 明 确其 表决 意 见的 ,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 受 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 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 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 )如 委 托人 既进 行 委托 授权 ,又 送 达了 有效 表 决票 , 则以 有效 表决 票 为 准,授权视为无效。 6、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 授权时间以本次大会 公证机关收到授 权文件的时间为准。 7、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22 日 起至 2019 年 6 月 27 日 17 :00 点。


六、 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 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 (2019 年 6 月 28 日)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 结果予以公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权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 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 有 人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占 联 接 基 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 的, 为有效表决票; 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 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6 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模糊不清、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 判断、 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 计入有效表 决票 , 并按 “ 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 , 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 的, 均为无效表决票; 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 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 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 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 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 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含 50%); 2、《关于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 并 终止上市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 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二次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及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7 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方可举行。 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 而不能成功召开, 基金管理人可在 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时, 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 则以最新 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 本次大会相关 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3、公证机关 :北京市 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 场塔 3 办公楼 1217 联系人: 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 重要提示 8 1、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邮 寄表决票时 ,充分 考虑邮寄在途时 间,提前寄出 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能成 功召开 ,根据《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 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披露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本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开 市起至 10 点 30 分停牌。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当日起暂停申 购业务 。 如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了 《 关于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 则本基金将 直接进入清算程序 且不再恢复申购业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流动性风险 ; 如大会决 议 未获通过, 则本基金 恢复 申购业务的相关安排 , 详见本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5、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将在计 票日 (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 当日起停牌并暂停赎回业务。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通过了 《关于 易方 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议案 》 , 则本基金将不再复牌和恢复赎回业 务; 如大会决议未获通过, 本基金 复牌、恢复赎回业务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关于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 并 终止上市 有关事项 的议案 》 及其附件 《 关于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终止 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 的议案 的说明》 附件二: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 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0 日 9 附件一: 关于易方达深证成 指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 项的议案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由 于 市场 环 境变 化, 为 更好 地 维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 作办法》 ”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易方达深 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 ” )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管理人 经与 基金托管人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协商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 终止《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等 相关事项。 终止 《基金合同 》 并终止上市 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 本议案的附件 《 关于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 事项的议案 的说明》 。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0 日 10 关于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 案 的说明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基金托管 人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由于 市场环境变化, 为更好 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 易 方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 ) 的有关约定 ,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 一致,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议 审议本基金 终止 《 基金合同》 并终止上市相关事项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前的基金运作 在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前, 本基金仍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 者 的申购申请,具体 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1)根据 《基金 合同》 , 本次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议自 大会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并在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 并 公告后的 下一个工作日 起(具体日 期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 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 投资 者 提出的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 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 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费。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 事项, 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进入 清算程序后 ,如有持仓 股票停 牌, 为了最大化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提高清算效率, 基金管理人 可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停牌股票 的 估值价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股票资产, 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待11 停牌股票复牌后, 基金管理人将股票卖出变现 , 若变现金额高于基金管理人垫付 的金额, 则将差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变现金额小于基金管理人垫付的金额, 则基金管理人保留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偿损失的权利 。 (4) 自 《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出现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组织 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 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 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3、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 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 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12 为了提高清算效率,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财产, 对于基金的应收 利息 (如有) 以及 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 证金等, 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 该垫付资金及垫付资金到账日起孳 生的利息将于收回款项、结息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本 基金终止上市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 本基金终止上市等 业务。 10、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豁免 本基金 《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不存在 法律方面的 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第四十 七条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 …… (二) 决定修改基金合同 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第 八十六 条规定,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但是, 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 公告。 ”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第四 十八条规定, “ ……基金份额13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不存在 技术方面的 障碍 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即进入 清算程序。 本基金将根据 《基金合同》 中有关 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 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本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已就财产清 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 技术 方面不存在障碍 。 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披露以通讯 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 本基金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开 市起 至 10 点 30 分停牌。 此外,本基金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日(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当日起持续停牌, 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 本基金将不再复牌; 如大会决议未获通过, 本基金复牌的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当日 起暂停接 受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 则本基金 将直接进入 清算程序且不再恢 复申购业务 ; 如大会决议未获通过 , 则本基金 恢复 申购业务的安排详见 本基金管 理人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自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计票日 (即 2019 年 6 月 28 日) 当天起,基 金管理人暂停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 ,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 议案, 则本基金将不再恢复赎回业务 ; 如大会决议 未获通过, 则本基金恢复 赎回 业务 的安排详见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 召集的风险 14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 为防范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 召集, 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 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持有 人大会 未能成功召集 ,则基金管理人可 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 《基金合同》 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 基金管理人已 与部分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了 沟通, 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 在拟定议案 时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要求。 议案公告后, 基金管理人 还将 再次征询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意 见。 如有必要,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对 《基金合同》 终止 方案 和 程序 进行适当修订, 并重新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 推迟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 《基金合同》 终止 方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 , 则基金管理人 拟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3、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发布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 持 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方式进行。 但如果 发生了巨额赎回或 触发暂停赎回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同时, 基金 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 , 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进入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在此极端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可以代基金财产支付持有人大会费用和清算费用 , 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 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5 月 20 日 16 附件二: 易 方 达 深 证 成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授 权 委托书 (样本 )


本人 (或本机构) 持有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 “本基金 ” ) 和/ 或 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 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 的 基 金份 额 ,就 易 方 达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www.efunds.com.cn)及 《 证 券 日 报》 公 布的关 于 召 开 易 方 达深 证 成 指交 易 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相 关 公 告 所 述 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








)代表本 人 (或本机构) 持有的














(填写基金名称) 基金份额 参加审议上述事项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 (或本机构) 同意受 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 束之日止。 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 以最多重新召开持 有人大会 两次 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 姓名/ 名称 (签字/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17 签署日期:








日 授权 委托书填写注 意事项: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 本 基 金的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以 及其 他 符合法 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授权委托书就其对本 基金和/ 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进行 授权作出特别说明, 则 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所持全部 本基金和/ 或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如委 托人 未在 授权 委托 书中 明 确其 表决 意见的 , 视为 委托 人授 权受 托人 按 照 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 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 视为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 (样本) 中 “委托人证件号码 ”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申购/ 买入 本基金和/ 或认购、申购 联接基金 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投资者未持 有本基金 或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 则其授权无效。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易 方 达 基 金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 )下载等方式获取 授权委托书样本。 18 附件三: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票 (适用于 易方达深 证成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 份额持有人 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 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易 方 达 深 证 成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 基金合同 并 终 止 上 市 有 关 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 “√”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 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 模糊 不清 、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 相互矛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票视为 弃权表决, 其所持全部 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 “弃权” 。签名或 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 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19 易方 达深证成指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票 (适用于 易方达深 证成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 资 联接基金 基金份 额持有人)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 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 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易 方 达 深 证 成 指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投资基金终止 基金合同 并 终 止 上 市 有 关 事 项的议案》





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说明:


请以打 “√”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 联接基金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 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本表决意见代表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 记日所持全部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 、 模糊不清、 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 相互矛盾 ,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表决票 视为 弃 权 表决 , 其所 持 全部 联 接 基金 基 金份 额的 表 决 结 果均 计 为 “ 弃权 ” 。签 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 , 或未能提供有效 证明基金份额 持有人 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 在规定时间 之内 送达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的 , 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