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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纯债C(519060)

海富通纯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海 富 通 纯 债 债 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更 新 招募说明书 (2019 年第 1 号) 基金管 理人 :海富 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重要提 示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13 年 11 月 20 日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 会 证监许 可 【2013 】1463 号文准予 注 册募集 。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4 年 4 月2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类型为 契约型开放式 。 本招募说 明书是 对原《 海富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 金 管 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 回 时 , 所 得 或 会 高于或低于 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 理 风 险 , 本 基 金 的 特 定 风 险 等 等 。 本 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 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 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 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 大 数 量 的 买 入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属 于债券 型基金 ,预期收 益和预 期风险 高于货币 市场基 金,低 于股票 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产品。


本基金的 业绩比 较基准 为中证全 债指数 ,但本 基金的收 益水平 有可能 不能达 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 投资人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资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 投资人 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4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19 年 3 月31 日。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一部 分


绪言 ............................................................... 1 第二部 分


释义 ............................................................... 2 第三部 分


基金 管理 人 ......................................................... 7 第四部 分


基金 托管 人 ........................................................ 18 第五部 分


相关 服务 机构 ...................................................... 20 第六部 分


基金 的募 集 ........................................................ 43 第七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 44 第八部 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 45 第九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 57 第十部 分


基金 的业 绩 ........................................................ 68 第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71 第十二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 72 第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77 第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费用 和税收 ................................................ 79 第十五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2 第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 83 第十七 部分


风 险揭 示 ........................................................ 89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3 第十九 部分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8 第二十 部分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9 第二十 一部分


其他 披露 事项 ................................................. 122 第二十 二部 分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 124 第二十 三部分


备查 文件 ..................................................... 125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 海 富 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公开 募集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金 流动 性风 险管理 规定》 (以 下简 称“《 流动性 规定 》” )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以及《 海富 通纯 债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海 富 通 纯 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 金合 同:指 《 海 富通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海 富通 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指《 海 富通 纯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海富 通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同年 6 月1 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同年 7 月1 日实 施 并于2012 年6 月 19 日修订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实施细则》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05 年7 月27 日发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布并施行的 《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 14、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 年 7 月 27 日发布并施 行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 指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9 、机构投资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1 、投资人:指个人 投 资 者 、机构投资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 及 法 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 会员单位: 指具有 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 理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5、 销售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6、 场内: 指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7、 场外: 指通过 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开放式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8、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0、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 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业务规则》 :指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6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 金份额 :指 从本类 别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而不 收取 认购/ 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8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9、《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 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2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 招 募 说 明 书 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第三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 金管理 人概 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4 月18 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股 权 结 构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1% 、 法 国 巴 黎 资 产 管 理 BE 控 股 公 司 49% 。 二 、主 要人员 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 仓 兵 先 生 ,董事 长 。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 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0 月至 2019 年 3 月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 年10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5 月至2019 年3 月 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长。2019 年3 月至2019 年4 月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 年4 月起 任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任 志 强 先 生 , 董 事 , 总 经 理 , 硕 士 。 曾 任 南 方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 副 总 经 理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 ,华宝兴业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 公司董事长。2017 年 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 年3 月至2018 年7 月兼任上海富诚海 富通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 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2019 年1 月起兼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 淑 琨 先 生 , 董 事 , 管 理 学 博 士 。 历 任 南 京 大 学 副 教 授 ,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 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 芮 政 先 先 生 , 董 事 , 理 学 学 士 。 历 任 上 海 警 备 区 教 导 大 队 训 练 处 教 员 , 上 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室专 务、二科副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开发部劳资科科长、干部科 科长、总经理助理兼干部科科长,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 理。2008 年 10 月起担 任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4 年 11 月 起至今任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5 年11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纪委委 员,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 12 月起兼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Ligia Torres ( 陶 乐 斯 ) 女 士 ,董事,法国与墨西哥双重国籍,双硕士学 位,曾 任职 于东方 汇理 银行、 渣打 银行和 欧洲 联合银 行,1996 年加 入法国 巴黎 银行集团工作,2010 年3 月至2013 年6 月 任法国巴黎银行财产管理部英国地区 首席执行官,2010 年10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银行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2013 年 7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 CEO 。 Alexandre Werno( 韦历山)先生,董事,法国 籍 ,金融硕士学位。2007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在法 国兴业投资银行全球市场部任执行董事、中国业务开发负 责人职务;2013 年 5 月至 2017 年 11 月先后 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高级顾问、常务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11 月至今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亚洲有 限公司亚太区战略合作总监。 张 馨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财 金 系 教 授 及 博 士 生 导师、副院长兼系主任、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院长。2011 年1 月至今退休。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杨 文斌( Philip YOUNG Wen Binn) 先生 ,独立 董事,管理学硕士(MBA)。 历任美 国大陆银行 (芝加哥,台北) 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 (台湾) 资本市场 经理,国际投资信托 (台湾) 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 (香港) 副总经理,日本 野村资产管理 (香港) 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监,日本万通人寿 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总监。2006 年 7 月 至 2009 年 4 月任中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 年 4 月至 2012 年 11 月任太平洋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 刘 正 东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法 律 硕 士 。 历 任 上 海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铁 路 运 输 分 院 助理检察员,上 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 年 1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上海 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18 年 6 月起至今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 务所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 陈 静 女 士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财 务 部 干 部 , 中 外 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 (现普华永道) 审计师, 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高 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总经 理。2014 年5 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 2、监事会成员 曹 志 刚 先 生 , 监 事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历 任 海 通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8 年 3 月至 今任稽核部 副总经理。2016 年11 月起至今任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海 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Bruno Weil ( 魏海 诺) 先 生 , 监事,法国籍, 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负 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洲 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巴 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俞涛先生,监事,博士,CFA。先 后就职 于上 投摩根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摩 根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曾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总 监。2012 年11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与创新总监。2015 年 12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胡 正 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先 后 就 职 于 成 都 机 车 车 辆 厂 、 四 川 省 证 券 股 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 年7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奚 万 荣 先 生 , 督 察 长 , 经 济 学 硕 士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非 执 业 会 员 。 历 任海南 省建 行秀英 分行 会计主 管, 海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内部审 计,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 监 事 、 监 察 稽 核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 。 2015 年7 月起,任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15 年7 月至2018 年7 月 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上 海富诚海富 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陶 网 雄 先 生 ,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上 海中土 实业 发展公 司主 管会计 、海 通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财 务副经 理。2003 年 4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 年4 月 至2006 年4 月任公司 财务部负责 人,2006 年 4 月起任 财务总监。2013 年 4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8 年7 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 树 方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博 士 。 历 任 山 东 济 宁 市 财 政 贸 易 委 员 会 副 科 长 ,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 年 6 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 年11 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何 谦先 生 , 硕士。 历任 平安银行资金交易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交 易员,2014 年6 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海富通货币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0 月兼任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起任海 富通纯债债券、 海富通双福债券 (原海富通双福分级债券) 及海富通货币基金经 理。2016 年 9 月起兼 任海富通集利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起 兼任海富通添 益货币基金经理。2018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聚丰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张 靖爽 女士 , 硕士。 历 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0 月任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海富通双利债券基金经理。2016 年 7 月起兼 任海富通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6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纯债债券基金经理。 2017 年8 月起兼任海富通瑞福一 年定开债券和海富通瑞祥一年定开债券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起兼 任海富通融 丰定开债券基金经理。 2018 年11 月起兼任海富通鼎丰定开债券的基金经理。 2019 年5 月起兼任海富通新内需混合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凌超先生,任职时间为2014 年4 月至2016 年1 月。 赵恒毅先 生,任职时间为 2015 年 12 月至 2016 年 4 月。谈云飞女士 ,任职时间 为2016 年4 月至2017 年6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常设委员有: 任 志 强 , 总 经 理 ; 胡 光 涛 , 总 经 理 助 理 ; 王 智慧,总经理助理;孙海忠,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杜晓海,量化 投资部 总监; 王金 祥, 研究部 总监; 陈轶 平, 固定收 益投资 副总 监; 赵赫, 年金 权益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总经理担任。 讨 论 内 容 涉 及 特 定 基 金 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 金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谨 慎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 格的人 员进 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外 ,不 得利 用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8.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 计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记 录和 其他 相关 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 基金 投资 人 提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 在规定 时间 发出 ,并 且保 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 散、 依法 被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 金托 管人 按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 委托第 三方 处 理 时, 应 当对第 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 理人 在募 集期 间 未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 金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从 事 违 反 《 基 金 法 》 的 行 为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9)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活动;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 内 容 、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或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 谨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 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 任职 期间知 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 金管理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所 有 部 门 和 岗 位 , 渗 透 各 项 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需 要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3 )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 任 何 制 度 的 建 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 ) 有 效 性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是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 及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应 与 现 代 科 技 的 应 用 相 结 合 , 充 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 适 时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订 应 具 有 前 瞻 性 , 并 且 必 须 随 着 公 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 定 量 与 定 性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内 部 控 制 指 标 体 系 , 使 内 部 控 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 )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公 司 内 部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设 置 应 当 权 责 分 明 、 相 互 制 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 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 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合 规 性 制 度 、 稽 核 监 察 制 度 、 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 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 本管理 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 论 通 过 和 总 经 理 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 督 察 长 , 管 理 层 设 立 独 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 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 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 风险管理委 员 会 制 定 风 险 管 理 的战略 和 政策,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 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 管 理 , 防 范 、 化 解 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性制度由监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 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性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监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 营 销 、 公 司 财 务 与 投 资 管 理 、 基 金 会 计 、 信 息 披 露 、 行 政 管 理 、 电 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制度。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第四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本 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 元 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二、基 金托 管部门 及 主 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 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 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 历,60 % 以 上 的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学 位 或 高 级 职 称 。 为 给 客 户 提 供 专 业 化 的 托 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 投 资 基 金 、 基 金 ( 一 对 多 、 一 对 一 )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QFII 、RQFII 、 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 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 门 类 齐 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 、基 金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截至2019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710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 金 670 只,QDII 基金 4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FOF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 规 范 运 作 、 稳 健 经 营 ” 的 原 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 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 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 ,中 国银 行 连续聘 请外 部会 计会 计 师事务 所开 展托 管业 务 内部 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 际主 流 内控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 意见的 审阅 报告 。2017 年, 中 国 银 行 继 续 获 得 了 基 于 “ISAE3402 ”和“SSAE16 ” 双 准 则 的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 中国银行托管 业 务 内 控 制 度 完 善 , 内 控 措 施 严 密 , 能 够 有 效 保 证 托 管 资 产 的 安 全。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报告。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第五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 构 一 、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1 、直 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3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暴潇菡 电话:021-38650797、38650799 传真:021-33830160 、33830161 2 、其 他 销售 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联系人:陈洪源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联系人:王菁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88 联系人:李慧网址:www.icbc.com.cn (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 平中路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联系人:包静 网址:www.jnbank.com.cn (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联系人:赵杨 网址:bank.pingan.com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F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联系人:朱雅葳 网址:www.gtja.com (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 华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网址:www.95579.com (10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05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谭磊 网址:jijin.txsec.com (11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姚巍 网址:www.ebscn.com (12 )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许曼华 网址:www.zts.com.cn (13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14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联系人:罗艺琳 网址:www.zszq.com (15 )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16-2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联系人:周驰 网址:stock.pingan.com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16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 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客服电话:4006662288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17 ) 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18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联系人:邵珍珍 网址:www.shzq.com


(19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表人:姜志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40-4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e5618.com (20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4008895523 联系人:陈飙 网址:www.swhysc.com (21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或4008888108 联系人:许梦园 网址:www.csc108.com (22 )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网址:www.cgws.com (23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联系人:郭静 网址:www.cfzq.com (24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8 层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王少立 网址:www.cicc.com (25 ) 西藏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联系人:付佳 网址:www.xzsec.com (26 ) 财达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23-26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8888 联系人:李卓颖 网址:www.s10000.com (27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联系人:王婧 网址:www.tpyzq.com (28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王一通 网址:www.cs.ecitic.com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29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联系人:刘晓明 网址:www.zxwt.com.cn (3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福华一路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23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网址:www.newone.com.cn (31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5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4008608866 联系人:袁伟涛、 曹欣 网址:www.kysec.cn (32 ) 华金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30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1357 联系人:郑媛 网址:www.huajinsc.cn (33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13 层1301-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圳 市福田 区中 心三 路 8 号卓越 时代 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1301-1305 室、14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联系人:刘宏莹 网址:www.citicsf.com (34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客户服务电话:93391 或4008005000 联系人:岑妹妹 网址:www.tfzq.com (35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 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联系人:张鋆 网址:www.hxzq.cn (36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37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法定代表人:董祥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 贸中心1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38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0620 联系人:邢飞 网址:www.sczq.com.cn (39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联系人:范坤 网址:www.hlzq.com (40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华侨国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高利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40 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联系人:程博怡 网址:www.foundersc.com (41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43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44 )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法定代表人:马 功勋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客户服务电话:95346 联系人:孙丹华 网址:www.iztzq.com (45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或4008888588 联系人:王一彦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46 ) 深圳众禄 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47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2 楼41 号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陆敏 网址:www. howbuy.com (48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220 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单丙烨 网址:www.erichfund.com (49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 层3201 内3212、3211 单元 地址:北京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00 联系人:罗恒 网址: www.myfund.com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50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4008-773-772 联系人:董一峰 网址:www.5ifund.com (51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室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站:http://www.bdcgw.cn (52 )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1 幢A2208 室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702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53 ) 上海联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斌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3 层310 室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陈东 http://www. 66liantai.com/ (54 )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12 层1208 号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1 号楼 12 层1208 号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联系人:史丽丽 http://www.zcvc.com.cn/ (55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1 幢9 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6183769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6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王超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7 ) 上海汇付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A 区056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58 )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 二期53 层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59 )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联系人:张晓辉 网址:http://www.taichengcaifu.com (60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 经济发展区) 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2 号楼6153 室 (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联系人:李鑫 网址:www.jiyufund.com.cn (61 ) 珠海盈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62 )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5122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王海烨 网址:www.chtfund.com (63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2 层222 单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1 号楼 16 层1603 法定代表人:胡伟 客服电话:400-618-0707 联系人:陈铭洲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64 )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4 楼A506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联系人:赵明 网址:http://www.dtfunds.com/ (65 ) 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 09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14 楼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服电话:4008 6666 18 联系人:程晨 网址:https:/www.lu.com (66 ) 宜信普泽(北京)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400-6099-200 联系人:刘梦轩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67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0-178-000 联系人: 王哲宇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68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2 号楼 2-45 室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王莅晨 网址:http://www.jnlc.com/ (69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徐鹏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70 ) 深圳富济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01B、02、03、04 单位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联系人:刘娜 网址:http://www.fujiwealth.cn (71 ) 奕丰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201 室 (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72 ) 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10 楼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服电话:400-688-1888 联系人:孙成岩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3 ) 上海大智慧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1 号楼1102 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10-11 楼





法定代表人:申健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联系人:施燕华 网址:https://www.gw.com.cn (74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605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楼浦项中心 B 座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400-623-6060 联系人:崔丁元 网址:https://www.niuniufund.com/ (75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1 幢 202 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李雁雯 网址:蚂蚁财富 APP


(76 ) 上海汇付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A 区056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服电话:400-820-2819 联系人:李栋 网址:www.chinapnr.com (77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客服电话:400-918-0808 联系人:蔡之帆 网址:www.xds.com.cn (78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518 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总部科研楼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话:4006900000 联系人:吴翠 网址:http://finance.sina.com.cn/fund/ (79 )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22 层2603-0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1 号楼 22 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服电话:95118 / 400-098-8511 联系人:赵德赛 网址:http://fund.jd.com (80 ) 凤凰金信(银川)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 公用房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客服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王鹤敏 网址:www.fengfd.com (81 ) 深圳市金斧子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11 层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人代表:陈姚坚 客服电话:400-9500-888 联系人:张烨 网址:www.jfzinv.com (82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2 楼268 室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1 幢 2 楼268 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穆文燕 网址:www.amcfortune.com (83 )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喻明明 网址:www.snjijin.com (84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候芳芳 网址:www.danjuanapp.com (85 ) 中民财富 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05 单元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7 层 05 单元 法人代表: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黄鹏 网址:www.cmiwm.com (86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11 楼B 座 法人代表:王廷富 客服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网址:www.520fund.com.cn (87 )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盛南路 8 号院2 号楼106 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人代表:于龙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网址:www.zhixin-inv.com (88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华星路 96 号互联网金融大厦 19 楼 地址:上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3 号楼5 楼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联系人:孙琦 网址:挖财宝APP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律 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 、孙睿 四、 审 计基金 财产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都晓燕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都晓燕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第六部分


基 金的 募 集 本基金经2013 年 11 月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 1463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期从2014 年3 月10 日起至2014 年3 月28 日 止,共募集812,203,746.58 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1,470 户。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第七部分


基 金合 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4 月 2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第八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 赎回 和 转 换 一 、申 购与赎 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赎 回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本基 金 已于2014 月4 月 2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 购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原 则, 即申购 、赎 回价格 以申 请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 回遵 循 “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认购 、申 购的先 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四 、申 购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成 立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 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 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 购与赎 回的 数额限 制 1、本 基金 单笔 场外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 元 ,销售 机构 在此最 低金 额基础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之上另 有约 定的, 从其 约定 ; 单笔 场内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100 元, 最 高金 额为 99,999,900 元,且须为 100 的整数倍。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每笔 场外赎 回申 请不得 低 于 10 份 基金份额 , 场内单笔赎回不能超过 99,999,999 份,且须是整数份; 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 的,在赎回 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受限制。 4、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 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 进行 全部赎回处理; 5、场内申购、赎回 需遵守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6、当 接受 申购申 请对 存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构成 潜在 重大不 利影 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 额 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 (申) 购 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 人认 购、 申购时 收取前 端认 购、 申购费 用,称 为 A 类基 金份 额 ;从 本类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服 务费、 不收 取认 购/申 购费用 的基 金份 额,称 为 C 类 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 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算日 某类 别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该类 别基 金份额 的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收费方式、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 购费用 和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 用。 2、 申购费率按照申购 金额 逐级递减,登记机 构根 据单次申购的实际 确认 金 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3、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 回 费 率 随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限 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金额(M) 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 <200 万 0.60% 200 万 ≤M <500 万 0.40% M≥500 万 1000 元/笔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A 类基 金份 额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7 天≤Y<365 天 0.1% Y≥365 天 0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八 、申 购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 购费,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 金额/T 日相应类别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假定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100 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 0.60%,该申购计算如下 :


申购费用=1,000,000×0.60%/(1+0.60%) =5,964.21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5,964.21=994,035.79 元


申购份额=994,035.79/1.056=941,321.7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 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 元,可得到 941,321.77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2:假定T 日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56 元 ,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56 =47,348.48 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1.056 元,则其可得到 47,348.48 份C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 金份 额 Y<7 天 1.5% 7 天≤Y<30 天 0.1% Y≥30 天 0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例1:某投资人赎回1 万份本基金A 类基金 份额,持有25 天,对应的赎 回费 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持有 25 天后 (未满 365 天)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250 元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2,487.50 元。


例 2 :某投资人赎回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 额,持有 2 年零 6 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 赎回金额为:


净赎回金额=10,000 ×1.250=12,500 .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1 万份 本基金A 类份额,持有2 年零6 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5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 计 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算 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收市后 计算, 并在 T+ 1 日 内公告 。遇 特殊 情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6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 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


九 、申 购与赎 回的 登记 1、基 金 投 资人 提 出的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在基 金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之 前可以 撤销。 2、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 增加权益 并办理 登记手续,投资人 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并最迟于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 、拒 绝或暂 停申 购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销售 机构 或登记 机构 的异常 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 金管 理人接 受某 笔或者 某些 申购申 请有 可能导 致单 一投资 者持 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 述第 1 、2 、3、5、6 、8、9 项 情形 之 一且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 或 部 分 拒绝的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一、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 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为依据 计算 赎回 金额 。 若出现 上述 第 4 项所 述情形 ,按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 二、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 份额 净赎回 申请(赎回 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 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30%的赎 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 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 (简称“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若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 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 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 认,则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 (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说明有 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三、 暂停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工作日 的 各 类 基金份 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3、若发生暂停 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 四、 基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已于2014 年4 月21 日起开始办 理基金的转换业务。 十 五 、 基金的 非交 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七 、 定期定 额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八 、 基金份 额的 冻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第九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 、投 资目标





本基金 在严 格控制 风险的 基础 上,追 求基 金资 产 长期 稳定增 值, 力争实 现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 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投资于一级 市场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本基 金应在 其可交 易之 日起 的 6 个 月内卖 出。 因 投资于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而产生 的权 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 权证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念 以宏观面分析和信用分析为基础,积极选择具有高质量的债券,合理安排 组合期限,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四 、投 资策略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在此约束 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供求因素、估值因素、市场 行为因素等进行评估分析,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 态跟踪,从而决定其配置比例。 2、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类属配置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 品种之间的配置。本基金 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类 属配置主要根据各部分的利差的扩大及收窄分析,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借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 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 险。当预测利率 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 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 将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 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 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 性等因素对信 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 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 信用债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现将从动态 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 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 合期限结构的 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 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 杆 放 大 操 作 即 以 组 合 现 有 债 券 为 基 础 , 利 用 回 购 等 方 式 融 入 低 成 本 资 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 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普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着 力分析个券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 管理人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业性 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素, 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风险控制,本基金会 将重点放在一级市场,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 规模,严格防范流动性风险。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性和股性,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 股票进行分析与研究。对于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 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 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 投资。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ABS)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 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匹 配 情 况 , 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五 、投 资决策 和程 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 投资 部策略 分析 师、股 票分 析师、 固定 收益分 析师 各自独 立完 成相应 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 定期或不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 基 金 经 理 、 分 析 师 、 交 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 责 任 明 确 , 在 各 自 职 责 内 按 照 业 务 程 序 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依据国 家有 关基金 投资 方面的 法律 和行业 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 投资 部门负 责人 在公司 有关 规章制 度授 权范围 内, 对重大 投资 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 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 分析 师根据 宏观 经济、 货币 财政政 策、 行业发 展动 向和上 市公 司基本 面 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 定期 不定期 召开 部门例会 , 基金经 理们 在充分 听取 各分析 师意 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 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 基金经理在投资 部门负责人授权下 ,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 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分析师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 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分析师设定的债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的风险收益特征和 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 ) 风 险 管 理 部 负 责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事 前 、 事 中 、 事 后 的 风 险 评 估 与 控 制。 (8)风险管理部 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六 、投 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 金投 资于债 券的比 例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0% ,其 中现 金不 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2) 保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 (3) 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 开放基 金) 持有 一家上 市公司 发行 的可 流通股 票,不 得超 过该 上市公 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9)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 第(2)、 (11 )、(14 ) 、(15 )项 外, 因 证券 市场波 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相关证券可上市交易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七 、业 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 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 债券类指数。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 券组成,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 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 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 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 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经过托管人同意后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 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 、风 险收益 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 险 品 种 , 其 预 期 风 险 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九 、基 金管理 人代 表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处理原 则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 、投 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9 年4 月3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至 2019 年 3 月31 日(“报告期末”)。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439,828,601.20 97.38 其中:债券 2,429,785,601.20 96.98


资产支持证券 10,043,000.00 0.40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016,858.98 0.36 7 其他资产 56,732,449.00 2.26 8 合计 2,505,577,909.18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2.1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境 内股票 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 票。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2.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分类 的港 股通投 资股 票投资 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 股通股票。 3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 债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59,519,500.00 55.9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59,519,500.00 55.92 4 企业债券 322,755,800.00 17.0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569,000.00 4.78 6 中期票据 872,083,000.00 46.03 7 可转债 84,858,301.20 4.4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429,785,601.20 128.25 5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债 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180210 18 国开10 6,500,000 666,900,000.00 35.20 2 190205 19 国开05 3,000,000 297,480,000.00 15.70 3 101652029 16 中粮屯河 MTN001 900,000 90,567,000.00 4.78 4 113009 广汽转债 769,620 84,858,301.20 4.48 5 101800771 18 中粮地产 MTN002 800,000 82,344,000.00 4.35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资产支 持证 券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投 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 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49787 18 花呗5A 100,000 10,043,000.00 0.53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权 证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末 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 期货交 易情 况说明 9.1 报告 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股 指期货 持仓 和损益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 金投资 股指 期货 的投 资政策 根据合同规定,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0.1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0.2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 期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 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8,135.3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6,400,130.26 5 应收申购款 264,183.4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6,732,449.00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13009 广汽转债 84,858,301.20 4.48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部分


基 金的 业 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9 年3 月31 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 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 、海 富通纯 债债 券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年4月2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71.60% 1.37% 7.94% 0.10% 63.66% 1.27% 2015年1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25.84% 1.25% 8.74% 0.08% 17.10% 1.17% 2016年1月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2.04% 0.15% 2.00% 0.09% 0.04% 0.06% 2017年1月1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2.43% 0.04% -0.34% 0.06% 2.77% -0.02% 2018年1月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6.49% 0.05% 8.85% 0.07% -2.36% -0.02% 2014 年4 月2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2019 年3月31日 146.86% 0.78% 31.72% 0.08% 115.14% 0.70% 2 、海 富通纯 债债 券 C: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年4月2 日 -2014 年12 月31 日 70.80% 1.38% 7.94% 0.10% 62.86% 1.28% 2015年1月1 日 -2015 年12 月31 日 25.55% 1.25% 8.74% 0.08% 16.81% 1.17% 2016年1月1 日 -2016 年12 月31 日 1.68% 0.15% 2.00% 0.09% -0.32% 0.06%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2017年1月1 日 -2017 年12 月31 日 1.83% 0.03% -0.34% 0.06% 2.17% -0.03% 2018年1月1 日 -2018 年12 月31 日 6.16% 0.06% 8.85% 0.07% -2.69% -0.01% 2014 年4 月2 日(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2019 年3月31日 141.87% 0.78% 31.72% 0.08% 110.15% 0.70% (二) 本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4 年4 月2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 1. 海富通纯债债券 A 2.海富通纯债债券 C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注: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4 月2 日生效, 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 合同生效起6 个月内为建仓期。 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 到 基金合同第十二 部分 (二) 投资范围、 ( 六) 投资限制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 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 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 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 小企 业私募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如 有确 凿证 据 表明按 上述 方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 值。 6、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估值 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值 ,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 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 )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 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 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 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时; 3、占 基金 相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出 现重 大转变 ,而 基金管 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 前一 估值 日基金 资产净 值 50% 以上 的资 产出现 无可 参考的 活跃 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 于证 券交易 场所 及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三部分


基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 、基 金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基 金收益 分配 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投 资 者 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 选 择 , 本 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不 同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对 本 基 金 各类份额设置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五 、收 益分配 方案 的确定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 、基 金收益 分配 中发生 的费 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 费 用 和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9、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 的计 算 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的年 费率 计提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人 于次 月首日 起 2-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代收后再按照 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 -7、9 项 费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 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 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流动 性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 合同》 是界 定《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 金招 募说明 书应 当最大 限度 地披露 影响 基金 投 资者 决策的 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 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 金托 管协议 是界 定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在 基金 财产保 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 载在指定 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体上。 (三)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体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在 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 类基金份额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指定 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披 露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 金管 理人的 董事 长、总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7 、 发 生 涉 及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事 项 调 整 或 潜 在 影 响 投 资 者 赎 回 等 重 大 事 项;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 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体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 、投 资于本 基金 的主要 风险 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 险 。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行 业 政 策 、 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 险。


(3 )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4 ) 通 货 膨 胀 风 险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 ) 再 投 资 风 险 。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 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 或不愿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 。 另外,信用风 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 现的风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还 包 括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 致 使 没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应 付 赎 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 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易规则, 中小企业私募债比普通的企业债 券波动幅度更大, 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 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 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 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9、 可转换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拟投资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既有债券的属性,又有股票的属性, 除了面临债券所要面临的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 对应股票的二级 市场表现也会对其造成影响, 特别是可转换债券的相关条款设置, 可能包括可回 售、可赎回等特殊条款,市场波动可能较大,从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10、 模型风险 指在估计 资 产 价 值 、 市 场 分 析 和 风 险 估 计 中 采 用 了 错 误 的 估 计 方 法 或 选 择 了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11、其他风险 (1 ) 因 基 金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而 在 制 度 建 设 、 人 员 配 备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控 制 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可 能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运 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12、流动性风险评估 (1 )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开 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因 此,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暂停申购及赎回的风险。此外,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形时,基金持有人还可能面临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2 )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 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债券(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 新股申购和增发新股申购,因所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票,本基金应 在其可 交易之 日起 的 6 个月 内卖出 。因 投资 于分离 交易可 转债 而产 生的权 证, 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持有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20%,其中持有的全部 权证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 例合计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5% ,其 中现 金 不包括 结算备 付金 、存 出保证 金及 应收申购款等。 在 可 投 资 标 的 中 , 利 率 债 和 高 信 用 评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存 款 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 况相对较差;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 原因也可能导致部分信用债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 根据 《流动性管理规定》 ,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投资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 情 况 , 确 保 基 金 组 合 资 产 的 变 现 能 力 与 投 资 者 赎 回 需 求 相 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仓结 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 )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 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 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将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 力 、 投 资 比 例 变 动 与 基 金 单 位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的赎 回申请 (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可见 《招募说明书》 “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和转换” 中“十 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 )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 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收取 短期赎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 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 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二 、声 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接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外 , 本 基 金 还 通 过 中 国 银 行 等 基 金 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第十八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要 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 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利与 义务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 依法 募集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 与义 务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账 户、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托管 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金商 业秘 密,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 据《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回 款项及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所 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 下情 况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 不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调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调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不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 二) 会议召 集人 及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 金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6、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会 议的召 集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 三)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召 集人 应于会 议召开 前 30 日, 在指 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 委托证 明的 内容要 求( 包括但 不限 于代理 人身 份,代 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 取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 召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 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 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 会者出 示的 在权益 登记 日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 讯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 人按基 金合 同约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上 述 规 定 比 例 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4) 上述第 (3 ) 项中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允 许的 情况下 ,经 会议通 知载 明,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 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 五)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 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名 (或单位名称) 、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 作 日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 般决 议,一 般决 议须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 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 别决 议,特 别决 议应当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 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 会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 , 但 是 基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 或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代 理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 计票 过程应 由公 证机关 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八) 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自生 效之 日起 2 日 内在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 理 人 与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 由、程 序 (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生 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二) 《 基 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具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第十九部分


基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容 摘 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花 园 石 桥 路 66 号 东 亚 银 行 金 融 大 厦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 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2003]4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经 营 范 围 : 基 金 募 集 、 基 金 销 售 、 资 产 管 理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其 他 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贰 仟 玖 佰 肆 拾 叁 亿 捌 仟 柒 佰 柒 拾 玖 万 壹 仟 贰 佰 肆 拾 壹元整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人 民 币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结 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外 汇 存 款 ; 外 汇 贷 款 ; 外 汇 汇 款 ; 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 ; 外 汇 担 保 ; 结 汇 、 售 汇 ; 发 行 和 代 理 发 行 股 票 以 外 的 外 币 有 价 证 券 ;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 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 询 、 见 证 业 务 ; 组 织 或 参 加 银 团 贷 款 ; 国 际 贵 金 属 买 卖 ; 海 外 分 支 机 构 经 营 与 当 地 法 律 许 可 的 一 切 银 行 业 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 行 依 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建 立 相 关 的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1 、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拟 投 资 的 债 券 库 等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的 变 化 , 对 各 投 资 品 种 的 具 体 范 围 予 以 更 新 和 调 整 , 并 通 知 基 金 托管人。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公 司 债 、 企 业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次 级 债 、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可 转 换 债 券(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换 债 券) 、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债 券 回 购 、 央 行 票 据 、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 基 金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也 不 投 资 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和 增 发 新 股 申 购 , 因 所 持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转 股 形 成 的 股 票,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6 个月内卖出。因投资于分离交易可转债 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卖出。 2 、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2 )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3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5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且 由 本 托 管 人 托 管 全 部 开 放 式 基 金( 包 括 开 放 式 基金以 及处于 开放 期的 定期开 放基金)持 有一 家上市 公司发 行的 可流 通股票 ,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7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 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 ) 本 基 金 持 有 单 只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 10% ; (14 )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 金资产 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6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除上述第 (2)、(11)、(14) 、 (15 ) 项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并 改 正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同 》 及 本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时 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人 的业务 核查 1 、 在 本 协 议 的 有 效 期 内 , 在 不 违 反 公 平 、 合 理 原 则 以 及 不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行 业 监 管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情 况 进 行 必 要 的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执 行 或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报 告 中国证监会。 3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 令 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完整与独立。 5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宣 布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进 行 验 资 ,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为 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 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和 使 用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 支 付 赎 回 金 额 、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 收 取 申 购 款 , 均 需 通 过 本 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本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该 账 户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的 保 管 和 使 用 。 在 上 述 账 户 开 立 和 账 户 相 关 信 息 变 更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代 表 本 基 金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 本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本 基 金 的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生 效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的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和 资 金 的 清 算 。 在 上 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妥 善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其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有 价 凭 证 不 承 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有 关 重 大 合 同 后 应 在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规 定 各 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与 复 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开 放 日 对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计 算 得 出 当 日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并 在 盖 章 后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进 行 复 核 , 并 以 双 方 约 定 的 方 式 将 复 核 结 果 传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 价 值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 并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理。 4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当 计 价 错 误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监 会 备 案 的 同 时 并 及 时 进 行 公 告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对 前 述 内 容 另 有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 、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的 任 何 基 金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 导 致 该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实 际 损 失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此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该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计 算 的 净 值 数 据 也 不 正 确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也 应 承 担 部 分 未 正 确 履 行 复 核 义 务 的 责 任 。 如 果 上 述 错 误 造 成 了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不 当 得 利 ,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各 自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不 当 得 利 之 主 体 主 张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 如 果 返 还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承 担 的 赔 偿 金 额 , 则 双 方 按 照 各 自 赔 偿 金 额 的 比 例 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复 核 结 果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存 在 差 异 , 且 双 方 经 协 商 未 能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按 照 其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对 于 每 半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 束 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登 记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相 关 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妥 善 保 存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并 代 为 履 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职 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此 产 生 的 保 管 费给予补偿。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因 本 协 议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争 议 可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上 海 市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三 ) 除 争 议 所 涉 的 内 容 之 外 , 本 协 议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其 他 规定。 八 、托 管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新 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第二十部分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或 变 更 服 务 项 目 。 主 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 资料 发送 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 发 送 相 关 资 料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将 负 责 向 通 过 其 销 售 网 点 认 购 或 申 购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相关资料。 1. 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 查阅 对账单: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查 阅 对账单。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网 站 、 电 话 等 方 式 向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制 定 期 电子对账单, 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 中心向选择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拨 打基 金管 理人客 服热线 索取 纸质 对账单 ,亦 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 其他相关的信 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 红 利再 投资服 务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 将 当 期 分 配 所 得 的 红 利 再 投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四、 定 期定 额计划 定期定额计划包含定期定额申购 (或称定期定额投资) 和定期定额赎回,基 金管理人利用直销网点或销售网点为投资人 提 供 定 期 定 额 计 划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0 期定额计划,投资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定 额 申 购 或 定 期 定 额 赎 回 基 金 份额。定期定额计划的有关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 在 线服 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微信及APP 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 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 公司动态、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 信 息 , 投 资 人 可 以 根 据 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现 有 投 资 人 提 供 了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账 单 发 送 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六、 资 讯服 务 投资人如 果 想 了 解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 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 录 公 司 网 站 进 行 咨 询 、 查 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七、 投诉 和 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或提出建议。


八、 网 上开 户与交 易服 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陆海富通基金网站 (www.hftfund.com )、 海 富通 官 方微 信服 务号 (fund_hft)、 海富通 基 金 APP 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包括认购、申购、定期定额计划、转换、赎回等) ,并获 得申购费率和部分转换费率优惠。海富通网上交易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1 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 等银行的借记卡,具体的费率优惠标准请参见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业 务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网上交易支持的银行卡种,并以 公告形式告知投资者。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2 第二十 一 部分


其他披露事项 一 、基 金登记 机构 1. 委 托与 更换程 序


基金管理人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基金管理 人委托上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应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 与其在投资人基 金 账 户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过 户 、 基 金 清 算 和 交 收 、 代 理 发 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保护基金 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登记机构的更换程序: (1)提名: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 备 案 : 新 任 登 记 机 构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审 查 资 格 并 备 案 后 , 原 任 登 记 机 构 方可退任。 (3) 公告:基金登记机构更换,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前 30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4 ) 交 接 : 原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应 做 出 处 理 基 金 登 记 事 务 的 报 告 , 并 与 新 任 基 金登记机构完成业务移交手续,向新任基金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材料和电 子数据;新任基金登记机构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全部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资料, 确保准确无误;在业务移交后,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义务保留本基金正式移交 日之前的登记业务的全部资料和电子数据一年,并有义务在该期限内协助新任 基金登记机构处理有关问题,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如 因 原 基 金 登 记机构业务移交产生的问题,原基金登记机构仍有协助解决之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现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本基金的登记 业 务。 3. 基 金登记 机构 概况


基金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明


注册资本:6 亿元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3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长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中国唯一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共同出资组建,公司设在北京。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有5 个部门和2 个分 公司,分别 是综合管理部、登记托管部、结算部、技术部、业务发展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业务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监管。


公司经营范围: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登记与过户; (3)证券托管与转托管; (4)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5)受发行人委托办理证券权益分配等代理 人服务;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4 第二十二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放 及 查 阅 方 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 资 人 也可以 直 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的网 站 www.hftfund.com 进 行查 阅。 上述 备查的 文 件其 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5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 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注册 的文件 (2)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海富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法律意见书 (7) 注册登记协议 (8)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 如 需 了 解 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