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泰和(000595)

嘉实泰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1 号) 
 
基 金管 理人: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要提 示 
嘉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依据2014 年3 月14 日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泰 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备 案 的 回 函 》 ( 基 金 部 函
[2014]148 号 ) 以 及泰 和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泰 和证 券投 资基金 由封 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放 式 基 金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终 止 上 市、 调 整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和策 略 、 修 订基
金合同 ,并 更名 为“ 嘉实 泰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 4 月 4 日起 ,由 《泰 和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 而成的 《嘉 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原 《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同日 起 失效 。 
本招募 说明 书是 对原 《嘉 实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更 新,原 招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招募 说 明 书 不一 致 的 , 以 本招 募 说 明 书为 准 。 基 金 管理 人 保 证 招募 说 明 书 的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但 并 不表 明 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的价值 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 判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 市场 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根据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享 受 基金 收 益 , 同 时承 担 相 应 的投 资 风 险 。 本基 金 投 资 中的 风 险 包 括:
因 政 治 、 经 济、 社 会 等 环境 因 素 对 证 券价 格 产 生 影响 而 形 成 的 系统 性 风 险 、个 别 证 券 特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险 、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基 金 管理 实 施 过 程中 产 生 的 基 金管 理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特定
风 险 等 等 。 本基 金 为 混 合型 基 金 , 其 预期 风 险 和 预期 收 益 低 于 股票 型 基 金 ,高 于 债 券 型基
金 及 货 币 市 场基 金 。 投 资者 在 投 资 本 基金 之 前 , 请仔 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和 基 金合
同 , 全 面 认 识本 基 金 的 风险 收 益 特 征 和产 品 特 性 ,并 充 分 考 虑 自身 的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理性
判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 决策。 
本基金 按照 1.00 元初 始面 值开展 集中 申购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基 金份额 净
值可能 低于 1.00 元。 本基 金是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的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 在集 中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 
申购期结 束后 将进行 基金 份额折算 。通 过份额 折算 使得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以后 ,
未改变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既不 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险 ,也 不会 提高 基金 投资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集中 申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 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 策后,基
金运营 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 资者自 行负 责。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9 年 4 月 4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2019 年3 月31 日 (未 经审 计 ) , 特别 事 项注明 除外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 目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1 六、基 金的 历史 沿革 ..................................................................................................................... 52 七、基 金的 存续 ............................................................................................................................. 53 八、基 金的 集中 申购 ..................................................................................................................... 54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57 十、基 金转 换 ................................................................................................................................. 66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 7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 81 十三、 基金 的财 产 ......................................................................................................................... 83 十四、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84 十五、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89 十六、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91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93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94 十九、 风险 揭示 ............................................................................................................................. 98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102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20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 135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37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38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139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 一、绪 言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 或“ 本招募 说 明书” ) 依 照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公 开募 集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销售 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 下简称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公 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流动性 风险 管理 规定 》(以 下简称 “ 《 流 动性风 险管理 规定》 ”) 以 及《嘉 实泰和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 管理 人解释。本基金管理 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编写,并 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 会” ) 备案 。基 金合同 是约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之 间 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文件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金 合 同 取 得基 金 份 额 , 即成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有 权 利 、 承担 义 务 。 基 金投 资 人 欲 了解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权 利和 义 务 , 应详 细查阅 基金 合同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 二、释 义 《招募 说明 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嘉 实 泰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2 、泰 和基 金: 指泰 和证 券 投资基 金,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封 闭式 3 、基 金管 理人 :指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4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5 、基金 合同或 《基金 合同 》:指《 嘉实 泰和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本 基金 合同 由《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修订而 成 6 、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嘉实 泰和混 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本托 管协 议由 《泰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修订 而成 。 7 、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嘉 实泰和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其 定期的 更新 8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嘉实泰 和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集 中申 购期基 金份 额发售 公 告》 9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 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10 、 《 基金 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 订 11 、 《 销售 办法 》 :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 修订 12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做 出 的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6 月29 日 由中 国证 监会公 布,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实 施并 于2014 年7 月7 日 修 订的《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4 、《 流动 性风 险管 理规 定》: 指中 国证 监会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 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 《公 开募 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流 动性 风险 管理规 定》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5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据基 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 义务 的 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18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 19 、机构投资者:指 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设 立并 存续 的企 业法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他 组织 20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 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 中国境内 证券市 场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资 者 21 、投资者:指个人 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的 合称 2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 宣传 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转 换、转 托管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业 务 24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5 、直 销机 构: 指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6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7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8 、登记业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算 和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包 括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立 和 管 理、 基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售 业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算 、代 理 发 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29 、登记机构:指办 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 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或接受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30 、 《 业务 规则 》 : 指 《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者共 同遵 守 31 、基金账户:指登 记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 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 管理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 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认 购、申 购、 赎回 、转 换及 转托管 等业 务导 致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33 、基金转型:指对 包括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由 封闭 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 金, 调整存续 期 限 , 终 止 上市 , 调 整 投资 目 标 、 范 围和 策 略 , 修订 基 金 合 同 ,并 更 名 为 “嘉 实 泰 和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一系 列事项 的统 称 34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本 《嘉 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起始日 ,本 基金合 同自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终 止上 市之 日起 生效 ,原 《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自同 一日起 失效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基 金财 产清算完 毕,清 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 36 、集中申购期:指 本基 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 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 ,最长不 得超 过3 个月 37 、存 续期 :指 自 《 泰和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至本 《嘉 实泰 和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终止 且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之日 止的不 定期 期 限 38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9 、T 日 : 指 销 售 机构 在规 定 的 开 放 时 间 受 理投 资者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业 务有 效 申 请 的工作 日 40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1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者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2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3 、申购: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 请购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 同生 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 定的条件 要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 为 45 、基金转换: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 同和 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 规定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持 有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基 金 份 额 转 换为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他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6 、转托管: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 持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7 、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 购日、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 于 每 期约 定 扣 款 日在 投 资 人 指 定银 行 账 户 内自 动 完 成 扣款 及受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48 、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9 、元 :指 人民 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 金投 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 息、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 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券、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 申购款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52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3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 54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 合同 或 操 作 障 碍 等 原 因无 法以 合 理 价 格予以 变现 的资 产, 包括 但不限 于到 期日 在10 个 交易日 以上 的逆 回购 与银 行定期 存款 ( 含 协议约 定有 条件 提前 支取 的银行 存款 ) 、停 牌股 票、 流通受 限的 新股 及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资 产支持 证券 、因 发行 人债 务违约 无法 进行 转让 或交 易的债 券等 55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 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过程 56 、指定媒体:指中 国证 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 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媒 体 57 、不可抗力:指本 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 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 基金合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签 署 之 日 后发 生 的 , 使本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无 法 全部 或 部 分 履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 自 然 灾害 、 战 争 、骚 乱 、 火 灾、 政 府 征 用 、 没收 、 恐 怖 袭击 、 传 染 病 传播 、 法 律 法规 变 化 、 突 发停 电 或 其 他突 发 事 件 、证 券交易 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易 等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 况 1、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 中心二 期53 层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街8 号 华 润大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40% ,德意志资产管理( 亚 洲)有限公司30% ,立信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设在 北京 并设 深圳 、 成 都 、 杭州 、 青岛 、 南 京 、 福州 、 广 州 、 北 京怀 柔、 武汉 分 公司 。 公 司获得 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管 理 业务资 格 。 2、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9 年3 月31 日 ,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1 只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147 只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具 体 包 括 嘉实 元 和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 嘉 实 增 长混 合 、 嘉 实稳 健 混 合 、嘉 实债券、嘉实服务增值行 业混合、嘉实优质企业混 合、嘉实货币、嘉实沪深 300ETF 联接 (LOF) 、嘉实 超短 债债券 、嘉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合、 嘉实 海外中 国股 票(QDII )混 合 、 嘉 实 研 究精 选 混 合 、嘉 实 多 元 债 券、 嘉 实 量 化阿 尔 法 混 合 、嘉 实 回 报 混合 、 嘉 实 基本 面50 指数 (LOF )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价值 优势混 合、 嘉 实 H 股 指数 (QDII ) 、 嘉实 主题新动 力混 合、嘉 实多 利分级债 券、 嘉实领 先成 长混合、 嘉实 深证基 本面 120ETF 、嘉 实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 深证基 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嘉 实周 期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400ETF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嘉实 沪深300ETF 、 嘉实优 化红 利 混合、 嘉实 全球 房地 产 (QDII ) 、 嘉实 理财 宝7 天债 券、嘉 实纯 债债 券、 嘉实 中证中 期企 业 债指数 (LOF ) 、嘉 实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 强信 用 定期债 券、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 嘉实 中证中 期国 债ETF 、 嘉实 中 证金边 中期 国债ETF 联 接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 票 (QDII ) 、 嘉实 丰益 策略 定期债 券、 嘉 实丰益信用定期债 券、嘉 实新兴市场债券、 嘉实绝 对收益策略定期混 合、嘉 实宝 A/B 、嘉 实活期 宝货币 、嘉 实 1 个 月理财 债券、 嘉实活 钱包 货币、 嘉实泰 和混合 、嘉 实薪金 宝货币 、 嘉实对 冲套 利定 期混 合、 嘉实中 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中 证医 药卫 生 ETF 、 嘉实中 证金 融地 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理 财 债券 A/E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嘉实 新收 益混 合、嘉实 沪深 300 指数研 究增强、 嘉实 逆向策 略股 票、嘉实 企业 变革股 票、 嘉实新消 费股 票 、 嘉 实 全 球互 联 网 股 票、 嘉 实 先 进 制造 股 票 、 嘉实 事 件 驱 动 股票 、 嘉 实 快线 货 币 、 嘉实 低价策略 股票 、嘉实 中证 金融地 产 ETF 联接 、嘉实 新起点混 合、 嘉实腾 讯自 选股大数 据策 略 股 票 、 嘉 实环 保 低 碳 股票 、 嘉 实 创 新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智 能 汽 车股 票 、 嘉 实新 起 航 混 合、 嘉 实 新 财 富 混合 、 嘉 实 稳祥 纯 债 债 券 、嘉 实 稳 瑞 纯债 债 券 、 嘉 实新 优 选 混 合、 嘉 实 新 趋势 混 合 、 嘉 实 新思 路 混 合 、嘉 实 沪 港 深 精选 股 票 、 嘉实 稳 盛 债 券 、嘉 实 稳 鑫 纯债 债 券 、 嘉实 安益混合 、嘉 实文体 娱乐 股票、嘉 实稳 泽纯债 债券 、嘉实惠 泽混 合(LOF )、 嘉实成长 增强 混 合 、 嘉 实 策略 优 选 混 合、 嘉 实 研 究 增强 混 合 、 嘉实 优 势 成 长 混合 、 嘉 实 稳荣 债 券 、 嘉实 农 业 产 业 股票 、 嘉 实新 添瑞 混 合 、 嘉实 现 金 宝货 币、 嘉 实 增 益宝 货 币 、嘉 实物 流 产 业 股票 、 嘉实丰 安 6 个 月定 期债券 、嘉实稳 元纯 债债券 、嘉 实新能源 新材 料股票 、嘉 实稳熙纯 债债 券、嘉实 丰和 混合、 嘉实 新添华定 期混 合、嘉 实定 期宝 6 个月理 财债 券、嘉 实现金添 利货 币、嘉 实沪 港深 回报 混合 、嘉实 原油 (QDII-LOF ) 、 嘉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 股票 、嘉实 稳宏 债 券、嘉 实中 关村A 股ETF 、 嘉实稳 华纯 债债 券、 嘉实6 个月理 财债 券、 嘉实 稳 怡债券 、嘉 实 富时中 国A50ETF 联接 、嘉 实富时 中国A50ETF 、 嘉实 中小企 业量 化活 力灵 活配 置混合 、嘉 实 创业板 ETF、 嘉 实 新 添泽定 期 混 合 、 嘉实 合 润 双 债两 年 期 定 期 债券 、 嘉 实 新添 丰 定 期 混 合、 嘉实新添 辉定 期混合 、嘉 实领航资 产配 置混合 (FOF )、嘉实 价值 精选股 票、 嘉实医药 健康 股 票 、 嘉 实 润泽 量 化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核心 优 势 股 票、 嘉 实 润 和 量化 定 期 混 合、 嘉 实 金 融精 选 股 票 、 嘉 实新 添 荣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致兴 定 期 纯 债债 券 、 嘉 实 战略 配 售 混 合、 嘉 实 瑞 享定 期 混 合 、 嘉 实新 添 康 定 期混 合 、 嘉 实 资源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盈 债券 、 嘉 实 恒生 港 股 通 新经 济指数 ( LOF ) 、 嘉实 中短 债债券 、嘉 实致 享纯 债债 券、嘉 实互 通精 选股 票、 嘉实互 融精 选 股票、 嘉实 养老 2040 混 合 ( FOF ) 。 其中 嘉实 增长 混合、 嘉实 稳健 混合 和嘉 实债券 属于 嘉 实 理 财 通 系 列基 金 。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还 管 理 多 个全 国 社 保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特 定 客 户资 产投资 组合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 (二) 主 要人 员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本 情况 牛成立先生,联席董 事长 ,经济学硕士,中共 党员 。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非银 行金融机 构监管 司副 处长 、处 长; 中国银 行厦 门分 行党 委委 员、副 行长 (挂 职) ;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 下称 银监 会) 非 银行金 融机 构监 管部 处长 ;银监 会新 疆监 管局 党委 委员、 副局 长 ; 银 监 会 银 行 监管 四 部 副 主任 ; 银 监 会 黑龙 江 监 管 局党 委 书 记 、 局长 ; 银 监 会融 资 性 担 保业 务工作 部 ( 融资 性担 保业 务监管 部际 联席 会议 办公 室) 主 任; 中诚 信托 有限 责任公 司党 委委 员 、 总 裁 。 现任 中 诚 信 托有 限 责 任 公 司党 委 书 记 、董 事 长 , 兼 任中 国 信 托 业保 障 基 金 有限 责任公 司董 事。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 ,党 委书记,经济学博士 。曾 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 公司 电视设计 所 、 外 经 贸 部中 国 仪 器 进出 口 总 公 司 、北 京 商 品 交易 所 、 天 津 纺织 原 材 料 交易 所 、 商 鼎期 货经纪 有限 公司 、北 京证 券有限 公司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00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总 经理 ,2017 年12 月 起任 公司 董事 长。 朱蕾女士,董事,硕 士研 究生,中共党员。曾 任保 监会财会部资金运用 处主 任科员; 国 都 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研究 部 高 级 经 理; 中 欧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董 秘 兼 发 展战 略 官 ; 现任 中 诚 信 托 有限 责 任 公司 总裁 助 理 兼 国际 业 务 部总 经理 ; 兼 任 中诚 国 际 资本 有限 公 司 总 经理 、 深圳前 海中 诚股 权投 资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高峰先生,董事,美 国籍 ,美国纽约州立大学 石溪 分校博士。曾任所罗 门兄 弟公司利 息衍生 品副 总裁 ,美 国友 邦金融 产品 集团 结构 产品 部副总 裁。 自 1996 年 加入 德意志 银行 以 来,曾 任德 意志 银行 (纽 约、香 港、 新加 坡) 董事 、全球 市场 部中 国区 主管 、上海 分行 行长 , 2008 年至 今任 德意 志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行 长、 德意志 银行 集团 中国 区总 经理。 Jonathan Paul Eilbeck 先生,董事,英国籍,南安普顿大学学士学位。曾任 Sena Consulting 公 司咨 询顾 问 ,JP Morgan 固 定收 益亚 太 区 CFO 、COO ,JP Morgan Chase 固定 收 益亚太 区 CFO 、COO , 德意 志银行 资产 与财 富管 理全 球首席 运营 官。2008 年至 今任德 意志 银 行资产 管理 全球 首席 运营 官。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2000 年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1994 年至 今, 任北 京德 恒有限 责任 公 司总经 理;2001 年 11 月 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经雷先生,董事、总 经理 ,金融学、会计学专 业本 科学历,工商管理学 学士 学位,特 许金融 分析 师 (CFA)。1998 年到 2008 年 在美 国国 际集团 (AIG ) 国 际投 资公 司美国 纽约 总 部担任 研究 投资 工作 。2008 年到2013 年 历任 友邦 保 险中国 区资 产管 理中 心副 总监, 首席 投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 资总监 及资 产管 理中 心负 责人。2013 年10 月至 今就 职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历 任董 事 总经理 (MD )、 机构 投资 和固定 收益 业务 首席 投资 官;2018 年 3 月起 任公 司 总经理 。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 ,美 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 院国 际金融专业博士。曾 任职 于中国建 设 银 行 辽 宁 分行 。 曾 任 中国 银 行 总 行 国际 金 融 研 究所 助 理 研 究 员, 美 国 化 学银 行 分 析 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 ,中国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 ,万盟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董事长。2004 至今 任 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 ,中 共党员,法学博士, 清华 大学法学院教授、清 华大 学商法研 究中心 副主 任、 《清 华法 学》 副 主编 ,汤 姆森 路透 集团“ 中国 商法 ”丛 书编 辑咨询 委员 会成 员 。 曾 兼 任 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 理 委 员 会 第一 、 二 届 并购 重 组 审 核 委员 会 委 员 ,现 兼 任 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上市 公司 协会 独立 董事委 员会 首任 主任 。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 事, 管理学博士,会计学 教授 ,注册会计师,中共 党员 。曾任中 央财经 大学 财务 会计 教研 室主任 、研 究生 部副 主任 。2012 年12 月起 担任 中央 财经大 学商 学 院院长 兼MBA 教 育中 心主 任。 张 树忠先生,监事长 ,经 济学博士,高级经济 师, 中共党员。曾任华夏 证券 公司投资 银 行 部 总 经 理、 研 究 发 展部 总 经 理 ; 光大 证 券 公 司总 裁 助 理 、 北方 总 部 总 经理 、 资 产 管理 总 监 ; 光 大 保德 信 基 金 管理 公 司 董 事 、副 总 经 理 ;大 通 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 副总 经 理 、 总经 理 ; 大 成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董 事 长 , 中国 人 保 资 产管 理 股 份 有 限公 司 副 总 裁、 首 席 投 资执 行 官 ; 中 诚 信托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副 董 事 长、 党 委 副 书记 。 现 任 中 诚信 托 有 限 责任 公 司 党 委副 书记、 总裁 ,兼 任中 诚资 本管理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穆群先生,监事,经 济师 ,硕士研究生。曾任 西安 电子科技大学助教, 长安 信息产业 (集团 )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 事会秘 书, 北京 德恒 有限 责任公 司财 务主 管。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投 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2003 年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6 月 ,为 国浩律 师集 团 ( 北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7 月至今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副 总经 理, 中共党 员, 硕士 研究 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1996 年11 月至1998 年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1998 年7 月至1999 年3 月 任博 时基金 管理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1999 年3 月 至今 任职 于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督 察员 和公司 副总 经理 。 李松林先生, 副 总 经理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 历 任国 元证 券 深 圳 证 券 部 信 息总 监, 南 方 证 券金通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南方 基金 运作 部副 总监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 王炜女士,督察长 ,中 共党 员 , 法 学 硕 士 。 曾就 职于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学院 、北 京 市 陆 通 联 合 律 师 事务 所 、 北 京市 智 浩 律 师 事务 所 、 新 华保 险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曾 任嘉 实 基 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法 律部 总监 。 2、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归凯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2 年证券 从业 经历, 具有 基金从业 资格 。曾任 国都 证券研 究 所研究 员、 投资 经理 。2014 年 5 月 加入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任 机构 投资 部投资 经理 一 职。2016 年3 月 10 日至 今任嘉 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 7 月18 日至 今任嘉 实稳 健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12 月4 日至 今任 嘉实 新 兴 产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2018 年12 月4 日至 今任 嘉 实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张弢先 生, 管理 时间 为2014 年4 月4 日至2014 年12 月30 日; 王汉 博先 生, 管理时 间 为2014 年11 月26 日至2016 年3 月10 日。 3、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股票投资 决策 委员会 的成 员包括: 公司 股票投 资业 务联席 CIO 邵健先 生,公 司总经 理 经 雷 先 生 , 各策 略 组 投 资总 监 邵 秋 涛 先生 、 张 金 涛先 生 、 胡 涛 先生 、 谭 丽 女士 , 研 究 部执 行总监 张丹 华先 生。 4、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4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制 制 度 , 采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反 有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中 国 证 监 会有 关规定 的行 为发 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资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调整 上述禁 止行 为的 ,本 基金 不受上 述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证 券 、 基 金 的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 基 金 投 资内 容 、 基 金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5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 范和 化解风险,促进公司 诚信 、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根 据 《 证券 投资基 金管 理公 司内 部控 制指导 意见 》 并 结合 公司 具体情 况, 公 司 已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制 制度 。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 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 分组 成。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是 对 公 司 章程 规 定 的 内 控原 则 的 细 化和 展 开 , 是 各项 基 本 管 理制 度 的 纲 要和 总 揽 。 基 本管 理 制 度包 括投 资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信息 技 术 管 理、 公 司 财务 管理 、 基 金 会计 、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资 料 档 案管 理 、 业 绩 评估 考 核 、 监察 稽 核 、 风 险控 制 、 紧 急应 变 等 制 度。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要 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责 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明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 计 与 合 规 委员 会 , 负 责检 查 公 司 内 部管 理 制 度 的合 法 合 规 性 及内 控 制 度 的执 行 情 况 ,充 分发挥 独立 董事 监督 职能 ,保护 投资 者利 益和 公司 合法权 益。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总监 及资 深基金经 理组 成,负 责指 导权益 类 基金资 产的 运作 、确 定基 本的投 资策 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则 。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相 关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 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 权 威 性 , 配备 了 充 足 合格 的 监 察 稽 核人 员 , 明 确监 察 稽 核 部 门及 其 各 岗 位的 职 责 和 工作 流 程 、 组 织 纪律 。 监 察 稽核 部 具 体 负 责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的 合法 合 规 性 及公 司 内 部 控制 制度的 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作 。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6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 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 , 营 造 一个 浓 厚 的内 控文 化 氛 围 ,保 证 全 体员 工及 时 了 解 国家 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规 章 制度 , 使 风 险 意 识 贯穿 到 公 司 各个 部 门 、 各 个岗 位 和 各 个环 节 。 员 工 在其 岗 位 职 责范 围 内 承 担相 应的内 控责 任, 并负 有对 岗位工 作中 发现 的风 险隐 患或风 险问 题及 时报 告、 反馈的 义务 。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 制风 险、技术上量化风险 ”, 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 的风 险控制技 术和手 段, 进行 内部 控制 和风险 管理 。 (1)公 司逐步 健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和监事 会的 监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 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 权 分 工 , 操作 相 互 独 立。 公 司 逐 步 建立 决 策 科 学、 运 营 规 范 、管 理 高 效 的运 行 机 制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的 决 策 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 规则 , 高 效 、严 谨 的 业 务 执行 系 统 , 以及 健 全 、 有效 的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 务流 程,各岗位人员在上 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 和履 行各自的职权,建立 健全 公司授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 和人 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 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 授权 应及时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 有 资 产 、 其他 委 托 资 产以 及 不 同 基 金的 资 产 之 间实 行 独 立 运 作, 分 别 核 算, 及 时 、 准确 和完整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的 状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 隔 离。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7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 积 极 维 护信 息 沟 通 渠道 的 畅 通 , 建立 清 晰 的 报告 系 统 , 各 级领 导 、 部 门及 员 工 均 有明 确的报 告途 径。 (10 ) 建 立和 完善 客户 服务 标准, 加强 基金 销售 管理 ,规范 基金 宣传 推介 ,不 得有不 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急 应变措 施, 建立 危机 处理 机制和 程序 ,对 发生 严重 影响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 可 能 引起 系 统 性 风 险、 严 重 影 响社 会 稳 定 的 突发 事 件 , 按照 预 案 妥 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 全内 部监 控制度 ,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对 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合规性核查。 由监 察稽核部设计各部门 监察 稽核点明 细 , 按 照 查 核项 目 和 查 核程 序 进 行 部 门自 查 、 监 察部 核 查 , 确 保公 司 各 项 制度 、 业 务 符合 有关法 律、 行政 法规 、部 门规章 及行 业监 管规 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的 持续监督。由监察稽 核部 组织相关业务部门、 岗位 共同识别 风 险 点 , 界 定风 险 责 任 人, 设 计 内 部 风险 点 自 我 评估 表 , 对 风 险点 进 行 评 估和 分 析 , 并由 监察稽 核部 监督 风险 控制 措施的 执行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③督察长发现公司存 在重 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 规行 为,在告知总经理和 其他 有关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上 关于内 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基 金管理 人承诺 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 金管理 人发 展不断完 善内 部控制 体系 和内部 控 制制度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成 立于1954 年10 月 ,是 一家 国内 领先 、国际 知名 的大 型股 份制 商业银 行 , 总部设 在北 京。 本行 于 2005 年 10 月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挂 牌上 市( 股票 代码 939),于 2007 年9 月 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上 市( 股票 代码601939) 。 2018 年 6 月 末, 本集 团资 产总 额 228,051.82 亿 元, 较上年 末增 加 6,807.99 亿 元,增 幅3.08% 。 上半 年, 本集 团 盈利平 稳增 长, 利润 总额 较上年 同期 增加93.27 亿 元至1,814.20 亿元, 增 幅5.42% ; 净利 润较上 年同 期增 加 84.56 亿元 至 1,474.65 亿 元, 增 幅6.08% 。 2017 年 ,本 集团 先后 荣获 香港《 亚洲 货币 》“2017 年中国 最佳 银行 ”, 美国 《环球 金 融》 “2017 最佳 转型 银行 ”、新 加坡 《亚 洲银 行家》 “2017 年 中国 最佳 数 字 银 行”、 “2017 年中国 最佳 大型 零售 银行 奖”、 《 银行 家》 “2017 最 佳金融 创新 奖” 及中 国银 行业协 会“ 年 度最具 社会 责任 金融 机构 ”等多 项重 要奖 项。 本集 团在英 国 《银 行家 》 “2017 全球银 行 1000 强”中 列 第2 位 ;在 美国 《财富 》“2017 年 世界 500 强排 行榜 ”中 列第28 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业务部,下设综 合与 合规管理处、基金市 场处 、证券保 险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权市场 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 托管 处、清 算处 、核算处 、跨 境托管 运营 处、 监督 稽核 处等 10 个职 能处 室, 在安 徽合肥 设有 托管 运营 中心 ,在上 海设 有 托管运 营中 心上 海分 中心 ,共有 员工 315 余人 。自2007 年 起, 托管 部连 续聘 请外部 会计 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并 已经 成为 常规化 的内 控工 作手 段。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9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 部总 经理,曾先后在中国 建设 银行南通分行、总行 计划 财务部、 信 贷 经 营 部 任职 , 并 在 总行 公 司 业 务 部、 投 资 托 管业 务 部 、 授 信审 批 部 担 任领 导 职 务 。其 拥有八 年托 管从 业经 历, 熟悉各 项托 管业 务,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龚毅, 资产 托管 业务 部资 深经理 (专 业技 术一 级) , 曾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 行北 京市分 行 国 际 部 、 营 业部 并 担 任 副行 长 , 长 期 从事 信 贷 业 务和 集 团 客 户 业务 等 工 作 ,具 有 丰 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黄秀莲 ,资 产托 管业 务部 资深经 理 ( 专业 技术 一级)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 银行 总行会 计 部,长 期从 事托 管业 务管 理等工 作, 具有 丰富 的客 户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 业务部 副总经理,曾就职 于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投资 部、委 托代理部、 战 略 客 户 部 ,长 期 从 事 客户 服 务 、 信 贷业 务 管 理 等工 作 , 具 有 丰富 的 客 户 服务 和 业 务 管理 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 部副 总经理,曾就职于中 国建 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 长期从事 海 外 机 构 及 海外 业 务 管 理、 境 内 外 汇 业务 管 理 、 国外 金 融 机 构 客户 营 销 拓 展等 工 作 , 具有 丰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验 。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 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 业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一 直秉 持“以客 户 为 中 心 ” 的经 营 理 念 ,不 断 加 强 风 险管 理 和 内 部控 制 , 严 格 履行 托 管 人 的各 项 职 责 ,切 实 维 护 资 产持 有 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为 资产 委 托 人提 供高 质 量 的 托管 服 务 。经 过多 年 稳 步 发展 ,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托 管 资产 规模 不 断 扩 大, 托 管 业务 品种 不 断 增 加, 已 形 成包 括证 券 投 资 基金 、 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 、(R)QD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 管业务 体系 ,是 目前 国内 托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 业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8 年 二季度 末, 中 国建设银 行已 托管 857 只 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 建设 银行专业 高效 的托管 服务 能力和业 务水 平,赢 得了 业内 的高 度认 同。中 国建 设银 行先 后9 次获得 《全 球托 管人》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 行”、4 次 获得 《 财资 》 “ 中国最 佳次 托管 银行 ”、 连续 5 年获 得中 债登 “优 秀资产 托管 机 构”等 奖项 ,并 在2016 年 被 《环 球金 融》 评 为中 国市 场唯一 一家 “最 佳托 管银 行”、 在2017 年荣获 《亚 洲银 行家 》“ 最佳托 管系 统实 施奖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 国建 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 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 、规 范 运 作 、严 格 监 察 , 确保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 保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全 完 整 , 确保 有 关 信 息 的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及 时, 保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0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 险与 内控管理委员会,负 责全 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 控制 工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制 工 作 进 行检 查 指 导 。 资产 托 管 业 务部 配 备 了 专 职内 控 合 规 人员 负 责 托 管业 务的内 控合 规工 作, 具有 独立行 使内 控合 规工 作职 权和能 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 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 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控 制制 度、岗位 职 责 、 业 务操 作 流 程, 可以 保 证 托 管业 务 的 规范 操作 和 顺 利 进行 ; 业 务人 员具 备 从 业 资格 ; 业 务 管 理 严格 实 行 复核 、审 核 、 检 查制 度 , 授权 工作 实 行 集 中控 制 , 业务 印章 按 规 程 保管 、 存 放 、 使 用 ,账 户 资 料 严格 保 管 , 制 约机 制 严 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区 专 门 设 置, 封 闭 管 理,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业 务 信 息由 专 职 信 息 披露 人 负 责 ,防 止 泄 密 ; 业务 实 现 自 动化 操 作 , 防止 人为事 故的 发生 ,技 术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 基金 法》 及 其配 套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监 督所托 管基 金的 投资 运作 。利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新一 代 托 管 应用 监 督 子 系 统” , 严 格 按照 现 行 法 律 法规 以 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的 投资 比 例 、 投 资范 围 、 投 资组 合 等 情 况 进行 监 督 。 在日 常 为 基 金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的 基 金 清 算和 核 算 服 务 环节 中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发 送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管 理人 对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 与开 支情况 进行 检查 监督 。 2 、监 督流 程 (1)每 工作日 按时通 过新 一代托管 应用 监督子 系统 ,对各基 金投 资运作 比例 控制等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如 发 现 投 资异 常 情 况 , 向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风 险 提 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进 行 情况 核实, 督促 其纠 正, 如有 重大异 常事 项及 时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2) 收到 基金 管理 人的 划 款指令 后, 对指 令要 素等 内容进 行核 查。 (3)通 过技术 或非技 术手 段发现基 金涉 嫌违规 交易 ,电话或 书面 要求基 金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如 有必 要将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53 层09-11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高新 区交 子大 道177 号中 海国 际中心A 座2 单元21 层04-05 单元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1 号太平 金融 大 厦 16 层 电话 0755-84362200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陈寒梦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山 东 路 6 号 华润大 厦 3101 室 电话 (0532 )66777997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江干 区四 季青 街道 钱江 路 1366 号 万象 城2 幢 1001A 室 电话 (0571 )88061392 传真 (0571 )88021391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2 联系人 王振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37 号信合 广场 801A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0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广州 国际 金融 中 心 50 层 05-06A 单元 电话 (020 )88832125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周炜 2、代 销机 构 序 号 代销机 构名 称 代销机 构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联系人: 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网 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贸中 心东 座九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慕 冰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四 清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3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田国 立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n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彭纯 联系人: 王菁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 红 联系人: 季平 伟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客服电 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庆 萍 联系人: 丰靖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国 富 联系人: 高天 、虞 谷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 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9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国 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057 客服电 话:95580 10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煜 联系人: 汤征 程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 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谢永 林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4 联系人: 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 话:95511-3 或 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12 北京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1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金 山 联系人: 王薇 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13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山 东省 青岛 市崂 山区秦 岭 路 6 号 3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郭少 泉 联系人: 徐伟 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 话:96588(青岛) 、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14 徽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安 庆 路 79 号 徽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宏 鸣 联系人: 顾伟 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 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5 江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华 路 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夏平 联系人: 张洪 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 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6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北 路银 丰大 厦 4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伏 安 联系人: 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7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深 圳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光 安 联系人: 常志 勇 电话:0755-25188781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5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18 乌鲁木 齐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天山 区新 华北 路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任思 宇 联系人: 何佳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 话:(0991)96518 网址:http://www.uccb.com.cn 19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明 理 联系人: 王淑 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0 天津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友谊 路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宗 唐 联系人: 杨森 电话: (022 )28405330 传真: (022 )28405631 客服电 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21 河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平安 北大 街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 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 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22 江苏江 南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和平中 路 413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向 阳 联系人: 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 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23 江苏昆 山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昆 山市 前进东 路 8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哲 清 联系人: 黄怡 电话:0512-57379810 传真:0512-57370750 客服电 话:0512-96079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6 网址:http://www.ksrcb.cn 24 成都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武 侯区 科华中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萍 联系人: 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 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25 苏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钟园 路 72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 凤 联系人: 熊志 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 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26 威海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威 海市 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先 国 联系人: 刘文 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 话:4000096636 网址:http://www.whccb.com/ 27 四川天 府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南 充市 顺庆区 滨江 中路 一 段 97 号 26 栋 法定代 表人: 邢敏 联系人: 樊海 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28 福建海 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福 建省 福州 市台 江区江 滨中 大 道 358 号 海峡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俞敏 联系人: 吴白 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 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29 泉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泉州 市丰 泽区 云鹿 路 3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子 能 联系人: 董培 姗、 王燕 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 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7 30 锦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北大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 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 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31 华融湘 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湘 府东路 二 段 208 号万 境 财智中 心南 栋 法定代 表人: 张永 宏 联系人: 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 话:0731-96599 网址:http://www.hrxjbank.com.cn/ 32 浙江乐 清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乐清 市城 南街 道伯乐 西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剑 飞 联系人: 金晓 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 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33 贵阳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贵州 省贵 阳市 云岩区 中华 北 路 77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宗 权 联系人: 黎荣 荣 电话:18092299120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 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34 桂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桂林 市中 山南 路 7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 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 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35 江苏紫 金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建 邺区 江东中 路 3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小 军 联系人: 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服电 话: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36 浙江杭 州余 杭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余杭区 南苑 街道 南大 街 72 号 法定代 表人: 来煜 标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8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 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37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院 C 座 505 法定代 表人: 林义 相 联系人: 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38 诺亚正 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 表人: 汪静 波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39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笋 岗街道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 置地大 厦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童彩 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40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宛平南 路 88 号 金座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95021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41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欧阳 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4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267 号陆 家嘴 金融服 务广 场二 期 11 层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张跃 伟 联系人: 单丙 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古荡 街道 法定代 表人: 凌顺 平 联系人: 林海 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http://www.5ifund.com 4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苑 路 15 号邮 电新 闻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闫振 杰 联系人: 李静 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5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宝山 区蕴 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法定代 表人: 李兴 春 联系人: 曹怡 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4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八 号国 金中 心 二期 53 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学 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47 北京创 金启 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民 丰胡 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蓉 联系人: 魏素 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 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48 宜信普 泽(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 国路 88 号楼 15 层 1809 法定代 表人: 戎兵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0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49 南京苏 宁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苏宁大 道 1-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汉 青 联系人: 喻明 明 电话:025-66996699-884131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电 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50 众升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 弟 联系人: 高晓 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76-9988 网址:http://www.wy-fund.com 51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富街 道深 南中 路 4026 号田面 城市 大 厦 18 层 b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 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 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52 通华财 富(上海)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新金 桥 路 28 号新 金桥 大厦 5 楼 法定代 表人: 马刚 联系人: 褚志 朋 电话:021-60818730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 话:40066-95156 网址:http://www.tonghuafund.com 53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北路 甲 19 号 嘉盛 中心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周斌 联系人: 陈霞 电话:15249236571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 话:400-8980-618 网址:http://www.chtfund.com/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1 54 北京植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密 云县 兴盛南 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法定代 表人: 于龙 联系人: 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 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55 北京广 源达 信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望京东 园四 区 13 号 楼浦 项中 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齐剑 辉 联系人: 王英 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 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56 上海大 智慧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杨 高南 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申健 联系人: 宋楠 电话:021-20219988-37492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 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57 北京加 和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C 座 709 室 法定代 表人: 曲阳 联系人: 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 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58 济安财 富(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东 三环中 路 7 号北 京财 富 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 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 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59 上海联 泰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长宁 区 福泉北 路 518 号 8 号楼 3 楼 法定代 表人: 燕斌 联系人: 兰敏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2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 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0 上海汇 付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100 号金 外滩 国际 广场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 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 话:400-820-2819 61 上海基 煜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昆明 路 518 号北 美广 场 A1002 法定代 表人: 王翔 联系人: 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 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62 上海中 正达 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腾大 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 表人: 黄欣 联系人: 戴珉 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 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63 北京虹 点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工 人体育 场北 路 甲 2 号裙 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郑毓 栋 联系人: 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 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64 上海陆 金所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胡学 勤 联系人: 宁博 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 话:4008219031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65 大泰金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南 京市 建邺 区江 东中 路 222 号南 京奥 体 中心现 代五 项 馆 2105 室 法定代 表人: 袁顾 明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3 联系人: 朱海 涛 电话:15921264785 传真:021-20324199 客服电 话:400-928-2266 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66 珠海盈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珠海 市横 琴新 区 宝华 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 表人: 肖雯 联系人: 黄敏 嫦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 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7 奕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南山 区蛇 口街道 后海 滨路 与海 德 三道交 汇处 航天 科技 广 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 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 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68 中证金 牛(北京) 投 资咨 询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外 大街 甲 1 号环 球 财讯中 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昊 旻 联系人: 仲甜 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 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69 大连网 金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辽 宁省 大连 市 沙河口 区体 坛 路 22 号 2F 法定代 表人: 樊怀 东 联系人: 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 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70 中民财 富基 金销 售(上海)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老太平 弄 88 号 A 、B 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弭洪 军 联系人: 茅旦 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 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71 万家财 富基 金销 售(天津)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丰盛胡 同 28 号 太平 洋保 险大 厦 A 座 5 层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4 法定代 表人: 李修 辞 联系人: 王芳 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72 上海华 夏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3 号 通泰 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毛淮 平 联系人: 仲秋 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 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73 阳光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乙 12 号 1 号楼 昆泰国 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科 联系人: 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 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7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德 红 联系人: 芮敏 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http://www.gtja.com 7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7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福田街 道福 华一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霍达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5 联系人: 林生 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78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马场 路 26 号广 发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孙树 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 地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7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佑 君 联系人: 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8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共 炎 联系人: 辛国 政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8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杰 联系人: 金芸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95553 或拨打 各 城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82 申万宏 源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8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6 法定代 表人: 王连 志 联系人: 陈剑 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84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2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易 联系人: 庞晓 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深圳) 客服电 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85 中信证 券(山东) 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青 岛市 崂山 区深 圳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晓 林 联系人: 焦刚 电话: (0531 )8960616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8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4 层、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高涛 联系人: 胡芷 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87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华 辉 联系人: 乔琳 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 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88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黄浦 区中 山南 路 119 号 东方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潘鑫 军 联系人: 王凤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http://www.dfzq.com.cn 8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天心区 湘江 中路 二 段 36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7 号华远 华中 心 4 、5 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 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90 长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曹宏 联系人: 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91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周健 男 联系人: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92 广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广 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胡伏 云 联系人: 林洁 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网址:http://www.gzs.com.cn 93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生 态大 街 666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福 春 联系人: 安岩 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94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章宏 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95318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8 网址:http://www.hazq.com 9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富中 心 26-2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宛 晨 联系人: 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96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高新区 天府 二 街 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 洋 联系人: 谢国 梅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 话:95584 网址:http://www.hx168.com.cn 97 申万宏 源西 部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新 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琦 联系人: 王怀 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swhysc.com/index.jsp 98 中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市中 区 经七 路 86 号证 券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许曼 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99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 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00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 115 号 投行 大厦 9、16-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 民 联系人: 毛诗 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39 客服电 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10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北 京市 朝阳 区望京 东园 四 区 2 号楼 中航资 本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晓 峰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102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 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03 中国国 际金 融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 国门外 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明 建 联系人: 杨涵 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 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104 联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 路 55 号广播 电视 新闻 中心 西面 一层大 堂和 三、 四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 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10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杨洪 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vsun.com 106 宏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 路二 段 18 号川 信大 厦 10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 明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0 联系人: 刘进 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 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07 中信期 货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 广 场(二 期) 北 座 13 层 1303-1305 室、14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皓 联系人: 刘宏 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 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108 东海期 货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25 、27 、 29 号、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太 康 联系人: 李天 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0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佳( 代)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http://www.cjsc.com 11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重 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 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廖庆 轩 联系人: 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11 湘财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湘 府中 路 198 号新 南城商 务中 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永 祥 联系人: 李欣 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95351 网址:http://www.xcsc.com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1 112 万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座 18 、1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钦 城 联系人: 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 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om.cn 113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中 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冯鹤 年 联系人: 程博 怡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1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陈玲 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11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天 津市 南开 区水 上公园 东路 东侧 宁汇 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春 峰 联系人: 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116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西塔 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117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 盛大 厦)6 、10 、12 、15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魏庆 华 联系人: 汤漫 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2 客服电 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 118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苏 州工 业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 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119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 刚 联系人: 尹旭 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 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120 南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江东中 路 389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 旬 联系人: 王万 君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 话:95386 网址:http://www.njzq.com.cn 12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 336 号华 旭国 际大 厦 6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俊 杰 联系人: 邵珍 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网址:http://www.shzq.com 122 新时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 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叶顺 德 联系人: 田芳 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 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123 大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小店区 长治 路 111 号山 西 世贸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3 客服电 话:4007121212 网址:http://dtsbc.com.cn/ 12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姚志 勇 联系人: 祁昊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125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五星 路 20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承 根 联系人: 许嘉 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26 平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5033 号 平安 金融 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之 江 联系人: 周一 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 话:95511 —8 网址:stock.pingan.com 12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 46 号国 海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春 梅 联系人: 牛孟 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71-5530903 客服电 话:95563 ( 全国 ) 网址:http://www.ghzq.com.cn 128 东莞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 勇 联系人: 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 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2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 军 联系人: 程月 艳、 李昐 昐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4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 话:95377 网址:http://www.ccnew.com 130 国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南 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少 华 联系人: 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13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俊 联系人: 王一 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32 中银国 际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上 海市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宁敏 联系人: 王炜 哲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http://www.bocifunds.com 13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内 蒙古 呼和 浩特 市赛罕 区敕 勒川 大街 东 方君 座 D 座 光大 银行办 公 楼 14-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庞介 民 联系人: 熊丽 电话: (0471 )4972675 客服电 话:4001966188 网址:http://www.cnht.com.cn 13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丽 峰 联系人: 占文 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 话:4008222111 网址:http://www.gsstock.com 135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海口 市南 宝 路 36 号 证券 大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作 义 联系人: 马贤 清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5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136 德邦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城 建国 际 中心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武晓 春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37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陕 西省 西安 市新 城区东 新 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 表人: 徐朝 晖 联系人: 梁承 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138 华龙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甘 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东 岗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 安 联系人: 范坤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客服电 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139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法定代 表人: 陆建 强 联系人: 陶志 华 电话:0571 - 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 话:(0571)96336 、962336( 上 海地 区) 网址:http://www.ctsec.com 140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中 国 ( 上海 ) 自 由贸易 试验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灿 辉 联系人: 倪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电 话:68777877 网址:http://www.shhxzq.com/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6 141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俞洋 联系人: 杨莉 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 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142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 融中 心 12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钱于 军 联系人: 牟冲 电话:(010 )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网址:http://www.ubssecurities.com 14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 福田区 益田 路江 苏大 厦 B 座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扬 录 联系人: 罗艺 琳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 话:95329 网址:http://www.zszq.com.cn 144 国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路 法定代 表人: 张智 河 联系人: 董晶 姗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http://www.grzq.com 145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松北 区创新 三 路 833 号 法定代 表人: 赵洪 波 联系人: 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http://www.jhzq.com.cn/ 14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青羊区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成证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婧 漪、 贾鹏 电话: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7 客服电 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147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 楼 40 层-43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志 军 联系人: 齐冬 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14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149 长城国 瑞证 券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思 明区 深田 路 46 号深 田国 际大 厦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勇 联系人: 林丹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服电 话:400-0099-886 网址:https://www.gwgsc.com/ 150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陆家 嘴商 务广 场) 法定代 表人: 祝健 联系人: 姚盛 盛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 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5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阳 门北 大街 18 号 中国 人保 寿险 大厦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祝献 忠 联系人: 李慧 灵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 话:400-898-4999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152 财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 大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建 强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8 联系人: 李卓 颖 电话:0311-66008561 传真:0311-66006201 客服电 话: 河 北省 内:95363; 河北省 外:0311-95363 网址:http://www.s10000.com 153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岑妹 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154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华 强北路 赛格 科技 园四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 表人: 马勇 联系人: 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 话:400-118-1166 网址:http://www.xinlande.com.cn 155 腾安基 金销 售(深圳) 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南 山区 海天二 路 33 号 腾讯 滨海 大厦 15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明 军 联系人: 谭广 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 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156 北京百 度百 盈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上地十 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法定代 表人: 张旭 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010-61952702 传真:010-61951007 客服电 话:95055 157 蚂蚁(杭州)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西湖区 万塘 路 18 号 黄龙 时代广 场 B 座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祖国 明 联系人: 韩爱 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4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58 北京汇 成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大 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伟 刚 联系人: 丁向 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 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jijin.com/ 159 北京新 浪仓 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四环 西 路 58 号理 想国 际大 厦 906 室 联系人: 付文 红 电话:010-6267640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 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60 上海万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 海) 浦东新 区福 山 路 33 号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廷 富 联系人: 姜吉 灵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 话:400-821-0203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61 凤凰金 信(银川) 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 宁 夏银 川市 金凤 区阅海 湾中 心商 务区 万 寿路 142 号 14 层办 公房 法定代 表人: 程刚 联系人: 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 话:400-810-55919 网址:http://www.fengfd.com/ 162 和耕传 承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郑 州市 郑东 新区 东风东 路康 宁街 北 6 号 楼 6 楼 602 、603 房间 法定代 表人: 李淑 慧 联系人: 裴小 龙 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 传真:0371-85518397 网址:HGCCPB.COM 163 北京肯 特瑞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 表人: 江卉 联系人: 江卉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0 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 话:010-89188462 网址:http://fund.jd.com 164 北京蛋 卷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阜 通东大 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 表人: 钟斐 斐 联系人: 侯芳 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 话:400-159-9288 网址:http://www.ncfjj.com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世 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 金中心 二 期 53 层 09-1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三) 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源 泰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中国上 海浦 东南 路 256 号 华夏银 行大 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张兰 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 )51150398 经办律 师 刘佳、 张兰 (四) 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1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中国( 上海 )自 由贸 易试 验区陆 家嘴 环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湖滨 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张勇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竞、 张勇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2 六、基 金的历史沿革 嘉实泰 和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泰和证 券投 资基 金成 立于1999 年4 月8 日 ,基 金总 份额为 20 亿份 ,存 续期 15 年,于 1999 年4 月20 日 在上 海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基金 发起人 为广 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北 京 证 券 有 限 责 任公 司 、 吉 林省 信 托 投 资 公司 、 中 煤 信托 投 资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嘉实 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管 理人 为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 金托管 人为 中国 建设 银行 。 2014 年2 月27 日 ,泰 和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现 场方 式召 开, 大会讨 论 通过了 《关 于泰 和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有关 事项 的议 案》 , 内容 包括 泰和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封闭 式 基 金 转 为 开放 式 基 金 ,调 整 存 续 期 限, 终 止 上 市, 调 整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和策 略 以 及 修订 基 金 合 同 等 。基 金 管 理 人已 就 上 述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决 议 提 请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于2014 年3 月14 日生 效。 依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向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申请 基金 终止上 市, 原 《泰和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失效 , 《 嘉实 泰和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同 时生 效。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3 七、基 金的存续 (一) 基金 份额 的变 更登 记 泰和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上 市后,基金管理人将 向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 公司申请 办 理 基 金 份 额的 变 更 登 记。 基 金 管 理 人向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 取得 终 止 上 市 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之 后 ,将 投 资 人 权 益数 据 转 登 记到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注 册 登 记 系统 , 进 行 投 资人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初 始 登记 , 并 进 行基 金 份 额 更名 以及必 要的 信息 变更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存 续期 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4 八、基 金的集中申购 ( 一) 集中 申购 期 本基金 自2014 年4 月8 日至 2014 年4 月28 日 开放 集中申 购, 期间 不开 放赎 回,称 为 “ 集中 申购 期 ”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销 售情况 适当 延长 或缩 短集 中申购 期, 但最 长不 超 过3 个月 。 ( 二) 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其他 投资 人 。 ( 三) 销售 场所 投资人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 理本基 金的 集中 申 购 。 本 基金各 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 销售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 四) 集中 申购 安排 1 、集 中申 购时 间: 2014 年4 月8 日至2014 年 4 月 28 日。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各 销售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2 、集 中申 购的 原则 : (1) 投资 人在 参加 集中 申 购前,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缴款 ;


(2) 投资 人在 集中 申购 期 内可以 多次 申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 的集 中申 购申 请不允 许 撤销, 集中 申购 费率 按每 笔申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3) 集中 申购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申购 规模 没有 上限限 制;


(4) 销售 网点 (包 括直 销 机构和 代销 机构 )受 理集 中申购 申请 并不 表示 对该 申请已 经 成功的 确认 ,而 仅代 表销 售网点 确实 收到 了集 中申 购申请 。


3 、集 中申 购价 格: 本基 金 份额的 集中 申购 价格 为 1.00 元。 4 、集 中申购 申请 确 认: 对于 T 日 交易 时间 内 受 理的 集中申 购 申 请,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但对 申请 有效 性的 确认 仅代表 确认 接受 了投 资人 的集中 申购 申 请,集 中申 购的 最终 份额 由注册 登记 机构 在集 中申 购期结 束后 确认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5 5 、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限 制 (1) 投资 人集中 申 购基 金 份额, 需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备足 申购 款项 ; (2) 在集 中申 购期 内, 投 资者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嘉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网 上直 销首次 集 中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 投资 者 通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集 中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20 ,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最 低限 额 为人民 币1,000 元; (3) 集中 申购 期内 ,投 资 人可多 次集中 申 购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已 受理 的集中 申购 申 请不允 许撤 销。 6 、基 金集中 申 购费 用及 计 算公式 表: 本 基金 的 集 中申 购 费 率结构 表 集中申 购 金 额(M ) 集中申 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50 万元 ≤ M <200 万元 0.9% 200 万元 ≤ M <500 万元 0.6%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集中 申购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公式 如下 :


当集中 申购 费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净集中 申购 金额=集 中申 购 金额/ (1 + 集中 申购 费率 )


集中申 购费 用= 集中 申购 金 额-净 集中 申购 金额


集中申 购份 额= (净 集中 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当集中 申购 费适 用 固 定费 用 时: 集中申 购费 用= 固定 费用 净集中 申购 金额=集 中申 购 金额- 集中 申购 费用 集中申 购份 额= (净 集中 申 购金额 +集 中申 购款 项利 息)/1.00 元 集中申 购份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两 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此 产生 的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取得的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例:某 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投 资 3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集中 申购 期产 生利 息为 30 元 ,其 对应 的集 中申 购费 率为 1.2% ,则 其可 得到 的 基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6 净集中 申购 金额 =300,000/ (1+1.20% )=296,442.69 元 集中申 购费 用=300,000 -296,442.69 =3,557.31 元 集中申 购份 额= (296,442.69+30 )/1.00 =296,472.69 份 即投资 者在 集中 申购 期投 资 30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 设集中 申购 期产 生利 息 为30 元,可 得到296,472.69 份 基金 份 额。 7 、集 中申 购申 请确 认 对于T 日交 易时 间内 受理 的集中 申购 申请 , 登记 机构 将在 T+1 日 就申 请的 有效 性进行 确 认。 但 对申 请有 效性 的确 认仅代 表确 实接 受了 投资 人的集 中申 购申 请, 集中 申购申 请的 成功 确认 应 以登 记机 构在 本基 金集中 申购 结束 后的 登记 确认结 果为 准 。 投 资者 应在 基金集 中申 购 期结束 后到 各销 售网 点或 以其规 定的 其他 合法 方式 查询最 终确 认情 况 。 基 金管 理人及 代销 机 构不承 担对 确认 结果 的通 知义务 ,投 资人 本人 应主 动查询 集中 申购 申请 的确 认结果 。


8 、集 中申 购期 利息 的处 理 方式 集中申 购款 项在 集中 申购 期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有 , 利 息转份 额以 基金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 9 、原 泰和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份 额折 算


集中申 购期 结束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 10 日内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进行 集中 申购 款项的 验 资。 验资 结束 日为原 泰和 基金基 金份 额折 算日 , 基 金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份额 折算 , 使 得折 算 后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00 元, 再根 据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原 泰和 证券 投资 基金持 有人 应 获得的 基金 份额 并由 登记 机构进 行登 记确 认。 验资 结果将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份额折 算后 , 基 金份 额总 额与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数额 将发 生调 整。 份 额折 算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权 益无实 质性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将就 集中 申购 的份额 确认 情况 、基 金份 额折算 结果 进行 公告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7 九、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集中申购 结束 后,本 基金 可暂停办 理基 金的申 购和 赎回,暂 停期 间不超 过 3 个月。 暂 停申 购 、赎 回期 间结 束后 ,本基 金将 开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 (一) 申购 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将通 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 理人 在招募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关 公 告 中 列明 。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根 据 情况 变 更 或 增 减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其 指 定 的代 销 机 构 开 通电 话 、 传 真或 网 上 等 交 易方 式 , 投 资者 可 以 通 过上 述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具体办 法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公告 。 (二) 申购 和赎 回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 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 境外机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 申购 和赎 回的 开始 日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 或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时除 外。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 更登 记完成后将开始办理 集中 申购,暂不开放赎回 ,集 中申购期 不超过 3 个月 。集 中申购 期结束后 ,本 基金可 暂停 办理申购 和赎 回。暂 停期 间结束后 ,本 基金将 开放 申购 、赎 回。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在 基 金 合 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期 和 时 间 提出 申 购 、 赎 回或 转 换 申 请且 登 记 机 构确 认接收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收市 后计 算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8 4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购 的先后 次序 进行 顺序 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 情 况 依 法 对上 述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 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 机构 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 请。 2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成 立,登 记机 构确 认基 金份 额时, 申购 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登 记机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投资人 赎回申 请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括 该 日)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遇 证 券交易 所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输 延 迟 、 通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换 系 统 故 障 或其 它 非 基 金管 理 人 及 基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制 的 因 素 影响 业 务 处 理 流程 时 , 赎 回款 项 顺 延 至 下一 个 工 作 日划 出 。 在 发生 巨 额 赎 回 或 本基 金 合 同 载明 的 其 他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 项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办 法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理 。 3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 况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 在 T+ 1 日内 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 行确认 。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应在 T+ 2 日 后及 时(包 括 该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询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销 售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受 理 并 不 代表 申 请 一 定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 售 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 赎回 的 确 认 以 登记 机 构 的 确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认 情 况 , 投资 者 应 及 时 查询 。 若 申 购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则 申 购 款项 退 还 给 投资 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提前公 告。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或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上 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 低限 额为人民 币1 元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额 为人 民币1 元 ;投 资者通 过直 销中 心柜 台首 次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 20,000 元, 追加申 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 1 元 。但 若有 代销 机构特 别约 定 首 次 申 购 单 笔及 追 加 单 笔最 低 限 额 并 已经 发 布 临 时公 告 , 则 以 该等 公 告 为 准。 投 资 者 将当 期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 资计划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59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 对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 额不 设上限限制。法律法 规、 中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 单笔 赎回 不得 少 于1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 额不 足1 份,则 必 须一次 性赎 回基 金全 部份 额) ;若 某笔 赎回 将导 致 投资者 在销 售机 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 1 份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有 权 将投 资 者 在 该 销售 机 构 托 管的 剩 余 基 金 份额 一 次 性 全部 赎 回 。 但若 有代销 机构 特别 约定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并 已经 发布 临时公 告, 则以 该等 公告 为准。 3 、当接 受申购 申请对 存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构成 潜在重大 不利 影响时 ,基 金管理 人 应当采取设 定单 一 投 资 者申 购 金 额 上 限或 基 金 单 日净 申 购 比 例 上限 、 拒 绝 大额 申 购 、 暂停 基金申 购等 措施 ,切 实保 护存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具体 规定 请参 见相关 公告 。 4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七) 申购 、赎 回的 费率 1 、本 基金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 购金额 递减 ,即 申购 金额 越大, 所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越低。 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前端 申购 费率按 照申 购金 额递 减, 即申购 金额 越大 , 所 适用 的申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如下: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50 万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元 1.2% 200 万 元≤M <500 万元 0.8%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 销网 上交 易系 统申 购本基 金业 务实 行申 购费 率优惠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 的 0.6 %, 但 中国 银行 长城 借记卡 持卡 人,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优 惠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行 ; 机构 投资 者通 过本 基金管 理人 直 销网上 交易 系统 申购 本基 金, 其申 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 0.6%。 优惠后 费率 如果 低 于0.6 %,则 按0.6 % 执行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相关 公告 规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低 于0.6% 时, 按实 际 费率收 取申 购费 。个 人投 资者于 本公 司网 上直 销系 统通过 汇款 方 式申购 本基 金的 ,前 端申 购费率 按照 相关 公告 规定 的优惠 费率 执行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 4 月 12 日起 ,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开通 旗下 部分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0 基金产 品的后 端收费 模式 (包括 申购、 定期定 额投 资、基 金转换 等业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司 基金网 上直 销系 统交 易的 后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 本 公司直 销中 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暂 不开 通 后端收 费模 式。2014 年 9 月 2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发 布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关 于增 加 开通后 端收 费基 金产 品的 公告》 , 自2014 年9 月5 日 起, 本 基金 开通 网上 直销 后 端收费 模式 , 并执行 上述 优惠 费率 和业 务规则 。具 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网 站刊 载的 公告 。 2 、本 基金 对基 金份 额收 取 赎回费 ,在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基金 份额 的赎回 费 率按照 持有 时间 递减 ,即 相关基 金份 额持 有时 间越 长,所 适用 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承担 。对 持续 持有期 少于 7 日 的投 资人 收取 1.5% 的赎回 费,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等 于 7 天少 于 30 日 的 投资人 收 取 0.75% 的 赎回 费,并 将上 述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大于 等 于30 天 少于 90 天 的投 资人 收取 0.5% 的赎 回费, 并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75%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 持有期 大于 等 于90 天少 于180 天的 投 资人收 取0.5% 的赎 回费, 并将赎 回费 总额 的 50% 计 入基金 财产 ;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 180 天少 于365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 0.5% 的 赎回 费, 将 赎回 费总额 的25% 计 入基 金财 产; 对 持续 持有 期大于 等 于365 天少 于 730 天的 投资 人收 取0.25% 的赎 回费 ,将 赎回 费总 额 的25% 计 入基 金 财产。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基 金终 止上市 前持 有的 原泰 和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 有期限 自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计 算;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通过 集中 申购 和日常 申购 所得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期 限自 注册 登记 机构确 认登 记之 日起 计算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费 率具体 如下 : 持有期 限(T ) 赎回费 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75% 30 天≤T <365 天 0.50% 365 天≤T <730 天 0.25% T≥730 天 0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范围 内调整 申购 费率 和赎 回费 率。费 率 如发生 变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调 整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公告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等) 等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人 定期或 不定 期 地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促 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后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基 金赎 回费 率。 ( 八) 申购 份额 、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1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1) 当投 资者 选择 申购 基 金份额 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① 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② 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 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某投 资者 投 资 5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假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 =46915.31 份 即:投 资者 投 资5 万元 申 购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 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 到46915.31 份 基 金份额 。 (2) 基金 份数 的计 算保 留 小数点 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舍去 ,舍 去部分 所 代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资产 。 2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赎 回” 方式 , 赎 回价 格 以 T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本基 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1) 当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份 额时,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2) 赎回 金额 保留 至小 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例二: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基金 份额 均 为 10,000 份,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其 中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假设 数, 那么各 笔赎 回负 担的 赎回 费用和 获得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2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净 值( 元,b) 1.100 1.200 1.300 持有时 间H 180 天 400 天 800 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 ,d=a ×b) 11,000 12,000 13,000 赎回费 (e=c ×d ) 55 30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00 11,970.00 13,00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 金资产 净值/T 日发 行在 外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 份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 结果保 留在 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享 有或承 担。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估值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 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 、根据 市场情 况,基 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或 其他 可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 、因基 金收益 分配、 或基 金投资组 合内 某个或 某些 证券即将 上市 或进行 权益 分派等 原 因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7 、基金 管理人 接受某 笔或 者某些申 购申 请有可 能导 致单一投 资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比 例 达到或 者超 过50% , 或者 变相规 避 50% 集 中度 的情 形时。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3 8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申请的 措施 。 9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2、3 、5 、6、8、9 项暂 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 基金管 理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根 据 有 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体 上 刊 登 暂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的 申 购 申 请被 拒 绝 , 被 拒 绝的 申 购 款 项将 退 还 给 投 资人 。 在 暂 停申 购 的 情 况 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赎回 申请 的措施 。 6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或延 缓支付款项时,基金 管理 人应在当 日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已确 认 的 赎 回申 请 , 基金 管理 人 应 足 额支 付 ; 如暂 时不 能 足 额 支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分 按 单 个 账户 申 请 量 占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分 配 给 赎 回申 请 人 , 未支 付 部 分 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 第 3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 合同 的相关条 款处 理。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先 选 择 将 当日 可 能 未 获 受理 部 分 予 以撤 销 。 在 暂 停赎 回 的 情 况消 除 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 务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出 现 巨 额 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基 金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决 定接 受 全 额 赎回或 部分 延期 赎回 。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4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请 而 进 行 的财 产 变 现 可 能会 对 基 金 资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当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 低于 上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10 %的前 提下 ,可对 其余 赎回申请 延期 办 理 。 对 于 当日 的 赎 回 申请 , 应 当 按 单个 账 户 赎 回申 请 量 占 赎 回申 请 总 量 的比 例 , 确 定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者 在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 可 以 选 择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 选 择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下 一 个 开 放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回 为 止 ; 选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理 的 部 分 赎 回申 请 将 被 撤销 。 延 期 的 赎回 申 请 与 下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理 , 无 优先 权并 以 下 一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为 基础 计 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 类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 止 。 如 投资 者 在 提 交 赎回 申 请 时 未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者 未 能赎 回 部 分 作自 动延期 赎回 处理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 期赎 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 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 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 额30% 的赎 回申 请 ( “ 大额 赎回申 请人 ”)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照 优先 确认 其他赎 回申 请 人( “ 小额 赎回 申请 人 ” ) 赎回申 请的 原则 ,对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按照 以下 原则 办理: 如小 额 赎 回 申 请 人 的赎 回 申 请 在当 日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在 仍可 接 受 赎 回 申请 的 范 围 内对 大 额 赎 回申 请人的 赎回 申请 按比 例 (单 个大额 赎回 申请 人的 赎回 申请量/当 日大 额赎 回申 请 总量 ) 确 认, 对 大 额 赎 回 申请 人 未 予 确认 的 赎 回 申 请延 期 办 理 ;如 小 额 赎 回 申请 人 的 赎 回申 请 在 当 日不 能 被 全 部 确认 , 则 按照 单个 小 额 赎 回申 请 人 的赎 回申 请 量 占 当日 小 额 赎回 申请 总 量 的 比例 , 确认其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申 请量, 对当 日全 部未 确认 的赎回 申请 ( 含小 额赎 回申 请人的 其余 赎 回申请 与大 额赎 回申 请人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 延期 办理 。延期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 按照本 条规 定 的 延 期 赎 回 或取 消 赎 回 的方 式 办 理 ; 同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对 延期 办 理 的 事宜 在 指 定 媒介 上刊登 公告 。 (3)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个 开放日 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接 受 基 金 的赎 回 申 请 ; 已经 接 受 的 赎回 申 请 可 以 延缓 支 付 赎 回款 项 , 但 延缓 期限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上进 行公告 。 3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 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同时在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情 况消除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新 开放 日公 布最 近 1 个开放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5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暂 停申购或 赎回 的时间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放 日 在 指 定媒 体 上 刊 登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 告; 也 可 以 根据 实 际 情 况在 暂停公 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届时 不再另 行发 布重 新开 放的 公告。 (十三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和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2 、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若 暂停 时间 超过 1 日,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情 况 在 暂 停公 告 中 明 确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新 开放的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 指基 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 而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 及 登 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法 律 法 规的 其它 非 交 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 种 情 况下 , 接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合 法 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捐 赠 给 公 益性 质 的 基 金 会或 社 会 团 体; 司 法 强 制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构 依 据 生 效司 法 文 书 将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强 制 划转 给 其 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 其他 组 织 。 办理 非 交 易 过 户必 须 提 供 基金 登 记 机 构 要求 提 供 的 相关 资 料 , 对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交 易 过 户 申请 按 基 金 登 记机 构 的 规 定办 理 , 并 按 基金 登 记 机 构规 定 的 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可 办理 已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销 售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 资人 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定 期 定 额 投资 计 划 时 可 自行 约 定 每 期扣 款 金 额 , 每期 扣 款 金 额必 须 不 低 于基 金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金 额。 (十七 )基 金的 冻结 和解 冻与其 他业 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 国家 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 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 认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 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 施相应的 业务规 则。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6 十、基 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 人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的一 种服务,是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的 条 件 将 其持 有 的 某 一 只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 转 换 为 同一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另一 只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4 年7 月3 日起 。 (二) 适用 基金 转换 的基 金范围 本基金在代销机构与 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 销渠 道上开放办理基金转 换业 务。与本 基金开 通转 换业 务的 本基 金管理 人旗 下的 基金 包括 :嘉实中证 500ETF 联接 A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A、 嘉实 如意 宝定 期债券 C、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嘉实 沪深 300 指 数研究 增强、 嘉实绝对 收益 策略定 期混 合、嘉实 对冲 套利定 期混 合、嘉实 医疗 保 健 股 票 、 嘉实 新 兴 产 业股 票 、 嘉 实 新收 益 混 合 、嘉 实 快 线 货币 A 、 嘉 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嘉 实 企 业 变 革股 票 、 嘉 实先 进 制 造 股 票、 嘉 实 新 消费 股 票 、 嘉 实事 件 驱 动 股票 、 嘉 实 中证 金融地 产ETF 联接A、 嘉实 低价策 略股 票、 嘉实 环保 低碳股 票、 嘉实 腾讯 自选 股大数 据策 略 股 票 、 嘉 实研 究 增 强混 合、 嘉 实 成 长增 强 混 合、 嘉实 创 新 成 长混 合 、 嘉实 沪港 深 精 选 股票 、 嘉实智 能汽 车股 票、 嘉实 新趋势 混合 、嘉 实稳 祥纯 债债券 A、 嘉实 文体 娱乐 股票 A 、嘉 实文 体娱乐 股 票 C 、嘉实 优势 成长混 合、 嘉实 物流 产业 股票 A、 嘉实 物流产 业股 票 C 、嘉 实稳 祥 纯债债 券 C、 嘉实稳 宏债 券 A 、嘉 实稳 宏债 券 C 、 嘉实农 业产 业股 票、 嘉实 新能源 新材 料股 票 A、 嘉实 新能 源新 材料 股票 C 、嘉 实增 益宝 货币 、嘉实 新添 华定 期混 合、 嘉实丰 和灵 活配 置混合 、嘉 实前 沿科 技沪 港深股 票、 嘉实 沪港 深回 报混合 、嘉 实富 时中 国 A50ETF 联接 A、 嘉 实 中 小 企 业量 化 活 力 灵活 配 置 混 合 、嘉 实 稳 华 纯债 债 券 、 嘉 实新 添 泽 定 期混 合 、 嘉 实新 添丰定 期混 合、 嘉实 新添 辉定期 混合 A、 嘉实 新添 辉定期 混合 C、 嘉实 润和 量化定 期混 合、 嘉实润 泽量 化定 期混 合、 嘉实价 值精 选股 票、 嘉实 医药健 康股 票 A 、嘉 实医 药健康 股票 C、 嘉实核 心优 势股 票、 嘉实 资源精 选股 票 A、嘉 实资 源精选 股 票 C 、嘉实 金融 精选股 票 A、嘉 实 金 融 精 选 股票 C 、 嘉 实致 盈 债 券 、 嘉实 互 融 精 选股 票 、 嘉 实 互通 精 选 股 票、 嘉 实 致 享纯 债 债 券 、 嘉 实成 长 收 益 混合 A 、 嘉 实 增长 混 合 、 嘉实 稳 健 混 合 、嘉 实 债 券 、嘉 实 服 务 增值 行 业 混 合 、 嘉实 货 币 A 、嘉 实 超 短 债 债券 、 嘉 实 主题 混 合 、 嘉 实策 略 混 合 、嘉 实 研 究 精选 混合 A、 嘉实 多元债 券 A 、嘉实 多元 债 券 B、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混合 、嘉 实回 报混合 、嘉 实价 值 优 势 混 合 、嘉 实 稳 固 收益 债 券 、 嘉 实主 题 新 动 力混 合 、 嘉 实 领先 成 长 混 合、 嘉 实 深 证基 本面120ETF 联接A 、嘉 实 信用债 券A 、 嘉实 信用 债 券C 、嘉 实周 期优 选混 合 、嘉实 安心 货币 A、嘉 实安 心货 币 B、 嘉实 中创 400ETF 联接 A 、嘉 实 优化红 利混 合、 嘉实 纯债 债券 A 、嘉 实 纯债债 券 C 、嘉 实货 币 B 、嘉实 优质 企业 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ETF 联接(LOF)A 、嘉 实基 本面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7 50 指数(LOF)A 、嘉 实中 证 中期企业 债指 数(LOF )A 、嘉实中 证中 期企业 债指 数(LOF )C、 嘉实惠 泽混 合(LOF )。 (三)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赎回 费用 及基 金申 购补 差费用 构成 : 1 、通 过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 转换业 务( “ 前 端转 前端 ”的模 式)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从 低申购费 用基 金向高 申购 费用基 金 转换时, 每 次收 取 申 购补 差费 用 ; 从 高申 购 费 用基 金向 低 申 购 费用 基 金 转换 时,不 收 取 申购 补 差 费 用 。 申购 补 差 费 用按 照 转 换 金 额对 应 的 转 出基 金 与 转 入 基金 的 申 购 费用 差 额 进 行补 差。 2 、通 过直 销( 直销 柜台 及 网上直 销)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前 端转 前端 ”的 模式) 转出基 金有 赎回 费用 的, 收 取该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从 0 申购 费用 基 金 向非 0 申 购费用 基 金转换 时, 每次 按照 非 0 申 购费用 基金 申购 费用 收取 申购补 差费 ;非0 申 购费 用基金 互转 时 , 不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 换业 务的,转入基金适用 的申 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 上直 销相应优 惠费率 执行 。 3 、通 过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 基金转 换业 务( “ 后 端转 后端 ” 模式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4 、基 金转 换份 额的 计算 方 式 基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以申请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计 算公 式如 下: 转出基 金金 额= 转出 份额 × 转出基 金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 值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用= 转出 基 金金额 ×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出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 转 出基 金 金 额- 转 出 基 金赎 回 费用 ) × 转 入 基 金 申购 费 率 ÷ (1+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用=MAX (0, 转 入基金 申购 费用-转 出基 金 申购费 用) 转换费 用=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用+申 购补 差费 用 净转入 金额=转 出基 金金 额-转换 费用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基金 有赎 回费用 的, 收 取该基金 的赎 回费用 。收 取的赎回 费归 入基金 财产 的比例 不 得低于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比例 下限 以及 该基金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市场情况调 整基金 转换费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针 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 如网 上交 易等) 或在特 定时 间段 等进 行基 金交易 的投 资 者 定 期 或 不 定期 地 开 展 基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活 动 期 间 , 基金 管 理 人 可以 对 促 销 活动 范围内 的投 资者 调低 基金 转换费 率。 注:嘉实新兴产业股 票、 嘉实快线货币 A 、 嘉实 逆向 策 略 股 票 、 嘉 实 新趋 势混 合 、 嘉 实稳祥 纯债 债券 A、 嘉实 稳祥纯 债债 券 C 、嘉 实增 益宝货 币、 嘉实 稳华 纯债 债券、 嘉实 致盈 债券、 嘉实 债券 、嘉 实货 币 A 、嘉 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多 元债 券 A、嘉 实多 元债 券 B 、嘉 实 信用债 券A 、嘉 实信 用债 券C、 嘉实 周期 优选 混合 、 嘉实安 心货 币A 、嘉 实安 心 货币B 、嘉 实 纯债债 券 A、 嘉实纯 债债 券 C 、嘉 实货 币 B 、嘉 实 中证中 期企 业债 指数 (LOF )A、 嘉实 中证 中期企业 债指 数(LOF )C 有单日单 个基 金账户 账户 的累计申 购( 转入) 限制 ,嘉实增 长混 合 、 嘉 实 服 务增 值 行 业 混合 暂 停 申 购 和转 入 业 务 ,具 体 请 见 考 嘉实 基 金 网 站刊 载 的 相 关公 告。 定 期开 放类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无法 转换 。 (四)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1)基 金转换 的时间 :投 资者需在 转出 基金和 转入 基金均有 交易 的当日 ,方 可办理 基 金转换 业务 。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 以在 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 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 结束 后不得撤 销; ③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 时销 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 基金 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 金转 换。基金 转 换 只 能 在 同一 销 售 机 构进 行 。 转 换 的两 只 基 金 必须 都 是 该 销 售机 构 代 理 的同 一 基 金 管理 人 管理 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 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 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 在新的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 构规 定的手续,在开放日 的业 务办理时 间提出 转换 的申 请。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可 在T+2 日及 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69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 份 基 金 份 额。 但 若 有 代销 机 构 特 别 约定 最 低 转 出份 额 并 已 经 发布 临 时 公 告, 则 以 该 等公 告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有 关限 制并 及时 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对上 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 ,并于开 始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 本基 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 同的优先级,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基 金 资 产 组 合 情况 , 决 定 全额 转 出 或 部 分转 出 , 并 且对 于 本 基 金 转出 和 基 金 赎回 , 将 采 取相 同 的 比 例 确 认; 但 基 金 管理 人 在 当 日 接受 部 分 转 出申 请 的 情 况 下, 对 未 确 认的 转 换 申 请将 不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除非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 者 的转 入申 请: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b)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d)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转 入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e)根 据市场 情况, 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 生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情况; (f)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即 将上 市或进 行权 益分派 等 原 因 , 使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短 期 内 继 续 接受 转 入 可 能会 影 响 或 损 害已 有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g)基 金管理 人接受 某笔 或者某些 转入 申请有 可能 导致单一 投资 者持有 基金 份额的 比 例达到 或者 超 过50% ,或 者变相 规 避 50% 集中 度的 情形时 。 (h)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采 取暂 停接 受基 金转 入申请 的措 施。 (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0 ②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转出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转 出款项 : (a)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支 付转 出款 项; (b)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 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c)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d) 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e)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采取 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或暂停 接受 基金 转出 申请 的措施 。 (f)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如发 生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明 书》 或本 公告 中未 予载明 的事 项, 但基 金管 理人有 正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暂 停 接 受 基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应 当 报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批准 后 在 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代销 机构 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 金转 换业务时,其相关具 体办 理规定以 各代销 机构 的规 定为 准。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1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分享中国改革与发展 成果 ,密切跟踪中国经济 发展 背景下产业转移、格 局变 迁、主题 带动和 企业 成长 的投 资机 会,谋 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增 值。 (二)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创业板 、中 小板 股票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行 存 款 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股 指 期 货、 权 证 ,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 ; 每 个 交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货 合 约 需 缴纳 的 交 易 保 证金 后 , 基 金保 留 的 现 金 或者 到 期 日 在一 年 以 内 的政 府债券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5% ,其中 现金 不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收申 购款 等;股 指期 货、 权证 及其 他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 例符 合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构的 规定。 (三) 投 资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主要参考公司 股票 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 的大 类资产配置建议,综 合考 虑宏观经 济 因 素 、 资 本市 场 因 素 、主 要 大 类 资 产的 相 对 估 值等 因 素 , 在 控制 风 险 的 前提 下 , 合 理确 定 本 基 金 在 股票 、 债 券 、现 金 等 各 类 资产 类 别 的 投资 比 例 , 并 根据 宏 观 经 济形 势 和 市 场时 机的变 化适 时进 行动 态调 整。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股 票 投 资 将 重点 关注 中 观 因 素 带 来 的 投资 线索 并 防 范 组 合 风 险 ,精 选具 有 可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的优 势 个 股 。基 于 中 观 因 素与 个 股 因 素相 结 合 的 个 股精 选 是 本 基金 的 主 要 投资 策 略 。 本 基 金将 从 持 续 性、 有 效 性 和 市场 认 知 程 度三 个 方 面 综 合分 析 判 断 中观 因 素 转 化为 投资机 会的 可能 性, 并在 此基础 上深 入挖 掘个 股投 资价值 。 (1) 中观 因素 主要 可以 归 纳为以 下四 个方 面的 线索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2 a 、宏观 经济结 果:宏 观经 济变化会 对中 观层面 产生 深远影响 ,在 不同的 宏观 环境下 , 各个行 业的 生命 特征 和表 现不同 。本 基金 将结 合宏 观经济 数据 ( 如通 胀水 平、 经济增 长速 度 等) ,政 策导 向和 市场 投资 情绪对 宏观 经济 周期 进行 前瞻性 判断 ,进 而根 据不 同经济 周期 进 行行业 配置 与调 整。 b 、产业 变迁: 产业转 移和 技术发展 是导 致产业 变迁 的两大动 力, 本基金 通过 深入研 究 国 际 国 内 产 业转 移 路 径 以及 技 术 发 展 升级 带 来 的 行业 和 区 域 性 投资 机 会 , 优选 处 于 上 升周 期的产 业。 c 、行业 格局: 长期来 看, 行业的系 统性 周期变 化将 会对行业 格局 变化产 生系 统性影响 , 而 短 期 来 看 ,行 业 格 局 利益 的 重 新 分 配将 会 对 行 业产 生 结 构 性 影响 和 机 会 ,本 基 金 通 过紧 密 跟 踪 影 响 行业 格 局 利 益分 配 调 整 的 驱动 因 素 和 事件 , 提 前 捕 捉行 业 格 局 变化 带 来 的 投资 机会。 d 、主题驱动:本基 金同时 关注影响行 业/ 区 域的 主 题性 投 资 机 会 , 通 过综 合 考量 主 题 驱动的 上中下 游行业 机会 ,以及 行业/区 域与 主题的 相关程 度和反 应速度 ,提 前布局 主题受 益行业/区 域。 (2) 个股 因素 主要 可以 归 纳为以 下几 个方 面的 指标 : a 、盈利 模式: 通过综 合考 量企业利 润来 源、核 心竞 争力、渠 道影 响力、 客户 忠诚度 、 创新能 力等 分析 判断 企业 是否具 备稳 健或 领先 的盈 利模式 。 b 、管理 层能力 :通过 综合 考量企业 管理 团队的 稳定 性、专业 程度 以及所 倡导 的企业 文 化等分 析判 断企 业管 理层 是否具 备带 领企 业积 极健 康发展 的能 力。 c 、公司 战略: 通过综 合考 量企业战 略定 位、发 展规 划、经营 策略 和执行 力等 分析判 断 企业是 否具 备清 晰的 发展 目标和 明确 的实 现手 段。 d 、财务 报表健 康程度 :通 过综合考 量企 业资产 负债 情况、利 润结 构分解 和现 金流情 况 等分析 判断 企业 财务 状况 是否与 其战 略发 展相 匹配 。 e 、体外 或有资 产:通 过综 合考量企 业的 行业地 位、 兼并收购 能力 等分析 判断 企业扩 大 产能实 现跳 跃式 发展 的可 能性。 (3) 中观 因素 与个 股因 素 相结合 本基金遵循“宏观推 导中 观,中观指导微观” 的动 态投资逻辑,通过结 合中 观因素与 个 股 因 素 确 定优 势 个 股 ,并 根 据 组 合 风险 特 征 、 资产 配 置 策 略 的变 化 等 进 行股 票 投 资 组合 的构建 与调 整。 3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方 面, 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 济数 据、货币政策和利率 变化 趋势以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益 率 水 平 、流 动 性 和 信 用风 险 等 因 素, 以 久 期 控 制和 结 构 分 布策 略 为 主 ,以 收益率 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为 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收 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具 组合 。 4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3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 将严 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 法律 法规的约束,合理利 用股 指期货、 权 证 等 衍 生 工具 , 利 用 数量 方 法 发 掘 可能 的 套 利 机会 。 投 资 原 则为 有 利 于 基金 资 产 增 值, 控制下 跌风 险, 实现 保值 和锁定 收益 。 5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将 借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功 经验 如 Barra 多 因子模型 、风 险预算 模型 等,并 结 合 公 司 现 有 的风 险 管 理 流程 , 在 各 个 投资 环 节 中 来识 别 、 度 量 和控 制 投 资 风险 , 并 通 过调 整投资 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化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 产配 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 ,由 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及宏 观策略研 究 小 组 进 行 监控 ; 在 行 业配 置 策 略 的 风险 控 制 上 ,风 险 管 理 部 除了 监 控 本 基金 的 行 业 偏离 风 险 外 , 也 会根 据 不 同 市场 情 况 监 控 本基 金 的 投 资风 格 如 大 中 小盘 等 的 偏 离风 险 并 及 时预 警 。 在 个 股 投资 的 风 险 控制 上 , 本 基 金将 严 格 遵 守公 司 的 内 部 规章 制 度 , 控制 单 一 个 股投 资风险 。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 ,基 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 相关 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说明 书更新中 公告。 (四)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1)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本基 金的 投资 将严 格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的 有 关规定 。 (2) 宏观 经济 和上 市公 司的基 本面 数据 。 (3) 投 资对 象的 预期 收益 和预期 风险 的匹 配关 系。 本基金 将在 承受 适度 风险 的范围 内 , 选择预 期收 益大 于预 期风 险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2 、投 资决 策程 序 (1) 公 司研 究部 通过 内部 独立研 究, 并借 鉴其 他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形成 宏观、 政 策 、 投 资 策 略、 行 业 和 上市 公 司 等 分 析报 告 , 为 股票 投 资 决 策 委员 会 和 基 金经 理 提 供 决策 依据。 (2)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定期和 不定 期召 开会 议, 根据本 基金 投资 目标 和对 市场的 判 断 决 定 本 计 划 的 总 体 投 资 策 略 , 审 核 并 批 准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或 重 大 投 资 决 定。 (3) 在 既定 的投 资目 标与 原则下 ,根 据分 析师 基本 面研究 成果 以及 定量 投资 模型, 由 基金经 理选 择符 合投 资策 略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4) 独 立的 交易 执行 :本 基金管 理人 通过 严格 的交 易制度 和实 时的 一线 监控 功能, 保 证基金 经理 的投 资指 令在 合法、 合规 的前 提下 得到 高效地 执行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4 (5) 动 态的 组合 管理 :基 金经理 将跟 踪证 券市 场和 上市公 司的 发展 变化 ,结 合本基 金 的 现 金 流 量 情况 , 以 及 组合 风 险 和 流 动性 的 评 估 结果 , 对 投 资 组合 进 行 动 态的 调 整 , 使之 不断得 到优 化。 (6)风 险管理 部根据 市场 变化对本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险评 估与 监控, 并授 权风险 控 制小组 进行 日常 跟踪 ,出 具风险 分析 报告 。监 察稽 核部对 本基 金投 资过 程进 行日常 监督 。 (五) 投 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 (3 )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4)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 的10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占 基 金资产 的比 例范 围 为 30% ~95% 。 (7)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 用级 别)资 产支 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 如 果其 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 再 符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告 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 基 金资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本 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3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的 0.5%。 (14 ) 本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金 托 管 协 议中 明 确 基 金 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 券 的 比 例 ,根 据 比 例 进行 投 资 。 基金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5 管 理 人 应 制 订严 格 的 投 资决 策 流 程 和 风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风 险 、 法 律风 险 和 操 作风 险等各 种风 险。 (15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16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 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价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持有 的股票 总 市值 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8 ) 本 基金 所持有 的股 票市值 和买 入、 卖出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合 计 ( 轧差 计算 ) 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的 95 %。 (19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平 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本 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扣 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 当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 期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其 中现金 不包 括结算 备付金 、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21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部开 放式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 票,不 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 票的 15% ; 本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全 部 投 资 组合 持 有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发行的 可流 通股 票, 不得 超过该 上市 公司 可流 通股 票的 30% 。 (22 ) 本 基金 主动 投资 于 流动性 受限 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股 票 停 牌 、 基金 规 模 变 动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不符 合本款 所规 定比 例限 制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主动 新增流 动性 受限 资产 的投 资。 (23 ) 本 基金 与私 募类 证券 资管产 品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主 体为 交易 对手 开展逆 回 购交易 的, 可接 受质 押品 的资质 要求 应当 与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投 资范 围保 持一 致。 (24 ) 若 本基 金投 资于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资 的新 品种 的, 相关 比例参 照 基金合 同及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执行 。 (25)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 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 算、估值、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 基金合 同约定投资组合比 例限制 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6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对 基 金 的 投 资的 监 督 与 检查 自 本 基 金 合同 生 效 之 日起 开 始 。 除第 (11) 、 (20 ) 、 (22)、(23) 项 外, 因证 券市 场 波 动、 上市 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中 支 付 对 价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比 例 不 符 合上 述 规 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 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符 合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变更 或取消 上述 限制 ,本 基金 按照调 整后 的规 定执 行。 (六)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沪 深 300 指数 ×70% + 上 证国债 指数 ×30% 。 如果中证 指数 有限公 司变 更或停止 沪深 300 指数或 上证国债 指数 的编制 及发 布、或 沪 深 300 指数 或上证 国债指 数由其他 指数 替代、 或由 于指数编 制方 法发生 重大 变更等原 因导 致沪深 300 指数或 上证国 债指数不 宜继 续作为 基准 指数,或 市场 有其他 代表 性更强、 更适 合 投 资 的 指 数推 出 时 , 本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依 据 维 护投 资 者 合 法 权益 的 原 则 ,变 更 本 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七) 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 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 券型基金 及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中 高收益/风 险特 征的 基金 。 (八)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行使 相关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及方 法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7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风 险与收益高于债券 型基金 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 票型基金, 属于较 高风 险、 较高 收益 的品种 。 (九) 基 金的 融资 、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融 券。 (十)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 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 料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 述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本基金 托管 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根据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于2019 年4 月17 日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的 财 务 指 标、 净 值 表 现 和投 资 组 合 报告 等 内 容 , 保证 复 核 内 容不 存 在 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9 年3 月31 日 ( “报告 期末 ”) ,本 报告 所列财 务数 据未经 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占基金总 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991,329,274.46 92.57 其中:股 票


991,329,274.46 92.5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 投资


47,451,733.90 4.43 其中:债 券


47,451,733.90 4.43 资产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投 资


- - 5


金融衍生 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 - 其中 : 买断 式回购 的买入 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 和结算 备付金 合计


30,659,067.00 2.86 8


其他资产


1,421,717.99 0.13 9


合计


1,070,861,793.35 100.00 2. 报告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渔 业


61,620,522.00 5.7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90,159,446.24 55.48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8 D


电力、热 力、燃 气及水 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 售业


88,312,596.00 8.30 G


交通运输 、仓储 和邮政 业


28,045,084.22 2.64 H


住宿和餐 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 和信息 技术 服务业


49,912,623.20 4.69 J


金融业


62,499,762.00 5.8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 务服务 业


- - M


科学研究 和技术 服务业


103,640,952.80 9.74 N


水利、环 境和公 共设施 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 和其他 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 会工作


- - R


文化、体 育和娱 乐业


7,138,288.00 0.67 S


综合


- - 合计


991,329,274.46 93.19 3.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例( %)


1


300012


华测检测


11,777,381 103,640,952.80 9.74 2


000661


长春高新


219,969 69,727,973.31 6.55 3


601933


永辉超市


7,555,400 65,278,656.00 6.14 4


601318


中国平安


808,890 62,365,419.00 5.86 5


000998


隆平高科


3,789,700 61,620,522.00 5.79 6


600872


中炬高新


1,605,990 58,747,114.20 5.52 7


002179


中航光电


1,343,909 54,616,461.76 5.13 8


300285


国瓷材料


2,435,240 53,331,756.00 5.01 9


600519


贵州茅台


59,545 50,850,834.55 4.78 10


000063


中兴通讯


1,471,600 42,970,720.00 4.04 4. 报告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7,451,733.90 4.46 其中:政 策性金 融债


47,451,733.90 4.4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 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 债)


- - 8


同业存单


-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79 9


其他


- - 10


合计


47,451,733.90 4.46 5.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80312


18 进出 12


400,000 40,112,000.00 3.77 2


018005


国开 1701


73,390 7,339,733.90 0.69 注:报告 期末, 本基金 仅持 有上述 2 支债券 。


6.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资 产支持证 券。


7.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 贵金属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贵 金属投资 。


8. 报告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权 证。


9. 报告 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股 指期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 ,本基 金未参 与国 债期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 本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的 发行主 体未被 监管 部门立案 调查, 在本报 告编 制日前一 年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发行 主体未 受到公 开谴 责、处罚 。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 十名股 票中 ,没有超 出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股票 库之外 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 金


177,216.26 2


应收证券 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0 4


应收利息


924,846.16 5


应收申购 款


319,655.57 6


其他应收 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21,717.99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未持 有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 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 ,本基 金前十 名股 票中不存 在流通 受限情 况。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1 十二、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但不保 证 基 金 一 定盈 利 , 也不 保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 不 代表 其 未 来表 现。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一) 本 报告 期基 金份 额 净值增 长率 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较 基准 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 4 月 4 日 ( 合 同生效 日 )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73% 0.96% 42.84% 0.85% -20.11% 0.11% 2015 年 55.97% 1.63% 7.44% 1.74% 48.53% -0.11% 2016 年 -0.69% 0.94% -6.63% 0.98% 5.94% -0.04% 2017 年 26.98% 0.95% 15.14% 0.45% 11.84% 0.50% 2018 年 -23.57% 1.58% -16.74% 0.94% -6.83% 0.64%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 29.73% 1.50% 19.90% 1.09% 9.83% 0.41%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2 图:嘉 实泰 和混 合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4 年4 月4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注:1. 本基 金转 型日 期 为2014 年4 月4 日。


2. 按基 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书 的约 定, 本基 金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6 个月 内为建 仓期 , 建 仓期结 束时 本基 金的 各项 投资比 例符 合基 金合 同( 十二( 二) 投资 范围 和( 四)投 资限制 ) 的有关 约定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3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 买的 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 项以及其 他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 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用 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构 和基金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相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服务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 基 金服 务 机 构 以其 自 有 的 财 产承 担 其 自 身的 法 律 责 任, 其债权 人不得 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 请求冻 结、扣 押或 其他权 利。除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的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 处分 。 基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撤 销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等 原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产 不 属 于 其清 算 财 产 。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运 作 基 金 财产 所 产 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生 的 债 务 相互 抵 销 ;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 基 金 财 产所 产 生 的 债权 债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4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 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日 。 (二)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其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 行机构 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重 大事 件的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如 最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 构 发生 影 响 证 券 价格 的 重 大 事件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未 发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日 的 收 盘 价 估值 。 如 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估 值 日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日 后 经 济 环境 未 发 生 重大 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 券收 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 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 到的 净 价 进 行估 值 。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大 变 化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资 品 种 的 现行 市 价 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值 。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证 券 , 采 用估 值 技 术 确 定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 靠 计 量公 允 价 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5 4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算 价进行估 值, 估值当 日无 结算价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 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定 或 者 未 能充 分 维 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时 , 应 立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 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并 担任本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方 。 就 与 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计 问 题 , 如经 相 关 各 方 在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 有 的 股 票 、权 证、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息 、应 收 款 项 、 股 指 期 货、 其他 投 资 等 资产及 负债 。 (四) 估值 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 个估值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估值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每 个 估 值 日对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后 , 将 基金 份 额 净 值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管 人 , 经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无 误 后 ,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 公 布 。 月末 、 年 中 和年 末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 投 资 者 自 身原 因 造 成 差错 , 导 致 其 他当 事 人 遭 受损 失 的 , 责 任人 应 当 对 由于 该 差 错 遭受 损失当 事人 (“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 任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6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差 错 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 因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现 有 技 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 成投 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 差错 ,因不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差 错 的 当 事人 不 对 其 他 当事 人 承 担 赔偿 责 任 , 但 因该 差 错 取 得不 当 得 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正 差 错 发 生的 费 用 由 差 错责 任 方 承 担; 由 于 差 错 责任 方 未 及 时更 正 已 产 生的 差 错 , 给 当 事人 造 成 损 失的 , 由 差 错 责任 方 对 直 接损 失 承 担 赔 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 任 方 已经 积 极 协 调 , 并且 有 协 助 义务 的 当 事 人 有足 够 的 时 间进 行 更 正 而 未更 正 , 则 其应 当 承 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 损失负 责, 不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差 错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获 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不返 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 不 当 得利 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 失 (“ 受损 方”) ,则 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获 得 不 当 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有 要 求 交 付不 当 得 利 的 权利 ; 如 果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 部 分 不 当得 利 返 还 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 应 当 将 其已 经 获 得 的赔 偿 额 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原因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金 的 利 益 向基 金 管 理 人 追偿 , 如 果 因基 金 托 管 人 原因 造 成 基 金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为 基 金 的 利益 向 基 金 托 管人 追 偿 。 基金 管 理 人 和 托管 人 之 外 的第 三 方 造 成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行 赔 偿 时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负 责 向 差 错 方追 偿 ; 追 偿过 程 中 产 生的 有关费 用, 应列 入基 金费 用,从 基金 资产 中支 付。 (6)如 果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未按规 定对 受损方 进行 赔偿,并 且依 据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基 金 管 理人 自 行 或 依 据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损 方 承 担 了赔 偿 责 任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向 出 现 差错 的 当 事 人 进行 追 索 , 并有 权 要 求 其 赔偿 或 补 偿 由此 发 生 的 费用 和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7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进 行 更正。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 现错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托管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错 误 偏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3)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4)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迟 估 值 ; 如出 现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属 于紧 急 事 故 的 任何 情 况 , 会导 致 基 金 管理 人不能 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4 、当前 一估值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50% 以上 的资产 出现 无可参考 的活 跃市场 价格 且采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 致公 允 价 值 存在 重 大 不 确 定性 时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 协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暂停 基金 估值 ; 5 、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净 值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于 每 个估 值 日 交 易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净值 并 发 送 给基 金 托 管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复 核 确 认 后发 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八)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按本基 金合 同约定 的估 值方法进 行估 值,所 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8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期 货交易 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 误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89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 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 关费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收益 分配时 所发生 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 行承 担。当 投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金 额 , 不 足以 支 付 银 行 转账 或 其 他 手续 费 用 时 , 基金 登 记 机 构可 将 投 资 者的 现金红 利按 分红 权益 再投 资日 ( 具体 以届 时的 基金 分红公 告为 准)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3 、本基 金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每 次每份 基金 份额基金 收益 分配比 例不 低于收 益 分配基 准日 每份 基金 份额 可供分 配利 润 的10% 。 4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5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 为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 再投资, 投资 者可选 择现 金红利 或 将现金 红利 按分 红权 益再 投资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 金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6 、基金 红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基 准日 (即可 供分 配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时 间不得 超 过15 个工 作日 。 7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即 基金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8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 前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 登 记机 构可 对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有 关业 务 规 则 进行调 整, 并及 时公 告。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中应载 明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 分配对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的时 间和 程序 1 、基金 收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人 拟订 ,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依 照《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0 2 、在收 益分配 方案公 布后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 案的规定 就支 付的现 金红 利向基 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付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1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的费 用包 括: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基 金 信息披 露费 用。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7 、基金 的证券 交易费 用( 包括但不 限于 经手费 、印 花税、证 管费 、过户 费、 手续费 、 券商佣 金、 融资 融券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8 、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 、基 金上 市初 费及 年 费 ( 如有) 。 10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 许的 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从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 ,不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具体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明 。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 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参 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年 费 率 计 提 。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 日支 付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应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年 费 率 计 提。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2 H 为每 日应 计 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 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 的财务数 据,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照 指定 的账户 路径 进行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 人无需再 出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节 假 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 顺 延 至 最近 可 支 付 日支 付 。 费 用自 动扣划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进行核 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应 及时 联系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 以 及 处 理与 基 金 运 作无 关 的 事 项 发生 的 费 用 等不 列 入 基 金 费用 。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调整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 费率。基 金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实 施 日2 日 前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 基金 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3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 、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 、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书 面 确 认。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表 及 其 他 规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及 其 注册 会 计 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 或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 会计师 事务 所, 经基 金托 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基金管 理人 应 当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4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 披露 义 务 人 应当 依 法 披 露基 金 信 息 , 并 保证 所 披 露 信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整 性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信 息 披 露 的规 定发生 变化 时, 本基 金从 其最新 规定 。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等 法 律 法 规和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自 然人 、 法 人 和 其他 组 织 。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他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应按 规 定 将 应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事项 在 规 定 时间 内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 、虚 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 、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 、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 、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 、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应采 用中 文文 本。 如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基金 信息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 募说 明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集 中申 购期开 始 3 日 前, 将基金 招募说明 书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 上。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规定 将基 金合 同、 托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3 、集 中申 购期 基金 份额 发 售公告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5 基金管理人就集中 申购期 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 编制集中申购期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 日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1)集 中申购 期开始 之前 ,基金管 理人 将至少 每周 公告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 净值。 (2)自 集中申 购期开 始之 日起,基 金管 理人将 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 日,通 过网 站、基 金 份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 介,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基 金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在 上述 市 场 交 易 日的 次 日 , 将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申 购 、 赎 回 价 格的 计 算 方 式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能 够 查 阅 或者 复 制 前 述信 息资料 。 6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年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网 站 上 , 将年 度 报 告 摘 要登 载 在 指 定报 刊 上 。 基 金年 度 报 告 需经 具 有 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审计 后, 方可 披露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 半年结 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将 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告 ,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4)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5)基 金定期 报告应 当按 有关规定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6)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年度报 告和 半年度 报告 中披露基 金组 合资产 情况 及其流 动 性风险 分析 等。 (7)报 告期内 出现单 一投 资者持有 基金 份额达 到或 超过基金 总份 额 20% 的情 形,为 保 障 其 他 投 资 者的 权 益 , 基金 管 理 人 至 少应 当 在 基 金定 期 报 告 “ 影响 投 资 者 决策 的 其 他 重要 信 息 ” 项 下 披露 该 投 资 者的 类 别 、 报 告期 末 持 有 份额 及 占 比 、 报告 期 内 持 有份 额 变 化 情况 及产品 的特 有风 险,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8)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7 、临 时报 告与 公告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6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 件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 报告 书,予 以公 告,并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财产 、基 金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或 仲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 值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 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金 份额 折算 与变 更登记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发生 涉及 基金 申购 、赎回 事项 调整 或潜 在影 响投资 者赎 回等 重大 事项 时; (29) 中国 证监 会或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7 8 、澄 清公 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 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生 误 导 性 影响 或 者 引 起 较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知 悉后 应 当 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10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 披露股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政 策 、 持 仓 情况 、 损 益 情况 、 风 险 指 标等 , 并 充 分揭 示 股 指 期货 交易对 基金 总体 风险 的影 响以及 是否 符合 既定 的投 资政策 和投 资目 标等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时 从其 规定 。 (六)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 度 报 告 等 文本 文 件 在 编制 完 成 后 , 将存 放 于 基 金管 理 人 所 在 地、 基 金 托 管人 所 在 地 ,供 公众查 阅。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 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将 在指定媒 体上公 告。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8 十九、 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 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 潜在 风险,主 要包括 :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产 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 变化 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的影 响,导致 市场价 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而 产生 风险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 的晴 雨表,而经济运行具 有周 期性的特点。宏观经 济运 行状况将 对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 生影响 ,从 而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 导致 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 的价 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响 。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 使基 金资产保值增值,如 果发 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 证券所获 得的收 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消 ,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 受多 种因素影响,如市场 、技 术、竞争、管理、财 务等 都会导致 公司盈 利发 生变 化, 从而 导致基 金投 资收 益变 化。 (二) 信用 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 生交 收违约,或者基金所 投资 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 约、 拒绝支付 到期本 息, 导致 基金 资产 损失。 (三) 流动 性风 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转变 成现金,或者不能应 付可 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 赎回 的风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会 发 生巨 额 赎 回 的情 形 。 巨 额 赎回 可 能 会 产生 基 金 仓 位调 整的困 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甚 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1 、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安 排 投资者可办理基金份 额的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但 基 金 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规 、 中 国 证监 会 的 要 求 或本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时除 外。开 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在招 募说 明书 中载 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 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 他特殊情 况 , 基 金 管 理人 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 开 放 日及 开 放 时 间进 行 相 应 的 调整 , 但 应 在实 施 日 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99 2 、拟 投资 市场 、行 业及 资 产 的流 动性 风险 评估 (1) 投资 市场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 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 收益 类资产, 股 指 期 货 、 权证 等 。 上 述资 产 均 存 在 规范 的 交 易 场所 , 运 作 时 间长 , 市 场 透明 度 较 高 ,运 作 方 式 规 范 ,历 史 流 动 性状 况 良 好 , 正常 情 况 下 能够 及 时 满 足 基金 变 现 需 求, 保 证 基 金按 时 应 对 赎 回 要求 。 极 端 市场 情 况 下 , 上述 资 产 可 能出 现 流 动 性 不足 , 导 致 基金 资 产 无 法变 现 , 从 而 影 响投 资 者 按 时收 到 赎 回 款 项。 根 据 过 往经 验 统 计 , 绝大 部 分 时 间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 充 裕 , 流 动性 风 险 可 控, 当 遇 到 极 端市 场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会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及 相 关法 律 法规 要求 ,及 时启 动流 动性风 险应 对措 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2) 投资 行业 的流 动性 风 险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 金通 过深入研究国际国内 产业 转移路径以及技术发 展升 级带来的 行 业 和 区 域 性投 资 机 会 ,优 选 处 于 上 升周 期 的 产 业。 通 过 紧 密 跟踪 影 响 行 业格 局 利 益 分配 调 整 的 驱 动 因素 和 事 件 ,提 前 捕 捉 行 业格 局 变 化 带来 的 投 资 机 会。 本 基 金 同时 关 注 影 响行 业/ 区 域 的 主题 性 投 资机 会, 通 过 综 合考 量 主 题驱 动的 上 中 下 游行 业 机 会, 以及 行 业/ 区域 与主题 的相 关程 度和 反应 速度, 提前 布局 主题 受益 行业/ 区域 。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 金在 债券投资方面,通过 深入 分析宏观经济数据、 货币 政策和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及 不 同 类 属的 收 益 率 水 平、 流 动 性 和信 用 风 险 等 因素 , 以 久 期控 制 和 结 构分 布 策 略 为 主 ,以 收 益 率 曲线 策 略 、 利 差策 略 等 为 辅, 构 造 能 够 提供 稳 定 收 益的 债 券 和 货币 市场工 具组 合。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 作过 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 灵活 ,在综合考虑宏观因 素及 行业基本 面 的 前 提 下 进行 配 置 , 不以 投 资 于 某 单一 行 业 为 投资 目 标 , 行 业分 散 度 较 高, 受 到 单 一行 业流动 性风 险的 影响 较小 。 (3) 投资 资产 的流 动性 风 险 本基金针对流动性较 低资 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 制,以降低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 : 本 基金主 动投 资于 流动 性受 限资产 的市 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 本基金绝 大部 分基金 资产 投资于 7 个工 作日 可变现 资产,包 括可 在交易 所、 银行间 市 场 正 常 交 易 的股 票 、 债 券、 非 金 融 企 业债 务 融 资 工具 及 同 业 存 单,7 个 工 作日 内 到 期 或可 支 取 的 逆 回 购、 银 行 存 款,7 个 工 作 日内 能 够 确 认收 到 的 各 类 应收 款 项 等 ,上 述 资 产 流动 性情况 良好 。 3 、巨 额赎 回情 形下 的流 动 性风险 管理 措施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回 申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 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 数及 基金 转换 中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 余 额 ) 超 过前 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0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能采 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 理措 施,以控 制因巨 额赎 回可 能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1)部 分延期 赎回, 并对 当日申请 赎回 的份额 超过 前一开放 日基 金总份 额 30% 的单个 赎回申 请人 部分 延期 办理 ; (2) 暂停 赎回 ; (3)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 他措施 。 4 、实 施备 用的 流动 性风 险 管理工 具的 情形 、程 序及 对投资 者的 潜在 影响 (1)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 采 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或 暂 停 接 受基 金 申 购 赎回 申 请 的 措 施。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存 在不 能及时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 (2)若 本基金 发生了 巨额 赎回,基 金管 理人有 可能 采取部分 延期 赎回或 暂停 赎回的 措 施 以 应 对 巨 额赎 回 , 具 体措 施 请 见 基 金合 同 及 招 募说 明 书 中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与 赎 回 ”部 分 “ 巨 额 赎 回的 处 理 方 式” 。 因 此 在 巨额 赎 回 情 形发 生 时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存 在 不 能 及时 赎回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 (3 ) 本 基金对 持续 持有 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人, 收 取1.5% 的 赎回 费, 并将 上述 赎回费 全 额计入 基金 财产 。赎 回费 在投资 者 赎 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四) 管理 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 经济 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 断有 误、获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影 响 基 金 的收 益 水 平 。 基金 管 理 人 的管 理 水 平 、 管理 手 段 和 管理 技 术 等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 各环 节操作过程中,因内 部控 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 造成操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作 规 程 等 引致 的 风 险 , 例如 , 越 权 违规 交 易 、 会 计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统故 障等 风险 。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 交易 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 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 障或 者差错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 或 者导 致 投 资 者 的利 益 受 到 影响 。 这 种 技 术风 险 可 能 来自 基 金 管 理公 司、注 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等。 (六)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法 规及基金 合同有 关规 定的 风险 。 ( 七)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 ,基 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 票市 场与债券市场,因此 股市 、债市的 变 化 将 影 响 到基 金 业 绩 表现 。 本 基 金 虽然 按 照 风 险收 益 配 比 原 则, 实 行 动 态的 资 产 配 置,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1 但并不 能 完 全抵 御 市 场 整体 下 跌 风 险 ,基 金 净 值 表现 因 此 会 可 能受 到 影 响 。本 基 金 管 理人 将 发 挥 专 业 研究 优 势 , 加强 对 市 场 、 上市 公 司 基 本面 和 固 定 收 益类 产 品 的 深入 研 究 , 持续 优 化 组 合 配 置, 以 控 制 特定 风 险 。 此 外, 由 于 本 基金 还 可 以 投 资其 它 品 种 ,这 些 品 种 的价 格 也 可 能 因 市场 中 的 各 类变 化 而 出 现 一定 幅 度 的 波动 , 产 生 特 定的 风 险 , 并影 响 到 整 体基 金的投 资收 益。 (八) 其它 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出现,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 竞争 、代理商违约、托管 行违 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 直接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可 能导 致基金 或者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2 二十、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和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并 1 、基 金合 并概 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可以决 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合并 : (1)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数量 不 满 100 人的; (2) 连续3 个 月平 均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 。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本基金吸收合 并其他 基金、本基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 为新 的 基 金 等 方式 。 本 基 金吸 收 合 并 其 他基 金 时 , 其他 基 金 终 止, 本 基 金 存 续 ;本 基 金 被 其他 基 金 吸 收 合并 时 , 其 他基 金 存 续 , 本基 金 终 止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 金合 并的 实施 方案 (1) 基金 合并 公告 ①基金管理人应就本 基金 合并事宜,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 投资人披 露 合 并 后 基 金的 法 律 文 件, 明 确 实 施 安排 , 说 明 对现 有 持 有 人 的影 响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或更 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性 公告。 ③为了保障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金 合并 业务 的规 则 ①基金管理人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公告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 期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可 接 受 转 换 转 入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 述任 一一项选 择权。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3 ④除以下⑤所述情形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 定期 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 或转换转 出 本 基 金 份 额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免 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或 转 换 时应 支 付 的 赎回 费 或 转 换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⑤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 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 业 务 , 但 对 该 等申 购 及/或转换 转 入 的 份 额 ,如 其 在 指 定期 限 内 再 赎 回或 转 换 转 出的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不 予免 除 相 应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⑥指定期限届满,基 金份 额持有人没有做出选 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 3 、基 金合 并导 致本 基金 终 止并清 算时 ,由 此产 生的 清算费 用由 本基 金财 产承 担。 4 、基 金合 并后 的投 资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为 新基金的,本基金的 投资 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略 、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 等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 内容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基金 合同 变更的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 变更内容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 一 致, 并按照 规定 进行 公告 。 (三)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管 理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 合并或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为 新基 金的 。 4 、基金 托管人 因解散 、破 产、撤销 等事 由,不 能继 续担任基 金托 管人的 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5 、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 情形 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 (四)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4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相关 的中 介服务 机构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 形 出 现时, 发布 相关 公告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立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 和确认 。 (4) 参加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5)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 和变现 。 (6) 制作 清算 报告 。 (7)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8)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9)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10)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11)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5 (五 ) 本 基金 被其 他基 金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引起 本基 金基金 合 同 终 止 的 , 本基 金 财 产 应清 理 、 估 价 ,但 可 根 据 届时 有 效 的 相 关规 定 , 基 金财 产 不 予 变现 和分配 。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合 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执 行。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6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义 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 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 基金 合同 》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 直至其 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为 《 基金 合同 》 当 事 人并不 以在 《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为: 1 )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 )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 基金财 产。 3 )依 法转 让或 申请 赎回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 照规 定要 求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对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 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服务 机构 损害 其合法 权益 的行 为依 法提 起诉讼 。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为: 1 )遵 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业 务规 则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 了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 )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 及 时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 )交 纳基 金申 购款 项及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所 规定 的费用 。 5 )在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6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7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8 )返还 在基金 交易过 程中 因任何原 因, 自基金 管理 人及基金 服务 机构、 其他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处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9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权利 为: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7 1 )自本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依照 有关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 规定独 立运 用基金 财 产。 2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3 )销 售基 金份 额。 4 )依 照有 关规 定行 使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 合有关 法律法 规的 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 《业 务规则》 ,在 法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内 决 定 和 调整 基 金 的 除 调高 托 管 费 率和 管 理 费 率 之外 的 相 关 费率 结 构 和 收费 方式。 6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对 于基金托 管人 违反了 本基 金合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人 的 利 益 造 成重 大 损 失 的情 形 , 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融券 。 9 )选择 、更换 登记机 构, 获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并对登 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0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机 构,并 依据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法规 ,对其 行 为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 机构, 并确 定相 关服 务费 率、费 用。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3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的 义务 为: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 基金投 资分 析、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 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 所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理 人 的 财 产相 互 独 立 , 对所 管 理 的 不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 , 分 别 记账 , 进 行 证券 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8 7 )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 监督。 8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 格的 方法符 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及 时、 足额 支付 赎回款 项。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2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 保守 基金 商业秘 密,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16 )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 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20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资料。 23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6 )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义 务 (1)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为: 1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 )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09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 本基金 合同及 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 管理人 ,对 于基金管 理人 违反本 基金 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的 利 益 造 成 重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7 )按 规定 取得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据 《基 金法 》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的 义务 为: 1 )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托 管部 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对 所托 管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 )除依 据《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为 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5 )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 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及其 他相关 账户 。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 ,说明 基金 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运 作 是 否 严格 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有 未执 行 基 金 合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9 )保 存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核对 。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 16 )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行 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 金财产 损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应 为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0 20 )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其他 基金 当事 人利 益的 活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 24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议 事及 表决 的程 序和规 则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出 席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持 有 的 每一 基 金 份 额具 有 平 等 的投 票权。 2 、召 开事 由 (1)当 出现或 需要决 定下 列事由之 一的 ,经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或 单独 或合计 持 有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 同)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当 日的 基 金份额 计算 ,下 同) 提议 时,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法 律法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3 )变 更基 金类 别(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4 )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法 律 法 规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5 )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投 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6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7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8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 法 律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0 )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形 。 (2)尽 管有前 述约定 ,但 如属于以 下情 形之一 的, 可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协 商 后修改 基金 合同 ,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动 要求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基 金托 管费 。 2 )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 基 金费用 的收 取。 3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变更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4 )经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1 5 )在不 违背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 ,以 及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 不利影 响的 情况 下, 增加 、减少 、调 整基 金份 额类 别设置 。 6 )基金 管理人 、登记 机构 在法律法 规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业 务规 则》, 该业 务规则 包 括但不 限于 有关 基金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 收益分 配、 非交 易过 户等 。 7 )在 未来 条件 允许 的情 况 下,安 排本 基金 的上 市交 易事宜 。 8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9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10 )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11 )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情况 。 12 ) 按照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定 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情 形以 外的其 他情 形。 3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除 法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基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 或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 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 提出 提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代 表和 基 金 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 召 集的 , 应当自 出 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仍 认 为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 出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4)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4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 “召 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方 式和 权益登 记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必 须于会 议召 开日前至 少 30 日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须至 少载明 以下 内容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2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 )会 议形 式。 4 )议 事程 序。 5 )有 权出 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登 记日 。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委 托证 明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点 。 7 )表 决方 式。 8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采 用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决定 通讯 方式和 书面 表决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中 说 明 本 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所 采取 的 具 体 通 讯方 式 、 委 托的 公 证 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收 取方 式。 (3)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集 人 为 基 金 托管 人 , 则 应另 行 书 面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到 指 定 地 点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的 计 票 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 则应 另 行 书 面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书 面 表 决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的, 不影 响计票 和表 决效 力。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开方式 包括 现场开 会、 通讯方式 开会 及法律 法规 、中国 证 监会允 许的 其 他 方式 开会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人 确定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本人 出席 或通过 授权 委托证明 委派 其代理 人出 席,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 权代 表 应 当 出席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拒 不派 代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3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可通 过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以 采 用 纸 面 、网 络 、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方 式 进 行 表决 , 具 体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 在会 议通知 中列 明。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授 权他 人代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的 ,授权方 式可 以采用 纸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 )现 场开 会方 式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3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 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 应的 基金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及 授权 委 托 代 理 手续 完 备 , 到会 者 出 具 的 相关 文 件 符 合有 关 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及 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2 )通 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并按 规定 进行公 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 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表 决 意 见 ,如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人 经 通 知 拒 不到 场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决 效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 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有效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 人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 以 上( 含 50% )。 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 人提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授 权委托 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 3 )参加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 第 1 )款之 ① 或上述 第 2 ) 款之 ④约 定 的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50% 的 ,召 集人 可以 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开 时 间 的 三个 月 以 后 、 六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项 重 新 召 集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 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应 当有 代表 1/3 以 上 ( 含1/3 ) 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参 加,方 可召 开。 6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为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事由 所涉 及的 内容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集人发 出召 开会议 的通 知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及 时公 告。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1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 下,首 先由大会主持人按 照规定 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 注意事项,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主 持 人 宣 读 提案 , 经 讨 论后 进 行 表 决 ,经 合 法 执 业的 律 师 见 证后 形成大 会决 议。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4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 表主 持。基金管理人为召 集人 的,其授权代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情 况 下 , 由 基 金托 管 人 授 权代 表 主 持 ; 如果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授 权 代 表均 未 能 主 持大 会,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50% 以上 多数 (不 含 50% ) 选 举 产 生 一 名代 表 作 为 该次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拒不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 或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 额数量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决 截 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 作日在 公证机关 及监 督人的 监督 下由召集 人统 计全部 有效 表决并形 成决 议。如 监督 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则 在公 证机 关监督 下形 成的 决议 有效 。 7 、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 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上 (含50%)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2 ) 所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般 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 )特 别决 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本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涉及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终止基 金合 同、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 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4)采 取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除 非在 计票时 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议 通 知 规 定的 书 面 表 决 意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 决 , 表决 意 见 模 糊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 同一项 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 议题应 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 代理 人 中 推 举两 名 基 金 份额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5 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 召 集 人授 权 的 一 名 人士 共 同 担 任计 票 人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自行 召 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的 主 持 人 应当 在 会 议 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席 会 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授 权 的一 名 人 士 共同 担 任 计 票 人 ;但 如 果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授权 代 表 未 出 席, 则 大 会 主持 人 可 自 行选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担任 计票 人。 2 )计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结 果有 异议, 可以 对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新 清 点 , 而出 席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代 理 人 对大 会 主 持 人宣 布 的 表 决结 果 有 异 议 , 其有 权 在 宣 布表 决 结 果 后 立即 要 求 重 新清 点 , 大 会 主持 人 应 当 立即 重 新 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为: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 人在 监督人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的 监 督 下 进行 计 票 , 并 由公 证 机 关 对其 计 票 过 程 予以 公 证 ; 如监 督 人 经 通知 但拒绝到 场监 督,则 大 会 召集人可 自行 授权 3 名计 票人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对其 计票 过程予 以公 证。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的生 效、 公告 、备 案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召集人应 当按 照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应 当执 行 生 效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按 照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 的信息 披露 规则在 指 定媒体 公告 。 10 、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另 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上 述 1 至 9 中 关 于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 表决 条 件 等 规定 , 凡 是 直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的 部 分 , 如 将来 法 律 法 规或 监 管 规 则 修改 导 致 相 关内 容 被 取 消或 变 更 的 , 经 与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一 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提 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部 分 内 容 进行 修改和 调整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三) 基金 合同 解除 和终 止的事 由、 程序 1 、基 金合 并 (1) 基金 合并 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 如发 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 商一致, 可以决 定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合并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6 1 )连 续3 个月 平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100 人 的; 2 )连 续3 个月 平均 基金 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 括但不 限于本基金吸收合 并其他 基金、本基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合并、 本 基 金 与 其 他基 金 合 并 为新 的 基 金 等 方式 。 本 基 金吸 收 合 并 其 他基 金 时 , 其他 基 金 终 止, 本 基 金 存 续 ;本 基 金 被 其他 基 金 吸 收 合并 时 , 其 他基 金 存 续 , 本基 金 终 止 ;本 基 金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为 新的 基金 时,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均 终止 。 (2) 基金 合并 的实 施方 案 1 )基 金合 并公 告 ①基金管理人应就本 基金 合并事宜,依照相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 投资人披 露 合 并 后 基 金的 法 律 文 件, 明 确 实 施 安排 , 说 明 对现 有 持 有 人 的影 响 , 并 报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或更 新基 金申 请材 料。 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 并实 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 工作 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 宜进 行提示性 公告。 ③为了保障现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基金 管理 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 合理 时间内暂 停本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业务 。 2 )基 金合 并业 务的 规则 ①基金管理人应在有 关基 金合并的公告中,说 明对 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 方式 及基金合 并操作 的具 体起 止时 间, 并提示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基 金合 并前 的指 定期 限内 (该 期限 不 少于二 十个 工作 日, 具体 期限在 公告 中列 明, 以下 简称指 定期 限) 可行 使选 择权。 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指定 期限内 可行 使的 选择 权包 括: a. 赎回 其持 有的 本基 金份 额; b.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可 接 受 转 换 转 入 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c. 继续 持有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d.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公 告的 其他选 择权 。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就其 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 部分 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 述任 一一项选 择权。 ④除以下⑤所述情形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 定期 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 或转换转 出 本 基 金 份 额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免 除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赎 回 或 转 换 时应 支 付 的 赎回 费 或 转 换费 (包括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补 差,下 同) 等交 易费 用。 ⑤在指定期限内, 本基金 可以开放申购及/ 或转 换 转入 业 务 , 但 对 该 等申 购 及/或转换 转 入 的 份 额 ,如 其 在 指 定期 限 内 再 赎 回或 转 换 转 出的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 不 予免 除 相 应 的赎 回费或 转换 费等 交易 费用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7 ⑥指定期限届满,基 金份 额持有人没有做出选 择的 ,视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 择继续持 有基金 合并 后的 基金 份额 。 (3) 基金 合并 导致 本基 金 终止并 清算 时, 由此 产生 的清算 费用 由本 基金 财产 承担。 (4) 基金 合并 后的 投资 管 理 本基金 吸收 合并 其他 基金 的,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将 按本基 金合 同约 定保 持不 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的,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 将按照其他基金基金 合同 的约定执 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 并为 新基金的,本基金的 投资 管理按照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协商一 致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策略 、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 等执 行。 5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应就基 金合 并事宜 协商 一致,并 按照 本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具 体实施 ,且 无需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批 准。 2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 内容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审议的,基金 合同 变更的 内 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同意 。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定, 变更内容无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 ,基 金合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按照 规定 进行 公告 。 3 、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本基 金合 同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基 金管理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管理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务 。 (3) 本基 金被 其他 基金 吸 收合并 或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为新 基金 的。 (4)基 金托管 人因解 散、 破产、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 基金 托管人 的职 务,而 在 6 个月 内无 其他 适当 的托 管机构 承接 其原 有权 利义 务。 (5)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 他情形 (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情况 。 4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相关的 中介 服务机 构组 成。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8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发 布相 关公 告。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5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 )制 作清 算报 告。 7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 )聘 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9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0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 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5 、本基 金被其 他基金 吸收 合并或本 基金 与其他 基金 合并为新 基金 引起本 基金 基金合 同 终 止 的 , 本 基金 财 产 应 清理 、 估 价 , 但可 根 据 届 时有 效 的 相 关 规定 , 基 金 财产 不 予 变 现和 分配。 本基 金的 债权 债务 由合并 后的 基金 享有 和承 担。本 基金 清算 的其 他事 项按照 《 基金 合 同》的 相关 约定 执行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 立、 内容、履行和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协 商 、 调 解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通 过 协 商 、 调解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 均有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19 权 将 争 议 提 交中 国 国 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 按 照中 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 仲 裁 委员 会 届 时 有效 的 仲 裁 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 是 终 局 的, 对 各 方当 事人 均 有 约 束力 , 仲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 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 合同 的方 式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资 者在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销 售机 构的 办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0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中国 (上 海) 自由 贸易试 验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53 层09-1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设立日 期:1999 年3 月 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5215588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 长期 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券 ; 买 卖 政府 债 券 、 金融 债 券 ; 从 事 同业 拆 借 ; 买卖 、 代 理 买 卖外 汇 ; 从 事银 行 卡 业 务 ;提 供 信 用 证服 务 及 担 保; 代 理 收 付 款 项及 代 理 保 险业 务 ; 提 供 保管 箱 服 务 ;经 中 国 银 行 业监 督 管 理 机构 等 监 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监督 与核 查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1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 包括 创业板 、中 小板 股票 及其 他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发行 的股 票 ) ,债券 ( 国债 、金 融债 、 企业 (公 司 ) 债 、次 级债 、 可转换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 央行 票据、 短期 融资 券、 超短 期融资 券、 中期 票据 等) 、资产 支持 证券 、 债 券 回 购 、 银行 存 款 等 固定 收 益 类 资 产, 股 指 期 货、 权 证 ,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 程序后,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30%-95% ; 在 扣 除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交 易 保 证 金后 , 基 金 保 留的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 内 的 政 府债 券 不 低 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其中现 金不包括 结算 备付金 、存 出保证金 、应 收申购 款等 ;股指期 货、 权证及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比例 符合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构 的规 定。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投资 、融资 比 例进行 监督 。基 金托 管人 按下述 比例 和调 整期 限进 行监督 : 1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40 %。 4 )本 基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的 比例 范围 为30% ~95% 。 5 )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6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7 )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 模 的10 %。 8 )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 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间 ,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 应在 评 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基金 资产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本 基金 所申报 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10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11 ) 本基 金持 有的 所有 流 通受限 证券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 通受限 证券,其公允价值 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经基金管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协商 , 可 对 以上 比 例 进 行 调整 ; 因 流 通受 限 证 券 价 格波 动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上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2 市 公 司 合 并 等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控 制 的 因素 导 致 上 述比 例 被 动 超 标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当 停止 主动买 入流 通受 限证 券并 在流通 受限 期结 束后 卖出 流通受 限证 券。 12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股指 期货 合约价 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3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 市值 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 值的20% 。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 照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 求的 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 所报告所 交易和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合 约情况 、交 易目 的及 对应 的证券 资产 情况 等。 15 ) 本基 金所 持有的 股票 市值和 买入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95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 不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合 约的 成交 金额 不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 本基 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应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 在一 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其中 现金不 包括 结算备付 金、 存出保 证金 、应 收申 购款 等。 18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且在 本基金 托管 人处 托管 的全 部开放 式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 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 的 15% ; 本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 且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托 管的 全 部 投 资组 合 持 有 一 家上 市 公 司 发行 的 可 流 通 股票 , 不 得 超过 该 上 市 公司 可流通 股票 的30% 。 19 ) 本基 金主 动投 资于 流 动性受 限资 产的 市值 合计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因证 券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股票 停 牌 、 基 金规 模 变 动 等基 金 管 理 人 之外 的 因 素 致使 基 金 不 符合 本款所 规定 比例 限制 的, 本基 金 管理 人不 得主 动新 增流动 性受 限资 产的 投资 。 20 ) 本基 金与 私募 类证 券资 管产品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主体 为交 易对 手开 展逆回 购 交易的 ,可 接受 质押 品的 资质要 求应 当与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资 范围 保持 一致 。 21 ) 若本 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新品 种的 ,相 关比 例参照 基 金合同 及监 管机 构的 有关 规定执 行。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 股指期 货投资之前,应与 基金托 管人就股指期货开 户、清 算、估值、 交收等 事宜 另行 具体 协商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3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 合同 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制进 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 规定 为 准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除第 (8)、 (17) 、 (19 ) 、 (20 ) 项 外,因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 模变 动、股 权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 对价 等 基 金 管理 人 之 外 的 因素 致 使 基 金投 资 比 例 不 符合 上 述 规 定投 资 比 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本托 管协 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 款 基 金投 资 禁 止 行为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通 过 事 后 监 督方 式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 与其有其 他 重 大 利 害关 系 的 公司 发行 的 证 券 或承 销 期 内承 销的 证 券 , 或者 从 事 其他 重大 关 联 交 易的 , 应 当 遵 循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利 益 优 先 的 原则 , 防 范 利益 冲 突 , 符 合国 务 院 证 券监 督 管 理 机构 的规定 ,并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4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基 金 投 资运 作 之 前 向 基金 托 管 人 提供 符 合 法 律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的 、 经 慎 重选 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 对 手 名单 , 并 约 定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用 的 交 易 结算 方 式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严格 按 照 交 易 对手 名 单 的 范围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易 对 手 。 基金 托 管 人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按 事 前 提供 的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交 易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以 每半 年 对 银 行间 债 券 市 场 交易 对 手 名 单及 结 算 方 式进 行 更 新 , 新 名单 确 定 前 已与 本 次 剔 除 的交 易 对 手 所进 行 但 尚 未 结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议 进 行 结 算 。 如基 金 管 理 人根 据 市 场 情 况需 要 临 时 调整 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交 易 对手 名 单 及 结算 方式的,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 易对 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 交易,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易 对 手 不 履行 合 同 而 造 成的 纠 纷 及 损失 , 基 金 托 管人 不 承 担 由此 造 成 的 任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失 。 因 交 易对 手 违 约 给 基金 资 产 造 成损 失 的 , 由 基金 管 理 人 负责 向 违 约 方进 行 追 偿 ; 违 约方 在 基 金 托管 人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确 定 的时 间 内 未 进 行赔 偿 或 赔 偿不 足 以 弥 补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承 担 相 应损 失 。 基 金托 管 人 则 根 据银 行 间 债 券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进 行 监 督 。如 基 金 托 管 人事 后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按 照 事 先 约定 的 交 易 对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及 时 提 醒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不承 担 由 此 造成 的任何 损失 和责 任。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投资 流 通受限 证券 进行 监督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4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 证券,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 基金 投资流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例 , 制 订 严格 的 投 资 决 策流 程 和 风 险控 制 制 度 , 防范 流 动 性 风险 、 法 律 风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基 金 管 理 人是 否 遵 守 相 关制 度 、 流 动性 风 险 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等的 情况 进行 监督 。 (1)本 基金投 资的受 限证 券须为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非公开 发行 股票、 公开 发行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等 在 发 行 时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 的 可交 易 证 券 , 不包 括 由 于 发布 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时 停 牌 的 证券 、 已 发 行 未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质 押 券 等 流通 受 限 证 券。 本基金 不投 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期 不明 确的 证券 。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限 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 券应 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 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 的落实和 协 调 , 并 确保 基 金 托管 人能 够 正 常 查询 。 因 基金 管理 人 原 因 产生 的 受 限证 券登 记 存 管 问题 , 造 成 基 金 托 管人 无 法 安 全保 管 本 基 金 资产 的 责 任 与损 失 , 及 因 受限 证 券 存 管直 接 影 响 本基 金安全 的责 任及 损失 ,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 金管理 人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 票, 应制订 流动 性风险处 置预 案并经 其董 事会批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应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因 投 资 受限 证 券 需 要解 决 的 基 金 投资 比 例 限 制失 调 、 基 金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相 关 损 失 的应 对 解 决 措 施, 以 及 有 关异 常 情 况 的 处置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首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投资 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 险负 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 积极有效 的 措 施 , 在 合理 的 时 间 内有 效 解 决 基 金运 作 的 流 动性 问 题 。 如 因基 金 巨 额 赎回 或 市 场 发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因 而 导 致 基金 现 金 周 转 困难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处 理 并 承 担相 应 责 任 。对 本 基 金 因 投资 受 限 证 券导 致 的 流 动 性风 险 , 基 金托 管 人 不 承担 任 何 责 任 。如 因 基 金管 理人 原 因 导 致本 基 金 出现 损失 致 使 基 金托 管 人 承担 连带 赔 偿 责 任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由 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 管理人 应至 少于投资 前三 个工作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面 资 料 , 并保 证 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 供 的有 关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有 关 资料 如有调 整,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提 供调 整后 的资 料。 上述书 面资 料包 括但 不限 于: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发行 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的 批准 文件 。 2 )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有关 发 行数量 、发 行价 格、 锁定 期等发 行资 料。 3 )非公 开发行 股票发 行人 与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 责任公 司签 订的 证券 登记 及服务 协议 。 4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 量、 价 格、总 成本 、账 面价 值。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5 (4)基 金管理 人应在 本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后 两个交易 日内 ,在中 国证 监会指 定 媒 体 披 露 所 投资 非 公 开 发行 股 票 的 名 称、 数 量 、 总成 本 、 账 面 价值 , 以 及 总成 本 和 账 面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 、锁定 期等 信息 。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 限证券 比例如违反有关限 制规定 ,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 及时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规定有 权对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以下 事项 监督 : 1 )本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时 的法律 法规 遵守 情况 。 2 )在基 金投资 受限证 券管 理工作方 面有 关制度 、流 动 性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立 与完善 情 况。 3 )有 关比 例限 制的 执行 情 况。 4 )信 息披 露情 况。 (6) 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 投资受 限证 券有 新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 应 收资 金 到 账 、 基金 费 用 开 支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相 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 中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 等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7 、基金 托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 述事 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 投资 运作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 以电 话提 醒或书 面提 示等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积极 配 合 和 协 助基 金 托 管 人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 书 面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工 作 日 前 及时 核 对 并 以 书面 形 式 给 基金 托 管 人 发 出回 函 , 就 基金 托 管 人 的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举 证 , 说 明违 规 原 因 及 纠正 期 限 , 并保 证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及 时 改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 基金 托 管 人 有权 随 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 行 复查 , 督 促 基 金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8 、基金 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执 行 核 查 。对 基 金 托 管 人发 出 的 书 面提 示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在 规定 时 间 内 答复 并改正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的 要 求 需 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送 基 金 监 督报 告 的 事 项 ,基 金 管 理 人应 积 极 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9 、若基 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指 令违 反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 由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 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期 纠 正 , 并将 纠 正 结 果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 基 金 管 理人 无 正 当 理由 , 拒 绝 、阻 挠 对 方 根 据本 托 管 协议 规定 行 使 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 段 妨 碍对 方进 行 有 效 监督 ,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6 (三)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履行托 管职 责情况 进行 核查,核 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金 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 复 核 基金 管 理 人 计算 的 基 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 值 、 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指 令 办 理 清算 交 收 、 相 关信 息 披 露 和监 督 基 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2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 基金财 产、 未对基金 财产 实行分 账管 理、未 执 行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 基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基 金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 时核 对并 以 书 面 形式 给 基 金管 理人 发 出 回 函, 说 明 违规 原因 及 纠 正 期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期 限 内 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管 理 人有 权 随 时 对通 知 事 项 进行 复 查 , 督 促 基金 托 管 人 改正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积 极 配合 基 金 管 理 人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限 于 : 提 交 相 关资 料 以 供 基金 管 理 人 核 查托 管 财 产 的完 整 性 和 真 实性 , 在 规 定时 间 内 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纠 正 , 并 将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 阻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议 规 定 行 使监 督 权 , 或 采取 拖 延 、 欺诈 等 手 段 妨 碍对 方 进 行 有效 监 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警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基 金托管 人按照 《基 金合同》 和本 协议的 约定 保管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 。 基 金 托管 人 未 经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指令 , 不 得 自 行运 用 、 处 分、 分 配 本 基金 的任何 资产 ( 不包 含基 金托 管人依 据中 国结 算公 司结 算数据 完成 场内 交易 交收 、托管 资产 开 户银行 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费 等费 用) 。 (6)对 于因为 基金投 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产 没 有 到 达基 金 账 户 的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措 施 进 行 催收 。 由 此 给 基金 财 产 造 成损 失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负责 向 有 关 当事 人追偿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基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7)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托管基 金 财产。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7 2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基 金托管 人可以 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 业机构 开立 基金的银 行账 户,并 根据 基金管 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 使用 。 (2)基 金银行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假 借 本 基 金的 名 义 开 立 任何 其 他 银 行账 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 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银 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4)在 符合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件下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通过基 金托 管人专 用账 户办理 基 金资产 的支 付。 3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 金托管 人在中 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为基金 开 立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仅限 于满足 开展 本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出 借 或 未经 对 方 同 意 擅自 转 让 基 金的 任 何 证 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 用 基 金 的任 何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3)基 金证券 账户的 开立 和证券账 户卡 的保管 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 ,账户 资产 的管理 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基 金托管 人以基 金托 管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备 付 金 账 户 , 并代 表 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 成 与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的一 级法 人 清 算 工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予 以 积 极 协助 。 结 算 备 付金 、 交 易 保证 金 等 的 收 取按 照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5)若 中国证 监会或 其他 监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 若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人 比 照 上 述关 于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4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中国 人民 银行 、银行 间市 场登 记结 算机 构的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间 市 场 登 记结 算 机 构 开 立债 券 托 管 账户 , 持 有 人 账户 和 资 金 结算 账 户 , 并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行 间 市 场 债券 的 结 算 。 基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 共同 代 表 基 金签 订 全 国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债券 回购 主协 议。 5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因 业务发 展需要 而开 立的其他 账户 ,可以 根据 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户 按有 关规 定使 用并 管理。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8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 实物 证券、银行存款开户 证实 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 人存放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保 管 库 , 也可 存 入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 、银行 间市场 清算 所股份 有限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心 的代保 管库,保管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持 有 。 有价 凭 证 的 购买 和 转 让 , 由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共同办 理。 基金 托管 人对 由基金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 际有效 控制 的资 产不 承担 保管责 任。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 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署 的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 同 的 原 件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 财 产有 关 的 重 大 合同 包 括 但 不限 于 基 金 年度 审 计 合 同 、 基金 信 息 披 露协 议 及 基 金 投资 业 务 中 产生 的 重 大 合 同, 基 金 管 理人 应 保 证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至 少各 持 有 一 份 正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在 重 大 合 同签 署 后 及 时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大 合 同 传 真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在 三 十个 工 作 日 内 将正 本 送 达 基金 托 管 人 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期限 为《 基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 去负债 后的 金额。基 金份 额净值 是按 照每个 交 易日闭市 后, 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量计 算,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交易 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暂 停估 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 个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2 、基 金资 产估 值方 法和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 应收款项、股指期货 其它 投资等资 产及负 债。 (2) 估值 方法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A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估 值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 发行 机 构 发 生影 响 证 券 价 格的 重 大 事 件的 , 可 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29 B 、交易 所上市 实行净 价交 易的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未 发 生重 大 变 化 , 按最 近 交 易 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易 日 后 经 济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变 化 的 , 可参 考 类 似 投 资品 种 的 现 行市 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 素 , 调整 最 近 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C 、交易 所上市 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估 值 日 没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未 发 生 重 大变 化 , 按 最 近交 易 日 债券 收盘 价 减 去 债券 收 盘 价中 所含 的 债 券 应收 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 行 估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后 经 济 环 境发 生 了 重 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 的 现 行 市价 及 重 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D 、交易 所上市 不存在 活跃 市场的有 价证 券,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采 用 估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 价 值 , 在估 值 技 术 难 以可 靠 计 量 公允 价 值 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A 、送股 、转增 股、配 股和 公开增发 的新 股,按 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 估值方 法估 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B 、首次 公开发 行未上 市的 股票、债 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C 、首次 公开发 行有明 确锁 定期的股 票,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上 市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方 法 估 值 ;非 公 开 发 行 有明 确 锁 定 期的 股 票 , 按 监管 机 构 或 行业 协 会 有 关规 定 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期 货 合约 , 一 般 以 估 值 当日 结 算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当 日 无结 算 价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程序 及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或 者 未能 充 分 维 护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时 , 应立 即 通 知 对方 , 共 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0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负责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 就与本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问 题 , 如 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等 基 础 上 充分 讨 论 后 , 仍无 法 达 成 一致 意 见 的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3)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按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估值 方法 进 行 估 值 ,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3 、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的 处 理方式 (1)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 点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 错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现 错误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立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当发生 净值 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 损失 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 行赔 付, 基金 管理人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当 事人 追偿 。 (2)当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差错给基 金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需要进 行赔 偿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根 据 实 际 情 况界 定 双 方 承担 的 责 任 , 经确 认 后 按 以下 条 款 进 行赔 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双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充 分 讨 论 后, 尚 不 能 达 成一 致 时 , 按基 金 管 理 人 的建 议 执 行 ,由 此 给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财产 造成 的损失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付 。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 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 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金托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程 提 出 疑 义或 要 求 基 金 管理 人 书 面 说明 , 基 金 份 额净 值 出 错 且造 成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应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 规 定对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赔 偿金 , 就 实 际向 投 资 者 或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金 额 ,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 金托 管 人 按 照管 理 费 和 托 管费 的 比 例 各自 承 担 相 应的 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净值 的 计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重 新 计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致 时 , 为 避免 不 能 按 时 公布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 情 形 ,以 基 金 管 理人 的 计 算 结果 对外公 布, 由此 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申 购或 赎回 金额 等) ,进而 导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计 算 错 误 而引 起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和基 金 财 产 的 损失 , 由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赔 付。 (3)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由于 证券 、期 货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误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 金 托 管 人虽 然 已 经 采 取必 要 、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错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1 误 的 , 由 此 造成 的 基 金 资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免 除 赔 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或 减轻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由于 各自 技术系 统设 置而产生 的净 值计算 尾差 ,以基 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 述内容 如法律 法规 或者监管 部门 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果行 业另 有通行 做 法,双 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原则 进行 协商 。 4 、暂 停估 值与 公告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 券交易 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而基 金管 理人为 保障 投资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延 迟 估 值 ;如 果 出 现 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属 于 紧 急 事 故的 任 何 情 况, 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不 能出 售或 评估 基金 资产时 ; (4)当 前一估 值日基 金资 产净值 50% 以 上的资 产出 现无可参 考的 活跃市 场价 格且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仍 导致 公 允 价 值存 在 重 大 不 确定 性 时 , 经与 基 金 托 管 人协 商 确 认 后,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暂 停基 金估 值; (5)中 国证 监会 和《 基金 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5 、基 金会 计制 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6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 会计 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 报告。基金管理人独 立地 设置、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金 的 全 套 账册 。 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对 会 计处 理 方 法 存在 分 歧 , 应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处 理 方 法 为准 。 若 当 日 核对 不 符 , 暂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 账 的 原 因而 影 响 到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7 、基 金财 务报 表与 报告 的 编制和 复核 (1)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 报表 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财 务报表 后,进行独立的复 核。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 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 核时间 安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 日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 在上 半年结 束之 日起60 日 内完 成基金 半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在 每年 结束 之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告 的编 制。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2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 基金合 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当 期季 度报 告、半 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2) 报表 的复 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 成报 表编制,将有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复 核 过 程 中 , 发现 双 方 的 报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 因 , 进 行 调整, 调整 以国 家有 关规 定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8 、基金 管理人 应在编 制季 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之前 及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供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基 础数据 和编 制结 果。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 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至少 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基 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 制 和 保管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按 相关 法 规承担 责任 。 在基金托管人要 求或 编 制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送 交 基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或 延 误 提 供, 并 保 证 其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 将 所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用 于 基 金 托 管业 务 以 外 的其 他 用 途 , 并应 遵 守 保 密义 务 ,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或有 权机 关另 有要求 的除 外。 (七)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 相关 的争议,双方当事人 应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 能 解 决 的 ,任 何 一 方均 有权 将 争 议 提交 中 国 国际 经济 贸 易 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地 点 为 北 京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经 济 贸 易 仲裁 委 员 会 届 时有 效 的 仲 裁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是 终 局 的 ,对 当 事人 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由 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 当事 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 忠实、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 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商 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修 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基 金托 管协议 应按 照规 定报 中国 证监会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出 现 的情形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 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3 (4) 发生 法律 法规 、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财 产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相关的 中介 服务机 构组 成。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负 责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 按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的有 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 算。基金 财产清 算程 序主 要包 括: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出 现 时,发 布相 关公 告。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成立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财 产。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4 )参 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5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6 )制 作清 算报 告。 7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8 )聘 请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9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10 )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 11 )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 用,清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 3)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5)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的 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 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 务所 审计,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4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 收合 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 金合 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 金基 金合同终 止 的 , 本 基 金财 产 应 清 理、 估 价 , 但 可根 据 届 时 有效 的 相 关 规 定, 基 金 财 产不 予 变 现 和分 配。本 基金 的债 权债 务由 合并后 的基 金享 有和 承担 。本基 金清 算的 其他 事项 参照按 照 《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执 行。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5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 金份 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 的服 务,并将根据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需 要和市 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服 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如 下: (一) 资料 寄送 1 、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 1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寄 送开户 确认 书和 交易 对账 单。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 1-3 季度结束 后向 定制纸 质对 账单且在 季度 内有交 易的 投资者 寄 送季度对 账单 ,在每 年第 4 季度结 束后 向定制 纸质 对账单且 季度 内有交 易或 最后一个 交易 日 仍 持 有 份 额的 投 资 者 寄送 年 度 对 账 单; 每 月 向 定制 电 子 对 帐 单服 务 的 份 额持 有 人 发 送电 子对帐 单。 3 、由于 投资者 提供的 邮寄 地址、手 机号 码、电 子邮 箱不详、 错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 投 递 差 错 、 通讯 故 障 、 延误 等 原 因 有 可能 造 成 对 账单 无 法 按 时 或准 确 送 达 。因 上 述 原 因无 法 正 常 收 取 对账 单 的 投 资者 , 敬 请 及 时通 过 本 公 司网 站 , 或 拨 打本 公 司 客 服热 线 查 询 、核 对、变 更您 的预 留联 系方 式。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 销售机 构为投资者提供定 期定额 投资服务。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计划,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销 售 渠 道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则 另 行 公 告。 (三)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净 值短 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供 基金净值短信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可通 过拨 打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00-8800 (免 长途 电话费 ) 、(010)85712266 ,也可 通过 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四) 在线 服务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jsfund.cn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还可 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 基金 交易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 和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 管理 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 金管 理人的各类信息,包 括基 金的法律 文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6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 个人 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 直销 交易业务。个人和机 构投 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 人网 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 理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 方式 修改、账 户资 料修改 、交 易密 码修 改、 交易申 请查 询和 账户 资料 查询等 各类 业务 。 (五) 咨询 服务 1 、投资 者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如果想 了解 申购与 赎回 的交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基 金 产品与 服务 等信 息, 可拨 打基金 管理 人全 国统 一客 服电话 :400-600-8800 ( 免长途 电话 费) 、 (010)85712266 ,传 真: (010)65182266 。 2 、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7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8 年10 月4 日至 2019 年4 月4 日, 本基 金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报 》。 序号 临时报 告名 称 披露时 间 备注 1 关于增 加万 家财 富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转 换业 务及 参加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8 年 11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 加“ 百度 百盈 ”为 嘉实旗 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开 展定 投业 务及 参加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3 关于增 加阳 光人 寿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8 年 12 月 10 日 含本基 金 4 关于增 加大 连网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4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 加奕 丰基 金为 嘉实 旗下基 金代 销机 构并 开展定 投、 转换 业务 及参 加费率 优惠 的公 告 2019 年 1 月 28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嘉 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参与 嘉实 财富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9 年 3 月 8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8 二十五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及基 金代销机构住所,投 资者 可在营业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也 可 按 工本 费 购 买 复 印件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保 证 其所 提 供 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嘉实泰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139 二十六 、备查文件 (一) 备查 文件 1 、经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的 泰 和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的文 件 2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3 、《 嘉实 泰和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6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备查 文件 的存 放地 点和投 资者 查阅 方式 1 、存 放地 点: 《 基金 合同 》 、 《 托管 协议》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2 、查 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9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